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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方式集锦9篇

时间:2024-03-04 14:37:16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1

(一)我国大气质量现状

最新的2014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从各污染物指标看,SO2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14.6%;NO2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总体持平;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①从达标城市比例看,SO2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为88.2%,同比上升3.1%;NO2年均浓度达标率为62.7%,同比上升5.6%;PM10年均浓度达标率为21.7%,同比上升2.4%;PM2.5年均浓度达标率为11.2%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②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还具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高、煤烟型污染占主要地位、北方比南方严重、冬季严重于夏季、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部分城市污染转型等特点。③

(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很大发展。197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将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0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进入21世纪,大气污染控制全面进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新时期。

二、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立法层面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其背景

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之后1995以及2000年两次修改,在整个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过程中,其对整个期间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尤其是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卓著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气污染的种类也日益增加,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杂型,为了对雾霾的有效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8月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几大方面

1.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提出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各行业各区域共同控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的最新规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内的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配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进行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督促。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对政府的职责要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雨夜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从中央来说,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地方来说,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负责制,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4.新增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标准控制。新法专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的条件及要求,另外明确了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公示、备案、修订的要求,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落到实处和细节,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5.坚持源头控制治理雾霾。明确了污染的类型及源头,确立了具体的控污方向及措施。另外,新增了大量的篇幅和章节重点强调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6.加大处罚力度及责任强度。新发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处罚单位,确立了责任主体,实行处罚上不封顶的政策,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真正的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7.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秉承了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了群众对于企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督检举,新法中涉及到信息公开就达11处之多,使得大气污染防治为民、利民,真正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有力实现。总体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责任,理顺了防治思路,实行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了违法成本,督促了企业责任承担,使得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三、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实践层面

(一)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欧洲国家曾是工业革命之重镇,也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主要可分为立法保障、制定战略和计划、分阶段治理这三个具体步骤。④1.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以烟煤为主的污染物排放。美国于1963年和1967年先后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空气质量法》,并于1971年颁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6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法国于2010年颁布空气质量法令,对PM2.5和PM10值浓度上限进行限定2.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计划英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逐步形成了英国空气质量政策的基本战略框架。法国于2011年出台“颗粒减排计划”,旨在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2013年又出台“空气质量紧急计划”,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紧急措施。3.分阶段、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英国政府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经历了烟煤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以及PM2.5检测这三个阶段。美国南加州于1977年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欧洲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在2010年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额。至今,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煤炭总量控制、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⑤国外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莫过于“政府下定决心,寻找科学方法”。只有保障充足的政府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科学办法才能解决具体问题。

(二)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兰州曾是全球十大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几年,兰州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摘掉了大气污染的“黑帽子”,创造了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新模式。国家环保部将“兰州模式”作为治污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其他城市借鉴。在2013年的全国环保局长会议上,兰州市长袁占亭介绍了“兰州模式”治理经验。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1)省市联动,建立区域统筹、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2)规划先行,科学治污;(3)减煤为主,全面治理;(4)工业减排,疏堵结合;(5)五位一体,除尘抑尘;(6)限车控车,发展多样化公共交通;(7)鼓励全民参与;(8)铁腕治霾,督查问效;(9)立法先行,依法治污;(10)生态增容,治本之策。⑥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治污工作有法可依,以强硬的态度厉行政策措施;贯彻铁腕治霾,切实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须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

四、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建构与法律体系,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贯彻实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地方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区域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的具体问题。

(二)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八条也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应当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拓宽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三)铁腕治理,厉行执法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2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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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宗灵.法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第2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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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3):46.

[5]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华夏风,译.国外社会科学,1999,(1):19.

[6]柯坚.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41-143.

[7]张伟伟,张宇.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3,(7):67.

[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3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4

关键词:环境污染 大气治理 问题 策略 研究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一年的时间内,国内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持续上升,监测范围内的86座城市中,只有2座城市的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尤其是雾霾严重。2013年1月份,北京发出了历史首个霾橙色预警,这是霾预警信号中的最高级别,空气PM2.5值也创历史新高,其浓度濒临“爆表”。

1.当前国内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谈到大气污染,近两年来最为火热的话题应当是PM2.5,空气中富含有毒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滞留时间非常的长,而且输送距离也比较远,对人体造成的影响非常的大。PM2.5是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据监测数据显示,京津冀以及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出现频次比较高,污染程度最为严重。

据统计,上述地区每年的雾霾天数超过100天,部分城市甚至突破了200天。2013年以来,中东部地区频繁出现雾霾天气,大气污染非常严重。针对这一问题,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再次强调,“我们已经为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如果我们不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不尽快调整产业结构,不尽快改变我们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要想减少雾霾、改善空气质量将非常困难。所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我们做的是尽快采取行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所作为。”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们的工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国内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因实践中的诸多因素影响,当前国内大气环境形势依然非常的严峻。据测量数据显示,当前国内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经超过了185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超过了1170万吨,而烟尘的排放量也超过了1150万吨,由此可见,大气污染非常的严重。目前国内多数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超标,全国47个重点城市,七成以上环境质量较差,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调查范围内的338个城市中,竟有137个城市环境质量超过了国家三级标准范围,约四成为严重污染城市。据统计数据显示,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国内能源开发与应用会有较大幅度增长,能源资源特点决定了我国能源结构仍需以煤为主,因此煤烟型空气污染控制,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控的主要任务。

