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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环境治理集锦9篇

时间:2024-02-18 14:36:59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1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工程;防治污染

引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落实效果直接影响着环保工程的建设水平。人们通过采取有力的防治工作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到位落实,优化环境工程的运作,因此,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并积极寻求科学的管理措施,促进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

一、完善管理制度

(一)完善监督制度在污染防治管理中,配套制度是管理者执行义务、责任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做好制度建设工作,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其中,在监督制度建设中,首先,需根据国家、省的空气质量标准,结合当前区域空气质量情况,确立清晰的大气质量优化阶段性、总体目标,再基于此,罗列出重点的防治工作任务,并构建出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其次,根据方案内容,清晰梳理防治任务实施流程,然后结合阶段性、总体目标,提出流程中各项工作程序的实施标准、实施要求。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阶段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以规范企业、个人的排污行为,同时,保证各项管理职责的落实到位。此外,还Discusstheairpollutionpreven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inenvironmentalengineering要针对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并定期对排污行为进行检查,核实排污行为的许可状态,以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力度,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

(二)完善具体防治制度具体防治制度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对具体的防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保证防治工作落实的准确性,因此,应将该项制度的建设,作为管理措施的一部分,以促进大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高质量推进。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针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及其他方面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基于此,在具体防治制度的建设中,应根据具体污染防治方法、措施,来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例如:在燃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要注重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设,以限制污染排放量,达到污染治理的效果,而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则需重点加强房屋建设扬尘管理制度建设力度,以弱化扬尘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二、健全管理机制

(一)健全监管机制管理机制是大气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框架,健全的配套机制,能够保证管理责任的层层压实,促进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健全管理机制是优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其中,在监管机制建设中,首先,应要求排污行为主体,如企业、公司等,建立一个排污申报岗位,负责在排污之前,向管理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且需要申报时,阐明污染种类、排放去向等信息。其次,管理部门需要完善自身的申报审批体系,对申报信息予以查明、考量,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批准,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再次,管理部门还要建立监督小组,采用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针对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排污主体严格按照申请标准,完成排污活动。最后,构建一个监督举报平台,倡导组织、个人,积极检举违规的大气排污行为,以深入优化监督管理效果,实现监督机制的建设。

(二)健全预警应急机制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前瞻性,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以便于管理部门提前做好防治工作,降低严重大气污染问题出现的几率,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在预警应急机制的建设中,首先,应为环保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构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环保管理部门结合气象条件,对大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其次,构建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基于大气状态数据,评估当前的大气质量,以及大气质量的动态变化趋势。最后,设置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并当大气质量指标值超出标准值时,对应急措施予以落实,达到前瞻性的大气污染防治,以规避严重大气污染风险。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制定应急方案时,需将单位、市民通报措施,设置在方案中,以降低大气污染风险对单位、市民,运作、生活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者专业水平

(一)强化人才引进在污染防治管理中,管理者作为防治管理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其业务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效果,因此,应强化团队建设力度,以提升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进而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在此过程中,管理部门可以从人才引进、培训这两方面团队建设工作入手,推动管理者专业水平的优化发展。其中,在人才引进方面,应基于当前优质人才短缺的现状,适当提高岗位待遇与准入门槛,以加强优质人才的引进,同时,需有效运用社招活动,并迎合现代人的信息获取习惯,采用网络渠道,如公众号等,社招消息,扩大社招宣传范围,为优质人才的筛选提供良好条件。此外,还要做好招聘考核工作,并加强对专业知识、受教育水平、责任意识等方面的考核,实现从源头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为管理团队建设夯实基础。

(二)强化人才培训在人才培训方面,首先,应结合当前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工作任务规划等实际情况,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培训计划,帮助管理者熟悉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等内容,增强其业务执行能力。其次,需根据培训计划,设置阶段性的考核,以巩固培训工作效果,同时,还可以将考核结果设置为绩效计算参考内容,增强管理者的自我提升意识,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性。最后,优化培训方法,并加强培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以达到更加高效的培训效果,例如:引入内训软件,并利用该类软件普遍具备的签到打卡、线上考试等功能,提高培训学习的便捷性,加快推动管理团队业务能力水平的发展,促进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可持续优化。

