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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素质集锦9篇

时间:2023-08-29 16:38:21

辩论的基本素质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1

关键字

英式议会制辩论,批判性思维,大学生综合素质

引言

近年来,英式议会制辩论(BP)在国内逐渐盛行,成为主流的英语辩论形式,这与外研社所做出的努力与各大高校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本文作者曾组队参加了第十六届外研社・亚马逊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在准备与比赛的过程中获益匪浅,故撰写本文分析英式议会制辩论赛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影响。

英式议会制辩论简介

英式议会制辩论已成为当今全球大学生英语辩论的主流赛制。在本赛制中,一场比赛共有上下议院四队8人参加比赛。分为政府上院:首相(Prime minister)副首相(Deputy prime minister);反对党上院:反对党领袖(Leader of the opposition),反对党副领袖(Deputy leader of the opposition);政府下院:政府阁员(Member of the house),政府党鞭(Government whip);反对党下院:反对党阁员(Member of the opposition),反对党党鞭(Opposition whip)。BP制的竞赛程序可简单描述为“角色扮演”+“交替演讲”,每位辩手均拥有一个议员角色,和 7分钟左右的发言时长,正反方从上到下交替发言。其中,首相拥有定义优先权与建立论点框架责任。首相有权对辩题中没有明确的背景、主体、对象等定义要素加以明确,除非该定义明显有悖公众一般认知或故意破坏辩论进行下去的可能性且未说明如此定义的必要性,否则对方不能拒绝该定义。首相还必须给出正方上院的论点框架,即使自己无法完全展开,但必须概括介绍。反对党领袖有定义接受责任,检查定义是否明显有悖公众一般认知或故意破坏辩论进行下去的可能性且未说明如此定义的必要性,如无,则宣布接受该定义。一旦决定不接受,则比赛即进入“挑战定义”的特殊状态。事实上99%的情况下不会“挑战定义”。其建立论点框架责任与首相类似。副首相和反对党副领袖有论点展开责任:在首相/反对党领袖的框架下展开论点。政府阁员和反对党阁员有论点扩展责任:在保持与自己的上院意见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必须提出区别于自己的上院的新论点。政府党鞭和反对党党鞭有总结责任:明确指出全场交锋点,并突出本方观点,尤其是本方下院观点的正确性,即为“有偏见的总结”。

在BP中,上下议院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对于上院来说优势是可以抢先把有力的论点提出,证明己方观点的合理性。但下院必须在不重复上院观点的情况下延伸上院论点,并且提出新的观点来支持本方提案。不过,在上院较弱或者下院提出了很好的观点的情况下,整场辩论的精彩交锋会在后半场出现。这也是英式议会制辩论的迷人之处,它是无法预测的,观众不会提前知道辩论的走向,很有可能随着辩手的交替发言而产生立场的摇摆,而辩手需要做的就是赢之在理,以理服人。本文将从批判性思维的形成、语言表达能力与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几个方面来论述英式议会制辩论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影响。

批判性思维的形成

1 批判性思维的定义

“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指质疑一切假设的高层次思维能力。此处的“critical”,译为“批判”,并无“否定”或“反对”之意。批判性思维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善于反思及评判的思维能力。(2)善于质疑及辩驳的批判意识。

2 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意义

批判性思维实质是一种“扬弃”,它是在尊重的基础上对现有问题提出的质疑,是创新思维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品质,对于个人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都极其重要。从个人来看,生活在信息化的社会意味着每个人每天都会面对不计其数的信息,因此选择正确有用的信息必不可少,如果不能对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进行辨别,就很可能被欺骗或误导。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培养批判性思维是踏入社会之门的必要能力。大学生只有学会批判性思考,才能在生活工作中发现问题,从而更主动的更有效的吸收知识。从整个社会来看,批判性思维对传统文化和价值的传承有“去其糟粕,留其精华”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帮助人们理性认识传统文化,使其更好的与时情联系,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俞加频繁,批判性思维能让人尊重并客观对待他国文化。

3 英语辩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

英语辩论对于辩手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是从始到终的,从其辩题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与时事热点话题相关,如酒驾问责,选美比赛,遗产税,学术造假,穿越剧,广告ps等,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有过广泛议论,可辩性较强;二是与国际国内政治有关,如伊朗核武器问题,中国海外军事基地,利比亚政权更迭,户口限制买房等,这类辩题往往涉及人文、宗教、历史等方面内容,需要辩手有较深厚的基础。

一般来说,英语辩论对辩手思辨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材料准备。大多数辩题两面性较强,即无论正方反方都能找到有关材料,辩手就需要分析题目,挖掘出题目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即现状(status quo)的不足之处,从众多材料中提炼出最能支持己方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或是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案。

二是材料的逻辑整合。拥有有力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能顺利拿下比赛,就如备好了食材,如果没有技艺精湛的厨师也不能做成美味佳肴。在赛前准备时,辩手需要将收集到的材料有机整合,按由浅入深或由重至轻的顺序罗列材料,同时要根据队友的不同特色专长合理分配所有材料,使其更具说服力。笔者曾在一次辩论的培训中学习到了如下的思维方式,认为这样的逻辑结构较为严密并且很有助于分析辩题,在此愿与大家分享。要说服对方买自己的药,需要证明如下几点。第一,说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是非常好的。第二,论证对方已经生病,并且到了不治疗不行的地步。第三,说明自己的药可以治疗对方的疾病。第四,补充证明这种药是有效的,并且对身体无害。最后,证明对方应该买自己的药。通过买药这个论证结构来证明提案的有效性是十分合适的,因为它涉及了现状的不足,提案的合法有效与唯一性,因此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论证结构。

三是临场应变。英语辩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辩手不能一直按部就班,而更需要随时关注其它辩手的观点从而把握赛场上的变化。基中最重要的是反驳对方观点,通常来说,反驳有两种情况,即论证错误和逻辑错误。论证错误是指辩手在辩论过程中使用不恰当材料例如所举例子只是极端个案,并不能代表普适情况、所举例子不能证明其论点,没有触及到核心问题、或论证较弱,无法从一件事情有优点证明有急切做这件事情的必要性;逻辑错误是指辩手的论证过程有不符逻辑的现象,如否定存在即合理,发生先后顺序代表因果关系等。

语言表达能力的提升

英语辩论是语言与思维的交锋,对于辩手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十分重要。由于英式辩论的特殊性,辩手从拿到辩题到发言最短时间就是20分钟左右,在此期间要理清思维,组织语言,以明了易懂,而不过于口语化的正式语言表述己方论点,并达到具有说服力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辩手对POI(Point of information)的处理与对整个发言中反驳、立论或延伸、总结的安排上。

POI(Point of information),即为对方辩友在我方辩手发言的中间5分钟,如有任何疑问或想要反驳的地方,举手示意,在得到同意后进行质疑。POI要求己方辩手迅速反应并作出回答,最好是简明扼要地回答对方的质疑,但确实有论证己方观点的作用,而且不能被带跑带偏,这也是非常有难度的。这种文质彬彬的打断对缺乏经验的辩手是十分大的挑战,需要沉着应对,在短暂回答后回到自己的论证结构中。如果能够精彩作答能够增加印象分,也容易让评委和观众记住己方观点。

在发言的7分钟里,辩手需要注意自己的措辞是否准确明了,不必太过艰深,但也不能过于口语化,并且要合理安排各个部分的时间。在辩论中,辩手可能会发现自己在反复强调一个论据或者一部分论证,导致纠缠过久,浪费了时间,此时就需要果断地过渡到下一个论点,避免犯时间分配不当的低级错误。很多时候辩手会很投入地反驳对方论证过程中的错漏之处,导致留给己方论证发言的时间过短,这样的模式是需要避免的[1]。在辩论中,会遇到带有各式口音的辩友,这对辩手的听力也是一大挑战,通过与来自各地的辩手交流,我们会发现口语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发言的内容是否言之有物。虽然口音不是重点,但是在发言中注意强调有力的论点,通过关键词的重复等技巧,可以给观众和评委留下更深的印象。英式辩论是绅士之争,因此辩手需要通过有理有据的发言来说服评委与观众,而不是单纯地反驳对方或者是只证明己方观点的合理。在短短的7分钟内如何以理服人,这对辩手的语言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在不断的训练与比赛中,辩手会发现自己能够逐渐顺畅地表达出自己所想,减小了“想”与“说”之间的鸿沟。

团队协作能力的提升

英国议会制辩论是以队为单位参赛,队伍的整体表现将直接决定其成绩与排名,因此队员间的协作显得犹为重要。辩手在英语辩论的训练中不仅个人思辨与语言能力可以得以提升,团队合作意识和协作能力也能得到加强。

纵观整场辩论,合作可谓无处不在。在比赛准备阶段,队员需要发挥各人的知识储备与专长分析辨题,从更多方面入手,使对辩题的研究尽可能透彻、独到;在材料准备时,辩手应该合理分配相关论点,使论证更完善,让材料说服力最大化。在正式比赛阶段,辩手间合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而队伍处于不同位置时,合作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当队伍在上议院时,副首相(Deputy prime minister)对首相(Prime minister)的配合在于,他需要认真关注首相的发言,对其发言进行简单归纳,将其遗漏论点在自己的发言中完善,将其重要论点总结强调,这样一来,己方准备的材料就能完全展现。同时,副首相还可以以首相发言为基础进行扩展,让整个队伍的论证更有深度;当队伍处于下议院的时候,辩手间的配合在于首先,两人必须认真观注其它辩手的发言,其目的一是在于避免与上议院观点重复,二是对反方上议院更加全面的反驳;其次党鞭(Whip)在总结陈词时要充分支持阁员(Member of the house/opposition)的观点从而展现本队对于整场辩论的贡献。当然在比赛过程中,队友间的相互提示,如眼神、手势等都对比赛进程有推动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英式议会制辩论对大学生各方面素质的提升都有积极的影响。它不仅能够促使大学生关注各类社会热点事件,积极思考事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所在,还能够提升大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对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有着深远的意义。应当鼓励各专业的学生都积极参与英式议会制辩论,为中国英语教育事业的进步以及大学生能力的培养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美)约翰逊.赢在辩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10-4-1

[2](美)理查德・保罗/(美)琳达・埃尔德.批判性思维.2006

[3]Moore Brooke N. & Richard Parker. Critical Thinking. 2007 McGraw-Hill.

