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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6-18 10:30:47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

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考核指标不一致,影响了出口退税的进度。税务部门把收入任务与退税任务分开考核,而财政部门考核税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时,把退税从税收收入中剔除,只以实际入库的资金作为对税务部门的考核基础,简单地把出口退税看作税收收入的抵减项,忽视了出口退税对当地经济的促进作用。考核指标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退税款的落实,占压了部分企业的资金。税务部门不仅承担出口退税的审批工作,还具有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辅导责任。部分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缺乏日常监管和服务,对新政策宣传和辅导不及时,导致某些企业因为不熟悉新政策而超期申报,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政策。

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税的日常管理及对策:

(一)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立法层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经济管理部门职责,实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特别是要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三期,形成部门合力,共抓好出口退税管理。

(二)严格督促外贸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出口退(免)税政策辅导和相关财务核算辅导,督促企业照章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自营出口业务、出口业务、内销业务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并单独反映收入。严格执行总局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报资料必须经县(市、区)退税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大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每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能够自觉索取发票。严厉查处偷税行为,对该申报退税的行为不申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管理。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凭出口业务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委托方的税务管理机关委托出口证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税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资料等,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凡未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视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管理。日常管理主要加强出口证明和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审核企业退(免)税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管理。

(四)恢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近年来,总局下文取消年度清算工作,原《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我们认为,应恢复对出品企业进行进行清算检查,对有出口货物电子信息未申报退(免)税,也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纳税评估工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商品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评估工作,根据外销收入百分比增长率、出口销售额增长率、换汇成本正常峰值、出口产品结构变动率、出口产品价格增长率及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要注重对未申报退免税评估,通过对出口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并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六)逐步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目前的增值税纳税人中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征管模式导致少数纳税人利用管理漏洞进行偷税,目前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至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这意味着愈来愈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逐步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

(七)将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给县(区)级基层国税机关,上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及政策辅导,避免征退税机关管理脱节,这样审批权与管理权集中在基层国税机关,便于基层国税机关责权利相统一,也更有利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征管,同时也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因退税事项经常向县级及地市级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

针对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

收入任务与退税任务分开考核。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保证出口退税这一被WTO规则允许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财政部门既要考核税务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又要考核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任务完成情况,重视税源的涵养。

2.完善税务部门的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是出口企业退税的直接管理和办理部门。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税务部门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直接关系着对出口企业管理和辅导的程度。因此,为完善出口退税管理,首先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这包括对出口退税岗位人员及管理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软件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改革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审核由综合业务科出口退税岗位负责,而企业的日常监管由管理科人员负责,由于任务考核指标的矛盾及责任的软约束,管理科与综合科缺乏配合,不利于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建议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科室,负责出口退税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把出口企业的管理落到实处,建立责权对等的管理制度。

第三,细化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退税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申报台账,对企业的出口情况和单证回收及退免税申报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随时掌握企业退单证的回收、申报情况,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加快退税单证的回收,及时办理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2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计算征税;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目前,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电子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3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形势,鼓励和吸引外商在华投资,进一步刺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缓解因内需不足、市场低迷而带来经济增长压力,减轻中央财政退税负担,国家深化了对外贸体制的改革,在涉外税收管理上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在出口退税制度上的先进管理经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办法,取消了“先征后退”计税办法和出口货物超过企业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管理规定。即: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现零税率后,只要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可按月计算申报“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不再需要“先征后退”,即不需先视同内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出口货物销售额申报退税,从而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指标压力。。

