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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申报集锦9篇

时间:2023-09-11 17:27:25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审计 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I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参考文献:

[1]高强,张旭丽,孙志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探究[J].财会通讯,2015,(25):106-107.

[2]倪冠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5):63-65.

[3]许爱平.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4,(4):257-258.

[4]邓枚芳.浅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J].商业经济,2014,(10):105-106+114.

[5]程德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2,(9):48-49.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2

明确、规范企业对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申报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用途

1支持重点生产企业入口。2鼓励农产品入口。3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4对入口信用平安保费给予局部支持。5对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入口技改贷款利息给予支持。6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和鼓励企业参与国外工程项目或设备投标给予支持。7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的支持。8支持企业参与国际认证。9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二、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的主要政策项目和申报要求

1为提高生产企业入口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新产品开发。

支持规范:支持每户企业1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年度入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

②年度入口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且入口增幅达20%企业。

③年度高新、机电产品入口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入口增幅达30%企业。

3申报资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②提交由省进出口推进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已列入生产企业入口大户企业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于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审定的企业。资金应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和入口产品开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对入口农产品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农产品入口。

1支持规范:支持每户企业15万元。

2申报条件:年度农产品入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海关统计数)和入口增幅达30%企业。

3申报资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②提交由省进出口推进小组责成南昌海关和省外经贸厅共同审核、界定的农产品入口大户的企业名单。

③申报单位于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审定的企业。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参与国际展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给予支持。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对全省入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入口企业。

1支持规范:参展的摊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费的50%支持。

2申报条件:

①年度入口额在1

②必须是参与由省贸促会、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三家具有国外组展权的单位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

3申报资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外经贸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

②提交年度海关入口统计数。

③由以上3家组展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

④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票(复印件)申请展品回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⑤参展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并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降低企业本钱,为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避入口信用风险。对入口信用平安保费给予支持。

1扶持规范:当年实际保费的30%

2申报条件:有进出口经营权。

3申报资料及程序:

①料理入口信用安全的全套文本。复印件

②由信用平安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将《扶持资金申请表》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由省财政厅将扶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参保企业。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

5对部分高新、机电产品入口专项技改贴息项目的支持。

1扶持规范:当年贷款按月计算的利息给予50%支持。

2申报条件:

①在省境内注册。

②经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年审批立项。

③贷款资金落实。

④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3申报资料及程序:

①高新、机电产品入口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③海关入口统计数据(海关出具)

④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演讲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演讲的批复文件。

⑤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4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①企业在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贴息申请。

②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技改贴息项目进行审定后。

6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资源开发型企业给予支持。

1扶持规范:

①中标项目合同额200万美元以内。扶持10万元。

②对在境外设立生产型企业。中方投入资金50万—100万美元以内,扶持10万元;100万—200万美元以内,扶持15万元;200万美元以上,扶持2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申报参与国外工程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投标的企业必需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且年检合格的并且是省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会的会员单位。

②申报在境外设立生产型、资源开发型企业的必需是经商务部批准或经省外经贸厅核准的有境外投资资质的企业。

③境外投资企业按时报送了统计资料并参加了年检的企业。

3申报资料及程序

①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演讲、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中标工程项目合同或境外投资合同(复印件)授标函(翻译件投资企业除外)

③投标项目前期费用清单或投资投产前费用清单(发票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④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统计报表(复印件投资企业除外)

⑤我驻所在国经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或业主工程预付款的凭证或业主出具的开工证明。

⑥企业于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项目审定的资金拨付

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审定的企业。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

7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出国劳务培训基地的支持。

1扶持规范:

①培训人数在2050人的支持1万元;50100人的支持2万元;100200人的支持3万元;200人以上的支持4万元。

②年派出人数在205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2万元;5010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4万元;100200人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6万元;200人以上的劳务培训基地支持8万元。

2申报条件:

①对外经贸人才培训的组织部门必须是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指定的部门。

②举行外经贸人才培训需先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核准。

③外派劳务基地必需经省外经贸厅核准并授牌。

3申报资料和程序

①组织培训或外派劳务基地建设的情况说明及培训计划。

②具有经营权外经企业对在基地选派劳务人员的证明(复印件)

③人才培训单位、劳务培训基地于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由省财政厅将支持资金拨付给企业。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人才培训和劳务培训基地项目进行审定后。

