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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7-20 16:25:27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加强奥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深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高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部门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2、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包括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等;

3.图书、音像制品批发市场;

4、大型文艺表演等文化活动;

5、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6、其他文化单位。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各类文化项目建设工地、文化活动以及文化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的部署、预警、应急等落实情况,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重点整治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服务单位(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系统运行情况(指有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4)用电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安全情况;(5)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6)应急疏散预警制定及演练情况。

四、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7月10日-7月15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组织召开本辖区所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整改(7月16日-8月31日)。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3、监督检查(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文化局将适时进行督察。

4、验收总结(9月11日-9月20日)。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将于10日上旬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工作来抓,做到常议、常抓、常督促、常检查,切实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责,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严把审批关,对新申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所谓的试营业和先开张后办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2、检查制度化,各县(市、区)要在前一个时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对各个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服务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管理目录,现场检查记录,确保日常检查责任落实。

3、建立重点文化娱乐场所督导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重点督察,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重视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文化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

5、加强协调、密切联系,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各县(市、区)文化部门要坚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加强与安监、公安、消防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2

一、组织领导

成立芙蓉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文体局、区城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刘兴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象:

1、酒吧、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厅娱乐场所;

2、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重点整治全区尤其是解放西路、人民西路酒吧集中地区的酒吧娱乐场所中以下消防问题:(一)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二)是否存在超员营业的现象;(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完好有效;(四)是否存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现象;(五)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值班、消防培训教育、安全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外部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七)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城市火灾远程监控、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和措施

此次专项治理为期3个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1日——1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此工作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层层进行部署,动员各娱乐场所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自查自纠行动,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整改。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进行宣传发动,营造娱乐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区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所要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特别是对集中位于解放西路、人民西路的酒吧娱乐场所,逐个进行摸底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各酒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集中整治、督促整改阶段(2012年1月16日——3月15日)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到位。依法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到位,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取缔的一律联合取缔,以铁的手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在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的同时,要热情为单位服好务,开辟绿色通道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快速补办消防审批手续,指导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科学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认真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未经消防审批的场所,督促有关单位在2012年1月20日前补办好消防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的场所,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挂黄牌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2、对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责令其在2012年1月30日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3、对建筑物内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分区、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安全疏散的,应责令其在2012年1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对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拆除。单位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办事处牵头组织派出所、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大队。

4、对建筑物内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等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5、公共娱乐场所要明确消防工作由场所法人代表负总责,并落实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消防工作组织,建立专门的消防值班室。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制定应急灭火预案,并加强演练。

6、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内部员工做到人人熟悉本岗位消防工作,会基本的灭火和组织疏散常识。场所在营业开始前,由主持人进行消防温馨提示,或在包厢电视开机前,向客人播放场所消防安全温馨提示。

7、所有公共娱乐场所要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防音响画面,播放音响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并推广安装语音报警安全出口标志灯,便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提示。

8、重点公共娱乐场所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火灾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和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工作,推广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提高火灾预防的科技含量,减低火灾风险。

9、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外部消防车通道和火灾扑救面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解放西路、人民西路侧面停车影响消防通道问题。要结合街道消火栓布置情况,划定消防车专用停车场地,严禁社会车辆在此停放,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确保群众停车需要和消防安全需要。对于建筑消防扑救面,由城管部门负责督促,严禁停放社会车辆,便于紧急情况下消防队火灾扑救行动的开展。

10、营业面积较大的公共娱乐场所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且距离消防控制室较远时,宜设置专用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宜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该专用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独立于噪声较大的营业厅的专用值班室内。

11、严格落实公共娱乐场所限员管理制度。由公安部门在公共娱乐场所分别安装进、出安检门,并安装电子记数系统,以便于消防部门检查时能准确统计场内人数,督促单位严格落实限员制度。公安部门和文体局要根据有关法律严厉打击超员营业现象,确保营业人数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三)检查验收、总结通报阶段(3月16日——3月25日)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全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并及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四)巩固成果、规范管理阶段(3月26日——3月31日)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保持治理成果,对照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总结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娱乐场所日常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治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是我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提升人员密集场所抗御火灾能力、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省、市、区各级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扎实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公共娱乐场所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尤其是区公安消防大队,务必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角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营造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要动员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灭火人员,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业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管理操作的从业人员,检测、维护的直接从业人员等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投入到专项治理活动中来,形成专项治理的合力。要及时将专项治理的范围、时限、内容和要求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这次检查,务必做到“六个必查”,即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安全整治“六个一律”:凡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开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烟花和火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3