一、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

(一)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压力。1994年,我国由于实行税制以后,中央财政用于出口退税资金来源主要是进口环节税收收入,但是前几年由于进口走私偷逃增值税、关税等进口税收情况非常严重,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长缓慢,滞后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增长幅度,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大多数企业由于退税不能及时收到,而且出口货物还要视同内销货物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严重占用了企业涉税资金,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局面,有的自营出口企业不得不通过外贸收购等到间接出口方式销售货物,这样虽然避免了出口退税难、资金占用时间长的问题,但是又陷了预征6.8%税款而造成的“超税负”占用资金的新矛盾。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新修订,依法纳税,应收尽收力度不断加强,企业缓欠税管理日趋严格,原有的对有“应退未退税款”的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延期纳税”的调控手段现在已很难实行。日积月累的“应收出口退税”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也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及时兑现.国家推行对出口业务实现“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企业外销收入一方面可以以零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生产企业为组织生产而发生的全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企业外销收入在没有收齐单证的情况下,只要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即可申报抵减内销税款,不仅在时间上使一些单证不齐,但出口真实的企业即时享受“出口免税”政策,而且还可以直接抵减“内销税款”,这样不仅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比以前更及时、更直接,而且大大提高了出口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刺激了对外贸易的增长。九四年以后,国家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的“先征后退”政策,要求纳税人在货物出口且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先视同内销依照缴纳增值税,然后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算销单、出口发票等资料后,依照法定退税率计算申报退税,“法定退税率”也因出口形势、退税计划、财政负担能力等原因,不断调整,整体较低,这就产生三个矛盾:一是因指标限制造成出口退税滞后,影响了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资金需求;二是由于“先征后退”加重了出口货物的税收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优势;三是由于一些企业为了尽早取得出口退税资金,不得不改直接出口为间接出口(外贸收购出口),从而损失“出口货物贴息”和加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等。上术原因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发展出口贸易积极性,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后,就可以根本上改变由于先征后退而造成的涉税资金抵压、成本加重、收益减少的不利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对外贸易的增长。据统计,南京市浦口地区2003年三资企业出口业务收入达5076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3%,其中出口型三资企业平均外销收入比重达62.1%,较上年同期提高8.9个百分点。

(三)减轻了中央财政退税负担。前面进过,国家由于实行了八年的“先征后退”政策,中央财政累计欠退税款超过1000亿元,以至使超期近一年的“应退未退税款”无法兑现,这不仅加重并将继续加重本来就不堪重负的中央财政退税负担,而且还影响国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预算,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今年的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中央将逐步淡化“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收入的增速将有所减缓。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减少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支出,一九九九年,我国出口退税货物应退税总量约1040亿元,到2000年增至1380亿元,增幅达33%,按年外贸出口增速加快10%匡算,2003年应退税针达到2300亿元,实行“免、抵、退”办法以后,将有很大一部分出口货物应退税款负担直接在地方分散抵免内销货物应纳税款,从而让地方和中央共同承担出口退税,大大减轻中央财政的退税负担。例如,某企业2003年实现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销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75万元,经计算,当年“应纳税额”=200×17%-(75-[800×(17%-15%)])=-25万元,因为留抵税额25<应退税额80×15%,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25万元,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为800×15%-25=95万元,“免、抵、退”办法应退税额比“先征后退”办法应退税额减少79%,按此匡算,中央财2003年直接减少应退税款1092亿元(如果不考虑中央免抵调税款)。这样中央财政就会负担迅速而有效的下降,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也将随之增强。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几点思考

(一)要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后,必然使地方税收收入有所减少,特别是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和地方分成收入将减少明显,加之中央自2002年开始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税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将更大,这样“免抵退”管理办法就可能对地方造成不利影响,削弱了地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积极性。据统计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以来国家对地方的“免抵调”税款也未能及时到位,从而加剧了落后地方的财政压力。这一新问题值得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4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5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

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6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率先开展02012年间陆续推广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八省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时间表0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法规。其余尚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邮政通信业、建筑和房地产业、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预计该阶段试点结束之后也将陆续开始施行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相关文件废止

37号文整合了之前出台的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同时对营改增试点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同时废止了下列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7号文基本上延续了财税[2011]110号文中的原则以及地区性试点期间的相关规定,应税服务范围绝大部分没有变化。

37号文将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播映服务将纳入营改增范围,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同时,37号文还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此外,广告设计在财税[2011]111号文中被纳入广告服务的范围,37号文则将广告设计纳入设计服务的范围;广告则纳入广告服务的范围。

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的若干修订

37号文的四个附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对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开展期间的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与营改增试点第一阶段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政策基本没有变化,但也有若干修订之处,需要纳税人注意。

1.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在税收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金额非常少,而且不希望因出口退税而增加其合规性管理的负担,还有部分纳税人认为适用零税率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或者通过测算对比,宁愿放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确放弃适用零税率可选用免税的政策为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提供了灵活性,对相关纳税人有利。

2.附件4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然而,外贸企业在经营出口货物时适用免退税办法。在税收实践中,企业的出口退税通常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退税办法。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外贸企业必须从免退税办法改为免抵退税办法,否则不得享受零税率下的退税待遇,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性管理负担,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增加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成本。

