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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4-06 18:34:07

专业法律论文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1

为了完善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听取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银联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意见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及《解释》的出台为有效打击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犯罪,维护金融行业安全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公安机关为加大对侵害金融行业等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相继开展了几次专项行动,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各基层办案单位存在对法律理解偏差,片面追求打处案件数量等因素,涉及信用卡类犯罪的案件立案数猛增,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司法实际中往往有矫枉过正之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结合前款规定不难理解:恶意透支是在利用自己真实身份从银行合法取得信用卡后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后拒不归还的行为。而在申领信用卡时,申领人已经与银行签署了申领信用卡协议,所以恶意透支行为首先是一种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施以刑事处罚应以确有社会危害性为限;其次,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可控行为,一是银行掌握申领人身份资料,对申领人资信考察可控,二是信用卡本身有额度限制,透支金额可控。因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应严格证据证明标准和逮捕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透支时不具有恶意,就是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作为银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其债权。所以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此种判断系审查案件的关键所在。

《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作为认定有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判断标准,分别是:一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是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是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是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然而,如果机械理解上述六项标准,尤其是第一和第六项,则几乎囊括了所有透支后无法归还信用卡的持卡者。 所以,我们还应结合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才能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持卡人透支时的资产状况。有无还款能力是通过持卡人透支时的资产状况来判断的,即持卡人是否具有可支配的用于还款的资产,如是否在银行有存款,是否有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否有可预期的债权,如果持卡人具有可实现还款的资产,则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实现债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能认定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2

一、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5日,被害人黄某在某工商银行柜员机插入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后取款,取款后离开柜员机时,忘记取回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被害人黄某取款时,在后面排队等候,等待黄某离开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走到柜员机前准备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取款时,发现无法插入银行卡,且柜员机屏幕显示取款界面,嫌疑人林某某意识到可能是前一名取款人在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于是继续利用被害人黄某的信用卡在柜员机上操作,将卡内的8000元人民币取出,随后将信用卡取出,离开柜员机,并将被害人黄某的信用卡丢弃。

二、观点与反驳

(一)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属于遗忘物,嫌疑人先侵占了被害人的信用卡,而后才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适用行为是侵占信用卡的后续行为,应当以主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的性质。

该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虽为有体物,但没有达到侵占罪的定罪标准,不能评价为侵占罪中的财物,占有信用卡也不等于占有信用卡所记载的现金,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不是嫌疑人占有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第二,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不属于遗忘物,柜员机对于被遗忘在机内的银行卡具有自动吞卡功能,这说明对于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银行柜员机具有保管功能,该卡并非出于完全失控状态,即使被害人将卡遗忘在柜员机内,该卡也属于银行保管之下的物品,而非遗忘物。第三,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对于合法占有的财物拒不返还,本案中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进行操作取款以获得现金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二)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3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06C-0078-02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学生之所以会出现在论文基础资料检索时途径过于单一的问题,一方面同他们的惰性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教师的指引和学校资源平台的不完善。我们的图书馆中专业课程图书的存量不足和网络资源平台数据的更新不及时也是制约学生资料收集的原因之一。为此,索引知识的技能培训在论文写作前是必要的,另外,还需加大学校在教学资源上的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资源平台并对学生适时免费开放。换言之,完善的“后勤”可以使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上述毕业论文写作改进对策并不能涵盖高职法律专业在这一环节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环节完善上还要付出不懈的努力,实现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需求的“无缝对接”,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4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 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 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行使的问题。从宪政实践的角度看,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限定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才能够或只允许实行司法权。同时,立法机关分享司法权也并不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破坏。①美国参议院据美国宪法规定分享了审判权。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具备调查权及准司法权, 国会在行使调查权或听证权时,可以调动警察机关、情报单位或调查局,甚至还可根据相关法律适当惩处配合意愿不足的官员或民众。②英国实现两院制和“议会至上”,贵族院实际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其议长同时是贵族院首长,首席大法官和内阁成员;而英国的法院系统由贵族院议长办公室直接管理.针对特殊的案件议会也可以直接行使审判权。③日本的国政调查权制度。所谓的国政调查权, 是两议院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为此可要求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言和记录.这种国政调查权的对象主要限于为了有效、适当地行使国会的权能而进行的必要调查.

