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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和生存发展的基础。目前,保险业在诚信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保险供给者、中介者与消费者的诚信缺失。其症结在于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个人制的销售误导、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及社会诚信系统建设滞后等原因的影响。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强诚信管理,并从企业外部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根据修改后的保险业法的规定,寿险公司下调利率的限度是不低于3%。那么,可以推测凡是高于3%的保险合同都有可能属于下调的对象。根据日本对象是1996年3月之前加入保险的合同,从1985年至1993年之间的寿险合同中的预定利率,有的高达5.5%到6.0%。
1996年3月,预定利率下降到了2.75%,低于这次保险业法修改案所规定的3%。因此,1996年3月以后所投保的寿险合同,自然被排除在下调利率的范围之外。现在的预定利率是1.5%,因此,新投保的客户和这次保险业法修改基本上没有很大的关系。
另一方面,下调预定利率一般只是对储蓄性的寿险产品产生影响,例如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定期保险等,而对死亡保险之类的非储蓄性的保障类产品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影响。
根据生命保险协会的测算,以40岁男性在1992年加入保险金额为1000万日圆的终身保险为例,加入时的预定利率为5.5%。如果预定利率下调到3%,实际所得的保险金将减少36%,即360万日圆。如果加入者的年龄为30岁,上述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实际将减少40%的保险金,即400万日圆。
但是,日本政府在做解释的时候,强调的则是另一个方面。也就是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比较。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寿险公司预计到将要发生经营失败,也就是即将面临破产之前,就将预定利率下调至3%。第二种情况是,寿险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失败而下调预定利率,按照以前的惯例(参照图-2)计算,则远远低于3%。
以储蓄性寿险产品为例,假定投保人投保时为30岁,30年期,保险金为100万日圆。如果预定利率下调至3%,投保人所能得到的保险金将比寿险公司破产清算所得金额要多。因此,日本政府认为此举对消费者还是有利的。
根据保险业法的规定,寿险公司如果决定下调预定利率,要求事先设定正式下调利率的具体时间表。根据测算,当预定利率开始下调时,越是接近满期的保险合同所受到的损失越小,这一点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有关。
众所周知,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与投保年数有关。由于寿险产品一般不通过保险公司本身进行销售,而是通过诸如保险人、公司外勤人员、经纪人、银行窗口等途径进行销售,在委托他人(公司或组织)或通过本公司的员工进行销售时,必然产生销售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都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几年内,从收到的保费中优先给予支付。而前几年的责任准备金则一般放在基本上支付完前期费用之后,才正式将前几年的费用补上。按照寿险的经营方式,长期寿险商品的责任准备金一般越是接近满期积累越多。因此,下调预定利率则根据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的不同,受到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实际上接近满期的保单损失小,离满期远的保单的损失就相对比较大。
以30岁加入的30年期的养老保险为例,假定保险期限从1992年起至2022年满期,预定利率为5.5%,满期的保险金为100万日圆。如果寿险公司在2003年下调预定利率至3%,在下调利率的当时,正好是10年,在10年中其责任准备金的积累金额在30万日圆到35万日圆中间。如果从第11年执行新的预定利率,到满期时,满期保险金则下降至76万日圆。但是,如果下调的时候在10年以上接近满期的情况下,那么满期保险金就应该在76万日圆以上至100万日圆以下。
如果投保人在寿险公司决定下调预定利率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情况下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投保人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还是引用上述的例子。如果订立保险合同的当时的预定利率为5.5%,寿险公司把预定利率下调到3%后,保险金将明显下降。但是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转而加入其他公司的保险合同的话,现在的预定利率为1.5%。显然,根据这个预定利率而计算出来的保险金将明显低于预定利率为3%的保险金。因此,当寿险公司决定下调预定利率之后,解除保险合同之后加入其他寿险公司的保险的做法,实际上只是加大投保人的损失而已。
寿险公司可以在经营失败之前,下调预定利率的规定,能否帮助寿险业摆脱长期受到巨额利差损带来的经营风险的压力?
