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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方式集锦9篇

时间:2024-04-12 10:57:22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1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外贸企业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由银行提供信用,但它仍旧内潜着很大的风险,本文总结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希望能对我国外贸公司选择结算方式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编辑整理本文。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2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3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拒

[1] [2] 

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4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5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外贸企业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尽管由银行提供信用,但它仍旧内潜着很大的风险,本文总结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希望能对我国外贸公司选择结算方式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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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6

论文摘要:策克口岸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已从一个简单易货贸易初级市场发展成占内蒙陆路口 岸的第三位的边贸市场。本文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对促进其发展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服务;口岸贸易,策克口岸 一、策克口岸贸易发展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额吉纳旗策克口岸自1992年12月首次开关以来,共开关42次,小额贸易过货总量2.4万吨,成交总金额2.9亿元人民币,出入境人员25万人次,出入境车辆6万辆。进口商品主要为原煤、绒毛、皮张、松籽、废钢铁、废铝碎料等等,出口货物以小麦面粉及轻工业产品为主。 策克口岸贸易方式有易货贸易和合资合作两种。策克口岸开关初期主要以易货贸易为主,近几年随着口岸经济的发展,人民币跨境投资已变成策克口岸外贸经济的主体,人民币也成为跨境投资的唯一货币。从近几年来看,人民币与图格里克的比价基本稳定在1:140左右,人民币在策克口岸誉有“美元”之称。因口岸接壤蒙古国地区地广人稀,出口商品不足过货总量的1%, 主要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流通几乎是单项流出。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 由于策克口岸长期实行季节性开关,当地金融机构在口岸没有设立正式的服务网点。2001年额旗农业银行在口岸设立临时代办点,办理代保管及现金存取款业务,其后工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均尝试在口岸区设立服务站,但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各行的服务点又全部撤了回来,到2005年口岸区金融服务成为空白。原因有二:一是安全问题难以保障;二是服务成本过高。目前,当地金融机构对口岸贸易的支持,主要是对进口企业和从事口岸贸易的第三产业进行信贷支持。截止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行对在口岸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累计发放贷款1000万元,另外额旗农业银行还在办理现金送款业务,即客户需要大额的现金时,农业银行负责送到口岸区。 结算方面,目前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方式。小额贸易全部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因口岸区没有为客商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以大多是自带现金到口岸区,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双方的交易。转帐结算仅限于庆华——纳林苏海特煤矿的煤款的结算。庆华集团也是阿盟唯一一户涉及人民币跨境投资,真正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国际贸易结算的企业。目前庆华集团在农行额旗支行开立帐户,不定期与蒙方进行结算,资金从农行额旗支行汇入二连浩特农行,然后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贸易发展银行进行结算。2005年资金清算额达7000万元。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位。策克口岸建关至今已14个年头,但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在此提供服务。随着口岸贸易日趋繁荣,从事进出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口岸小额贸易的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迫切需要银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口岸金融机构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口岸贸易的快速发展。 2.金融服务缺位。一是货币兑换问题。虽然人民币在策克口岸非常受欢迎,并在蒙古国内直接流通,成为硬通货,但汇兑外币的需求还是存在的。由于当地没有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业务,使得人民币与蒙币斯图里克及其他外币不能兑换。兑换需求得不到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边贸业务的发展。二是现金存取问题。口岸开关期间,海关、口岸办、边贸公司、运输等管理部门都有大量的现金收入,非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据策克口岸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2005年四个季度开关,仅关税就达776万元。三是贸易结算问题。随着中蒙双方经贸合作不断延伸,原有的易货贸易形式已难以满足贸易发展的需求,部分企业和个人逐渐开始到蒙古国跨境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由于中蒙双方金融机构未建立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国际结算渠道不畅,资金不能直接汇划。如:内蒙古庆华集团划往蒙古国的资金均是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所需时间大约2—3天,造成企业资金在途时间长,降低了资金使用率,增加了企业的结算成本。 3.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现金管理难度较大。策克口岸通过多年发展,口岸经贸往来日趋活跃,但中蒙边境双方的金融机构仍未达成行协议,边贸结算和边民交易仍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直接导致口岸地区的现金流通量增大。以2005年额济纳旗地区现金流量为例,在小额贸易集中的3月、6月、9月及12月, 现金投放量分别达到3166万元、2403万元、5127万元和3416万元,4个月的现金投放量占全年投放量的49.40%。剔除额吉纳旗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外流因素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跨国外流。据调查,2005年通过正常的报关手续每名出境人员可携带人民币2万元,但实际上报关的人数廖廖无几。但因为人民币现金结算在中蒙边贸结算中占比大,其他国家货币结算渠道不畅通,蒙币汇率不稳定,海关的查处力度又不是很严,所以私自携带人民币出境的现象较普遍。非正常的现金流出,大量现金体外循环,易造成当地现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为当地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增强 在小额贸易集中的时间,汇入资金和持卡提现用户明显增加,需要金融机构备付金账户储备一定量的资金。各行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将大量的资金上存,因计划不到位,常出现客户需要提款,而各行因在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提不出来。 三、改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当地政府要紧紧抓住口岸贸易的发展前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客商来策克口岸从事边境贸易,丰富出入境商品的种类,扩大出入境商品的数量,为口岸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备,各项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健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金融机构要从服务、促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更好地开展口岸地区金融服务的措施建议,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全面提升口岸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边贸工作联席会议及座谈会议工作制度。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日趋繁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协调一致,各个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召集下定期进行工作交流,互通有无,共同商议,为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更有序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如在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方面,口岸管理部门应实行有效监管,按规定对出入境现钞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将走私途径结算货币纳入正常渠道中来,就能从根本上维护正常的现金流通秩序,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人民币区域化结算进程。随着中蒙双方贸易的扩大,中蒙双方货币当局都应采取积极的办法推动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地方政府、外汇部门都应鼓励当地银行与相邻的蒙古国银行建立行关系,实现双方客商资金的转帐汇划业务,减少现金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加强联系与交流,探讨和实施多种结算工具的操作和使用,解决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以货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 四是随着策克口岸的逐步发展,额吉纳旗本地偏小的金融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口岸贸易的信贷需求,阻碍了口岸贸易的做大做强。阿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对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7

