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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保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06-16 16:38:11

低碳环保建议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低碳环保;培育

2015年的冬天,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雾霾连天,北京甚至在12月8日了首次空气质量红色预警,空气质量预报中不少城市的PM2.5超标上百倍以上。2015年12月12日,法国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上,196个《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议》,制定了1.5℃的减排愿景。世界各国第一次承诺共同控制碳排放,以增强地球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可见,低碳环保思维、低碳行为已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

1 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内涵及意义

1.1 低碳环保意识内涵

低碳环保意识具有丰富内涵,它包含生态平衡理念、可持续发展及平等观念、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和创新发展理念等多重含义。所谓低碳,就是尽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低能量、低消耗进行正常甚至高效的生产,提倡人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费习惯进行简单易行的改变,厉行节约,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理念。它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也是一种新的行为习惯。低碳生活是一种简约时尚的生活方式,不以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前提,它通过个体的适度减低碳排放量来达到总体碳排放的控制,以达到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从而促进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低碳生活是生态文明的前提与基础。

培育低碳环保意识是高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未来,我国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据报道,中国将在2016年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而做为教育主要阵地的高等学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的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1.2 培育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重要意义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和素养的合格高校毕业生,而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低碳环保意识培育就显得尤其重要。众所周知,十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人类生存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产生存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党的十五中全会上又提出了“健康中国”理念,健康中国的建设离不开给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更需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低碳环保思念的高素质大学毕业生。

1.3 高等学校要注重培育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高等学校具有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学生是未来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和主力军,而培育适应社会发展的,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合格大学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久健康发展,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到工厂、企业,各个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具有低碳环保意识的人才,只有全社会都积极主动地倡导和践行低碳行为,生态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才会畅通,才会卓有成效。

2 培育大学生低碳环保意识有效途径

高等学校应积极主动全面地培育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以适应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全面需要。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的培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学习、生活和实践的整个过程。

2.1 利用媒体平台宣传

学校建立低碳环保教育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充分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宣传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思想,不断加大低碳环保教育宣传力度。还要充分利用学生自媒体,在学生微信、QQ等多种自媒体交流中,宣传低碳知识,相互促进低碳理念和低碳行为的形成。

2.2 优化低碳育人环境

教育育人,首先要做到环境育人。而低碳意识的培育更需要一个低碳的环境,这对学生的低碳行为是很好的示范作用。在校园绿化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低碳环保的因素,如学校的所有建筑物都建设成为具有绿色环保标志,实质性地在用电、用水方面考虑到环保的因素。校园照明路灯尽量多地使用太阳能灯具,教室走廊、图书馆张贴低碳环保的宣传画,大学生在校园环境中处处能感受到低碳行为的重要,节约水电的必要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使大学生在思想意识中逐渐加深生态文明的理念,为未来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强国做好思想准备。

2.3 开展各种低碳活动

活动是教育的载体,要做好低碳环保思想意识的渗透,可以“春雨润物细无声”,可通过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学生喜闻乐见的低碳环保教育活动来实现低碳环保意识入眼、入耳、入心。如组织开展系列低碳环保知识讲座、大学生低碳环保主题演讲比赛、大学生低碳环保主题征文比赛,让全体学生都知道什么是低碳,什么是环保,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低碳环保行为。组织全校学生低碳环保知识竞赛,进一步加深大学生对低碳环保理念的理解和把握。评选低碳环保校园之星活动。

2.4 低碳环保走进课堂

课堂教学永远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对大学生进行低碳环保意识的培育,更要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学校在开学初备听评审过程中,教学管理机构、学生管理部门要对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提出关于低碳环保教育方面的明确要求,在教学中不但是教会学生知识,还要让学生明礼、学会生活、学会交际;并进一步做到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紧密联系,在教学中必须渗透低碳环保理念,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形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好习惯。

2.5 成立低碳环保社团

指导学生成立低碳环保社团,有计划有目的的宣传低碳环保理念,倡导低碳环保行为。大学生社团成员具有爱心,对环保具有高度热情,并且分布在各专业和班级中,他们的低碳的言行,对其他学生能起到很好地示范作用,能有力地促进低碳环保行为进班级、进宿舍、进餐厅。低碳环保志愿者和低碳环保社团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有力地增强了大学生的低碳环保意识,促进了低碳环保行为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杜悦英.气候谈判的巴黎新局[J].中国发展观察,2015(12):5-6.

[2]北京中工干教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节能减排工作・低碳环保生活[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136-138.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2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范文   全区广大家庭、妇女姐妹们:

  全球气候日益变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生态系统严重失衡,传染疾病肆意蔓延……已经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遏制气候变暖,拯救地球家园,是全人类共同的使命,更是我们每个家庭和每名妇女姐妹所肩负的职责。为此,莲都区妇联向全区广大家庭和妇女姐妹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做低碳生活的引领者。广大家庭和妇女姐妹们要牢固树立健康生活、绿色生活理念,大力宣传低碳生活的重大好处,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踊跃担当节能减碳的志愿者,构成科学使用资源、保护地球家园的意识和节能降耗的低碳生活方式,影响和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学习低碳生活知识,养成低碳生活习惯,达成低碳生活共识。

  二是做低碳生活的宣传者。广大家庭和妇女姐妹们要自觉学习和运用生活领域中的节能环保新技术,宣传低碳生活理念,推广新能源、新材料和有效的节电、节油、节气、节煤、节水和资源回收及废物利用的方法,用心探寻和总结低碳生活小窍门、低碳生活金点子。

  三是做低碳生活的推动者。广大家庭和妇女姐妹们要从自身做起,从此刻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一克油、一张纸”做起,用心践行“家庭低碳计划十五件事”。

  (1)使用节能灯,随手关灯、拔插头;

  (2)少用空调多开窗;

  (3)使用节水型洁具,循环用水;