2.大气污染治理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大气污染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尤其要做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首先,将环保法律知识教育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结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其次,加强对国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督促他们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树立环保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以及报纸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方法,最终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2.2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做好日常交通工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与日常交通工具的应用,是当前大气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一定要设置全封闭围栏、挡墙。尤其对那些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做好堆放场管理工作,采取封闭式储存模式;渣土运输车也要密闭运输,进入市区的所有货车、重型载货运输车等,都要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城市建设过程中,建议大力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比如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交通工具。

2.3 加快煤烟污染防治步伐,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策略

实践中,应当加大天然气管网、燃煤锅炉等改造力度,新建小区一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同时,还要对饮食服务业中的油烟污染进行集中整治,餐饮单位应当全面推广和应用天然气以及液化气,因为这些能源都属于清洁能源的范畴,并且还要适当地安装一些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比如专用烟道等;此外,还要对定点经营烧烤饮食摊点,推行清洁无烟烧烤,坚决取缔不法商贩。

2.4强化生态建设,全面提高生态增容、降污能力

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应当鼓励新建建筑屋顶、垂直绿化,尽可能地利用当地资源,打造城市景观带,并且加大对砂石开采场等地区的生态恢复防治力度。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发展方式,对农田自然扬尘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秸秆还田技术的应用,大力推广和应用少耕、免耕农田耕作模式,从而有效防止农田起尘现象的再次发生。

2.5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警防范管理机制

实践中,环保部门引导建立健全极端不利条件下的空气污染防范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建立预警应急综合防治机制,确保资源信息的有效共享;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按不同污染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停产、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采取洒水抑尘及机动车限行等控制策略。

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需各部门共同协作,并且要将绿色生产经营理念始终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多渠道、多元化以及全民参与的方式,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郭明明,李战军,刘春良.浅析锅炉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治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21).

[2]徐琦.关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思考[N],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5

关键词:新形势;大气环境;保护;治理;策略

在社会生态发展过程中,大气环境是一个重要基础,直接关系着区域自然环境质量,并且与社会群体健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并呈现出连续性、广泛性特征,给人类健康以及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都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1],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探讨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具体策略是非常必要的。

1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

1.1城市现代化建设速度过快

随着当前城市现代化建设速度的明显加快,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给人类生存环境以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都产生了极为鲜明的影响,国家高度重视经济建设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导致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剧,一旦治理不到位,势必会给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给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形成制约[2]。当前我国城市工业化建设速度较快,部分工业企业单纯重视生产效率而忽视大气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随意,导致大气环境污染恶性循环。

1.2机动车尾气排放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私家车数量明显上升,交通运输压力明显增大的同事,机动车尾气排放量也冥想加大,给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1.3生活垃圾排放

社会生产生活中往往会产生多种类型的生活垃圾,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农业秸秆焚烧等,都会给大气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和破坏,此种方式下所获取的经济增长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是以大气环境换来的,这些不可控行为会给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制约,所造成的后果最终还要由行为的主体人来承担。

2新形势下大气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具体策略

2.1大气环境的保护

2.1.1 科学划分工业产区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的保护,应当充分做好区域规划工作,科学划分工业产区,尤其是在厂区修建的过程中,应当结合风向频率等要素科学选取厂区位置,实现工厂密集处于城镇生活处的明确划分,减少工业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北方地区大型供热站的修建,需要选取适宜测位置并计算控制好排气烟囱的高度,一般讲供热站修建于郊外,在保证供热效果的同时,促进排放废气的扩散和稀释,从而降低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3]。2.1.2 减少并控制汽车尾气排放量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对工业产区进行科学划分,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减少与控制工作,通过汽车单双号限行等方式解路面压力,将其汽车尾气排放量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与此同时,应当加大汽车尾气净化的研究力度,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从而改善大气环境。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管理,确保持有相应标志的机动车可以上路行驶,通过定期检测和动态检验等方式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量。除此之外,可以从机动车燃料的管理上控制汽车尾气排放量[5],加强汽车燃油质量管理与控制,全面且动态的监督汽油运输及加油站油气污染状况,切实降低有机物污染发生几率,对大气环境进行有效保护。2.1.3 加强绿化环境建设为有效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绿化环境建设,缓解当前绿化不足的问题,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具体来讲,在绿化环境建设过程中,可以扩大城市绿化规模,制定科学化的绿化环境建设方案,对城市规划建设加以合理优化,调整绿化面积,加大力度种植绿化植物,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调节气候,吸附大气环境中的有害气体,从而在新形势下对大气环境进行有效保护。

