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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9-10 14:50:09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1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abstract: the present different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system, has all sorts of malpractices, also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evailing practice symbol, does not establish the fair environment of competition for our country to bring layer on layer hinders, does not favor the economic restructuring the advancement.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analysis through the internal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unified necessity, after and internal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unification,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to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fluence.

key word: new obtained tax law;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preferential policy

引言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将正式实施,由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将直接关系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必定给外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必然性

1、我国财政收入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实力

中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的规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前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此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民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论文网在线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

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

二)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

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期看,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我们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1)从短期看,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是正常的。(2)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统一税制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统一,有利于公平税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竞争。(3)引资质量会提高。引进外资不能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而今天国家强调的是在稳定数量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强调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利于促进竞争,必然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结束语

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通过,但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只要不断的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才能两税合一后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2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Abstract: The present different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system, has all sorts of malpractices, also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evailing practice symbol, does not establish the fair environment of competition for our country to bring layer on layer hinders, does not favor the economic restructuring the advancement.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analysis through the internal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unified necessity, after and internal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unification,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to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influence. 

key word: New obtained tax law;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Preferential policy 

引言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将正式实施,由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将直接关系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必定给外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必然性 

    1、我国财政收入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实力 

    中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的规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前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此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民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 

    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3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分局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04户,其中正常申报户数为56户、筹建期户数48户,在筹建期户数中20xx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46户。由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众多投资经营决策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的实施对于这些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一)税法执行时间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在20xx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xx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处于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从20xx年年度起即使亏损也作为获利年度执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xx年3月17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取消了原对外资企业特定地区直接投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20xx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xx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将无缘上述税收优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将无法实现。

(三)税率变化的影响。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xx]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xx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我区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今后不再适用24%的税率,对于在20xx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结束后优惠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四)税前扣除限制的影响。一是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变化。原外资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0.5%; 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新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主要是考虑了企业招待费有公私不分现象,其中包含部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二是原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公益性捐赠没有限制比例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今后发生应税前扣除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五)纳税年度变化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xx-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xx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建期结束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对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以前的计算相比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一是对农林牧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渔业和花卉、茶叶及其他 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新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对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决定免征和减征,但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5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可加计扣除100%。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10%缴纳企业所得税。八是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筹建期结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原来应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时将会享受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科技的创新,促使企业在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对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及时调整投资决策和思路,顺应政策变化趋势。

二、加强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招商选资引导与税收扶持的建议

针对新所得税法实施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一) 密切跟踪新税法后续影响,及时反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从区位、产业、质量等多方面,密切关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续影响。积极指导各地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突出招商重点,促进招商选资。

(二)要加强对新税法的学习和研究,加强对外商的宣传及培训,帮助已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准确理解新税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筹建期外商投资企业的户籍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帮助企业落实好新所得税法的各项政策,调整好投资策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4

一、 税收公平主义理论。

㈠ 税收公平主义的内涵和外延。

㈡ 所得作为税收公平原则下的课税对象的必然性。

㈢ 税收公平含义的历史变迁。

㈣ 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法中的体现。

㈤ 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执法的关系。

㈥ 现代税法对税收公平主义的扩张性解释。

㈦ 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

㈧ 税收公平原则与应能负担原则。

㈨ 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收中性主义以及税收效率原则。

㈩ 哈耶克对累进税率的反击:累进税率制度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二、收公平主义观点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轨

