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问题与对策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6-04 09:21:15

问题与对策论文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依法行政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仍需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科学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法 对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 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 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2.2 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苦干支综合行政执法队,此后再考虑建立若干个行政业务审批局和一个综合执法局,进而人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开来,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 2.3 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为此,一是要确立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大监督法规,使监督内容、程序及后果明确清晰,便于操作,有效落实。二是要加大其他外部监督的力度。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 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在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的基础上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要使执法人员知道如何执法,怎样执法。四是赏罚分明、奖优罚劣,建立竞争机制。通过多种监督,及时地发现执法人员的问题,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让违规的执法人员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的执法人员以表彰奖励。 2.4 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机关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实现。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使其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思想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二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科学有效的培训。要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在全国或全省范围设立若干所专业的院校,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问题。要科学地安排培训内容。对执法人员区分层次,安排不同层次的学习内容。要使培训制度化。凡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地参加培训,不参加培训,不能上岗工作、不能晋升职务、不能参加评先选优。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四要完善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2

【关键词】基层依法行政问题对策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也是建设“法治杭州”和“生活品质之城”的关键环节。本文拟就当前基层依法行政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杭州”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把政治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市委作出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就是具体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市政府作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是建设“法治杭州”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各级政府与行政机关都要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确保建设“法治杭州”目标的实现。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行政权的行使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建设“法治政府”就有了基本保证;如果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杭州”的根本保证。

2、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杭州”的关键。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管理活动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行政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它的活跃程度与国家事务的千头万绪成正比,社会复杂性为行政权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最容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政府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秩序规范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使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落实和普遍遵守,有助于树起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只有首先实现行政法制化,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才能促进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遵守,才能为构建“和谐杭州”营造良好地法治氛围。

3、依法行政是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基本保证。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是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与城市相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相对集中,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市农村居民生活品质相对低下。建设“生活品质之城”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品质、文化生活品质、政治生活品质、社会生活品质、环境生活品质,重要的是如何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处在行政管理的最前沿,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其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关系到市场秩序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该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落脚点,以法治建设为手段,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积极打造法治政府。同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注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注重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在行政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依靠政策,而且注重依靠法制,依法办事;广开行政救济渠道,一些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得到及时补救。通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得到良好的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公开、公平、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依法办事、会依法办事、能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实现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成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20多年的依法行政实践,历经了以依法“治事”为中心的起步阶段,以事后的行政权力监督与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发展阶段,强调全方位规范、制约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全面推进阶段,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较好发展势头。

1、依法行政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已成为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2、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依法行政得到快速推进。国务院1999年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号召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依法行政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系统规划了我国未来10年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蓝图,也为推进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随着纲要的实施,依法行政更加规范,更具新的特点。

3、行政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区、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法制工作不断完善。政府法制机构从无到有,并逐步充实人员,行政法制工作渐入正轨,在进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开展行政复议、进行执法质量评估、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依法行政实践成效明显。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所提高,并逐步强调决策程序、决策责任。行政执法积极探索新思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办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执法绩效得到明显改善。行政复议的监督救济作用得到发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再鲜见。依法行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并逐渐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消极障碍

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当前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1、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要求与依法行政的时效性规定存在不适应。行政效率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和度量,既是行政管理的起点和归宿,又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层次、环节和程序之中。由于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经常处于行政工作的一线和前沿,必然将行政效率置于优先位置,在行政管理中试图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行政效果。而基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和扩张有可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之考虑,立法者往往更侧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而赋予行政相对人较长的时间以寻求司法救济。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更将其扩大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由此可见,政府机关追求的行政效率与法律法规确定的时效和期限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比如每年计划生育检查、卫生模范城创建等等突击活动,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从效率性考虑,总是期望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其他工作。一旦少数有履行能力的群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虽然可以下达处理决定限期履行,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义务人既可以在3个月届满的最后一天履行义务,亦可以在此之间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监督程序。这样,政府一方面要投入人力、物力、精力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对这些群众的工作“搁浅”,不但影响工作进度,而且导致其他群众攀比观望,增加工作难度。所以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总感觉到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约束羁绊太多,不越法律的“雷池”难以达到工作的目的。

2、承担任务的繁重性与法律赋予其手段的匮乏性存在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赋予县(区)政府10项职权,但县(区)政府事实上管理的内容和范围要比上述规定大的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职权行使“虚化”和“悬空”。现代法治以弘扬人的主体自由和理性力量为价值取向,它体现的是理性原则下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一致,对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权威性的认同和服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少数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往往强调自身权利而缺乏积极的守法精神,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想规范而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对有些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处于不管则失职、欲管又无权、管了即侵权的尴尬境地。例如对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农民娴熟于心,基层政府稍有“越位”,就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而对于计划生育、兴修水利等应尽义务,少行政相对人则千方百计以种种理由进行规避。但由于一些法律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致使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造成处置上的失范。与此同时,由于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承担的大量工作任务没有法定的手段和权利相伴随,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也是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容易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3、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政府职能的定位存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执法和管理,而不是搞形象工程和干预经济,作为基层政府尤其如此。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基层政府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还没有全方位的准确定位和把握,越权侵权现象偶有发生。比如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往往抱着快速发展地方经济的“良苦用心”,片面追求规模效应。由于市场信息与农民的产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因而以市场为导向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捉摸性,一旦判断失灵,便导致产、销脱节的情况,这种侵犯农民经营自的行为一旦被,就必然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基层政府往往把自己的权力向下延伸,过度干预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村级事务的管理等活动,分割了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4、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畅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造成工作难协调。由于有的法律、法规不够严密,加上机构设置过多,致使很多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交叉。有利的事,几个部门争着管,麻烦的事,部门之间踢皮球,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造成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叫苦不迭。二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使政府对部门的管理难到位。作为一级政府本应拥有完整的职能部门,然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却把省级以下政府的管理职能支解,这样造成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部门鞭长莫及管不到,当地政府对其又管不了,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三是强制执法难,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告知管理相对人后,管理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主动履行的,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案件小而散,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少,往往顾不过来,即使一些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达到强制执行的应有效果,反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使依法行政陷入尴尬境地。

5、依法行政的要求与少数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存在不适应。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行政干部抓经济发展和增长GDP的管理方式得心应手,而对依法行政则感到无所适从,对依法行政认识基本上仍停留在将法律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尚未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不仅是要依法去管理社会,而且管理者自身也应守法,特别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在下达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要求更是知之甚少,结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例如:一些地方在下达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或送达后没有依法填写送达回执;也有一些地方在下达处理决定时,凭印象、经验办事,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还有一些地方在行政处罚罚没款没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等等。