1.1外汇风险增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币还不是自由兑换货币,在对外贸易结算上的使用比例还很低,进出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基本上还是选择美元、欧元等货币作为结算货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及随后的欧债危机爆发后,美元、欧元汇率变化频繁,汇率的浮动势必对外贸企业的进出口结算产生极大影响。从签订进出口合同到实际收汇或付汇会有一段时间的间隔,而如果选择远期付款方式,如T/T中的赊销(O/A)和托收中的承兑交单(D/A),签约到实际结算的时间会更长。这期间所选择的结算货币汇率发生变化,必然影响外贸企业进口成本和出口利润的变化,汇率变化越大,对企业的影响也越大。但是,吉林省的许多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对汇率的浮动,往往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和转嫁风险,对于汇率变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能为力。

1.2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贸易融资困难、融资成本上涨是制约我省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方面,由于中小外贸企业财务管理能力较弱且一般不具有足够的抵押物,因此导致企业难以获得抵押贷款。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进出口贸易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出口押汇、信用证打包贷款、票据贴现、进口押汇等方式,为规避融资风险,商业银行提供的融资主要是以银行为担保的信用证业务为主。而国际保理、福费廷等新型融资方式,由于业务复杂且成本较高,业务开展十分有限。吉林省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主要采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商业银行在这一结算领域融资产品匮乏且缺乏创新,难以满足中小外贸企业规避结算风险和获得贸易融资的需要。

2外贸企业结算与融资方式的建立与创新

随着外贸企业结算与融资需求的日益变化,传统的、单一的结算与融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进出口业务的实际需求。在此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应根据企业本身的条件,把现有的贸易结算与融资产品有机的整合,建立集结算、贷款、担保及保险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以对外贸企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2.1贸易融资与NDF组合NDF(Non-DeliverableForward,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是一种离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基于对汇率的不同看法,签订非交割远期交易合约,确定远期汇率、期限和金额,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远期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差额进行交割清算。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外贸企业对外支付外币时,银行可将进口押汇和NDF进行组合实现企业的延迟购汇。如果企业具备拥有境外子公司的条件,可以采用这一组合方式有效的降低购汇成本,规避汇率风险。贸易融资与NDF组合产品操作流程包括五各部分:(1)进口企业将人民币存入境内银行作为质押,申请汇款项下押汇;(2)境内银行向进口企业发放美元贷款,金额与以即期汇率换算的质押人民币等值;(3)进口企业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对外支付美元;(4)进口企业委托其境外全资子公司与贷款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签订NDF合约;(5)NDF合约到期日,进口企业以质押的人民币按当时汇率购买美元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境外子公司与境外银行分支机构交割远期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差额。贸易融资与NDF的组合与传统的T/T、D/D、L/C、L/G等支付方式相比,一方面,企业能够实现即时汇付;另一方面,境外NDF合约锁定了远期汇率,并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套利空间,使贸易融资与NDF组合具有较高的收益水平。