2、关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行使。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立法机构在对司法案件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监督权时,可资借鉴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来自立法机构的监督权往往与政治责任追究相联系,二是对案件司法过程的内在机制运行则一般不予干涉。①在美国、英国和北美各州,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弹劾权。弹劾权交由国会来行使。弹劾案涉及到的都是总统、副总统、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指控的行为是对于人民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权被形容为“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由民意机构来审理既符合民主的原理,又具有足够的尊严和必要的无所偏倚。②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议会可以选出一个富有法律知识和忠诚正直的人作为国会的代表去监督所有的官员和法官,以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议会监察专员既不隶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却兼有对二者进行监督的职能.督察专员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可以对有犯罪行为的法官提起诉讼。但是,瑞典的政府组织法又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乃至议会都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也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运用。③德国的议会调查委员会。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议会的临时委员会。联邦议院可以在不依赖政府来源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委员会独立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因为调查委员会拥有准司法权,可以像法院那样强制收集证据和要求任何有关机构提供咨询。它的工作方向主要是调查未公开的丑闻,特别是与腐败有关的丑闻。这类丑闻一旦提到调查委员会上,通常就等于将其公之于众,影响到涉嫌人的政治生涯、甚至政党的利益。

3、外国的一些探索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不同国家都在根据其国情、经济、政治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各种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但无论是美国的国会行使弹劾权,还是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或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议会调查委员会,都是依据宪法建立了一套严谨、严格的程序制度,即使是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惯例采取的司法措施,也相应地要遵循固定的程序,这类常规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对于制度合理性的维护,充分显示了如何建立一种更加合理的分权体制和维护程序正义的深思熟虑,也充分考虑到如何在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之间达成一种良好的平衡。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8、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9、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10、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11、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12、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262。

14、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dffy.com/faxuejieti/zh/200402/20040227092303.htm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5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

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54]。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7

日期

学校、专业  2013年10月26日(星期六)  2013年10月27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华东师范大学

汉语言文学专业

C050114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汉语言文学专业

C050105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565)鲁迅研究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9074)十九世纪俄罗斯文学  (09071)红楼梦研究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公共关系专业

A050303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18)涉外事务管理概论  公共关系专业

B050309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务方向)

A020109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经济学专业

B020115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9091)证券经济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9092)投资银行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15)英语(二)  电子商务专业(见说明4)

A020215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专业 (见说明4)

B020216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学前教育专业

B0401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84)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881)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  (00886)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  *(00015)英语(二)

(00885)学前教育诊断与咨询  心理健康教育专业

A040109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952)心理学史  心理健康教育专业

B040110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954)现代人格心理学  *(00015)英语(二)  文化产业专业

B020155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41)国际文化贸易概论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37)民俗文化  *(00015)英语(二)  上海外国语大学

英语专业

C050207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英语专业

C050201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日语专业

C050208 (基础科段)  (00608)日本国概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日语专业

C050202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01)日语翻译

上海财经大学

会计专业 A020203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会计专业

B020204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市场营销专业 (独立本科段)

B020208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15)英语(二)  调查与分析专业 (独立本科段)

B020121 (见说明9)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15)英语(二)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 (见说明11)

A020265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 (见说明11)

B02028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专业 C030112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法律专业

C030106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78)金融法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法律专业

B030117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78)金融法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律师专业 (本科段)

C030108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78)金融法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金融管理专业 (中英合作) (见说明7)

C020116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金融管理专业 (中英合作) (见说明7)

C020120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公安管理专业

C030401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复旦大学

行政管理专业 A030301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63)管理心理学  行政管理学专业

B0303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新闻学专业

C050308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新闻学专业

C050305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

A082207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

B082208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业

A030307 (专科)  (05583)电子文件管理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63)管理心理学

计算机网络专业

B080709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计算机软件专业

B080711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370)编译技术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护理学专业

A100701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护理学专业

B1007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上海交通大学

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

A080602 (专科)  (02225)电机与拖动基础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289)企业供电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工业自动化专业

B080603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96)控制系统数字仿真  *(00015)英语(二)  计算机及应用专业

A080701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计算机及应用专业

B0807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饭店管理专业

A020211 (专科)  (00189)旅游与饭店会计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93)饭店管理概论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上海大学

秘书专业 (停考过渡)

A050102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秘书学专业 (停考过渡)

