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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5 14:54:30

环境与生态论文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1

重金属污染对我们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那么究竟什么是重金属污染?它对我们的健康到底有多大的危害呢?它有是怎样跑到我们的体内去的呢?下面将一一介绍。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4或5的金属,约有45种,如铜、铅、锌、铁、钴、镍、钒、铌、钽、钛、锰、镉、汞、钨、钼、金、银等。尽管锰、铜、锌等重金属是生命活动所需要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属如汞、铅、镉等并非生命活动所必须,而且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体内重金属的正常含量及超标的症状如下:

铅:人体内正常的铅含量应该在0.1毫克/升,如果含量超标,容易引起贫血,损害神经系统。而幼儿大脑受铅的损害要比成人敏感得多。

砷:俗称“砒霜”,如果24小时内尿液中的砷含量大于100微克/升就使中枢神经系统发生紊乱,并有致癌的可能,而且如果孕妇体内砷超标还会诱发畸胎。

镉:正常人血液中的镉浓度小于5微克/升,尿中小于1微克/升。如果长期摄入微量镉容易引起骨痛病。

汞:正常人血液中的汞小于5-10微克/升,尿液中的汞浓度小于20微克/升。如果急性汞中毒,会诱发肝炎和血尿。

重金属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吃的食物、水和大气。

据中科院陈同斌博士透露,北京有部分古老的城市公园里表层土壤的重金属含量较高。这是因为,那些古老公园里亭台楼阁相对多,雕梁画栋更是比比皆是,由于早些年的油漆为了增强防腐性,其中的铅、砷等重金属含量超标。这些油漆内的重金属跑到了土壤里,就造成了公园土壤重金属超标。由于北京起风比较平常,这些细小的尘土携带着人们根本察觉不到的重金属,通过人的呼吸作用就会进入人体。除北京外,国内其他比较古老的城市公园也有这中情况出现。

水的污染通常都是由当地工厂废水排放造成的,这种现象在京城各大区县几乎都有。通州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地方,虽然这些年通州在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那里是污水灌溉时间比较长的地区,过去的污水中重金属含量往往较高,浇灌土壤后容易产生污染。这些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一旦排到干净下游,就会污染大片水源。由于这种受重金属污染的水在颜色、气味等方面与正常水没有差别,农民根本看不出来,一旦用这些水来灌溉,必然会让土壤及农作物成为重金属污染对象。蔬菜是最易“吸收”重金属元素的农作物,因此土壤被环境重金属污染后生长的蔬菜与其它作物相比,蔬菜对多种重金属富集量要大得多,经证明,在被污染的土壤里生产出的蔬菜的有毒物质含量可达土壤中有害物质含量的3-6倍。(按:人畜食用了被重金属污染的蔬菜后,在体内浓缩积累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被列为世界公害典型之一的日本富山县的骨痛病,就是由重金属镉污染引起的;我国广西一些被镉污染的地区,人体的镉含量高出正常人的7倍,经X光检验,人体骨骼也已显着病变。)人吃了在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上种出来的农作物,很容易受到重金属的毒害。

蔬菜水果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既然重金属污染危害这么大,那么那些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蔬菜水果我们能不能通过多浸泡、多清洗或多煮来去除重金属呢?陈同斌博士表示,这些效果都不大,因为重金属污染是从植物根系中上来的,它存在于植物的体内,不像农药那样大部分都喷洒在农作物外表,多洗就可以清除干净。

有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注意选购一些蔬菜品种,比如生菜、莴苣容易富集镉,可以尽量少食。另外,叶类菜是所有蔬菜中最容易受重金属污染的,最好也要少食用。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要防治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与有机物的污染不同,它不能被分解消失,即使人为的控制土壤环境条件使重金属的有害作用暂时减弱,它也能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因此如果蔬菜的生长环境一旦遭到重金属污染,要想恢复和治理就非常的困难。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控制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不同植物种类对污染物吸收差异的特性,合理安排蔬菜轮作茬口,使具有一定程度污染土壤生产的蔬菜达到或接近食品卫生标准,以降低重金属进入食物链的量,如有的蔬菜不易“吸收”镉,那么如果菜田土壤的镉含量多点种植该蔬菜就不会造成多大的危害。该方法不需投资,方法简便,效果也比较好,但必须在有关的专家指导下进行。

2)控制土壤环境条件,降低重金属污染物对植物的有效性。如可以施用石灰、胡敏酸、钙镁磷肥等土壤改良剂对土壤进行处理,使易被蔬菜吸收的重金属元素在这些改良剂的作用下通过化学反应转换为蔬菜不吸收的有机结合态。这种方法有一缺点,由于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的这种化学反应是可逆的,有一定条件下又会从有机结合态回转成易被蔬菜吸收的形态。比如说随着酸性污水的浸染,土壤中已经被固定的重金属元素又会被活化为可被蔬菜吸收的交换态。

3)对重金属污染土壤最彻底的改良方法是铲除其表土,这就是农业工程客土法,所谓客土,就是用外来的土壤换掉已被污染了的菜田土。这种方法在日本土壤污染地区应用很广,可以彻底清除已污染的土壤,根本断绝植物生长的污染基质,在无外来污染浸入的前提下,可保证蔬菜的正常生长和残留达标,但这种方法工程量大,耗资也巨。

4)严格控制灌溉水中重金属元素的浓度,杜绝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菜田。一旦菜田受重金属灌溉水的污染,所有改良成果都会毁于一旦。

总之,重金属污染虽然是个严峻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明白并高度重视它人体健康的危害,相信用我们人类的智慧和决心一定能够战胜它。

参考文献:

(1)陈同斌,石培华,李锐 《拯救走向荒芜的土地》商务印书馆 2001-9

(2)魏振枢 《环境水化学》 化学工业出版社

(3)张辉 《土壤环境学》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1-1

(3)叶振国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2

生态学的一个分支便是环境生态学,同时环境生态学也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其主要研究的是在人为干扰下生态系统内部机制变化规律,以及其对于人类的影响,同时探索出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对策,怎样才能对生态系统进行重建和保护。总而言之,其是一门解决目前环境问题的重要学科。

2在高职经济学科教学中环境生态学思想应用缺少的原因

2.1在教学环节中缺少环境生态学思想

在教学环节中包括很多内容,例如: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建设、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实践教学等。对于人才培养方案,教育部没有特定的要求,但是其必须要以培养专业经济学人才为目标;目前在我国经济学科教材建设中,缺少环境生态学思想,经济学与生态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对于这些矛盾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研究,这就导致教材缺少一定的复习和巩固知识的环节;在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教师的专业技能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在经济教学中不能有效的融入生态学思想,同时生态学教师又没有很好的经济学知识;在实践教学中,教育部门对其并不重视,从而使经济生态学的实践活动较少。尽管部分高校会组织一些环境保护社团,但是其并不受到学校的重视,所以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2.2“经济人伦理”对教育的影响