  (4)温水洗衣自然晾晒;

  (5)随身自备饮水杯,不用一次性纸杯;

  (6)少喝瓶装饮料,多喝白开水;

  (7)外出用餐自备筷、勺等便携餐具;

  (8)购物使用布袋子,尽量不用塑料袋;

  (9)电梯少乘几层,楼梯多爬几层;

  (10)每周少开两天车,多坐公交车;

  (11)每周上班走路或骑自行车一到两次;

  (12)多在户外运动锻炼,少去健身房;

  (13)提倡减少荤食,合理健康饮食;

  (14)家里多养花种草,绿化居室环境;

  (15)建立家庭低碳档案,核算每月家庭减少的碳排放量),努力使自己成为“低碳一族”。

  期望全区广大家庭及妇女姐妹们立即行动起来,人人争做低碳生活的表率,户户争做低碳生活的模范,共同携手为构建和谐、生态、绿色新莲都而努力!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xx:

  你们好!近年,全球气候变幻无常、温室效应明显、耕地沙化蔓延、生存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健康与生命。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遏制气候变暖,拯救地球家园,是全人类共同的使命。我们每个市民也应当责无旁贷地行动起来!首先,我们要有低碳生活的意识,并积极主动向社会、向身边的人大力宣扬低碳的重要性,以便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加入到低碳生活中来。其次,我们要参与到低碳生活中来,从个人做起:杜绝使用一次性制品,减少垃圾产生;尽量一物多用,节约使用不可再生能源,合理应用可再生能源;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最后,我们要推动低碳生活的前进,把低碳生活知识、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态文化带进社区、带进企业、带进家庭,形成个人带动家庭、家庭推动社会、人人参与低碳生活的良好格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许我们的`行动很微不足道,但用我们集沙成塔的信心和力量定能汇聚成地球绿色的希望!

  只要我们凝聚每一份力量,减少每一克碳排放,在二氧化碳减排过程中,普通民众同样也拥有改变未来的力量。你还在犹豫什么,赶快行动,加入到我们的行动中来吧,让我们一起成为低碳达人!xx环保局×年×月×日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因,并根据原因提出实现低碳经济的建议。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因:一是资源浪费严重。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和重复性建设,重建浪费大量能源。二是公众节能意识不强。节能宣传和配套政策不到位。三是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益差。四是自主创新技术较低。实现低碳经济的建议:一是加大低碳经济宣传,使低碳意识在人们认可中提高。

  二是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

  三是狠抓节能,把全球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性真实摆在人们、企业和政府面前,使其在实践中重视节能的重要性。

  四是加强科技创新,攻克和突破低碳产业发展中关键核心技术的问题,力争占领绿色技术、低碳技术的制高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低碳生活,从我做起温室气体让地球发烧。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大量温室气体排出,导致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发生变化,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此时,“低碳”概念随之进入人们视野,各种“低碳”提法也应运而生,尽快建设“低碳社会、过上低碳生活”成为了人们的梦想。而我国作为需要长期保持经济高增长的发展中大国,短期内快速发展“低碳”十分困难。

  因此,惟有主动出击、从我做起、积极参与“低碳”建设,方可实现建设低碳社会、过上低碳生活的梦想。“低碳”不是遥不可及的概念,它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低碳生活就在我们身边,既需要政府、企业制定切实有效地对策,也需要我们每个普通人积极参与其中。首先,强化节能减排、注重能效提高。全面促进全民的低碳消费和生活意识,要继续深化高能耗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大力度实施“关闭五小企业、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循环经济示范、治理污染排放”等综合性整治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行动。同时,要科学引导居民增强建筑和生活技能。建议居民取暖采用分户计量收费、地热取暖、太阳能蓄热、补贴双层玻璃窗用户等措施;装修时使用纤维板等节能性材料;建房使用隔热空心保温砖等,努力推行民众低碳生活方式。其次,转变发展方式、提倡科技创新。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和新能源开发能多种手段,尽量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此外,在经济产业链中,公民消费占有重要的地位,应该发挥公民的力量,依法行使公民对环境保护在内的公共事务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监督权,增加对企业的低碳发展方式约束。最后,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低碳习惯。人们的生活习惯是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出现过量碳排放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要减少碳排放就要相应优化和约束自身的消费和生产活动。低碳并不意味着就要刻意节俭,刻意去放弃一些生活的享受,只要我们能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中做到多节约、不浪费,有环保意识,将低碳形成一种习惯,我们的低碳生活也就随之而来。总之,走近低碳生活,对每个人来说,与其说需要一种能力,不如说需要一种改变习惯的毅力。改变习惯则改变命运,千千万万的普通人从点滴做起,就能聚沙成塔,就能形成巨大的能量,促进低碳生活的早日实现。

  关于低碳生活倡议书范文

  环境是发展的基础,发展依赖于环境,只有转变发展方式,人类才能拥有未来。在认识环境,了解环境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审视我们的过去,思索我们的未来。保护环境的关键在于你、我、他的共同参与,在于我们每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倡议:

  一、在社区及公共场所宣传环保知识,提高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参与社区的环保实践和监督。

  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提倡绿色生活,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绿色消费,支持环保。

  三、积极认真搞好居住社区、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净化,清除或有效控制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少一分破坏,多一份关爱,共建绿色家园。

  四、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道德风尚。负起环境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3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在2010年云南省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低消耗、高效益、少污染产业,倡导更加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让‘七彩云南’在新的时代更加亮丽夺目。”

将发展绿色经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了未来云南发展经济的清晰思路,而发展低碳经济,则正是其核心。

