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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兵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3-01-13 23:55:21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1

“三红人员”指:老红军、在乡西路红军、人员红军失散;

“三属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国家抚恤人员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伤残军人、伤残国家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

享受国家生活补助人员指:“三红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农村籍烈士子女、伤残民工、襄渝线西段患尘肺病民兵。

二、调研工作要点

1、对重点优持对象自然减员情况进行针对性抽查,减员后乡镇是否及时上报。工作方法:对乡镇提供的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走村入户进行抽查(重点是年龄偏高的三属、三红、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一次性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经费兑现情况。工作方法:通过民政局下发文件掌握经费下拨情况,通过对象领取票据、帐目,乡镇是否足额兑现。

3、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错杀人员),身份认定不清、界定不明、年龄不符的人员通过走村入户了解核实。工作要求:乡镇必须严把政策关,严格档案审查,对身份认定不清、年龄不符的对象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4、农村优抚对象由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合,城镇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按农村优抚对象参合标准补助。查村、社是否收取优抚对象参合资金,乡镇是否按时按员缴纳参合资金。

三、优抚工作政策宣讲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身份认定: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退伍义兵和初级士官。

申办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三)出示退伍军人或退出现役登记表(三)军队医院证明,有其中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上述材料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查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原病进行确诊,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补助比例:对优抚对象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医疗补偿后,自费部分除外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红军失散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按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按30%。老红军、西路红军的医疗费用按通府[2002]45号文件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巴中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巴市民发[2007]56号)的规定执行。

申办程序:(一)本人申请(二)入院、出院证明(三)首次补偿报费票据。上述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补助比例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落实。

三、退伍军人安置:

工作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作风、重规范、提效能”为主题,以服务全市城建行业发展大局为宗旨,围绕当前城建工作的实际,按照典型带动、统筹推进、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有效开展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服务标兵创建评选活动,推动全市城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服务标兵创建评选活动坚持“强化过程、突出重点、优中选优、树立典范、注重实效”原则,力争使创建评选活动真正成为促进城建行业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抓手。

(一)强化过程。创建活动与行业日常管理相结合,立足强化标准指导,立足行业建设,以制度建设、加强基础管理为手段、优化管理成果,以创建活动助推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突出重点。突出“转作风、重规范、提效能”的主题,围绕各行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和中心工作,提高评选标准,强化贯彻落实;

(三)优中选优。以行业为主,提高评选过程的科学性,采取集中汇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式,并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差额评选,层层选拔,优中择优;

(四)树立典范。在创建评选过程中发现和推出具有城建行业精神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培育先进典型、树立行业典范,有效带动城建行业管理的规范、服务质量的提升;

(五)注重实效。通过开展创建和评选活动,形成示范带动,通过比学赶超,推动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上水平、出成效,最终达到深化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的目的。

二、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2年4月20日至4月30日)。传达、部署规划化管理先进单位和服务标兵创建评选活动方案,各市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近年来城建行业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适合的实施方案,并做好各辖区的传达部署工作。根据随本方案一同印发的《市城建行业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细则》和《市城建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兵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区的创建评选办法。

(二)第二阶段:过程管理(2012年5月1日至8月31日)。各市区按照标准要求做好日常创建工作,从5月份开始,各市区于每月初上报上月开展创建活动的相关信息,市建委采取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区的日常创建工作进行调度,信息报送和调度情况作为考核评选的依据。

(三)第三阶段:申报推荐(2012年9月1日至9月10日)。市建委会同市文明办,对2011-2012年度先进单位和标兵分配推荐名额,并对申报材料、报送时间等相关申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安排。各市区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本辖区的申报评选工作,评选出先进单位和服务标兵,形成书面推荐材料上报市建委和市文明办。

(四)第四阶段:考核评选(2012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建委会同市文明办,根据各行业不同特点,结合各市区日常创建活动信息,采取行业专家现场考察或集中打分的形式,按照《市城建行业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细则》和《市城建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兵基本条件》对各市区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选。必要时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集中听取ppt汇报的形式组织评选。

