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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6 15:42:23

渔业资源论文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1

关键词:渔业经济;学科建设;理论前沿

中国渔业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而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渔业体制建立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渔业经济学科从理论探索和改革开放实践总结中,探寻了适合于中国渔业经济发展的理论指导与实践,突出在于发展中国家渔业发展经济学和转型体制国家的渔业制度经济学的世界性贡献。

200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中国水产学会在青岛召开的渔业学科建设研讨会上,水产专业7+2学科设置中,渔业经济作为2级学科,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渔业经济学科框架[1]。中国渔业市场经济的规范研究得以迅速发展,至今有8年。经过新一代渔业经济学者的孜孜不倦努力,已在渔业行业经济[2-4]、渔业微观经济[5]、渔业制度经济、渔业福利经济、渔业资源经济[7]、渔业技术经济、渔业经营体制、渔业生态经济、渔业环境经济、水产养殖经济、渔业国际贸易、渔业市场建设、渔业资源配置改革等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两种范式方面取得了与世界渔业大国地位相称的成就,并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渔业强国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受福建省水产学会委托,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渔业经济学科前沿与现实急迫的渔业经济问题提出探讨。

1产量增长拐点的经济学问题

我国渔业产量持续增长了60多年,期间历经三次质的飞跃。第一次是改革开放的恢复性增长,是体制经济学在渔业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发挥生产力本能的飞跃。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确立以养为主的产业方针调整的结果。现在正面临第三次质的飞跃,其中渔业总产量增长拐点。从经济学考察:一是劳动力及成本推手。日本、韩国以及台湾省的渔业总产量增长的经验,当人均GDP从4000—8000美元阶段,由于渔业生产劳动特殊性,尤其是捕捞生产,入渔劳动力减少,且劳动力成本推高。

二是渔业消费品全球资源配置。欧美、日本等发达工业化国家都把渔业消费自给缺口由渔业国际贸易平衡。我国从渔业出口大国转为既是渔业重要出口国又是渔业资源重要进口国阶段。

三是健康水资源贫乏。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水利建设,包括水资源安全,对水产用水提出警示。适宜于水产养殖的内陆水域越来越小,且让位于人饮用水和生活用水。

四是技术创新增长不能满足水产捕捞业资源衰退的增长缺口,以及水产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负外部性。

因此,增产量是调结构、保消费,渔业增产、渔民增效的物质基础,保持稳定且有一定增长量的我国水产养殖在经济学视野中挑战与机会伴生。由此引发的产量增长极限与技术创新替代是今后渔业经济研究重点之一。

2渔业市场经济下“渔民、渔业、渔村”关系新变化在实证调查中,“渔民、渔业、渔村”是一种市场经济关系逻辑[33],有别于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之初的二元渔业体制。研究结论是,渔民不是身份,而是一种职业。由此带来的行业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以及渔业资源配置研究对象的变化[39][21]。比如,渔用燃油补贴经济分析的争议,是补贴给渔民,还是渔船权益人,还是渔船上劳动者。像晋江、石狮市的主要捕捞渔村,外来工下海捕捞和外雇渔业劳力是否享有渔民生产者所有的权利。

“渔民、渔业、渔村”的逻辑已解构,用市场经济办法[14],正提出现代捕捞业“渔船准入、渔具准入、渔民准入”的制度设计[34]。

3近海水产资源捕捞管理的经济问题《渔业法》中规定,水产资源捕捞实行限额捕捞,并在投入控制上“双控”。近年来,由于近海渔业资源加剧衰退,禁渔期、禁渔区、禁渔线的效果不彰显,渔民转产转业缓慢等现实,渔业资源经济学上有3种观点争论;一是继续现实主义的限额双控,削减捕捞强度。恢复或提高CPUE。二是推行个人可转让配额或生产单位配额制[43],如学习新西兰ATQ制度。三是增殖恢复资源,平衡增殖与捕捞的经济、生态效益。从经济制度上设计增殖、养护、限捕、休渔等近海水产资源捕捞管理,由于近海水鱼类的洄游性和跨国界,水产资源的国际间谈判及渔业贸易摩擦带来经济学难点问题将持续争议。

4失海失水渔民补偿问题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渔业养殖捕捞的用益物权,但还不能解决失海失水渔民补偿问题。

从制度经济学分析,渔业退出的损失,除了渔业在产损失、失海失水损失、设施损失等3部分之外,还应包括渔业劳动技能的刚性损失,海域滩涂财富增值的损失。

其次,从政治经济学分析,农民有集体土地,《渔业法》实施时也规定了滩涂、水域由渔业集体所有,但《海域法》颁布,旧法从新法原则,没有了集体所有海域。现实中有的沿海村和自然村,在解放初期,剥夺了渔霸、渔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渔农民分得了海域或桁地,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海域或桁地归集于集体大队或人民公社。

失海失水渔民补偿是近年来理论探讨的热点,大多从弱质渔业和弱势渔民方面分析,[10][12][31-32]今后将围绕这一热点问题展开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

5低碳渔业与碳汇渔业的经济学问题低碳渔业与碳汇渔业作为2010年全国渔业专家论坛主题,碳汇渔业在水产科技界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已形成共识,但是实现碳汇渔业从经济学角度要解决碳汇价值的评价和计量,还要建立渔业碳交易平台和市场化运作规范。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离此则“空中楼阁”。而低碳渔业的经济学问题主要讨论渔业生产节能减排,渔业生态养殖节水、节能、节人力、低排放,可循环,可追溯。

从政治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经济学分析,应深入研究,捕捞生产以柴油“石化碳”换取的“生物碳”的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其次,国际渔业贸易中“碳汇流转”本质涉及“碳贸易”,尤其是我国土地、水资源紧缺下,初级农渔产品出口的碳代价,而相反发展远洋渔业、公海渔业捕捞的产品是国内无碳经济产品。

6公共渔业资源体制问题

“公共鱼池”的渔业资源经济学已被认为哈丁悲剧,西方市场经济的主流观点是推崇华盛顿共识,在美国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奥斯托罗姆博士认为“社区管理”模式是第3条路径。

“社区管理”在近2年渔业经济专家论坛上呼声很高[7-9]。从我国渔业观察,像泰宁金湖渔业公司具有现代渔业特征的“社区管理”模式。由于“社区管理”带有互助集体性质,因此,实践中比较忌讳。但在日本、台湾渔业权制度中有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参考探索。

