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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15 14:54:19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1

该法案的意图是让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承担主动申报所持有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资料(包含收入、所得、资本利得等信息)的责任,以单方面保障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其一旦实施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两难选择

根据FATCA法案的规定,作为外国金融机构(FFI),我国银行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与美国国税局(以下简称IRS)签订FFI协议,按要求及时履行所谓的申报义务;二是不签署相关协议,而被放入美国国税局的“黑名单”上。

如果与IRS签订FFI协议,则我国银行必须履行一系列预提和信息采集、披露及报告责任。具体包括:从各账户户主处收集足够信息,以判断该账户是否为外国账户纳税法定义下的“美国账户”;满足美国国税局要求的对户主的真实身份的确认和尽职调查义务;将“美国账户”的情况及时报告给联邦税务总局;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对于那些不愿意配合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账户持有人,和不愿履行法案规定义务的机构,外国金融机构还负有协助从来源于美国的“可缴预提税付款”中扣缴30%的预提税的义务,甚至要履行单方注销相关账户的义务。

FATCA法案将“美国账户”定义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美国人持有的金融账户,而这里所说的“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非上市美国公司,以及美国人拥有1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等等。来源于美国的“可缴纳预提税付款”主要是指:所有在美国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租金、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以及其他可计量的年度或季度收益,只要该款项的来源是美国国内即包含在内;任何出售或处置美国股票和证券的毛收入(不是纯收入)。

由此,如果签署协议,执行该法案,我国银行将向美国政府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为此,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改造我国银行信息系统以从客户处获取相关信息满足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信息的要求,这必将大大增加我国银行运营成本,也会影响到我国银行客户资源,使该类型客户改为选择其他不遵循该法案的金融机构。

而且,FATCA是一项以美国为中心、片面保护美国税收利益的法律,如果国内法不允许我国银行作为FFI履行FATCA强加的义务,或账户持有人不同意我国银行履行FATCA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代扣代缴义务,则我国银行将面临基于国内法而实施的监管处罚、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共同确立了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的“法律”显然不包括FATCA在内。所以,如果我国银行履行了FATCA法案要求的义务,则将构成违反国内法的行为,账户持有人可以据此向银行提起民事或刑事责任追诉程序,监管部门也可予以处罚。

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四大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在美都有分支机构,所以,美方可以通过分支机构强行要求银行总部和国内分支机构履行FATCA法案。美国联邦税务总局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把其本国的税收监管权延伸到了中国境内,是继司法领域之后又在税收监管领域实施的一种长臂管辖权,是侵犯我国的行为。

如果我国银行不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协议,则将被美国政府认为是违规公司,我们从美国取得的任何利息、红利、租金、工资、薪金、保费、年金、补偿、报酬以及其他固定的年度收益或定期收益、利润和收入等都将被征收预提税。虽然美国税法允许被误扣的款项在经过申报和认定后取回,但因此会导致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而且还必将招致客户的不满。所以,不签订协议也会使我国银行业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对在美有分支机构的我国银行的集团声誉可能产生影响。

及早准备

作为将来可能的税款扣缴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我国银行应尽早着手辨认现阶段中应获取或保有的客户资料,并通过流程改造以提升整体技术能力,做好履行FATCA要求义务的准备,以避免我国银行业在美权益受损。

若我国银行选择与美国签署FFI协议而须向美国政府提供客户的账户资料,最好能够做到先向客户告知此情形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此外,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政策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分类管理、客户及交易资料保存等各项控制措施,以应对FATCA之要求。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2

Welford(2007)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起价值创造关系,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张兆国(2012)等认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机制,要突破“股东至上”逻辑,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在实证研究方面,现有的文献已经从财务业绩、制度压力和制度环境等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综上所述,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中,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实证研究。基于此,本文运用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数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实证检验其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本文首次综合探讨了各种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在理论上丰富了有关银行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文献,在实践中为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08~2013年中国15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剔除了样本数据的缺失值和异常值之后,共得到85个研究样本。本文使用的相关财务指标和控制变量数据均来自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数据库,有关社会责任数据手工摘自各银行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一)被解释变量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能够直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指标体系。以往的学者多采用社会贡献率或者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以上指标存在着涉及的指标少、较粗、没有考虑各个因素对社会贡献值的影响程度、指标数据来源不统一等缺点。借鉴郭军、张志暹(2008;2012)的研究,本文从上市银行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结合银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国情,构建了一套衡量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最终,我们设计了含有股东、客户、员工、政府、监管机构、环境等6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和13个二级指标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项原始指标的计算过程参见表1。

借鉴徐泓和朱秀霞(2012)的做法,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将上文中构建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多个指标所揭示的信息综合为一个单一的指标。利用主成分方法,本文选定六个因子,它们累计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84.54%。最后,我们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计算六个因子得分的加权平均,从而得出每家银行年度观测值的社会责任指数,记为CSR。下文的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使用CSR来作为银行社会绩效的测度指标。

(二)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解释变量(公司治理变量)的定义参见表2。

控制变量。借鉴已有的研究,本文控制了盈利能力、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外部监事、社会责任委员会、上市地点等变量对社会责任的影响,控制变量的定义参见表2。

二、实证分析与结果

分析结果表3报告了公司治理与银行社会责任的回归结果。由表3可知:(1)实际控制人类别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在常规置信水平上不显着;(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着负相关;(3)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着负相关,这可能是由于少数大股东的“合谋”效应超过了“制约”效应,从而不利于银行承担社会责任;(4)董事会规模和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着负相关;(5)董事会会议次数的回归系数为负,但在常规置信水平上不显着;(6)独立董事占比的回归系数为正,但在常规置信水平上不显着,这是因为银行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实很难得到保证,独立董事很难保护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股东的侵犯;(7)两职兼任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显着负相关;(8)高管现金报酬和高管持股的回归系数分别显着为正和为负,这表明对于银行业来说,现金补偿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较股权激励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更加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9)政府干预水平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0%的显着性水平上显着;(10)法治水平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显着性水平上显着,这说明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对上市银行的社会责任具有正面影响,且法治水平较政府干预水平的影响更为显着。

在控制变量方面,COMM的系数显着为负,说明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并没有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WBJS的系数显着为正,说明外部监事作为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有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对于社会责任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即当期公司治理因素对社会责任的影响可能要到以后期间才能体现出来。根据Jo和Harjoto(2012)的研究,我们用(t-1)年的公司治理变量代替t年的公司治理变量,而被解释变量不变。结果发现前文的结论基本上还是成立的,只是变量CSHARE的回归系数由原先的不显着变为在1%的显着性水平上显着。这表明,考虑到公司治理因素的滞后作用后,实际控制人为国有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即从长远来看,实际控制人为国有将不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本部分的回归结果。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了一套衡量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首次以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的数据实证检验了各种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表明

,公司治理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具有显着影响。具体而言,实际控制人为国家从短期来看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无显着影响,从长期来看将不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银行少数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存在“合谋”效应,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规模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独立董事占比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不显着;当副董事长兼任银行行长时,上市银行将承担更少的社会责任;现金补偿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较股权激励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更加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干预对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负面影响;法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设立并没有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外部监事作为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为了改善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切实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针对研究得出的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股权结构层面,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避免大股东掏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适度降低股权集中度,增强少数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同时要避免少数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合谋;淡化国有控股,增强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实力。