四、提高技术管理力度

(一)提高技术引进力度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技术环节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着防治工作的效率、质量等方面,因此,需将提高技术管理力度纳入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体系的建设中。其中,在技术的引进管理中,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对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引入,以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准确性,优化环境工程建设效果。以大气污染防治监控技术的引入管理为例,为了达到高效、实时的监控效果,向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资料依据,可以考虑引入电监控技术,以实现大气污染监控的自动化运行。在引进管理中,需构建配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如技术导则、技术要求等,而且要对技术的实施体系,进行安全试验,待确认无问题后,再将该技术投入使用,保证该技术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以顺利达到预期的技术引入效果。

(二)提高技术推广力度在技术推广方面,为了提高整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推广管理措施,来扩大技术的应用范围,促进污染防治工作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考察防治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并开展推广可行性研究。其次,确认技术可行性、合理性无问题后,制定推广试验计划,验证防治技术的应用效果。再次,待验证完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在方案编制中,应包含人才培养、岗位设置、设备采购等内容,确保方案内容具体、清晰,且具备足够的可行性。最后,按照推广方案内容,构建出阶段性推广目标,然后再细化构建推广工作流程、程序,再将具体的推广工作,逐层下沉,以顺利落实推广方案,达到技术推广管理的目的[1]。

五、优化配套设施建设

(一)优化设施引进一般来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复杂多样的检测、观测工作,而这些工作的落实离不开配套设备设施的支持,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应采取有效的配套设施建设措施,以及时对现有设施进行优化升级,提升其性能水平,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性。在此过程中,管理者可以从设施采购、安装这两点入手,对设施性能予以管控,以增强设施引进效果。在采购方面,应选择口碑好、资质齐全的供应商,同时,做好验收工作,确认设施质量、性能无问题后,再将其投入使用,为后续设施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此外,如果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高,那么就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认供应商,以优化设施的性价比。在安装方面,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的设施,通常比较精密,在安装时需要委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或采用外包的方式,委托施工方进行安装。若采用外包方式,则需将质量要求明确、具体地罗列在合同条款中,并做好竣工验收,保证安装效果,提升设施引进管理水平[2]。

(二)优化设施维护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中,除了需要保证设施引进效果外,还要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长期保持配套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促进污染防治工作的稳定、高效开展。在管理中,需组建专业的维护团队,专门负责配套设施的维护,同时,还要根据设施工况,及其运行状态、规律,制定运维方案与故障应急方案,使各项运维工作有序、有效地落实。此外,还要加强对运维工作的监管,设置配套制度,规范具体的运维操作,以更好的运维管理效果,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发展[3]。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2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治理

0前言

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始终伴随着大气污染问题,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6年我国多次爆发大规模的雾霾天气,特别是12月份,全国有17个省市区受影响,七分之一的国土被雾霾笼罩。大规模的大气污染问题,给我国的环保工程敲响了警钟,如何改变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如何推动我国环保工程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一个环保人艰巨的使命。

1我国的大气污染

1.1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达到了一定程度,对生态自然造成严重破坏的现象。污染成分包括CO、CO2、SO2、萜烯类碳氢化合物、硫酸盐、亚硫酸盐等,主要的污染物包括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污染源包括风砂、生活燃煤、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会对自然造成严重的伤害。首先是对人身体的伤害,受污染的空气进入到人体,会引发呼吸类疾病,引发慢性中毒或癌变。其次是对地球生物的危害,大气污染会带来极端恶劣天气,如酸雨灾害,污染植被和水源,造成动植物死亡。最后是造成臭氧空洞,臭氧在大气中的减少,会增强紫外线的强度,紫外线会杀伤细胞,很容易引发皮肤癌。

1.2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分别是工业大气污染和生活大气污染。在城市当中,大中型的工业园区是污染的聚集地,如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等,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有毒物质。生活大气污染包括我们平常开车拍排放的尾气,做饭时产生的油烟,冬季供暖时大量的燃煤,这些都是重要的污染源。目前,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大城市对大气污染的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正在向中小城市发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小城市的汽车数量、工厂数量和房地产开发都在猛烈增长,这给我国的环境工程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环境工程中的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

2.1政府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

当前,大气污染治理是我国发展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要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工程之间的关系,不要因为经济发展而牺牲环保工程,而是应该让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管理者加以处罚,使环保事业能够真正的深入人心。另外,应当赋予环保部门实权,保障治理方案能够切实落实。

