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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4-01 10:06:26

税务论文

税务论文范文1

关键词:税务文化;和谐社会;法治观念;以人为本

1税务文化的内涵

德国汉堡大学比格·纳瑞教授认为:“一国特定的税收文化是与国家税务制度和税务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美国乔治·埃塞基亚和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转型国家税收文化时采用了纳瑞的定义,而且指出,税收文化反映了一国税务正式规则级次和正式规则在涉税习俗中的运用程度,包括税务法律、税务管理和纳税遵从三个部分。

国内公认的税务文化概念是:广大税务工作者在继承和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体系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的文化成果,构成一个有机的税务文化整体。

(1)物质文化,是指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为实现税收职能而进行的物质建设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它处于税务文化的最外层,表现为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征管装备、社区环境等。

(2)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主要表现形态为行为规范、行为组织和行为管理,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二层。

(3)制度文化,是指税务部门为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行政管理等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所反映出来的文化成果,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三层,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要求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新举措。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治税,赢得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认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增强新本领、开创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队伍的需要。

3当前我国税务文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1)表现形式简单化。片面理解税务文化的内涵,把税务文化建设单纯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讲座、培训等活动,使税务文化建设简单化、文体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税务文化底蕴的积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导致税务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3)具体实施表象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就是创造优美的环境,注重衣冠服饰的标准统一,设备摆放的整齐划一,使税务文化建设表象化。

(4)工作标准肤浅化。认为悬挂标语、制度上墙、成文成册就是在搞税务文化建设,没有认识到税务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总结和提炼。

(5)文化建设无用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认识到它是一种实用的管理方法;认为税务文化建设高不可攀,无从下手,敬而远之。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4.1转变观念,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前提与关键

(1)法治观念。我国社会文化底蕴深厚,最贫乏的就是法治观念,突出表现在:

①治税思想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法没有统一的宪法来源,宪法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目前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税收法律。税收立法还存在体系复杂(存在大量补充规定和修订条款)、修订频繁等问题。

②反映税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实践中是弹性易变的税收政策而非税法扮演主要的规范角色。税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税务人员滥用而成为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

③税法内容的义务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强化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但税法义务本位的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纳税人义务一直是我国税法规定的重点与核心。

(2)加强宣传,培育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

要改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有抵制情绪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重点在于宣传。

①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法普及宣传,有计划、系统地进行税收法律的培训、辅导和教育,使税法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

②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和表彰纳税先进单位,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塑造自觉、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为企业、公民提供广泛的税收法律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③加强税法教育是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学到大中专院校的正规系列教育中,充实税收基本知识,开设税法课,从基础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

(3)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严格税收立法,强化税收司法,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尽快跟上,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法体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则、税权划分、税收管辖原则、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②司法尽快强化,加强税法的刚性,税收处罚必须有足够的震慑力。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

(4)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细节上下功夫。

①在创新载体上,积极搭建、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系统、网站三个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网站服务功能,着重建设互动栏目,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参与积极性,满足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

②在创新举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设,实行税务机构“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办税服务,将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事项集中整合在纳税服务场所办理,形成“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格局,为纳税人提供快速、规范、便捷的服务。对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用、涉税核准审批等事项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服务热线的解答与实际办理时的要求必须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送税法”服务,面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及时、人性化的税法服务。开展提醒服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纳税人应办理的相关业务,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导致损失。积极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4.2在创新机制上

(1)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深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改进服务方式。一是开展问卷调查,征询纳税人的意见;二是通过纳税评估、税收审计、稽查、税源调查等,发现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三是检查自身工作表现,查找存在的错误和纰漏,加以纠正和改善,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要求。

税务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派生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在知识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迅猛成长。它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推动着经济发展,并且在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也给各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课题。

1.电子商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增长带来巨大推动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税收带来了问题。因为无论是现行的国际贸易条约,还是各国法律的现行规定都是为适应传统的有纸贸易的要求而制定的,当这些现行的条约应用于国际电子贸易时必然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协调。

第一,确定纳税主体难。电子商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网站只是中间媒介,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网上沟通好后再通过网下完成交易,税务机关难以察觉交易的发生,即使知道有交易行为发生,如果刻意隐瞒,税务机关要找到买卖双方也非常困难,大量的税款在网上交易中流失。

第二,确定税收征管对象难。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形态,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及服务之间的概念,难以确定一项收入到底是何种所得,失去了区别税收性质和税种的依据。传统的凭证是以纸质销售凭证为基础的,而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以及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使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线索。