[论文摘要]社会治安现实的召唤与公共管理社会化、市场化理念催生了公共治安承包现象。在其近十年的实施历程中,面临的诸多法律困境依然存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内容范围、协议性质、签订主体、经费来源、公安机关和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及其合法性困境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正视、考量和解析这些法律困境是目前公共治安承包摆脱尴尬处境。迈向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人、财、物大流动,社会控制难度加大,导致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同时,警力不足的矛盾也日益加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财政条件的限制,短期内不可能给公安机关增加更多编制、扩大队伍,这就为治安承包提供了机会。“治安承包”是指将某一特定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和一部分治安管理任务有偿承包给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承包人组织人员开展巡防工作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区域内的刑事案发数量和承包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等指标对承包者进行考核奖惩的社会化安全管理新模式。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先后实行了治安承包的做法。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褒贬不一,支持者考虑到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现实以及新的警务改革和公共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带来的契机;反对者则坚持公权力应由国家机关行使及政府理当完全负责生产社会治安这一“公共产品”的观念。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是由于立场不同和治安承包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所造成。这就需要对公共治安承包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正视、析疑,以实现政府机制、社会机制与市场机制三种社会治理机制选择在公共治安承包制度设计中的平衡。

一、承包内容范围的困境:治安防范承包VS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承包在中国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区域范围由农村逐渐扩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使得其模式、内容和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在承包内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实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较多,如自1999年以来,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职业化承包责任制”形式解决了城乡不少治安问题。此后,治安承包的内容逐步扩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权,如宁波余姚市牟山镇从2005年就开始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将治安巡逻以及村内的私房出租管理、暂住人口登记等管理权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体公民的一项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既可以要求全体公民在没有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公共治安安全尽义务,也可以将其与经济利益挂钩,承包于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内容虽然一般属于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调的警力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组织和带领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由此看来,治安巡逻虽属公权力的内容,但实践中承包的事项仅限于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所实施的事项(又称为治安巡防),为一般管理权范畴,对于属于警察权范畴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活动并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因此,对于治安防范承包内容的范围界定应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治安巡逻;二是治安巡逻之外的治安防范内容;对后者进行承包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对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众性治安巡逻)进行承包并没有牵扯到警察权的市场化,也不违法。因此,在此基础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为社会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项新举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具体的治安管理职权有治安管理命令权、治安处理决定权、治安强制权、治安处罚权、治安调解权、治安奖励权等。治安管理是国家警察机关的权限,涉及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治安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活动,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项行政权力的取得与让渡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内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给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治安管理承包从本质上就是错误的;其次,法治原则的依法行政并不仅仅是指恪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现成文本规定,还应包括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体权利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是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将其承包并没有改变公权力的性质,只是对该权力进行必要的社会授权调整,并没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执法权依然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过行使这一部分非强制性的管理权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和补充,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行政权的灵活性优势以及广泛的社会资源参与热情,进而实现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协议性质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对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协议性质,理论界并没有作很明确的界定。大部分学者将公共治安承包协议笼统定义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其协议的性质也应作不同的诠释。

(一)民事合同

从上面看来,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内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双重属性外,其他的都属于私权领域。而对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内容承包合同应看作民事合同。所谓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而达成的一种合同;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不涉及公权力,主要包括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奖惩;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属于平等主体;合同也是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因此,此类合同当属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的意思一致,所缔结发生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等;从合同内容来看,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公权力”(如登记出租房、外来人口登记、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具有行政属性,要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不能随意免除和放弃;签订该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选择权,如宁波泗门镇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党员,一半是退伍军人。这就是派出所运用签订合同选择权,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特定签约对象的结果。这充分说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准)行政合同。