2.2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管理

首先,要对管辖区域的企业废气情况进行细致的摸排,对废气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或者直接关闭,保障环境工程的顺利推进。其次,要合理使用能源。对于一些烧煤炭的企业,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用清洁能源替代,如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有效控制污染气体的排放。然后,对于冬季供暖的煤炭使用,锅炉供暖所产生的废气,应在处理后再排放,将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量尽量降到最低程度。最后,应优化产业结构,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改进传统的生产模式,积极创新,使我国的环保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2.3加强汽车尾气治理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9亿辆。可想而知,每天有多少汽车尾气排放到我们呼吸的空气当中,减少和控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刻不容缓。一方面要对城市内的所有进行科学、严格、规范的检测,一旦发现超标车辆,给予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工作,加大对燃油公司的监察力度,使其生产出的每一辆车都能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从根源上减少尾气的排放。

2.4加强绿化造林工作

环境工程一方面要对污染源进行严格的管控,另一方面要加强大气污染的预防,只有两方面同时做好,环境工程才能健康快速发展。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利用树木来降低风速、沉坠灰尘和吸附粉尘,同时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以此来净化空气。要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要有一定的空间距离,也要建立起大量绿化带,减少空气污染对居民所造成的伤害。

3结论

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如果不加强环境工程的实施力度,将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政府要提高管理力度,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心,个人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通这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提高我们的空气质量,使我们都能生活在一片干净湛蓝的天空之下。

参考文献

[1]韩明霞,过孝民,张衍桌.城市大气污染的人力资本损失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6(04).

[2]周媛,邢德山,谷建功,等.对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处理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02).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3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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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4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 5浓度居高不下,成为大气霾现象的重要诱因,三大区域重点城市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到100天以上,其中以广州、南京、杭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城市的灰霾污染尤为严重,使各地公布的空气质量状况与群众感官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不仅发生在这三大区域,在成渝、山东半岛等城市群也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模式与管理能力存在一些不足,现阶段还不能在有效解决区域复合型污染问题上有更大作为。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是区域的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区域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与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区域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与管理能力的提升。要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

管理的不适应问题

一是以行政区划为主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我国原有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目标,控制重点是当地污染源。但由于城市规模不断扩张、集中连片,污染物通过大气环流在城市间输送,造成区域内各城市大气污染高度关联,并导致污染物在输送过程中相互融合,形成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在这种形势下,依靠单个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控制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以区域为单元的一体化控制模式。

二是以单一污染物为抓手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复合型污染防治要求。

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既要控制一次污染物,又要控制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颗粒物污染既要控制扬尘、烟尘、工业粉尘等一次污染物,又要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等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十一五”控制重点主要为二氧化硫和工业烟粉尘的单一污染物,这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的要求。此外,对应单个污染物控制,“十一五”期间我国采取的是单一污染源治理模式,关注电厂等工业大点源的治理,对燃煤小锅炉污染、扬尘等面源以及机动车等移动源治理力度尚不够,也已不能适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

三是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管理能力不足。

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一部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与工业粉尘方面已形成完备的控制体系,但对区域复合型污染形成影响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基础薄弱,不但排放基数不清,而且缺乏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区域复合型污染监测能力较弱,已有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不全,无法满足对臭氧、PM2. 5及其主要前体物和氧化中间体的监测 需要。区域复合型污染防治科研能力滞后,对于臭氧和PM2. 5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成因、危害及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也较为滞后。

区域联防联控重点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达成的共识,以解决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界限,让区域内城市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以最终实现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从这个概念出发,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可表述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区域的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区域整体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打破行政边界,进行统一规划,提出区域共同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政策措施要求。当然,需辩证看待这个“统一”。“统一”不是“同一”,而是要根据区域内不同城市的大气环境问题特征和未来发展需求,提出各自的环境目标和管理要求;根据其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贡献,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制定差异性任务要求与政策措施。对于被划分为核心控制区的城市,应从区域统筹的角度考虑,加大对区内已有大气污染源的整治力度,同时密切关注这些地区的新建项目,实施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并强化能源的清洁利用。

二是区域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与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污染防治方向上,除要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传统污染问题外,还要解决灰霾、光化学烟雾等新型环境问题,将臭氧、PM2. 5物纳入空气质量评价指标,树立起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工作目标。因此,在控制因子方面,除总量控制污染物,还要纳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温室气体等因子,实施多污染协同控制、常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在污染控制行业方面,除了火电、钢铁外,还要对有色、石化、水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提出特别排放限值与具体的控制对策要求;在污染控制领域上,除传统工业领域外,还要突出机动车和扬尘污染防治,谋划能源清洁利用政策措施,开展煤炭总量控制和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是区域环境管理机制创新与管理能力提升。