目前,“经济人伦理”对教育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其在经济学教学中有着特别突出的表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GDP增长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人们的物质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从而使经济学科的教育变得特别重要,而对培养经济学人才探索却比较少。教学会受到“经济人伦理”影响的主要因素是由于高校的教材以及教学体系都是借鉴来的,因此对教学体系以及教学效果影响很大。

3高职经济学科教学中环境生态学思想的应用

3.1教育理念以及教育机制的改革

对于目前经济学教学来说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培养相关人才,这个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学教育理念以及教育机制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无论是教育机构还是教育工作者或者学生都必须要明确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素质,促进社会的发展。目前各高校必须重新定位教育作用,同时要以培养全面人才为教育目标,逐渐完善考核和评审制度,明确教育发展的方向。

3.2在教学环节中应用环境生态学思想

首先,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过程中,借鉴一些国外生态学教学的经验,并且要加强专业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入生态经济学的思想。其次,是教材建设。如何有效的在高职经济学教学中加入环境生态学的思想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这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深的经济学知识,同时也要具备很深的环境生态学思想,这样才能使教材做到绿色化。无论是在教材的观点上,还是与环境生态协调方面等,都需要将环境生态学思想融入到其中,从而提高教学效果。然后,在师资队伍建设的过程中,高校要培养教师环境生态学相关的知识,使教师真正的领悟环境生态学的思想。部分高校还可以设置生态经济学教育专业,从而有效地扩大师资来源,提高师资整体素质。在建设的过程中,要鼓励教师对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并且要促进他们积极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图片、视频以及声音等,这对于环境生态学思想的融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最后,就是实践教学。高校要积极的组织和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活动,使社团功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从而营造一个绿色的氛围,让学生感受到环境生态学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优势,这对于培养全面的经济人才是非常重要的。

4结语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3

1技术与成效

1.1创新种植模式促进农业增效

云和县属浙南山区,山多地小,造成本区域具有明显的垂直性气候差异,山区气候特征明显,形成了光、热、水、气不同的生态环境特点,为创新种植模式提供了生态环境条件。按照创新模式、产业循环发展的要求,推广轮作、间作、套作等农作技术和农牧结合、粮经结合等农作模式,研究示范推广了稻-鱼﹙鸭﹚、耳﹙菌﹚-稻、稻田养鸭、稻田养螺(甲鱼)、稻药轮作、果药套种等多种农作制度,年均推广耳-稻轮作面积150hm2,稻田养鱼230hm2,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其中耳-稻轮作栽培模式、浙贝-水稻模式分别获丽水市十佳和十佳优秀农作制度新模式。

1.2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

根据减少农业投入品减轻农业污染的要求,实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规范农业生产和使用农业投入品。云和县年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5340hm2,占全县农作物播种面积7314hm2的73%。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和水稻统防统治面积1600hm2,通过推广应用生物、低毒、低残留农药,2013年化学农药单位面积使用量较常规减少20%左右,病虫危害损失率下降5%以下。据调查,水稻统防统治实施区全年平均用药防治3次,667m2农药用药量(有效成分)为258g,常规区全年平均防治5次,农药用药量为319g;水稻统防区平均节约工资84.1元;统防统治区平均667m2水稻产量497kg,比常规区增产9%;水稻统防统治实施区比常规区667m2节本增效124.5元。

1.3提高农产品质量积极“三品一标”认证

按照质量安全、环境生态的要求,实行农产品安全、绿色生产。以提升品牌公信力为主题,围绕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企业生产管理、产品认证和证后监管开展工作,实行“三品一标”(一标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2013年,云和县通过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整体认证)1160hm2,通过“三品”认证的农产品5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4个、有机食品1个。开展“三上墙、两规范”,即安全责任制度、内检员责任制度、质量安全承诺书要上墙,生产记录、农资管理要规范。

1.4做好畜禽粪便处理促进畜禽清洁养殖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五水共治”,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云和县委《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编制了《云和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调整了云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出台《云和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畜禽养殖“减量化、规模化、生态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通过建设沼气池或格栅式厌氧沉淀池,利用农田、园地、林地等就地和异地消纳畜禽排泄物等措施,使沼液和污水进入氧化塘,畜禽养殖场达到了雨污分流、干粪收集、固液分离等生产工艺标准。逐步实现养殖场排泄物达标排放。

1.5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和沼液(渣)综合利用

近年来,云和县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建设,把农村沼气项目与“千万工程”、村庄整治工程、农村污水治理等紧密结合,实现了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以“一池三改”(沼气池建设与改造圈舍、改造厕所、改造厨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模式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到2013年底,全县共建沼气2543户,服务网点31个。年处理养殖污水15.3万t,年产沼气100万m3,年提供沼渣沼液肥2.5万t。通过引导和扶持养殖户走向养殖-沼气-种植为主要模式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1.6实施生态循环农业项目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为进一歩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标准化和经济生态化。农业部门积极争取生态循环农业项目,2012-2013年向浙江省农业、财政厅争取生态循环农业项目11项,争取项目资金280万元,2014年储备生态循环项目5项。通过项目实施,提高了云和县畜禽排泄物、作物秸秆、食用菌废菌棒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规模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0.7万t,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56万t。

2工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

云和县农业部门成立农业水环境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农业局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县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以农业生态能源办公室为主,成立农业治水办公室,农作站、质监、畜牧等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为成员,负责规划、指导全县农业治水各项工作。

2.2制定方案整治农业水污染

根据浙江省农业系统水环境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云和县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结合云和农业发展实际,制定云和县农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农业治水目标、任务及措施,有计划地开展农业水环境治理。

2.3政策激励积极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

2007年以来,云和县出台的云和县粮食生产意见,明确对水稻开展统防统治给予600元·hm-2补贴,对全年统防统治33.3hm2以上的合作组织财政再给予150元·hm-2的奖励,有力地推进了统防统治工作和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应用。云和县政府出台了《云和县农业产业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云和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等政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使畜禽养殖逐步达到水污分流、干粪收集、固液分离等工艺标准。

2.4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总结和宣传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好做法、经验和好模式,以生态循环项目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生态循环示范项目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循环农业的健康发展。