B050104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

A080301 (专科)  (02191)机械制造技术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

B0803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1847)机电一体化原理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09)机械制造装备设计  *(00015)英语(二)  档案管理专业 (停考过渡)

A060201 (专科)  (05583)电子文件管理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780)档案文献复制技术  档案学专业 (停考过渡)

B0602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金融专业

A020105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金融专业

B020106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项目管理专业

B020256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58)管理数量方法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动画专业

B080746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7189)视听语言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 A020201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

B0202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汽车运用技术专业

A081702 (专科)  (03981)汽车专业英语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78)现代汽车检测技术  (05913)汽车维修技术  物流管理专业(见说明8)

A020228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专业(见说明8)

B020229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15)英语(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见说明10)

A020231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见说明10)

B02023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15)英语(二)  民航服务与管理专业

A020160 (专科)  (04567)民航企业管理概论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569)机场服务概论  销售管理专业(见说明12)

A020313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销售管理专业(见说明12)

B020314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15)英语(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国际贸易专业 A020109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国际贸易专业

B020110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商务英语专业 (独立本科段)

B050218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5961)会展英语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中药学专业

C100803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974)中药学(一)  中药学专业

C100802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49)数理统计  *(00015)英语(二)  上海师范大学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A050406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88)设计概论  旅游管理专业 (导游方向)

A020209 (专科)  (00190)中国旅游地理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125)旅游美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旅游管理专业

B020210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97)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广告专业 (专科)

A050301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35)广告法规与管理  广告学专业

B05030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7677)广告经营学  *(00015)英语(二)

(00016)日语(二)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A020205 (专科)  (00165)劳动就业概论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63)管理心理学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B020218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5964)人事人才政策与管理实务

(05969)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  *(00015)英语(二)  小学教育专业 (独立本科段)

B040112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329)小学语文教学研究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330)小学数学教学研究  (08566)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   *(00015)英语(二)

(07688)小学班队工作原理与实践  电子政务专业(停考过渡)

A082217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电子政务专业(停考过渡)

B082218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340)网站建设与管理  *(00015)英语(二)  艺术设计专业

B050437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同济大学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

A020206 (专科)  (00122)房地产评估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6)物业管理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A080801 (专科)  (02394)房屋建筑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建筑工程专业

B080806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2446)建筑设备  *(00015)英语(二)  建筑工程管理专业

A082239 (专科)  (02394)房屋建筑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1849)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工程管理专业

B020279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22)房地产评估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76)物业管理  *(00015)英语(二)  上海开放大学

市场营销专业 A020207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会计专业 (专科)

A020203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行政管理专业 (专科)

A030301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63)管理心理学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

A030202 (专科)  (00275)社会问题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72)社会工作概论  商务管理专业(中英合作)(见说明7)

C020214 (基础科段)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商务管理专业(中英合作)(见说明7)

C020226 (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室内设计专业

A050405 (专科)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88)设计概论  室内设计专业

B050432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216)中外建筑史  *(00015)英语(二)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

A020166 (专科)  (03870)策划文案写作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872)会展营销  会展管理专业

B020180 (独立本科段)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上海商学院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 A020255 (专科)  (07990)连锁企业门店开发、营运与管理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984)商业法规  上海电机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A080744 (专科)  (01668)机床设备电气与PLC控制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395)数控机床故障诊断与维护  上海金融学院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8

一、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学专业进行专业相关法律教育的困境

1、重视不够

从2006年国家对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示范建设开始,为了区别高等职业院校与一般本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强调二者非层次的不同而是侧重点不同,在高等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中,越来越多的加入了操作课程的学时,而将很多素质培养的课程压缩甚至删减,包括专业法律课程。对课程的不重视还来自于学生,学生对课程是否重视受到学校对课程安排的影响,一般来说学生对必修课、考试课的重视程度要高于限选课、选修课、考察课等,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通过这些外在刺激调动起来。

2、总学时少

且不谈已经完全没有专业法律课程的专业,高等职业院校中一些文科专业尚保留了专业法律课程,例如:会计、营销、酒店管理等,总的学时一般在60-80之间,这样的学时数如果系统的进行法律学习是绝对不可能的,但现在相关的教材都没有进行针对的设计,仍然是以理论知识点为主线的编写,使得专业法律教育更加困难。学生难懂,老师难教。