第三,实行税收管辖权难。首先,电子商务弱化地域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是对来源于一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收权。地域管辖权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电子商务则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模糊了地域管辖权的概念。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对一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为常设机构等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这类概念。

2.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形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暂免征税的税收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因特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其非常有效的一面。此外,从美国政府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极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面。因为完全免征电子商务税的物品,无非是软件、音像制品及书籍等,而这些产品大都是美国的出口产品。这样可能导致美国一直居于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应该公平,电子商务不应免除其他交易方式负担了。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

3)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对电子商务征税大多仅处于理论阶段。不过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3,中国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交易行为是用现有税法来控制和征收,而不是设立新税,这也是国际通用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中国在电子税收方面以后的发展,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条款。在这两方面应该努力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平衡。现在虽然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也应该着手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以期面对未来我国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虽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对现行税法进行完善即可。具体措施:

第一,明确纳税主体。可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跟银行的个人帐户或企业帐户实行联网,可助于掌握纳税人是否有资金流动。

第二,明确征税对象。可发行数字化发票,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等,另外税银联网有助于了解交易的数额

税务论文范文3

一、税务筹划可以优化经济权利和利益配置,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一)税务筹划符合依法纳税

现阶段,关于税务筹划概念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必须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却是理论和实务界达成的一致共识。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法律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而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纳税人选择高税负,并不是税收的法律要求。“现代税收应该是法定税收,即税收法定主义,异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盖地,2003)。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接受的税收基本原则,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税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税种、税目、税率和税负的差异性的存在,且税法体系中税种之间具有的可替代性或互补性,使得税法本身客观上就存在可以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是鼓励企业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税务筹划强调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应享受的与纳税义务相对称的特定权利,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觉醒的标志。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宪法明确的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且它也有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一直以来,纳税人的义务是税法规范的重点和核心,我国宪法仅有的涉税条款即是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较少。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内在地决定了各经济利益主体权利和利益的配置。纳税人作为税法所要规范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并有权依据法律上的“非不允许”原则对未规定的事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税务筹划正是纳税人运用税法所赋予显形或隐形权利,通过对组织内部经济事项的事先安排和选择,实现税收减免或推迟纳税。税务筹划的实施,使纳税人掌握和行使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选择隐形权利(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实现税收法律权利的优化配置。

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而权利的顺利实施,还离不开权利主体的主动行为。“税务筹划就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盖地,2005)。可以说,税务筹划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对该权利实施。首先,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其次,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企业对税务筹划权利的行使,都有特定界限,超越了界限就成为对企业义务的践踏,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权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

(三)税务筹划保护纳税人应得利益和未来利益

任何税务筹划实施主观原因就是纳税主体自身利益的驱使,主流经济学“经济人”假定的理性体现就是在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首先就是使企业明白自身所应当承担的义务,避免企业交纳“冤枉税”。其次开展税务筹划必需建立在财务会计账证齐全、行为规范并照章纳税的基础和前提之下,这就在客观上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潜在地增加了企业的未来收益。税务筹划在经济组织运营过程中的开展,减少或推迟了企业税收支出,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可见,税务筹划保护了纳税人应得利益和未来利益。

(四)税务筹划涵养税源,体现国家利益

前已述及,税务筹划的结果使企业在减轻了税收负担的同时,又促进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调整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企业作大作强了,国家税收也势必与之同步增长。所以,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务筹划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繁荣。二、税务筹划可以促进税收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税务筹划可以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可持续发展”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通过利益安排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可以认为,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的制度安排就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安排。运用到纳税筹划中,就是当国家税法“有意引导”、“有空可钻”时,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利用税收制度提供的可能性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而现实中,一定时期的法律往往存在不合理或者诱导的地方。诚然,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不可能对征税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都作出周密而周全的规定。税法作为贯策国家权利意志的杠杆,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立法中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主要体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的税收优惠,势必造成了非完全统一的税收法制。此外税收法律制度也会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各种瑕疵,即真正的缺陷或不合理。比如,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条文的漏洞有:①税法条文过于具体,使一部分应税行为游历于税法的规定之外;②税法条文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③税法条文不一致;④税法条文不严密,可能出现滥用的嫌疑。

1.税务筹划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盲点来实现筹划的目的。税务筹划及时发现税法中不成熟的地方,在利用税法漏洞为企业谋求利益的同时,也向征税机关展示了税法的缺陷。国家立法和征税管理中应权衡利弊,有针对性地对税法显露出的缺陷通过法律程序采取一系列的修正、补充调整等改进措施,促进税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此,纳税筹划起到了健全税法的作用推动了税收法律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制度安排的经济效率。

