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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7 18:00:35

融资制度论文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1

青木昌彦等人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关于均衡策略组合的共享的、稳定的和扼要的表征,它制约着人们在经济特定域的相互作用。这种制度均衡观使得研究内生于多个域的制度及制度间的多重关联在分析上成为可能。在某个域流行的制度从其他域的参与人角度看,只要他们把它们看作参数,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它们就构成了一种制度环境。

二、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完全在地方政府。基础服务对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范围、顺序、路径等,都应该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之下有序推进。不可能强求所有城市按同一模式接纳其他社会资本,浙江、上海、成都的差异就说明了这一点。

显性壁垒已不构成其他社会资本进入的障碍。更何况其他社会资本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没有必要盯住某个对内开放不积极的城市再三要求准入,有足够的其他城市可供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众多案例反映出,尽管政府的主要领导层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取得共识,却迟迟难以把双方意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主要就是利益集团的中梗阻。

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政府垄断,已经形成利益集团,口头上“欢迎”其他社会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在一些行业里,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是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或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形成“一条龙垄断”。如果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垄断部门不愿把原来属于自己的“肥肉”拱手让于他人,所以会制造中梗阻。

任何地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事实上往往是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要想在这方面打破障碍,不能期待专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企事业单位自发转变观念,关键在于地方主要领导层的行政决心和行政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对项目盈利性的基本判断

当城市基础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时,具体服务部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公司(即国有企业),二是事业单位。这两类机构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盈利。城市基础设施向其他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投资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其前提仍然是项目的盈利性,只有能够盈利的项目才有希望推向市场。对于不能盈利的项目,如果不提供其他补助,只好继续由政府来操办。

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有多少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越是富裕地区越有可能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各发达国家政府长期以来不断把各种被认为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较多地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就目前的普遍情况而言,仍然有很多城市基础设施是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这恰恰显示出基础设施所特有的公益性质。明明是无法盈利的项目,如果偏要推介给其他社会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有些城市虽然全部放开市场准入,但是并没有对具体项目的盈利性和投资回报率作认真测算分析,招商工作难免失败。

3、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2004年6月,世界银行的报告《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提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监管薄弱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改革和私有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有些国家,私有化是在没有机构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普遍认为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私有化的可信度很低,在阿根廷和秘鲁的调查发现不赞成的比例超过80%。这种对公用事业私有化的不满意不是由于他们的所有制结构,而是由于负责监管公用事业的机构比较薄弱。报告指出,具体地说,监管机构必须免于政治影响,他们的决策必须接受司法部门或另一个非政治性主体的监督。监管程序必须鼓励竞争,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而且是在开展私有化之前就设计好的。

国内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许多矛盾,与世界银行这份报告提出的问题有共通之处。地方政府要想长期稳定地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服务,就必须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以政府资本垄断基础服务领域,本身就是一种规制。在这种规制模式下,价格的制定、调整完全由政府拍板(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不改变这一实质),政府公司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其结果正如世界银行基础设施私人经济参与部主管W•史密斯先生在总结国际基础领域改革的经验和趋势时所指出的:“国家如何在此领域中行使权力?在过去作法中,由于主要是国家所有,各部委有很大的裁决权,决定这些领域的定价、投资、服务质量。但不幸的是,这种模式造成了低效,因为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只要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就不想提高价格,价格无法提高,也就无法提高服务质量。很多国家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改革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好处,但改革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服务是要付出成本的。”

在这里,史密斯先生只谈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在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政府提高了基础服务的价格,但是并没有提高服务质量或扩展服务对象;公众也无从了解到,提价在多大程度是为了弥补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公司的福利。

对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产出价格,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规制方式也必须调整。为了协调投资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政府不但需要格外关注基础服务的价位高低,而且需要使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制度化、透明化。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里则规定,服务价格的调整“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种提法都赋予政府以价格调整的权力,都是沿袭了政府垄断基础服务时的做法,也都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4、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1)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缺乏信用而且缺乏信用观念,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通病,病根出自国资、国企、政府。基础设施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它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契约之上。政府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合同观念。

境外资本享受到的国民待遇一般比国内其他社会资本要高。对待外商尚且如此,政府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之间就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是无日无之,完全不必列举了。

政府和政府资本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很难解决。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根由。其他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阶段好说,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如果要实现大面积、常规化的商业运作,首先就要求各个城市政府必须有诚信,这是投资软环境最重要的一条。

(2)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由于所有者绝不缺位,因此其他社会资本在这些问题上不会像政府资本那样草率。但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是在其他行业获得资本积累之后初涉城市基础领域,难免缺少知识积累和管理积累,所以应该注意吸取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其中,“尽量分散风险”是商务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尽量识别风险因素。造价提高、工期延误、产出服务价格下调、投入品价格上调、接手国有企业时的或有债务(曾为其他企业提供过担保等)及隐性债务(退休、下岗职工等)等等,这些风险都将会使投资回报落空,不能不慎重识别。此外还需要注意项目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项目筹措了债务资金之后,因各种与融资有关的经济因素及财务因素的恶化导致债务增加,它会使项目和投资者都蒙受损失,因此要对项目的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的融资风险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融资财务风险。

其次,要利用长期供销合同来分散风险。举例来说,政府投资电厂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上网电价每度50分,预计煤炭到厂价每吨200元,电厂盈利性很好,还贷没问题,完毕。建成投产后再去签合同,电网出价每度45分,煤炭出价每吨250元,只好由行政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价格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压煤价抬电价,使电厂能够运行下去。外商投资电厂时则是另一路做法:和电网公司商定每度50分的长期售电合同,和煤业公司、铁道部门商定长期供应合同以保证到厂煤价不高于200元/吨,此外还有设备供应、建筑安装等一系列与投入要素有关的合同,然后和特许权经营协议一起签字生效。所以外商为实施特许权项目,需要签订“一揽子合同”。据山东电力的同志讲,日照电厂的“一揽子合同”摞起来有一米多高。这些合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比如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应该向政府缴纳罚款,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向建筑公司索取赔偿。

合同被外商视为圣经,外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的人员,就是负责合同起草的律师和经济师。而在国内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合同没那么神圣,必要时可以单方面,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签订的合同更是难能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信用观念的地方政府总是会逐渐多起来的;换个角度看,如果合同不能得到信守和保护,其他社会资本还有其他更好的法律保护手段吗?

三、制度环境改善措施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优惠政策等等。但是一般号召性的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文比较少。关于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搞特许经营、经营性设施、怎么开放、怎么实现股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等等,说了很多,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这方面的文件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细致。另一个方面,管理性、鼓励性的条文是比较多,真正保护资本权益的具体条文相对来说比较少。政府肯定要管,进入、价格、退出,包括它服务的质量,包括它能不能尽到普遍服务的义务,这方面都应该管。但是在这个同时,保护性条文相对比较少,市政投融资的民营资本保护尤其重要。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像我们城市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这些事一旦在这个里面进行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不可以擅自撤销你的行政许可,我们有些政府失去了诚信,政府没有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使企业真正能够履行完合同就提前终止,这样首先使城市建设发展受到了影响,最终对城市建设造成损害。政府一定要做诚信的表率。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城市建设目前融资渠道单一,直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资格和条件,虽然占0.4%的企业债券投到建设里面,大部分还是我们政府性的国有企业。所以在利益激励机制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具体的讲,还应包括:

1、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审批制。

2、政府必须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利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土地、拆迁、征地这些法律的支持,政府作为一个市场的主体要遵守起码的信用。如果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讲信用,那你怎么可能吸引长期的投资?