(五)第五阶段:推荐上报(2012年9月21日至11月30日)。市建委会同市文明办,将评选出的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服务标兵,推荐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文明办根据上报情况,开展全省城建行业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服务标兵创建评选活动。

(六)第六阶段:表彰宣传(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评选过程中涌现的典型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总结创建经验,在有关媒体和市建设系统网站上广泛宣传,树立典范,有效的带动服务质量的提升,行业管理的规范。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本次创建评选活动,市建委、市文明办联合成立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区城建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规范化创建评选活动与加强行业管理结合起来,成立规范化创建评选活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二)加强宣传。拟申报单位要将开展创建活动情况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予以刊发或报道,提高群众知晓率,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有关报纸、视频等要留存作为创建信息内容上报,市建委和市文明办将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3

为庆祝建党90周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党建创优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弘扬社会主旋律,增强新形势下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党支部的主要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义务,积极参加学校、总支、支部的各类学习活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带头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正式党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4、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有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的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团结群众,生活朴素,能很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评选办法和要求

1、优秀党支部的评选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由各党支部向院党委提供3000字左右的自荐材料,经院党委讨论研究批准。

2、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由个人申报并上交个人自荐材料(1000字左右),由各党支部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评选,将推荐名单报院党委。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在优秀党员中产生 。

3、入选优秀党支部须提交*支部集体合影一张(电子版)、影音资料及ppt演示文稿(主要用来介绍支部及支部活动),入选优秀党员需提供个人近期生活照一张。

4、各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优秀党支部的支部自荐材料于6月18日前上交党总支。

三、评选名额

1、优秀党支部的名额不超过参评支部总数的20%;

2、优秀党员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党员的10%;

3、优秀党员标兵在优秀党员的基础上产生。

同时,教育局党委、党总支将于6月中下旬公布院党委确定的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和优秀共产党员以及优秀党支部名单,并对获奖支部及党员进行表彰。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4

一、奖项设置

“红旗团支部”、“青年标兵”、“特色之星”、“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其中,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按支部每支部一名,青年标兵我们年级二名,特色之星不限名额。

二、评比条件

红旗团支部

参评对象:班级团支部

评比要求:

1.支部有引导和服务团员成长成才的工作计划,并能够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团的相关活动;

2.形成一支比较稳定的,有组织体系的工作和学习队伍;

3.支部成员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4.支部成员学习风气浓郁,学习态度端正,各学期主要专业课成绩优良的同学占队伍全体人员的比例达70%;

5.支部中形成了一支素质好、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学生干部队伍并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服务学生;

6.基础工作经常化。能扎扎实实地开展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每月有主题活动,有活动记载;

7.活动建设品牌化。能形成具有个性的成果展示,并在全校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在培养团员青年科技创新意识方面成绩显著;

8.活动阵地有形化。依托于项目载体,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在活动领域及活动层次上能体现出开拓特征;

9.活动影响社会化。在校内重要科研学术活动、社区建设、思想教育以及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成绩突出,活动结果受到有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确认并在新闻媒介上产生一定社会效应。

青年标兵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学有成效者;

2.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上刻苦,勤奋,专业成绩优秀,为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

4.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并做出较突出成绩。个人或所在团队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者优先;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曾撰写过各类学术论文或文章,在校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者优先。

特色之星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学习上刻苦、勤奋,成绩良好;

3.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热心社会活动,取得一定影响;

4.在学术、文艺、体育、美术等方面有一技之长,在年月——年月间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竞赛一、二等奖或前三名的个人、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主力队员由指导老师确定)。

优秀团干部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锐意进取,有开拓创新精神;

3.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乐于为团员青年办实事,正确维护团员青年的利益,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4.在团小组、团支部、系(院)团总支或校团委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5.学习上刻苦、勤奋,为单项奖学金以上获得者。

优秀团员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3.学习上刻苦、勤奋,成绩良好,为单项奖学金以上获得者;