6、监督制约不力与有权必有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虽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不够系统,可操作性也差。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对行政管理人员监督的渠道很多,有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层级监督、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但是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力度仍没有达到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没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又没有责任权利相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责难处理追究的现象。我市2004年至2006年间,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共410件[区、县(市)政府41件,所属行政机关342件,乡镇政府27件],撤销16件,变更3件,确认违法1件;基层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共577件[区、县(市)政府62件,所属行政机关470件,乡镇政府45件],撤销30件,变更5件,限期履行职责5件,其他73件。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撤销等应负法律责任的案件比例虽然不高,但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

(三)推进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官本位观念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主观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高度官僚集权制度,使人们形成了牢固的权力本位观念,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还在影响我们。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强调的是集中集权,使有些领导干部过分夸大了手中的权力,“官大一级压死人”,谁职位高、谁说了算已习以为常,民主的氛围、法治的氛围比较薄弱。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里,法制逐步建立和完善。1997年党的十五大,果断地作出了依法治国战略决策。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载入了我国的宪法,变成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党的十六大又明确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由此我国开始走上了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但是走上法制轨道并不等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就得到了落实,但权力唯上、官本位观念作为一种传统的专制力量仍在钳制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行动的现象不可能得到完全根除。特别是少数基层领导,官本位意识还比较浓厚,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盲目行政,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现象屡见不鲜。可以说,目前还是一个“人治”与法治二者兼有、二者并用的环境。法治取代“人治”还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导致依法行政举步维艰,阻力较大。

2、体制缺陷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客观原因。一是党委与政府职责分工不明。党委及其部门参与行政管理和执法、出台涉及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文件,一旦出了问题,而党委内部没有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法律程序,群众要找政府去解决,政府及其部门没有复议党委及其部门行为的职能,司法部门也没有讼诉党委及其部门的法律规定。其结果是问题难以解决,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如音像市场管理,各级出台文件要求由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具休管理,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变成了党委部门的职责,给依法行政带来了新的职责不清。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普遍。如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由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而很多农药又属化学危险物品,商贸业行政部门依照《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也要进行管理。于是,两个部门各按各的要求行使管理权,经常出现你发证我处罚、我发证你处罚的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管理体制不颇,职能分工不明。四是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难于协调与监督。作为基层一级政府理应成为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其辖区的行政执法状况承担主要责任。现实中垂直管理部门之间、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基层政府就难于协调和监督,这无疑给基层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增加难度和压力。

3、法治意识薄弱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的内在因素。法治意识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和方法,树立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的高低对依法行政能否得到实施起着关键作用。树立法治意识实质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律至上”的观念,即以法律作为行为活动的最高标准,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然而,不少基层领导对法治的作用感悟不大,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怀着矛盾心态,对上觉得少了民主少了法治,对下觉得多讲民主、多讲依法是自找麻烦,烦琐哲学,甚至觉得用法治解决问题不如用人治解决问题管用、有效,因而容易发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动摇,抱怨群众不懂法、不守法。说到底基层的唯权唯上独尊和民主氛围不浓是阻碍依法行政的关键因素。

4、监督机制滞后是导致依法行政难的外部因素。历史经验表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在基本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能否实现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就成为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基层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例如,监督主体虽然众多,但因分工不明、权限不清,容易导致监督“空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行政监督的乏力。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层级监督的主体、程序、方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形式作出规定,单靠行政复议的事后监督却消除不了因违法行政而带来的“昂贵”成本。因此,基层一切行政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个人的素质和自我法律意识,使依法行政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三、促进和完善基层依法行政的对策措施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学会法律思维。思想解放是社会变革的前提,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我们每一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敬法精神、奉法观念和法律思维,必须按照法律的逻辑去观察、分析、解决一切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要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只有使权力得到制约,才能推行依法行政。三是树立“权利保护”的观念,要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四是要树立责任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任理念。要做到这几点,必须实现四个转变。第一,要从“人治”的桎锢中解脱出来,转变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法治”是进步的思想,是时代精神,是政治文明的表现。党和国家作出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划时代性的决策,我们就要在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指导下坚决走建设“法治杭州”之路。第二、要从“法律治民”思想向“法律主要是治官”思想转变。“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基本价值、主要作用是依法“治权”,即依法“治官”,就是制约和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不滥用不异化,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力,保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权益最大化。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领导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第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要从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作为掌管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基层领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首先转变。如果基层领导和管理执法者是法盲、半法盲,如果视法律如儿戏,如果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把法律当手电筒只照他人不照自己,再多再多好的法律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也将被破坏,再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再好的社会秩序也会被破坏。因此,基层领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有依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着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才能在建设“法治杭州”的实践中大有作为。第四,要从一般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要转变政府职能,主要是用法律法规来限制、约束、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管理行政事务很多,千家万户,千头万绪,政治、经济、文化、生产、生活无所不管。管好这些繁多的社会事务,仅靠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显然不能奏效,特别是现代社会,必须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管理。一是各级政府必须认真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其熟练的掌握行政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素质,转变思想、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各级政府领导和行政机关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治理不作为和乱作为;三是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基本准则意识,即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坚持行政合理性原则,坚持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坚持行政高效便民原则,坚持行政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行政权责统一原则;四是要强化民主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单纯的行政命令是与法制相违背的行为,优越的社会主义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还要靠法制来保障,要努力做到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基层领导和行政机关必须强化民主意识,才能很好的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是要树立“有限意识”。“有限权力”、“有限政府”意识是法治观念的核心。法治必须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从治民向治官转变。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法治的关键在于限制政府权力,树立“有限意识”,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六是要树立程序意识,执行法律程序,各执法主体合理分工、互相制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不执行和乱执行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就会发生偏差和错误。

2、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只有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才能有效地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行政效益和行政质量。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只有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制订出切合实际、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避免决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他们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因此,只靠少数人主观判断、凭经验决策的传统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真正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广纳民言,通过各种途径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使公众明确决策意图,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如有些地方将旧城改造规划方案进行现场明示,对公共产品价格举行听证会,重大项目决策向专家咨询等,都有利于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

3、要理顺行政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为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种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政府、行政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层层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配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该逐步加紧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建立民主、公正、法治、服务的公共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民主、法治、科学、高效的现代目标。

4、要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实施行政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深化政务公开,一方面要扩大公开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增加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财政收支、重大工程建设等作为政务公开的必备内容,以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针对“弱监督、虚监督、无法监督”问题,在现有监督体制、机制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做到:一是政府行政行为要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政府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政协、各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认真查处。二是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基层政府要强化对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防止和消除、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考核成绩除了要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外,还要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和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三是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机关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等规定,加大监察力度,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等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认真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严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进行。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3