2.2大气环境的治理

2.2.1 深入研发新技术,减轻环境污染为更好的治理大气环境,为社会群体营造一个健康的大气环境,应当深入研发新技术,包括有毒工业废气净化技术、机动车尾气排放净化及控制技术等,基于原有技术实现升级更新,进一步提高脱硫、吸附、净化的技术有效性,改善大气环境治理效果,从而降低大气环境污染,实现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的科学化治理。2.2.2 加大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工业生产中的生产燃料大多以煤炭为主,此种情况下使得工业生产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包括二氧化硫及大颗粒有害气体等,给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旦工业废水随意排放,更加剧了大气环境污染。因此在新形势下对大气环境加以治理时,应当加大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对工业生产进行科学化监督和管理,工业生产过程中应当积极完善废气排放设施及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规范净化处理,保证工业废气及废水排放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保证工业污染源处理的有效性,切实改善大气环境。2.2.3 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颗粒污染物大气环境的治理应当充分做好颗粒污染物的治理工作,由于固体燃料在燃烧后会排放出一定量的烟尘,给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并形成烟尘、粉尘和雾霾等污染物,严重影响大气生态和人类健康。因此在大气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干法、湿法、过滤法和静电法等对大气颗粒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干法主要是基于颗粒污染物自身重力作用和离心力作用出发,通过惯性作用、离心作用和重力作用来实现除尘。湿法主要是利用水或其他液体将大气颗粒污染物进行湿润处理并收集去除,从而实现颗粒污染物的有效治理,一般情况下所应用的湿法除尘设备主要有喷雾塔、填料塔和泡沫除尘器等设备[6]。过滤法是指基于颗粒层过滤器和填充层过滤器等设备进行布袋过滤或带式过滤,有效去除颗粒污染物,对大气环境进行有效治理。而静电法是指在高压电场力作用下,充分考虑颗粒污染物的大小、数量、操作费用等多项因素,选取适宜的方式去除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从而实现大气环境的有效治理。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气环境作为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基础,其保护与治理效果直接关系着人类健康及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从大气环境保护及治理两个方面入手,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真正推进社会环境、生态与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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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玲.新形势下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法探讨[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8):00251.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6

一、大气污染危害的鉴别

1、现场调查

了解污染源:调查受害地区附近是否有排放有害气体的工厂、车间或装置以及排放有害气体的种类、数量及排放方式;是否在生产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某种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不但要了解固定源,还要注意是否有运某种气体的流动源。同时调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时是否发生过危害。还要注意气候变化状况,是否有阴雨、闷热、静风等灾害。

施肥、施农药引起的伤害与肥料、农药中有害成分有密切关系,如氨水、碳酸铵造成的伤害能使叶子变白或黑色,多在田间地头局部发生,与不施化肥和农药的可以分清。缺素症状与大气污染危害症状相似,且无方向性。但一般缺素多发生于老叶,大气污染危害多发生于幼叶、功能叶、幼芽等。

2、植物体污染物含量分析。当根据叶片受害症状及现场调查尚不能完全判断受害原因时,就需对植株体内污染物含量分析,叶片受害后,植株体内污染物浓度明星提高。取代表性的植株及调查危害区的污染源、气象、生产情况资料,一并送有关单位对样品进行测试,若某污染物明显高于植物的危害浓度,则可以确定为该污染物危害。

3、损失估算。当排除其他因素,确认为大气污染对作物的危害后,要明确责任,查明污染的原因,要求责任者承担农业生产的损失,要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包括危害的范围、危害的程度。要客观、公正地作出回答。

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1、大气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的大量监测数据可以研究污染物的来源、传输、变化规律,对环境污染趋势作出预测报,正确评价环境质量,研究污染控制对策。

(1)采样时间:据监测目的不同,确定采样时间,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大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尺度。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不同时间的最大允许浓度,因此大气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或环境质量评价,采样时间和大气环境质量中规定的时间一致。B、污染物危害的时间尺度。研究污染物作用于人体或动、植物时,由于作用时间不同,影响和危害也不同,短时间的高浓度可以引起急性伤害,长时间的低浓度也可以引起慢性伤害,因而这时采样时间应和特定危害时间一致。

(2)监测点:由于污染物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要使某一点的监测浓度代表一个区域的浓度比较困难,而在监测中空间上连续性较难,为了正确反映空间浓度分布,监测点布设非常重要。

A、监测点的数量。不同的目的、范围及精度要求不一样,监测点数目也不一样;局部的详细污染研究,需在较小范围内建立较多的监测点;大范围的平均浓度,监测点相对较少。

B、监测点的分布。监测点在调查区内分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根据监测项目、目的、地形、地貌、气象等来布设。目前常用扇形布点、同心圆布点、网格布点、功能区布点等。

扇形布点法: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下风向为轴线在45°-90°的扇形范围内布设采样点。若某一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对农业生产产生急性伤害,以源为中心,向下风向扇形布点,分析监测,了解污染范围、程度等。

