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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管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28 14:57:59

税收入管理论文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强化

一、山西省大同市房地产税收发展现状

大同市房地产行业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6年全市房地产投资为21.42亿元,环比增长46.6%,其中住宅投资为15.44亿元,环比增长21.3%。2004年至2006年房地产投资平均增速为50.47%,住宅投资在房地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55%以上,住宅建设是大同市房地产投资的主要方向。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逐渐成为大同市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只有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才能“保”住经济税源,才能保证地方税收持续、稳步增长。

1房地产业税收发展主要特点。一是税收总量逐年扩大,增长速度逐年加快。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税收总量逐年扩大。2004年,大同市房地产税收总量仅为4484.07万元;2005年达到6140.42万元,同比增收1656.35万元;2006年达到9935.41万元,同比增收3794.99万元。与此同时,房地产税收的增长速度也逐年加快。一是房地产税收历年同比呈高速增长态势,2004和2005年的增幅分别为36.94%和61.80%;二:是2005年由于在建工程较多,峻工面积和销售面积回落,房地产税收比上年增长36.94%,而地方税收比上年增长55l88%,低于同期地方税收总体增幅18.94个百分点;2006年房地产税收比上年增长61.80%,远高于同期地方税收增长。二是所占比重较小且小有起伏,贡献份额整体上呈逐年加大的趋势;三是各税种普遍增长但增幅不一,所占比重差异悬殊;四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增幅比重泾渭分明。从2006年全市情况来看,该市房地产业税收在县(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一是各地房地产税收的增长幅度不平衡。全市房地产税收增幅为61.80%,高出地方税收增幅40.03个百分点,城区、南郊、开发区和市级等市中心区房地产税收增幅为55.98%,高出地方税收总体增幅31.82个百分点。其他县(区)虽基本趋于增长态势,但增幅较小。二是房地产税收占当地地方税收的比重不平衡。2006年城区、南郊、开发区和市级组织房地产税收8876.05万元,占到全市房地产税收的89.34%,也就是说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格局是以市区为中心,其中城区、南郊、开发区和市级组织的房地产税收占全市房地产税收的比重分另为15.57%、30.68%、16.01%和26.89%,而其他9个县(区)仅10.66%,像大同县、灵丘县、左云县房地产税收占其地方税收的比重不到1%,而占全市房地产税收的比重也不足1%。

2.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具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可以带动多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够,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三是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征管漏洞较为明显;四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激励制约手段欠缺;五是政府干预过多,税款征收难到位。

3.房地产行业税收发展趋势分析。

(1)结合房地产行业本身所具有的产业运行特点分析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收入趋势。房地产行业本身所具有的产业运行特点:一是地域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房地产市场需求就大,房地产价格就高。二是价格弹性,在一定时期内,当房地产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下降时,需求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反之需求会迅速下降。三是周期性,房地产市场要经历繁荣、衰退等发展阶段,并受经济发展情况影响。四是政策相关性,政策因素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从大同市的情况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将继续攀高,房价下降的可能性极小,目前大同市房地产行业正处于繁荣阶段。

(2)结合大同市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收入趋势。近年来该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较快,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是健康的。首先,大同市仍是地处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房地产市场形成时间不长,以居住为目的是购房的最重要的消费动机。其次,近年来大同市提出经营城市的理念,政府对土地进行公开拍卖,土地价格相对稳定。三是随着居民购房能力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房地产业在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据大同市“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到14000元,比2005年增长64%,人均住宅面积达到28m2,从2006年起全市每年需建住宅180万m2。“十一五”期间大同把对棚户区改造作为重点。这样在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之前,会保持较旺盛的住房需求。

(3)近期房地产税收收入形势预测。如近期国家没有新调控政策出台,可以判定:一是受房地产业总体发展带动,大同市房地产税收将持续增长,占地方税收比重有所上升。二是受大同市城市规划影响,新兴热点板块逐步形成,区域问房地产业走势良好,房地产税收将会进入一个加速增长期。三是伴随着房地产项目向城区外拓展,税源在区域间流动增加,以及外资和新注册企业开发项目增多,势必导致企业所得税向国税转移,地税收入减少。

但也不可忽视宏观政策变动的影响:一是前期政策执行滞后效应逐步呈现,房地产开发投资和金融信贷投放速度放缓,将对部分地区房地产税收产生持续性影响;二是新的政策出台,短期内改变房地产需求和供给,对房地产税收某些税种收入将产生较大影响。

二、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对策

1.以税源管理为核心,强力推动房地产税收管理上台阶。

(1)明确机构,清晰权责。按现有机构设置,确定房地产税源管理、税收征管、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四个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及信息交换办法,防止征收和管理混淆、管理和稽查“打架”。更新管理理念,改变层层审批的“金字塔”式管理,建立以税源管理部门为信息采集中心、资料建立中心、各部门分工配合、环环紧扣的链条式“扁平状”管理,实现内部整体协调,房地产税源、征、管、查管理的一体化。

(2)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是全面采集涉税信息。加强部门联系,掌握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商住房信息,建立本地房地产宏观税源档案;采集房地产开发的动态和静态信息。具体包括开发形式、纳税人基本情况、立项开工证明、土地面积用途、建筑成本进度、预售情况、销售进度及各环节纳税申报情况等,按项目分户建立“一户式”税源档案;分地段、按门牌号采集旧房交易、出租信息,建立旧房税源档案;二是加强税源分析比对。根据掌握的房地产开发宏观及微观税源信息,分析预测本地实际税源及实现进度。

(3)优化手段,搞好结合。一是要优化税源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将管理的触角伸向城市的每一个角落,覆盖各个环节每个税种,形成信息联网,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和静态的税源监控。二是要搞好结合。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税源管理的结合效能作用,与纳税约谈、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制定税收计划相结合,与加强源头控管和统计分析相结合,与税收执法水平评估相结合,与税务征管档案管理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税收管理上台阶。

2.以综合治税为平台,着力开创房地产税收管理新局面。

(1)密切部门配合,善于外部借力。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提供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源数据库,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要简化办税程序,采取纳税人直接到指定点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将房地产税收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于年初向地税部门提供。批准占用土地,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占用耕地的,必须要求用地单位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必须提供契税、印花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要求转让方提供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印花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受让方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还必须补缴契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时,应通知地税部门参加。二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供文件及备案情况资料。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必须要求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房地产税收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新购商品房,要求购买者提供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三是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因配合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而增加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2)强化信息建设,推行电子管理。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离不开信息化手段的支撑。因此,实现房地产业、相关税种征收管理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输,推行网络和电子管理,是可行的也是大势所趋。一是信息化建设要双轨运行。针对房地产企业,既要有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又要有纳税人申报软件,两套软件要能兼容,实现管理互动,解决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长期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二是房地产税务管理软件要具备以下功能,房地产税源数据库的建立,以各环节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分析监控,纳税人申报信息的比对,房地产税收收入统计,税务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分析评价等,既要解决税源管理、收入分析和对征管质量的评价,同时要实现对税收执法的监控,使税务电子管理成为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双向监督的“双刃剑”。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理念人本服务法治诚信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管理理论和理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税收管理理念已不再适应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形势和变化的需要。加强税收管理,实现高效征管,必须运用先进的管理科学思想,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构筑高效征管的平台,迭到税收遵从度高,征纳成本低,征管质量好,纳税人满意的最终目的。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一)现代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理学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业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自然;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工业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发展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教育,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网络,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8.树立文化管理理念。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观念,是先通过一定的载体,凝练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层面的,然后通过学习和观念上的提升来达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税收文化建设应该更好地与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税收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氛围,让征税人和纳税人逐步理解税收本质,形成征纳双方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把税收意识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终增加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9.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实施分类征管。将西方风险分析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借鉴日本的“三色”申报机制、美国的“分三级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收入风险不同的现实,在税务机关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分类管理,做到合理安排税务机构内部资源,将税收征管能力集中在税收收入风险较大的纳税户的监管上。10.树立诚信管理理念,打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留给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讲求诚信的深刻印象,要以自身的诚信行为激发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同时,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鼓励诚信的激励机制,在系统上下形成浓厚的诚信氛围。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3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7807