2010年省两会:低碳经济声音统一

在2010年1月召开的云南省两会上,有关低碳经济的话题成为本次两会的一个突出亮点。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云南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创建一批循环经济企业和生态产业园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机制,抓好以一批清洁能源示范县。抓好曲靖市、玉溪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制定云南低碳经济发展纲要,争取列为国家低碳经济试点省。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面对全球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建立低碳生活方式,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云南倡导发展低碳经济,体现出的是政府对发展地方经济的深度思考。一方面,云南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依赖型和高能耗产业比重较大,有待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加以调整;另一方面,云南生物资源,太阳能等资源丰富,可以通过发展低碳能源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由此看来,云南发展低碳经济,大有可为。

发展低碳经济不仅仅是政府传出的声音,而且也是社会各界的殷切希望。在两会上,许多代表积极响应政府所提出的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对云南发展低碳经济建言献策,主张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发展云南低碳经济,以此助推云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九三学社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大力推进云南省低碳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建议云南应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和企业积极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并着手制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等行业发展规划。另外还提出了强化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加快发展碳汇林业和农业,充分发挥碳汇潜力;加大我省新型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建立低碳领域的科技创新机制;加大财政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等。

民革委则提出了《关于申请建立“国家低碳经济特色试验区”的思考》。建议把发展低碳经济列入云南省“十二五”发展规划,向中央申请“建立云南国家低碳经济发展实验区”项目并争取批准列项。建议还提出,要建立以社会生态文明理论为核心的低碳经济理念,建立云南特色的生态文明和谐理念,强调生态道德观念,弘扬民族传统优秀生态文化(神林文化、本主文化、梯田文化、贝叶文化、东巴文化等),建立生态道德规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农工党云南省委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建议》,建议云南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调整结果,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整合项目,全面开展“九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

代表卢云涛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建议》,建议中指出,尽快成立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领导小组,积极推进《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注重科研、技术支撑及人才培育。建立专项资金,并逐步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及全社会公众意识等。

政府主张、各派建议、代表献策,发展低碳经济,在2010年云南省两会上形成了完全统一的声音。

发展低碳经济:挑战和机遇并存

2010年,云南遭受了60年一遇的旱灾,目前灾情仍在蔓延。据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析预测,2010年3、4、5月云南省饮水困难民众将分别达到792万人、951万人和1014万人。

这是气候变异给人们制造的一场灾难。对于一个西部欠发达省份,这样的自然灾害无疑会对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救灾,截止2月28日,云南省已积极筹资3亿多元。虽然旱情的起因还有待科学家进一步研究,但是这次旱情的严重爆发,凸显出云南环保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就云南所处的境况而言,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无疑是云南实现“绿色强省”的首选之路。

2009年,云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向已经初步明朗。2009年12月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视察云南省时,对云南生态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发挥在低碳经济方面的巨大潜力,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努力增加碳汇,同时积极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碳源。

纵览云南的工业、农林业,以及新能源、生态产业等实际发展情况,在云南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和机遇呢?

工业呼唤低碳经济

云南并非工业强省,长期以来云南在工业发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云南工业中呈现出资源依赖型和高能耗产业比重较大,企业技术水平整体落后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等。目前在云南,冶金,化工、造纸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投资仍占制造业投资40%以上。工业经济的低级、粗放、污染能源体系支撑局面一时难以改变。

欠发达的云南工业如何应对国家对工业节能减排下达的刚性指标,这既是发展绿色经济的需要也是现实难题。国家以2005年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为基准,确定各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要求云南万元GDP能耗下降17%;化学需氧量(COD)削减4.9%;二氧化硫(SO2)削减4%。为达到国家制定的指标,云南省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统一考核,进行表彰奖励和问责。同时狠抓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淘汰炼钢、炼铁、电石、水泥孰料等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在“十一五”前三年,云南省COD削减1.58%,时间过半,但任务还未过半。从总体上看,“十一五”前三年,单位GDP能耗虽然已经下降10%,但实际能耗仍然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40%。要在2010年圆满实现“十一五”目标,特别是COD减排目标,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从目前云南工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管是为了达到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还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云南的工业现代化进程,在发展工业化道路上,云南均需要大力推进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即:既要做到保护好环境,又要发展好工业。

就现阶段云南工业水平状况而言,加快大中型企业推广应用“能效对标”步伐,持续推进企业节能减排,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技术和产能,当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之举和可行之措。

农、林业企盼重推低碳经济

云南是个山多地少,地理环境独特的省份。云南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94%,林业用地3.64亿亩,占国土面积的61.54%,是常用耕地面积的6倍,居全国第二位。

由于云南省近3400万人口分布在山区、半山区,92.3%的老百姓与林业发展息息相关。这就为云南发展碳汇林业和农业,充分发挥碳汇潜力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碳汇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研究表明,每增加1%的森林覆盖率,可以从大气中吸收固定0.6亿――7.1亿吨碳。发挥碳潜力,就是通过土地利用调整和林业措施将大气温室气体储存于生物碳库。

按照云南农林业现有的条件,结合因地制宜的农林业发展的思路,云南只要加强和改进林业生态建设和管理,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减少农业碳排放,发挥各民族自然生态理念的优秀传统,就可以走上一条发展农林业的绿色环保之路。另外,通过沼气替代薪柴、采伐剩余物的回收利用,进行木材产品深加工,循环使用等措施来实现碳替代,这些都不失为云南发展农林业经济与保护环境一举两得的好方法。

清洁能源、新兴产业利好低碳经济

除了工农林业这三大重要产业,云南还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例如:云南的水电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太阳能,风能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发展绿色能源、非碳能源等可再生资源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同时,云南在生物质能发电和生物燃料生产,包括大中型沼气工程供气和发电、生物固化成型燃料等方面也具有较好的优势,尚需很好的开发利用。

在云南的清洁非碳能源中,太阳能是最为突出的一种。云南每年接受的太阳能辐射能量相当于730多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更好的开发利用,建成中国太阳能利用重要基地。目前,云南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在全国名列前茅,太阳能热水器集热板保有量已超过800万立方米。全省太阳能产业产值已经超过10亿元。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太阳能与风能干燥,太阳能制冷及热泵技术的研究水平还处于国内领先,太阳能供热与制冷联合循环,吸附式太阳能并向的研究已接近产业化水平。

另外,太阳能光伏发电在云南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发电量达到7000多万KWH,年减排约7万吨温室气体的石林66MWP并网光伏电站试验示范项目第1MWP已经成功并网发电。此外,在云南各地农村已建成50多做独立运行的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约350KW.