[4] 张艺琼.英语辩论与英语专业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以英语辩论规则为指导思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0-11第21卷第6期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2

关键词: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环境法教学教学方法改革

随着国家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及绿色GDP计算体系的确立,无论是环境立法、环境司法还是环境执法都迫切需要高素养的应用型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环境法应用型专业人才,既是满足社会迫切需要的要求,也是改善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拓宽就业途径的要求。但传统的环境法教学无法适应这样的需求。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环境法人才,必须要改革环境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之适应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而言之,要在环境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中贯穿和实现法学素质教育的理念。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尽快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这是时代对高等教育提出的严峻挑战。法学教育同样面临这样的难题。对法学素质教育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很难,我们理解的法学素质教育理念应包括下列基本内涵:以创造性思维能力为核心,以综合实践能力为基础,培育具有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能力的人才。换而言之,法学素质教育是集法律知识传授、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培育于一体的新型的教育模式。此法学素质教育理念基本内涵的最终实现,只能是大学全部课程教学活动合力的结果。但是,每一门课程都应当从各自的角度,为实现素质教育理念的基本内涵作努力,并使这种努力具体化为相应的教学模式。素质教育理念必然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特定要求;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一定要适应素质教育理念的需要。没有特定的教学模式的设计,素质教育只能停留在空谈阶段;没有对素质教育理念内涵的明确理解,教学模式的设计必然带有盲目性。

二、环境法学教学的特殊需求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既是一门应用学科,也是一门交叉学科。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并逐渐与法学融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正是因为与环境科学的密切联系,和一般法学学科不同,环境法学具备了浓厚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色彩。因此从法的角度对环境问题及其导致人类社会关系改变问题和法律对策等进行研究,需要在传统法律理念之外结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这样就会促使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和方法渗透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环境法学处于法学与环境科学之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地位。正是环境法学明显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特点,使得环境法教学的难度相较于一般法学学科的教育增加了,也使得环境法人才必须掌握较深的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对于环境法人才的要求较之于其他法律人才更高。同时,环境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相比较,应用法学有着独特的学科特点。应用法学,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表现为基于自身内容的现实性、制度性、应用性、体系性。这就要求教学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

环境法学的特殊性对其教学提出了特殊需求。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当人们意识到科学技术本身不能全部解决它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时,人们产生了对环境法的供给需求。从这个角度而言,环境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环境问题。这也决定了环境法的教学应围绕这一目标进行。

1.培养正确的环境思想

解决环境问题的第一关键是改变人类的思想,因此培养环境法专业人才的第一关键就是培养正确的环境思想。

(1)发展观的培养

通过环境法的教育,让学生清醒地认识到,“循环经济”的发展观才是正确的、“绿色”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才是唯一的发展道路。

(2)伦理道德观的培养

通过环境法的教育,使学生树立尊重与善待自然的环境伦理思想,关爱个人与他人及一切生命,着眼当前并思虑未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认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端正自己的学习思想和态度,指导自己的学习和研究。

(3)科学观的培养

通过环境法的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发展的两面性,更好地把握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度”与“量”的问题,协调科学发展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认识到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进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真正了解专业学习的目的和意义,树立正确的科学观。

2.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环境法课堂教学距离应用法学的客观要求和法学素质教育的整体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具体到教学方法上,表现为课堂教学仍然局限于传统的“我教你学”态势,偏重灌输,看待法律实践比较片面,忽视实践中的价值因素,偏重规范分析和知识积累,偏重案例教学,而且案例选择缺少代表性、典型性,案例应用比较机械等。归纳起来:还远未树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相统一,法律素养、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相统一的素质教育目标;还远未全面把握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特色,没有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没有突出应用法学的操作性;还远未切实强化课堂教学的基础地位与引导功能,忽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互补性、整体性;还远未调适师生角色和相互关系,教师没有做到自觉应变,没有还学生以主体地位。因此,必须对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进行改革,以适应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

三、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中的具体实施

1.理论与案例相结合

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对该课程的改革设计思想,必须着眼于体现环境法的课程特色,培养环境与法学的双料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掌握环境法理念和原则基础上,结合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运用法律逻辑思维对社会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污染案件、纠纷进行分析与探讨。因此,应当在教学内容改革中,引进案例分析,采用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讨论有机结合的方式。过分强调理论讲授和过分强调案例教学都是有失偏颇的。在素质教育理念下,教师的讲授仍然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教师课堂讲授最不成功之处往往就在于,教师的讲解局限于对各个知识点作直接涵义的解释,有的甚至只作语义的解释。这样的讲授就既缺乏实践的活力,又缺乏理性的魅力。应当引入“双向深入课堂讲授法”。“双向深入课堂讲授法”的基本思路是,教师要通过自己讲授,使讲授的知识在实践价值和理性内涵两个方向上都得到扩展,让知识在学生的思维中形成一种以实践价值和理性背景为两极的立体范畴。为阐明知识的实践价值,教师在讲授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时,都必须以一个经典的,或者经过精心设计的实例,作为讲解的参照物,使实例成为映照知识点的实践价值之镜。这也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为揭示知识深刻的理论背景,教师的讲授就一定要穿透知识点的语义,超越知识点的直接涵义,将特定知识点放在具有学科整体性的参照系中进行讨论;要特别注重阐明特定的知识点在学科系统中的地位和所处的关系层次,特别注重挖掘出深藏于知识点中的体现学科个性的理性样式和逻辑基点。这种具有学科个性的理性样式和逻辑基点,在法学中,就是每个简单明确的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深邃的法的精神。此外,根据环境法学的特点,在理论知识的讲授时,还应注重对相关学科知识的补给,以便学生能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现行的环境法律和环境政策。选取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对选取的案例必须进行案例编写,其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到所选案例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

2.对抗式课堂辩论法

“对抗式课堂辩论法”是指由学生就学科内重大学术、实践问题分成肯定和否定的双方,基本按照现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利用课堂进行辩论。辩论既是达到真理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学生的思辩能力充分发育的前提。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在于:首先,对抗式辩论将学生直接置于极具挑战性和对抗性的竞争氛围之中,这种氛围比任何说教都能更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其次,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在辩论之前,双方学生都需要查阅大量相关学术资料,并各自对辩论的议题作充分讨论。这种讨论不仅涉及如何以最思辩的方式阐明本方论点,而且要充分考虑对方会如何提出与自己完全相反的论点,以及如何在辩论中有力地反驳对方论点。这种面临竞争时的讨论所能达到的深度、广度和全面性,是一般讨论无法企及的。这种讨论有利于养成学生进行全面、深刻、反向性和多维性思维的习惯。

实施“对抗式学术辩论法”应注意的要点:原则上采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但在双方发言时间上可就辩题的特点,作适当延长;注意辩题的选择应是学科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对对抗式辩论的次数和每次参加的人数作统筹安排,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一次直接参加辩论的机会。

3.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是以教师设计的案例为基础,学生实际演练案件的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其中所有的诉讼主体都由学生担任。实施“模拟法庭法”的目的,在着重锻炼学生行为能力的同时,培育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辩论等综合性素质。使学生通过实际行为这种最生动、最直观的方式,达到对凝结在具体规范中的学术理念和法的精神的深刻理解。在行为实践过程中,使现代法律意识或者学术理念内化为学生人格的构成部分。

实施“模拟法庭法”应该注意的要点:教师设计案例要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但又不能完全“抄袭”实际案例,而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学术加工”,使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例既具有实践的生动性,又具有更为丰富的学术理念和法的精神的内涵。“模拟法庭法”直接属于程序法范畴。不过,教师设计案例时,要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以使模拟法庭的实践过程既成为程序法理念的实践过程,又是实体法精神的实践过程。“模拟法庭”演练结束后,教师进行学术评论。这种先由学生实践,再由教师评论的模式,有利于培育学生独立思维和实践的能力与自信,而教师的事后评论又可以引起学生对自己先在行为的反思,从而深化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学术理念内涵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王婷.法学专业素质培养途径探讨――以“模拟法庭”为视角[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2]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

[3]董秀珍,民.环境法教育在环境专业中的课程地位[J].唐山学院学报,2006,(3).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3

一 .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 [1] 在他看来, 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他说:“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 [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 [3] 。 “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 [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 [5]

萨特的主张是:“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 [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萨特批评黑格尔、恩格斯只知道例举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却未真正理解辩证法。他说,恩格斯“只限于列举辩证法的规律,如果这些规律的每条都不是作为揭示辩证法总体的一个‘侧面’的时候,那么,辩证法的可理解性是不可能出现的。” [7] 在他看来, 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都只能在总体化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比如:否定之否定的问题只有在总体化的范围内才能提出。因为,作为总体化的人的实践就是一个否定和扬弃的过程,人不仅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对象世界,使对象世界内在化,而且,人同时也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着自身,使自己外化和物化到对象世界中去,随着实践活动的连续展开和不断延伸,也就具有了否定之否定的性质。同样,对立统一规律也只有在总体化的过程中才有意义。因为,人与对象世界、主体与客体、部分与整体等等的对立统一都是发生在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的。质变量变是从属于总体化的运动,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变化所表明的正是总体化的内在结构。

萨特把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与客观辩证法混为一谈,认为辩证法是由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研究作为人的领域的社会历史时提出的,是在历史现实的发展规律和对这些历史现实的认识的发展规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因此,辩证法的动力就是人们的总体观念,辩证法的形式也就是人们创造历史现实的实践活动。他把到自然界中去寻找辩证法,看成是一种违背了辩证法的基本精神而进行的“错误的推广”。

二 .“人学辩证法”

萨特所理解的辩证法仅仅是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理性。人在实践活动中认识自然,从而把辩证法导入自然之中,使自然界表现出辩证法的特征。但从本质上讲,辩证法只能是人的知识形态。既使自然科学的某些范例是辩证的,那也只能证明人的理性是辩证的,而不能证明自然本身是辩证的。萨特说:“在辩证法家那里,

辩证法是建立在既与的现实结构,又与我们的实践的结构相关的基本主张上的。我们断言认识过程是辩证的,同时又断言对象 ( 不论它是什么东西 ) 运动本身也是辩证的,而且这种辩证法是同一个东西。把这两种命题拉到一起,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形式,或者换句话说,它们规定着世界的合理性。” [8]

在历史领域中,也不存在那种象历史背后的神的意志力一样的辩证法,而是历史认识的结果。萨特说:“如果我们不想把辩证法重新变成一种神的法则和形而上学的宿命,那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个的个人,而不是来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个人的集合体。” [9]“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的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的总汇,这就是我所说的辩证法的一元论。因为辩证法乃是总体化的活动,除了由正在进行的总体化所产生的各项法则之外,再也没有别的规律。” [10]

当然,总体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被社会所总体化;另一方面是社会被个人所总体化。但整个总体化的基础是个人的实践,正是由于个人的实践才产生和保持了人的总体性。因为,人处于历史的中心,是人把散漫的社会历史现象联结成一个总体的,社会的总体化是以每个个人的总体化为前提的,而个人的总体化又是体现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所以,辩证法归根到底就是产生和保持个人总体的方法,要把握辩证法就只有到以个人实践为基础的个人总体化和从个人总体化到社会总体化的进程中去寻找。或者,干脆说辩证法就是实践,是人改变和创造对象、赋予对象以意义,同时实现着人的总体化的活动。