2.2发展供应链金融下的融资业务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在掌握整个供应链情况的条件下,对整条供应链中各个企业提供融资,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的稳固和流转顺畅。目前的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核心企业对供应商实行延迟付款或VM(I供应商管理库存),对分销商采取转移库存等方式来降低企业运作成本。而这种运作方式必然会挤占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资金,造成整个供应链各企业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企。在外贸业务的供应链中,除核心企业外,上下游企业基本上多属于中小企业,而供应链融资是商业银行对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这正是适合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有效方式。供应链金融的运行框架是商业银行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在向核心企业提供融资或其他理财服务的同时,向供应链上的供应商提供贷款,或向分销商提供预付款及存货融资服务。有别于传统的、单一的融资方式,在供应链金融下的融资,商业银行不仅要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而且要关注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水平及所处的产业链是否稳定,在确定整个供应链稳固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安排。如在赊销方式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进口商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保证对应付账款无争议,到期履约付款,银行则可在不占用出口商的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下的融资业务包括存货融资、订单融资、预付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票据融资等,银行可以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使中小外贸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并有效提高其竞争力。

2.3出口贸易融资与出口信用保险组合从目前全球贸易环境来看,非信用证方式已成为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在非证方式下,赊销占大部分比例,这无疑会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极大的收汇风险和资金压力。对此,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规避和转嫁风险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推动、鼓励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提供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一般适用于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承兑交单(D/A)和赊销(O/A)等结算方式下的保险。当出口商由于承保范围内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造成损失时,即可获得信用保险机构80~90%比例的赔偿。有资料显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了全球12~15%的贸易额的实现,有的国家超过其本国当年1/3的出口总额都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各种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吉林省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出口贸易融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是指信用保险机构对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业务得到保险公司担保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包括各类押汇、福费廷及出口保理。在此操作过程中,以保单作为质押,不占用企业的信用额度,可降低融资门坎,有效解决出口贸易融资中信用额度不足的问题。

3结束语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8

关键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现状分析;新疆

一、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背景及意义

(一)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背景

新疆具备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国,印度等8个国家接壤的自然地缘优势。全区共有国家一类口岸17个、二类口岸11个,是中国拥有口岸最多的省份。随着新疆向西开放步伐逐步加快,新疆外贸企业的不断增加,与中西亚国家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上升。新疆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影响,这些都为新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为贸易往来带来便利。

1、随着新疆经济飞速发展,新疆进出口总额逐年增长,从2005年的79.42亿美元升至2010年的171.28亿美元,6年时间增长91.86亿美元。根据往年数据分析,计算得出新疆2005-2010年的进出口总额平均增长率。从数据分析得知,新疆进出口总额正在增长趋势。如表1-1所示:

2、新疆长期处于贸易顺差省区的地位,根据图1-1中可以看出往年来新疆的出口总贸易额持续超过进口总贸易额。在新疆的进出口贸易中,主要的结算货币是美元,周边国家外商客户习惯于用美元来结算,根据表1-2分析得出2006年-2009年新疆出口美元核销额占新疆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额的82.2%,69.3%,64.4%,66.5%,很容易得出美元现钞在新疆边境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结论。现新疆的进出口总量有很大的增长趋势,这种状况给新疆外贸企业和新疆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3、新疆跨境贸易进出口结算主要以现汇,现钞等方式结算,当前新疆边境贸易出口结算中除对蒙古较多使用人民币现钞外其他周边国家商客主要以美元现钞进行。因为在新疆对外贸易以边境贸易为主,2010年新疆边境贸易总量占总进出口量的59%。而且新疆边境贸易中旅游购物性质的贸易占近八成,国外商客受外汇管理政策的影响,多采用携带美元现钞的方式结算货款。新疆跨境贸易进口结算基本上以现汇方式结算,主要原因是周边国家贸易商多为正规企业,其贸易结算多采用汇款或信用证方式。

综上所述,因新疆的自然地缘优势新疆对外贸易中边境贸易战主导地位,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中主要以美元结算货币。新疆在跨境贸易进出口中主要结算方式是美元现钞与美元现汇,这种状况增加了新疆跨境贸易结算成本,由于新疆的这些特殊原因需要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

