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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研究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4-18 17:42:59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1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法制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2.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会计法制化意味着: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由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法治

1.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难以达到理想的法制效果。

2.从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

会计作为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与结果,是生产经营者管理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手段,是资金所有人对自有资金的运用进行把握和控制的方式。从会计发展的过程来看,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如何计量、记录经济活动是特定主体自己的事情,只是随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及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才使会计发展成一套行为规则,即制度。长期以来会计规制的目标一直是“会计法制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背景制度的变化,我们认为会计规制的目标状态由“会计法制”转为“会计法治”应属必然。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达标。会计作为联结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纽带,在产权归属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会计法制在特定时期特定的历史情况下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规则不能从根本上,具体地解决会计规制中除了法制不健全以外的其他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差、相关性低,严重失真的事实。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另一制度安排——“会计法治”。

3.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会计法治

会计法治是希望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维护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及其统一。改革使利益主体变得模糊,政策倾向不明显,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与会计法制及最终的会计法治之间形成出现瓶颈,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混乱,国家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国家宏观调控者的双重身份,在体制的转变中受到极大的损失,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成本过大。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的制度变迁尚未成功是一个原因,由于会计法制解决的是会计工作无法可依状态,而会计法治更多的是对既定经济体制下的会计行为的认可与安排。会计法治状态下,由于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水平,所以就能在总体上控制会计信息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产权数量的清晰。利用会计上的方法对产权界定、变更、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资金运动及其相关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就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需要在“会计法治”框架内予以完成的,这牵涉到会计工作的道德状态问题。这些都是会计法治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有赖于会计人员是否在会计法治的理念下,正当的使用会计的技术调整性特征。

三、我国会计法治的现状

如果把我国同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做一个横向对比就会发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并不比西方国家少,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会计法》的并不多见,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会计法,而将这些内容写入公司法或其它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会计秩序较之西方差也是事实,会计信息失真,社会上对会计造假行为人人喊打,可是,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令我们值得思考。其中固然有会计法律本身缺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说明我国会计法治工作还需要急待完善。

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二是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将会计法治分为两部分分析,其一为会计法治实质内容,即会计法的普遍性和至上性方面的,其二为会计法治形式,即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1.会计法是否具有普遍性

政府权力大于法律,那么“成文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无从谈起,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可依赖性和可预见性就会受到动摇。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政府只能担负三种角色:①“守夜人”,防止外敌入侵和保障个人安全;②“慈善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③“经济警察”,征税、预算,维护市场秩序和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的这三种角色体现在会计领域的主要表现是:

(1)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3)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会计案件进行执行、审判。

但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促使地方政府表现出权力大于法律的倾向,在审批制度下,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层层申报、审核与批准,而地方政府是审核最细的一环,但地方政府有时为多上市几家公司,经常“照顾”本地的公司,暗示、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证监会有时对地方特殊情况了解不足,较难发现公司上市申报作假的材料,使得作假者有机可乘。对于企业会计的法律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往往纵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

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一方面给那些愿意遵守会计道德的企业责任人和会计人员施加相当大的压力,因为畏惧政府权力而不得不违背法律进行会计造假,另一方面这种政府权力又为会计造假的个人提供了抗拒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因此,日前政府权力对会计活动的过度介入直接挑战了会计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法的普遍性。

2.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

法治的形式好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必须清晰、适度、公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二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分析我国会计法治形式,发现现行会计法规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会计相关法规存在一定差异,规则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

会计法律规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相关法律对公司以及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是行政责任方面处罚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在涉及处罚违规公司或个人时,到底援引哪个法律作为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就很成问题。

(2)会计法律责任的分配不明确

对于因会计造假应追究的多个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体表现在:

①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单位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但是对两者的法律责任如何具体分担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②会计法赋予财政、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使监督检查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但是对这些部门的分工缺乏明确的说明。虽然这些部门各有侧重点,但时常相互交叉,这就形成了会计领域的多头管理。

(3)会计法律责任的严厉程度不足,对广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不够

会计造假相关责任人面临的法律惩罚是构成其犯罪成本的重要变量。法律惩罚越严厉,法律的威慑作用就越强,迫使造假者越发不敢进行会计的虚假陈述来牟取暴利,相应地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越好。

处罚严厉程度较低,很难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胁作用。如《证券法》规定的对做出虚假会计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罚款为30~60万元,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追究最高为5年的刑事责任,而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相比差之甚远。

四、我国会计法治的实现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会计法治应具备以下六个前提条件:

1.建设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调整和处理会计工作与各方而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颁布的会计法律、有关会计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会计法规组成的协调一致且相互连续的有机整体。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依据其法律效力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会计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其它法律中的会计法,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等。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它是调整特定方而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下仅次于国家性会计法律。

(3)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会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从以上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来看,应当说,我国会计法律体系还是相当完整和系统的,尤其是作为基本会计法规的《会计法》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修订两次,会计法律不断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基本上使会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促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会计法治己初步具备了具有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会计法律体系的条件,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律体系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因此会计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会计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管理会计事务和企业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企业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执行有关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产权的界定关系到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企业自身产权的不清晰、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外部与政府关系的紧密必然造成会计服务对象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模糊化。

会计人员虽然是会计造假的实施者,但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接授意或强迫,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很多都受到大股东甚至是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产生会计造假冲动。因此,会计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当地政府官员可以说与会计造假都有关联,但究竟谁应负主要法律责任的判定会非常困难,而不能判断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律就会难以做到有的放矢,会计法治的也很难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会计法治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5.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

会计法治的实现必须获得会计道德的支持,如果没有会计道德水平的提高,会计法治是建立不起来的。此外,法治一个重要环节是守法。守法之于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而守法有外在守法与内在守法之分。外在守法是指法律主体迫于外在的威慑或强制而服从法律;内在守法则是指法律主体自觉认同法律而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显然,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因此,一个社会的会计道德水平越高,会计内在守法的意识就越强,建立会计法治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就越高。

6.社会舆论监督的加强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影响或监督社会的个体或群体行为。社会舆论不仅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宣传法治,促使公民知法并且自觉守法、用法的作用,且应在守法、执法、司法等法治运行环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虽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总体来说舆论的透明度仍不高。

参考文献:

[1]叶陈刚.会计道德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于玉林、李端生.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石泰峰.走出沼泽地¬¬¬——关于法治的思考[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4]李心合.会计制度的信誉基础[J].会计研究,2002(4)

[5]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3)

[6]韩传模、郝景昭.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与重塑[J].会计研究,2002(5)

[7]谢新安.论财务会计造假与打假[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2(5)

[8]刘宇.会计信息市场分析[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2(3)

[9]黄申.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探析[J].财会月刊,2000(6)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2

关键词:市场经济社会责任政府引导中介组织法制健全

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点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而企业要能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优化资源配置,从而达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而有些生产厂商或决策者在追逐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企业在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一些责任,导致企业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和短期性,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长期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一般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就企业的本质而言,它属于追求盈利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一)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

中国企业亟需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企业履行社会资源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机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推进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括而言,要做到第一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第二道德伦理的高尚追求,第三企业价值的充分体现。如果企业过分注重眼前利益,将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置于脑后,这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责无旁贷。