同心圆布点:单个或多个污染源集中,为了搞清它们对周围区域的污染,可采用同心圆布点,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一定的距离为半径,由圆心引放射线,放射线与各圆的交叉点即为监测点的位置。

网格布点:是在污染源多而分散,污染物空间分布较均匀时采用。

(3)监测方法:大气环境监测方法采用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

2、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1)颗粒物的治理:颗粒物的治理主要利用各类除尘器,从含颗粒物的废气中将之捕集。除尘不仅仅是除去,而且将有用的物质回收利用。

除尘器的种类很多。按除尘器利用的机理不同可分为4大类:机械式除尘器、洗涤式除尘器、过滤式除尘器、电除尘器。①机械式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是利用重力、惯性力和离心力作用将颗粒物除去。包括重力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以旋风除尘器用得最普遍,另外两种很少用,在此只介绍旋风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因结构简单、体积小、造价低、运行管理方便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②洗涤式除尘器:采用喷水的方法,将尘粒从气体中洗涤出来,常用文丘里式洗涤器。压力水在文氏管喉口小孔通过,含尘气流高速通过喉口,将水雾化成小水滴,尘粒附在水滴上,这种水滴和尘粒凝并通过分离器分离。

(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A、二氧化硫治理:二氧化硫治理有两种方法:燃料脱硫和烟气脱硫。燃煤脱硫还无很好的方法,但原煤通过洗选加工可使水分和部分硫除去。重油脱硫取得了一定进展,要使重油硫分降低采用催化脱硫。烟气脱硫因烟气量大,含硫低,烟温常较高,不少方法还处于试验阶段,目前用的脱硫方法分湿法和干法2种。

湿法:把烟气中二氧化硫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烟气中分离出来。常用的方法有石灰乳法、氨法和钠碱法。石灰乳法以5%-10%的石灰粉末或消石灰乳浊液作吸收剂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形成亚硫酸钙。氨法即用氨水作吸收剂,吸收率达95%。钠碱法使用碳酸钠或氢氧化钠作为吸收剂。

干法:由于湿法脱硫降低烟气温度,影响抬升高度,烟气中水汽增多而影响扩散。为了克服以上缺点采用固体或非水溶液作吸收剂、吸附剂或催化剂进行烟气脱硫,称为干法。

B、氮氧化物治理:大氧化物多在高温燃烧过程中产生,主要为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一氧化氮几乎不溶于水,一般须先氧化为二氧化氮后再除去。二氧化氮处理方法有吸收法和还原法。

4、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就是把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消费、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综合运用各种认为的防治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清除或减轻大气污染。具体措施:

(1)搞好城市布局没,合理分配能源。优先供应居民与公共福利事业清洁燃料,因1立方米的天然气烧锅炉只相当于2千克煤,但供应居民生活用相当于5-6千克煤。积极发展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和煤气。

(2)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以减少燃煤量来相应减少排放污染物的量。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将污染源集中治理。

(3)调整城市能源结构。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减少用原煤的量,积极发展脱硫、脱灰分的洗煤;家庭炉灶优先利用气体燃料的同时,采用加入固硫剂的型煤,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对排放的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减少排放量。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7

一、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区,尤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我国的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就是近几年来,多个地区接连出现以颗粒物(PM10和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灰霾天气,大气颗粒物目前已成为长期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也即是我们日常挂在嘴边的“雾霾”,在雾霾严重的地区,在雾霾天气时能见度极低。 

二、 我国目前有关大气立法的现状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最早的立法,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部法规也只有关于防止企业内部空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更加重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且于2000年9月1日期开始施行。本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车船排放污染做出了专章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大气环境污染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刑法领域追究责任,因此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但是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与力度。我国目前关于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主要倾向于专项立法,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 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不断攀升。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燃煤大国,除了日常的取暖需要燃煤以外,我国大部分发电需要依靠燃煤来供给,尽管我国近年来不断地在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等依靠自然能量发电的技术,但是我国每年靠燃煤发电量仍然占到70%以上。 

(二)我国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不断富裕,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尤其是大中城市,机动车的数量不断攀升,一些小城市机动车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三)城市建设工程量堪称巨大。改革开放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也在成倍的扩大。城市规模的扩大对于城市建筑的要求量就会增多,城市建筑工程的拆建所产生的大量粉尘污染仍然是悬浮颗粒物的很大组成部分,对于大气也很有很大程度的污染。 

(四)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不理想。我国一些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在城市中批准建立一些经济效益好但是资源消耗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其中很多项目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超标、排放物过滤、治理不达标等现象层出不穷。 

四、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以及对大气立法的完善 

(一) 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1、 燃煤治理加大力度。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燃煤量过大,无疑是造成大气污染污染的首要问题,缓解、治理大气污染问题就要及时全面有效的治理燃煤问题。对于燃煤问题的治理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1)生产方面。对于排污企业治理设施齐全性、运行率、过滤、治理方面加强治理。(2)生活方面。为了减少我国燃煤量,在生活中的供暖中提高供暖技术,改善排放物的治理。(3)供能方面。对于单一依赖燃煤功能的模式方面要不断丰富,提高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在功能总量中的比重,减少燃煤量。 

