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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7-25 16:50:54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R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R50%、R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2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完善;思考

对于如何衡量一个国家的先进水平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医疗保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水平。我国从建立至今,对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视一直都是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也从未停止。但就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其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问题的提出

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对于医疗保险政策的改进具有重要的反馈作用,它能够及时地反馈出当前所推行的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状况,为相关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最全面、最真实的实践信息,从而为正确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不适内容提供基础与借鉴参考。但是,目前我国并不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就无法为医疗保险政策提供有效的修改意见,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这是由目前我国的线性结构的医疗政策决定的。线性结构医疗政策是指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设计到制定,再到政策的出台与落实执行,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管理部门由上至下层层传递,下级需要按照上级的指示来执行。在这种结构下,很难具体针对于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导致整体医疗保险政策过于宏观,起不到具体细致的作用;第二,这是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分布十分不均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发展状况良好,医疗保障也就相对完善。而一些地区经济发展过于落后,医疗卫生条件及保险缴费能力十分有限,难以达到国家整体医疗保险制度所要求的水平。这样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也就加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阻碍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第三,反馈渠道欠缺,反馈数据失真。当前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行的反馈信息主要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完成的,内容上除了固定格式的业务报表,多为阶段性的总结和基金运行的结论性数据。这样的反馈渠道相对较窄,覆盖的范围有一定局限性。另外,部分机构所展示的数据有失真的现象,为了显示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水平更高,就只说好的方面,而对真正存在的问题避而不谈,这样的反馈数据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毫无意义的。

二、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部门的管理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层级较低。各地医疗保险管理多在县级,只有较少的城市实行地市级统筹,几个实现了省级统筹。根据大数法则,统筹层级越高,参保人数越多,越有利于降低风险,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如果只是单纯的统一区域内的待遇及筹资标准,由于地区人员结构及经济发展差异,则会造成某些地区基金结余,某些地区基金压力大的问题。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提高,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单靠现有的医疗保险基金已经难以支撑庞大的医疗支出,造成了医疗机构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就采取一些不规范的管理手段,致使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进一步下滑,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医保定点医院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近几年不断发生患者与医院产生剧烈矛盾的恶劣事件,究其原因,除了受患者自身思想素质水平的影响之外,最重要的还包括医院的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一些医保定点医院及医生为了谋取自身私利,采取了不合乎规定的有悖医德的行为,比如刻意增加患者的不必要的检查项目,给患者开一些价格较高却并不对症的药物,或者故意将患者的病情加重化地传递给患者家属,以增加不必要的治疗环节。上述这些现象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这些行为的产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医疗机构的整体形象,对患者就医造成了心理阴影。而这些行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就是这些医院的服务意识极为淡薄,并没有将患者的切身利益当成医院经营的根本要求。这类不规范的行为如果要严格管理起来,难度十分巨大,管理部门需要面对的医院数量较多,医院的门诊分类也较为复杂,难以整体把控,但如果任其继续发展下去的话,这会对我国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制约医疗保险制度的快速的、健康的发展。

(三)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意识较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覆盖面比较广泛,这就决定了参保人员的结构也比较复杂,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员都在医疗保险所包含的范围之内,导致了参保人员的思想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行政制度的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轻我国人民群众的医疗压力,提升我国的国民身体健康素质,进而提升综合国力。在这种政治目标下,参保人员就处于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是医疗保险制度服务的主要对象。但在当前我国的就医环境中,很多参保人员扮演的并不是需要帮助的弱者角色,而是转变成了为了经济获利而采用极端行为,对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的这样一个反面的角色。在社会新闻上,我们时不时就能看见“医闹”事件的报道,这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改善制造了困难。还有一些参保人员并不是出于恶意获利的目的,只是自身存在错误的就医观念与意识,单纯地认为就医就是要选贵的,买药也要买进口的,总之消费越大的一定是最有效的,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盲目的消费观念。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患者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会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

