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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2:23

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1

建筑企业,又称为施工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屋、公路、桥梁、水利、矿山、电力等土木工程新建、改造、扩建和拆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公司、建筑装饰公司、土石方工程公司、机械施工公司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司等形式。建筑业是我国的重点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战略性的位置。据调查显示,建筑业在我国的GDP总值之中,占了将近40%的份额,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贡献者之一。与其他企业不同,建筑企业长期以来都具备了双重身份的特殊性,它既是产品的安装者,又是产品的生产者,一直存在着重复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的初衷本来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3%的固定缴纳营业税,虽然名义上税率很低,但是,企业外购的办公用品和施工材料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基本不能进行抵扣。不管企业盈利与否,营业税也都必须进行全额缴纳。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建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盈利空间也越来越小。因此,如果不进行“营改增”,许多建筑企业将会面临着倒闭的风险。

2015年,我国“营改增”的改革已经到了尾声,对建筑企业将会采用11%的税率,使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式,从长远来讲,可以为建筑企业减少纳税成本、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公平的、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在税务改革的过渡期间,部分企业将会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中国建设学会曾经对66家建设企业进行调查,“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的企业竟然高达58家。因此,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我们应当积极探讨在改革的过渡期间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而所谓的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税收产生之前的业务筹划。所以,本文侧重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在总承包的条件下,建筑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企业和负责具体施工的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不管中标企业如何进行税负的分摊,建筑企业也基本都要全额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中标企业和建筑企业之间,则将会被要求提供符合增值税的链条进行抵扣,这必然会对建筑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带来很大的挑战。根据行业惯例,建筑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主要有自管、直管、委管、挂靠、联营五种模式。以下我们将会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自管模式

自管模式是指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自己施工管理的模式。由于纳税主体是同一家机构,“营改增”之后,这种模式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直管模式

直管模式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设立局指挥部,接着让下属的工程子公司作为参建机构承包工程,于是就存在了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营改增”之后,就必然会对税负的承担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集团公司中标之后把业务分包给工程公司,既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签订分包合同。而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增值税需要以链条来进行抵扣,那么集团公司在分包业务给工程公司之时,就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公司则必须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常常违背了建筑法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条款。

(三)委管模式

跟直管模式一样,委管模式也会涉及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是指建筑企业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后,不设立局指挥部,直接委托工程公司代表集团公司管理中标项目,集团公司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公司给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直管模式不同的是,委管模式通常只是仅仅委托一个工程公司完成中标项目。

(四)挂靠模式

挂靠模式是指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者类似的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挂靠行为一直是地方政府想要严厉打击但又杜绝不了的现象,但在”营改增“之后,将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善。目前很多挂靠单位在购买施工材料的时候,往往不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较低的采购成本。一旦“营改增”,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抵扣收益,税负就会大幅度提高,以致无利可图。

(五)联营模式

联营模式是指多家建筑企业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各参建单位成立项目合作部予以实际施工。项目合作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系统,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经常不能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款比较少,因此税负有可能大幅度增加,甚至会产生亏损的情形。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业务处理难度大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之时,只涉及到“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没有任何的进项扣除,所以核算非常简单。而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施工材料的采购和分配、工人工资福利的支付以及业主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到增值税的核算。会计科目包括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多项复杂的核算,相当繁琐。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也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资源。除此之外,一些比较大的建筑企业,项目都分散在全国不同的地区,不管是材料的采购还是管理,都无法在集中在同一处地方进行处理,涉及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整理的过程中难度高,时间长。

(二)税负短期内可能加重

理论上来讲,“营改增”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但实际上,由于外部票据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无法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就会导时税负不降反升。我国的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很多供应商企业规模较小,通常无法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在不断增大,而用工成本是不能进行抵扣的,所以就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三)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之前,由于外购材料进行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往往会选择那些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人作为合作对象。“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如果想要跟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需要另附税款。这样供应商的税负就被转嫁到建筑企业头上了。

(四)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负债率上升。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资产总额将会比税改之前减少,企业负债率相应上升。

2.利润率升高。“营改增”之前,企业的营业收入含有营业税,属于税前收入额,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会引起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形,利润率自然就升高了。

3.现金流紧张。“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必须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是目前业主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往往会出现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增大,甚至有可能导致现金流断链。