3、学习不系统

很多专业法律学习是要在一定的基础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的,但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显然没有这个条件,例如:学习合同法、公司法要有相关的民法理念为基础。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直接就接触部门法,很多法律基础概念和理念不知道,学生学习起来更加困难,也就容易产生厌学的情绪。这对专业法律的教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相关法律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于上面提到的几点困难,笔者进行了思考,希望在现实短时间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把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律教育做得更加理想和实际。

1、重点突出而不求面面俱到

针对各个专业的职业特点,重点教授几门关联度高的法律,而不是每个专业都用一本教材一套教学方法。例如:营销专业可以重点学习合同法、企业法、竞争法;会计专业可以重点学习合同法、企业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等。当然与各种职业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应该都纳入讲授的范围。争取做到所学习的法律不仅关联度高而且能够有一定的深度,能够运用于实际的工作中,解决遇到的问题。

2、重实践而轻理论

传统的法学教育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总是从理论到实际再到理论。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学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学生理论听不懂,实际问题解决不了,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也违背课程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专业法律教育时,应当大胆的将重点转移到实际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让学生在解决一个一个问题的同时,总结法律的规定和规律。当解决的问题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虽然比较零散和不成体系,但是却能应对专业工作中的大多数问题。这也符合高等职业院校课程改革重实践的发展方向。

