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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3-15 14:55:02

亲子鉴定报告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1

为做上海媳妇,未婚先孕

今年44岁的林怡,是江苏省盐城地区的一个农村女子。尽管坎坷的命运在她脸上留下了一道道苍老的痕迹,但仍不失当年秀丽的容貌。

年轻时,林怡在老家县城的供销社做临时工,经人介绍,嫁给了县城人。婚后,丈夫嫌弃她是乡下人,稍不满意就拳打脚踢,家中吵闹不断。林怡忍无可忍,1994年与丈夫离婚,6岁的女儿判给了丈夫。

林怡有俩妹妹,都在上海打工,于是她就投奔到上海奉贤,帮助小妹带孩子。

三年后,孩子进了托儿所,林怡闲得无聊。尽管,妹妹们都表示日后为她养老,劝她安心住在她们家中。可这种日子让林怡不踏实,她想在上海找一个归宿。

住在小区内的唐阿姨是位热心人,对林怡甚是怜惜。邻居李清的母亲曾托她帮其儿子介绍对象。

“当时,我们只晓得李清是市区一所大学的老师,因身体欠佳,病休在家。经常看见他的母亲在熬中药,帮助照料他。”在采访唐阿姨时,她快言快语地说,李清为人和气、热情,也能干,谁家电器坏了,谁家孩子要补习外语,他总是乐于帮助。于是,就将林怡介绍给了李清。

李清的母亲在见了林怡后很满意,便挑了个日子安排他们见面。真是有缘千里来相会,李清一见林怡就钟情。两人就此交往甚密,卿卿我我,十分恩爱,很快就开始同居生活。

李清居住的房子是在小区路口的底楼,人员流动频繁。有着经营头脑的李清,考虑到林怡无工作,自己设计了广告牌挂在家门口,让林怡做房屋中介及旧货调剂生意。在老家做过生意的林怡得心应手,每月至少也有近1000元的收入。

不知不觉,林怡与李清的同居日子快快乐乐过了三年。

“李清对你那么好,为何还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呀?”面对亲朋好友的关切,林怡道出了苦衷:李清母亲一定要他们先有孩子再结婚。

“高龄怀孕能行吗?四十多岁的女人,谁还想再生孩子?”林怡痛苦了好长时间,最终为了能与李清名正言顺长相厮守,冒险怀上了孩子。李清得知后高兴得手舞足蹈,立即打电话将这一喜事告知了住在市区的母亲,她即同意李清与林怡登记结婚。

为筹办婚事,丈夫精神病复发

就在他们准备筹办婚事时,不幸的事发生了。

那晚,李清为办婚事问母亲要钱时,在电话中与母亲发生了口角。他当场气得满脸通红,将自己关在卫生间不吭声,林怡吓得使劲敲门,哭喊了好久,李清才打开门,一把将泪流满面的林怡搂在怀中……

第二天,李清的母亲从市区赶来。两人一见面,又吵得很凶,李清还嚷着要杀了母亲。

“李清有病,要到医院去治疗!”李清的母亲临走时丢下了这么一句话,林怡摸不着头脑,不知何故。

隔天中午,林怡与李清刚吃罢饭,“110”警车突然开到了家门口,李清的母亲跟着警察,将李清带上车内,说是送他到“北桥医院”看病。

“北桥医院是专治精神病患者的,李清患有精神病!?”当介绍人唐阿姨将这一情况告诉林怡时,她惊呆了,与李清相爱沐濡了这么长时间,怎么也不敢相信李清是精神病患者。

“赶紧做流产吧!要不然,日后麻烦就多了。”妹妹们获知后,就劝姐姐趁早了断此事。

然而,李清的母亲坚决不同意。她多次打电话给林怡,要求一定保住孩子,还动员邻居说服林怡,并提出只要生下孩子,就给林怡一笔钱。“自己的亲骨肉,怎舍得放弃呢!如果放弃了,就等于放弃了这桩婚姻。”想在上海安家的林怡,怀着对李清的一片深情,决定生下这孩子。

眼看分娩期来临,林怡迫切希望李清在身边。于是,2003年国庆前夕,还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北桥分院治疗中的李清被家人接回了家。

10月18日,挺着大肚子的林怡与李清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

不久,林怡顺利地产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李清与他母亲甚是高兴。

在小孙女满月的那天,李清的母亲特意在饭店举办儿子的婚庆及小孙女的满月宴,还邀请了双方的亲朋好友参加。

熬了三年多的林怡终于名正言顺地成了上海媳妇,终于在上海安了家。

丈夫坠楼身亡,婚姻被判无效

孩子的诞生,无疑给家庭带来了快乐,尤其是李清更是视女儿为掌上明珠,宁可自己省吃俭用,却舍得把钱花在女儿身上。随着女儿花费的增大,家庭负担明显加重,李清萌发了想到香港做生意的念头。林怡阻止不成,只得由李清独自到香港旅游。

2004年4月29日,在李清结束旅游即将回来前夕,林怡突然接到了深圳警方打来的电话,说是李清出事了!

第二天,林怡抱着女儿随婆婆等人匆匆赶到了深圳。当地警察出示了调查结果:李清系高坠死亡。

没了丈夫,抚养女儿的责任只得由林怡一人承担。她边带孩子边做旧货调剂生意,靠微薄的收入维持着这个家庭。

谁知,三个月后,即8月初的一天,林怡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及诉讼状副本。不识字的林怡不知咋回事,在咨询了邻居后得知,婆婆在和她打官司,要求法院宣告儿子与媳妇的婚姻无效。

林怡怎么也想不通,丈夫尸骨未寒,婆婆竟翻脸不认人,要将她赶出李家。她气得不知所措,在妹妹们的帮助下,聘请了奉贤区南桥镇法律服务所的林吉忠为诉讼人。林吉忠在此案后,想方设法获取了许多证据,证实林怡在不知李清患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与之相识相恋并同居怀孕,力图挽住林怡的婚姻。

然而,事实是无情的。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北桥分院了解时获知,李清生前于2003年4月22日至9月30日,因精神分裂症复发第三次入住该院之前,其有两次住院史。他的出院是由其母亲的要求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办理的,病尚未治愈。

医院的这份材料证实了李清是在精神分裂症复发期与林怡结婚的。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李清与林怡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手续所缔结,但因李清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直至死亡未能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对此,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李清与林怡的婚姻无效。

亲子鉴定无效,女儿获得继承权

李清的母亲为何要解除已故儿子的婚姻呢?在以后的一场场诉讼中她向法

院提供的证据,道出了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原来,当她带着林怡母女俩到深圳料理儿子后事时,背着儿媳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对孩子做亲子鉴定。据她陈述,在儿子尸体火化之前,她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了证明,与法医同去殡仪馆,从儿子身上采了血样,又悄悄地从孩子头上拔了几个带毛囊的头发,委托有资质的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是儿子与孩子没有亲子关系。

儿子死了,孩子又不是李家的血脉,儿子遗留下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怎可归不是李家的外来人呢?李清的母亲想到自己老来人财两空,悲伤中深感恼火。经人指点,便欲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儿子留下的这份遗产。

在第一场官司获胜后,李清的母亲凭着这份判决书及亲子鉴定书,以自己是儿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通过有关部门将这套房子过继到了她的名下,取得了房产证。

2005年12月6日,她第二次将一张诉状送到了法院,以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唯一合法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林怡母女俩从所居住的房屋迁出。

眼看自己与女儿将无家可归,林怡再次找到了林吉忠。

“没有法院对系争房屋的判决书,仅凭亲子鉴定书就剥夺了孩子的继承权,这是不合法的!”正当林吉忠准备为林怡的女儿打行政官司时,李清的母亲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法院撤回了。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林怡将陷入更惨的困境中。

李清的母亲随即将第三张诉状送到了法院,称林怡之女李文扬与其儿子没有亲子关系,不享有继承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李文扬对被继承人李清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她在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除了法院对其儿子与林怡的婚姻无效判决书及亲子鉴定书外,还提供了其儿子生前因不育症就诊的医疗费收据等。

在法院审理中,李清的母亲为了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其子与被告李文扬无亲子关系,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她诉称,重新鉴定需要的李清血样乃保存在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该所同意借用所保存的李清血样。

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供的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是否合法有效?能否证明该所保存的血样就是李清的?律师林吉忠辩称,原告提供的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其委托人是原告,系本案利害人。且采集的所谓李清的血样及李文扬的带毛囊的头发,是在被告法定人不知情下擅自取样,无法证明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采用的检材就是李清和李文扬的血样及毛发。故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排除原告之子李清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他提出,鉴于被告年幼,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属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基本条件是男、女、孩子三方一起到场,提供血样。无此基本条件,亲子鉴定不能进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系原告在儿子李清身亡后没征得被告法定人的同意下采样鉴定,显然不符合亲子鉴定的法定程序,属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收据,法院认为此证据只能证明被继承人李清曾因病去医院就治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子没有亲子关系的事实。

今年7月4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判决时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传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本案中,原告之子李清与被告法定人林怡的婚姻被本院判决宣布无效后,他们在共同生活中生育的子女依法为未婚生子女,同样依法对原告之子李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为此,法院判决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对被继承人李清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母女无家可归,法律援助讨公道

官司打赢了,但事情并未如林怡所想的。

不久,林怡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及诉讼状副本,得知李清的母亲对此判决不服,已再次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系经当地派出所介绍,具有鉴定资质,虽然在程序上有不完善之处,也是因李清突然坠楼死亡,尸体必须尽快火化的客观原因所致,但鉴定结论合法”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然而,还未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怡接到了李清母亲打来的电话,说是这套房子已卖给别人,让她近日即搬离。

“官司还未结束,女儿拥有产权,这房子怎可擅自卖掉呢?”林怡态度很坚决地告诉她,决不搬走!

于是就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8月20日那天,李清的母亲带了20多个人,强行闯入林怡家,将她家的所有东西都扔在路边,硬是将林怡母女俩赶出了家门。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2

乙:做什么呀?