2、 机动车数量要控制。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无疑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尾气中的硫化物等物质对于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对于控制机动车数量,政府可以适当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市民多多公共乘坐交通工具、建设驾驶私家车的频率;坚持采用“单双号”出行、“摇号”购车、上牌照等政策限制机动车数量。 

3、 城市规划更加合理。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和建设是分不开的,我国大中城市在城市规划中要严格重工业企业的选址和布局设置,远离城市远离居民区。城市建设的拆建方面要适当的限制,不可随意的拆建建筑,这样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减少拆建建筑所产生的粉尘量有利于保护环境。 

4、 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对于加强环境执法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完善立法,赋予监督执法机关足够的权利,来加强执法力度。种种措施结合实施,环环相扣,对于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很有益助,对于我国环境治理的政治力量要求也得到充分实施与满足。 

(二)大气立法的完善 

1、对于煤燃烧、机动车污染做出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我国2000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章之后紧接着以专章规定了煤燃烧和机动车污染的防治与治理。所以,我国在修订完善大气环境防治立法中也更加明确对于煤燃烧的限制以及督促企业提高能源燃烧率,加强更新技术,控制减少我国煤燃烧。 

2、明确、放宽环境执法部门的权限。我国在完善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责,使得我们的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挺直腰板”真正的做到“能执法”,积极执法,为我国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建立起一道行政屏障。 

3、对于污染分区治理进行明确划分。针对污染问题的差异性,我国完善立法中也应总体指挥,同时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有针对性的治理污染,以个个击破的方式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从而获得我国整体的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 

4、“三同时”制度慎行。对于污染源周围的企业建设“三同时”制度应慎行、“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资源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设施于企业主体工程之前完成,来保障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保护环境。 结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也尽了很大努力,并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应该以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政治手段,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势在必行,立法是法制化治理污染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另外也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童志权.《大气污染控制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7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8

水体污染控制原理

1污染源控制

1)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是所有污染源中危害最大图1河流污染控制流程的源头,必须要严格控制。根据污水性质不同所造成的污染类型,可分由有机物造成的有机污染,由营养元素氮、磷造成的富营养化污染,由重金属造成的重金属污染,由含毒物质造成的生物毒性污染,还有其他热污染、高盐污染等。工业污染源危害巨大,但也是最好控制的,所以历来环境污染控制中,工业污染源都成为众矢之的。工业污染控制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思路和体系,主要考虑政策层面的强制执行和技术层面的末端控制。(1)技术层面。迄今,已经出现了许多针对各种工业废水的处理工艺,但由于工业废水的复杂性,工艺应用的可复制性比较差,某些废水所含污染物质极难处理,处理成本极高。主流的生物处理工艺成本低,但需要连续运行,可控制性差,不满足企业间断生产的要求,造成了许多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都成了摆设。相比而言,物化处理工艺更有应用前景,如电化学、高级氧化、湿式氧化、芬顿氧化等在处理难降解有机物质方面运用前景巨大,即使在可生化废水处理领域,由于物化法的可控运行优点,其应用也逐渐增多。(2)政策层面。政策层面需要几个基础,首先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需要完善的监测、监察、执法体制。政策的武器,一是法律强制性,强制企业进行水处理建设和运行;二是资金和技术支持,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三是提倡清洁生产,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最大化利用资源,从生产环节减少污染源。

2)生活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主要针对城市生活污水,其控制难点在于截污管网的建设,污水管网铺设施工困难,工程量大,工期长,对城市安全和交通市秩序影响大,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在许多城市,由于截污管网建设的不健全,生活污水以点源形式偷排、漏排,生活污水对河流的污染甚至大于工业污染源,对于城市纳污河流更是如此。截污管网不健全表现在,老旧城区截污管网空白,以及为了节省费用采用雨污合流的截污形式。末端控制工程是一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中表现,其核心问题是基础建设投资。在新城区铺设排污管网,对老旧城区超负荷、陈旧管网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才能发挥末端控制工程建设的效率。