我们知道,萨特终生致力于建构一种“人学”,这种局限于个人视野中的人学自然要把人的内心世界夸大为整个世界。因而,他是不相信人的内心世界之外还会有其他的存在的。

到了写作《辩证理性批判》的时候,由于接触马克思主义而发现了实践范畴,从而找到了个人超越自己的内心世界的途径。这时萨特本可以告别个人的内心体验走上认识客观世界的道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他就能在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深入研究中取得积极的成就。遗撼的是萨特没有这样做,而是依然囿于个人的目力所能达到的世界范围,站在个人这个圆点上来理解通过实践构成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世界。这样一来,萨特并没有因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汲取了实践概念而使他的存在主义有什么长进。因为他的结论还是原来的结论,即只相信人所涉及的世界的真实性,纯粹客观的世界则被划入乌有之乡或者说被划进了假定的领域。

所以,萨特要否认客观的自然辩证法,把辩证法严格地限制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以及个人的实践活动所能涉足其中的领域里,认为只有在这个领域中,辩证法及其规律才是真实的。

由于在人的世界中来考察辩证法,辩证法的全部内容就成了个体的人的自我发展、社会、人的物质界、作为人的自我发展的环境和中介的关系。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就是“总体化”,总体化就是辩证法。辩证法是一切总体化所普遍具有的形式,而总体化则是辩证法的普遍法则。要理解辩证法的规律就必须立足于总体化的观点上。萨特认为,一切辩证法的动力都存在于总体观念中,因为只有把各种现象理解成不是孤立地、单纯地出现的,而是在总体的综合统一之中的,辩证法才是可能的。

萨特认为,如果假定人及其对象之外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不可理解的。相反,以人的总体化为根据,辩证法就获得了可理解性。因此,个人实践的领域就是辩证法的限度,个人的总体化是辩证法可理解性的唯一基础。社会历史是人的客观性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是人的总体化的总汇,因而是辩证的。在社会历史中,一切事物现象的辩证性质都取决于它们是否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即是否包含着个体的总体化的作用。所以,人的总体化又是辩证法的最高原则。无论辩证法研究什么问题,其中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一切历史现象中认识人的总体化。这样一来,萨特的辩证法就是总体化的辩证法,是对个人总体化的记录和描述。辩证法的学说作为一系列命题的抽象体系,来源于个体的总体化,是对个体的人及其关系世界的整体与部分的多样性的把握,是对个体的人的总体化进程以及个体的人的实践所造成的历史总体化的进程的把握。反过来,辩证法的命题体系又对个体的总体化提供指导,帮助个体的总体化与历史总体化的融合。

萨特承认,把历史作为一个总体加以考察是马克思的最伟大功绩。在马克思之前,历史学家们看不到历史的总体性质,而是陷入到对个别历史事件的分析之中,把历史看作无数个偶然产生和消灭的个别事件的集合。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出发,发现了历史是建立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和随生产关系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总体,从而揭示了历史的总体性。因此,总体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存在的思维的基本范畴。

应当指出,萨特关于马克思发现了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历史总体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萨特对生产关系的理解却不同于马克思,他不是把生产关系理解成人们的具体的物质联系,而是把生产关系看作是个人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结成的联系。因此,在萨特所理解的生产关系范畴中,我们看不到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作为阶级的历史实践主体,而只能发现作为个人的实践主体。萨特在历史中所看到的唯一积极因素就是个体的总体化,而历史本身则是被动的。尽管他把历史理解成使一切个别事件和过程结合成总体的运动,但历史总体却是被构成的总体。因此,历史辩证法也由于沾染上了惰性因素而成为“反辩证法”的领域。所以,辩证法的源泉只存在于作为个体总体化的个人实践之中。也就是说,实践是辩证法的真正王国,而个人的实践则是辩证法的原初的经验。

三 .推衍“历史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实践活动的现实性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的,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在社会关系中,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相联系的是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进程是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愿望而进行的。同样,个人的实践活动任何时候都是处于既与的物质环境中的。比如,人的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技术”、“工具”、“机器”等物质条件,都是先前世代人的物化,是作为客观实在摆在人们面前的。面对着这些物化了的客观实在,人的实践活动又不得不一再地重复着物化,即在每一次实践活动中使自己物化。每一个体的总体化都不可能从零开始,人只有在既与的历史总体中才能实现趋向于总体化的努力。

然而,萨特反对强调历史的客观性,认为历史中的人是独一无二的“原子”,历史的必然性恰恰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来实现的。人是历史的主体、创造者。因为,人的实践不仅是对象性的活动,而且是创造对象的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人依据一定的社会条件实现自己个人的计划,创造性地参与劳动过程,使自己存在和创造自己的生活。人的物化所表明的也正是人把对象世界创造性地纳入人的生活,使之成为人的生活的一部分。

人在创造自己的生活的同时创造了历史辩证法。历史是作为人的创造活动的辩证结果而出现的,是作为个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发生联系的个人之间的结构的演进。所以说,历史的客观性、必然性,即历史的辩证法只不过是个体总体化的规律,它尽管表现出了与个体总体化的矛盾,但却是从属于个体总体化的,或者说是个体总体化的副产品。

人的实践的社会结构的辩证性、人的总体化的历史规律等等宏观视野中的辩证法,都根源于个人的实践。人的实践活动在物质世界中展开,在物质对象中具体化。易言之,人借助于实践活动在物质中使自我客体化,这种客体化一方面是人对自己的舍弃,另一方面又使人所追求的事业在世界上出现,从而在客观世界中重新发现自己。用哲学术语来表述,就是“异化”和“总体化”。萨特认为,实践既是人的异化活动又是人的总体化过程。实践的这种二重性和二重化的运动表明实践本身就是辩证法的原型,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都只不过是实践辩证法的展开。

总体化是客体的主体化。萨特认为,主体的客体化使实践获得惰性,而客体的主体化则使实践的主动性、创造性增强了。因此,实践所具有的客观性成分的多少也就意味着这一实践所具有的惰性的多少。根据这个思路,个人实践是惰性因素最少的实践,因为在个人实践中,人能够充分地意识到他自己的主体性,他的实践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早已在他的谋划中预演过了,他是从未来的角度认识他从事实践的环境、条件的,他是根据他所掌握的现实的可能性来设计他自身的总体化道路的。

与个人实践相反,社会实践则由于自身的客观性而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惰性因素的惰性实践。因为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以多数人为核心的实践集合体,这个主体本身就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客观化了的主体。在这个主体中,共同意志使个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缩减甚至完全褪化。因此,虽然实践活动也具有个人实践的那种从计划、目的,到手段的选择和目的的实现等等有机模型,但是,它作为集合体的活动却是个人的被动领域,所以说社会实践是惰性实践。

根据萨特的理解,惰性就是实践的消极性,是反映在物质必然性和其他人的意志等等之中的人的主体性的否定因素。因而,惰性因素也是对辩证法的否定。本来,实践是辩证法的源泉,由于实践中包含着惰性因素,实践这个唯一的辩证法王国却包含和孕育着反辩证法的因素,实践的规模和性质直接关系着反辩证法因素的多寡强弱。

在个人实践这个惰性因素最少的领域中,“思维的存在”和“存在的思维”是直接统一的,因而这种实践直接地就是辩证法,或者说是一切辩证法的原型和构成因素,其他的辩证法都是从这种辩证法发展而来和由这种辩证法构成的。因此,萨特把个人实践的辩证法称作“构成的辩证法”。在作为辩证法的最原初的构成因素的“构成的辩证法”之中,物质必然性是从属的因素,是被自由地克服了的因素,是不被人作为“摆脱不了的命运”而加以承受的因素。因而,反辩证法的因素是以隐蔽的形式深埋在辩证法的形式之中的。

在社会实践领域中,由于客观性因素的增强,惰性因素便偷偷地渗入到个人的自由活动中去,腐蚀着实践的创造精神并使其枯萎。客观必然性以外部规律的面目“吞食了全部有计划、有目的的结构”。这种实践作为人们的活动是一种由外部控制的活动,其特征是“积极的被动性”。与那种体现了人的天赋自发的活动的个人实践相比,这种实践是一种“变了形的”、“被歪曲了的”实践。因此,社会实践虽然也处在辩证法的疆域之中,但却是一种“外在的辩证法”或者说是一种被构成的辩证法。在社会实践中,“反辩证法性”和“反实践性”的因素明显化起来,辩证法的王国成了反辩证法的王国。

可见,萨特关于辩证法的思路是把实践设定为一个圆,个人处在这个圆的中心,个人的实践活动包含着辩证法的强力,一旦从紧紧围绕着圆心的个人实践向外层扩展的话,那么距圆心越远辩证法就越稀薄,如果在社会实践中随着辩证法的越来越稀薄而出现了辩证法的否定形态的话那么一旦越出社会历史走到实践领域这个圆之外的自然界,就根本不存在什么辩证法了。所以在萨特那里,否定自然辩证法是顺理成章的。

萨特认为,反辩证法作为辩证法的否定形态,依然是自由的个人活动的无机形式,即与个人活动密不可分的。其实,在个人的实践中反辩证法的因素就贯穿于辩证法的模型之中,但为什么在进入社会实践中之后,反辩证法的因素才演化为惰性因素并损害着社会实践呢?在萨特看来,根本原因是进入社会实践之后,实践活动的各个因素和各个环节都缺乏了对于个人的可把握性和可理解性。由此可见,在萨特那里辩证法一词无非是表示实践的主体性和对于主体的可把握性。哪里能够彰明主体性,哪里就有辩证法;无论哪里,一旦彰明主体性的途径稍有涩滞,辩证法就遭受着惰性的破坏。

萨特把“反辩证法”看作是辩证法名目下的反题。因为,无论是个人实践还是社会实践都无法摆脱物质必然性的惰性因素,相反实践的现实性正是建立在这种必然性之上的,所以,“反辩证法”存在于辩证法内部,是辩证法的环节。在人的总体化过程中,反辩证法的因素是贯穿于始终的,但在每一次实践或每一个阶段的总体化中,反辩证法有一个从隐到显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在一次次实践中看到,从辩证法到辩证法的反题即反辩证法。这时,辩证法的行程仅仅走了一半,所以必须有新的一次实践出现,作为辩证法与反辩证法的合题。人的总体化就是在这样的否定之否定中不断展开的。

可见,萨特对社会实践充满着怀疑,他根本不愿意去发现社会实践与历史发展之间的联系,而是从个人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历史的发展。所以当萨特去探讨历史辩证法时,就陷入了所谓“反辩证法”、“构成的辩证法”、“被构成的辩证法”“外在的辩证法”、“惰性的实践”、“反实践性”等等概念的诡辩之中。他引入的概念越多,思想变得也就越加混乱,以至于搞不清什么是历史辩证法。

注 :

[1] [2] [3] [4] [5] [7] [8] [9] [10] 萨特 : 《辩证理性批判》伦敦 1976 年英文版 ,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传统管理观;辩证管理观