7渔业基层经营体制

渔业基层经营是渔业微观经济分析的基石,现在中国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基层经营单位有上市的股份公司如辽渔、獐子岛,有股份有限公司,渔村更多的有渔业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私营和三资企业,还有个体和家庭承包户。从微观数量而言,水产养殖中更多的是个体和家庭承包户,这些渔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3种形式组织起来:一是农业合作社,二是渔业协会,三是公司加农户或企业带农户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于生产力发展,在当前渔业分散经营现实中,应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继续探索各种有利于渔业发展的渔业基层经营体制,并及时总结,分析提高推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8水产科技创新及转化生产力的经济学问题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会议上讲话提出“自主创新,支撑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提出了科研机构、高校、政府、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我国渔业行政部门历来重视水产科技创新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近3年,国家渔业部门设立的行业科技专项经费中,都把渔业经济核算、评价作为项目内容,表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水产科技创新的经济学要求,前瞻性研究必须与未来水产市场需求相结合,国家公益水产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发为主体必须与“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价值创新相一致,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相结合,不但从技术经济学层面上推动水产科技创新,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找准位置,发挥支撑作用。

此外,近2年对渔业保险、渔船安全、渔港经济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课题。

9福建渔业经济学科展望

改革开放初期,福建渔业经济工作者,包括厦门水产学院渔业经济教师、福建省水产厅、省渔业经管站及基层渔业经管站等一批人员热诚致力于转型期渔业体制研究,探索了诸如以船核算、单船承包、鱼价放开、池塘承包、荒滩荒水开发等全国有影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一些渔业经济理论创新被国家采纳、推行与借鉴。

21世纪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上海海洋大学渔业战略研究、国际贸易研究、水产养殖及鱼塘生态经济研究等专题的渔业经济管理学科;中国海洋大学致力于渔业资源管理经济、渔民权益制度经济研究;大连海洋大学的东亚渔业关系经济、渔业贸易经济研究;浙江海洋学院的渔民组织及经营研究;广东海洋大学的南海渔业经济研究以及东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科学院的渔业制度经济、渔业管理经济以及水产技术经济、渔业科技创新经济学等渔业经济研究团队,学科建设,同时取得了累累硕果。我国渔业经济学科相对于水产自然学科,表征上存在着研究人员少、课题少、应用成果少,本质是知识体系不健全。

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理论从1768年亚当斯密《国富论》为标志,已有200多年历史,我国渔业参与国际贸易业发端于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及其延伸的理论,我国渔业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时间较短,还未形成渔业市场经济的语境氛围。其次,渔业规范经济学研究需要补上市场经济学的理论,实证经济学也需要高阶数学基础,博弈论、突变论、混沌理论等新应用,使大多数文科毕业、不擅长数学的学者显得束手无策。而对于理工科转行的学者缺乏扎实的规范经济学分析。再者,我国渔业统计数据可信度较低,且长序列数据不易寻找,给实证经济研究带来困难。因此,渔业经济研究已成为稀缺资源的学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非常重视当前渔业经济研究急迫的问题和现实问题,已经把渔业经济研究列入重要的政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国内外知名渔业经济专家协力作用,为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指导。福建省渔业经济学科建设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2

王金玉同志在黑龙江省水面资源承包开发拜泉现场会议上的讲话

黑龙江省水面资源承包开发拜泉坝场会议参观典型简介

搞好水面资源承包开发加快建设渔业强市步伐

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文件”精神加速构建渔业经济新格局

挖掘资源潜力突出综合效益加快贫水区水面承包开发步伐

靠政策推进水面资源承包以开发牵动渔业生产发展

抓住机遇强化领导加快水面资源承包开发步伐

抓水面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双鸭山市政府召开水面开发暨渔业生产宝清现场会

全省上半年水面资源承包开况总结

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搞好水面资源承包开发

牡丹江市召开会议率先贯彻落实拜泉现场会精神

水产业综合开发大有可为

大力推进水面资源承包开发加快水产业支柱产业建设——齐齐哈尔市水面资源承包开发的实践与思考

稻田养鱼是开发资源节约型农业的有效途径

突出群众是投资和受益的主体实现水面资源承包开发三年任务两年完成

加快水面资源承包开发步伐大力发展规模化高产高效型渔业

发挥资源优势发展渔业经济

庭院养鱼使我们走上富裕路

世界水产品贸易竞争力与产业内贸易分析

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降低牡丹江市水产养殖业成本的研究

农业产业链管理在河蟹产业中的应用初探——以江苏兴化红膏大闸蟹有限公司为例

我国海洋休闲渔业发展模式初探——以舟山蚂蚁岛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为例的实证分析

茂名市滨海休闲渔业模式与初步实践

概述生态平衡与生态经济平衡

实施渔业品牌战略势在必行

本刊加入“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的声明

浅议漳浦无公害水产养殖推广工作

克氏螯虾与鲢、鳙鱼池塘混养技术

高密度暂养黄颡乌仔试验

双棘黄姑鱼越冬技术研究

泥鳅在北方池塘的养殖技术

教学局域网管理之我见

黄酒:岱山渔民不解之缘

渔业经济研究2005年总目次

国外TBT对我国水产品出口影响的效应分析

海洋产业对整体经济作用的实证分析——以青岛市为例

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大连市海洋综合管理新体制构建探讨

福建沿海渔港空间布局与渔业生产适应性分析

试论渔文化、鱼文化与休闲渔业

中国海岛生态旅游研究

沿海滩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以山东省滨州市为例

浙江舟山水产业投资非洲之策略研究

我国水族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现状

发展罗非鱼养殖的优势

浙江海洋渔业的发展与未来走向

关于发展渔民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建议

试论稻田养鱼的生态经济效益

论《渔业企业管理学》新篇章

整体的产品概念与水产品整体观念

加速转换国有水产生产企业经营机制的探讨

关于建立哈尔滨市乡镇水产业综合服务站的意见

利用地缘优势发展外向型渔业经济——我省水产外向型经济发展现状调查及对其发展方向的初步探讨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研所信息部门向社会开展信息服务的探讨

扩大“渔民绿色证书”制度试点的前景——黑龙江省两期六乡镇“绿证”试点的调查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3

内容提要: 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渔业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为其母权,寻觅渔业权的母权可以先找渔业权的客体,尔后锁定渔业权的母权。但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作业的情况下,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时需要稍微变通。

养殖权和捕捞权合称为渔业权,已被《物权法》第123条所承认,意义重大。渔业权是如何设立的?涉及渔业权的母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厘清水域所有权与养殖权、捕捞权之间的关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渔民之间的关系,《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升华出他物权的母权理论。