三、承包签约主体的困境:公安机关VS民间主体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实践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条件下作为对外签订主体。至于在何种条件下和何种合同中,谁能作为发包方,成为对外签订主体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如浙江嘉兴的嘉善县出现了由警署将治安防范承包给民警个人,再由民警挑选保安人员进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内容性质不同,导致对外签订主体必有差异。因此,随意地确定发包方可能会引发合法性质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这类合同的内容属于私法领域的内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等),合同性质属于民事合同,其发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等民间组织,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因此,此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不存在多少争议。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与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其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当承包方为个人的时候,这类承包是否属于行政委托关系呢?《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提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款已将个人行使公权力纳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认个人也能作为行政主体。笔者赞同陈新民教授的学术观点,即行政任务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规,甚至经由行政合同来委托及授予执行权限。由此看来,治安管理承包与治安巡防承包实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委托关系。另外,又由于此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签订主体的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因此,公安局以发包方的身份出现,直接参与此类承包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问题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发包方?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方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当事人。根据行政法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只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权力机关对其作了某种专门行政授权,且当其行使这种职权时,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行政主体身份对外签订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对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进行了标准定性,但笔者认为,不含治安巡防内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签订可以不让公安机关直接参与,而是由公安机关以外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与承包方自行签订,公安机关只是在受邀请的情况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间者面目出现,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同履行,这样有助于减少众人对该合同性质的误解,体现该类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签订则必须由公安机关直接以发包方的身份,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以保证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与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当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发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机关(发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应公共治安需求多样性与提供单一性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是一种公共治安的多元主体提供方式。虽然这一新尝试以契约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有人认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机关是在向社会转嫁和转移自己的法定义务,与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当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务的趋势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满足那些安全需要较高的组织或个人而展开的,是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务以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前,行政权力正逐渐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转变,从某种角度上来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给付公共产品的服务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机关根据民法规定通过与特定公民、法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履行职责。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还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机关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为由而拒绝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或为治安管理失职进行辩解。如果实行承包后,公安机关将不再向这些地区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败以后,使那些本想获得较高安全需要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大损害的风险。《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因此,公安机关不应该在该区域的治安防范任务被承包以后而成为“甩手掌柜”,而应当是给这块承包区域加上双保险,确保发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区域的公共治安服务。

当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组织的权利而使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时,公安机关是否仍须按公法承担相应责任也成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问题。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两种:一种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种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就说明在后一种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仍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因为《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公安机关的约束不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自身与特定公民、法人之间签订的一纸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种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公安机关勿须按公法承担责任。当其作为此类合同的发包方时,负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因其附随义务的缺失而导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权利时,公安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其只作为此类承包合同的居间者出现时,公安机关只承担监督者的责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谁工作,应对谁负责,这是一个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机关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此时,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机关来工作,并对其负责;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机关是否作为合同的对外签订主体,承包主作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代表谁工作,但他却应对合同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其次,如果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伤亡现象,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是否算公伤也值得斟酌。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现的伤亡可以算工伤,而不能算公伤。公伤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时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而在民事合同性质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现的伤亡不能算作工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时要完成承包任务难免会对有嫌疑的人进行盘查或检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也就是说,盘查属于警察刑事权的一部分,承包方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随意盘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显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宪法》在内诸多法律的规定。因此,如何确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决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进行巡防的场所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若其将巡防的场所扩大至公路时,则牵涉到上路执法权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执法权只属于极少数的特定行政执法机关,民间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区首批160名民防队员于2003年3月25日开始上路巡逻。这种巡逻主体和巡逻行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经费来源的困境:财政资金VS社会资金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kunshandaren”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宁政发〔2016〕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6〕109号)精神,有效防控公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文化旅游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为全面推进全县旅游业发展保驾护航。我局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以人员密集场所的文化、旅游市场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专项整治,狠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大力加强全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杜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全系统安全生产呈现稳定良好的局面。现将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

安全在于防范,责任重于泰山。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区、市、县安委会有关会议、文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进行了安排部署,及时召开了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责任,在活动实施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参与,保证了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工作扎实有序