日本政府此举是希望通过下调预定利率来化解利差损风险,缓冲由于金融市场长期低迷,投资回报率过低而引起的寿险公司所承受的巨额利差损的压力,从而缓解寿险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避免再次出现2000年4家寿险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相继倒闭的风潮。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希望能将过高的预定利率下调到比较适中的水平,减轻过重的负担。下调预定利率本身虽然能减轻寿险公司的负担,但是,考虑到采取该措施所带来的后果,例如大批退保(解约)、新投保户的减少等,经营状况正常的寿险公司可能不会要求实施该项措施。
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现在市场的投资环境依然没有任何起色,一般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1.0%到2.0%之间浮动,就是将预定利率下调到3%,仍然高于现在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该项举措只是为了预防万一而准备,有备无患而已。
日本政府通过保险业法修改法案,无非是想通过这项措施,从侧面来推动寿险业的重组,在优化组合的过程中,增强寿险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下调现存合同中的预定利率,意味着现存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得者将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新的保险业法实施之后,至少以下所列举的三大难题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视。
第一,现存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成立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想要变更合同的内容,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日本最小的寿险公司也有保户数百万人,多的则有数千万人。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并非万全之策。如果不同意实施该项措施的保户通过诉讼手段寻求说法,那么,如何在《保险业法》和《民法》之间求得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做法,将是一个难题。
第二,下调预定利率后,谁都无法保证保险市场不会因此而发生动荡。根据业内人士估计,要等泡沫经济时期高预定利率的保户自然消失的话,至少要有10年到20年左右的时间,但是,利差损的实际情况又不容忽视,下调还是不下调,在各个寿险公司的答案是不相同的。如果只是个别公司下调,而一部分公司不愿意下调的话,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将会发生预料之中的大波动,惟有全体行动才能将市场的变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但是,并不是说这样做就不会有变数。问题是,经历了十年以上的经济不景气,如果轻易全面下调预定利率,谁都无法预料市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第三,从保护消费者(投保方)的角度看,如果寿险公司在没有遭到10%以上的投保人反对的情况下下调了预定利率。但是,假定该措施实施之后,该寿险公司依然没有摆脱经营失败的可能,能否再一次下调预定利率?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就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当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问题是,如果该寿险公司无法重新恢复正常的保险已经而陷入破产行列的情况下,结果,消费者还得接受第二次也就是破产后处理保险合同时,再次下调预定利率而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日本政府已通过修改法律,开始实施防止寿险进入经营失败的措施,但寿险业所面临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在众多的问题中比较关键的是,既要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寿险业目前的困境。彻底解决的办法恐怕只有等到经济大环境得到改善的时候。
[关键词]再保险业,开放竞争,转型与发展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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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曾经专门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的规章约束。分支机构通常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
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者协商决定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并且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
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关于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问题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母国监管当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并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以便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因为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所以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问题
进行监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的问题,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关于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问题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对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被监管机构得到审慎稳妥的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本上属于被监管机构自身,监管当局期望这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理、董事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数额或者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够达到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以及其它要求。对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考查是监管当局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能够以稳妥和审慎的方式进行经营的常用监管机制。如果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不能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标准,监管当局一般可以动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金融集团所属的不同机构,往往要分别接受不同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职责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当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称职性考察通常要评估经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们完成岗位职责的能力,而适当性考察则主要是评估他们的品行操守。在确认能力方面,监管机构通常审核其正式的资格证书、以往经历和一贯表现。在评估品行和操守时,重点是犯罪记录、经济状况、因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拒绝加入专业组织或被专业组织开除,其它相似行业监管当局进行的处罚,以及过去的不良商业行为。有关评估主要股东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因素包括商誉、财务状况,以及他们的权益是否会对被监管机构构成负面影响。
关键词:制度创新,保险投资,资本市场
保险制度创新是指顺应现代保险金融化的发展潮流,改变传统保险经营理念,突破保险经营仅局限保险承保范畴的制度安排,实现保险保障与保险投资并举,构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协同发展的新的制度安排。高效的保险投资是保险制度创新的动因,也是保险制度创新的结果。
一、保险制度创新的背景和趋势