4.在校级以上文体比赛或活动中获得过奖励。

三、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相关表格至校团委主页公告栏内下载。各班开展相关评选工作,经评选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项目申报者将信息输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信息平台”下的“

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年月日至年月日,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项目申报者在填写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必须将个人信息于输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信息平台”下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过期视为自动

弃权。

年月日前,参评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填好登记表(一式两份,水笔规范填写),上交学院学生办公室,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5

各党支部:

为庆祝建党八十六周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党建创优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弘扬社会主旋律,增强新形势下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优秀党支部的主要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任务,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支部委员会团结,认真履行职责,能认真做好党员监督工作。

3、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健全,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4、能经常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绝大多数党员能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主要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加强党性修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能模范地履行规定的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学校、总支、支部的各类学习活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带头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正式党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4、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有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的精神;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团结群众,生活朴素,能很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评选办法和要求

1、优秀党支部的评选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由各党支部向院党委提供3000字左右的自荐材料,经院党委讨论研究批准。

2、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由个人申报并上交个人自荐材料(1000字左右),由各党支部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评选,将推荐名单报院党委。优秀共产党员标兵在优秀党员中产生 。

3、入选优秀党支部须提交支部集体合影一张(电子版)、影音资料及ppt演示文稿(主要用来介绍支部及支部活动),入选优秀党员需提供个人近期生活照一张。

4、各支部优秀共产党员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优秀党支部的支部自荐材料于6月18日前上交党总支。

三、评选名额

1、优秀党支部的名额不超过参评支部总数的20%;

2、优秀党员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党员的10%;

3、优秀党员标兵在优秀党员的基础上产生。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6

国科发资〔2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等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指南。

——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强化目标导向、需求牵引,积极牵头申报青年科学家项目及其他项目(课题),大胆探索新路径、新方法,更好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实现。

4.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5.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8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6.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7.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8.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service.most.gov.cn)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8:00至5月10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 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业务咨询电话:

(1)“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31、68207732

(2)“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87

(3)“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2

科技部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7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公安部、劳动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1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消防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范围

(一)灭火员,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即:消防战斗员、消防通信员、灭火船艇水手、特种灭火装备修配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消防器材和装备扑救火灾;

2、向火场供水;

3、进行火场通信联络;

4、修配特种灭火装备;

5、操作消防船艇灭火;

6、修理消防船艇。

(二)消防抢险救援员,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消防抢险救援的人员,即:防毒防化抢险员、防核抢险员、一般事故抢险员、抢险救援器材维修检验工。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使用防毒、防化等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进行紧急抢险救援;

2、进行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维修管理;

3、调配抢险救援器材和工具。

(三)防火员,使用防火检查仪器检测仪器,进行指定单位或区域防火监督和可燃气体、毒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防火审核的人员,即:防火员、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建筑防火审核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城镇公共防火以及其他区域防火监督等;

2、检测毒气和可燃气体毒气;

3、进行建筑防火审核。

(四)建(构)筑物消防员,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监管、巡逻和操作报警与灭火系统的人员,即:消防巡查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消防设施检查操作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监管建筑消防中控室;

2、进行内外部消防巡逻;

3、操作消防报警和灭火系统;

4、引导逃生疏散、报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

(五)其他消防人员,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其他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含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消防设施安装工、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岗位负责人、消防宣讲员。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成立**省消防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体负责考核和鉴定工作。

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采用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的通行模式,实行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

《**省消防职业标准(试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制定颁发,待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消防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人员每3年复训一次,合格者在原证书复核记录上加盖审验证签。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效用

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工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人员;

(二)改变工种、调整新岗位、离开消防职业技术工种岗位3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人员;

(三)在专职消防队工作的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和专职队员。

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和警官,可以参照本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退出现役后,可以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本专业职业院校(含中专、职校、技校、高职、大专、大学)毕业证书者,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士兵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士官根据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年限标准申报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院校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四)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参照首次参加技能鉴定的在职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申报等级执行。

