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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实习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15 14:54:42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2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贸实习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贸实习报告一

一、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飞速发展起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快速发展,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使我国与国际市场的距离越来越近,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发展的越来越快,对国际贸易方面的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为了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使我们快速地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经济在市场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我们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培养国际贸易方面的人才,而我们作为国际贸易相关专业的学生,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也显得必要,因此,我们网络营销专业这个学期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为了使我们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联系起来,学校特为我们安排了为期五天的国际贸易实训。

二、目的

为提高我们对常用的外贸业务单证,识别和加强单证业务操作能力的训练而汇编。让我们进行较系统的外贸业务综合技能训练,采取仿真模拟实际业务流程,一环套地进行业务操作训练,为以后从事实际的外贸工作,实现零距离上岗作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实训内容及过程

1、综合实训的组织与要求

本次实训动员,将我们模拟为交易的买卖双方,每2人为一方,4人为一组。让我们以一个实际的业务员、经理等身份进入角色,按业务的工作程序,操作技能规范,完成一系列的训练活动。我们是广州飞跃公司,是做为卖方,出口的是绒毛玩具熊。买方则是英国伦敦的一家Dingdong公司。

2、制定出口经营方案

在出口贸易业务中,对外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是不可忽视的。我方通过对国外玩具熊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和客户是英国伦敦的Dingdong公司。根据交易的标的、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价格、数量、品质、交货期等条款,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然后据市场行情、价格水平、供求关系、有关经济政策、出口的各项费用进行成本核算,拟订了一份CIF报价策略。

3、模拟谈判,磋商交易

我们是通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这四个环节来进行模拟谈判、磋商交易条款的。我们这组根据正确的信函格式,撰写了买卖双方交易中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的四封商业信函。我方根据买方发过来的询盘信函,作出了相应的发盘,在收到了我方的发盘时,买方又对其进行了还盘,根据还盘进行最后磋商我方接受了买方的要求。这四个环节是我们在日常买卖当中讨价还价的过程,而在国际贸易当中则用了这四个专业术语来定义。

4、合同条款的签定和单证的签定

在整个贸易当中我们买卖双方总共签订了11份各种条款。首先,我们签订的是销售合同,合同是一个法律文件,一旦签订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接着我方填写了出口商品检验申请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委托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公务证书,并且填写了装箱单、装船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商务单证。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和内容是一致的,防止出现错列,漏列等问题。在填写单证时要特别的细心,注意日期是不容许有半点的差错。

国贸实习报告二

前言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转眼间已经度过了两年多的大学生活,带着对母校,老师和同学的不舍与眷恋开始了实习生活,踏入社会接受考验的时候到了。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不可少的一段经历,是一门专业实践课程,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又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一、实习目的

在专科阶段教育中,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熟悉外贸 实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可从中进一步了解、巩固与深化在课堂上学习的理论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对外贸流程的了解。

同时我们能够更加广泛的直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将自己融合到社会中去,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缩短我们从一名大学生到一名工作人员的思想与业务距离,亲身感受到从一个学生转变为一个外贸职业人的过程,并积累一定的经验,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基础。

还能了解公司部门的构成和职能,及管理运作的过程,为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

二、实习时间

时间: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三、实习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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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习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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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习内容

在即将毕业之际,我通过网络与------------取得了联系,在通过公司面试之后,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带着找实习单位时的茫然和初入公司的不安开始了一段与校园迥异的生活。

------公司是一家专营日用品的公司,起初我对公司并没有太多的了解。初到公司的前几天主要是进行一些培训,以加深我们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培训人员发给了我们一些小册子和一些杂志一类的东西,里面有关于公司的详细介绍,主营业务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等等。我们只是稍微看了一下,接下来就是培训员对我们进行的岗前培训了。她只是略微提了一下公司宣传册的内容,让我们回去以后慢慢看。然后就开始讲公司的规章制度,例如:上下班时间、吃饭时间、上下班要打卡、请假制度、吃饭走楼梯时要排队不得拥挤打闹、吸烟要到指定的区域、安全操作规范及工作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等等,仅仅各项规章制度就讲了一个多小时。“大公司事儿真多啊!”旁边一位同样在接受培训的新员工感慨道。正规才能显现出实力啊!为期三天的培训结束之后就是分配工作岗位了,虽然来之前就做好了要在产线干一段时间的准备,但没想到竟然要三个月,所以当听到这个消息时还是有些吃惊。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不管再苦再累,一定要hold住。人生在世,拼的就是坚强。