甲:给你儿子做亲子鉴定啊。

乙:你做精神病鉴定了吗?

甲:这叫怎么说话。

乙:怎么说话,有一见面就问这个的吗?

甲:嗷,一见面不能问这个。

乙:对啦。

甲:呆一会儿再问。

乙:哎,呆一会儿也不能问。

甲:我这不是关心你嘛,别人我还不问呢。真的,做了吗?

乙:你再问这个我跟你急啊。

甲:你看,我这是为你好,你现在不做,将来你知道真相就晚了,到时我怕你……公鸡看见母鸡下蛋——急了。

乙:什么意思?

甲:那母鸡下的是鸭蛋。

乙:我们家母鸡下的就是鸡蛋……咳!我老婆生的儿子就是我的,不用鉴定。

甲:真不用鉴定?我可看你儿子越长越不像你。

乙:不像我像你?

甲:您别这么客气。

乙:谁跟你客气了,朋友妻不可欺,知道吗?

甲:是啊?我给听错了。

乙:你听成什么了?

甲:我听成朋友妻不客气。

乙:他就往里糊涂不往外糊涂。

甲:真的,你看你儿子长得越来越像那谁。

乙:像谁?

甲:谁,(往台下看)就那谁……

乙:行了,别胡说八道了,儿子长得不像爸爸的多了,你都劝人家做亲子鉴定?

甲:如果爸爸是谁不一定,那就得去做亲子鉴定,这样婚外恋才能被否定,家庭关系得到确定,对爱人的信任更坚定,爱情得肯定,夫妻被固定,婚姻才稳定,社会就安定。

乙:你这什么乱七八糟的。

甲:不算太乱。

乙:你儿子长得也不像你,你怎么不去做亲子鉴定呢?

甲:我?我做了,这么现代化的事我能落下嘛,这个高科技你得享受。

乙:呸!血缘关系可以鉴定,但夫妻间的信任是任何高科技手段都无法鉴定的。

甲:说得好听,我和我爱人刚认识9个月,我儿子就诞生了,我信任谁呀?

乙:啊?刚认识9个月就生孩子了,哎呀,你这本事够大的。

甲:不算太大,我这个人办事就是讲效率。

乙:我夸你呢?这位听不出好赖话。

甲:我一说去做亲子鉴定,我爱人跟我急啦。

乙:搁我我也急。

甲:“我告你啊,正派母鸡绝不会下鸭蛋,要做你自己做去,我不去。”

乙:得,你爱人不去。

甲:这人怎么一点团队精神都没有啊,总想单独行动。

乙:这事有讲团队精神的吗?

甲:你不去只能说明你不敢保证是鸡蛋。

乙:她不去,你自己去。

甲:废话,人家医生说了,做亲子鉴定,最少得三个人。

乙:那要最多呢?

甲:最多也就四五个人。

乙:够讲团队精神的。

甲:我爱人一赌气带着儿子回了娘家,一个月没回来,我可受不了了。

乙:得,剩你一个人,这回别说鸭蛋,连鸡蛋都没了。

甲:我爱人不在家我睡不着觉啊。

乙:那就把她接回来吧。

甲:接回来?她不在家,我自己想办法。

乙:对,公鸡不留神也能下个蛋。

甲:你怎么老惦着下蛋?睡不着觉,我……我听收音机。

乙:对,听一会儿就困了。

甲:哎呀!

乙:怎么了?

甲:一个电台正播广告。

乙:什么广告?

甲:(学广播)“先生,您肾虚吗?”

乙:这是医药广告。

甲:我除了心虚哪都不虚,我不听这个,我换个台。

乙:听听别的。

甲:(学广播)“男人,你为什么不行?”

乙:啊,问你了,为什么不行?

甲:为什么不行?我行,我不听这个,总听行也不行了。

乙:再换个台。

甲:这回好了,不是广告。

乙:那就听听吧。

甲:(学广播)“听众朋友们大家好,现在是新婚夫妻生活栏目。”

乙:晚上11点以后这方面的内容是多点。

甲:你还别说,我听了半个小时……

乙:睡着了。

甲:更不困了。

乙:听这个那能困吗?

甲:我爱人在家的时候收音机里也不播这个,我爱人不在家它怎么老播这个呀。

乙:对呀,你爱人在家你就顾不上听收音机了。

甲:我不睡了,我起来我……我上网。

乙:对,上网看看新闻。

甲:哎呀!

乙:又怎么了?

甲:这是什么网啊?(双手捂眼从指缝往外看)我都不好意思看。

乙:你这叫不好意思看呢?

甲:太不像话了,下线,关电脑,睡觉。

乙:我看你恐怕更睡不着了。

甲:你怎么知道的,你爱人也回过娘家?

乙:谁呀。

甲:睡不着觉我出去遛遛。

乙:哎,出去散散心,回来再睡。

甲:遛了两个路口,前面有个小商店,只见门上写着两个字。

乙:什么字?

甲:保健。

乙:嗷,那是卖保健品、营养品的药店。

甲:我进去看看……我的妈呀!这都是什么呀,跟真人一模一样啊。

乙:我明白了,你进的是成人保健品商店。

甲:我刚要走,售货员把我拉住了:“大哥,别不好意思,看看,这都是进口的高级电动仿真品,才3000块钱,您买了它,您……您都不用结婚啦。”

乙:3000块钱买一“媳妇”。

甲:早说呀,早说我就不结婚了。

乙:对呀,那能省多少钱呢。

甲:我从小商店里出来,往前走了几步,有一个理发店,我一看理个发吧,我刚要进去,门口站着的小姐说了一句话,我不敢进去了。

乙:说的什么你就不敢进去了?

甲:“大哥,按摩吗?”

乙:这你害什么怕呀?

甲:没法不害怕,那个小姐穿的裙子短得……跟没穿一样。

乙:咳,别遛了,赶紧回家吧。

甲:第二天早晨起床、上班,我打开门一瞧……

乙:看见什么啦?

甲:防盗门上插着30多张小广告,我拿下来一看。

乙:写的什么?

甲:哎呀!这哪是广告啊,这纯粹是呀,我一生气……

乙:全撕了。

甲:留着下班再看。

乙:他就爱看这个。

甲:到了单位,干了一会儿活,我肚子疼,得去厕所。

乙:对,俗话说懒什么上磨什么多嘛。

甲:我顺手拿了几张报纸就往厕所跑,到了厕所我打开报纸一看,坏了,我拿的6张全是广告版。

乙:广告看看也挺有意思的。

甲:太有意思啦,(读报)“男同胞们,你ed了吗?”

乙:什么叫ed呀?

甲:愚昧,无知,没有医学常识,看来身体不错。

乙:对,我身体好,不用懂这个,不像你一上网就死机。

甲:谁呀,ed是英文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男同志功能障碍。

乙:他要没这毛病能这么明白嘛。

甲:我一看这张不能看,换一张。

乙:哎,看看别的。

甲:看看这张(读报)“做个‘持久’好男人。”

乙:咳,现在这方面的广告是多点。

甲:我就不信都是这方面的,看这张(读报)“先生,你为什么心有余而力不足?”

乙:我看你像“力不足”。

甲:我一生气,干脆。

乙:捏着鼻子看吧。

甲:提上裤子跑吧。

乙:怎么跑啦?

甲:我净看这个我……我还怎么上厕所?

乙:咳。

甲:好不容易熬到下班了。

乙:赶紧回家上厕所吧,憋了一天了。

甲:不行,我得去逛逛书摊儿。

乙:打算买本书?

甲:啊,晚上再睡不着觉我好看书啊。

乙:对,现在图书市场非常繁荣,是个人就能写本书。

甲:我到了书摊儿跟前一看,这都什么书啊:《她想上床》、《她和谁上床》、《她上了谁的床》、《谁上了她的床》、《谁和谁上床》、《吃完饭上床》、《喝完酒上床》、《洗完澡上床》,这还有《上床之前》、《正在床上》、《上床以后》、《没完没了上床》、《上了床就不下来》上床……

乙:行了。

甲:上床……

乙:行了,累了。

甲:我不累。

乙:你不累,床累了,现在有的书就是这样,那书名跟内容一点关系都没有。

甲:我不看书了,我看看杂志吧。

乙:现在这杂志也是这样,不管是什么内容的,封面一律大美女。

甲:这大美女夏天看着还行,冬天看着冷。

乙:穿得太少。

甲:你说现在这人都怎么了这是?啊?

乙:你问谁啊?

甲:难怪我儿子不像我呢,就这个环境,啊,那母鸡能保证不下鸭蛋嘛。

乙:不管鸡蛋鸭蛋自己下的就是好蛋,

甲:对,不管鸡蛋鸭蛋反正你是什么蛋也下不了。

乙:废话,还说你爱人吧,她同意去做亲子鉴定吗?

甲:她能不同意嘛。

乙:这是你爱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

甲:她倒不是这个意思。

乙:那她什么意思?

甲:我爱人当初是和我认识一个月以后才和前男友分的手,她说做做鉴定也好。

乙:啊?这什么两口子,鉴定结果你儿子到底是谁的?

甲:反正不是你的。

乙:废话,我没这团队精神。

甲:在科学面前,爱情得到了鉴定,我儿子还真是我自己独资的。

乙:不是鸭蛋吧。

甲:还是我爱人说得对,正派母鸡是绝不会下鸭蛋的。

乙:对喽。

甲:不留神也许下个鹅蛋。

乙:咳,别瞎怀疑了。

甲:不怀疑不行,我还得去做亲子鉴定。

乙:你不是不怀疑你爱人了吗?

甲:对啊,可现在我爱人又怀疑我了。

乙:怀疑你儿子是你和别人生的?

甲:有不知道孩子爸爸是谁的,还没有不知道孩子妈妈是谁的呢。

乙:那你爱人怀疑什么?