一、引 言

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国际学术界有关政治改革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其以提升政府从事社会政治事务和公共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通过重塑管理理念,调整管理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再造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手段,培育管理文化,试图将政府管理活动改造成一种建立在多数人认可和参与基础上的、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到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制度运行的过程。其不仅契合了现代政治制度发展的根本规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代表着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最高水平,而且对指导和促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治理理论已成为研究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及其改革的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被许多国家用于指导本国的行政管理改革。正因如此,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也明确提出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着实行国家治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已成为中国当前政治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政府管理的诸多领域中,税收活动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任,而且还承担着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因此,税收治理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一方面,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收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另一方面,税收治理又制约着国家治理的实施与成效,如果税收治理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则国家治理也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效。故如何运用国家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就成为当前中国税收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国家治理理论和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与现状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试图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路径进行必要的研究,并提出一系列政策性建议。

二、文献综述

1国家治理理论的研究

国家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出现“政府失灵”的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政府管理与改革的理论。按照治理理论的著名代表学者林登[1]的观点,国家治理应该建立无缝隙政府,以打破政府传统的部门界线和功能分割的局面,以单一界面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服务。他认为,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核心是政府流程的再造,在此过程中,应坚持顾客导向,把服务对象看做顾客,将顾客满意度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应把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亦看做顾客,努力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政府治理创造新的、内在的动力;应坚持结果导向,在确定目标的前提下,重组管理结构,建立扁平化的组织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绩效管理和团队自我管理,及时控制和导向阶段性结果,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应强调竞争导向,把一些公共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允许和鼓励民间参与和提供,使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之间、民营机构之间展开竞争,以向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奥斯本和普拉斯特里克[2]等也认为,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造新的能力,并能变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的过程”。其在论著中从战略高度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再造的路线图。他们认为,再造政府的关键是寻求能够引起政府组织变革的“基本杠杆”?D?D即政府体制的DNA。政府再造的过程就是改变政府体制的DNA,从而触发整体体制的变革过程。其将这些基本杠杆分为五种类型,并称之为五个不同的战略,简称5C战略,即核心战略(Core Strategy)、后果战略(Consequences Strategy)、顾客战略(Customer Strategy)、控制战略(Control Strategy)和文化战略(Culture Strategy)。其认为,核心战略的功能主要在于描述政府的主要职能或目标,其他战略的功能则在于描述政府实现核心战略的手段或方法。如果说核心战略的功能在于明确政府的掌舵职能的话,那么其他四种战略的功能则在于提高政府划浆的职能,其中,后果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构建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顾客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的责任机制,控制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的决策权力,文化战略的功能在于创造一种企业家文化。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治理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俞可平[3]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其特别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他认为,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与统治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一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其次,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其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其通过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易承志[4]则认为,国家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系、方式和过程,不仅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而且还强调公私合作与相互信赖,强调参与和自组织发展,强调公共产品的供给等。孙洪敏[5]则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国家治理应该由国家―政府治理框架、国家―企业治理框架、国家―社会治理框架三个部分组成。

综上,治理理论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试图通过改变政府管理的理念、方式、手段和过程,从而实现再造政府的目的。它代表着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最高水平,对指导和促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税收征管改革的研究

在国外,税收征管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税务机构实际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系列具体活动或流程,故鲜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征管改革也主要是由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和实施,故有关改革的内容也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文件和实际征管的过程之中,鲜有专门的学术论著。尽管如此,但从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战略规划或工作规划中,笔者还是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国家治理理论对于这些国家税收征管改革所产生的影响。例如,《加拿大税务局的总体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加拿大税务局将继续与政府客户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以提高效率和继续减少加拿大税务管理部门的总体费用[6]。

在国内,近年来有学者对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诸多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刘奇超[7]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该在中央“五位一体”总布局、总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目标展开。重点应该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以中长期税收战略为目标的工作规划,进一步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强化以专业化和集约化为特征的征管组织机构建设,深化以信息管税为主导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及国际税收竞争力。王化敏[8]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历程与现状,认为中国税收征管改革应该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姜敏[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印发的《“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该践行继承式创新,创建稳定持续良好的征纳环境;强化税收监管职能,确保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的财政数据;完善报表数据采集功能,满足信息管税的数据分析需求;以税收管理为本提供税源专业管理人力保障;运用身份识别功能识别纳税人并提升其纳税遵从度。综上,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侧重于对国外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学习和借鉴。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改革历程及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可资借鉴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侧重于对中国税收征管现实问题的研究。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挖掘与分析,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应该说,这两方面的研究对于促进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研究也都存在着共同的缺陷与不足,即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理论支持,有些研究成果不免显得零乱和细碎,有些研究结论或对策显得比较勉强和武断,甚至有些研究成果本身存在矛盾,导致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基于此,本文将从国家治理理论的视角,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得出有说服力的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三、中国税收征管的演进脉络及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1950年,根据建国初期中国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中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也标志着新中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建立。6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征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笔者的研究,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或五种不同的模式,即1950―1987年的专管员模式、1988―1993年的三分离或两分离模式、1994―1996年的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2年的新模式以及2003年以来的修正的新模式。应该说,每一个发展阶段或每一种征管模式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和税收征管现实决定的,这些模式也基本满足了当时国内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但毋庸讳言,每一个征管模式即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都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和不足。根据笔者的整理,这五种模式及其主要内容与不足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过多次的改革,其运行机制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不仅有效强化了税收征管机构的征管能力和服务能力,而且有力提升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但是,尽管如此,由于这五种模式都是在国家管理论的背景下产生的,都重在强调对纳税人的控制与强制,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就一直无法得到很好地运行。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由政府管理向政府治理的转型,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就越来越不适应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模式背离了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在国家管理论的背景下,政府被认为是一个从事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主要运行方式是控制与强制。而在国家治理论的背景下,政府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政治统治机构,而更多被认为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主要运行方式是服务。因此,在国家治理的时代,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在明显弱化而服务性职能在显著增加。“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就是这一转变的直观体现。在此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也应顺应这种时代的变化,转变税收观念,在保持必要强制力的前提下,强化服务功能。否则,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控制与强制,就会使税收征管改革背离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

第二,强调控制与强制不符合现代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要求。尽管从表面来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在本质上,二者之间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博弈与合作的关系。这是因为,虽然税收会减少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而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着一种天然的张力,但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他们都会慑于税法的强制性并对不申报纳税后果进行理性权衡后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故对于这些纳税人而言,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为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帮助与服务;而对于极少数选择与税务机关对抗、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工作才是控制与强制,因而控制与强制并非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故以强调控制与强制为主要特征的税收模式就不符合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和税收征管的现实。

第三,强调控制与强制必然会使税收征纳关系更趋紧张,从而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阻力。近年来,中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这一事实虽然表明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同时也表明中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大大增加,这无疑会使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在此条件下,如果继续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控制与强制,势必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紧张关系,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进一步对抗,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更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在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中国的税收征管及其改革必须要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持。虽然当前国内外政治理论与税收理论的发展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多种理论支持,但相较而言,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核心内容与中国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更高的契合度。因此,以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不失为一种上佳的选择。