在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实施活动中,我们始终以区、市、县安委会文件精神为指导,把加强监督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把日常安全监管和重大节假日等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从2016年9月开始,我局按照方案分别联合公安消防、运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80余人次,检查涉旅企业、网吧、KTV等文化旅游场所300余家次。查处一般隐患130余处,落实整改125家次。针对沙湖景区电瓶车、索道、沙漠越野车、水上飞机存在的隐患问题,我局多次深入景区,督促景区解决,目前已整改完毕。2016年玉皇阁安防工程投入 234 万元,2017年验收通过,玉皇阁消防工程投入276万元,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年底建设完工。人民会堂从2016年至2019年先后投入223万元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整改,确保了人民会堂的安全使用。2019年,沙湖景区实行智能化管理,投资750万元重新布局了监控系统,一是对景区南北两岸、停车场、鸟岛等进行了监控设备的互联互通,实现了景区智能监控全覆盖和人防技防的有机结合,从而有力提升了景区的治安安全防范管理水平,同时还配合平罗县公安局天网系统对景区重要道路、重要路口等安装了专用电子系统,确保游客道路出行安全;庙庙湖景区2020年投入80万元,重新布局了监控系统,进行了监控设备的互联互通,实现了景区监控全覆盖,对景区重要道路、重要路口等安装了专用电子系统,提高了技防水平和游客道路出行安全系数;塞上江南博物馆之前因消防验收未达标,已责令其停业整顿,2020年结合公共博物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项目资金900余万元,重建消防系统,目前已完成工程项目90%;五年来,通过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计划实施及整治,文化旅游系统共投入资金 1633 万元,建设消防、安防大型项目7个,有利的提升了全县文化旅游系统的公共安全防范水平,各经营单位普遍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意识,进一步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重点部位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

三、 建立健全“六大体系”,责任完善。五年来,我局以公共安全责任体系、公共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公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公共安全群防群治共享体系、公共安全信息化保障体系、社会化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为抓手,健全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确保公共安全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1.健全完善公共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平罗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行政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平党办发〔2015〕33号)精神,强力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部门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每年都和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局主要负责人同分管领导签订了“一岗双责”责任书,把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

2.健全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预防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检查清单,建立健全行业领域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目前沙湖景区、玉皇阁、田州塔、庙庙湖、拉巴湖、电视台、图书馆、人民会堂等10家单位已完成风险评估和风险辨识工作。

3.健全完善公共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以平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总纲,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细化了人员密集场所、旅游企业针对性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开展贴近实战的演练活动,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2016年至今已举办消防培训22次,水上应急救援演练5次,消防实战演练21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一次,培训人员共计2000余人次。

4.健全完善公共安全群防群治共享体系。深化公共安全群防群治成果,引导社会和群众树立共同防控安全风险理念,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防御和应对风险能力。在各网吧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做实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工作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信息化保障体系。实施互联网+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程,沙湖景区、玉皇阁投入近500万元实施了安防工程,安装了一键报警系统,实现了和公安报警系统的联网,加强了人员密集场所反恐防恐工作设备技术支撑。

6.健全完善社会化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不断强化“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推动安全发展理念成为全社会共同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打造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我局安排电视台对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报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各文化单位利用微信、电子屏、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切实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使行业从业人员树立了牢固安全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

1.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尽管开展联合检查,但是机制还不够完善,各部门相互配合力度仍需加强;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5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使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清楚、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建筑、场所装修材料普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不合格擅自违法投入使用等行为基本根除;商(市)场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建工程施工工地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各项防火措施落实;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到整治;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行之有效,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

三、专项治理范围

(一)商场、市场;

(二)三合一”场所;

(三)公共娱乐场所;

(四)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地下建筑;

(五)建工程施工工地;

(六)易燃易爆场所;

(七)九小”场所。

四、专项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一)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场所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周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是否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地下建筑使用性质、商(市)场内部经营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搬迁、依法关停或强制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要制定三年整改规划;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和场所。

(二)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防火卷帘是否处于半降状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期间是否锁闭、堵塞;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商(市)场非营业期间。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整改。对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的要立即整改。

(三)消防设施。

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运行是否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好用;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否落实消防控制室“256消防管理要求。

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的要立即改正。

(四)装修材料。

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有防火性能;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方可开业。对建筑、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后。

(五)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各类建筑、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等现象。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场所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以及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的行为。产权单位、供电部门应配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抽烟、使用明火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动用明火的对违法人员依法拘留。

(六)消防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建筑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认证;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建筑、场所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防火分区;餐饮场所、熟食加工区厨房排烟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是否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建设、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工停业或取缔;对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改;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公共娱乐场所未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七)建工程施工工地。