这是解决如何实现“联”的问题。如前所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需要统筹协调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不同的行政区以及不同的部门,因此迫切需要机构、机制以及政策措施的创新,同时还要加大区域污染防治的能力建设。为此,应建立“五统一”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协调”,即建立跨行政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组织机构,推进促进区域污染防治一体化的政策措施;“统一规划”,即打破城市行政区限制,以污染物扩散的空气流域为边界,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提出统一的目标与任务要求;“统一监管”,即开展环境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境执法尺度,建立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和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统一评估”,即建立联防联控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出台严格的空气质量管理奖惩措施;“统一监测”,即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联防联控的具体任务

一是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区别表现为,前者往往从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角度出发统筹分配区域环境容量资源。具体的做法为:根据区域内城市间污染传输关系、不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划分出对区域空气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控制区,并以核心控制区作为关键约束,严格落实分类管理政策,促进区域产业、能源的发展与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根据上述防治思路,核心控制区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产能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对于实施上大压小的火电、钢铁、石化等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配套最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提高其他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对于一般控制区,把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禁止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新、改、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也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此外,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替代煤,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增长幅度,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不断加大建成区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所占的比重。采取多种措施,对供热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二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围绕当前突出的光化学烟雾、灰霾等污染问题,根据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之间的响应关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总量控制方法,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具体可从工业源、移动源与面源治理3个方面着手。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建立以电力、水泥为重点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深化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以电力、水泥、钢铁、燃煤锅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污染治理,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适时实施新车排放标准,降低机动车排放强度,在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试行机动车总量控制。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深化在用车管理,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大力发展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推广使用混合动力车和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

以扬尘为重点突出面源污染防治。区域内各城市成立由市政府牵头,联合环保、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扬尘控制办公室。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区在城市建成区所占的比重。采取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等多种措施有效减少扬尘。

三是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实施还需破除传统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束缚,探索有利于联防联控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具体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会商机制和通报制度,围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以及区域内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等,形成具体的解决方案。严格落实各城市治污责任,强化动态评估考核,对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促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的政策措施。按照分区管理的要求,设立区域统一产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污染控制要求,制定统一的机动车监督管理要求,防止区域内污染转移。实施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纳入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开展环境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境执法尺度,建立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扬尘收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收费等有利于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机制。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5

摘要 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强烈呼吁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相比于现行法律,此次修订草案对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作出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理念、重点法律制度、法律治理方式、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呈现出诸多亮点。本文在对其简要评析的基础上,从进—步强化法律责任、细化主要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充实防治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治理;法律监管

2014年12月,倍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共8章100条,虽然比现行法仅增加了一章,但对结构、顺序和实质内容的改动较大。本文将从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内容、亮点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简要评析,同时针对目前修订草案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以期能为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直接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关乎国家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大气污染事件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因之受损严重,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诉求成为此次修法的一个显著特征。2013年11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工作进程因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紧迫以及《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而不断提速。具体而言,此次修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节能减排措施,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仍然难以改变,煤炭消费量持续提升。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以臭氧、细颗粒物( PM2.。)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通过尽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适应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尤为必要和紧迫。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已经经历过两次修改,特别是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的变革,即:大气污染防治范围从全面防治变为重点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方式从浓度控制变为总量控制、大气污染超标规定从超标不违法变为超标即违法,但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主要是:立法理念陈旧,未以环境质量改善和达标为核心;制度设计缺乏系统化,重要制度缺失或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政府排污者和公众法律责任及义务不明确且不平衡,特别缺乏对公民受污染损害的法律援助;对违法排污和造成环境重大损害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需要

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就是20 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许多改进与革新。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亮点评析

此次修订草案由现行法律的7章66条修改为8章100条,不仅新增了大量条文规定,同时对现有条文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