第二,在董事会层面,增强董事会沟通协调能力,降低董事之间的联盟成本,减少董事在监督管理层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要确保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会议和商议重要决策;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降低独立董事的多重董事身份,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来履行职责;将上市银行的副董事长和行长两职分设,防止管理者的利己主义行为。

第三,在管理层激励层面,对上市银行高管的激励应当以现金补偿式为主,减少股权激励,降低高管的高风险投资倾向,兼顾股东、债权人和监管者等多方利益。

第四,在外部治理环境层面,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减少对银行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干预行为,努力为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改善我国的法治环境,完善有关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强化司法执行力度,督促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增加监事会中外部监事的比例,充分发挥外部监事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优势,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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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志暹。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西部金融,2012,(10):48-53。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3

如何切实加强我国银行业的“软实力”建设,把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从国外企业的实践来看,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积极影响要大于消极影响。尽管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实践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表现与成果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介绍了目前国外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就如何更好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学习借鉴。

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国际型大银行各自之间的竞争已经从硬件领域的竞争上升到软件层面的竞争,从技术和产品领域的竞争上升到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商业伦理道德水准层面的竞争。银行的公众性质决定其应发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但是,什么是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解和执行上还存在差异,密切关注国际上企业与银行发展的最新动向,切实加强我国银行业的“软实力”建设,把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发展战略,推进金融经济和谐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世界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等有关政策和实践的集合。该定义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也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商业银行在当前宏观调控的政策环境下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主动与时俱进、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新理念,对社会公益尽力并协助完成政府的公共事业政策,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双赢局面。从跨国银行的实践看,有社会责任的银行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一是自愿履行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规则和习俗使然;二是真诚推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三是将经济、社会和环境等的追求都纳入银行战略目标予以考量。

二、目前国外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商业银行也不例外。目前国外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如何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认识。

第一,政府与中介自律组织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一是成立了旨在推进企业和银行社会责任的相关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社会责任商会(bsr)、英国的道德贸易促进会(eti)、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等。二是积极推动社会责任的制度与标准建设。美国是较早颁布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范的国家,在其影响下,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也在各自立法中确立了倾向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此同时,有关国际组织也进一步推动了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例如美国的sa8000、英国的aa1000、德国的csm2000等。

第二,越来越多的银行将承担社会责任列为自身的战略目标。一是注重随时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商机。在这些企业和银行看来,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之间并不矛盾,甚至可以增加企业利润。在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形象诉求的重点,成为旨在塑造品牌形象的非价格竞争手段。在英国,汇丰集团认为,汇丰银行之所以能够连续多年获得全球最佳银行荣誉称号,关键在于该行在全球市场上积极承担各种社会责任,而其经营的成功又进一步推动了其对社会责任更大的投入。二是积极加入国际社会责任机构。按照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约束自身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国际型大银行的一种发展趋势。2003年6月,来自7个国家的10家大型银行在华盛顿正式加入“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有关环保的指导方针起草确立的,采用这一原则的银行必须承诺贷款只投向那些能够满足具体环境保护要求的发展项目。目前,包括花旗集团、汇丰集团、美国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在内的国际型大银行都采纳了这一战略,并将把上述原则应用于全球几乎所有行业的贷款项目,项目贷款人必须通过有关环保评估才能获得贷款。三是每年定期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些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涵盖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领域。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分别从2000年和2003年开始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明确阐释自己对于社会责任的观点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关情况。

第三,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断向深层次渗透。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国外一些企业和银行正是从改善银行公司治理角度出发,从制度根源上、在更深层次上使社会责任得到更好履行。一是国际公司治理理念已经开始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在2004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中,已经将“董事会的责任”一节中“董事会应该保证遵守适当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修改为“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一些银行正在积极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从2003年9月起,汇丰集团在其董事会中增加了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并列的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和3名外部知名人士组成,负责监督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实施情况。

第四,形成了有效的社会责任审计监察体系。在美国,为了对企业和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进行了解,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审计机构都可能对其进行审计。从外部审计来看,投资基金组织的审计既要确保资金投向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要确保接受投资的企业遵守投资者的要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及环境保护协会的审计则既要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起到监督作用,也要为消费者、投资者、政策制定者和雇员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信息。

三、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他们的产品和品牌以及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样受到市场、客户的检验,社会公众的认可。虽然商业银行自身没有义务参与直接宏观调控,但是在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货币需求和投放的环境下,中央银行在运作其宏观调控手段(即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时,商业银行成为直接的调控对象和调控信号的最主要传递环节。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调控手段反应最灵敏。为此,商业银行在调整自身运营中,客观上履行了其特殊的社会责任。为此,商业银行的高管层在取得成绩时,在制定战略发展时,应该明确在自身经营发展中应体现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同时,商业银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其自身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商业银行加大社会责任的投入,有助于打造和培养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这种以提高社会福利建设为宗旨的投入,必然会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凝聚力和责任感。它是一种重要的软性竞争力,是造就、扩大、培养优秀员工和优质客户的原动力。

第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投入与产出具有相关性。只有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有计划、有目标增大社会责任的投入,产生公众效应,促进社会福利的健全和发展,才有可能降低潜在的风险和成本。与此同时,由于提高了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在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金融生态环境下,才能获得“社会稳定溢价”,从而保证融资的回归,它不但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利润,还能提高股票的市值。

第三,社会责任的投入反映了企业形象的价值取向。商业银行品牌和形象的提高,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层形象的提高和价值的提升。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层理念和形象的转换和提升,是加强和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核心所在。

四、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也开始积极践行其企业社会责任,如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保障、修建希望小学、为灾区捐款捐物等。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商业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够全面和充分。国外先进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一般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既有定性描述也有定量指标,信息充分翔实。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并将社会责任等同于公益事业。

第二,少数商业银行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意识仍然淡薄。例如,一些商业银行极力排斥市场竞争,试图继续控制市场赚取“垄断”利润;一些银行采取回扣、请客等非正常方式争夺银行客户,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银行反商业贿赂还任重道远等。

第三,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统筹兼顾不力。部分商业银行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继续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发展,对信贷盲目增长不加控制,导致一些产业发展明显出现过热;忽视对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造成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冷热不匀。

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完全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比如,在内部上,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建立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和相关年度报告;在外部上,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和监督体系滞后,金融消费者也处于弱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和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没有发挥作用等。

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把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商业银行经营中汇丰银行之所以能成为企业社会实践的典范,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企业成长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汇丰银行与社会共生的这种哲学理念,是其把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融入企业成长的思想先导。我们的商业银行在经营中要牢固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到自身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有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不要因压缩了自身的信贷放款,对国家政策不满,或者不是百分之百地服从宏观调控大局而调整自身的运营。因为只有建立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才能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其次,应清楚认识到自身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必然体现间接、直接的社会责任,对其自身的发展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第三,要把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树立良好形象、打造品牌、为客户所认同等目标紧密结合起来。第四,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使银行管理层和员工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

