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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3-08-09 17:25:25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1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大气污染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导致人们生活的舒适感下降,也会造成气候的变化以及生态失衡,严重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明确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治,提高大气质量,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1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必然会造成大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如大量工业活动会导致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排放量急剧增加,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很多废弃物的焚毁、汽车尾气的排放、建筑扬尘都会造成大气污染,臭氧、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的二次转化还会引发雾霾天气,二氧化硫的排放会引发酸雨问题。近年来,大气污染导致的群体发病率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活动及人群健康,因此,必须要加大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空气质量[2]。

2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系统科学的防治技术和防治手段

大气防治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支持较多,但目前我国大气防治活动中还普遍缺乏科学、完善的技术支持方法和手段,严重影响大气防治工程的质量。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与科学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仍然存在不足,也导致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发展速度较慢,难以满足当前治理的需求。所以,需要加强对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适当在人才培训及资金补助方面予以倾斜,是十分必要的[3]。

2.2缺乏行之有效的防治机制

科学系统的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与对策是保证大气污染得到有效处理的前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仍然缺乏系统科学的防治机制,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缺乏精准性,难以做到针对性的污染防控工作,导致大气污染防治效率无法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我国一线城市和准一线城市大多推行限号政策以限制在同一时间内城市的车流量,但这种单一的限号措施对大气污染的有效性亟待精准评估。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不能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仍然延续着以往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导致很多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活动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的防治效果[4]。

3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相关对策

3.1建立健全大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制定完善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保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能够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结合当地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排放标准,结合现代工业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适当优化和扩展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理制定现阶段的管理指标,并及时完善和优化相应的排放体系。其次,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束,对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企业和个人排放的废气必须要满足相应的制度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地的大气环境。

3.2加强高效除尘装置的使用

大气污染中的固体颗粒物会对人们的健康和呼吸道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固体污染物的控制与管理。首先,要减少固体颗粒物的产生途径,我国绝大多数的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是由传统的能源资源,比如煤等燃烧所产生的。所以,要尽可能的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以代替传统的能源材料,减少大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其次,还需要不断优化传统能源材料燃烧和使用过程中的工艺,有效防治污染物的产生。通过新型生产工艺例如干湿法,可以控制粉尘扩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污染问题,提高环境质量[5]。

3.3建设绿化工程造林项目

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改善城市中的氧含量,而且,大规模的绿化工程项目还可以避免城市的热岛效应,降低风速,并吸收空气中的粉尘,净化空气,从而改善城市中的大气环境。因此,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建设绿化工程造林项目,并进一步深化植树造林工作。在城市整体规划过程中融入绿色空间规划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促进城市绿色生态网络的建立。同时,在城市规划与居民区的设置过程中,要求工业区的规划要与居民区保有一定的距离,并在工业区的附近栽种大量的绿色植物,减少工业生产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影响[6]。

3.4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大气污染相对来说治理难度较大,是一个国家性的管理问题,仅靠个人或企业难以有效进行大气污染的防治。因此,国家环保部门需要重视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将大气污染治理活动上升到战略的层次,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政策鼓励和项目支持,组织科研人员不断研发新型能源应用技术和科学的大气污染处理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的治理效果。同时,还需要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整改产生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改变原来的工业生产方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并通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自然与经济的协同发展。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2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成因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1 大气污染概念

所谓大气污染,指的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会源源不断的向大气层排放数量庞大的有害气体、废气以及多种污染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已经无法被大气的自身净化功能所分解,随着排放量的不断增多,废气也在不断的积累,导致大气的环境产生严重的问题,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生态环境的失衡,让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一般来讲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的污染,一种是自然的污染,所谓自然的污染指的是例如火山爆发以及森林火灾和地震等一些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界本身向外部排放的烟尘等污染物质,这便是自然的污染源。相对于自然的污染来说,人为的污染才是造成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人为污染源可以分为不同类别的三类,按照污染的空间分布,将污染源分成更细的类别如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等等。以及根据人们的社会互动功能分类,将其分为生活污染源以及交通、工业污染源等等。第三种则是将污染源按照存在形式进行分类,分为固定污染源以及移动污染源等。

2 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便是环境的自洁能力已经远远无法达到人类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让污染物不断地堆积而成,同时这种污染已经对于人类、动植物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便是大气污染。一般来讲造成大气污染的因素众多,主要便是自然污染以及人为的排放污染导致,其中最主要的成因便是人类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不间断的向大气排放废气以及污染物,同时人为造成的大气污染也分为两种,根据污染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性污染物以及二次污染物,污染源直接排放的污染物质便是一次污染物,而一次性污染物和大气中的一些成分发生化学的反应产生新的污染物这便是二次污染物,其中以二氧化氮和三氧化硫为最主要的二次污染物。

3 我国大气污染的特点

3.1 悬浮颗粒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含量严重超标

当前我国的许多城市产生的大气污染其主要的污染物都是可吸入颗粒物以及总悬浮颗粒物,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城市属于二氧化硫的污染以及氮氧化物浓度较高的问题。

3.2 细菌含量超标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大多数城市的人口十分稠密,绿化面积不够,无法有效的分解大气中含有的大量细菌,尤其是在工业区中,缺少植物的自然调节,其细菌的数量大得惊人,另外一些人口稠密的区域例如街道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含有的细菌数量也十分庞大。