8对出口企业、入口产品参与国际认证的支持。

1扶持规范:直接认证费用50%

2申报条件

海关统计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是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各类企业。单一产品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

3申报资料和程序

①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②认证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商务部批准确认知名品牌文件(复印件)

④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

⑤认证机构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

⑥提供直接费用的认证发票(复印件)

⑦以上申报资料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4资金拨付:

由省财政厅将支持金额拨付给审定的企业。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审核后。

9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大力支持在全省外经贸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及其他项目。为了适应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1对外经贸系统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建设给予支持。

①支持标准:对省级外经贸支持金额为150万元;对11个设区市市级外经贸支持金额总共为280万元。

②申报条件:省级和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成立信息平台建设领导机构。

③申报资料和程序

⒈有关网络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演讲;

⒉承担网络建设单位的资质证明(工商执照、信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有关认证机构的认证书的复印件)

⒊网络建设的费用预算;

⒋以上申报资料经当地项目建设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④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相应的信息平台建设领导机构。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验收后。

2支持建立全省外经贸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协同海关、商检、国税、财政等部门共同研制开发有关软件等工作。

3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项目。

三、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我省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加强监督的原则。

实施方案规定: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并对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制定了严格的奖励措施:

1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2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它用的

3项目组织实施不力。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的

奖励措施为:

1责令改正。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3

为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中央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

二、《企业会计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到20**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三、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各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由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可靠基础;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国资委商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审批。

四、各中央企业在全面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4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二)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四)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五)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等资料;

(六)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五、为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安排,根据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们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请各中央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一并分别报送国资委和财政部(两份)。目前已经向财政部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应尽快向国资委补报有关申报材料和申报财产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情况。

国资委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4

1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的重要性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上百个,尤其是在中国目前特定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的财务、税收、法律、历史沿革等等的历史性遗留问题,而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这个原因,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之上,并且在上市企业财务会计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好相关财务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了世界,而作为企业IPO会计这个职位在经济市场之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也更加的引人注目。企业在申请IPO上市的过程之中,财务会计都有相关部门的严格的审核指标,例如: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收入、坏账烂帐的处理等都是有关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正因如此,IPO财务会计这个职位在企业当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地位十分重要。

2 企业中IPO所存在的财务会计问题

2.1 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

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基本上是每个IPO企业财务会计都会遇到的普遍性问题,申请在创业板IPO的企业一般都具备了高科技、高发展性的特点,所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研发费用的支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对于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的比率、资本化的金额占当期利润的比率,不适用于较为激进的会计政策,否则可能由于会计处理的不当而导致最终被否。此外,如果发行申请人存在较大金额研发费用资本化,该地区的有关审核部门就会扣除该企业资本化相关研发费用,扣除相关研发费用的标准是用净利润指标针对相关研发费用来进行扣除,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会重新严格审核该企业的净利润指标,如果此时企业的会计想利用增加该企业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方法,来调整企业的净利润增长,这种方法是不宜使用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会导致企业IPO的失败。

2.2 会计管理模式落后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从我国现在经济局势现状分析,虽然我国经济现状目前仍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但是私营企业也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相当大一部分的企业是属于个体性质,所以在私营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一部分高层领导者和管理者是以独裁式经营管理整个企业,这一特点,从实质上来讲并不利于企业IPO的进程,再加上某些相关管理层人员自身对企业PIO进程中的会计问题并不够了解,没有及时更新自身的观念,并且没有使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并研究会计管理创新,所以会计的问题久久得不到解决,会计的作用也并没有被最大限度的开发出来,这一短板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企业资金实力薄弱,具有强烈的避税的侥幸意愿,加之其财务会计水平较低,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所以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对企业本身的发展而言极为重要。