目前,国际保险业保险制度创新,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出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趋势背景下的一场保险制度的变革。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是指各自的产品及服务被相互采用,从而形成业务交叉与融合。近来年,“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对客户来讲,通过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所需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的确是非常便捷。金融与保险一体化客观上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户寻求成本更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多种原因。随着国际金融和保险集团在不同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与保险业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推动了保险业在保险制度、产品开发和增值服务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纪后期,国际保险业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行了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完成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金融化、证券化成为基本发展趋势。目前,国际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高度融合的新的平台上运作,实现了保险经营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特别是在保险投资问题上,与现代国际保险业发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保险经营长期“一条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和持续发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进行保险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环境分析
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创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进行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企业基础和市场环境。首先,要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要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其次,要完善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险投资环境,重点是完善保险投资所必须的政策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险创新的平台。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经济变量波动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因此,需要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
要解决保险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资金运用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具体讲,就是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推动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的基础。鉴于此,对于全球金融业务一体化趋势,我门要从容面对,认真研究,既不可视而不见,又不可盲目追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一体化,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实现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保险投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衔接的纽带,是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表明,现代保险越来越离不开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保险业的重要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首先,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一个正在不断成长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保各种不同的企业和家庭风险,从而推动其参与经济与金融活动。在盈利性的驱动下,它们也已成为全球广阔金融市场上日趋重要的投资者和金融媒介。它们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创新的保险方式,为金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中搭起了银行与保险产品间的桥梁。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范畴,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们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及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有着深厚的经济背景。回顾上世纪的90年代,我们可以看到,费率疲软与低债券收益的环境刺激着创新,从而促使保险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了某种对接。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将其庞大的投资组合与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贷衍生市场上它们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帮助银行对其信贷风险暴露头寸进行套期与多元配置。在融资方面,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融资安排(FAs)与担保投资契约(GICs),这一发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约400-500亿美金的规模(J.PMorgan,2001)。对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表明,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与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证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在保险需求增加过程中,对新活动中风险的日益重视,对保险费率的稳定这些考虑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其次,金融市场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环境,为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保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保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保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四、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目标
随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它为我国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问题使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场结构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资本市场发展陷入泥潭。为摆脱这一困境,需营造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整合的基础环境,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国保险市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以达到利益共享,并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终摆脱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竞争使得保险经营利润空间日趋窄小,保险投资利润成为维持保险生存发展的基础。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中。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中国保险业不能坐等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以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觎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资金运用人才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吸收引进和培养提高。