3.3 主要污染为煤烟型污染

我国大部分的污染原因都是由于大量燃料例如煤炭等燃烧产生的污染,在我国的工业结构中,主要的能源便是煤炭,煤炭在我国的能源比例中占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可以说我国的能源便是以煤炭为主的,同时国内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煤炭使用量更加庞大,缺乏先进的净化装置以及新能源研究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只为了利益而放弃了环保,对于自身工厂产生的废气和污染物视而不见,随着我国的经济效益不断的增长,导致环境污染也在不断的恶化。

3.4 小型城市以及新兴城市污染越加严重

我国的一些小型的城市由于处在发展的过程中,便会不由自主的对于环境问题选择忽视的态度,仅仅是大力的发展自身的经济,不在乎资源的浪费,这种粗放型的经营策略往往会对于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4 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大力加强大气环境的监督措施

对于环境问题,需要我国政府以及当地的政府慎重对待,需要对于环保问题进行重视,坚持进行宏观调控以及严格监督。政府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的部门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查,根据每个区域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检测标准,加强大气污染的控制以及防治工作的力度,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大气的环境进行经常性定期的检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企业,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到最终排放量达到环保的标准,否则坚决关闭。另外环保部门需要和当地的政府进行配合,坚持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大气情况的报告。

4.2 使用法律手段进行整改

通过法律手段对于一些环境问题进行约束是一种十分便利的防治方式,只有依照法律条文对于违规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气的污染问题,根据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条文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治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细节,《城市烟尘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汽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条例也都坚持违规严惩的原则,对于一些违法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追求其法律责任,杜绝违法排放超标污染物。

4.3 提高技术水平

想要从根本上有效的解决大气的污染问题,不能单单的只通过法律进行限制,还需要通过技术的手段进行解决。提高工业的技术水平,同时使用全新的无污染的能源来改善大气污染环境的问题,运用新能源例如洗选煤等燃料进行工业生产,降低二氧化硫以及烟尘的排放量,同时加强氢气使用的力度,力求将氢气的普及化使用提上议程,将氢气作为燃料代替传统的煤炭,这样可以消除大量的二氧化硫污染,同时氢气也可以作为汽车的燃料,配合改装过的发动机,可以有效的从根本上对于交通的尾气污染问题进行防治。另外一些传统的工业企业也需要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坚持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坚持清洁生产、先进生产的理念,让城乡企业的污染率降低,同时让烟尘净化技术得到普及发展,达到全民环保。

结语

环境和每个人息息相关,保护环境,才能保障完美的生活品质,所以应该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3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 现状 综合防治

中图分类号:X7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a)-0121-01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归纳为两大因素会对城市的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第一大因素是自然因素,比如说火山爆发等,第二大因素则是人为因素,比如说工业废气的排放和汽车尾气的排放等,而导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首要因素就是人为的因素,在我国国民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是大气污染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近些年来,还经常出现因大气污染而导致的恶劣天气,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的严重的影响。

1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1.1 在城市大气污染中,煤烟型污染占有最主要地位

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问题较为严重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燃煤废气的大量排放,在我国城市的供电以及工业行业中,燃煤热能都是最主要的资源,并且在我国北方某些地区的冬季取暖中,也是要采用燃煤作为供暖材料的。在城市的工业产业中,在各类的行业和企业中,大概有80%左右的行业和企业都是要利用燃煤热能的,在燃煤的燃烧过程中,其会释放出大量的粉尘、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等有害物质,而这也是导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严重的重要原因。

1.2 部分城市的污染转型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城市人均的汽车保有量也越来越高,与工业废气相比,虽然汽车尾气中硫化物、氮化物以及一氧化碳的含量会稍低一些,但是却也是加剧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因素。同时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还有着明显的地域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汽车使用量就是越大的,那么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就越大,城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就越严重。所以,我国的一些大中型城市的大气污染因素已经发生了转型,其污染源从原来的工业废气已经转变成汽车尾气的排放了。

1.3 小型城市和新兴城市的大气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对于我国的小型城市和新兴城市来说,为了发展它们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建设工作,通常当地政府都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城市的经济上了,他们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工作却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所以,当地政府在进行招商引资工作的过程中,他们更重视的是能否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是否为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以及是否污染了大气环境却是没有进行过多的考虑的,这就导致我国的小型城市和新兴城市的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2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

现阶段,在我国的城市中,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都受到了大气污染问题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因为大气污染还经常导致气候的突然变化等问题。所以,怎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治理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也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1 严格的控制大气污染源

