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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集锦9篇

时间:2023-08-03 16:45:25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修复责任;修复基金;

作者简介:幸红(1966~),女,广东梅县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环保部门和国土部门曾于2014年4月联合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该公报显示:中国的土壤污染占比16.1%,其中耕地污染又占比19.4%。且通过对南北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南方问题更为突出,尤其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而在西南、中南地区则主要表现为土壤重金属超标。公报称,当前中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1]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由于经济起飞早、发展快,比其他地区更早遭遇土壤污染环境问题。2013年7月广东省人大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就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调研,提供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近三成的土壤属于三类、劣三类,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逐年增加,其中广东番禺区金山村农田使用“垃圾肥种菜”曾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对民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因素造成不良影响。但当地依然在种菜,污染土壤未见修复,未有任何污染土壤监测数据。广佛及周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是广东土壤重金属严重污染主要分布区,佛山、南海、新会和广州白云区超标率达到50%。[2]尽管大部分污染企业已搬迁,但残留于土壤的重金属元素如同一颗颗“化学定时炸弹”,成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由于土壤污染检测标准滞后,广东省环保厅、国土厅、农业厅三个主管部门表示目前对广东土壤污染程度的数据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主要涉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土壤范围、种类和层级,重点污染区域和污染的危害程度等。

人类活动产生各种污染物,一些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在一定范围内能被土壤自我净化。但进入土壤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超出土壤的净化能力时,就会造成土壤内部生态环境失衡,导致土壤的结构组成和功能失常,破坏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土壤环境质量。土壤处于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之间的过渡地带,是有机界和无机界的重要环节,是环境各介质的重要纽带,土壤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进行物质交换,一旦发生土壤污染,污染物质在各环境介质之间相互传递,形成“交叉感染”,威胁整个生态环境安全,危害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研究上,中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研发水平还是在应用经验上都有较大差距。表现在:一是中国目前没有将土壤看作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给予立法保护,尚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法规分散,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虽然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一些规定,对改善中国土壤污染状况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重点关注的是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权属等问题,其规范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防范土壤污染、划分不同功能土地污染、选择土壤污染控制方式及分担责任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行性,操作起来难于形成合力。二是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标准滞后,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缺失。目前,中国污染土壤风险识别和风险预测的质量标准尚未明确,相关风险管理方法体系和法规保障体系也未做规定。三是土壤修复责任不明确。承担土壤污染责任的主体界定模糊、污染者承担的修复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国的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管理职权均涉及土壤环境管理,造成监管职权不集中,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联动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无法对污染者进行强有力的惩治,违法成本较低。五是尚未形成一条土壤环境保护产业链。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导致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未能形成一条良性的产业链。

中国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开展一系列环境修复工作,其中“国家973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环境污染形成机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在中国土壤修复方面取得了实践和技术进展。但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如2010年环境保护部完成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批准的第一个“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提出明确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严格把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主要任务。2014年3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明确了土壤污染评估和修复标准,规范了土壤修复市场技术标准,但仍未涉及法律、管理要求,也未提及土壤修复的质量标准。2015年1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618-1995)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待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出台。

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专门的污染土壤修复的地方政策和法规。例如2007年北京市印发的《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沈阳市出台的《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2008年重庆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2015年湖北省率先开展试点,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审议阶段。上述政策、标准实施,为中国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但由于文件层级较低,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规范约束力滞后,法律强制力不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当前学术界在土壤污染修复研究的主要代表作有:王欢欢的《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剖析了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原则和不同主体承担责任事由。[3]李挚萍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指出应将环境修复作为一项新的管制工具和救济工具进行设计,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损害的救济措施对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内外关系进行修复。[4]王江、黄锡生的《我国生态环境恢复立法析要》强调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救济,根据生态环境退化程度进行事后恢复。[5]王树义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指出中国目前的土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土地污染防治的需要,需制定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规,调整土地污染防治活动。[6]周启星、宋玉芳的《污染土地修复原理与方法》对土壤污染区别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特点作了详尽的阐述,[7]盘志凤的《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条件研究》从特定区域角度提出土壤污染修复原则和框架。[8]

综上所述,中国土壤修复研究,正经历着由理论、实践研究向实用阶段的过渡,由于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指导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有强力约束机制的政策体系和法律规制,带有较强的片面性和人为性。专门研究污染土壤修复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鲜有书籍提及,观点多放在修复方法和技术层面上,而非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从而造成实践中土壤污染修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障碍。

二、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的主要困境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土壤污染标准缺失、信息不清,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治理修复基金无法保障等问题。表现在:

(一)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标准滞后,评估系统不健全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诸多缺陷,未能结合中国土壤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土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等特质制定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表现在:

1.现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缺乏科学性。过于强调全国限制标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中国1995年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不能适应现行土壤的现状,没有根据土壤的用途对土壤进行分类,监测指标少(只包括8种重金属,2种有机物残留指标),标准宽松,无法与其他领域指标对接,例如一些区域的土壤虽然没有超标,但蔬菜铅含量超标,是因为食品卫生标准对铅含量的定值较低。几十年来,中国的土壤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重金属污染,还增加多种有机污染,由于没有制定监测标准而无法进行监测,从而威胁土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2.评估主体不明确,导致执行不力。中国现行法律中,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专门的土壤质量评估机构。由于评估工作涉及事项多、耗时长、花费大,在专业和技术方面要求较高,加上中国土壤类型繁多,污染物种类复杂多样,环保、草原、国土、农业、林业、建设、卫生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出现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3.评估程序不清晰,土壤数据信息模糊。土壤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合理设计土壤评估程序。实践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程序为:首先进行土壤污染源调查,其次是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最后是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当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性文件也仅仅在技术层面上笼统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工作,而关于评估程序的启动条件、评估工作的后续跟踪监测、公众参与程度却均未涉及,初始的土壤数据库信息真实性令人质疑。