四、治理理论视角下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路径导向

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国家职能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相适应。换而言之,国家职能与国家治理方式的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可行的理论范式。因此,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在国家治理理论的指导下,确定改革的路径导向。

第一,以目标为导向,校正税收征管的目标和职能。按照国家职能的分工,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专门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在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10],与此相比,其他的目标或职能都只能处于次要的和附随的地位。因此,税收征管行为从管理学角度讲就是一种目标导向行为。在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依据国家职能的分工和税收征管的内在逻辑来校正税收征管的目标和职能,一方面,要突出和强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这一目标;另一方面,要弱化或减少加诸于其上的其他目标和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税收征管目标简单明确并具有更大的指导性,否则,如果继续给税收征管改革强加许多其他的目标和职能,就会使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因目标模糊不清而失去了指导意义。

第二,以合作为导向,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与发展。虽然税收征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同的是,如果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没有纳税人的遵从与配合,那么,即使税务机关再强大,要想完成庞大的税收任务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税务机关只有强化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与博弈的关系,才有可能完成税收征管的任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上的转变,当代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者们开始借鉴企业营销管理中发展起来的客户理论,并将其用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中。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在很多场合下都把纳税人改称为Client或Customers,即客户。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把税务机构称为Service,即服务(机构)。如此,把纳税人当成客户,不仅能弱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张力,而且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自然和谐,有利于重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借鉴西方客户理论的合理内核,以合作为导向,通过采取有效的手段与措施,密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消除税收征管中的制度性障碍,为更有效地完成征管任务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以激励为导向,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创建具有现代企业精神的税收文化。虽然近年来国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改善税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但由于过去一直把税务人员作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对象和管理工具看待,从而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激励失灵”的情况,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引入治理理论指导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与激励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应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以满足税务人员的正当需求和价值实现为目标,对税务人员实行激励性管理。在借鉴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在人的五大需求(即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中,虽然每一个需求的价值都与其满足程度有关,但前三项需求的价值相对我较低,而后两项需求的价值相对较高。同时,虽然受条件限制,在无法满足价值相对较高的需求时,也应该在相对较低的价值需要中寻找相对较高的价值点。,应该重点满足税务人员的某些高端价值需求(例如,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通过建立尊重人才、鼓励创新、提倡奉献、促进竞争、奖惩有力的制度,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一种充满活力的税收管理文化,对税务人员产生稳定的、持久的促进作用,使其能够高度忠诚、高度负责、高度热情地投身于税收征管工作之中,从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四,以服务为导向,重塑征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近年来,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把税收征管的工作内容归纳为,“服务+执法=遵从”,即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服务和执法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其中,服务不仅位居执法之前,而且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因此,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就直接决定着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状况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特别是在当代,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现代生产经营方式的急剧变化,使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快速、灵活和多变。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顺应这种时代的变化,根据国家治理理论的要求,重新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再造税收征管流程,将工作重心前移,给纳税人提供无缝隙的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税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所固有的分工僵化、各自为政、本位主义、无效率和分工过细等的缺陷,也才能真正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第五,以监督制约为导向,将税务人员的审计监督与纳税人的检查相结合。在现实中,虽然逃税者是少数,但却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因此,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治理,一直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虽然学者们将逃税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所致,但事实上,个别税务人员与不法纳税人内外勾结也是导致税收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的思路,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稽查与对税务管理人员的内部调查结合起来。除要完善对税务人员的日常监督和业务审计外,应在对涉嫌逃税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时,应同时对相应的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反之,在对税务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进行内部调查时,应同时对其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五、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进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且也成为当前中国税收征管的当务之急。为了使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改革者参考:

第一,在税务管理资源的配置上,应该根据不同管理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内在需求,调整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资源的配置。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要根据“服务+执法=遵从”的税收管理理念,重点加大对纳税申报前的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纳税辅导等服务岗位人力资源的配置,将更多的管理资源用于基层和一线的管理和服务上。通过对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培训,使管理人员与纳税人实现无缝对接,从而使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同时,应该充实纳税后检查岗位的人力资源。通过配置更强的稽查力量,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税收违法案件的发生。而对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岗位,由于税款申报缴纳方式的多样化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发展,已使这些岗位的工作量大大减少,因此,应该减少征收岗位的人力资源。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上,除了应该加大对税务管理人员业务配置的投入外,还应该加大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等的投入,以保障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二,在税务管理的方式上,变按税种管理为按纳税人管理。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下,除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税种外,大多数的税收都是由企业或其他的社会组织承担的,同时每一个企业都要同时承担多个税种,且这些税种之间都具有内在的联系[11]。因此,将现行的按税种管理改为按纳税人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事实上,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普遍趋势,例如,澳大利亚将纳税人群体分成个人、微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非赢利性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六个不同对象分别进行管理。美国国内收入署从2000年9月起按纳税人的不同将其管理机构分为四个执行部门,即工资和投资收入部、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部、大中型企业部、免税和政府机关部,每个部门负责向相应的纳税人提供点对点的服务。南非税务局将纳税人分为三类,即少数的大企业和有高平均纳税额的个人、不断增长的中小企业和中产阶级、大量具有较低平均纳税额的微型和非正式实体,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业务模式。这些改革措施在现实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因而笔者建议,中国的税务管理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改革经验,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收入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征收和分类检查。

第三,在管理手段上,大规模引入现代电子技术,实现大规模、数字化的管理。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大规模的电子高新技术和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因此,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大规模、数字化的管理是当代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12]。例如,澳大利亚以“大规模就是数字化”的思想为指导,希望税收申报和税收核查均能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进行。加拿大税务局实施开发新的GSH/HST系统,通过在线工具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美国则希望在最近几年中用现代化信息系统来代替主申报程序,从而实现将业务流程与技术策略融为一体,强化业务系统现代化(BSM)项目的管理。笔者建议,中国应汲取上述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根据中国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在优化现有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具有更强大功能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实现技术手段与管理流程的高度融合。

第四,在执法手段上,实行集中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虽然中国目前的税收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但一般而言,税收违法犯罪及由此导致的税收流失自有其分布的规律,且不同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违法犯罪与税收流失的规模和后果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治理的效果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集中主要的执法力量,一方面,加强对税收违法犯罪的重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群体(如非工资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和重点经济领域(如金融、房地产等)的检查与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查处的力度,使违法犯罪者为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高昂的经济代价、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从而使其不致再犯,并对他人产生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税收不遵从,税收遵从度

 

税收遵从,通常也称为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蓬勃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在2007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家的介绍,我国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已达4 200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不仅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而且成为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款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 左右,它们正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但从我国税收实践看,近十几年来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能力十分薄弱,中小企业的税收不遵从现象较为严重,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没有及时变更注销,纳税不申报或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申报不入库,没有会计记录或会计记账混乱,做假账账中账账外账,发票使用不规范,偷欠骗抗税征税人违纪违规等。因此,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挖掘中小企业缴税潜力,提高中小企业税收遵从度,对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税收

增收压力,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一、中小企业税收不遵从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被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税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较少,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限,很难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信息,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本和监督成本较高,税收行政效率较为低下,税务管理部门往往被动应对,对它们疏于管理,导致中小企业被动式的税收不遵从。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在当前政府主要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作为对税务部门的主要考核依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把重点放在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上,因为税务机关只需付出较少的努力、较低的成本,就可以征收较多的税收收入。而对许许多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纳税人,因为难以掌握税源而征管不严甚至于完全不课税,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款申报率和上缴率处于较低水平。这种税收征管现状虽说符合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纵向公平原则。另外,税务部门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不多,导致有些企业很难搞清自己是哪种税或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人,造成了无知性的、被动性的纳税不遵从。