(1)长久以来,只有各地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气候监测部门才具有了解和掌握大气污染程度的参数和指标等专业数据的资格,然而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社广大老百姓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我国的天气预报的内容中也加入了PM2.5等能真实的反映出各地空气质量的指标,这样才能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全民环保的意识,同时对于社会媒体和人们群众实时的监督空气质量也是十分有利的;(2)现阶段对于那些环保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扶持工作,我国的各地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都加大了力度,而对于那些高排放、高能耗和高污染的企业来说,政府也加大了对他们的监管力度,在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同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而有些企业的生产过程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政府有权力对其进行关停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来帮着这些企业进行转型。在政府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管的双重政策下,尽可能的降低工业废气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3)现阶段,因为大量交通工具所排放出的汽车尾气,对于我国城市的大气环境的污染程度有着明显的加剧的趋势。针对此类问题,我国各地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如车牌号单双号限号出行以及限制个人的购车数量等,从而降低机动车的出行率。同时政府还鼓励市民购买环境保护行的机动车,并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降低汽车尾气对我国城市大气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2.2 植树造林,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对降低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关键的,并且多植树造林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也是有着积极的影响的。绿色植物不但能够较好的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并且绿色植物在调节空气中氧气和二氧化碳的比例上也能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可见,绿色植物就是大气环境中的天然过滤器,只有做好了城市绿化工作,才能保证城市控制的质量,从而有效的预防大气污染问题的出现。首先,我们应对城市绿化进行科学的规划,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带应分别设置绿化带和城市绿地,从而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其次,城市的环保部门应严格的保证城市的绿化率,对于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润而侵占城市绿地的问题,应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2.3 合理的布局城市工业

在我国工业产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城市中几乎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业企业,在这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既保证这些企业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又不会对城镇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呢?这已经成为了我国各地政府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首要面对的问题。第一,应保证城市中工业企业的建设位置与城市主要居民区的位置是有着合适的距离的,如果距离太近,那么工业企业所排放出的废气就会影响到城镇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第二,应尽可能的将工业企业规划到空气流通性较好的区域,这样当企业所排放出的工业废气也能够得到尽快的稀释和扩散。第三,就是要有效的利用城市绿地和绿化带,隔离工业废气进入到城镇居民区中。

3 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对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以及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我国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是需要各个部门以及各个阶层密切配合的,现阶段,社会和群众对大气污染情况的重视程度已经越来越高,我们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的建设工作,准确的把握现阶段城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城市大气环境的质量,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4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5

为积极推进生态美市战略,建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改善我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省政府提出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目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以大气颗粒物(PM10和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机制,坚持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构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体系,降低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十二五”末,大气颗粒物浓度改善25%,实现灰霾天气减少,“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施工扬尘。以打造文明工地,切实降低建设施工扬尘排放量为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建设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推行施工工地“环保公示牌”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做到“施工文明化、运输密闭化、进出水槽化、物料覆盖化、场地硬化、工地围挡化”。对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非施工区的裸土要进行遮盖。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硬化施工区域内和出入工地的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做好工地保洁工作,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设施以及通畅集水、排水、泥浆沉淀和循环用水设施,受场地限制的可设置人工清洗设施;并派专人负责冲洗车辆车身和底盘,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无明显灰土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工地出口铺装道路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及时清扫冲洗;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保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地路面工作。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加强地面的管理,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要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用水泥浆或其他材料覆盖,禁止黄土,控制扬尘污染。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城市建成区内工程建设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商品(预搅拌)混凝土,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确因特殊原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因抢险、抢修等)不能使用商品(预搅拌)混凝土的须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现场搅拌。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以上的散装水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有关规定。

2.拆迁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拆迁、拆除工地在动工前应落实防扬散、防泄漏、防遗弃等扬尘防治措施。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拆迁、拆除作业。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高压喷淋等降尘措施。拆迁后不能立即进行工程建设的应立即进行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迁项目所在地场地应从拆迁开始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配备清洗保洁设施和工作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做好工地保洁工作。

3.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扬尘防治。市政道路工地应实施封闭式施工,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档,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及时予以清运,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车辆进出行人通道保持整洁、平整、通畅,定时洒水,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沙驶出工地、进入中心城区,运输废弃物要进行覆盖、严禁抛洒。严格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减少重复开挖路面。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及时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加强城市人行道和街巷路的覆盖,对地面进行绿化铺装,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量。

4.其他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土地整治工程、水利(河道)建设、公路建设和其他建设工地,运输易起尘的渣土、物料应采用具有密封、覆盖措施的运输工具。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易起扬尘的施工作业。运输车辆驶入铺装道路前,应冲洗除泥,防止将泥土等易起尘物质带上道路,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施工工地内的非铺装道路和土地,应采取洒水、覆盖或其他防尘措施。同时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等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落实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清扫保洁。各县(市、区)要明确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全部实施洒水清扫保洁,要确保每天清扫覆盖率100%,机扫率达到60%以上,避免传统清扫方式造成扬尘污染。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机扫车辆。

2.道路冲洗保洁。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要进行冲洗保洁,主干道和扬尘突出的道路要采用机械化高压冲刷方式清洗,并加密冲洗次数,确保抑尘效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增加高压冲洗车辆,确保道路冲洗工作需要。

3.加强道路运输防尘管理。所有上路行驶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运输,特别要抓好散状物料、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改装工作。对城市道路和各级公路突发污染事件,应及时组织人力、机械及时清除保洁。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严格执行路查制度,确保运输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4.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定点检查,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城行驶现象。