笔者曾在《准物权研究》一书中讨论过寻觅渔业权母权的路径和方法,[1]其基本观点仍未发觉有修正的必要,但原来的议论不够细致,个别意见不够准确,现在将已经扩展、深化和修正的论述呈现给大家,请批评指正。

一、

三个概念的辨析

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时常用到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和海域所有权三个概念。它们具有相同点,也存在着差别,需要辨明。

精确地说,水资源与水域不同,前者系对液态水、固态水和气态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概括性称谓,极为抽象,用“有体物”描述不尽妥当;后者则仅指液态水、固态水形成的区域,相对具体,可以人为地确定出四至范围,称之为“有体物”也勉强说得过去。由水资源和水域的区别所致,水资源所有权和水域所有权便呈现出差别。例如,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至少存在着海域所有权、内陆水域的所有权。当然,在确定渔业权母权的问题上,这些差别似乎没有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从这个意义上讲,称渔业权的母权为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水域所有权,都可以接受。不过,细细琢磨起来,这里仍然存在着更为贴切些、更为准确些、更为传神些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取水权不关心客体的特定与否,关注符合要求的水量胜于关注水域,称水资源所有权为取水权的母权就更为贴切和传神。

鉴于渔业权需要相对具体确定的水域,只有水量而无水域,难以实现渔业权的目的,称水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就更为准确和传神。水域所有权和海域所有权之间的不同,比较明显。(1)水域所有权包括海域使用权和内陆水域的所有权,外延较大;海域所有权是水域所有权的一种,外延较小。(2)海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它能够派生以养殖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拆船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旅游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娱乐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盐业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矿业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公益事业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在这些情况下不宜称水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但对于太湖、鄱阳湖、洪湖、阳澄湖等内陆水域的养殖权、捕捞权而言,称水域所有权为母权则恰如其分。(3)虽然在我国现行法上,海域所有权、水域所有权都归国家享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似乎没有差别,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实际的执行部门是不同的。例如,海域养殖由海洋管理部门监管,内陆水域的养殖、捕捞由农业(包括狭义的农业和渔业)部门监管。

有鉴于此,下文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时,原则上不将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海域所有权并列提及,而是统一使用水域所有权的概念,除非上下文需要使用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或者海域所有权的用语。

二、

确定渔业权的母权的路径

按照物权法原理,他物权必然产生于自物权,自物权是他物权的母权;无母权则无他物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渔业权属于他物权的系列,也应该从其母权中派生出来。那么,渔业权的母权如何寻觅?仍然离不开物权法原理。众所周知,所有权与他物权之所以两立,他物权之所以从所有权中派生,是因为所有权人、他人都要使用、收益同一个所有物,双方的利益又不相同。法律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是,使所有权人依其意思“让出”其所有权中的若干权能,准确地说,是让他人分享所有权的若干权能,该他人对分享的这部分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力。该项法律上之力名叫他物权或称定限物权或限制物权。这给我们以启示,他物权与其母权(所有权)要分享同一个物上的利益,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使二权并存于该物之上,换言之,二权的客体是同一个物。从二权之间的关系角度表达这种现象,就形成这样一个命题: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循此思路,我们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最好首先确定渔业权的客体,然后考察该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至此,可以锁定该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当然,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他国海域从事渔业作业场合,寻觅渔业权的母权的路径相对复杂些。[2]

按照渔业权属于水权的观点,水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那么,渔业权自然系分离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他物权,水资源所有权为其母权。但是笔者坚持渔业权不同于水权的见解,意识到渔业权多了一个渔业因素,关注水域胜过水量及水所有权的移转。这个差别是否影响到确定渔业权的母权呢?尤其比照矿业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而出的情况,这种疑虑就不是空穴来风。在矿业权的情况下存在着如下结构:土地———矿产资源,土地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类似地,在渔业权场合存在着水域(包含海域,下同)———渔业资源,水域所有权(包含《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根据上下文的需要,有时采用水域所有权的提法,有时使用海域所有权的称谓)———渔业资源所有权———渔业权。可谓矿产资源之于土地资源,犹如渔业资源之于水域;矿业权之于矿产资源,犹如渔业权之于渔业资源。按照类比的方法,既然矿业权的客体不是土地,而是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与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的母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那么渔业权的客体也就不是水域,而是特定水域与其中的渔业资源,渔业权的母权是渔业资源所有权。

但这样一来,会遇到以下麻烦,难以妥善处理: (1)在养殖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权利人自己放养水生动植物,不涉及渔业资源,有时还需要捕尽野生鱼类,以防止自己放养的水生动植物被野生鱼类吃掉。既然于此场合渔业资源所有权不存在,那么养殖权当然不会从渔业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此其一。养殖权的目的有两个,其直接目的在于利用特定的水域,终极目的在于使所养殖的动植物生存、成长,并保有这些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这类似于水力水权的目的,其直接目的在于使用水流,终极目的在于发电,并保有电力的所有权。我们没有因为发电并保有电力的所有权这一终极目的而把电的所有权作为水力水权产生的母权,同理,也不应该把渔业资源所有权作为渔业权派生的母权。此其二。养殖权也不会从放养的水生动植物所有权派生出来,因为不但养殖权先于权利人放养的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而产生,而且于此场合的水生动植物及其所有权必须依赖于养殖权才归属于养殖权人;没有养殖权,水生动植物会成为水域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水域所有权人。养殖权未分离放养的水生动植物所有权中的什么权能,它分离的是水域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故它系从水域所有权派生出来。此其三。(2)鱼类大多游动无居,在内水,称渔业资源归特定的国家所有或者特定的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假如法律如此设计,尽管其缺点不少,但可勉强接受。当然,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独立于水域所有权的渔业资源所有权,而是将渔业资源作为水资源/水域的组成部分,成为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在海域就更是如此。海域中的鱼类分为定居种、非定居种、溯河产卵种群和高度洄游种群,沿海国对前三种鱼类的利用管理享有专属权或者优先权,至于高度洄游种群的利用则由国际渔业组织加以规范。[3]其中,诸如高度洄游种群等,难说归特定国家所有,若按共同所有,可能解释起来更顺畅些。(当然,如果一定要按照所有权的逻辑思考,可以基于水域及其所有权来确定包括高度洄游种群等在内的渔业资源的归属,即因渔业资源属于特定水域的组成部分,故包括高度洄游种群等在内的渔业资源所处的水域归谁所有,就可以说这些渔业资源就归谁所有)而捕捞权属于国内法上的权利,所以,在公海海域和在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下,若认为捕捞权从渔业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在只承认近海渔业存在渔业权或者沿岸渔业存在渔业权的立法例上,不存在这个困扰,但在我国则不如此简单。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第一,渔业权同矿业权在结构上并不存在上文所描述的那样相似,而是具有实质的不同。第二,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需要正确处理。对此,分析如下:

“矿业权之于矿产资源,犹如渔业权之于渔业资源。按照类比的方法,既然矿业权的客体不是土地,而是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与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的母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那么渔业权的客体就不是水域,而是特定水域与其中的渔业资源,渔业权的母权是渔业资源所有权。”这种类比是错误的,其原因在于,如同上文所述,海洋包含海洋资源,而海洋资源包括海洋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众所周知,渔业资源在公海捕捞的情况下谈不上一个国内法上的所有权制度。而矿产资源却存在着一个国内法上的所有权现象。这表明,把渔业权与矿业权的结构等同的观点违反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也不符合通说。[4]

虽然在内海存在着国内法上的所有权现象,但因法律尚未把渔业资源所有权单独地作为一种所有权类型看待(《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81条、《土地管理法》第4条、《渔业法》第10~11条),而是把它并入海洋资源所有权当中了。这显然不同于矿业权场合并存着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架构,由此显现出上述类比的不当。[5]

在内水,渔业界更关注特定水域中的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或者说注重水资源中的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所称谓的水域一定是关于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的水域,所说的水资源一定是关于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的水资源。鉴于通说认为海洋资源包含渔业资源,为统一内水资源和海洋资源起见,在渔业法上,应当将水资源理解为包含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鉴于通说认为水域包含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应当把水域理解为包含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从而对渔业权尽可能地作体系化的理解。如果这个结论是准确的,那么,渔业权和矿业权的结构不同,且该不同处于法律评价的重要地位,表明二权间不存在着“类似性”,因而不宜类比。[6]

我们应如何确定渔业权的母权呢?原则上要遵循“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首先确定渔业权的客体,然后考察该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至此,可以锁定该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7]这在内水和领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情况下非常容易说明,在大陆架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场合也相对易于解释,但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场合需要费些笔墨,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场合,确定渔业权的母权就不那么简单,需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分别考察和说明。对于后者,至少有四条路径可供选择。

其一,如果认为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不属于渔业权渔业,无论在国内法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是如此,那么,无需寻觅渔业权的母权,“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完全用不上。

其二,如果认为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被配置的渔业权以公海海域或者他国海域为其客体,那么,“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就不宜应用,因为作为此类渔业权客体的海域不属于我国所有。

其三,如果区分渔业权的客体与渔业权直接作用的海域,渔业权直接作用的海域为公海海域、他国海域,这不属于渔业权的客体范畴,渔业权的客体仍为我国海域,那么,“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就仍然可以应用。

其四,继续遵循“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但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寻觅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属于国内法上的问题,渔船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用属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我国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后两种关系场合,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并非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并取得渔获物的正当根据,我国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海域所在国基于国际法准则所享有的权利,才使我国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活动合法。国际法规范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业活动确实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正如有学者所说,面对海洋有生资源并非无穷尽,且鱼类种群可能因过度滥捕而消失殆尽的现状,国际法不得不思有所节制的规范,对渔业资源接近权等作出规定。[8]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第61条~第69条、第116条~第118条等都属于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换个角度观察和表述,后两种关系中没有也不需要考虑我国法上的渔业权。既然不是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起作用,我国渔业经营者所利用的处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场,就不是作为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客体身份出现的。这样,后两种关系不会影响在国内法上存在着渔业权及其母权。

既然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及其寻觅属于国内法上的问题,渔业权的客体为我国的水域(包括海域),竖立于该水域上的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就是说,“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就仍然可以应用。

第一条路径的不足在于,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第123条)及我国渔业的实际情况,不宜选取。应当选取分别考察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模式,即我国国内法上采取渔业权渔业的模式,在国际法的层面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可以认可非渔业权渔业。第一条路径没有注意到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和交织。

倘若选取第二条路径,要么全部推翻“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要么在国内水域范围继续以“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解释母权现象,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范围放弃“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这条路径不是不可以走,只是缺乏美感,非为上策。

第三条路径没有区别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渔业经营者,而是国际组织、国家;内容不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渔业经营者所享有的渔业权不是其中的内容,也就无所谓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之说。再者,在物权客体的理论上,尚未见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作用的对象是两回事的见解。

在笔者看来,第四条路径较为可取,这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注释:

[1]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412页。

[2]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81~82页。

[3]参见陈荔彤:“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中兴法学》第43期,第243页。

[4]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09页。

[5]同上注。

[6]同上注。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4

关键词 现代渔业;问题;发展对策;安徽宣城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283-01

遵循着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等发展理念的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较,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协调发展生产方式,并以先进的现代设施装备和科学方式方法为手段[1]。其技术含量更高、可控性更强,技术应用更加集中,是现代农业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与现代农业相比既具备现代农业的普遍特性,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比如对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养护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2-3]。

1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

现在养殖用药不规范、不科学,滥用药物现象比较普遍,使用禁用药物也不少,这些问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首先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做到不用药、少用药。但是,现代养殖业中很难做到完全不用药,因此药物研究滞后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针对该种情况,要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摆在科研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药物代谢研究和药残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开发新的替代药物和水产疫苗,加快水产养殖药残问题的有效解决。

1.2 水产良种化水平不高,养殖效益低

我国水产养殖的良种化水平不高,遗传改良率不到17%。目前,经过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只有逾60个,其中还包括一些引进品种、杂交种和原种,真正意义上的良种很少。比如,在淡水养殖中,人工选育品种只有10余个,导致品质下降,抗病性差,生长速度慢。与国内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相比,水产育种的差距很大。目前,种植业已整体实现了良种化,并且达到了4~5年更新1次,另外,畜牧业的品种改良进展也很快。而在水产养殖生产中大多使用未经改良的野生苗种,直接影响了养殖效益的提高。

1.3 养殖技术不合理,制约渔用饲料推广

目前,现代的渔业生产需要节约环保型的养殖模式,通过推广该种节约友好的养殖模式,可以大大提高渔业安全,这是当代渔业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渔业生产安全的前提保证。不合理的养殖技术,阻碍着该目标的实现,饲料是个突出的问题。目前,水产养殖业的配合饲料普及率不足30%。