2.3 收入确定和盈利问题

企业申请上市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国家对于发行人在申报期间内的收入和盈利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地位和市场占有率的问题;二是企业产品的销售毛利;三是企业的受众客户量。由于收入是操纵利润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有关审核部门会对企业的收入的审核较为严格,在对企业的反馈意见中,经常会有关于收入方面的问题,所以对于申请IPO的企业,尤其是一些很多新型创新的商业模式的企业,应该在明确收入的确定性同时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之上,尽可能充分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3 关于企业中IPO所存在的财务会计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研发费用资本化,可能是新会计准备为IPO企业奉出的最大福利,也将是衡量会计政策是否激进的明显的动向风向标,遵循会计准则来进行资本化处理,合理合法的提升企业业绩,是IPO公司不能被剥夺的权利。作为能够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开发对象,首先要具备“创新性”,“创新性”是资本化对象的本质特征。研发目的如果只是改良和升级产品的功能和版本,很少能具备真正的“创新性”,在这种状况之下将研发费用资本化很难让人信服,但是对于某一些科研项目和想要申请IPO的企业,进行资本化处理,与其经营项目和科研状况是明显相符的,比如某些行业,像网络游戏公司、制药公司等。在关于研发费用处理的过程之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的条件的同时还要保持合理的研发费用和资本化之间的比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金额所占的当期利润的比率都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以内,这样的话才会比较容易通过相关审核部门的审核。

3.2 会计基础薄弱落后的应对策略

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财务管理全新机制,更新财务管理陈旧理念,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是搞好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IPO的会计整理好相关内容的财务报表,标注清楚每项数据的核对结果,这样才有可能获准上市,并且当企业上市的时候,还需要整理一份新的财务报表上缴给中国证监会审核,证监会会将原始的数据和现有的数据进行对比,但是如果财务会计的基础知识薄弱,不能熟悉的掌握国家对于IPO企业上市的财务部分的规范和要求,就会导致企业IPO失败,企业就不能上市。财务会计应该在整理好原始财务报表之后先不要急于向当地的税务部门报送,一般的报送时间均为所得税清缴时间,在这个日期之前,做审计的企业会计要做好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对于税务部门不会影响财务报表数据对外报送的时间只需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即可,财务会计要用这些时间把新的财务数据整理好,而且要根原始财务数据核对无误之后,即可上交当地的审核部门;统计部门的要求的时间就相对严格了,一般时间都相对靠前,经过和统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协商完毕,然后送上未审计的报表,留存台账,审计完毕之后可再做适当的调整。这样操作起来,便会使企业申报的财务报表和原始的财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不会在这个方面造成审计不能通过的负面反馈意见,进而增加IPO通过的概率。

3.3 收入确定和盈利问题的应对策略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正*)92号)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OO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正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做好*年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和研究开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和申报重点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宰施。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扶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带动,不断夯实自主创新出口基础,进一步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年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二)技改项目在:*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9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各地方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材料请于*年7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和财政部。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书(附件1);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附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附件3)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五)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须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l、企业出: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口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省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企业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于左侧装订成册。对于上述(二)、(三)、(四)项所列材料,还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材料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报的工作、报告,应包括组织审核的情况和专家意见、申报企业及项目的基本介绍等内容;

(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4);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将企业电子文档进行整理汇总,连同上述(一)、(二)项所列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

四、其它事项

(一)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事前计划、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的工作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

(二)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根据预算安排和上年度技改、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各地还要对项目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项目申报数不应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核准支持项目数的120%。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6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社会各类初始创业人员。

其中重点扶持对象是:

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

2.毕业2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3.初始创业的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4.辞职并在本市初始创业的机关公职人员。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1.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私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

3.初始创办的现代服务业;

4.初始创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含2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

5.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

6.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的企业;

7.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8.成功帮扶发展初始配套企业的规模骨干企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器、实训)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

(六)扶持创业项目的征集、推介。

(七)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八)(区)及部门创业工作考核奖。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税收返还及奖励三种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个人和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占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给予50%贴息。

税收返还及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新增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或减半奖励。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二)本市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身份由人武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三)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职校毕业和辞职创业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由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区创建创业基地、市村(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扶持创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个人初始创办创业就业服务实体、初始创办现代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由工商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六)从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七)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或超亿元行列的企业,其销售额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八)初始创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九)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规模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配套企业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一)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和减半奖励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制度,为每半年申报一次。市创建办届时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创建办。各()区创建办和财政所联合审核后,上报市创建办。

市创建办负责统一受理各(区)创建办报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入库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建办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证明材料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建办及时通过简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扶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企业),市创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审核并经公示后无异议后,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每月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创建办备案,市创建办应妥善保存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二)有无虚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向市创建办、市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7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8