5.做好硬化和绿化。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必须对所属场地实施硬化、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实施密闭运输;设置车辆冲洗点,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物料堆场、货场。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贮存、堆放过程中应采用具有收尘设施的密闭仓库;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装卸过程应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贮存、堆放和装卸散状物料的,应配备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严格实施渣土堆清理整治,全面完成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行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焦化行业、工业锅炉窑炉企业,年底前,完成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治污效率,确保二氧化硫、大气颗粒物排放稳定达标;2014年6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烟气脱硝工程建设,氮氧化合物达标排放。

2.工业企业厂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对物料贮存、运输、基建施工等环节实施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长期贮存煤炭、渣土、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起尘物质的场所,应建设有收尘设备的全面密封料仓、料库;临时性贮存场所应建设围挡或围墙,并采取覆盖防尘措施;露天堆场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喷洒设备。散货运输应采用密闭或有篷布覆盖的交通工具,装卸过程必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喷湿、遮盖等有效降尘措施;电厂、钢铁、化工、水泥、建材、碳素等企业应建成自动车辆冲洗设施,严禁带尘带土出场。改建、扩建建设工地应按照建筑施工、拆迁拆除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开展公共交通畅通工程工作,改善车辆通行条件,推进营运行业清洁能源使用,倡导绿色出行。

2.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监管体系。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合理规划布局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监管信息网络,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将机动车环保标志和尾气环保检测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的必要条件。从年起,确保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3.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限制高污染机动车的转移、登记、使用。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前置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四阶段(国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所有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报废政策;制定城市区域“非绿色标志汽车”限行管理规定并实施公告,逐步在城市重点区域对“非绿色标志汽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推进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

4.推行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推动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加强维修机构管理,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确保维修维护能力与尾气治理需求相适应,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监督管理内容。年前,淘汰年前注册运营的出租、客运“黄标车”。按要求报废营运老旧车辆。

5.加大油品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车用燃油质量标准,杜绝不达标油品进入市场;加油站、加油机实施燃油标准公示制度,实际销售燃油的质量须与公示标准相一致,接受社会监督。

(六)餐饮、生活等低空污染防治。

1.全面推进餐饮业油烟治理。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到年,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率达到85%。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场所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污染扰民的活动。

2.大力发展集中供气供热。着力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加快入园步伐;加快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和热电厂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道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广地热资源供热和地源热泵技术的综合利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现有燃煤锅炉,减少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暂不能淘汰的燃煤锅炉,排污烟囱不得低于标准规定和周边建筑高度,减少对人体健康的伤害。

3.秸秆焚烧等污染防治。在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市区、人口集中区禁止焚烧秸秆、植被、落叶,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步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重点排放企业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市政府成立“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的分管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联席会议,定期调度、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污染综合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制度化、经常化。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机制,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要摸清各自工作的底数,列出工作项目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要分解相关任务,将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6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修改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68-0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原来的七章增加到八章,由63条增加到129条, 如此大幅度的修改一方面是为了扭转我国目前严重的大气污染,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1995年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00年虽作了全面的修订,进一步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控制,防治煤烟型污染,在保障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再加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背景

(一)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

雾霾等极端天气的出现,将政府与公民的目光聚焦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上,加速了其修订的进程。

依据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 SO2、NO2、PM10、PM2.5、CO和O3 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 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 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 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 16.2%, 主要污染物为 PM2.5、PM10、NO2。传统煤烟型污染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以PM2. 5、O3和光化学烟雾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1]严重的大气污染不仅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了极大影响,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算,2008 年由于大气污染造成我国 47 万人过早死亡;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2003 年由于大气污染导致的死亡和疾病给我国带来了1600亿 元 的 损 失, 相 当 于 当 年 GDP 的1. 16%。[2]这些数据揭示了我国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为了公民的健康,为了更好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为了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二)滞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如前所述,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仅在1995年和2000年修订两次,距今已有15年未做修改,与我国大气防治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已经严重脱节,虽然2000 年以来,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政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政策预期目标不能达成。

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3]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 11.4%,与总量减排目标不相适应,除此之外,燃煤、工业、机动车、船、 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不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作出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4]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据统计,2000 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标准准则等近20 部。[5]这些规范中有许多有效的措施,应该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使之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综上所述,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及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滞后,促成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具体内容、进步及不足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的具体内容

与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相比,此次的修订所面临的形势大有不同,例如,污染形态不同,污染物种类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扩展到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点源污染已发展成区域污染,工业污染已发展成工业、生活、交通和农业污染叠加的污染。[6]因此,此次修改必须对解决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的修改

(1)总则新增对防治大气污染目标、原则和主要措施的规定。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目标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注重污染防治到注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大转变。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单纯以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已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客观要求,例如,“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下降了14.29%,超额完成了减排目标,但并未改变我国大气污染十分严重的局面,重点区域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欧美发达国家的2-4倍。此次修改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物排放总量的关系,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即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规定了主要措施,即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将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情况加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中。地方政府在改善本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在大气污染事件出现后,出现了无人问津、互相推诿的情况。此次修改具体规定了考核的主体及对象、内容、考核办法及结果,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监督,督促地方政府承担其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切实保障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2.将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单列一章

(1)本章新增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公布、评估与修订等相关内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最大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空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这两个标准不仅是衡量大气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还是执法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为更好的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了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必须增加此规定。

(2)新增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评估与修订,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此修改主要是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所进行的全面修订,删去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对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全面的规定。此部分的修改也是借鉴了实践中有效的政策,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广泛的指导。例如,武汉市的《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