㈠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现状

㈡ 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性分析

1、对外资所得税优惠措施政策目的的合理性评价。

2、后果: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的侵害。

3、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该项优惠措施的冲突。

㈢ 改进建议

㈣ 弦外之音-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的命运思考

第一部分 税收公平主义理论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的根本准则,它对各项税收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基本原则之一。 “税收公平主义”,或称之为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主义的内涵和外延。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该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后者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亦即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税收公平主义(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⑴受益原则。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受益多者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按照市场平等交换的观点,把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同享受利益的多少相结合,因此又称为“利益说”。受益说的确能够适用于公路使用的课税和社会保险方面,以及城市设施的建设,但是受益说不适用于大多数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教育、社会治安方面。例如,一个拥有巨大财产而又做事低调、深入简出的富翁,而他虽富有但不开设工厂等经营实体,他与社会交往不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小;而一个普通人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在职场打拼、广泛的接触社会,后者与人发生冲突需要国家治安力量保护的几率要远远大于前者,怎么能够说在社会治安资源方面前者享受了比后者更多,而要求其承担比后者更重的税负呢?因此,受益原则不能很好地全面解释税收公平原则。⑵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来判断其应纳税额的多少和税负是否公平,纳税能力强者即应多纳税,反之则相反。由于该说侧重于把纳税能力的强弱同纳税多少、税负是否公平相结合,因此又称为“能力说”。

二、所得作为税收公平原则下的课税对象的必然性。在税收公平与否的衡量方面,能力原则一般被认为较为合理且易于实行。但在如何评定纳税能力上存在着主客观两种观点。客观说认为,应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作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即要综合运用财产、收入、支出这三种表示财富的尺度来衡量纳税能力的强弱;主观说认为应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到的肉痛程度作为衡量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相比较而言,客观说对实际操作更有指导意义,国家因此而开征相应的税目-财产税、所得税和消费税(或商品税)。西方学者认为,所得是最佳的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因为,若把消费作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具有累退性,若只对奢侈品征税,虽可避免累退性,但是无法保证充裕的税收收入。以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虽比消费税好,但是若不加区别地征税,由于相同价值的财产在不同收入阶层中有不同的效用,即财产分为投资性的财产和生存权意义上的财产(北野宏久),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财产课税还很难做到对低收入阶层的税前抵扣,而且对富裕阶层征收过重的税会影响其投资的积极性。加之,所得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正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使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故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纵向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宪法上的生存权,甚至当纳税人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时,国家反而要向他提供补助,使之达到最低生活标准,即此时纳税人缴纳的是“负的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

三、税收公平含义的历史变迁。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而在现实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同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值税的流行、公司税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等都是这种公平的体现。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四、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法中的体现。我国的税收立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税收公平原则,但是所实行的普遍课税制度以及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际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另外,还可以从宪法中引申出这一原则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日本税法学界就是从《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一项(“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引申出日本税法的公平原则的。如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所言:关于公平乃至中立性原则,这是由来于日本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处理原则”乃至“禁止不平等处理原则”的。因此在课税上,对于同样状况者要一视同仁,对于处于不同状况者,可根据情况尽量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五、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执法的关系。⑴税收公平原则与执法的关系。执法中行政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纳税人权利的兴起 ,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折旧的延期、滞纳处分的停止,这类有益于纳税者利益的权限在行使时,若对处于统一状况下的两人,对一方行使了上述权限而对另一方拒绝行使上述权限时,就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⑵税收公平原则与立法的关系。立法上普遍采用累进税率,金子宏认为这不违反日本宪法第14条的平等原则,尽管从形式平等上看,累进税率是不平等的。金子宏支持的理由是:一是从福利经济学看,所得呈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对之采用累计税率符合实质平等。二是累进税率是实现财富再分配的手段,故累进税率是合理性的差别,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哪怕极度地提高累进税率地结构,宪法对此也不会制约。可见,金子宏的观点代表了现代税法学界对税收公平原则和累进税率制度的主流观点。这与自由主义的一大代表人物-哈耶克的思想截然相反。(哈耶克对累进税率的看法见后文)

六、现代税法对税收公平主义的扩张性解释。依据北野宏久的税法分三个历史阶段发展观点,在现代税法中,包括了税收的征收,有包括了税收的使用。纳税人有权对政府的不负责任的使用税款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刘剑文教授受北野宏久的关于现代税法应包括征税和用税两方面理论的启发,指出传统的税收公平主义只就纳税主体范围内比较其相互之间的公平问题,而建立在“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主义则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关系-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固然重要,但如果政府按照公平原则征收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使用时并未纳税人的意图满足公共需要,以更好地为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相反却被用来满足当权者的贪欲,这才是最大的不公。

