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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安全生产的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本文从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1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
人作为有思维的生物,其思想意识决定行为。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人的失误占有很大比重。据有关事故案例统计,80%以上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不安全行为的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大多是一些不安全的思想意识。对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使得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隐患,以及在平常的事故中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损害。
2.2生产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和技术力量薄弱
生产中,完善的安全设施是保障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但大部分矿山所处地域自然条件恶劣,对安全设施和开采技术的要求都较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此外,已进入深部探矿作业的企业,大多效益不好,缺乏资金和技术,最终导致矿山开采的安全设备落后以及安全设施不到位,这无疑是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以至于造成冒顶片帮、物体打击、坍塌等事故。以2010年非煤矿山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为例,冒顶片帮、物体打击、坍塌、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等6类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8.6%。
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矿山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现在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并且本身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体系,造成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款与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程序也迫切需要修订和补充,行业部门内部规定现有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明显滞后,已跟不上现代矿山企业管理的要求。
2.4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不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也是造成矿山安全生产被动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来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难解地方保护瓶颈,使得安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安全监管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安全监管力度不够,缺失责任心,同时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管工作中没有标准化,造成一定的管理难度,以及安全生产缺乏长效持久的保障机制。
3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的措施
3.1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在传统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运用新的劳动保护技术和管理方法,尽快地与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现代安全管理是以全面安全管理为主体,运用近代科学中的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加以利用,以期达到系统化、数量化、信息化的管理。在实际矿山生产过程中,在保证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首先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对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而有效地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大矿山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对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严格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此外,应用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采取合理的开采方法、通风措施等,对采空区、尾矿库进行严密的安全监管,技术管理上也按规范制定并实施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生产控制分析化验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法,减少或避免在矿山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切实做好以人为本,有效地防止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矿山可持续发展。
3.2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体系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增加,根据国家安监局统计,在2002~2010年间,就煤矿安全生产而言,先后就有6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并制定部门规章近30部、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400余项,对于非煤矿山相对较少,也有一些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一些缺陷,但还是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不断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矿山企业的不同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应通过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立法制度,形成健全和完善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规程体系。健全和完善提高安全监管体系,首先对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安监部门将直接按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管执法,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其次,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适当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其认识安全隐患的危险性,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评价系统,从危险因素、安全评价指标及权重、安全评价结构模型、隶属函数、综合评价方法等方面出发,以掌握矿山矿井系统的安全状态,为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的整改提供依据,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使事故防范于未然。另外,可通过网络建设,使安监部门随时可以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减少了安监人员的工作量,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长效保障机制。在实际中,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的客观需要出发,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改革,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3.3对矿山实施信息化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利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矿山实行信息化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趋势,各种高新技术将逐步地运用在矿山生产中。例如,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Reality)是近十几年来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高新技术,它是以多媒体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结合实时计算机图像生成、数据库、人工智能和物理模拟等手段可以构造出逼真的矿山工程三维空间环境,操作人员可以通过人机交互参与其间的活动。应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矿山生产环境的风险评价、进行事故调查、进行矿井火灾和瓦斯爆炸的研究等,用智能化的计算机代替人来工作,减少实际工作人员检测的安全性,增加监测的时效性,以便于及时做出应对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必将成为矿业的安全管理、危险性评价、人员培训及指导妥善处理灾变情况的有效手段。
4结语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分析;建筑安全生产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 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 施工项目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的建设规模日益扩大扩大,建筑工地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这既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促进了建筑业的繁荣,同时也给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加了极大的困难。目前,由于我国还出去起步阶段,发展水平不高,导致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施工安全问题还有很多问题,由于多发的安全事故,使得安全施工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眼球。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虽然近年来伤亡事故率呈下降趋势,但重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着函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间题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进。
二、当前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新形势下社会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不断壮大,现有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已不能完全相适应,暴露出了不少弊病和缺陷,如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内容只是针对某一特定人群和特定施工阶段来进行规范,没有涵盖建筑生产的全过程和全员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内容重复、交叉、甚至矛盾等现象。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制约着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二)安全意识不强
