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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5 10:43:25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1

摘 要 目前,国内企业经常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笔者建议应该创新安全监督模式,创建企业安全监督体系,协调好安全管理与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监督责任,从而健全企业的安全监督体系,保证企业可以安全的生产。

关键词 安全监督 体系创新 企业管理

现代管理理论提倡的是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位,M一步提升人的素质,激发个体的创造力,提高他们的主动意识,而且管理模式越来越有弹性,组织机构更加灵活,可以很快的传送信息,适应环境的能力较强。在企业的安全监督方面,应用现代管理理论,可以保证企业长期的生产安全,使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的预防,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管理制度以及办法,不断的创新制度、技术以及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打造完善的企业安全监督体制。

一、创新企业安全监督的方式

企业之所以频发生产事故,主要是因为:缺乏先进技术、设备落后、操作错误以及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这当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按照现代管理理论,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管理实际上是对人的管理,然后才是管理技术以及设备。企业安全监督指的是,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之下,监督料、机以及人等,其把安全放在首位。国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特征为:政府监督和其他监督相结合、国家监察和地方监察相结合以及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企业的安全监督不能脱离这个框架,同时,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不一样,因此,要结合他们的具体情况,紧紧围绕事实和法律,创新有利于本企业的安全监督模式。

现阶段,国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主要是国家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以及群众监察。在这种框架之下,企业要实现精细化管理,创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安全监督制度,发挥出现代管理理论的创新作用。以往的安全监督机制提倡的是物本管理,利用管理制度控制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管理效果,特点是把生产效率摆在首位,而忽视了人。但是,现代管理理论提倡的是人本以及心本管理,人本管理更加的柔和,将人作为主体,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主动意识,在管理时,会更多的关注人,从而实现管理的效果。人本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就是心本管理,这种管理更重视把握人心,让员工可以主动的参与安全管理。在创新企业安全监督机制时,要更多的应用到人本以及心本管理,这样才能使管理机制的内容更加的丰富,提高安全性。

二、协调好安全管理与监督两者的关系

企业安全监督体系是独立的,不过从整体上来说,其仍旧是安全管理的内容,因此要明确他们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所担负的安全管理以及监督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各种措施真正的执行。

(一)要明确安全监督的具体内容

企业安全监督包含以下内容:首先,监督生产过程的安全性,比如生产工艺流程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步骤进行操作、安全制度以及生产方案是否真正落实、重要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基层岗位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以及是否实现生产指标等,上述内容可以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其次,安全活动与安全检查,比如现场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日记是否记录以及事故预演的演练情况等,这也属于安全监督的范畴。最后,重点控制内容,其中有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手段是否落实以及关键设施的现场监控情况等。

(二)提高安全监督技术以及方法

安全管理包含在管理科学当中,指的是为了达到安全效果,而展开的组织、计划、控制以及决策等活动,而安全管理又包括安全监督,其非常注重监督的技术以及手段。在实践当中,安全监督会遇到很多问题,当然也会遇到很多障碍,这要求安全监督工作人员要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储备,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创新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的运行机制以及办法,需要从制度、技术、监督流程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着手。

总的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安全生产开始成为关键的问题,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在竞争当中占据优势,必须保证企业可以长时间的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监督体系是依据安全管理所创建,应用了现代管理理论,从制度的角度上,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明确安全以及监督的责任,这样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实现较好的安全业绩,所以,安全监督在大多数的企业当中得到普及。实践表明,安全监督体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监督过失 监督管理 监督职责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有人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这话尽管有些夸张,但还是看到了问题所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赋予人们一定的注意义务,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灾难。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有直接行为人的过失以外,往往还有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在这里,我们把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统称为监督过失。

在某种监督责任事故(不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四种情况: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第一种情况应追究监督人和被监督人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下的监督者可能是利用了被监督者作为工具,因而属于间接正犯,被监督者单独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应分别追究二者的故意和过失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的监督者只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对被监督者的故意不承担责任。而被监督者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发生了竞合,共同造成了事故。二者都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正是本文所说的监督过失。本文所探讨的即是该种情况。