甲:我爱人怀疑我同学的女儿是我生的。

乙:嗷,你爱人怀疑你生过孩子。

甲:我能生孩子嘛,它是这么回事,我有一个小学同学是个女生,我们这些年一直有来往,我呢特别喜欢我的女同学的女儿,我爱人现在怀疑我的女同学的女儿是我和我的女同学生的,所以她让我去做亲子鉴定。

乙:做亲子鉴定这一现象,折射出当今个别夫妻间的诚信危机。

甲:(学自己爱人)“不是我不信任你,你说?你的同学在10年前就和她老公离婚了,怎么她闺女今年才9岁呢?啊!?”

乙:对呀,要结婚10年孩子9岁,这不新鲜,这离婚10年了孩子9岁,这账怎么算的?

甲:(学自己爱人)“我说你怎么让你同学的闺女喊你干爹呢,原来你不是干爹,你是湿爹。”

乙:那是水大了。

甲:为了证明我的清白,我坚决……

乙:去做鉴定。

甲:不能去。

乙:做完鉴定你爱人不就不怀疑你了嘛。

甲:那不行,那要万一,万一,(羞涩地)你明白了吧。

乙:啊?说了半天你也不敢肯定啊。

甲:废话,这事谁敢肯定啊,搁你你也不敢肯定。

乙:那可不,谁呀,我根本就没这事。

甲:我爱人说了,如果我不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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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鉴定,就说明我真是湿爹,她就跟我离婚。

乙:那就去吧。

甲:对啊,要万一,万一不是我的呢。

乙:你说当初你要咬住牙,现在哪有这么多万一啊。

甲:那天我们凑齐了6个人就去血液中心了,到那以后……

乙:你等会吧,这是够有团队精神的,怎么做亲子鉴定还有去6个人的,你不说3个人就行吗?

甲:刚才我不告你了吗,也有四五个人的。

乙:那也用不着6个人呢。

甲:我这情况特殊,就得6个人,一个都不能少。

乙:够热闹的,这6个人都是谁啊?

甲:首先,有我的女同学。

乙:母亲当然得去。

甲:第二位,我的女同学的女儿。

乙:孩子肯定也得去。

甲:第三位,一号疑似爸爸——我。

乙:演戏他没混上男一号,跑这他当上男一号啦。

甲:你别这么早下结论,这男一号还指不定是谁哪。

乙:咳,那么第四位是谁呀?

甲:二号疑似爸爸——我的女同学的前夫。

乙:看来这婚也没离利索,那第五位呢?

甲:三号疑似爸爸——我的女同学在网上认识的一个网友。

乙:啊?网友也去啊。

甲:啊,她跟网友见过一次面。

乙:好嘛,那男四号是谁啊?

甲:我爱人。

乙:怎么这里还有你爱人?

甲:啊,她能不去嘛,她怕我们作弊,她是去监视我们的。

乙:嗷,真正做鉴定的才5个人。

甲:对,不算太多吧。

乙:(嘲讽地)不多,鉴定结果孩子爸爸到底是谁呀?

甲:最终三号疑似爸爸荣获确诊爸爸。

乙:啊?就是那位网友。

甲:这个结果连我的女同学都没想到,要不说,爱情必须经过科学的鉴定呢。

乙:你那位女同学和网友不就见过一次面吗?

甲:一次就够了,这互联网都是高科技,那都高效率,你不懂这个。

乙:呸!这是对高科技的亵渎,对爱情的玷污,你……良心大大地坏啦。

甲:咳,反正通过这次鉴定,我爱人不怀疑我了。

乙:以后对待生活严肃点吧,这回算没事了。

甲:没事了?我还得去做亲子鉴定。

乙:你们夫妻不是谁也不怀疑谁了吗?

甲:对啊。

乙:那怎么还去做亲子鉴定啊?

甲:我爸又怀疑我妈啦。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3

广西无户口落户细则:8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

在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

在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 14 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8.其他无户口人员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广西彻底解决八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自治区公安厅专门制定工作细则,对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详细要求。

据了解,八类无户口人员分别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等。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4

代孕产下龙凤胎,

幸福家庭遭横祸

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上海市闵行区居民陈曼家里传出激烈的争吵声,争吵的一方是身为儿媳的陈曼,另一方则是她的婆婆黄佩荣,公公高天礼也在一旁为老伴助阵。76岁的黄佩荣情绪激动,吼着让陈曼拿出她和一对3岁龙凤胎儿女的亲子鉴定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她和两个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就收回陈曼对孩子的监护权。

面对婆婆的强势相逼,陈曼显得有些慌乱,她分辩说当初她和丈夫一起与两个孩子做了亲子鉴定,丈夫的还在,她的可能被保姆收拾房间时弄丢了。面对她的解释,婆婆根本不信。

婆媳争吵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为什么黄佩荣要向儿媳索要她与两个孩子的亲子鉴定书呢?作为儿媳,陈曼为何表现得如此慌乱?原来,这背后陈曼有着不为人知的苦衷和隐情。

陈曼时年40岁,与刚去世不久的丈夫高桐7年前结婚,两人都是再婚。此前,高桐有过两次婚姻,育有一儿一女。陈曼结过一次婚,因为一直不孕,前夫向她提出了离婚。

离婚后,陈曼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并有了再婚的打算。在认识的几个男士当中,她对开有一家软件公司的高桐有了好感。高桐大她4岁,看上去斯文儒雅。两人相处期间,陈曼坦言自己没有生育能力,高桐善解人意地说,反正他也有两个孩子了,不要孩子也可以。陈曼觉得高桐为人大度有涵养,就和他走到了一起。

婚后,陈曼和高桐感情甚笃。生活中,陈曼时时流露出对孩子的喜爱以及对做母亲的渴盼。和高桐一起散步,看到别人的孩子,她总会不由自主地多看几眼,有时还上前逗一逗。每次参加亲友为孩子举办的生日宴,陈曼脸上总挂着深深的失落。

看到陈曼如此想做母亲,高桐对她说:“既然你这么喜欢孩子,我可以给你一个,不过是和你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你能保证喜欢他(她)吗?”陈曼听后,一脸的疑惑。怕妻子误解,高桐解释说:“像咱们这种情况,想要孩子得冒点险。国家虽然禁止代孕,但由于利益驱动,社会上有一些代孕公司,只要掏钱,还是能办到的。只不过得由别的女人提供正常、健康的卵子,还得找人代孕。”

听了丈夫的解释,陈曼内心既激动又担心,怕事情真的操作成功了,将来她无法向孩子解释他们的身世。高桐说:“这种事情不能让第三方知道,咱们会把秘密带进坟墓的。”丈夫的话打消了陈曼的疑虑,她对丈夫说:“只要是你的孩子,我都会尽心抚养,你赶紧操办此事吧!”

2011年2月初,通过代孕,高桐有了一对龙凤胎。后来,经过健康检查及亲子鉴定后,他带着陈曼接回了两个孩子。陈曼对两个孩子十分疼爱,给儿子取名帅帅,女儿取名依依。她对帅帅和依依的照料很细心,虽然有保姆相助,但照顾孩子的事她大都亲力亲为。

一双儿女一天天长大,高桐对两个孩子也是疼爱有加,一下班就把孩子抱在怀里逗乐。自从有了儿子和女儿,陈曼浑身都是劲儿,家里也充满了欢乐与祥和的气氛。

然而,人有旦夕祸福。2014年2月6日早上,高桐突然脸色蜡黄,腹痛不止。陈曼要去搀他,他摆摆手说:“快打120!”陈曼这才醒悟过来,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车把高桐送进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伴有出血症状。随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陈曼跪求医生救救她的丈夫,然而,医生用尽了手段,最终也未能挽回高桐的生命。

公婆要夺监护权,

代孕真相遭曝光

丈夫英年早逝,陈曼悲痛万分,当时她想得最多的是,一双儿女没了爸爸,她会尽心尽力地抚养孩子长大成人。

让陈曼纳闷的是,丈夫离世前,公婆很少到她家来看望孙子孙女,自从高桐离世,老两口三天两头就要来她家一趟。最让陈曼疑惑的是,老两口没事还到高桐生前经营的公司转悠,找公司会计问这问那。起初,陈曼对公婆很是隐忍,没想到一件事情终于导致了双方矛盾爆发。

帅帅和依依的户口原本落在爷爷奶奶家。想到两个孩子3年后就该上小学了,而陈曼父母家附近正好有个热点小学,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孩子落户直系亲属家须满3年以上才能获得就近入学资格,于是陈曼就想把两个孩子的户口从公婆那里迁出来,落到她父母家。没想到,她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公婆的警惕。

在陈曼和高桐结婚前,公婆是知道陈曼不能生育的。陈曼和高桐找代孕公司生孩子,对公婆说是取她的卵子和高桐的,然后找人代孕。帅帅和依依出生后,公婆对他们并不太上心,连陈曼的家门都很少登。自从高桐去世,公婆就一下子改变了对两个孩子的态度。陈曼想把孩子的户口迁出,让公婆觉得她有了外心,一怒之下,他们要求陈曼出具她与孩子的亲子鉴定书。陈曼提供了高桐生前所做的亲子鉴定报告书,公婆一看鉴定报告书是由湖北武汉一家亲子鉴定中心出具的,而且只有儿子的,没有儿媳的,他们坚持要陈曼拿出她与孩子的亲子鉴定报告。陈曼变得支支吾吾,老两口心里生疑,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了激烈争吵。

和公婆发生争执后的第三天,公婆借口来看孙子孙女,又来到陈曼家里。这次公婆倒没有找碴儿,公公逗着孙子孙女玩了一会儿,婆婆还到各个房间巡视了一遍,随后,老两口就离开了。

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公婆再次来到陈曼家,老两口表情严肃,说想和陈曼谈谈。公公高天礼随后从包里拿出一份亲子鉴定报告书递给陈曼。陈曼一看,亲子鉴定书是有关她和两个孩子的,鉴定结果排除了她与帅帅和依依的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她并不是两个孩子的生物学母亲。

面对这份亲子鉴定书,陈曼有些疑惑。原来,当初面对陈曼拿不出亲子鉴定书时的慌乱,高天礼和老伴已起了疑心,他们怀疑没有生育能力的儿媳与两个孩子不存在血亲关系。于是,老两口借口来看孙子孙女的机会,由黄佩荣悄悄到陈曼的卧室采集到她的几根头发,连同两个孩子的毛发一起送到上海一家亲子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那份亲子鉴定书让陈曼顿时明白了公婆的目的。果不其然,婆婆黄佩荣晃着手中那份亲子鉴定书,以严厉的口吻对陈曼说:“这份亲子鉴定证明你和这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这两个孩子是我们高家的血脉,我要收回对他们的监护权!”对于婆婆的决定,陈曼当即拒绝:“我养了这两个孩子几年,对他们早就视如己出,我是不会把孩子让给你们的,你们不就是想占有两个孩子应得的那份财产吗?何必遮遮掩掩!”