1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探析

1.1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1.2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

2.2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陈功伟.试论辩证管理[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3).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5

(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摘 要:BP制英语辩论模式2010年引入中国,因其科学的比赛规则和专业化的裁判培训程序而受到全国参赛选手和大学英语教师的青睐。对于青年英语教师来说,BP制辩论提供了科研的入手点和创新点、拓宽了教学思路和模式,同时能促进教师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BP制辩论对于青年英语教师未来发展所能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关键词:BP制英语辩论;青年英语教师;积极影响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8-0054-02

收稿日期:2014-12-08

作者简介:关宁(1986—),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哈尔滨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英美文学、大学英语教学法研究。

基金项目: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培养与教师能力发展的研究与实践”(A201300001)

2010年5月,“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首次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英国议会制(TheBritishParliamentaryFormat,以下简称BP制)辩论模式,并由此拉开了国内学习和研究BP制辩论的热潮。作为一名BP制辩论赛的指导教师、多次参与BP制辩论赛的评委,以及高校一名普通的青年英语教师,笔者切身感受到BP制辩论对青年英语教师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一、BP制辩论赛简介

BP制辩论赛,顾名思义,是模仿英国议会议事模式设计的一套辩论赛规则的总称,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为广泛的辩论规则。我国目前颇具影响力的BP制辩论赛主要有:一年一度的“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和国际辩论教育学会与高校合办的中国辩论公开赛,以及每年每个地区举办三次、由中国辩论教育网络与高校合办的区域性辩论赛。

(一)BP制辩论赛的规则

BP制辩论赛的规则可以用六个字来简单概括:两方,四队,八人。具体说来,根据对辩题的支持与反对分为正反两个方阵,每方由两支队伍组成,每支队伍由两人组队,共计四支队伍八人参与比赛。前两组发言的队伍即上议院“负责将辩论引入正确的方向,并且挖掘辩题中包含的争议点”[1],后两组辩手即下议院与处于同一方阵的上议院之间是一种“竞争而又合作”的关系,即下议院一方面要维护上议院,另一方面还要进行扩展性辩论,突出己方观点。除了第一位发言者以外,所有辩手都要对前一位辩手的观点进行驳斥。

每位辩手发言七分钟,其中第二至六分钟内允许对方辩手进行质询,由发言的辩手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质询,质询时间不超过十五秒并且一并计入辩手发言的七分钟内。辩论结束后,裁判组经过商议,按照第一到第四名给四支队伍排名,同时还要根据每个选手的个人表现给出相应的个人分数。多数比赛中,还要求主裁判综合所有裁判的反馈,对全场辩论的情况加以评述并给出意见和建议。

(二)BP辩论赛中的裁判

目前国内的比赛中,除了少数专门从事BP辩论的专家和主办方邀请的经验丰富的裁判以外,大部分的裁判是来自于各校带队参加比赛的教师。每次正式比赛开始之前,所有裁判教师要参加一次系统的培训,以确保对赛事规则和评分标准有所了解。培训之后还会进行一次裁判水平测试,由此将裁判分成不同的等级,如主裁、边裁和实习评委等。一场比赛中通常裁判数量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一名主裁、不少于两名的边裁和若干实习裁判。

由于教师的背景不同,裁判评判的水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然而这些问题是国内正在发展中的BP辩论不可避免的,也是当前逐步在解决的问题。近几年,针对裁判的评审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如很多比赛后都有选手对裁判的打分和裁判之间的互评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裁判质量的提高。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近三年来,中国辩论教育网络每年还举办了专门针对辩论教师的培训,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裁判,由此带动国内BP制辩论赛的整体水平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BP制英语辩论赛对青年英语教师发展的积极影响

如前所述,在BP制英语辩论赛中担任裁判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差事。“外研社杯”的前主裁判和首席培训师约翰逊(StevenL.Johnson)教授曾指出评判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2],这种主观性往往会导致很难达成一个统一的最终评判结果,所以往往比较精彩的辩论之后还会出现裁判之间对于评判结果的辩论。这样艰巨的评判任务自然对教师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挑战,但机遇与挑战并存,BP制辩论赛给青年英语教师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

(一)对青年英语教师的科研启发

青年教师刚刚开始参加工作,对科研问题往往表现很迷茫,职称评定和年终考核等标准对科研的量化要求给高校青年教师带来很大的压力。大学英语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专业性不强,又缺乏具体的学科定位,因此对于大学英语教师来说,找到科研的切入点以及获取科研资源更是难上加难。杨忠等人的调查研究数据亦表明,“大学英语教师与专业课教师在总体科研成果上差距较大,尤其在高水平学术研究领域中差距明显”[3]。因此,虽然刚刚参加工作时大学英语教师的专业素养与英语专业教师相差无几,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学科的性质使两者渐渐有了差距。

在这种背景下,BP制辩论赛为大学英语教师提供了一个新的、可持续性的科研角度。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输入“BP制辩论”,或“英国议会制辩论”等关键词,已经能搜索到几十篇与大学英语教育相关的论文,这些论文涉及包括英语口语和写作教学、学生思辨能力培养等内容在内的大学英语教学的几个方面。此外,笔者认为,对BP制英语辩论本身的更深层次的研究,如语言学方面的、哲学层面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发掘创新空间。

另外,目前国内研究BP制辩论方面的专著,还比较罕见,除了《英语演讲与辩论文库》丛书系列的几本论著外,这方面的专门论述几乎是空白的。BP辩论的学习和研究者们通常只能参考国外研究者们的研究成果,语言理解上的障碍和翻译上的误区通常会给读者带来困扰。这种现状无疑为研究BP辩论的教师提供了一个契机:认真研读国外著作,结合BP制辩论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写出专门适用于中国广大读者的专著,将能够为BP制辩论在国内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对青年英语教师课堂教学模式的启示

除了科研能力匮乏外,青年教师的教学经验也需要不断地积累。如何合理而又有效地组织一堂大学英语课程是很多大学英语青年教师关心的问题。

BP制辩论本身已有一套成熟的规则,这种规则稍加改变即可借鉴到大学英语课堂中去。例如,在讨论比较有争议性的问题时,可以组织学生以BP制辩论赛的模式进行:上课前提前布置好辩题,确定分组以及每组的主要发言者,并且给每组安排好发言顺序,按照诸如正方上议院、反方上议院等的顺序依次排序,每组内部的发言顺序则由学生自行决定。鼓励学生通过图书馆以及网络等资源查询相关信息,尽可能多地找到有力的论点和论据,并整理成发言大纲以备课上辅助发言,这个过程中学生英语自主性学习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授课教师担任裁判的角色,也可根据情况邀请程度较好的学生担任边裁,共同给出一个较为公正的评判。在学生发言期间,裁判维持秩序的同时记录学生发言,最终根据学生论证的质量和表达情况进行排序,并当场给出评价和反馈。

较之传统的教科书式的教学模式,BP式英语教学模式有更大的优势。首先:这种模式对学生英语自主性学习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赢得比赛,学生愿意下力气去搜集整理与辩题相关的资料并合理使用,这就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其次,由于课堂上教师反馈信息具有及时性与针对性,这种模式给学生带来的益处也是传统教学模式望尘莫及的。

目前许多高校专门开设了BP制英语辩论必修或选修课,这种课程一方面丰富了高校英语教育的模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储备竞赛种子选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全国性的BP辩论培训会、研讨会等方式,教师之间增加了交流与互动,并相互比较各自在开展BP制英语辩论课程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等,使得这种教学体系愈加完善。

(三)对青年英语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指出,大学英语课程“兼有工具性和人文性”[4],因此,这门课程的目标并不是仅仅让学生掌握英语基本的听说读写技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考试,而是使学生通过掌握了英语这门工具之后,对其他国家的人民生活、文化、历史等有所了解,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这就对大学英语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然而,现今多数学校开设的大学英语课程通常固定使用一套教材十几年不改变;由于是一门公共基础课程,多数学校只在前两个学年为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开设大学英语课程,其主要目标也是通过英语四六级等。课程的重复性、基础性往往让许多青年英语教师逐渐产生懒惰、倦怠的心理,其结果就是青年教师开始缺乏进取心,得过且过。这种情况的产生与课程内容的本身有一定的联系。

与传统教学内容不同的是,BP制辩论中讨论的内容范围相当广泛:经济、教育、国际关系、国家政策、医疗、法律、性别和种族问题、婚恋关系……举例说来,2014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精英赛”中,讨论到的问题有:大学生助学金、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缅甸制裁、台湾太阳花运动、养老金等。一切有争议性的、有价值的问题都可能被拿来讨论。作为BP制辩论赛的裁判兼所在学校选手的指导教师,英语教师比起辩手来说,对于辩题更要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就要求教师平日里加大阅读量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另外,辩论所要求的思辨性与逻辑性对于大多数文科出身的英语教师来说,也是一个莫大的挑战。通过在BP制英语辩论赛中的历练,青年大学英语教师能够快速有效地提高自身的思辨能力与逻辑分析能力,增强看待问题的深度和广度。这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反过来又会对教师所教的学生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促进青年英语教师的科研、教学方面,还是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BP制英语辩论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2014年“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精英邀请赛章程:手册[Z].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9.

[2]Johnson,StevenL..WinningDebates[M].Beijing: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10:232.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6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56X(2001)01—0107—06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以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当作出发点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53页。)是批评、改造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伟大成果。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做了什么样的改造呢?最根本的是把头脚倒置的唯心辩证法正立起来,把辩证法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这一点,马克思多次强调过。恩格斯说过:“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拯救了自觉的辩证法,并且把它转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卷,第13页。)列宁也指出:“必须揭发、理解、拯救、解脱、清洗这种实质(黑格尔主义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就做到了这一点。”(注:《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8卷,第147页。)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哲学的改造,主要是剥去唯心主义的外衣,吸取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并把它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贡献决不止这些,他们明确提出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提出主观辩证法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明确提出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即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对立面相互渗透的规律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黑格尔论述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论述了对立面相互渗透,并以否定之否定规律作为构造自己哲学体系的杠杆,但黑格尔并没有明确表述这些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而且在黑格尔那里,对立统一实际上指的是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规律是从属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到恩格斯才把对立面统一规律从否定之否定规律中分化出来,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辩证法问题上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讲清楚唯物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联系与区别,强调辩证法的客观性;同时针对当时自然科学家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强调辩证法思维的普遍有效性。马恩创立了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的宇宙观和方法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这是功不可没的,谁都不会怀疑的。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穷尽唯物辩证法的所有问题,后人也不是对唯物辩证法无所作为的。事实是,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列宁所面临的情况与马恩有所不同。马恩所面临的是公开的反对发展、变化的形而上学观。随着唯物辩证法的传播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公开地否认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愈来愈少了。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产生了庸俗进化论。庸俗进化论承认发展、变化,但认为只有单纯量的变化,否认质的变化;这种量的变化的原因不在事物的内部,而是在事物的外部。它的要害是否认事物的自己运动,否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这种庸俗进化论成为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调和阶级矛盾,鼓吹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为了揭露帝国主义的本质,为了同机会主义的诡辩和折中主义进行斗争,列宁发奋研读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研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深入研究了矛盾学说,提出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光辉思想,把唯物辩证法的理论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列宁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思想,可以分两个阶段来考察,有他的两篇著作为标志:即《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和《谈谈辩证法问题》。