正在研究开发利用的一项项非碳清洁能源正逐步走进云南人的经济视野,而这些成果的取得和发展无疑为云南的环保产业,即低碳经济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

为真正将政策落到实处,云南省已将多项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工作明确列入2010年云南省重点督查工作之列。例如,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煤炭资源整合就是其中一项。这包括,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继续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炭企业控制在360户左右,矿井数量控制在1210革左右,关闭100个小煤矿。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4

“低碳”这一概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峻挑战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从这一概念衍生出的低碳技术、低碳经济、低碳金融、低碳生活等将影响世界、改变中国。其中,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的调整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近年来,以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目标的低碳发展理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题中之意

“低碳农业首先是一种理念,是农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发展方向。低碳理念的本质就是降能节约。”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农牧厅副厅长尚勋武说。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院长张全国对低碳农业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来源之一,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温室效应的影响。如何制定低碳农业发展政策,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区域经济发展中重点考虑的领域之一,尽快转变农业生产模式,发展低碳高效农业已成当务之急。”

当前,在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中,有一些生产习惯不符合低碳的要求,既不节约又污染环境。广西忻城县土肥站副站长蒙代表以施肥为例说,由于当地雨水比较多,暴雨通常会造成农田被淹没,传统的施肥方法使肥料的流失非常严重,不仅加大了成本,而且还污染环境,农民急需要一种能够控制释放速度的肥料。资料显示,我国化肥利用率低是化肥引起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除作物吸收利用和土壤残留外,约有50%以上的氦没有被作物吸收而流失到农田外,引发了一系列环境及食品安全问题,如水体富营养化、土壤板结、温室效应、农产品品质下降等。

张全国提出了发展低碳农业的建议,他认为,要培育低碳农业的管理理念,大力推动农业生产制度创新,实行涉农生产节能减排的管理考核责任制,从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逐步开发完善农业能源效率标准。他还提出,要重视对低碳农业的研究,包括能源、环境、建筑结构、给排水、绿地等碳减排与扩碳汇技术的集成应用研究。

科技支撑农业生产低碳化

尚勋武说,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从粗放型向精细化发展,低碳可做的文章很多。可以说,在农业领域,实现低碳可行性很强。

他说,农业多个环节都可以考虑如何做到低碳。他具体举例说,从农业投入品来看,比如水资源,农业耗水很大,但现在用水方式不合理,造成极大浪费。水用于灌溉,还要消耗电能,如果节水,就节约了灌溉用能,也就低碳了。

张全国则对低碳农业给出个概念,“低碳农业是一种现代农业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实现农业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他进一步解释说,低碳农业是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像生态农业那样提倡少用化肥农药、进行高效的农业生产,而在农业的能源消耗越来越多,种植、运输、加工等过程中,电力、石油和煤气等能源的使用都在增加的情况下,低碳农业还更注重整体农业能耗和碳排放的降低。

如何推行低碳农业,尚勋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加强技术的作用,在农业领域多推行低碳技术。二是生产模式的创新。比如集约化生产,通过合作社,专业协会推动集中生产、经营,提高效能。

张全国也持同样的观点:通过提高低碳农业的技术含量,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

以肥料研制的科技发展为例,我国在肥料技术研发上支撑了施肥的低碳化。来自山东临沭县农业局农经中心的刘建文代表表示,近年来临沭的肥料企业在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的缓控释肥在低碳方面成效显着。他举例说,亚洲最大的缓控释肥生产基地――金正大集团研发并推广的上百种缓控释肥产品,适合我国大田作物。河南省农科院小麦研究中心副主任许为钢代表归纳了缓控释肥在低碳方面的优势:缓控释肥可根据作物养分需求控制养分释放,改变了化肥因溶解过快、养分流失而难以满足作物各生育阶段对养分不同需求的缺点,可以大大提高肥料的利用率、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简化农作物生产技术、帮助农民节本增收。

对于用科技支撑低碳农业发展,张全国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他建议:第一,提升粮食核心产区的低碳农业基础建设。加大整合力度,重点建设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园区、生态畜牧业、粮食(叶菜)功能区等项目,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打好基础。第二,加强培育适应低碳环境的优良品种。同时,要大力推动农作制度创新,推广一批稳粮高效、农牧循环、水旱轮作等发展模式。第三,大幅度地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减轻农业发展中的碳含量。如用粪肥、堆肥或有机肥替代化肥,通过秸秆还田增加土壤养分等。

农村生活低碳时代来临

低碳方式不仅仅在农业生产上大有作为,农村发展低碳的条件也已经成熟。张全国说,发展低碳农业,要发展乡村新能源,实现农村用能结构多元化。如综合利用秸秆、畜禽粪便、太阳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资源,满足农村生活炊事用能、村镇生活用电及生活用热水需要。

20年前,将环保写进村民公约,并成立了当时全国唯一的村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浙江省宁波市滕头村,就是农村低碳的先行者,村党总支书记傅企平代表介绍说,建设“低碳”生态乡村,是农村发展的金钥匙。“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农村也应挑起担子。”傅企平认为,未来“低碳”生活是一种优质、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在西部农村大量推广太阳能灶,会大大减少因燃柴(草、木)、燃气、燃煤而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任启兴说。他说,我国西部地区日照时间长,太阳能资源相对丰富,最适宜大量推广太阳能灶。任启兴建议建立财政支持政策,对农村购买太阳能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大力扶持太阳能灶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提高产量、质量和科技含量,以满足在农村推广使用太阳能灶的需求。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5