(二)健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从汇丰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社会责任良好的实现基础是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外部董事占比小、有效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我国商业银行所应该借鉴的。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清晰界定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与党委之间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的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在董事会公司治理战略目标中将社会责任目标具体化;二是提高监事会监督权的独立性;三是健全问责机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的问题,立即进行严厉查处。

(三)政府应积极推动银行承担社会责任。

汇丰银行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与英国政府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着密切关系。英国政府采取了大量的主动政策来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调整政府在经济、贸易和其他政策方面的社会责任。政府还成立了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织———道德贸易促进会(eti)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形成的国际组织———aa1000。汇丰银行的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就是全盘遵循aa1000标准执行的。英国政府在汇丰银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扮演着管理监督、有效促进、激励和客观评估的角色。

从我国来看,政府当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从《商业银行法》层面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加快出台适用所有在华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强化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二是建立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通过鉴定政府的鼓励与引导,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从“不愿意”上升到“我愿意”阶段,自觉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三是完善银行业协会,注重发挥银行业协会对银行社会责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通过带头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充分向社会披露银行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角色。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4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实施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创新,提高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按照要求抓落实和突出行业特点搞创新的两手抓、两手硬原则,XX银监局在构建大纪检、大监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格局中,注重总结经验、大胆创新,形成了一套以廉政教育为先导、以权力制约为重点、以落实制度为基础、以廉政文化为载体的反腐倡廉建设方法路子,并坚持用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催生权威性,反腐倡廉各项建设取得了扎实进展。

第一、 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反腐倡廉教育的先导作

反腐倡廉,教育为先。XX银监局坚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工作重点、以岗位廉政教育为重要载体,把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到各项制度之中,不断在实践中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一、以党性修养教育为前提,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

XX银监局党委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党委中心组学习系列讲座、开放论坛、实地考察等活动,将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等文件资料列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20xx年11月份局党委专门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据此制定整改方案公布于众。全局多次组织大型理论讲座,邀请会领导、、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为中心组和全体党员进行辅导。为保证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执行,还建立了督廉制度,即:干部述职时述廉、党员评议时评廉、组织考察时考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以廉政考核为抓手,形成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

XX银监局为了增强岗位廉政教育的效果,逐一将各种廉政考核机制嵌入到廉政教育之中。一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分别对17个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定4个处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优秀处室,其余全部为达标处室。考核结果显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都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逐级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以工作推动责任制落实,以责任制落实促进工作开展。二是将会规会纪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 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工作人员守则等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的考核,并逐级签订廉政《承诺书》,使全体干部职工把执行会规会纪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做到心中有会规、行为有规范,考核通过率为100%;三是将规范化考核嵌入岗位廉政教育。建立相应的考学机制,进行量化和档案化管理,建立17个处室的廉政档案,并做到实时更新,与年终工作绩效考核挂钩,把岗位廉政教育纳入对干部教育管理的范围,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上岗培训、尽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以专题活动为手段,确保廉政教育的实施效果。

为确保预防腐败、廉洁从政工作不走过场,2010年,局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题活动。一是开展读好一本书活动。3月末,局纪委、监察室为机关各处室购买了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廉政准则释义》和《廉政准则学习问答》,明确要求全体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做好读书笔记,深刻理解《廉政准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以及约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规定。二是举办网上专题讲座。5月份,局纪委召开网上廉政会议,纪委书记邓琦同志紧紧围绕学习廉政准则、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和他律建设、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等重点内容,做了题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的专题讲座。三是开展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自查。全体领导干部重温了会规会纪及有关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清楚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行政执法和准入监管中,我局坚持实行三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坚持重大、疑难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处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规章制度,构建特色制度框架。

第二、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而言,监管权力的异化,将削弱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危害大众利益,甚至导致金融风险。只有在权力流转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套利问题,保障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XX银监局总结历年经验,按照监管业务性质,逐步形成前、中、后台的立体监管,其中,前台为一线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被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工作。中、后台为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为确保监管工作健康运转,提供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能。一、以分权制衡权力,防止权力部门化。构建新的监管组织架构,厘清监管前、中、后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部门层面实现监管权力的适度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实现审批权与检查权相分离。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类业务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等风险监督类业务由现场检查本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二是实现检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罚。三是实现管理权与监管权相分离。办公室、统计信息部门等部门负责对监管前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条线管理。

二、以流程规范权力,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

一是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实现对监管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按照流程要求,检查前检查组将立项审批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检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检查工作,年度终了后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后评价。二是矩阵式制约。在新的监管架构下有两条监管控制线。一条是由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监管线。另一条是由现场检查部门、业务创新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的功能监管线。在业务审批时,功能线与机构线相互制约,共同协商决定准入事项。三是监管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内部宣传媒介开设现场检查动态、非现场监管动态栏目,定期对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公开,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以制度管理权力,防止监管权力寻租。

有了健全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必须同时辅之以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功效。通过增强制度对监管业务的覆盖面和融合度,使监管权力的得到正确的行使。一是组织人事制度中增加对人力资源集成的职责。由组织人事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选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将履职问责要求落实到监管制度中。根据监管岗位的不同特点明确三项监管责任,即市场准入实行合规责任管理,非现场监管实行主监管员负责制的目标责任管理,现场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的项目责任管理。三项责任的落实,能够有效提高履职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是将双人监督的原则落实到报告制度中。新的监管机制对各法人机构逐一明确主监管员及其职责要求,建立职能部门与主监管员的双线报告制度。

四、以后评价监督权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通过第三方的角度及时发现监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各部门规避风险、改进工作。后评价机制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各个监管环节统一视为具有不同职能的监管项目,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具有普遍性的风险点进行归类汇总,建立合规性、规范性、充分性、有效性和经济性5维的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项目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控。

第三、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注重发挥制度建设的基础作用。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治本之策,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系统,XX银监局的经验表明,要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本位,着力在加强民主集中制、畅通民主监督机制以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上下功夫、求实效。

一、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20xx年,XX银监局先后进一步完善了党委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了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和沟通协调机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常通过会议进行酝酿,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支持和理解,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了党委成员管理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坚持党委成员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强化对班子成员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追求公开实效,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结合年度考核等活动,不断完善检查、考核机制,推进处室党务公开工作扎实开展。

二、实施五个强化措施,畅通民主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制度监督,实行诫勉谈话制、履职回避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等;二是强化组织监督,党支部通过定期对党员进行思想分析掌握党员思想动态;三是强化重点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用人、用钱和决策方面的行为上;四是强化部门监督,通过述职述廉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提醒;五是强化群众监督,设立了24小时监督电话,廉政举报信箱,上访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传真或电话以及投送信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确保事项得到及时、高效、透明处理。

三、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一是开展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检查。2010年,局纪委认真按银监会《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自查的通知》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对履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局纪委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报局党委同意后,予以实施。二是全面落实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局纪委根据《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我承诺、我践行、共创清廉高效监管文化主题活动,真正把《承诺书》签订活动办成了会规会纪的学习会、廉洁自律的教育会,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全局已签订《承诺书》195份,签订率100%。三是局纪委将述职述廉作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预防腐败、勤政廉政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局纪委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政档案。同时,局纪委还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等上网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全年,我局累计述职述廉66人次。