立法理念的进步

首先,修订草案反映出源头治理、协同控制的新理念。具体体现为:草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先行,对市场准入的要求更加严格,强调污染排放物的协同控制与总量控制相互配合;在污染物防治对象上,从过去对单一污染物的控制转变为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氟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新增的第五章从原来对大气污染治理属地管理的理念转变为区域联合防治。其次,修订草案立法理念的进步还体现在其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上。结合当前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状况,草案新增的第6章既着重解决以灰霾为典型代表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也从未来长远发展着眼,通过系列规定来引导和促使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主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大气污染预防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且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原来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等;草案还对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完善,明确政府责任,确立规划环评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从而与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更好地衔接。二是大气污染重点领域防治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燃煤、机动车船和粉尘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的规定,同时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例如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等。三是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制度的完善。为应对近年来雾霾问题日益恶化的现实之需,同时结合我国多年来开展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草案第5章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同时明确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有关部门在重点区域内开展联合执法等。四是大气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新增监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了全国监测网络的统一;草案针对重污染天气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同时注重大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监测,鼓励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疾病。五是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修订草案第6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所建立的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定了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的预警和应对责任,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等。

法律治理机制的创新

修订草案的治理机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大气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突破以往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包大揽承担治理责任的方式,强调大气污染防治要规划先行,积极推进多元治理模式和综合治理手段,同时重视相关的政策引导作用,从而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机制创新。

首先,“规划先行”是本次草案修订理念的一大亮点,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创新的起点。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调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规定了此类规划的评估、修订所应依据的法律规范,同时对于已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政府提出更高的规划要求,对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多元治理”的模式在修订草案中得以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新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国家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等规定。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中,特别是在各个领域倡导公民树立“绿色”的生活理念,积极参与到日常生活与大气环境息息相关的领域中来,强调各方主体的义务,使其作用都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治理新机制。再次,修订草案还综合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呈现出治理手段多样化。

法律监管的健全

一是进一步明晰政府的职责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职权。

三是进一步健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监测方案、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另外还新增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强制性规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修订草案新增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责任的强化

此次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部分也进一步加以强化。首先是强化了政府的法律责任,第74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公务员法》予以追责。其次,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细化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节的处罚数额。再次,修订草案对个人的追责也较现行法律更为严格,如第76条规定因拒不执行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第87条新增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规定;第92条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等。

完善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

修订草案在呈现出上述诸多亮点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对草案做出修改完善: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例如,修订草案第74条只是规定了对于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 《公务员法》等法律进行处分,但是这并不能涵盖本法所有由政府或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采取而未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及相关负责人对大气经济环境质量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是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重点法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例如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制度,不仅仅是环保部门,其他部门如地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能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都需要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第5章中增加上述有关部门参与联防联治的规定;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议考虑建立国务院相关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沟通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尽管目前的草案中规定了公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及大气环境标准、规划等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其规定仍然十分原则性,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建议予以补充。同时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外,还建议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对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等的规定,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大气污染。

四是建议进一步充实大气污染防治的方式和手段。如前所述,大气污染防治的复杂性决定了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管控,更要重视市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要更加重视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创新驱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虽然比现行法律有大幅度提高,但相对于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的严峻形势,处罚力度总体仍然偏低,不足以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于企业偷排、机动车船不达标排放、秸秆露天焚烧、建筑扬尘、餐饮油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主要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2013年中国环境统计公报[EB/OL]. jcs.mep. gov. cn/hj zl/zkgb/2013zkgb/. 2014-12-23.

[2]罗宏,王金南,杨金田.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环境管理思想的变革[J].环境保护,2000 (10):7—9.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持检查证件须经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其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及其测验数据资料,应当报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在锅炉产品铭牌或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指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的锅炉。

第十五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燃料供应部门应当优先将低污染的煤炭供给民用。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稳定抽放的煤矿瓦斯、合成氨驰放气等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对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船生产、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行业质量管理。

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定义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是指大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害程度,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活条件,对人和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凡是能使空气质量变坏的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知约有100多种。有自然因素(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核爆炸等)两种,且以后者为主,尤其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所造成的。主要过程由污染源排放[1]、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7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财政支出;环保

中图分类号:R1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01

一、引言

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增长都是粗放型经济增长。这种经济的跨越式增长模式一方面使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可是另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近年来,京津冀地区由于一些炼钢、煤炭、水泥等重工业的发展以及私家车数量的快速膨胀,煤炭的燃烧等原因,造成了该地区的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非常严重。当地政府和国家筹措了大量资金用于雾霾的治理,总体上来说,我国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投资与现实的治污需求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多渠道增加环保投资,特别是需要加大财政环保投入。私人部门的环境保护投资,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率,往往取决于政府环保投入的水平和力度。政府的环保投入也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意义。在环境保护资金市场上,政府的环境保护投入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一是强制作用,通过足够的政府投入,建立环境监管能力,保证各类主体履行环保投入的职责;二是引导作用,通过政府的环保投入,创造有利条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环保领域;三是平衡作用,平衡区域间的差异,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环保投资,重点在于平衡区域差异。