除此之外,本章还规定对燃煤、燃油等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本条是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27条的修改。许多城市中雾霾等极端天气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机动车过多、机动车质量和油品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此,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3.进一步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新增关于大气污染排放口设置和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国共有三部法律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领域对排污口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规范排污口的设置。

(2)排放总量控制范围扩大,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且规定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要求。通过扩大总量控制的范围,不仅能有效控制排入某一区域重点污染物的数量,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还能改善目前许多省份虽达标排放但仍不能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窘境。通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及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地方人民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

(3)新增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规定。此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实践中,自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已经组织天津、内蒙、河北等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4)新增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监测设施和自动检测设备的规定。实践中,有的为了开发建设,侵占大气环境监测设施用地,使大气环境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有的为逃避监管,将烟囱管道烟气测量仪器挪到不排烟气的采样孔。为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在此次修订中加入相应条款,防止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加强设备监管,保证大气环境监测实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4.将原来的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和第四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合为一章并进行了扩充,细化为五个领域的防治工作。

(1)在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方面

第一,新增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管理散煤,优化煤炭使用方式,鼓励对煤层气、煤矸石进行利用,不得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锅炉且对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限期拆除等规定。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在短期内很难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但传统的煤炭开发和利用技术对大气环境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燃煤所带来的大气污染,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大力发展和推广煤炭的清洁利用,规范煤炭的使用。

第二,新增燃油生产要求,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的规定。我国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度,其中城市主要污染源主要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增加对油品质量及其进出口进行规范的规定是从源头、根本上减少燃用劣质油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三,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新增工业涂装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工业涂装指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等对待处理的材料或者产品表面进行喷涂处理,以达到防腐、防腐蚀、装饰美观的目的。进行喷涂时,会在喷涂、晒干和烘干工序中产生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有机废气。[7]对工业涂装企业生产活动进行规范,方便行政监管执法,维护人体健康。

(2)在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方面

第一,机动车污染方面,增加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禁止性义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相关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等规定。据统计,我国201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2亿辆,尾气排放已经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污染的重要原因。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还会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新增车用汽柴油消耗1亿至1.5亿吨,由此给大气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本次修改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采取更严格的规定,发展公共交通、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量,从机动车生产到使用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最大限度的减少机动车污染。

第二,在船舶污染方面,增加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规定。截至2013年底,我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26万艘,净载重量2.44亿吨。全球十大港口,我国占据八席,吞吐量约占全球四分之一。而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为使船舶运输更加的环保,减少港口城市的污染,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增加了民用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随着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民用航空器数量快速增加,与此同时,其所带来的起降耗费燃油量巨大,例如一架空客A380起降一次耗费燃油量接近2吨,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此次修改即提出鼓励性要求,也规定了强制性要求,有利于民用航空器领域在设计、生产等过程中重视环保,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设专节规定扬尘污染防治

我国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近几年部分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结果表明,扬尘是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还破坏生态平衡,制约经济发展。此次修改加入扬尘污染防治,一方面使公众对扬尘带来的污染提高认识,另一方面也会有效的遏制扬尘污染造成的损害。

(4)在农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

第一,在农业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加强农业污染控制,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减少肥料、农业大气污染,秸秆等综合利用和政府扶持的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农业、农村大气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此次修改加大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尤其对秸秆焚烧问题开出“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药方,防止区域性空气污染,农村污染问题。

第二,增加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规定。大气污染物种类很多, 其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一类对人体危害巨大的污染物,可致畸、致癌、致突变性。该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并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的特点,可通过大气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新增上述规定有利于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切实防止重大公害事件的发生。

5.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单设为五、六章

近年来,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愈加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仅从单个行政区域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有效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亟待探索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体系。除此之外,自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大范围、大面积、长时间的雾霾天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本次修改设单独章节对当前严重的区域性污染及污染天气进行规定,加强对其监管,加强各区域的协同合作,从而解决当前频发的极端天气。

6.法律责任的修改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治污属地管理难成合力、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使其能真正实施起来,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8]例如,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排放不达标的法律责任;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违反信息公布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进步

1.立法逻辑更加科学。现行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度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此次修改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理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例如规定坚持源头治理、调整能源结构等;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例如规定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2.规定更加全面。本次修改不仅结合我国当前的大气环境所面临的问题,还吸收了我国自2000年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有效的措施,针对各领域污染问题分别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例如,其对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到修订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规定。全面规定对实际执行提供了基本遵循,收到更好的执行效果。

3.执法更加严厉。长期以来,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环保法罚则形同虚设、执行不力。过去在治理大气污染时,往往用行政罚款方式处理,导致企业交完钱后,仍接着排放污染。因此必须增加强制措施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使其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本次修改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9]

4. 强调公众参与。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多处强调信息公开,一方面与《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使公民能及时准确的了解环境状况,从而主动参与到大气环境保护中。

(三)新《大气污染环境法》的不足

1.存在许多“空制度”型的宣誓性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打了折扣。本次修改中有许多“国家应当……”、“国家推行……”、“国家鼓励……”等宣誓性表述,这些规定都太过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其可实施性不足。

