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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计划书集锦9篇

时间:2022-10-18 17:09:43

商业地产计划书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1

对初创业的风险企业来说,商业计划书的作用尤为重要,一个酝酿中的项目,往往很模糊,通过制订商业计划书,把正反理由都写出来,然后再逐条推敲。风险企业家这样就能对这一项目有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商业计划书还能帮助把计划中的风险企业推销给风险投资家,公司商业计划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因此,商业计划书必须要说清楚。

(1)创办企业的目的:为什么要花精力、时间、资源、资金去创办风险企业?

(2)所需的资金:为什么要这么多的钱,为什么投资人值得为此注入资金?

对已建的风险企业来说,商业计划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定下比较具体的方向和重点,从而使员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激励他们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企业的出资者以及供应商、销售商等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说服出资者(原有的或新来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商业计划书将是风险企业家所写的商业文件中最主要的一个。那么,如何制订商业计划书呢?

一、怎样写好商业计划书

1、关注产品

在商业计划书中,应提供所有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细节。包括:产品正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它的独特性怎样?企业分销产品的方法是什么?谁会使用企业的产品,为什么?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多少,售价是多少?企业发展新的现代化产品的计划是什么?

把出资者拉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来,这样出资者就会和风险企业家一样对产品有兴趣。在商业计划书中,企业家应尽量用简单易懂的词语来描述商品及其属性,制订商业计划书的目的不仅是要出资者相信企业的产品会在世界上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同时也要使他们相信企业有证明它的论据。商业计划书对产品的阐述,要让出资者感到:“这种产品是多么美妙、多么令人鼓舞啊!”

2、敢于竞争

在商业计划书中,风险企业家应细致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竞争对手都是哪些?他们的产品是如何工作的?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本企业的产品相比,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竞争对手所采用的营销策略是什么?要明确每个竞争者的销售额,毛利润、收入以及市场份额,然后再讨论本企业相对于每个竞争者所具有的竞争优势,要向投资者展示,顾客偏爱本企业的原因是: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好,送货迅速,定位适中,价格合适等等,商业计划书要使它的读者相信,本企业不仅是行业中的有力竞争者,而且将来还会是确定行业标准的领先者。在商业计划书中,企业家还应阐明竞争者给本企业带来的风险以及本企业所采取的对策。

3、了解市场

商业计划书要给投资者提供企业对目标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要细致分析经济、地理、职业以及心理等因素对消费者选择购买本企业产品这一行为的影响,以及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商业计划书中还应包括一个主要的营销计划,计划中应列出本企业打算开展广告、促销以及公共关系活动的地区,明确每一项活动的预算和收益。商业计划书中还应简述一下企业的销售战略:企业是使用外面的销售代表还是使用内部职员?企业是使用转卖商、分销商还是特许商?企业将提供何种类型的销售培训?此外,商业计划书还应特别关注一下销售中的细节问题。

4、表明行动的方针

企业的行动计划应该是无懈可击的。商业计划书中应该明确下列问题:企业如何把产品推向市场?如何设计生产线,如何组装产品?企业生产需要哪些原料?企业拥有那些生产资源,还需要什么生产资源?生产和设备的成本是多少?企业是买设备还是租设备?解释有关产品组装,储存以及发送方面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情况。

5、展示你的管理队伍

把一个思想转化为一个成功的风险企业,其关键的因素就是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才能和多年工作经验,要给投资者这样一种感觉:“看,这支队伍里都有谁!如果这个公司是一支足球队的话,他们就会一直杀入世界杯决赛!”管理者的职能就是计划,组织,控制和指导公司实现目标的行动。在商业计划书中,应首先描述一下整个管理队伍及其职责,然而再分别介绍每位管理人员的特殊才能、特点和造诣,细致描述每个管理者将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商业计划书中还应明确管理目标以及组织机构图。

6、出色的计划摘要

商业计划书中的计划摘要是十分重要。它必须能让读者有兴趣并渴望继续看下去,它将给读者留下长久的印象。计划摘要将是风险企业家所写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但却是投资者首先要看的内容,它将从计划中摘录出与筹集资金最相干的细节: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能力以及局限性,公司的竞争对手,营销和财务战略,公司的管理队伍等情况的简明而生动的概括。如果公司是一本书,它就象是这本书的封面,做得好就可以把投资者吸引住。它会给风险投资家有这样的印象:“这个公司将会成为行业中的巨人,我已等不及要去读计划的其余部分了。”