(二)修复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修复土壤污染的重点和核心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防止土壤污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这些专门的法律条款中未确立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和相关的赔偿机制,对责任主体、污染者应尽的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长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但当污染者不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其实效大打折扣,实务中出现多个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局限性表现:其一,在当前价格体系下,部分资源价格偏低,无法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费用;其二,土壤污染从产生到造成损害滞后时间较长,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累积性等特点,而且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的途径较为复杂。同一区域如有若干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时无法合理分配土壤修复治理费用,在实务操作中遭遇困境;其三,中国很大一部分土壤污染是老工业企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责任认定与污染发生的时间相距甚远,土地使用权频繁更迭但缺失用地记录和土地污染历史数据、企业发生变更或消亡但难于确定债务的继承者等因素,使得真正的污染者或责任者难于确定或查找。[3]无法依据现有的“污染者负担”原则追究责任人。现任企业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限制,修复能力有限,再加上土壤污染修复耗资巨大,目前土壤修复责任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三)土壤污染修复的基金管理模式滞后

中国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主要模式是政府性基金。由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存在特殊性,加之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政府性资金是“污染者付费”失灵在土壤修复问题上的必要补充。[9]数据显示,中国环境修复资金超过75%的比例是由政府承担的。而政府资金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和行政收费,资金来源较为稳定和持久。但政府性基金资金主体和来源单一,没有吸引私人资金投入,造成资金投入不足,加大了政府治理土壤修复的财政负担。且缺乏独立核算系统,不具备即时支付功能,面临土壤污染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所需的大量资金缺乏救济的及时性,造成土壤修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此外,由于基金管理办法缺乏责任管理体系,对于产权模糊而需确定的土壤污染责任人缺失追责功能,使政府性基金执行法律强制力较低,追究污染者及其应当赔付法律执行力不强。

三、相关国家土壤污染修复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一)域外相关土壤污染修复机制介绍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较早凸显出土壤环境恶化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关注土壤污染,在生态修复技术日益发展的支持下,许多国家逐步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制度化,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体系,例如德国、英国、美国、荷兰、欧盟等纷纷开展了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定或完善,不仅有效遏制了土壤污染,还整治和修复了已污染土壤,为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机制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并整合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实现了土壤污染防治系统化、专门化。法律一方面规定要减少和避免土壤污染;另一方面还明确规定需清理被遗弃的污染场地,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明确要求事先对污染场地进行调查、识别、风险评估以及修复,才可以重新投入使用。“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10]

根据英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由土壤污染“适宜人”负担清理整治费用。具体分为两个层级的责任主体:第一层级是排放污染物至土地的公司或者个人,或明知会发生土地污染行为而又允许其发生的人,其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第一责任;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者业主。当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则由第二层级责任主体承担。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规定,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列明污染场地清单并对这些污染场地进行修复。另外,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需采取措施针对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场地的技术进行交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荷兰是较早为保护土壤立法的国家之一。其在1983年颁布了《土壤修复临时法案》,1994年出台了《土壤保护法》及土壤质量规则和标准。确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和干预值。其中,低于或处于目标值水平的土壤质量是符合标准的,是安全的、可持续的,具备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若超过目标值水平,说明土壤功能特征已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必须受到强制干预。

美国对修复污染场地实行的是超级基金责任制度,其最显著的特色是设定排污企业的可回溯的严格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的,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土地进行全面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必须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加以修复。明确规定了污染责任人和被追索污染责任人对土壤进行修复的义务,从而保证了修复污染土壤的追索权利与执行力度。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战争、第三方作为以及以上三种原因综合情况下,上述责任主体才可以不承担治理费用,而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治理费用。[11]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问题,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及时修复。

据调查:美国只有15%的污染土壤场地修复费用是依靠超级基金本身解决的,80%以上的场地是通过对污染者进行追责,使其支付了修复费用。因此,只有建立污染追责体系,才能让更多的污染场地找到为之付费的责任者。

(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修复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上述各国在各自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机制的约束和指引下,积极开展工作,使土壤污染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被污染的土壤得到了有序的治理。其先进经验与治理措施为解决中国土壤污染修复存在的问题,提供以下启示:

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名称和功能各异,但共同点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机制,为保护土壤、治理污染场地提供相应依据。设立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咨询与指导相关机构,建立污染土壤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2.土壤修复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根据土地的特殊功能和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区域,区分不同污染地区和污染类型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修复标准。

3.实行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即“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建立污染者的追责体系,让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找到应当为之付费的责任者。

4.实施土壤污染动态监测评估机制。近几年,发达国家加强了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与风险评估的关注,特别是系统研究了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是简单地做出“达标”或“不达标”的评价,而是采用基于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土壤污染管控和土壤修复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常态化监管。建立污染场地信息库,对修复中和修复后的场地以及再开发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土壤污染面积、水平、种类、重点区域和对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等数据信息。

5.建立污染土壤修复基金机制。促使排污企业形成只要排污便有风险的理念,无论当初是故意违法排污还是达标排放,均要对环境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和赔偿,从而强化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四、完善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机制的思考

中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处于探索和技术示范阶段,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尚在完善中。未来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结合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经营权人混杂(包括合资和独资)、土地资源稀缺等现实情况,针对与土壤污染相关的土地利用项目建设、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与质量控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治理及其修复等进行规定。修复污染土壤不应以达标为目的,而应该以可持续再利用为终极目标。因此,污染土壤的修复,必须针对未来的土地使用目的,评估未来的使用人、土地周遭居民、生态环境所可能面临的污染风险,促使土地可以重复再利用。[12]

