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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7 18:00:18

对外投资论文

对外投资论文范文1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分析。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①(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①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②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③。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④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①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本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②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③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①。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

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非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①(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①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②。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超级秘书网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对外投资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并且大多数反倾销诉讼都以我国败诉承担反倾销税为结果,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就成为国内产业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海外投资的角度,分析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以期对国内产业应对反倾销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 反倾销 贸易壁垒 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2年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境外中资企业总数6960家,中外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37.8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3.4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420家,中方企业投资额11.22亿美元。2002年当中,经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350家,双方协议投资总额14.46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金额9.83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75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67亿美元。 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可以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不断开发国外优势资源,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和营销经验,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促进和带动商品出口,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应对国外反倾销,享受入世后中国所应享受的权利。 二、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理论分析 1.投资替代贸易理论 从理论上讲,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投资能够完全替代国际贸易,按照传统理论的分析,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会使要素价格均等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基础(要素价格的国别差异)消失,所以投资和贸易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在不存在任何国际投资壁垒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实施跨国直接投资,那么这种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在最高的效率或最低的生产要素成本基础上,实现对商品贸易的完全替代。 但在现实中,由于投资壁垒、市场不完全等因素的存在,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既体现出替代关系,又表现出互补关系,还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研究表明,贸易与投资究竟是替代还是互补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按照投资动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Market-Oriented FDI),指的是跨国企业为了逃避东道国严厉的贸易保护壁垒,或者出于占领当地市场的需要,通过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第二种是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Production-Oriented FDI),指的是跨国企业受到低成本生产区位的吸引,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而进行的直接投资。第三种是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Trade-facilitating FDI),是指跨国企业为了更好地配合本身的出口贸易活动,为企业的出口提供各种服务而进行的直接投资。在这些来源于不同投资动机的直接投资形式中,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容易成为贸易的替代,应对反倾销的作用明显;生产导向型直接投资应对反倾销的作用几乎没有;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可以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贸易量,不仅起不到应对反倾销的作用,有时反而会增加遭遇反倾销的可能。 然而,我国目前直接投资有近一半是属于贸易促进型的,这些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而跨越贸易壁垒的市场导向型对外直接投资所占比例很小,未能充分发挥对外直接投资应对反倾销的作用。 国外的一些研究发现,日本20世纪80年代对欧盟和美国的直接投资流量受到了两国反倾销案数量增加的正面影响,投资流量相应增加。例如:从1980年到1995年期间,美国共发起791起反倾销诉讼,其中有126起诉讼中的被诉公司在诉讼后采取了绕过反倾销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美国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是采取新建方式,还有一些企业是采取并购当地企业或者扩大原直接投资企业规模的方式。其他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东道国严厉的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最终会助长直接投资替代贸易的经济活动。可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反倾销已经是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一种策略。 2.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既可以用来解释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也可以用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维农把产品看成有生命的东西,并把一种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创新、成熟和标准化3个阶段,每个阶段中的贸易和投资特征与策略各不相同。根据维农的理论,在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二和第三个阶段都存在着企业利用对外直接 投资绕过贸易壁垒,替代出口的行为。 受该理论的启发,可以提出一个新的理论观点:即行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某些行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个更大范围的行业发展生命周期,即由开始的完全进口阶段一直发展到最后大部分在海外生产海外销售阶段,这一生命周期具体包括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完全进口阶段;第二阶段是进口替代阶段;第三阶段是出口导向阶段;第四阶段是出口贸易与海外投资并行阶段;第五阶段是主要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阶段。日本与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二战后对外贸易与海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以及中国家电、机械等行业的发展历程印证了这一理论。可以发现,频繁受到反倾销威胁的产品一般都处于第三个阶段。因此,为了彻底解决反倾销问题,企业必须努力迈向第四和第五阶段,即必须借助对外直接投资化解反倾销困局。 3.区位特定优势可变理论 有国外学者认为,只有当一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全部或部分是公司特定型并且可以转移到国外时,企业才会进行以绕过反倾销壁垒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而对于那些只具有本国区位特定优势的企业来说,无论东道国采取怎样的反倾销措施,这些企业只会选择出口而不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国内一些企业也认为,中国企业的优势在于国内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属于本国区位特定优势,无法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出去,而且在国外总体经营成本高,因此只能选择出口而不是对外直接投资,如果遭遇反倾销,只能放弃目标市场,无法保持国外市场份额。 这种认识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环境下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区位特定优势是相对的,可变的。虽然,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普遍较高,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达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高于我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劳动力成本高的损失,并且使用高素质的劳动力还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次品率,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第二,虽然对外直接投资导致产品成本上升,但海外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在质量提高的基础上也相应提高,价格高的产品一般不会受到反倾销调查。第三,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相当完善,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也能减少一部分必须支出的交易费用。 三、通过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案例分析 1.中国TCL集团案例 1988年6月,欧盟开始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彩电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后来2002年8月,欧盟虽然同意在我国7家彩电厂家严格履行价格和数量承诺的基础上,对限量内的彩电免除反倾销税,但是欧盟给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配额仅占欧盟彩电的年销售量的1.6%,中国彩电企业从总体上讲实际上还是被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此外,作为世界重要彩电市场的美国在2003年5月也开始对中国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为了彻底绕过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壁垒,获得巨大的欧盟和美国市场,TCL集团采用了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应对反倾销。 2002年9月,中国TCL集团下属的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国施耐德电子股份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达成收购资产协议,收购施耐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生产设备、研发力量、销售渠道、存货及多个品牌。其中包括“施耐德”及“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同时协议租用施耐德位于土尔克海姆的2.4万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在欧洲的高端电视机生产基地,总共出资约820万欧元。施耐德是一家具有113年历史的家电生产厂家,号称德国三大民族品牌之一,是德国家喻户晓的企业。2002年年初,这家老牌企业正式宣布破产,5月底完全停止生产。2001年,施耐德在欧洲市场有高达2亿欧元的销售额和多于41万台彩电的市场份额,超过了欧盟于2002年给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配额总和。 TCL通过对这家家电名牌老企业的收购,TCL一方面可以避开反倾销壁垒,成功进入欧盟市场,另一方面,施耐德在德国和欧洲有着广泛的经营基础,可以帮助TCL快速进入欧洲市场。在2003年8月29日至9月3日于德国柏林举行的欧洲国际电子展上,施耐德电子及TCL集团有关事业部共接待来自欧洲、美洲、非洲、亚洲20多个国家近500个客户,签订本年内供货合同超过3000万欧元。TCL与施耐德展区的门庭若市,表明TCL借助欧洲当地品牌进入市场的海外战略首战告捷。 另外,继收购德国施耐德之后,TCL集团又于2003年7月花费数万美元收购了美国著名的家电企业戈维迪奥公司,这次收购是一次全资收购 。戈维迪奥公司是一个做录像机、DVD等视像产品的渠道公司,一年的销售额有2亿多美元。并购美国戈维迪奥公司后,TCL集团仍计划借外国品牌打开海外市场,在美国市场继续使用戈维迪奥品牌销电、碟机等产品,努力扩大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借外国品牌打海外市场已经成为TCL绕过反倾销壁垒的重要手段。应该说,对于相对广阔的市场,通过收购当地一个有基础的知名品牌,快速切入这个市场,绕过反倾销壁垒,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新的大胆尝试。 2.中国创维集团案例 创维是我国四大彩电巨头之一,近年来,创维一直是中国彩电出口量最大的企业。为了绕过高关税和反倾销等贸易壁垒,创维选择了在当地设立工厂的方法,同时也采取了在第三国投资设立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方式。创维在墨西哥、俄罗斯和土耳其都拥有自己的控股生产基地。由于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所以在墨西哥设厂有助于创维开拓美国市场,降低遭受反倾销的可能;土耳其在整个欧洲地区成本相对较低,对于下一步重点进军西欧市场也具有地理优势,所以在土耳其设立生产和销售机构;而俄罗斯工厂则是创维面向俄罗斯及欧洲市场的桥头堡。由于以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加速发展,相信创维这种方式的海外直接投资会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3.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案例 日本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汽车生产国,汽车工业是它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汽车出口贸易也是日本外贸的重要支柱。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随着日本汽车对美国出口的日益增多,日美之间的汽车贸易摩擦不断,日本汽车受到了美国大量的反倾销诉讼。在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下,特别是1981年的自动出口限额协议签订后,大量日本公司开始转而向美国直接投资,当地生产,就地销售,以绕开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丰田公司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1996年丰田公司投资1亿美元与通用建立了其在美国的第一家合资工厂,其后遭遇的两次反倾销诉讼加快了其在美国投资的步伐。1987年4月丰田公司遭到反倾销诉讼,1988年6月被判倾销成立,为了避免再次遭到反倾销,丰田扩大了在美国的投资,1997年丰田建立了丰田肯塔基州汽车制造公司。到目前为止,它在美国投资建有8家汽车制造公司,还拥有4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从1991年之后,丰田再没有受到美国的任何反倾销诉讼。2002年丰田在美国销售了150万辆汽车,其中有110万辆是在北美洲地区生产制造的。 通过以上三个例子看出,无论是并购当地企业还是在海外直接投资,都不失为规避反倾销的一个好方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要注意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进行分析。 四、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的建议 1.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对外贸易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5097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拍名位列第6位。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达2427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可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条件。 近年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增加显著,表明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机电产品频频遭遇反倾销诉讼,不仅丢了现在的市场,而且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也无法进入对方市场。我国加入WTO后,利用我们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成为世界上的加工大国,而加工行业是发达国家的夕阳行业,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他们将更多的利用反倾销工具阻止我们的加工出口,反倾销对我们的威胁将越来越大。在存在贸易障碍威胁的条件下,有些投资是为了化解这些贸易障碍,经济学上称之为“补偿投资”。我国每年存在的巨大的贸易顺差和我国频频遭受反倾销起诉有很大的关系。很好的利用对外直接投资规避贸易壁垒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2.应对反倾销的海外投资方式 (1)在东道国投资设立企业。设立企业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绿地投资新建一个企业,也可以是并购一家当地企业。新建方式比较适合生产自己品牌的产品。并购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快速进入目标市场,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相关资源提高竞争力,但并购方式对企业的资金实力、目标企业的选择能力和整合能力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前例中丰田公司的做法就属于在国外新建一个企业,仍然使用自己的品牌,也成功的绕过了美国的贸易壁垒。 (2)在东道国购并知名品牌。即购并当地知名企业及品牌,借鸡下蛋,归我所有,为我所用,使用这些品牌生产产品在当地销 售。这种方式需要购并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品牌管理能力,它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原有知名品牌的营销渠道和忠诚的消费群体,从而获得重要客户关系,迅速开拓市场。前例中TCL集团的做法就是购并外国知名品牌,利用原知名品牌的营销渠道和客户基础迅速进入海外市场,并且节约了时间成本。 (3)在第三国投资设立企业应对反倾销。到与主要目标市场国家有某种贸易协定关系(如自由贸易区协定等)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创办企业,然后利用第三国与主要目标市场国家之间存在的贸易优惠将产品销往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前例中创维在墨西哥设厂的做法就是利用了墨西哥在北美自由区的特殊地位,采取了在第三国墨西哥设立企业的方式应对反倾销。 3.利用海外投资应对反倾销要注意的问题 采用第一种方法规避反倾销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使产品的新增价值达到一定比例,因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反倾销规避和反规避的内容,如果所设立的海外企业仅仅是简单组装产品的低成本“改锥工厂”,一旦被裁定存在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则同样会被征收反倾销税。同样,采取第三种方式在第三国建立据点,迂回出口时,也要考虑反规避的问题。