当然,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也有不少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例如估值、不同项目的定位和分类、对项目进行适当的分割,或者对不同的项目进行适当的整合,都可以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做就可以了。相比较而言,体制性的障碍影响更大,更为值得关注。

3、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必然面临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其中投融资主体的准入机制、投融资的原则、资本运作与监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解决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问题,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有关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政策的开放性也是促进城市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4、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单独列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软件创新和信息化推广应用的奖励。科技部门每年在科技投入预算中要单独安排研究资金用于推动信息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避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多部门、多渠道申报与审批,避免资金分散投入、分散使用、分散管理。把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投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列入城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上,要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范围和投资主体,区分和界定好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的,哪些是可以市场化运作融资的,凡是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都要市场化运作。同时,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保证项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政府投资重点放在政府部门、科技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程建设。对体现国家意志的公益性、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集中控制,增加投入,建立专项发展资金。

6、在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上采取“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期需要大规模的投资,政府设立引导资金十分必要,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引导资金等,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积极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上海市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和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带资兴建等方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拓宽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例如,浦东新区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应用项目的开发,有效地带动了社会资金的跟进投资。

7、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8、是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基于公共政策和公众承受能力等原因,价格或服务收费一时不能到位,必须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补贴的,可以采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与经营的方式。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

9、是积极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为了给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制定适当上调部分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工作方案,并将调整内容列入政府年度价格调整计划,拟择机对外公布后实施。

需要通过4项改革实现4个转变:

一是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垄断经营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转变。有一定经济回报的经营性项目,要在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特许经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采用BOT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投资者承担投融资风险。无经济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由政府出资,但也要按市场规则运作。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是通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实现单一产权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原国有投资形成的大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政企开分和股份化改制,逐步形成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存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各种企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

三是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的改革,实现由计划机制向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转变。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定价关系到投资者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可行的财政补贴机制,使其既能刺激企业愿意投资,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由直接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管制者角色的转变。政府由过去管企业、管行业变为管市场,通过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加以管理。

四、参考和借鉴

美国经验:联邦政府转移支付+“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市政债券建设费用

联邦政府在美国,地方政府(县/市/镇)负责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发行市政债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美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投融资结构为:以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下属的污水处理公司为项目法人进行建设,以联邦和州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它资金机制为主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资信担保下的市政债券融资为第二资金来源。

美国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下水道和流域水环境整治统称为清洁水领域。长期以来,联邦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用联邦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的建设。这种转移支付机制在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水法》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支出都是来自于公共财政预算(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没有设立其它专门的环境税收或收费手段来筹集所需资金。对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一般占支付总额的1%到2%之间,其中80年代曾达到5.87%(1980)。另外美国农业部、住房部、内务部等其它7个联邦机构亦有对清洁水项目的资金资助计划。对于清洁水项目的投资,不仅来自联邦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转移支付,还来自联邦政府已建立(或协助建立)的各种滚动基金,如环保局协助建立的“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和农业部的滚动基金。

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机制从形式上看,可以分贷款和赠款。从内容上看,分技术支持(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系统完善、特殊地区帮助(印第安人地区和美墨边境地区等)等。从部门看,联邦政府环保局、农业部、内务部、联邦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美国地址勘察局、商务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卫生布等都有援助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重点援助对象之一。除“清洁水州滚动基金”外,绝大多数资金援助项目由上述联邦机构的某一个部门,通过设立资金管理和使用章程、公布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与时限、实施项目资金审查监管和后评估程序等进行直接管理。“清洁水州滚动基金”是根据《清洁水法》修正案于1987年后逐渐在各州建立起来的一项滚动基金,该基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4∶1的比例投入资本金,由各州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申请程序等。这些分布在不同联邦机构的项目,侧重点不同,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对提高美国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增加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服务区域项目,改善美国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是美国各界公认的、最大和最成功的向清洁水项目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项目。根据美国环保局的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这个基金共向10900个清洁水项目提供了34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在过去5年内,平均每年提供34亿美元贷款。为了扩大资金量,在50个设立该滚动基金的州中,由34个州还通过发行“平衡债券”(用滚动基金中的1美元做担保发行2美元的债券),使其滚动基金的可使用资金共增加了44亿美元。目前,这个基金周转情况良好,除了每年都有10亿美元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回流外(2000年返还的本金和利息达到21亿美元),美国国会还根据美国环保局所做的“清洁水需求调查”等基础调查,每年向这个滚动基金增拨约11亿美元的联邦资金。联邦政府(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对全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约在100-1000亿美元之间,占这一领域总投资的77-85%。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各州政府对污水处理的最大投入是根据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向“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配套投入的约45亿美元(平均每年约3亿美元)。此外,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其它的污水处理资助计划,如纽约州为了保护其北部的大湖地区水质,在不同的地区和州立政府机构设立了多种资助计划。如果将“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的衍生扩容资金i使用平衡资金发行市政债券a归属联邦资金,美国各州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每年对清洁水建设项目的转移支付总量平均在7亿美元,约占全美在这一领域投资总量的5%。

作为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直接投资者和拥有者,地方政府(一般指县,行政市,镇政府)在为项目建设的融资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多种资金,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援助资金、自有财政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市政债券)等。从案例调查情况看,地方政府一般只从地方财政公共预算中拿出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作为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和开工经费,其余的资金多是使用联邦和州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1987年前以赠款为主,1987年以后以贷款为主)和发行市政债券。在其所发行的债券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担保。在美国的清洁水项目(主要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来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资金约占其项目投资总需求的7~10%。

市政债券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含供水、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流域治理等),每年的建设性投资需求约2300亿美元,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投资,政府财政投资仅占15%。美国市政债券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可以将节省出的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域的市政债券筹资只占总建设投资的5~16%。近年来,这一比例有迅速扩大的趋势。超级秘书网

运营管理费用

在美国,各城市政府是靠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来维持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建设投资还本付息,设备的更新改造,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从其财政收入中补贴,联邦和州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资金支持。

美国环保局《2000年~2020年美国清洁水/饮水基础设施需求分析报告》中指出在这20年里,美国还需在市政污水处理领域投资3310~4500亿美元,如果加上融资成本,则需要4020~719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还需要4060~5620亿美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该报告指出,在现有投融资体制下,20年中,如果财政收入增长,在污水处理建设投资上会有21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如果财政收入没有增长,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上会有122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之一。提高现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鼓励私人部门参与提高现有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也是可提倡的方法。

参阅资料

⑴《清除对内开放隐性壁垒》。2002年4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

⑵单继林:《基础设施改革:监管须免于政治影响》。2004年6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

⑶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基础领域改革》。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版社。

⑷阿特金森(A刀tho叮B.^tkinson)、斯蒂格里茨(JosephE.Stiglitz),((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⑸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和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

⑹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

⑺哈耶克,194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⑻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第一版。

⑼肯尼斯。巴顿,《运输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1月第一版。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2