(二)要有对客户负责任的精神

客户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企业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但作为消费者,单个客户的能力有限,在客观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企业对客户的责任应视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第一,保障安全的责任。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要有质量保证意识。汶川大地震中,因为“汉龙希望小学”的教学楼在建造的过程中实现了工程质量的丝毫不打折,这座教学楼在强大的天灾面前巍然挺立,没有垮塌,才得以让483名学生得到成功逃生的机会。这让我们深刻领悟到:一个有良心和责任意识的企业,应该把产品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第二,使客户知情的责任。苏丹红是一种人工色素,在食品中非天然存在,有些代谢产物属于致癌物。可许多商家在逐利的过程中却抛弃了道德的底线,生产出来的食品加入了苏丹红成分。由于信息不对称,此类食品流入到市场,严重坑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苏丹红事件让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凸现出来,也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第三,保障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是企业生存的法则,客户在没有任何障碍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是对企业综合发展度的一个评价,企业要想更好地成长就得忠实于这些声音,而不是用一些欺诈的手段来蒙蔽顾客的选择,图一时之利却不能长足发展。第四,保障客户求偿的权利。这是企业勇于承担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有错必纠是一种风范和气节。承认过错才能更好地弥补,推脱责任不利于企业社会形象的树立。

(三)要有对社会负责任的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推动企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通过对社区改良计划的投资、设立奖学金以及鼓励员工参加志愿者活动以及向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来实现的。对许多企业来说,积极参与这些活动可以密切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间接地增加企业的收益。

(四)要做一些社会公益事业

企业履行一些社会公益事业是指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指通过企业自愿捐献(而不是摊派的、强制的)实现向社会的回馈。

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愿承担的。这种自觉性体现于企业领导层的新的经营理念之中。这是指,企业领导层在实践中认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企业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包括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社会环境的协调。当他们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对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就会从被动转为主动,从信念转为实践,从个人履行转为企业家群体履行,从个人自律转为企业家群体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因此,建立新的经营理念,对于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十分重要。

道德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量力而行。这里所说的量力而行,是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发展和效益始终是基础。企业经营不佳,停滞不前,甚至亏损负债,根本谈不到尽自己的社会责任,更不必说持久履行道德层次的社会责任了。

企业履行道德层次的社会责任,所需要的资金来自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企业利润分配的制度化,以及动用企业利润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程序化、规范化,是企业履行道德层次社会责任持久化的保证。上述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既能协调投资者、管理层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又能协调企业的近期发展和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的责任推进意识,加快市场经济的成熟度

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我们应该采取“政府引导、妥善应对、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策略。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在各个利益相关群体与企业自身对利润的追求之间求得平衡。这种商业中的全局观念不再仅仅以产品与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的标准,而是把企业视为社会的伙伴与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还是民间社会,都不能独自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他们必须合作,合作就必须建立相互的信任。企业不能只站在一边看着社会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合理的条件下,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解决问题。企业有这种能力,就需要与当地的社区、社会多沟通,也可以在企业里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评估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

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从政策机制上对企业形成鼓励和约束,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优惠,逐步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二)发展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社会责任感的推进

2007年1月13日,全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专业学会广东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在广州成立,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企业及早感受到了社会责任的压力,对该问题的研究和实践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倡导和推进社会责任行动中,工业协会首先要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其倡导和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能更是不可或缺。全国性工业协会和地方性工业协会都要在组织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协会宗旨,工业协会有责任引导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理念,帮助企业实施社会责任行动,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行业自律公约,推动更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布本行业企业在实施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报告;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记录、公布企业信用状况;按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则或实施细则,加强社会责任的培训工作,搭建推进社会责任的服务平台;加强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并提出有关社会责任的情况问题和政策建议。

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也可自发在民间成立一些非盈利性经济组织,把促进社会责任感的推进作为这些组织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多渠道、广宣传的形式,自觉在社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加强法制建设,夯实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企业社会责任中关于法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基础性的,这是因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纳税。企业不得欺骗、坑害客户,不得破坏环境,不得欺骗、坑害投资者,不得苛待职工等等,因为这些都是违法的。法律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条底线。如果某个企业连法律层次的社会责任都未能履行,即使自愿捐献了若干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依然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尽到社会责任的企业。

四、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意义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履行社会责任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是工业企业和工业协会实现与社会、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统一、共同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学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融入全球化经济,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形势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已逐步成为全球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球资本与产业链中重要的环节。企业要把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贡献,作为衡量品牌企业的重要标志。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是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

(三)履行社会责任对广大的工业企业都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无论是东部沿海企业还是中西部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所处的地域、行业以及规模各有差异,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不仅仅是现阶段的实际行动,而且在今后长期发展中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可以为其带来多方面的现实利益。一是减少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的声望。企业良性发展的社会链,可以降低其在社会的运营成本,同时拓宽企业的发展渠道,优化企业的发展模式,从而最终提升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企业声望得到提高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品牌附加值的提升,极大地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实现了企业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的目的。二是提高销售额和客户的回头率。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带来了客户对其产品质量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为企业实现更多的销售额,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由于产品的热销,企业可以继续扩大生产规模,从而有利于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四是更容易招募到优秀员工和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一个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对内必定会爱护自己的员工,鼓励企业员工开拓创新、大有作为,重视个人整体素质的发展,努力为员工打造好的工作环境和交流平台,从而成为人才的积聚地和吸纳场所。五是不断增加企业自身的盈利。良好的社会效益必定会促进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帮助企业谋取更多盈利,同时与企业相关人员的生活质量也将会更高。

参考文献:

[1]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企业文明网.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文章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和本质入手,介绍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并阐释它与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关联性,探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反倾销败诉的对策。

我国已经加入WTO,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却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一个障碍,致使我国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我们应认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本质和它与反倾销的关联性,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

一、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及其本质

作为反倾销的一个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又被称为“国家控制经济”、“中央计划经济”,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产品正常价值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对一般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反倾销发起国的调查机关往往以三种方法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1)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2)如国内无销售或国内市场的特殊情况或销售量较低,无法进行适当比较时,该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价格;(3)该产品在国内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但是,如果调查机关认定涉案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会引用与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而不使用该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在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中,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分别被称为“替代国”和“类比国”。

按照西方理论界的观点,之所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上述不同的做法,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资源、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货物不能自由兑换;国家垄断贸易等问题,产品价格不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但是,理论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包括美国和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对某一产业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调控,欧盟成员国中对最低薪水还有政策法规上的限制,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价格也有政策规定。而且,GATT只是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指出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严格的价格比较的时候会出现困难”,如何解决这一困难,GATT和《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更没有提出所谓的“参照国”规定。因此,这些条款只是使各缔约方建立有关“非市场经济”的实施规则有了合法化的依据,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国家贸易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的需要,确定“非市场经济”的概念,选择它们认为适当和有利的方法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问题常常引起进口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这实质上是一种歧视性做法,有违WTO公平的原则。

二、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在中国与美国1999年11月底双边签署的人世协议中规定,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在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时价格可比性”时,不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的三种计算方法,而是规定“如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同时还确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上述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这便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基本内容。尽管该条款并未确定我国内经济体制为“非市场经济”,但实质上,在技术、政策和法律层面排除中国在反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上适用WTO的普遍规则(《反倾销协定》第2条)。