(一)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

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科学区分不同土壤类型与不同污染成因,修订土壤环境标准质量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对人体、动植物健康风险的评估)。建立国家和地区污染土地和场地信息档案,根据土壤类型分布的自然规律、土壤利用方式差异性以及潜在环境健康风险,对土壤环境按照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分区”方式管理,建立自然土壤、农业土壤、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中国虽然已出台多个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调查评估导则,然而实践中的土壤质量环境仍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和不确定性。土壤环境标准应该与各区域土壤母质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评价不同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区域具体情况,针对特定区域土壤污染不同情况、土地利用功能不同和土壤水文地质的差异,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提高指标严格度,增加指标包含的元素,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例如广东一些喀斯特地貌特征的场地,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性影响采样密度,无法精准确定具体的污染边界。针对环境敏感区或重金属本底值较高、污染较重的地区因地制宜地严格实施,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2014年5月15日颁布的《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是地方立法中率先提出按照耕地受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未受污染的耕地土壤,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尚可作为耕地的土壤,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调控农艺、治理土壤污染和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的安全利用;对受污染严重且难于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不适宜种植的土地,列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此外,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对土壤环境系统进行调查、监测、质量评估分析后,将获取的受污染土壤面积、污染物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污染扩散的范围等信息和资料成果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记录跟踪土壤的使用变化,尤其重点勘查曾发生污染事故的区域和危险物质作业场所涉及的土壤高污染风险的敏感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污染责任追责和土壤修复。

(二)设立责任认定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机制在“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污染者付费,受益者分担,所有者补偿”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责任主体,明确其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和与之相关联的追偿责任,且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人较为分散,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人。许多污染是由于企业、工厂对土壤污染的忽视造成,但一些企业经历了改制、合并等过程,使历史遗留的责任识别十分困难,如果要进行严格的归责,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巨额的执法成本,因此无法照搬美国超级基金法,将沉重的治理责任加在经济实力并不稳固的国内企业上。

依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污染物的生产者、利用者和处置者)应承担土壤污染的“无过错责任”,如果他们共同实施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污染物的运输者、土地开发利用者和使用人承担“过错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补充责任”。当污染责任方无法识别或无力支付土壤修复费用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兜底补充”性质的修复责任。

(三)建立土壤污染专项修复基金,完善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土壤污染修复投资大,耗时长,技术难度大,花费较高的社会和经济成本,需持续专门的资金支持。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机制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优先建立部级和省级的土壤污染修复专项基金,完善其功能,支持修复被污染的土壤。为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暂时分担部分修复费用,使其逐步偿付应该承担修复费用。当污染者不明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先由专项修复基金支付,再向污染者进行追偿。从而避免因漫长的诉讼或寻找责任人的过程而延误了土地修复工作进程。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2

【正文】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危害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 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1土壤污染的现状

1.1土壤的有机污染

目前我国土壤的有机污染十分严重,且对农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已开始显现。如我国从1959年起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用五氯酚钠防治血吸虫病,其中的杂质二恶英已造成区域二恶英类污染,洞庭湖、鄱阳湖底泥中的二恶英含量很高。有机氯农药已禁用了近20年,土壤中的残留量已大大降低,但检出率仍很高。广州蔬菜土壤中六六六的检出率99%,DDT检出率为100%。太湖流域农田土壤中六六六、DDT检出率仍达100%,一些地区最高残留量仍在1mg/kg以上。

1.2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工业、城市污染的加剧和农用化学物质种类、数量的增加,土壤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污染程度在加剧,面积在逐年扩大。重金属污染物在土壤中移动性差、滞留时间长、不能被微生物降解,并可经水、植物等介质最终影响人类健康。据我国农业部进行的全国污灌区调查,在约140万hm2的污水灌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水灌区面积的64.8%,其中轻度污染的占46.7%,中度污染的占9.7%,严重污染的占8.4%。我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 多万吨, 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

2土壤污染的修复

土壤的污染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外针对土壤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已经发展了一系列的修复技术。

2.1有机污染土壤的修复

有机污染由于其难降解、毒性大的特点,其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也成为了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领域的研究热点,有机污染土壤的修复方法主要包括:物理化学修复法、植物修复法和微生物修复法等。

物理化学法主要是通过溶剂洗脱、热脱附、吸附和浓缩等物理化学过程将有机化合物从土壤中去除。有机污染土壤植物修复是利用植物的生长吸收、转化、转移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包括战争残留物(TNT、GTN)、多氯酚(PCBS)和三氯乙烯(TCE)等。有机污染土壤微生物修复法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来降低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使土壤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初状态。

2.2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

目前,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方法很多,主要有物理、化学、植物和微生物等方法。其中,植物和微生物的方法近年来得到了特别重视,并取得了显著进展。

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物理方法主要有换土法、热处理法等。化学修复法是利用重金属与改良剂之间的化学反应从而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固定、分离提取等。植物修复是一种经济、有效且非破坏性的修复技术,主要利用自然生长或遗传培育植物对土壤中的污染物进行固定和吸收。微生物对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方面具有独特的修复作用,虽然它不能降解和破坏重金属,但可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毒性、吸附积累重金属、改变根际微环境,从而提高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挥发或固定效率。

3土壤污染的防治

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3.1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3.2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3.4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4

2016年5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历经50余次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出台。“土十条”提出,我国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而且,每年要重点调查一个地方,还将建立全国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同时要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1月8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出台。《规划》提出,要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从2015年的70.6%提高到90%左右,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提高到90%以上。

近年来,防治土壤污染、维护土壤安全问题在多个政府颁布的重要计划、纲要中被浓墨重彩涉及到。而《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在紧锣密鼓制订中。2015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首份全国耕地“体检”报告。报告显示,我国有3488万亩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耕地,耕地污染形势严峻。对土壤安全的重视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易被忽视,也最难治理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土壤污染与食品安全、人居健康息息相关,相比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更为隐蔽、更容易被忽视,也最难治理。