【关键词】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动因;专业化融资模式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正值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年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年1月27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年7月2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并且,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规则G,规则T,规则U,规则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在法规层面上,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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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金融创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找寻造成融资障碍的原因,最后从金融创新角度探求冲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新路径,从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为自主创新主体中最活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管是产品的研发还是成果的转化,长期以来都受到融资瓶颈的严重制约,对其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间以及企业与研究机构间资源共享、相互合作的能力、知识流动的效率产生重大的阻碍。为此,须从多方面、多层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融资支持。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创新的理论分析

第十一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表示,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

1.金融创新的概念及理论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组合,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发生的金融改革,其表现形式是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既有微观层次的创新,又有宏观层次的变革。“制度改革论”认为,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关系的制度改革,与社会制度紧密相关。而政府的管制和干预本身也构成了金融创新的内容,当微观主体的创新行为威胁到政府的管制时,政府必然会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2.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特征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早期成长期、高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其融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资金需求量大。从企业最初的成立到形成一定产业规模,都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先导,且投资规模从研究阶段到规模化阶段越来越大;(2)融资风险高。由于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投入的初始阶段只是净收入,后阶段增大投入后才有可能产出;(3)高科技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风险程度、收益状况、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不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科技项目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潜在高回报的特性,致使高科技企业在发展中经常会遇到比传统产业更加多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研发的高投入使其对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但该类科技产品所面临经营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融资更加困难。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从宏观层面分析

(1)国有大中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采取排斥态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国有大型企业机构,对于中小企业,银行放贷意愿不强。

(2)国家仍然采取金融抑制政策,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尚不发达。

(3)创新基金、融资担保体系等尚处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4)社会化支撑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融资中介机构不规范、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等方面。

2.从微观层面分析

(1)企业规模小,自有资本缺乏。

(2)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

(3)资金需求的“贷款急,次数多,单次贷款额度小”的特点也会使银行选择缓贷或不贷。

四、通过金融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1.融资工具的创新

(1)贷款证券化,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贷款,改善资产质量,分散银行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

(2)金融期权,银行在贷款的同时购买企业的期权,从而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

(3)实行融资租赁。高科技产业在创业之初,通过融资性租赁解决资金短缺难题。

2.融资机构的创新

(1)发展并规范民营金融机构,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以便更好地为融资服务。

(2)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3)合理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3.融资制度的创新

(1)利率市场化,使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平等融资,提高资金使用率。

(2)实现国有银行产权制度创新,建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可以提高自由资金比率,一方面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使银行在经营决策、监督方面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保证资金到位。

五、结论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有机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与效率,通过金融创新,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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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法律,金融发展,法律金融理论,法律经济学

一、引言: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运动与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

长期以来,西方法学家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只有到了二十世纪末30年代初,由于来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社会经济发展受阻 ――经济大萧条这两方面的推动力,才使经济学和法学真正结合,从而导致了一个新兴了法学流派的诞生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一方面,以弗兰克和卢埃林等著名法学家为首发起的当时风魔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Legal Realism Movement)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概念式的法学教育方法和内容,将眼光更多的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无论是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条主义,都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的挑战,对本世纪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发生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被受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所替代,法学家们不得不考虑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法现象加以考虑,改变法是一个封闭式的规范体系这个传统的法律机能观,积极地探讨法律和经济的相互联系,法律经济学开始萌芽。

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的概念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得以大规模地在法学领域繁殖开来。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新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 .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

法律金融理论(Law and Fi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属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它应用金融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和探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公司金融、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了“法律金融”(Law and Finance)这篇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自此以来,法律金融理论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经济学者、金融学者、管理学者甚至历史学者的研究兴趣,他们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法学和金融学的融合,推动了法律金融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法律金融理论研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一些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以及金融法等领域的一些专题研究文献中。目前,法律金融理论有两大研究方向: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二是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化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法律金融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可以分成两个领域:一是宏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法系与金融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与金融发展等问题;二是微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法律体制的质量与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规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二、宏观法律金融理论: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在解释金融发展的国别差异时,法律金融理论的重点是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法律金融理论认为,在法律体制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资助企业,金融市场活跃。其次,在过去几百年中形成的、并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在国际上传播的各种欧洲法律传统,有助于说明当今各国在保护投资商、契约环境和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的差异。然而,相反的理论和证据则对此类法律和金融理论的作用提出了挑战。许多人认为,在法律起源派系之内的差异多于派系之间的差异。还有人怀疑法律传统的主要作用,并认为政见、宗教倾向或地理因素是推动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最后,有些研究人员怀疑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并认为其它因素(如竞争性的产品市场、社会资本和非正式规则)对金融发展也很重要。

(一)法律起源与金融发展

1、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LLSV模型

(1)从投资者保护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看法律起源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施莱弗教授等的研究出发点,是(外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的关系。他们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外部股东(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如何有效等。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他们明确指出,这些显示保护投资者和法律执行质量程度的各项指标,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

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方面,其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将人均GNP作为说明变量进行调整),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

(2)政府管制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LLSV为了进一步强调法律制度起源的作用,除上述的金融领域外,还分析了法律起源与政府对民间经济活动干预程度之间的关系。例如,LLSV(1999)将124个国家保护产权的程度按国别指数化,对它们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另外,他们还收集了 85个国家在创办企业的准入制度上的数据 (Djankov,La Porta, Lopez-de-Silanes 和Shleifer 2002a)。此外,他们还以因驱逐拖欠房租的房客和回收拒付支票为例,将各国在处理这类纠纷的司法上的程序形式主义程度(审判官是否必须由专家担任、书面记录比口头辩论更受重视的程度等)进行指数化比较 (Djankov,La Porta, Lopez-de-Silanes 和Shleifer 2002b)。基于以上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即便考虑到了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英国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政府干预程度比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要弱,其整体经济绩效也较好。

(3)法律起源重要的原因分析。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对两种有关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理论进行了评估。首先, “政治”派强调(1)法律传统赋予个体投资商的权利重点与其赋予国家的权利重点是不同的,而(2)这反过来影响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其次,“适应”派则认为(1)法律传统在适应商业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不尽相同,而(2)与僵硬的法律传统相比,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以缩小经济契约需求与法律体制能力间缺口的法律体系能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作者使用了历史比较和跨国回归方法来评估这两个派别的正确性。

2、金融发展与法律变革的顺序:对LLSV的驳论之一

柴芬斯(Cheffins,2000)研究发现,在20世纪之前的英国,私有企业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几乎没有,在整个20世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随后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数量却显著增加,他认为,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稳定而诚实的争端解决方式,但其法律制度在20世纪前期的大多数时候并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很好的保护,但市场却产生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很好替代方式,如自律监管体制,它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起到了替代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对英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系形成的影响并不象LLSV所强调的那样。

科菲因(John C. Coffin,2001)考查了美国和英国公开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发现在19世纪末,美国和英国都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而且(至少在美国)个人控制权很大。尽管没有对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和英国都成功发展了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分析历史经验,他认为,法律变革总是滞后于金融发展的实践,法律改革需要大量公众股东相应利益需求的支持,只有他们在政治上提出修改法律、增订有关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改革才具有了民间上的合法性和合意性。按照这个逻辑,应该是金融发展实践是因,法律变革是果,恰恰与LLSV的理论相反。