37号文规定外贸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即与出口货物的政策一致,明确这一规定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3.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前,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该项政策变化有点意外,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可能是出于降低税务机关管理成本的考虑,总之该项调整对纳税人有益。

4.附件2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还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们预计上述政策可减轻营改增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影响。

5.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划分不再存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号文相应删除了原先允许部分试点纳税人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以计算销售额的规定。然而,对于那些原来适用该方法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此项调整可能会使其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增加税收负担。

6.财税[2012]53号文中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没有明显政策变化的情况下,37号文删除了该项规定。那么,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运输方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将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双边运输协定的,根据双边协定安排,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免税政策;

若运输提供方在境外,且所在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运输协定的,由扣缴义务人按11%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本刊建议

营改增试点的全国范围开展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必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可以预见税务机关加强税务稽查和审核以弥补财政收入的减少,纳税人需要加强关注增值税合规性。纳税人须做好各种准备,符合企业的营运模式与供应链安排,分析营改增试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理解并掌握营改增的实施细则,针对涉及的业务,及时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与调整,并积极利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以确保顺利过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一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2013年5月3旧)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前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出口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或《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7

一、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外贸出口额增加较快,全年累计实现出口总额2.55亿美元,同比增长138.4%。截止12月底,在我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46户,今年新认定出口企业5户。其中:外贸企业19户,生产企业20户,特准退税企业3户,小规模企业3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11户。我局累计为11户出口企业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额8421万元,同比增长498%。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由于我市油田生产企业为海外中国石油集团控股油田提供石油工程承包服务项目增多,导致国外工程项目下材料、设备出口额增长迅猛。其中:中国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市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的主要力量,全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油气股份公司350万吨希望油田产能建设,该工程项目配套的材料、设备物资的出口额约5000万美元。2、我市外贸出口额首次突破1亿美元,因当年出口企业单证回笼较慢等原因,使得大部分出口额结转今年上半年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结转退(免)税额3000万元。3、由于市政府打造“世界石油城”战略目标定位,同时采取多项举措鼓励出口企业发展,从而增强我市民营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积极性,导致民营企业外贸出口额快速增长。

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新进展

1.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研究,认真开展出口退税调研工作

针对我市外贸出口结构及近年来出口额增长迅猛情况,为全面掌握出口企业出口情况及发展前景,针对我市出口数额较大企业尤其是国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出口企业发展变化趋势及出口退税政策建议”调研。认真研究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在政策范围内帮助出口企业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

2.开展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日常管理检查工作

根据总局要求,对我局自以来出口退税数据进行了检查清理。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数与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数进行逻辑对审,将税务机关退税审核数与国库退库数进行分户核。

3.积极主动开展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我局积极主动地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工作。从政策宣传、业务操作及办退情况定期对出口企业进行信息反馈,使出口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最新出口退税政策,全面掌握出口退税的申报及退税办理情况。我局定期将涉及提醒业务的出口企业生成提醒信息,用电子邮件及u盘拷贝的方式,对出口企业进行业务提醒。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我市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供方便。也有力地提升了我市出口退税服务水平。

三、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退税运行状况看,我市出口退税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退税机关存在的问题

1.退税管理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各单位初审岗位基本上为兼职,每月征期的工作量相对较大,多数还停留在“就单审单”的传统模式上,在单证审核上容易出现疏忽;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农副产品为原料的产品的出口监管缺乏;对新企业的政策宣传、备案单证的检查还需进一步到位。

2.征退税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加强对出口企业进项税额的审核,出口货物退税主要是退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日常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对全部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审核,特别是出口和进项数额变化大、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的进项税额,没有进一步实地或发函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对不退税货物的税收管理,还有可能存在盲区,企业不退税货物出口后,如果没有及时计提销项税额或者按时纳税申报,退税部门难以第一时间掌握情况,这需要征退税部门之间要有一个有效地衔接机制,把有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否则极容易造成不退税货物出口税收管理上的漏洞。

3.退税相关电子信息滞后。目前出口退税主要审核海关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各项信息的取得存在一定的时滞,有的信息滞后1-2个月,由此造成退税审核时间过长。