一、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要研究监督过失理论,不能不回顾一下过失理论的发展情况。总体上看,过失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的几个阶段。旧过失论即是传统的过失论。它采取结果预见义务说。认为过失就是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新过失论采取结果避免义务说。它指责旧过失论的处罚面过于宽泛,几乎是结果责任。例如,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总是能够预见其可能性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追究正常驾驶的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只要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过失论是为了保护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和福祉,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新新过失论又称危惧感说或不安感说。此说认为,作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那么,监督过失论属于何种过失理论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论本质上是新新过失论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归责的法理是新过失论。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监督过失通常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事故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时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过失。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产生于日本。二十世纪中后期以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但各种事故也呈高发态势。为了控制事故的泛滥,在刑法中便产生了监督过失理论,不仅要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而且要追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的间接的过失责任。这是两种过失的竞合,因而存在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只有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合理地分配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所以,监督过失理论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符合客观事实的理论。该理论产生之后,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我国对监督过失的研究也已具备相当规模了。

二、监督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虽然,监督过失理论已有多年的发展,但如何给监督过失下个准确的定义,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首先,如何界定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中外许多刑法学者将监督过失分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和狭义的监督过失,并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广义上处于监督地位的人的过失都可以称为监督过失。但是,在学说当中,通常将其区分为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两种。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对人、财、物等管理不善而构成的过失。本人认为,监督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相通的,管理就是监督,监督也意味着管理,无论是管理过失还是监督过失,在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二者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所以,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区分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尽管二者有区别。应该以监督过失统称之。

其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领导责任的关系。领导关系包含管理监督关系,领导的含义之一就是监督,而监督不一定属于领导。在追究严重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有时要牵涉到分管一定工作的领导,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处罚的公正性,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要注意查清某领导是否有实质的监督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涉及每一个领导,也不能追究到各个层次。因为,在一定层次的主管领导尽了管理监督义务时,就不应被追究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管理监督人员,这说明我国刑法中有监督过失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监督过失的概念而已。

再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也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信赖原则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而监督过失又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二者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关系。其实不然。二者事实上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信赖原则,还是监督过失理论,对于处理过失犯罪都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有的学者指出:概括言之,监督人的信赖合理,不负过失责任;否则,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这种分析是科学的,笔者赞同。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给监督过失下个定义: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监督过失犯罪也不例外。监督过失犯罪的客体没有特殊之处,无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其他三大要件。

1.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故意犯和过失犯概莫能外。过失犯罪也存在实行行为,只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明显。它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是监督者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或错误履行监督职责而产生的客观行为。这种实行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作为,少数情况下是作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是监督者不履行注意义务的时点,终点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2)危害结果。监督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的共同作用。监督过失犯罪大多发生于生产、作业领域,一般是 各种严重事故。这些事故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加防范。(3)因果关系。监督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危害结果不是由监督者的过失直接导致,而是通过被监督者(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发生。所以,监督过失的原因力是间接性的。如果没有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过失行为本身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无主体也无犯罪,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监督者。这里的监督者是广义的,包括管理者和狭义的监督者。在整个管理体制中,往往分为若干层次。每一层次的管理监督者都有一定的职责,可能每个层次都有过失,也可能只有某些层次的管理监督者才有过失。在追究事故的责任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判断哪一个监督者有过失。在我国,单位的领导实行分管制普遍存在。除正职掌管全面工作外,副职一般都分管一定的部门。所以,监督者只能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管理监督过失的领导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该领导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无过错,那么,就当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用人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监督者的监督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但主要是结果避免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防或制止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者应该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致使被监督者产生了直接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预防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

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监督过失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问题。笔者认为,预防监督过失犯罪,需要综合治理,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要的一点是预防与严惩相结合。一方面,强化预防,各种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贯彻落实,切实执行,各项生产、作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另一方面,对监督过失行为严惩不贷。对处于监督地位的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行为要严厉惩处,不能姑息迁就,放纵不管。要使监督过失的行为人受到实际追究。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也要追究其他责任。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治理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可有以下数种: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努力使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从而,自觉地、积极地同过失行为作斗争,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实行管理监督者定期巡查危险源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

4.在管理监督者故意实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时,应严格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理。

5.对因用人不善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也属于监督过失。这种过失距事故的发生在原因力上较远,不易被查处,需要仔细操作。