2.行政管控色彩浓厚。本次修改中增加了许多有关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然其有利于解决目前出现大气问题时,无人管、互相推诿的窘境,但是过多的强调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会导致行政干预过度,反而阻碍了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实施。

3.所规定的严格法律措施难以在地方常态性地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力度大大提高,出现了按倍数计罚等严格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如果仅靠公权机构的主动作为,是具有缺陷的,因此,需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和监督制度和机制,建立行政处罚、引咎辞职、诉讼受理和行政追责等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自动启动的机制,让行政监管的权力受到权利和其他权力的制度化约束,但是本次修改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三、结语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充分结合了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参考了 “大气十条”等规定,借鉴了国外相关经验,同时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虽然还存在行政管控色彩仍然很浓厚等缺憾,但其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它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环境法律,希望该法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发挥预期作用,满足社会的期待,还给百姓蓝天白云。

参考文献:

[1] 王尔德.三部委联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出台[J].化工管理,2013(2).

[2] 阚海东,黄 薇,陈秉衡.中国城市大气污染和健康影响研究的回顾和展望[J].环境与健康展望,2008(3).

[3] 曹明德,程 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兼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J].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5.

[4] 常纪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J].环境保护,2015(21):3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EB /OL].http: / / / gkml/.

[6] 常纪文.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大气污染防治法》[J]. 观点中国,2015.

[7] 袁 杰,王凤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7

关键词:建筑施工 扬尘污染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c)-0105-01

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表现日渐突出,全国各大城市雾霾天气频繁出现。根据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的《2013年度金华市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金华PM2.5浓度为64μg/m3,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2012年有所下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在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三项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负荷最大(47.7%)。

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显示,金华市城市空气主要污染物为PM2.5,主要污染源来自机动车尾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锅炉烟气、工业有机废气、餐饮业油烟以及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的烟尘,属于复合型大气污染。目前金华市城市发展迅速,建设项目众多,由于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扬尘防护措施不到位。同时,由于城市建设缺乏总体规划,给城市“开膛破肚”现象普遍,造成扬尘污染。所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在城市主要大气污染源中占成较大比重。

1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

目前金华市城市建设飞速发展,高层建筑施工、高架桥等市政工程改建、建筑拆除等工程在大量开展,使得各种建筑施工扬尘给城市空气造成日益严重的扬尘污染。该研究者调研过程中走访部分建筑施工现场,遇到部分工地新楼竣工前打扫卫生时工人直接干扫,或清扫后图省事,直接从窗户往外倾等,造成粉尘从高空向外扩散。或者在水泥搬运过程水泥袋破损,水泥粉尘局部污染严重,水泥倒人搅拌器的过程中更是不断地冒出许多粉尘,由于水泥颗粒较细,遇风更是满天飞扬。市政工程方面,在城市道路拓宽、改造及公用设施时渣土不能及时运走,又无妥善处理措施或及时填埋、硬化等,轻风一吹,沙尘泛起黄天黄地。综合各专业各施工现场的施工环境情况,总结该市在城市建筑领域产生扬尘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已有建筑拆除及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2)建筑施工中的基础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3)城市道路拓宽、高架桥施工等城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4)施工现场筛砂、砂浆搅拌制作等工艺流程所引起的扬尘污染;(5)施工现场由于道路未全面硬化或者路面散落沉积物由于过往车辆引起的扬尘污染;(6)建筑材料在施工现场存放不当时因风力作用而产生的扬尘污染;(7)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比如个别工程野蛮施工、违规操作产生的扬尘污染等。

2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在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已经制定了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扎实开展了新一轮“811”生态文明建设等推进行动,着力解决了一些突出环境问题。但在政策落实和环境监管方面仍然暴露出一些严峻问题,导致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依据突出。其中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未形成。建筑扬尘污染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施工场地内的污染、材料运输道路上的污染等,涉及到政府多个管理部门,需要环保、公安、住建、执法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但目前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存在监管薄弱,职责不清等问题。

(2)社会各层对扬尘污染认识还不到位。建筑扬尘污染相比工业粉尘和燃煤窑炉等颗粒物排放污染更隐蔽、来源更零碎,导致多年来,从政府主管部门到普通公民都缺少对其重视力度。而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拆迁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建设缺乏总体规划,给城市“开膛破肚”现象普遍,使得扬尘污染越来越凸现出来,对这些开放源,查阅资料几乎没有采取过有效的防治措施,更没有相应的标准和法规。

(3)施工现场管理粗放,组织不严密。缺少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周边居民的监督举报,加上工地负责人节省开支、施工人员贪图省事,导致实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比要求的要差得多,明确的要求和规定难以落到实处。甚至有些工地由于施工单位只注重工期、安全等,施工中环保问题根本就无人顾及。而市政道路施工因为施工组织不严密,往往导致过早开挖路面,又不进行必要洒水、围护等防尘措施,造成严重的扬尘污染。

3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的主要举措

针对前面对建筑施工带来扬尘污染问题的描述,对扬尘污染问题必须提高认识,把建筑扬尘作为城市大气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法规标准,配套制定有关管理办法。针对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存在监管薄弱,职责不清的问题,建议制定法律或条例赋予环保部门实际的、可操作的统一监管权。政府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环保、城建、园林、交通、环卫、房屋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效地遏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针对施工单位贪图经济利益,消极节能环保的作为情况,相关部门应针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土石方及主体施工应制定统一的施工要求,核发施工手续,并将降低扬尘污染措施的可行性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约束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