3)面源污染。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河流沿岸居民生活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质沉降带来的污染等。面源污染对河流污染贡献最小,但治理难度也最大,非常不易控制,尤其在河流后期治理阶段,将成为重点。对面源污染无法实现污染物质的集中收集和处理,即无法实现末端控制,所以面源污染的治理重在前端控制和过程控制,如从源头控制农用化肥、农药的使用,推广生态农业,探索更科学的农业方法和技术。(1)农业面源污染。农业污染根源在于农业结构和落后的农业技术,农业产业结构、化肥使用、畜禽养殖业发展、农田土壤肥力变化等与农业面源污染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广大,农民受教育程度低,难以管理,农业技术落后。表现在不科学使用化肥,违禁使用农药,农药化肥能长期存在于环境,并逐渐累积,加剧农村环境污染。农用地膜的使用也造成环境污染,我国农用地膜使用量大,农民又缺乏回收和处理的意识,随处丢弃,使得地膜污染称为我国农村新的污染源。畜禽、渔业养殖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也是农村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在农村为了发展经济,河流、池塘通常都以合同形式承包给个体经营畜禽、渔业养殖等。由于缺乏科学指导和管理,水体污染严重。尽管多数地方采用了养鱼、养鸭、粪便还田的循环农业模式,增大了经济产出,但也加重了水体污染,过去能洗衣服、游泳的池塘现在都不复存在,这也是存在于农村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矛盾。(2)村民生活污染。我国农村区域辽阔,村落零星分布,村民生活污染物很难集中处理和控制。农村生活污染集中体现在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和燃料问题引起的污染。在河流污染方面,很多河流沿岸成了村民的垃圾堆放点,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农村人口膨胀、村落规模增大是农村污染的根源,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和村民环保意识不足是农村污染的主要原因。

2水体自净能力

水体的自净能力是很有限的,如果污染物质排入量超出了水体自净能力,就会造成水体污染。一定水体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负荷被称为水环境容量,即某水域所能承担外加的某种污染物质的最大允许负荷量[5]。水体污染治理就是基于水体自净机理进行治理的,水体污染治理的前提是有效的污水末端治理,只有有效控制了污染源的输入,对水体的污染治理才是经济有效的。水体的自净作用按其净化机理可分为物理净化过程、化学净化过程和生物净化过程。物理净化机理是天然水体的稀释、扩散、沉淀和挥发作用,使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化学净化机理是天然水体通过氧化、还原、酸碱反应、分解、凝聚、中和等作用,使污染物质的存在形态发生变化,并且浓度降低;生物净化机理是天然水体中的生物活动使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特别是水中微生物对有机物的氧化分解作用[6]。

3水环境污染原理

水环境污染,就是人为的外界干扰,如污染物质的过量排入,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引起水体中某一环节发生变化,并使水环境短期内无法达到新的平衡。通过水环境生态系统分析,可以直观地了解污染发生的演化过程及掌握各要素间的利害关系,为污染防治提供理论支持。当前的污染问题可以分为传统的生态位污染、水条件污染、难降解有机物污染和毒性污染。

1)生态位污染。生态位污染是指人为向水环境系统中输入某一过多污染物质,该污染物质是生态系统中的某一生态位上组成,造成该生态位的显著性突变,并最终引起生态系统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污染。如典型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这类污染是人类生产生活中最常产生的污染,我国集中体现在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染。当向水体中排放了过量有机物质时,使得微生物(分解者)大量生长,并消耗水体中的氧气,水生生物由于缺氧逐渐死亡,水体中有机物进一步积累,如此循环导致水质最终恶化,形成厌氧环境,造成有机污染。当向水体中排放过量富营养化元素N、P等时,造成藻类大量生长,特别是低等藻类疯长形成水华,生物量急剧增加,破坏了供氧平衡,使水体溶解氧逐渐减少,鱼类等高等生物死亡,水体中有机物积累,又促使微生物大量生长,如此循环导致水体最终呈现厌氧环境,造成富营养化污染。

2)水条件污染。水条件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向水环境输入某一污染物质,改变了水体水质的某些物理性质及生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物无法适应而大量死亡的污染,如热污染、酸污染、盐碱污染等造成了水体温度、pH、碱度等水质变化,从而使生物无法生存。这里可以是对某一种生物的影响,也可以是所有生物的影响,不同生物对不同环境条件有不同的适应能力。通常微生物环境适应能力大于植物,植物适应能力又大于动物。

3)难降解有机物污染。在工业污水中有很多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其存在不会对生物造成直接危害和瞬时毒性,但由于其难降解性,可以在自然界中长期存在并不断积累,如塑料盒、塑料袋、农用薄膜等,其造成的白色污染已日益受到人们重视。

4)有毒污染。有毒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向水体中排放了某些生物有毒物质,使水体中生物慢性中毒或快速死亡的污染。该类污染主要体现在工业污染中,如重金属污染、有毒有机烃类化合物、农药污染等。

水体污染治理对策

1河道曝气充氧

从水环境生态结构出发,环境污染的根源在于最终造成水体供氧平衡的破坏,由于水体氧亏值逐渐增大,最终水体中的好氧生物,特别是高等动植物将因为缺氧而死亡。在治理水环境污染时,可以从供氧关系出发,通过人为手段,增加水体复氧能力,从而增加水体环境承载力,减少水生物的死亡,促进水质恢复。河道曝气技术的应用由来已久,国外特别是欧美诸国,早在20世纪就有许多水域污染治理案例。如德国1998年夏天进行的Saar河纯氧曝气治理,利用纯氧曝气船对Saar河进行曝气,以提高水体溶解氧量。德国Fulda河纯氧曝气系统已运行多年,间歇运行,当水体溶解氧浓度低于指定的临界值时则启动,效果良好,有效降低了运行成本。英国泰晤士河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河道曝气整治项目之一,为减轻混合污水导致溶解氧浓度降低所带来的影响,1988年建造了一个机动增氧的纯氧-混流增氧系统。美国1987和1988年在密西西比河明尼苏达码头附近的河道安装了曝气设备,有效地控制了臭味产生和藻类的过量繁殖[7]。