在2016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引述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一份报告称:“无论是直接的土壤污染,还是由土壤污染导致的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最终对动物和人造成危害。”

2005至2013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

这份公报未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空间分布图,但披露了总体上的土壤污染特征。从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四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公报未土壤污染趋势相关数据,但指出了中国土壤污染正在增加。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2015年,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了《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结论是东北黑土地有机质明显下降,南方耕地酸化和北方耕地碱化趋势加剧。调查耕地范围内有21.6%的耕地酸化严重,29.3%的土壤碱化趋势加剧,造成土壤板结,肥力下降。

2016年5月31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土十条》)由国务院颁布。《土十条》出台后,有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其实,叫《土壤污染防治初步行动计划》更为贴切。因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目前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谁都说不清楚。”

也正因为如此,“摸清底数”成为土壤污染管理和防治的首要任务。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至2013年,该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精度为8公里×8公里,林地、草地调查精度为16公里×16公里,未利用地调查精度为32公里×32公里。

“总体而言,现有各项调查的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需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这位负责人说,为此,《土十条》提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支持。

从“土十条”到《土壤法》

“土壤是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因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事件时有发生。”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副巡视员周志强表示,土壤是生态系统中一种非常重要的介质,如果不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总体环境质量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善,而且对农业生产等会造成影响。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粮食、果蔬等餐桌上的健康和安全问题,需要回归脚下的土地来审视。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理事、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副会长党永富指出,健康的土壤是健康农产品的首要条件,“没有好的土壤,哪来优质、高产、安全的农产品?”

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积累性、隐蔽性、潜伏性、综合性等特征,但是又不能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迅速而直接地被人们所感知,这成为土壤安全被长期忽略的原因之一,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专项法律的缺失,也使得我国土壤污染长期得不到遏制。 因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体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也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因此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呈现碎片化格局。

但这样的不良局面,在未来有望得到改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付莎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从2016年11月10日开始,我们向120多家机构、协会、企业、专家发放了征求意见稿,时间为一个月。力争201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付莎表示。

负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听取并吸收了土壤修复产业界、学界、工业界、法律界、社会组织等许多科学的、有前瞻性和国际视野的、切合我国国情的意见和建议。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有了显著提升。比如规定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能真正落实,规定建立基金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和效益,规定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以增强对污染者的威慑作用等。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探讨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224

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使城市甚至郊区大规模兴建,经济得到发展,也带来不少城市问题,土壤污染就是其中一项。注重发展质量,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但是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带来的土壤污染问题依然非常严峻,造成了土壤资源的严重浪费。针对城市土地利用中的土壤和修复问题,总的思路就是要转变城市发展思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环境的和谐发展。

1 城市土壤污染的含义

城市土壤是指经过人类长期利用发育起来的土壤,与其他土壤类型相比,城市土壤本身具备土壤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其成土环境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城市建设带来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污染造成土壤污染,并且由于城市用地的差异性,城市土壤污染本身还具备一定的地域性。

2 城市土地利用中土壤污染的现状、特点及危害

城市土壤污染结构复杂,重金属污染比重大。粗放式的工业生产在我国持续了很多年,由此带来的土壤问题也是非常严峻的,有关研究报告显示,在中国城市土壤污染中,重金属污染物的含量远高于乡村地区。这是因为在大建设年代,城市发展依赖于大型工厂,所以不少矿产加工以及塑料加工等工厂选址都会选在离城市较近的地方,甚至不少就选在了城市里面,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工业生产的废料就直接留在了土壤中,进而形成了土壤污染的早期状态。燃煤的不完全燃烧形成了大量的煤渣,这也是重金属污染产生的重要原因。汽车尾气排放以及日益增加的汽车数量都会以各种形式进入到土壤系统中,造成不可逆的污染[1]。

城市土壤污染特点有别于其他污染,治理难度大。城市土地污染的成因决定了其治理难度与策略差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于城市建设的热度大于对环境的综合治理,这就意味着土壤中的污染物在此地域中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其治理难度是非常大的。并且在有些快速城市化的地区,在原有厂矿基础上新建起来的城市设施往往不会对土壤质量进行详细检测,一些建造Y构极大地破坏了土壤的自净能力,并且其本身的建筑携带的有害物质也会加重此区域的土壤污染,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在目前某些城市都是存在的,所以治理难度相当大。

3 对土壤进行修复的技术探讨

技术修复的种类。鉴于城市土壤污染结构的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修复也是根据污染物进行的。现阶段主要修复技术有以下几类。

植物修复。即利用植物自身特点来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固定。即通过把主要污染物固定在某种介质中,使其化学状态保持稳定,从而减少其扩散,这是一种快速控制污染的方法。抽出气体。针对点源污染,可以把空气通过装置强制性地灌入土壤中,并随污染物一并抽出。土壤淋湿。即通过水来冲洗污染物,并对水进行回收,此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工作人员与污染物直接接触,但是水进入时也有可能与土壤其他成分产生化学反应,引起二次污染。玻璃化。即把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放在高温环境中,使其变成玻璃物质,并且将重金属污染物固定其中,能够消除重金属的影响。但是这种方式最明显的缺陷就是造价太高,不利于普遍推广。

城市土壤污染修复的建议:完善土壤修复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虽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但是涉及到技术修复方面的标准却非常少,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一些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对于技术修复的规定也比较分散,实际操作起来也有难度;定期进行土壤数据监测,加大监管力度。在广大乡村地区,由于耕地的原因,土壤质量监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流程,但是在城市土壤监测中,却存在很多误区,甚至还出现意识的错误。在不少重工业地区的城市化建设中,往往忽略了对土壤质量的监测,所以长期以来缺乏相关数据作为支撑,导致后期土壤技术修复无法顺利进行,监测监督不力或者地区利益,使得修复成为一句口号,所以加强数据监测,加大监管力度,是很有必要的[2]。

加大对技术修复设备的研发和投入。土壤污染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修复技术设备的落后以及高昂的成本限制了修复技术的推广。特别是对于一些混合污染物,快速的检测设备对于土壤防治都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建立土壤监测的专业场所和研发便携式监测工具能够大大提升修复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加华,张峰,马烈.重金属污染土壤稳定化修复药剂研究进展[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6(02).