被儿媳点出了真实意图,黄佩荣也不客气地说:“我们当然不想遮掩,我儿子打拼多年挣下的财富,我们有资格管理好。这两个孩子我们要定了,如果你不答应,咱们就法庭上见!”公婆撂下这句话,摔门走了。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陈曼除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别的办法。鉴于自己并不是帅帅和依依的生物学母亲,而且孩子又是通过代孕这种非法渠道得来的,陈曼担心各种证据都对自己不利,一旦走上法庭,会面临败诉的结局。想到抚养了几年的孩子可能会被生生夺走,陈曼忧心如焚。

为了把两个孩子留在身边,陈曼找到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听了她讲述的情况,分析说,如果公婆将她告上法庭,官司的结局很难预料,因为代孕生子毕竟是不合法的,如果法院支持陈曼获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就意味着默许或纵容代孕生子这一非法现象,这是对陈曼最不利的地方。看到陈曼忧心忡忡,律师安慰她说:“这个案件对你有利的是,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你抚养,应推定为你和丈夫的婚生子女,和你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在监护权方面,我国法律一向强调的是保证儿童的最大利益。”

首例代孕监护权案,

两审悲喜两重天

然而,让陈曼担心的事情还是来了。2015年元旦前,陈曼接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公婆已经把她告上了法庭,他们以陈曼与两个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为由,请求变更孙子孙女的监护权。

接到法院传票后,陈曼聘请律师应诉。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排除原告高天礼、黄佩荣与孙子帅帅、孙女依依存在祖孙血缘关系,可以排除陈曼为帅帅、依依的生物学母亲。这个鉴定结果对高天礼夫妇十分有利。为了打消主审法官的顾虑,高天礼、黄佩荣还提供了医院为他们出具的健康证明,而且他们还表示,他们的女儿也支持他们抚养两个孩子。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及国内并没有相关判例,主审法官从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把原、被告约到一起进行调解,试图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高天礼和老伴很清楚,这个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对他们有利,因此一直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官按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陈曼怕判决后会失去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曾在调解中恳求公婆能放她和两个孩子一马,两个孩子就是她的生命,如果没有了孩子,她的精神支柱就垮了。面对陈曼的苦苦哀求,黄佩荣和老伴不为所动,坚持索要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由于案件特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还召开了“专家法官联席会议”。经过专家评审组、合议庭的评审、商议,2015年7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高天礼夫妇请求变更孙子、孙女抚养权一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陈曼与两个孩子未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况且代孕本身不具合法性,陈曼与两个孩子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由此判决帅帅、依依的监护权归高天礼夫妇所有,被告陈曼须将孩子交由原告抚养。判决下达后,陈曼情绪激动,当庭表示会上诉。

9月,陈曼重新聘请律师,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两个孩子仍由她抚养。

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曼的律师认为,两个孩子虽系代孕所生,但出生后一直跟随陈曼生活,在孩子的心里,陈曼就是他们的妈妈,亲子关系非常融洽,原告与这对龙凤胎之间能够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本案的目的是要解决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因此,本着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负责,从孩子今后的成长出发,法院的判决应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法庭辩论阶段,陈曼的律师还对高天礼夫妇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方式提出了异议。律师认为,孩子的爷爷已经82岁,奶奶78岁,两人的年龄与身体条件都不适合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况且他们一审时提出要把孩子送到在外地生活的女儿处抚养。因为他们的女儿与两个孩子几乎没有任何接触,彼此之间更谈不上有感情,把与陈曼建立了深厚感情的孩子送到陌生的地方,与不熟悉的人生活在一起,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为案情特殊,法院庭审结束后没有当庭宣判。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5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在审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采用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及其应用问题作出的任何规定。为了适应审判实务上的需要,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关系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并且该《批复》认为: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还强调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虽然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二十多年前做出的,且也仅仅是一个笼统的、指导性的意见,但是,由于该批复仅要求对亲子鉴定案件“区别情况,慎重对待”,而没有提出明确的操作标准,致使在实务上对同一类案件往往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妥贴把握这一尺度。

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在亲子鉴定上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审判业务庭经过集体讨论曾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即指导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形成上述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涉及夫妻双方、子女、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证明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份强调申请一方的举证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视申请一方的举证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第三,证明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 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证明妨碍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2]。

二、对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法律性质的基本认知

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是一种涉及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案件。这种身份关系案件属于人事诉讼的范畴,而人事诉讼是指因涉及人的身份的确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关于亲子关系案件与人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人事诉讼作为处理涉及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禁治产案件及死亡宣告案件等有关的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其中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属于基本的身份关系,因此将其特别规定在人事诉讼程序当中[3]。

在整体结构上,人事诉讼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分支性程序。从性质上来划分,民事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关系案件与身份关系案件。而人事诉讼仅涉及某些类型的身份关系案件,如亲子关系案件、婚姻案件、收养案件等,并不涉及单纯的财产关系案件。有学者指出,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与能力关系为其标的,这种身份关系与能力关系,不但涉及当事人主体的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与国家公益。并且,裁判结果不仅影响诉讼当事人个人的权益,更涉及社会秩序与国家公益。因此,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禁止当事人自由处分[4]。对此,我认为,由于人事诉讼中所涉及身份关系案件遇有的情形纷繁复杂,在个案当中,应当允许法官享有相应的裁量权,也就是,在不违背这类案件基本性质的条件下,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最佳利益、利益均衡、社会效益及降低诉讼成本等原则,对于个案情形进行酌量判定。

在亲子关系问题上,各国均设定亲子关系法律推定制度,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该项制度已被赋予一些新的功能与目的,除了有助于及时确定子女与生父间的身份关系,维护身份关系的安定性以及家庭关系和睦这些传统上的功能与目的之外,在现实条件下,还可有助于避免因追求自然血缘关系所造成的社会成本[5],有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及有关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与亲子关系法律推定制度相对应的是亲子关系的否认制度,这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经法律推定所确认的亲子关系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这就出现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与自然血缘上的亲子关系不相一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以救济权利人,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利害关系人享有否认权,也就是以提起否认之诉的形式来决定是否在司法上能够推翻这种法律推定。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滥用否认权,就会严重影响业已存在的(经法律所推定的)亲子之间身份关系的安定性,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甚至有损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案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不可不加任何限制。由于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以注重维护身份关系稳定性为重心,则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和有关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在有些情况下,以追求血缘关系真实性为重心,则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及知情权[6],还有助于促使真实生父承担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且还有利于及时免除被推定为生父的人避免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形,综合各种考量因素来决定以何者为重心。

无论是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还是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均是以生物学上或父子女关系存否的事实作为其证明对象,这种事实真相的发现,最终所要裁判的是法律上父子女关系存在与否。在诉讼上,通过证据调查如能认定有关亲子之间生物学上的自然血缘关系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其结果将会导致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使非婚生子女取得法律上父子(女)关系,而在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中使婚生子女沦为非婚生子女。在审理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应当注重考虑平衡血统的真实性与以社会秩序、身份关系的安定等为重心的公益上的事项和理由。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也并非一味以追求实质的真实为要务,应当允许法律制度的目的与自然真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与空间。

从许多国家的审判实务来看,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实行的是一种有限实体真实发现主义,这种有限性来源于司法审查所作出的限制性判断,实际上,这种有限性系受到以实体法为基础的司法原则及社会公共政策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上,亲子关系的确定并非完全以血统事实即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来作出判断,允许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与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存在一定的距离,其目的在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有关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这种案件事实真相的认知,也可将其界定为系信赖真实主义的体现。

在审判实务上,由于个案情形纷繁复杂,不一而论。也就是说,在一些情形下,由于并不存在司法原则及公共政策所限制的情事,使得案件的公益性需求显得更为强烈,因此有必要强调血统客观的真实性,对于血缘鉴定可制定较具强制性的规定;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在司法原则及公共政策作用之下,可不将血统客观真实作为建构亲子关系的唯一考量来看待,这是因为,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作为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其立法意图并非基于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子女系自夫受胎的几率极高,而是为了保障妻在婚姻关系中受胎所生子女身份与地位的安定性,不使其因生母与夫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导致造成其沦非婚生子女的结果,以致于负担身份上、法律上与社会上的不利益。因此,在法律仍有其自身的价值判断条件下,对于被告的相关权益有加以衡量的必要。

三、现代社会条件下因科学证据所带来的挑战与抉择

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由于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牵扯诉讼当事人现有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关系变动与既有权益的损益,甚至还涉及诉讼外第三人的身份关系与既有利益。因此,长期以来,对于涉及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对真实的发现强调以实体真实主义为原则,也就是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目标。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对通常身份关系案件所提倡的实体真实主义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类已经完全掌握了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技术。