6.在刑法中增设“监督过失罪”。该罪的主体应限制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失而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可直接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采油;安全监督;安全文化;对策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对石油的依赖日益严重,石油短缺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心的问题。我国是众多产油大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发展十分迅猛,尤其近年来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我国石油消耗量也不断提升。目前我国的石油形势非常严峻,我国石油主要依赖进口,而且自主储备和开采的能力有限,国际油价不断上涨,巨大的利润趋势和国家发展需要背景下,石油企业需要更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油气生产行业作为石油行业的主要生产单位,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油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采油厂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并提升市场竞争力,很多石油企业都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了一系列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企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1.缺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识

意识决定人的行为,因此采油厂的领导干部更应该树立安全管理的理念和作风,要将安全监督工作以及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同时这也是帮助被监督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的有效措施,采油厂要全力支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改善工作环境。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单位如操作层、管理层或监督层都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错误的理解。基层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安全监督工作是在挑毛病,很多员工不理解更不配合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的开展,而基层操作人员因为长期没遇到事故,认为安全监督工作不是很重要,且安全监督人员的反应有些小题大

作者单位:839009新疆哈密,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公司三塘湖采油厂

做,这些也导致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时,遇到的阻力比较大。

2.员工缺乏安全意识

很多职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差,而且习惯性违章的现象也经常发生,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同时这些也会导致采油厂存在安全管理隐患。习惯性违章很难纠正,它具有顽固性、潜在性、排他性和传染性的特点,而且已经根深蒂固,职工缺乏安全意识,最终导致事故频发威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3.采油厂安全现场监督力度不够强

采油厂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强,虽然采油厂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并设置安全监督专员以及安全监督网员,但是生产现场依然有安全问题出现,虽然进行了及时的整改,但事后发现,问题整改往往只是针对于具体问题进行整改,并没有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这就导致采油厂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缓慢。同时很多基层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都是兼职,岗位职责不明确,且岗位人员变动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等问题,导致采油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时常疲于应对。再加上"生产与安全,孰轻孰重"这样的争论,也给采油厂安全监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强化采油厂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采油厂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应该结合起来,形成联合体,建立促进关系体系。安全管理是一系列的安全制度、规范、方法,安全监督是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管理,这就形成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密不可分的关系。采油厂应该解决好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的联系,确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职责范围,不能用监督代替管理,严格监督检查采油厂编写的应急预案和实际处理情况,处理好管理范围内危急情况下职工的疏散和救护工作;在实际演练中深入研究安全监督的有效措施和技术,正确处理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之间的关系,使其和谐相处,用服务的心态进行监督工作,把实践安全监督经验转变为安全监督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提供参考。积极提高员工的安全监督自主性,进而达到自主管理、自觉监督的目的。

2.做好基础工作,从根本上实现安全化生产

加强基础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可见做好基础工作是形成安全监督管理长期保证的前提条件。采油厂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在于基层,基层工作的重点是班组。企业应该认真组织班组和基层安全活动,加大力度管理班组交接问题,规范操作,并不断补充和完善操作步骤,达到安全管理工作有人监督、安全生产活动有人管理、时间有保障、业务考核有准则的目标。

3.将安全文化作为指导,不断完善,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将企业安全文化作为指导,就是应用先进的思想、理论去武装职工的头脑,充分提高企业职工的创新能力,使其能够自主遵守操作规范、严于律己并做到不伤害别人,保护自己,这是每个企业职工最基本的安全理念。首先是提出安全监督管理理论,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其次,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力度。第三,不断学习国际上先进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员工日常行为。通过安全生产理论内容的学习、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大部分企业职工都转变了安全观念,从原来的“本能安全”转变为现在的“主动安全”。第四,强化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质量安全教育和技能教育同等重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在职工中的传播、培训和教育。应该运用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形式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把技术学习、安全知识和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行为管理培训有机融合在一起。深入基层生产队站,认真学习并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安全事故,安全培训应该多元化,并有针对性。第五,加强对基层工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的考核管理力度。

4.加强群众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管作用

群众安全监督管理是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并且应该和其他相关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共同进步、互惠互利,更好地为采油厂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融入到提高企业员工岗位技术能力活动中去,应该聘用具有正确的政治素养、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公众力,可以实实在在地按照企业相关管理规范工作的基层职工作为专职安全监管员,注重对员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特种行业人员持证上岗。在提高质量安全技术、严格遵守操作流程、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争创先进,保证企业质量、安全生产。

