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1 17: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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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市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设置职业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技能培训质量,培养合格技能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三)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在2个以上,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年)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须在市区内,房屋产权清楚。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有办公用房,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培训机构的实践教学设备权属应为自有;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资产)。

(五)有与所申请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在校外兼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人代表、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办学形式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对公民个人和外地市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还需由本市有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或公民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三)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四)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以及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等项制度)。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消防部门出具合格的证明,教学场所必须要有两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场所分配使用说明书)。

(六)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七)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八)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九)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十一)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使用规范名称,即“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审批表》。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第八条培训机构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评估审批

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实地评估认定,并根据本市职业培训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条经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名称一般应为“市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专业)。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登记表。

3.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表。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培训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培训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必须依据《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培训机构权力(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培训机构应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卡片和学员结业成绩档案;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发给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与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凡发生突发事件或学员发生安全事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审批机关。对于瞒报、不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将根据已发生情况的程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期限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校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培训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十)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未主动采取措施改进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二)未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检查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职业院校25所,其中省属高职院校有**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2所,市属职业中专学校有**职业中专、宣风职业中专、**卫校3所,县区办职业学校5所,民办职业学校15所。中等职业学校中有3所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2所省级重点职业学校,1所省示范性职业学校。到2009年上半年止,全市各类职业学校共有在校生27030人,开设专业20余个,涉及工、农、林、服务、it等多个行业,其中机械电子、园艺、旅游服务等专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大等几所学校硬件建设都有较大进展,市和县(区)属职业学校如**第一中学、上栗二中、宣风职业中专、大安职业学校等在办学规模与办学思路上都有一定创新与发展。安源的硅酸盐、芦溪的电瓷、上栗的烟花爆竹等产业需要的专业培训凸显,代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遍高中的招生比例由2000年的34:66攀升到2009年45:55。我市职业教育事业起步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经验在于:一是有一批立志投身于职业教育的、有头脑、有闯劲、有干劲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这是我市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二是随着市场需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日益多样化。三是加强了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师资力量、实训场地等基础设施也有一定改善。

但从总体来看,我市职业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离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全国教育体制改革后,我市几所省重点中专为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转型为高等职业院校,但其办校硬件设施、专业设置、办学模式、办学理念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几所民办职业专科学校与蓝天学院、渝洲学院等相比,不管是硬件设施,还是专业设置、办学品位都有较大差距。各县区几所普通中学转过来的职中,存在布局不合理、生源少、专业能力弱、硬件设施落后等弊端,达不到中等职业专科学校的要求。造成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职业教育发展重视不够。过分强调普通高中的发展,忽视了职业教育,在根深蒂固的教育思想中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应付教育”,拾遗补缺,造成社会对职业教育产生片面认识,在老百姓思想中也产生了一些偏见,同时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严重缺位。

2、职业教育招生秩序比较混乱,生源面较窄。生源是学校赖以生存的保证,而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每年都是由市教育局下达一个指导性计划,学校的生源主要由每一个学校自主招生。为了争夺生源,市内与市外的职业学校采用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和手段,有的甚至采取非法的中介招生、有偿招生、虚假宣传招生等。招生秩序的混乱使广大群众对职业教育产生误解,甚至轻视职业教育,继而使职业学校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造成职业学校的生存发展环境更加恶劣。

3、办学体制、机制及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提高。当前我市几所职业中专分属教育、劳动、卫生几个部门,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各部门之间的独立办学导致学校之间资源不能共享,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各学校之间专业设置重复,资源、设备的利用率不高,办学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不能完全享受同等待遇,造成不公平竞争。各县区对职业教育事业的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4、实验实训基础建设和教学内容、模式滞后。目前,我市绝大多数职业学校都存在实验实训设备落后、老化,跟不上技术发展要求的问题,使专业设置不能应对市场变化,培养出来的技术工人与社会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缺乏“双师型”的教学人才和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导致学生技能方面的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影响学生就业。

二、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

(一)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1、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的,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有利于节约投资,有利于专业设置,有利于人才培养的条件下,鼓励职业教育资源重组,打造我市职业教育龙头学校。强化县(区)政府在统筹管理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加强对县(区)政府在职业教育事业方面的考核力度,保障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投入。

2、形成以高等职业院校为重点,以省级重点职业专科学校为主体,以普通职高为依托,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并驾齐驱的新型职教体系。

3、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依法保障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管理,调整职业学校的布局和学校的专业设置。制定和完善跨省、跨市招生办法,大力支持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省示范性职业高中面向外省、外市招生。

4、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提高民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比重。简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公平对待民办职业教育与公办职业教育,使民办职业教育能够合理享受党和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按照民办机制进行运作。

5、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行业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工业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合作,积极推广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及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办学,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拓宽职业教育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理念和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市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二)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1、以实施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和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要按照一比一的要求进行配置,且理论教学要服务于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与合作。注重学生的基础文化知识、职业能力、身心健康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2、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不断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面向全国、全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全日制与短期培训班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把职业学校办成开放的、全方位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

3、加快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企业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提高职校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深化职业教育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服务聘任制度。鼓励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

(三)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1、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要求,市、县(区)政府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市、县(区)两级财政可以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示范学校和专业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争活动,树立和表彰在职业教育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3、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振兴**经济、兴工强市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各县区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和办学方向,提高依法办学水平。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发挥行业、企业、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主动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几点具体的政策建议

1、成立**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推行类似普通高中一样的职业教育体制与办学模式改革,以及现代职业教育硬件建设与专业规划建设等。具体任务是支持1所省办职业院校达到本科院校硬件与学

科能力的现代职业教育院校的要求;按现代职业教育所要求的硬件建设标准与专业品味来规划建设好1所现代化市属职业技术学院;支持3所左右民办职业专科学校的现代职业教育硬件与学科的达标升级工作,促其办成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职业院校;全力支持抓好1所劳动高级技能培训学校的硬件设施与技能培训能力的建设,使之成为全市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性劳动技能鉴定中心,同时也是公共的民办职业院校劳动技能的试训基地;整合资源,重点办好6所县区重点职业学校,原则上各县区办1所。成立市职教中心,完善各县区职教中心,负责职教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县区职教中心不仅要成为示范基地,更要成为职教业务指导中心,在全市形成一个职教业务指导工作体系。

2、按现代职业教育硬件设施与专业学校要求,以本科院校的现代化标准大力支持**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成一所面向全国开放、高规格、有特色的省级重点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争取达到本科院校硬件与专业学科建设的设置水平。

3、整合资源举全市之力兴办一所现代化的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建议整合市属现有几所职业中专和职业中学的教育教学资源,组建一所综合性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同时,取缔一些由教育部门颁发中等职业专科学校毕业证的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职业专科学校,提升职业教育的品位。

4、整合民办职业教育资源,全力扶持3所左右的民办职业学校,按现代职业院校的标准达标升级。重点在大安职业中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办好**市旅游中等专科学校,办好**市电子专科学校等3-5所职业专科学校。要对全市民办职业专科学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学硬件与专业学科能力标准的,该取缔的取缔,该整顿的整顿,该转行的转行。教育部门要对不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取缔颁发毕业证的资格,被取缔和整顿的民办职业专科学校可以转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帮助,教育部门允许其颁发短期培训结业证,劳动部门要为其颁发劳动技能等级资格证、操作证提供正常的渠道。

5、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硬件设施及标准,结合劳动部门劳动技能鉴定需要,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全力办好**高等技工学校,使之成为全市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全市劳动技能综合鉴定中心和标准化、规范化、设施齐全、专业齐全的全市各类职业教育院校技能试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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