1.4 渔业生产能耗高,增加养殖成本

近年来,渔业生产因油价大涨受到很大影响,渔业是高耗能产业,目前我国渔船每年柴油消耗量超过800万t,这还不包括电力。节能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通过渔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可以大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极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成本投入,进而可以大幅提高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的经济收入,因此渔业节能对渔业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重视不够。如依靠科技,首先要解决渔船节能问题,从技术设备、材料到船型,亟需开展相关研究。

1.5 资源调查滞后,亟需进行数据更新

宣城市已多年未开展全面的渔业资源调查,现在使用的数据零碎分散,大多是20世纪70―80年代的资料,工作滞后已经对渔业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源调查的数据和分析结论是开展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当前开展现代渔业建设,需要在资源养护和管理方面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但决策的科学依据和理论非常缺乏。

2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对策

2.1 加快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通过加快转变目前渔业生产的增长方式,改变以前渔业发展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以数量取胜的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为现代渔业要求的以技术集中、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增长型渔业增长方式,是现代渔业生产安全,提升成品质量和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4]。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加强生产环节特别是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准出准入关,侧重从市场角度来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健康养殖推进行动,主要在生产领域、生产环节,加大渔业养殖技术的推广入户,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和水产养殖,同时大力推进良种选育、改良,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辐射作用,在生产环节把健康养殖的理念、方式和相关技术向渔民和企业宣传、贯彻、普及和推广。

2.2 推进“平安渔业”建设

“平安渔业”建设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环节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产前需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渔港通讯设备等要加大投入;产中需增强应急救助能力,特别是突发状况的救助能力及相关制度的建设;灾后需有一套让渔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的救济制度,这就是渔业的政策性保险。

2.3 加强资源养护工作

新时期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重点渔业资源品种的保护,坚持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落实和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探索区域内流域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建设,强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继续探索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水平[5]。

2.4 加大渔业支持保护力度

争取中央和各级财政支持,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政策性保险、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渔业的支持保护政策,为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基础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权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保护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要努力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渔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提高其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6-7]。

2.5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水产科学研究机构和高校在渔业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功能,联合省市级水产科研机构组建区域性渔业科研中心和试验站,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其公益性职能,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扎实推进科技入户工作,提高渔业科技素质[8]。

3 参考文献

[1] 汪佳佳.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打造现代渔业强省[N].马鞍山日报,2013-08-30(1).

[2] 李欣,刘舜斌.简论我国现代渔业管理新体系的构建[J].中国渔业经济,2012(5):36-40.

[3] 孟庆武,李丁军,赵斌.我国现代渔业制度建设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3):21-25.

[4] 戴振铎.舟山群岛新区背景下现代渔业发展问题研究[D].舟山:浙江海洋学院,2013.

[5] 赵珍.现代渔业的内涵及发展战略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9(5):3-6,34.

[6] 包特力根白乙.辽宁现代渔业发展态势及推进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23-27.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5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5]孙宝田.论海洋捕捞的“零增长”和“休渔制”[J].渔业经济研究,1999,(5):21-24

[6]郭守前.资源特性与制度安排: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应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人工放流、移植驯化、繁殖保护是我国内陆水域增殖渔业资源的主要方法。本文对我国江河、湖泊、水库采取的增殖和利用现状进行了概述,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渔业资源增殖具有增加种群数量、恢复已衰败种群和重建渔业的作用(刘海映等,2000)。我国内陆水域的增殖渔业始于上世纪50年代,即从“四大家鱼”人工繁殖取得成功、大量苗种成功获得而发展起来的(邓景耀,1995)。近几十年来,人类对江河、湖泊的不合理利用或过度开发,普遍带来了水域污染、环境恶化、物种濒危、渔业资源衰退等一系列问题(杨秋玲和刘其哲,1992;陈文祥等,2002),亟待对水生生物资源采取增殖和保护措施。本文概述了增殖渔业资源的主要方法,并拟对内陆水域增殖渔业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一些探讨。

1增殖渔业资源的主要方法

1.1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在对野生的鱼、虾、蟹、贝类等进行人工繁育种苗或捕捞天然苗种后,将其释放到自然水体中进行增殖,同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再进行合理捕捞的渔业方式。人工放流是世界各国增殖渔业资源的普遍方法,也是恢复和重建濒危物种的重要手段(张缉,2006),还可以为养殖提供优质的天然种苗(姜浪波,2005)。70年代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采取人工放流、有计划的增加和补充鱼类种群数量,可以有效地增殖我国大水面的鱼类资源。进入80年代,许多大中型湖泊、水库采取人工培育的苗种放流到水体,以充分利用天然饵料生产大型经济鱼类,放流苗种获得的产量已经成为大水面渔业产量的主体。

1.2移植驯化

移植驯化是将其它水域中优良的,又适于在这一水域繁殖生长的种类移植进来,经过驯化后使其在新的水域中繁衍后代,形成相当规模的自然种群。将物种从一个国家引进到另一个国家则称为引种。我国已引进了百余种经济品种,最具代表性的有淡水的罗非鱼和海水的扇贝、牡蛎,极大丰富了我国的水产资源(胡晓龙,2006)。国内地区之间移植较为成功的例子有团头鲂、银鱼、池沼公鱼、鲴、鲤、鲫等优良品种。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自开展鱼类的移植驯化以来,由于理论基础研究滞后、缺乏科学引导和有效管理,频繁地进行鱼类的人工繁殖、近亲,导致多种鱼类的经济性状退化、遗传多样性丧失、爆发性疾病频发;或由于引种不当导致外来种入侵,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威胁土著种类。典型的例子是:云南一些水域的原有土著鱼类中,有30%难觅踪迹,有34.7%由常见种变为偶见种,余下的1/3也面临着衰退的趋势(郑王亚明和曹文宣,2006)。

1.3繁殖保护

过度捕捞和环境恶化是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因素(陈大庆2003),其后果是:为了延续后代,鱼类进行自我调节,性成熟提前以增加补充量,导致种群结构趋于个体小型化和低龄化,渔产品的经济价值大大降低(李明德,2001)。我国自70年代便开始重视水产资源的保护问题,1986年《渔业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繁殖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管理都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制定各种鱼类的最小起捕规格、杜绝有害渔具渔法、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捕捞限额制度等一系列控制捕捞的措施,对鱼类资源起到了直接的保护作用。对鱼类实施繁殖保护还可以通过人为地保护和改良水体中经济鱼类的栖息条件和环境来实现。如:闸坝修建过鱼设施,保证江河洄游性鱼类的繁衍;调整水库调度方式,在鱼类繁殖季节通过人造洪峰刺激鱼类集群繁殖;鱼类产卵场遭到破坏的情况下,通过模拟天然繁殖的某些条件,建立半人工或全人工的鱼类产卵场;实行关键栖息地保护,如已设立的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就是对天然繁殖场的保护。针对我国长江上游特有鱼类面临资源衰竭的状况,有专家呼吁在赤水河或特有鱼类大多栖息、繁殖的支流上建立长江上游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并对一些濒危鱼类实施迁地保护(曹文宣,2000)。