3问题与讨论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4

关键词: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协调

1土地生态协调建设的原则

1.1以人为本,全面和谐原则

生态建设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以人为本,使人与人、人与生物、生物与生物、人与环境、生物与环境、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资源供求等各方面协调一致。

1.2土地生态适宜性原则

生态建设中,应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充分考虑土地生态系统固有的生态条件对各类土地利用的适宜性。

1.3可持续原则

生态建设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协调生态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1.4维护土地生态系统异质性和生物多样性原则

土地生态系统中。农田生态系、林灌草生态系和城镇村生态系等子生态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总是不均匀分布的,我们称之为土地生态系统的异质性。维护土地生态系统异质性,有利于维护土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增加促使处于平衡的群落容量增加而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

1.5因地制宜原则

土地生态系统不同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水文等)存在一定差异性,土地生态系统在空间上有严格的地域分异性,因此,生态建设应立足差异,因地制宜,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建设方向。

2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的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2.1小流域建设中土地利用模式优势分析

第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随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逐年实施,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相应提高,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变过去单一的农业生产形式,形成了科学合理又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农、林、牧、副各业产值的比例有所协调;形成了合理的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第三,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对大于25。的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荒沟整地造林,合理实施治理水土流失工程,增加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提高林草覆盖率,起到了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的作用。同时地表植被的增加,对改善流域小气候,维持生态平衡起到显著的作用,充分显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对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农业后劲的作用。

第四,建设生态经济。在生产过程和经济活动中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下的经济发展。合理布局生产力,处理好治理、开发、保护之间的关系,发展生态型的产业化、商品化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以生态综合治理开发为基础,生态的综合治理开发以发展生态经济为目标,既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又充分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几种经营。

第五,加大科技投入。在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同时,提高了科技普及率,增加农产品科技含量,建立科技示范点、示范户,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和推广各类高科技农业实用技术,形成一种养加结合、产供销配套的路子。

2.2创建文明生态村中土地利用模式优势分析

“文明生态村”在农业生产上,既能形成大规模生产,又能延长二、三产业链;既能创出名牌产品,又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既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又能使光热水土资源发挥更大效益;创建文明生态村既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又调整了农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无公害农业和生态农业;既解决农村道路硬化和“五乱”陋习,又实现农村美化、绿化、净化和沼气化的生态环境;既体现了与城市园林型、生态型、现代化的定位衔接;也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又使农业生产得到可持续发展。

2.3庭院生态农业模式

庭院经济除了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如:灵活多变的生产方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投资小、风险低、收益可观,为农村提供新能源,改善农民居住生态环境等特点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优势。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以庭院为基础,进行集约化商品生产,充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发展。高效利用劳动力及时空资源,以庭院为基地建温室。冬季增加一季生产,充分利用空间时间及家庭劳动力。高效的资源利用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养殖因条件适宜,从而周期缩短,饲料利用率提高。沼气发酵产生优质能源,同时节电、节煤,降低生产成本,气体效应及沼渣、沼液、禽畜粪便提供的优质肥料,可减少化肥的使用,在改良土壤结构的同时降低农作物生产的成本,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庭院经济可因地制宜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合理的利用生物资源,组织有效的循环系统,使通过绿色植物的初级生产所获得的生物能得到多次循环利用,从而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

3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的措施

3.1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实施生态规划

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原则,集约化利用和经营各类用地,着力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力求土地利用的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大力开展以林草植被的保护、恢复和重建工作,采取小流域人工植树、种草和建设农田防护林网的方法,提高区域地表植被盖度。建设以小流域为单位的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区,局部辅以部分工程措施,包括拦河坝、防洪堤等,充分发挥生物技术和工程措施的综合效益。

3.2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

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是维护生态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国情是耕地数量大,基本农田多,由于人口基数大,导致人均耕地少。但是,近几年,耕地被占用的数量也是相当之大的,应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为此,首先,要实施耕地动态平衡战略;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措施,及时的补充耕地;其次,要加大物质投入,科学施肥,防止耕地退化,提高耕地生产力,提高农作物单位产量;再次。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兴修水利,排涝、防早、除渍,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质量。同时,要控制农田污染,保护农业的生态环境,避免和禁止用污染水资源灌溉农田,尽量少用或不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开发利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生物农药和生物降解剂,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完善农田基本设施;大力推行节水栽培技术,减少肥、药流失量。提高肥药利用率。减少农业污染,提高农业土地生态环境质量。

3.3建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综合决策的机制

在土地合理利用的决策中,既要保证经济的高速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尤其是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又要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从而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区域发展中建设项目的评价、生态安全的评价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研究课题,这除了生态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外,还受到人类自身知识缺陷和认识边界的限制。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因此,建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综合决策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

参考文献

[1]张凤荣,中国土地资源及其可持续利用[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6。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拟在核心区进行退田还河封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过渡区逐步进行封育,最终实现全面的退田还河。栽植生态林改善生态环境,稳固河滩,减轻水流冲刷破坏,降低洪水灾害损失;护岸林带能够明确河道核心区范围。根据不同河段河道实际情况,在大、小凌河干流规划栽植护岸林宽度20m,支流栽植宽度为5m。

2环境保护

2.1水环境现状

根据2008年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大凌河干流例行水质监测情况,选择COD、BOD5、NH3-N、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石油类6项主要评价指标,对监测结果采用单项指数法和分类法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凌海市大凌河西八千断面水质有COD、BOD5、NH3-N、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石油类6项指标超过(GB3838—2002)Ⅱ类标准,超标倍数分别为2.87、3.80、3.68、3.88、3.50、2.98。经进一步分析比较,发现大凌河由义县张家堡断面流经凌海市区到西八千断面,水质再度恶化,各主要污染指标浓度上升,主要原因是接纳了凌海市的城镇生活污水和金城造纸厂工业废水,水质评价结果为劣Ⅴ类水质。

2.2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本次凌河生态治理保护规划主要包括护堤生态林、干流人工湿地、堤防建设、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及运行期工程区域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价。

2.2.1对水环境的影响下面从工程施工期和工程运行期分别讨论对水环境的影响。

2.2.1.1工程施工期

工程施工时的废水和生活污水与河道治理工程施工产生的废污水量不大、污染物成分简单,且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分散排放,除去蒸发、渗漏外,进入河道的生产废水量较小,对河流水质影响不大。另外,由于施工机械大多以燃料为动力,在运转和维修中容易产生油料的跑、冒、滴、漏,如进入河道,会引起河道局部区域的油污染。施工期施工场地人员集中,会产生一定量的生活污水,如随意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另外,场地内设置的临时厕所在工程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并对厕所原址进行彻底清理、消毒,否则将会污染河道水质。