[2]赵李宁.污染土壤生态修复技术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物修复、研究进展

前言

土壤重金属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金属加入到土壤中,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明显高于原生含量、并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加之重金属离子难移动性,长期滞留性和不可分解性的特点,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同时食物通过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日趋受到重视,国家对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的人力,物力的投入逐年增加,土壤污染物的去除以及修复问题,已成为土壤环境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而生物修复技术是近20年发展起来的一项用于污染土壤治理的新技术,同传统处理技术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例如其处理成本低,只为焚烧法的1/2-1/3,处理效果好,生化处理后污染物残留量可达到很低水平;对环境影响小,无二次污染,最终产物CO2、H2O和脂肪酸对人体无害,可以就地处理,避免了集输过程的二次污染,节省了处理费用,因而该技术成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修复技术。

1.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基本原理和特点

土壤生物修复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土壤中天然的微生物资源或人为投加目的菌株,甚至用构建的特异降解功能菌投加到各污染土壤中,将滞留的污染物快速降解和转化成无害的物质,使土壤恢复其天然功能。由于自然的生物修复过程一般较慢,难于实际应用,因而生物修复技术是工程化在人为促进条件下的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去除土壤中石油烃类及各种有毒有害的有机污染物,降解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土壤理化条件(温度、湿度、pH值、通气及营养添加等)来完成,也可接种经特殊驯化与构建的工程微生物提高降解速率。

2.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的种类

目前,微生物修复技术方法主要有3种:原位修复技术、异位修复技术和原位-异位修复技术。

2.1 原位修复技术:

原位修复技术是在不破坏土壤基本结构的情况下的微生物修复技术。有投菌法、生物培养法和生物通气法等,主要用于被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修复。投菌法是直接向受到污染的土壤中接入外源污染物降解菌,同时投加微生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通过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和代谢达到去除污染物的目的。生物培养法是定期向土壤中投加过氧化氢和营养物,过氧化氢则在代谢过程中作为电子受体,以满足土壤微生物代谢,将污染物彻底分解为CO2和H2O。生物通气法是一种加压氧化的生物降解方法,它是在污染的土壤上打上几眼深井,安装鼓风机和抽真空机,将空气强行排入土壤中,然后抽出,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也随之去除。在通入空气时,加入一定量的氨气,可为土壤中的降解菌提供所需要的氮源,提高微生物的活性,增加去除效率。

2.2 异位修复技术:

异位修复处理污染土壤时,需要对污染的土壤进行大范围的扰动,主要技术包括预制床技术、生物反应器技术、厌氧处理和常规的堆肥法。预制床技术是在平台上铺上砂子和石子,再铺上15-30cm厚的污染土壤,加入营养液和水,必要时加入表面活性剂,定期翻动充氧,以满足土壤微生物对氧的需要,处理过程中流出的渗滤液,即时回灌于土层,以彻底清除污染物。生物反应器技术是把污染的土壤移到生物反应器,加水混合成泥浆,调节适宣的pH值,同时加入一定量的营养物质和表面活性剂,底部鼓入空气充氧,满足微生物所需氧气的同时,使微生物与污染物充分接触,加速污染物的降解,降解完成后,过滤脱水这种方法处理效果好、速度快,但仅仅适宜于小范围的污染治理。厌氧处理技术适于高浓度有机污染的土壤处理,但处理条件难于控制。常规堆肥法是传统堆肥和生物治理技术的结合,向土壤中掺入枯枝落叶或粪肥,加入石灰调节pH值,人工充氧,依靠其自然存在的微生物使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是一种有机物高温降解的固相过程。上述方法要想获得高的污染去除效率,关键是菌种的驯化和筛选。由于几乎每一种有机污染物或重金属都能找到多种有益的降解微生物。因此,寻找高效污染物降解菌是生物修复技术研究的热点。

3.影响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主要因子

3.1 污染物的性质:

重金属污染物在土壤中常以多种形态贮存,不同的化学形态对植物的有效性不同。某种生物可能对某种单一重金属具有较强的修复作用。此外,重金属污染的方式(单一污染或复合污染),污染物浓度的高低也是影响修复效果的重要因素。有机污染物的结构不同,其在土壤中的降解差异也较大。

3.2 环境因子:

了解和掌握土壤的水分、营养等供给状况,拟订合适的施肥、灌水、通气等管理方案,补充微生物和植物在对污染物修复过程中的养分和水分消耗,可提高生物修复的效率。一般来说土壤盐度、酸碱度和氧化还原条件与重金属化学形态、生物可利用性及生物活性有密切关系,也是影响生物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效率的重要环境条件。

3.3 生物体本身:

微生物的种类和活性直接影响修复的效果。由于微生物的生物体很小,吸收的金属量较少,难以后续处理,限制了利用微生物进行大面积现场修复的应用,

植物体由于生物量大且易于后续处理,利用植物对金属污染位点进行修复成为解决环境中重金属污染问题的一个很有前景的选择。但由于超积累重金属植物一般生长缓慢,且对重金属存在选择作用,不适于多种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壤的修复。因此,在选择修复技术时,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土壤条件、污染程度、预期修复目标、时间限制、成本及修复技术的适用范围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4.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生物修复技术作为近20年发展起来的一项用于污染土壤治理的新技术,虽取得很大进步和成功,但处于实验室或模拟实验阶段的研究结果较多,商业性应用还待开发。此外,由于生物修复效果受到如共存的有毒物质(Co-toxicants)(如重金属)对生物降解作用的抑制;电子受体(营养物)释放的物理性障碍;物理因子(如低温)引起的低反应速率;污染物的生物不可利用性;污染物被转化成有毒的代谢产物;污染物分布的不均一性;缺乏具有降解污染物生物化学能力的微生物等因素制约。因此,目前经生物修复处理的污染土壤,其污染物含量还不能完全达到指标的浓度要求。