七、税收公平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之一。葛克昌教授在其《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一文中对量能课税原则有精彩论述。他认为,量能原则在税法发展演进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对所得税法而言,应当依个人经济负担能力分配税收。如果,放弃改原则或视之为具体内涵之空虚公式,则税法之演变只能诉诸议会多数决议或专断独行。从平等性与量能原则的关系来看,由于租税无具体之对等给付,所有纳税义务只有平等负担或牺牲时才具有合理正当性,而税收负担能力是衡量租税负担是否平等的标准。从比例原则与量能原则的关系来看,课税平等原则如果不能发展为适当负担之平等性,纵然平等课税亦只是等同于不正义。所以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的是合乎比例原则的平等,租税的界限即为税法之比例原则,特别是适当性原则与禁止过度原则。

八、税收公平原则与应能负担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对单个纳税人而言,即不是从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的角度,应能负担原则是税收公平主义内涵的应有含义。北野宏久认为,应能负担原则属于立法理论标准上的原则,它在租税立法上起着指导性原则的重要作用,但它不是解释和适用税法时的指导性原则。应能负担原则是宪法对基本人权保护的体现,是从宪法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税法基本原则。应能负担原则要求最低生活费不可税,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要求既考虑纳税人量的负担能力,又要考虑纳税人质的负担能力,实现租税人税化,要求实施物价上涨自动调整物价税制度,反对大范围普遍实行租税特别措施。

九、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收中性主义以及税收效率原则。

⑴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在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中均具有重要地位。税收中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中性税制下,经济主体的投资、经营过程,并不考虑税制因素,而仅是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环境、市场容量、消费层次等非税因素所作出决策的。该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设计税制时尽量使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政府给予某个产业以优惠税率以扶植其发展,且优惠税率对该行业内的所有经营者普遍适用,那么这项措施是不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但是,显然这项优惠措施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⑵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方面。行政效率表现为国家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经济效率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可见,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中的经济效率方面有重大关联。在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初期和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较好地运行地发展时期,税收效率完全被理解为税收中性的同义词。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在主流思想-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税收政策上运用税收来纠正市场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20世纪70年代后,主张减少国家干预的思想卷土重来,税收中性主义重获新生,重新与效率原则重合在一起。

税收中性主义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中性主义思想所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配置地作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被理解为应如何利用税收固有的职能最大可能地使经济朝着预定目的标发展。

十、哈耶克对累进税率的反击:累进税率制度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累进税率(progressive taxation)长久以来被认为是符合税收公平主义之量能课税原则的,是实现纵向公平的最重要举措(金子宏赞成累进税率的观点见前文)。但是,奥地利学派的重要人物-哈耶克在1960出版的《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邓正来译为自由秩序原理,冯兴元译为自由)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整个税制的累进安排(progressive of taxation as a whole)是作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这与自由制度不相容的,既违反税收中性原则,也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边际效用递减是累进税率支持者的主要论证理由(金子宏也承认这一点),在哈耶克看来,在这方面有两个反驳的理由:⑴效用是相对的概念,同其他事物相比较才有意义,仅从某物本身,说它有某种程度的效用是无意义的;⑵如用获得收入的努力来说明收入效用正在递减,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即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为诱导同样的边际努力所必需的对额外收入的激励也将增加,这反映在税制上应实行累退税率(regressive taxation)而非累进税率。