第二天就开始正式上班了,起初刚进入车间的时候,里面的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虽然以前也趁假期的时候在工厂里面打过工,但仍然感到一丝茫然与手足无措。然后就是所在小组的组长、技术员给我安排工作任务,按照他们教我的方法开始慢慢学习。看别人操作的时候感觉很简单,根本没什么难的,但等到自己做的时候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在具体操作中,不是忘了一道工序就是速度太慢,直接的结果就是拖慢了整个生产线上同事的速度,这样进度完成不了就只有加班了,可加班是谁都不想的。于是我们生产线上的一些老员工就手把手的教我们操作,我们虽然心急拖累了大家,但是也只能按照操作流程一步步地来,无奈最后还是没有完成定额。下班之后,组长就立即召集组员开会,分析情况,寻找解决办法;我们这些新员工也在自我检讨,同时感慨什么工作都不是那么好做的。吃完饭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宿舍,看到床就像是饿虎看到了羔羊一样,一头栽下去真希望再也不要起来,只有一个感觉‘累,真心的累’!毕业实习的第一天,就体会到了在社会上生存的不易,想到那些想我们一样在工厂一线奋斗的千千万万少男少女,突然对他们心生敬佩之情。经过刚开始几天对工作的不熟练和车间的陌生之后,接下来的日子就好过多了,初到时迷茫的心绪开始慢慢平静下来。接下来的两三个月里每天按时到厂上班,排队吃饭,适应一段时间时间之后感觉和学校生活差不多,明显的区别就是打饭的时候要排队。让我对工厂的管理更加了一层好感,看来员工的素质比我们大学生要高啊!!

一两个月过后,我就被调到外贸部去干本职工作了。十几年磨一剑,霜刃今朝试!在外贸部的工作比产线轻松多了,但同时也感到一丝无聊。因为我们是实习生,虽然在学校接受过外贸知识的学习与训练,但毕竟没有真正参与过。所以我们的初期工作只是每天仔细阅读产品册,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产品。“了解产品是做外贸的第一步,你能想象去跟一个对产品一知半解的业务员下订单吗?”王经理半询问半教导似的说道。我们一想也对,于是就再也不埋怨了,认认真真地研究起产品册来。在熟悉产品的同时,经理也让我们跟着老业务员学习。在学校里我们学到了很多理论知识,什么外贸术语,寻发盘、商务谈判等等,但是真让我一个人开始操作,真就不知道该如何起步了,因为我不知道该如何开发客户,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等。我们在老业务员的指导下,学习怎么有效的进行市场开拓,效果就明显好多了,上手也就快多了。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就开始进入实际的操作阶段了。我们每天在电脑前搜索、查找与我们产品有关的求购信息,然后就记录整理。但由于信息量过大,且有许多都是过时的,想辨别出价值性就有些困难。在请教了老业务员后他们交给了我们一些方法以区别不同的客户信息。例如:1、是否按照客户提供的网站去了解过?或者有没有看看客户的邮件后缀是否有网站。2、客户的询盘是否很笼统?不够具体?3、客户是否明确表明他所需要的产品?4、如果客户没有提供网站和详细的联系资料,就不要马上回复价格,先问他几个问题:1)他是否从事**行业(针对各公司所处行业不同);2)从事该行业多久?;3)目标客户是什么?零售商?批发商?4)年销售额是多少?5)是否能够提供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6)有没有公司网站等等?这时才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做任何事情没有理论的引导都是不行的,理论对实践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如果不顾客观规律,一味的以自己的意志行事,事情是肯定不会马到成功的。那么实践也就成了无水之源,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所以只有把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才会取得完美的结果,我们也才能更快的成长。 在对客户的价值性进行了辨别之后,接下来就是尝试建立业务关系(开发新客户)了。但起初对于开发客户仍然很胆怯,国内的还好点,国外的就比较麻烦了,虽然我通过了CET6,但很少进行过口头对话,与外商电话联系根本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只能通过E-MAIL套用教材中的例子给客户发询盘信。对筛选出来的客户进行全面撒网(也就是询盘)之后,或多或少会收到一些客户的询盘。这对我们这些外贸新人来说无疑是件好事,因为有了询盘信就意味着我们可能做成一笔生意,对我们刚刚实习了几个月的菜鸟来说当然是令人值得高兴的事。于是我们一封一封的认真回复,检查了一遍又一遍,生怕写错了一个单词或者说错了一句话,然后满怀期待的将邮件发给客户。但是等了好多天仍然没有收到回信,心情也不再像刚开始时那样激昂了,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再次请教‘师傅’(有经验的业务员)了。‘师傅’听了我们的疑问以后告诉我们不要接到询盘就立即回复,因为我们还不知道各个询盘的真假性,他告诉我们若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则询盘可能是真的:1、对方要求你就某一产品报价时,在寻盘中具体到数量、规格、包装、产地、质量标准、交货时间、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等。2、他提出你的公司网站或产品目录中没有的相近产品,询问是否可以提供生产。同时还提出所需产品的款式、规格、颜色等其他方面信息。3、直接提供公司完全可以做的产品,并且附上图片,目标价格等详细产品说明资料。同时还告诉我们当接到客户的询盘时不要认为客户仅仅为询价而简单应付几句,这样客户从你的回函中无法了解除你的价格以外的任何公司情况,这样外商可能对你的公司产生质疑而另找别家。回复询盘时,还应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供货能力,创新能力等客户关心的问题,以消除客户的疑虑;且在介绍时应尽可能的简短,明了,因为外商不可能有那么多的时间去阅读你的邮件。当然外贸流程远远不止这些,但由于实习时间所限(到目前为止实习了两个多月时间)现在只接触到了这些流程,其他的流程以后一定会从了解到熟悉再到精通的!虽然实习的时间不长,但通过实习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这就是宝贵的工作经验和沟通技巧,对许多问题也有了深一层次的认识与思考。更重要的是,从此我真正的步入了社会,身上肩负起了责任。同事也感受到了从学校走向社会我们身上存在的不足和某些地方表现出的稚嫩,但无论如何我都会坚持下去。苏轼在《晁错论》中有言:‘古今成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能够坚持不懈,不论我们以后做什么,遇到什么困难,都会是我们人生中一笔重要的财富。