2我国内陆水域增殖渔业的发展现状

2.1江河增殖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切断了鱼类的洄游通道,阻碍了溯河产卵的洄游和半洄游性鱼类的繁殖产卵。欧美国家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在大坝建造鱼道、鱼梯、升鱼机等过鱼设施。然而,我国拥有独特的鱼类区系组成,且洄游性鱼类不多,曹文宣院士强调:修建鱼道不是我国长江流域鱼类保护的有效手段。在沿江或坝下建立孵化场繁殖鱼苗,在主要江河设立经济鱼类放流站,进行人工放流是恢复江河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如,中华鲟人工繁殖放流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目前,我国江河流域的放流品种有四大家鱼等鲤科经济鱼类和鳜、中华绒毛蟹、中华鲟、胭脂鱼、罗非鱼、大麻哈鱼等名贵珍稀种类。一些特有鱼类如黑尾近红?、厚颌鲂、岩原鲤、华鲮等人工繁殖技术的研究和相继攻破,对珍稀鱼类的保护和养殖开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于我国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令人堪忧的状况,刘建康和曹文宣(1992)提出,应针对长江不同江段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如:上游江段以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特有种为主,有必要建立鱼类自然保护区;中游应保证主要经济鱼类的自然繁殖条件,加强珍稀鱼类的人工繁殖放流工作;下游应注意保持江水质量,控制水体污染;河口江段应规定幼鲟保护期,保护幼鲟资源。基于河口区主要渔业资源(凤鲚、、刀鲚、蟹苗、鳗苗、幼鲟)锐减的趋势,陈渊泉等(1999)指出应大幅度削减渔船数量,实施新的渔业生产和管理措施。陈大庆(2003)提出应加强长江流域的渔政管理、保护渔业环境、建立更多长江鱼类人工繁殖放流站。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科研部门开展了持续的增殖放流活动和长期的渔业资源监测和增殖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2湖泊增殖

通江湖泊对维持长江中下游鱼类的种群丰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常剑波和曹文宣,1999),江湖之间建闸阻隔了江河中的鱼类进入湖泊肥育,直接影响了湖泊的鱼类资源。湖泊围垦使得湖泊面积日益缩小,环境容纳量减少势必会影响鱼类的资源量。70年代中期,针对江湖阻隔导致湖泊鱼类组成简单的问题,灌江纳苗作为补救措施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胡德高和潘隐和,1979;李恒德和王勇,1987)。常剑波等(1995)总结了灌江纳苗的生态效益,并提出应将灌江纳苗作为恢复长江江湖洄游性鱼类资源的措施之一。湖泊采取人工放流可促进定居性鱼类的资源增殖。60年代中期在长江下游湖泊人工放流河蟹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使得几乎绝迹的河蟹资源得以恢复。70年展了以四大家鱼放养为主的渔业模式,获得了很高的产量。进入80年代,太湖新银鱼的成功移植是湖泊资源增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典范,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移植银鱼的热潮。

物种保护的最佳途径是保护原有环境,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就鱼类资源而言,其核心是保护水域环境及资源持续利用(戴解林和李亚白,2003)。湖泊可采取建立繁殖保护制度,坚持湖区增殖与科学捕捞相结合;湖区种植水生植物,恢复水草群落结构;运用生物操纵、生态调控防治富营养化;采取退田还湖、污水截流、生态清淤等措施来改良水体环境。

2.3水库增殖

我国现有各类水库8600余座,总体上呈现分布不均、发展不衡,库区鱼类组成简单、自然资源量偏少的情况(范明生,2002)。一些水库的渔业利用不合理,渔产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使得我国的水库渔业尚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马波和熊邦喜,2002)。为了提高鱼产量、改善品种结构,水库鱼类的增殖显得尤为重要。

水库一般以放养滤食性的鲢、鳙为主,通过移植碎屑食性的鲴类和杂食性的鲤、鲫等经济鱼类,可使饵料资源在不同层次上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又能改善水库鱼类的品种结构。对于凶猛鱼类,以往都作为敌害和清除的对象。而现研究表明,利用凶猛鱼类控制非经济鱼类的种群数量,一方面有利于经济鱼类的增殖,实现从低值鱼向高值鱼发展;另一方面可通过营养级的联动效应来调控水库生态系统。如:?鱼种群强烈的生态作用与种群数量的快速操控性能,在具适宜自然环境的大型水库可用作维护良性水库生态系统的有效操控手段;大型水库适度增殖鳜鱼,抑制底层及沿岸杂食性鱼类种群数量,对延缓水库富营养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梁旭方,2006)。90年代以来,依据水库类型和生态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增殖途径:小型水库通过施肥以提高初级生产力,投饵精养为主;大中型水库以资源保护与人工放流相结合,同时采用水面分室利用的生产对策,发展围栏、流水、网箱养殖;开发新品种的驯养,移植驯化优质的短食物链种类,如公鱼、银鱼、匙吻鲟等(乐佩琦,1994)。胡传林等(2005)指出,水库渔业今后应朝着与生态系统多功能协调的方向发展:即依据水库的功能定位,选择合适的水库渔业发展模式,既能充分利用水体生物资源,又保护水质,同时取得最佳的生态效益和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

3结论和建议

3.1结论

近年来,我国内陆水域增殖渔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但发展中带来的问题和后果应当引起重视。其一,不合理的增殖或盲目移植驯化导致天然水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渔业资源逐渐衰退;其二,一些珍稀濒危物种资源必须借助于人工增殖放流的手段来恢复和重建,但有关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手段滞后,使得渔业资源的增殖现状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所差距;其三,管理机构分散、体制不健全等因素使得一些开放或半开放的水域得不到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其四,过度养殖和水环境的恶化普遍导致了水体渔业功能和产量的退化,保护环境与发展增养殖之间的矛盾日趋显著。