一、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理论体系不完善

纵观10年来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历程,研究的深度、广度和西方现代职业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若干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的界定和分门别类的研究,完善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西方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缺乏完善的理论体系,人云亦云,在多篇研究中,在同一层次上阐述同一个问题,并不罕见。例如,关于行为导向教学方法的研究,很多文章介绍其内涵和几种典型的教学方法,论述的深浅程度基本一致,没有新意。②对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中普遍运用的典型教学方法研究力度不够,单纯就一种方法进行研究,缺乏系统的归类、比较、,虽然强调了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但忽视了综合性和互补性。③某些基本概念认识模糊,甚至出现歧义。例如关于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概念认识不清,在一些研究文献中可见将教学模式混同为教学方法的现象。

(二)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结构体系亟待健全

我国现代意义的职业教育起步已有20多年,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多方的探索,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分类体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分类依据不够科学。合理的分类是构建、完善教学方法体系的基础。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分类注重教学外部形态和知识的呈现形式,忽视了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的关系,也忽视了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教育对象是教学方法选择的基本标准,选择教学方法必须考虑教育对象,包括教育对象的规模、参与程度等等。(2)内部的教学方法没有及时更新,尤其是从国外引进的新的教学方法没能有机地融入我国职业教育方法体系之中,教学方法的显得陈旧。教学方法分类体系是否科学,直接制约着教师对教学方法选择的行为,也即教师能否正确选择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教学方法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程度。

(三)教学方法改革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近年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专业建设、课程结构体系建设以及教材建设等方面都有长足进展。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相继颁布了统一的专业目录或指导性的专业目录。近年教育部建构了中等职业学校新的课程结构体系,将传统的三段式课程结构模式,变成模块化课程结构,增强了职业教育课程结构的柔性化,同时编写了相应的教材,改变了按原有学科体系构建教材的定势,实现了教材内容体系综合化、模块化。相对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进展很慢,在全国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的行动,各级各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学校生存与的短期利益,把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方面,从而忽视了对教学方法改革的人力、财力的投入,因此,教学方法改革长期以来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而日常的教学方法改革往往是任课教师自发地进行摸索,进行局部、点滴的方法革新,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四)我国职业教育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制约了教学方法的改革

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受普通教育,主要采用传递─接受教学模式,教师的职能是“传道授业解惑”,而其他类型的教学模式都是辅助的,教师是主角,学生是配角,颠倒了现代教育理念中的师生关系。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内核是强调学生的中心地位,教师的作用是指挥、引导、协调。职业教育套用普通教育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很难出现突破性进展。教学模式不改变,新的教学方法难以实施。

(五)传统的教学组织形式制约了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

我国职业教育大多是由普通教育改制而来,城市与县级职教中心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主体,这些学校一般是由城镇或的普通中学转制而来,而高等职业学校多是“三改一补”或是普通高等院校的二级学院、职教系。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载体具有明显的普通教育的特性,教学组织形式主要延续普通教育的模式,采取班级授课制,以课堂教学为主体,而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适宜采用协作教学、现场教学、能力分组制、开放教学等组织形式。

(六)现行的升学制度影响了职业教育学方法的改革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采取高考制,而且近年中等职业教育就业困难,学生、家长、学校都把焦点集中到了升学率上。“3+X”或“3+综合”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文化基础和专业理论知识,技能考核只是附加项目。高考的方向、模式制约了职业教育教学的运用。为了提高升学率,怎么考,就怎么讲;考什么,就讲什么。如果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把以知识教育为主转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轨道,将会导致学生整体成绩下降,学校升学率降低,这样不仅影响学校的生存,也影响学生的前途。基于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招生高考制的实施,任何一所职业学校也不敢放手大胆地对传统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彻底的革新,只能在实践教学等环节进行局部的试验,以渗透新的教学理念。

(七)现有职业教育师资素质难以适应新的教学方法

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存在如下弱点,阻碍新的教学方法的实施:①我国职教师资队伍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经过系统、严格的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理论与技能水平没有达到要求,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不是经过严格的考核,而只是经过常规的认证。②专业课教师双师素质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而且在日常教学工作的运行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实践能力低,实践课教师专业理论水平不高。教师智能结构单一,难以全面实施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常常是一体化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例如行为导向教学法既教理论,又教技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同一个过程展开。

(八)学科本位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制约了新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实施

教学方法指向特定的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所制约。教育的价值观决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目标的确定,与此同时也就决定了教学方法的选择。此外,教学内容及教材与教学方法是统一的,方法总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总是方法化的。我国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没有完全摆脱学科体系。中等职业学校尽管改革力度较大,但在课程内容构建以及整体结构上仍然带有学科课程模式的基本特征,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基本是本科课程的压缩,课程改革没有明显的进展。学科体系的课程与教材往往只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在思想观念上就给新教学法的引进带来很大的障碍。从学生的角度来说,在知识结构和学习能力上普遍缺乏对新教学法的适应;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实施新教学法需要应付两种不同的课程体系,这确实是一件相当吃力的工作。

二、职业教学改革对策

(一)加强,构建完善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理论研究体系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支稳定的研究队伍,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展开全方位的研究与探讨,从理论到实践,从微观到宏观展开深入研究,完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研究的理论体系,依据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及时更新研究,拓展研究领域,使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材建设的新成果能够在优化的教学过程中得以巩固。另外,我国有着悠久的教学理论研究,从春秋战国到两汉,以至唐宋,出现了许多知名教育家和享誉中外的教育理论家,研究中应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财富,并注意将这些理论与从国外引进的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论体系结合起来,构建符合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际需要的教学理论体系。

(二)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分类,完善教学方法体系

职业教育教学方法重新分类的依据要突出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教育类型的特殊性。职业教育以传授技术为主,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是教学的核心环节,知识传授以必须够用为原则;学科教育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以传授系统的学科知识为主要目标,而实践教学主要目的是验证理论。不同的教育类型需要建构不同性质的教学方法分类体系。职业教育方法分类要充分考虑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方法应该占有突出重要的位置;学科教育教学方法应突出知识传授教学方法的重要地位。(2)教育对象的特殊性。职业教育的教育对象一般动手能力强,形象思维比较发达,而且兴趣广泛,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参与某个项目实施的全部过程;普通教育的学生理性思维能力较强,专注于书本知识的,以被动接受学科知识为主,因此,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应该比普通教育更为丰富多彩,更为灵活多样,以适合职业教育学生群体的特殊性。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对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进行监控和统筹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尽早把教学方法改革同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一同纳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轨道,充分重视教学方法的创新,为改革试点提供倾斜政策,鼓励在教学中运用新方法。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和组织,开发研制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把教学方法改革纳入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轨道,巩固和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应该突出两点:①提高教师素质,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责任感以及执教的基本技能、技巧。参照国外的做法,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外聘的兼职教师等必须经过一年以上严格的专业训练,系统地学习教育学、心,并经过统一的考核才能够上岗。②职业学校的教师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验,并且在日后的教学工作中,还要定期到、公司进行一段时间的锻炼,永远保持与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发达国家职业院校一般不直接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择教师,都是选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到学校任教。我国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教师除外),一般都直接来自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教师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在教学中自由地运用各种新的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五)构建教育立交桥,改变原有的职业教育升学考试制度