2.2.1.2工程运行期

本工程属河道治理工程,运行期间工程本身不产生污废水。工程实施后,由于防洪标准的提高及水土保持、护堤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建设措施的实施,堤防工程将更具规模和完善,水土保持功能和水源涵养能力也将进一步提高,在保护沿岸防洪安全的同时也可有效地减少泥沙及城区废弃物的入河量,大凌河流域河流水质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而工程建造的人工湿地在蓄水、调节河流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能滞留沉积物、分解有毒物和营养物质,从而净化水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2.2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下面从工程施工期和工程运行期分别讨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2.2.1工程施工期

工程施工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区域及周边地区土地和植被的侵占和破坏。河道治理工程的占地主要集中在河道堤线之间,永久占地和施工时各作业点临时占地都会不同程度的占压土地和扰损地表植被。施工设施及临时堆土等对土地的占压,将对原有土地的农田肥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土方的临时堆存及弃渣的堆放若防护不当,容易产生局部水土流失,甚至诱发滑坡和坍塌;而由于工程施工人为破坏植被,将造成原地貌部分地表,在遭遇大风及暴雨径流等外力作用下,也容易产生局部水土流失。

2.2.2.2工程运行期

河道治理规划的实施在确保城市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对河流两岸进行生态建设,栽植大面积的生态林及建造人工湿地,充分发挥河流、水面及两岸绿地的自然景观功能,创造优美的生态河流水景空间,建成沿河的生态绿色长廊。生态林的建设可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并能起到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人工湿地的建造在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的同时,还能起到调节局部地区小气候的作用,具有湿润气候、净化环境的功能,有利于河流生态环境的改善。另外,河流两岸的生态建设将形成复杂多样的植物群落,可以为野生动物尤其是一些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地,对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生态平衡起到一定的作用。

2.2.3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下面从工程施工期和工期运行期分别讨论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2.2.3.1工程施工期

由于工程实施占用的土地,将给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工程施工期间各种机械和车辆的运行、人类活动的增加、土石方开挖等各施工环节的进行,将会产生一定的扬尘、废气及噪声等,对工程区域及周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工程的施工,使现有公路车流量有所增加,将会对当地的交通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给居民的出行带来不便。

2.2.3.2工程运行期

河道治理规划的实施可有效提高全流域城市的抗灾能力,降低灾害的发生频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规划实施后,将改善全流域的投资环境,加速产业升级,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具有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另外,规划实施后将使凌河流域面貌得以改善,全流域生态环境将得到改观,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和具有开发潜力的空间,沿岸乡村也将相应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蕴藏着极大的区域优势和商机,有着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3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河道治理工程的特性和环境影响分析,针对工程对水环境、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分别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加以减免和改善。

2.3.1水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场地基本在河滩地,施工过程中要防止车辆的油料泄漏,进入河道污染水质。在河道清理、清除地上建筑等附着物时,要规范施工,尽量减少入河悬浮物。在工程修筑集中用水的地段要提倡节约用水,设立简易沉淀池,处理后废水重复利用。施工人员集中区要修建防渗厕所,工程施工完成后,厕所要拆除,并对厕所原址进行彻底清理、消毒,以免污染河道水质及周围环境。另外,应对凌河全流域的水质要做好定期监测。对周边工业企业污水要严格控制,并抓紧做好相应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以改善区域水环境。

2.3.2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临时占地原为耕地、林地的区域,在工程结束后要恢复耕种及原地貌。因此,在工程占地前要将表层土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建设施,清理并平整场地,将表层土回覆于原地表层,使土壤肥力尽快恢复。工程永久占地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采用经济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永久破坏的林地应采取生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并做到占补平衡,保持全流域的生态平衡。同时,应合理进行施工布置,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植物破坏,减小对施工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另外,规划实施后,要制定相应的流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管理,特别要防止牲畜啃青、踩踏和人为损坏。

3.3.3社会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对可能产生扬尘的砂石料应予覆盖或洒水,以减少扬尘污染;对洒落水泥、沙土等易起尘物料要及时清除,控制扬尘污染源。运输砂石料时,应当用蓬布覆盖车厢,对施工车辆频繁通过的临时路面要采用洒水车定期向路面洒水,防止扬尘。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要定期保养,保证安全正常运行,减少燃油废气产生量,以减小对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期生活所用燃料,应尽可能使用天然气、矿物油等清洁能源,减少煤炭用量,特别是要禁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防止对环境空气的污染。施工机械与运输车辆等施工设备应尽量采取低噪声设备,噪声大的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环境敏感区,并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车辆通过居民点时要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禁止夜间作业。对受噪声影响较重的居民给予一定的噪声赔偿。另外,工程应严格按设计施工,搞好堤防及河道两侧生态建设工作,加强堤防的维护管理,制定防洪调度方案,落实防汛措施,使防灾减灾相结合,减轻一旦堤防决口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提高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

2.4环境监理

在工程建设管理及环境管理中实行环境监理制,有利于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利于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3结语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6

【摘 要 题】民族文化

【英文摘要】China is of multi-ethnic,multi-eco-enviromental and multi-cultural.In China the etnic cultures have close relationships with the environment.The idea and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me from the process of searching harmonious relations among humanity,resources and eco-environment.How to make use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function which is favorable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now an important task worthy of deep research during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关 键 词】民族文化/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ethnic cultures/eco-environmen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正 文】

一、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与民族文化的多元现象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种生态环境和多元文化的国家。由于地域辽阔,地理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各民族生活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在对环境的适应和改造过程中,创造出各具特色的文化。概括说来从新石器时代起,在中国多民族文化中,就形成了下述几个主要的生态文化区:

北方和西北游牧兼事渔猎文化区,具有以细石器为代表的新石器文化,文化遗址缺乏陶器共存,或陶器不发达,这体现出随畜迁徙的“行国”的特点。

黄河中下游旱地农业文化区,中游以仰韶文化及河南龙山文化为代表,后来发展为夏文化,下游以青莲岗文化、大汶口文化及山东龙山文化为代表,后来的发展应为商文化。

长江中下游水田农业文化区,中游以湖南石门皂市下层、大溪文化及京山屈家岭文化为代表,文化的主人尚待进一步研究。下游以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松泽文化及良渚文化为代表,发展为百越文化。[1]

以上三大文化区,除黄河中下游的旱地农业文化区为中原的华夏族——汉族所创造外,北方的畜牧业文化和南方的稻作文化,则分别为我国古代民族胡人和越人所创造,而且基于其经济、文化力量,各自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力量。