3、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对LLSV的驳论之二

基于上述LLSV的分析,法律制度不仅外生性地决定了国家的经济架构和经济绩效,其产生的影响还取决于该制度是从哪个国家移植过来的。在美国的法学院里,一些以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为专攻方向、对经济学也很精通的法律学者注意到了法律制度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问题,在他们当中,“法律并非重要” (Law is trivial)(Black ,1990)的观点占据了上风。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卡塔琳娜·皮斯托教授(Katharina Pistor)就是上述对法律制度起源(legal origin)的重要性持怀疑态度的法律学者之一。她的研究着眼点,主要是放在某个国家接受法律制度移植时的移植过程上,而不是这个法律制度起源自哪个国家,作为法律执行效率性的决定因素,法律制度的移植过程比法律制度的来源更加重要(Berkowitz, Pistor 和Richard 2001)。

皮斯托、凯南、克莱因赫斯特坎普和维斯特(Pistor, Keinan, Kleinheistcrkamp、West,2002)将过去200年中移植了公司法的六个国家,即,西班牙、智利、哥伦比亚(以上源自法国法)、以色列、马来西亚(源自英国法)、日本(源自德国法美国法)的公司法的演进与其起源国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结果显示,无论制度移植国的制度源自哪个国家,都发生了与起源国极其迥异的演进形式。皮斯托教授等强调,尽管几乎所有国家(哥伦比亚除外)最终都开始依照国内的问题和情况对公司法进行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引进正规的法律制度后就可以立即应用,也不意味着法律制度能够进入一个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自发性地进行改革的连续性演进程序。

(二)执法效率与金融发展

正式的法律可能为非正式市场和个人关系提供操作准绳。Pistor等(Katharina Pistor, Martin Raiser, Stanislaw Gelfer, 2000)在分析24个转轨经济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与该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的关系后发现,执法效率是解释一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的一个重要变量,制约转轨经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法效率的低下;回归分析表明,执法效率比法律条文的质量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有更强的解释力。该研究结果指出了转轨经济国家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转轨的成功需要国家的角色完成由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向公正的公断者的转变。而投资者对执法效率缺乏信心表明,这种转变尚未完成。在这种环境下,要加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改进和完善法律条文最多只是部分的解决方法。

(三)法律、政治和金融

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无论是英国式、法国式、德国式还是斯堪的纳维亚式的)有助于解释其当前的金融制度发展。在促进私人交流和自我调整以支持新的金融和商业交易方面,不同法律体系的能力是不一样的。一个国家不能改变其法律起源,但却可以(通过很大努力)改革其司法体系。其方法是重视外部投资商的权利、保证更可靠的和更有效的合同执行、以及建立更易于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的法律体系。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评估了三个公认的有关金融发展历史成因的理论。他们还提出了对其中一个理论的扩展建议。法律与金融观点着重说明不同的法律传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私人投资商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它在金融发展方面有许多重要流派。动态法律与金融观点补充了法律与金融观点,它强调法律传统在适应条件变化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同的。政治和金融观点否定法律传统的重要作用,而强调政治因素影响金融体制的发展。天赋观点认为,当欧洲移民在全球各地进行殖民化统治时,其死亡率影响了他们最早建立的制度,而后者则对今天的制度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作者的经验性研究结果非常符合强调法律传统作用的理论。它们为天赋观点提供了有限的支持。有关数据与强调政治结构特征的理论出入较大,尽管政治可以给金融部门造成明显的影响。换言之,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无论其法律传统是英国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还是斯堪的纳维亚式的)有助于解释其目前的金融制度,即使在不受其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具有法国式法律传统的国家一般金融制度较弱,而具有习惯法和德国民法传统的国家,一般金融制度较强。

(四)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监管

皮斯托和许成钢(Pistor and Xu 2002)认为:法律是内在不完备(incompleteness)的,这意味着不可能制定出能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损害行为的法律。当法律高度不完备且违法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害时,将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而非法庭是最优的,因为监管者能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或强制罚款。

上述类似的解决方案,在商法发展历史悠久的发达市场经济中运作极好,在转型经济中却可能不起作用。原因在于,转型经济面临着导致法庭和监管者执法均无效率的情况。为了避免阻吓和监管失灵,转型经济应该发展除执法之外的机制。对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额外权力的转移,都应该辅之以治理机制,这些机制要能够最小化权力的滥用,还要能创造对政府机构的激励,使他们制定社会福利而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五)中国的法律和金融

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 Qian and Qian(2002)采用La Porta 等人(1998)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 Porta 等人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由一些非正式的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Pei(2001)也发现,尽管中国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漂亮的纪录,但是商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却很差。Alford (2000) 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他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尽管中国已经拥有了一系列相当完整且较合理的书面法,但是执法力度却非常弱(Garnaut et al., 2000; Pei, 2001; Stone and Yao, 2002)。Alford (2000)正确地指出了仅仅研究中国成文法律是不够的。

卢峰、姚洋论证了“漏损效应”——即金融资源从享有特权的国有部门流向受到信贷歧视的私人部门的过程。在金融压抑的经济体中,单纯地改善法治并不促进金融的全面发展;相反,它通过减少私人投资的比重对经济增长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法律制度只是制度总体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它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只有在其他配套制度安排完善的情况下,法治才能发挥良性作用(卢峰、姚洋,2004)。

三、微观法律金融理论:法律、企业融资与投资者保护

微观法律金融理论的研究集中于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措施,着重研究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在法律体制方面的差别,并研究了法律对企业的融资能力、信用成本的影响,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一)保护投资者、公司治理与金融发展

投资者保护之所以倍受关注,与许多国家的公司管理者对外部投资者利益侵占的广泛性密切相关。法律金融理论最近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发现,各国之间在所有权集中度、资本市场的发展、投票权的价值以及利用外部融资等问题上存在具有制度性差异。而且这些差异看起来与对少数股东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密切相关。反过来,这种法律保护的水平又似乎依赖于各国法律体系的性质与起源,且随之而改变。特别是在对投资者提供保护方面,普通法系远远超出了民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系)。反过来,这又鼓励了资本市场的成长与所有权的分散。结果,公司中就出现了所有权集中及所有权分散两种相反的体系,而每种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法律金融理论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逻辑思路可以概括为:投资者保护取决于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力度,而后者又源于不同的法源或法系,即法源决定了一国的投资者保护程度。投资者保护又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也决定公司治理的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公司价值,影响公司绩效鹤经济发展。可以简单把它总结为:

法源商法(公司法)投资者保护企业融资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经济绩效和经济发展

1、法律与投资者保护

在1999年12月LLSV发表的《投资者保护:起源、影响、改革》(Investor Protection: Origins, Consequences ,Reform)中,不但对法律差别、各国法律实施效率进行了详细描述,还讨论了这些差别的可能起源,同时也对他们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并对公司治理的潜在策略进行了评估。最后还提出,契约的履行是需要成本的,当这种成本大到一定程度后,用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代替契约履行,并以此控制管理者,或许是更有效的手段,以主银行型或主市场型为标准区分各国的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恰当,用法律方法去理解公司治理及其改革要比通常存在于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系统间区别的方法更有效,通过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不同,理解各国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更为合理。