(五)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税率、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优惠政策等都与原营业税制度下明显不同,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1.税务管理成本增加。“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收集、审核、认定以及申报操作复杂,管理要求高。再加上纳税部门和纳税地点存在难以协调的情形,因此,企业必须得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2.税收筹划空间大。“营改增”之后,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政策也会逐渐出台,因此,相比“营改增”之前,有更多可以税务筹划的空间。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整体运营出发,从战略的角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筹划,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营改增”不仅仅只是一场税务改革,同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是一场巨大的挑战。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目前仍然处于一个粗放型管理的阶段,水平良莠不齐。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这些建筑企业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显然跟不上政策的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中,无疑会加重负担,雪上加霜。有学者认为,“营改增”就是倒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的绝佳机遇。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就要从公司的整体结构,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做出相应的调整。

1.针对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议首选自管模式。自管模式由于纳税主体单一不变,因此最符合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2.如果不得不采用直管模式,应当积极追求集团内部分包的合理性,由一方承担税负,避免资金流的过度支出。

3.应当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委管模式和挂靠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在“营改增”之后,法律风险会大幅度增加,很容易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害。

4.如果以联营模式中标,建议联合体企业各方分别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各自按具体负责的工程内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强制采取最能减少经营风险的经营模式。对有可能违背建筑法和增值税法的经营模式进行梳理和监督,尽量满足增值税管理的要求。

(二)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采取直管的经营模式。这些企业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资质普遍比较低,竞争力也不强。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集团公司进行投标,中标之后再把项目分包给下属的工程子公司负责施工。显然,这种管理模式在“营改增”之后,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工程子公司并不需要理会,但“营改增”之后,集团公司和每一个工程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建设单位即业主以及集团公司都不能再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中心专门负责利润的管理,参建的工程子公司只负责施工,最后才参与利润的分配,不需要独立核算。

(三)加强财务团队的培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并且耗时耗力,还容易出错。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大财务管理团队的培养和训练,增强他们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能力。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需要积极探讨如何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效率。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2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 影响

一、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概况及对建筑安装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概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中的税率安排为: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对建筑安装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为建筑业增值税及附加(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税负包含: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主要是消除了材料及机械费的重复征税而降低了税负。

二、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影响

(一)未改前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通用措施费、专业工程措施费)、间接费(含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及附加)构成。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通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含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探讨

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

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三、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即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材料甲供与材料乙供在税负上存在差异,因为若材料乙供,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若材料甲供,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举例如下:假设其他工程成本5000万元,材料3000万元;材料甲供方式下,在假设甲供材料不再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则工程总造价为9060万元;材料乙供方式下工程总造为8880万元;材料甲供方式增加工程造价180万元(若甲供材料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则差异更大)。由此分析,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甲供材料方式将会增加税负。如何在税收政策上,或在实务操作上规避材料甲供增加税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因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增值税率为17%,所以提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还是要分别核算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1%、17%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税费。

四、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过度期政策的考量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工期长,合同执行期长,这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如何过度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正如本文第二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影响”所阐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工程概预算构成、取费费率调整、工程量清单构成等诸多方面的调整,很难在不改变合同价、不影响合同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合同进行修改。

过度期政策方案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前签订的建安合同,执行旧政策,缴纳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执行新政策,缴纳增值税。该方案的好处是不用对原合同进行修改,维持原有合同计量、计价条款,不影响合同各方利益。主要弊端是施工单位要区分执行日之前、之后的建安合同,分别核算,尤其是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及营业额,增加工作难度。另外,在税务征收管理上,因为一个单位可能就类似业务存在2种税收政策,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过度期政策方案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后,所有建安合同均执行新政策,即均改征增值税。该方案的好处是便于税收征管,也便于会计核算。弊端是需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日之前的建安合同进行修改调整,须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材料及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取费费率、税金计取相应调整,影响合同各方利益,存在执行难度。

五、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单位财务管理要点

(一)以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

因营业税改增值税,计税方法及税负成本有了变化,所以在财务分析及评价中也有所变化。如上文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较乙供材料增加工程成本,甲供材料是不利的业务模式。再比如机械作业替代人工作业的财务评价中,增收营业税时,是含税机械费与人工费进行对比,改征增值税后,应是不含税机械费与人工费进行对比,因为机械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要求进行认证、办理抵扣

因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施工单位应尽可能向要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若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进项税应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应为不含税价。施工单位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要求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相关事宜,按要求办理增值税进项抵扣。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业;建筑业;营改增税负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41

1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负变化

1.1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前,房地产业税负分析

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前,房地产业属于未营改增的营业税种,一直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收体制上体现为:

(1)征税基数为含税(营业税)销售额;

(2)征税方法为含税销售额乘以营业税率5%;

(3)购进商品和服务的营业税不能抵扣。

即如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期销售不动产收款100万元,则这100万元为含营业税销售额,用该含税销售额乘以营业税率5%,则当期营业税额=100×5%=5万元。