对外投资论文范文3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额最大的国家,但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以东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和以京津唐地区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中有87.84%分布在东部地区,9.09%分布在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只有3.08%。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对华投资的如此不均衡,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因素又有哪些呢?中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

二、文献回顾

英国学者邓宁在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及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做了全新的解释。他指出:一个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是有三个因素决定的,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邓宁把区位优势看作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并把区位因素归纳为市场因素、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随后又补充了语言、习惯等非经济因素。

根据邓宁的理论,伍德沃和罗尔夫对影响出口导向制造业国际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他们的分析,跟投资选址呈正相关关系的因素有:GDP、汇率贬值、免税期限、自由贸易曲的规模、政治稳定因素、制造业的积聚度、土地面积等;而与选址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有:工资、通货膨胀率、运输费用、工会组织等。

朴商天(2004)以中国市场为研究对象,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差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对外开放度、集聚化程度、鼓励政策与直接投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工资水平、研发人力则对直接投资起着反作用。基础设施对选址呈正相关关系,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正在减少。

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FDI区位选择的动因,前两个是以多个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但不可能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朴商天虽然以中国为研究对象,但他只简要的讲述了影响地区性差异的因素,对某些区域存在着哪些具体的问题方面并没有解释。本文根据这些学者提出的因素,结合中国东、中、西部的具体情况,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和由之得出的一些启示。

三、影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

1政策因素

张立(2002)对FDI在我国省际分布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引入了各省执行FDI优惠政策的时间,结果显示,各省执行优惠政策的时间先后对FDI的流入有着显著的影响。我国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作为政策开放较早的地区,利用自己东南沿海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通过建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最先成为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的集中区。1992年中国开放内陆城市并实行也沿海地区相同的鼓励政策,推动了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近几年外商对中西部的投资有所增长,特别是长江中上游地区,如安徽、江西、湖北、云南、贵州等省份。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但中西部地区已经开始了引进外资的征程。

2劳动力成本及工资水平因素

劳动力成本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区位决策的成本因素中最为主要的成本。Austin(1990)强调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低工资水平,工资高低与外商投资呈负相关关系。朴商天(2004)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关系的正确性。作为人口大国,中国具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这种成本竞争优势对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劳动力导向战略是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重要的区位选择战略。除了成本因素,劳动力素质也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特别是在一个东道国内部,低劳动力成本经常意味着低的劳动生产率,只有那些低成本并且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才能比低成本、低劳动生产率的区位更具有吸引力,这就是外资没有因为劳动力成本低而大量流向中西部地区的原因。

但是过高的工资水平也会抑制外资的流入。以长江三角洲职工平均工资衡量的劳动力成本显示,上海、宁波、杭州、南京和苏州等地的工资水平,远高于长江以北地区城市。工资成本对FDI分布的影响就是,未来的长三角地区外资可能会更倾向于投资到工资水平较低的周边地区,甚至转移到区外。工资成本的上升对长三角的外资流入是一个不利因素。

3土地成本因素

珠三角地区开发较早,当外资聚集到一定程度后,可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而成本不断攀升,对FDI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按2002年单位土地面积的GDP衡量,深圳、汕头、广州、海口和福州等珠三角城市的土地成本在全国排在前列。自90年代以来,珠江三角洲在引进外资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而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比重在持续上升。

4.基础设施质量

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和信息通讯等)和基础工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生产的规模和效益,特别是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大型企业,如果生存在一个基础设施薄弱的经济环境中,将会导致投资收益递减。在我国,各地区的投资硬环境差异非常大,例如东部沿海的广东省和江苏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相当完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1年,东部地区的交通线路综合密度为1597公里/平方公里,同期中部地区为680公里/平方公里,而西部仅为29公里/平方公里,与东中部地区相差甚远,成为外资进入的“瓶颈”。

5集聚效应区域产业基础是吸引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全球80%的FDI集中在发达工业化国家(hakrabarti,2003),外国资本在这些国家的投入也更加集中;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的分布呈现出比较明显的集聚效应(Figueiredoetal,2000),区域产业基础越强,外资企业越多,外商就越容易在该地区投资。Headetal(1996)对我国931家外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有“吸引力”的城市——那些具有良好产业基础的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投资,而集聚效应则放大了政策的直接影响。