【英文摘要】As the new mod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future of mankind,〝Low carbon economy〞needs legisl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protec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 should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to the industrial chain links such as the adjustment of energy structure, clean production mechanism, "low carbon"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marketization. The paper also pointes out that the adjustment of macro-environmental policy, environmental law and related laws, the change to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low carbon" economy should be realized so as to develope a "low-carbon economy" protection mechanism.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Low carbon economy;Energy Structure;Clean Production 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1]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3]。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4]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 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5]。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6],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7]。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8]。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 捕集和封存等[9]。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 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 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10],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

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

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

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1]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2]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blog.gmw.cn/u/6716/archives/2009/89579.html,2009年12月18日访问。

[3]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baike.baidu.com/view/1494637.htm?fr=ala0,2009年12月18日访问。

[4]“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5]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6]国家能源办网站: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征求意见稿: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2009年12月19日访问。

[7]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8]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9]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0]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baike.baidu.com/view/61554.htm?fr=ala0_1_1,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璐著:《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朱伯玉著:《循环经济法制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贾引狮,宋志国著:《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5]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6]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7]丁丁、周冏:《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

[8]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4期。

[9]孙佑海,丁敏:《依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10]赵娜等编译:《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现代电力》2005年第4期。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6

Abstract: To develop strategic new industrie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achieve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lthough there are not principles in the "Kyoto Protocol" only for China's reduction, our country still actively develops and implements a national response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and carries out the discussion of important issues, making important progress. However, low-carbon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 has obstacles due to our country’s resource endowment, stage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technologic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particularl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vestments of low-carbon technologies and low-carbon products, which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chanism.

关键词:低碳技术;碳金融;新兴产业

Key words: low-carbon technologies;carbon finance;new industries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081-02

1问题的提出

总理在201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利用开发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及低碳能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和政策支持。由此可见,以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和低碳能源为核心内容的低碳经济已被中央政府作为战略性的工作来开展。由以往学者的研究表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以企业技术创新为主体、以政府政策为支撑”;另外还要注意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关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为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提供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的理论依据;演化经济理论也指出从技术、制度两个角度综合考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影响,从而协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合理的产业调整进程。因此,本文主要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政府政策如何有效支撑”的层面进行研究,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2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障碍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我国的减排任务,但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下,我国以对全球气候变化负责任的大国姿态,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减缓碳排放的国家对策和开展重要议题讨论研究。在政府的重视下,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启动,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截止到2008年12月23日,我国指定国家主管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ies,DNA)已批准我国CDM项目1596个,项目预期年减排量达1.92亿tCO2e(吨二氧化碳当量)。

根据低碳发展经济模式的特点,资源比例、工业化阶段、技术条件将成果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能源结构上,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近几年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虽有所下降,但2005年仍近70%,而全球水平不到30%。我国的油气资源相对于煤炭较少,这种资源禀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和61%,使得中国单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将长期处于较高水平,其实我国的碳密度是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由于能源结构调整的难度大,中国在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将比其他国家受到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压力,付出更高的代价,面临更大的困难。

其次,我国目前能源生产和利用、工业生产等领域技术水平落后,技术开发能力和关键设备制造能力差,产业体系薄弱,与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同时,中国一些重点行业中落后工艺所占的比例仍然较高,落后工艺技术的大量存在和先进技术的严重缺失,使得中国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呈现高排放的特征将很难消除,会增加未来我国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成本,并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和国际谈判的压力。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对各国来说都是新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强烈的要求,要求我国大力投入低碳技术的研发。

再次,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中期阶段,而经历过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进入重工业加速发展的时期,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将加快,温室气体排放也将不断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具有自己的特点,发展低碳经济面临更艰巨的挑战。中国工业化进程在规模和发展速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也会呈现较大规模的增加;我国人口基数大,正在进行大规模的能源、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而经济的迅速扩张常规技术使用较多,不可能大规模采用低碳技术。

3我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些政策建议,以供参考。

3.1 发挥政府的投资带动作用低碳经济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问题,民间资本在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是不会贸然投资的,所以需要政府的投资带动。有必要将引入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到位结合起来,进行公共管理的再创新,以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张伟等,2009)。政府的投资领域包括低碳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示范,等等。

3.2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按照J・A・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一个经济范畴而非技术范畴的概念,它不仅仅是指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更重要的是指把已发明的科学技术引入到企业中,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能力,其目的是获得一种潜在的利润,从而推动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因为我国的低碳技术很少,一方面可以引进国外低碳技术,更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创新,自己研发。基于我国的国情,低碳技术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企业有效推进低碳技术创新的方式是构建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一般是指由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及配置相关、与利用创新资源相关的各种机构在相互作用中形成,主要包括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技术创新活动参与者、它们的相互联系,以及其运作机制构成的系统。因此,政府应该建立技术创新活动各类参与者的协调机制。

3.3 构建与低碳经济相协调的金融体系通过碳金融运用和创新,改进和加强低碳经济领域的金融服务,对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实现经营安全性和盈利性。以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融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实现减排、改善生态的目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境金融的运用,也是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可以保障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如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以上作用会发挥得更显著。结合金融体系的概念以及我国的金融体系构成,本文认为碳金融体系在发挥金融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应该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创业投资和其它绿色金融手段。

3.4 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相符合的政策平台政府应加强对低碳产业的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加快建立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平台,从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环境政策、贸易政策和科技政策等全方位地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在政策强度、涉及面和时间进度上进行调整。另外,还要重视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良好政策和法律环境。重视市场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调节,推动有利于低碳发展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低碳发展之路。优越的市场平台对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3.5 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相符合的法律体系我国先后制定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这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也对我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放以及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政府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立法离完善的低碳经济的立法要求还有差距。当前,我国应该大力加强与低碳经济有关的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应抓紧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专门法律;同时还要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加快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立,以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法律形式保障低碳经济的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1]王灿,王克.技术创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J].低碳经济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美]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3]李D.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国际能源网.