(五)2008年12月30日前为考核鉴定工作的过渡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上消防职业(工种)范围从业人员暂时沿用原岗位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条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经技师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考评;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报名点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并对申报者资格进行初审,申报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初次除外)、工作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报名时间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安排。报名完毕后,报名点将报名数据库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从事消防职业经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由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办理申报鉴定手续。

(三)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由省辖市消防机构统一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申请,填写《**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名时要出示身份证明(士兵证、警官证、合同制消防员工作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服役(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前培训

(一)申报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

(二)省公安消防总队委托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全省消防技术工种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三)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00学时(理论80、技能120);中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不得少于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

(四)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消防院校毕业生或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可采取自学或在岗

集中培训的形式。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前已经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职业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取得消防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招聘消防职业人员的广告时,应注明应聘人员须具备消防职业资格要求,在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先参加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消防职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收费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8

一、资金来源

由区协税护税办公室从协税护税专项经费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三条商业街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奖励范围

(一)奖励对象:

位于象山北路、叠山路、民德路主干道上业态调整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并要求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缴纳税收且税款入区金库。

(二)奖励重点:

1、金融保险业;

2、文化体育业;

3、广告传媒业;

4、中介服务业;

5、特色餐饮业;

6、娱乐休闲业;

7、国际知名、国家驰名、省级著名品牌企业专卖店;

8、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税源企业。

三、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加区级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三条商业街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完善街区功能,全面提升三条商业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关注册登记、申报审批手续齐全、完善。

(三)经营管理规范,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够及时足额的按章纳税。

四、奖励标准

(一)店铺产权人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三年将经营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50%对店铺的产权单位(私人业主)给予奖励。

(二)业态调整企业的奖励标准:

凡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业态调整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受益部分的40%、30%、20%的比例对业态调整的企业进行奖励。

五、配套扶持措施

(一)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的新办个体经营户,免收新办个体经营户1年工商注册费;在市工商局规定的范围内,为新办个体经营户减收1/3的工商管理费1年;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二)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实行“一站式”服务,由专人负责接待办理,对符合卫生要求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符合三条商业街特色的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免收卫生审查费和工本费,各项培训费第一年减免1/2;卫生监测费按照收费标准实行第一年下调2个档次收取,第二年下调1个档次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实行优惠政策。

(三)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1年)装修施工许可手续规费,并协调办理临时占道有关手续。

(四)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店铺招牌装修时实行免费审批,并可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五)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免收环保排污许可证工本费和环保学会会费,并减免50%的环境评估报告费用。

(六)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办理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申报登记时,涉及到改变房屋构造时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七)三条商业街业态调整的企业,在报批手续、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办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奖励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

1、凡享受奖励的产权单位人和业态调整企业,必须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业态调整企业。

2、奖励申请由奖励对象向当地街道财政所提出,街道财政所初审后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3、奖励时间以年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纳税收时间为准,连续奖励时间从第一次缴纳税收之月起至缴满36个月止。

4、凡享受奖励的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收的,按所欠缴的税收扣减奖励金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间不予奖励。

5、申请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区业态调整奖励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第一次缴纳各税的完税凭证;

(6)街道财政所和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1、街道财政所对奖励对象提交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的额度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协税护税办公室。

2、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街道财政所提交的初审意见,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纳税情况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的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对申请奖励的奖励对象进行审批,并下达执行奖励文件。

(三)拨付

区协税护税办公室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街道财政所分别通知奖励对象,随带统一的收款收据到区协税护税办公室领取奖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12月31日以前在三条商业街上进行业态调整、并开业经营的店铺产权人和经营企业。

(二)本办法规定的业态调整企业是指:三条商业街上原经营机电、五金、化工、建材、水暖器材、标准紧固件、卫生瓷器、物资供应等生产服务的工业产品类及铝合金制品店、不锈钢制品店、铁皮加工店、摩托车修理店、汽车修理店、殡葬祭品店、玻璃加工店等商铺转为经营符合商业规划要求的企业。