目前,国内外通常采用亲子鉴定的主要手段有血型检验和DNA多态性检验。所谓血型检验是指采用血液中各种成份的遗传多态性标志检验。它主要包括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所谓DNA多态型检验,主要是指采用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者毛发等组织。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最为科学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对于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几近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这种发生在证明方法上的重大革命,势必对传统社会条件下亲子关系案件所应采行的实体真实主义、职权探知主义等原则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某种意义上,采用DNA亲子鉴定这种证明方法,为在亲子关系案件的审理中贯彻与实现实体真实主义提供了可靠而便捷的条件,并且也使职权探知主义在亲子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贯彻发生结构性的调整。也就是说,只要原告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或者否定亲子关系之诉中提出有关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必要的初步表面性证据,只要法院从审理这类案件所应当遵循的司法原则及公共政策出发,认为有必要在个案中追求实体(客观)真实时,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要求相关当事人接受DNA亲子鉴定。法院的职权探知主义被主要限定在,如果相关当事人拒不接受DNA亲子鉴定时,法院应当如何收集调查相关的证据以及对当事人所未提交的证据加以斟酌这种领域与范围。但是,在诉讼上,当该鉴定将影响当事人或第三人健康、隐私时,尤其是以其结果可能破坏未成年人子女既有的最佳利益时,这时不得采取这种血缘鉴定的方式来进行证据调查。这就意味着,在诉讼上,并非不论其情形如何,均以取得血型或DNA鉴定等科学性证据为必要。因此,作为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当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现实社会条件下,虽然能够借助先进的DNA鉴定技术来发现客观事实真相,但是,当因这种发现所产生的后果有违以实体法为基础所确立的司法原则及社会公共政策时,对于这种客观真实的发现在司法上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

从目前的基本状况来看,在审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为了查明某一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自然血缘关系,最为准确的方式就是采用DNA鉴定方式,而在司法上是否必须采用这种证明方式,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观察,在英国、美国等国家,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以决定是否进行DNA鉴定。在此理念支配下,进行DNA鉴定虽然有助于血统真相的发现,但是,对于子女利益如果造成损害时,对于子女利益的保护应优先于血统主义或者真实主义。在法国法看来,为了子女利益及家族的和平、家庭安宁,承认身份占有及时效制度,生物学上的真实也并非最为优先,因此,血缘鉴定等并非经常使用。法国法上的亲子关系证明制度,并非是绝对的、僵硬的一种装置,而是根据各种利益平衡、协调所组成的具有统合性张力特征的制度建构[7]。

四、对最高法院有关《批复》及指导意见的反思

该《批复》于1987年6月15日,其积极作用在于:第一,强调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尽可能不使无责任的子女负担因被认定为非婚生子所导致社会上及法律上的不利益。第二,坚持区别情况、慎重对待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法院就亲子鉴定的必要性所实行的司法审查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第三,强调法院的职权探知主义,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当然,在当今看来该《批复》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该《批复》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但是,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的范畴,由于这类案件大多涉及社会公益,原则上,这类案件实行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原则,而不实行辩论主义原则,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严格加以限制。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批复》中所确定的进行亲子鉴定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原则与此相抵触。也就是说,对于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是否采用亲子鉴定的方式,不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第二,从总体上来看,该《批复》所规定的内容在相当层面上显得过于笼统、含糊其辞,面对繁纷复杂、类型多样的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缺乏可操作性;第三,目前,利用DNA鉴定技术使得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在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则更高,几近100%。而该《批复》所规定的有关亲子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似乎与此相差甚远。在审判实务上,在许多情形下,只要具备这一鉴定结论便可足以对待证事实加以确认,否则,如果有其他可替代性的证据方法,就不存在采用亲子鉴定的必要性。事实上,在个案当中,只有当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初步表面性证据之后,法院才有可能作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决定,以防止当事人采取以促使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方式来从事证据摸索。

为适应审判实务上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审判业务庭的指导性意见传承了《批复》的基本精神,对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架构下构成证明妨碍的条件加以确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不足和欠妥之处也显而易见,主要表现在:

第一,因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涉及社会公益,因此,实行以法院职权探知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在个案中,是否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应由法院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作出判定,属于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权能范围,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无关。鉴此,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问题上,该指导性意见继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所确立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

第二,因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及社会公益、社会秩序的重大利害,因此,实行以法院职权探知主义为主导与以辩论主义为补充的诉讼模式。因此,非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助鉴定的证明协力义务首先侵害的客体,是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所依赖的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其次才涉及系侵害对方当事人证明权的问题。因此,不宜单纯从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角度来加以衡量,从而使得形成该指导性意见的第二条理由显得不甚恰当。

第三,如果将其中所表述的“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理解为已达到“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的程度,那在这种情形下也就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必要,因为,法院在司法审查当中对亲子鉴定必要性的审查涉及采用这种证明方法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唯一性。因为采用亲子鉴定应坚持严格、慎重的原则,因此,在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时认为即使不采取亲子鉴定也可以对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时,就应当作出不准许进行亲子鉴定的决定。

第四,该指导性意见在表述上存在逻辑上的缺陷,也就是说,所谓“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其中,“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中的“亲子关系”,在个案中本来就系需要通过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经法院确认的一待证事实,在未经证明并经法院确认之前,何来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加以推翻之说?同时,既然需要被告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亲子关系”,那么又何来应当推定这种“亲子关系”成立之说?

第五,该指导性意见主要涉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案件类型,在法院以职权探知名义作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决定之前,不宜对作为原告的举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在审判实务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属于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的两大基本类型。在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案件类型中,除了向法院申请以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之外,作为原告的举证人还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就有关待证事实获得内心确信,例如,作为原告的举证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如下事实:在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受胎的合理期间内,在某一监狱服刑,或者服兵役,或者旅居海外,或者自身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关系、无生殖能力、已实施男性结扎术等情形。在否定亲子关系之诉中,作为原告的举证人需要能够提出上述这些证据,在审判上就很有可能具有排他性的证明效力,便于法官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形成内心确信而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这样就使得在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具有可被替代性而不具有唯一性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实现实体真实主义。应当注意的是,在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中,作为原告的举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是用来推翻法律上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或称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因此具有较高的证明度要求。在此,应当指出的是,在审判实务上,即便是在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中,在总体上而言,作为原告的举证人能够提出上述证据的情形仍居于少数。相比之下,在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所遇到的情形则不然,这是因为,在这种类型案件的诉讼中,作为原告(主要是指非婚生子女)的举证人在根本上就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直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事实。既便原告历经周折最终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在其生母合理的受胎期间内与其生母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在法官看来,这一证据仍不足以排他性地证明在其生母合理的受胎期间内其生母仅与被告发生过性关系,从而使得采用亲子鉴定作为证明方法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如受抚养权、受教育权、享有财产继承权和知悉其出身的权利等等)以避免其生父逃避这种社会责任与义务,只要原告能够提供一些必要线索或初步表面性证据,使得法院认为具有某种可能性时,法院就应当以证据调查为由向被告发出要求其协助鉴定的命令。因此,为了防止被告进行证据摸索而动辄向他人提出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虽然法院可以事先要求原告提供有关初步证据,但是不宜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只要构成必要的线索而非无端猜测即可。在上述指导性意见中,将原告(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作为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欠妥当的,除了存在逻辑推理上的错误[8]之外,主要还存在这样一种偏差,即因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受法院的职权探知主义所主导,在原告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原告提供有关证据是为了促使法院批准其鉴定申请并向被告发出协助鉴定的命令,这种举证行为及其证明效果与法院是否应当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无关。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于亲子鉴定活动严格管理。例如, 1994年7月,法国所颁行的生命伦理法限制对DNA鉴定的利用,并且,根据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根据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的法令规定的条件得到认可的人,才有资格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定;在司法程序中,前述之人还应当是在司法专家名册上登记的人。”另外, DNA鉴定仅可在裁判程序以及为医学及科学研究的目的才能进行,个人不得自行委托作DNA鉴定,否则受刑事处罚;未经认可的人或者机构也不得进行该种鉴定,违反者也受刑事处罚。在德国,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

面对我国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亲子鉴定任意性、泛滥性以及注重商业利益现象以及对婚姻家庭关系、社会秩序乃至司法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这种状态,我们应当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加强对亲子鉴定的有效管理。亲子鉴定事关公益、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与稳定、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个人隐私及人格权的保护,因此,在我国,法律上应当规定,未经法定机关特别批准,任何公民不得单方或者私自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刑罚论处。同时,还应当规定,有关鉴定机构未经有关法定机构准许,不得擅自接受公民私自委托的亲子鉴定,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也应以刑罚论处。

注释:

[1]转引自http: //news.sina.com.cn/c/2010-02-09/070017068921s.shtml

[2]参见http: //lawtime.cn/info/hunyin/qinzijianding/2010010924140html。

[3]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下)》,台湾地区三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91页。

[4]陈计男著:《民事诉讼法论》(下),台湾地区三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494页。

[5]在当今社会,由于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DNA鉴定技术便可准确地确定子女与生父之间是否存在自然血缘关系,这是在历史上创设亲子关系法律推定制度的当初所无法想象的。

[6]参见李木贵讲述:《民事诉讼法》(下),台湾地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880~881页。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6

他为何索要非亲生儿子的监护权?他这一看似荒唐的诉求,能再次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孩子教育观念各异,夫妻吵架一语泄“天机”

林宝华于1969年出生于福建厦门,大学毕业后开始经商,从事进出口贸易。虽然事业有成,但感情一直不顺。

2000年3月,林宝华认识了在厦门一家保险公司做内勤的李莉。李莉比林宝华小6岁,高挑漂亮,性格开朗,非常讨人喜欢。

林宝华对李莉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不到两个月,李莉告V林宝华,她怀孕了。得知女友怀孕,林宝华全家都异常高兴,并于2000年8月,在厦门一家四星级酒店,举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不久,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取名林帆。

林帆出生后,林宝华不但给孩子报了各种培优班,还将林帆送到最好的学校。林宝华与李莉本来感情不错,但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夫妻俩的观念却各有不同:望子成龙的林宝华,无论在吃住行上,都对孩子十分宠爱,几乎要什么给什么。可学习上的事情,林宝华却要求非常严格。而李莉却不愿意在学业上给孩子过多压力。为此,夫妻俩时常发生争吵。

2016年5月初的一天,见孩子白天和同学出去玩,到很晚才回来,当天的作业没有按要求完成,儿子一回来,林宝华便开始批评他。

“孩子放假出去玩一下,你至于这样吗?”见孩子刚到家,林宝华就训孩子,还没等林帆开口,一旁的李莉反而先开口了。

“都是被你惯出来的。”以前每次自己管理儿子的学习,妻子不但不与自己保持一致的步调,还要站在儿子一边与他唱反调,而儿子感觉有靠山,都不把林宝华的话当一回事。这一次,妻子又跳出来偏袒儿子,林宝华非常生气。

“小孩子不都这样吗?你自己有错还怪到我头上来。”被丈夫一责怪,李莉很是不满。吵到最后,一时失去理智的林宝华,随手抓起茶几上的手机往地上一摔,反弹回来,正好砸到坐在沙发上的李莉眼睛上。

李莉顿时大怒,冲上前去与林宝华撕打,说话也就不再经过脑子:“你没权管孩子,孩子不是你的!”