2、主动型的税收不遵从:中小企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且经营成果与经营者利益相关程度高,诚信纳税使得其运营成本提高,相比其他企业有更强烈的逃避税收的动机,再加上现行的税制设计上的缺陷,极易引起主动性的税收不遵从。

(1)税制设计上的缺陷:首先,我国税制的缺陷使约束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如流转税的效率功能和所得税的公平功能没有很好的发挥,导致中小企业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较低,严重挫伤了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其次,我国税制设计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事前鼓励和事后奖励的激励措施不完善,没有进一步明确遵从行为在精神和物质上相对于不遵从行为的优越性,使遵从纳税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再次,我国用税机制不健全,使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信息劣势下对税款的使用状况缺乏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部门和官员的腐败寻租行为严重,容易引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纳税人遵从度。

(2)中小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人没有形成纳税的良好习惯和观念,中小企业纳税人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税收文化建设的进度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效果还不甚理想。虽然,近年来税收宣传在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得以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税务部门税法的宣传范围、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仍有待改进,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宣传效果还有待提高。有些中小企业纳税人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方设法去逃避纳税义务,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便以不了解和不知道这些税法知识来逃避责任或减轻责任,增加了税收处罚的难度。

二、提高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对策

1、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能力,实现中小企业漏管户最小化目标,做到实际征收管理的中小企业纳税户与应该征收管理的纳税户之间的差额最小化,减少中小企业被动型的纳税不遵从。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税务部门的硬件设施配置,提高信息化、程序化、科技化水平,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同时,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如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减少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改善税收征管的外部环境,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另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入口关,保证新聘和新进人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养和优良的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不断完善在岗税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得税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及时更新和跟进,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税务人员的培训不管在内容上、形式上还是在培训的经费保障机制上、考核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培训机制。如在培训内容上更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创新培训形式,探索和实施灵活多样、激发兴趣的教育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在培训经费上要做到充足和效率并举,既保证培训经费充裕,又注重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在培训效果考核上应注重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以及考核结果的现实影响力,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和任职、轮岗、交流、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改进税收宣传形式,扩大税收宣传范围,使得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及时、全面地获取税收知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实实在在的税法宣传。如在税务大厅、公共图书馆、大型的广场、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各种摘要从根本上形成一个长期、持久、务实的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效果,从而减少因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被动型纳税不遵从及以对税法不了解为借口而产生的主动型的纳税不遵从现象。

3、优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提高中小企业纳税遵从度。

(1) 强化税收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功能。政府以及税务部门应建立一种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制度安排,让纳税人真真切切地感到依法纳税是最为节约成本、最能体现利益最大化的不二选择。同时应着力研究政府课税产生的经济效应以及纳税人对政府课税的反应,充分了解和尊重纳税人的心声,有利于构建更加有效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度,有利于税务部门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我国的税收制度应继续遵循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高效率”的思路,既有利于纳税人诚实纳税,又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也能够严打违规违法行为,轻税与重罚相相结合,充分体现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

(2)健全用税机制,完善税收公开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公民纳税本质上是为了换取和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纳税人关心的是自己支付的税款能否带来等值的公共品补偿。因此,政府应加强公共收支的信息披露,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知晓税款怎样使用、用在何处,而且公共支出也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意愿,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与享受公共物品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只有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权利,才能自觉履行其义务,从而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建立和健全税收权力监督机制,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活动的监督,规范税务管理人员的征管行为,减少腐败寻租行为。

4、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全民正确的纳税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阶段。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600美元,即将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我国的税收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没有保持一致性。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加强以依法诚信纳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收道德建设,为解决税收领域的价值冲突提供道德共识,促进税收遵从。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针对不同纳税人的行为特征,借鉴市场营销的细分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在社会中逐步确立以诚信纳税为荣、不诚信纳税为耻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同时,税务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善税收环境,使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成为一种社会主流行为。

5、税务系统要坚持服务和管理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首先税务机关要转变税务行政理念,对纳税人的管理模式要由监管为主转变为以服务为主,利用各种信息和技术手段致力于纳税人服务的改善和加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拓宽服务内容,以纳税人满意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提高行政绩效。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得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意见反应更加迅速,同时,税务机关尽量对纳税服务标准进行量化并据此对税务人员进行考核,条件成熟的话,对外公开服务评价结果,加大纳税人和社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得税务人员对政府和社会更为负责。其次税务部门应建立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税源的全方位监控,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搞好纳税户清理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下户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效能。毕业论文,税收不遵从。并聘请有经验的内部和外部成员成立管理委员会,为税务机关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欧斌.纳税人遵从度“二元”特征形成的税负差异及其治理[J].税务研究,2008(1)

2、刘东洲.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税收遵从问题[J].税务研究,2008(7)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

税收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将失去依据;税收司法也失去标准:税收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强有力的、稳定性的保障。

一、税收立法的研究历程概览

(一)税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

我国的财政法学、经济法学概念的产生和体系的建立都是19世纪以来西学东渐的结果,和国际比较,我国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则更晚。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中国对西方国家新式税收制度产生关注,尤其是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立法体系的建立,税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当进展。各种单行税法相继设立。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诉讼法的现代税法体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国学术界产生了许多或涉及或专门研究税收法律问题的论文,如《财政立法原理》(吴崇毅,1934)、《中国财政问题与立法》(曹国卿,1947)、《租税论》(晏才杰,1922)和《租税论》(周伯棣,1948)等,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诉讼法等。

(二)税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40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成为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将国有企业纳入财政分配体系,税收制度很不完善,税种单一。覆盖面窄,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研究工作受当时局限并未广泛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研究深度较为薄弱,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三)税收立法研究的发展期(1978至今)

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总体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框架,由《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约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制程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近期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进展

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学术界对税收立法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成果多集中于税收立法基本理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方面。

(一)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律主义。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的挖掘是税收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与实践。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密不可分。从1215年英国签署的《大》奠定了税收法定的思想基础开始,到1789年法国通过了《****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相关规定。经过500多年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思想成为英、美、法等三国非封建的赋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税收法定主义逐渐为各国所实践。均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之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比利时《宪法》第110条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各国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践表明税收由****课征向民主课征的转变。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金子宏(1989)指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①刘剑文(1995)认为,“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②。张守文(1996)认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

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刘修文(1999)则提出,“税收法定主义是依法治税。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不论表述方式如何不同,但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界定都是围绕“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⑤这一经典表达展开。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3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重在解决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故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只应包括实体性内容。即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等。由此来看。学术界对于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税收程序等问题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由于税收程序对征纳双方的利益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应该包括税收程序的基本面;同时税收程序的实际操作性极强。因此。其中具体问题一般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也有的学者提出,“《宪法》第五十六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分歧都是建立在“宪法中应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同一立场之上,为中国税收立法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的明确界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税法通则立法的研究现状

综观理论界对税法通则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学者们对税法通则的内容构成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一些内容本身还存在不少争议。

1.税法通则的名称争议。对于这一部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很多学者对其冠以何名称纷纷献言献策。但目前广泛见于学术着作中的名称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两种。如果冠以“税收基本法”的名称,其语义较为通俗明晰。易被大众接受,同时也可以表现出该法的宪法性质。但是有的学者则持否认态度,认为“基本法”是法理上的一种称谓,主要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命名“税收基本法”则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㈣