其次,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规范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业就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作用。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大。
五、推动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措施
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效的资金营运、高效的保险投资,因此,必须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进行专业化资金营运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体系,是当前重大的保险制度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并不一定等于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积极探索合适的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
由于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资金,而不像一般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吸收社会各界的自由资金,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被认定为保险相关企业。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当然,在现有体制下,要充分释放我国保险业所蕴涵的巨大创新能量,还应该注重处理好几个关系:创新与WTO规则的关系;创新与市场的关系;创新与运作条件的关系;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因为保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扩大市场来获取更多的新资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得到保险市场的认同,因此,研究和分析市场需求是保险创新的关键。
保险创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行条件和制度条件;缺乏一定的客观条件或者监管制度的保证,是难以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特别是保险创新,一般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保险创新与原有监管体制有着更为直接的冲突。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体系,既是控制保险创新风险的需要,也是推动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一)保险业的依存度分析
由系数aij构成了直接消耗系数矩阵A,反映了投入产出表中各个产业部门间技术经济联系,是进行产业关联分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数据。依据公式(1),我们计算2002年我国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直接消耗系数,见表1所示。
从表1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可以看出,保险业对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的直接依赖程度最强(0.1375),即每生产1万元的保险产品,需要直接消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1357元,其次是工业(0.1248),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0.1052),房地产(0.0926),租赁与商务服务(0.0569)。最弱的是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旅游业以及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产业。由此可以推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保险业发展处于数量扩张,营业网点的建设需要房地业的大量投入,另外也说明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保险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保险业的发展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重要性最弱。
从表1其他产业对保险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可以看出,各产业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都不大,说明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中保险业对自身的直接消耗系数最大,为0.0314。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以及旅游业,分别为0.0253、0.0196、0.0175、0.0160。其他各产业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微乎其微,直接消耗系数基本都不超过0.01。这也从侧面说明,要发展保险业需要引导各产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消耗需求。
为列昂惕夫逆矩阵:I为单位矩阵。
因为完全消耗系数主要是建立在直接消耗系数的基础上的,所以保险业的完全依存度与直接依存度基本一致。
(二)保险业的直接关联效应分析
保险业既是产业链中的要素供给者,又是市场需求方。作为供给者,它通过向其他产业提供要素的投入(保险产品)来确立自己在产业链中的地位;而作为需求方,它则通过对其他产业产出的消费来显示其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在依存度的基础上,我们计算出了保险业直接前向关联指数和直接后向关联指数。
通过计算,得出保险业直接前向关联指数为1.1189,直接后向关联指数为0.6208。保险业为前向关联效应大而后向关联效应小的中间投入型基础产业。保险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要高于和上游行业的关联。这与现实是相符的,保险业属于客户依赖型产业。
(三)保险业的完全需要系数分析
(I-A)-1称为列昂惕夫逆矩阵,也称完全需要系数矩阵,记为[AKB-],其元素称为完全需要系数b。完全需求系数
从完全需要系数表(表2)中可以看出,保险业增加1单位最终需求对保险业本身带动作用最大(1.0420),其次是工业(0.6717),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0.2103),而对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业的带动作用最小(0.0000)。相反,其它各产业增加一个单位的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最大的也是保险业本身(1.0420),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0.0320)、租赁与商务服务(0.0272),旅游业(0.0259)、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0.0245),农业的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最小(0.0050)。
通过对保险业的产业关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发展对各经济部门有较强的依赖性,意味着保险业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各经济部门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将扩大,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将得到进一步开拓;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部门的消耗需求将大大增加,保险业将成为推动力量更大的重要产业。但要使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能充分发挥,目前情况下,除了必须依赖市场经济内在力量之外,还需要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我国是农业大国,约80%的人口集中在农村。农业保险、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将拥有无限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业的波及效果分析
利用投入产出表推算出来的参数,研究表中某些数据发生变化时对其他数据发生的影响。这就是波及效果分析。这种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当某个产业的生产活动发生变化时而对其它产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或某个产业生产活动受到其他产业生产活动变化的影响。二是当某个或某些产业的最终需求发生变化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所产生的影响。三是当某个产业的毛附加价值发生变化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产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