此外,在我国南方尚有山地耕猎文化区,包括部分滇黔山区、湘桂山区及武夷山区的苗、瑶、畲等民族文化,垦殖山田,辅以狩猎,部分低平地区间种水稻,创造出独特的文化。康藏高原有以耐寒青稞为主要作物和畜养牦牛的农作及畜牧文化区,以藏族为主创造出独特的藏文化。在西北则有经河西走廊至准噶尔和塔里木两大盆地边缘的绿州灌溉农业区兼事养牲业的维吾尔、乌兹别克等族,创造出具有特色的绿洲文化。此外有西南山地火耕旱地农作兼事狩猎的文化区,包括分布在藏南、滇西北至滇南的横断山脉南段山区的珞巴、独龙、怒、傈僳、景颇、佤、基诺等民族,他们创造了适应亚热带山区环境,具有一定共性而又各具特点的文化。其他如海南岛五指山区的黎族和台湾的高山族,也都有各具特色的文化创造。[2]

如上所述,生态环境与民族文化类型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致处于类似生态环境的民族其文化创造虽各有特点,但却具有一定的共性,例如,傈僳、景颇、佤等族。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不同,处于相同或相似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民族,在适应和改造各自的自然环境过程中,却创造出不同特点的文化,例如藏族和傣族。当然生态环境与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还受其他历史因素和民族关系等的影响,以及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历史条件的作用,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三大文化区即北方和西北游牧兼事渔猎文化区、黄河中下游旱地农业文化区和长江中下游水田农业文化区,在全国各地区中只有云贵高原才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三大文化共同存在。换言之,云贵高原是三大文化延伸、接触和交融的地区,犹如地壳上三大板块的接触和碰撞,从而形成云贵高原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原因在于:

第一,云贵高原是青藏高原到东南丘陵地区的过渡地带。青藏高原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往东便下降到海拔1000到2000米的高原和盆地,是即云贵高原(主要指滇东及贵州等地)。云贵高原东缘一线往东是1000米的以下的丘陵和200米以下的平原。云贵高原总的说来北高南低,滇西北的横断山脉虽然海拔3000米以上,但怒江、澜沧江、沅江等由北往南纵贯其间,山势愈往南愈开阔,形成不少海拔较低的亚热带河谷盆地。由于这种独特的地形和地势,使云贵高原呈现出不同的地理生态环境,具有热、温、寒三带景色,有的地区,主要是滇西北和黔西北宜于游牧经济的延伸,低平的河谷盆地则适宜于稻作文化的存在。甚至在同一地区因海拔高度不同,而垂直分布着不同的民族。

第二,由青藏高原东部南下的横断山脉诸山,山谷深切,形成纵贯南北的几条大江,由西往东有怒江、澜沧江、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及岷江。这个六江流域地带,形成历史上纵贯南北的民族流动的走廊地带。

较早见于文献记载的有关这个地区的民族流动,是西北以游牧为业的羌族。战国时期羌族主要居住于今青海东部的河湟地区,位于上述民族走廊的北端,青藏高原东麓之间。秦兴起后势力向西扩张,部分羌人首领“畏秦之威,将其种人附落而南,……与众羌远绝,不复交通。其后子孙分别为种,任随所之,或为牦牛种,越巂羌是也;或为白马种,广汉羌是也。”[3]这些羌人即沿上述民族走廊南下,以后逐渐与当地民族融合。这自然并不排除秦兴起之前,已有羌人游牧于走廊之南的一些地区。

云贵高原东缘乃是广西山地、丘陵和平原地区,地势低,气候湿热,自古就是百越民族分布的地区。《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的话说:“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就是说自今越南北部经广西、广东、福建至浙江,都有越人各部杂居共处,支系不同,互不统属,故称为“百越”。然而百越的分布尚不止此。公元前214年,秦始皇用武力平定岭南越人地区将其纳入郡县制度进行治理,在南越地区设立南海郡(今广东),在西瓯、骆越地区设立桂林郡和象郡。值得注意的是象郡的地域竟然包括了今贵州乌江以南的广大地区,把这块地区也视作越人分布区。这说明越人在稻作文化延伸的地区有所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百越民族及其文化是后来才迁移到云贵高原上去的。例如今贵州乌江以南和云南滇池地区,考古工作者都曾发现具有越人文化特征的新石器文化遗址。这说明云贵高原的某些生态环境是适宜于百越文化延伸和扩展的。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7

[关键词]生态文明;文献回顾;社会学视角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生态文明进入中国学术界视野并发展迅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明显。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依旧遵循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随着经济开发的深入,如“癌症村”“PM2.5”“沙尘暴”“海上石油泄漏”等字眼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上。其次是由于我国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中共十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首次被写入“十三五”规划中。再次,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大大增强,由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环保抗争活动越来越多。例如2014年5月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事件,2014年3月广东茂名反芳烃项目游行示威等。第四,与环境研究有关的学科发展迅速,如生态哲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等,并对生态文明问题表现出了浓厚的现实关怀情结,迫切希望在理论上对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给予理论支撑。近几年学界对生态文明有不少论述,专家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很多有特色的见地和看法,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和述评,以深化对生态文明的认识,营造生态文明研究的良好学术氛围。

二、文献回顾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民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愈发提高,社会学学者关于生态文明的研究虽未形成系统的理论学说,但也有一些可喜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概念界定、理论假设、建设途径等方面。本文主要从认识视角、解释框架以及对策维度三方面进行梳理。