(2)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责任单位,应明确项目扬尘控制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扬尘控制方案的具体实施等;施工单位是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责任单位,应做好扬尘控制方案的实施与管理;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确保各项扬尘控制的措施落到实处,做好源头减尘和降尘工作;监理单位是扬尘控制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控制方案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劳务单位施工过程的直接参与者,应将防尘意识和防尘措施能够落实到一线作业人员改进施工工艺工法,提升自身从业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因为工艺流程、野蛮施工、违规作业等造成的扬尘污染。

(3)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治扬尘污染的自觉性。防治扬尘污染人人有责,艰巨的环保工作仅仅依靠环保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宣传扬尘污染的危害及防治知识,努力提高各相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促进全社会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紧迫感,增强他们参与这项工作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提高工地建设方与施工方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使他们真正自觉担负起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也应鼓励居民积极举报有扬尘污染的企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为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2013年度金华市环境状况公报[N].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8

关键词:陶瓷;环境;大气污染;治理

1 引言

目前我国是陶瓷生产及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自1993年起我国陶瓷产量、人均消费及出口量均位列世界第一。2011年全国累计销售陶瓷砖3000亿元以上,已经成为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和消费大国[1,2]。

但我国陶瓷行业属于资源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粗放式经营方式及工艺方面缺乏创新严重制约了陶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据统计,每生产1t陶瓷,平均约消耗600度电或2.5t标煤,对环境,特别是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寻找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陶瓷行业如何创新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2 陶瓷行业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状

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属于燃煤型污染,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和粉尘,其中陶瓷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位于行业前列。而我国陶瓷产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同样突出,陶瓷生产的主要地区“三山一海夹两江”均存在大气区域总量超标问题。

陶瓷产品种类繁多,但生产工艺基本上为以下几个工序:配料、球磨、制浆、过筛、喷雾塔制粉、陈腐、成形、施釉、烧成及抛光等。陶瓷生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贯穿其生产全过程。主要污染物有:燃料燃烧的高温烟气、生产性及运输过程中的排放粉尘和氟化物污染等。

2.1 烟气污染及危害

我国陶瓷产区酸雨的pH值多在4.3~4.6之间,二氧化硫引起的酸雨、氮氧化物引起的光化学反应等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全球急需解决的环境问题。

陶瓷行业喷雾塔制粉、窑炉烧成及锅炉等均需要大量热量。陶瓷行业多采用煤、重柴油、混合油、水煤气、水煤浆等作为燃料,这些燃料含灰率、含硫率高,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SO2、NOx、林格曼黑度,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2.2 粉尘

飘尘是引起鼻炎、支气管炎、气管炎和肺炎的祸首,粒径小于 5?滋m的飘尘危害尤为突出。未来PM2.5亦是陶瓷行业粉尘监控重点项目之一。

2.2.1生产性粉尘

陶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粉尘状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原料称配、原料加工、制坯、釉料制备和施釉等工序;另一种为气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干燥和烧成工序[4]。

2.2.2运输过程中的粉尘

我国陶瓷企业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如:广东的清远、佛山,福建、四川等地,陶瓷企业所需的原料量大,运输车辆散落的原料及道路扬尘会对道路及沿线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笔者对清远及佛山等地的陶瓷工业区进行实地调查,道路沿线大气中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大气环境质量较差。

2.3 氟化物污染

氟化物是目前人们关注的环境污染物之一,这是一种细胞原浆毒物,神经细胞对它特别敏感。它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浸入人体。陶瓷生产中氟化物产生的主要过程是施釉后的烧成工序。

釉料是由长石粉(主要成分KAlSi3O8)、硼砂、石英、双飞粉(精制白石灰)、高岭土、二氧化锆、氧化锌等原材料按一定的配比经高温熔融而制成,在制备釉料时,常因工艺的需要配入一些具有毒性的化工原料,如铅丹、氟硅酸钠(Na2SiF6)等,Na2SiF6在高温熔融状态下全部分解,向大气中排放SiF4,SiF4进一步水解生成HF,污染大气环境。

3 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应兼顾技术及经济可行性。同时,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核心思想,以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

我国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都能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企业分布集中,陶瓷工业园及其区域大气污染物总量大多超标。因此,从源头上控制,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是我国陶瓷行业大气防治未来发展的总趋势。

3.1 源头控制、预防为主

我国现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节约能源法,其基本思想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做到预防为主。改变我国现行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式经济模式,从长远、整体系统的角度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陶瓷行业想要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并调整改变现有产业结构,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做到预防为主,是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于2006年的《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对相关工序污染物产生量做出明确规定,推行清洁生产是陶瓷行业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效途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实现:

(1)主要从选择清洁能源(如使用天然气、轻油、生物质等清洁燃料替代高硫、高灰燃料),使用清洁能源不仅从源头上减少了污染物产生,同时降低产品成本。根据《现代技术陶瓷》相关报道,醴陵陶瓷业经过几年努力,对传统陶瓷生产线进行技改,燃煤改为燃气,其能源成本降低约四成。