(二)企业申报存在的问题及误解

1.早申报就能早拿到出口退税误解。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收齐了退税单证、早点到税务机关申报,就能尽早拿到出口退税,因此在收齐了退税单证后没有考虑预审时是否会出现信息不齐等问题就申报退税。而事实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一般需两至三个月才能审核通过。它的快慢与购销双方开票认证时间密切相关,与企业申报退税时间却无必然联系。

2.忽略了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按照流程,企业在报关出口后,须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而新企业为及早取得外管局出具的核销单(出口收汇联)往往只提交了核销单电子数据,却忽略了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由此导致企业申报退税时信息不齐而迟延退税。

3.企业申报不够及时,操作不熟练。有的企业单证不齐,单证取得速度慢,申报不及时,影响退税速度。部分企业更换办税人员频率过快,致使新办税人员操作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不熟练,延误了申报时限。

四、的工作思路及要求

1.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业务素质

出口退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退税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强化培训,对基层税收管理员强化出口业务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以干代训,使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掌握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流程和方法;四是完善基层“预审”操作规程,对预审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制作管理员预审管理手册,提高预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防范执法风险能力。

2.优化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

继续运用信息技术,发挥网 络资源效率,强化出口业务短信平台服务功能。围绕满足出口企业的知情权要求,积极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在第一时间将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变化、服务事项、操作办法和时限要求等进行动态性的公告,让出口企业及时、充分地了解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以及办理出口退税程序要求。

3.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8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港口企业财务的重要性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必然举措,我国港口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是同时征收,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营改增”就在于解决这一难题。虽然从目前看多数港口企业提高了实际税负,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经济制度在得到不断完善。“营改增”从一定角度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出发点定制的税收政策,目的在于发展第三产业,顺应市场经济制度,同时更大提升我国劳务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我国港口企业财务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新变化

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我国港口企业财务方面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下文将进行详细阐述。

1.港口企业收入核算方法发生变化

税制改革前,企业取得的营收均为不含税收入;营改增试点以后,取得的营收为价税合计,即含税价。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港口业务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港口业务价格仍按此价格进行交易,会造成港口企业收入直接减少。

2.港口企业税收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最大不同就是税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营改增后改变了我国港口企业税收计算方式。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要以收入为依据,进项税要以成本为依据,而营业税只需要以收入为基础来计算,没有其他方面的抵扣情况。

3.税负成本发生变化

(1)税率明显提高

在“营改增”前,装卸服务作为主要营业项目按照3%来征税,仓储等其他服务项目按照营业额的5%征税。在税改后,装卸服务与其他业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归结于一体,共同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税率增加,这样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就会明显提高。

(2)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

港口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提供劳务服务,可抵扣的项目很少,主要是燃材料、修理费以及新纳入增值税的服务项目等。对于一些设备比较陈旧的老港口企业,由于码头修理费用和燃材料消耗较高,成本负担和可抵扣税额较大,所以税负相对减轻;但对于大多数码头装卸工艺比较专业和先进的港口企业来说,由于税率上升和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从而使税负成本在短期内会有所增加。

由以上分析可知,“营改增”税改以后,营收相应减少,税率增加,可抵扣成本和进项税额偏低,使多数港口企业税负成本短期内直接增加。

三、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促进我国港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由于“营改增”税制改革在我国企业中才刚刚起步,其优点还无法充分发挥,难免带有一些问题,下文将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促进我国港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

1.积极应对,高度重视“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工作

(1)逐步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

积极收集税改实施办法等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税收信息资源库,及时关注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动态信息。

(2)加强学习,举办“营改增”税改知识学习培训班

通过组织举办学习培训班,特邀专家教授作专题讲座,使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有较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充分做好税改工作。

(3)协助配合税务等部门做好相关税改工作

积极配合国税等部门完成税务登记信息资料转换、变更的填写与上报工作,同时认真填写“营改增”税负信息调查表,为顺利流畅办理各项税务工作做好准备。

2.制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实施“营改增”税改衔接工作

(1)财务部门按管理条口进行工作布置,分头行动,对涉税各条口相关准备工作进行详细布置和安排

首先是财务部涉税业务管理条口负责起草涉及本分管业务的工作方案、应对措施和具体操作方法,将梳理进项抵扣作为重点;明确涉及各业务环节的操作和职责,关注新老划断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积极做好税务筹划的事项。同时邀请税务事务所专家,对税改方案进行研讨和综合评价并定稿。