一、创新形式,丰富廉政文化内容。

充分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每周编制一段廉政小贴士、每月开一次网上廉政会议、每季度看一次廉政教育片、每半年搞一次廉政测试、每年开展一次述职述廉及评议的五个一活动;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举办预防腐败知识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展览、典型违纪案件通报会等,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加强重点教育,实施重点监管廉情监察制度,把廉政文化带到监管现场,使教育和监督有机结合,有效预防监管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注重引导,构建廉政文化氛围。一是坚持定期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有关党纪政纪教育内容,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局每年专门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半年上一次廉政党课;每季度定一个专题,宣传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反腐倡廉文件精神;廉政主题活动年,坚持邀请专家进行党风廉政专题辅导等。开设 网上廉政会议、网上党风廉政教育专栏。

二、注重正反典型教育。

组织干部职工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以郑培民、沈浩等为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开展以、李真及高官腐败分子和银行业贪腐典型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断敲响警钟。通过廉政理论教育,强化了以学明志、以学养德、以学促廉的风尚,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5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住房贷款 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来源于贷款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风险。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是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制度创新,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监测,落实防范责任,实施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我国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种类之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抵押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住房贷款 有所购房屋作抵押,又有开发商提供保证,可谓“双保险”,贷款风险系数趋于零。然而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说明个人住房贷款同样存在不确定风险。因此探讨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十分必要。

一、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主要风险

在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违约情况,都可能导致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在个人住房贷款中银行风险无时不在,并且其来源多元化,表现形式多样化。概括起来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它用途或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期房交易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2.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3.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源共享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4.来源于其它因素的风险

在住房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然会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二、风险防范的措施建议

1.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贷款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得行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贷款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做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2.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动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贷款风险

在建立内控机制上,关键是严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体制和法人授权制度在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同时,要严格对下属分支机构推行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对信贷资产管理薄弱,违规违纪,经营效益低的高风险机构,上级银行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要尽快完善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控监督的现代化,从而提高内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减少内控环节,改善内控机制的动作质量,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住房按揭风险)的目的。

4.加强风险管理,抓住关键环节,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贷款风险管理主要从接受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开始,到银行放贷给借款人为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贷款人资信的调查、确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抵押物的价值、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其中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的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可贷成数、期限。二是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信用等级,特别是资金审查。期房按揭项目审查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完备的项目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实其用地、售房等行为合法,避免银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要注重对开发商的工程进度、房产质量、资金流向的实地调查、严格监督其信贷资金的运用。三是认真落实贷款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中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尽职尽责。

5.加强贷后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对借款人跟踪调查和分析,是检测偿还风险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及时发现贷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馈赠人、抵押人不能维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贬值等,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偿还风险;二是建立对开发商的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掌握开发公司的工程进度、资金运用和企业领导更换、产权变化等重大的企业行为,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对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

6.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6

关键词: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反洗钱;监管;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2-0056-04

一、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以及留学生、旅游者和海外务工人员日益增多。据世行统计,2006年中国以350亿美元的汇款接收额名列全球第二位,仅次于印度,与2005年213亿美元相比,增长幅度达64%,2007年1至7月个人跨境汇款收付总额达266亿美元。世界银行《2007年世界汇款趋势》显示印度、中国和墨西哥成为世界接受汇款最多的前三个国家,向中国的汇款总额将近2000亿元人民币。5000万海外华人形成的庞大市场、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持续增长、中国海外留学生的逐年增加以及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极大吸引了国际汇款公司积极拓展在华业务。目前,进入我国汇款市场的国际汇款公司主要有西联公司、速汇金公司和通济隆公司等。

国际汇款公司的汇款业务实现了无账户快速汇款,即通过电子网络传输汇款信息至收款人所在地的网点,收款人在得到汇款人的电话通知后,即可到当地网点取款。同票汇、信汇和电汇等传统汇款方式相比,国际汇款服务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服务。基于快速汇款需求的迅猛增长,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从国外汇入中国的汇款业务激增,汇入和汇出的比例大致为9:1。据世界银行估计,2006年起中国速汇市场的总额已超过50亿美元,并保持了两位数百分比的增长速度。其中西联公司通过其中国占据了中国速汇市场超过90%的市场份额。

目前,西联公司和速汇金公司等国际汇款公司不是以汇款公司的身份直接提供汇款服务,而是通过中国具备汇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汇款服务的灵活策略进入中国汇款市场。美国西联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与中国邮政储汇局、2001年7月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速汇金公司从1998年开始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在全国26个省份开展业务。2005年3月,在与银联电子支付、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试点成功基础上通济隆公司将签约合作进一步扩大到建行北京、上海、浙江、宁波、广东、深圳等六家分行,全面拓展速汇业务。

从业务人群来看,国际汇款业务尤其适合海外华人华侨、海外劳工、留学生及其家庭、小额贸易商、旅游者等的零星现金汇出汇入。汇出汇入的款项主要是境外打工或留学人员的赡家款项、外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外国留学生的生活费用,多为个人小额汇款。据邮政总局统计数据,2007年邮政西联汇款单笔平均金额为1400美元,且客户主要是个人散户。从业务地区来看,我国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侨乡及海外经商、务工、留学活跃的省份业务发生额最大,福建省此类汇款的年发生额占全国的50%以上。其中境外汇入款项更占到全国的60%以上。

二、国际汇款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国际汇款业务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国际汇款业务因其便利快捷且网点众多的特点使得洗钱活动在快速完成的同时还可以较少地留下交易痕迹。洗钱分子将一笔大额交易分拆为数笔小额交易,然后通过不同机构的不同网点迅速地汇入或汇出以规避监管,是典型的汇款洗钱手法。国际汇款公司的汇款业务主要被洗钱活动运用于洗钱的放置阶段。在这一阶段,洗钱者可以通过汇款将黑钱注入:一是直接以现金汇款形式将黑钱注入;二是将支票、汇票和银行转账等形式的黑钱通过汇款集中,为资金分层离析打下基础;三是通过如通济隆和银联合作的银行卡汇款形式将黑钱注入银行体系。

此外,为顺利完成交易,洗钱者一般还采用各种方式隐藏身份,逃避监控。一是利用伪造身份证件交易。例如,洗钱者可以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在同一汇款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不同机构汇款(包括利用银行卡和不利用银行卡两种方式),以逃避对客户真实身份的审查。二是在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开立银行卡账户汇款或直接汇款,将黑钱汇往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然后再进行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

(二)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国际汇款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邮局、大型超市或24小时便利店、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国际汇款公司在我国的机构目前只包括银行和邮局)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利益的驱动,再加上缺乏严格的行业管理监督,极易被洗钱者利用,甚至自己直接参与,洗钱风险较大。

(三)道德风险引发的洗钱风险

对于多数国际汇款公司而言,业务量的扩张是产生利润的源泉,竞争获得佣金的观念至上,容易导致疏忽对国际汇款的审核,降低客户尽职调查的门槛。同样,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只有汇款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因此机构存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但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动机。