二、财政治理大气污染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治污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所占比重不高

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总量不断增长,但是环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依然较低,环境保护投资的总量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客观上不能满足大气治理污染巨额资金的需要。资金问题已经成为环境治理的主要瓶颈。

2.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结构不够合理

据统计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治理投资并没有充分有效地用到环境保护最需要支持的领域,这就造成该地区治理大气污染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我国环保投资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 环保投资三部分。从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投资结构的变化情况来看,城市基础设施增长率最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增长带动了整个环保投资的增长,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年均增长率最低,而且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波动较大,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三同时”投资均出现过负增长。

3.地方财政投入少,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风险大、回收期长的项目。这就使得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面临着投入很多但回报很少,不能立竿见影的取得收益。本来地方财政的在满足本地经济建设的前提下就捉襟见肘,环保的巨额投入更加使地方财政雪上加霜,经常出现赤字,入不敷出,不少地方政府甚至出现了较严重的债务危机。这就一方面造成地方政府无暇顾及地方财政环保投资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财源,不愿意砍掉重污染项目,不愿意产业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成为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从而加剧了地方的环境污染程度。

4.治理大气污染重过程,轻结果

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还存在使用不当,治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本来治污资金的数量投入就不够,这无疑更使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缺乏治污投资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制度,因为诸多原因,把本该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挪作他用,即便用于污染的治理,也将治污资金的绝大部分用在治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上,而不是用在排污设施方面。其二,财政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也大多存在浪费现象。如财政每年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植树造林以净化空气,但是很多地方植树往往是“管种不管活”,只重过程,不管结果,,从而造成“年年造林不见林”,资金浪费十分严重。

三、完善环境保护公共财政政策的总体思路与建议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大气污染,改变治污资金数量不足的状况,必须加大治污资金的财政投资力度,完善相关的财政支付制度,使环境保护切实顺利推进。

1.建立健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财政支出的制度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环境,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影响环境,所以我们要确保污染治理的财政支出中,污染治理的财政资金的增长速度要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要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目前的预算体制难以保证财政环保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造成了财政环保支出缺乏必要的保证,经常被挪用,有的年份多有的年份少,财政环保投资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固定的经费支持,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和监督约束。所以我们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经费增长机制。

2.建立环保专项资金

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的建立可以保证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对于加强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专项资金注重节能绿色环保和可再生资源的技术开发,从根源上杜绝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控制污染源,做好重点污染的防治,做好区域性污染的防治,做好新技术、新工艺的的开发。

3.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大气污染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l.5%时,就可以有效的控制大气污染恶化的趋势;当治理污染投资的比例达到国民生产总值2%―3%时,环境质量就会有明显的改善。所以我们要逐渐增加治污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改变过去环保范围过宽,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不突出的局面,投资的重点放到大气污染的治理上来,打攻坚战,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我们的大气质量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8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控制;政策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一些物质进入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了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者威海路环境。”平时所说的大气污染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这种污染通常延续时间长、范围广。

大气污染源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其中,交通工具排放的废气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其中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1 大气污染的部分原因

①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特殊,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和扩散。②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③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④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2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危害

近年来,虽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我国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酸雨区污染日益突出,酸雨区由80年代的西南局部地区发展到现在的西南、华南、华中和华东4个大面积的酸雨区,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我国已成为继欧洲、北美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重酸雨区。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大气中有害物质的种类、性质、浓度和持续时间,也取决于人体的敏感性。大气中化学污染物的浓度一般比较低,对人体主要产生慢性毒副作用。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工厂发生事故,使大量污染物骤然排出,或气象条件突然改变(如出现无风、逆温、浓雾天气),或地理位置特殊(如地处山谷、盆地等),使大气中有害物质不易扩散,这时有害物质的浓度会急剧增加,引起人群急性中毒,尤其对患有呼吸道慢性疾病和心脏病的人会使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3 大气污染的控制措施

3.1 防治大气污染的途径

①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大力开发水利资源,有步骤地发展核能,努力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我国水能资源仅开发5%,还有95%待开发,大力开发利用水利资源是调整我国能源战略、改变能源结构的首要任务。