各建筑企业中的部分领导,不能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抓安全生产得过且过,依然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些建筑企业的领导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在应有位置,重经营轻安全,重生产轻管理,重质量轻安全,重突出轻长效,看不到安全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度不落实。
(三)安全设施投入不足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商为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价,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是忽略不计的。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于是能省的省、能拖的拖。从而导致施工现场十分混乱,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建筑企业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操作工人都是随时随地招收的农民工,这些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农民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连最基本的“三级安全教育”都不进行。这部分人员目前占操作者的绝大多数,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不具备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伤亡者也是这部分人。
(五)政府监管不到位
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全面的安全管理手段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目前尽管《建筑法》已经实施,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齐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较易引发行政处罚纠纷。因此就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修订、完善五大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等。
(二)增强企业领导安全意识,建立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部长岗位职责、安全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从纵横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该制度,做到群防群治。
(三)确保安全设施的投入,保障施工安全
安全投入是确保防护设施到位的重要前提。施工企业和项目都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设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有意识地杜绝假冒伪劣的防护品进入施工现场。工程造价部门也应该及时调整取费标准,增加安全设施定额费用,是定额费用与安全投入相适应。施工现场在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提高安全保障的技术。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纪律
针对农民工普遍安全意识不强问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的失误,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要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施工意识 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手续 正式签定劳动合同,对新入场合同工,临时工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和劳动岗位。
(五)强化监督力度
坚持以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不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的,要按照法规赋予的权力予以认真查处,要建立定期检查的抽查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管理的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迈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结语
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是工程项目,管理不断建造出社会认可和业主满意的建筑产品,而施工现场管理则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关键,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就是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安全生产是施工生产重要的控制目标之一,也是衡量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施工过程必须把安全生产当作组织施工活动的重要任务。
安全控制的目的是保证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需要安全保证,生产过程如丢掉哪一头,都要陷于失控状态。
参考文献:
[1]鲍红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研究,《中国商界》,2010,(4);
(1)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但建筑业一直是事故多发的行业。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多在露天、高空作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2)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是和谐社会存在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生命与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是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3)国家与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要求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能力。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近年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奠定了法律基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2004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使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做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从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看出,施工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才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4)安全生产是影响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落后、安全生产的技术含量低、安全防护技术陈旧、安全的科技研究薄弱等仍然是制约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在建筑市场的竞争中,建设单位选择中标单位时,不只要求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能力,同时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具有较好的安全事故控制能力,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由于安全生产的弱势,带来安全事故损失严重、安全保险费用增高,降低了项目的经济效益水平。在市场准入、工程保险、安全投入产出效益等方面的影响下,使这类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占有一席之地。
近几年,随着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断深入,农业机械化的长足发展,镇沅县农机安全管理也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逐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管理网络,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全县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管理,为农机安全生产及农业机械化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同时农机生产中安全与效益之间的矛盾在加剧.人们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为追逐经济效益往往忽视安全生产,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农机安全生产的问题日益突出,农机事故居高不下,已严重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机化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镇沅县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机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目前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普遍存在着不分对象、不分主次、内容单一的现象。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拖拉机驾驶员,而忽视了农村广大村民、中小学生及其他农机操作手;宣传教育时间只集中在一段时期而不是经常性开展活动;宣传教育主要学习的是交通法律法规而不是农村方方面面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内容显得单一、狭窄,宣传教育面不广,效果也不明显。
2 农机安全管理覆盖范围狭窄
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给农业机械化事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农业机械的结构模式有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购机补贴的推进,以满足粮食、经济作物生产的各类新式农机具和纯农田作业的小型耕作机械数量逐年增多,且发展速度较快。目前农机部门仅对14.7kW上道路的拖拉机实行牌证管理,对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致使大多数农机操作手不经培训就进行农业生产服务,导致农机事故发生。
3 农机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当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农机安全管理队伍不稳定,人员调动频繁,在其位不谋其职,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人员不多且成分比较复杂,导致农机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农机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甚至出现个别管理人员违反政策规定乱执法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行二、强化农机安全管理的对策
1.强化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项目。把农机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如拖拉机注册登记率、拖拉机检验率、农机驾驶员持证率及农机事故控制指标)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内容,落实到乡镇,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乡镇农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农机安全工作,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摸清所辖区域内拖拉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入(操作人员)底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并明确一名同志负责农机安全管理信息的统计和上报跟踪服务。