三、国际汇款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汇款业务交易信息简单的先天缺陷,国内机构若因自身或客观原因不能有效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和对资金进行有效监控,则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而承担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从各机构的工作实践和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国际汇款公司在华反洗钱工作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部分国际汇款公司驻华机构还没有被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予以监管,如西联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速汇金公司在上海成立的代表处是由商务部按照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批准的,通济隆全球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则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由于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代表处不是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从而没有义务履行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合规职责和反洗钱职责,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和特别的监督和管理,无法对其直接进行合规检查和反洗钱检查,也无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二)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法规缺乏

2007年之前,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主要依照人民银行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开展,2007年1月1日人民银行按照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监管反洗钱工作。但无论是“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还是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对于国际汇款业务来说报送大额数据的起点太高,国际汇款公司个人之间无账户汇款的特点使得上

述规定的可疑交易条款很难适用于国际汇款业务。在报送主体条款上,国际汇款公司的驻华办事机构既没有被确定为应肩负数据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对其反洗钱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任何要求,例如要求提供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在华业务资料等。

(三)基层网点缺乏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二级分行以上存在的问题较少,但在基层机构仍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机构领导组织调整不及时;二是一些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报备方面没有做到位;三是基层机构反洗钱成员的职责太宽泛;四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不少基层金融机构都只是执行其上级行制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而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订与反洗钱规范文件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将反洗钱措施渗透到具体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四)客户尽职调查难以落实

传统汇款一般是通过SWIFT 103报文实现信息传递的,是国际银行业为了防止洗钱而在SWIFt 100报文基础上对汇款业务作出的新要求。SWIFT 103报文对出款人身份证明的申报书作出了严格要求,其中的50a、59a等信息组必须填写出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登记、住址及申明汇款的方式、来源、种类、要求及用途等。相对于SWIFT 103报文对汇款业务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国际汇款公司对客户填报信息的要求则相对简单,对汇款资金的来源、用途、汇款人住址、收款人住址、收款人取款地点缺乏明确的要求。

(五)反洗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未到位

目前基层机构一般都没有设置专职的反洗钱岗位,反洗钱岗位都是兼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很少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和针对性的培训。对反洗钱工作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更缺乏应有的实践经验和敏感性,使得基层网点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可疑资金进行监控、预防洗钱犯罪。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的加大,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将很有可能被国际汇款公司用来作为拓展中国汇款市场的重要渠道,而这些行业的反洗钱意识不高,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来针对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必然是任重而道远。

四、完善对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国际汇款公司监管部门,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

笔者认为国际汇款公司应属于正规的金融部门,至少是介于正规金融部门与非正规金融部门之间的准正规金融部门,其从事的业务应该属于金融业务,因为其在全球开展业务已经得到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和人民银行负责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框架下,应该明确由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承担对国际汇款公司在华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责和反洗钱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关于境内外国际汇款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则,监督国际汇款公司在华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

(二)完善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针对国际汇款业务和国际汇款公司的专门的反洗钱规章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具体条款上,笔者认为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有详细的交易记录,确保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国际汇款业务的可疑交易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客户在一天内进行多笔交易;客户试图设计交易以回避记录和报告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显然是一伙的人,向同一人汇款;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拒绝完成交易的人;以威胁或行贿手段试图规避记录和报告规定的人;客户询问如何规避记录和报告规定;客户提供可疑身份证明,该文件可能经过涂改或与提供文件的人不符。

(三)建立和完善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

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当督促各机构结合自身国际汇款业务实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据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部审计,对反洗钱相关内部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定期测试其有效性,不定期测试其执行情况,并根据测试情况加以完善。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四)完善客户信息要求,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

国际汇款公司应根据SWIFT 103报文格式要求客户完善信息要求。各机构在办理国际汇款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的身份证查询系统获取、验证并保留客户的相关背景资料。在内部,机构在与所有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按反洗钱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不能当面接触客户(例如汇款)之类的特别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在外部,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切实加强反洗钱基础工作,达到从源头上防范被利用洗钱风险的目的。

(五)加强反洗钱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

除国际汇款业务外,各机构要着重加强对会计、结算、储蓄、出纳和银行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队伍。首先,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加快建立反洗钱操作手册。其次,培训机制应当健全,制定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力求“分层次、有步骤”。再次,可由基层人民银行牵头创建“反洗钱动态”简报或专刊,传递有关国际、国内洗钱犯罪的最新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等信息,为各基层金融机构提供一个业务交流平台。

(六)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我们应该尽早研究针对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建议国际汇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登记,履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向汇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作出明确要求。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7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江都地区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融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动向,涉金融执行案件已经成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江都法院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执行工作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金融执行案件,不断优化全区金融环境。本文即以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情况为研究基点展开实证分析,寻求金融纠纷执行工作的共性路径,希冀对金融纠纷司法工作制度改革有所启示。

一、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情况统计

20__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30件,涉银行金融机构案件402件,占比7.54%。其中工商银行18件、建设银行21件、农业银行13件、中国银行13件、邮储银行139件、江都农村商业银行173件、其他银行25件。案件平均执行期限74.9天,已结220件,未结182件,案件执结率54.7%。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作为融资新渠道,因具有贷款门槛较低、操作灵活、手续便捷等特点,对融资相对困难、急需使用资金的贷款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新型金融机构成为新兴的执行案件主体,近三年来新收案件呈增量趋势。具体表现在:

1、小额贷款公司:江都市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永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滨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共计42件。

2、担保公司:江苏龙诚担保有限公司、江都市华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龙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都市晶鑫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市江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共计37件。

3、农村资金互助社:江都市武坚兴业资金互助合作社、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利民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共计7件。

二、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基本特点

(一)申请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新型金融机构为辅

商业银行是市场经济中流通货币的主要控制主体,江都法院受理的以商业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较多,案件占比82.38%,另一方面,因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复杂、严格,一部分个人或小微企业倾向选择小额贷款公司,或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来申请贷款,但因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因而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新型金融机构为申请主体的涉金融执行案件。

(二)被执行人以中小私企和个人为主

涉金融执行案件被执行主体方面,除私企和私营业主外,受理案件中更多以个人为主。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自主创业,为此出台了很多政策对创业者予以融资帮助,个人为购房买车等生活大宗消费贷款也日趋普遍,致使大量中小企业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这一群体又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进而成为主要被执行人群体。

(三)执行依据以裁判文书为主,公证债权文书逐年增多

20__年至今,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共26件,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在民事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其三大效力: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普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直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快速实现的首选。

(四)总体执行到位情况较好,但各类案件执行困难不一

涉金融执行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长,且涉执行标的金额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及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往往金额巨大,影响面广。部分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能够较快地执行完毕,但也有一些案件,因担保的财产必须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律程序,导致执行繁琐。10万左右小额贷款纠纷数量多,被执行人恶意躲避债务、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难度反而加大。一些涉金融执行案件由于得不到执行而长期积压,已基本处于“坏账”状态,许多都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

三、江都法院涉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点

(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或规避执行

部分企业主缺乏履行能力,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较低。有的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认为金融欠账是普遍现象,不愿自觉履行。有的企业诚信度差,存在“有借无还”心理,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运行基本在私人账户走账,财务混同,导致不便于执行。部分欠债个人巨额债务缠身,恶意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或转移、隐藏财产。