5.应用前景及建议:

随着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土壤生物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将不断深入并走向成熟,特别是微生物修复技术、植物生物修复技术和菌根技术的综合运用将为有毒、难降解、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带来希望。为此,建议今后在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加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深入研究植物超积累重金属的机理,超积累效率与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价态、形态及环境因素的关系。

(2)加强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代谢过程、植物-微生物共存体系的研究以及植物-微生物联合修复对污染物的修复作用与植物种类具有密切关系。

(3)应用现代分子生物学与基因工程技术,使超积累植物的生物学性状(个体大小、生物量、生长速率、生长周期等)进一步改善与提高,培养筛选专一或广谱性的微生物种群(类),并构建高效降解污染物的微生物基因工程菌,提高植物与微生物对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效率。

(4)创造良好的土壤环境,协调土著微生物和外来微生物的关系,使微生物的修复效果达到最佳,并充分发挥生物修复与其他修复技术(如化学修复)的联合修复作用。

(5)尽快建立生物修复过程中污染物的生态化学过程量化数学模型、生态风险及安全评价、监测和管理指标体系。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土壤重金属来源复杂,土壤中重金属不同形态、不同重金属之间及与其它污染物的相互作用产生各种复合污染物的复杂性增加了对土壤重金属治理和修复难度,且重金属对动植物和人体的危害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不可逆性,同时进一步恶化了土壤条件,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加速发展,所以要更好的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还需要广大科研工作者不懈的努力,研发出更好的效率更高的修复治理技术,同时我们还不应该忘记必须加强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始终将防治污染积极治理作为企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把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降到最低限度,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土壤污染问题的良好环保氛围,逐步改善我们的土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钱暑强,刘铮.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介绍[J].化工进展,2000(4):10-12,20.

[2] 陈玉成.土壤污染的生物修复[J].环境科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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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春桂,许华夏,姜晴楠.污染土壤生物恢复技术[J].生态学杂志,1997,18(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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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沈德中.污染环境的生物修复(第一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14,311.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7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影响世界各国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环境危机。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也在不断恶化,影响了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基于土壤污染的急剧恶化,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之一,为了缓解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我们必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法律方面有所突破,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可循。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任何一项立法活动都离不开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这是因为法律在调整社会时是会计算成本的,而并非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成本是都是最低的,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中,其经济成本是否最低便是其必要性所在。

1.1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现状迫切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不仅部分耕地受到污染,一些城市和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此外土壤污染类型也呈现多样性,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毒有机物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土壤污染负荷也在逐步加大,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加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的特点,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是长期性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土壤污染的现状使得我们不得不采取立法的方式,用法律制度来约束破坏土壤污染的行为予以预防、控制及解决各种污染土壤的问题。

1.2我国现行的法律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而修改有关法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地方一些法规中都有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只涉及到农业、自然保护区及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其范围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在所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定中,内容比较分散、不系统并缺乏针对性,而且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如果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要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会出现治标不治本,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并不合算,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最经济的。因此,应当及时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2.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可行性

2.1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并非空白,并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上面所述已知我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涉及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分散不系统并缺乏针对性,但是这些规定在现实的实行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就成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中我们可以对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与实际相符的规定保留下来并进行完善。

2.2我国具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在积极开展,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上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及措施来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有的地方还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中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了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两次土壤普查以及近年启动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都成为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

2.3外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借鉴

由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严峻形势,很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立法,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并作出立法和修改的经验都可以成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借鉴。

2.4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视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艮好支撑条件

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重视,正积极采取措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起,就不断有代表提出保护农村环境的议案,强烈呼吁加强对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特别是加强对耕地污染的防治因此,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在研究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立法规划时提出了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2.5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

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了很大关注,逐步摸索出一整套防治土壤污染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国内学者一方面通过对外国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经验的国家进行研究找出一些有利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设想,这为制定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模式

3.1《土壤污染防治法》应以基本法律为表现形式定位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法律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其所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全面性、重要性。基于土壤污染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土壤污染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这就是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必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定位。再者,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始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的”龙头法”调整土壤污染防治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约束那些破坏土壤污染的行为。

3.2制定一部”以活为主,防治结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预防和对已经污染的土壤进行整治两个部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到底是采用单一的土壤整治立法模式还是采用既包括预防,又包括整治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模式是其在立法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以整治为主,防治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土壤污染防治中,预防和整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只是过于强调整治而忽略了对没有污染或面临污染的土壤污染的预防,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土壤污染环境将永远无法消停。而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之所以这么严重,其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对土壤污染的预防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兼顾土壤污染的预防与整治。

3-3土壤污染整治应注重效益

土壤污染的整治工作的晟终目的在于中心发挥土壤和土地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使得土壤和土地能够重新被利用。在土壤污染整治中存在着环境主导型与效益主导型两种模式。环境主导型模式主要是以”环境”为主,更加的注重把环境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效益主导型模式则将污染整治与环境再利用结合起来,更多的考虑社会整体性。笔者认为环境主导型模式耗资巨大,缺乏灵活性,与我国的土壤污染的现状并不适用。我国应采用效益主导型模式,将士壤污染的整治和土地的开发结合起来,根据土地的未来用途来确定土壤整治的目标,建立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有效地降低土壤整治费用。