按照我国人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出口企业要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或待遇,要到2016年。因此在今后近10年中,我国对外贸易仍然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国外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困扰。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关联性

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替代国”的选择具有不可预见性。使中国出口应诉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选择“替代国”方面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而应诉企业的发言权则相对较少。而且,由于“替代国”是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才确定的,出口商在进行交易之前根本不可能进行合理的价格比较分析,也就难以推测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这就使得中国出口商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就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二)选定的“替代国”往往不具有可比性。极易判定倾销成立或高估倾销幅度

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和欧盟略有不同。美国原则上选择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践中,经常被选为中国“替代国”的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等)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高出中国许多。欧盟在选择“类比国”时主要考虑该“类比国”相关行业与中国行业的可比性,同时会考虑其执法的便利性。例如,在理想的“类比国”企业拒绝合作并提供相关成本数据的情况下,欧盟就会在相同案件的涉案国家中选择一个国家作为“类比国”,从而满足其执法的便利性。因此,欧盟选择的“类比国”中曾经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企业有失公平。例如,1993年欧盟对中国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选取新加坡作为中国的“类比国”,而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多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被裁定为“倾销”,并被征收超过40%的最终反倾销税,使中国彩电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大大缩减。

(三)市场经济运作的举证要求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应诉成本

由于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首先推定中国企业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中国企业需举证证明其市场经济地位,满足美国的“六条标准”或者欧盟的“五条标准”,则要搜集大量证据资料,增加了我国企业应诉成本。

四、如何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要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引发出的对华滥用反倾销的问题,减少反倾销应诉的不利影响,需要政府和应诉企业共同努力。

(一)政府需在外交和贸易谈判中作出努力

1.在新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中主张修改关于确定倾销的可比价格的双重标准,取消有关反倾销非市场经济的相关规定。非市场经济问题来源于《GATT1947》。当时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很少,在世界经济体制中不占主导地位,大量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但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行,WTO要求所有缔约方或成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如果出口产品的价格由国家制定,该国是不允许加入WTO的。因此,非市场经济条款存在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在140多个WTO成员中,没有任何国家的国内价格完全由国家制定。但由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是美欧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一道人为障碍,消除并非易事。因此,在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我们必须加强对WTO反倾销规则的研究,出具充分理由,并联合其他深受反倾销之苦的国家,共同呼吁修改反倾销中不合理的规定。

2.我国应利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阐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情况,从贸易政策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事实上,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表现在:(1)政府管理职能更加面向为市场经济服务;(2)企业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3)生产要素主要依靠市场进行配置;(4)贸易环境进一步改善;(5)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应利用这一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充分阐述我国开放式贸易政策,让更多的国家(地区)或WTO成员充分了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从而加速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3.加大政府外交力度,通过双边谈判与多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目前,我国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大障碍是美国与欧盟,其中尤其是美国的阻挠。事实上,许多美国经济学家和经济咨询权威机构都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我们相信通过政府间的双方或多边谈判,能够改变某些偏见,获取市场经济地位。

(二)我国出口企业需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公司”地位

1.及时提供真实合格的证明材料。反倾销调查开始时,欧盟都会向申请市场经济公司地位的中国企业公布一份“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问卷”,所有应诉企业须及时递交完整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格并递交证明文件。同时,企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透露或提交必要的材料,或在提交资料时故意隐瞒关联公司情况、提交虚假的或误导的材料,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不可能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公司的认定,而且在以后的认定中也将为自己再次申请市场经济公司设置障碍,增加公司申请的难度。因此被调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一定要准确可信。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加强WTO的研究是我们成功应对挑战的前提,也是我们深化改革的一个必要条件。WTO规则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国际性法则,而是要与国内法结合起来一起考察。从法律解释的性质出发能更好地阐释WTO与国内法律制度变革的关系。成功应对WTO需要国内法与之相配。

我国在2001年正式成为了WTO成员,这意味着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更具有透明性和开放性,特别是管理市场的行政方法和法律手段要及时地作相应的配套改革。这既是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要求。从行政关系本身所固有的性质、特征和职能出发来阐释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可以更好地领会加入WTO的精神实质,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为什么市场化改革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改革,以及它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这是我们的立足点和方法论,是“源头活水”。从这个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出发,才能找到有力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去积极应对WTO的挑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使改革开放事业能够顺利进行下去,而不是被动地去应付,敷衍塞责或是不切实际地做些法律条文修改之类的官样文章。

一、WTO与行政关系

加入WTO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人甚至将它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相提并论。它所产生的影响或许是我们今天还不能完全看到的,但无疑是巨大而深远的。加入WTO之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各项进程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WTO的前身是GATF,GATF最初设立时并不是什么正式的国际组织,它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对于这些规则,我们不能按照传统的国际公法来解释,将它看做纯粹以国家为义务单位而不涉及到个人的法律,而事实上,WTO规则的许多用语是直接涉及到个人的,甚至是针对个人行为的。它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只不过实现的方式不同而已,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是通过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它理解成为国内法,认为将WTO的文字转换成国内法就具有了法律适用的所有条件。而事实上,WTO规则中的许多用语需要在WTO体系内作进一步解释,并且它与国内法的解释方法尚有相当大的差别。例如,WTO的解释受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约束,其解释方法要远比国内法来得复杂。为此,需要加紧研究WTO规则的内容和特点。

因此,在我们加入WTO之前,就应该很好地研究这种规则的特点,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熟练地操作这些规则。对于为什么要设立这些规则而不是那些规则,以及如何设立这些规则首先要领悟透彻,把握根本的原则和方法。

WTO的指导思想,就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基调,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保障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相对开放、自由发展的环境。它要求政府规则的透明化并逐步减少政府的管制,限制行政关系在市场中的存在,或者讲,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是有限的。因此,加入WTO之后首先受到冲击的还不是我们的经济组织和经济部门,而是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从2001年开始,废、改、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项(尚不包括地方行政法规),这些都是为了符合WTO规则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它提出一个实质性问题,即在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性而大量修改行政法律法规的同时,如何能使得我们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改革有一个长期的、完整的思路,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连续性,也是非常关键的,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前者。我们当然是希望二者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但是,法律关系的这种调整、变动方式,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内在地产生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这种情形是不利于改革开放的,严重时还会发生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现象。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事务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它要求成员国的行政管理方式与市场关系相容,不干预和妨碍自由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它在诸如环境、劳工、竞争等方面所设立的规则还很不完善,但是,在已有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对成员国所作的行政管理限制是非常明确的。

首先,要放松对市场的行政管理。例如,大幅度地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差别管理,实现国民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其次,要求行政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再次,要逐步减少行政管理措施,至少是在成员国加入WTO之后行政管理的措施不得增加。

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服从和服务于计划经济的,因此,市场化程度相当低,只存在于计划和行政手段延伸不到的角落,如农民的自留地、农村集贸市场以及城镇农贸市场。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市场取向的改革,1994年以后才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巩固和提高是在90年代之后才得以实现的,它意味着市场而不是政府作为资源的基本配置手段。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即在实行经济改革的同时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在起作用,因而造成既得利益集团以各种方法妨碍、阻挠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存在很多问题,反过来,也使得行政管理现象在经济事务中仍然大量存在。迄今为止,我们的市场化改革仍有许多理论难题,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确立及各自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界定。