2.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实现,取决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等,纳税人要想做到既获得税负减少的好处又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就必须谙熟并随时随地密切关注着国家的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发生变化,纳税筹划主体就应当调整相应的选择和采取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一层面上讲,税务筹划有利于推动对税收法律的掌握和实施,更好、更快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

(二)税务筹划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筹划在相当程度上运用国家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投资融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也在客观上就起到了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逐利性的特点使其向利益高的行业或部门流动,资本的流动实际上代表着其在全社会的合理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可以说税务筹划在过程上突出了纳税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使,在结果上有利于资本向效益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流动,从而实现社会资源配置达到优化,提高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可持续发展”。

三、税务筹划可以实现环境改善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从一般意义上讲,税收职能通常表现为财政收入(保证)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两个基本方面。税制结构、税收优惠对经济调节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为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进而优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与行为则是实现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牺牲后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人们的需求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冲突愈来愈明显。显然,这些冲突如果得不到稳妥有效的化解,长期积累下去加之某些偶然因素爆发,势必出现“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指对自然界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后果将不堪设想。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问题上,对环境征税作为一项显著的宏观调控工具,其作用凸现出来。庇古理论主张通过对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差)征税,来解决单纯市场调节形成的价格无法反映资源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成本。可持续发展就是要谋求使当代人满足自然需求的同时不危及后代人对需求的满足,这就要求资源的定价必须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而征税后价格能反映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这部分税收称为可持续价值。

现实生活中,税法往往对保护环境或者不破坏环境的企业、行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主张从资源密集型发展战略转向资源低耗高效的发展战略,实施生态税制,运用税制上的差异或“缺陷”,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能动地、有意识地优化调整,通过对环境损害成本对污染排放等的征税和资源开采或对原材料征收资源税或原料税,将外部性成本和可持续价值都能内部化,从而使资源密集产品或污染重的产品价格更大幅度上升,起到运用税收经济杠杆鼓励引导企业对环境的保护。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整矫正其行为,引导企业资本向这些领域流动,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创造了客观条件。因此,税务筹划过程必然涉及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了追求税赋成本的优势,必然会考虑环保投入和相关领域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来降低能耗,积极寻找替代资源,从一定程度上抵消资源产品价格的上升压力。纳税筹划在引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

总之,税务筹划的实施,其本身就是在追求和谐,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税务筹划是明智之举、文明之举、进步之举。

主要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税务论文范文4

(一)

是当“为政清廉”的税官,还是做的税痞?是摆在每个税务十邵面前必须回答的一个严肃的课题。由于道德的形成依靠于人们的内心信念,税务职业道德的讲求也须靠税务干部个人的道德修养。同时,道德不同于法律,关键在于从内到外的认同,而不是从外向内的强制,所谓“德防于将然之前,向法禁之于已然之后”。我国历史上已留传下许多优良的传统职业道德,如“清正廉明”的政德,“非诚贾不得食于贾“、”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的商德,“贫富用心皆一,贵贱使药无别”的医德等等都在现代条件下得到发扬光大。作为新提出的税务道德,如何把“以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康洁,为国聚财”转化为个体的自觉意识、心理信念,渗透到思想、情感、意志和日常买际行为之中,经过不断峋道德婚炼和.反复的自省,增强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能力,并把道德义务化为道德良心,很本问题是要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这个大题目下,要树立四个正确的观念。

一是正确的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决定着人的不同理想。毋庸伟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业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但这是鼓低的目的,更重大的意义它又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从事税务工作就耍以努力为国聚财,为促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建功立业,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理想前一途,才能坚韧不拔地发愤图弦艰苦奋斗,终身无怨无悔。

二是正确的权力观。国家赋予税务干部一定的征收权力,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了一定的实权.但我国的国家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只能用权为公而不能。我国古代“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包龙图和“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徐九经等被人传颂至今,他们尚能公正执法,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税务干部怎能滥用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呢?这是对一名税务领异干部的起码道德要求。但有个别人却是“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贪、勒、索,把党的培养、人民的信任置于脑后,哪有一点道德良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发扬“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服务精神为纳税人服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培养康洁本公的高尚情操,做一个受纳税人爱戴的“公仆”。