三、改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与激励机制

改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首先应按照人社部印发 “十三五”规划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统筹层级逐步从县市级提高到省级,各地基金上缴,全省统筹运营,实行统一的政策规定、待遇水平,统一的经办手续及信息互通,能够提高基金的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平衡各地医疗保险的收支,还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这是有效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规避医疗保险基金产生风险的重点环节。我国应建立独立于医院及及医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完善医院的医疗保险服务环境,提高医保业务的专业程度。同时,政府还应让群众参与到监督工作当中来,扩大监督的覆盖面,进而对各医院的医疗水平进行评比考察,并实行奖惩机制,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离不开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实践落实,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基本医疗保险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普遍不能与业务量相匹配,办事效率较低,容易引起参保人员的不满,影响了医疗保险行业的正面形象。所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成为了提高整体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相关的医疗保险单位应完善对其工作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其行为,首先加强对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还应定期对其进行专业素质的提高性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水平,重点重视对于其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提高,进而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为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提供条件。

(三)形成医疗行业内部竞争局面

当前我国的医保定点医院不仅仅包括公立的医院,许多社会组织建立管理的医疗机构也纳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体系当中来,这为形成医疗行业内部竞争局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全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有了同行业的竞争,各个医院就会为了不被市场竞争规则淘汰而自觉加强医疗服务的水平。在这种市场竞争下,国家可以鼓励一些自律性高的社会开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到医疗行业的竞争当中来,为患者就医提供更多的可选择空间,控制医疗费用暴涨的趋势,改善传统就医环境中公立医院一枝独秀的局面。通过这种良性的行业内部竞争,各医院也会互相监督,这有利于在竞争氛围下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质量,也有利于提升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思想意识教育

参保人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其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加强对参保人员的思想意识教育是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参保人员的思想素质水平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效果的最有效的反馈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思想意识境界,其最终目的也是更好地为其服务。相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以在学校、社区组织专题讲座,通过媒体及各种通信手段主动推送、普及医疗保险的相关知识,同时使其树立正确的医疗保险意识,不盲目追求高额医疗消费,讲求适度消费和对症下药,并倡导其自觉行使监督权力,对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进行举报,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献言献策。

四、结论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点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追求。当前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探索与反思,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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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3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七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和有关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向其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十一条 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恢复或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上的医疗保险金,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核实后,为职工启封或建立个人账户,补记个人账户结转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毕业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其个人账户启封;毕业后在外埠就业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中有存储额的,应依法继承。

(一)继承人为参保人员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二)继承人为非参保人员的,其应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继承人。

(三)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如继承人为多人的,还应提供继承人签订的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分配协议书,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没有继承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单位应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员为职工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二)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三)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条件,未达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的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应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补缴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注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员,从继续领取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划入。参保人员请求返还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定期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支付按照《规定》及其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计息,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总汇总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到位分配汇总情况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5

第二条 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4、螺旋CT;

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医疗直线加速器;

7、彩色多普勒仪;

8、动态心电图仪;

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

第四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4、心脏起搏器和其他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6、高压氧舱治疗;

7、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8、心脏激光打孔治疗;

9、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

10、其他单项特殊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治疗。

第五条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博器以及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特殊用药是指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

第七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后,再进入统筹按规定比例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6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将参保患者转往自治区本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经本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五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为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七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患者自行联系医院发生的费用自付。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与治疗。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7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据了解,一些省、市拟于近期制定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调整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录,并以各种名义向药品生产企业收取评审费用。这些做法不符合我部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乙类目录”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和各统筹地区均无权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目前,我部正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制定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对原有的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录进行调整。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出台之前,各地可继续执行当地原有的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或目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凡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要立即停止,并将收取的费用如数退还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文9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可持续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原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基金管理体制和机制进行改革,使其更趋科学化、规范化,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保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883年,德国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样规定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5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自此开始,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入了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保障、互济和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等三项重要的功能。它可以保障遭遇到与劳动及收入相关的风险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通过建立基金个别社会成员遭遇或可能遭遇的严重风险被全体社会成员分担,降低了风险程度;还可以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进行转移支付,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因此,应充分认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新医改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主要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督,但还缺乏专门的财务监督法律法规,无法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使财务监督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由于处罚力度不大,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侵占、挪用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机会,从而导致了基金的大量流失,不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力度不大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还存在筹资能力不强、社会化程度低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部门大多是坐等上门缴费,征缴不积极,不到位,导致欠费率逐年增高。有些单位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存在选择性投保的现象,老弱病残积极参保,但年轻的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却不高。再者还有些单位故意少报、瞒报职工的真实工资,压低缴费基数,甚至恶意拖欠医疗保险费,这些问题都加大了医疗保险筹资的难度。