一、近几年江苏外贸出口及出口退税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江苏外贸出口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1999-**年,全省累计实现外贸出口额1705.3亿美元,年均递增34.1%。特别是**年,江苏的对外贸易取得历史性突破,全省进出口总额达到1136亿美元,同比增长6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上海列全国第二位。其中出口总额591.2亿美元,占全国总出口额的13.5%,继续位列全国第二;出口同比增长53.7%,增幅高出全国水平19.1个百分点,在全国沿海省份中位居第一。进入**年以来,我省外贸出口增长势头有增无减,继续保持高位运行,一季度进出口总额348.9亿美元,同比增长65.3%,其中出口167.1亿美元,同比增长55.3%。通过对**年数据的分析,我省外贸出口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加工贸易出口增幅高于一般贸易出口增幅。加工贸易出口365.7亿美元,同比增长72%,占全省出口总额的61.9%;一般贸易出口224.6亿美元,同比增长30.8%,占全省出口总额的38.1%。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较内资企业出口增长强劲。外资企业出口411.2亿美元,同比增长69.6%,占全省出口总额的69.6%;内资生产企业出口68亿美元,同比增长42.5%;内资外贸企业出口增长相对缓慢,同比仅增长18.5%。三是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增速加快。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纺织服装出口额分别为372.8、228.7、116.4亿美元,分别占全省出口总额的63.1%、38.7%和19.7%(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统计口径有交叉),成为支撑我省外贸出口的"三驾马车"。四是各类出口企业竞相加快发展势头明显。**年全省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突破万家,达到10809家,其中,新增有实绩出口企业2327家。大、中、小型企业出口额分别为251.4亿美元、99.8亿美元和23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0.2%、55.5%和27.3%。

在我省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出口退税作为税收调节杠杆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9-**年五年间,我省累计办理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749亿元。**年,共办理出口退税261亿元,同比增长63%,其中退库193亿元,同比增长91%,免抵调库68亿元,同比增长15%。但是,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严重不足,我省欠退税款逐年大幅度递增,到**年底全省应退未退税款(含应调库未调库)高达481亿元,其中应退税额278亿元,应免抵调库税额203亿元。长期大量的欠退税款,严重制约着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影响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而言,既是一次新的机遇,也是一次新的挑战。从企业层面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彻底解决多年来出口欠退税问题,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拉动和扩大出口;从政府层面看,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动了财政和外贸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省外贸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体制结构的特点,全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也对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是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由中央、地方财政分级负担退库的办法,中央财政负责退付75%,地方财政负责退付25%,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分别从省、市、县三级金库中退付,使各级地方财政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支出项目。同时,由于出口货物税收和财政负担地区间的不平衡性,执行这种退税政策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由货源地向出口地的财政支出上的转嫁,造成外贸出口越多的地区,地方财政的退税负担越重,外向型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是增加了部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按照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降低出口货物退税率以后,由于一部分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必须转入生产成本,使得部分出口比重大、附加值高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出现缴税现象,不能真正体现出口货物"零税率"的公平竞争原则。在当前,为保持政策的连续、规范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国家对出口缴税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加上退税申报审核手续环节复杂,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国际市场上看,由于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与周边地区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相比,已没有任何价格竞争优势,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所下降,出口压力也会随之增大。

三是容易产生出口退税歧视等新的贸易保护壁垒。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后,由于地方财政新增了退税支出压力,部分地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可能会对本省和外省、本地和外地的货源区别对待,对来自外省、外地货源的产品设置过高的出口退税标准,限制退税或者不及时足额办理退税。这些新的区域贸易保护壁垒的出现,既不利于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四是不利于我省外贸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降低出口退税率后,一些出口企业受利益机制驱动,有可能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出口,压缩一般贸易出口,不仅削弱了外贸出口的龙头作用,也使我省原本就不合理的外贸结构更加失衡。此外,随着对外加工贸易出口的增加,国产原材料的加工出口进一步萎缩,不利于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使国家的结构调整政策难以发挥积极的效应。

三、应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保证出口退税新机制的顺利贯彻落实,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江苏早日实现"富民强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结合分析调研的情况和问题,建议并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发展。