六、实习总结

勇于实践。实践出真知,尤其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即将毕业的实习生来说,在学校里一直接受理论知识的教育,缺少动手的机会,往往容易眼高手低。认为什么都很简单,事实并不是如我们的想象的那样。所以一有机会我变向有经验的同事虚心学习、请教,该动手的时候从来不退缩。

加强英语学习。对外贸人而言,英语的应用贯穿始终,从与客户邮件交流开始,到相关单据的制作每一步都离不开英语,如果相关英语知识掌握的不够扎实,这些工作就会显得很困难,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英语的学习,尤其是口语和听力的练习,这是我们做外贸的基础,必须掌握好这门工具。

学会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虽然以前在学校的时候业余时间也比较充分,但大多数时候是和同学们一起度过,大家在一起聊聊天,交流讨论一下问题感觉很开心,时间也就不知不觉的过去了。但工作之后就不一样了,下班后同事们各自都有自己的事情,交流也仅限于上班时间。所以以后要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多读一些与工作、为人处世、企业管理等有关的书籍,并多做些锻炼,以增强身体素质。

国贸实习报告三

一、实习公司简介

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介:

1991年,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纺织重镇东莞常平建立,占地20000余平方米,员1400余人。主要从事羊毛衫的生产,纺织机械零配件、洗涤化工的销售。东接广深、广九两条铁路,西临莞深高速,一开始就以磅礴气势、宏大规模而立足毛纺业。一贯秉持“诚信经营以报客户信赖”的经营理念和“一针一线,做足品质” 的原则,公司与各地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享有较高的信誉和口碑。

二、实习主要工作任务:

在进入公司的前段时间,主要负责规划和制作公司网站(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平台)。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参考了相关网站的框架和模块,并确定了公司的网站风格和模块。与同事分工合作,同事(小潘)负责网站后台程序,由我负责前台页面的制作和美工设计。在×月×号左右基本完成网站筹建工作。

由于公司针对××××年夏季服装的广阔市场和公司服装品牌的发展方向,需要面向全国诚邀商和经销商。因为公司峡谷丽影品牌牛仔服装只有短短一年的市场推广时间,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有了广阔的市场,因此今年的市场走向是在巩固原由市场的同时向华北、华南、华中地区大力推广。由于夏季即将来临,寻求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一个月,并且受到地理区域的限制以传统的方式去诚邀商和经销商已不现实。于是我与同事小潘商量通过互联网信息以寻求商。经过领导同意,由我负责网上销售的工作,于×月×号全面开展工作。

经过网上查询筛选我选择了中国服装销售网、中国服装招商网和中国服装鞋帽网做为公司合作的网站并注册为服装企业会员。

开始信息的几天,似乎没有什么很大的效益,但是在后来的几天,我的email里面几乎每天都有客户要求公司晶牌的邮件。在短短的10天里,就有近20位客户想加盟公司品牌,并通过电话与他们取得联系,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

三、实习感想:(网络营销路上的感悟)

1.质量是基础。

质量是一个品牌的立足之本。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首先要确保企业自身产品的优质质量。我所实习的公司在去年刚开始向市场推广时,对自身服装的质量要求不很严格,在做工和一些精细加工程序不是很规范。虽然在服装刚开始推广的时候凭其大量的广告和时尚的款式占居了东北、西北和西南大部分牛仔服装市场,但不到半年,市场回馈给公司的是质量不过关,许多服装出向了大大小小的质量问题,给企业的品牌形象带来了很大影响。

公司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今年在服装质量上下了很大的力度,公司专门成立了具有专业水平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服装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流水线管理。从而在质量上跨上了很大的一个台阶,力求客户因质量退货率为零。服装质量得到了保障,自然顾客对公司产品形成了很好的信誉度和美誉度,从而加强了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总之,对于我们这样的服装公司应该遵循这样的品牌(名牌)规以质量赢口碑,以口碑得信誉,以信誉树品。

(美誉度) 十 (信誉度) + (忠诚度) = 品牌(名牌)

2.市场推广是关键。

酒香也怕巷子深。因此怎样通过一种行之有效的营销方法去推广企业自身的产品成为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选择推广方法,并且能够发较低的宣传推广成本,使企业能得到更大的回报。

以往,我公司的营销人员年龄都在35——45岁之间,算是相对年轻的营销队伍,但是他们采取的营销方式是比较传统的方式,比如要在某省诚邀商时,他们首先是派对该省比较熟悉的营销人员在该省服装批发市场寻找商,他们要对该服装批发市场所有的经销商进行盲目的访问,这样他们到头来取得的成效比较微薄,自然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但没有获得回报。