哈耶克尖锐地指出:从历史上看,原先的累进税率的提倡者是在税率适中(a moderate degree)的范围的前提下鼓吹累进税率的,倡导者反对过度使用(exceesive use),1891年普鲁士最先采用了累进所得税制度,税率从0.67%到4%,因为税率很低所以说它违反平等原则的人的呼声很微弱;到了20世纪40年代的美英两国,累进税率的最高比率分别达到了97%和91% .绝对税率(absolute rates)的巨大变化,使哈耶克得出结论:累进税率失去了合理性,已经成为由议会多数决(majority decision)所决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努力。以此截然相反的是,金子宏认为,即便累进税率达到极高的程度也不违反公平原则。人们被告知若不采取高税率的累进制税率,为支付大幅增加的公共支出,那么贫穷者将要承担其无法承受的税负;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向高收入者课征高额累进税率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只占极少的比例,因此高税率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减缓其他人的税负;实际上构成选民绝大多数的劳动阶级和中产阶级中的较低收入阶层成了实际的受惠者,而非最贫困者。即累进税率的受惠者不是具有最大需要的人,相反,受惠者更可能是那些拥有最强大的选举力量的阶层。

在哈耶克看来,累进税率制度不仅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效率有重大的负面影响。“在累进税之下,一切服务之净报酬都会随着收益增加的时率(time rate)的变化而变化的事实,不仅构成了不公正的根源,而且也成了误用资源的缘由。” “任何对收入做平均化处理的实施方案,都不可能公平地对待作家或发明者,艺术家或演义家,因为他们在几年之内所获得地报酬,可能是数十年之努力地结果。”

哈耶克的思想与熊比特有相似的地方,认为新企业的创制在很大程度上依旧且可能永远是由那些控制着相当资源的个人的事情。而且从一般的情况来看,种种新的发展仍需依赖于少数特别熟知特定机会并能把握这些机会的人士(即熊比特说的企业家)的支持。在存在着赚取丰厚利润的瞬间机会的场合,以这种方式(累进税率对在短时间内赚取巨额利润采取近乎没收的税率)阻遏个人资本形成会导致对竞争的限制。即累进税率,有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而无助于新兴公司的发展,从而也就会造成种种准垄断(quasi-monopolistic)。

哈耶克认为,比例税率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这样一项原则,它将根据总税负来限定最高的直接税率。就此种做法而言,最为合理的规制似乎是,它将根据政府对国民总收入所课征税收百分比来确定直接税制之最高许可(边际)税率(maximum admissible 〔marginal〕rate)。”

第二部分 税收公平主义的应用-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

一、现状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法改革,做了两件事: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所得税法改革;实行增值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流转税法改革。但是,留下了两个大尾巴亟待解决:增值税的完善,内外资所得税的合并。

在企业所得说法方面,内资企业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人大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但但实际税负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是23%左右。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

这么大的实际税负差距原因何在?按照我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投资地域或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最低仅为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而且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即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经过弥补后真正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对投资农、林、牧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而且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免二减三”后只要当年出口比例和先进技术等到认定后,可继续减低税率,最低按不超过10%的税率征收。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

二、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性分析

从以上的数据显示,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外资企业很大的税收优惠。如金子宏观点,评价税收优惠措施是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税收公平主义,优惠措施是否合理,一般要按三条标准来判断:⑴税之优惠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否是合理的;⑵对⑴的政策目的的实现,该税之优惠措施是否是有效的;⑶通过税之优惠政策的实施,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害。 中国给资企业以优惠,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引进外资;二是引进技术,实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给外资所得税以优惠措施的效果如何呢?

1、对外资所得税优惠措施政策目的的合理性评价。

⑴ 对引进外资的合理性评价。中国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606亿美元。 应当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缺乏资金是最大的困难,给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对引进外资具有重大意义。可是25年过去了,中国国内的资本开始雄厚了,国内居民人民币存款总额已达15万亿人民币,光温州一地游资就有1000多亿。民间资金苦于没有好的投资渠道,被迫进行投机行为,如温州游资为了获利,进行了臭名昭著的炒搂、炒车、炒煤、炒外汇的种种投机。(在这表面的风光下,背后都藏着多少的血泪史!)一方面,国内储蓄率高居不下,另一方又缺乏投资渠道,加之对民营资本进入高利润的垄断或管制行业(如金融、电信、铁路等)加以严格限制,民间已经积聚了极大的资本供给能力。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地下金融的实际交易规模达到在7500亿元左右。而花旗银行近期的一份研究报告估计,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资或民间融资。 由上可知,以吸引外资而给予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的政策考量已经不再合理。