(2)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新型无毒、低毒材料,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5]。

(3) 选用新型节能低污染燃烧技术,如高温空气燃烧技术、脉冲控制高速燃烧系统、受控脉动燃烧技术等。这些技术在日本、美国及法国均有使用,主要特点是节能,并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但成本较高[6]。

(4) 加强环境管理,以预防为主,减少污染物产生。

3.2 治理措施

3.2.1烟气治理措施

陶瓷行业污染治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4]:一是烟气燃烧过程中脱硫、脱硝;二是采用尾气脱硫除尘技术;三是增加烟囱高度。

(1) 烟气燃烧过程中脱硫、脱硝: 如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就能在炉内实现低氮燃烧和脱硫;或者燃烧过程添加燃烧促进剂,可使用燃料充分燃烧、氧化等,减少污染物产生。

(2) 尾气脱硫除尘技术

尾气脱硫除尘技术在我国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陶瓷行业烟气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其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林格曼黑度。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窑炉、锅炉及喷雾塔燃烧烟气多采用几种治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常见治理措施组合有:

1) 布袋除尘+湿式脱硫脱硝

布袋除尘其除尘效率可达99%以上,在大气粉尘防治方面运用极为广泛。但值得注意的是,布袋除尘器对烟气含水率及温度均有所要求,布袋除尘器不宜安装在湿式脱硫工艺后面;布袋耐温一般在120°C左右,而陶瓷行业燃烧烟气其温度较高。因此,在布袋除尘器前应充分考虑降温措施,多选用旋风除尘器或降温系统作预处理。

目前,陶瓷行业的烟气治理多以湿法——双碱法脱硫为主,因其兼具除尘、脱硫、脱硝作用,且脱硫效率一般可达80%以上[7],为我国应用较为成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之一。

NOx污染问题以往不被陶瓷企业和环保部门重视,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将NOx列入我国大气总量控制指标,各企业和环保部门也已逐渐认识到NOx治理的必要性。而双碱法除脱硫外,还兼具脱硝的作用。因此,应用广泛。 2) 电除尘+湿式脱硫脱硝

电除尘其除尘效率可达99%以上,且其对烟气含水率及温度要求不高。因此,得到广泛应用,但其造价及运营费用较高。

3.2.2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性粉尘污染防治

在陶瓷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治理技术主要有:水膜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及静电除尘等。国内已有多家企业采用花岗岩水膜除尘器,除尘效率在90%以上;而旋风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可达到60%~70%,与其它除尘器联合使用效果更好;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除尘效果一般可达到99%以上,除尘效果较好[8]。

(2) 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防治

陶瓷原料运输过程如不进行严格的管理,运输粉尘将会对沿线及区域环境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目前,针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主要是对运输原材料的车辆加盖密封方可运输,避免因风等天气产生扬尘,导致粉尘对道路及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

3.2.3氟化物污染防治措施

氟化物是陶瓷企业大气特征污染物之一,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将会造成臭氧层的破坏。目前,陶瓷行业废气中氟化物的治理,主要采用的处理技术有干法和湿式为主,干法的主要吸收剂为:CaCO3;湿式法的吸收剂主要有:Ca(OH)2、NaHCO3及NaOH等,去除效率一般均可达90%以上[3]。

3.3 因地制宜

陶瓷行业还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等,减少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根据不同生产工艺,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污染治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产生。

4 结语

目前,我国陶瓷行业存在较多的环境问题,尤以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特别是陶瓷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因此,从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角度出发,陶瓷企业应逐步提高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进大气污染处理工艺和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增加环保投资,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得科,田涛,刘小云. 我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资源消耗状况与

节能减排的对策[J]. 陶瓷,2009(9):56-61.

[2] 最新中国陶瓷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R].中国行业报告研

究中心,2012.

[3] 李雄德,胡澄清,吴嫒.新形势下陶瓷行业的发展态势及对策[J].

中国陶瓷.2008,44(11):5-8.

[4] 张娜. 我国建筑陶瓷工业环境污染与治理[J]. 陶瓷,2006,7:9-18.

[5] 王才梅,程浩,张伟伟. 建筑陶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J].湖南建

材,2010,4:25-27.

[6] 高增丽.节能燃烧新技术在陶瓷窑炉上的发展[J]. 山东陶瓷,

2006,29(4):38-39.

[7] 刘莹,陈信忠,王明华. 陶瓷行业的废气污染及治理[J].中国陶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范文9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沧州市2021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沧州市住建系统扬尘污染防治指导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坚持政治高站位、工作严举措,全面推进沧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促进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完善和巩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为目标,通过专项督查、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减少各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降低PM2.5和PM10,推动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督导内容

(一)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情况,及重污染天气应对举措。

(二)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工程建设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现场关于《沧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强化措施检查标准》的自查、整改、达标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动机制。一是完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移交资料清单、案件移送受理制度、案件调查配合制度、处罚结果反馈制度,形成及时、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对属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现场执法人员法规和业务的培训。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目标实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沧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强化措施检查标准》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在特殊时期、重点时段、重污染天气期间,要增加督导检查频次,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效果开展巡查、暗访和考核,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