3、培养兴趣和自学基础

专业法律论文范文9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除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以外,我认为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是高等学校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在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推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改革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实践教学模式,取得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一、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作为一个地方性院校,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而确定的一贯办学指导思想。体现在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校进一步强化了实践育人意识,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 在我国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以成文法典教育为基础的理论教学模式始终占主导地位,对于学生应用技能的培训,一直依附于理论教学,而理论教学又是以知识点的概念分析与讲解为重点,技能训练可有可无。这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学校明确提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减少了理论教学的学时,增加了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的学分比重接近40%。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质与特色就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的训练,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教学中,对于理论法学类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学类课程,重点是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结合真实案例,强化学生案例分析技能的训练;在应用法学类课程方面,如经济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则加强课堂外综合性实践环节的安排,如诉讼程序的安排、综合技能的演练、模拟法庭的训练等,使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有尽可能多的感性认知和直接应用。 重视教学研讨,是淮阴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个特色。通过举办教学观摩与研讨,教师的思想认识更加统一,教师尽量避免从玄虚的角度进行空洞的概括,而是着眼于自己多年来从事法律教育、与社会进行法律交流的亲身体验,从立足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从事关学生素质的细小之处入手,从可操作的技能训练方面展开,对学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修养、团队精神、形体动作、形象设计、专业技能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多年来的探索,使我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标准逐步清晰,那就是:扎实的法学知识素养、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直接的司法实践体验、全面的法学技能训练、广博的文化素质积淀。与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安排紧密结合,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过程训练标准给予了基本的界定:每学期至少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审感受,至少一次深入基层的法学社会调查,至少一次学以致用的专题法律辩论,至少一次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服务,至少一次直接面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完善实践教学环节,拓宽技能训练的渠道 在学校强化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浓厚氛围下,法学专业提出了较为完备的实践教学环节规划,并在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的严谨要求、各环节递进发展、强化综合技能素质训练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形成了严格细致的实践教学体系。学院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面,通过调整人才培养计划,使专业认识实习、法学社会实践与调查、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内容,成为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每一个实践教学环节都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执行中有严格的教学日历安排,各环节结束有严格的能力素质考评标准,形成了适应学生认识发展规律的递进式实践教学特色。这种“递进式”的特色,在实施操作时表现为内容要求的递进、学生自主实施程度的递进、技能训练标准的递进。从专业的简单认识实习到模拟实训训练再到实战训练,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在内容与形式要求上,是逐步复杂化和专业化的。深刻理解“法”的涵义,本身就需要一个知识体系与层次上的循序渐进,同时在技能培训上也受制于这种知识学习进程的安排。递进式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与教学内容的基础理论、部门法知识与跨学科知识素养的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个相得益彰的认识渐进过程。 与上述递进式实践环节的安排相适应,对于各环节实践教学活动组织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专业认识实习,需要更加严密的组织安排,如安排对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状况的调查了解,旁听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等。对于模拟实训环节,其各环节的形式安排,均由学生根据所学内容自主实施,专业教师主要是对过程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及关键程序,给予概括性的指导,对于实训结果给予全面点评。而对于实战训练环节的安排,因为这种训练己经超出了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的范围,具有了涉及具体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学院要求专业教师对于参训学生必须给予个别的、深人的专业性指导。 而毕业实习环节,类似于国外大学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安排的实务训练,实际上是学生以一个“准法律人”的身份介入到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法律中介机构,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所在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实际体验实务部门的工作进程,检验自身的职业素养。通过上述各环节的递进式安排,对学生的技能训练标准逐渐加强;社会实践与调查强调更多地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问题的提出,强调结合理论学习对现实制度运作形式的直接评判,强调分析、概括、归纳思维能力的训练;模拟实训环节强调借助“模拟”,着眼“实战”,强调对法律关系的明确界定、制度条文的清晰引用等专业理论素养和法律文书的精心制作、法庭辩论技巧的熟练掌控等技能素养的训练。毕业实习实际上是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全面考察,强调对学生职业素养的全面要求,我们要求学生从纪律、着装、日常行为、语气语调等多方面细小之处入手,全面接受“指导法官”(或检察官、律师、公务员等)的各方面要求。#p#分页标题#e# 注重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训练。法学专业在毕业论文的写作方面,有着严格的过程规范要求和学术规范要求。几年来,法学专业一直将毕业论文设计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得到了学生和专家的好评。学生的强烈感受是:得到了一次严格的学术规范训练和深入的法学应用训练,这是课堂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比拟的。 三、改革实践教学内容,保证素质培养的质量 加强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以实践教学内容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的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案例教学等是近年来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和主要特色。 立足重点课程建设,建立实践教学课程样板。在法学专业申报立项的《民法学》和《经济学法》等重点课程建设中,主持人和任课教师紧密结合课堂理论教学,设计出了考察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指标考核体系。在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过程中,不仅有基础理论知识点掌握程度的训练,也有立足课程要求的专业技能的考查内容。对于课程教学的效果评估与质量监控,学院也是将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学时所占比例、学生技能训练的效果等,作为重要的指标。 借助设施完备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强化案例教学。近年来,学院加大教学设备投入,绝大多数的教室都配备了多媒体设备,为法学专业加大案例教学的内容信息,丰富教学形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也从真实的形象提示、案例事实的全面介绍、法庭审理的焦点分析、人(辩护人)的技巧运用、裁决结果的法律点评等五个环节上,强化学生对案例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辩论技巧、法官裁决等技能的培训。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我院法学专业教师克服了传统意义上“案例教学”仅仅针对消化、理解理论知识点,不着眼于技能训练的认识与做法,而是从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衔接上多作文章,从而实现了专业教学全方位强化技能训练、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改思路的转变。 四、推进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培养计划的落实 在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中,基地建设是“硬件”,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基础保证。近年来,我院基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积极寻求社会支持,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校内模拟实训基地,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训练,提供了充分的硬件支持。 在校外基地建设方面,我校近几年来与所在地区的近十多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等国家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实习业务联系。在学生实习过程中,院系通过严格的组织培训,强化纪律要求;通过系统的实习目标讲解,强化过程管理;通过严格的实习报告答辩,强化技能训练的效果。专业指导教师的全身心投入与精心组织,学生们良好的精神风貌,也赢得了实习单位的肯定,为实习基地建设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外,院系还通过与所在地区人大、政协、街道办事处、基层法庭、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稳定联系,为学生参与更多的社会实践考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学院已建立了设施完备的模拟法庭、模拟公务员考试实训中心、大学生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稳定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拥有完备设施的模拟法庭,是深得专业学生好评的技能培训中心。专业课程中的诉讼法学类课程的程序组织、庭审演练等法学专业技能的训练,都在模拟法庭内组织完成。除了硬件设施外,模拟法庭还有专门的诉讼技能培训大纲、法庭辩论指导大纲、专业能力素质考评指标体系、指导教师职责等详尽的“软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要完成对模拟法庭全程的实际操作,熟悉相关的诉讼法律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对学生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训练是直接的,同时,也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和切身的体会,从而对庭审的过程、证据运用的方法和技巧有深人的认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得更加透彻,从而达到了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学院的法律先锋社与法律援助中心,是学生以自身所学真实参与实战训练的实践教学平台,因为其特殊的社会影响,院系一方面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其中,经受实战训练,另一方面是指导,使学生的法律服务能真正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将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