除此之外,还应该执行责任承担制。应该加大力度组织领导,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在行为上支持安全,为采油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企业相关部门应该充分起到带头作用,强化和安全监督部门的交流沟通,规划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思路,贯彻落实规范制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石油气生产行业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采油厂作为生产主体,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的安全理念,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姜洪忠,李长安,张仲河.石油企业如何加强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J].河北企业,2008,4.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建筑工程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18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90

1 概述

安监部门对于其所在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虽然法律部分赋予了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利,但是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规定该如何监管。加之由于一些部门,比如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成立时间较早、影响较大,这就使得安监部门在面对如何进行综合管理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建设主体开始日趋多元化,随之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都有了一定提高。由于安全意识的提高,使得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死亡率也从7.53下降到了1.5左右。但是这一情况却仍旧并不乐观,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水平有限,对于目前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言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检查监督上存在一些交叉,对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其实并不够合理规范。以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为主,对于日常的管理监督却非常少,并且所采取的一些监督手段也比较陈旧。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仍旧处于基础薄弱、严重不足的情况。一些企业为了能够节约施工投入的成本,便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取消。对于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不能够得到很好落实,同时对于施工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正规安全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问题一直存在,并不能够完全保证安全施工的需求。同时一些施工人员在装备落后、安全防护配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对人身安全会造成很大威胁。

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创新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指的是一种没有损害风险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之下从事生产的工人与设备是安全的。劳动者由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使得认定的生命价值开始受到更多的重视。安全生产一定要充分尊重个体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则、方案、执行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这一管理的内容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各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环节,无论科技如何发达、生产操作如何变幻,只要有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是一个在任何时代都需要铭记在心的一个大问题,因而如何进行具体的管理实施则是需要根据时代的步伐记性

创新。

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这需要实现对这一事件进行有效的标准评价。只有不断进行经验的分析与总结,才可能在将来的工作中避免出现走弯路的情况发生,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也需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不断地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难度之所会比较大,是因为建筑工程产品以及施工技术的特殊性。建筑施工的工种复杂、标准化程度低、施工作业流动性大、工种复杂以及建筑产品构造物形式多样,都会对生产的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对从业人员人身健康的关心与维护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企业需要视安全生产管理为其发展的头等大事,这是其开展其他业务的前提与基础,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问题。

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的方法

4.1 明确安全生产政策

进行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必须要明确安全生产的诸多政策,这一政策能够对企业在保证现有的各项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基础之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责任与经济损失。但是安全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企业能够在具体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企业自身结构涣散、职责不分明就难以将政策落实到位。在法律和道义上,施工企业都需要能够承担应有的责任,还需要能够满足雇员、业主以及全社会的要求。安全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对员工的安全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可以说员工会成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的那笔宝贵财富。因此企业应该学会在建筑施工时,更多地去控制风险的发生,对员工自身的身心健康给予足够的关心。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为员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使员工能够产生愉悦感与满足感,同时也要重视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

4.2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

与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相比较,较为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者认为很多在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疾病其实是可以有效避免的,大多数这种不幸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不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

虽然很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些人为原因或者是机械故障,但是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企业在组织管理上出现的一些失误造成的。因此由于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者应当负有很大责任,有效的安全管理政策对于人和技术都能够有较好的监督与控制作用。

4.3 促进安全管理的“第三方监管”

企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对其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依据概率与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类。尽管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经济补偿,但对于逝去的生命而言却是再也无法挽回的。因此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不能进行专家而需要采取一切措施来减少对施工人员的可能造成的伤害。

对于建设者自身而言,需要能够对施工建设的项目比较熟悉与习惯,对于建设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有一定的觉察能力。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会以全新的视角,从多方面的角度来揭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这样非常有利于消除安全管理人在判别风险时可能存在的评价“盲区”。