1.2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房地产业税负分析

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房地产业不再征收营业税,不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遵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补充和附加文件。在征收体制上体现为:

(1)征税基数为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

(2)征税方法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通常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商品增值部分简单的理解为按买卖价差征税,用买卖价差乘以增值税率。实际执行中该计税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11%,进项税额为当期购进商品和服务可抵扣凭证上所列明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5%。

所以二者的销售额都是不含税销售额,差异主要体现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税率的差异。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率较高;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一个较低的税率。

(3)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和服务的已缴纳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购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需要有合理的可抵扣凭证)抵扣销售房产的销项税额。

即如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期销售不动产收款100万元,则这100万元为含增值税销售额,首先用该含税销售额除以(1+增值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①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为100÷(1+5%)=95.24万元,增值税额为95.24×5%=4.76万元。

②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为100÷(1+11%)=90.09万元,当期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

若当期购进商品和服务取得了合理的可抵扣凭证,凭证上标明购进商品或服务增值税额合计为6万元,则当期应纳税额=9.91-6=3.91万元。

1.3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升降比较

(1)从上可以看出同样的收款(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流转税负小规模纳税人从原营业税额5万元下降为4.76万元,原因在于将含税销售额改为不含税销售额,降低了税基,从而降低了税负。

(2)对于一般纳税人,收款100万元,销项税额991万元是确定的,但是进项税额取决于当期购进商品或服务的金额与税率。如果房地产企业当期购进商品和服务较多,则进项税额可能较多,应纳税额减少,反之则可能增加。假设进项税额为X:

5≥9.91-X,则当X≥4.91万元时,当期应纳税额减少,否则当期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该尽量的增加可抵扣金额。

2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

如果说房地产业总体税负是下降的话,那么建筑业整体税负应该说是上升的,至少特定的建筑业税负是上升的。

2.1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前,建筑业税负分析

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前,建筑业属于未营改增的营业税种,一直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在征收体制上仍然体现为:

(1)征税基数为含税(营业税)销售额;

(2)征税方法为含税销售额乘以营业税率5%;

(3)购进商品和服务的营业税不能抵扣。

即如果某建筑公司当期销售不动产收款100万元,则这100万元为含营业税销售额,用该含税销售额乘以营业税率3%,则当期营业税额=100×3%=3万元。

2.2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税负分析

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不再征收营业税,不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遵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相关补充和附加文件。在征收体制上体现为:

(1)征税基数为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

(2)征税方法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通常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商品增值部分简单的理解为按买卖价差征税,用买卖价差乘以增值税率。实际执行中该计税方法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11%,进项税额为当期购进商品和服务可抵扣凭证上所列明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率5%。

(3)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和服务的已缴纳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建筑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购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需要有合理的可抵扣凭证)抵扣销售建筑服务的销项税额。

即如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期销售不动产收款100万元,则这100万元为含增值税销售额,首先用该含税销售额除以(1+增值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①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为100÷(1+5%)=95.24万元,增值税额为95.24×5%=4.76万元。

②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为100÷(1+11%)=90.09万元,当期销项税额=90.09×11%=9.91万元。

若当期购进商品和服务取得了合理的可抵扣{证,凭证上标明购进商品或服务增值税额合计为6万元,则当期应纳税额=9.91-6=3.91万元。

2.3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升降比较

(1)从上可以看出同样的收款(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流转税负小规模纳税人从原营业税额3万元上升为4.76万元,尽管税基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有所下降,但是由于绝对税率的上升,整体税负增加。

(2)对于一般纳税人,收款100万元,销项税额991万元是确定的,但是与房地产企业同样的抵扣金额6万元比较,绝对税额增加了。

3 营改增过渡时期老项目税负分析

由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设周期比较长,很多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动工,因此取得的要么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要么是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如果营改增后要求上述企业直接按照一般纳税人11%的税率交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话,上述企业税负将会大幅度增加。

基于营改增涉及面大,对于营改增过渡时期,政府给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老项目以过渡政策。即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工的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以解决营改增前购进货物和服务没有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尴尬。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流转税税负;成本对比分析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46456亿元,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6508亿元,建筑业营业税5136亿元。建筑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影响是多方面的,而关注的重点就是税负如何变化,这也是本文分析的内容。