列宁在写作《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时,对辩证法的理解产生了一个飞跃,升华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就是紧紧抓住了对立统一规律来阐述辩证法。例如,他写道:“辩证法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注:《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8卷,第97页。)对黑格尔批判康德割裂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形而上学观点时所得出的结论:“这两个规定,如果单纯看来,没有一个是真的,只有两者的统一才是真的。这就是对这两个规定的真正辩证的看法,也是它们的真正结果。”列宁旁批:“真正的辩证法。”(注:《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8卷,第119页。)在回答“辩证法是什么”时,列宁是从矛盾的对立、依赖、同一和转化的意义上来回答问题的。列宁写道:“这里也有辩证法的本质。对立面的统一、同一这个公式正是表现着这个本质。”(注:《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8卷,第285页。)我们可以看到,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无论是摘录黑格尔的话,还是他自己加的批语,只要涉及到辩证法的内容或给辩证法下定义,列宁都是围绕对立、同一、转化来阐明的。最突出的是辩证法十六要素。综观十六要素,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体现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不是把辩证法仅仅看成是客观事物的辩证法,而且也是认识的辩证法,思维的辩证法。二是对立统一观点象一根红线贯穿于辩证法要素十六条中,除第一条讲观察的客观性外,这是前提,其余各条都是围绕对立统一规律提出来的。

在形成辩证法的十六要素以后,至此,列宁关于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的思想是完全成熟了。所以他在写完辩证法要素十六条之后作了总结,明确提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我们把《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里的十六要素与《卡尔·马克思》中的关于辩证法的四个特征作一比较,就会发现,列宁对辩证法的理解,加进了自己的新的研究成果,作出了新的发现。

列宁说,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这样就抓住了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列宁提出了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问题,有没有说明和发挥呢?应该说他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作了初步的阐明和发挥。可以认为,这篇短文是列宁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来阐明唯物辩证法体系的纲要。文章开门见山,提出一分为二是辩证法的实质,列宁在阐明了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普遍性以后,紧接着从两种发展观的高度,阐明了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提出了对立面统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阐明了个别和一般的关系,提出了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指出了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认识。很清楚,列宁是准备以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来展开辩证法的多方面的内容的。这里,有的做了较多的发挥,有的只是提出了论点。总的说来,列宁还没有对核心和实质问题作系统的说明和发挥。但应该指出,这篇短文已经指明了“说明”和“发挥”的基本点。

考察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历史,中间是不能跳过斯大林的。这并不是因为斯大林在唯物辩证法的理论问题上有什么重大的贡献,而是因为他是列宁之后系统写出唯物辩证法基本特点的人,而斯大林关于辩证法的几个特点对中国哲学界影响极大,曾经作为经典在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供党员和群众学习过,现在我国哲学界对斯大林所归纳的几个特点的认识和评价也很不一致。因此,研究一下斯大林是很是必要的。

斯大林哲学的代表作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发表在1938年(比的《矛盾论》迟一年),首先作为《联共党史》第四章第二节发表的。这本小册子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讲了四条,即:(1)认为自然界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普遍整体;(2)自然界是运动发展变化的;(3)事物发展是量变到质变,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不是循环,不是简单重复;(4)矛盾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斯大林的这四个特征,从总体上看,不仅是对列宁辩证法思想的倒退,而且是对马恩思想的倒退。

说它是从列宁辩证法思想的倒退,这主要是因为列宁的辩证法思想有两个最鲜明的特点:第一,列宁强调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强调把辩证法用于认识过程和思维运动。而斯大林关于辩证法的四个特征只是讲自然界如何如何,根本不提认识和思维的辩证法。第二,列宁明确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他的这一思想象一根红线贯穿在《哲学笔记》中,这一点,斯大林是清楚的。但他关于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却只字不提列宁这一重要思想,他所列的“四条”也没有体现这个精神。另外,列宁不仅讲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而且还讲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而斯大林在讲到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时,却只讲矛盾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就把矛盾动力说变成了“斗争哲学”。这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关于否定之否定,列宁虽然不满意黑格尔的形式主义三分法,但他不是抛弃这个辩证法的重要规律,而是承认这个规律,揭示这个规律的实质: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的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但在斯大林的辩证法“特征”中却取消了这一规律,他只讲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上升性,而不讲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的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实际上他是反对曲折性和重复性的。他把事物发展的曲折,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看成是简单重复,是循环而加以反对。这说明斯大林并不理解黑格尔,更不理解列宁。

为什么说“四个特征”甚至是对马、恩辩证法思想的倒退呢?马恩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但他们反复强调,辩证法适合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是以这三个领域的普遍规律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而斯大林的辩证法却只是适合“自然界”的,适合于人类社会也是从“自然界”推广去的,而不是根据研究社会本身发展规律的结果,更排除了辩证法是关于认识规律、思维规律的重要观点。马、恩在讲到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时,都不是只讲矛盾的某一种属性,而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共同作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而斯大林就只讲对立面的斗争,而且把矛盾斗争又简单归之于新事物与旧事物的斗争,抹煞了矛盾性质及其斗争形式的多样性,这种理论势必造成实际斗争的扩大化。马、恩在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时,虽然没有接受黑格尔把“否定之否定”作为辩证法核心、实质的观点,但他们并没有否认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客观普遍性。恩格斯在几个地方明确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指出“否定之否定”是由矛盾引起的螺旋式发展,这和列宁的思想是一致的,这也是被斯大林在讲辩证法的特征时给“遗漏”掉了。

有些同志认为,斯大林关于辩证法的四个特征是“继列宁之后建立辩证法体系的一次初步尝试,是他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辩证法成果的一次积极的综合。它符合列宁的十六要素的精神实质,在其最基本的方面是和十六要素相一致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应该说,斯大林的“四个特征”的某些条文和十六要素一样,但其精神实质是不一样的。它不是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和列宁的辩证法研究成果的积极综合,而是倒退。当然,斯大林把辩证法的特征梳了辫子,归纳成几条,比较通俗,有利于人们学习掌握辩证法,这是应该肯定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斯大林的这几条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特别是列宁辩证法思想的精神实质,也给人们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比如,只讲斗争,不讲同一,否认事物运动的曲折前进,会助长人们行动中的“左”倾盲动。

斯大林是看过列宁的《哲学笔记》的,了解列宁的辩证法思想,为什么会有如此倒退呢?我想主要原因可能有两条:第一,是他犯了同费尔巴哈相类似的错误,不懂得黑格尔的辩证法虽然具有唯心主义的局限,但“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却有一个广博的辩证法纲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卷,第386页。),是“一切现有逻辑材料中至少可以加以利用的唯一材料”(注:《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卷,第121页。),因此,在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时,把辩证法一起丢掉了。由于不懂得黑格尔,又怀有极大的偏见,这种状况使得30年代苏联哲学界都认为,黑格尔哲学是德国贵族对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法国革命的一种反动。苏联从1930年底开始,由斯大林亲自发动,在哲学界开始了对德波林派的批判。这场批判运动的起因之一是德波林派过分夸大了黑格尔哲学的意义和作用,在他们看来,完全没有必要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根本的改造,只要把它和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与历史观加以综合就可以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德波林派的观点是错误的,批判是应当的。但是在批判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革命意义却估计不足,批判运动的结果贬低了黑格尔哲学。斯大林对黑格尔哲学怀有戒心,他的小册子就得避开黑格尔的“痕迹”(如“否定之否定”)。列宁说,不读黑格尔的逻辑学就不会懂得马克思的《资本论》;我们也可以说,不懂得黑格尔的辩证法,就不可能懂得马、恩和列宁的辩证法理论研究成果。

第二,斯大林有意违背列宁的辩证法思想,这跟苏联30年代的斗争形势有关。斯大林同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布哈林进行了长期斗争,党内斗争很激烈;特别是30年代中期以后的肃反扩大化,这些不能不影响到斯大林。“实践出真知”,是指对实践要作出科学的总结,如果对实践作出了错误的哲学总结和概括,或者硬要某种哲学理论为错误实践进行辩护,在这两种情况下,哲学理论就不可能是正确的全面的。斯大林“四个特征”中的问题是这两种情况共同造成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首先是作为联共党史的一节而存在,它当然要总结斗争实际,要为斯大林为首的联共中央的斗争实践论证,这是不言而喻的。斯大林是在30年代苏联政治思想路线比较“左”的背景下来消化、“综合”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的辩证法研究成果的,因此,关于辩证法他写出这样的几个特征来,是可以理解的。

在应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解决中国革命实践的过程中,丰富了唯物辩证法的内容,推动了辩证法的理论向前发展。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同志阐述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他指出不仅要研究客观事物的矛盾的普遍性,尤其重要的是研究它的特殊性,对于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因此,不能把辩证法看作是可以死记硬背的公式,而必须把它同实践、同调查研究结合,加以灵活的运用。他使哲学真正成为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

从总体上看,着重发挥了列宁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思想,把它充分展开,形成一个有丰富内容的理论体系。自己说过:“关于辩证法,列宁说过‘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解释和发展。’解释和发展,这就是我们的工作。要解释,我们现在解释得太少了。还要发展,我们在革命中有丰富的经验,应当发展这个学说。”(1957年)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

第一,在唯物辩证法发展史上,明确提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宇宙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问题上,主要是批判机械唯物论的孤立、静止、片面看问题的思维方法,指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为“两种思维方法”的对立。列宁结合对庸俗进化论的斗争,深刻地揭示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并指出这种对立的本质在于:是否承认并坚持对立面统一的原则。

明确肯定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两种对立的宇宙观,这就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提到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从而使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了。他又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了起来,概括为“两个对子”的思想,这是符合人类认识史的。从人们的认识过程来看,人们认识事物的存在与认识到事物的运动变化是同时的。事实上,人们只有通过联系、运动、变化才能认识到事物的存在,决不是先认识到一个什么存在状态也没有的“事物”存在着,然后再认识到这个“事物”与其它事物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运动、发展变化。从作为认识史的哲学史来看,也不是先有唯物与唯心的对立,然后才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事实上是同时存在的。这两个“对子”都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提到两种宇宙观的高度,提出“两个对子”的思想,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贡献。尤其在当代,不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作为哲学的基本对子提出来,就无法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反马克思主义哲学,无法鉴别各种哲学流派。