3.2建议

3.2.1加强科学研究 合理增殖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的增殖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前期调查、对象选择、增殖技术、效果评价、配套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科研单位应继续深入增殖放流的科学性研究,在苗种优选、放流跟踪评估、种群遗传资源保护、种质管理等方面有所突破;建议生产单位和科研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进行科学地引导和示范;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帮助渔民掌握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指导实践;加强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动态变化的监测,以便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和调整资源利用和增殖保护对策,更科学有效地增殖渔业资源。

3.2.2完善科学管理 促进增殖渔业发展

科学的渔政管理应该保证种群的再生能力,合理利用天然饵料资源获得优质高产的渔获物,保证种群遗传多样性和遗传结构稳定性。我国出台了《渔业法》等法规和政策,但执法不严、管理困难的问题使得渔政混乱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渔民素质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遵循生态学原理,深入基础理论研究,制定和完善科学的渔政管理对策;另一方面,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创新管理,严格执法;此外,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使基层渔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7

大黄鱼、小黄鱼、墨鱼和带鱼曾经是中国四大海洋经济鱼类,但现在大、小黄鱼濒临绝迹,墨鱼形不成渔汛。带鱼的资源量虽然业已严重下降,但作为仍然幸存的第一大渔汛,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本专题四篇论文所要讨论的问题都与历史有关:为什么带鱼在1930年代之后才挤身于四大海洋经济鱼类之列?在没有成为四大经济鱼类之前,它在闽浙和其他一些沿海地区百姓的生活中为什么绝非无关紧要?1930年代及其之后,它的渔获量为什么发生如此大的变动?捕捞因素之外,自然环境以及种群之间在其区域分布和资源数量中又扮演什么角色?

从渔获量上来说,1980年代以前带鱼在南海北部的经济鱼类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王涛关于清代以来南海北部带鱼渔场变化的论文,却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清代所进行的一场生物之间的“渔场战争”的生动故事。他采用历史地理的研究方法,发现粤西和北部湾的带鱼种群渔场存在此消彼长的变化,用历史经验证明了两个地方种群之间的独立性。南海北部还有粤东种群,它和粤西种群以珠江口为分界线,但清代以来其渔场并无太大变化,王涛的解释是,这一种群和东海越冬鱼群混栖一段时间后,已有很强的东海带鱼的特征。

黄渤海的带鱼虽然属同一种群,但其产卵场和索饵区,如海州湾、乳山湾、烟台沿海、莱州湾、秦皇岛外海、盖州-复县海区和庄河沿海等,相互隔离,各有领地,互不打扰。由于纬度的关系,海州湾、乳山湾和烟台沿海产卵场汛期为春汛,其他海区则为夏汛。受制于麻制网具,传统时代黄渤海渔民渔捕的时间多集中在阴历三至五月,资源数量丰厚的带鱼就阴差阳错成为清代和民国年间诸城、莱阳和牟平的第一大渔业;夏季才到达河北、辽宁沿海的带鱼却一直过着一种少被渔民打扰的日子,无意中让鲚鱼成了“替罪羊”。虽然平静的日子在1930年代之后被打破,但让带鱼们很快就意识到它们即将面临的灭顶之灾是1950年代夏汛、秋汛乃至冬汛捕捞力量的加强和机动船数量的迅速增加。

让带鱼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迅速跻身东海“四大经济鱼类”行列的戏剧性一幕是嵊山渔场的发现。传统时代的渔民,如若遇到海上荒歉的年份,还能靠着一亩三分地勉强熬过;但若海上作业时遇到风潮浪灾或海盗,则关乎身家性命。民国时期嵊山属江苏崇明县,属于远洋之区,这里却是海盗们的乐土,渔民自不敢轻易靠前。张謇创办江浙渔业公司之后,因为渔政船的保护,闽浙渔民遂蜂拥群至,带鱼渔场就这样被意外发现了,由此奠定了带鱼在东海中当家花旦的地位。

韩志浩给我们讲的嵊山渔场的精彩故事只是东海北部带鱼的一段插曲。梳理明清和民国时期的地方志和渔业调查报告,他发现在这两个时期,捕捞带鱼的群体都是以福建沿海和浙南沿海的渔民为主;而在离舟山渔场距离最近的宁波地区,一直以来都以捕捞大、小黄鱼为大宗。这确实出人意料。原来,明清以来福建沿海和浙南沿海地区粮食一直不敷食用,带鱼的汛期恰为冬汛,大量捕捞正可解决冬季缺粮的难题,和渤海和黄海北部的带鱼群相比,东海带鱼的“运气”实在太差了。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8

【关键词】绿色会计,渔业企业,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大国,渔业产量自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增长,但伴随着渔业的高速发展,一系列的问题与矛盾日益凸显,最主要的矛盾就是日益增长的捕捞强度和不断衰竭的渔业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了一连串影响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例如渔业环境的恶化,渔业资源的枯竭以及水产品不安全问题等。在新形势下,传统渔业高投入低产出的发展模式必然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阻碍了渔业企业的长期发展,现代渔业发展观要求企业从长远利益来看,将内部绿色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外部科技创新相结合,来保持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

一、绿色会计的基本理论及思想

绿色会计是基于传统财务会计不能有效的反应资源衰竭和环境恶化的基础上产生的,也称为环境会计。绿色会计通过强调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及不可再生性,通过以货币计量为主,多重计量方法为辅的计量原则,基于传统财务会计的四大基本假设及可持续发展假设,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拥有的环境资源进行核算和监督,使企业的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因此,渔业可持续发展即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在渔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二、当前我国渔业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科技创新和节能高效是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但维持这一不竭动力的前提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绿色会计核算体系来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由此引导企业自主地进行低碳环保和节能高效的渔业活动。因此绿色会计是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1.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开采

近年来,海洋渔业的主要增长点为低值鱼类,而重要经济鱼类不能形成鱼讯,渔民的出海作业天数和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我国海域的水生生物物种丰富,但随着我国海洋捕渔船只数量激增,渔具选择及捕捞作业方式缺乏科学性,捕捞强度远超过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极大的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场环境,使得近海渔获量中优质鱼类所占比例已经不足30%,渔业种群的增殖与恢复能力下降,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受到严重制约。

2.海洋渔业环境的污染严重

由于海水养殖、渔船废弃物、陆源污染物及溢油事故等,我国近海水域污染日益严重,近岸海域生态系统严重受损,珍稀濒危鱼类物种继续减少,人为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此外,在地方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各类临港工业及交通运输项目一哄而上,以及大规模填海工程导致近岸海域的自然景观遭到破坏,滨海湿地的丧失,使得海洋渔业的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三、建立绿色会计制度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在渔业企业内部建立绿色会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助于推动渔业的科技创新以及渔业资源与环境的高效利用