这句话,像毒针一般,扎在林宝华的心上。林宝华质问李莉,这话是不是真的,李莉没有正面回答,趁着吵架,负气离家。

那天晚上,心情郁闷的林宝华,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半年前,也是因为在孩子学习上的分歧,夫妻俩大吵了一架,李莉曾冲着他说“孩子不是你的”这样的话,当时林宝华心里就有了疙瘩。夫妻俩还冷战了十几天,但他实在不愿意相信儿子不是自己亲生,所以,当十几天后,妻子告诉他,只是气话时,他选择了相信。

而今,争吵之下,妻子再次说出这句话,让林宝华内心更是五味杂陈,林宝华越发觉得妻子这句并非气话。

亲子鉴定非亲生,一纸诉状要“休妻”

其实,当李莉再次把“孩子不是你的”这句话冲丈夫说出口后,她就后悔了。对于孩子是不是丈夫林宝华的,李莉再清楚不过――

原来,李莉与林宝华结婚前,与他人有过一段恋情,对方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文案策划,名叫刘志斌,比李莉年大10岁,人长得英俊潇洒。虽然明知对方已有家,但李莉仍被刘志斌的气质所打动,最后越过了普通男女关系界限。刘志斌也明确告诉李莉,他虽然很喜欢她,但不可能给她婚姻。

当时,年轻而又带点浪漫的李莉,思想比较前卫,认为爱情是爱情,婚姻是婚姻,只要与对方真心相爱就是幸福,两者是可以分开对待,根本没在乎刘志斌给不给婚姻。直到后来,有人给她介绍林宝华,依然和刘志斌保持那层亲密关系的李莉,并没有觉得要失去与刘志斌这段感情,最终竟然答应了与林宝华的这门亲事。

与林宝华确定恋爱关系后,内心一直崇尚美好爱情的李莉,竟然有了一个后来让她自己都觉得非常荒唐又后悔的想法:既然不能与心上人白头偕老,就“怀一个心上人的孩子”,给这段爱情留下美好纪念。

两个月后,在与刘志斌约会时,李莉真的实现了“怀上心上人孩子”的愿望。为了掩盖这一秘密,她随之与林宝华结婚。

婚后,李莉才发现,现实远不是她想象的那般浪漫和简单。面对丈夫一家对自己的重视和疼爱,特别是孩子出生后,随着生活重心的转移,不但刘志斌与她联系少了,自己也找不到与刘志斌联系的激情,直至后来,两人完全断了联系。

开始,李莉也有些提心吊胆,但看到全家人都对孩子疼爱有加,全无二心,李莉思想上也渐渐放松了下来,最终竟然让自己情急之下,把多年埋藏在心里十几年的“秘密”说了出来。

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夫妻俩还在冷战,李莉突然接到法院打来通知她出庭的电话,才得知丈夫已将她告上法院提出离婚。

原来,孩子出生不久,林宝华就有过怀疑。因为按时间推算,妻子怀孕日期似乎与他们在一起的日期相差有半月之多,那段时间,两人也只发生一次关系。只是当时刚刚新婚不久,孩子又刚出生,自己对这种生理知识似懂非懂,最终还是否定了自己的怀疑。后来,面对儿子的可爱,而且夫妻感情一直不错,林宝华也渐渐淡化了这种疑心。没想到,十几年后,妻子会因为吵架主动说这种话,再次唤醒了林宝华当年的那份疑心。这一次,林宝华下了决心,要验证自己养育多年的儿子,到底是不是亲生。

于是,林宝华悄悄要了儿子的几根头发,在孩子和妻子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林宝华傻眼了,他看到了自己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林宝华与林帆没有血缘关系。

拿到结果的当天晚上,林宝华就独自跑到酒吧,喝到深夜才回来,他实在无接受这一现实,他想用酒精麻醉自己。

接下来的1个月,林宝华都深陷痛苦之中,他无法接受倾注所有心血,抚养了十几年的儿子,竟然与自己毫无血缘,更没想到,共同生活了多年的妻子一直都在欺骗他。林宝华觉得妻子的行为对他实在太不公了,他有必要向妻子讨回公道。

最终,林宝华一纸诉状,将李莉到法院,以妻子侵犯他的人格为由,向其索赔他对孩子的抚养费及前妻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5万余元。

“休妻”之后再索鉴护权,这场官司也赢了

2016年7月底,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因闹离婚租房另住的李莉并没有亲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前往应诉。李莉通过律师答辩称仅凭丈夫提供的一份《亲子鉴定报告》,并不能证明儿子非丈夫亲生,也不能证明她有婚外情的事实。因为,那一份鉴定报告,是由丈夫单方委托,也是依据丈夫提供的头发进行鉴定的,至于鉴定的头发是不是儿子的并不明确。既然鉴定对象没有明确,这份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丈夫向她索赔抚养费没有依据。

针对李莉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是,法官告诉李莉,林宝华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李莉若有异议,应由她承担举证责任。于是,李莉当场就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声称愿意对儿子与丈夫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随后,法院依法委托厦门市中心血站进行鉴定。可等到真的要进行鉴定时,李莉却又退缩了,最终导致该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本案当中,因林宝华已提供初步证据,李莉又拒绝到场办理亲子鉴定,因此,法院认定,林宝华与林帆亲子关系不存在。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莉赔偿林宝华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8万余元。

然而,让人颇为不解的是:就在林宝华赢得离婚官司并获得赔偿两个月后,又再次将李莉到法院,索要非亲生儿子林帆的监护权。

林宝华的行为,让许多人都颇为不解,离婚了,赔偿了,孩子又不是他亲生,监护权自然应属于孩子的母亲,林宝华怎么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呢?

此事一出,在当地司法界、乃至双方的亲友中,都引发了巨大争议。可谁都难以体会林宝华内心的感受。离婚后,李莉带走了儿子,林宝华才体会到,多年父子之情,根本无法用赔偿来解除,他实在太爱这个孩子了。离婚后,他数次提出去看孩子,但遭到李莉拒绝。林宝华说,虽然后来得知儿子非亲生,但他对儿子的感情却难以割舍。

而李莉认为,林宝华主张监护权的诉求不合理,法院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2016年12月初,面对这起特殊的监护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之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对孩子监护权作出明确约定,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对孩子实际处于共同监护状态。林宝华请求“通过恰当沟通或接触的方式,以履行其对林帆的监护权”,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林宝华仍然具有对孩子的监护权。

林宝华并非林帆的亲生父亲,为什么法院还判他拥有孩子的监护权?对此,法官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解除。无论如何,林宝华还是爱孩子的。毕竟,林宝华照顾了这个孩子多年,林宝华将儿子视为宝贝,他坚持给孩子最好的教育,从小学到中学,林帆读的都是厦门最好的名校。可见,林宝华主张对儿子的监护权,本意还是想继续履行职责,想尽到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

事实上,林宝华打这场监护权官司,更多的也是想向孩子证明,他愿意继续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已经通过父母亲的两场官司,知道自己身世和判决结果的林帆,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周末,特意回到曾经生活了十几年的家,见到了林宝华。已经懂事的林帆,面对略显苍老的林宝华,非常诚恳地说:“爸,您养育了我十几年,无论我们有无血缘,您都是我的亲爸。”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7

然而,当爱子终于被人送回时,他们欣喜之余又开始心疼钱,于是便处心积虑地想赖掉这笔酬谢金。最终,为躲钱债却酿成了悲剧……

“狼保姆”失踪抱走孩子

家住长沙市芙蓉区的罗峰、姚丽夫妇2008年从单位辞职,四处贷款下海经营建材生意,自己当上了老板。他们有个两岁的儿子乐乐,非常可爱,但由于他俩平时忙于工作,儿子就由新来的保姆周娟照料。

2014年1月15日一大早,夫妻俩像往常一样亲亲乐乐的小脸就去公司了。晚上回家却不见儿子和保姆,保姆的东西都没了。这下夫妇二人可急了,立刻打电话报警。可由于周娟用的是假身份证,而且不是熟人介绍,所以对于周娟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只知道她说话的口音是湖北的。

心急如焚的夫妻俩一夜没合眼,乐乐是他们的命根子啊!35岁才有了孩子,而医生曾告诉姚丽,她以后不能再生孩子了!第二天一早,夫妻俩就急着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两人寻子的足迹踏遍了广东、湖北、安徽、湖南……

然而人海茫茫,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想要寻找一个2岁的孩子,实在是希望渺茫。

一晃半年过去了,案子没有结果,罗峰夫妇也只能在等待中煎熬。心急的亲朋好友却等不下去了,开始聚在一起想办法。大家在一起商量了几次都没有结果,后来偶然间看到的一则新闻报道启发了他们,公安部曾经为捉拿某杀人凶手在网上A级通缉令,对提供准确破案线索的公民给予30万元的奖励,凶手在一周之后就落网了。

看到这个消息,有人提出咱自己也可以悬赏捉拿凶手,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破案线索。大家一致商量决定悬赏寻子。