笔者认为。由于“基本法”内涵较广,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果使用“税收基本法”这一名称。容易造成官方用词混乱。综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有基本的、主导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被冠以“通则”用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对于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可以《税法通则》作为官方命名。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精炼明确。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选择。国内学者普遍采用比较研究法研究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综观国外税法体系大致可划分为3种模式,即“法典式”,代表国家美国;“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代表国家德国;“分散式”。代表国家中国。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倾向于选择第二种税法体系模式。对于“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又可划分为“发达式”、“较发达式”和“发展式”3种类型。学术界通过综合分析3种类型的利弊。结合国情。一致认为我国应选择“较发达式”的立法模式更为合适。税法通则的内容确定。(1)税法通则的适用范围。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包括关税在内的名称为“税”的所有收入;还是包含实质为税的各种政府收入。如收费、基金等项目。(2)税法通则的原则。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税法通则的原则应体现税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述,认为税法通则应遵循税收的基本原则。(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由于目前税法通则研究还不够成熟、完善,学术界关于如何界定税法通则与其他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税收行政法之间关系存在较多争议。(4)纳税****利保障问题。税法通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彰显民主与法制精神,但是对于如何保障纳税****利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税法通则中规定纳税****利问题,学者普遍倾向于应提供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权利,而不是简单、抽象的规定。(5)税权问题。一般来看,立法权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把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中,如果列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又该如何划分这两个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倾向于将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并且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一致认为应赋予地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需加以规范。税法通则的框架和立法步骤。税法通则的立法框架是其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不仅包含有关定位、效力、价值等抽象的立法思想,还包含税法通则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内容的逻辑排列顺序等。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草案)讨论第六稿(1997);二是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

》。对比这两份立法框架。可以反映出税法通则研究中的一些趋同与不同:相同之处在于对税法通则的定位上: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侧重于维护税收权力的有效行使,后者侧重于对纳税****利的救济、保护。随着研究的深入,后一种方案也包含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如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的探讨。

对于税法通则的立法步骤。学者们认为应分步实施。先全部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将税法通则中最基本内容列入宪法,即先立法后立宪。

(三)税收实体法立法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实体法总体架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当前税制逐渐显现其局限性。我国实体法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我国仅有30%左右的税收收入是依据法律来征收,而占据我国税收收入总量超过40%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税款。从税收收入占比角度来看,考虑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我国并未构建起“依法治税”的大框架。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立法问题备受学者们关注。

学术界对于增值税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看法较为一致,目前对我国增值税立法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其一。从法学角度考察增值税立法所应依循的法律理念与法律价值,并就这种理念与价值在“增值税法”中的适当体现给出了答案051;其二,从税制完善角度考察增值税制的立法,主要围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展开。

(四)税收程序法立法问题研究

1.税收程序法的概念。借鉴国际研究成果,对税收程序法概念的界定,我国学界多从税法体系角度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认为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及相关主体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与税收实体债务法相对称。在税法体系中居于保障地位。《税收征管法》的改革目标。我国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1992年通过)及其实施细则。尽管之后十几年间对该法律不断进行修订,但这种“管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并未发生太多变化,相对于纳税管理而言,纳税****益保护严重不足。并产生了很多问题。学者们对税收征管法导致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税收征管法应体现纳税****利。成为维护纳税****益的“税收保障法”。税收程序法的其他附属法律。学者们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仅由一个具有通则性质的税收征管法和一些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组成。税收程序法过于单调,对于税务法㈣、纳税****利保护法、税务机构组织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税收程序法并未形成一个整体框架,无法为税收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三、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评述

尽管我国对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学术研究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为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立法研究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经济学视角进一步深入探讨税收立法问题

从已有中可以看出,尽管对税收立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俯拾皆是。但多从法学视角进行探讨,就“立法”而谈“立法”。由于税收和经济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因此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的改变。因此,研究税收立法应该站在更高的视角来看问题。从一项税收政策立法对经济、社会福利的影响来考察税收立法的重要性,而并非单纯的为“立法”而“研究立法”。如果我们单纯从法理学视角去研究税收立法,很可能导致我国的税法体系在法律层面较为完善,然而税法最重要的核心——税收政策的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造成税法体系“有名无实”的怪象。依法治税的内涵不仅包含了“有法可依”,更蕴含了“有良法可依”。因此下一步学界应多从经济学视角探讨税收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等。为税收立法工作提供经济理论保障。

(二)加强税收立法问题的定量分析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税法通则;税收实体法

税收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如果没有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将失去依据;税收司法也失去标准:税收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手段就失去了强有力的、稳定性的保障。

一、税收立法的研究历程概览

(一)税收立法研究的萌芽期(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

我国的财政法学、经济法学概念的产生和体系的建立都是19世纪以来西学东渐的结果,和国际比较,我国对税收立法的关注则更晚。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中国对西方国家新式税收制度产生关注,尤其是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立法体系的建立,税收立法工作也有了相当进展。各种单行税法相继设立。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诉讼法的现代税法体系基本成型。截止1948年底,中国学术界产生了许多或涉及或专门研究税收法律问题的论文,如《财政立法原理》(吴崇毅,1934)、《中国财政问题与立法》(曹国卿,1947)、《租税论》(晏才杰,1922)和《租税论》(周伯棣,1948)等,这些研究成果多涉及税法学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诉讼法等。

(二)税收立法研究的起步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工作。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40条规定了财政税收方面的事项;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成为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税收法律。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将国有企业纳入财政分配体系,税收制度很不完善,税种单一。覆盖面窄,导致我国税收立法研究工作受当时局限并未广泛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研究深度较为薄弱,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三)税收立法研究的发展期(1978至今)

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总体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体系框架,由《个人所得税法》等3部法律、《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约30部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约50多部行政规章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构成。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制程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近期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进展

1978年以后(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学术界对税收立法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这些成果多集中于税收立法基本理论、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方面。

(一)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律主义。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的挖掘是税收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与实践。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密不可分。从1215年英国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税收法定的思想基础开始,到1789年法国通过了《****和公民权利宣言》中的相关规定。经过500多年的发展,税收法定主义思想成为英、美、法等三国非封建的赋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传播,税收法定主义逐渐为各国所实践。均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之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比利时《宪法》第110条规定“国家税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各国中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践表明税收由****课征向民主课征的转变。税收法定主义的研究成果。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认识基本一致,金子宏(1989)指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①刘剑文(1995)认为,“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②。张守文(1996)认为,“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

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刘修文(1999)则提出,“税收法定主义是依法治税。即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不论表述方式如何不同,但对税收法定主义概念的界定都是围绕“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⑤这一经典表达展开。

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3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法定主义重在解决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故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只应包括实体性内容。即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等。由此来看。学术界对于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税收程序等问题还存在异议。笔者认为,由于税收程序对征纳双方的利益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应该包括税收程序的基本面;同时税收程序的实际操作性极强。因此。其中具体问题一般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也有的学者提出,“《宪法》第五十六条既是对公民纳税义务的确认。也是对国家课税权的一种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分歧都是建立在“宪法中应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同一立场之上,为中国税收立法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为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中的明确界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税法通则立法的研究现状

综观理论界对税法通则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学者们对税法通则的内容构成研究较为深入,但对一些内容本身还存在不少争议。

1.税法通则的名称争议。对于这一部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很多学者对其冠以何名称纷纷献言献策。但目前广泛见于学术着作中的名称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法通则”两种。如果冠以“税收基本法”的名称,其语义较为通俗明晰。易被大众接受,同时也可以表现出该法的宪法性质。但是有的学者则持否认态度,认为“基本法”是法理上的一种称谓,主要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命名“税收基本法”则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㈣。