二、行政关系与司法关系

正确地理解行政关系与市场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于理解WTO规则以及加入WTO对于我国管理关系带来的影响有着很大的意义,对于深刻体会现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内在矛盾,进一步明确改革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也是非常关键的。

要知道,我国的行政关系,以及具有行政管理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管理经济与社会所使用的基本方法是行政方法;另一方面,具体的社会实践、社会生活也十分认同这种行政方式,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司法实践,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方法反而是直接有效的。司法、立法,以及约束市场的方式都包含着相当多的行政性因素。因此,对于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行政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关系,下级机关的职能来源于上级机关授权,它隶属于上级机关,并对上级机关负责。一级行政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授权规定行事。这就决定了行政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关系的单向性。行政关系是自上而下地串联起来以实现有效控制和传递信息的目的和要求,因此,它不允许有双向权力关系的存在。在行政关系中,下级机关的任用、职能都要由上级机关指派和确认,下级机关只能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行事。因而,也就派生出了下面另外几个特点。

二是行政关系需要明确地授权。授权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这是行政关系合法性的依据。正如前面所述,行政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赋予的权力,这种单向性也就决定了它的权能只能来源于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界定权限大小、行使范围,行政机关对于其下属的任命或是离职具有决定权。这是行政高效率运行的基础,也是行政之所以有效率的关键。正因为行政关系能够促进社会的有效运行,所以,它成了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三是行政关系中下级机关的非主体性。由上级机关具体考察下级机关的职能和业绩,决定其是否留用、晋升或是降级,在这一点上,下级机关是没有任何谈判的权利的。下级机关的非主体性也是保证行政关系一体性和行政机制有效运作的重要条件。

四是解释的狭义性。解释规则的方法有很多,有文字解释、扩张解释、历史解释、经济解释等,最基本的形式为狭义解释与扩张解释。狭义解释是按照文字的一般意义所进行的解释,仅限于文字的意义,不考虑具体事实的变化或是在规则制定之时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当出现数种解释时,就选择其中最为狭义的一种解释。为什么选择这种解释方法,也是由行政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狭义解释是意义最为明确的一种解释,最不会产生争议,因此是行政关系有效运作的保障。

当然,这种解释方法也有许多弊端。由于它“咬文嚼字”,因而容易忽略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多变性,因此,用这种解释方法来应对不断变化了的现实,它的有效性就成了问题。

五是政府尽可能少地承担行政责任。从上述几个特点自然就能够推断出这个结论。首先,采取狭义解释能够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时,上级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规则是上一级机关制定的,命令也是上一级机关下达的。

因此,行政责任是不独立的,下级机关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权力相对集中。显然,司法关系与行政关系有着本质的差别。行政关系首要的条件就是保证行政的有效性,即相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并及时采取行动;而司法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保持社会公正性,平衡具体的利益关系,因而使得司法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

司法关系首先就涉及到法律解释问题。由于成文法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如果用狭义的方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势必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和利益平衡,只会出现“削足适履”式的笑话,因而产生了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专门负责法律的解释和法律规则的适用。

其次,司法系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公正,它对现有法律规则作出了灵活的解释,而对于法律规则尚未规定的内容,也要在作相应的变通后给予明确的解释(如变通解释)。

再者,就是法官判断的独立性。法官是社会结构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它不应受任何社会力量的支配,法官对自己的判决负责,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和行政关系的整体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第四,司法关系与行政关系的价值导向不同。司法关系关注的是社会公正和利益平衡,因此,它往往不像行政关系那样具有主动性,它并不是主动去干预社会事务,而是坐等当事人上门。民事纠纷中的“不告不理”制度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自己能够达成新的利益平衡,也就不需要法院来干预。

三、行政关系与市场化改革

市场经济是瞬息万变的,供需关系在不断改变,个人的预期也在不断改变,显然,单一的规则不足以应付这样一种变动的社会,这是市场关系的主要特点。如果用单一的行政关系来管理(管制)经济,就无法真正反映市场的多变性,结果是“一统就死”。但是,仅有司法关系也是不够的,正如前面所述,它往往具有消极性,即只能在市场关系出现问题时才进行干预和调整。介于二者之间的大量经济事务是自主,是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WTO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像WTO中的非歧视待遇(主要体现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它的作用也就是鼓励平等竞争,减少政府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在我国,经济事务中存在着过多、过滥的行政关系,它既是计划经济存在的产物,也是我们延续传统行政管理经验和方法的必然结果,是多年改革之后仍然没有摆脱的一个“阴影”。依据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我们将开放国内市场,或是在过渡期后开放相应的国内市场,因而将自由竞争引入了国内市场,将自身置于世界性的经济竞争环境中。对于国内的生产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场生死攸关的考验。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种竞争方式能够有效地限制,甚至消除行政干预,彻底摆脱行政关系,从而尽快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道德伦理精神法理精神

“市场经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历史形式,因而必然包含深刻的伦理精神……缺少社会精神上的支持,很难想象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文明进展能够历史的发生。”1笔者认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是一种进步的道德,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与现实相适应的道德,但其前提是此经济管事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二是超越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但反映现实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的道德。“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的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

从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及伦理精神的内涵出发,笔者认为,中国市场经济伦理精神是一种源于现实经济基础,又包含伦理精神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导向的社会利益创造精神,是个体奋斗目标与人性主体精神的结合,同时又民族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精神的有机结合。3

道德失范的本质及原因

在我国当前,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现象,那是谁之过呢?是市场经带来的吗?回答是否定的。党的十五大之后,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个体的主体意识觉醒和加强,冲破和摆脱了一些旧伦理道德观念的禁锢和束缚。人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也出现了道德规范的失序,如敲诈勒索、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以及黄赌毒沉渣泛起等社会丑恶现象。我们对这些现象必须透过问题的本质作实事求是懂得分析。

一、经济转型期的“断链”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道德问题,笔者以为其本质是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即道德演变的链条出现断裂而带来的问题。我们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或说商品经济)的转变,是一次战略性的转变,不可能一步到位,毕其功于一役。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市场规则法制不健全,成了道德的漏洞。

二、两种伦理道德的影响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庞大的伦理精神体系。但他是一种自然的伦理道德体系,即与封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我们断定,一切以往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经济状况的产物。”4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道德必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它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为此我们的经济生活不可能不受其牵制。

随着改革开放,西方伦理思想也传入我国,“拜金主义”尤为突出,同时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和平演变从某种程度上讲,确实起到了一定效果。于是,在我们一些头脑发热的人当中,认为“洋月亮都是圆的”。

三、权力的失衡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是一种契约经济,是公平的。然而在我国权力资本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权钱交易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内在诱因是官商一体化。

当然,市场经济也不是完美的,也有其缺陷。“黄金原则”导致很多人的功利价值取向萌发、加深,促使人们不折手段谋取“暗利”。这就需要我们辨证的看待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

中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

同志指出:“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5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现实,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市场经济伦理精神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社会出现的价值取向多元化现象,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强调价值导向的一元化。尤其突出的是,在西方一度流行而今衰落的“价值中立”思想,在我国还有一定的影响,它否定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价值观为指导思想,这在我们的道德建设中必须注意的一种价值倾向。为此一再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6这应该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中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精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做到价值取向多元化和价值导向一元化的结合。具体体现如下:

(一)道德层次的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结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要在全社会认真宣传和坚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崇高道德,要求一切共产党员和先进积极分子身体力行。同时在区分道德层次性是要有最底要求。道德规范体系应该说是一个阶梯体系,我们不应该片面的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要辨证的看问题。

(二)坚持“三个代表”与道德评价标准的结合。我们评价一种道德的现象丑恶时,不仅要看他是否“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代表先进的文化,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要看他所产生的道德影响,必须在道德评价中坚持历史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统一。

(三)“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为我所用”相结合。我们应当坚持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传统,与积极吸收外来优秀道德文化成果相结合。

二、市场经济伦理精神的核心和原则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是同志一再强调的,这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伦理精神深化认识的一个基本点与关键。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为人民服务在我国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党员干部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发展经济就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为人民服务就是从社会主义本质出发所必然提出来的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伦理精神的核心。我们所做的一切其落脚点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提倡为人民服务就必然强调集体主义原则。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它既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社会利益的至上性,又强调发挥个人活动的重要性;既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有强调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体的正当利益;既强调个人的所为要受集体的约束,又强调尽量发挥个人的能动性,尊重个体的尊严,发展个性,实现个体价值与主题价值的统一。

社会主义经济是道德经济,就必须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我们这里所说的原则是根本的原则,在其下还有其他的原则,诸如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等等。在时下,一些人的个人主义原则、合理利己主义原则、利己不害人原则的先后提出,否定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否定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把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从集体主义原则“转轨”到其他原则上去。

三、市场经济伦理精神与法理精神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民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2001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不可缺一,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7

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虽然起重要的基础作用,但这种调节方式或功能不是唯一的,还要辅之以法律的调节和道德的调节。“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8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市场,配置资源,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主要通过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使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保护合法行为,保证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所以,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是具有很重要的一种硬调节。

相对而言的道德调节是一种软调节。其作用主要的表现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市场进行匡正和矫治,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价值上援助,形成经济运行和道德运作的双向约束和激励的良性机制,使市场经济具有道德的价值导向。

总之,我们应当全面的认识法律与道德的作用,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统一发挥作用。在道德教育中,我们应当强调遵守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同时,我们要把重要的道德规范,尽量的纳入我们的法律只2中,纳入我们的管理体制之中,融入群众的各种守则、公约之中。

当然,本文探讨市场经济伦理精神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理论上的深化、创新,应包括我们实际生活中运用。一方面在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使人们自觉的扶正祛邪,扬善惩恶,从而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在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即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带来得社会后果进行价值评判和价值导向,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结合。为此,我们今天仍然要弘扬民族精神,崇尚共同理想,但它不是空泛的,而是通过社会个体的认同、接受、内化,渗透到个体的事业追求当中,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1、刘伟、梁钧平,《冲突与和谐的结合·经济与伦理》,北京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P27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驾御出版社,1995年版,P434。

3、余金花,《探寻中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伦理学》,2001年第5期,P4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驾御出版社,1995年版,P134。

5、6、7转载罗国杰,《建设与社会主义体系相适应的道德体系》,2001年第4期。

8、《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教育出版社,1959年版,P146。

【参考书目】

1、《罗国杰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锐生、程广云,《经济伦理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6

第一,发展市场经济中,要注重公关策略的涉外性和国际性随着涉外企业、跨国集团.跨国公司和跨国经营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生产要素的组合呈现着国际性,而且生产经营的规模与范围也极大地扩展和延伸了。有的跨闰集团、跨国公司拥有几十万乃至上百万职工,其分公司、子公司几乎通布世界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如日木的松下电器公司、美圆的可口可乐饮料公司,被称为“世界的松下”,“世界的可口可乐”。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也注重组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以参与国际竞争,进行跨国生产经管。这种规模的大企业、大集团、大公司所面临的生产经营环境和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多变,经营主体形象的策划和传播,科学地协调处理多层次、多方位的关系,已经成为经营成败的关键要素。首先在形象策划上要着眼于世界市场,面向全球,进行形象战略粤维,把本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传播出去,在国际公众的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世界大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开拓发展;在对内关系上,要处理好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的关系,上下级关系,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关系;在外邵关系上,要掌握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及不同消费者的生活风俗习惯,要处理好生产经营者与所在国、所在地域及社区的关系,处理好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在企业文化建设上,要处理好跨文化管理的问题—吸收国外企业、公司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与管理经验。这种新型关系的调整与协调,实质上是一项新型的公关策略工程。要科学有效地实施这一工程,就要注重公关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策略,只有如此,才能使自己走出国门,成功地去乏向世界大市场。

第二,要注重公关策略的社会责任、社会利益与他人利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终极目标就是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作为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同宗同源的现代公共关系,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理解有着更加广阔更加深刻的内涵。公共关系思想的精髓不仅仅注重企业和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与信,息所产出的适合市场需求的物质产品,而且更注重经营者太社会、为消费者提供、创造的精神产品—社会责任和他人利益。这种社会责任与他人利益乃是一种崇高的社会文化道德精品。

今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远远比不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我词新型企业家争创一流精神产品的公共关系恩想策略,已经放射、出夺目的光彩。开创我国社会主义企业成立公关部先河的广州白云山制药厂厂长贝兆汉,1991年在香港访问时从电视上看到广州暴雨成灾,一位五保户的房子漏水,他立即拿起电话,责令厂公关部携带白云山生产的防水材料赶赴这位五保户家中修理房屋。广东电视合等新闻单位对此及时作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该厂公关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到香港出差,看到一位孤寡老人生病无人管,他立即打回电报,药厂当即派医生将药送到老人家中,老人热泪盈框地拉着送药人的手说:“还是社会主义中国好。香港时报发表文章赞扬说:“白云山,自云山,爱心满人间。”这正是白云人立足时代的高度,胸怀社会责任和消费者利益所创造的独具特色的时代精神。这一种精神已命一位职工的心中深深地扎寸根,开了花。在这种精神主导下,到处留下了白云山医疗服务队的足迹,他们为群众义务治病,为敬老院、孤儿院免费送药。也正.是这种精神,赋予了白云山滚滚不尽的活力源泉。

今天,不管情况发生什么变化,不管在什么样的国度里,注重社会责任“和他人利益都是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品质,也是现代公共关系的本质持征。在国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厌恶、痛恨起那种冷酷无情的“拜金主义气“金钱万能”的“利我主义”的价值观。美国经过反思后提出对国民进行“利他主义”教育,世界著名学府—一美国的西点军校学习中国的雷锋;日本也在进行“以自己的劳动为大家创造幸福生活”的教育。这也告诉我们,在当今大市场经济时代,我们的企业家、经营者既要生产一流的物质产品,又要生产出一流的精神产品,中国才能纳入世界经济体系,增强竞争能力。因而,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注重社会责任、社会利益与他人利益策略是至关重要的。第三,要注重社会组织形康的智力策划。

公共关系观念的深层涵义,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与方式,或成为人们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合作的桥梁,还在于怎样从更高层次之更广博的时空进行组织形象的智力策划。