(2)按照税务部门安排,组织业务人员参加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

组织财务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以掌握税控机具使用办法、发票衔接、发票领购等具体操作工作,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

3.重点关注税改运行过程,出台税改内控制度,总结税改相关工作

为确保“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和申报工作平稳有序,征税系统运行正常,还需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解决税改过程中疑难问题

通过与税务部门较好的沟通,认真反映和及时解决当前税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事项。

(2)出台《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纳税管理信息

有针对性的及时制定《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增值税管理的职责分工;相关业务流转程序;专用发票审核和认证要求;专用发票领购、开具及管理规定;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报表、报告及档案管理规定等几个方面来加强“增值税”业务流程管理,提高“增值税”税务管理水平,强化纳税风险监控,规范纳税管理信息。

(3)定期对公司营改增工作进行总结,争取实质性政策扶持

配合税务、政府等相关部门,填写 税改税负信息影响跟踪调查表,定期将税改影响情况进行详细总结,为企业提供较准确的数据依据。同时向政府等相关部门提出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的相关建议,争取取得实质性的政策扶持。

4.重视税改过程中存在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对策措施

“营改增”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税改的后续工作还需积极跟进,还应完全理顺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的秩序性、条理性、明晰性。

(1)财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还应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知识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

(2)加强与税务、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各项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等税收相关政策和最新动态,积极有效解决运行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3)进一步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继续完善税改相关业务流程,以保证高效、科学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范文9

关键词:出口退税;骗税;审核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21-02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及条件

1.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2.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过的货物。

二、出口骗税的含义及手段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出口退税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出口退税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增强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维护了国家和民族产业,但也使得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将犯罪的魔爪伸向出口退税领域,利用不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什么是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出口骗税是中国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它主要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报关出口等为主要手段的出口偷骗税行为。

2.出口骗税的常用手段。(1)虚抬出口货物价格。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海关非法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然后以虚高货值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进而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为达到目的,外贸企业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抬出口商品单价,进而抬高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2)接受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后虚开发票。(3)利用他人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勾结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套用外贸企业的空白报关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同时,由开票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假结汇、虚构外贸合同等一整套退税手续来骗取出口退税。此外,给出口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这些生产厂家都有厂房、有工人、有设备。这是企业骗税的惯用手法,应特别加以关注。(4)“移花接木”申报退税。有些生产性企业,从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货物,没有增值税发票,但货物经过一番包装,改头换面,企业谎称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把货物装船出海,以骗取出口退税。(5)滥用海关商品编码(HS编码)。商品代码是代表商品的数字信息,每一种商品出口时都有不同的编码,编码不同,课税的多少也不一样。在中国,HS编码也决定了出口退税的高低,但有些企业铤而走险,为其出口货物选择退税率比较高的HS编码,以骗取较高数值的退税。在海关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这种滥用HS编码的行为也成为出口骗税的手段之一。

三、出口骗税成因分析

上述种种骗税手段都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不仅国家财力被流失,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偏低,给不法分子虚假出口提供了可乘之机。

2.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纳税人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巨额资金通过多个账户提现走账,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3.随着《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外贸企业户数增长过猛,部分企业合法经营意识不强,急于打开市场和创汇,加上主管部门监控不力,不法分子借机骗税。

4.税务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不能实现即时共享,信息网络不健全。

5.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个别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打击骗税尤其企业骗税,错误地认为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予支持甚至乱加干涉和阻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税行为。

6.税收管理仍有漏洞,主要漏洞如下:(1)税收日常监管不够到位,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未能动态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纳税评估效果不够明显,特别是目前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虽经层层把关,但有的只局限于案头审计,特别是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使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出口退税电子信息滞后。(3)“金税工程”尚未覆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4)出口货物的生产与出口、征税与退税的衔接机制不够健全、配合不力、监督不严,缺乏有效的征退约束监督机制,客观上也为骗税提供了方便。

四、如何治理出口骗税行为

要从根本上遏制出口骗税,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原则。当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税务机关要保持高度警惕。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加强出口货物征税环节的管理,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切实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堵塞骗税漏洞。二是推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根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认证、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对打击骗税的作用。三是在加强“就单审单”日常案头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研,努力探索建立一套严密的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和退税评估机制,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探。四是应将“金税工程”覆盖到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在使用此类发票的企业推行使用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