对于集聚现象,Krugman(1991)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研究视角。他结合城市经济学和区域科学,认为:聚集效应的关键是规模经济,特别是外部规模经济;聚集能导致生产某一种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进而产生递增的规模效应。聚集效应体现出一种路径依赖,进而影响后续FDI的聚集(吴丰,2001)。外商直接投资的聚集效应体现在增量FDI的区位选择受到特定区位的FDI存量的影响,即当某一地区的外商资本控制的厂商越多,新的外商就更倾向于投资该区域国家或区域(许罗丹、谭卫红,2003)。许罗丹、谭卫红(2003)、王剑、徐康宁(2004)、吴丰(2001,2002)对FDI在中国表现出的聚集效应进行了研究阐述,均认为外商投资的聚集效应明显。为了在运输成本最小化的条件下实现规模经济,制造企业倾向于在有巨大需求的市场或潜在市场区域选址,而需求本身的定位取决于制造业的分布。区域产业基础与对外直接投资的进入具有双向促进关系。资本的进入增强了该地区的产业能力,同时也强化了外资的集聚机制。以苏州为例,该地区的IT制造业目前已具备了相当完整的产业链,在开发区周围25公里内可以达到98%的产业配套率。这种配套体系在吸引跨国公司进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苏州由此成为全球IT制造业最重要的集聚区之一。台湾十大笔记本电脑公司有九家在苏州投资,包括明基、华硕、华宇、台达在内的台湾20家最大的电子信息企业,有16家人驻苏州,随后相关配套企业相继进驻,产品包括线路板、电脑配件、主机板、扫描仪、鼠标器、及电池和笔记本电脑等等,共有1500余家IT企业,形成较为齐全的IT产业配套体系,这种产业链投资方式既使企业具备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又增加了苏州招商引资的吸引力。

行业的地区集中可以提供一个足够大的市场使得各种各样的专业化供应商得以生存。在我国,另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是广东东莞,这里集中了大量的来自海外特别是台湾地区的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商,是公认的全国电子产品配套能力最强的地区,在此设厂,有助于厂商增强其竞争力和建立竞争优势。有了特定产业的聚集,就能吸引相关的FDI进入,而我国西部就非常缺乏这种聚集,是吸引FDI的薄弱环节。

6“核心一”体系(CPS)。在对外直接投资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会形成“核心一”体系(CPS),在空间一上的表现即为围绕“核心”区域形成的“核心一”(CP)结构。因此,与核心区域的地理接近性,成为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我国“核心-”体系的结构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与投资国相邻,易于吸引投资。例如我国广东的东莞、深圳等地区,由于毗邻香港,而成为外资最先进入我国的地区之一。山东的青岛、威海等地则由于与日本、韩国接近,而成为日资和韩资集中的地区。CP结构形成后,会在该地区产生一种引力,企业在选址时将遵循引力模型中所描述的企业关系,形成集聚效应。第二种是对外直接投资在核心区域选址后,吸引了大批跨国配套企业进入,这些企业在核心区域附近选址,形成了以产业配套为特点的区域。1993年,台湾明基公司在苏州新区投资设厂,同时还召集其台湾核心配套厂商,吴江由于具有土地和区位优势成功吸引了一大批配套企业人驻,从而在以苏州为核心,以吴江为的地区形成了以产业配套协作体系为特点的CP结构。

基于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促进区域经济特别是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几点启示:

1.接受并推行投资自由化

加快西部对外开放的基本方向是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主要是指那些有利于促进长期性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促进市场竞争原则,通过减少或消除特别针对外国投资者所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取消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市场竞争。外国直接投资参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力也非常巨大,要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外资进入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发展领域,允许外资公平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或公共项目的公开竞争招标。二是享受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本国投资者,一方面,应取消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取消对外资企业贷款、融资、投资等方面“非国民待遇”的歧视性措施,严禁对各类外资企业乱收费和变相增加非生产性负担。三是提供制度保护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发挥市场经济机制来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吸引外资,同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制定相应的竞争性政策,以抑制某些私人投资和贸易的负面影响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效应。四是尽量减少本是不必要的,繁琐的政府干预。无论是提高企业经济绩效,还是提高西部地区整个经济的效率,关键是增强市场的竞争性。在此意义上,投资自由化就是经济市场化,竞争游戏规则的公平、公开化以及监督机制的透明化、制度化。

2.积极开发人力资源

就西部而言,开发人力资源具有尤其重要的特殊意义。因为西部地区最大的资源是人力资源,也是中国目前就业压力最大的主要地区之一,由于政府投资本身创造不了多少就业,因此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对扩大就业、缓解失业压力具有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实行直接影响FDI的投资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将人力资源开发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包括大力发展教育,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鼓励外资企业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增加中央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鼓励少数民族控制人口增长,在逐步解决“收入贫困”的过程中逐步解决“人类贫困”、“知识贫困”和“文化贫困”问题等。

3.实行跨国公司友好型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

吸引跨国公司是中国和西部获取全球知识与技术的重要来源,也是西部缩小与东部和发达国家知识与技术差距的重要途径。提高西部地区产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善待跨国公司,把吸引跨国公司的技术、资金与西部和中国相对巨大的消费市场等互补性优势结合起来,吸引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国际竞争力最强的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于西部,并发展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的后项联系,鼓励与本地区著名的大企业联盟,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是西部开发最好的吸引外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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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将技术带回国内应用;另一类是在国外发达国家组建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还有一类是指鼓励国内的高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扩大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现科技产品的国际化。(4)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行业。中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这一行业具有几乎是绝对的优势。(5)服务贸易行业。这类企业包括服务业中除承包劳务与合作行业以外的金融、保险、进出口贸易、商业批发零售、信息咨询、运输、旅游、教育等行业。中国在上述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和劳动与资本密集结合型以及某些特色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三、出资方式策略

现在已经办起来的几千家境外投资企业有不少是拿外汇资金{货币资本)作为出资物的。其实,到境外办企业不一定都拿资金去,就像外商到中国来办企业一样,拿机械设备、技术(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管理折股投资都是可以的。中国企业在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今后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优势从事境外投资。即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本,也不一定都从国内输出,而是要尽可能从当地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

四、所有权策略

所有权策略是指国内投资企业(母公司或总公司)对境外企业的控制策略。所有权的形式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非股权投资等。

中国企业在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一般应选择合资企业的方式,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将近70%的中国企业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中国海外企业使用的是标准技术,生产成熟产品,因此借助设立独资企业防止技术扩散的动机不明显;设立合资企业是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和营销手段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历史较短,因而缺乏经验,需要采取与外资相融合的方式,即与外资合作,向外资学习,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还要注意选好投资伙伴,理想的投资伙伴是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另外,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除股权投资外,还有非股权投资(非股权安排)。非股权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技术、管理、销售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控制权。最常见的非股权投资是技术授权、管理合同和委托生产合同。企业采用作为直接投资替代物的非股权投资方式,不仅可以不用出资和少承担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它们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机制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

五、技术策略

技术策略总的思路是:第一,重视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技术输出与技术入股问题。第二,从中国的技术水平实际出发,输出标准技术和适用技术。这些技术的特征除劳动密集型技术外,还有小批量和灵活性,这类技术的市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第三,对于需要控制扩散的先进技术和特色技术,要通过建立独资企业方式加以保护。第四,对外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策略。对外投资企业也要大力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因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要求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需要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

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在输出和转让技术时应讲究策略:首先,把握转让时机。对于处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应采取不同的转让策略:当技术处于创新阶段和发展阶段时一般应不予转让,因为如果转让我们掌握的具有垄断优势的技术,容易使我们丧失得来不易的技术优势。当然,并不是说中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都不能转让,但企业对这类转让应建立一套评估机制,以便在促进技术转让的同时,又能保持中国的技术优势。当技术处于成熟阶段时,可以予以转让。当技术处于衰退阶段时,要主动寻找买主予以转让。其次,选择转让方式。可以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学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技术入股、技术互换和以技术换市场等方式。再次,注意股权的差别。向境外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以及高新技术,而向境外合资企业应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如海尔向马来西亚输出洗衣机技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特别注意专利和商标等手段的使用以及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诀窍的保护,保护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维持技术优势。