2、投资者保护、融资体制与所有权结构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贵州 金融发展 制度变迁

长期以来,地处内陆的贵州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工业、农业都发展缓慢,金融业的发展更是滞后于发达的东部地区。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及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关注贵州金融发展,推动贵州经济增长成为当前学者们研究思考的一大热点。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等形式所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要素之间的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行为规则。根据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定义,“金融制度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一)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马克思主张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式与革命式相结合,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能够推动制度变迁的, 只能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兴的革命的阶级,而在多元的国家形态结构中,这个阶级就不仅仅指代的是工人阶级,甚至还包括了资本家阶级。更进一步,国家也是某种为了社会发展、历史进步而推动制度变迁的阶级力量。

(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理论基于“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潜在利润”的基本假设,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激励个人和团体的产权理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以及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映的意识形态理论。这是一种“滞后供给”模型,即制度创新滞后于潜在利润的出现。该理论还认为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的问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三)林毅夫的制度变迁理论

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多数强制性变迁是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其特点表现为变迁主体为国家;拥有较大规模经济、比较优势,同时耗费较低组织成本、实施成本。

二、金融制度变迁

(一)金融制度变迁的含义

效益更高的金融制度对原有金融制度的替代过程。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历史性进步,金融制度变迁是延续不断的。根据金融形态由中介金融、信用金融、资本金融到产业金融阶段的发展历程,可以相应地抽象出金融制度变迁的如下规律:自主发生一般市场混合市场全能市场超市场。

(二)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

本文参照林毅夫的理论,将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界定为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和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两类。

如前所述,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市场自发的制度变迁,其发生条件是制度变迁的成本小于预期收益。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是创造大量“组织、工具”和完善交易规则;通过边际储蓄报酬率和边际投资收益率递增促进经济增长;强化金融市场功能,市场机制得以充分运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分散和转嫁金融交易风险。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通过组织、工具创新降低风险和转嫁风险,从而直接保障金融稳定;但大多数诱致性变迁不能直接作用于金融市场使之达到均衡,只能逐步完善和增强市场的调控功能,间接保障金融稳定;同时,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金融制度可能危害金融稳定和金融中介效率。

相应地,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其作用机理在于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中无法解决的制度供求缺口可由政府行为弥补,并直接保障金融稳定,但市场机制的实施和市场主体的配合也是政府实施改革政策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存在所谓的“政府缺陷”,包括由于政策操作失当造成的运行型缺陷以及由于官员制度引起的低效率、自我扩张和权利寻租造成的制度型缺陷。

根据上述对两种金融制度变迁类型的概念介绍、作用机理阐述及特点分析可知,高效可行的金融制度变迁依赖于两种变迁类型的有机结合,通过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进行的制度创新保障金融稳定。

三、贵州金融发展现状

由熊彼特、戈德史密斯、麦金农和肖等人开创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发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为金融的总量扩张;二为金融结构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

(一)金融发展水平的度量

根据金融发展理论以及与金融相关的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如下指标,并同全国以及金融发展较为发达的上海相比较,直观而立体地观察贵州的金融发展水平。

1.规模指标。根据戈德史密斯的研究,最常用来衡量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是金融相关比率(FIR),它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金融化水平,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相关比率上升。根据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得性,本文对金融相关比率的计算采取如下公式:

金融相关比率(FIR)=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之和/地区生产总值

中国、贵州、上海的金融相关比率(FIR)分别如表1、图1所示,其中贵州的FIR与全国水平基本相当,但远低于上海,有的甚至不及上海的半数,表明贵州的金融规模与当地的GDP规模相适应,但是还有很大的提升和发展空间。

除了FIR外,本文还采用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的相对比例(如存贷款占全国的比例、人均存贷款余额等)测度金融发展的规模。如图2、图3所示。

根据图2,贵州存贷款余额占全国的比例仅为上海存贷款余额占全国比例的12%左右,自2006年开始,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但至2011年,该比例也仅为16%左右,可见贵州存贷款余额在全国范围内仅占非常微小的比重。由图3,贵州的人均存贷款余额与全国水平相差不大,且都保持了相同的上升趋势,但仍与发达城市上海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综合上述两组数据,贵州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仍处于极少的水平,表明贵州的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较完善的规模。

2.结构指标。本文在测度金融发展的结构水平时采用了股票筹资额和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率(FSR)来描述。根据刘得胜(2010)的研究,股票筹资额与实际GDP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说明股票市场的聚敛功能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可用股票筹资额衡量金融发展的结构水平。同时,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新增贷款的额度可以看出经济运行趋势与政府的货币政策导向。因此,境内股票筹资额与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可以反映一国或地区直接融资市场的发达程度。该比率越高,表明该国或地区的直接融资市场越发达。贵州、中国及上海的FSR水平如表2、图4所示。

可以看出,无论从全国、上海还是贵州来看,股票筹资额与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都较低,尤其是全国几乎常年处于10%以内水平,与西方国家超过100%的比率相比,我国的FSR还很低,证券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另一方面,虽然贵州的FSR相对保持在较高水平,是由于股票筹资额及银行贷款增加额都较低的原因造成,并不能据此判断贵州的证券市场发展良好。

3.效率指标。本文中采用存贷比(LSR)衡量金融发展的效率,该指标描述的是金融机构将储蓄转化为贷款的效率,属于金融中介效率。其不仅可以反映银行盈利水平、市场经济情况、指导国家政策走向,对于地方经济而言,可以指导地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存贷比越高,则银行利润就越多。但另一方面,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不宜过高,如存贷比过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就会不足,导致银行的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对地区或国家经济的危害极大。存贷比(LSR)用公式表示如下:

存贷比(LSR)=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之比。

贵州、全国、上海的存贷比如表3、图5所示。

从上述数据可知,全国的存贷比高于贵州、上海的水平,贵州与全国水平保持同向的增长趋势,相反,上海一直处于稳步下降趋势中,表明上海的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连年下降,说明上海的存款数额在不断增加中。相应地,贵州的存贷比常年居于较高水平,且不断在上升中,表明贵州一段时期以来经济政策处于宽松状态,当前市场过冷,居民的购买欲望不高,市场产品等供给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

(二)贵州金融发展水平的结论

根据上述规模、结构及效率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来看,贵州目前金融发展水平仍较低。从规模上看,贵州经济的金融化水平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是因为贵州金融资产的构成仍是以传统的银行存款、贷款等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及各种金融工具为主,不仅种类组成上较为单一,数量上也比较低,贵州目前资金投入远远低于满足其经济发展所需的理想水平。

从结构上看,贵州的股票筹资额和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率远高于全国及上海水平,但并不能说明贵州目前的直接融资能力。贵州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资产仍然局限于企业股票和债券,且数量较少,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就证券市场而言,到2012年,上海上市公司954家,几乎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2492家的40%,而贵州上市公司为21家,仅占全国的0.84%,说明贵州的资本市场发展极为滞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对于贵州经济的贡献相当微弱。