我们在建设施工时会经常出现第三方监管的“身影”,比如在设计阶段,图审部门在进行图纸审查监管或者是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管。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实施第三方监管,对于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以及投资风险而言都起到了巨大作用。在近些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设工程总量的不断攀升,同时安全生产事故相对平稳,这一事实就充分证明了在建设领域内,安全监理正在发挥着安全管理监督的积极作用。在国外,第三方监管在国外主要是在施工建设阶段引入培训机构或是安全咨询等,让其能够对项目所处的境况进行有效跟踪与检测并能够为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这样也非常有利于推动安全培训活动更为有效地开展。而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监管仍旧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主要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负责。政府部门在进行相关的安全监管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强制性,这样会与安全管理以及企业之间发生一定的冲突,从而导致企业被动接受安全管理。实施第三方监管需要能够在依托政府的同时,对于培训机构以及安全咨询等也要有所引入,从而能够形成为企业安全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力量”。

4.4 加强与改进执法部门监督及舆论监督

在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上,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政企分开,对于决策与执行同样也需要分开。为了能够减少政府行政执法的层次,不断提高执法的效益,需要能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于行政执法的干预。对于克服地方及部门的保护主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都知道腐败无疑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因为需要党和政府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对于党政机关参与到企业中分红的事情应当严惩不贷。对于规范行政的审批也应当尽量减少,并能够建立起高效、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于进一步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对不科学且设置不合理的安全监管机构要进行重新整治。我们知道如今安全监管会出现监管层次过多,且职能出现交叉的现象非常多,因此想要建立一个真正高效且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就需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以此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权威。

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应该处理好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需要能够处理好政府相关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处理上,需要能够认真履行总格监管这一职责,但又不能使这一监管代替相关部门的一些安全监管工作,对于有关部门所发挥的积极性与作用应当能够予以足够的重视。

5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考虑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创新的必要性,本文对创新办法进行了讨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仍旧不容乐观,“坚持安全发展,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才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发展”作为基础应当能够得到长效的保障机制,安全生产理念的创新能够为建筑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思想武器。明确安全生产政策能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操作更为规范。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一些安全事故。第三方监管的提出能够更为全面有效地对建筑施工状况进行有效监管。第三方监管应该采用的形式即是安全知识培训活动的开展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由于层级多、工序复杂且很多组织之间存在有相互交叉重复的地方,因此在监管时需要做好整顿工作,并且应当注意加强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需要多方面做出系统科学的工作投入,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需要不断进行探索。

参考文献

[1] 刘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A].首届中国中西部地区土木建筑学术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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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东朝.浅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电子商务,2014,(18).

[3] 张维东.全方位的渔业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9).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井下监管规范 监督管理内容 出现的问题 方法 未来规范

石油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对资源的监管,体现国家对油气资源的所有权;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监管,体现信息服务、信息共享和统计监督,通过对服务价格和条件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通过对产业链所有环节的技术监管,保障公众在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利益。

1 监管人员对井下监管的内容和职责。

为了加强井下作业工程监督管理,从实际维护采油厂的经济效益确保社会效益,实施井下监管十分必要,因此要对监管作出规范,使得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系统。

(1)监管人员负责在采油厂井下作业的组织情况和指导以及协调工作。主要要组织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及本职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在一些重点油井和主抓质量环节,要做好现场监督和审查。除此之外,监管人员还要维护采油厂的合法权益,对采油厂合作商进行监督和审查。

(2)除了在井下作业现场进行监管,还要对整个采油厂井下监管,要对上级下达的监督作业和执行作业进行宣传和落实,将上级领导的指示付诸行动。还要协助领导进行工作的开展和问题的协调,并进行工作总结。

(3)在基层的监管人员的监管作业内容就比较体力话简单化了,

包括井下作业现场操作流程和工序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在井下施工现场井下作业里所有用料化学溶液以及机械设备的质量和寿命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数量,重量进行签认。

2 井下监管作业出现的问题。

在井下监管的作业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麻烦,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实施井下监管工作的近几年都出现了哪些问题呢?

(1)经过监管后的井下安全基础设施管理还是比较薄弱。部分采油厂井下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知识缺乏,未按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导致个别人群冒充监管人员行破坏行为。

(2)在井下监督管理的规范中缺乏积极的行动性和主观能动性,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不重视对井下作业的某些细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较差,企业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的不到位。而且在一些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出现的违反监管法定和规范的行为。

3 井下监管规范的完善。

在井下作业是一种细节性很高的作业方式,必须要有专业的监督管理的规范来使得井下作业顺利完成,保证质量和效率。经过研究找到了一下几种监管规范的完善意见。

(1)加强监管理念和规范,要加强和健全石油行业的管理部门加强井下监管人员对井下监管作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辅助领导的工作。在监管人员配备时要符合人民劳动法和石油监管资格来聘用。 坚持从细节上井下监管劳动定员核定工作严格把关,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行调配。