4.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指导思想

4.1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土壤污染不仅破坏了环境,更重要的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过多的重视了经济的硬性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通过新中国的两次土壤普查及近年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看出国家越来越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也正在进行中。我们国家现在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以人为本,促进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要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使其始终贯穿其中。

4.2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土壤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达到人与土壤相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土壤资源的永续、合理和健康的使用。因此,我们面对土壤污染的现状,我们应当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行创新和完善,使得人们在面对土壤污染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真正意义所在。

5.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法的衔接

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并非空白,在我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所以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首先,《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基本法中,已经规定些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应当遵守这些基本法律,在这些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对其具体化、系统化,不能与之相违背。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8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危害;治理措施

1土壤污染概念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汽车排放的废气,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农业化学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环境中,导致土壤遭受非点源污染的机会越来越多,其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在水土流失和风蚀作用等的影响下,污染面积不断扩大。因此,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农作物产量和质量,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2]。

当土壤中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危害

2.1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www.lw881.com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3]。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2.2.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000万hm2,有机污染物污染农田达3 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 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

2.2.2土壤污染导致生物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因农田施用化肥,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每年转化成为污染物而进入环境的氮素达1 000万t,农产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严重。农膜污染土壤面积超过780万hm2,残存的农膜对土壤毛细管水起阻流作用,恶化土壤物理性状,影响土壤通气透水,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

2.2.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

2.2.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3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3.1过量施用化肥

我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100万t。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残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发生地面径流或土壤风蚀时,会向其他地方转移,扩大了土壤污染范围。过量使用化肥还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气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导致死亡[4]。

3.2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 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1/2左右散落于农田,又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

3.3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5]。

3.4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3.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 km范围的点状污染。

3.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3.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3.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4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4.1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针对有机物污染,用植物、细菌、真菌联合加速有机物降解。针对无机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复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属从土壤中带走。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发现、分离和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

4.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合理利用污染土地,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以减少食品污染。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管理。增施有机肥同时采取防治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净化处理,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大力推广和发展清洁生产。

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农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既要防治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威胁,又要把化肥、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4.3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

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主要是通过调节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实现。

4.4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

4.5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4.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机械)、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种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资大,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主要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把其他工业领域,特别是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入土壤治理,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5参考文献

[1] 徐月珍.防止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89(1):29-31.

[2] 任旭喜.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1999,25(5):31-33.

[3] 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土壤,2003,35(4):298-303.

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范文9

关键词:土壤环境学;土地资源管理;教学内容改革

作者简介:赵中秋(1975-),女,河南周口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曹银贵(1982-),男,湖南常德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讲师。(北京 100083)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高等学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部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项目编号:TS1121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6-0079-0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经过多年的摸索和改革创新,培养目标定位为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为目标,以“3S”技术与工程技术为手段,以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复垦、保护管理为研究核心,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具有计算机、测绘等基本技能,能在国土、城建、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管理、土地估价、土地规划、房地产经营开发等工作的中高级专门人才。[1]该专业分别于2008 年、2009年被评为北京市和部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专业依托学校地学、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学科优势,强化了具有明显工程特色的“土地整理复垦与生态修复”、“土地资源评价与利用规划”、“土地集约利用技术与工程”的学生能力的培养。[2] 2009 年,学校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启动新一轮本科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以此为契机,从优化课程设置、加强教材建设、突出实践教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建立了“通识基础课 + 学科基础课 + 专业基础课 + 专业主干课 + 实践必修课 +公共选修课”循序渐进式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专业基础课增加了土壤环境学、土地生态学、土壤地理学等环境科学、生态学背景的课程。

土壤环境学是一门环境科学与土壤科学之间的边缘交叉学科,是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科学的兴起逐渐发展起来的,着重于研究土壤污染的发生与防治,包括污染物的形成、迁移转化规律、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方法等等,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等方面,是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3,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我校”)开设该课程的授课对象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大学二年级学生,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现有的土壤环境学教材知识结构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并不太适用,为使“土壤环境学”符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土地资源管理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需求,必须对现有“土壤环境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土壤环境学”教学特点

1.内容多

现有“土壤环境学”内容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土壤基础知识、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第一部分包括土壤的形成、组成、结构、性质(物理、化学性质),是学习后面内容的理论基础知识,对没有土壤学背景的学生来说,这部分课时量需要较大;第二部分土壤污染包括土壤环境背景值、土壤环境容量、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与分类、特点、土壤污染动力学过程(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监测与评价等内容;第三部分土壤污染的防治与修复包括土壤污染修复概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有机污染修复技术、放射性污染修复技术及其案例分析等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教学内容非常多,而该课程安排学时量为32学时。

2.知识面窄

从上一节“土壤环境学”主要教学内容可以看出,整个内容体系除了前面的基础理论知识部分外,其他内容主要涉及土壤污染的发生、迁移转化、防治与修复等,也就是说土壤污染与修复是该课程的主题内容。从土壤环境学的环境科学发展背景来看这一知识结构体系是不难理解的,土壤环境学是随着环境科学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并作为环境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成为环境科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3,4]因此,目前大多数的土壤环境学教材主要是面向环境科学专业并以上述内容为主体知识结构。除了土壤学基础理论知识外,教学更侧重于讲授土壤污染的发生和防治,包括污染物的形成、迁移转化规律、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方法等。[4]

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角度来看,当前的“土壤环境学”教学内容显然知识面太窄。此外,随着环境科学向着重视生态环境研究方向发展的趋势,土壤环境学研究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与扩展,土壤生态环境与生态保护研究也同样受到重视,并获得重要进展,例如土壤环境退化研究,包括土壤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酸化以及土地的非农业侵占等。土壤环境学应成为融合土壤环境学基础理论,土壤污染与防治,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评价、规划和管理为一体的较为完善的学科体系。[5]曲向荣[5]对土壤环境学内容体系试图做了些调整尝试,将土壤污染与修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压缩,增加了一章关于土壤生态保护与土壤退化防治(包括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酸化等)的内容。