笔者认为。由于“基本法”内涵较广,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果使用“税收基本法”这一名称。容易造成官方用词混乱。综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有基本的、主导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被冠以“通则”用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此,对于税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可以《税法通则》作为官方命名。既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又符合国际惯例,并且精炼明确。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选择。国内学者普遍采用比较研究法研究税法通则的立法模式。综观国外税法体系大致可划分为3种模式,即“法典式”,代表国家美国;“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代表国家德国;“分散式”。代表国家中国。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倾向于选择第二种税法体系模式。对于“税法通则加各种单行税法”又可划分为“发达式”、“较发达式”和“发展式”3种类型。学术界通过综合分析3种类型的利弊。结合国情。一致认为我国应选择“较发达式”的立法模式更为合适。税法通则的内容确定。(1)税法通则的适用范围。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包括关税在内的名称为“税”的所有收入;还是包含实质为税的各种政府收入。如收费、基金等项目。(2)税法通则的原则。有的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税法通则的原则应体现税法的基本原则:然而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视角进行论述,认为税法通则应遵循税收的基本原则。(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由于目前税法通则研究还不够成熟、完善,学术界关于如何界定税法通则与其他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税收行政法之间关系存在较多争议。(4)纳税****利保障问题。税法通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彰显民主与法制精神,但是对于如何保障纳税****利学术界还未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税法通则中规定纳税****利问题,学者普遍倾向于应提供具体且可操作性的权利,而不是简单、抽象的规定。(5)税权问题。一般来看,立法权争论主要集中于是否把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中,如果列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立法权又该如何划分这两个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多的学者、实务工作者倾向于将税收立法权划分列入税法通则的法律文本。并且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一致认为应赋予地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需加以规范。税法通则的框架和立法步骤。税法通则的立法框架是其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不仅包含有关定位、效力、价值等抽象的立法思想,还包含税法通则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内容的逻辑排列顺序等。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草案)讨论第六稿(1997);二是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牵头起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对比这两份立法框架。可以反映出税法通则研究中的一些趋同与不同:相同之处在于对税法通则的定位上: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侧重于维护税收权力的有效行使,后者侧重于对纳税****利的救济、保护。随着研究的深入,后一种方案也包含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如对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的探讨。

对于税法通则的立法步骤。学者们认为应分步实施。先全部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将税法通则中最基本内容列入宪法,即先立法后立宪。

(三)税收实体法立法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实体法总体架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当前税制逐渐显现其局限性。我国实体法中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即我国仅有30%左右的税收收入是依据法律来征收,而占据我国税收收入总量超过40%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税款。从税收收入占比角度来看,考虑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我国并未构建起“依法治税”的大框架。因此,对于增值税的立法问题备受学者们关注。

学术界对于增值税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看法较为一致,目前对我国增值税立法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其一。从法学角度考察增值税立法所应依循的法律理念与法律价值,并就这种理念与价值在“增值税法”中的适当体现给出了答案051;其二,从税制完善角度考察增值税制的立法,主要围绕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展开。

(四)税收程序法立法问题研究

1.税收程序法的概念。借鉴国际研究成果,对税收程序法概念的界定,我国学界多从税法体系角度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认为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及相关主体程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与税收实体债务法相对称。在税法体系中居于保障地位。《税收征管法》的改革目标。我国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1992年通过)及其实施细则。尽管之后十几年间对该法律不断进行修订,但这种“管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并未发生太多变化,相对于纳税管理而言,纳税****益保护严重不足。并产生了很多问题。学者们对税收征管法导致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税收征管法应体现纳税****利。成为维护纳税****益的“税收保障法”。税收程序法的其他附属法律。学者们认为,我国税收程序法仅由一个具有通则性质的税收征管法和一些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组成。税收程序法过于单调,对于税务法㈣、纳税****利保护法、税务机构组织法等都还没有出台。税收程序法并未形成一个整体框架,无法为税收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三、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评述

尽管我国对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学术研究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为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税收立法研究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经济学视角进一步深入探讨税收立法问题

从已有中可以看出,尽管对税收立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俯拾皆是。但多从法学视角进行探讨,就“立法”而谈“立法”。由于税收和经济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因此任何一项税收政策都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的改变。因此,研究税收立法应该站在更高的视角来看问题。从一项税收政策立法对经济、社会福利的影响来考察税收立法的重要性,而并非单纯的为“立法”而“研究立法”。如果我们单纯从法理学视角去研究税收立法,很可能导致我国的税法体系在法律层面较为完善,然而税法最重要的核心——税收政策的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造成税法体系“有名无实”的怪象。依法治税的内涵不仅包含了“有法可依”,更蕴含了“有良法可依”。因此下一步学界应多从经济学视角探讨税收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等。为税收立法工作提供经济理论保障。

(二)加强税收立法问题的定量分析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7

目前,不少人认为,促使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走向服务导向的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和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事实上,注重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思想,在古典经济学的著作或其他经典著作中就有所体现。在西方:17世纪,威廉•配第(William.Petty)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便利、节省”三条标准。攸士第(Justi)提出的六项课税原则也体现了朴素的服务寓于管理中的思想。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19世纪,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Wagner)也在其代表作《财政学》等书中提出了在征管过程中要给纳税人便利的思想。20世纪60年代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地推广和应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也曾提出:税收征管体系应包括五个环节,若用“金字塔”来代表整个征管系统,纳税服务位于“金字塔”的底部,是税收征管的首要、基础环节。由此可见,纳税服务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税务机关所从事的其他征管工作,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而且纳税服务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其他征管工作的效率。在中国:古代的一些经典著作中也不乏税收管理与服务关系的论述。如《史记》记载“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在《大学衍义补》中,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

近代,严复在《原富》中提出赋税收入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这些朴素的思想不仅蕴含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也体现着税收的经济实质。在现代的学者中,如王勋、王晓非2004年提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征管效率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关系。同年,苏毓敏认为税收管理与服务其实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启动,主要是为了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税务服务由纳税人启动,主要是为满足纳税人的特定需要。但是税收管理与服务也具有很强的融合性,税务服务活动中也包含着税收管理的内容。2005年,马国强从税收遵从理论出发,阐述了税务服务存在的原因,即税务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认为税务服务只是税收管理的一部分内容,税收管理除包括提供税务服务外,还包括实施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不能把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作为税务服务。2006年,李林军从英国国内收入局引入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改进纳税服务的实例中得出:管理与服务的概念有宏观和微观、广义与狭义、抽象与具体之分。他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的“三次变脸”,即税收管理与服务走出了一条“马鞍型”变化的轨迹中汲取经验,得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就要走管理与服务并重之路。同年,王蕾指出,服务和管理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税收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广东商学院教授于海峰在广州市地税局召开的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强调,税务行政执法本身也是纳税服务的过程。暨南大学财税系教授沈肇章认为,纳税服务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行使税收管理权,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最好保护。中山大学杨卫华教授说,税务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所以在税收分配过程当中,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征税的过程是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统一的过程,管理与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2009年,霍志远、刘蕾从管理的宗旨、管理的过程和管理的内容三方面阐述了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并强调管理就是服务是一种理念,不是简单概念上的等同。管理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的两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做好服务。

二、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税务管理,通常又称为税收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行政执法管理和税收司法管理。本文所论述的税收管理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即广义的税收征管,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税务服务,又称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为指导、帮助和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服务。它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乃至纳税人的自我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则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狭义的纳税服务,即纳税服务的主体限定为税务机关。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中,可以发现税务管理和服务是税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税务管理中蕴含着税务服务的内容,管理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税务服务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由此可见,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服务对加强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遵从理论,已经为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由此也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重大税务行政改革。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或税收遵从成本)。换言之,税务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及奉行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间接地影响着征税效率。鉴此,当今世界,凡是实行由纳税人“自核制”(Selfassessment)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达到最大化,税务管理当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