从效率上看,贵州的金融中介效率与全国相比处于较高水平,说明贵州的储蓄资源得到了较为优化的配置,但另一方面,较高的金融效率却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宜,这说明不仅要在投资效率上努力,更需协调好投资结构。贵州整体经济水平低下,资金的边际利润率低于东部地区乃至全国水平,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并没有真正反映资金供求状况,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贵州的资金外流现象。

四、贵州金融制度变迁的思考

我国金融市场机制发育不全,原有的金融制度具有高集权性、高抑制性、强稳固性,想要进行一蹴而就的金融制度改革并非易事。同时,我国强有力的政府是打破旧有利益格局的唯一保证。政府与社会大众的力量对比和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的金融改革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需求路径或诱致性微观金融企业需求路径。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府拥有很高的经济职权,在金融改革、制度变迁等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是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唯一选择。相应地,贵州作为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状况都较为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在进行金融制度改革,发展金融以拉动经济增长时也必然只能跟随国家政府的步伐,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路径。

(一)制度环境的构建

金融制度的变迁并不是独立完成的,需要依赖于制度环境的构建,而稳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则与相应的信用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密不可分,金融制度变迁的连锁效应促使我们要进行配套的制度改革。对于贵州当前的金融制度体系建设而言,由于与金融制度配套的信用制度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贵州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下、经营成本高企和金融风险隐患较多。因此,实现贵州金融制度的发展创新,首先要建立明确的信用制度,目前人行的征信系统已经开始启用,对于具有不守信用、恶意拖欠金融债务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相应的信用评估和信用登记等制度,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保障。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不合规的金融行为,要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给予惩治,增加违约成本,打击那些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恶意增加金融风险的行为。最后要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在执行国家监管制度的同时,结合贵州地区的实际,制定出配套可行的监管制度,为金融制度变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金融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贵州金融发展水平的分析,贵州的直接融资渠道单一、金融体系发展缓慢,不利于贵州的现代企业发展及地区经济增长。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还是来源于银行,单一的企业融资渠道限制了企业融资的种类和规模,导致企业发展滞后从而地区经济也增长缓慢。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在全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得到放低,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引入新型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民间借贷等形式,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帮助本土优势企业上市,增加资本市场融资规模。

(三)农村金融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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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政策;融资约束;现金持有行为

一、绪论

尽管现金是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的资产,但却是一个企业成立、周转、偿债、投资的必要因素,因此企业保持一定的现金持有率以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但是企业的现金持有并不是固定的,内部治理和管理环境以及各种外部因素都会对其造成影响。以往的研究基本都是从企业的治理环境、行业特征对企业的现金持有特点进行解释,但是这些相对稳定的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释包括现金持有变化在内的多种行为。本文从宏观的货币政策角度分析其对不同融资约束程度企业的冲击效应,即从宏观货币政策结合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去解释企业现金持有行为。选择这一角度的原因是银行信贷渠道作为我国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的渠道,而货币政策是影响银行信贷的重要因素,此外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制度不完善的地区,融资约束程度可能会更强,企业的现金持有政策更为重要。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货币政策与现金持有变化

货币政策影响微观经济活动的途径主要有利率途径、货币渠道和信贷渠道,由于我国特殊的金融和制度环境,我国的货币传导途径主要是通过以银行为中心的信贷渠道4,5。信贷传导渠道(包括利率传导渠道)影响微观企业活动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影响企业外部的融资成本和融资规模对企业的资本支出和投资行为进行调整6。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金融环境和制度较为特殊,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中重要的重要,企业的外部融资除了少数的未规范的的民间金融,商业银行仍然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7。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承认了这一事实,2009年时任银行监督委员会主席的阎庆民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表示中国的M2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经高达180.6%,这远远超过了欧盟(100%)和美国(60%)的平均水平,而且银行信贷的基本上上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M2是影响信贷的直接因素,而且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所以文章认为我国的货币政策对经济个体的现金持有呈现出这样一种规律:当货币政策趋于宽松时,货币供应量充足,此外投资机会也较多,持有现金会造成较高的机会成本,企业会采取较低的现金持有策略,并降低现金持有比率的增速。而当货币政策趋紧时,处于预防性动机企业会增加现金持有水平,并且提高现金持有比率的增速。基于上述分析文章提出第一个假设:

H1:货币政策紧缩程度与企业现金持有变化程度正相关。

2.融资约束与企业融资

货币政策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效应,这种非对称效应会主要是主管预期、传导机制和市场制度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8。而货币政策是与预期、传导机制、市场制度的有效性紧密相连的国家短期调控政策,并且它存在着逆周期的现象,这也就意味着短期需求是企业在货币政策调整中的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不同企业满足其短期需求的方式并不一致:低融资约束企业很容易的通过进入信贷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来满足其短期需求,化解货币政策的冲击,而高融资约束企业只能依靠信贷市场或者不规范的金融漏损满足其短期需求。由于融资约束程度较高的企业更难获得信贷支持,所以在面对货币政策和经济环境波动的冲击时,相比于低融资约束程度企业,它们更有可能提高其现金持有以应对各种风险11。基于上述论述,文章提出本文的第二个假设:

H2:融资约束程度越到的企业现金持有更容易受到货币政策的冲击。

三、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

为了全面考察我国近十年货币政策对企业现金持有的冲击,本文选择了我国A股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时间跨度为2005年到2012年,间隔为季度,这主要考虑到货币冲击具有短期性的效应。本文公司层面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新浪财经。为了保证研究的稳定性和可行性,本文剔除了特殊行业和数据不全的企业,最后得到了32352个样本数据。

2.模型设计

文章借鉴了Almeida等和祝继高、陆正飞的回归模型,提出本文的基本回归模型

Cash1=β0+β1MC+β2MC*LFC+β3CFO+β4SIZE+β5BMC+β6Year+β7Industry+ε (1)

Cash1=β0+β1MC +β2CFO+β3SIZE+β4BMC+β5Year+β6I

ndustry+ε(2)

3.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为了考察货币政策对不同融资约束程度的冲击效应,本文将主要的被解释变量定义为现金持有比率的季度之间的差异,同时现金持有比率也是考察货币政策对样本企业现金持有策略的影响,本文将现金持有比率也纳入了考察的范畴。

(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为货币政策和融资约束,货币政策变量运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家问卷调查报告》中的货币政策偏紧指数作为货币政策的变量,融资约束程度分别用了KZ指数、产权性质、规模衡量。选择KZ指数作为判断标准的原因是企业的融资约束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化解信息不对称的能力和企业的投资机会密切相关,而且它能最大限度的反映企业融资约束造成的结果,此外KZ指数综合考虑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现实状况。KZ指数的具体算法如下:首先,按照是否发放现金股利、资产负债率、托宾Q值和现金、经营现金流(NCF)与总资产之比进行分类,如果发放现金股利,KZ1=0,否则为1;如果资产负债率、托宾Q值、现金与总资产之比、NCF与总资产之比低于中位数,KZ2、KZ3、KZ4、KZ5=0,否则为1;最后算KZ1-KZ5之和,并将其按照排序逻辑回归模型与现金股利/总资产、资产负债率、托宾Q、现金/总资产、NCF/总资产进行回归,求得系数,最后用估计系数求出估计值。按照上述程序,本文计算的逻辑回归的结果为KZ指数=-37.98*现金股利/总资产+3.69*资产负债率+0.62*托宾Q值-6.64*现金/总资产-13.5*经营现金流量/总资产。KZ指数的评判标准为如果企业的KZ指数大于或者等于该季度KZ指数65%分位数时被认为是高融资约束企业,如果该企业的KZ指数小于或者等于该季度KZ指数的35%,被认为是低融资约束企业,中间程度的为中等程度的融资约束企业。选择产权性质的原因是国有控股程度越高的企业越有可能与银行和掌握信贷资源分配的政府建立关系,即便是拥有极强抵押能力的大公司也存在着这种现象。本文将产权性质分为非国有企业、地方国企、央企三类,并赋值为2、1、0。