⑵ 对引进技术的初衷评价。在利用外资方面,我们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口号,我们是让出了市场,但究竟换回了多少技术呢?拿汽车工业为例,虽然国产化率有所提高,但依然跟不上跨国公司产品的更新速度。桑塔纳普通型国产化率好不容易过了90%,大众又推出了桑塔纳2000型,国产化又得重新开始,如今千辛万苦达到了85%,大众又将推出桑塔纳B5第三代车型。照这样,合资企业在产品开发上陷入一个引进、国产化、再引进的长期被动局面。另外,跨国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保留使得这些“国内组装车”的国产化率难以超过95%.跨国公司始终掌握着汽车制造的核心技术,实际上也控制价值链中的关键环节,获得了比我们更多的利润和国民福利。 在当前的外来投资中,外资控股和独资企业已占绝对多数,这就令中国更难通过开放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尽管外资在华企业不少从事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开发,但这与中国自行掌握这些先进技术完全是两回事。外资企业不会主动外溢技术,培植自己的竞争者。中国在入世协定中承诺,放弃对外资企业的技术转让要求,于是不少人转而期望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国人通过对外国技术和管理“耳濡目染”的接触和感受,来搭建未来国内企业的技术平台,其实这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外资企业里的中国员工固然可以学习并掌握部分生产技术,并参与某些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但却无法掌握控制在外资企业母公司内部的核心技术。中国员工独立创业尽管在理论上构成外资企业技术“外溢”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新创立的企业不具备品牌优势,而且,国内弥漫的崇洋的社会心态也导致新企业培养市场认知度的成本过高。因此,外资企业里的中国员工以自主创业方式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前景十分渺茫。

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的经济学家丹尼尔?罗森(Daniel Rosen)通过对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深入分析发现,2002年,在中国3,250亿美元的出口中,只有680亿美元(20%略多)被官方统计部门列为“高技术”产品。进一步的研究则发现,这些产品也并不真正属于“高技术”之列,大多是零部件或低利润的家电产品,如DVD播放机。即便是这些勉强称之为“高技术”的产品,其中的85%也是由外资企业生产的。在余下的15%中,国有企业占11%,私营企业只占2%.这说明在高技术领域,中国本国产业正处在被边缘化的状态。然而,由于中国国内经济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各地在国内资本过剩的情况下仍竞相“招商引资”,这无疑将强化外资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压缩国内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从根本上削弱中国工业化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外资在零售业(商业大店)、汽车、通讯、电子、计算机、化妆品、摄影器材及胶卷等行业形成或已经形成垄断地位,另外,在民航飞机制造业上,“运十”计划的下马,标志着民族资本已经彻底放弃,完全依赖国外进口。

⑶ 结论。从以上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给予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曾在最初时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资金方面),但运行到现在原先的初衷已经彻底落空了,并且已经走到它初衷的反面。

2、后果: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的侵害。诚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所说“内资企业背负着比外资企业高达十多个百分点的税负去和外资企业拼杀,显然很难与外资竞争。”外企工资高,很大一部分就是本应交给国家的税款,因此,税收优惠不仅仅提高了外资企业的利润,而且给予了外企不平等人才竞争的优势。税法对内资的内向歧视,导致内资企业的行为发生扭曲。一些企业甚至把精力放在怎样去捞取优惠待遇上面。层出不穷的“假合资、假外资”就是扭曲的实证。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利用额的三分之一左右。被长期不平等税率所扭曲的,不仅是内资企业。统计显示: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注销掉的和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有100多万家,目前还存在50多万家,这其中有1/4的企业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它们用的就是“三减两免”的税收政策优惠:前两年免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减征所得税。优惠期结束后,它就离开了,撤资了。