(一)认识视角方面

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解,学界论述各不相同,围绕生态文明是文明要素还是社会形态,抑或是广义的生态文明和狭义的生态文明界定并存,学者们争论不休。关于生态文明的含义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四类。其一,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作为人类文明的新形态,生态文明应该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相并列。生态文明与农业文明或者工业文明不是对立更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一种并存关系。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蕴含在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中。随着人们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的提高,过去对待自然的敬畏之心转化为开疆扩土的贪心,过度消费资源导致了生态问题突出,并阻碍了农业和工业的发展①。在人类改造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优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建立适宜生态运行的外部空间,生态文明应运而生。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既联系紧密,又各自保持着鲜明的相对独立性②。换言之,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生态化表现,是文明的一种形式③。作为文明的新形式,生态文明不仅考虑了当代人的利益,也考虑了后代人的发展,实现了发展和生态两者并行不悖。其二,生态文明是构建起来的一种社会形态。洪大用认为,生态文明是社会所建构出来的,其实质是通过社会建设来促进生态建设④,以期实现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并指出我国局部地区率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有可能的⑤。陈涛指出,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所建构起来的新型形态⑥,是为了实现人—自然、人—人、人—社会、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良性循环以及持续繁荣而人为建构的。生态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能够达到的最高等级的发展形态⑦。生态文明是在一定的实践模式和思维范式下人为地定义、建构的结果,是人类保护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下取得的一种亲和状态。其三,将生态文明视作一种社会结构。吴祚来认为,生态文明并不是指生态自然而然的“文明状态”,而是人类作为行为主体,以文明的方式来对待生态、对待自然,生态文明不仅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更是一种系统观念,生态的状态是各种力量相互协调共生的结构⑧。宋林飞认为,生态文明就是将“生态化”的含义贯彻到“现代化”的概念之中,剔除人们思维中现代化观念的不合理内容,如利用科技征服自然、单纯追求经济产值、城市化、增加福利等⑨。麻国庆从生态问题角度入手,把生态问题看成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纵观当代的所有社会问题,若干重大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必须把生态文明这一议题放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予以把握⑩。生态文明不是手段亦不是目的,是真切存在的社会结构,其发展要和与其他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相互协调,相互交融,互利共生。其四,生态文明的广义及狭义含义。甘泉提出了生态文明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生态文明包含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不仅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包含了追求社会公正;狭义的生态文明就仅限于经济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护环境,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①。郭洁敏也赞同这种划分,他认为广义上的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狭义上的生态文明是指文明的一个方面,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并列,人类在处理同自然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②。虽然这种生态文明广义和狭义的界定还不完善,但是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定义框架,具有借鉴意义。

(二)解释框架方面

中层理论抽象程度低、解释力强,比起宏观理论更具操作性。生态文明理论建设应当朝着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出的“中层理论”方向努力。在某种意义上,生态文明的未来发展更多地要依仗于中层理论的建设情况。对于生态文明的解释,学界已形成初步的研究假设,对此本文就生态利益自觉,生态认知革命和生态文化自觉,从“生态自发”到“生态利益自觉”三个研究假设加以梳理。陈阿江通过水污染研究提出,水污染、水环境恶化不单单是由于城市污染源转移到农村、工业污水废水排放不达标等外因引起的,其主观原因是本地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传统价值观的沦丧③。从意识和价值观的视角探寻环境问题的内在逻辑,忽视了经济这一重要变量,使得解释力薄弱,应用面狭窄。随着研究的深入,陈阿江提出“人水和谐”型发展模式,即EES型(Ecological,EconomicalandSocialDevelopment,简称E点),主要论述生态环境可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良性互动以达到多赢态势④。陈阿江后来又提出了“生态利益自觉”的假设,即行为主体(个人或者企业)自觉意识到外部的生态系统或者自然环境可以给整个系统(比如社区或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带来经济损失。“生态利益自觉”可以分成“生态利益先觉”和“生态利益后觉”。开始就认识到生态和经济可以做到共赢的类型称之为“生态利益先觉”;而遇到困难后才认识到生态和经济可以做到共赢的类型称为“生态利益后觉”⑤。“生态利益自觉”是以利益为诱饵,目的是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景军关注文化尤其是地方性文化在生态环境抗争中的作用,提出“生态认知革命”和“生态文化自觉”解释框架。如大川村的抗争关注点从家畜的生命到村民的生养问题,从鱼塘的水环境到整个村落的生态环境、生态权利,抗争关注点从水污染扩展到生态环境整体,这一综合的认知包括法律、生计、道德、社会公平、权益等方面,结果是生态认知革命的发生。大川村的环境维权活动也蕴含了“文化自觉”因素,宗族势力在环境抗争的动员和进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村落中“黑孩”增多,医生劝告妇女不要饮用污染水,加之新闻频频报导污染事件,因此村民将生育与水体污染紧密联系,为了香火延续,环境抗争变成宗族的“使命”。庙宇、“风水”的传统文化也是抗争中文化自觉的外在表现⑥。从生态环境极度恶化转变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其实是认知革命和文化自觉的过程。生态认知革命是生态知识输入形成生态认知,生态认知升华到一定程度进行生态认知实践,最后促进生态认知的制度化。生态意义上的文化自觉,首先是从认知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然后表现在行为举止上,不利于生态和谐的事不做,最后扩展到外界生态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麻国庆也关注了文化在生态中的作用,他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农村比较研究发现,农村社会在不同的区位环境中发展出一整套独特的、与其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体系。如果没有外界因素干扰,这种人地和谐模式将可能长久地延续下去。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态文明多样性受到威胁,各区域人民也在改变着各自的文化以适应工业化。现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也是种文化再造①。景军和麻国庆都从文化视角出发,注重文化因素和文化力量,充分考虑地方性文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意义及作用。陈涛对当涂河蟹养殖进行了个案研究,发现其生态实践经历了从“大养蟹”到“养大蟹”的转变,而改变的主要原因是当地养殖精英意识到生态的重要性即“生态自发”。农村精英对各类养殖模式进行比较和反思,从而具备了最初的生态意识,通过“环境—社会”这一系统的“筛选”,进而形成生态利益自觉的理念。形成“生态自发”走向“生态利益自觉”的行为模式,又促使了社会性的生态利益自觉机制的形成②。这种农业上的生态思想对于工业发展也是很好的借鉴,“大养蟹”到“养大蟹”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当涂县总结过往发展教训,调整发展模式后,致力于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提出工业发展实现“三个转变”,陈涛称其为招商“当涂理念”,即从“招商引资”转为“招商选资”,从“大办工业”转为“办大工业”,从“大招商”转为“招大商”③。数量和规模仅是衡量产业的一个方面,生态和可持续才是发展的根本,粗放型养殖向生态型养殖的转变,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典型代表。