防火安全措施、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员集中住地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现场值班看护制度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工地无消防供水保障的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八)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九小”场所(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复杂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督导民警。

五、工作步骤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6

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安委会、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文体局、区房地局、区商旅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办公,由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的联络协调。

二、整治重点

(一)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二)小学校、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小旅馆、小娱乐(含休闲屋)、小网吧、小美容、小加工等“九小”场所;

(三)商场、市场、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聚集场所;

(四)44家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深化“三合一”、“多合一”以及“九小”场所、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促进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场所,关停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证经营场所,进一步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为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全年消防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行动期间,各街道要认真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仍未彻底整改的,要加大督办力度,坚决督促整改。区公安分局和消防部门要对区内已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复查,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人员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到位。对超期未整改、敷衍了事、动作迟缓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提请政府强制关停。集中整治期间,确保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全部落实整改;对确有难度,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向区防火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区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成立专班,在年底之前组织对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未按期落实整改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拖延不改的单位,要依法从重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及“九小”场所整治力度。在前期检查的基础上,各街道和公安、工商、文体、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的要求,全面对“三合一”、“多合一”及“九小”场所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要当场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建筑物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设置在居民住宅、商住楼内,存在“三合一”、“多合一”问题的,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场所,要以区工商分局为主,有关部门和各街道积极配合,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所在街道要积极组织派出所向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通报消防安全不合格场所的函》(见附件1),商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予以停产停业。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对消防隐患的整治、查处情况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三)进一步加大公共聚集场所消防整治力度。区商旅局、文体局、房地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各公共聚集场所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的法律责任,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改正;需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责任人和期限,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停业整改。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治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五个一律”要求,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胺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此次“秋冬季风暴”消防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统筹兼顾,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单位、各部门和各街道要切实把“秋冬季风暴”消防整治行动与打击非法用工等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大造宣传声势,拓宽宣传渠道。要积极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广播、开办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营造强大整治声势。要曝光重大隐患,跟踪整改进度,不断提高群众辨别隐患的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提高流动务工人员、学生、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群众支持、全民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觉提高防火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检查,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成立由1名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开展“秋冬季风暴”集中行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狠抓整治和隐患整改。凡因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检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7

(一)推进“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进党支部。杨档财政所首先将“加强社会治安、完善公共安全教育”纳入财政所干部培训课程,在2019年4月15日,国家安全教育日,我所开展“完善公共安全专题培训班”,提升财政所干部的公共安全意识。然后杨档财政所编印、发放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在财政所宣传栏、橱窗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财政所干部的安全意识。

(二)推进“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我所协同各街道负责人在社区、住宅小区因地制宜设置维护公共安全宣传牌、橱窗,在小区楼宇设置的广告电视、户外显示屏、广播等经常性播放、插播维护公共安全的公益广告、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等。杨档财政所将编印的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在小区、学校、医院、等场所进行投放,让人民群众从思想上、意识上重视公共安全。

(三)推进“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我所协同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集市、村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安全宣传栏、标语,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乡村广播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农闲、节庆、民俗活动和农民工返乡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公共安全传教育活动。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8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在全县“三小”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要以深入宣传贯彻公安部61号令为契机,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我县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刘昌勇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丘培忠、安监局局安全监管、建设、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县消防大队,具体进行协调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协调机构。

三、治理的范围、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含50人,下同)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倌、桑拿浴室等公共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封闭的;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它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李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问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6月1日-6月20日)。县直机关、各镇、企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明确职责,集中精力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进行公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县专项治理举报电话:2875219,使专项治理工作人人皆知,共同参与。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6月21日-7月20日)。县直机关、各镇、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督促指导单位按照本地公告的要求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改情况。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7月21日-9月20日)。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画报清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犬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报告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各镇要牵头组织对本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组织开展主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年7月10日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发挥合力。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作用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公共娱乐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属放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由旅游管理部门取消星级资格,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养老院分别由教育、卫生和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干了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素,确保消防安全。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文9

安全共建协议书范文一

为维护项目部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保障项目部正常的施工、生活秩序,并通过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及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加强合作,增进警民情谊,促进双方的精神文明建设。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指示,昆山市志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千灯镇善浦路、沿江路、宏洋路等路污水收集系统项目项目部与昆山市公安局千灯派出所自愿结成平安共建单位,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把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当地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共建的根本任务。