[4]光大证券策略团队.低碳经济,泡沫,还是机遇?2009.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7

关键词:循环经济 碳贸易 环境保护

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机制短期内在给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在传输利用大气资源有偿性的市场信号。从长期看,协议有关规定不是解决温室气体的万能方案,不能约束个别国家推出协议,甚至为部分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合理碳贸易提供不正当激励,我国应着眼长远和自身环保约束,更加注重环保技改和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国际碳排放贸易与各国利益分配

《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以联合实施(JI)、排放量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为核心的“京都灵活机制”,同时拟订了“土地利用变化、造林和改善农田管理”等措施增加吸收二氧化碳量来抵消本国碳排放指标的协议框架。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且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施进程见表1。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联合实施(JI)、碳排放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三种域外减排机制引起国际社会积极关注。域外减排机制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的抵销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减少排放量。碳排放贸易无疑是《京都议定书》机制的核心,域外减排机制规定了成员国一种独特的市场交易―碳贸易。2005年2月协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买卖。碳贸易的实质就是向人类生存的环境补充氧气,以对抗全球工业和其他产业从大气中获得氧气、产生一氧化碳的消耗过程。市场交易中如果一国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目前发展中国家并未承担减排义务,对这些国家企业,通过减排额交易,结合CDM项目,能够获得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资金和投资,进而发展本国环保技术。CDM项目合作行业范围广泛,涉及到电力、燃料、林业等各种可以提高能源效率或者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目前我国减排技术比较落后,劳动力也相对便宜,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实现减排计划的目标国家。《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内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长远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及压力会逐步加大。《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是环境与经济增长方式及能源增长效率的综合问题。发达国家通过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产业大规模转移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制约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

自由贸易体制的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相关性分析

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同环境标准意味着环境要素的禀赋程度不同。H-O理论分析根据各国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应出口本国富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受环境因素制约,将环境作为其中重要生产要素,同时认为环境监管不严、环境保护宽松的国家为环境要素富裕的国家;环境监管严格、环境保护高的国家为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要素禀赋引入两种要素:环境和劳动力或技术。假定符合H-O理论前提,生产两种商品: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密集使用劳动力或技术的低污染产品。

环境要素禀赋的不同,影响了两国产品竞争力。甲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富裕,获得比较优势,将扩大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乙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稀缺,处于比较劣势,将减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显然,不考虑环境成本因素,依赖环境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对于碳贸易活动本身就是不利的。实际生活中碳贸易必须考虑环境标准与成本,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影响尤其重要。

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影响分析

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措施对各国贸易的影响,对小国而言,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生产要素从高污染产品转向低污染产品,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对于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的低污染产品,不仅有利于小国贸易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内环境质量的改善。

对于大国,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将导致国际高污染产品价格上升,低污染产品价格下降。大国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主导力量,其低污染产品的较低价格竞争力将引导世界范围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具有良性作用。当然,如考虑各国消费者对污染产品的不同偏好时,发现环境良好也会通过改变各国贸易产品比较优势进而引导该国贸易产品结构。

分析表明:环境成本作为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通过环境标准差异来实现影响资源禀赋、技术、资本、基础设施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比较优势,环境因素通过影响成本而对碳贸易产生影响,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有效的。

环保制约对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启示

理论上在经济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密切相关制度安排下,一个经济体的减排会对其它减排或没有减排的经济体产生福利影响。当边际减排成本较高国家从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国家购买排放份额时,清洁发展机制(CDM)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减排成本。国际碳排放贸易能降低减排成本,与“地点灵活性”密切相关。“地点灵活性”在很多区域产生作用,在允许全球排放贸易时,所有国家都争取设定有利排放上限并作为排放份额的买方或卖方参与国际市场。

我国排放技术基点低,在我国完成减排成本也比较低。我国参与碳排放市场似乎是合适的,对自身环境建设也有利。但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仍须慎重,如果过多介入交易市场,接受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可能在未来谈判中被发达国家制擎,要求我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下一轮减排谈判已经开始,我国在此轮谈判中利益问题将受众多因素制约。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我国赢得10多年较好发展时间。研究结果担忧后京都时代,即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鉴于我国碳贸易不加约束造成国际产业转移带来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将与日俱增。利用《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对发展中国家无减排义务的有利安排,我国应慎重参与国际碳贸易,在合理有效利用碳贸易带来技术与资金转移前提下,重点加快后期谈判中碳贸易与本国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建设。

循环经济条件下我国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

合理处置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的双效作用

《京都议定书》建立在市场规则的“灵活机制”值得我国在参与碳贸易过程的注意,政府应当在碳贸易与产业转移中有所作为,防止陷入市场机制过分侧重短期利益而陷入长期环保压力的困境。《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结构性创新是建立了多种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新机制。利用市场力量来决定如何及在何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即允许发达国家间通过贸易排放额度来实现减排目标,以保证最经济的减排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DM)则从市场作用鼓励发达国家排放者通过诸如投资于清洁能源项目等方式来参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允许国家之间转让或联合最初规定的排放限额数量(欧盟通过排放额度联合使用,形成单一跨国排放目标),从而调整在《京都议定书》中的目标。

构筑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从全球利益角度《京都议定书》符合全人类整体发展需要,中国的国际责任和自身利益都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协调,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增长格局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路径相似,都是以资源消耗为动力、以严重污染为特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循环经济与可持续理念证明此类模式有悖经济规律,我们需要一个可持续的、兼顾人类全体利益的和谐发展,而非满足一国利益的、摧毁环境为代价的、自杀式的发展。