(三)对策维度方面

环境问题背景下的生态文明研究,关注点往往落在生态环境危机出现后自主合理的选择,更加着重于解决问题,所以很多田野实践和学术理论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环境状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涵④。鉴于学者纷繁的研究成果,本文将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梳理。一是提升意识形成生态文化自觉观念。宋林飞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强生态环境教育,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要将生态文明融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之中,三者协调发展,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⑤。包智明认为,在社会文化上要积极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文化理念,提倡适度消费、低碳生活。要大力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等,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社会文化支撑⑥。麻国庆认为,不同群体的生态文明体系大多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平衡为中心,强调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生,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能持续发展⑦。洪大用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应重视不同文明间的对话,要吸收其精华,继承和发扬各种文明的合理因素⑧。观念看不见摸不到却真切地存在,树立正确、健康的生态文明观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前提条件。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不只是注重眼前利益,更关心整个生态环境状况,关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社会结构调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洪大用认为,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资源保障。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实质是社会问题,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失调,是由社会结构、社会过程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共同导致的。以社会建设及社会结构调整推进生态文明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建设与社会建设的统一体,其本质是以社会建设促进生态建设①。包智明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在于处理好生态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调整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子系统入手进行改革、调整或重构,使之与生态系统相协调②。甘泉认为,应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树立生态效益第一、社会效益第二、经济效益第三的观念③。生态文明建设要想方设法化解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矛盾与紧张关系,将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借鉴西方经验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实践。宋林飞对西方生态现代化理论进行了详细梳理,并深刻反思了传统生态现代化实践的弊端,提出生态现代化建议:一是发展绿色工业,二是发展绿色消费,三是探索绿色“GDP”新政,四是生态金融与财税的创新④。何传启认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西方生态现论,形成“中国经验”。通过践行生态现代化理论,不仅可以改善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协调社会事业发展⑤。陈涛则更加注重实践,在实际调查中他发现,在大公圩地区居民充分发挥生态养殖中积累的本土经验,并应用到环境治理方面,使本土知识得到了很好的借鉴和应用⑥,这从实践层面给予本土经验以肯定。注重本土经验并不是拒绝先进科技,而是科技下乡要与技术本土化相辅相成,不断提高技术的社会适应性程度⑦,使科技与中国经验紧密结合。同时,要形成“推广—扩散”型的推广布局,即专业技术人员和示范户之间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广关系,示范户和一般养殖户之间形成一种技术扩散关系,以此来促进技术应用长期扎根农村⑧。生态现代化未必是工业化,技术本土化是生态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现代化是农村发展的必经之路⑨。四是生态文明建设要扩大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可以算得上是一项顶层设计,要实现这项顶层设计还需基层社会参与。在以往经验中,基层社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属于“短板”,建设生态文明要特别关注提高基层社会的参与能力,使其能够真正参与生态环境决策和实施①。包智明认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社会互动关系。生态环境问题不能仅通过一种社会力量的参与来解决,而是要在最初的决策和实践过程中倡导多元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②。扩大社会参与,应该建构一个更加完善、特点更加明朗而鲜活的社会系统,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环保行为规范来指导国民的环保行为,防止他们的行为盲从和行为失范③。生态环境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不仅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更需促进社会力量的优化,重视组织化的、理性的公众参与。我国亟待建立有效的全社会参与机制,基层社会的广泛参与将有助于我国建设一个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生态社会。

三、剖析与反思

客观而言,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我国社会学视角下的生态文明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生态文明的界定、描述分析、实现途径及实践探索等方面成果颇丰,对生态文明理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其中一些理论来源于实践,具有可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这些理论的提出及完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但是纵观现有文献和研究,我们还能发现一些生态文明研究中的薄弱之处,亟待引起重视。

(一)增强“理论自觉”,丰富理论框架

生态文明的社会学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研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就目前搜索到的文献而言,大部分文章停留在宏大叙述阶段,实证研究相对匮乏。在实证研究中又有部分文章注重描述中国生态现状或具体描述某一个案,社会学解释性分析不够,归纳总结不足,学术概念界定和理论框架提升更是鲜有涉及,研究成果零散且缺乏学理性。学界需要继续加强经验研究,不断完善理论基础,提出具有一般性的解释框架。西方生态现代化理论发展得较为成熟,所以我国一些学者运用西方生态现代化理论范式来探讨国内的生态文明问题,提出了新颖的理论框架,但这些解释框架没有考量好理论的可操作性,也没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衡量外来理论的实际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理论自觉”意识,扎根田野,加强对经验研究成果的总结,提出相应的学术概念及理论。与此同时,我们要增加“理论自信”,敢于与西方学界进行理论对话,而不能简单地将西方的经验和理论奉为圭臬,不能盲目地“引用”或是“套用”西方理论。理论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界持续不断的努力。理论的建构和完善是为建设生态文明服务的,不能为了理论建构而去建构理论。所以更需要学者加强对本土生态文明问题的研究,提出“接地气”的概念和理论框架。

(二)形成“中国经验”,注重民间智慧

“中国经验”以其高度的开放性、探索性和包容性赢得了学界的认可④。当今我国建设生态文明,不能仅仅依靠城市或者先进的科技,还要调动各民族本土知识和生态智慧的参与⑤。在我国不同的区域,当地人根据地方特色发展出与生态环境共生、特色突出的生态文明体系,这些生产方式是“生态”的,例如岭南山区、曾经的珠江三角洲的桑基鱼塘①。如何恢复那种自然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可吸取当涂养殖转型成功的精华,生态型社会更应注重品质,关注点应从数量转向质量,从生态对抗走向生态和谐,学习传统方法、挖掘民间智慧和老祖宗的“土办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又一途径。中华传统文化和地方知识中有很多的生态智慧,如果没有基于中国实践得出来的“中国经验”,仅仅生搬硬套生态现代化理论来发展中国生态文明,只会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陷入困境。因此,应注重发展中国经验,吸取传统文化精髓,尊重民间智慧,使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生态亲和型社会的进程。

(三)注重“底层视角”,深挖倒逼机制

在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急速发展的今天,工业布局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城市逐渐向农村扩散。盲目激进地追求经济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了各种环境问题的发生。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生态危机更为严重,曾经的青山绿水不复存在,农民抗争日益增多。底层视角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印度,底层研究学派主张用自下而上的视角来审视底层,关注点聚焦于底层社会行动的目的、策略和方法②。底层群众的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他们是生态环境的直接接触者,对生态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强,能第一时间感受到生态环境的异常,在这一问题上底层群众最有发言权。但在现实情况中,底层群众建言献策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注重底层视角,健全建言献策的渠道。要注重底层视角,深度挖掘倒逼机制,发现倒逼机制的积极影响。生态环境恶化导致民间抗争事件数量增多,通过这些抗争事件,可以发现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漏洞,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在网络普及的今天,生态问题的抗争可以产生深刻的社会效应,有助于提高民众环境关注度,增强环境意识,还可以建立健全底层“发声渠道”,让生态文明从顶层设计走向民间实践。

四、结论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8

in Literary Ecology,Athens:The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p.xviii,p.xviii,p.xviii.)本文将首先简述美国 生态文学批评的历史源流,然后在阐述其发展的三个阶段基础上,探讨美国生态文学批 评意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美国生态文学批评的历史源流