在我进公司以来,想在传统营销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营销。于是我写了一份网络营销投资分析报告给公司领导,并于4月8号正式开展网络营销工作。经过我的精心挑选,我决定选择中国服装招商网、中国服装销售网和中国服装鞋帽网作为公司品牌服装的中介服务商。在短短的10多天以来,就取得良好的效果,想加盟我公司品牌的经销商近20个。这样比起以前那种市场营销模式要可观很多,主动权完全把握在我们手中,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地区商,从中选择具有实力的经销商。

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速度是成功的关键,其中速度包括信息处理速度、产品生产速度、物流配送速度和消费者需求动态反应速度等。因此,我运用了互联网能走出时间和地理区域的限制的优势,在接到客户信息的第一时间给客户回复,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接到客户信息的第一时间给客户回复,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注意的问题:

1.尽可能多地打电话。在得到客户信息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客户,了解客户情况和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2.电话要短而精。在向咨询客户介绍自身产品时,要注意合理用词,有针对性的讲叙一些经典的产品介绍。这样首先要求我自己要对公司服装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在介绍服装和公司情况的时候尽量多用些专业性的词语,这样自然给客户对自己增加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敬仰”,对自己产生品牌信心。高质量的电话,高效率的工作,从而无形中也给了自己增加了成功的信心。

3.电话前要列出要电话客户名单明细。这样可以有条有序的给客户电话,通过客户咨询明细资料向客户了解他们的情况和该地区的牛仔市场前景等。

①记录电话内容。在电话机旁最好摆放一些纸和笔这样可以一边听电话一边随手将重点记录下来,电话结束后,接听电话应该对记录下来的重点妥善处理或上报认真对待。

②重点重复。当顾客打来电话订货时,他一定会说产品名称或编号、什么么时间要或取。 这时不仅要记录下来,还应该得利向对方复述一遍,以确定无误。

③重点突出。当客户来电话或给客户电话以及给客户发email时要有重点,突出品牌的风格和另类,用一些专业性的词语和优惠条款突出品牌在客户心中的认知度,妥善运用折扣率、退换货率、加盟。

4.专注工作。在销售时间里不要接电话或者接待客人,把此项工作叫给文员小姐去完成。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经验曲线。正象任何重复性工作一样,在相邻的时间片段里重复该项工作的次数越多,就会变得越优秀。正所谓是经验的积累。

网络营销也不例外。你的第二个email或者电话会比第一个好,第三个会比第二个好,依次类推。在体育运动里,我们称其为”渐入最佳状态”。你将会发现,你的营销技巧实际会随着销售时间的增加而不断改进。 5.要慎重选者经销商。在选择经销时不仅要对其“量”的分析,更要对其进行“质”的分析。有了良好的策略和企业形象后,招商加盟就成竹在胸。可以有条不紊地开展招商加盟一定要把好质量的关,严格挑选加盟商,不要急功近利,给公司留下后患+做好招商后还要及时跟踪维护、督促、协助终端严格贯彻特许经营的模式,不能只图一时之快,以为终端一开张就万事大吉,就可以坐收渔利;于是就不管不顾,任由经销商去摆弄。

就像现在的等二线品牌,刚开始辛苦铺设的网络,现在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红旗做八国联军买卖的,四季改行变脸的应有尽有,也有些商为了片面追求眼前的销售数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提货,多多益善,个个欢迎别说形象统一,连品牌专卖都没法保证,如此一来,跟做地摊货搞批发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样公司直营的市场优势就荡然无存,不仅严重影响品牌的当地市场形象,面且给该市场的后续发展设下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公司领导应深刻理解特许经营品牌专卖及终端直营市场!理解它强大的市场优势和长远的发展前景。只有严格采取直营化运作,建立系统健全的营运机构,才能确保终端网络健康良性化发展,发挥最大的品牌营销效能。

6.巧妙运用市场营销中的80/20法则。

因为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情况可以对80/20法则有不同的理解,处于我的情况和环境,我是这样理解的:80%的收获来自20%的努力:80%的销售额来自20%的顾客;80%的利润来自20%的老客户:经销商的比例是:80%是相对有实力的,20%是有发展潜力的。在巩固80%的实力派经销商的同时,要发更大的精力和人员去培养带动20%的潜力派经销商,因为这20%会是将会是企业在今后市场竞争中的强有力后盾,是未来的实力派。

7.售后服务是保障。

对于公司暂时来说只是直接与经销商的接触交易,没有直接深入到终端品牌专卖店的形式,因此公司直接面对的是对经销商的售后服务。这样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退换货率,合理的退换货率会给经销商一个安全保障和适当的压力。从而带动他们的销售动力,进而维护服装品牌形象。

当然,公司也会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服务,这种服务是比较专业的服务,涉及到服装的尺寸、款式和质量问题等等。这样的服务就应该专而精,树立消费者的对品牌的认知和口碑。服装质量有了好的保障,服装款式能与市场走向接轨,服装售后服务能为最终消费者所接受从而给企业带来好的美誉度,自然一个品牌就形成了。毕竟一个品牌只有被最终消费者所认同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品牌(名牌)。

五、总结:

刚踏入社会,要能以最好的心态和最快的速度去适应社会环境,积极投入工作,专注工作,合理分配时间锻炼身体。

自身加强培养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处理好人际关系。突出自己的优势,在“回避”自己劣势的同时努力去弥补自己的劣势,不断激励自己要做个强者。要知道“认识自我”,懂得“挑战自我”,注重“超越自我”,最终“实现自我”的精神去为人处事。

在公司受‘贵人’(董事长助理)提点叫我去琢磨体会《增广贤文》10遍。看后确实给了我很大的帮助。

国贸实习报告四

本人从20xx年2月22日至20xx年4月22日期间宁波保税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公司)实习,主要参与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市场管理制度的编写;为宁波保税区进口葡萄酒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和展厅入驻手续、签订租赁契约,提供葡萄酒展厅及市场的相关咨询服务;日常巡查展厅装修情况;对华康名家私、银泰百货等卖场管理企业实地考察并进行访谈;收集葡萄酒企业相关资料。

同时,也借此实习报告的机会对这段时期的工作及体会稍作总结。

首先,对市场公司作一简单介绍,市场公司是宁波市保税区管委会的直属企业,成立于20xx年7月,其成立之初的主要成员均来自于宁波保税区市场物流合作局。董事长、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各一位,下设部门分为综合业务部、展务招商部、物流服务部。下设子公司:中海贸、长海物流。宁波保税区计划打造进口葡萄酒的集散地,包括报关报检、保税展示、仓储、配送等功能。市场公司作为保税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媒带,行使着市场服务、咨询、管理等职能。

其次,此次实习的性质是需要指出的,市场公司处于创始阶段,人手奇缺,因此虽然是在展务招商部实习,但是工作内容综合业务部、展务招商部、物流服务部三个部门均有涉及,而且工作量堪比正式员工。

接下来可以进入正题——两个月时间,我到底做了什么怎么做抑或是我到底有什么感想感言。

工作内容什么的,对于旁人其实并没有任何关系,我只是做了一些政府外包的服务性质的一些事务,签合同、写制度、巡查、调查等等。

实习期间,很少有停下来看看有什么收获,一天的日程基本是早上7点坐班车,8点半上班,下午4点半坐班车回家,回家偶尔看些资料。

不过,有一个印象很深,那就是第一次发工资,在那之后再也不存在纯粹的做事想法了——有点物欲横流的意思了,我开始想要多久能买法拉利或是只是宝马,抑或是市区的房子等等,这恐怕就是以后工作和现在学生最大的区别吧,而我有幸在这围城的墙头看着这一切的发生,虽然我的一只脚已经迈了进去。

因为第一笔工资,我想到的什么我已经记不清了,我首先做到的就是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以及爸妈买点东西,白老师称之为世俗关怀,而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的家庭观念比较强烈,其实对我自身的价值观产生不小的冲击。就如俞敏洪所说大学毕业还未经济独立的人是可耻的,因此首先得做到经济独立,虽然不必非得搬出家里,但是不能成为家中负担是必须的。而接下来的,则是尽孝,主要还是多陪家人。

现在,我的国家观,首先得是家庭观或是家族观,因此我认为一个连家庭幸福都舍得牺牲的人是不可能让人民幸福的,如此具像的亲人都照顾不好,何来照顾其他根本不相干的人呢……当有人说起事业忙,家里小孩照顾不到,放到寄宿学校之类的混账话时,我就会说你再忙有德国总理默克尔忙吗,人家当着总理,该下班就下班,该享受家庭生活就享受家庭生活,该做家务照样做家务,该买菜照样跑超市。

另外有一点,就是理想问题或称之为终极思考发生了改变。实习期间看了李敖的一些演讲以及书籍(他说我们要依靠共产党,让共产党背着我们过河),再加上工作的体会,我开始认同真正的佛是出世为入世。现实与理想不冲突,因为现实世界才是理想最后绽放的舞台。从拯救世人到拯救国人到家庭维稳,范围一步步在缩小,但却更加实效。曹老师曾经说过,珠穆朗玛峰之所以是世界第一高峰是因为他的底下有青藏高原这个世界屋脊的基础,而一个人所能达到的高度在于其底蕴。我想说,不是每个想达到青藏高原底蕴的同志都可以达到的,没有这n年的地壳运动等一系列的环境演变,一切还是空谈。真正想改变什么,其实作为不是官二代、富二代又没有学术深造的大多数人来说,在这样一个相对和平的年代里,轰轰烈烈的事情与我们还是比较遥远的。我说的都是我坚信的,我不怎么相信的时候我就不会说了,抱负什么的真心不敢谈,我们只是一颗螺丝钉,哪里需要我我就去哪,和谐社会,仅此而已。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3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原创: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4

为了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也为了能更详细地了解工商管理这一专业的真正内涵,通过对企业实际的调查、研究,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增强感性认识,初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切实达到实习的目的。

2 实习时间

3 实习单位

福州a贸易有限公司

4 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的岗位是管理培训生。我了解到了这个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并参与策划了公司的各项活动,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根据相关的各种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实际情况,以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针对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公司管理、物流、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对企业经营有了深层次的感性与理性的认识。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主要实习情况报告如下:

4.1公司的概况

在通过一个简单而严肃的面试后我来到了福州a贸易有限公司实习。福州a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区西洋路,规模并不大,但是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公司。很早就听别人说,学会干服装,做什么外贸都没有问题。这句话得到了我的实习指导:郑仁俊—福州a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认同。他告诉我,服装做起来真的非常复杂,需要涉及很多方面。所以,一旦我摸清了做服装的外贸流程,那么将来做其他外贸都是驾轻就熟的。

今天是实习的第一天,郑经理带着我参观了整个公司,让我对公司的整体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福州a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就是总经理,共有182名员工。包括以下几个部门:办公室、进出口部、生产技术部、质量检验部、财务部、总务部六个部门。办公室负责文件资料;进出口部负责采购原材料,办理出口业务及管理原料库,成品库;生产部负责制定生产计划,负责管辖两个生产车间;质量检验部负责原材料以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工序产品的检验及成品的检验工作;财务部负责往来账项,工商税务工作;总务部负责伙房、安全、卫生等工作。

总经理亲自抓市场工作,几乎天天接待客户。洽谈、揽客户、接订单、发货都是进出口部业务员的工作。进出口部人最多,每一个产品有一个人负责接订单、登记,并把订单传到生产部,任务完成后再由该业务员负责发货到福州港,每类产品有一个业务员负责采购原材料。

4.2具体的工作

4.2.1 办公室和生产技术部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5

(一)项目主题的形成负责这五门课程的有三位老师,针对课程内容及课程要求,三位老师共同拟定三个题目:

1.某甜品生产厂家为生产一款高端曲奇需要从一新西兰奶制品厂家进口奶粉。

2.某鞋厂为生产一款着名品牌鞋需要从意大利一皮革厂进口半成品优质羊皮。

3.某玩具生产厂家为生产一款高端电子玩具需要从日本某电子厂进口电池。

两个班级的学生每个班级分成三组,每组4~5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一个题目。要求一个项目的双方要分属在不同的班级,以激发学生的竞争性,提高参与的热情。学生选好题目后即可以假定所在小组为一个公司,公司为一家已经存在的实际的公司。因为已存在的公司拥有比较全面的背景信息,学生可以利用已有的资源,更加方便直接的定位公司、自己以及产品,更好的进入角色。在这一步骤中,学生可以在商务英语课程中学习专业术语的使用;可以在商务英语写作老师的帮助下书写公司简介,产品推广报告等;商务管理老师帮助学生学习公司活动、商业分析模式、公司的组织结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竞争、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策略、产品的定价、分销、促销等。这一过程的阶段性成果可以体现为公司英文简介、商品介绍及推广报告、公司人员分工及职责分配、SWOT及PEST分析报告、市场营销策略计划书等。学生在分工及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了解自己以及团队成员的优势和劣项,在团队里进行资源分配,形成优势互补。

(二)项目计划的设定学生已经在假定的公司有了自己的分工,下一步的计划就是在充分准备之后联系出口厂家进行贸易沟通,并在贸易意向初步达成的情况下,对贸易细节进行最终的谈判。在这一步骤中,学生可以学习国际贸易课程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包装、运输、支付、保险、贸易流程、合同等;从商务英语写作课中学习要约、询价、报盘、还盘、接受的书写方法;学习商务管理课程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激励、商务沟通、团队管理、危机管理等;在商务谈判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商务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从谈判之前到之后所要做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等。阶段性成果可以为书面形式的要约、询价、报盘、还盘及接受;公司进行本次贸易的预算单;员工激励政策;对方公司背景调查的资料汇总;谈判小组成员分工;谈判计划书;贸易合同书等,学生还可以进行模拟谈判以增加谈判的胜算。这是知识大量积累[!]的一个过程,每一个新的内容与所要完成的任务密切相关,学生会有意识的把这些与项目联系在一起,很快把知识应用起来。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并在团队合作、集体荣誉的激励下仔细思考、推敲、沟通,并相互帮助、鼓励、监督。

(三)项目执行各小组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进入正式谈判。谈判的过程及成果即是之前所有知识积累及准备效果的集中体现。贸易合同书及谈判记录单是项目成果的最终体现。在谈判过程中,学生可以在自己搭建的舞台上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教师尽量不参与谈判过程,但需要在旁观摩,以便之后给出准确的评价和指导。

(四)项目结束,评价和总结在项目完成以后,学生先以公司会议的形式在小组范围内进行交流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的内容包括对各项准备工作的评估,谈判过程中应用策略的评价以及完成整个项目的经验教训。评价和总结对项目教学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再次审视自己的学习目标、过程和效果,是锻炼学生思辨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为进一步确认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效果,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数据采集。问卷主要针对知识的学习情况、综合能力的训练以及性格的培养三个方面进行调查。问卷每个题目有五个层次的选项:

(1)完全同意;

(2)基本同意;

(3)没有明确观点;

(4)基本不同意;