三、中国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历史考察

(一)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政府直接掌控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明确处于“管理命令型”的地位。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模式也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这种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特点就表现为:一是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税款的缴纳入库等本应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纳税事宜,都由税务人员包办代替。二是税务机关遵循监督打击的思想为主。在征管过程中,几乎对所有纳税人,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总是制定各种规定和措施来防范纳税人偷逃税。这种重征管轻服务甚至无服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组织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纳税人对自己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税务机关越俎代庖、大包大揽的方式就更容易滋生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弊端,影响着中国加入全球化大潮的进程,中国“入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的入世之路充满了艰辛,可以说是黑发人等成白发人的过程。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中国当时包括征管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无法和国际接轨。因此,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提出并确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政府职能也相应地转变,即政府应该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揽格局中走出来,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宏观管理的职能。同时,在税收征管模式上也要变监督打击为管理服务,以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中国“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并在1996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纳税服务的内容非常单一,仅限于税法宣传方面,其立足点在于让纳税人知道应该怎么纳税、纳多少税、什么时间纳税等等。1997年,中国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标志是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纳税服务”正式规范到税收征管中,从而推动了纳税服务的进展。全国税务机关设置了大量的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咨询、发票领购等事项提供服务,让纳税人体会到了便利。但是中国把纳税服务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是2001年5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新《征管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也作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管理司下设了纳税服务处,这是中国第一个专司纳税服务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表明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一项行政管理工作。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并用专门的章节对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考核与监督进行了规定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税收工作的重心向纳税服务倾斜,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是新时期中国提出的最新服务理念。

四、对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再认识

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和其在中国税务实践活动中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税务管理与服务是矛盾的两方面:一是两者既相互对立,各自包含不同的内容和特征。从税收法律关系看,税务管理是税法赋予征税人即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权利,也就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的义务;而税务服务则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两者又相互统一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全过程。换句话说,只有严格管理,才能有效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规范征纳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收服务经济的目的;只有严格管理,才能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可见服务是通过管理实现的,服务是管理的目的。当然,在做好管理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满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反过来又为进一步的高效服务创造条件,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对此,笔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当前中国处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纳税服务的实质改进———依法确立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定了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侵犯。除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犯则取缔法》等都由国会颁布实施外,其他许多国家也很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诸如法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没有法律依据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美国还为纳税人详细说明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应享有的权利,并以手册的形式提供给纳税人。在英国,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内收入局办事公正、提供帮助、高效服务、严于律己等。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法律贯穿于纳税人税收经济生活的始终。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期望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订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依法监督。

(二)纳税服务的深层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北欧是世界上高税负、高福利的国家。以瑞典为例,它的高税负主要表现在高税率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的税收总负担率一直在50%左右,最高时达到70%。一般来说,瑞典人大约40%以上的收入都缴了税,而且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税收负担就更重。瑞典如此重的税负之所以能够推行,一方面是瑞典的税收使用效率高,政府能够把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税收用到刀刃上,且比纳税人使用得更有效率。这一点在瑞典民众中是深信不疑的。另一方面是瑞典的高福利。瑞典人享有“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瑞典除了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高福利外,还对失业、休假、住房、初生婴儿等进行补助,而且其福利、补助往往与个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做到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对称性。我国存在的偷逃税现象,除有管理疏漏的原因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和中国目前税务管理与服务的非平衡性分不开。因此,在今后更长的时间,中国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而不仅仅是老有所居,病有所医。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高校非税收入 管理实务 对策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9

经市局研究决定,于今天召开全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前期我市地税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深入贯彻《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意见》,围绕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今年法规工作主要任务,确保我市地税依法治税工作实现新跨越。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及政策法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2011年依法治税及政策法规工作的回顾

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深刻领会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勇于创新,大胆突破,在努力实现地税“十一五”规划良好开局和开创地税和谐发展新局面的要求下,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逐步推进我市依法治税工作。为进一步强化我局依法治税能力与水平,完善法制工作相关制度,优化税收执法内部管理结构,每项工作务求“高标准严要求”。在工作方法上坚持创新理念,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具体表现为充分发挥了法规部门的职能作用,法制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促进税收规范执法成效明显,政务公开工作屡获好评,税收调研工作成绩显著。

(一)把依法治税作为地税工作的灵魂,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治税,深化征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是地税部门必须必须长期抓好的四方面工作,也是做好新时期地税工作这篇大文章必须牢牢把握的主题。四方面的工作涵盖了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且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依法治税尤应放在首位,它是地税工作的灵魂。正是基于这么一个指导思想和工作理念。全市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才更加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具体表现在:一是依法治税工作目标明确。一年来,市局把坚持依法治税,提高收入质量,作为各级地税机关的工作目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持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搞“水份”,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征收过头税,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前些年个别地方出现的收入水份问题。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心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日益浓厚,也为地税事业的和谐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二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为纳税人创业提供阳光服务。市局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局性规划,制定下发了《市地方税务局深化政务公开开展“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开展“阳光行动”的有关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通过推行和完善“一屏、一卡,两网、两工程,三栏、三纪要,四系统”的形式,不断丰富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改进了工作作风、强化了廉政建设,打造了“阳光”地税。全市政务“阳光行动”工作得到市委、市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各兄弟单位的高度赞扬。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树立不依法减免也是收取过头税的理念,税收减免效果明显。据统计,全市地税系统2011年共减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地方税收1987万元,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收1931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减免税收56万元,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5万元,惠及下岗失业人员5400多人。四是政策法规部门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市局法制机构于2009年设立以后,非常重视政策法规队伍建设。法制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与重点税收调研课题研究,努力提高业务理论研究水平;进一步细化法制岗位职责并编入规范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市局法规科在2011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已位居前列。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省局为我市每个县(市、区)局都招收了至少一名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专职专岗)。法制力量得到充实。目前,全系统法制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基本完善,为下一步建设税收法律人才库打下良好基础。法制力量得到空前加强,将对今后市地税系统的依法治税建设以及法制工作快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夯实法制基础。

全市地税系统把完善重案审理工作机制为突破口,强化税收法制制度建设。根据全市地税系统重案审理比例与审理质量方面的不足,市局出台了《全市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有效地健全了全市重案审理机制。《办法》分别针对市、县案件稽查工作的客观实际细化了重案审理的范围与工作程序。《办法》有三特点,1)是全面性。不仅将市、县两级审理范围、标准全部细化列明,而且将审理的岗位职责、业务程序、文本体例全部作了规定。2)是可操作性强。《办法》是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的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撰写的,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岗位可以完全依据《办法》开展重案审理工作,不用再去查阅其他规定。3)是有一定的创新。在市、县两级重案审理范围及标准上做到既符合省局制定的规范化管理A类文本,又能结合实际,敢于创新,在使用作功能上敢于突破。

强化《税收规范文件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加大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工作的推动力度。各县(市、区)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明显提高,尤其是在省局法规处的多次指导下,永丰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与制定工作成绩显著,去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依据、说明及文件合法性上质量都很高。

(三)税收调研工作成效显著。今年在税收调研工作方面,主要完善了一个机制,拓展了两个平台,实现了三个确保。一个机制,即在完善税收科调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奖励办法》、《市地税系统税收调研工作管理办法》;两个平台,即在《地税》第三版开辟专门的地税调研园地及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开辟了地税调研园地栏目,为全市地税干部从事税收调研及交流提供了载体;“三个确保”,是确保圆满完成省局下达的税收科调研任务、确保完成省局目标管理考评的工作目标、确保调研质量好于上年。