二、商业计划书的内容

1、计划摘要:摘要要尽量简明、生动。特别要详细说明自身企业的不同之处以及企业获取成功的市场因素。计划摘要列在商业计划书的最前面,它是浓缩了的商业计划书的精华。计划摘要涵盖了计划的要点,以求一目了然,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

计划摘要一般要有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介绍

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

市场概貌

营销策略

销售计划

生产管理计划

管理者及其组织

财务计划

资金需求状况

在介绍企业时,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中肯的分析往往更能赢得信任,从而使人容易认同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最后,还要介绍一下风险企业家自己的背景、经历、经验和特长等。企业家的素质对企业的成绩往往起关键性的作用。在这里,企业家应尽量突出自己的优点并表示自己强烈的进取精神,以给投资者留下一个好印象。

在计划摘要中,企业还必须要回答下列问题:

(1)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2)企业主要产品的内容

(3)企业的市场在那里,谁是企业的顾客,他们有哪些需求

(4)企业的合伙人、投资人是谁

(5)企业的竞争对手是谁

2、产品(服务)介绍:在进行投资项目评估时,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风险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能否在较大程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或者,风险企业的产品(服务)能否帮助顾客节约开支,增加收入。因此,产品介绍是商业计划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通常,产品介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产品介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过程;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产品的品牌和专利。

在产品(服务)介绍部分,企业家要对产品(服务)作出详细的说明,说明要准确,也要通俗易懂,使不是专业人员的投资者也能明白。产品介绍都要附上产品原型、照片或其他介绍。产品介绍必须要回答以下问题:

(1)顾客希望企业的产品能解决什么问题,顾客能从企业的产品中获得什么好处

(2)企业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有哪些优缺点,顾客为什么会选择本企业的产品

(3)企业为自己的产品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企业拥有哪些专利、许可证,或与已申请专利的厂家达成了哪些协议

(4)为什么企业的产品定价可以使企业产生足够的利润,为什么用户会大批量地购买企业的产品

(5)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去改进产品的质量、性能,企业对发展新产品有哪些计划等等。

产品(服务)介绍的内容比较具体,因而写起来相对容易。虽然夸赞自己的产品是推销所必需的,但应该注意,企业所做的每一项承诺都要努力去兑现。要牢记,企业家和投资家所建立的是一种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空口许诺,只能得意于一时。如果企业不能兑现承诺,不能偿还债务,企业的信誉必然要受到极大的损害。

3、人员及组织结构:有了产品之后,创业者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结成一支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企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组织结构则是管理好企业的重要保证。因此,风险投资家会特别注重对管理队伍的评估。

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是互补型的,而且要具有团队精神。一个企业必须要具备负责产品设计与开发、市场营销、生产作业管理、企业理财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商业计划书中,必须要对主要管理人员加以阐明,介绍他们所具有的能力,他们在本企业中的职务和责任,他们过去的详细经历及背景。此外,在这部分商业计划书中,还应对公司结构做一简要介绍,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各部门的功能与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公司的报酬体系;公司的股东名单,包括认股权、比例和特权;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各位董事的背景资料。

4、市场预测:当企业要开发一种新产品或向新的市场扩展时,首先就要进行市场预测。如果预测的结果并不乐观,或者预测的可信度让人怀疑,那么投资者就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对多数风险投资家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市场预测首先要对需求进行预测:市场是否存在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需求程度是否可以给企业带来所期望的利益?新的市场规模有多大?需求发展的未来趋向及其状态如何?影响需求都有哪些因素。其次,市场预测还要包括对市场竞争的情况——企业所面对的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市场中主要的竞争者有哪些?是否存在有利于本企业产品的市场空档?本企业预计的市场占有率是多少?本企业进入市场会引起竞争者怎样的反应,这些反应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等等。

5、营销策略:营销是企业经营中最富挑战性的环节,影响营销策略的主要因素有:

(1)消费者的特点

(2)产品的特性

(3)企业自身的状况

(4)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

最终影响营销策略的则是营销成本和营销效益因素。

在商业计划书中,营销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机构和营销渠道的选择

(2)营销队伍和管理

(3)促销计划和广告策略

(4)价格决策

对创业企业来说,由于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低,很难进入其他企业已经稳定的销售渠道中去。因此,企业不得不暂时采取高成本低效益的营销战略,如上门推销,大打商品广告,向批发商和零售商让利,或交给任何愿意经销的企业销售。对发展企业来说,它一方面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开发新的销售渠道以适应企业的发展。

6、制造计划:商业计划书中的生产制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制造和技术设备现状;新产品投产计划;技术提升和设备更新的要求;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计划。

在寻求资金的过程中,为了增大企业在投资前的评估价值,风险企业家应尽量使生产制造计划更加详细、可靠。一般地,生产制造计划应回答以下问题:企业生产制造所需的厂房、设备情况如何;怎样保证新产品在进入规模生产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设备的引进和安装情况,谁是供应商;生产线的设计与产品组装是怎样的;供货者的前置期和资源的需求量;生产周期标准的制定以及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物料需求计划及其保证措施;质量控制的方法是怎样的;相关的其他问题。

7、财务规划:财务规划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来做具体分析,其中就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的制作。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因此企业在初创或扩张时,对流动资金需要有预先周详的计划和进行过程中的严格控制;损益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赢利状况,它是企业在一段时间运作后的经营结果;资产负债表则反映在某一时刻的企业状况,投资者可以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得到的比率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可能的投资回报率。

财务规划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商业计划书的条件假设

(2)预计的资产负债表

预计的损益表

现金收支分析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可以这样说,一份商业计划书概括地提出了在筹资过程中风险企业家需做的事情,而财务规划则是对商业计划书的支持和说明。因此,一份好的财务规划对评估风险企业所需的资金数量,提高风险企业取得资金的可能性是十分关键的。如果财务规划准备的不好,会给投资者以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经验的印象,降低风险企业的评估价值,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那么如何制订好财务规划呢?这首先要取决于风险企业的远景规划,是为一个新市场创造一个新产品,还是进入一个财务信息较多的已有市场。

着眼于一项新技术或创新产品的创业企业不可能参考现有市场的数据、价格和营销方式。因此,它要自己预测所进入市场的成长速度和可能获得纯利,并把它的设想、管理队伍和财务模型推销给投资者。而准备进入一个已有市场的风险企业则可以很容易地说明整个市场的规模和改进方式。风险企业可以在获得目标市场的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头一年的销售规模进行规划

事实上,财务规划和企业的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营销计划等都是密不可分的。要完成财务规划,必须要明确下列问题:

(1)产品在每一个期间的发出量有多大

(2)什么时候开始产品扩张

(3)每件产品的生产费用是多少

(4)每件产品的定价是多少

(5)使用什么分销渠道,所预期的成本和利润是多少

(6)需要雇佣哪几种类型的人

(7)雇佣何时开始,工资预算是多少等等

三、如何撰商业计划书

在商业计划书中,市场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现状综述、竞争厂商概览、目标顾客和目标市场、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地位、市场价格和特征等等。

风险企业对市场的预测应建立在严密、科学的市场调查基础上。风险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本来就有更加变幻不定的、难以捉摸的特点。因此,风险企业应尽量扩大收集信息的范围,重视对环境的预测和采用科学的预测手段和方法。风险企业家应牢记的是,市场预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对市场错误的认识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四、检查

在商业计划书写完之后,风险企业家最好再对计划书检查一遍,看一下该计划书是否能准确回答投资者的疑问,争取投资者对本企业的信心。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计划书加以检查:

1、你的商业计划书是否显示出你具有管理公司的经验。如果你自己缺乏能力去管理公司,那么一定要明确地说明,你已经雇了一位经营大师来管理你的公司。

2、你的商业计划书是否显示了你有能力偿还借款。要保证给预期的投资者提供一份完整的比率分析。

3、你的商业计划书是否显示出你已进行过完整的市场分析。要让投资者坚信你在计划书中阐明的产品需求量是确实的。

4、你的商业计划书是否容易被投资者所领会。商业计划书应该备有索引和目录,以便投资者可以较容易地查阅各个章节。此外,还应保证目录中的信息是有逻辑的和现实的。

5、你的商业计划书中是否有计划摘要并放在了最前面,计划摘要相当于公司商业计划书的封面,投资者首先会看它。为了保持投资者的兴趣,计划摘要应写的引人入胜。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2