第二,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联结上提出了矛盾“精髓”的思想,对矛盾特殊性作独到深入的研究。关于矛盾的普遍性问题,这从黑格尔开始就有明确的论述。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作了阐述,他谈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列宁指出,一般来自个别,一般包括个别,但一般只是个别的部分、方面或本质,而不是个别的全部,任何一般都不能包括全部个别,任何个别都不能全部包括到一般当中去。正是根据列宁的这一思想,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联结上,提出矛盾精髓的思想。在看来,研究辩证法要抓住对立统一规律这个实质,而要研究对立统一规律就要紧紧抓住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关系,这才深得矛盾问题的精髓。

研究矛盾的特殊性问题,在认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在《矛盾论》中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它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认识事物。”他还指出:“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个原则。”还就如何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作了多方面多层次的阐述。他在作了具体详尽的阐明以后指出:“由此看来,不论研究何种矛盾的特性——各个物质运动形式的矛盾,各个运动形式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以及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各方面,研究所有这些矛盾的特性,都不能带主观随意性,必须对它实行具体的分析。”象这样重视矛盾特殊性,并就如何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作了如此详尽的研究,这在前人是没有的。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只有从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联结上,注重对矛盾特殊性的分析,才能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达到有效地解决矛盾,改造世界的目的。矛盾问题的精髓思想的提出和阐明,标志着对唯物辩证法的研究进入到了第三个层次。版权所有

第三,具体阐明了矛盾是如何推动事物的发展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个思想在中国古代和古希腊的哲学中就存在。“矛盾动力论”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得到充分的强调。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唯物辩证法时吸收了黑格尔的这一合理思想。列宁提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又说:“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那么,矛盾究竟如何推动事物的发展?应该对“矛盾动力论”进行更具体的考察。

首先把推动事物发展的原因区分为外因和内因,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是影响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他提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样说明内因和外因的关系以及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是非常准确的。内因和外因都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原因,但起作用的方面、角度和大小是不一样的,而且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这不仅解决了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问题,而且回答了事物运动发展的外部影响外部条件问题。这样提出问题,在理论上是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是关于矛盾动力的一个经典概括。只有承认内因、外因结合共同决定事物的发展,才能真正划清辩证法在这个问题上同各种形而上学的界限,在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无论是内部矛盾还是外部矛盾,它们又是如何通过矛盾双方的作用而决定或者影响事物的发展呢?这就要考察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无论是同一性和斗争性都是事物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联结,也不会有由此达彼的桥梁,就不能实现事物的转化。从《矛盾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是认为,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为事物转化提供“桥梁”和根据(蛋变鸡,石头则不能变鸡的例子);而斗争性能打破旧的平衡,改变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打破矛盾统一体,使旧事物转化成新事物。在谈到他们的作用时,总是强调指出,只有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共同起作用,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他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的结合,决定事物的发展。这个思想在《矛盾论》里谈到,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也谈到,这是他的一贯思想。实际上还提出了,当同一性与斗争性相互割裂时,同一性就会成为事物发展的保守性,斗争性就会对新事物产生破坏性,会阻碍和破坏事物的发展。他在论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时,充分展开了这方面的道理。

还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来阐明事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他指出,一个复杂的事物,包含有许多矛盾,这个事物的性质,主要就是由其中的主要矛盾规定的,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起主要作用,主要矛盾的主、次方面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事物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从长远看,从事物发展的规律看,代表新事物的否定因素,开始弱小,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但由于它自身的斗争,和从对立面汲取到有益的东西来壮大自己,同时还得到外因中有利因素的支持,它就会成长壮大起来,由弱到强,由矛盾次要方面转化成矛盾的主要方面,新事物就战胜旧事物。由于事物运动并不是一直都是前进的、上升的,也会有一时的、局部的倒退,这或者是代表新事物的否定因素的过于弱小而又得不到有力的外因支持,或者是代表旧事物的肯定因素过于强大,因而新事物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旧事物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这就能解释事物发展何以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为什么有时也会出现倒退的现象。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对立统一规律之所以成为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根本所在。具体回答了这个问题,这是从根本上对列宁唯物辩证法核心和实质问题的发挥。

第四,把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应用于政治、军事、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把辩证法化为一系列科学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工作方法。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7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参考文献]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8

关键词:辩证思维方式;矛盾思维形态;系统思维形态;信息思维形态;生态思维形态

中图分类号:B8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2-0139-06

前言

20世纪后期以来,生态学的深入发展与广泛应用引人注目,它在帮助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任何一门学科或科学门类的发展与应用,不仅是其思想内容的增加与创新,同时也是其思维方式的形成与演进过程。伴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深入和人类生态文明意识的全面觉醒,生态学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带来了具有本学科特色的思维方式——生态学思维方式的形成与发展,而且深化、丰富和发展了辩证思维方式,成为辩证思维方式的当代典型形态。

辩证思维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思维方式,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也是人类科学认识世界和有效改造世界的最强大思想武器之一,她随着人类实践(主要包括生产实践、科技实践、社会生活实践)内容与方式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形态。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绿色生态实践广泛深入展开的当代社会,辩证思维方式与生态学思维方式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和紧密。因此,研究和掌握生态学思维方式,不仅是生态学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更重要的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与必经之途。因此,研究生态学思维方式以及她与辩证思维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非常迫切的实践意义。

一、生态学思维方式的形成发展是现代科技革命的必然产物

科技革命是思维方式变革的主要源泉之一。人类发展历史表明,科学技术每一次划时代的进步都极大推动了思维方式的变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最近30年以来,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促使思维客体、思维主体和思维工具发生了重大变化:思维客体的复杂化、整体化、生态化,思维主体的知识化、社会化、一体化,思维工具的综合化、智能化、信息化,进而导致人类思维方式的系统化、信息化、生态化。在此基础上,与现代生态学的迅速发展直接相联系的生态学思维方式逐步发展成熟起来。

(一)生态学思维方式的涵义与本质

一般而言,思维方式就是人们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在一定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指导下所形成的认识事物、研究和处理问题的相对稳定的思维范式。它是由思维观念、思维方法、思维程序或思维习惯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认识定势与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根据“思维方式”的涵义,结合生态学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其基本观点,我们认为,可以给“生态学思维方式”下一个这样的定义:它是指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实践活动(特别是应对全球生态危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在研究和运用生态学理论与方法过程中,伴随着科技革命的全面深入发展以及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经济一社会一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理性认识的不断拓展和深化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定型化的思维范式。它是由生态学观念、生态学思维方法及生态学思维程序或习惯等要素构成的一种科学思维方式。

生态学思维方式的本质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从实践角度看,它是人类生态活动实践方式的内化与积淀;从文化学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正在形成中的生态文明(文化)体系中最深层的本质和连接生态文明体系中各种存在形式的纽带;从认识论角度看,它则是人类生态认识定势和生态认识运行模式的整合。

(二)生态学思维方式的形成与发展

现代生态学的迅速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技革命潮流中的突出现象。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首次提出“生态学”一词,并将生态学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这标志着近代生态学的诞生。20世纪50年代,美国生态学家奥德姆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生态系统概念,并从生态学原理和方法等方面极大地丰富了生态学的内容。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世界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生态学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积极参与解决人类发展与自然界和经济社会不协调所造成的一系列迫切问题,促使生态学进人现代生态学阶段。随着生态学研究范围不断拓展,研究内容不断深化,研究方法不断丰富,逐步形成了一个由分子生态学、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群落生态学、生态系统生态学、景观生态学、全球生态学等构成的生态学层次序列,而自然生态学向人文社会生态学的拓展,更是极大地开拓了生态学的视野,以至于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包括基础生态学、广义生态学和泛义生态学的现代生态学学科群。伴随生态学的整体发展,生态学思维方式也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其大致路径是:首先在生态学研究、教学及应用人员(生态科学共同体)中,通过长期科研、教学及实际应用工作实践,逐步形成了生态学所固有的非线性思维、系统整体观点、协同进化观念及实地观察与实验、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紧密结合、多学科集成研究、多种现代技术手段综合运用等传统。其次,加上哲学和其他有关学科对生态学思维方式的提炼升华,于是就形成和发展了系统整体有机论的生态世界观、天人合一共生论的生态价值观、还原论和整体论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动态平衡整合论的生态学方法论,以及在上述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指导渗透下形成的生态学思维程序或思维习惯。

虽然生态学的产生已有140多年历史,但其较为充分的发展还是最近30多年的事。这段时间正是科技革命大发展的时期,尤其是一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突变论、、超循环论、协同学、混沌理论等现代横断科学异军突起之时,这对生态学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为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例如,生态学思维方式中的系统观念及其方法的形成与发展,就与一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密切相关。正是由于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横断科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分析及过程与控制研究,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传递研究,生态系统的服务与管理研究等重大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又如,生态学思维方式与现代耗散结构论的产生有着密切联系。虽然“生态系统”概念指出了对象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交流(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但这种交流的机制和具体途径问题尚未研究解决,耗散结构论阐明了这种机制和途径。耗散结构论在研究这种交流时,并不局限于物质的交流,而是同时注意到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其别强调信息的交流,这样生态学的时空观念也就大大拓宽了。

二、辩证思维方式的形态具有历史性

辩证思维方式的形式与内容既具有内在统一性,又具有外在的相对独立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与不同时代人们的生产实践、科技实践以及社会生活实践密切关联。

根据人类社会实践发展历程,综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迄今为止,辩证思维方式已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依次表现出四种基本形态:即矛盾思维形态、系统思维形态、信息思维形态和生态思维形态。

(一)矛盾思维形态

辩证思维方式的出发点和基础是承认思维中的矛盾,其首要特征就是矛盾性或对立统一性。矛盾形态的辩证思维,要求在认识对象时,认识对象各个方面的矛盾,从众多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并进而分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这样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将这种思维形态加以概括,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事实证明,这种思维形态对于正确认识和应用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是十分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将它绝对化,否则不符合辩证思维方式本性的要求。这种思维形态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局限性,有些时候可能导致思维的简单化、片面性:一是将一个认识对象孤立起来,忽视一个对象和其它许许多多的对象之间的复杂联系以及由这些联系所引起的变化。二是将一个对象内部的诸多因素只是概括为两个因素,只注意分析这两个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其它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这种思维方法将人们的思维重点只是引向“一”和“二”,也容易使人们忽略了对对象的历史考察。辩证思维的本性在于思维的发展,包括辩证思维自身形态的发展。事实上,这种形态也确实是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并由其本性所推动而在发展和更新。在矛盾形态的基础上更新而发展出来的新的形态,就是系统形态的辩证思维。

(二)系统思维形态

人类古代就开始了系统思维,近代马克思的《资本论》被许多学者称为运用系统思维的杰作,但是系统思维为多数人所公认并成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则是在20世纪中期一般系统论产生以后,也就是马克思创立唯物辩证法100多年以后。所以,将系统形态的辩证思维看作是比矛盾形态的辩证思维更高的一种形态是符合思维发展实际的。