改革教学方法也要建立在改革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基础之上,逐渐取消高考制,实行开放制或证书制,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上述两种入学制度,宽进严出,比如英国的开发大学、美国的社区学院等。实行开放制或证书制,教师不再为应付高考而集中全部精力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也会从枯燥的课本中走出来,拓宽学习的空间,丰富学习内涵,教师将集中更多的精力选择先进的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技巧。

(六)转变传统的办学形式,创造适宜运用新的教学方法的教学环境

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建立在整体办学形式转变的基础之上,因为教学方法的运用与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模式的构建、教学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存在于同一统一体内部。职业教育应尽早建构模块化的课程结构,转变传递─接受教学模式以及传统的班级授课制,为学生创造丰富多彩的学习空间,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模式,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走出课堂,转变师生角色,为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创造有利的教学环境。比如,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典型的教学方法是项目教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书本知识教育,摆脱书本、课堂的制约,学生自由分组、合作在教师指导下共同实施某个项目,小组成员团结、协作,师生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教师是指导者、协调者,整个教学活动学生都是处于积极参与状态,而不是被动的接收。因此,实施行为导向教学方法原有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模式、教学组织形式等都需要发生结构的性的转变,否则难以运行。

教学方法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教学的其他环节构成了相辅相成的整体,相互制约,相互。所以教学方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教学方法体系的建立不单是教学论自身的,而是需要牵动教育教学的整体。

[1]邢辉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职教论坛,2001,(9).

[2]吕永贵.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体系的构建.职业技术教育,2000,(22).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4

摘 要:近年以来,受国家外贸宏观调控限制政策出台的影响,加工贸易进出口形势更加严峻,将在分析铜业概况和政策限制的基础上,研究其原因、影响,进而提出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铜工业;加工贸易;政策限制 1 铜工业概况  中国铜工业主要从事的是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我国国内八大铜冶炼商为: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云南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和烟台鹏晖铜业公司,他们同时是中国主要的铜精矿进口商,也是中国铜冶炼厂采购小组CSPT的成员。 全球铜资源分布极不均衡,铜矿储量约87%分布在十个主要国家当中,其中智利储量就占据全球储量的近1/3。我国进口的铜精矿主要来自蒙古、南美和澳洲等铜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 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铜消费国。预计2007年消费量将达到450万吨,其中国内阴极铜生产可达到260万吨以上,而其中依靠国产铜精矿生产的只有不到80万吨,其余的铜原料大部分依靠进口。 2006年黄石市进出口贸易总值达10.33亿美元,位居湖北省第二,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3.2%,其中进口贸易达6.3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翻一番,出口额达3.98亿美元,同比增长三成。黄石进出口贸易主要以矿产品为主,占到了55%以上,其中又以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从智利进口铜精矿和新冶钢从智利进口铁矿砂为主。 根据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计划科了解到的情况,冶炼厂阴极铜生产备料来源比例大体如下:10%自给;30%国内购买;60%进口。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海关统计,2006年湖北省共进口铜精矿26.77万吨,价值4.54亿美元;进口企业高度集中,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一枝独秀:2006年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共进口铜精矿26.43万吨,同比下降10.89%,价值4.5亿美元,同比上升62.83%,分别占湖北省全省进口总量和总价值的98.7%和99.1%。2002-2011年,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是全省进口铜精矿的唯一企业。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进口铜精矿,经冶炼生产出阴极铜,通过质量认证体系验证合格,再经由其子公司——上海金兆外贸有限公司出口到伦敦交易。实质上,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从事的就是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从中赚取加工费——铜精矿供货商向冶炼厂支付的费用,是冶炼厂利润的主要来源。 然而近年来,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却步履维艰。一方面,由于伦敦铜价大幅度上涨,导致冶炼产能增长的速度高于矿山增长的速度,2006年国际铜精矿市场开始由供应过剩走向短缺,致使进口铜精矿的加工费用不断下滑。另一方面,国家限制政策的接连出台对冶炼行业产生一定的冲击,使中国铜冶炼行业加工贸易遭遇政策冷气流。 2 国家政策 (1)出口方面: 2011年1月1日起,一般贸易下阴极铜出口退说率由原来的7%下调为5%,并征收5%出口关税;2006年4月10日起,一般贸易下阴极铜出口关税由5%上调至10%;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阴极铜出口退税;2006年11月1日起,铜、电解铝等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2007年1月1日起,《2007年关税实施方案》正式实施,铜产品出口税率再次调整。 (2)进口方面: 200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铜精矿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007年1月1日起,同产品进口税率再次调高。 (3)加工贸易方面: 2005年底,八部委下发通知,已将进口废铜或者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范围;2006年1月1日起,取消了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2006年11月22日起,不再办理阴极铜出口加工手续。 3 问题分析 通过案例描述部分我们知道国家政策限制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我国国内铜产品需求量高,国内市场优先满足。我国是世界第一大铜消费国,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国内市场的供给,主要用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国内经济。 铜工业自身的问题。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大而不强,科技 含量不高,企业多停留在初级产品的浅层次加工上,这不利于我国铜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政府必须出台限制政策督促此类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第二,环保需要。铜业属高耗能,高污染及资源类产业,尤其是前述加工贸易,其过度发展会带来很大的负外部性,增加社会成本,政府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考虑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第三,国家财政状况。我们知道出口退税依赖于政府的财政状况。近几年国家连续运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致使财政赤字上升,这时,取消铜加贸出口退税也成为改善财政收支状况的需要。 国家出台的限制政策对铜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概括如下: 正面影响: (1)有利于促进铜业结构调整。国家限制的低层次加工贸易会迫使铜业加工贸易向高科技.纵深加工方向发展,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就提出了延长产业链和深加工的发展战略。 (2)有利于推动铜冶炼行业的科技创新和节能降耗,铜业若不及时革新,就会陷在政策限制的泥潭里。国家政策从某种程度上说是铜业进行革新的动力。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投入十几亿新换了三号五号转炉,并将拆除落后的反射炉,引进先进的爱莎炉。 负面影响: 征收铜产品出口税和铜精矿进口税,使得铜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两次付费,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同时又由于加工费下滑,企业利润减少,挫伤了企业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加剧了铜冶炼行业国内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有可能导致恶性循环。 根据自己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的所见所闻及对相关行业资料的阅读,我发现国家和铜冶炼厂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的矛盾关系。一方面,国家接连出台各项针对铜冶炼行业的限制政策,特别是多次调整关税和取消进口精铜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而另一方面,大冶有色冶炼厂却仍在从事此类加工贸易,且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计,2007年1-4月,铜冶炼投资26.26亿元,同比增长了43.75%,同时进出口贸易也快速增长,同比增长34.2% 在宏观经济学中有一种理论叫做“时滞”,是指通货膨胀时工资上涨滞后于物价上涨,而在这里则是出现了政策执行对政策出台的“时滞”。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1)政策贯彻力度不够,效率不高。中央制定政策后要逐级下达,从中央到省到市再到县最后到公司,期间还要经过各个部门,这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而且在这个下达的过程中,政策的贯彻力度也可能无形中削弱。 (2)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考虑,我们知道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是黄石市乃至湖北省的利税大户,并为当地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公司的支柱产业就是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加工贸易,如果这个支柱一下子到了,那么整个黄石经济发展至少要停五至十年。 国家与铜冶炼行业之间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有利有弊。从有利的方面看,可以给铜冶炼业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其顺利地完成向深层次加工的铜材贸易的转型升级。从弊端方面看,如果把握不好,有可能导致国家政策的无效性,不能起到限制“两高一资”产业过快增长等作用。 总的来说,只要地方和公司把握住火候,积极高效的开展过度工作,就能既保证国家政策的发挥,又保证企业的安全转型和地方经济的稳步发展。可见,其存在利大于弊。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铜冶炼行业形势不容乐观;国内面临政策限制,国际上面临加工费的持续下滑,该行业自身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然而,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大冶公司提出了“冶炼规模提升战略”:十一五期间,阴极铜产量从20万吨提升到40万吨。我不禁要问:这一战略究竟有多少可行性? 目前形势下的铜冶炼行业,要想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利用政策时滞所提供的缓冲时间,加速进行结构调整。在产业方面,可以从单纯的铜冶炼向建筑业,物流,服务业等方向发展。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反射炉所从事的生产已经不适应生产需要,应及时淘汰。 (3)加速转型升级。通过延长产业链,实现由进口铜精矿、出口阴极铜的浅层次加工贸易向进口电解铜,深加成铜材出口的转型升级。同时实施纵向发展战略,发展产品上游采矿.找矿并进入产品下游铜材包装。 (4)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减产,必要时甚至可以停产,以提升自己在国际市场的主动权。 (5)合并铜业中的小型私有企业,以增强企业活力,加速实现真正的国企公司化 ,同时也能提高竞争力。 (6)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走“节能减耗”之路。发展采选高效节能工艺和设备,先进的冶炼加工技术,资源充分回收利用,并实施先进的环境资源保护措施。 (7)重视人才,走好“人才强企”之路,成立企业产品研发中心,发挥其核心功能。 (8)重视科技进步,培育新的竞争力。抓住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给予15%税率优惠)的发展机遇,加大科技投入与改造力度,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 (9)加强同海关,银行的合作,发挥其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的作用,避免政策调整带来的损失。 (10)抓住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商务部“万商西进”工程的推进及东部沿海加工贸易向中部地区梯度进程转移加速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外部条件,加速自身发展。 (11)把握产业发展的热度,重复建设或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坚决不能上。 (12)尽快开展和加强矿山新一轮找矿,延长矿山寿命。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200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会计国际化”的议论不断出现。会计国际化的核心是会计准别国际化。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实现了我国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就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作简要分析对新经济环境对财务管理影响以及应对策略浅谈一点看法。