②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是实现清洁生产、减轻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

③采用高新技术,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推广型煤,改进燃烧方式。

④依法强化城市大气污染管理,进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3.2 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

颗粒物质的测定:颗粒物质是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最大、成分复杂、性质多样、危害较大的一种,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还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反应床。在某些情况下,颗粒物质与所吸附的气态或蒸汽态物质结合,会产生比单个组分更大的协同毒性作用。所以,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氧化硫的测定: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S、SO?、SO?、CS?、H?SO?和各种硫酸盐。它们主要来源于煤和石油燃料的燃烧、含硫矿石的冶炼、硫酸等化工产品生产排放的废气。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指标之一,二氧化硫在各种大气污染物中分布最广、影响最大,因此,在硫氧化物的检测中常常以二氧化硫为代表。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GB/T15435-95)、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其中Saltzman法仅适于测二氧化氮的含量,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和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可以检测大气中氮氧化物总量。

3.3 综合整治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3.4 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况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而气象条件预报则是其中的关键。气象部门在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方面,不仅仅只限于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4 大气污染的防治政策

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其中一部分,它包括确切的总体目标(如空气质量等级或排放水平最高限度)和实现目标的手段。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2.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3.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主要关注实施节能政策,改善能源结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控制燃煤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等。

总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量也在迅猛增加,导致了大气污染成为目前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较高浓度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对城市居民的健康有着极大的危害,大气污染必须引起人们的关注。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范文9

关键词:大气污染;地方政府;责任

本文为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ZZ037)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4日

大气污染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活动排放的废气超出了大气环境接纳污染物的最高限度,无法被净化的废气在大气环境中不断叠加、复合致使了大气污染日趋严重。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皆是加剧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不合理的国家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公民生活方式等皆严重影大气污染的治理进程。大气污染形成原因以及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治理大气污染成为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具有强大的资源优势和动员能力,其在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担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大气(空气)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表现在每一个人呼吸空气的同时并不影响其他人对空气的消费,呼吸空气人数的变化也不会影响消费成本的增加或减少,且任何人在免费享受空气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不能排除其他人享受空气所带来的效益。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节制地消耗公共物品。微观主体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只注重私人收益,从而放任负外部效应的出现,当大气环境超过了自身的承载,就出现了哈丁所说的“公地悲剧”的后果。然而,大气污染的治理又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理性”的人都具有“搭便车”的心理,即只希望免费享受他人治理环境的成果,而不愿意为此付出代价。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而导致市场失灵的问题,非微观主体所能解决,需要依靠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主动承担起保护、治理的责任,纠正市场的失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公共信托理论认为,大气、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系全民“共享的资源”,亦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产,只要一人实施污染空气的行为,则是对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侵犯。为了更好地合理保护、利用这一“共有财产”,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来进行管理。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则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项,即承担管理、保护大气的义务。在委托过程中,政府需谨慎使用自己的权,必须对全体共有人负责。如因政府的不当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等情况,则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具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由此可见,公共信托理论是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相应责任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公民环境权理论认为,公民享有在安全、健康、良好的环境内生存的权利,政府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义务,因此应当对环境负责。环境污染最终将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可以说,公民的环境权派生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应该被视作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同等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应该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则包括公民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享有获取、知悉环境状况以及政府环境管理状况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公民享有参与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环境保护实施等过程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政府违法履行或不履行环境治理义务,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侵犯公民环境权利的行为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理论为公民获取大气污染状况信息、参与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以及政府承担环境责任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责任的角色定位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特征,决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必然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地方政府既接受中央政府领导又是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决定其既要符合中央政府利益又要保障地方利益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自逐渐扩大,逐渐使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与地方经济发展直接挂钩,因此地方政府逐渐演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区利益主体。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成为地方政府的两难选择,地方政府既要完成一定的经济目标,又要保护大气环境。然而,发展经济的成本远低于保护环境的成本,发展经济远比保护环境能带来更大的效益。地方政府作为具有逐利性的一类特殊“经济人”,往往会选择牺牲环境而发展经济,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地方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坚持中央政府的宏观把控,全面平衡中央与各地区的利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创造性。