一、创业投资策划与商业计划书的关系

创业投资策划就是投资策划人员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系统分析,对投资活动的整体战略进行运筹规划,从而对提出投资决策、实施投资决策、检验投资决策的全过程作预先的考虑和设想,以便充分运用自有资本,巧妙利用社会资本和国内外风险投资,在资本运动的时间、空间、结构三维关系中选择最佳结合点,以获得满意与可靠的投资回报。

商业计划书是创业者为了实现未来增长战略所制定的详细计划,主要用于向风险投资商说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与实施计划,从而取得风险投资商支持的一份商业计划报告,同时也是展示自己已有战略和为投资者带来回报的能力及拥有资源实力的商业计划报告。将创业投资策划引入商业计划书,将使商业计划书发生新的质的飞跃,使商业计划书本身不仅具有客观评价的功能,而且又是主观创造的产物,从而增强了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可靠性、可操作性。

二、有效的商业计划书是设计通往成功的路线图

商业计划书不仅是一份设计好的、旨在说服持怀疑态度的人向新企业投资的文件,它也是一份把自己的创意和愿景转变为现实企业的详细路线图。创业者撰写商业计划书,不仅是为说服别人给他们的新企业投资,也是为让自己能更清晰地理解进一步前进的最佳方式。

商业计划书的具体内容随强调的重点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尽管如此,商业计划书必须含有许多基本部分,以回答投资商在投资新企业之前应询问的关键问题。计划书各主要部分应以有序的方式排列。这些关键部分可能有许多排序方法,本文提供一个被许多商业计划书采用的顺序。

1.概要。商业计划书的这部分内容应该简明扼要,应对新企业的总体情况做出简短、清楚、具有说服力的概括。大体上,概要应该对如下主要问题给予简短回答:新产品或服务的创意是什么;它为什么具有吸引力以及对谁具有吸引力;谁是创业者;他们需要多少资金等。概要是商业计划书的重要部分,无论如何你都要让概要成为最打动人心的部分。

2.背景和产品介绍。在进行投资项目评估时,新企业的潜在投资者首先想知道的是那些与你的产品和企业,以及你希望完成的目标等有关的背景信息,因为正是这些背景信息显示了你正在努力开发的创意。投资人最关心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新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因此,产品介绍是经营计划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通常产品介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产品介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研发过程;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产品的品牌和专利等。

3.市场分析。有经验的投资者把具体和详细的有关市场的信息视为有效的商业计划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特别想知道创业者为识别产品市场已经做了什么,他们还想知道这些市场的规模有多大,市场正在成长还是在萎缩,新产品或服务在这些市场如何促销。这往往需要有关竞争产品的详细信息――竞争产品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新产品如何做到确实优于竞争产品;有关竞争企业的详细信息――哪些企业是竞争企业,它们可能以何种方式对创业者的新产品做出反应;以及有关定价的信息――相对于竞争产品或服务,新产品或服务如何定价,以及为什么这个定价策略有意义。

4.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潜在投资者想要得到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处于过程的哪个阶段的信息:它们仍处于待开发阶段吗?它们已被充分开发,正准备生产吗?如果正准备生产,那么预期成本以及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是什么?投资者想知道创业者是否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在解决过程之中。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初创企业进展得越深入,对潜在投资者就越有吸引力。这不仅仅是因为公司的发展已经跨越了最初的开办阶段,而且表明公司的运营方式有效率并且合理。

5.管理团队。新企业中能干的、有经验的、上进心强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成功极其重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商业计划书的一个关键部分就是描述经营新企业的管理者。潜在投资者主要想知道,把这些管理人员组合在一起,他们是否具备成功经营新企业所需要的经验、专业知识、技能和个性,以及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互补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更进一步,潜在投资者想确信团队成员是否已经发展起良好的工作关系,每个人是否都有清楚的角色和职责,并且成员间的沟通很顺畅。