一、营改增基本情况及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先行在上海地区试点启动,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至2012年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和6月1日,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也相继纳入了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也将加入试点,至此我国全面施行营改增。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占营业税总税额的58.2%。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营业税就达5136亿元。作为原营业税纳税主要行业之一的建筑业,在此次营改增中相应的基本规定如下:建筑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此次营改增的基本内容及相应具体事项的规定,本文结合建筑业特点,分别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以某一个企业个体为对象入手,对营改增前后的企业流转税税负进行分析,为建筑业纳税人今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在分析中仅针对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假定相应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另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与营业税税负率都界定为应纳税额与含税营业收入之比。

二、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对比分析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不分纳税人类型,一律按照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的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营改增前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1.起征点对小规模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成本影响的分析

至2017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虽然从起征点的数额上看是相同的,但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实当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额3.09万元时,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由此可计算出营改增前后起征点对小规模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见表1:

由表中可见,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在3万元到3.09万元之间时,营改增前流转税税负率为3.21%,而营改增后流转税税负率为0.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成本降低。

2.起征点以上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成本比较分析

营改增的施行后,建筑业的流转税由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其计算也由价内税转换为价外税;而原来的3%的营业税率,调整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征收率,从比率上看没有发生变化,而企业实际流转税税负成本是否发生了变化,值得关注。为此,我们以营业收入含税总额为300万元为例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率由原来的3.3%降低到了3.2%,下降幅度不大。

三、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对比分析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率计算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相同,在此就不重复计算。而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流转税税负率是提高还是降低呢,本文分两种假设,以营业收入含税总额为1110万元为例,进行计算分析:

1.1段设建筑业当期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表3的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进项税额时,其实际负担的流转税税负率提高了7.6%(10.9-3.3%),税负成本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2.当期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际上,营改增后,作为材料成本比重较大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时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即便是纳税人提供清包方式工程,老项目工程等建筑服务,如果其选择采用一般纳税方法计税,其在辅料、办公用品的采购,水电消耗等方面,也是可以按照相应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其税负成本受毛利率,材料成本比重,可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采购业务比重等因素影响。我们假设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X万元时,营改增前后流转税税负成本相同,具体数值见表四:

通过表中的计算可以得出X=76.7万元,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为76.7/1110=6.9%,这就是进项税抵扣临界点。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大于6.9%时,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减低:当可抵扣进项税额占营业收入(含税)的比例小于6.9%时,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毛利率水平、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判断其税负成本的升降情况。笔者以自身所在城市福建省南平市为例,根据福建省南平市统计年鉴,结合中国建筑业年鉴、中国产业信息网等资料和当地建筑业的具体情况,分析整理出福建省南平市2014年219个各种资质等级建筑企业的数据见表五:

利用表内的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福建省南平市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中材料占比为56.53%,毛利率为12.57%[(1208896-1056920)/1208896],而根据这些数据可推算出,在福建省南平市建筑业中,只有当其购进材料中有近80%可以获得按照17%税率抵扣进项税的有效凭证时,营改增后,流转税税负成本才能降低。而建筑业原材料中的砂石、混凝土和土方等涉及的供应商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企业往往无法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营改增初期建筑企业发票管理上的薄弱,营改增初期,福建省南平市建筑业的流转税税负应该总体上会呈现上升的态势。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的逐步加强,其流转税税负成本会逐渐呈下降趋势。

四、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流转税税负成本策略

1.用足用好营改增新政策,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企业相关人员应主动学习和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中与建筑业相关的条款和解释,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科学分析、提前筹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顺利完成营改增过渡期的工作。其次,时刻关注政策的最新动向,解决好政策变动过渡期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并争取更有力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例如建筑企业对纳税人类型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事项的筹划。此外,还应结合行业特点,对上下游产业链的税收政策深入了解,对各种未来可能的变化合理估计,寻找最适合自身企业发展政策以及道路。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票据管理

企业应重视政策引导作用,从规范性入手,加强购买材料、劳务的内部控制管理,转变采购模式,梳理供应商名单,选择那些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逐步提高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要降低企业税负成本,提高企业收益,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完善原来的发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进项发票的认证和申报抵扣工作。在发票取得与传递、合同中与增值税相关的涉税条款等方面,会涉及物资、设备、办公室等部门,因此应强化营改增后涉及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及职责要求,确保从凭证的取得、传递到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环节及时有序顺畅。

3.提高机械化程度,降低人工成本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人工成本方面,由于第三方劳务公司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可以考虑将业务分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工成本比例,同时又能增加进项税抵扣金额。此外,新购入的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后是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因此企业也可通过提高机械化水平,降低人工费成本来合理降低税负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工程的交验质量。