生态文学批评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1972年,约瑟夫·米 克(Joseph W.Meeker)在《生存的喜剧:文学生态学研究》(The Comedy of Survival:Studies in Literary Ecology,1972)中提出“文学生态学”的概念,“对出现在文学 作品中的生物主题进行研究”(注:Joseph W.Meeker,The Comedy of Survival:Studies in Literary Ecology,

New York:Scribner's,1972,p.9.)。1978年,威廉·鲁 克特(William Rueckert)在其论文《文学与生态学:生态批评的实验》(“Literature and Ecology:An Experiment in Ecocriticism”)中首先使用了ecocriticism这一批 评术语,提出“把生态学以及和生态学有关的概念运用到文学研究中去”(注:William Rueckert,“Literature and Ecology:An Experiment in Ecocriticism,”IowaReview 9.1(Winter 1978),p.71-86.)。随后,有人提出“生态诗学”(ecopoetics)、 “环境文学批评”(environmental literary criticism)、“绿色研究”(greenstudies),或“绿色文化研究”(green cultural studies)等其他术语,但大多数人倾 向用ecocriticism这一提法,因为它不仅很容易被转变成ecocritical和ecocritic等形 式,而且“eco”这一前缀强调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关系。1985年,弗雷德利克·瓦 格(Frederick O.Waage)编辑出版《讲授环境文学:资料,方法和文献资源》(Teaching Environmental Literature:Materials,Methods,Resources,1985)。该书收集了十九 位讲授生态环境文学课程的教师写的“课程简介”(Course Descriptions),“目的是 要在文学领域促进人们对生态文学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注:Frederick O.Waage,ed.,Teaching Environmental Literature:Materials,Methods,

Resources,New York:1 985,p.viii.)1989年《美国自然文学创作通信》(The American Nature WritingNewsletter)得以创办使有关学者得以发表生态文学研究的短文、书评、和课堂笔记等 。随后,不少人文学科的学术刊物相继开辟了生态文学批评的增刊或专刊,其中有《印 地安那州评论》、《俄亥俄州评论》等美国著名的学术刊物。(注:根据彻丽尔·格罗 费尔蒂的统计,自1986年至今,美国人文学科出版过20多期关于生态环境文学的专刊。 具体内容请参见格罗费尔蒂和费罗姆主编的《生态批评读者:文学生态学的里程碑》, 第32页。)同时,一些大学开始把生态文学列入课程,作为现当代文论的一部分,受到 学生普遍欢迎。在1991年美国“现代语言学会”(Modern Language Association)上, 哈罗德·费罗姆(Harold Fromm)发起并主持了名为“生态批评:文学研究的活力”(Ecocriticism:The Greening of Literary Studies)的学术讨论。1992年,“美国文学 协会”专题报告会上,格伦·A·洛夫(Glen A.Love)主持了题为“美国自然作品创作: 新环境,新方法”(American Nature Writing:New Contexts,New Approaches)的专题 讨论。同年,“文学与环境研究学会”(ASLE: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Literature and Environment)成立,该学会的宗旨是“促进人类和自然世界关系的文 学思想与文学信息的交流”,“鼓励新的自然文学创作,推动传统的和创新的研究环境 文学的学术方法以及跨学科的生态环境研究。”(注:Cheryll Glotfelty & HaroldFromm,ed.The Ecocriticism Reader:Landmarks in

Literary Ecology,Athens:The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p.xviii,p.xviii,p.xviii.)1993年第一届全美生 态批评研究会在科罗拉多州的福特科林斯(Fort-Collis)举行。与此同时,第一份正式 的生态文学研究刊物《文学与环境跨学科研究》(ISLE: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in Literature and Environment)问世。该刊物的目的是“从生态环境角度为文学艺术的 批评研究提供论坛,包括生态理论、环境保护主义、自然及对自然描述的思想、人/自 然两分法及其他相关的理论思想。”(注:Cheryll Glotfelty & Harold Fromm,ed.The Ecocriticism Reader:Landmarks in Literary Ecology,Athens: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p.xviii,p.xviii,p.xviii.)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一些生态文学批评的专著相继出版。1996年佐治亚大学出版社出 版了格罗费尔蒂和费罗姆主编的《生态批评读者:文学生态学的里程碑》(Ecocriticism Reader:Landmarks in Literary Ecology,1996)。该书收集了26篇论文 ,分三个部分,分别讨论了生态学及生态文学理论、文学的生态批评和生态文学的批评 。1999年洛兰·安德森(Lorraine Anderson)和斯科特·斯洛维克主编的《文学与环境 :自然与文化读本》(Literature and Environment:A Reader on Nature and Culture ,1999)收集了长短不一的文章一百多篇,以小说、诗歌、散文、传记等不同体裁论述了 人类与动物、人类与居住环境、政治与环境、经济与生态等众多主题。2000年,劳伦斯 ·库帕(Laurence Coupe)主编《绿色研究读本:从浪漫主义到生态批评》(The GreenStudies Reader:From Romanticism to Ecocriticism,2000),从“绿色传统”、“绿 色理论”和“绿色读物”三方面论述了生态文学批评的渊源与发展。1999年至2001年间 出版的伦纳德·西格杰(Leonard D.Scigaj)的《持续的诗篇:四位生态诗人》(Sustainable Poetry:Four American Ecopoets,1999)、乔纳森·巴特(Jonathan Bate) 的《大地之歌》(The Song of the Earth,2000)、帕特里克·穆菲的《自然取向的文学 研究之广阔领域》(Farther Afield in the Study of Nature-Oriented Literature,2 000)、戴维·梅泽尔(David Mazel)的《美国文学的环境主义》(American LiteraryEnvironmentalism,2000)和劳伦斯·布伊尔(Lawrence Buell)的《为濒临危险的地球写 作》(Writing for an Endangered World:Literature,Culture,and Environment

inthe U.S.and Beyond,2001)把生态文学批评理论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除了出版生态批评的专著以外,近年来有关生态文学批评的会议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关注。例如,在“文学与环境研究学会”的协助下,2000年6月在爱尔兰举行了议题为 “环境的价值”的多学科国际学术研讨会。2002年3月“文学与环境研究学会”在英国 召开研讨会,讨论“生态批评的最新发展”。2002年9月,该学会的英国分会在利兹大 学召开第三届年会,会议主题是“创造,文化和环境”,重点研讨生态批评、生态诗学 和生态女权主义。“文学与环境研究学会”第三届年会将于2003年6月在波士顿大学召 开。会议的主题是“海洋-城市-水池-园林”(“Sea-City-Pond-Garden”)。

环境与生态论文范文9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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