(2)其次石油企业要严格要求井下监督管理部门的作为日常井下作业监督主体,从自身做起切实肩负起监管责任,从井下作业的细节做起监督到位,提高个人素质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监管人员还要加强之间的沟通,既要防止交叉监管又要避免监管盲区,共同推进井下作业施工及技术服务外协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同时要加强与总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各油田企业开展井下作业施工及技术服务外协管理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3)石油企业或采油厂要确立或建立井下监管人员的 监督管理的权利,使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井下进行监管作业时,有一定的权利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且如有发现井下作业发生什么临时性问题可以有权利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和提出意见。

(4)在监管规范里还要确定监管人员对井下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程度。要理清楚详细的范围,比如小到对井下施工的工具化学试剂和辅助设备的质量精度以及型号功能要进行登记和测量以及查修,大到对井下作业的成本流程施工效率以及工艺的安排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权力和地位和职能。

4 结语

石油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能源,石油的地位已经是人类有目共睹了,它在国家安全战略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是遥遥领先,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开发和生产以及出口。与国外石油相比在我国,石油行业已经是一种垄断性质的行业,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生产总值,石油开发的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但是在石油生产和开发告诉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非良性发展因素,比如在井下作业中的技术问题和监督管理规范不全面完善,对井下作业监管不重视。因此必须加强对井下监管规范的完善和树立权威性,来提高井下生产的效率和经济效益。石油企业要做好监管工作和培训,要求监管人员充分掌握井下作业的每个细小环节,在工作时才能发现不足并正确指正。

参考文献

[1] 张小红.关于安全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几个误区[A].煤矿自动化与信息化――第21届全国煤矿自动化与信息化学术会议暨第3届中国煤矿信息化与自动化高层论坛论文集(上册)[C].2011

[2] 李建伟,张炜.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J].安防科技,2011(07)

[3] 仲维芝.浅谈井下作业的井控安全管理[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7)

[4] 刘小林,师明霞.油田井下作业监督管理新模式见成效[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06)

[5] 彭彦辉,闫玉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二)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能力、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请书、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解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该办法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7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高潮,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高潮。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督管理;对策

1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也快速发展,特别是房地产和保障性用房工程,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有大幅扩展的迹象,但由于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偏少,安全监管压力逐步增大。因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应该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尤其是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根据工程的类别和规模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督力量,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 当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其中由于监督管理不当而导致的问题也十分常见,主要表现在:

2.1 管理模式脱节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相当一部分的建筑施工工程丧失了自和控制权,一味被动的依赖承建人,仅收取管理费用,从而被迫对承建人言听计从,造成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落实整改,相关政令无法通达,现场施工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的被动局面。

2.2 施工、监理企业不重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部分施工企业常常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未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台账,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至工程实施时未落实派专人进行跟踪检查,未落实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整改,并落实专人跟踪整改情况。部分监理企业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严重缺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要求施工落实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落实隐患整改的,未能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2.3 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不足

安全经费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安全经费投入的不足,会导致安全设施和相关设备配备的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目前,由于资金投入的欠缺,垫资、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的出现,使得部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工程未按规范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支护、未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高大支模未按专项方案设置剪刀撑、水平拉杆等,给施工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4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个别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不重视,未能认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未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台账,不能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状况,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没有落实专人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大,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以上种种问题对安全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是由于相关单位没有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之故,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在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重点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危险性较大部分分项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

安全工作应从预防做起,加强预防工作是应对事故的最佳手段,除了强化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之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还要建立相关制度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发现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排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3.1 认真落实“专项方案审查论证”制度

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中,有些专项方案的编制十分草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盲目套用。因此,对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或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报专项方案审查或论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或论证。专项方案经审查或论证后,审查或论证机构须出具意见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修改意见、审查或论证结论、专家签章以及审查或论证机构公章。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修改,并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2 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制度

由于部分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导致安全监督机构没有及时跟踪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告知工程监理企业和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告知内容做好监督计划,落实专人跟踪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及时排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3.3 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