6.财务计划和预期。这部分应提供有关公司当前财务状况、公司如何使用从投资者那里获得的资金、公司如何管理其财务资源以达到主要目标等方面的规划蓝图。新企业拥有的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的估价应被概括在预编资产负债表中,以表明未来不同时期的公司财务状况;预编损益表应该被准备好,以便说明基于损益的预期运营成果,并提供运营结果的合理规划;最后,现金流量表也应按未来一定年限来准备,它表明预期现金流入流出的数量和时间安排。财务部分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盈亏平衡分析,它表明为补偿所有成本所需要的销售(和生产)水平。潜在投资者通常会非常仔细地审查盈亏平衡分析,因为创业者经常对他们的新企业如何快速实现盈利抱有过度乐观的看法,而盈亏平衡分析对抱有这种看法的创业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现实检验。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重,优先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及简易房集中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置并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切实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商建设部门根据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规模总量指标,会商土地管理、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在省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额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发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将其实有资金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银行。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应在该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支付者退还50%;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部退还(含利息)。

第二十三条  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或已完成该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承担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微利居民住宅实行国家定价外,由房地产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鼓励类引进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为主。

第三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以及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并收取外汇。具体销售比例由企业按外汇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境外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可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省内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向境外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应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应同时执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足资金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房地产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擅自改变已依法公布的招标文书或拍卖文书,给投标者或竞投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广告经营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企业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的,责令其改建或重建,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除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4

商业计划书的概念:

商业计划书,英文名称为business plan,是包括企业筹资、融资、企业战略规划与执行等一切经营活动的蓝图与指南,也是企业的行动纲领和执行方案,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提供一份创业的项目介绍,向他们展现创业的潜力和价值,并说服他们对项目进行投资。

商业计划书是公司、企业或项目单位为了达到招商融资和其它发展目标为目的,在经过前期对项目科学地调研、分析、搜集与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而编辑整理的一个向读者全面展示公司和项目目前状况、未来发展潜力的书面材料,它有别于传统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考虑问题更全面,更注重操作性、更强调经济效益,也有不同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另外所针对的对象也有所不同,《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针对我国各级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而整理的书面材料,而商业计划书是针对各类潜在的投资者而一开始就需要准备的一项最重要的书面材料。并且,如果国际融资是你融资计划的一个范畴,那么你一定要准备一份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

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必须简明易读,重点突出,用恰当的格式与风格写就,排版图表醒目但不花哨。能用简明且有说服力的概念说明该风险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在而且重要的市场需求。数据最好能够用图表说明而不用叙述说明。商业计划书不需要附带大量的成果鉴定报告和报章摘要。页数控制在八至二十五页之间。

商业计划书的内容包括:

1、科技项目及产品的市场需求。

2、科技项目及产品的先进性,优势和独到之处。

3、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及劣势。

4、专利与知识产权。

5、产品的规格,标准及应用范围。

6、科技项目及产品的改进与发展。

7、销售手段及渠道。

8、企业发展战略及步骤,包括近期,中期及远期目标目标以及切实可行的计划。

9、企业管理水平及架构,特别是总经理、财务管理、技术总管、技术总管和营销总管业务水平。

10、公司财务状况和过去几年的财务报表。

11、投资回报及盈利预测。

12、风险的分析和预测。

商业计划书提纲:

1、摘要

2、产品和服务简介

3、市场调查与竞争分析

4、业务计划

实施时间表和预测

营销计划

设计与开发计划

生产及运作计划

5、财务分析

过去几年的财务报表

财务计划及经济效益分析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5

商业计划书是公司、企业或项目单位为了达到招商融资和其它发展目标之目的,在经过前期对项目科学地调研、分析、搜集与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而编辑整理的一个向读者全面展示公司和项目目前状况、未来发展潜力的书面材料。它有别于传统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考虑问题更全面,更注重操作性、更强调经济效益,也有不同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另外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也有所不同,前者是针对我国各级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而整理的书面材料,而商业计划书是针对各类潜在的投资者而一开始就需要准备的一项最重要的书面材料。并且,如果国际融资是你融资计划的一个范畴,那么你一定要准备一份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

从广义上来讲,因为所有公司、企业的项目在运作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这样那样的风险,单是从经济层面来考虑,也没有100%的保证。所以,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都会把所有的项目看作风险项目,把准备投资的公司、企业看作风险企业。国内外融资方式虽说有很多种,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们都应该归属于风险投资这个大范畴。对于正在寻求资金的风险企业来说,商业计划书就是企业的电话通话卡片。商业计划书的好坏,往往决定了投资交易的成败。