(二)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意义

1、规避汇率风险

目前,新疆与周边国家的贸易通常是以美元进行计价结算,由此带来的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通常由境内外贸企业承担,如果在双边贸易中能以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可以部分消除。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还将大大有利于规避美元升值、贬值的风险,使外贸企业保持利润增长,所以新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2、降低结算成本

新疆与周边8个国家接壤,而且新疆的主要贸易伙伴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及塔吉克斯坦。这些国家还需要本币外币本币的两次兑换,中间环节多,每一环节都会形成一定的成本并且通过美元清算银行,还需支付附加费用,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而且当新疆外贸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而委托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时,还需承担衍生品交易费用。如果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新疆外贸企业就无需进行货币兑换,也无需使用各类汇率避险工具,从而有效的降低结算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3、简化业务流程

目前,新疆已经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但新疆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仍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办理退税还需提交出口核销材料,外贸企业交易程序比较复杂。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后,进出口贸易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企业将不再涉及外汇核销业务,企业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手续时也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进出口流程将大大简化。由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和外债额度管理,企业在进出境环节无需办理核销单申领和报核,简化了进出境手续。

二、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现状分析

2009年7月,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个城市开展对部分境外地域人民币结算的试点。2010年6月17日,这一政策扩大到20个省市执行,新疆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首个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省区,在2010年10月28日已正式启动。

新疆与周边国家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结算渠道少,结算规模小,主要以人民币现金形态在民间跨境使用,用于出入境人员费用以及少量的边境贸易货款和边民互市贸易货款,使用范围还主要集中在边境口岸地区和边民互市点。2009年,巴基斯坦哈比银行、吉尔吉斯斯坦RSK银行先后在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也在积极与境外商业银行洽谈建立人民币账户行关系事宜。

2009-2010年,通过双边银行账户完成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313.37万元人民币,发生人民币结算的国家有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在扩大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政策促进下,中国银行新疆分行通过清算行模式与哈萨克斯坦中国银行成功办理了金额12.6万元人民币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汇出汇款业务。截至2010年6月末,共发生人民币结算金额437.87万元,涉及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等国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至2011年4月初,在新疆设立的投资企业已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香港、格鲁吉亚、澳大利亚、巴基斯坦、伊朗、开曼群岛10个国家及地区开展了跨境人民币业务,业务总量突破90亿元;与新疆毗邻的8个国家中,已有7个国家的42家境外银行已在我国银行机构开立了69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这标志着人民币跨境业务向西之门正在开启,不仅将建构人民币国际化的多元化路径,促进与中西亚国家的经济往来,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为向西开放铺平道路。

三、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与周边国家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结算渠道少,结算规模小,主要以人民币现金形态在民间跨境使用,用于出入境人员费用以及少量的边境贸易货款和边民互市贸易货款,使用范围还主要集中在边境口岸地区和边民互市点。

(一)宣传培训不够

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还在初步阶段,虽然在新疆已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可是多数新疆中小企业乃至银行对此情况还不了解或者只是听说过,不懂具体情况。银行工作人员还处于在学习过程当中。国外商客对此情况更加不了解。政府在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的宣传力及培训工作不够。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和企业有限

目前试点地区和企业集中在上海和广东等地区,虽然新疆已经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此业务只停留在大型企业当中,中小企业还在门外。新疆外贸企业当中中小企业占的比例很大,而且现在中小企业在新疆的试点范围及试点企业的数量极少。由于试点地区、企业范围的有限性,成为限制人民币跨境结算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新疆进出口企业结算货币的选择权较弱

新疆一直以来就是贸易顺差大省,目前新疆与中亚国家贸易顺差的背景下,新疆对外贸易企业大多失去了结算货币的选择权。新疆从中亚主要进口短缺的资源型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需求属于刚性需求。新疆对中亚主要出口技术含量相对低的轻工产品,国外商客在定价和选择结算货币时处于主动地位,大多选择用美元结算,新疆外贸企业只能被动接受。

(三)人民币流通渠道有限

目前新疆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多为顺差。新疆通过贸易渠道很难实现人民币净输出。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尚处于试点阶段,难以产生较大规模,造成境外人民币存量有限,境外市场主体难以获得人民币,限制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在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过程中,明显缺乏人民币流通的相应机制。

(四)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与外币跨境结算业务相比,人民币结算不存在汇差,其结算收益下降,而且存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比例越大,境内银行的汇兑收入减少。境内银行还面临信息系统升级、整合的压力和风险。新疆众多边贸经验表明,银行虽然可以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但是由于其固定成本高等各方面原因,比起现金交易、民间金融渠道所有的费用低廉、手续简便、实时到账的优势。因而自然会形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普遍性较差。