一、我国现在的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我们企业财务工作,准确地可以说是企业财会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会计核算,二是财务管理。会计侧重于核算,而财务侧重于管理。

(1)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会计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相结合的产物。会计准则以规范的形式出现又具有一定的实务性。但是从理论上看,它要受到一定条件下经济管理要求的制约。所以,会计准则既受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又受我国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在过渡期,新旧两种核算理念、两种核算方法的冲突避免不了。找到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使会计准则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顺利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进而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信息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2)影响财务管理环境称为理财环境。理财环境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时难以改变的外部约束条件。企业财务管理环境分为金融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处于关键时刻,国际金融机构纷纷进人中国市场,我们必须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世界金融自由导致税率完全开放,外汇管制解除,货币实现自由兑换,企业外部金融风险加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宏观经济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活动,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经济环境机遇增多。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快,企业要顺应发展要同样加快增长速度,这就需要财务管理者在决策时留有余地,甚至要预见其变化的趋势。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约束环境扩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维护生产秩序。法律为企业经营活动规定了活动空间,也为企业的自由经营提供了法律保护。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国际经济接轨越来越密切,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但要遵守国内法,而且要懂得相关的国际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企业将使用国际通行的会计语言与投资者“对话”,这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的适应能力将是一个巨大考验。

(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它只有在充分有效的运作中才能体现其价值。企业的资金从数量到结构都很复杂,企业各单位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均应统一管理、安排,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果。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资金融通方面。企业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声誉好坏,影响其在资金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在向银行借款时,企业用怎样的借贷方式寻求资金,才会取得较为优惠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目前,很多企业应没有充分利用在资金市场上的各种融资渠道筹措、融通资金,企业集团的发展没有良好的资金条件。

(2)资金控制方面。财务部门除了管理和协调集团资金调度和融通外,还应对集团资金正常运转进行控制和监督。资金控制的实质是理财权限的划分,一般应根据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和数量的多少等因素来确定。但目前很多企业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没有规定一定的批准权限,导致巨额资金轻率付出而造成失误。

(三)企业财务机构在财务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

由于集团公司拥有明显高于其他部门的权利,直接参与企业的最高决策。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财务监督变得更有深度和广度。切实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让众多人在“利欲”的驱使下,利用会计信息进行非法经济活以提高自己的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导致和经济犯罪犯罪产生.

二、针对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应对政策

从财务管理的理念和发展我们可以知道,财务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财务管理的环境的变化、管理机制和管理人员的态度。新经济环境的到来,我国企业财务应该更好地提升和发展,以适应新经济的高要求。

(一)更新企业财务管理观念

财务管理观念是指导财务管理体制实践的价值观,是思考财务管理问题的出发点。企业只有全方位更新财务管理观念,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新经济环境下企业应树立以下观念:第一,财务管理战略国际化观念。企业财务管理国际公约是顺应经营战略国际化而产生的,企业置身于国际化大环境中谋划经营战略,企业财务自然也应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加以配合。第二,资本多元化观念。资本市场开放,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人中国市场。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人本化理财观念。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和知识技术以及利用、加工、创造这些信息和技术的员工在整个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第四,风险理财观念。风险投资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投资方式和内容,风险投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对象。:

(二)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是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分析能力较差,不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等是导致企业效益低和经营不善的重要原因。而且越是规模大的企业,此现象越严重;越是层级高的管理人员,对此现象的认同感越强。因此,财务工作“发展”的关键是要靠“转变”,而“转变”的首要任务则是“变财务人员的观念”.