企业整理、撰写商业计划书的过程,也是首先把该项目推销给企业和企业家自己的过程。作为连你自己都不相信的商业计划,你是不可能推销给别人的,更不用说精明过人的国内、国际投资者。反过来,即使一个实际上很好的项目,如果没有通过商业计划书这一众多投资者认可的文字方式充分展示出来,其结果很可能仍是把项目留给了企业家自己。其次,商业计划书还能帮助把计划中的风险企业推销给风险投资家,它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招商融资,谋求更大发展。最后,对已建的风险企业来说,它还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定下较具体的重点和方向,从而使员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激励他们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商业计划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代招商融资没有商业计划书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同样没有一个正规、完整的商业计划书那也是希望渺茫。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所有投资者首先面对的是您的商业计划书而不是您的项目。

商业计划的写作程序

一份良好的商业计划包括附录在内一般20-40页长,过于冗长的商业计划反而会让人失去耐心。整个商业计划的写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分成五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商业计划构想细化,初步提出计划的构想。

第二阶段:市场调查,和行业内的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接触,了解整个行业的市场状况,如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客户分布以及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等因素。可以自行进行一些问卷调查,在必要时也可以求助于市场调查公司。

第三阶段:竞争者调查确定你的潜在竞争对手并分析本行业的竞争方向。分销问题如何?形成战略伙伴的可能性?谁是你的潜在盟友?准备一份一到两页的竞争者调查小结。

第四阶段:财务分析,包括对公司的价值评估。必须保证所有的可能性都考虑到了。财务分析量化本公司的收入目标和公司战略。要求详细而精确地考虑实现公司所需的资金。

第五阶段:商业计划的撰写与修改,所收集到的信息制定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把相关的信息按照我们上面的结构进行调整,完成整个商业计划的写作。在计划完成以后仍然可以进一步论证计划的可行,并根究信息的积累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整个计划。

常见的五大弊病

一个成功的商业计划应该具有结构清晰、风格一致、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含糊的用语、具有艺术性的页面等特点。另外在写作的过程中还要避免一些常见的弊病

弊病一:自我为中心,无的放失,对行业的市场状况缺乏分析很多人在在作商业计划的过程中往往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长篇大论在说明自己要作什么,偏偏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有没有市场,产品的销售渠道如何缺乏必要的分析。要知道顾客才是上帝,只有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和服务才会获得人们的认可。同时,不分析行业环境和市场给人的感觉是计划者本身对行业的了解有限,使投资者的信心大打折扣。

弊病二:对市场过分乐观,或者进入一个拥塞的市场有些计划者会拿出一些与产业标准相去甚远的数据来预测公司未来的市场份额,得出过分乐观的结果。又或者进入一个拥塞的市场,交一份不专业的创业计划。

弊病三:不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通常都应该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行业内的现有企业、本公司的一些替代产品以及新技术的更新换代等方面。在现今的市场中,竞争是永远存在的,不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会对公司未来面临的危机缺乏认识。

弊病四:缺乏可行的盈利模式很多的商业计划对公司未来运行收入来源的描述非常的模糊,像今年年初互联网行情高涨时候靠讲故事的办法获得投资者认可的机会不多,稳健的投资者终究最关心的仍然是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6

[关键词] 创业计划书;创新型企业;创业者;价值;准则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2)05?0077?03

尽管有些创业者并没有为他们新创建的企业撰写创业计划书,尽管有些管理专家认为“商业计划从打印机输出的那一刻起就过时了”[1],但是,撰写创业计划书对于面临资本束缚的创新型企业来讲,不仅是相当必要的,而且是其获得创业资本和资源的重要工具。本文将阐述撰写创业计划书的重要价值及基本准则,以助有志创业者成功实施其创业蓝图。

一、撰写创业计划书的重要价值

众所周知,建筑高楼大厦要先设计工程图纸,然后才能施工。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创建创新型企业。正如美国俄亥俄大学创业研究中心的罗伯特·F·谢勒(Robert F.Chelle)主任所言:“商业计划必须受到重视。创业之路如同航行在大海之上,漫无边际,深不可测,所以必须认真调查,花费时间,制定合理的商业计划。”[2]创业计划书作为全方位描述与创建新企业有关内外部环境条件和要素的书面文件,旨在阐述商机的意义、要求、风险和潜在收益,以及如何抓住这个商机。它涵盖新企业创建中所涉及的市场营销、生产与运营、产品研发、管理、财务、关键风险以及一个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表。对创业者而言,资源就像画家的颜料和画笔,只有当他们有了创作灵感的时候,才会在画布上挥毫泼墨。创业者心目中的画布就是创业计划书。单看画布本身是空而无物的,关键是要通过创业计划书的描绘,看能否以及怎样将创业思路、创业团队和资源变成画家的作品——呈现出一幅新企业的清晰面貌:企业是什么、发展方向是什么,以及新企业拟实现的预期目标。可见,创业计划书不仅是创业者成功创建新企业的运营路线图,还是管理新企业的“第一份”纲领性文件和执行方案。