1)河道曝气充氧的理论依据。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础是要满足供氧平衡,即水体复氧速率(VDO)不能小于水体生物好氧速率(VNO),否则水体中溶解氧将逐渐减少,最终处于厌氧状态,导致水体生物缺氧死亡。水体生物好氧速率与水体生物量之间满足一定的函数关系,如果用X表示水体中生物量,则可用VNO=f1(X)表示该函数关系。供氧平衡时,VDO≥VNO=f1(X)。由于水体污染,水中有机物增加导致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生长,或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大量生长,最终使水体生物量X增大,所以水体好氧速率也增大。自然状态下的复氧速率是恒定的,必然造成氧亏值的增大,水体生物缺氧死亡。河道曝气复氧的目的是人为地增大河道复氧速率,维持供氧平衡。

2)河道曝气复氧形式。(1)固定式充氧站。在需要曝气充氧的河段上安装固定的曝气充氧装置,可以采用不同的曝气设备。当河水较深,需要长期充氧时,且曝气河段有航运要求或景观功能要求时,可以采用鼓风曝气或纯氧曝气;当河水较浅,没有航运要求或景观功能要求时,可以采用机械曝气形式。(2)移动式充氧站。这种曝气方式主要表现为充氧船曝气。曝气充氧船可以自由移动,机动灵活,便于人为控制和调控运行的时间和空间,不影响河道航运功能。因此,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合流治理中都采用过这种方法,我国在苏州河治理中也采用过充氧船曝气方式[8]。3.2

2生物强化技术

单纯的河道曝气复氧是不经济的。长期污染的水体中好养生物长期受到抑制,生物量很少,曝气复氧可以让好氧微生物逐渐恢复,但需要一段时间,复氧速率远大于好氧速率,造成氧的浪费。生物强化技术就是在供氧平衡范围内,人为加大水体中微生物的量,促进有机物的降解。生物强化技术是针对河流有机污染的治理措施,即直接向污染水体中接种外援的污染降解菌,通过微生物的迅速增殖加快水体中污染物的降解进程,从而加快水体自净,迅速恢复正常的平衡状态。生物强化技术通常需要曝气,以保证水体的供氧平衡,否则只会令水体更加恶化。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有集中式生物系统、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及固定化微生物等技术。

1)内置式水处理系统。实质上,内置式水处理系统就是将污水处理厂搬到了河流中,就地处理河水,属于一种原位修复技术,也称为“围河造厂”。将一个巨型容器置于河道中,在容器中添加活性污泥并进行曝气,达到处理河水的目的。巨型容器是用来容纳污泥,防止污泥流失,控制污泥在一定浓度。随河水流走的污泥在河道复氧的保证下,也加大了水体自净能力,不会对河水产生不良影响。

2)外置式生物箱。外置式生物箱相当于一个微型污水处理器,在一个箱式容器中培养一定浓度的活性污泥,并给予曝气,处理河水中的有机物质。与“围河造厂”相比,其规模和功能小了很多。生物箱可以漂浮在河面,不用支撑,灵活方便,适用于不需要长期处理的河水、局部污染水体,如排污口或有航运要求的河道。

3)水域景观生态治理。水域景观治理是基于河水富营养化的治理,由于景观系统的复杂性,生态系统多样,对增强河流的环境容量至关重要。水域景观治理就是在河堤和河道上构建人工景观环境,栽培美人蕉、旱伞草等水生植物。另外,水域景观也是微生物、昆虫、鱼类、鸟类等自然生物栖息地,对于增强河流生态功能有积极作用。(1)构建河岸混合植物带。河岸混合植物带是指在河岸浅水区以挺水植物、浮叶植物、部分沉水植物和陆生植物为主的区域。典型挺水植物有香蒲、芦苇、莲灯,浮叶植物有睡莲、菱,沉水植物有眼子菜、金鱼藻、苦草等。李睿华等对河岸植物带处理污染河水进行了研究[9],结果表明,河岸混合植物水生系统对NH+4-N、TP有良好去除效果,去除率分别达71.1%、69.3%;对有机物也有一定去除效果,COD去除率达43.5%。可见,构建河岸混合植物带,对于增强河流自净能力,特别是促进N、P元素的生态循环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达到了景观治理的要求,对于美化环境、提高河流复氧能力、增强河流生态功能非常有效。(2)生物浮岛技术。生物浮岛技术是利用生态工学原理,在受污染河道用木头、泡沫等轻质材料搭建浮岛,以浮岛为载体,在水面上种植植物,构成微生物、昆虫鱼类、鸟类、植物等自然生物栖息地,形成生物链来帮助水体自净[10]。与河岸植物带功能相同,生物浮岛也是以水生植物为中心构建生态链条,促进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从而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生物浮岛技术比较适用于没有航运要求的小河道,对于有航运要求的河道,要慎重选择生物浮岛的位置,一般选在河道较宽的部位,或在人工开凿港湾设置浮岛,也可设计小型浮岛,零星多点分布。