二、平安共建内容

(一)、千灯派出所:1、协助支持项目部做好日常治安维护工作和工人“护导”工作,整顿净化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政治、治安秩序,为工地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2、配合项目部加强依法治场工作,有计划地为施工工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防教育和逃生消防演练及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防范意识。3、加大对发生在施工现场和周边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整顿施工现场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4、督促项目部落实现场安全条例,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参与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5、派出所民警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后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6、热情服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帮助解决教外地人员的临时暂住证等实际问题。

(二)、善浦路、沿江路、宏洋路等路污水收集系统项目项目部: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项目部突出的治安问题和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2、贯彻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对要害部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项目值班及职工宿舍的管理。3、加强对职工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4、经常与公安机关交流、沟通情况,努力实现治安保卫工作联建、联防、联动。5、项目部不得拖欠农民工的工资。6、项目部设立治安门卫室。

三、平安共建制度1、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工作,沟通情况,交流意见。2、双方保持经常性的工作接触,互通有关信息,落实共建内容。3、加强双方联谊,不定期地开展交流活动。 4、上级组织的需共建单位双方参加的重大教育活动或社会公益性活动,双方应以平安共建单位的名义共同参加。

派出所 公司及项目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共建协议书范文二

为确保大桥的“安全畅通,和谐高效”运营目标的实现,加强与大桥各养护管理单位及经营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各方的工作沟通机制,增强各单位工作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主体职责,营造和谐互动的良好氛围,决定开展共创共建活动。经共同协商,公司与经营单位共同签订共创共建协议书。

一、公司职责

1、根据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各经营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2、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指导工作,及时了解经营单位的工作情况,对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给予反映或解决。

3、主动与经营单位沟通,增进互信,互相尊重,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

4、定期向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各自的工作情况。

5、定期组织召开 “安全运营管理例会”等会议,通报信息,总结共创共建成效。

二、经营单位承诺

1、按照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切实履行对大桥的平安创建工作。

2、及时向公司报告涉及桥的平安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共创共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主动与公司沟通,增进互信,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

4、自觉遵守公司和大桥主管部门有关桥运营管理的各项规定。

5、定期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运营管理例会”等会议。

三、总结评分

1、20xx年年底,各方要按照各自承诺的内容进行工作总结,供各参建单位共同交流,以进一步完善共创共建活动,提高工作实效。

2、公司按照《安全生产及共创共建考核评分标准》中对应条款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评分。

本协议一式十六份,各方各执二份,自各方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时效为2009年度。

安全共建协议书范文三

为加强XXXXXXXXXXX工程工地施工期间治安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文明施工,维持一方平安,经XXXXXXXXXXX综合楼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XXXXXX派出所(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平安共建协议书:

一、 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甲方是XXXXXXXXXX工程的治安管理责任人,必须在乙方的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杜绝任何形式的群访事件,实施对工程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平安共建与治安管理责任,实现“平安工地”、省、市文明工地的创建目标。

二、 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方面:不准聚众酗酒,不得聚众,严禁打架、斗殴、男女混宿。发现上述现象,甲方先行汇同责任方(施工班组或相关分包主体)对当事者个人说服处理,同时对当事者所在班组进行处罚,对可能导致群殴后果的要及时报请乙方到场协助处理,其它后果由甲乙双方汇同责任方妥善承担,严禁矛盾扩大化;

施工安全方面:爱护公共设施,格守操作规程,杜绝材料浪废,注意自我保护,搞好内部团结,构建和谐项目。甲方精心组织,乙方妥善配合;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甲方具体负责及时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同时按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准恶意或指使员工恶意讨薪,如发现类似或其它有违文明工地形象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汇同责任方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班组处罚,情节严重者除名,直至提交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文明施工方面: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不准私拉乱接电线,注意工完料净。不准乱存乱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甲方汇同乙方一律给予没收。

三、组织领导、考评办法和工作要求: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以专职安全员与片警任组长,各班组负责人与协管员为成员的平安共建领导组,甲方根据XXXXXX综治办公室、住建局与公司签订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责任书》中明确的考评办法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乙方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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