1.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分析。感应度系数表示当国民经济各部门均增加一个单位最终使用时,第i部门需要提供的投入量,因此,感应度系数反映的是第i产业部门受其它部门的需求感应程度,即该部门受其它部门的拉动能力,感应度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一个产业的影响力系数越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就越大,在目前国内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影响力系数越高的产业对保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就越重要,因而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根据公式(5)、(6)进行计算,结果如表3:
从表3可知,感应度系数较大的部门明显地集中在工业(5.5851),说明工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较大的制约作用,这是合情合理的。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0.5458)处于第10的位置,相对而言,保险业是国民经济进一步发挥的瓶颈因素。同时我们注意到,保险业的Ei<1,说明保险产业的感应度在全部产业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下。
保险业的影响力系数为(1.0761),仅次于建筑业(1.3339),工业(1.2743),租赁与商务服务业(1.1550)。这说明保险业对国民经济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且保险业的Fj>1,说明该行业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波及影响程度高于社会平均影响水平。可见,我国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虽不及建筑业和工业那么明显,但从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来看,随着保险业的快速深入发展,其影响力也必然得到增强。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的相关数据说明,保险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这跟政府倡导的加大金融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而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不能等待国民经济发展之后,依靠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来发展保险业,而应该采用主动发展的模式力求自我发展。
(二)最终需求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作用分析
各产业部门的产品不是满足中间需求就是满足最终需求,但是,其生产水平由最终需求所决定。因此,通过计算生产诱发额和生产诱发系数可以揭示各产业部门的生产额和最终需求之间的联系。生产诱发额指的是某项最终需求构成项目(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出口)的变化引起某产业生产总量的变化,计算公式如下:
因为生产诱发系数反映各最终需求项目诱发各产业生产作用的大小,从表4的结果可知,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以及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系数分别为:0.2237、0.7479、0.1144和0.2966。其中,保险业用来为消费过程和最终使用服务的份额都不大,而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份额相对重要。但总的来说,各最终需求项目的生产诱发作用都比较小,这可能与保险业的最终需求率低有关,通过计算,保险业的中间需求率①为1.1189,而最终需求率只为0.6208。
从表中我们还知道,一单位最终使用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9535),其次是建筑业(0.7676)。其中,消费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6737),资本形成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2.5265),出口对工业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3886)。
三、主要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保险业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需求越来越高。保险业的发展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重要性最弱,有必要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其它各产业对保险业的直接依存度以保险业本身为最大,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以及旅游业。保险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要高于和上游行业的关联。保险业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这跟政府倡导的加大金融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不能等待国民经济发展之后,依靠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来发展保险业,而应该采用主动发展的模式力求自我发展。保险业感应度比较小,表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瓶颈地位突出。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以及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都比较小,其中,保险业用来为消费过程和最终使用服务的份额都不大,而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份额相对重要。
注释:
①第i产业的中间需求率就是第i产业的中间需求和总需求之比。最终需求率=1-中间需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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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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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品创新的周期太长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显得不足,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据统计,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积21平米,分别增长9倍和2倍。人民生活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而我们还采用老的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就必然落后,这也是我国家财险业务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国家财险保费收入24亿元,仅占产险总保费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递增6.9%,低于总保费递增速度23.8个百分点。
(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不够
在我国内地的一些保险企业中,不仅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的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脸拉得很长,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我国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理论,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成熟的保险理论。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保险是否是商品”为主题的大讨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顶峰。此后,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理论基本上是“拿来主义”,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实践的理论创新较少,更没有什么突破。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创新动力差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3.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屑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4.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5.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投入少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
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三)创新人才缺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保险创新的方向及目标