4.调整工程预算计价模式,提供竞争能力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28-02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城市人口日益增多,我国建筑行业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营改增”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是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筑业的“营改增”改革,旨在减轻企业赋税,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营改增”涉及到建筑企业的各个方面,必需慎重全面分析,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优势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运营的不良影响,更好地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产生的积极因素方面

1.“营改增”能够有效解决建筑企业重复征税问题,改善企业赋税严重的现象。

赋税对建筑企业的收益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的产业,在建筑材料与施工设备的采购中都需征税,而建筑企行业的建材与设备购买往往金额很大,所以要缴纳的税收也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行为,会使企业的税负非常沉重,大大增加企业的建设成本。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税务改革,能够大大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同时,建筑企业施工设备的更新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建筑企业在材料与设备的购置中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就会大大降低企业缴纳的税额,从而减缓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的赋税承担,提高保证企业的收益。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首先涉及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试举例如下:

某建筑企业2016年度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假设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营业成本9990万元(两项均含增值税),在“营改增”实施之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在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经核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1%),应缴?{增值税为230万元,其企业税负有明显减轻。

2.对建筑施工设施支出抵扣产生影响,降低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

建筑企业通过抵扣减少税负,能够减小建筑企业投入的资本,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项目,同时增加企业资金流转的速率,对企业开展新的投资项目将会更加有利。建筑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获得在工程中所用设施,这些设施的购买行为有些在“营改增”实施之前,有的在其实施之后,在进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设施可以通过所购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在实行“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施则不能抵扣,施工设施的维修养护费及其人员工费都属于施工设施的成本,为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实行前后的税负变化,主要取决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的进项抵扣设备与实行“营改增”前未能进项抵扣的设施之间的数量比。

3.“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建筑同行之间的税负不公问题。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业务运营中,不同种类的建筑企业其实际施工过程有着很大的不同,不同的工程规模、不同的经营方式、各建筑企业其所需要缴纳的赋税也有较大的区别,即使有的建筑企业劳务方式相似,但其税收负担也还是有着明显的不同,从而导致同行业之间在税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会引发行业内频频出现多种不公平现象。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的实施可以非常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实行不同劳务方式的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大大降低同行企业之间的赋税差异,能够确保企业在税收上可以在一个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二)“营改增”的实施可能对建筑企业税负引起的消极影响

1.对建筑企业劳务输出的抵扣带来的影响。根据增值税和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劳务支出费用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无法进行抵扣,对建筑企业而言,人工费是建筑的成本费的大项,约占其整个工程经费的30%。未来一段时期,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不断减少,会大大影响到人们的就业观念的变化,从而将会导致建筑人工费的不断趋高。我国建筑行业的传统做法是将所需务工人员归于劳务公司管理,由劳务公司向建筑务工人员开具发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在建筑企业实行了“营改增”税改之后,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从劳务工人的工资、职工的薪水到社会保险费用,这些都纳入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的成本费,不能按照增值税抵扣这部分支出。从实际情况而言,如果建筑企业的劳务费无法得到抵扣,“营改增”就不能对建筑企业起到减少税负的真正作用,从长远来看,也将而影响到建筑业的产业升级进程。

2.成本中税额抵扣不足会造成实际税负的增加。建筑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成本问题就是物料的损耗,在这部分成本中的相关税负是非常大的,如果企业依然采取传统的税收制度,大多数的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来说都是没有利用意识的,会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承担非常严重的成本问题,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为11%,营业税率为3%,只有保证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建筑企业总收入的8%,才能使得其企业的实际税负减少,为此,建筑企业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是税金抵扣的关键,目前,介于市场多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大多建筑企业进项税抵扣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导致企业在较短的时期内将无法收到实际的减税效果。目前看来,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全面抵扣的主要项目有:从依据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不能取得专用的抵扣发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对应的税金,为职工福利购买产品时企业得到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等。

3.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企业可以进项抵扣的唯一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不仅经营范围比较广,而且生产环节很多,为此,所涉及的专业发票量多面广,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有较大的工作难度,这样,预计在近期一段时间内,建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无法达到理想的状态。

二、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影响的对策

(一)全面加强企业全体员工对“营改增”税务改革的认识

“营改增”税务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之后,大多建筑企业的传统税收管理措施将无法起到有效的作用,理念??后的现象会较大限制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是其整个税务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很好地完成这一步骤,才能减少企业征缴的税负。为此,建筑企业必须对企业员工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金抵扣中的重要作用,使企业职工全员树立良好的税务意识。其次,务必通过提升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来加强本企业的税务工作质量,不仅要加强企业综合财务人员的培训学习,也要对企业生产运营的各环节之中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