六、经营当地化策略

经营当地化又称经营属地化或经营本地化,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东道国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人文因素,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对外投资论文范文5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和引进外资是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国际资源、享受经济全球化利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应同步发展相互促进。而我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滞后,政府激励政策缺位是主要原因。通过分析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与效应,以及政策执行的成本收益,为如何制定税收政策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政策的一大立足点,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仅单方面引进外资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使我国充分参与国际分工,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必须建立资金流人和资金流出的双向循环机制,以期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和资源,有效利用全球生产要素,分享国际分工的收益。

表1和表2分别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比重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资的比率同其他国家进行了比较。(见表1、表2,下页)

表1的数据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仅很低,且与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极不相称。表2的数据则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引进外资规模之比,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比较,也远低于发展中国家。这种“只进不出”的资金流动状况,从微观上讲会使企业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从宏观上讲会使我国内部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并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表1各国(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世界平均水平

14.44

16.50

19.19

20.46

21.63

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16.16

17.89

21.34

23.07

35.91

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9.32

12.32

12.84

12.83

13.50

德国

16.40

19.02

25.88

29.85

29.07

美国

11.48

12.74

13.17

13.70

14.37

日本

6.90

4.29

5.84

7.25

8.31

中国

2.44

2.51

2.39

2.74

2.87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世界经济年鉴2003/2004》,2004年。

表2对外直接投资与引进外国投资比率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中国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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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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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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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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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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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3》以及《国际统计年鉴2003》资料整理计算而得。

二、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滞后,固然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政策支持的缺位。仅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与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国家鼓励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还不完善且效率较低。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吸引外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来看,名目繁多方式各异,予以外资企业以优厚待遇;而反观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时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显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上,两者反差较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支持和鼓励。表3列举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措施,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条件较为苛刻,手段比较单一,覆盖面较窄,而且虽有保护措施,激励作用却较小。

表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与国外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的比较

国家

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措施

美国

所得税减免、抵免、延付,赋税亏损退回,赋税亏损结转,关税优惠。

法国

海外子公司所得税减免,海外子公司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征税范围。在与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以后,可扣除所欠税款及其海外子公司已向东道国政府缴纳的税款。

德国

通过国内立法和多双边税收协定,实行免税法,对能够促进德国就业和出口的大型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给予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得一定的税收抵免。

日本

实行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

韩国

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外纳税额减免、扣除,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

新加坡

海外投资亏损注销,免除某些海外投资收入、红利和管理金收益的税收,海外投资业务所得税减免。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享受双重减税优惠。

中国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纳税收给予抵免,对承担援助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饶让,对在境外遇到不可抗风险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三、税收激励政策对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效应分析

对外直接投资相对国内投资,风险更大,收益更具不确定性,竞争可能更残酷。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主要考虑:一是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和权衡;二是资金能力。这样,从政府角度讲,要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成本收益予以特别照顾,使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率更容易形成稳定的高的预期;另一方面在资金上对企业进行支持,从而激发企业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需求。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效应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投资需求的激发方面(见图一)。

图一表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其中,直接激励措施是通过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来减轻他们的税负,从而增加他们的可支配利润;间接激励措施是用延长企业纳税期限或将企业应纳税额后转等办法,使企业能在一段时间里无偿占有政府税款,从而降低了企业纳税压力,间接减轻了企业税负。

(一)直接激励措施

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是对生产要素的购买,因此我们可以把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生产要素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企业的生产投资决策也就是在企业的成本预算一定(资金供给一定)时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问题。政府运用直接税收激励措施可以影响两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选择。(见图二)

图二中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了企业选择国内生产要素和国际生产要素的数量,我们以此来说明企业进行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当政府对该企业的所有投资行为征收同等税收时,该企业等本线为CB,等产量线为a。而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施税收优惠(极端假设为免税),那么,一方面从企业角度看,国际生产要素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的等成本线由CB转动到AB位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得以扩大,同时,企业的产量也得到相应的提高(等产量线由a上移至b);另一方面从资源角度看,线段AB到CD到AD的移动就是一个节约国内资源(OB到OD),同时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过程(OC到OA)。

具体而言,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这三种不同的税收激励手段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与渠道。

1.优惠税率。它是指对于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或某种特定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更低的税率征税,一方面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税率水平的差别会影响资本跨国流动的方向和效率。因此,政府在制定优惠税率时,要掌握一定的限度,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国际平均税率水平,避免出现国家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使资本跨国流动具有效率并符合我国的整体利益。

2.税收抵免。它是指准许纳税人把其某种或某些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项目(如在东道国已经交纳的所得税税款),按一定比率或全部冲抵其应纳税额,以避免对投资主体双重纳税。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针对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不同属一个法人实体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且其适用范围仅为股息一项所得。间接抵免较直接抵免复杂,两者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在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对于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所得形式,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不同作用。

3.税收饶让。即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予以抵扣。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一种延伸,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切实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当对外直接投资享有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且作为母国的政府实行税收饶让时,投资者在对具有相同税前收益的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的选择一般倾向后者。因此,税收饶让是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税负,激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

但是,应当注意到,税收饶让减轻投资者税负的效应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

首先,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主张税收中性政策,反对用税收优惠来干预经济,因此,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动向。

其次,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国内税法必须进行充分了解,只有在对其认可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从税收饶让中得到实惠。

第三,对于实行税收饶让的母国而言,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母国的税收收入。如果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那么实行税收饶让以后母国的税收收入势必受到较大影响,所以,一国政府在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时应该考虑到本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二)间接激励措施

1.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是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得以递延。它和延期纳税一样,虽然不能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但其可以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因此,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纳税人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投资行为。这种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计提的折旧被称作税收折旧。当税收折旧率高于实际折旧率的时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税所得,这种税收政策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就有刺激作用。

2.盈亏互抵和设立亏损准备金。这两项措施主要针对投资主体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允许其在遭受损失时用以前或以后的盈利,或者用专设的亏损准备金来冲抵损失,从而降低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虽然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与企业共享了投资收益,但这种盈亏互抵和亏损准备金制度的实行又让国家同企业一起承担了风险,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和兴趣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三)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讲,对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会把这些税收优惠转移为其他涉税主体的税收负担。

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被称为税式支出,在政府进行每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其会被列入财政支出的范畴进行预算编制,从而使税收优惠不管从项目上还是数量上都能有计划有步骤的执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实行税式支出制度,因此,在衡量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率时,我们还难以找到全面的数据和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方面成本和收益,全面审视税收激励政策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影响,使税收激励政策达到最大效率,从而为政策制定提供一定方向上的指引。

1.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在生产要素层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起到节约资源、提高技术、积累资本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瓶颈,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一些对国内稀有资源需求量大、或在国内资源开发成本高的项目转移到国外,既可以节约国内资源,又可使企业享受到廉价充足的国际性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通过对购买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与发达国家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及兼并收购发达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等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予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给国内企业提高技术以外部压力。此外,由于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这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本积累效应。

在生产能力层面,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投资行为实行差别税收激励措施可以重新有效配置社会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政府可以通过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企业把生产能力适当转移到国外,从而让渡出资源给生产能力相对不足的行业,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我国生产能力,既可以在节约并有效利用国内资源和生产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生产能力,也是国家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别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利用国际上存在的需求差异,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手段。实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一致的税收激励政策,不仅能在量上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而且能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转化为国家的经济绩效,实现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

在对外贸易层面,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可以带动我国的出口,同时避开国际贸易、非贸易壁垒,抵制外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同时,通过在国外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我国企业可以较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价格状况、供求状况,降低企业的信息搜集成本,减少出口的盲目性,从而提高对外贸易收益。