计划对于任何工作制胜都是必不可少的。撰写创业计划书之所以显得特别重要,是因为“撰写创业计划书可以迫使创业者系统地思考新创企业的各个因素。”[3](3)当创业者决定把一个商机转变成一个完整的商业计划时,就必须思考、推理并付之行动。撰写创业计划书是一项集辛苦、创造性和重复性为一体的工作。新的见识、新的灵感常会在写作过程中“灵光一现”(即写作使人产生灵感),起初前景尚不明朗的商机可能会显示出较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在撰写过程中还能够促使创业团队仔细考虑企业的各个方面,使一些最重要的目标和事项达成一致。可见,撰写创业计划书的重要价值在于帮助创业者团队厘清创业思路,明晰企业发展蓝图、战略、资源以及人员匹配要求。

撰写创业计划书的另一重要价值源于“写作使人精确”。[4]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方式比完完整整地把它写出来,更能有效地检验创意的逻辑性与一致性。有些创意听起来可能很棒、很诱人,但是,当你把所有的细节和数据写下来的时候,自己就崩溃了——发觉创业活动与创业者的个人目标和期望并不一致。那么,此时作出放弃创办新企业的决定,应被看作是一种“成功”。正如瑞士军事理论家菲米尼所说:“一次良好的撤退,应和一次伟大的胜利一样受到奖赏。”创建新企业犹如作战,创业者如果一条路暂时行不通,应立马回头,及时撤退,

[收稿日期] 2012-09-06;[修回日期] 2012-09-30

[作者简介] 贺尊(1966-),男,湖北黄冈人,武汉科技大学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副主任,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创业管理.

调整方向,通过另一条创意之路走向成功,这又何尝不是一种胜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有一种胜利叫撤退,有一种失败叫占领”的应变策略。由此看来,要识撰写创业计划书的“真面目”(即价值),不在其本身,而是源于形成完整创业计划书的过程中。

完成一份精心设计的创业计划书通常需要花上数日或者数个星期进行市场调查研究。这将迫使创业者审时度势、客观理性地评判新创企业。创业计划书所包含的产业分析、市场分析以及财务分析,将使创业者更加全面、更加清醒地检查企业预期成就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创业计划书使目标得以量化,为创业者预测与实际结果提供可度量的标准。创业计划书涉及企业的诸多方面,难免有不妥或遗漏之处,作为企业的“自我推销”文件,在供外部读者评估审阅时,有机会得到他人的指导,使计划更加切实可行。一份高质量的创业计划书,既是与外部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和媒介,又是统一企业员工思想,齐心协力沿着新企业发展目标前进的路标。可见,创业计划书的撰写是“创业者对时间和金钱的绝佳投资”。

二、撰写创业计划书的基本准则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7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评定其开发、建设及经营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开发企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除单幢建设的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由开发企业报请所在区(或县级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论证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分工、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的15日内,持规划批文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均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开发企业每年10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开发企业在开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卸施工。《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企业内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开发企业向所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拆卸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责任由申报人负责,拆卸项目的经济责任及工地管理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办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发企业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书、申报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任职证明。

(二)市国土局房管局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产权交换证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承担拆卸工程施工的企业名称、资质证明;拆卸房屋原有结构构造勘察结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图;拆卸安全技术监督措施;拆卸施工现场围闭方式;工地余泥排放准运证;对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开工,开发企业应将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参与处理质量事故,验收工程,提出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部工程完工,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用道路、绿地的临时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围墙拆除、清理干净,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同时申报综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商品住宅小区(组团)全部竣工并经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凭相应的验收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综合验收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有关资料后,应在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的综合验收可以分阶段进行,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成。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第三十三条  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的综合验收,分两步进行:

(一)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二)通过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属竣工1年以内(含1年)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鉴定,属竣工1年以上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属下房屋安全鉴定所负责鉴定。

经鉴定,如属非购房者使用原因造成,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质量问题如属于施工企业或其他责任人过失造成的,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有权向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由该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建的住宅小区,或分期建设,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及其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承担维护居民入住范围的生活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建筑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组团),凭《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移交管理时,开发企业应同时移交其验收档案资料,缴交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并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合同书。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国家优惠的政策性居民住宅实行政府限价外,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照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开发企业须在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30日内分别向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销售(预售)成交价。

第三十九条  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需具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管理的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办理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项目初步审查,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中方合营者申请办理立项手续的报告。

(二)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

(五)《建设用地通知书》。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在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审批项目合作合同、章程时,须提交该项目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文件,作为合作企业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赴境外购买土地、房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对外经济管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出售商品房,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开发企业在境外出售(预售)商品房应公布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开发企业刊登售房广告以及签订销售、预售商品房合同时,必须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

第四十四条  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签定售房合同,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如实审报成交价格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逾期未备案的。

(二)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下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开发企业降级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2年以上无开发业绩,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降级、撤并和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未向原土地审批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通过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私自以合营方式开发房地产的,由市、县规划土地部门分别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并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开发企业给予降级处理。

规划、土地部门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外,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8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全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及登记、发证等工作。县房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政策。有效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发改、监察、规划、国土、工商、地税、住建、物价、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听取县住建局的意见。应当向县工商局申请登记。县工商局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县住建局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住建局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县工商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

第八条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报县住建局批准。并经县房管局审查和备案后。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报市住建局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进行初审。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每年向县住建局申请年检初审工作。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原则进行。

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住建局编制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还应当报经县政府批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但对全县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

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纳入全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县发改局核准的还应当报经县发改局核准。

住宅小区总体方案的评审。对一些主要控制指标要进行专项评审。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住建、国土、水务、电力、规划、房管、环保、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对小区总体方案中的规模、层高、间距、布局、道路、供排水、绿化、电力、供热、容积率、物业管理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进行综合评审。

住宅小区建设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水、电、暖必须实行分户计量。屋面、墙体、地面、门窗、给排水等各项节能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相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已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县住建局和国土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对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采取“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对2A级以上高档商品住房用地采取招拍挂制度供应。县国土局要不断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方式。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规划局和县住建局应当就下列事项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城市规划道路、代拆要求;

五)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县国土局对按规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县规划局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所有新审批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配建面积10%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县政府统一按成本价收购,并在首期开工建设。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一律不予批准。应当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应当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局提出验收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监、规划、消防、人防、房管等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城市配套设施的建设、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综合内容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开发项目建设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接受县住建局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占地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和开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城市规划道路代拆的完成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等事项。并定期送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作为资质审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项目设立项目建设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在县住建局监督下专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资本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承担划定的规划道路、代拆任务。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道路的、代拆。并接受县住建局的监督管理。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县国土局应当征收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县国土局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五章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中标的开发项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不明。或者属共有物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所承担的城市规划道路、代拆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规定的进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县住建局备案。并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项目转让人还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开发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有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并提交下列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县住建局核验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县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并出具《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书》应先经过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由县物价局会同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开发成本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筑项目收费等进行审核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结论报告及县住建局确定的条件。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县物价局审核认证成本的县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手续。县房管局办理预售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必须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县物价、住建和房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商品房预售价格。由县物价局牵头。控制目标内合理核定销售价格,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监督。接受县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经县房管局核定。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县地税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县国土局要加大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力度。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县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稳定房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将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向县物价、住建、房管等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开盘前10日内。并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实价销售,不得随意涨价,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与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内容。写入预售商品房购买合同。应当作为对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承诺条款。

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管局和县国土局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将已预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预售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向商品房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保修期内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有所提示。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施设备和违规装修等造成房屋质量及其他用户受损。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后。县住建局应当将备案情况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告知县房管局。

县房管局应当将发证情况自核发之日起10日内告知县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

第三十五条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以后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不属购房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仍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经返修后仍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予以调换或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住宅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国家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县住建局按照管理权限。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回证书。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八)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返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分别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国土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执行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规定的利润率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商品房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囤积商品房。哄抬商品房价格或者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没收违法所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房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商业地产计划书范文9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