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安全问题除了驾驶员自觉做到遵章守法,确保安全生产以外,作为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农机管理部门,首先应积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及时汇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争取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其次,要依靠乡镇农业中心广大农机管理人员去组织教育广大群众,使农机安全知识、安全法规家喻户晓;第三,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广播、黑板报、宣传窗、标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遵章守纪,文明行车的好典型,大讲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达到教育全民的目的。第四.要主动配合学校,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加学生的安全观念和意识。各乡镇、村都要设立安全宣传橱窗,聘请一名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开展“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坚持不懈地努力,使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法规观念不断增强,使农机安全事故不断减少。
3.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
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拖拉机的静、动态管控。严肃打击和查处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人等行为,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路面动态管控。农机部门经常组织农机监理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农机作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同时要认真落实信息通报的规定,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证书、牌照、驾驶证件发放等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及处理情况。
4.加大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财政投入
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和农业部“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要切实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能力”的要求,把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农机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编制数量相对较少,处于疲于应付的局面;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能力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应把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备的基本知识。“依法行政” 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基本平台和最终体现。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是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掌握并经常应用的内容,应当成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备的基本知识。有些监管部门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重视不够,往往是使用时查一查,强调时看一看,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就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是对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素质的一种具体体现。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定要身体力行,并带动生产经营单位把法规制度作为必备的基础知识加以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形成制度,常学常新,自觉运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把对法规制度的学习掌握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知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来对待。如果法规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
应当把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质量作为检验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的各种法规制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践活动的科学规范和基本要求,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评判一个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工作水平,固然要看很多方面,但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看其能否依法行政,把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有的人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着“经验主义”和凭个人好恶抓工作的现象;有的忙于设计一些“造势”性的活动,把“动作”当工作,以表面上的声势代替抓工作的力度;有的喜欢琢磨一些“花花点子”,贴上所谓“改革创新”的标签;有的热衷于抓“马上见效的”、“上级注意的”,而不是扎扎实实地按法规制度抓工作、打基础。纠正这些现象,就是要把能否坚持依法开展工作作为检验每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能力的一个标准。要让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切实懂得,法规制度既是生产经营单位抓安全生产的依据和标准,也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指导工作的依据和标准,增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依法办事意识。
应把按职尽责作为依法开展工作的关键环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这是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经营长期存在着不能依法进行监管和依组织安全生产的问题,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安全监管机关包代生产经营单位问题,还有这个安全监管部门包代另一安全监管部门的现象,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这种现象说到底,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职责规定行事。久而久之,一些部门就淡化了自己的职责,甚至变得不会抓自己的本职工作了。强调按职尽责,也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途径。有些监管部门往往为“利益”而扯皮,影响和贻误了工作,造成这种现象,根子也在于未按法律法规办事。如果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就不会出现争“利益”的问题。当然,按照职责抓工作,不是各自为战,各唱各的调,而是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配合,始终形成并保持依照法规制度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1.1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健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的基础,管理不是个人的事,也不是某一个生产环节的事,需要全体的配合,需要人人负责。所以在企业内部想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责任制度,具体到人、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坚持治本原则,将应对措施以及日常的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以及安全隐患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处理,提高电力系统整体的安全性能,以此保证生产安全水平的有效提高。
1.2完善检查制度。一些安全事故大多是高破坏性的突发事故,但是这种事故都会在日常的生产中有所预兆,因此生产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有保证检查制度完善健全,并加强详查力度,规范研究的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摒除安全隐患,就能够有效提高生产的安全水平。
1.3加强人员培训。人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才能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通过对管理人员责任心以及综合素养的培训,提升管理质量,并定期进行岗位的考核与监察,确保运行管理人员能够依照安全法规、技能进行操作。
1.4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电力事业不断进步,电力改革不断深入使得现在的法律法规有些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的电力发展形式以及体制,因此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并且在进行电力相关法律的编制中,电监会应当听取电力企业意见,以实际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以及日常监管力度,将安全作为所有工作的首要内容,保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电力企业有法必依。
1.5提高监管水平。电力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要认真研究新形式下电力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要把维护好春节期间的电力安全生产只需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潜在的风险问题要抓紧解决,努力提高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供需紧缺的情况下,要有限保证重点区域、重要用户和居民用电,确保电力的有序供应。
1.6强化安全教育。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思想基础。“标准化作业反违章,程序化作业防事故”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宗旨。要在建立企业文化的大框架下,构建地方电力特色的安全文化氛围,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的制度、规范和要求融入到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去,打理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使安全管理得到落实,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7增强监督力度。细节是电力安全生产的关键,也是必须被重点落实的关键。日常管理中必须从细节入手,抓紧每一个细节的监察工作,将每一项安全检查任务落到实处。按照规范流程以及规范要求进行每一步操作;针对常见的事故,预先做好应急预案;将安全生产放到工作守卫。保证安全投入能够满足要求,加大安全监督力度,不断改善基础生产条件,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确保各项活动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2结语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