2.税收激励政策成本。首先,从短期看,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成本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这一成本是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固定成本,难以消除。但从长期看,有效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远期经济效益能为政府收入创造更多的税源。

其次,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对国内投资和就业的替代。在企业资金状况一定的情况下,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必然导致国内投资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国内的经济增长水平。

从国内产业发展看,虽然很多学者否定了对外直接投资会产生产业空心化的现象,但是,如果税收激励政策运用失当,引起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盲目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确有可能造成国内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流失,最后国内的企业成为一个空壳。

从就业情况看,我国负担着沉重的劳动力就业压力,企业将生产转向国外,就业机会也流向了国外,这无疑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很大的困扰。但如果政策得当,相对过剩的产品生产移出,相对短缺产品的生产性资源将更充足,这样我们可利用国际分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既可避免产业空心化现象,又可促进就业。

第三,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很多企业可能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然后以“外资企业”的角色回到国内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结果,资金的流出并没有形成投资的效果,而资金流回以后却享受了税收优惠,使财政收入蒙受损失。其实,如果是以产业政策等政策为依据的有选择的税收激励,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

综上所述,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对外直接投资带来的收益,其取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是税收优惠政策给社会经济其他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虽可设法抑制,但很难完全消除,因此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使政策的收益提高,成本降低,即用收益消化成本,使税收激励政策的净收益达到最大。

四、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安排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的纵横向比较以及对税收激励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对应,尽快制定完整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各项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政策,以显示政府目前重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倾向,同时也能够让企业在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时有法可依,从而给予企业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适当处理税收优惠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关系,权衡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一方面要控制税收优惠的适度规模,将政府收入的减少控制在财政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另一方面要使税收激励政策所促进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国内资源,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使经济得以长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远期税源的扩大,补偿近期政府收入的损失。

第三,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引导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直接投资,实现我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将对外投资重心放在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根据这一产业选择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安排上,就应该对那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高度化,从事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如给予他们特别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并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以控股方式获取了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可以对他们的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

第四,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国际惯例,使各项税收激励措施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并且节约政策的执行成本。

例如,目前国际上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通常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办法,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却采用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办法。这种抵免办法在操作上比较繁琐,而且难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效果。所以,将税收抵免办法从分国限额抵免法逐渐转变成综合限额抵免法,应该是我国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很好的税收激励措施。又例如,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间接抵免办法,同时,在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多数协议也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现行国内税法中却只有对直接抵免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法,这就给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税收缴纳和抵免时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再加上一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逐步发展起来,就必定会产生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在税法中补充对间接抵免办法的规定,使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有很好的衔接。

第五,必须重视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带来的产业空心化和就业机会流失现象。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是劳动力数量多、成本低,而生产技术相对发达国家落后。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应处理好承接和转移的关系,鼓励企业一方面充分运用国内充足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如引导企业在国内生产劳动力消耗大的产品和部件,同时在国外建立高技术的全自动装配线,这样的内外分工既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又可以避免国内生产的停滞和就业机会的流失。