所谓系统思维,就是指思维主体把思维客体、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当作系统来加以思考和处置的一种思维方式。将系统思维方式与矛盾思维方式相比较,前者在具体内容上表现出在矛盾的辩证思维基础上的发展。首先,从总体上来看,“一分为二”的矛盾思维在对象上或是看作是“一”,或是看作是矛盾,对象内涵的丰富性难于显现出来。而辩证思维的系统形态从总体上把对象看作系统,思维在把握对象时已经预示着对象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其次,当思维深入对象的内容时,“一分为二”的矛盾思维要人们注意的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系统思维深入对象的内容时,要人们注意的则是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里表现出系统思维比矛盾思维更重视思维的全面性要求。再次,矛盾思维侧重于引导人们分析矛盾主次两个方面。而系统思维则要人们注意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的层次结构。掌握层次结构比掌握矛盾的主次两个方面更能客观地反映对象。最后,矛盾思维主要是要求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而系统思维则主要是要求研究系统的功能。从解决矛盾来说,思维并没有超出矛盾;而从系统的功能来说,功能表现于外,思维空间比矛盾思维更拓宽了。系统思维和矛盾思维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辩证思维发展的两种互相补充的形态。就这两种形态来说,系统思维又是在矛盾思维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正因为矛盾思维应发展到系统思维,而系统思维则可以包含矛盾思维,因而现在人们已经逐步习惯于运用系统思维了。但是,作为辩证思维的一种更高的形态,系统思维却不是从哲学的研究中形成的,而是从具体科学的成果移植和上升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思维方式。这就使人们所运用的系统思维不能不残存某些具体科学的痕迹,从而使系统思维也表现出某些局限。由于本来属于哲学范畴的系统思维,实际上只是停留在科学的一般系统论,尚未成熟为比较完全意义的辩证思维。其在运用时的局限性也就难于避免了。

(三)信息思维形态

信息思维方式从现存事物的结构和关系模式、演化程序和过程模式中去把握和描述事物的本质、特点和属性,并将其作为信息的载体和符码,从中破译出关于事物历史状态、现实关系、未来趋向等间接存在的内容,信息思维方式还将现实对象物和信息再转化成为人为符号,并赋予其特定代示关系。以1864年克劳修斯提出“熵增原理”为标志,一种新的科学思维方式——信息思维方式开始悄然生长。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现代科技革命尤其是信息科学技术的有力推动下,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世界进入了信息社会时代,科学研究的视野和重心从“实体”、“能量”全面转移到“信息”。这种对信息世界的系统化科学探索和思考,使信息思维方式生长的速度大大提高,迅速崛起成为20世纪下半叶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科学思维方式之一。由于信息思维方式是在一系列与熵、负熵、信息、全息等理论相关的学科中孕育的,在相对论、量子力学、现代宇宙学、现代生物科学、系统科学与复杂性理论中,都普遍贯穿着矛盾思维方式、系统思维方式以及信息观念和信息思维方式,而上述一系列概念、理论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世界的唯物辩证性质,补充、丰富、发展了唯物辩证法。因此,信息思维方式并没有抛弃矛盾思维、系统思维,而是在包含二者基础上的超越,具有更加全面的唯物辩证性质。1995年,杨伟国先生首次提出“信息思维”的概念,并认为这是区别于传统的“物质思维”和“能量思维”的一种全新思维方式。由于信息思维方式第一次从物质与信息的双重存在的本体论层面上去认识和思考我们所面对的对象性世界,无疑具有最普遍、最一般的品格;在认识层面上,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说和认识过程的信息建构与虚拟说都揭示了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多级中介的过程。因此,信息思维方式是从存在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都明显区别于传统科学思维方式的一种全新的复杂性思维方式。

为什么信息思维方式会在系统思维方式基础上脱颖而出?原因主要是,系统思维方式虽然适用于研究实物世界,然而当代对世界的研究,已经从实物世界扩展深入到了信息世界。同样一个对象,从实物世界的取向去研究和从信息世界的取向去研究是有明显差别的。这是因为,实物世界受实物条件的限制,研究时涉及的面必然比较狭窄;信息世界所受的限制则要少得多,因而在研究过程中对时间的延伸和空间的扩展都是实物世界所难于比拟的。正因为如此,同样的对象,从信息世界的取向去研究可以达到更高的科学水平。而当我们从信息世界的取向去研究对象时,一般系统论的系统思维就显得不足了。也就是说,系统思维还需发展到更高的形态。这个比系统思维更高的形态,就是信息形态的辩证思维。但是,辩证思维方式并没有就此踏步不前,而是继续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向更高级的形态一一生态思维形态进化。

(四)生态思维形态

作为辩证思维新的高级形态的生态思维形态,她在矛盾思维、系统思维和信息思维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辩证思维的内涵,因而成为辩证思维方式的当代典型形态。它和系统思维、信息思维一样,也主要是从新兴的综合学科特别是横断科学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其产生和形成主要有三条路径:其一,从具体学科来说,她和生态学直接相关。其二,从现代综合学科来说,她与现代横断科学集群的崛起关系极其密切。其三,从研究人类思维发展的哲学来说,生态形态的辩证思维的形成也是辩证思维发展的结果。辩证思维从矛盾形态发展到系统形态和信息形态,已经表明了辩证思维发展的总趋势,这就是从总体的发展过程及总体的联系去把握对象,从而达到关于对象的具体的科学的全面认识。辩证思维的这个任务,本来在其矛盾形态就已经提出来。矛盾形态的辩证思维重点解决了认识对象内部本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系统形态的辩证思维在丰富关于对象内部认识的同时,又将思维引向外部,力求从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去认识对象;信息形态的辩证思维在上述基础上,重点从信息世界的视角揭示了不同于物质和能量范畴的信息世界的矛盾运动及其系统整体特征以及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进而,生态形态的辩证思维要求从总体过程和更为广泛的联系中去理解对象,即从物质、能量和信息三者统一,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三者覆盖,矛盾思维、系统思维、信息思维三者结合的更高层次和更广视野,去说明世界的唯物辩证性质与规律,从而使矛盾形态提出的要求更有效地得以实现。因此,辩证思维从矛盾形态向系统形态、信息形态再到生态形态的发展,本身也是符合辩证思维发展规律的。在这个过程中,辩证思维也是在不断吸取现代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而实现自身提高的。

三、生态学思维方式是辩证思维方式的当代典型形态

恩格斯指出,辩证的思维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的。辩证思维对概念本性的理解跟形而上学观点是根本对立的。列宁在讲到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内容时亦指出,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在这里,列宁描述了辩证思维最主要的三个特征:它是以对立统一的概念或范畴的形式来反映对象的;它是把握对象动态相互联系的思维;它是发展着的思维。因此,这种思维方式或模式既不同于那种把对象看作是静止、孤立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也有别于从静态角度认识对象的传统逻辑思维方式。

生态学思维方式作为产生于矛盾思维方式、系统思维方式和信息思维方式之后的辩证思维方式,在全面吸收借鉴三者精华的基础上,实现了辩证思维方式的新飞跃。她具有全面而突出的辩证思维特征,即对立统一性、普遍联系性和永恒发展性,因而是辩证思维方式的当代典型形态。

(一)生态学思维方式具有对立统一性特征

生态学思维方式的对立统一特征可以从生物与环境、定性与定量、必然性与偶然性等几对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加以理解。

生物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环境是生物生存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而生物在进化与发展过程中又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二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存在密切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生物必须适应环境,另一方面,生物又在生命活动过程中不断地影响环境,促进新的异质性、多样性环境的形成。而这种新的环境又反过来促使生物通过产生新的特征或物种,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生物与环境就是这样在如此循环往复的“生物改造环境一环境促使生物适应”的协同进化中共同发展与繁荣。

在生态学思维方式中,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对立统一关系首先可以从从生态学研究内容来看。无论分子生态学、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群落生态学、生态系统生态学、景观生态学还是全球生态学,也不管是理论生态学还是应用生态学,每个层次的研究内容中都体现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辩证统一。例如,个体生态学中的生态因子与耐性定律、温度和生物发育的关系与有效积温公式;种群生态学中的种间关系与种间竞争模型(洛特卡一沃尔泰拉模型)、种群增长与逻辑斯蒂方程;群落生态学中的群落营养结构与“十分之一定律”、群落多样性与Simpson集中性概率指数公式;生态系统生态学中的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及其检测方法、生态系统中的生态流(物种流、能量流、信息流等)及其定量分析方法等等。其次,可以从一些典型概念来看。象食物链、生态位、生态足迹、生态系统服务、生态平衡等,也都表现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辩证统一。例如,生态位概念可以从生态位宽度、重叠度、相似性比例等多个角度进行定量分析;生态足迹概念可以量化反映生活需求与生态依赖之间的关系,并可通过与生态承载力的比较反映一个地区或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程度;生态系统服务被称为“自然资本”,具有很大价值,可以通过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恢复和防护费用法、影子工程法、机会成本法、人力资本法、条件价值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定量分析;而生态平衡概念与生态阈值的计算有密切联系。正因为生态学思维方式具有定性与定量之间的辩证统一性,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奥德姆特别强调生态学专业学生要树立明确的“统计学思维观念”,掌握定量分析方法,为生态学理论观点的阐述和人类管理地球生物圈的决策提供令人信服的数据支持。

在生态学理论中,必然性与偶然性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很多方面:生态学认为,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符合热力学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在食物链上的能量传递遵循“十分之一定律”,具有必然性特征。但这是从整体上讲的平均化规律,不同生境下不同物种的能量流动效率是不同的,这又表现为偶然性;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遵循物质不灭定律和质能转化与守恒定律,这是必然的。但不同物质循环的路径、方式、时间、速度等等又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复杂的随机性、不确定性(例如作为全球水循环重要形式之一的台风,每年的数量、规模、生成时间、行进路线都可能不同),这又是偶然性的表现;作为生物之一的人的性别决定,在个体和种群水平上表现为随机、偶然的非决定论性质,但在分子水平上却是决定论的,即染色体的配对决定性别:X与Y结合生男,X与X结合生女等等。

(二)生态学思维方式具有普遍联系性特征

现代生态学思维方式的普遍联系性特征,有许多具体表现,其中突出表现在系统整体性上。因为现代生态学把生态系统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系统思维成为生态学思维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系统论告诉我们,整体性是系统的一个最普遍、最本质的属性,整体性原理是系统论中最基本的原理,它描述了系统整体规律。系统整体性的含义是:系统是诸要素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而不是简单相加,系统整体的性质、功能与运动规律不同于它的各组成要素的性质、功能与运动规律。另一方面,各要素的性质、功能与运动规律也要受到系统整体的制约。也就是说,世界万事万物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整体。事物(系统)整体与部分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它们的相互作用是更基本的,部分的性质是由整体的动力学性质决定的。