(三)本办法规定的开业之日是指依法办理完毕工商、税务等经营所需的证照之日。

(四)本办法规定的店铺产权人包括店铺的所有权人和依法有权出租店铺的人。

(五)本办法规定的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成立的企业形式。

(六)进行业态调整的企业如果不符合三条商业街的业态调整特色或未经区三条商业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调整的,一律不予奖励。

(七)业态调整的企业属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确认。

服务标兵申报材料范文9

“从不与请托人见面,更不直接拿钱——陈柱兵案是我们这两年在反贪办案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在陈柱兵受贿窝串案中,检察机关共立案15件20人,其中多数为‘中间人’腐败犯罪,这种新型犯罪模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闫彬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柱兵,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2013年3月21日,陈柱兵因涉嫌受贿2454.4万元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同年12月20日,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而公开信息显示,多家向陈柱兵行贿的企业负责人均已被判处缓刑,相关企业也被处以20万至100万元的罚金。

“陈柱兵案发并非源于举报线索,而是有关单位在办理另外一起案件中,无意中发现陈柱兵的财产状况有异常,于是,牵出了陈柱兵。” 闫彬透露,全案中,经陈柱兵审批划拨的国家财政专项资金高达1.2亿,在2001年至2011年长达十年间,陈柱兵伙同“中间人”多次实施犯罪却未被发现,这说明这种利用“中间人”犯罪的新模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专家“中间人”卜凡金

级别虽不高,但用办案人员的话讲,陈柱兵属于“重点行业”里“重要位置”上的“重点人物”。

案件侦查前期,办案人员发现,陈柱兵的社会交往比较活跃,于是从划定了12个与陈柱兵关系密切的“中间人”。第一个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的,便是卜凡金。

卜凡金,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卜的另一个身份,系工信部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组成员。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工信部推出了一个支持物联网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财政扶持政策,在一次研究支持物联网发展的会议上,陈柱兵与卜凡金相识。

物联网属于新兴产业,根据有关规定,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部共同管理,工信部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给出资金支持等初步意见,而资金的管理和划拨由财政部审定。

本来,两个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障专项资金落实到真正发展物联网的企业身上。但在认识陈柱兵后,卜凡金从中看到了“机遇”——陈柱兵手中掌握着物联网发展专项的管理划拨权,但却苦于没有企业“资源”;而卜凡金利用担任“专家评委”的身份,有机会接触到了全国各地的物联网企业。

二人合谋之后,决定由卜凡金找几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经陈柱兵审批“关照”,帮助企业申请资金成功,由卜凡金索要“好处费”,二人平分。

“专家评审”——看上去有很严密的程序,专家随机产生,评审的地点连专家自己都不知道在哪,在确定评审地点后,专家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评审完物联网企业申报的项目,并给出资金扶持意见。

但卜凡金把工作做到了“评审”程序的前面。

潜规则:20%的“好处费”

据卜凡金交代,2011年初,他找到了成都某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卜暗示罗的公司符合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支持,并表示可以通过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陈柱兵帮其公司获得该笔资金,不过要拿出专项资金的20%作为“好处费”予以回报。

为了使公司获得2011年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的扶持,罗某表示同意。2011年6月,罗某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50万元,在北京某酒店将这笔钱交给卜凡金。2011年10月,500万元专项资金到公司账上后,罗某又以个人名义借款50万元,在某酒店将现金交给卜凡金。案发后,罗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罗某公司也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与罗某有“遭遇”相同的,还有山东某电动工具公司的老总房某。2011年初,房某在单位总工程师杨某的介绍下认识了时任国家物联网规划编制组成员卜凡金。5月的一天,卜凡金通过杨某向房某提到国家出台了物联网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房某的公司涉及物联网项目,可申请该专项资金。6月,杨某向房某汇报称,卜凡金让其准备35万元,其中30万元给负责项目审批的领导疏通关系,另外5万元用于在京请客吃饭。随后,房某和杨某二人带着35万元现金来到北京。第二天下午,陈柱兵和卜凡金开车去了一家招待所,陈柱兵在车内等,卜凡金出面在招待所房间里收了房某30万元现金。