第六,要注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并与其他经济、税收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对外直接投资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应当与我国现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硏究和设计相应条款,以避免国内资金利用税收优惠而外逃;二是明确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税源的界定,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加强对税源的审核,保证只有真正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源才能得到税收优惠。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合作,打击跨国偷逃税,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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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良文:《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财政研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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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基于国内外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应从引进FDI的水平和利用FDI的效应来把握FDI的质量。一方面,引进FDI的水平是保障FDI质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包括FDI的投入规模、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及其区域分布等。另一方面,衡量利用FDI效应的优劣,要强调外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更应关注FDI对产业调整、技术溢出、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造成的关联效应。 【论文关键词】 FDI 质量 评价 一、FDI质量的主要评价方法综述 1、FDI质量内涵的界定 国内外学术界对FDI质量内涵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献较少。早期一些学者的研究仅从溢出效应这一项指标来衡量中国利用FDI的质量。如何洁借鉴Feder(1982)的模型,把生产部门划分为国内生产部门与外商企业部门,用生产函数的方法量化评价了我国工业部门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在此基础上,张建华和欧阳轶雯阐述了FDI技术外溢的发生渠道及溢出效果的影响因素,并构建基本计量模型对经济增长核算方法加以解释及实证研究。近来FDI研究的重点由量的因素扩展到质的因素,更多学者开始关注FDI对东道国所做的贡献,或FDI为东道国带来的收益。Kumar认为FDI的质量是对东道国技术、出口、产业结构、R&D、企业管理知识等方面的积极影响。类似地,魏彦莉等学者进一步将利用外资质量界定为某一时期内通过外资引进对实现本地区战略目标所做的贡献力。结合和谐社会的引资目标,构建利用外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利用外资规模、外资产业结构、经济社会效益和技术进步四项主要指标。他们的研究从FDI的正面效应肯定了中国利用FDI的质量,片面地忽略了东道国利用FDI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上述观点多是笼统地分析FDI的质量,没有将引进FDI的质量和FDI的利用质量区分开来。朱晓菁、韩福荣在《我国利用外资质量评析》一文中将利用外资质量定义为引进和利用外资对利用方要求满足的程度,明确提出了引进FDI质量和利用FDI质量两大概念。鉴于FDI可能或实际为东道国带来的收益,傅元海、彭民安进一步界定了FDI质量的内涵,将FDI产生的收益划分为潜在收益和实际收益两大类型。具体而言,潜在收益反映流入FDI的投资水平,实际收益则体现东道国对引进FDI的利用效应。流入FDI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利用FDI的效果,与之相对应地,FDI的利用效应越高越有利于引进高水平、高质量的FDI。 2、FDI质量的主要评价标准 目前,针对FDI质量评价标准的研究多侧重于评价利用FDI的质量,却忽略了FDI本身的质量。国外学者Kumar所提出的FDI质量评价指标具体包括四大板块,即子公司产出的本地化程度、对现代产业发展的贡献、出口导向的范围和子公司的研发活动。库玛尔总体把握了FDI对东道国造成影响的最重要的几个方面,但还缺少一些能反映东道国引资目标和意义的指标,如环境友好、人力资源开发及企业管理知识等。在国内,陈自芳提出的外资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分为两大层次,FDI直接对本国经济的推进作用和FDI对本国产业的效应影响。具体而言,FDI对东道国经济的显性影响涉及FDI对东道国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水平升级、出口创汇、人力资源开发、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影响;FDI对东道国经济的隐性影响可以从FDI的技术溢出效应和产业的关联效应的视角来衡量。该评价标准突出了技术、知识的溢出和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是目前国内评价FDI质量较为全面的指标体系。但是这一评价指标体系也忽略了一些重要方面,如FDI的投资分布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国内固定资本存量以及技术研发创新等方面的影响。另外,对各指标赋予主观权重,由于缺少某些统计数据的支撑,暂未能较为客观地评价FDI的质量。 另有学者徐春骐和王春法尝试从引进FDI质量的角度出发,对我国16个主要外资来源国家和地区FDI质量进行了评价。在科技产出与技术水平、FDI质量与其母国技术水平正相关的前提假设下,提出了以科技产出与影响大小代替技术水平的间接评价FDI质量的方法,并就我国引进FDI策略选择问题,提出引进FDI应该以外资技术能够向中资企业转移,弥补我国技术缺口为标准。使用的指标包括R&D费用支出(GERD)、R &D投入强度GERD/ G DP、总技术人员、三类专利数、OECD 成员国在R &D 高集中行业航空、电子、办公机具与计算机、制药业和仪器业的贸易份额。该评价标准注重对技术投入产出的衡量,仅从单一方面反映投资母国的FDI水平,相对较片面。 二、外商对华直接投资质量的综合评价标准 基于以往研究成果,FDI的质量应包括引进FDI的水平和利用FDI的效应(如图1)。一方面,主要通过FDI的投入规模、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及其区域分布等方面来反映引进FDI的水平,这是进一步提高利用FDI质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利用FDI的效应是指FDI对东道国造成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评价利用外资效应的优劣,不能仅局限于外资投入项目的经济利益,而应研究FDI对产业调整、技术溢出、环境保护等多方面所造成的关联效应。 1、引进FDI的水平 (1)投入规模。FDI的资金和项目投入是衡量FDI质量的基本要素。中国大规模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总体规模从1979年的17.69亿美元到2008年的923.95亿美元,近30年间增长了近52.23倍。2000年以后,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势趋向稳定,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占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始终保持在95%左右。2008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514家,同比下降27.35%,为1997年以来出现的最大降幅。而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23.9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58%,显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有所提高。 (2)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结构反映跨国直接投资的垄断与竞争程度。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欧美其他国家投资的增加,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格局已出现多元化的趋势。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未对国际投资带来较大影响,除来自韩国和维尔京群岛的投资明显下降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有所上升,包括受金融危机波及的发达国家。美国、欧盟及日本实际对华投资金额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2.54%、1.76%和30.12%。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资金来源多元化能有效避免单个或少数跨国公司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控制及对民族企业的排挤效应。 (3)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决定了外资的进入策略。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资金供应十分短缺,加上国家政策的限制,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形式。1986年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放松、市场机制程度的加深以及在当地经营经验的积累,外商独资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截至2008年独资经营企业占78.3%,合资经营企业占18.7%,合作经营企业占2%。由合作、合资到独资为主的投资方式转换,体现了外商由最初的试探性进入向大规模进入的转变,同时伴随涉及领域广泛和技术含量提升都会影响FDI的质量。 (4)投资领域。外资投向领域与产业结构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外商在制造业的投资日益增多,投资产业结构也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近年来,FDI开始向第三产业倾斜,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服务业2008年实际吸收外资381.20亿美元,同比增长24.23%,占非金融领域外商直接投资总量的41.26%,同比增长0.26个百分点,我国的房地产业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热点。 (5)区域分布。投资地区分布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无论是按流量还是按存量来衡量,其区域流向极不平衡。这一状况与中国的区域开发政策、地理区位、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近年来,虽然外商直接投资在区位上出现了从南到北、由东到西逐步推进的趋势,但20 世纪80年代形成的高度集中分布的格局至今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在沿海地区的投资,累计仍占全部投资额的近九成。这种利用外资的巨大差异不可避免地强化了日益扩大的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从而形成了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距上的“马太效应”。 2、利用FDI的效应 (1)经济效益。FDI对GDP增长的贡献是反映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增长效应的主要指标之一。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与1978年相比,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了82倍多,FDI存量占中国GDP的比例持续稳步增长。FDI在中国工业的迅速扩张促进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外商投资企业已逐步成为重要产出来源,在中国工业产出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全国规模以 上工业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1993年的8.4%,增加到2007年的25.17%。与此同时,外资企业成为我国贸易增长的重要源泉。截至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为12547.8亿美元,同比增长21.07%,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57.72%。 (2)产业调整。FDI对产业规模扩张和结构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带动一批相关联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将其带入国际市场,使我国企业能更加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出口商品结构的转变必然引起国外市场需求的变化,从而促进了国内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实现由传统的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转变,从总体上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向具有更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经济结构转化。 (3)技术转移。外商直接投资是技术转移的重要渠道和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主要通过技术贸易,以设备进口的方式引进技术,而外资的进入改变了这种格局。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上半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引进合同4955份,合同总金额126.0亿美元,同比增长21.1%。另一方面,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投资中国高技术行业等新的领域,并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这对我国的技术创新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我国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了实惠, 而且得到了更多的先进技术和专业管理经验等一系列“溢出收益”。 (4)人力开发。外资企业吸收的劳动力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对同期全国城镇就业新增数的贡献率达到9.5%,一定程度缓解了我国就业的压力,起到了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逐渐将投资转向电子和通信设备等附加价值高、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高的行业,相应地也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技术型岗位。通过国际平台上人才和信息的流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迅速传播,从而孕育了一批新型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专家。 (5)资源环境。随着外商对华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我国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渐凸显。由于环保标准的缺失或较低,使发达国家有可能将不符合本国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与生产技术转移到中国。另外,有的外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不注意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这些都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据统计,2007年外资企业中污染密集型行业所占的比重将近31.8%,约合全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总资产的36.23%,外商直接投资于制造业的企业中30%以上分布于污染密集型产业。 三、结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规模和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迫切需要对外资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估,从盲目地注重FDI的数量,到全面地考虑FDI的质量以保障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FDI质量评价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献较少,缺乏对FDI质量内涵的科学界定,且仅从理论上就FDI影响的某一或几个角度来分析利用FDI质量,尚未形成系统评价标准。综合以往文献来看,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质量应从两方面把握,即引进FDI的水平和利用FDI的效应,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为实现外商直接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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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投资企业的主体选择问题

我国对俄投资企业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现实而复杂的问题,直到目前,其重要性常常被忽略,甚至受到我国国有公司投资主体的严重忽视。投资主体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实践中受制于原投资主体母国的体制、规范、习惯做法以及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主体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考验着对俄投资企业对域外环境、市场和未来发展的远见,最终影响其在境外投资的命运。以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本土化适应性的增强及在未来跨国的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发展策略,作为投资主体法律组织形式的设计始点,将有助于在这一领域的创新构思,也利于更务实而有远见地处理法律主体问题,为我国投资企业未来的发展排除隐性风险,赢得巨大的市场空间。俄罗斯立法上将公司类型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五种形式,为经济参与主体提供了适合自己的多项选择工具。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跨国并购交易中最为常见,也是经济领域最广泛存在的法律组织形式。我国对俄投资主体应当考虑以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形式进入俄罗斯经济领域,这就要求我们的投资人全面了解和分析母国、东道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公司法工具,选择适用相关法律,确定正确的角色定位和切入方法。

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投资问题

我国很多对俄罗斯投资企业的具体投资方法是采用增加对俄罗斯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受让俄罗斯目标公司股东股权的途径进行的,尤其那些矿产资源类企业的对俄投资更是如此。为此,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成为我国投资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俄罗斯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通过增加俄罗斯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投资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全体会议可根据公司某一股东追加出资的申请(若干股东申请)和(或)在公司章程未作禁止规定时,根据某一第三人加入公司和缴纳出资的申请(若干第三人申请)做出增加其注册资本的决议。该决议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为了保证对以这种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确认,应自提出申请的第三人足额缴纳出资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法人国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该项变更,自法人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日起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发生效力。通过受让俄罗斯目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而进行投资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转让注册资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的第2款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加禁止,公司股东可以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其股份给第三人。但是,公司其他股东依其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出让股份股东向第三人提出的报价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自身也可能因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对出让股份股东出卖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我国受让股份的投资人必须特别注意有关优先权相关程序的问题,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发生股权转让风险。依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4款,有意向第三人出卖其股份(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将其出卖价格和其他条件书面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通过公司告知股东。如果公司股东和(或)公司自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对所出卖的所有股份(所有部分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份(部分股份)可以以告知公司及其股东同等的价格和条件出卖给第三人,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协议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7条开放式与封闭式公司的规定,公司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这反映在公司章程和名称中。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的要求,开放式公司有权以公开认购的方式发行股票,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自由销售这些股票。开放式公司也有权以封闭认购方式发行它的股票,但公司章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要求限制封闭式认购的情况除外。开放式公司不得规定该公司或其股东享有购买该公司股东让与的股票的优先权。与开放式股份公司不同,只在公司创建人之间或在其他事先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分配股票的公司被认定为封闭式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封闭式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向第三方的报价、以自己的股份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购买本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股票的优先权。如果股东没有使用自己购买股票的优先权,那么封闭式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公司享有购买出让股权股东股票的优先权。实践中,由于俄罗斯目标公司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大,寻找困难,因而有可能未完全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这种情况会给我国投资人受让股权带来潜在风险。