3、WTO国民待遇原则与该项优惠措施的冲突。

WTO要求成员国实行非歧视原则,即对外国国民提供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今日,在我国的外国国民,虽在某些领域还受到诸多限制,但在涉外税法领域的外国国民却享受远远超出本国国民的“超国民待遇”。有一些学者提出,对外国国民在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对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 本国国民,也就是说“高于”或“等于”均可。 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这种观点,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根本站不住脚。理由是:WTO组织之所以提出“国民待遇”原则,是因为在历史上地球上的国家(中国是个极端变态的例外)的一般情况是保护本国国民和本国国民的企业,而歧视在本国营业的外国国民和外国企业,即国民待遇问题的更本质的含义在于在一国经济体内应实行本国国民、外国国民的法律(包括税法)地位平等,展开公平竞争。

三、税法上的对策

取消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结果会如何。结果会同一些人所想象的-外资企业纷纷撤离,中国投资总量不足,就业不足,税收大幅减少-那样吗?答案是:不是!因为,外商评价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因素并不占主要地位,其他一些因素如基建设施的状况、法令实施的有效性、政府办事效率等都可能有更为重要的影响。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杨之刚研究员看来,如果中国不是有庞大的人力、资源和销售市场,税收优惠再多,外资也不见得会大规模流入;否则流入的就不过是意在偷漏税和避税的外资而已。所以,两税合一后,真正来投资的外资未必减少。而内外资税率统一后,随着“假外资”的减少,外资对内资的“挤出效应”也将不复存在,投资总量由此引起的变动将是非常少的。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一些人士坚决主张尽快内外资所得税两税合并。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力挺两税并轨,并指出现在是一个最好的时机。 因为去年的财政增收达到了5300亿元,专家估计这可能是中国税收收入的顶峰了。在税收高峰年实施税改,易于度过可能造成的一段时间的税收的下降的困难。反对两税合并的力量异常强大,不但54家在华跨国公司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税务总局提交《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而且中国政府内部官员和税收、税法学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并且成功地阻止了两税合并的议案列入2005年3月份的人大会议议程。

笔者的建议:

第一,抓住税收收入处于高峰期的有利时期,尽快实施内外资所得税法的合并。

第二,变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为产业性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弦外之音-税收公平主义在中国的命运思考

这次的两税合并的大讨论,两派观点激烈交锋,充分应证了张守文的“税收是财富分配的利器”的说法。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是,在中国能否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作出否定性回答的理由有三:⑴税法是财富分割的利器,只有各利益集团对政府有相同的影响力,才能实现真正的税收公平主义。而现在不具备这个条件。现在外国资本有很强的公关能力,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中国政府中的公务员以严重脱离群众的官僚居多,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替民间表达意见的,因为他们严重脱离社会实际,甚至不经意的成了外国资本利益的代言人。“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们,跨国公司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这是商务部一位官员在54家跨国企业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谈话! 这位公务员知不知道中国的内资企业已经很愤怒了20多年了呢?又有谁替他们把这个愤怒转达给这位公务员呢?新闻媒体惊呼:“有专家担心的是,在一些部门、地方的反对声音中,暗含着的是主管者已成为某个领域的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甚至不惜漠视国家整体利益,扭曲国家的大政方针。”专家的担心是无稽之谈,还是确有其事?

⑵中国特色的议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民族、民间的利益。众所周知,人大会议每年一次会议,它不同于西方地常设议会,每次会议的期限有限,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亦有限,一旦议案受到阻挠,则又要拖一年。人大会议的时间有限,不能对议案展开充分的讨论,税法涉及的各方利益代表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能经过充分协商、讨论的“对公民财产侵权之法”的税法必定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⑶中国特色的议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虽然来自各个阶层,但是参政议政能力有限,理解议案、讨论议案的能力有限,更何况是繁琐而又复杂的税法问题。又由于“人大代表”更多的是个荣誉称号,而非有报酬的职业,因此,极大地影响了人大代表与工商业界的信息交流。造成了工商业界的意见不能反映到权力机关,权力机关也不了解工商业界关于税法的意见。