(5)完全不同意。

从问卷的结果看,学生面对自己取得的成果普遍反映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学习中,感受到学习带来的幸福感和成就感。在知识学习方面,92%的学生表示在学习中有明确的目标,88%的学生会主动阅读课外材料。带有明确目标的扩大范围学习,提高了信息输入的数量和质量。80%的学生表示对进一步学习有所期待,学生的学习热情已经被调动起来,对下一阶段的教学做了良好的铺垫。在综合能力培养方面,84%的学生表示有更多的机会进行沟通,在团队协作过程中的交流对合作及沟通能力有良好的促进作用。76%的学生表示对将来的职业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这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清楚未来职业对知识及技能的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的去进行补充和提高,而且有利于学生未来的职业 规划。在性格的培养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是92%的学生能够积极的处理矛盾,并能够听进同伴的建议,这无论在性格培养上还是在心理健康方面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而且大多数学生通过项目学习表现出了合作性和分享精神,愿意为他人考虑,在自己完成任务的时候尽量方便后续工作的进行。这是在其它英语教学活动中很少涉及的方面,也更加健全了在教学中实现对学生积极性格的塑造。在评价和总结的环节中,各商务英语课程教师也要积极参与其中,评估学生们对自己的评价,以班级为单位从自己任课科目的角度对学生的学习及项目的呈现做出指导和总结。教师在对学生完成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的过程中,可以调整从选题、指导、激励、协调等环节的参与程度。根据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充并根据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体现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合作能力、规划能力等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在下一阶段的教学中可以有侧重性的培养。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6

关键词:商务英语函电;职业能力;教学改革;任务型教学法

商务英语函电是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工具。在中职学校里,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是国际商务和商务英语专业必修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其属于专门用途英语范畴,是一门将商务英语和外贸实务相结合的课程,函电教学应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及规律,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不止传授专业知识,更要培养学生语言运用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一、商务英语函电的教学现状

目前,商务英语函电课的教学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教学对象,另一方面是教材和教学内容。

中职学生普遍在中学阶段学习基础较差,自我约束能力差,成绩不理想,以致经常受到老师和家长的责备和抱怨,成为基础教育中常被忽视的教学群体。因而,他们在学习上缺乏自信心,没有学习兴趣和动力,缺乏必要的学习毅力。

目前,商务英语函电教材种类繁多,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教材内容陈旧,缺少较新的实际案例。二是教材课后练习设计与函电实际业务方面联系不紧密,练习题多数侧重于语法训练,缺乏系统性。同时,由于这门学科安排的学时数有限,大部分学时都安排在理论知识学习上,学生能实训的时间很少,这些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课堂上学习的知识内容与实际工作中的同岗位技能相脱节,产生“学非所用”等一系列问题,毕业生很难满足用人单位要求。

二、培养中职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性

中职学生职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他们今后就业能力和工作效能的高低。在当今就业形式严峻和工作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职业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教师在中职教学中,要转变教学观念,教育形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在课程中由“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使学生具备一定职业能力,从而毕业后能快速适应工作环境,胜任从事的工作。

三、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改革建议

(一)教师调整知识结构,积极实践,提升教学能力。

作为该课程的教师,其自身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教学效果,所以教师应不断完善知识结构。

第一,教师应注重自我升值,除了研究书本内容,还要认真学习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同时,教师还需要了解最新的外贸形势,调整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函电教师应积极在企业见习或接受短期实践培训,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从而精通熟练外贸业务,掌握业务流程,提高实践技能水平,在教学中,给学生提供更贴合实际的案例。

第三,要提升能力和素质,教师还应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以此目标促进教学,不仅具备英语听说读写教学能力,还具有职业能力和素养,更好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和参加企业实习。

(二)整合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

商务英语函电应以职业能力为基础,而非以知识设计教学。所以,教学内容不仅要激发学生的兴趣,还要与岗位技能实现对接,力求教学内容与外贸行业的职业能力要求相一致,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首先,教学内容应紧密联系工作,以外贸流程为基础,将每环节的知识点串联起来,通过完成各环节的工作任务,与知识技能相联系,在实践基础构建理论知识。这样,学生不仅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可以做到“学以致用”。

其次,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引导学生联系与函电相关的其他课程,例如,国贸实务、商务单证、货代英语、国贸基础等,让学生系统掌握外贸综合知识,提高外贸业务操作能力。

再次,学校可邀请外贸企业经验丰富的人士兼职上课或开讲座,或者与企业合作,开设外贸企业冠名班,这样,学生可以了解最新外贸动态,并有机会获得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从而将专业知识和技能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

(三)灵活使用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依据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性质,教师可交互穿插使用情景、任务等教学法,开拓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学习效率。

1. 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

教师可把该课程设置为九大情景,分别为①建立业务关系;②询盘、报盘和还盘③订单;④付款方式;⑤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⑥包装;⑦装运;⑧保险;⑨投诉;索赔和解决。以建立业务关系为例,教师可将学生分组,4至6人一组,组建自己的外贸公司,通过讨论,确定公司的名称、产品、商标、办公电话、地址和办公邮箱,并设计公司网站主页。此外,每个小组成员确定身份,一人为总经理,其余可为跟单员、秘书、业务员等。教师根据分组情况,细分一部分小组为进口商,其余的为出口商。