公司章程问题

根据《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和《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文件,公司所有机构和股东必须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从实务角度看,公司章程包含着大量的公司运行规则,它还是权利的证据[3]。“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立法精神,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调公司自治。”借鉴美国公司法专家的立法建议,俄罗斯确立的是“既能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又尽量少依赖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公司法”,即“自行实施型”公司法[4]。基于这种立法背景,就我国对俄投资企业来说,不应该把章程看做一般的例行公司文件而草率对待,而应从效能化的公司治理及以权利和风险思维对待公司章程问题,因为尽管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我国投资企业毕竟已经成为融合来自不同国家的股东、高管及一般雇工的跨文化企业,有必要利用俄罗斯公司法赋予章程的意思自治空间,创设对新的公司主体更有效的运行规则,从而实现投资目标。无论是公司运行规则的调整、完善,还是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公司章程都应做相应修改和补充,而公司章程的这些变更必须履行了特定手续才具备法律效力。首先,必须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章程加以修改、补充或批准新的修订版本[5],这是履行了公司内部的程序要求。其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或公司新章程自其完成国家登记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而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自实施国家登记的机构对此发出公告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5],这是履行公司章程变更的公权确认程序。

股东变更的证据问题

股权出让方和股权受让方通过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还只是转让及其条件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等股权交易完成的结果应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形式上,这一点对我国以股权并购方式对俄投资的企业很重要。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44条股份公司名册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中应注明每个被登记人的信息,记入每个被登记人名下的股票的数量和种类,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这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及其记载的股东信息是新股东已经取得股权的书面证据。另据该法第46条公司股东名册摘要的规定,根据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的请求,股东名册持有人应通过提供股东名册摘要的方式证明其对股份的权利。另外,股权转让后完成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和补充及其变更后的登记也是我国投资人必须给予关注和落实的,以避免缺乏完成必要的程序而造成我方股权受让人相关权利存在瑕疵。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跨国管理资源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非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履行公司独任执行机关职能的个人和委员会制公司执行机关成员,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全体会议,但只有发言权[6]。独任公司执行机关或独任公司执行机关与委员会制公司执行机关领导公司日常事务。公司执行机关向公司股东全体会议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总的领导,本联邦法列入股东大会的权限除外。有关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条件,《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联邦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其任期到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举行时终止。被选举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人员,可以多次当选。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自然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可以不是该公司股东[5]。我国对俄投资企业属于跨国投资企业,在这类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由于俄罗斯法律环境制约因素的复杂化,须引起特别重视,以在国内的习惯思维和管理惯例不加改造地用于国外投资项目经营,会面临管理风险。实务上,我国对俄投资部分企业存在对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时排除俄方人员加入的倾向,包括企图以控股优势形成中方人员完全控制董事会甚至股东会的管理格局,试图通过排除俄方人员进入董事会而形成中方人员能够单独决策的独断意思局面。实践中,这些做法并未给中方企业在俄罗斯经营的项目运行带来便利和业绩,反而引发俄罗斯股东、管理人员及雇工的疑虑和不满,助长了两国投资人之间、管理者之间甚至雇工之间的不信任心理,对企业的统一性构成威胁。对于跨文化企业来说,其管理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国内企业。这一点是无法用简单草率的做法应付、搪塞过去的,视而不见或忽略问题的复杂本质因素,反映出我国投资企业的管理者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非专业化的弱点,这些都只能使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遗憾的是,这类情形在我国对俄罗斯远东某些矿产投资项目上已经显现出来。这暴露出我国某些对俄投资企业还没有对在俄投资活动的复杂背景因素形成正确、科学的认识,也暴露出中方的管理思想和思路不符合跨国、跨文化企业和俄罗斯国情的实际需要等问题。我国对俄投资企业应该学会避免董事会成员一边倒的倾向,因为这是经营跨国企业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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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业;FDI;实证分析;Granger因果关系

20世纪中叶以来,全球产业发展出现崭新的迹象。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为内容的服务经济的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服务全球化水平迅速提高,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1/5左右,服务业跨国投资占全球投资的比重已达到65%左右。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的规模和地位也在迅速上升。世界经济已经进入名副其实的服务业经济时代,服务全球化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形式。服务业FDI作为服务全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服务能够跨境流动的主要途径,FDI中服务业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我国加入VeTO后,服务业正在按照入世承诺逐步扩大开放,正在成为中国继续较大规模吸引外资的新热点。与此同时,山东省作为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直是外商投资关注的焦点地区。近十年来,随着山东省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增速一直保持在12%左右,2007年更是高达14.7%),外商直接投资也大量流入,2007年投资总金额达192702万美元,较2006年增幅37.1%。服务业FDI的流入与山东省近十年来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存在,对于山东省服务业FDI的流入和服务业发展之间做出深人分析,对于制定服务业开放政策,特别是引进服务业FDI的政策调整,促进山东省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资(FDI)的大量涌入,理论界关于FDI的研究日益增多,现多集中在FDI对于东道国总体经济效应以及对于某一产业发展的影响。目前;理论界对于FDI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争论,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外资的注入会对某一产业的发展以及总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效应;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外资的大量注入会产生消极效应。

(一)积极效应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H.B.Chenery)提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双缺口”理论。该理论认为,对于那些劳动力富裕,但是由于资本严重不足而存在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在不增加国内储蓄时借助于外资来增加投资,以此来摆脱这种双缺口的困境,从而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增长;Keller(1996)研究指出,一国技术变化往往是国外技术转移扩散的结果,FDI通过解决东道国的资本短缺问题,以及为东道国带来先进管理经验、国际分销渠道等实现国际技术扩散;Borenstein(1998)等人利用1970—1989年69个发展中国家的资料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FDI的流入会直接导致技术溢出效应。

程大中(2003)认为在服务领域引进外资不仅有助于促进中国服务业资本深化的工业化进程,而且还有助于中国服务业竞争力的提高,以应付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挑战;郭文杰(2007)使用VAR等计量方法实证验证了FDI作为经济发展的补充资金促进了我国服务业的高速增长,同时为我国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极大推动了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增长。朱春临(2007)认为流向发展中国家的FDI除了作为生产要素促进经济增长以外,还可能通过溢出效应促进东道国的技术进步;王小平(2005)实证分析了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总量变动和结构变动,通过对服务业FDI占FDI总量的比重变动和贡献分析得出服务业利用外资促进了服务业增长;戴枫(2005)对FDI与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协整关系和因果关系进行了检验,认为,外资是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服务业的发展并不一定带来服务业外资的增加。

(二)消极效应

杨亚平(2007)通过对广东工业行业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水平溢出即对行业内的内资企业产生了“挤占效应”,这使内资企业生产率受损;游士兵(2006)应用灰色系统中的GM(1,N)模型定量分析了影响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中国现阶段服务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服务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服务业投入要素的追加,外商直接投资(FDI)对中国服务业的发展贡献很少;叶军(2007)认为大量引进外资在促进东道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打击合作伙伴、挤压民族工业、荒废中国传统品牌、寻求和滥用垄断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论文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和数据选取

要计量分析服务业发展与FDI之间的关系,首先确定二者的指标序列数据。基于数据的可查,以山东省1993~2007年的服务业增加值(Y)作为衡量服务业发展的指标序列数据。按FDI进入的产业的差异,FDI主要分为制造业FDI和服务业FDI,这主要是基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产出、服务和产品之间的差异所做的划分。为了研究的准确性,选取FDI中进入服务业的部分,以下称之为服务业FDI(x)。本文选取服务业合同利用外资金额作为山东省服务业FDI的指标序列数据,通过查阅历年《山东统计年鉴》,山东省服务业合同利用外资数据只有2001~2007年;为避免数据偏少影响结论的正确性,1993~2000年数据参考王传荣(2007)一文(见表1)。另外为了使研究结论减少误差和更具科学性,考虑每期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的变化。为了增强数据的平稳性,在检验过程中对两个指标序列取对数值(LNY、LNX),不会改变原序列的性质和相互关系。