大气污染治理方式范文9

关键词:大气污染;现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原因

中图分类号:[R122.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有效地监管污染治理设施,是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关键措施。目前环保部门常采用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监督检查、增大现场检查频次,提高监控能力建设、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这些监管措施往往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运行、达标与否为依据,属于污染治理设施末端监管,不能从根本上揭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的原因。因此,迫切需要一种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合适的绩效评价方法对治理设施进行综合评价,揭示治理设施运行存在的不足之处,为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或改善提供依据。

一、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交通工具尾气排放、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危害甚大。2004年我国石油净进口量约为1亿吨,居世界地二位,仅次于美国.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汽车工业的发展,石油进口量也在不断增加,环境污染也将会进一步加剧.据报道2004全国城市的空气污染依然严重,只有三分之二的城市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重庆市为例,2000年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85万吨,据说呼吸道疾病的患病率达到37%,我国环境污染对人体造成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除了汽车尾气污染,城市污水厂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已建的城市污水厂周围现在都有了人口较为密集的居民生活区或公共活动区,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越来越靠近居民生活区,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散发的臭气和一些细菌与病毒,将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期、运行期和使用期后,除了设置必要的污水、污泥处理与处置系统外,还需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臭气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和处置方法。

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高居不下的原因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主要是国家作为主导,一切由国家进行投资、建设、运行及管理,虽然我们已步入市场经济很多年,但以前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的惯性仍然存在,并且普遍存在的一个观点就是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是一项公益事业,应该完全由政府解决,由财政支付环保设施的运行费用,对污染防治设施只讲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我国如此大的社会经济领域中,污染防治设施从投资、建设到运营、管理均处在经济政策的制约之下,设施运营处在单一的管理模式之下,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原有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方式已远滞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讲经营,不计效益,甚至不顾及环境的恶化,到头来不仅使这些设施运行质量不高,浪费了大量的投资,污染治理效果也比较差,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还潜移默化地使人们认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是没有经济效益的,人为的将治理污染与加快发展对立起来,加以政策制定过程考虑行政手段多,对企业要求的多,落实的少,环境执法成本高,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涌现。

为了较好控制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已经被当下的社会环境所认可。同时,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环保企业,它们不但有能力进行环保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环保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也有能力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专业化管理。再次,我国有都分地区和部分环保企业,已经进行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企业监管的尝试。通过与排污企业签订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进行有偿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杜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企业化已有了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积累。

三、控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主要方法分析

要想从根本上控制大气污染治理设置的运行成本,就要把治理设施运作模式纳入到市场化的轨道上来。市场化运营的宗旨是:通过服务方提供给委托方有偿的和良好的环保技术及市场化运营管理,达到有效控制污染,降低治理成本,使双方均获得相应收益的目的。作为环保设施运营自身有着鲜明的特点和规律,因而,环保设施的市场化承包也非同于一般性承包,其运营管理方式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管理。要结合各个地方的、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多种方式进行。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商业模式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投资-运营-移交(TOT)和托管运营及委托运营和技术指导与设备维护等多种形式,并以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TOT(投资-运营-移交)和委托运营占主导地位,今后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引导宣传,出台支持措施。鼓励在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区、排污企业集中区采取污染集中治理的模式,委托第三方运营和管理,使污染者变成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的付费者和服务享受者,将第三方运营和管理改变成为重要的生产业。同时,制订合理的优惠扶持政策通过调整污染物收费政策,摸清项目在建设和运行阶段有关的税费缴纳、贷款贴息、用电和用水增容、土地征用政策,进行总量测算,给予第三方运营企业减免税费相关优惠政策,加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2)降低运营风险,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对社会化经营的单位应作多方面的论证,对其接纳的范围、类型、数量、经济承载力等要逐一分析,防止一哄而上,带来决策失误和投资浪费。运营公司可以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状况及自己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来降低风险。同时,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治污企业不但要有可靠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要有良好的信誉,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高效稳定运行。二是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所有企业必须达标排放,打消企业偷排污染物的侥幸心理,通过严格的环保执法和处罚,使排污企业认识到污染治理市场化的优越性,主动推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运营。三是打破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污染治理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3)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融资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多类型和多规格地广泛吸纳来自国际和国内所有可利用的资金,以政府指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兼容各种资金以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时加快制定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收费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范,使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明确委托方和运营公司的责权,减少实施过程的纠纷。出台污染治理设施第二方运营相关法规性文件,明确排污方、运营方和监管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污染治理运营企业实行资质化管理,规定污染治理运营企业每个项目最低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拓宽环境保护类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提升相关运营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实行第二方运营企业年度评估和公告制度,对不合格运营企业坚决淘汰和退出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