罗峰决定拿出30万,大家觉得数额太大,劝他考虑清楚。罗峰说钱越多诱惑力就越大。为了寻找到乐乐眼下也只有这个办法了。因为上电视做广告只能局限在本地,乐乐很有可能已经出省了,网站注册寻子需要诸多手续,发帖很容易沉下去。于是罗峰决定用微信寻子,门槛低,范围广。

当晚,他就拟出微信内容和图片,巨额寻爱子,悬赏30万,乐乐的照片和特征很快开始在朋友圈里转发。很快,悬赏30万的消息传开了,面对巨大的诱惑力,许多人纷纷加入寻找队伍。

为了使别人相信自己的诚意,罗峰又接连用微信公开承诺:自己绝对不失信,只要谁可以提供线索把失踪的儿子顺利找回来,30万元分文不少。

为此,他们买了录音电话,旁边放有纸和笔,以便记录来电内容,但时间过去很久,仍没有重要的线索。反而有不少贪财者打来欺骗电话,让夫妻俩空欢喜。

微信悬赏30万寻回爱子

正当对寻子渐渐失去信心的时候,2016年1月3日罗峰又突然接到一个来自湖南岳阳市的电话。此人自称杨帆,他是一次偶尔在朋友的微信圈里看见了悬赏新闻的,发现本村有个和乐乐长相十分相似的二岁多的小男孩,而且是突然出现的。

这个小男孩半年前来到他们村里一个叫汪小兵的农户家。汪小兵老婆不能生育,夫妇结婚多年没有孩子,怎么突然冒出个儿子,而且总是把儿子关在自家里不露面,对于孩子的来历村里人觉得奇怪。

由于杨帆是用手机打来电话,对于他的话罗峰夫妇不敢相信。为了证明他的判断没有错,杨帆趁汪小兵家人不注意用手机悄悄拍了乐乐的照片,发给罗峰看。

当罗峰夫妇看见照片上的孩子,一眼就认出那就是他们的儿子乐乐,额头上的黑痣就是最好的证明。2016年1月11日经过一番周折,在当地派出所的介入下,罗峰夫妇总算是从汪小兵家里将儿子要了回来。原来,乐乐是一年前汪小兵从一个叫阿春的女人那里花两万块买来的,

为了避免出错,夫妻俩带孩子去长沙市湘雅医院做了DNA亲子鉴定,化验结果证实这正是自己被拐卖的儿子乐乐。幸运巡回失踪的爱子,罗峰夫妇高兴得几天都睡不着觉,一刻都不愿意离开儿子。

为了感谢恩人,罗峰夫妇坚持留杨帆在家里吃饭,夫妇俩对杨帆千恩万谢,双方相聊甚欢。饭后,杨帆委婉地重提30万酬金何时支付的问题,罗峰夫妇的笑容顿时僵在了脸上,但罗峰还是答应过几天给杨帆。

其实,在罗峰夫妇眼里,这个辛辛苦苦种地一年到头也挣不了几个钱的农民,现在突然不劳而获得到30万实在是太便宜他了。再说,儿子是被拐卖的,提供线索的人也是在做好事,如果要这么多钱,那做好事是不是变质了?

因为寻找儿子生意没做了,并且欠银行一大笔债,罗峰恳求杨帆拿了3万块赶紧回老家。然而倔犟的杨帆怎会轻易善罢甘休?

一晃来长沙十天了,见罗峰迟迟没有诚意,自己所带的盘缠花得差不多了,杨帆干脆来到罗家直接“讨债”。他没有吵闹而是吃住在罗家,比比看谁的耐心大。他也不想把事情闹大,而是愿意平平静静拿到属于自己的30万应有的酬谢金。

对于杨帆的“无赖”做法,罗峰也是没有办法。他是个生意人,此时,如果打电话叫警察赶走杨帆,事情恐怕会更糟。他也咨询过律师,一旦打起官司,输的准是他。

罗峰明知自己输官司可他还是不愿意轻易拿出30万,甚至后悔自己当初的草莽决定:如果当初不是承诺30万该多好啊!

处心积虑赖掉“承诺”

有一次,罗峰责怪妻子道:“都怪你当初建议奖金写这么多!”姚丽一听,也来了气,反驳丈夫:“还不是怪你把孩子弄丢了,不弄丢一分钱都不用出!”夫妻俩吵了起来。相互一顿数落后,夫妻俩又商量起怎么才能赖掉这笔酬金。

姚丽提出,要么就装成患了重病,没有钱来支付这笔酬谢款。一提到重病,罗峰眼前一亮,妻子的话让他想到了一个办法:上演双簧戏!这戏要以儿子乐乐的身世为主线来演。

原来,罗峰和姚丽结婚一年后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夫妻俩去医院检查,才知道问题出在患有先天性无精症的罗峰身上。夫妻俩感情很好,两人商定,由姚丽到医院接受捐精做人工授精,这样,孩子至少还和姚丽有血缘关系。由于姚丽体质并不好,两次试管婴儿均以失败告终。2011年底,姚丽第三次接受试管婴儿手术,终于成功怀孕。

2012年9月,儿子乐乐出生,夫妻俩高兴极了,把乐乐视为心头肉。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受到任何影响,夫妻俩约定好,乐乐的身世,对谁也不说,就连双方父母都保密。然而,这次面临三十万元的赔偿,罗峰不得不自曝隐私了,只有这样,才能省下那三十万元钱!

他们准备上演反目成仇的戏码,首先由悬赏发起人罗峰“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愤然提出离婚,并以精神损害为由分得大部分夫妻财产。姚丽因“秘密”曝光,是过错方,只能同意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如果杨帆执意要这笔钱,姚丽就称悬赏告示不是她拟的,承诺付款的人也不是她,要钱只能去找罗峰要。而罗峰不是乐乐的生父,理所当然拒付这笔钱。

两人统一意见后,为了逼真,罗峰还带儿子到医院做了加急亲子鉴定。一周后,拿到亲子鉴定,两人又草拟了离婚协议,佯装正在如火如荼办理离婚手续,罗峰还借住到朋友家里去了……

过了一周,杨帆再次致电罗峰催要那笔酬谢款,罗峰“悲愤”地告诉杨帆:“实话告诉你,这孩子是我老婆与别人生的,现在亲子鉴定报告已经拿到了,我正在协议离婚!至于那笔酬谢款,对不起,我管不了,孩子又不是我的!”

情况急转直下,杨帆哪里肯信?认定罗峰夫妻俩是想抵赖那笔钱,罗峰当即将亲子鉴定报告书给了杨帆,并告诉他,你若不相信,你找一家医院,我带孩子再鉴定一下,不过事先声明,这笔鉴定费得你出!杨帆看完鉴定报告书,顿时也傻了眼。

想了半天,杨帆说:“不管怎么说,我提供了线索,你还是孩子的父亲,这笔钱你必须得付。”罗峰假装满腔愤怒地说:“我戴了绿帽子,还白白养了别人的孩子两年,你想要钱,去找姚丽好了!”

杨帆打电话给姚丽,姚丽在电话中又是不断诉苦,装出一副可怜相,现在还面临着赔偿前夫的精神损失费,身上只有三万块,她恳求杨帆就当做了好事,收下这三万块。30万酬金跌到三万,杨帆哪里肯接受如此大的落差!杨帆越想越火大,多次上门“讨债”,表示不管谁出钱,这钱一分都不能少!

罗峰夫妇料定杨帆要不到钱,最后只能算了,他们又没有给杨帆打欠条,杨帆拿他们没办法。面对杨帆一次次讨要酬金,夫妻俩就一次次打太极。

杨帆就这钱要了一个多月,心里越来越憋屈。本打算用这笔钱娶老婆的,不料对方想赖账,杨帆突然想到,只要把孩子领出来,就不信要不到钱。他丝毫没有意识到,事情到这个地步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他正滑向犯罪的深渊。

经过几天的观察,杨帆终于在3月2日这天下午找到了机会。这天下午,杨帆再次来到罗峰夫妇居住的小区,看到乐乐正在和一群小朋友玩游戏。他给乐乐买了一瓶可乐,然后上前牵着乐乐的小手往门外走,称带他去找爸爸。

因为前一次就是这个叔叔送他回的家,而且他已经好些天没有看到爸爸了,一听说去见爸爸,高兴得直拍手,没有犹豫就上了杨叔叔的车。

杨帆飞快地驾车将乐乐拉到一家旅社,他在四楼开了一间房,让乐乐看电视,然后,又告诉老家的母亲,他晚上要接一个活,次日回家。之后他拨通了姚丽的电话。当时,姚丽做完饭,下楼叫孩子上来吃饭,发现乐乐再次失踪!正好这时杨帆打来电话:“我已经受够了,请你们把酬金付清,我就放了孩子,如果不给钱或者报警,我就立马撕票!”

闻此,姚丽吓得连连答应,但此时银行已经下班,她承诺一定付钱,请他先把孩子送回来。杨帆听了呵呵一笑说:“我这次是再也不相信你的鬼话了!赶紧筹钱!”姚丽只好答应尽快想办法。

罗峰赶回家中,两人商量半天,报警是不敢了,只想借钱救子。毕竟这不是小数目,无法一下子借到,最终决定次日一早就去银行取钱,换回孩子。

一到晚上,乐乐就吵着要回家,杨帆只好到药店买了几片安眠药,怕伤害到乐乐,杨帆只用了半片药碾成粉混入一瓶哇哈哈中,乐乐喝下后很快睡着了。杨帆反锁了房门,疲惫不堪的他呼呼大睡起来。

直到晚上12时许,一阵急切的敲门声将杨帆从梦中敲醒,他睁眼发现,乐乐已经不在房间里了!敲门的是旅社老板,他告诉杨帆,孩子从他房间的窗户掉下去摔死了!杨帆赶紧往楼下跑,此时民警已赶到现场。民警分析,杨帆在熟睡过程中,孩子半夜醒来后,想出去却打不开门,爬上了临窗的桌子,想从窗子出去,结果从没有防护栏的窗户掉了下去。

案发后,杨帆不得不向前来处理的民警交代了事情的原委,而罗峰夫妇得知痛失爱子,悲痛欲绝,后悔没有支付酬金。

针对这起“微信悬赏”引发的悲剧长沙当地律师也提出自己的评论;罗峰夫妇在微信发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它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这种要约的内容不一定是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确定,而完全是广告人根据实际情况自愿作出的。

至此,罗峰和杨帆之间的悬赏合同有效成立,也就享有了获得30万元报酬的权利。罗峰不兑现承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杨帆本可以向法院,追究罗峰的违约责任,可他却选择了过激的行动,以致本可以避免的悲剧意外地发生了,令人惋惜……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8

    惟一的可能是:在出生儿子的那所医院,孩子被粗心的医护人员抱错了。

    这对夫妇的痛苦是无法言表的。多年来,他们跟儿子相依为命,感情很好,如今,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一个痛苦的问题摆在他们面前:儿子将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困惑?另一个更令他们夫妇深思萦绕的问题是:我们的亲生的儿子在哪里?