收到钱后的几个月,陈柱兵利用职权给房某公司审批划拨了300万元专项资金。案发后,房某因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房某公司也被判处罚金20万元。

手法如出一辙,由卜凡金出面找企业谈妥20%的“好处费”后,陈柱兵优先审批“目标企业”, 甚至提高划拨给“目标企业”的资金额度,“资金越批得多,‘回扣’就拿回的越多”。检察机关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间,陈柱兵利用担任财政部综合处处长、管理物联网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卜凡金,为成都两家公司、山东两家公司获得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索取上述公司“好处费”共计310万元。

“在专项资金审批的过程中,虽然设计了专家评审程序,但专家的意见只起到建议性的参考作用,同等资格条件下,最后资金扶持给谁,还是陈柱兵说了算。”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长达九年的索贿犯罪

根据指控,陈柱兵第一笔贿赂始于2001年9月,以此为起点,陈柱兵伙同情人开启了本案中时间跨度最长的索贿犯罪,其中涉及到一个区级政府和两家知名企业。

2000年前后,陈柱兵认识了湖南籍女孩周燕(化名)。那时的陈柱兵还是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处一名普通干部,陈有辆私家车,周燕老借去开,次数多了,陈柱兵觉得不是太方便。有一次借车,陈柱兵不太情愿,他建议周燕回老家找个矿山项目,“我想办法批点钱,这样你中间也挣点钱,自己买辆车方便点”。

听了陈柱兵的话后,周燕回到湖南老家,找到了当地政府里的朋友,朋友听说“可以获得专项扶持资金”这样的“好事”,当真帮周燕找了一个相关矿山项目。

在周燕政府朋友的帮忙下,当地的相关矿山项目报到财政部后,陈柱兵利用自己主管冶金矿山独立专项资金的便利,给当地批了700万元的扶持资金。事后,周燕政府里的朋友按原先的承诺给了周燕130万元的“中间费”,不过,并未直接付现金,理由是“政府不对个人”。周燕在北京注册一家中介咨询公司,和当地政府里的朋友签了一个“咨询协议”,然后以“咨询费”的名义划走了130万。 这也是陈柱兵第一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周燕回京后给了陈柱兵5万元现金,剩下的钱在北京买了房。一来二去后,陈柱兵和周燕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尝到“甜头”后,二人开始寻找更大的“肥肉”。

2003年9月,财政部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仅在全国财政系统内部印发,外界知之甚少。该《办法》中规定的贴息范围多限于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例如在水利行业领域,只限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

陈柱兵和周燕将目光“瞄”向了葛洲坝。周燕不过是社会上一个普通女孩,并不认识葛洲坝的任何高层人士,但她并不胆怯,因为背后“站”着陈柱兵。在没有任何人的引荐下,周燕就带着陈柱兵给她的财政部相关文件复印件,独自一人来到葛洲坝驻京办事处。

葛洲坝驻京办的领导看来了一个小女孩“毛遂自荐”,很是狐疑。但当周燕拿出相关文件复印件,并表示“可以帮忙争取到贴息资金”时,领导大吃一惊,紧接着 “心动”了——“对于葛洲坝集团而言,没有任何风险或损失”。

在周燕的建议下,葛洲坝集团申报了相关材料,财政部后来给葛洲坝集团批了1300万的“中央企业基本建设贴息资金”。葛洲坝驻京办向周燕提供的中介咨询公司支付了20万的“咨询费”。

同样的手法亦被运用到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身上。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9月至2009年11月间,陈柱兵伙同周燕为湖南省某地区获得冶金矿山独立专项资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获得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提供帮助,索取上述单位好处费155万元。

,开辟权力寻租“新战场”

2005年2月,陈柱兵被财政部派往自治区财政厅“挂职”。虽为干部,但陈的人事关系、权脉资源仍在北京。

到数月后,陈柱兵结交了一些好朋友,其中一个为财政厅企业处干部方军,通过方军,陈柱兵又认识了商人李某。在,陈柱兵依然惦记矿山专项资金的诱人“魔力”,他让方军、李某和其他“中间人”朋友帮忙在藏区寻找合适的企业对象。