(三)完善财务管理法制

推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完善有关法规,使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财务与会计职能在实际操作中的界线不清,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一大障碍。目前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是以营运资金管理为主的日常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筹资和投资企业资本结构,财务风险控制以及财务分析所占比例较低,从总体来讲,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层次较低,有待提高。因此,应立即从企业管理制度人手,解决有制度,轻实际的现状,切实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集中一部分会计力量搞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使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扮演好重要的角色。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成本管理虽取得长足进步,却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应执行采用全员成本管理,强化一线统计,并作好产品设计的成本控制。同时还要坚决压缩行政开支,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估算机会成本,寻求满意决策方案,从根本上降低产品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问题;可行途径;非生产成本 与大型企业、尤其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相比,中小企业虽有结构简单、决策迅速、反应敏捷等优点,但亦存在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带来的先天弱点,主要体现在生产效率、技术进步、资金筹措诸多方面。由于难以形成最佳规模生产,每位员工所创产值偏低,销售及管理费用又往往偏高,导致中小企业获利能力一般低于大企业。而中小企业技术起点相对较低,工艺、设备往往落后,高级专门人才不足,加之资金因素,很难实施全面技术更新。因此,中小企业更应强化成本意识,注重成本管理。 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和巩固现代企业制度,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已有很大进步。但就成本管理层面考察,仍有一些企业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盈利空间,制约着企业发展壮大。 一、目前中小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个别企业领导成本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分解产品成本时,不是认真按产品设计要求,按零部件工艺流程的成本形成逐个计算,也不是自下而上逐级填报、汇总,只凭主观印象算大帐,按产品成本切成工时、材料消耗、管理费用等大块分摊;有的认为成本统计只是鸡毛蒜皮之小事,很少过问;还有的认为企业产品结构简单,生产周期短、工序少,不值得搞成本统计。凡此种种,自然难以发现成本形成中的问题。 (二)未能及时收集原始成本数据。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未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或未将系统末端延伸至生产班组,即不是由班组直接将原始数据输入系统,仍然采用填写报表,再由专业人员将报表数据统一汇总或输入微机。有的操作工和班组长不认真填报工时、材料消耗等表格,造成漏报数据和数据失真;有的未能及时随班填报,而是事后补填,由于时过境迁,单凭记忆凑数,很难保证准确;还有的字迹模糊,或将表格沾上油污,致使辨认困难。 (三)统计表格不够科学合理。有的企业印制的统计表格,要么名目繁多,要么容易产生歧义,且不能适应不同产品、不同工序的特点,填报费力,汇总困难,严重者能引起生产人员厌烦甚至反感,产生应付心理,自然影响填报质量。 (四)产品设计的成本意识缺位。有的企业尽管采取措施强化成本统计,如分车间独立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材料和工时消耗等等,但效果有限,成本依然上升。其原因在于没有把好产品的设计关,忽视了产品设计阶段各零部件成本的估算统计工作,致使产品一投产就出师不利。 (五)市场营销费用过高。中小企业虽然营销渠道较短,但由于促销活动频繁,人员费用过大,单位产品营销费用一般偏高,产品档次不高,容易过时,有时会陷入要么退出市场,要么降价促销,压缩利润空间,甚至蒙受亏损的两难境地。 (六)行政费用超支严重。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中小企业虽然组织结构相对简单,但随着规模不断扩大,仍免不了设置或增添若干职能单位,加之对外应酬面广,行政管理费用难以控制,这势必会增加产品的成本。 (七)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任何领导层决策的失误,都要由整个企业承担损失。由于产品开发、市场选择、资金运作不当,由于优柔寡断、或议而不决,丧失的发展机会,都直接或间接增加企业开支,必然拉动产品成本上升。 二、强化成本管理的可行途径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地利、利用人和,在市场竞争中树立价格优势,争得一席之地,应作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实行全员成本管理。不论是企业主管、生产或财务负责人,还是全体员工,都应树立成本意识。要进行全员成本教育,使大家明了企业成本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填报原始数据联系起来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7

一、金融企业审计概述

随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日趋完善,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资产管理,以及不断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金融企业的审计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审计的方法也不断更新。

1、金融企业审计的基本对象

按照《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分类标准,我国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第一,执业需要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银行及企业;第二,执业需要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第三,执业需要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企业;第四,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业。这四类企业也就是金融审计的对象。

2、金融企业审计的主要类型

总体来看,当前金融企业的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金融企业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审计机构,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行为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的方法有很多,但总体来看主要包括审查、复核、盘点、测试与抽样、评价等,对于一个管理规范的金融企业而言,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对有关的财务状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外部审计的方法主要是外部审计机构通过审查金融企业原始账簿、抽查会计凭证等,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价。

3、我国金融企业审计的发展趋势

总体来看,当前国家对金融企业审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颁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法规制度,并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如颁布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将使得金融企业审计走向规范化。而对于金融企业自身而言,随着其理念的更新,目前已经将审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将推动金融企业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新形势下金融企业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当前金融企业审计工作存在审计的独立性欠缺,审计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等方面的问题。

1、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欠缺

首先,从内部审计来看,由于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的金融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尚不长久,企业内部审计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从而影响了审计的开展。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管理文化更为重视人本管理,制度化管理的执行相对不严,并且由于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多受聘于企业,在审计过程中较为容易受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干涉,或者被其他业务部门所“融化”,从而使得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出现问题。其次,从外部审计来看,对于大多数审计而言,金融企业具有选择委托单位的权利,且我国审计市场中一些大型的审计机构多为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可能使得部分审计机构出于利益、长期合作等方面的考虑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审计的“独立性”,使得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受到质疑。

2、审计的作用还没有被完全开发出来

首先,从重视程度来看,当前部分金融企业的领导层的观念仍然相对滞后,认为审计的作用在于发现问题,查找问题,而没有将审计与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联系起来,没有从战略的高度来对待审计工作,从而使得审计结果的运用仍然局限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不利于审计结果的其他功能的开发。其次,从实际来看,部分企业的审计工作没有与部门管理、金融企业的整体管理结合起来,对各种现代化的管理系统利用不够,从而使得审计结果更多的成为一种事后的审计,缺乏动态性,难以提升审计结果的效用。再次,从后续审计工作来看,由于后续审计制度尚不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制定的后续审计准则大都只是对后续审计政策、范围、形式、程序等作了大的原则要求,不够细化和具体,操作中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审计环节的弱化以及审计职责不清,加之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不配合,懈怠于整改纠错,导致大大削弱了后续审计的作用。