四、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

当前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境内企业和居民充分认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好处,形成共识。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要形成合力,共同采取措施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广泛的宣传培训,引导新疆外贸企业充分认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首先促使周边国家对人民币的逐步认同,这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其次让新疆外贸企业认识到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减少新疆外贸企业汇率风险,降低结算成本,促进周边国家的贸易往来,缓解双边交往中结算手段的不足和支付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减少对美元的依赖,降低中间环节交易成本,提高双方贸易结算效率。

(二)增大试点范围及中小企业规模

当前,新疆众多中小出口企业仍然被挡在试点范围门外,试点范围仍限于首批试点的企业。最近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又很热,作为企业最关心的是出口贸易中的汇率风险,虽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直接使用人民币可以规避汇率风险,但由于众多中小出口企业尚未获批试点企业的资格,这些企业目前仍采用跨境外币结算。中小企业在新疆外贸出口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期待政府有关方面尽快向中小企业放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提供优惠政策,增强外贸企业货币选择主导权

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时研究制订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可享受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比如出口全额退税或按国家规定退税税率上浮适当的百分点退税,进口减免关税或降低进口税费等,给予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提高企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同时,新疆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当前的优惠政策,在确保出口增长的基础上,发展进口贸易,缩小贸易进出口收付汇顺差,推动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健康有序流通。企业应加强主动性和积极性,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认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优势,主动与外商沟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结合我国各项政策,积极争取实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让外商普遍接受该结算方式。

(四)完善人民币流通渠道

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的铺开,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也成为当务之急。在人民币资本项目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要为流出境外的人民币建立一个交易的市场,使流入外商手中的人民币有用武之地,才能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提高人民币在国际上的接受度和影响力,完善人民币的回流机制。开展对外贸易银行卡本币结算,发行外贸结算卡并实现新疆与周边国家银行卡的联网,允许边境小额贸易,服务贸易通过双边银行卡跨境结算,同时对外贸结算的银联卡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在保证持卡人在交易真实的情况下,跨境银行卡除能用于正常的支付结算外,还可在银行柜台和POS机上提取本外币现钞。

(五)增强境内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出口贸易结算方式范文9

【关键词】人民币 跨境贸易 规避汇兑风险

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由几大部委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人民币开始进入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成为继美元、欧元和日元之后的第四种国际结算货币。跨境贸易用人民币结算,既顺应了国内外市场和企业对人民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需求,又有利于企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规避了汇率风险,实现了双赢。

那什么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呢?规范地讲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通俗地说就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货币是人民币,进出口双方用人民币计价,出口方收到的货款是人民币,进口方付出的货款也是人民币。同时在本国居民与非本国居民之间的货币往来也可使用人民币。

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产生背景

一国货币要成为国际货币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这个国家的国际地位,二是该国货币的信任度。而当前的经济形势正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契机。目前中国经济正稳健强劲的增长,GDP已经跃居全球第三;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量居世界第三,仅次于德国和美国。次贷危机后带来了美元信用危机,而这期间人民币却保持稳定,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以美元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成为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减少对美元的依赖,让人民币走出国门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成为当前我国面对全球复杂金融形势的应时之举。人民币作为一种国际结算货币正是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开始了国际化的旅程,金融危机给人民币开创了走出国门的机会,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境外的企业和个人对人民币的需求又是怎样的呢?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人民币在境外的需求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与周边地区,特别是东盟国家及港澳的旅游业往来;二是企业的贸易结算;三是个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投资保值;四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储备货币。在上述四个方面,企业的贸易结算所占比重最大。2008年我国与亚洲国家的贸易往来达到进口7030亿美元,出口6640亿美元,其中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增加了三倍多,中国方面的数据显示达到2311亿美元。总的数字已经超过了中国与美国及欧盟国家的贸易往来数字。但在汇市极为动荡的2008年,在与香港及周边国家的贸易往来中由于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双方的企业在贸易过程中都承担了汇率风险,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深受重创。美元的贬值和人民币的升值使出口收汇犹如和时间赛跑,早一天收到货款就可以早一天结汇成人民币,就可以少一些汇兑损失。这样的情况国内不少企业都曾有过切身的经历。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强中国与港澳及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的呼声愈来愈强烈,终于在2008年12月,总理宣布了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国家的货物贸易将进行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自此开创了人民币作为第四种国际结算货币的先河。2009年4月国务院批准五个境内首批试点城市,即上海、广州、深圳、东莞和珠海五个城市,境外区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对相关各方的影响