(二)更新赋税制度观念,提高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质量

1.要对建筑施工分包商进行正确选择。建筑企业运营环节各管理人员,要对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不断分析,在财务活动中准确找到本企业税收工作的切入点,对分包商要进行正确选择,对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分包商,必须明确分包商是否能够委托其他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明确其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税率,由于我国目前建筑企业分包商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对方详细商谈增值税问题,并要在所签订合同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促使企业税负能够合理转嫁及公平分担。

2.自身的纳税人身份的合理认定。建筑企业要本着能够给企业税负减轻的原则,在达到其他相关要求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抉择本企业的纳税人身份,达到享有最佳的税负优惠政策。

3.重视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费用成本项目。建筑企业要对不能抵扣的项目进行科学分析,如从按照简易办法缴税的供应商处购买原材料、租赁建筑施工设备,或作为职工福利购买的商品等,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以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三)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加强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工作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对策

“营改增”的实施,对完善我国现有的税制以及优化产业结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建筑业的层面来看,“营改增”的实施是发展的必然。这是因为“营改增”的实施能够有效的解决建筑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除此以外,“营改增”实施后,能够推动建筑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降低能源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进而有效的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正因为如此,本文对“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的应对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不同的方面,即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对“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1.“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积极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给企业带来了不少的积极影响。从建筑业的层面来看,“营改增”实施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避免重复征税、确保企业所收到的发票应有的真实性以及能够推动建筑业企业在固定资产更新方面等。如“营改增”实施促使建筑企业能够通过利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抵消部分增值税的方式来加强自身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更新,进而推动新设备与新技术在建筑业中广泛应用。

2.“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消极影响

“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不可避免的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产生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建筑业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会更高,给建筑业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等方面[3]。除此以外,还会对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带来了增加。也就是说,若企业在操作中存在不当,就会导致供应商与分包商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进而促使企业在“营改增”的实施中不仅无法实现减税,甚至会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应对对策

针对上文分析中“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的分析,本文确定以下应对对策:

1.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为基础优化企业管理

建筑业企业应以“营改增”实施为基础,优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在转变经营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加强对源头的管理,从企业材料采购环节开始抓起,在进行质量与价格比较以及洽谈合同的情况下,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与抵扣的理念,提高抵扣率,进而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简而言之,企业应以“营改增”实施为基础,优化企业的内部管理的同时,提高核算方面的水平,进而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管理目的。

2.企业以自身情况为基础确定投资与筹资方案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的企业应在分析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投资方案与筹资方案[4]。“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应提高经营行为的规范,通过精细化管理来实施有效提高进项税方面的抵扣额,进而促进建筑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增加企业的获利能力,促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规避“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3.企业以“营改增”为基础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基础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如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更新的方式,在提升企业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核心竞争力;又如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原材料的方式来实施短线投资,进而提高获利能力。除此以外,还应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中的代购设备等方面与涉税内容相关的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而导致企业出现税款无法抵扣的状况。

4.以“营改增”实施相关政策为基础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营改增”实施必然会对建筑业带来较大影响,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应关注这些相关政策,进而有效的提高自身对风险的应对能力。“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动态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应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及时的对自身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整,有效的提高企业对风险的应对能力。如人工成本费用,建筑企业中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甚至超过总成本费用的三分之一,而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施“营改增”税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的内容。

综上所述,“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业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以“营改增”实施为切入点,优化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而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威扬.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 2012, (12):36-38

[2]罗绪富.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及对策探析[J].税收经济研究(双月刊),2013,(4):25-28

[3]万建国,韩菁.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J].财会月刊,2013,(4):45-47

[4]汪士和.基于制度层面的建筑业“营改增”困境分析[J].建筑经济, 2013,(7):5-7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7

【关键词】建筑行业;“营改增”;影响分析;措施

一、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影响

针对建筑企业因“营改增”而产生的影响,接下来将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有利影响

“营改增”对于大部分的建筑企业来说,它产生了许多税收好处,其对建筑行业的有利影响主要为:

第一,顺利避免重复纳税现象发生。

依照过去较低的营业税率,建筑企业在缴纳上一个流通环节的税费后,由于所产生的营业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当前的工程建设依然要进行足额缴税,这就发生了重复交税的情况。而且工程项目的承包并不会因为任何不同,而对营业税和增值说分开征收。因此最终导致承担的负税额更高。“营改增”政策之后,这种重复征收的现象将有效避免。