(二)数据平稳性的ADF检验

为了避免对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进行传统的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产生“伪回归”问题,在做回归分析之前,先对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选取ADF检验方法对两组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通过做LNY和LNX以及各自一阶差分的折线图分析来看(图1和图2),时间序列LNX和其一阶差分序列不具有明显的上升或下降趋势,其均值非零,进行单位根检验过程中,两者选择只包含常数项。时间序列LNY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而其一阶差分序列有下降趋势,两者在单位根检验过程中都选择包含常数项和趋势项。滞后期的选择采用赤池信息量准则(AIC)。检验结果如表2。

由表2可以看出,LNY和LNX两个时间序列的原始序列在10%显著水平下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两者都是非平稳时间序列。LNX和LNY的一阶差分序列分别通过1%和10%显著水平下的检验,其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序列,可以断定两者都是一阶单整序列。这样两个时间序列就具备了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为此,进一步采用EG两步法检验两者是否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分析

根据协整理论,如果两个序列满足单整阶数相同且两者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则这两个非平稳时间序列之间就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对于经过平稳性检验后证明存在同阶单整的序列来说,要进行协整性检验,分析他们之间的协整关系。本文采用Engle和GrangerLt3j在1987年提出的EG两步法进行检验,具体步骤如下:

1对LNY和LNX进行单位根检验,以说明两者之间是否同阶单整。通过上文中对两者的ADF检验,可以证明两者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2对LNX和LNY进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对回归结果中的残差序列e(e=resid)再进行单位根检验。如果残差序列是平稳序列,则表明LNY和LNX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在此,以LNY作为因变量、IArX为自变量做回归分析,并得到残差序列resid,令e=resid。对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根据/tiC准则,滞后期为4。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残差序列e的ADF值-5.58小于1%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5.27,因此可以认为残差序列e是平稳序列,表明LNY和LNX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四)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的意义在于它揭示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满足协整关系的经济变量之间不能相互分离太远,一次冲击只能使他们短时间内偏离均衡位置,而在长期中他们将会自动恢复到均衡位置。通过协整分析我们发现服务业FDI与服务业发展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为了进一步说明山东地区服务业发展与服务业FDI之间的关系,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进行分析。

由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对滞后期长度的变化极为敏感,不同滞后期的选择可能会得到完全不一致的结果。因此在滞后期的选择上应该采取选择多个不同的滞后期验证其结果。若检验的结果一致,则得出的结论较为可信。此处,选择了四个滞后期,运用Eviews3.0软件运行,结果如表4所示。

结果显示:在滞后2、3、4期的情况下,服务业增加值不是该服务业FDI的Granger原因,即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没有吸引FDI流入服务行业;FDI也不是服务业增加值的Granger原因,即服务业FDI的流入并没有促进山东省服务业的发展。仅在滞后1期的情况下,服务业FDI的流入促进了山东服务业的发展,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山东省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FDI流入服务行业。因此,无论在哪一期,山东省服务产业的发展都没有吸引FDI流入服务业。

(五)结论

协整方程显示,山东省服务业增加值与服务业FDI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通过对两者因果关系的检验结果表明,当确定1%显著水平,滞后期取1时,服务业FDI是服务业增加值的Granger原因,但是无论滞后期取多少,服务业增加值始终不是服务业FDI的Granger原因。这说明外资是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服务业的发展并不一定带来FDI流入服务行业。

FDI作为资本存量的一部分,可以发挥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但FDI不同于国内投资,FDI会带来相对先进的技术,在生产、管理和销售过程中会发生外部溢出。因此,服务业FDI的流人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以及产生的溢出效应促进了山东省服务业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进而导致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虽然山东省服务业增长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较,山东服务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无论是在服务业人均产值、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是服务业发展的层次来看,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水平不可能是服务业FDI流入的原因,而追求优惠的外资政策以及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有可能是服务业FDI进入的主要原因。

三、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服务业FDI作为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补充,不但发挥了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还通过技术溢出效应推动服务业的发展。目前虽然山东服务业发展的整体速度惊人,但是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因此服务业发展并不是FDI大量流入的原因。结合研究结论以及山东服务业发展现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扩大服务业开放,提升产业效率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服务业FDI流入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以及产生的溢出效应促进了山东服务业的发展。FDI的流人是有益于山东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继续扩大服务业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培养多元化竞争主体,以提高行业效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垄断比较严重的行业,如电信业、铁路运输等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积极引导外资流入。

(二)优化投资环境,引导FDI的合理流入

服务业FDI的流入对于促进山东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而FDI的流入对于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具有较高的要求。为促进山东省服务业快速发展,在FDI利用方面需要优化投资环境,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外商投资鼓励措施,在某些方面给予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并制定详细具体的政策措施以保证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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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不够完善,文章针对基金的收益分配问题,介绍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和分配方式及比例,并与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指出我国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基金;收益分配

1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其收益的范围以及确认标准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但由于收益范围的界定又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响各方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要加以明确。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大致有以下三种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围。

①大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

②中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美国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实现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③小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资本利得(无论资本利得是否已经实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投资收益包括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投资、股利收益等。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2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固定收益证券,价格波动性更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更高。同时,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资者的话语权不高。因此,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都强制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是每季度发放一次:基金的资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内继续投资。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动再投资。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应全部分配。对于资本利得,在弥补上期亏损后,剩余部分的10%应分配给投资者。累计未分配的资本利得在基金运作期满后,再一并分配。我国台湾地区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应当一年一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进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投资者可以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同时,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相比,我国对基金收益分配规定的

弹性空间更小,主要表现在:

分配方式上,我国要求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而在美国和日本,投资者有更大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现金分配,也可以选择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

分配比例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收益的实际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国和日本。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当年净收益的90%。而在美国和日本,只是要求将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资本利得部分参与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参加分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保证投资者能及时、安全的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3.1基金资产变现问题

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为了换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现金,必须在之前大规模得将股票等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在股票的大幅卖出和买入过程中,不断存在比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建仓,有可能错过市场机会,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损失。这部分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影响了投资收益。尤其当处于一个持续的牛市中时,为了分配收益而变现资产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作为一种法规政策,我们认为目前强制要求基金以现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净收益的规定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基金每年较为集中地变现证券,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规避问题

大多数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问题上一直都表现的不够积极,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现,都配合和服从于“基金净值归于面值(1元)”持续营销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过基金分拆这一办法来达到规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个基金投资品种原先的每份净值是2元,在基金份额分拆后,将原先的每份基金变成两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净值就变成了每份1元。根据基金收益分配的条件可知,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资讯统计显示,尽管经历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从2007年至今仍未分红。其中,华宝兴业、华安、华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两只基金入选“铁公鸡”之列。

3.3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人所作出的“逆向选择”,也包括市场监管者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会总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时甚至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做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为1。5%)年费率计算。这也就是说基金管理费收入的大小最终取决于其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多寡。无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净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费,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资产净值之中,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数额或者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而这种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基础恰恰是建立在损害其基金投资人利益基础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账户的理论,投资者们对各种资产进行投资时通常将这些资产划分成不同的层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账户,投资者对待不同的心理账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低层的心理账户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较低,如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信用级别高的债券等,相对而言投资者要求安全,稳定,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表现出极强的风险厌恶。所以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要保证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而在高层心理账户上的投资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潜力,如投资于高成长基金、股票等。投资者也能够承受很大的风险,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则表现出较强的风险偏好,因此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长期的资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可以减少,但至少要保证规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国目前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利润的90%,并且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这种规定无法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对收益分配的要求。

4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改进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订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报产品的同时,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参考文献:

[1]黄庆平浅议规范基金收益分配的机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

[2]李俊英.我国公募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较[J].浙江金融,2007,(6).

[3]李国良.试论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改进[J].会计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