1、全面改进出口退税申报方式,方便出口企业申报。针对出口退税工作时效性强的特点,我们对外贸出口企业取消按月申报、每月申报一次的限制,规定企业可以随时申报退税,国税机关随时受理、随时审核;同时,加快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积极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开发出口退税系统与金税工程接口软件,加快实现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系统共享,建立方便、快捷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

2、大力压缩退税申报凭证,简化退税申报程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提供"两单两票",从企业出口、收集单证,到国税机关接受申报、审核退税,至少需要4-5个月时间,周期过长。因此,我们对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实施了分类管理:对信誉好、财务制度健全、退税申报质量高的企业,简化退税申报凭证,企业申报只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单据,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则留存备查,限期补报,到期未收齐退税凭证的即扣回已退税款。这样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周期可以压缩到2个月以内,企业至少可提前2个月拿到退税款;对新办企业和信誉差、财务状况不好、退税申报质量不高的企业,严格按现行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退税机关严格审核退税。

3、积极推行审核电子化管理模式,提高退税审核效率。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先审核退税凭证、再审核外部电子信息的规定,仅一户大型出口企业的退税凭证的对审就需要一个星期左右,整个审核周期需要10至20天时间。为此,我们在确保不发生骗税的前提下,采取出口企业自行申报、退税机关事前电子审核退税、事后抽查复审凭证的做法,将信誉好、出口退税申报准确、规范的出口企业的退税审核压缩到3-5个工作日之内,对信誉差、申报质量不高的企业严格审核,事后抽查复审发现问题的及时扣回税款。

4、进一步完善电子审核机制,加快退税审核进度。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原先专门设置了审核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这个环节。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增值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滞后、质量不高等原因,影响了企业的退税审核进度。结合当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情况,我们取消了增值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改用传递及时、质量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退税,大大压缩退税审核周期,进一步提高审核通过率。

5、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国税机关应与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出口退税信息反馈制度,定期通报退税申报审核情况,从出口企业的申报率、审核通过率、差错率等方面对出口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反馈,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内部出口退税工作机制,指导企业抓好内部管理,进一步挖掘加快退税申报的潜力。

6、强化调查研究制度,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实际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深入出口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企业对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精神的建议意见,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上门服务和现场办公的形式,以最快的速度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通过国税因特网站、热线咨询电话等方式,随时了解企业在新机制运行以及日常出口退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研究答复。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9

一、出口退税新政的重要变化

(一)扩大了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原政策只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四类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具体为: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的产品,同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新政规定,出口的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出口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保留和规范了原有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同时增加了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1、对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2、对不能同时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和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3、将原属于特殊政策退(免)税范围的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归并到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二)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税

一是将部分原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调整为实行免税政策。包括: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是新增了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如: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出口免税的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的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三是规范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实行免税政策:(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取消了延期申报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新政策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新政策与原规定相比,在取消了延期申报的规定后,申报的期限从最长为180天(在90天内办理了延期申报的情况下),延长至了最长为470天的申报期(从出口之日算起),避免了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作为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带来的损失。

(四)调整了外贸企业委托加工计税依据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加工出口的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的情况。

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五)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凭证

新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六)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同时规定,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2、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内且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一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企业提出申请,市(州)级税务机关核实并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政策取消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一方面为中小企业减轻了资金上的压力,加快了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消除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差别。

(七)取消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

新政策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出口企业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减少了企业往返于外汇管理局、银行的时间,缩短了企业的收集单证的时间,给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提供了便利;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将大大加快审单进度,提高出口退税的工作效率。

出口退税新政除了前述的重要变化外,还有很多变化,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二、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出口退税新政带来的变化

在当前我国外贸面临极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内外需双双放缓,外贸仍将维持低速缓慢增长的形势下,出口退税新政的出台,无疑给出口企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机遇,企业应如何去适应新政带来的变化,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新政的重要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模式,加快企业内部结构和运营模式的调整,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减少初级产品的出口,加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度,尽快适应新政的变化。

其次,要更加关注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税务风险的防范,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各项涉税事宜,遵从出口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减少因经办人员的疏忽或失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坚决杜绝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不出现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理。

三、基层税务机关适应新政的应对措施

出口退税新政的出台,在为出口企业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为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应做到服务与防范“两不误”,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出口退税新政,又要制定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有力措施。

(一)基层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引导出口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切实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出口企业的发展。一是在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二是积极配合海关、外管、银行等部门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三)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一方面能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