(二)执行周期长,抵押财产难以变现

涉金融案件到执行阶段,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无力偿还借款,而金融机构又基本上以资金回收方式来实现债权,就不可避免的要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但是财产实际变现往往复杂漫长。这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评估、拍卖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如遇三次流拍、变卖程序等,导致当事人诉累。而动产(如车辆)长时间搁置,势必会造成贬值而难以变现。加之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受到社会关系、利益纠葛、历史矛盾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产权纠纷、买卖不破租赁等,即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仍实现困难。

(三)执行阶段文书送达困难,滞后执行进程

江都法院受理金融案件审理期间

公告送达居多,执行环节送达难问题突出。有的被执行人人数多,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住所地分散,甚至跨省,送达难度大。相关义务人诚信缺失,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后未及时告知银行,更有甚者采取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手段给银行追索债务设置障碍。加之银行防范意识不强,合同约定信息不明,银行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给法院执行程序推进设置障碍。

(四)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审查监管不严

金融借款担保流于形式,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实不细,在审查中可能未发现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无产权证也予以审批,抵押物因存在重复抵押等严重瑕疵而难以执行。有的担保人根本不符合担保条件,仅仅靠多人联保来形式保证。部分金融机构缺乏后期对贷款资金运作情况的有效监管以及对贷款方资信的正确评估,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了执行风险。有的金融机构案件逾期不,有的在诉讼时未申请财产保全,使得借款人趁机转移财产而丧失执行良机。新型金融机构对贷款资格的审查与商业银行相比较宽松,审批更为疏漏。

(五)金融机构配合执行不力

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不能有效协助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或履行自己的法定配合义务,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抵押权的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因逾期时间越长,利息越多,商业银行就会在申请执行后,出于利润考虑,不急于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或因享有抵押权而怠于行使,一旦出现新情况将对自身权益维护产生影响,并导致其他债权人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有的金融机构对企业帐号管理混乱,多头开户,虚实难辨,给法院查询、冻结当事人款项造成很大困难。

四、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主要执行举措

(一)建立金融案件的"绿色执行"机制

自近几年金融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一旦发现批量案件,立案庭立即发出预警,执行局快速成立专案组,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全程监督,并在车辆保障、办案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案件监测系统,指导各金融机构选择有代表性、有针对性、有执行能力的典型案件向法院报送,以便法院重点推动执行。对有干扰、有阻力的金融案件,通过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方法,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二)强化督导检查,注重执行实效

对梳理出的涉金融案件建立专门台账,对承办人、当事人、执行情况、未结原因等涉案内容进行动态统计,对一些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积极争取政府、人大等部门的联动支持。积极推进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施,入住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努力采取有威慑力的执行措施,不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强化法律宣传,增强担保人的担保风险意识和履行意识。建立金融案件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定执行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和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与案件绩效考评挂钩。针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努力挖掘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最大程度地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实行法院金融机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20__年4月12日,江都法院在江都恒远集团召开与区金融机构首次联席座谈会,交流法院服务金融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全区金融涉执动态、案件执法尺度、提示金融风险,帮助银行有效甄别客户信用状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联席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会人员由双方商议确定。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是江都法院积极探索涉金融案件执行新思路的有益尝试,旨在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增进互信,扩大合作。

(四)确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共享系统

金融机构明确各自单位专门联络人员,统筹规划,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与沟通。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共享系统、区域内企业与个人资产登记专向查询系统以及案件执行信息披露系统等方式,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促进共同发展和良性互动。法院不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老赖”名单,指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法院执行信息,防范信贷风险,协助建立银行业法律人才库,充分发挥银行业法律工作者的集体智慧和专业特长,以调动利用行业整体力量,集中研究分析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金融法律难题。

(五)涉金融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

2014年3月22日清晨,江都法院在“春季突击执行月”系列活动中,对全区各乡镇涉及江都农村商业银行的39件批量仲裁案件优先开展专项清理,院领导高度关注,协调人力物力保障,全程指导活动开展。突击行动共集中谈话12人,均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并邀请江都电视台记者对法院向被执行人进行专题教育谈话过程进行跟踪拍摄,整个活动动作快、力度大、范围广、威慑强,向全区“老赖”们发出了铁腕执行的强硬信号。

(六)闹市口公开曝光老赖

江都法院为促使涉金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15名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江都区广厦青年城闹市口巨幅电子显示屏上,每天早中晚连续滚动播放老赖执行信息并根据履行状况动态调整。着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老赖”信息向社会定期全面公布,并依托社会征信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有力维护社会诚信。

(七)加强司法调研建议工作

江都法院注重司法研判,对金融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金融管理和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专门组织执行人员进行调研,深挖原因,提出对策,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从加大资信考察力度、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管理、金融维权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帮助完善区域金融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维护全区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五、涉金融执行案件的建议

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是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司法工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通力合作,持续努力才能逐步加以完善。

(一)金融机构规范信贷运作

金融机构要严把放贷关,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严格审查贷款方的 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查。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杜绝担保的形式化,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逐步建立贷款风险控制体系,规范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减少盲目放贷,及时跟踪调查和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现问题即时处理,提高银行对贷款风险的预警能力和规避能力。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全面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探索信贷变现方式,丰富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收益抵债、债权转股权等多元化资产处置途径。

(二)科学推进案件执行进程

执行部门加强向党委、人大的请示汇报和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适时成立金融案件联合清理小组,形成执行合力,对执行中重大案件共同研究,集体处理。法院统筹资源,集中优势,强化力度,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特色执行方法,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金融案件执行的盲目性,最大化提高执行效能,使案件的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强化诉讼救济措施,主动引导诉讼保全,规范司法拍卖流程,合理分配利益格局,创新执行方法,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网上公告、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三)构建社会征信体系

法院与金融部门共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利用各种媒介,倡导金融市场诚实信用风尚,积极营造遵纪守法的金融交易氛围。实施“阳光信贷”工程,推行贷款定期公示和核对制度,建立金融信用档案,内容涵盖裁判文书、执行进展、借贷合同、房屋抵押等案件资讯,构筑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方便社会人士动态查询、监控。积极拓展执行视野,传导执行舆情,法院对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潜藏的新挑战进行前瞻性研判,主动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指南、金融维权白皮书、金融审执典型案例等,以反映区域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风向,能动释放司法对明晰金融交易规则、促进金融市场合规运营的规范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8

1994年夏天,天气出奇的热。借出差之名避暑旅游者,不乏其人。

M市化工厂A厂长6月28日在黄山小憩之时,正碰上N市百货商场B经理路过观光。两人住在一个房间,厂长和经理,投机又合意。闹谈之中,达成了由化工厂年内按百货商场要求及时供给800吨各种洗衣粉的意向,双方还相互出具了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后约定,由A厂长回厂拟好合同后,派人持合同到N市找B经理签字。