第一笔“生意”的运作周期颇长,从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陈柱兵伙同“中间人”彭某为了某公司获得冶金独立矿山专项资金,陈柱兵向财政部相关人员提出予以关照,专项资金争取下来后,陈通过彭某索取了“好处费”206.5万元。

为了套取国家扶持资金,2007年至2011年,通过伪造材料、修改工商数据等手段,陈柱兵伙同方军、李某先后帮助三家私营企业成功申报了仅国有企业才有资格申请的国家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共计1500万元,后获得“好处费”777万元。

期间,2008年,陈柱兵回京后,其个人仕途得到晋升,担任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但陈柱兵与藏企的腐败勾结并未因的结束而中断。

书还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陈柱兵伙同方军、李某等人为某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获得“服务业集聚功能区项目资金”,为某农业公司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补贴资金”,为某农牧公司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先后向财政部有关人员提出予以“关照”,共索取上述公司“好处费”共计589万元。

陈柱兵与方军、李某三人商定,利用陈柱兵在财政部工作并了解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情况的便利条件,由李某出面联系藏企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藏企的申报材料上报到自治区财政厅后,方某再将申报材料上报到财政部,经陈柱兵运作“关照”审批后,李某再向相关企业收取30%到40%不等的“好处费”。

据不完全统计,仅向多家藏企索取的“好处费”,陈柱兵伙同“中间人”的受贿金额就超过了1500万。

比例高达70%的“回扣”

期间,因工作关系,陈柱兵还认识了四川籍女商人杨某,杨某在办有公司从事奶牛养殖及相关农副产品的加工。

2008年,中国爆出三鹿毒奶粉事件,受此波及影响,国内多家乳制品企业库存严重积压,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为了保护奶农的利益,缓解乳制品生产企业库存积压严重危机,国家及时出台了相关财政贴息政策,这让陈柱兵和杨某找到了“商机”。

雪宝乳业系四川省绵阳市一家集乳制品生产、销售、存储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5.12”地震和“三鹿事件”双重的影响,该企业库存乳粉不断加大,牛奶销售困难,资金异常紧张。经杨某的“牵线搭桥”,在陈柱兵的“关照”下,2009年4月,雪宝乳业获得了中央财政对乳粉临时存储的专项补贴493万元。

当地媒体赞誉,“这次财政部预拨临时存储乳粉贴息资金,体现了中央对我市企业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但鲜有人知的是,当时带有“中央关怀”493万专项补贴中的70%——345万元不久便从雪宝乳业流入到杨某的公司,为杨某和陈柱兵“共有”。

后来的司法文书这么描述当初那段过程:在女商人杨某的帮助下,2009年4月间,陈柱兵利用担任财政部综合处处长管理乳粉临时存储财政贴息资金的职务便利,为雪宝乳业获得该项资金提供帮助,后索取该公司好处费共计345万元,占到当年雪宝乳业获得资金总额493万元的70%。

该笔“好处费”系陈柱兵全案索取中“回扣”比例最高的一笔贿赂。除此之外,据书指控,2008年至2012年3月间,陈柱兵为湖北某公司获得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向财政部工作人员提出予以关照,收受“好处费”16.9万元;2011年6月间,陈柱兵为某公司、四川某公司获得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5万元。

“潜规则”的盛行与“信息的不对称”

办案检察官比喻,根据身份不同,陈柱兵一案中的“中间人”可划分为“专家型”、“情人型”和“朋友型”等等,“无论哪种类型的‘中间人’,都是在帮助介绍贿赂、索取贿赂,最终成为受贿的共犯。上有权力的支持,下有各种公司‘业务’的掩护,利用‘中间人’腐败犯罪使得权钱交易的效率更高,而犯罪的隐蔽性也更强”。

闫彬则指出,陈柱兵案案情已经表明,“办事收钱”的“潜规则”已经渗透到财政专项资金审批领域,包括知名企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原本可通过正常途径申请专项资金,但最后都接受了“潜规则”,这种现象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