同时,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工作只能由地方政府落实,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承担主要责任。大气污染成因复杂,与地区的地理自然因素、地方性产业结构、能源消耗习惯等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大气污染的地区差异性决定中央政府只能从宏观上把控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进程、总目标,而具体任务的落实与开展则由地方政府承担。对大气污染治理需因地制宜,即需要各地方政府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布局、能源消耗情况以及各省经济发展情况等采取差异性治理措施。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积极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治理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政府的环境责任主要包括保证居民生活的大气质量;严格执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逐步建立或完善地方环境立法体系;鼓励、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大气保护活动以及监督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行政行为;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失责的表现

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并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存在诸多失责的情况,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的治理进程,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保的发展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确使中国的经济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然而,这种高速发展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走上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三十几年来,我国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于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文件,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但这条路充满了荆棘与坎坷,部分地方政府仍存在“唯经济论”的思想,将经济建设看作是重中之重,其他各项事业都要为经济建设让步,经济建设以外的其他各项事业逐渐变得无关紧要。其导致的结果是经济指标达到了,但却产生了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理念的偏差导致了政府治理决策的失误,主要表现为政府强制将重污染企业迁出城市中心或迁往周边地区。这样的e措对迁出地的大气污染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却会加重迁入地的大气污染,且由于大气的流动性特征,造成全国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现状。事实证明,将重污染企业外迁的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二)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疲软。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在环保领域中,行政执法主要是指政府、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决定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严密的法律体系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治理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总体目标。因这两部法律皆为最近颁布生效的,各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及时制定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或细则,地方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够,存在消极执法的现象,即不主动去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往往是新闻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事件后才会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地方政府考虑到重污染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往往采取纵容的态度,不依法追究重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法律的威信力大大折损,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峻。

(三)地方政府问责机制难以落实。问责机制是指问责主体对负有公共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是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大气污染治理义务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对地方政府不履行大气污染治理义务进行问责的明确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7条、68条、69条。环保问责主要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问责。行政机关问责属于一种内部性问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容忍的态度,只有出现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才能引起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视。此外,在上下级行政机关需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时,仅依靠行政机关的问责无法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四、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责任的建议

(一)转变地方政府发展理念,促进地方发展方式转变。理念乃行为之先导,地方政府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唯经济论”的发展理念和传统的政绩观,树立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绿色的政绩观。高能耗、重污染的不合理产业结构和严重依赖于煤炭的能源消费结构,是我国大气污染越发严重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引导本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降低重工业比例,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允许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之间通过货币交易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有利于鼓励排污企业发展清洁技术,将可排污量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企业,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同时还能获得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政府的指示,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排放机制,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原理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企业的保障其平稳运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积极发挥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正确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充分发运用财政、税费等手段,如对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政府补贴,提高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相对地削减重污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要增加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进一步加大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大气污染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治污项目的开展以及环境技术的研发等方面。

(二)完善地方环保法律体系,提高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效率。大气污染区域差异性的特征,导致环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往往仅规定一些原则、要求或目标,为不同区域分而治之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使得各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各地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细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经济发展状况、污染物排放比例以及治理技术水平等等,制定合理的排污标准。在大气污染情况严重的地区,地方政府应该征求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学者的意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地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完备的法律还不足以起作用。完善的法规还必须得到地方政府严格执行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法,严惩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环保法律的效益。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但仍保留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切实保证环境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使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执法效率;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供先进的环境技术装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做出反映,遏制大气污染的进一步蔓延。

(三)扩大地方问责主体范围,健全地方多元问责机制。近年来,环保领域的权力滥用现象越来越严重,环保违法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健全环保问责机制已经刻不容缓。环保问责机制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还应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质询、罢免等方式对政府是否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司法机关的问责是指法院通过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检察院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涉嫌犯罪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方式进行问责。社公众的问责是指社会组织、公众等对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履行大气污染治理职责所实施的监督和追究。按照萨克斯教授的公共信托理论,大气是公众委托给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在政府没有履行保护、治理大气的职责时,公众当然有权对政府问责。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众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政府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社会公众监督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不具备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只能引发权力性问责。然而,社会公众作为大气污染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相较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问责具有更高的自觉性、主动性,因而要高度重视社会公众问责的作用。在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中,只有行政诉讼能够最直接、有效地引起权利性问责,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引发司法机关的问责。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仅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环保规划、地方政府规章、经济政策或环保决策等等,皆对治理大气污染具有重要影响,严重影响大气污染治理。因此,应将政府在大气治污过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令人欣喜的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然还是将行政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但它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也为将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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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婧.论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政府法律责任[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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