找到这么个大主顾,A厂长心中得意,回厂后亲自拟好合同具体条款,派销售部的职员小C前往N市。小C拿着有A厂长签字、化工厂盖公章的合同文本于7月6日到达N市。7日上午,B经理在合同上大笔一挥签了字,百货商场盖了公章。合同约定:化工厂从1994年7月到同年12月31日止供给百货商场洗衣粉800吨,其中白色粉510吨,蓝色粉290吨,货值共计1246400元;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化工厂负责办理运输手续,铁路运费及中转费用由百货商场承担;交货地点为N市火车站;质量检验及验收方法为,发生包装破损超过1%或短缺时,凭铁路证明,由化工厂承担损失;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后,百货商场预付18万元给化工厂,由化工厂抵作第一批货款,预付款仅限于第一批货物,今后不再预付,货发后,凭铁路运单托收承付;违约责任,不能交货或者中途退货的,按不能交货或者退货部分货值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交货日期为第三季度交400吨,第四季度交400吨,具体发货品种、数量,由化工厂搭配;需方变更品种的,凭电报通知。

签订合同的当天下午,小C在未经化工厂授权的情况下,应百货商场B经理的再三要求;又代表化工厂与百货商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规定:化工厂只能向N市百货商场供货,不能向N市其他单位供货;1995年按2800吨供货;其它条件同原合同;如百货商场变更品名、数量、规格、到站,应在化工厂办理有关手续前提前通知;合同需要补充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化工厂必须保证按合同供货;本补充合同是本日所签订合同的补充事项,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在补充合同的文本上,B经理签了字、盖了百货商场的公章;化工厂一方,小C当时签了字,没有盖公章。 二、磕磕碰碰履契约

合同签订后,小C回到M市向A厂长作了汇报,但汇报时未告知签订补充合同一事。到了7月12日,百货商场付给化工厂18万元预付款。化工厂于同月16日、21日、25日先后发出第一批货,计白色洗衣粉37吨、蓝色洗衣粉182吨,货值341202元,运费21698.50元,合计362900.50元。百货商场于7月24日、29日和8月2日分批收到了货物,并于8月6日给化工厂发去电报,对洗衣粉的外观质量和包装提出意见。化工厂于8月7日给百货商场复函说明:该批洗衣粉湿度虽然较大,有部分块状,但不影响内在质量。8月9日,化工厂将尚欠贷款182900.50元按照百货商场在合同中提供的N市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承付。该银行以“集体单位未批准办理承付”为由拒付。8月22日,化工厂发电报给百货商场,询问货款拒付原因,并通知8月份货物已上站待发。8月24日,百货商场电告化工厂:我开户银行并没有收到贵厂发出的托收承付手续,不存在银行拒付的问题;请暂不发运蓝色洗衣粉。26日,化工厂电告百货商场:托收手续已经被退回,请速汇货款。9月1日、3日,百货商场向化工厂发电报称:汇款事宜因B经理不能决定,坚持按合同规定办理托收承付;我方现对1995年供货和原发洗衣粉的外观质量提出异议,请速派人前来商处。9月4日,化工厂复电称:月底之前去人洽谈。在此期间,化工厂在8月27日发运第二批洗衣粉,计白色洗衣粉91吨,价款100146元,运费5267.30元,合计105413.30元。发货后,化工厂于9月15日办理托收承付,N市银行仍以前述理由拒付。百货商场9月6日收到第二批货物后,次日电告化工厂,对洗衣粉的颜色提出异议,要求暂不托收款。 三、协商不成法庭见

9月28日,化工厂A厂长亲自到达N市,与百货商场进行协商。百货商场当日便将所欠第一批货款182900.50元付给化工厂。对第二批货物的贷款,双方达成了延期付款的口头协议。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9

被诉风险产生的原因

缺乏防范意识或防范能力被诉。银行依法经营的意识虽有所增强,但依然有部分银行法律意识不强,办理业务时没有意识到对别人构成侵权或违约,这是发案的普遍原因。一些银行在汽车消费贷款发生违约后,委托“专业收车机构”将债务人的车辆强行拦截扣留,有的债务人欠款只有15万元,却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车辆并赔偿营运损失33万元。还有些银行法律知识不足,没有防范能力,或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侵权或违约。如某工厂欠银行560万元贷款未还,以16辆旧车抵押向该行申请借新还旧,因当时车管所未开办抵押登记业务,就将车辆过户给银行,车辆及其车钥匙、行车证等也均由工厂保管。后借新还旧没有办成,银行依法收贷时,工厂以不当得利为由反诉该银行,请求确认16辆车抵销了全部贷款,并要求赔偿营运损失费1600多万元。

违规操作或者违反制度开展业务被诉。因前台人员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侵犯了客户的权利,是导致发案的又一主要原因。如某人寿保险公司以转账凭证转款,而凭证中企业名称与账号不符,前台人员未按会计操作规程作退票处理,却违反规定,将保险公司1000万元款项划入其账户而引发被诉;有的是故意违反制度办理业务,如某银行向某公司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虚假资金证明,后因该公司拖欠某单位的借款未还,某单位遂以该银行在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承担责任为由向法院。

业务管理或服务不到位被诉。现在客户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如果业务管理或服务不到位侵害了客户的权利,客户往往会主张权利,这是近几年发案的主要原因。有的是ATM的安全管理和客户服务电话服务不到位,如有一客户在取钱时没有出钞,在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即按照机器上犯罪分子张贴的告示操作,致使存款丢失;有的是网点安全管理不到位,如一客户取款后,在网点内被抢,客户诉诸法院,主张网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的是公章管理不善,如某银行财务科的公章应该销毁的没有销毁,行内员工与某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到期不还而形成被诉。

客户投诉处理不当被诉。由于收费、差错、服务不到位或其他原因引起客户投诉,因对客户投诉重视不够,解决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形成被诉。如按照某银行现行收费标准,异地信用卡汇款在前台办理不收手续费,而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则收取手续费。但有些对网上银行异地信用卡汇款收取手续费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是“不合理收费”。

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被诉。有的是没有固定资产审批项目或超规模、超标准建造,导致拖欠工程款、货款而引发被诉。甚至有的拖欠招待费、中介费等发生纠纷,又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而导致被诉,这样的案件在银行时有发生。

剥离贷款被诉。在国有银行第一次剥离贷款中,部分银行把存在问题的贷款剥离出去,结果导致被诉案件大量发生。一类是剥离自办公司类贷款引发的案件。有的是自办公司出资不实,有的是自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的是因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而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是未对自办公司进行清算或清算程序不合法等;另一类是剥离不实引发被诉。有的是债权剥离前收回现金、实物后,将已消灭的债权又对外剥离,有的是债权剥离后从债务人处收回现金、实物而未移交资产公司的,有的是将不属于剥离范围的投资等作为借款予以剥离。

当前银行需要关注的被诉风险点

资产处置的被诉风险。银行涉及资产处置的被诉案件今后仍然会有发生。一是不能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银行的闲置固定资产或抵贷资产大部分都出租给了他人,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置前没有事先通知承租人,可能因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引起被诉。二是注意处置的资产存在实物瑕疵或权利瑕疵。这类案件主要是资产过户手续不全、面积短少、被法院查封等。银行在处置这类资产时,必须事前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会发生被诉风险。三是注意在拍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拍卖佣金,不能为了减少费用而忽视权利义务的界定。四是要注意核销后账销案存转让存在法律风险。贷款核销后打包转让,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要注意有的是一次性了断后放弃债权,有的是没有将收回的款项或物质一并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发现这一情况会银行。五是谨慎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商业银行未经国家批准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应引起高度关注。