协调社会价格体系与生产成本的约束机制

建立循环经济面临诸多制约,主要是价格障碍和成本障碍。循环型生产环节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废弃和排污成本。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循环经济效益难以体现。因此,要加快构筑社会价格体系,政府通过有效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来引导国际技术与资金进入循环经济产业,从而初步解决影响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同时环保管理部门通过提高排污标准和制定消费环节废弃物收费标准,以环境监管约束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废弃成本与排污成本,初步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有效处理国际产业转移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关系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引导技术与资金大规模流向发展中国家有巨大潜力,短期内我国参与国际碳贸易仍有一定实践意义。但发达国家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过程中,对我国提出巨大挑战。我国能源贫乏且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和设备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按照循环经济我国当前重点是调整能源结构,从“两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转型。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将废弃物转化为商品,降低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相应就减少污染治理投入和环境监管成本,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处理碳贸易与调整能源结构的关系,必须把握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参考文献: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8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低碳经济;对策建议

一、碳金融的概念界定

“低碳经济”是指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经济发展模式,通过产业创新转型、开发清洁能源等多种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或“可持续性融资”是金融业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在传统金融模式上进行的创新,即“在投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发展。”“碳金融”是为了更加高效发展低碳经济而产生的金融创新活动,给二氧化碳标上了价,将“碳排放”这一实质性的行为抽象成了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即“碳排放权”交易,而进行这类交易的市场便是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协定书》作为支撑,利用金融投融资手段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中完成减排配额、减排项目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买卖。

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1.全球碳交易市场整体呈持续良性发展态势

自1997年,以抑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延缓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京都协议书》应时而生,促进了低碳事业的发展,碳金融也由此诞生。2008年以前,全球的碳金融市场交易突飞猛进、涨势迅猛。2006年,全球共有近50亿吨碳信用交易达成,以平均19欧/吨的价格,达到了62.58亿欧元的碳交易市场规模。2009年,因金融危机而造成的经济低迷蔓延至碳金融市场,碳信用交易额同比下降32%,平均价格从19欧元跌至11欧元。由于哥本哈根会议并未就2012年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达成协议,全球碳交易额略有下降但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2013年仅欧盟碳市场交易量便是102.6亿吨,交易总额占全球96%;各国也相继建立碳交易市场,如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日本自愿减排体系(J-VEST)等; 2014年全球碳交易量至96亿吨同比增长3%,中国国内碳交易额突破5亿元。2015年,仅中石化的碳排放交易额便已达1.4亿元。

总的来看,国际碳金融市场基本形成并保持者持续发展的趋势在2016年万众瞩目的中国杭州G20峰会上,绿色金融也首次被纳入了会议议程,为碳金融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中国,碳金融仍然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碳交易的稳定性、有效性、流动性上都需要有所创新。

首先,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原动力(资金)不足。碳金融具有较长的回报周期,由于市场趋利避险的本质,我国民间的闲置资本的投资热情不高,民间集资短缺。目前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完成集资,因为缺乏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的鼓励支持,大多低碳项目无法直接融资,导致交易主体的集中化、单一化;

而且我国金融产品的使用率低,投放面窄,市场流通性较差,所以中国碳金融产品的推出也迫在眉睫;而在发展低碳经济项目过程中我国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同时民间的资本也不愿投资高风险项目,这些都在资金方面严重制约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

其次,我国金融业对碳金融的认知不足、碳金融市场流动性差。碳金融在近年才走入投资者视野,我国金融业对碳金融领域的认知不足、缺乏经验,市场本身充满未知的风险,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此类项目的支持甚微、贷款条件严苛等对投资人的心理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企业不愿主动参与、金融业畏首畏尾,整个国内的碳金融在各自地域成独立“块状”发展,使得碳交易规模小、交易形式落后,市场流动性差,难以形成规模。

目前,我国融资方式仍然以贷款为主,很多金融机构没有主动投放资金在低碳环保企业,节能减排的项目中去,企业募集资金的渠道很窄。要满足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对资金的需求缺口,就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最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严重限制碳金融的发展。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建立只有短短几十年,很多制度大多参考西方,与我国国情有出入,以至于存在一些疏漏。另外各金融企业人员配置参差不齐、缺乏制度保障、监管力度不足,造成金融企业和实际运营企业脱钩,信息不对称。一些好的环保项目未得到重视,而且现有金融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目光短浅,而我国过去只注重工业发展,对环境保护的历史欠账过多,导致我国减排任务艰巨。“七五”期间,我国政府在全国的环保投资1.2亿元; “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累计达到1.5万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全社会的环保融资达到4.2万亿元,约占“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的5.4,但仍然与国际上一些重视低碳经济发展的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

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1.拓宽碳金融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

资金问题是我国发展碳金融的第一大难题,一方面,政府加大财政拨款、整合有效资源,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应针对致力于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状况的低碳企业和低碳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通过P2P平台融资,吸收大量的私募基金投入到环保项目,以及技术革新企业,加大供给侧改革。融合保险基金、社会闲散资金对重点低碳经济项目建设投入,且给予这些投入的资金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把环保项目的立项、审核、贷款发放、还款期限、信用担保、利率提供支持,给予政策上的补贴,这样有利于低碳项目的有力进行,还可以吸引资金的投入,同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实现金融企业和环保企业、节能企业共赢,让资金更好的为低碳经济服务。

2.完善碳金融投融资制度保障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形成一个严谨、没有漏洞的法制和监管系统。为了应对碳金融市场中固有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碳金融投融资制度保障,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共赢的“放心市场”。