(一)整合理论创新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等各自在保险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力量,是实现理论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公司和大专院校等都聚集着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为战。业界的理论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知识,但其研究缺乏对保险业实践前瞻性、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理论提升不足,很难有较大的理论突破;学界具有较强的抽象与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但缺少实践经验,其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偏多,实证研究与数量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还与实际脱节。如果让保险学会从中搭桥,把这两股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互补,便会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保监会可借助这一力量建立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同时倡导和鼓励理论创新,加大理论创新投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加快产品创新速度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老龄人口医护保险少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新险种,开发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积极介入职业责任保险、教育保险等领域。针对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设计适合于银行销售、与银行业业务关联密切的险种。为鼓励产品创新,监管机关应对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与创新产品60%以上类同的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否则就无法形成纳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创新。
(三)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一是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的增多,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教育保险时将出国咨询、教育咨询、家教信息等内容作为延伸服务。四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指导、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财方面的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打造保险业的整体品牌,吸引更多公众自愿投保,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需求。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冲击
中国保险业格局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的,也是为我国能早日加人WTO在保险业方面所做的准备。因此,这是中国为加入WTO,保险业所受的第一轮冲击。有的称这种开放为保护型开放。
中国保险业,1988年之前,只有一家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8年3月平安保险在深圳、1991年4月太平洋保险在上海相继创立后,又有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天安保险、上海大众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保险、永安保险、华安保险等8家新的中资民族保险公司创立。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保集团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保人寿、中保财产及中保再保险公司。1998年11月,撤销中保集团,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目前中资公司共13家,其中中保人寿、中保财产及中保再保险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余10家为股份公司。中国保监会为监管机构,不办理业务。
中国保险业的另一块为外资保险公司。1992年11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开业之前,中国只有十几家外资公司的代表处或联络机构。1992年美国友邦获准开业后,1993年英国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营业,1994年7月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上海分公司获准开业,1995年又批准美国国际集团的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在广州设立分公司,1996年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与中国石化总公司合资在上海成立中宏人寿保险公司,也是1996年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获准成立。1997年法国安盛、德国安联、美国安泰三家保险公司获准与我国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公司。1998年,英国皇家太阳联合和澳大利亚康联保险公司又获准开业。1999年4月,美国丘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又批准英国保诚、美国恒康、加拿大永明三家寿险公司与我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寿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4家,正处筹备阶段5家,保险开放区域也将由上海、广州扩大至深圳、重庆、大连、天津等地。此外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有200多家,其中100多家提出申请等候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家数超过中资保险公司指日可待。
中国保险业遭受WTO的第二次冲击,将更激烈、全面,这只要从1999年11月15日中美协议关于保险部分可以看出。这一轮开放,有学者称是竞争型开放。
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全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至3年内允许进入美国有重要利益的主要城市。
范围——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
咨询原则——中国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必要或资格限制。
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2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拥有51%的所有权或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100%,没有限制)。
从该协议可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准入、进入的速度将更快、数量会更多,而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权进一步扩大,可轻易取得控股权地位,开放区域将由少数城市扩大至全国,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将是全方位的。外资财险公司将由目前只做外资企业向同时可做中、外资企业业务发展;人寿公司由目前只能做个人业务向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同时经营发展,外资再保险公司更将不受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历史悠久、资本实力雄厚、经营机制灵活、国际化程度高、管理技术和营销手段先进、科技化程度高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广泛进入、参与、竞争,必将暴露中资保险公司在产权、营运、市场结构、产品创新、用人机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二、世界保险业兼并风潮与中国保险业
世界保险业兼并呈现出强强兼并、跨国兼并、跨业兼并的特点。1996年英国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合并成市值132.67亿美元的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跃成为英国的最大。法国巴黎联合保险公司(UAP)与安盛保险集团(AXA)实施合并,此前法国安盛保险公司收购了澳大利亚的国卫保险公司,从而成为包括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的综合性、多功能的保险公司。而几年前由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保险公司合并组成的ING,在1997年7月宣布出资22亿美元收购美国依阿华公平保险公司(EIC)。1998年4月,美国万国宝通银行与美国著名的旅行者保险公司合并,1998年9月,瑞士苏黎世保险集团与英美烟草公司合并。此外,再保险公司也出现多次合并,如慕尼黑再保险收购美国再保险公司、百慕大伙伴再保险公司收购法国S.A再保险公司,美国的通用再保险收购德国科隆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公司收购英国的M&G。再保险公司等。保险中介服务领域,也出现多宗收购包括美国怡安(AON)、英国的BAINHOGG、MINET及德国的JAUCH+HUBENER连串收购等。