第二,有效确保了发票的真实度。

在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中,应税劳务实行国税机关统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具备多方认证渠道,同时连接网上税收发票系统,可以搜索查询到相关发票信息。有效避免开具营业税票据不正规和不严肃的情况出现,提高和确保了增值税发票的真实程度。

第三,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更有利。

建筑企业不定期更新固定资产,除了保证固定资产与时俱进的应用性之外,还能有效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过去按营业税征收时期,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抵扣,很不利。“营改增”政策之后,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得以常换常新,保证使用度和应用性,大大提高建筑企业工作效率,对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结构不断优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本身就是对于以往税收政策不足方面的一种改善。例如促进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避免建筑企业的重复纳税。尽管“营改增”利好更多,但是基于过去税收状况,其也有不利的影响。为尽量降低这种不利影响,应对挑战,建筑行业应充分了解“营改增”措施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改善不利局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第一,提高了对建筑行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目前绝大部分建筑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都面临着这样的状况,知识结构陈旧、学习能力较差、时代意识缺乏、脚步落后,企业中综合素质人才缺口大。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如从业会计人员不加强业务素质的学习跟进和提搞,那么建筑行业将存在极大的风险和挑战。

第二,使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挑战局面。

过去,单一的营业税征税方式,使得企业纳税筹划意识不高。在“营改增”现状下,税率和税额在不同条件下产生不同的数值。因此,应结合建筑企业的行业现状及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规划。然而目前绝大部分建筑企业,因业务量大,而导致纳税筹划工作严重滞后,长此以往,建筑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第三,可能还会产生纳税负担。

“营改增”的初衷,就是奔着减少重复减税去的。但是如果建筑企业不依据相关条件,或者不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那么在“营改增”后,不仅不能有效实现减税目的,还依旧可能增加负税。因此,建筑企业必须予以重视。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针对上诉“营改增”变革的不利和有利影响,建筑企业应积极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1.加强“营改增”财务人员的培养,积极学习“营改增”的经验

我国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于财会人员来说是个学习的契机。此时,应当加强对财会人员关于“营改增”的培养。首先,企业应依据制定的培训计划对财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启动培训考核机制。其次,财会人员要积极了解各个行业对于“营改增”的经验积累,与此同时将提高财会管理队伍的学习和应变能力。做好一切准备,制定相应应急处理方案,从而为“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保驾护航。

2.树立全新的纳税理念

对于曾经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来说,在面临“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下时,一定要积极适应,迎面而上,树立全新的纳税理念。改革“营改增”后,企业已不再是面临单一简单的纳税税率,因而纳税筹划空间开始变得更大。树立全新的纳税理念,包括树立“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和纳税筹划的观念。“一般纳税人”可以符合大部分的建筑行业,对于增值的进项税额可以有抵扣作用,所以建筑行业应该设立“一般纳税人”的意识,另外还要树立纳税筹划的理念,在复杂的纳税管理体系下,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为建筑企业取得税收效益。

3.积极学习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在改革政策推广实施前,国家会对各行各业的纳税情况做出相应的说明。在试点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会及时做出调整方案,结合试点经验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调整则,以保障新政策成功推行,最终形成符合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政策方案,为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进一步推广,扫清了障碍。所以,财会从业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政策出台前的发展变化,积极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措施,以便及时对企业经营战略做出相应调整。最大程度上凭借“营改增”产生的有利一面,避免或规避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建筑企业价值的实现。

四、结束语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8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

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也进入营改增领域,历经五年的营改增终于尘埃落定。中国第三大税种营业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领域,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目标拉开“营改增”改革的帷幕。2012年1月最先在上海市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之后逐步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也陆续拓宽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

一、建筑业营改增对税负的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实施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和企业长久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持税收的连贯性。建筑业中销售或购置水泥、沙石等是征收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是征收营业税,这样就使得抵扣链的上半部分不能在下半部分得到抵扣,致使抵扣链条发生断裂。税改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的部分将衔接起来,保持了增值税抵扣的连贯性。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交易两边联系起来,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

2.消除企业重复纳税。建筑工程所耗用的原料就占了整个工程成本的75%,而这些原料在购买时就已承担了增值税,但是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却不能被抵扣,因为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导致原料的进项税成为营业税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税改后将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税制下对建筑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从理论上是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假设建筑企业提高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为X,增值率为Y,增值率是增值额与出售商品价格之间的比率。增值税税率为11%,该企业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均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且抵扣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在客户接受货物或劳务金额不变的前提下,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临界点计算为:{[X÷(1+11%)-X×(1-Y)÷(1+17%)] ×17%}/X=(X×3%)/X,得出Y=15.24%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增值率大于15.24%,适用增值税会增加企业税负;增值率等于15.24%,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时,企业税负会减少。但我国目前的楼市并不十分乐观,主要由于国家推行的调控政策以及消费者一直持有的观望态度,所以我国大部分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并不高,离15.24%仍有很大差距。从这个角度看,营改增后在一定水平上增加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