接下来,教师可组织学生开展一个小型交易会,每家模拟外贸公司相互参观和交流,推广公司产品。在这过程里,学生可学习制作产品广告、宣传小册子、商品目录等,并学习相关英文词汇。同时,教师可引导学生头脑风暴,讨论公司可通过哪些途径获取其他公司的信息。

采用情景教学法,教学应尽量创造出真实和贴近工作的交际情景,让学生体验外贸业务各个环节,培养学生搜集信息能力和自学能力,以及合作精神。

2. 采用任务型教学法。

这种教学法适用于中职商务英语函电课程教学,不仅能提高学生商务英语信函写作能力和对函电的兴趣,更重要培养学生在写作中实际交际能力。

以函电中“询盘-报盘-还盘”为例,在布置任务前,教师要求学生分组搜集整理 “询盘-报盘-还盘”相关背景知识,并让学生熟悉相关业务和常用术语。接下来,教师让学生以模拟公司的形式就这流程进行贸易交流,小组把交流所得以报告形式总结出来,教师再让一个小组在5分钟写出一封关于询盘的信,剩下的小组就询盘来信写报盘和还盘。

学生写完信件后,教师让小组互改信件,把写信中语法和用词或业务知识错误总结起来,教师再次强调写此类信件的要点步骤及专业词汇和写作表达方式。

任务型教学法主要是以小组活动形式展开,在相互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适应外贸工作环境的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李琪. 外贸英语函电教学方法初探[J]. 科教文汇,2008,(6).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7

: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8

序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3)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4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2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3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3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3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2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2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3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3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2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3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3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3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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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实习报告范文9

实习目的:熟悉了外贸业务的工作流程及办公环境,尤其是单证的制作与跟单事宜,以及外贸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能,为我今后真正踏入工作岗位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实习小结:

作为外贸英语专业的学生,三年的理论学习,以及自考外贸方面的证书的准备,使我基本掌握了外贸的基础知识,诸如:外贸术语,外贸进出口流程,报关,报检的操作流程。但是,一切的了解还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只有通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才能够将书本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情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我选择了专业对口的暑期实习。

该公司并不是本地最大的外贸公司,但是是相当有潜力的外贸公司。在这里一个多月的生活让我觉得非常愉快,也受益匪浅。我尤其喜欢每天中午12点一到,前台音乐声起,大家就往餐厅走去,一边吃饭一边聊天,有天居然从“麦兜响当当”谈论到“文化大革命”,我听得狂无语。但也正是这种气氛让我觉得很舒服。

实习的一个多月,从一开始无人问津的冷板凳,到后来和所有同事熟络的小帮手,我是觉得很有成就感的。实习生活让我正真体会到白领生活的小资情调和高压力。一方面,正如我们一直追求的白领生活:喝喝茶,吹吹空调,打打电话,聊聊天,一天过去了,月底工资也很高;另一方面,紧张的工作节奏使每个人异常繁忙,而且经常出现一些突发状况需要我们的业务员随机应变。

外贸业务一般有业务洽谈和单证处理两个基本环节。业务员是外贸公司的基础,而单证是后期的处理.一般初进外贸公司都是从单证制作开始,然后跟单。等对外贸所有程序都有所了解了,便可以考虑做外贸业务员,最需要能力和技巧的环节。

外贸不仅涉及外销,也要和国内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在公司的实习有一大半时间都是花在询盘上。公司有自己稳定的客户。通常,外商会把需要的产品寄到公司,然后就由我们公司询价,给外商报价后决定合作具体事宜。

一个多月里,通过询价的环节,我对尼龙扎带、铝合金管、线材、香水喷头、滚筒刷等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如,尼龙扎带黑色可能有回料,看样品要看原色;铝合金管需要磨具,一般有6061和606

3两种常见铝合金;线材有上锌量的区别;我们常看到的带金属色的塑料喷头是表面做了铝氧化。这些原先我并不熟悉的产品,在询价过程中,通过与供应商的联系以及自己在网上的搜索,渐渐有了一定的概念。我相信这种经验的积累会给我未来的工作带来便利。

我的实习小策略:办公室里每个同事都有自己的工作,这时候,我学会了“偷师”: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留意同事间的对话,以及和厂家、外商的电话。通过这些,我了解很多外贸业务的“内幕”。及时吸收这些信息,并举一反三,让我的实习生活十分顺利。比如,我部门一位同事在拍外商样品照片时,把我们外商的商标也拍了进去,前辈就告诉他,我们要学会为客户保密,所以后来,我自己操作时,都会留意一下给厂家看得图片里会不会透露我们客户的资料。

实习心得:

1.管是业余员还是单证员,都应该准备自己的小本子。我觉得至少准备三样:首先是行事历,有日期的那种,需要哪天做的事就在那一页上做记录;第二是工作进度小册子,把每天自己做的事,心得都整理起来,方便以后查找资料;最后就是一些联系过得厂家资料,名片等等。

2.自己的文件要分类管理,每一单合同下,报关、报检、结算用的单据单独用回形针装订。

3.为自己的公司和客户保密。在询价初期,不要过多的透露自己公司的信息,等缩小范围以后,需要对方寄样时,再透露公司名称之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