世界保险业通过收购、兼并造就了保险巨头,其特点是经营地域的跨国性、业务范围的综合性、管理运作的全球性,从而为其确立了竞争性的全球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使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公司难以抗衡。我国再保险公司目前只有中保再保险公司一家,可以说则刚起步,另外主要是从事原保险(直接保险)的公司,独立保险经纪公司更是短缺。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从事国内业务,而且主要是传统业务,跨国经营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从全球角度管理运作保险公司,再加上我国保险基本上只做原保险业务,再保险、保险经纪、风险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开展时间短且很不成熟,业务范围的综合性也就难上加难。因而难怪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总裁会豪气干云地说“如果中国放开市场,只需要五年,友邦保险便可占有市场60%的份额。”中资保险公司不仅未能在全球保险市场与保险业的跨国公司竞争,甚至在国内保险市场也难以与进入业内的跨国公司抗衡,前景的确不容乐观。
三、金融业全能化经营趋势与中国保险业
传统全能银行以德国为典型,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基本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界限明显,其目的主要是防范交叉经营引致的风险和全能经营导致的垄断。但是进入90年代,除我国外,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业已基本打破业务界限,向交叉经营、全能经营发展,即一家金融公司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美国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而且通过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此制度。但美国在最近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于1999年通过新银行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议终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业
经营。世界金融业经营向全能化
转变和发展,业务综合化、多样化的跨国金融公司将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能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其竞争力和经营实力远非分业经营的专业化金融公司能比。我国金融业对于境内业务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但形势逼人,迟早要向全能经营转变,否则自缚手脚,难与世争。鉴于中资保险公司家数少、规模小、国际化程度低,保险业务主要集中于境内业务、人民币业务和原保险业务,综合化经营程度不高,面对跨国金融公司的多功能金融服务竞争,的确有难敌之感。倘若我国金融业迫于形势,放开经营,现有中资保险公司必受较大冲击:一是来自其他国内中资金融公司实施交叉经营,对保险业介入,如90年代初交通银行创建太平洋保险的先例;二是来自综合化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向保险业的渗透。现有中资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此变局,以期及早应对。
四、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与中国保险业
信息技术、电于商务和国际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改造传统的金融业,保险也不例外。1996年,全球网民不足4000万,1998年即超过1亿,1999年上半年已达1.6亿,电子商务也随之获得爆炸性增长。而1999年末,IBM的研究表明:网络对保险电子商务化的影响已不容忽视。1999年,全球不到3%的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使用互联网或商业热线服务以进行了解、咨询、更改保单信息,但调查显示,5年内即到2004年这个数目将上升到49%左右。另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估计,今后10年内,商业保险业务的31%和个人保险业务的37%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1999年我国网民已达400万,但仅占总人数的0.33%,远低于美国40%左右的比例。然而金融电于化、网络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已开始显现。
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面向公众开通运行,涉及到保险业的培训、咨询、销售、投诉等内容。截止1999年6月,25家保险公司中绝大多数已在网上设立了自己的主页,在网上介绍保险产品,解答保险疑问,通过电子邮件向网民提供咨询服务。因而一改过去投保人被动接受宣传的局面,使其能根据自身需要主动搜寻适合险种,并可通过网络把意见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甚至可直接签下保单。
而最近首家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网站朗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推出“网碟”、“网药”后,将推出国内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s)。“网险”实现了网上投保,实时核保,实时认证,在线支付。最终将实现通过互联网进行投保、核保、理赔和给付。
不仅如此,各保险公司的企业管理也正大力推行电脑网络化、数据处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管理从文档处理、数据发送、存储、查询、修改到承保、理赔、资金周转、企业决策等各环节实行电脑化、网络化。利用网络对员工和人进行培训,利用网络与公司股东人、保险监督机构等进行信息交流。
因此网上买保险或保险公司网上营销已形成趋势,中国保险业理应将网上保险作为战略性投资,网上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将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未来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每天24小时,全年365天不间断的保险广告、咨询、销售及索赔等在线服务,其成本优势、效率优势、跨时空优势、信息优势、迅速提高知名度的广告优势等,中国保险业界唯有正视,不可轻忽。
五、保险营销与中国保险业
我国保险业的展业方式已渐由等客上门转变为上门推销,或者说已由守株待兔式转变为坐地摆摊、陌生采访、价格营销、关系营销等展业方式。这种转变一般认为得益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营销员在上海掀起的一股保险营销旋风。1994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上海分公司进行保险营销试点,其后保险营销制度基本在全国推广开来。保险营销特别是寿险营销,近来业绩明显,成就可观,值得肯定。但我国保险业当前的营销策略,大多是为全面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不规范的业内竞争需要而进行,靠的是几十万营销员去促销直销的人海战术,形成的是保险营销人员行销一条腿走路的单一模式。我国目前的保险营销只是处于低级阶段,表现为:一是重视广告、促销而忽视整体营销;二是对保险营销人员重招聘和利诱,而忽视培训和提高其整体素质;三是重关系营销,轻视知识营销;四是重营销的形式,忽视服务营销的真正内涵;五是重视险种的推广,而忽视险种的不断开拓创新;六是过分依赖个人、个人营销,忽视其它形式的采用;七是重视原保险营销,忽视再保险营销,而原保险营销又偏重于寿险营销;八是重视保险的国内营销,而忽视在国际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等。
面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中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展,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要求。有鉴于此,中国保险业已开始着手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变革,如推行银行,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新技术支撑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进预示一个方向,即中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正开始新一轮变革,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中国保险业的展业也必将从以营销业务员直接推销方式为主转变为以保险人间接推销为主,中资保险公司的营销也将以公司的优质服务、创新能力、培训、人力资源、品牌形象、消费者满意程度等作为在国内、国际展业的基础,以确保中国保险业在国内、国际的持久竞争力。
六、产权改革与中国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