    这种精神上的迷茫苦痛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着,婴儿错抱、婚外情引发的纠纷、多年失散后的认亲……种种阴差阳错把亲子鉴定推上舞台,由此也上演了一出出社会伦理悲喜剧。

    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新型的科学技术,常常被当作检验家庭道德的试金石,正在越来越多地肩负着科学之外的感情和责任。那么,什么是亲子鉴定?它的使用情况如何?法律上怎样界定?目前人们对它认识评价是怎样的?

    本报记者日前对此做了采访。

    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

    DNA技术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带来了崭新的空间。DNA亲子鉴定的原理是什么?科学的解释是: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

    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专家说,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

    案件审理中的清官

    在许多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亲子鉴定可能使案件变得更加明确和简单,所以,在记者的采访中,许多法官对亲子鉴定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必要时做亲子鉴定,有利于解决法律上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确定身份权是解决抚养、赡养、继承、监护等法律关系的前提。身份权无法确定,亲情关系迷茫,这些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另外,所有的监护权前提也是确定身份权。

    亲子鉴定还会涉及到隐私权、生育权等权利问题。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民庭的法官曹同华也认为,亲子鉴定会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一些积极作用。有人对这种作用做了总结:在男方不认可情况下,帮助妇女确定孩子的父亲,为孩子取得被抚养和继承的权利;在女方不认可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亲,取得监护权和探视权;男方想证实小孩是否为亲生子女;被领养或拐骗的孩子借助本技术寻找亲生父母;父母子三方中,一方失踪后寻找亲人结果的确认;兄弟姐妹失散后,寻亲结果的确认等。

    在法律上的实际应用

    1991年,一起长达数年的由离婚而引起的抚养案件,竟使公安部破例采用当时仅限于刑事技术鉴定的“DNA指纹检测”去确定一对父子有无血缘关系,从而首开“亲子鉴定”的先河。那位父亲和5岁的儿子到北京被同时提取了血液。结论出来了:他们不存在血缘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这位父亲不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由母亲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归还父亲已支付的抚养费。全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专门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到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中。

    到现在,法律上关于亲子鉴定的审理还在使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这样规定的: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有关人士指出,在“批复”9年后的今天,许多情况已有了变化,法律规定已经与目前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现实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都缺少法律依据,使法官们在适用这个“批复”时也非常为难。

    随着亲子鉴定技术在社会应用中的逐渐广泛,另外一个问题也凸现出来,要知道,鉴定的结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国内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对鉴定程序方面、鉴定机构的资格、设置也没有规定。有时候造成当事人重复到不同地方做几次鉴定的现象。

    法律上还出现了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父亲怀疑子女是否为自己婚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女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

    不久前的一个案例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洪某与林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子。现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离婚,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其亲生,他愿意支付抚养费,否则要求林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林某则认为亲子鉴定是对其及孩子人格上的侮辱和精神上的打击,不同意进行鉴定;孩子由其抚养,不要求洪某支付抚养费。

    这个案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支持男方的该诉讼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他们认为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制。如果男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孩子在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在时间上、空间上或由于自己生理问题不能同居或女方有第三者,否则,只要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都应推定为父母婚生子女。在男方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不能支持男方提出亲子鉴定的主张。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个别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对法律的推定制度应进行法律救济,赋予当事人否认子女为自己婚生子女的权利。法律本来的目的就在于判定是非,查明事实。目前亲子鉴定已达到能够查清事实的水平,如果女方不肯将孩子交有关部门配合取样,考虑到人身的非强制执行性,在客观事实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应当推定一种法律事实,即推定男方的观点成立。这样就不存在强制问题。这种做法,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伦理要求,以证明血缘的清白。

    法院最终采取了前者的观点,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因鉴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等重要民事权利,须尊重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并没有结束,甚至更加激烈。

    我省已有鉴定中心

    在采访中,很多法官告诉记者,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越来越多的人会说:“我要去做亲子鉴定!”但到目前,这句话大多是作为一句气话说的,真正去做鉴定的,目前还是少数。其原因,一是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这项技术;另外,几千元的鉴定费也是人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再者,许多人都认为,这种鉴定只有北京、上海才能做。

    其实,从1998年开始,我省就有了一家可以做亲子鉴定的地方: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这个中心在1998年开始承接了第一例亲子鉴定业务。

    医科大学鉴定中心主任从彬告诉记者,做亲子鉴定,需要很高的技术手段,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不仅包括技术程序,也包括法律程序。目前,全省一些较大的医院、科研机构等也具备了做亲子鉴定的能力。

    从法学、医学角度,丛彬都认为亲子鉴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他说,亲子鉴定实际就是利用生物学技术确定生物学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他认为,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应用DNA的多态性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抚养,产房抱错婴儿,重大自然灾害中人员离散,移民等问题。丛彬认为,亲子鉴定应该得到提倡,它是诉讼阶段所需要的一项重要技术;有助于侦查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利于解决缠诉问题,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但是,亲子鉴定目前在我省还没有得到太多的应用,丛彬说,去年一年,他们只做了10来例。来咨询探问的人特别多,真正做的人少。

    记者就一些婚恋家庭专家对亲子鉴定的质疑向丛彬博士询问:虽然亲子鉴定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运用它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使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公开挑战,会不会引发更多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丛彬博士笑称:法科学的应用必然产生一个与情感、与习俗不相适应的问题。科学,就是科学。

    亲子鉴定还须慎行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9

【关键词】 亲子鉴定 适用原则 制度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为成熟、完善,鉴定结论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医院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司法鉴定。然而,从民事审判来说,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未对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以下简称《批复》)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给予妇女儿童的利益优先保护的地位,注意安定团结的维护,似有维护已稳定的亲子关系的意思,为我国民诉法引进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诉讼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从司法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条款是即将于2006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既然亲子鉴定实行严格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就根据就是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判。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亲子鉴定证据的证据, 则应该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按照盖然性优势规则, 显然应当认定申请方提出的主张成立。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科技发展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1、建立省级亲子鉴定委员会制度。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笔者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包括亲子鉴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他们具体认定、考核、指导该地区的亲子鉴定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协调亲子鉴定中的各种矛盾。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单位的达标考核,向达标单位颁发“亲子鉴定受理许可证”,未经批准或者未达标的单位不得承接亲子鉴定业务。鉴定委员会还应该制定鉴定人资质认证制度。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对鉴定人员既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使他们始终处于专业的最前沿。

2、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技术质量标准。首先,确立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国际上通用的亲子关系概率≥99.73%作为最低的“认定”具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的最低标准,[11]低于此标准的,应增加遗传基因座的检验数目,以提高亲子关系概率。其次,确立亲子鉴定技术规范。包括用于亲子鉴定必须检验的遗传基因座目录、推荐基因座目录以及相应的基因频率数据库。最后,建立必要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一个有效的实验室的管理规则对技术鉴定是非常必要的,在亲子鉴定中,由于技术灵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对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3、规范检验结论,统一定量表达亲子关系概率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权概率在理论上不可能达到100%,为了回避这一“瑕疵”或体现鉴定机构所谓的“权威性”,常常将鉴定结论表述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这个结论实际上将“认定”关系变成绝对的“认定”,不符合科学技术本身的原理。正确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与某某(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概率为..。采用这种结论,既符合亲子鉴定的理论,也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另外,规定亲子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部分的统一用语,力求贴切、准确和易于理解。比如概率范围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围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围在90%~95%,可能;概率范围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围在99.1%~99.9%,极可能;或者概率范围在99.9%以上,肯定。[12]

4、亲子鉴定报告的复核复议制度。诉讼性亲子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将作为定案的依据;诉讼外亲子鉴定结论一经发出将对有关联的个人、家庭以及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鉴定报告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且鉴定结论复核人必须由本鉴定单位职务技术较高,鉴定经验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经复核无误,在鉴定报告上共同署名,并注明各自的技术职务和在鉴定中地位。复核人和鉴定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建立亲子鉴定复议制度,当事人有权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申请复议。亲子鉴定委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应为终局结论。

5、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它解决了以往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父权”问题,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但是,亲子鉴定又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亲子鉴定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使家庭不睦,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在立法规范和限制亲子鉴定的同时,更要注重亲子鉴定的其伦理、社会意义上的价值。

参考书目:

[1] 邹平学.亲子鉴定真的那么两难吗[N].深圳法制报,2003.5.1.法治论坛.

[2] “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

[3] 程大霖.亲子鉴定的演变及现代概念[M].

[4] 刘开会.实用法医DNA检验学[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5] 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C].诉讼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9.

[6] 邓学仁,罗祖照,高一书.DNA 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7] 贾双林.亲子鉴定是法律上的空白点[N].青年时讯, 2001.6.22.

[8] 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C].证据学论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29 .

[9] 许仕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之强制[J].法学丛刊,174.

[10] 程大霖.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理论与实践典型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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