1.建筑业对材料的需求特别大,生产材料的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高达60%以上,所以这些材料购进时的进行税额是企业增值税抵扣的重点。但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殊性,造成材料采购的来源广、方式多、数量小。如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节约成本,就近取材,向当地的农民或者个体户购买常用的一些建筑材料,这些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导致了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另外,施工企业经常采取“甲供料”方式,就是甲方(建设单位)统一采购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然后提供给施工企业。这样各参建的施工企业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会导致税负增加。

2.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工程成本中占20%―30%。这些人工费支出主要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并且不能做进项抵扣,这样反而增加了税负。

3.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机械设备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取得。而有形动产租赁也实行营改增,把原本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率17%,这将很大程度影响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租赁企业税负增加,也将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

四、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建议

针对“营改增”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1.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尽可能的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针对“甲供料”的抵扣问题,建议由甲方或者建筑集团公司跟供应商商谈,但是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与供应商签署,这样参建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针对我国建筑业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人工成本,建议企业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的步伐,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能降低人工成本。

3.根据相关政策,在税改前,建筑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能进行抵扣;税改后,则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所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变化灵活购买固定资产与服务。

4.建筑企业的采购发票数量较多,收集难度大,所以应及时汇总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加强发票的管理。建议企业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内控。

参考文献

[1]何孝增.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分析[J].财务审计,2015,10

建筑业营改增范文9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

“营改增”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其根本目的是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自从2016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起至今已有7个月。本文将从税负、财务两个角度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施工企业概述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以土木工程、房屋建筑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以工厂、房屋、桥梁、公路、矿井、管线等产品见长,可以存在兼营活动,但是企业必须以建筑施工为主业,才可以称之为建筑施工企业。现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随着我国资本主义和市场化的发展而形成的,使原来分散的体力劳动者和手工艺人集中在一个组织下,并以团体名义承揽工程,后逐渐演变成专业的建筑施工承包商,进而形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我国建筑施工行业整体较为混乱,无论是在管理还是生产经营方面都处在一个需要改进的时期,建筑企业处在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中,生产和经营都会受到一定的威胁,极大地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对建筑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营业税目下,建筑业适用的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这种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假设建筑施工企业所有的进项无一遗漏均取得了进项税发票并在当月进行了抵扣;所有的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未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不存在“清包工”或“甲供”的建筑方式。因此,建筑企业应该更加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抵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收入和毛利的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所谓价外税是指在销售价款中不包含的税,现在我国的价外税只有增值税一种,其他税都为价内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营业额将会拆分为“营业收入”和“销项税额”两部分,在计算其收入时会剔除掉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举例:2016年甲建筑企业完成某建筑合同,并受到工程款1110万元。其中分为主营业业务收到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销项税)110万元。(2)对财务处理的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在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企业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在新老项目中又有所不同,财务人员要做好台账,方便日后申报抵减、查账等。(3)对负债和资产的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物资的入账价值为不含税金额,即剔除了进项税部分。在企业的采购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总额较“营改增”前会有所下降。因此在企业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前提下,“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上升。同时可抵扣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倾向于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尽管这样可以引进新的机械设备以此来减少人工费用,但同时也将增加企业负债,对企业构建合理的资产结构带来了不利因素。

三、应对“营改增”的具体措施

1.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刚颁布实施不久,许多政策和解释并不完善,后续将会有新的政策和实施办法陆续公布。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发票舞弊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都要比营业税发票严格的多。因此对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作废等流程,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适合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办法》,并严格遵守执行。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要建立台账进行记录,对已开具和结存的发票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检,有效防范发票舞弊风险。同时增加公司负责人对法律的意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处理能力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全新的挑战,财务核算难度加大。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的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等诸多问题,将会给建筑业会计人员带来新的考验。四、结论“营改增”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获得进一步的推动空间,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优化了税制结构,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转变了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也对调整了经济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抵扣链条还不够完善,面对“营改增”工作的迅速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抓紧时间,积极主动地调整,为企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发展环境。

作者:朱国粮 单位: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余玲丽.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经营者,2014,(12):6-8.

[2]周增明.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原因及对策探索[J].江苏商论,2016,(15):144-146.

[3]熊素宜.论“营改增”对商贸企业税负的影响[J].企业导报,20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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