3、医疗费用支出增长加快

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由于退休人员不再缴费,这就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供给相对减少,而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却在迅速增加,加大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单纯的“有病治病”,而是逐步转向保健养生,主动进行医疗方面的消费;同时医院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加;另外,参保人员在选择治疗手段上,一般都会趋向于选择费用较高的治疗方法或者方案,而部分医院医生出于利益驱动,也会引导病人使用价格更加高昂的药品或者手术方案,这都加快了医疗费用支出速度的增长。

4、信息建设不规范,基金运作效益低

目前国家或者省市并没有开发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而是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开发,这样不仅会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也不利于管理信息系统的规范性。由于社保部门管理经费少,投入在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中的资金也少,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误差,地税与社保一些财务和业务的往来信息传输还停留在手工操作上,不利于社保基金征管工作的开展。当前我国积累的医疗统筹基金都分散在各县市管理,并且只能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而各个银行争相存储基金,导致基金存储分散且存期短,基金难以得到有效的增值。

5、财务监督主体缺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外部财务监督主体主要有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然而这些机构之间的监督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在某些监督职责上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容易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监督工作出现交叉或重叠的局面,不利于财务监督效能的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部财务监督主体主要有内设财务机构及财务工作人员,内设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领导任命,而内设财务部门又要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人负责,这就决定了医疗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监督的复杂性,不利于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高效地进行工作,然而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使得部分员工在工作时存在办事效率低下、纪律涣散等现象,岗位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日常稽核与定期审计只是走走过场,甚至个别员工还存在贪污、腐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医改下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国家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基本医疗保险的立法进程,提高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对管理体制、参保范围、筹资办法以及征缴方式等做出法律方面的规定,同时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力度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改进医保基金的筹集机制,探索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面,建立起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增长机制,以弥补原有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式的不足。其次应进一步拓宽缴费形式,对于确实无能力缴费的企业,可以通过变现部分资产解决职工的参保问题;对于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以先与社保机构签订协议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待企业财务状况好转时再一并缴清;对于能够缴纳一部分费用的企业,则可以适当的调低缴费率。再次在部分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基金征缴率,以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3、加强基金的支出管理

加强基金的支出管理,应尽快构建基金管理中心的预算管理体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之一就是保基本,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而在一段时期内疾病的发生概率也是不断变化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做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基本信息,确保做出的支出预算能够满足参保人实际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还应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目标,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以实现医疗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实现基本医疗基金保基本的目标。

4、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一是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明确岗位分工,将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建立起有效的绩效目标考核机制,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更加规范。二是应使财务监督机构更具权威性,国家要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制度的机构要坚决予以处罚,相应的也要对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机构进行奖励,从而加大财务监督工作力度。三是要确保财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财务监督部门,任用专业人员,以增强财务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四是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并整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与基金运营相关的各类财务和经营状况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危害基金的关键因素,若存在,财务预警系统则能预先发出警告,从而避免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另一方面预警机制还可以及时找到导致基金运营状况恶化的根源,使管理者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措施,阻止基金管理状况的继续恶化。在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时,一是应建立医疗保险费用支出预警机制,对医疗机构设定允许值范围,对接近和超标的机构进行警告,限期整改,以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的目的;二是应建立费用统账分配预警机制,当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缴费超过一定限额时予以警告。

6、重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仅可以了解参保人的医疗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和支付;还可以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运营进行时时监控。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医疗保险基金基本数据以及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并可以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共享,便于医疗保险审核人员进行实时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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