随着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机制的转轨变型,以推销产品为潜在内容的宣传性公关开始走俏,这是公共实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水平上。我们应当站在适应现时代商品经济发展、把组织形象推向世界市场的战略高度,对公共关系做出这样的认识和期望: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公共关系应体现出一种高层次的形象策划策略—企业整体形象的塑造,这在国际上称“CI”策划。当今时代,哪一个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在消费者心中具有最大的信服力,哪个企业就拥有最可靠的市场和最强盛的生命力。

因此,任何一位精明的企业家、经营家都把“cI’’智力策划视为重大经营战略,由此展开了一场智力策划大战,被称为“智力制胜”的时代。一位日本公关专家将现代公关归纳为“两袋论”,即如何用自己的脑袋去打开别人的钱袋。智力策划是别具力量的,它不取决于地位、权势以及财力大小,只要有高超的理性与智慧,即可呼风唤雨、点石成金,创造出令人瞪目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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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依法理财;内在要求;制度环境;制度构建

直观地理解,依法理财就是国家的财政活动必须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而随意运用公共权力从事财政活动。国家的财政活动按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以满足社会的大多数人对财政活动的要求,这是依法理财的最基本要义,但不是依法理财的全部涵义。由于财政活动的特殊性,即既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活动,按非市场的意志和规则办事,又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是一种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因此,财政分配活动必须体现出作为上层建筑的活动对它的要求,又要体现出作为经济分配活动,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特征和要求。

一、依法理财兴起的原因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通常国家是高于社会的,这表现在国家的很多特权以及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等方面,但国家为什么在财政活动中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并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合法性的内在要求

所谓合法性,就是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合乎正义公理性。国家的合法性是国家存在的最大、最高理由,它经常与社会正义、社会公理相联系,也是社会公众检验和接受其国家存在合理与否的最根本尺度。国家的一切活动,从其根本意义上讲,都是为维护其合法性而展开的。由于判断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尺度掌握在社会公众的手中而不是国家手中,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要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外在强制变成国家承担大部分公共职责的内在要求,也为国家不断地改进工作效率,甚至推行某些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提供了最好的注解。

同样,作为财政活动的主体,国家在从事相关的财政活动时也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对财政活动的要求――依法理财。因为首先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就是要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因而在财政分配的过程中,公众的合法财产不受来自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既是依法理财的基本准则,也是保持国家的合法性的表现;其次,国家还要保护公众的合法财产不受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破坏,为此国家自身就必须要依法办事;第三,财政分配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物质利益的分割,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其对合法性的影响尤为直接和明显。

就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对财政分配活动也有许多期望和要求,最为根本的则是希望国家的财政活动能依照法律办事,体现出他们的意志。为此,社会公众也有各种不同的评判标准,如国家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办公条件,公共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等等。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充分性,由于“搭便车”心理的影响,由于监督权力与监督机会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布的差异,以及由于监督成本的巨大,广大的社会公众难以对国家的财政行为进行多方面的监督。但最方便、最需要他们监督的就是财政的收支行为,尤其是财政收入行为,因为财政收支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故此他们对此非常敏感,同时也成为他们检验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好和最直接的工具。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说,国家为了争取其合法性的持久存在,就必须进行依法理财。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民主的成熟

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关系的不断延伸,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从参与自由的市场交换中取得了巨大利益,他们的经济力量不断增大,对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的影响力也不断加大。这些市场主体也成为维护市场制度与市场机制的中坚力量,他们所掌握的强大的经济力量为此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同时,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又唤起了他们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意识。经济上的可能与政治意识的转变,促使新兴的市场力量通过妥协或斗争,最终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夺取到自己的手中,并通过设立自己的代议机构――议会来实施对国家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国家的立法权实现的,即议会制定的法律对整个国家都有效,使国家的行为体现出社会大多数公众的意志。这些市场力量首先开展的活动(甚至是斗争)便是获得国家财政权的根本性控制,使国家的财政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结果则是符合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的财政权力被掌握到议会的手中,并建立起相应的财政政治程序,从而置国家的财政活动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欧美等资产阶级国家大抵都是这样走过的。

(三)财政分配的特殊性

与其它分配方式及分配制度不同的是:财政分配遵循的基本上是非市场的特征,即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另外,财政收入过程及支出过程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所谓财政分配的不对称性是指从收入过程来看,是价值单方面的转移,表现为社会产品的价值从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手中单方面让渡到政府手中,政府取得收入不需要向市场主体付出任何报酬。从支出过程来看,财政分配除了要提供公共商品与服务以外,还要实行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帮助社会弱者,这就是财政非市场特征的最集中表现,即负税人与受益人常常不一致,社会主体在财政分配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的。同时,财政的收入过程与支出过程也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收与支的时间、数量以及所信奉的某些准则与机制方面差异较大。

由于财政分配的这种特殊性,使财政的风险加大。这种不断加大的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第一,在收入过程中,由于价值单方面从社会转移到政府手中时,政府只需要付出较少的征管成本,致使政府产生出无限扩大收入规模的内在冲动和机制,同时也可能导致政府规模的膨胀和资源的浪费;第二,在支出过程中,政府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组织支出,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公共商品的消费需求可能得不到满足;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在收入和支出过程中,信息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是不对称的,社会公众不知道他们所需的公共商品的成本真正是多少,也不知道公共部门的总规模应是多大,因而不知道自己所应承担的公共商品与服务的成本为多少,更不知道政府是否按最大效率原则安排支出,期间有无财政舞弊现象(吴俊培,1996)。这样可能使政府的财政行为完全违背社会公众的意愿,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第四,由于存在着“搭便车”及其它消极心理,部分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更助长了政府的随意性;第五,政府在收支过程中所恃的是公共权力,对于单个人或单个组织而言,这种公共权力之强大不可抵挡,因而难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

二、依法理财的制度环境

(一)民主与法制环境

在良好的民主条件下,可以形成良好的政治通道。这种政治通道可以使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可以使社会公众寻找出正确与顺畅的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意志的途径和方式,克服和减少理财的盲目性。更为重要的是,在良好的民主条件下,有利于利益集团与组织的形成,使市民社会得以良好地构建。在市民社会条件下,社会公众不仅可以充分地表达其思想与意志,而且可以保持稳固而又健康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市民社会有无数个利益集团,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博弈,并通过对权力机关的影响,使权力机关的立法更多地体现民意。而且权力机关因为有强大的社会组织的支持,可以更加有效地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约束和监督。另外,由于国家拥有公共权力,市民社会则拥有众多的集体权力,这些集体权力的联合也可以较好地制衡国家的公共权力,从而有效地防止因国家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而使公众利益受损。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依法理财而言,则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对于财政司法而言,一方主体是政府,如何保证司法机关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环境的优良与否,这一点已成为共识。另外,良好的法制也有利于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没有财产权利,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语)。在经济制度与社会意识都承认私人产权存在的合理性并用法制来加以保护的条件下,有利于激起社会公众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来调动自己各方面的潜力,社会主体也只有依赖于对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才能行使其它的相关权力,包括对国家财政行为的监督与检验,从而促使国家在依法理财的框架之下,从事财政活动。