选择企业规模的原因是小公司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信贷风险较大(无充足的抵押品),严重的成本等比大公司的融资约束程度高12。本文按照总资产35%、65%分位数将融资约束程度分为三类,并赋值为2、1、0。

(3)控制变量。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选取了上季度的货币政策偏紧指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化程度和企业资产规模作为控制变量。

3.回归结果分析

表2模型二是现金持有增长率与货币政策紧缩程度的回归分析结果。首先货币政策指数系数为正,这意味着企业的现金持有与货币政策的紧缩程度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当企业面临货币政策紧缩时,会出于预防性动机提高现金类资产在总资产的份额,当货币政策紧缩程度降低时,企业会降低现金类资产的增速,文章的第二个假设得到了验证。其次货币政策偏紧指数与融资约束程度的交叉项的系数显著为正,且其与MC系数之和大于零,这说明了融资约束程度越强的企业其现金持有的变化程度更大,这验证了文章的第三个假设。文章还验证了货币政策滞后效应,文章还验证了货币政策的滞后效应,BMC的系数为显著为负,这说明了货币政策对企业的现金持有变化有负面冲击,这与祝继高、卢正飞的滞后货币政策对现金持有没有解释能力的结论相反,但是货币政策的短期滞后规律与经济环境有关。

表3产权性质作为融资约束标准的分析结果,表4为资产规模作为融资约束判断标准的分析结果。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本文以所有A股上市公司2005年-2012年的四个季度(32352个样本)数据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企业的现金持有行为进行考察。在对国内外现金持有相关文献进行分析之后,构建本文的理论和模型框架,通过逻辑回归和其他数据筛选的方式构建企业的融资约束指标,进而将该指标与货币政策紧缩指数相结合研究货币政策对我国企业现金持有的冲击效应。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货币政策的趋紧程度与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变化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当货币政策紧缩时,企业基于预防性动机进行调高现金持有率,当货币政策宽松时,由于没有预防性动机,企业会降低现金持有的速度。

第二,融资约束程度不同的企业随着货币政策的紧缩对现金持有的调整不同。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在银根紧缩期间,为缓解外部融资约束,满足未来投资需求,高融资约束的企业会增加更多的现金,而货币政策对于低融资约束企业的冲击会因为其自身的产权性质、规模效应和自身在资金市场的地位而相对较小。

2.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文章提出了如下的政策建议: 由于货币政策在不同融资约束企业之间的非对称效应,货币当局在决定或者调整货币政策走向时,要辅以灵活的信贷利率政策,区别对待不同融资约束程度(规模、产权性质)企业。 此外金融市场的信贷歧视是货币政策造成不同融资约束程度企业货币政策非对称效应发生的重要途径,所以政府部门应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金融市场化进程;对于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对自身的融资状况作出合理的评估,融资约束除了外部的因素影响外,自身“原罪”也是无法避免的,正视自身的状况,然后在做出合理的现金现金持有策略。对于容易受到调控政策影响的融资约束企业,应该考虑自身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做出合理的流动性安排,如果在信贷市场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应该考虑现金类资产的替代品,比如同样流动性很强,同时也有助于企业经营的商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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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范文8

关键词:市场时机选择;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32-02

1 市场时机选择理论

(1)市场时机选择理论的基础――行为财务学。

现代标准财务理论以有效市场假说作为其研究基础,并一度占据了融资理论研究的统治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大量实证研究中发现的市场异常现象表明,证券市场存在许多与有效市场假说相背离的现象,包括市场对信息的反应不足和反应过度、时间效应、羊群效应等,这使传统财务学研究受到很大冲击,并促使行为财务学的兴起。从1991年至今,西方财务学界开始引入行为财务学理论,在放宽有效市场和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研究。行为财务理论关注资本市场与条件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即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博弈。

(2)市场时机选择理论。

企业融资的市场时机选择理论是建立在行为财务学基础上的,它隐含的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认为公司经理人较投资者更为理性。市场时机选择(Market Timing)理论认为,如果股票市场的非理性而管理者理性并致力于公司真实价值的最大化,那么当股票被高估时,管理者应利用投资者的这种非理性狂热时机发行更多的股票,而当股票被低估时,管理者应回购股票(Stein,1996)。由于套利限制使得市场对公司股票价格的估价存在着错误,而公司经理人则利用了市场的错误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从而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

2 市场时机选择理论在我国的适应性

2.1 我国证券市场现状满足市场时机选择理论假设

(1)股票误价普遍存在。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股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环境和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不仅仅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分配政策,且存在着明显的套利限制,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存在着被“误价”的可能性很大。大量关于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实证文献证明,我国证券市场远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其中吴世农(1996);张人骥和朱平方(1998)等,沈艺峰和吴世农(1999)的研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仅达到弱式有效。而戴国强(1999)、张亦春和周颖刚(2001)等人的研究则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弱式有效状态。陈小悦、孙爱军(2000),陈浪南、屈文洲,阮涛、林少宫(2000)和李和金、李湛(2000)等人的文献研究结果证明,在中国股市CAPM模型基本是不适用的,系数与证券收益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这些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还远未达到半强式有效,股票的价格并不总是反应股票的真实价值。

(2)信息不对称。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证券市场仍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远未达到及时和准确,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的披露往往滞后于市场反应。市场的价格传递机制未能达到半强式市场的水平,存在着大量的内幕交易,并且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相对于普通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而机构投资者和大户掌握的信息虽然较多,但他们并不会迅速将信息传递给一般的投资者。

(3)流通股股价被系统性高估。

泰勒(Thaler,1999)指出,制度对投资者心理和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制度能够直接导致心理和行为偏差,可以说制度与行为和心理是相互推动和相互依赖的关系。错误、缺失的制度本身就是市场中的一种噪音源,是导致市场波动和风险增大的根源。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人为的划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由于流通股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流通股票的持有者可以较容易的将未来收益转为现时收益,因此流通股具有比非流通股更高的市场价值。此外由于中国股市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市场对股票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导致流通股的价格进一步的被抬高,从而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价存在系统性高估的现象。

(4)管理者比个人投资者更为理性。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者不但比投资者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且上市公司管理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高的知识水平和财务经验,因此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进行决策时会比投资者更为理性。李心丹(2002)的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中国个人证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存在着典型的有限理特征。主要表现在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行为中存在着“政策依赖性偏差”、“过度自信”、“损失厌恶”、“处置效应”“过度恐惧”“保守性偏差”“暴富心理”等多种认知偏差。杨忻(2004)等人的研究发现个人投资者在羊群效应上的表现明显,说明个人投资者存在着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综合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发展状况及制度背景,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与Myers所提出的优序融资理论中的假设前提不符,而似乎更符合市场时机选择理论的假设。优序融资理论往往只有在市场对公司股票不存在误价的情况下才会实现,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股价往往会被市场高估或低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内幕交易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也使得证券市场经常出现异常的波动,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市场时机选择理论在我国是具有一定的适应性的。