从以上的分析,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税法要实现公平原则,就必须从改革人大的体制入手,从改革公务员的产生机制入手,否则,公平原则对于中国的广大纳税者,特别是对民间的中国公民和民间资本的企业来说,永远都只是挂在天上的月亮,可望而不可及。

以下部分关于哈耶克论累进税率的部分参见《自由秩序原理》(下)第20章“税制与再分配”,第71-95页,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版。

到底税法基本原则有哪几条构成,是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刘剑文主张四个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张守文主张税法的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大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税法适用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诸基本原则之间可能互不相容,这是因为税法基本原则的出现是历史的产物而非逻辑的产物,体现在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量能负担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与社会政策原则等,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参考文献:

[1]金子宏著,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65页。

[2]有关纳税权利的系统论述,可参见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3]参见“租税法律主义在当代的发展”,《税法学原论》第73—80页,北野宏久,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

[4]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P27页。

[5]葛克昌:《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改革》,载于台湾地区《中原财经法学》1995年6月第1期,转引自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P27.

[6]关于税收中性原则,参见以下论文:邢成、韩丽娜:《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载于《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9月。胡坚、姚露:《国际资本流动的理想税收中性原则》,载于《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4期。

[7]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一书中的“税法基本原则”部分,第80-87页,北大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8]以下部分关于哈耶克论累进税率的部分参见《自由秩序原理》(下)第20章“税制与再分配”,第71-95页,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版。

[9]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下),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第一版版,第85页。

[10]金子宏著,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69-70页。

[11]刘小军:《跨国公司在华战略及对策分析》,载于《世界经济情况》,2001年7月。

[12]丁淼:《从GATT到WTO看国际税收的协调和一体化》,《涉外税务》2000年第五期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5)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略有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来说,不同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会有升有降,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诸如外资企业可按照新税法规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并在一定时期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个缓冲期,以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并轨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总之,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产生积极的深远影响。企业要加强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以新税法规范企业的行为。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6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7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8

关键词:企业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把全国的子公司都改变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团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分公司间的利润和亏损就可以相互弥补?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非常关注新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订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有的内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业已经根据新法的规定,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税收筹划利益,除了继续利用保留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外,将更多地在企业机构设置、关联企业交易、费用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上多做文章,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所得税筹划“三板斧”失灵

有关人士透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抢注企业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一个投资者就注册了6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人问这位投资者为什么要抢注这么多企业?他说:以后靠卖这些企业名称就能大赚一笔。

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法颁布前已经成立的,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一些投资者赶在新法颁布前抢注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过渡期优惠政策。

这个现象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础。

据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传统的筹划方法中,企业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

第二,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没有政策依据。

第三,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口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目前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想方设法获得税收优惠。“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两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变化使大量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失去了基础,税收筹划将因此改变格局,企业和筹划专家不得不拓宽筹划视野,寻找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种兵器”。

二、业界看好成本费用筹划

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限制、广告费扣除限制等,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成本费用将成为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将是税收筹划的一大变化。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已经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同样的道理,现在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也需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率的提高和许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则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不是指车间或办事处,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按照上述标准,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进行一些筹划。比如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些外国人做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等等。这些筹划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比目前实际执行的10%税率提高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国与国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筹划。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近些年来中国投资者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形成了良好的开端。随着这种投资的增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现实需求。这同样要求企业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的税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减轻国际投资税负,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税负。

国际税务筹划不仅仅考虑跨国企业集团设在某个国家企业的税负,还要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目的是谋求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优化。因此,国际税务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需要从全球着眼进行。比如,对要判定中国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还要看投资来源国是否承认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豁免。如果在中国免税,回国后要补税,对税负就没有实际影响。

四、“双刃剑”:转让定价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而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但现实中,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以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今后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的也会越来越多。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虽然此条规定的含义和具体范围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但原则上讲,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将来很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结束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收制度并行的局面,建立适用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税制,已是势在必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新所得税法的亮点之处