(二)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的定位

尽管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并不象这两个名词那样清晰可辨,但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基本的定位还是可行的,即社会主体(各种市场力量)主要承担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任务,是主要的物质产品生产者,而国家则主要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与不足,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并负责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样一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与被统治、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的、相互缔约的关系,即国家为市场服务,市场为国家提供经济支持,两者为此而进行交换。由于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市场主体的意志也就成为制约和影响国家活动的重要准则(当然国家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这样就为置国家的财政活动于市场意志的控制之下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相反,如果生产物质财富的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国家,则国家的意志就会变成具有决定性地位的社会意志,这样就无法保证国家的财政活动体现出社会公众的要求,因为,国家自己要求自己守法是难以想象的。

(三)文化与意识形态环境

所谓文化环境,就是有一种开放的文化氛围,使人们可以自由地比较和吸收不同的文化思想,使之能容纳世界各国的先进的财政思想,并用这些先进的财政思想来充实和改造国家与社会成员的财政头脑。意识形态环境则主要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不存在等级观念和意识,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市场的缺陷需要国家弥补,同样国家的缺陷也需要市场修正,因此,国家与市场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谁也没有绝对的优势和特权。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个体的自由与权利的意识和观念有足够的地位,个体从事市场活动是以人为本,国家的所有活动最终也要服务于这个目标。对于国家而言,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需要国家能真正还政于民,正确地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把自己看成是民众的主宰而看成是“公仆”,真正认识到谁养活谁的问题。站在这个角度来说,依法理财不仅仅是一个制度与法规的问题,更是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

三、依法理财在我国如何实现

(一)依法理财与财政权威

至此,我们尚未认识的一个问题是依法理财是否会削弱政府部门的财政权威?这两者是否存在着矛盾?

从形式上看,依法理财会削弱政府的财政权威,而实际上依法理财不仅不会削弱财政权威,而且会加强财政的权威。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财政的权威必须是很大的,这是因为财政分配具有特殊性,如果没有强大的权威,则难以使国家履行其正常职能,所以,作为一种集体理性的结果,社会公众授予了财政分配主体很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可以保证财政分配部门足以控制和掌握财政局面,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但是,由于存在这样一种暴力潜能,财政分配主体就有可能超越民众的授权范围,随意支配财政权威,从而给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正是站在这种角度,才提出依法理财。所以依法理财要控制的不是正常的财政权威的运用,而是要反对不正常的财政权威的运用。

在实施依法理财的条件下,社会公众的意志在国家的财政活动中得到体现,在客观上减少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矛盾,而且在公众意志的支持之下,财政分配活动有了合法化的基础,国家就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公正、严格地立法、执法和司法,以维护财政法的尊严,表现和运用财政权威。同时,国家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式上是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实际上则是社会整体与个体、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矛盾,这种背景无疑也壮大了国家的财政权威。因此,财政的权威是来自于对法的运用的权威和垄断性,来自于对法的支持下的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

(二)依法理财在我国如何实践

通过上文对依法理财的相关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依法理财的实践主要是制度构建问题,这就需要随改革的实践逐步推进与完善。限于篇幅,本文在此只提出原则性的构想。

第一,促进立法机关民主与科学立法的建设。在相关的财政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学家与财政专家的作用,使财政法制建设始终处于民主与科学的框架内。对于国家预算的审核与通过,应充分运用人大代表质询制度,使人大代表对国家预算和重大收支项目的来龙去脉都清清楚楚,同时强化人大对政府财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加强国家决算的审计。

第二,重点加强财政执行过程中的法制建设,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严格限定在财政法制、尤其是国家预算的范围内,严格控制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防止对公共权力的肢解和分散,打击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我国目前在财政执行过程中的许多无序化都与此问题有关,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关键是税权划分、税种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解决好这些问题必定会使我国财政法制化水平向前大大推进。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要在财政司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独立司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结果要保证使其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同时要严防打击报复,尤其是在市场主体作为受害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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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监管制度的演化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证券监管奉行的是“监管机构评审为本”的许可审核制度,由各州根据所谓的“蓝天法案”进行实质性审查,自行处理许可或不许可市场主体的业务申请。“蓝天”法案的用意是保障投资者免受各种骗人的投资计划所蒙蔽。据说,这一法案名称源于“禁止将蓝天作为建筑用地出售”判例。然而,这种监管方式实际未能阻止大量本质上属于诈骗的招股计划。

在1929年股灾后,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29日的立法演讲中倡导建立以披露为本的监管体系,他这样说:“联邦政府当然不能够也不应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引致人们认为联邦政府认同或保证有关的新发行证券稳健可靠,或其价值将可维持,或其所代表资产将能够赚取利润。然而,我们有责任坚决要求所有在美国州际商业环境发售的新证券,均向投资公众提供广泛且全面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关乎该次发行的重要信息。”

这一建议是在“买者自负”的古老法则之上,增加了“卖方也要自己负责”,即将披露全部真相的责任完全交由卖方承担,以促进市场诚实地进行证券交易,重建投资者信心。1933年通过的所谓的“证券真相法案”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由许可制转向了注册制。

二、美国注册制监管机制

1933年通过的“证券真相法案”建立了注册制监管体系架构中的一个支柱,即制定披露信息的格式,指出发行人必须披露信息。而且这些披露项目须以规范的表格的形式出现,随着1970年代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EDAGR)的采用,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规范化。

1933年证券法的另一个支柱,在于把披露全部事实真相的责任放在证券卖方身上。法案第11条明确指出:“凡购入已注册证券而其后蒙受亏损的人士,如发现下列的情况,即可对有关发行人、其董事、签署注册报表的高级人员、包销商、会计师以及其它名列报表上的专业人士提出:

“注册报表中任何部分(在该部分已经生效后)载有关于某项重要事实的不确陈述,或没有说明一项必须在该报表中应加以说明以使报表中的陈述不致误导的重要事实。”

在实际执行时,这条法例的后半部(即不得遗漏任何会影响完整理解之事实的责任)被证明是最严格的规定。面对根据第11条采取的法律行动时,被告只能以“已做出应尽的努力(DueDiligence)”作为主要的免责抗辩理由;不过,这项理由却不适用于发行人。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设立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负责审阅注册报表,但其审核重点只在确保报表披露所有应披露的项目。SEC不会“审准”有关报表而仅是“宣布”该注册报表正式生效。至于发行人招股后所作的披露,SEC也只是选择性审阅。通常SEC不会就发行人其后的披露提供意见,坚持由发行人自己决定、自己负责。发行人进行首次公开招股后,SEC的角色基本上就只是在维持秩序,由场内的发行人与投资者自行“讨价还价”。

不过,SEC在审阅信息披露中仍拥有重大的权力,它将大量审查信息披露文件作为日常工作,从中主动发现信息披露违法,为信息披露处罚的有效性提供保障。SEC的听证和调查,可以推迟公司注册表生效的时间;只要有足够理由,SEC可以通过法庭程序,从法院申请禁止令,终止注册表的效力,公司因此将不得发行股票,当然,公司也有上诉的权利。在出现违规行为时,SEC可以没收充公违例者的收益,撤销有关交易;也可以上诉到至法院追究对发行人和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或禁止或终止相关人士担任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行政人员;更严重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此外,SEC拥有行政纠正权力,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透过内部法院制度,自行委任行政法法官审理个案,其中包括有权向证券专业人士课以罚款、对触犯美国证券法例的事情颁布“终止及停止”禁令,以及撤销专业人士如会计师的专业资格。