例如,现代生态学把世界看成“个人一社会一自然”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整体,认为这个整体中的“一切事物与其他事物均连在一起一不是像机器内部那样机械地联系在一起,而是从本质上融为一体,如同人身体内各部分一样。无论分子生态学中的渺观生态系统,还是个体、种群、群落、景观乃至全球生态系统等微观、中观和宏观生态系统,每一系统都是一个整体,都有自己的性质、功能与运动规律;每一系统集都是一个部分,因为这些系统的集合又构成了更大的系统。它们均包括若干部分又都具有整体性,是部分与整体的对立统一。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康芒纳20世纪70年代曾深刻论述了四条生态学法制:每一种事物都与别的事物相关;一切事物都必然要有其去处;自然界懂得的是最好的;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四条法则从不同侧面深刻揭示了生态系统的整体与部分的辩证统一关系以及这种观点在认识与解决生态问题时的重要作用。

(三)生态学思维方式具有永恒发展性特征

现代生态学思维方式的永恒发展性特征,突出表现在协同进化性上。所谓协同,是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产生的协调、同步、默契的非线性作用,协同作用是系统本身固有的自组织能力。20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哈肯创立了协同学,协同学认为,无论原子、分子、植物、动物以及人类社会等各种系统都具有协同作用,协同导致有序,协同造就系统的整体性,协同也引致系统的优化。而进化是指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渐变化和发展过程,是系统内各构成要素具有随时间推移而朝着某个目标发展的趋势。因此这里讲的协同进化性就是指开放系统内部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下导致的系统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渐变化发展过程和客观性质。无论自然、社会、文化等各种系统均如此,而且自然的协同进化与社会、文化的协同进化的相互联系与影响越来越大,它们一起构成了更大的协同进化体系。

任何系统都具有协同进化性,生物生态系统等复杂系统则表现得最为典型。协同进化性是复杂系统的内在属性和运行规律,这一点反映在人类思维方式上,就成为复杂性思维方式的内容之一,现代生态学思维方式包含着复杂性思维方式,因为现代生态学研究的对象是复杂生态系统,而现代生态学又是在广泛吸收借鉴现代复杂性科学的交叉或跨学科研究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协同进化性是现代生态学思维方式区别于机械论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之一,这种特征在生态学体系中有广泛表现。现代种群生态学认为协同进化是指一个物种的性状作为对另一个物种性状的反应而进化,而后一个物种的性状本身又是对前一物种的反应而进化。因此协同进化广泛存在于竞争、捕食、拟态、动物与植物的相互作用、寄生等生物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中。不仅生物系统具有协同进化性质,而且生物圈内的各种非生物环境或环境因子,也有着同样的性质。例如,远古时代的地球表面全部是的岩石,经过漫长的地质过程,岩石风化形成成土质,成土质与植物协同进化,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肥力特征的土壤,从而为植物的生长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基质和肥力条件。现代人文生态学把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研究主题,她认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是一个整体,人类是自然界的“儿子”,它们之间也同样存在协同进化的关系。虽然今天人类已具有对自然进行干预的强大能力,但如果人类无节制地滥用这种能力,则必然导致全球生态系统的崩溃,从而也毁掉人类自身的生存基础,现代生态危机就是最好证明。因此,人类必须彻底改变主客二分、天人对立的机械论世界观和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通过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同进化。

辩论的基本素质范文9

我国于1986年提出素质教育,并在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了素质的培养目标。从而,在教育界掀起了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教育改革浪潮,对基础教育带来深刻的变革。关于“素质教育”的涵义,一段时间内教育界提法较多。主要有:(1)“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们的自然素质和社会素质的教育”;(2)“素质教育是人类以自身的身心素质为对象的再生产和再创造的社会实践方式”;(3)“素质教育就是人的个性发展的教育”;(4)“素质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按教育规律进行的教育”;(5)“素质教育是指人的先天遗传和后天社会诸因素的影响相结合,使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达到人的完善与发展的教育”等等[2]。从以上的提法中可以看出素质教育的基本特征:(1)面向全体学生,素质教育目的是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最好的发展;(2)强调主动学习,使学生的各种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3)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和进步;(4)重视打好基础,使学生在不断更新的知识海洋中获得最基本和必要的东西;(5)追求终身扩展,学会学习,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增强适应和生存能力。

所以,素质教育是一种先进的、符合教育规律的教育思想,它以未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为标准,引导和促进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它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目的。学科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通过各门学科的教学活动传授具体的学科知识,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可以说学科教育是素质教育的物质载体和实施场所,素质教育是学科教育的思想来源和行为准则。学科教育的任务是在素质教育的指导下完成,素质教育的思想要通过各门学科的教学来实现。

二、化学学科教育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的内容

化学是一门基础自然科学,它以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和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与社会、生活和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中学教育中重要基础课程,它也是实现素质教育的主要形式。从我国中学化学教学大纲中对化学教学目的的规定来看,“辩证唯物主义教育”是中学化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学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辩证法是惟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恩格斯)。化学是揭示自然规律的科学,知识体系中所涉及的科学概念、理论、原理和定律中蕴含着丰富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化学教学一开始,就应以科学的方法论教育学生,使之建立物质及其运动的观点;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观点;质变量变的观点;对立统一的观点。这对后期学习,培养科学的方法是大有裨益的。化学学科教育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化学教学中培养学生关于世界物质性和运动性的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和运动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基石,也是指导学生学习各门具体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化学学科中,所有的化学反应和物质都可以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和运动观教育的材料。

1•在化学教学中进行物质观教育。在宏观上使学生相信自然界的物质性和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是容易的。然而,还必须使学生确信分子、原子、离子等微观粒子的物质性。在化学教学中应着重从构成物质微观粒子的物质性,物质形态和种类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物质结构的层次性等方面进行。在具体教学中,向学生展示电子显微镜拍摄的某些物质的分子、原子的真实存在的照片,比如,苯分子照片,硅原子照片,可以说明分子、原子的真实存在。利用元素周期表可以向学生说明物质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及物质在构成它们的成分元素或原子种类方面所显示出的统一性。利用物质结构知识的教学,使学生明确物质、分子、原子分别处于物质的不同层次,从而理解物质的层次性。

2•在化学教学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运动观的教育,着重从物质与运动的不可分,运动的多样性和统一性,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等方面进行。例如,化学反应CH3CO2CH2CH3NaOHH2OCH3CH2OH+CH3CO2H是一个可逆反应。我们知道,当反应达到平衡时,反应物和产物的量不再变化,这时,相对于物质的量来说,该反应是静止的。实际上,该反应的反应物和产物仍在以一定的比例不断相互转化着,是运动着的。可见,这个化学反应体现了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但是这个化学反应的进行必须有CH3CO2CH2CH3和一定量的H2O和NaOH作为载体,离开这三种物质,该反应是不能存在的。这说明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中学阶段涉及的化学反应比较多。通过具体的化学反应及各种化学知识的教学,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化学运动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岩石的风化,钟乳石的形成,钢铁的生锈等等。但是所有的化学反应都与原子、离子或原子团这些物质相对应。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化学反应是统一的,这又体现了运动的统一性。

(二)培养学生关于自然界各种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观点

化学教学的任务不限于让学生学习和掌握教材中所规定的“双基”,还要通过对物质自身辩证法的理解,使他们在头脑中逐渐树立起一切事物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中的观点。学会用联系、发展的观点去认识客观事物,指导学习和处理面临的问题。联系和制约关系在化学变化中处处可见。如,在反应CH3CH2OH浓H2SO4170°CCH2=CH2+H2O中,温度对反应有决定性的作用,体现了温度对反应的制约关系:温度变了,产物也将发生变化。而且,该反应体现了乙醇和乙烯的联系,即乙烯和乙醇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实际上,每一个化学反应本身就是反应物和生成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系的体现,同时也说明了任何物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发生化学变化而转变为其它物质,是变化的。总之,在化学教学中,教师可以紧扣教学内容,在完成“双基”教学的同时,培养学生关于事物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断变化的观点。

(三)培养学生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正确观点

在化学中的许多事实都能揭示质量互变规律。任何物质的量和质是不可分的,任何质总具有一定的量,任何量总属于一定的质,物质的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引起质变,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如,在化学反应AlCl3+NaOHNaCl+Al(OH)3中,反应物的量变可以使化学反应产物有质的变化,如果nAlCl3:nNaOH≥1:3,则反应按上述方程式进行,产物是NaCl和Al(OH)3;如果nAlCl3:nNaOH≤1:4,则产物有NaCl和NaAlO3,H2O;如果1:4<nAlCl3:nNaOH<1:3,则产物是NaCl,Al(OH)3,NaAlO3和H2O。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由于反应物AlCl3和NaOH物质量比例的不同导致了产物的不同,这充分体现了量变引起质变的规律。再如,化学变化Fe稀HClFeCl2通入Cl2气FeCl3中,铁的化合价由0到+2,再到+3,发生了量的变化,但是铁的性质却随化合价的变化而产生了质的变化。在化学教学中,这些都可能作为对学生进行质量互变规律教育的材料。

(四)培养学生关于事物是矛盾统一体的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没有矛盾就没有存在,事物的变化就是事物本身的矛盾运动。在化学中,一切原子、分子、离子都可看做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比如原子,它是原子核和电子构成的,原子核带正电,电子带负电,所以原子核和电子相互吸引,有相互接近的趋势,二者是统一的。但是,电子在核外高速运转,产生的离心力又使电子有离开原子核的趋势,正是这种吸引与离心作用使电子和原子核共同构成了原子。分子内也存在着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比如,在HCl分子中,H原子和Cl原子以共价键结合,由于共用电子对的作用,二者相互结合在一起,但是两个原子核之间又存在着斥力,就是这种在共价键形成中的吸引和排斥作用使氢原子和氯原子共同构成了一种稳定的矛盾统一体HCl分子。除此之外,离子晶体、金属晶体、分子间、化学变化中都有矛盾的运动。教师可以有意识地用这些材料对学生进行矛盾运动法则的教育,培养学生科学认识事物、分析事物的习惯和能力。在中学化学中蕴藏着丰富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化学教师应充分利用化学教学过程,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体现中学素质教育指导思想。

三、化学教育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的途径

(一)教师的理论水平和认识程度是前提

要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所谓名师出高徒就是这个道理。化学教师,首先应是一个自觉的辩证唯物主义者,应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处理和分析教材的能力。其次,教师具有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和质量观,明确向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的目的,力求让学生在青少年时代树立一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发挥化学实验教学的优势

教师应该抓住实验教学的特点,不仅使学生对有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检验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而且还能把学生引入一个充满运动、变化、矛盾的化学世界,使学生在这个客观世界里更好地培养自己的各种科学能力,领悟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例如,NO2和N2O4在不同温度或压力下的化学平衡,说明平衡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通过原电池实验说明金属锈蚀的内外因关系;通过铜与浓硝酸、稀硝酸反应说明量变引起化学反应不同的质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