三是正确的义利观。“义”指人们的忍想和行为应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利”指利益、功利、名利,包括物质利益和共他利益,是义利观的亚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不讳言利,正当的利益我们要,而且还应努力争取,但决不能见利心义。少数税务干部不顾国不利益,不择手段,见利忘义、贪婪、奸诈,为了金饯和享乐出卖人格和灵魂,给税收事业造成巨大损夫。向一批优秀税务干部秉公执法,为国聚财,见不义之利坚决拒绝,对不义之财坚决拒收,以国税事业为重,展现了国税干部的应有形象,得到上级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体现了统一的义利观,是我们应当大力弘扬学习的榜样。

四是有正确的苦乐观。税务干部的苦乐现,制约着税务干部的思想和行为。苦乐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是生活消费方式我们工柞有辛苦,但也可享受到事业成功的欢乐,生活很清苦,但也有正常的物质、精神生活的快乐。但如果一味迫求享乐,热衷高消费,经常泡在餐厅、歌舞厅,麻将桌,桑拿洛之中,在财力不及的情况下,就容易发生行为,乃至陷入犯罪深渊。当然我们不是苦行僧,量入为出的合理消费是满足生存需要、发展智能所必需的,同时对攀比奢侈享受具有自制力,这才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苦乐观。

(二)

适应一定社会需要的道德观念,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的形成也依靠社会舆论的引导,必然地需要从外施以机制导向,引导、深化税务干部的道德意识。机制导向同个人修养有着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关系。机制导向包括教育机制、制度和监督机制、奖惩机制等等,处理好道德灌输的不同层次、道德教育的继承与发展、奖惩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导向等方面关系,常抓不懈,贵在坚持,重在落实,充分发挥外在机制的导向作用,使税务干部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搞好职业道德建设:一要处理好先进性与广泛性的关系。道德是有层次性的,层次性表现在道德规范设定、要求等方面承认一定的差异。我们必须于分重视大公无私、一生奉献等崇高道德情操在净化人们心灵,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等方面的巨大作用。作为税务部门的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要强调先进性和高标准,努力向孔繁森、吴天祥学习,具备很高的道德修养,但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则要从实际出发,教育他们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做泯灭良知、损人利已和违反法纪的事。并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潜移默化不断提高道德素质,成为“四有”干部。

二要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我国几千年的文明留下了丰富优良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制度四十多年的实践,又为税务部门形成优良的道德规范打下了基础。在税收征管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继承、发展优良道德规范是十分重要的。随着税收征管改革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如何做到文明征管、文明稽查、文明服务.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处理好征纳双方和内部征稽以及上下左右等各种关系,都需要依据新的情况和需要不断发展新的道德规范。

税务论文范文5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税务论文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税务论文范文7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现象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交易的空间扩大。传统的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但网络面向全球,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使异地交易与同城交易、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差无几。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它可分为三大类: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一)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订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已失去其存在意义,也使物理存在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因而引起国际避税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五)跨国电子商务的迅捷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能力。电子商务的迅捷、高效显著缩短了交易时间,进一步促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跨国公司能更轻易、更方便地将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费用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更灵活地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掩盖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各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活动状况更加难以追踪和监管,从而助长了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国际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贸易份额小,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均须通过ISP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1]陈晓红、喻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0.9.

[2]程永昌、卫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7.

[3]萧明国,计算机因特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涉外税务,1999.11.

[4]覃征、岳平、田文英编著,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

[5]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年版,2000.

[6]刘怡,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6.

[7]那力,网上贸易与税收法制,吉林大学学报,2000.2.[8]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东南学术,2000.3.[9]张贵,避税概念探析,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1.

税务论文范文8

关键词:税务筹划;利润;所得税

1固定资产方面

1.1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越大,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

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例如,假设企业有一台价值500000元的设备,残值按原价的5%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15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银行贷款利率为10%,年金现值系数是7.6061。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5%)÷15=31666.67(元)

因提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31666.67×25%×7.6061=60214.96(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10年,年金现值系数是6.1446。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5%)÷10=47500(元)

因提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47500×25%×6.1446=72967.13(元)

两种方法因提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的现值差额;

72967.13-60214.96=12752.17(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货币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考虑到这一点如上例我们所看到的,一个500000元的设备,当折旧年限由15缩短为10年时,年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现值由60214.96元增大为72967.13元,增加了12752.17元。由此可看出缩短年限对企业更为有利。

1.2固定资产残值的选择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应尽可能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前提下选择最低的。这样就可以多提折旧,多冲减税前利润,减少所得税。

2企业资金筹集方式方面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

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融资租赁、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而融资租赁优于以上几种。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3成本费用方面