利用绿色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归根结底海洋环境资源才是渔业的根本,因此需要将其量化,加之数据分析,绿色会计通过具体核算环境污染,防治和开发的成本费用以及环境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综合评估渔业活动的经营成果和环境绩效。对我国渔业经济而言,只有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绿色会计体系才能引导企业自主的推动技术创新,从而突破资源和环境约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传统渔业模式向现代渔业模式转变,促进渔业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绿色会计制度要求渔业企业必须走低耗、环保、集约经营的道路,满足了现代渔业发展的需求。

2.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可持续发展对绿色会计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绿色会计也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因此绿色会计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渔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的绿色革命和外部渔业作业方式的技术创新。当代渔业企业要做到绿色经营, 就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改变过去一味追求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发展和短期利益的观念,具体核算渔业经营活动中渔业资源以及海洋环境的成本损耗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渔业的粗放经营模式,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和改善。

四、结论

随着渔业资源和捕捞强度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渔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间的联系也将会越来越密切,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改革,用绿色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渔业产业基础,大力开展渔业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作业方式及作业工具的技术含量。尽管绿色会计革命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前景不容小觑,尤其对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发展背景的渔业而言,绿色会计制度更为重要,鉴于此,渔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和国家在制度和技术上的大力支持,才能真正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由晓琴.关于科学发展观下推行绿色会计的探讨[J].科技和产业,2010(06)

[2]李小青.绿色会计与可持续发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2)

渔业资源论文范文9

关键词:渔业权,全民所有水域,集体所有水域,物权法,渔民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学说对渔业权法律性质存在着某种错误认识。这种观点认为,国有水域上的渔业权是以国家对该水域的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国家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从而有权决定这种渔业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这就为不少公共权力部门侵害渔民权利提供了借口。

渔业资源产权的明晰,广大渔民权益的保护,渔业生产的发展,都急需我们对渔业权进行物权法上的保护;对此,我国即将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及时明确了渔业权的物权性质,诚属亿万渔民之福音,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囿于其立法形式,《物权法》并未对渔业权的不同形式、不同性质以及具体保护手段进行详细规定;此外,《物权法》生效后,就会产生与其他相应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对此,在学理上殊有进行探讨之必要。

一、论两种渔业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物权法保护

本文认为,在我国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渔业权,其性质分别是用益物权和准物权,但均应对之适用物权保护。

1、两种渔业权的区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以及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域上)的渔业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我国领土内的水域可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即针对这两种类型的水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其第一款规定了全民所有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养殖渔业权。

2、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准物权,应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从权利的外观与内容上看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它在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上所遵守的基本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准物权。

(1)就权利的外观与内容而言,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有物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具有显著的物权性。首先,这种渔业权属于支配权。此种渔业权人得在许可的范围内,直接享有采捕或养殖水产动植物的利益,而无需请求他人的同意。其次,该种渔业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水域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异种的渔业权;如在特定水域上已设定了渔业权,则不得再行设立有害于前者之实现的任何其他渔业权。再次,这种渔业权还具有物权的绝对性。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由此看来,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具备了物权最本质的特征。

(2)但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又具有其不同于物权的特征,是一种准物权。因为这种渔业权设定在全民所有水域上,其权利来源于全民或公共所有权,所以在依据渔业法取得或消灭渔业权时,并非基于私人的意思或法律行为,而是必须依据行政程序,基于代表国家的行政主管机关之许可与核准。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取得与消灭,依据的是行政法,而不是依据民法、按照民法方法来进行的。因此,渔业权只是一种准物权,而不是真正的物权。

(3)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在立法上应使其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准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本质特征,就没有必要为其单独制订一套法律规则,以免导致重复立法、增加不必要的立法成本;所以各国在民法制度的设置上,一般都规定将准物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这样,在法律适用上,就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如日本和台湾渔业法都将渔业权“视为物权”并准用民法物权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作为一种准物权,可准用《物权法》针对用益物权的保护规定。对此,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上述规定也并无冲突。

3、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其法律属性是用益物权,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应适用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

这种渔业权是在集体所有的水域上设定的,而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一种以集体为所有权主体的私所有权;所以,这种渔业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水域的一种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的水域多属于内水,在法律意义上与土地的性质比较接近。如河流、湖泊等往往与土地在物理上密不可分,有的甚至为土地所包围。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规定将这种水域视为土地,准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可见我国目前的农用土地概念直接就把这一类的水域包含在内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虽然将上述“渔业生产”略去不谈,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称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在解释上应认为包括“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水域)”;而在集体水域上从事渔业生产,其实现形式主要就是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因此,集体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即可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过于笼统之弊病。

二、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我国现行的渔业权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构成。我国《物权法》中既然规定了渔业权制度,就必须注意如何与这些现行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1、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上位法律制度的协调。

《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

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应该注意的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与《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水法》等法是否有冲突,以及如何协调的问题。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是行政法,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对渔业的管理,而无法顾及渔业权制度建设,对于渔业权的性质、内容及效力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弥补了《渔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而并不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抵触冲突。 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渔业法继续作为对渔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协调。

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可以看出:(1)海域均属于国家所有,但也包括那些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即虽为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2)海域的使用方式包括了养殖等以渔业为目的的使用;(3)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是一种绝对权。由此可见,如果是对海域作渔业使用,那么这时的海域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渔业权。因此,海域使用权是渔业权的上位概念,与渔业权并无矛盾之处,只是在主管部门上有交叉;其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渔业权规定也并不冲突。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可以看出,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制度设计:(1)所有权制度;以国家为水资源之所有权人。(2)使用权制度;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具有免费的法定使用权;其它取水用水的主体必须通过支付费用来取得国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在渔业权人对水域进行渔业使用时,必然会牵涉到这些水域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因此,《物权法》的相应规定,就必须与水法的这些规定相衔。

首先,全民所有水域上的渔业权,系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而设定的;对这些水域作渔业使用的许可,自然涵盖了对无法与水域相分离的水资源的使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费也应视为包括在渔业权人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之中。此时,水资源的使用权就相当于附属于渔业权的法定役权。

其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些水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有些水域是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这种集体享有的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应该内在地包含了该水域中的水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因为,水域若没有了水资源就不成其为水域,水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不同时具有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将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集体所有水域上或者在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上的渔业权,也当然地对权利范围内的水域中的水资源具有法定使用权。

当然,不管是何种渔业权,其对水资源的使用不得超出渔业方式的使用范围,并且必须符合水法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这样,水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的有关规定是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