(一)新所得税法首次引进“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我国现行的内资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税法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更规范、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因此按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新所得税法采用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纳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所得税法采用“登记注册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的界定。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新税法对其所涉及的税率做了更科学、合理的调整

1.统一了适中偏低的25%的税率。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在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因此,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必将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确定25%的税率,主要是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平均税率为26.7%。所以,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吸引外商的投资。

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不再受地域限制。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新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薪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据现行所得税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但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新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不再做地域限制,而扩大到全国范围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到12%。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根据现行税法3%的纳税扣除比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超额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能少纳税,这对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抑制。而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相比,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扣除额度提高了9个百分点,新所得税法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在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性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的更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二、新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实施对企业、地方财政和国民经济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两税统一,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使内资企业实力增强。内资企业即包括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无外资渗入的国内企业。过去的内、外资企业的税率有差别,是为了吸引外资的历史原因,但现在的形势已发生了变化。外企本来就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处于全面优势,再给予其税收上的优惠,对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发展而言确实非常艰难。为内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新所得税法对广大内资企业而言是个大好消息,它降低了内企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有利于内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也有利于树立内资企业的信心。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实现最大的公平,让内企和外企站到同一起跑线上,税率降低后,内企能将更多的收益投入再生产和研发,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其经济收益。两税统一,给内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其将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产业升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平等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两税合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2.对外企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全部取消税收优惠,只是将优惠原则从过去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对外资企业的税负虽然有所增加,但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老的外资企业还可享受过渡性照顾:既对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5年内过渡到25%的税率。实际上,外资是否决定在当地投资,要看投资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环境、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甚至并不一定是主要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过去它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不会对外资的流入产生多大影响。

(二)促使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寻求更大出路

由于中央与地方的目标并不重合,地方的GDP崇拜导致部分地方官员对地方本身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关注普遍不够。信贷优惠、劳动力廉价、土地优惠和税收优惠,是地方吸引外资催高GDP的四大法宝,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资本、劳力与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扭曲与税收的扭曲。地方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虽然也改进了一些公共服务与设施,但其使用的地方所得税减免、经济开发区或其他名义的税收优惠减免,给外资超国民待遇而推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地方政府一旦偿到了甜头,就会形成惯性,资源也被固化在为外资服务的这一方面上,而缺少探索其他途径的积极性,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当前经济增长模式较为单一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所得税法的税率并轨没有朝减免内资税率,使其享受“外资”待遇的方向改进,在事实上说明中央对地方的可持续发展的忧虑,而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以更多途径来发展地方经济。同时,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也将使地方的经济向第三产业大力发展,从而摆脱固有的产业模式,促进地方经济的大力发展。由于新所得税法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但随着中央的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转移支付的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这一问题也会有效的解决。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

1.营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目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外资企业具有较低的税率、优厚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有利于内资企业增加税后净利,大幅改善其与外资企业竞争中的不利态势,使税收环境更加公平。制定统一使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解决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2.调整产业结构。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调整方向相一致,有利于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情况。我国进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关税逐步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的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外资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份额的限制也逐步消除,内资企业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两税统一,使内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竞争,有利于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

3.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地域性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地域主要分部在东部沿海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造成地区差异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也出台了一系列比沿海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但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欠佳,使其仍难以真正吸引东部地区资金向西部转移。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各种优惠政策,使税率优惠趋于一致,内资企业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四)有利于遏制“假外资”等避税现象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所得税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外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而目前内地企业避税措施主要是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系群岛等避税地进行避税。方法之一是到避税地注册,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享受三资企业税收优惠,即所谓的“反程投资”和“假外资”现象;另一种是内地企业把国内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并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按投资汇回国内,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待遇。而大量的“返程投资”企业未被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形成管理真空,影响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质量,更造成了国家税源的大量流失。因此,我国推进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内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可以从源头削弱内资企业的谋惠动机,从而减少或避免“假外资”对我国经济安全构成的威胁,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