3、审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金融企业业务精通的人员多从事财会工作,而从事审计 工作的人才整体素质相对较差,从而降低了通过审计来发现问题的概率,也使得审计工作创新的人才支撑相对不够。并且,我国大量优秀的审计人才被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所聘用,国内事务所则由于竞争实力等方面的原因,难以招聘到大量业务素养高的人才,从而出现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的局面。此外,由于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中更为重视理论素养的提升,

而对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相对不够,这也造成了市场中熟练的审计人才供给相对不足,影响了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完善金融企业审计工作的对策建议

完善金融企业审计工作,可以从更新理念,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培训与人才引进等方面着手。

1、更新理念,化内部审计为公司治理

在进行内部审计的过程中,无论是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还是从事审计工作的职工,都要从就审计而审计的观念中走出来,更多的关注金融企业的整体发展,要充分的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对企业财务软件中相关信息等进行实时、持续性的监控来达到进行审计,将内部审计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管理、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等结合起来,从而更好的发挥审计的作用,实现帮助企业增值的目标。此外,还要注重各种审计结果的运用,不仅要改进或者纠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还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会对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

2、完善制度,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首先,金融企业要在制度上明确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保持这种独立性的制度体系,通过设计各种防止高层管理人员干预、影响审计结果的制度来确保这种独立性。其次,要在责任分解、责任追究等方面下功夫,要对审计工作的职工、外部审计工作的工作责任、审计结果考核、审计结果失真责任追究等方面下功夫,从而明确审计者的责任,避免出现与金融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合作,更改审计结果等问题。

3、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水平

首先,要不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为审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在各部门工作对接、配合等方面下功夫,特别是在进行盘点等工作时,更需明确各部门有责任进行配合,以此来提高审计的质量。其次,审计部门本身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要通过严把审计报告的关卡,实施二审复核甚至三审制度来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此外,要创新管理手段,如设计出激励性的制度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审计工作人员信用情况信息库,对他们进行动态管理等,以此来督促他们提高审计质量。