3.1公益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对这种捐赠进行了限制:如捐赠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以及限定捐赠额等规定。因此,企业应严格按捐赠规定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发票,以达到抵税的效果。

3.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新税法《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而企业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将可列入业务招待费中分类很模糊的费用转为转为其他费用支出,如营业费用、办公费等名目,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同时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而不受比例的限制。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重视这方面的筹划。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所谈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企业将自己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销售给成立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当然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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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论文范文9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员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05年3月,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正式走到了税收管理的前台。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管理的关键昕在。本文拟从税收管理员制度历史发展沿革、运行现状透视的角度,对该制度提出一点建设性的思考。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提及税收管理员,不可避免地就使人联想起税收专管员.二者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但更多的是前者对后者的扬弃。

1.“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与税收专管员制度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新中国的建没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精神,我国实行的是税收专管员制,其征管模式可概括为“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体现了便利、节约、经济的原则,在短时问内聚集大量财力,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强有力地推动作用相应的,在这个征管模式下,产生了税收专管员制度:专管员对纳税人分地区地段或行业性质进行普,建立纳税人的信启、片,对纳税人的各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专管员还要辅导企业加强会计核算、了解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工商界进行税务协商等等当时,企、Ik性质单纯,纳税人数量有限,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高,国家税制简,税收法规简洁,税收专管员制度能对税源进行有效地符理,能高效征收悦款,节约了征税成本,是适应当时背景的很好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分类观点、协护税络建没、说源监控办法以及朴素的税收绛济思想等为后来的税收收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与税收管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公民法制观念的步步加强,税收专管员滥用权力、粗放管理与我国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原则越来越冲突,“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征管模式的弊病一步步地暴露出来。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的逐步到位,I997年,“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信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征管模式取代了旧的征管模式,税收征管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很长一段时间,“专管员”从人们的视野里消失了,有些地方,比如无锡,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进行了一定地探索,实行了税收稽核员制度或者相类似的制度,税收管理的重心由“在外跑企业”转移到“在家看报表”。

200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于意见》中在原先“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中加入一点“强化管理”,并正式提出“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自此,税收管理员制取代原先的税收专管员制亮相。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对比分析

1.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

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体现了“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强化税源管理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列管理原则的扬弃。《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懑循臂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专管员制度中重管户轻管事、重管轻服务的缺陷得到了纠正,另一方面,专管员制腹中分类管删、税源监控的优点得到了发扬。

二是对工作职责的扬弃。税收管理员制度将征、管、查职能分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税源监控、税政管理、发票核查、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但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了原来专管员制度中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

2.税收管理员与税收专管员的本质区别

一是制良背景不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依法治税成为我国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首要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颁布,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对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强有力的保障;“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的指导思想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思想.保证同时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宣传,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普及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建立了新型税收征纳关系,这对税收管理员实施了外部的监督,税收管理员不可能再像专管员那样权力失控。

二是经济背景不同。经济成分多样化和经济利益复杂化是影响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管理员不可能像专管员那样各税统管,而必须有分工有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税收管理员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举措。同时,面对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税收的公平、效率和稳定原则显得尤为重要,税收管理员不但要依法办税,要实现实体法上的公平效率和稳定,还要在履行程序上体现公平效率和稳定,正确处理好各方关系,协调各方利益。

三是技术背景不同。以前,专管员只要带几张卡片,一支笔就能采集到纳税人的各项资料,税源信息的整理通过手工也大都能够完成,而现在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把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资源共享、数据分析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使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可能。

三、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制度作用。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1.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涉税信息的准确性

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本上的优越性在于能对税源进行有效地控目前,税务部门所采集到的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火多为纳税人动I}1报,或者是由于纳税人对涉税信扈、慨念把握准,或者由于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类信息任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及时性上部难以保证。这些错误信息但降低了税收管理效率,更严重的是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决策。税收管理员掌握着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信启、,了解税务臀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涉税信息的变化,在人机结合的税源监控体系下,把最真的、最全的、最新的、最有用的信,自、录入电脑州络,为以后各项税收工作打下坚实的信息基础。

2.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依法治税的科学性

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治税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是依据征收if~fJ征收,根据收入完成情况对税务干部的工作进行考核。税收计划直与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啦在相应的税基和既定的税制下,对税收收入作出科学的顶测,下达指导性的税收计划。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有专人负责税源的监控,为改变以往税源监控以采集静态信息为主,以监控票单为主转为以分析动态信息为主,以深入分析、综合分析为主。税收管理员在充分了解税源信息和税基状况下,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科学的预测,为税收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使得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