对企业来说,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最大的利益点在于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成本,降低企业风险,减缓外贸企业的压力。由于在对外贸易中锁定进口企业成本和出口企业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别是针对试点的地区,可以加速推动其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提高效率,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便利与好处有下面几点:一是企业在进出口收付款时均不需要进行货币兑换,避免了因汇兑而产生的财务成本和汇率风险,举个例子,如一个与国内外贸企业既有进口又有出口的港澳和东盟国家的客户来讲,其在境外开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账户,可以用于作为出口的收款账户,也可用于进口付款的专用账户,由此可以避免两次汇兑损失;二是对于国内外贸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外汇核销,减少了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所要求的文件,加快了企业结算速度,简化了进出口业务的环节和手续;三是出口退税手续更加快捷,同时由于申报币种与退税币种一致,避免了退税中的汇率折算损失;四是客户可以方便地办理各种贸易融资,不会增加额外财务负担。最为切实的利益是买卖双方的报价可以剔除汇率的损益,更加接近于货物的真实价值。

针对银行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史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金融业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的一个重大创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郭田勇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过,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一能增加业务的种类,二是中间业务的收入也会相应增长,更为重要的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中资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因为中资银行是人民币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

同时对香港银行业的影响也是较大的。香港将成为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试点,香港将成为人民币通向亚洲各国的流通枢纽和集散中心,这不仅可巩固并增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且将推动香港与内地经济融合。对香港银行业来说,这项举措将可以带来更多人民币业务,能够增强国内银行在香港分支机构对客户的吸引力,提升市场份额。为香港经济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相关的流程

以我国进出口企业为例,先介绍一下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模式中的出口模式。境内出口企业与境外进口企业先签订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合同,境内出口企业履行合同出口货物,境外进口企业通过境外参加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银行进行付款,境内出口企业的结算行收到境外行的指令后,在通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的基础上,将人民币货款直接打入出口企业结算账户上。境内出口企业做国际收支申报,不需要进行核销。

同样情况,进口模式与此相仿,买卖双方也是先要签订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的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境内进口企业通过境内结算行汇入境外进口企业人民币结算的银行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上,在此之前境内结算行要对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境外银行收到人民币货款后向境外出口方支付人民币款项。境内出口企业也是只做国际收支申报,不需要进行核销。

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相关的政策法规

2009年1月1日和7月3日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管理办法》和《人民币跨境外贸易结算实施细则》,2009年7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也颁布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2009年7月13日外汇管理局就人民币跨结算颁布国际收支申报通知。这些相关条例和办法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了操作规程,更多的则体现了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所提供的便利和有力支持。从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上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项下人民币的收款不需要核销,只申报就可以,同时也不需要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办理进口业务时,企业仅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向海关报关,而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简化的手续更加便利了进出口贸易企业。

中国海关和税务部门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报关和退税等配套政策。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相关规定同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订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不久就会相继出台,等这些工作完成后,相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各项利好的政策为跨境人民币结算铺平了道路。

五、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现状

自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推出以来,作为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以及银行都在学习和磨合新的结算模式,配套政策也陆续出台来配合新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目前上海有92家企业被列入试点单位,2009年9月4日做成了第一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并顺利完成出口退税申报,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业务已经正式拉开帷幕。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首批被选为试点的单位都是资信良好,贸易经验丰富,严格遵守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等各项规定的优质企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曾表示,财政部将严格实行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建立留存境外货款备案制度、设立多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试点企业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也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在起步的初期阶段,目前的业务量还不是很多。在与港澳地区的贸易往来中,有的客户还是倾向于用美元进行结算。如何让人民币结算业务被广大的境外客商所接受,最重要的是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同时流程上的顺畅性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性也非常重要。 总之在推广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发展前景

在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的选择上,除了已经被列入试点的地区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请示,特别是那些与港澳地区贸易往来较多的企业,可以由当地政府报商务部特批,国务院将会同六部委商讨,在进一步完善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明年第二批试点城市即将公布,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区域又将扩大。

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既有机遇,也有风险。目前我们还只是试行阶段,要谨慎对待在实际操作业务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和实施准则。防止在海关、税务和核销方面的漏洞被违规者所利用。这其间还需要加快体制创新,保持人民币的稳定性最为重要。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是我们国强民强的有力证明,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主席的话再一次得到有力的证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