在安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经常发现部分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项目部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导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施工方案不相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施工状态,验收时,组织项目施工、监理人员以及方案审查或论证的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盖章确认。经施工、监理相关人员及专家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告知工程所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确认,未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确认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从而经过层层把关,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4 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专职安全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旁站,并做好安全日志和旁站记录。同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带队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汇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从而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3.5 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项目编制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结合具体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做到临危不乱。这样当事故发生时,员工才能够沉着冷静,照章办事,最大限度的减少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4 结束语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一个贯穿工程始终的永恒问题,安全监管工作要围绕一个“防”字进行,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因此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进行预估和防范,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危险性较大工程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顾志兵,倪海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监督管理对策[J].建筑安全,2011.

[2]张弘.浅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与安全监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3.

安全监督管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建审环节 消防产品 监督 重要性 措施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c)-0226-01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于消防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随之不断提升。10年,我国公安部在防火墙工程建设中明确提出了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这一专项整治工程。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不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不仅是落实我国公安部相关政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促进我国消防事业发展,保障人们生命及财产和安全的重要途径及措施。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所有消防产品都有不同的消防用途,其安装或使用方法,以及具体使用方法的说明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消防产品最后的使用效率,或者说对消防产品最后的应急功能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就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来说,不仅是保证消防产品使用途径及安装途径的正确性,保证消防产品应急消防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从技术及管理监督层面对消防产品实用性进行的最后确认环节,直接关系到建筑整体的消防安全性能。就消防产品监督的重要性来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来说,是从消防产品具体特性出发的,对消防产品效用进行确认的最后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消防产品功能发挥的有效性实现,因此,是建审环节审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次,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开展是我国公安部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落实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整体消防功能的实现,同时也是落实公安部政策要求的必然措施。

2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通过上文论述,我们已经大致了解和掌握了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开展的策略进行阐述之前,我们应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进行大体的了解。

2.1 消防产品的具体性能及功能

所有消防产品都有自己的性能及主要功能。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及功能进行监督及检查。消防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依据建筑规模的大小,会对消防产品进行合理的安装及设计,对消防产品性能及功能的监督及检查,主要是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测试,查看是否存在不达标现象;除此之外,还包括对消防产品安防位置的检查,确认消防产品的设计点与其功能相对应。

2.2 设计规划是否合理

就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开展来说,除了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及功能进行确认之外,还需按照国家消防产品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对消防产品的设计路径进行审查。

2.3 错选漏选情况的排除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外,消防产品监督工作还包括了对建筑工程所有消防产品的安放及设计的整体实况,排除错选或漏选的情况,进而消除消防漏洞。

3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有效策略及措施

众所周知,就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来说,已经成建筑行业建筑审核环节的重要内容,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同时对于人们人身财产安全都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鉴于上文所述内容,就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强化来说,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措施。

3.1 落实国家政策标准

从前文相关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客观要求着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及适用性。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严格按国家消防技术的标准及行业的基本准则来进行,保证监督工作开展的方向符合科学要求。

3.2 加大经费保障的力度

除了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政策的落实之外,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应逐步加大经费保障的力度,将民间企业等组织引入到消防产品监督体系中来,为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充足的物质及资金基础,比如就大功率、大流量水罐车的备齐来说,对于保障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效率来说,能够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3.3 问责制的有效建立

就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来说,处了加大经费保障,落实行业政策及国际标准之外,还应实行有效的问责制,将监督的结果与监督人员进行密切联系,提供监督工作人员工作认真仔细态度,适当施压,保证监督工作开展的质量。针对每一监督细节,应落实相关步骤及标准,为监督人员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和基础,如就建筑工程设计布局图的说明及消防产品的具体安放位置等。

3.4 自检与建审的有效结合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应将建筑企业的自检工作与国家公安部门及相关建设部分的审核进行有效结合,在建审监督工作开展之前,建筑企业应从自身情况出发,组织内部技术人员对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将能够发现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进行处理,为建审监督的开展进行铺垫。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工作的开展,可以对建筑企业自检的结果进行有效借鉴及参考,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复检,最终确认消防工作的到位。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消防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升。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开展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源头,同时也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及步骤,加强消防产品审核,不仅是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升消防安全工作,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拦截隐患始发地的有效措施。鉴于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及基本内容,建议可以从政策、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我国建筑消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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