2.2 我国企业融资中市场时机行为显著

汤胜(2006)研究结果发现,就整体市场而言,市场整体的股权再融资比例与市场的整体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当市场行情向好、上市公司平均股价水平较高时,更多的公司进行了股权再融资。而对于个别上市公司,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倾向于在高值、高市场回报和高换手率的期间进行股权再融资,而这段时期公司的股票价格往往存在着被高估的情况。因此在融资后公司的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并且低于其他合资,但未进行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时存在着时机选择的行为。王正位,朱武祥(2007)实证研究发现,市场高涨时,会有更多的申请再融资;申请再融资的公司市场时机适合时融资规模更大,进一步分析发现,无论是申请再融资公司的数量还是再融资规模,市场时机都包括了两部分,一是基于股价的时机,二是基于再融资管制政策的时机。赵静(2007)通过理论模型讨论基于市场时机选择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利益动因,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在股票价格偏高的市场时机进行股权融资,将会得到更高的财富增值。

融资制度论文范文9

一、融资、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

(一)融资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公司的融资结构以及相关的法律环境等,但在公司治理效率的各种影响因素中融资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是融资与融资结构。融资也称资金筹措,一般指经济主体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方式取得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公司资金来源按大类可分为负债和股本两类,即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公司的融资结构,即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构,指公司通过不同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比例关系。融资结构是公司融资的结果,它决定了企业的产权归属,也规定了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以及所承受的风险。本文认为融资结构主要是指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比例关系,基本上等同于资本结构的含义。

二是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融资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是指公司通过对融资结构中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8)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负债和股权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可替代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被看作是可替代的治理机制。哈特(1998)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可能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张维迎(1999)认为,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融资结构。所有这些观点表明,融资结构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融资结构对治理效率的影响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决定企业破产可能性的大小;企业融资方式决定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干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决定投资者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控制方式选择。此外,融资结构还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如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内部股东。

(二)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以上所分析的融资结构是由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构成的,债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含义一致,相对于股权或债权人的权利来说称为债权,相对于借款人的责任来说称为借款人债务。债务对于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且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

债务是契约关系,债权人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并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因此,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是独特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交易成本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认为,公司的债务比率不仅取决于财务因素,而且还与公司的战略、控制权等因素有关(Williamson,1988;Balakfishnan & Fox,1993)。制度形式的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合作与控制机制以及适应环境的能力(Williamson,1991),因此治理形式的选择应以最大化减少未来潜在的冲突和交易费用为优,不同的治理结构在制度上的创立与改变以及制度或组织的使用上将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Fu-rubotn&Richter,1995)。

委托理论的观点。委托理论的研究认为与外部公司治理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经理人市场等治理机制相比,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债务契约来实现,契约的完备程度决定了治理效果的差异,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对债务合同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债务融资对公司治理的特征。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观点。企业的本质是一组契约的集合,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契约不可能完备,因此出现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问题。Aghion & Bohon(1992)认为,股权融资将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配置给股东,而进行债权融资时,如果企业可以按期归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企业经理;如果企业不能按规定归还债务,则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债权人,债务通过剩余控制权来影响成本。Hart(1998)进一步指出,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小股东在对企业的监督中搭便车,从而引起股东约束不严和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但适度负债可以缓解该问题,因为负债的破产机制给企业经理带来了新的约束。

以上理论说明,债务契约作为一种契约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债务契约从融资结构通过信号传递及对控制权的影响发挥着治理作用;同时债权人作为契约的另一方,又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公司治理起直接作用。

二、公司债务治理定义的理解

通过对融资与公司治理以及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等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债务对于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而且具有一定的公司治理作用。专家学者针对债务融资的研究。出发点来自不同角度,有从债权人角度出发的研究,称之为债权融资,有从债务人角度出发的研究,称之为债务融资、负债融资等。同时,即便是从相同的角度出发,如从债务人角度出发,有研究债务融资的融资问题,包括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也有研究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问题。债务(或债权)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三种思路:

(一)从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或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范从来(2004)的“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汪辉(2003)的“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王敏与刘冬荣(2006)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效应研究”,就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公司市场价值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二)从债权角度出发,研究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公司价值的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杜莹与刘立国(2002)的“中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率的实证分析”、于东智(2003)的“资本结构、债权治理与公司绩效:一项经验分析”研究了公司债权的治理作用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刘彤(2004)的“对我国企业债权治理效率增进途径的几点思考”、王满四(2006)的“企业负债的债权治理机制分析”也都从债权治理的角度研究了这一问题。

(三)从公司角度出发,研究债务治理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孙铮、杨勇、唐松(2007)的“金融发展、债务治理与公司价值”对债务治理进行了研究,在该论文中,将债务治理理解为债务的监督和治理作用;王彦超、林斌、辛清泉(2007)的“自由现金流、债务相

机治理与过度投资”中,将债务治理理解为债务具有的公司治理职能;章细贞(2005)的“我国上市公司债务治理效应研究”中将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定义为债务治理。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尽管出发点和定义有所区别,但主要研究目的还是有一定的共同性,即研究债务(或债权)的公司治理功能。由于本文主要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研究债务的公司治理功能,因此本文将其定义为债务治理。而对于债务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和债务的公司治理功能的定义上的区别,则不做进一步分析,而是从广义上认为二者相同,不单独强调。

三、公司债务治理的表现形式及功能

根据对债务融资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债务治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务契约治理;一种是引入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

(一)债务契约治理及其功能债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债务契约来实现,债务契约的存在可以抑制管理者的过度投资行为,限制管理者对公司自由现金流的滥用。同时,破产风险的存在可以激励管理者努力工作,减少偷懒和在职消费,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

首先,降低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成本,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根据契约理论,股东和债权人具有不同的利益,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具有剩余索取权,债权人则只对其提供的资金具有本息索取权。公司债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励经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二是阻止企业无度扩张,提高投资效率。

其次,公司的债务数量可传递公司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对外融资时,内部经营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可能引发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所以有必要对经理人员进行激励约束。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环节就是获得经理人员行为的信息。信号传递理论认为,经营者会通过自己的某些行为向市场传递信息,而作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经营者的行为推测其拥有信息的内容。债务契约就能够有效地将经营管理者掌握的关于企业发展前景的正确信息传递给外部投资者。

再次,公司较高的债务水平可以阻止敌意收购。公司较高的债务水平还可以阻止敌意收购,从而对这一外部治理机制产生替代的作用。容易成为被收购对象的企业通常具有下列特征:相对于企业潜在的盈利能力被低估的股价;具有大量富余现金、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或很强的借债能力;具有高而稳定的现金流。为了防止被收购,这样的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负债率,用尽企业的借款能力,将企业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从而降低企业对于收购方的吸引力,提高收购成本。

(二)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及其功能除了债务契约治理之外,股权投资者还可以引人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发挥债务的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