3.推动产业创新,构建激励机制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产业创新、政策创新、产品创新是碳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需要政府的相应政策措施激励低碳产品改革者或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低碳创新,增强碳金融产品多样性,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更好更高效的发展碳金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能盲目的追求高产能、高效率、高利润,而是合理的利用科技手段改进企业的生产方式,去除过去高效能、高损耗的产品,加大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有限的资源。政府给予优质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担保,创建减排环保基金,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企业员工可享受国家给予的的医疗补贴。

碳金融经济在投放的过程中,结合欧洲发展的先进经验融合本国的国情,在资金的比例上多投放一些在周期长、见效比较慢的企业上。以点带面,拓宽金融产品,吸引外资、中资合力投入,增加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建立长效的管理激励机制,5年、10年、30年的发展计划,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全面构建新的碳金融体系,形成有利于我国发展的体系,以此推动世界金融体系的改革,借此契机推动我国企业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市场格局重新规划。

4.与国际密切交流,营造“双赢”局面

在碳金融交易市场方面,国际社会已经提供了充分优秀的借鉴。我国在碳金融方面和世界各国充分合作,与各种国际组织加强联系,密切沟通,建立有效的运行法则,共同维护世界经济。在寻求经验帮助的同时,推动国际金融市场稳步发展为全球碳金融发展出一份力,关注贫困、弱势的国家,加大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把先进的经营模式、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科技技术推广到世界各个角落,实现经济发展上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安国俊,《发展碳金融市场,助推低碳经济》,《金融时报》,2010年第4期.

[2]李东卫,《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选择》,《环境经济》,2010年第4期.

[3]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低碳经济: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5月.

[4]李欢,《论我国网上商业银行经营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现代商业》,2010年第12期.

[5]何悦,黄卫红,《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27期.

低碳环保建议范文9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5日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关键在于减少碳的利用和碳的排放,并对大气中的碳予以吸收。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能源问题、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资源利用。因此,在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境况下,我们需要积极深入的研究,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一、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如下: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为许多行业设定了减排目标,并且淘汰了在生产过程中的落后产能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低碳化。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度、专项基金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非化石燃料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减少碳排放。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节约能源法》,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能效标示、节能产品认证、节能标准加以明确,以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我国低碳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中的活动。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坚持的原则和所处的立场,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和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既是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

除上述外,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采用源头控制,在客观上降低碳排放。《森林法》、《草原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森林和草原都可以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作用。植树造林、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的措施尽显两部法律之中。

综上看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但没有关于低碳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具有针对性,且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从法律具有滞后性来讲,这些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调整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缓慢。从开始的控制气候变化,到现在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学者包括世界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研究,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当然,笔者不认为有新的社会现象出现,就要进行相应的立法进行调整,但低碳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环境基本法滞后,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模糊性的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立法之间相矛盾的情形。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

(四)相关能源立法缺失,《煤炭法》、《电力法》亟须修改。一些低碳能源利用缺乏全面的法律规定,如水电和核电。特别是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件,为人们敲响警钟,对核电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保障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在八届人大第21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该法对煤炭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作用,但现在其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模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同样《电力法》也必须进行修改。

三、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使其可能在立法中与目的性规范相重合,有时则表现在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1、改变以往的“人本主义”立法理念。通过研究各国环境立法的目的,从理论上可以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两个方面。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发现其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根据各国的立法目的不同分为“目的二元论“和“目的一元论”。前者是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后者是保护人群健康。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的环境立法,都是一种狭隘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因为环境自身的价值和利益被忽视在外了。

2、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优先的理念。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和修改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众所周知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对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进行模拟,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在这条倒U型曲线中可以清晰看到,随着一个国家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程度由低趋高,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即到达某个“拐点”,此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程度又由高趋低,逐渐减缓。但是,这个“拐点”会不会出现,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面临多重可能。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明智之举。周珂介绍说:“1992年后,国际社会就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发展观,日本通过制定环境基本法将此观念贯彻到国内环境立法中,加强了对生态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加重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日本在‘拐点’前后进行的法制变革和法律修改都是深度的。并且经过修改,环境基本法的目标更加清晰:由早期单纯的从环境污染角度出发来考虑环境问题,发展为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并且充分体现环境的优先性,只是一个重要的变革。”这个观念既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又与国际相接轨,在低碳经济立法中应充分体现,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3、树立《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理念。《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机关是一样的,不具有“小宪法”的位阶效力。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效用,应当提高其法律位阶。许多发达国家都把环境法视为基本法并赋予其两重含义: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再仅是公民、企业,也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二是它事实上的效力应当更高,更为人们所重视。在我国,应当将《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来引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建立起到指引作用。

(二)加快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法律化进程

1、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能盲目的法律化,因为,从法理上讲,在政策和法律之间,有些政策只能是政策,有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有些又同时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在政策法律化后能够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行,必须注意其科学性。不能效仿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做法,在政策法律化过程中,不仅要从程序上法律化,而且要从内容、文字和文本等方面进行立法转换,并且符合法律规范的特征,避免出现政策式立法。

2、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低碳经济的指引方针,大多限于政策的规定,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点,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属于政府行政决策范围,是一种行政意志的体现,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因而,在低碳经济方面,仅依靠相关政策进行规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将对低碳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的政策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初期阶段,对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来进行修改。

(三)加快科学立法,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1、补充立法空白,修订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部环境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免存在立法空白,并且落后于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的发展。对减少碳排放、碳交易制度基本上没有反映。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众参与和公众环境意识这些要素,特别是环境司法,我国的环境法也基本没有反映。为了保障低碳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和强有力的执法,必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法律实施的效力,提高低碳经济法律实施的效率。

2、对相关能源进行立法,对《煤炭法》、《电力法》进行修订。水电和核电的使用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也起到良好作用。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煤炭法》、《电力法》的制定时间久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需要,为了建立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必须对其进行修订,避免日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主要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熊焰.低碳转型路线图.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1.

[3]李艳芳,武弈成.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与政策框架:现状、不足及完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