2011年,全市调研作品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巨大进步,全市地税系统调研水平已迈上新台阶。2011年度共组织撰写了省局重点调研课题论文30篇,发表调研文章176篇,其中部级12篇,省级18篇。尤其是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琼同志百忙之中亲自撰写多篇论文,其中《坚持三个服务,服务三个》,在省局2011年度优秀税收科(调)研文章评比中,荣获一等奖(是市地税局成立已来,首位获得省局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的设区市局领导)。《我市旅行社行业纳税现状分析及对策》在市政府《决策参考》上发表,并获市府领导好评。基层调研人才热情也很高涨,井冈山市地税局谭钦同志,多年来始终坚持撰写业务文章,并长期保持高水准,文章大多发表在部级税收专业报(刊)。

(四)执法监督力度加大,效果明显。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近两年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非常重视。根据总局及省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市局及时布置了全市地税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并于8月7日至9月8日分别对安福、吉州、永丰、万安、峡江五个单位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地方税收执法状况实施了重点检查。9月30日对五家被检查单位分别下达了《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限期整改。今年的检查主要抓了四个方面:一是针对税收法制工作、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检查内容,细化了36个小项为必检内容。重点突出在近年来各县(市、区)局2010年开展的几项较大规模的税收清理工作上,既可达到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又可以为今后各种专项税收清理总结经验。主要检查“房屋出租”、“私人建房”等专项税收清理工作,是否按照总局与省局的有关要求执行政策,是否存在执法程序缺失,征税主体混淆现象。二是检查样本的选择方面。突出重点税源税款征收与税务管理、稽查的检查。着重检查了房地产业、采矿业等。三是检查的手段及方法上,尝试利用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平台实施检查。既加深了对征管信息系统的深入了解与学习,又能发现在新征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工作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四是在检查结果反馈方面。将13个检查指标进行横向比较,以“百分制”方式进行评比。通过相互比较来量化被检单位执法水平的高低。最后评分结果在《2011年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执法检查通报》上予以公布。由于目标明确,方法得当,评比新颖,而使我局2011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得到了省局肯定。省局领导在点评全省地税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上,认为的工作具有创新性。一年来,各县(市、区)局的执法检查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县地方税务局开展的执法检查较好地总结了当前税收征管基础上普遍存在的20个问题,同时还提出了改进建议。税收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安福县地税局能紧紧围绕市局工作思路,高度重视税收执法规范,强化征管力度,在监控重点税源,挖掘新税源,堵塞漏洞,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取得成效,私人建房税收管理取得突破;吉州区地税局高度重视抓税源管理工作,对重点税源动态跟踪管理效果明显,对饮食业、美容美发业、保健足浴行业电脑定税工作推动有力,工业园土地使用税征收有成效;永丰县地税局围绕规范执法,行政许可、执法责任岗责体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落实有力,在提高收入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万安县地税局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征管基础、基层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取得明显进步,尤其是对教育、医疗行业管理比较到位。峡江县地税局能主动培植税源,着力抓好重点税源,强化车辆税收管理,注意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培养。在税收执法检查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报备还需加强;二是税收征管工作还要抓深抓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三是要进一步抓好税源管理;四是规范实施税务稽查,既要程序合法,好要实体合法,应补则补,应罚则罚。

二、关于2012年的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任务

今年全省地税依法治税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深入贯彻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意见》,抓好“一项建设”(队伍建设),把握“三个重点”(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行执法责任制、开展税收法律救济),实现“两个提高”(地税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水平),充分发挥政策法规部门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地税依法治税工作水平。

根据省局的总体思路和地税的实际,2012年,全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的具体目标:一是地税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地税相关法律考试通过率达到98%以上;二是地税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水平稳步提升,执法准确率达到98%以上;三是通过创新方式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实现执法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四是在保持地税收入持续增长的条件下,保证地税收入质量不下降;五是通过税法宣传和行风建设,依法治税环境继续优化;六是通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使地税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全市位居前列。围绕上述目标,我们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管理规范

一是分级全面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2012年4月底前对我市地税部门制定的未明示作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我市地税系统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总局要求废除或修改与税法不合或有歧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废除税法或上一级地税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需再作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经逐级审查后需保留规范性文件在市、县两级外网公示电子文档并录入内网条法库,对经审查后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局的由原起草科室修改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重新公示并由法规科上报备案,属于县局的由县局修改后上报备案。

二是制定《市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改相应规范化文本。全面统一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各项管理,细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审核、备案、公示、清理、归档等管理。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出台的制度办法,必须合法、适当、规范,严禁超越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对于同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违规涉税文件,应向该文件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不得作为决策的依据。未经法规部门审查或者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后,制定机关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备案。市局负责对下级地税机关上报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二)全面贯彻依法治税思想,严格依法征管

1.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收入质量不下降。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禁搞“水分”,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格按收入预算级次入库税款,保证地税收入质量。强化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意识,切实落实好下岗再就业等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科学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县(市、区)局税收管理员数量占本单位人员总数60%以上。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做到周有计划、日有安排,出台全市地税系统巡查巡管制度及考核办法,按季度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进行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和通报。积极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管理软件,运用软件面达100%。

3.加强核定征收工作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行使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税款核定中的随意性现象,严格执行《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规定的评税规则、评税方法,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张榜公布、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的程序和确定定税指标、定税参数、定税系数、应纳定税额的步骤等工作要求,切实规范税款核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要按照3%的比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对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坚决纠正目前税款核定工作中的执法不严现象。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上报市局备案。

(三)加强依法决策,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1、加强涉税审批事项管理,确保权限合法、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程序完备,不超时限。

2、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省局即将下发的减免税规程,制定相应办法,修改规范化文本,对重大减免税审批、财产损失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按规定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和上报。

3、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机制,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完成省局和市局布置的政策调研工作。

4、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

(四)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法律救济工作:

1.参照征管科长征管质量查询权限,调整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征管系统查询全限,以加强事前及事中监督。

2.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检查。对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市局将下发全年检查方案,7月开展收入质量专项检查,9月对4-5个县(市)局2011年-2012年7月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不再硬性规定2次以上。各地要按照市局要求,不断规范检查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通知书、有工作底稿、有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有整改报告、有总结,有通报。要在创新检查方式和提高检查效果上下功夫。市局今年将对纳税人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工作的开展及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年度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决策、违法征管、违法检查等执法过错行为,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分别予以追究。

3.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手工考核,开展电子考核试点工作。根据规范化设置的执法岗位,全面修订制定全市地税系统执法责任制文本及考核方案,在全系统分责任单位推行执法责任制按季手工考核。选择两个县市部分执法岗位,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电子信息进行电子考核试点。

4.强化对稽查案件的执法监督

(1)重案审理:严格按《市地税系统重案审理办法》要求开展重案审理工作,确保审理比例、审理程序和质量达到要求。审理重大案件不少于全年案件10%,标准达不到审理比例的(10%),必须下调标准。县市下调标准报市局法规科备案,市局下调标准报省局法规处备案

(2)确定年度稽查案件复查方案,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工作。市稽查局负责对县(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复查案件不低于被复查单位当年结案稽查案件的5%。

5.畅通行政救济渠道,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鼓励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化解行政争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及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调查等制度,增强透明度。

(五)弘扬好的传统,高质量完成税收科调研任务

要求各县(市、区)局继续抓好税收科调研工作,充分重视课题研究与组织撰写工作,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参与撰写税收调研文章,理论结合实际,积极展开有效调查研究。要注重培养调研人才,壮大调研队伍,确保完成下达的调研任务,创新方式激励调研人员,力争写出高质量文章,多出精品。

(六)加强政策法规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工作水平

1.健全县局法制机构,充实县局法制人员。县级地税局必须设立政策法规股或法制办,与税政股合署办公,并明确一名政策法规股(法制办)领导。新进法律专业人员必须在税收法制岗工作,需下基层锻炼的需先在法规部门报到,锻炼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