由此可见,美式的披露为本监管制度不仅包含披露内容的详细规定,更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以确保发行人切实遵守有关规定。

在SEC和1933年证券交易法第11条赋予的私人诉讼这两种执行机制至于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强弱悬殊的问题(大部分发行人都比一般投资者财雄势大)又如何解决?这种对等关系依赖于美国司法制度赋予个人诉讼者的权利:一般公民可提出集体诉讼(ClassActions),以及美国律师接受胜诉后分取原诉人赔偿作为律师费的惯例(ContingencyFees)[1]。

除了SEC和个人投资者外,美国市场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的顺利运作,还要依靠第三个“执行制裁者”——市场本身。在披露要求向来严格的市场,发行人的披露稍有不足,即会受到投资分析员口诛笔伐(在一个允许做空的市场上专业研究员的数量常是衡量市场成熟程度的标志),投资者也会抛售股份以示“惩罚”。实证研究发现,在美国市场,一家企业的披露水平与其资金成本有着负面相关性。

究竟美国的监管制度是否完全以披露为本?在联邦层面,大致是如此。但在州的层面,个别州仍保留本身的“蓝天”法例,以规范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与此同时,各交易所亦有种种关乎质和量的严格规定,以便将它们认为不适宜在当地市场上市的发行人拒之门外[2]。因此,美国监管制度的基础可说是披露为本,但在此之上却同时附有重要的监管机构评审元素。

三、美国式注册制监管制度的缺点

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也存在缺点。首先,它依赖诉讼行动,由于它的运作有赖于市场间接的行动(即要由个别人士采取行动而非由监管机构直接界入),因此,一些缺乏机制支持这些间接行动的市场,就未必能采用美国式的披露为本监管制度。其次,美国式的监管制度高度依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及集体诉讼和胜诉收费的机制。发展中国家未必拥有这些条件。再次,披露为本的制度会产生繁多的信息披露,可能令一般投资者难以应付和理解。最后,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容易招来很多不必要的诉讼。

[1]诉讼费用一直是循司法途径追讨证券赔偿的一大障碍。例如,在英式制度下,原诉人事先须支付律师费,同时如果一旦败诉,更要承担与讼人的所有法律开支,这对原诉人是双重打击。相反,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原诉人毋须事先付款,败诉时也不必承担与讼人的费用。原诉人提出的成本最多只是自己的时间心力,所有费用皆由其代表律师承担。而原诉人律师可在胜诉后,在所获赔偿中收回律师费。因此,要实行这种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律师行是否愿意投资于一些可能延宕多时、最后亦有机会无疾而终的个案。

市场经济研究论文范文9

关键词: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观、新内涵

新内涵之一:商业关系中的道德

商业关系,从广义上讲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供给和需求,以及与这些环节相联系的交通、旅游、邮电通讯、食宿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事业。如果在上述这些方面叠加上一定的“不道德行为”,那顾客最终享受到的只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和糟糕的服务,甚至给顾客造成难以承受的灾难。因此,商业关系中的逆德涉及到千家万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关系中的一个最重要方面。

商业关系中的道德的核心是质量,从一定意义上讲商业道德实际上就是质量道德,其卜包括商品的质彭、服务的质量以及服务态度的质量等等,涵盖了商业关系中所有的职业道德。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大重要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必然生作用,那些不讲质量道德的人们最终也逃脱不掉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自食其果。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质量道德的形成是平行的。

新内涵之二:金融关系中的道德

金融关系,即一与货币流通以及银行信贷有关的一切活动。这些话动主要是通过银行业务来实现的,如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国内汇兑往来以及贴现市场、证券市场活动等等,都是金融活动。银行既是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济组织。它发放的是贷款而不是财政拨款,信贷资金的部分来源是各种存款,的提取,更无力发放新的贷款,银行的职能和信贷资金的作用都无法实现。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关系中的道德的核心是信誉,金融道德实际上就是信誉道德。金融关系中的各方只有真正建立起信誉道德,整个社会的金融关系才能理顺。否则,会造成合同和契约形同虚设,金融关系的各方同时连锁受损的恶性循环,致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正常的经济活动难以开展。

新内涵之三:雇佣关系中的道德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做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必要补充的私营企业、中外合营和外资独营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其生产经营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的道德的核心是责任和义务,雇佣关系的双方应提高责任心和义务感,这种责任心和义务感的提高,一方面要靠个人自身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和在经济活动中利害关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逐步提高。雇佣关系的双方只有从责任和义务的道德标准自觉自我约束,才能建立起稳固的、相互信任的雇佣关系。

新内涵之四:环保道德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然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放在首位。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我国人l:J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科学水平不高,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薄弱,因而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显得极为重要。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认为,环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它不同于国有资产,从真正意义上讲,它才是为全休人民所有的,它为全体人民提供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如果没有清沾的空气、水,则无一例外地全体人民受损。环境的破坏意味着环境这一特殊资产流失,进而也意味着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在流失。对此,他给出两个数学公式清楚地表明其内在关系: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名义国民生产总值一环境资产流失;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二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十环境资产增值。显然,环境资产流失越多,实际国民生产总值获取就越小。反之,治理环境污染就等于增加环境资产,也意味着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我们必须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如果发展中不注意环境保护,等到生态环境破坏了以后再来治理和恢复,那就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可是我们现在有的人却不重视环保工作,不讲环保道德,有的地方经济建设项目是上去了,表现出得益于一时,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是严重的环境破坏。一份来自国家环保局的报告,这样描述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状。以大气污染为例,一九九五年全国城市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浓度,北方城市环境382ug/耐左右,南方城市平均242呢/耐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6任一90嗯/耐的重的10个城市之列。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不到1%。人们需要知道:在经济增长的名义下,我们失掉了什么?从中我们应如何认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笔者认为,越是发展经济,越要注意保护环境,培养良好的环保道德。否则,造成的恶果最终将制约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在某一天早上反过来回报给人类本身以灾难。

环保道德的核心是经济的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为当前经济发展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新内涵之五:公益和互助道德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所谓互助是指互相帮助。推行公益和互助道德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承认人们的能力差异,承认人们合理劳动而获得不均等的财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社会卜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民的需要,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反对两极分化,在肯定合理竞争的前提下提倡全社会共同富裕。鞭挞“为富不标准;参加全球大气监测的北京、沈阳、西安、上海、广州五个城市的总悬浮微粒指标均属世界尘污染最严仁”,提倡“富而乐道”。“道德的原则是幸福,但幸福不是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幸福,而是分布在各个人身上的……幸福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或是各个方面的”((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32页)。因此,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标准应体现在他对社会的贡献,在他正当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忘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能够扶危济困,助人为乐,帮助他人共同发展。由此可见,公益和互助道德的核心是以人民为本的价值观,其价值取向就是社会、集体、他人、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公益和互助道德的形成要依靠“共同富裕”的思想教育和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精神的培养。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公益和互助道德的形成已有相当的基础。近几年来,为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发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精神的新人新事层出不穷,而且涉及面广,不仅包括各类团体及个人,而且包括海外侨胞,“希望工程”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

新内涵之六:文化市场中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