4、强化培训与人才引进,锻造审计人才队伍

首先,要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制度,通过加大培训投入,与社会中介机构等专业化的培训组织建立动态合作关系,在出现国家颁布了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新的制度,发现审计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等情况时,要积极的组织培训。同时,还应该将培训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用于帮助审计人才的成长,以此来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在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引进领军型的审计人才来打造审计队伍,引进熟悉金融行业的财务会计人才作为审计队伍的中间力量,以此来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8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经济信息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 信息化 法律保护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 ,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 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 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其次,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完善相关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刑罚的表述中并没有详细的划分。纵观国外立法,大多根据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量刑幅度。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置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罚,确 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慑力。此外,针对目前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没有对参与商业秘密的诉讼人员规定保密义务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还应设置相关保密义务条款,在司法解释中也应规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伸张权利时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丧失。 最后,借鉴美国《经济 间谍法》,在《刑法》中增设经济间谍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经济间谍罪重在预防和制裁图利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政府的人且使之获得不局限于经济之上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增设经济间谍罪,应明确经济间谍罪的界定、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及于域外的法律效力等,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注重从国家安全角度保护商业秘密,特别是经济信息类秘密,对经济间谍行为予以严惩,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 总之,以法律预防和制裁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行为,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针对信息安全的基本特性,建立健全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系,实乃理论界与实务界当务之急。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问题与对策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永恒主题。我国近年来在宪法权利的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的宪法权利保障还存在内容缺失和权利虚置等不足,需要从完备宪法权利文本规定、健全宪法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权利保障;宪政理念 一般来说,宪法的内容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宪法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因此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可见,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自产生以来,虽然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由此可见,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核心,是宪法的一块价值基石。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是从立法上反映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体现了国家的本质。因而,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就显得极为重要了。所以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均非常注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体制的完善程度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化进程,而且象征着法制的完善程度,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律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说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是宪法的永恒主题。宪法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权衡各种价值、配置各项资源来使个人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一、我国宪法权利保障呈笼统性、概念化,显得空泛 www.zhlzw.com中華勵志網 我国宪法权利的保障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结构顺序安排更合理,内容更充实、具体、符合实际,而且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在宪法里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当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出现外界的障碍时还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救济。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立法、修改法律等途径,使我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日趋完善。因此通过政府的积极努力,我国20多年来在公民宪法权利保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比前几部宪法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当前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着立法上的贫乏和漏缺。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客观资源相对不足,法律在分配这些资源时不免捉襟见肘,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尚不能满足公民的所有权利要求,导致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未被列入宪法。通过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对比,就会发现,目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落后于世界潮流,内容不够全面。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全面或不明确的公民基本权利多达30项。如自决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罢工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生命权、免受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权、不被强迫奴役权、 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动权、自由迁徙和选择住所权和人身安全权等等。因此就目前的现实而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还是不完满的,而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保障的先决条件,无权利内容的规定,则根本无从谈起保障问题。 其次,宪法确认的权利还存在着“虚置”的问题。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立宪中对公民权利的界定缺乏科学性和周密性。这就使得我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规范表述过于笼统和概括,语言有欠周严,以至于对某些公民权利的理解出现分歧。在我国,宪法过度的原则性有使公民权利变成抽象的权利符号的危险。况且,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只是一种框架性的内容,具体内容仍然需要相关的部门法来规定。虽然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的原则和内容,且许多权利已由普通的法律具体化,公民可以直接从具体法律中寻求保护。但由于我国部门法规范尚不健全,使得不少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确认与保障,导致这些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存在不少障碍,而且当其受到侵犯后,也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寻求救济。这就产生了基本权利“虚置”的问题。据学者统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8项之多,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9项基本权利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外9项则长期停留在宪法“字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保障的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财产权利等。例如,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但是对于言论自由权、出版权和监督权等,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即使是被制定了具体法律加以保障的权利也被法律设置了诸多限制,如为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而制定的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当初由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后,其中有22个“不得”(限制),故而被人称为“限制游行示威法”,后来经全国人大审议,去掉了10个“不得”。“这些情况的出现,除了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外,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没有确立保障性的制度和措施,从而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范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行使时,对于如何设定必要与合理的限制措施提供了过大的空间范围和选择余地,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上述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可见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立法及其适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 二、制约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原因分析 在西方的宪政理论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中的一对核心关系。宪法在二者关系的定位上,公民宪法权利是起点又是目的,国家权力仅仅是手段和工具。宪法权利建立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对立和平衡的理念之上。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而国家权力天生具有恶的本性,容易被滥用并侵害公民宪法权利。这样,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遏制,用分权来抑制权力,最终达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宪法宣告了公民权利不可侵犯,政府的责任在于保障权利。所以就公民宪法权利的内涵而言,包括了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排除、抵御国家权力干预的权利;另一就是要求国家权力积极保障的权利。就后者来说,也就是国家通过积极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保护义务。 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内涵,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这种保护义务首先是一种根本法上的义务,即宪法义务。因此,基于国家权力通过积极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关系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宪法权利必须在最高法层次上实践,必须保证宪法权利规范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公民有权抵抗来自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侵害,宪法权利的规范在普通法律层次上实践,要求宪法权利规范成为其他一切普通立法的基础,凡是与宪法权利规范相 抵触的法律均可被宣布为无效。同时,宪法权利可以具体化,但对宪法权利的保障不以被具体化为前提。因此,宪法权利实际享有既可以通过宪法自身的保障机制获得保证,也可以通过普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机制获得保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加以保证。 我国现有的宪法权利保障模式是与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和理想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理念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只能是社会国家化,社会缺乏其应有的独立性。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社会国家化的现实相应的人性假定和公共权力本质的假定上,把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假定为大公无私的“公仆”,政府被视为人民的政府,进而对政府的缺陷视而不见。所以我国的宪法权利及其保障是建立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统一的基本理念之上的。进而,我们在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表明国家权力在履行政治职责时努力的方向,而并不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正如亨金所言:“就个人权利而言也是如此,宪法看来不是规定政府所必须尊奉的权利,而是表述政府所主张和答应规定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权利规范作为一种政治宣言和政治先进性的表达,是执政党与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晶,其政治道德意义大于甚至取代了其法律意义。与这种理念相匹配,我国主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行为活动是人民真正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人民的权力机关是不可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的。这样,也就没有必要去设计一套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专门机制,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的政治过程和民主集中制中的种种措施,就足以充分保障基本权利,并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 因此从宪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公民宪法权利的对抗性功能并没有体现出来,宪法既没有规定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且宪法设计的权利保障体制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这些权利如果受到来自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侵犯,公民不能通过宪法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 三、完善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对策 针对我国宪法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完善至少应包括完备的宪法权利文本规定和健全的宪法保障机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备的宪法权利文本规定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指出:为了使法律真正名副其实,就要有某些“绝对的先决条件”,即承认个人自由和保障权利,否则,法律就是非法之法。这些说法对于宪法同样适用,所谓良好的宪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承认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既然“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在于赋予自由独立的个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这就意味着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承认公民权利。只有通过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才使得这些权利获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才使得这些权利的获得和行使有了制度和规范的依据,才使得这些权利既能够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又能防范国家权力对其的侵犯。这样既可以从宪法层面上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也可使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通过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既可使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能使宪法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宪法自身的权威得以生成。 然而公民基本权利是动态开放的权利体系,公民基本权利的产生有起点,但其发展没有终点。同时宪法具有发展变迁性,宪法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必要修改,以适应实际的需要。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需要通过完善宪法文本来弥补以前对于宪法权利规定的不足。但宪法是“公意”的反映,哪些人权应受宪法保障, 从而转变为宪法权利,应由一国国民自行决定,而不受外部干涉。各国制宪者在建构本国的宪法权利体系时,一般都会自觉地立足于本国国情,从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宪法权利设定及实现的可能性、现实性,不会把超前于本国社会发展水平、没有实现可能性的“空头权利”纳入本国的宪法权利体系。 宪法究竟应该规定多少公民权利、确认什么公民权利,从科学意义上讲,最终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实际物质承受能力。不仅要符合政治需要,更重要的是有科学依据,需要对社会实际物质承受能力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各种数字的计算和测定,来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所以,对宪法权利的要求,不能凭一时的感情冲动,而要有科学的态度。因此,宪法究竟能规定多少公民权利、确认什么公民权利,不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最终由当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主要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实际物质承受能力决定。这是制定宪法权利的终极标准。¨对于那些尚未转变为宪法权利的人权并非不为公民所享有,只是尚未受到宪法的保障。随着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当某些尚未受到一国法律体系保障的人权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时,宪法理应将其予以规定和保障,并通过具体的法律部门来完善这种保障制度。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基于一国客观现实的需要而非人权公约的规定。当然,对于那些“最低限度的人权”,宪法必须予以保障,否则,就很难说此宪法乃一“良宪”。 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借鉴世界各国公民宪法权利立宪的有益经验,根据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通过修宪方式将与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较而缺失的普适性权利确认在宪法中,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若干具体法律加以保障,完备我国的宪法权利文本规定。 (二)健全的宪法权利保障机制 任何权利仅有宪法上的确认还未能得到切实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只是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并不意味着有了宪法权利就可以得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个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主体性地位的法律反映,其实现主要是依靠每个人的积极追求和努力。但是作为人类共同体的组成成员,个人权利的实现还是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一是其他个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二是国家和社会还要积极地去创造条件,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三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需要国家给予救济。可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存在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其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时刻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危险。而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却无法将其彻底抛弃或废除。这就可能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而使得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希望通过宪法实施,使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全面和充分地实现与保障,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保护法。 这就需要一定的宪法权利保障制度来负责解决。通过宪法权利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协调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使国家权力在宪法限定范围和界限内有效行使,从而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限度的享有。就我国目前的情形,侵犯宪法权利主要有两种基本形态,即立法侵权和一般行为侵权。《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已使立法侵权救济制度有了相应的完善,特别是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尤其有意义。因此我国的立法侵权救济制度已初具规模。而一般行为侵权本可以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由审判机关来加以解决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权利并没有在最高法层面得以实践。这样就使得公民个人既不能直接援用宪法权利规范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也不能把宪法权利规范作为裁判的唯一 依据。而且由于宪法缺少对国家权力的否定性规定,法律对侵害的防范重点是防范一般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而对国家权力机关侵权行为的防范规定得不够,从而造成了我国社会各式各样的违宪侵权行为大量存在,这些违宪侵权现象既有来自一般社会成员等私权利主体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害,更主要的是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等公权力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害。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模式主要用于防止一般社会成员等私权利主体的权利侵害行为,而不包括权力机关的侵害行为,这种模式使公共权力在实际运行中难以受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也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 因此,完善我国宪法权利保障机制的关键,是要尽快建立行为侵权的救济制度,授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纠纷的案件时,在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后,仍不能使公民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可以适用宪法,宪法基本权利应当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审判机关在适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按《立法法》的规定使之进入立法侵权救济程序,通过立法侵权救济体制进行审查。待宪法监督机关作出相关处理后,再恢复诉讼。这样就建立起了行为侵权救济制度与立法侵权救济制度之间的联系,待时机成熟后,则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建立打通行为侵权救济制度与立法侵权救济制度的机制,从而形成一个多种途径、多种方式的宪法权利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范文 www.zhlzw.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