劳动用工的被诉风险。过去银行发生了较多的劳动用工纠纷案件,仲裁或司法部门往往同情弱者,有时又与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较大,并且容易出现连锁反应。一是还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主要是“同工同酬”、“三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于没有全部解决,今后可能还会出现类似纠纷,有的甚至会出现集体诉讼;二是银行过去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员工诉诸法院,也会存在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和处罚违规人员的程序问题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忽略程序,容易形成纠纷。

业务的被诉风险。业务作为中间业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在业务时应该明确界定。但部分网点片面追求业务量,有的夸大产品收益,甚至宣传时声称有一定的收益底线,如果到期达不到宣传的标准,可能形成被诉;有的业务人员在对客户营销理财等金融产品时,大多侧重介绍该产品的优势,对这些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则向客户告知不够充分,或者未适当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一旦发生损失,往往以银行未充分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有的为了更多的卖出产品,在协议书上盖上银行业务专用章。如有的银行在保险单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旦发生保险纠纷,银行可能会与保险公司一起成为被告,会造成负面影响。

运营环境的被诉风险。当前运营环境也是发生被诉风险的一个方面。有的是“一米线”制度不落实,造成客户密码被盗;有的是ATM机的安全维护不当,被犯罪分子安上盗密器;有的是网点场地不安全,造成客户人身伤害;有的是网点保安不到位,客户取存款后在网点内部被犯罪分子抢走;有的是系统不能识别“克隆”存折或银行卡,导致客户的存款被盗。近年来,因自助银行或网点安全问题引发的被诉案件在全国发生较多,这类案件通常被诉标的额不大,但易引起媒体炒作和社会公众关注。

网点改造的被诉风险。网点升级改造,应严格依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经过招投标的,不得擅自变更开标时确定的实质性合同条款,否则,其他投标人将提出异议并主张权利。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价款、设计等情况变更,应及时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工地代表不得随意签字认可。银行现在进行网点改造,如果合同履行不当也会形成被诉。

存款业务的被诉风险。存取款业务一直是被诉发案的重要部位。有的是网点一线人员不遵守操作规定,以人情代替制度;有的是证件审查不严,缺少要件,或没有辩别真假;有的是证件与客户没有到场而办理业务,如犯罪分子持伪造的身份证到网点办理存单挂失,在储户本人未到场情况下,将补办的新存单交给了挂失人,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等。银行的一线网点必须按规定操作,防范此类案件发生。

协助执行的被诉风险。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的一线员工片面考虑如何维护客户利益,而置相关法律规定于不顾,或者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者协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或者隐瞒被执行人真实存款情况,或者设置重重障碍阻扰有权机关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最终导致被罚款乃至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导致巨额损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单位罚款金额提高到最高30万元,如果出现类似情况,除将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外,还将面临可能高达30万元的罚款。

业务收费的被诉风险。业务收费是银行的正常业务,但业务收费必须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否则存在违规收费,管理部门会给予处罚,一旦媒体妙作,也会带来负面影响。或者因为办理贷款时收取评估费,由于其他原因借款人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借款人银行要求退还项目评估费。

征信管理的被诉风险。征信管理问题是一个新的被诉现象。有的是错误登录贷款人的不良记录,有的是没有告知贷款人而直接登录征信系统,不良记录登录征信系统后,其消除非常复杂,客户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信息记录无效,停止侵犯其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媒体上已经多次公布过此类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案件。

新一轮的剥离贷款的被诉风险。因2000年剥离贷款不规范引发的风险在国有银行大量发生,造成银行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在国有银行相继发生了因2005年剥离贷款引发的被诉案件,应引起关注。银行应与资产管理公司协调,在转让资产时要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发生风险时的阻断条款,不能将责任追究至银行。

上级行替下级行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的被诉风险。因统一管理需要,一些银行的上级行替下级行与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如果下级行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形成纠纷,上级行可能会成为被告,形成诉累,应该关注。

银行被诉风险防控对策探讨

强化事前法律审查机制。银行从业务的宣传、营销、谈判、抵押、协议的签订、客户的维护等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内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确保做到业务依法合规。对外签订合同、出具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等,都必须经过法律审查,并认真落实法律审查意见。管理印章部门要严把用印关,做到没有法律审查意见,不能在合同或函件上盖章。前台人员要严格遵守业务规章,规范业务操作。定期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使在职人员树立依法合规意识,提高法律风险识别能力。

加强事前处理工作。高度重视纠纷的前期处理工作,尤其是客户投诉、劳动争议等引发的敏感性纠纷事件,在争议初期做好沟通和安抚工作,力争妥善解决,避免因为拖延形成被诉案件。如果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银行过错十分明显,可以通过诉前谈判、调解的方式与对方协商解决,促使对方撤回,或者通过非诉讼方式妥善解决,尽量避免发生被诉案件,减少诉累。

实行被诉案件问责制。银行应增强被诉案件的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解决被诉案件,不能在案件发生后一味拖延、消极处理,更不能长期无人问津。实行被诉案件发案问责制,对每起案件都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究领导责任。尤其是当年业务发生的被诉案件,更要严肃处理责任人。

做好被诉案件风险警示工作。对被诉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提示相关部门,并定期组织对被诉法律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和识别判断,定期进行风险提示。对存在被诉风险隐患的业务,经提示后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把风险防控在最低限度。对已经发生被诉案件的部门,如果再出现类似被诉风险,或者能够避免被诉法律风险而不采取措施,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被诉案件重点关注和考核制度。为坚决扼制被诉案件的发生,上级行对未决或新发生累计超过一定数量被诉案件的下级行,确定为被诉风险重点关注行,重点关注行应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被诉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相关对策。同时改变银行过分注重存贷款、利润、中间业务收入等指标考核经营成果的方式,增加被诉案件在经营绩效考核中的比重,考核内容侧重被诉案件发案情况、发案降低情况、挽回损失率、敏感事件处理情况等,进行综合化、个性化考核。

注重被诉案件处理工作技巧。银行应树立挽回损失就是创造效益的观念,高度重视被诉案件处理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共同处理好被诉案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处理。同时加强与政府、司法机关的联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终审判决败诉的案件,银行要依法尽快予以履行,在履行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减少支付金额,防止因被诉案件终结后无人过问而扩大损失。对所有未审结的案件,银行应定期进行梳理,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以及银行过错明显的欠款类纠纷案件、以经济赔偿为主要诉求的劳动争议案件等,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尽快结案,减少银行损失。

强化被诉案件的基础管理。银行要做好诉讼案件的动态监控工作,落实诉讼案件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被诉案件反映出来的经营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等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部门提示,及时消除隐患,实现诉讼风险控制关口前移。有条件的银行宜建立预计负债管理制度,在被诉案件发生后准确估计、及时计提案件的或有负债金额,并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对计提额度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