3.实践性强

“试验实践”是“土壤环境学”的重要教学目标之一,学生在掌握土壤环境学基础理论的同时,还必须动手进行实验操作,如土壤及其植物样品的野外采集及制样,土壤理化性质室内分析试验,土壤中常见污染物的调查、分析及污染评价,土壤修复技术操作观摩等。其教学不能仅仅是传授基础土壤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利用土壤环境学知识与方法来发现和解决治理土壤环境问题。因此,土壤环境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二、“土壤环境学”教学内容体系重构

“土壤环境学”是针对环境科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目前主要的教材有陈怀满主编的《环境土壤学》,王红旗主编的《土壤环境学》(研究生用),张辉主编的《土壤环境学》,曲向荣主编的《土壤环境学》。这些教材均是针对环境科学专业而编写的本科或研究生使用教材,多是以土壤污染与防治为主题内容。虽然曲向荣主编的《土壤环境学》对教材内容体系试图做了些调整尝试,将土壤污染与修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压缩,增加了一章关于土壤生态保护与土壤退化防治(包括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酸化等)内容,土壤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酸化等诸多土壤环境问题仅仅是点到即止,篇幅较少。而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体系中土壤环境学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各种土壤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或退化机理及其调控与治理方法。为了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本文在土壤环境学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知识结构需求以及该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内容联系,对其内容体系进行了重新组织与优化。主要内容由土壤学基础理论知识、土壤环境退化与防治、土壤环境评价与管理三大部分组成,具体见图1。

1.土壤学基础理论知识

本部分包括土壤的形成与发育、土壤的组成、性质,是学习后面章节的基础和前提。按照“系统结构组成决定系统性质,系统性质决定其功能发挥”的逻辑思路,该部分内容对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后面章节的内容至关重要。而本专业学生先修课程里有关土壤学基础知识方面的课程很少,因此,在32个总学时中,分配1/4左右的学时数讲授该部分。其中“土壤的形成与发育”部分在土壤地理学中有详细介绍,为避免知识重复并节约课时将本部分内容删掉。土壤组成包括土壤矿物质、土壤有机质、土壤生物、土壤水、热、空气,其中土壤矿物质、有机质与土壤性质及后面要讲的土壤退化过程有着紧密的联系,需作为重点来讲;土壤生物部分压缩,主要讲授与土壤性质关系密切的土壤微生物部分,并与土壤有机质合并为一章;土壤水、热、空气一章内容进行压缩和简化,保留与土壤退化过程关系较紧密的主要内容。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容重、孔隙度、质地等;化学性质:酸碱性质、胶体化学性质、氧化还原性质等)都与土壤退化过程有着密切的联系,需详细介绍。经过如此调整,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和理解各种土壤环境问题的形成过程或退化原理及治理措施。

2.土壤环境退化与防治

这部分内容将重点扩充。主要讲授目前存在的主要土壤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或机理及其治理方法。包括土壤污染与修复、土壤沙化与治理、水土流失与治理、土壤盐渍化与治理、土壤酸化与治理,每部分设置一个案例。该部分打破了传统的土壤环境学只介绍“土壤污染”这一种土壤退化形式及其治理方法,把土壤污染内容压缩,补充了其他几种土壤退化形式,大大拓宽了知识面,更有利于土地综合整治对学生专业基础知识结构的需求。该部分是该课程主体教学内容,安排总学时的1/2左右进行讲授。

3.土壤环境评价与管理

本部分包括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土壤环境质量预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生态风险评价以及土壤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现状与预测评价依据评价侧重点的不同,可分为侧重土壤环境污染的土壤污染评价和侧重于土壤生态变化的土壤生态评价以及对土壤环境特性和外部条件、土壤污染和生态在内的系统全面的综合评价。[5]通过该部分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土壤环境评价的内容与方法,了解和掌握土壤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与措施。

三、实践教学设计

土壤环境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土壤环境学授课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土壤环境学实践教学环节,在总学时只有32个学时的情况下,本课程教学大纲设置了8个学时的实践教学学时。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实践学时,本文对实践教学部分进行了重新设计。土壤样品的野外采集与保存是大多数“土壤环境学”实践的必有环节,由于本课程授课对象学习的“土壤地理学”中安排了土样采集这一环节,本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直接去掉了这一环节。在这有限的8个学时内,对土壤环境学的核心实践内容进行实习教学,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价及修复,即让学生利用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对土壤中常见污染物进行调查、污染评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适的修复或治理对策,由学生自由选题,自行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性和探究性试验,通过试验掌握土壤中常见污染物的调查、评价方法,了解土壤污染物存在形态及其影响因素,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及其原理,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当前土地退化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功能减弱或丧失,加强土地综合整治研究工作是解决土地退化问题,恢复土地各种生态功能的重要手段。土壤退化是土地退化中最重要、最基础、具有生态连锁效应的退化现象,因此,土壤环境的治理与修复是土地整治的关键与前提。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强土壤环境退化过程或机理及其防治的专业理论及实践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土壤环境学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针对本科二年级学生而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教学任务是通过土壤学基础知识以及土壤环境问题的形成及防治理论知识的传授,培养学生利用这些理论知识与方法来发现和解决土壤环境问题,为土地综合整治与管理奠定专业技能基础,从而全面提高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付梅臣,袁春,周伟,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育的现状与教育创新研究[J].中国地质教育,2005,(2):26-29.

[2]周伟,袁春,付梅臣,等.土地资源管理特色专业建设的实践[J].中国地质教育,2012,(2):38-43.

[3]胡学玉.环境工程专业“环境土壤学”课程教学实践[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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