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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有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孙云,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于永超,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债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
法定代表人:吴龙斌,该服务部主任。
委托人:朱凯,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良,该服务部主任。
委托人:李牧,湖北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赛迪尔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东西湖国债部)、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市国债部)回购国库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瑞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7月28日,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处(以下简称东西湖处)与赛迪尔公司签订《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一份,约定:东西湖处卖给赛迪尔公司(93)五年期国库券1000万元,并于1995年12月31日以1090万元价格回购上述国库券。该合同加盖圆形“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处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黄汉东”私章。同日,赛迪尔公司通过“六九0七工厂”的银行账户,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航空路办事处“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处”帐户(帐号528290261025911)转帐付购券款1000万元。同月31日,东西湖处给赛迪尔公司出具《国债代保管凭证》一份,载明:(93)五年期国库券1000万元,代保管期限五个月。该代保管凭证仍加盖圆形“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处财务专用章”及“黄汉东”私章。同年8月3日、4日,东西湖处将上述账户中的1000万元以“购券”名义向广东省鹤山市永顺商店和武汉松柏开发实业公司物业发展公司各汇付500万元。同年12月27日,赛迪尔公司向东西湖处催索将到期的回购款。东西湖处当天派人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航空路办事处核查账户,发现该帐户系凭圆形“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处财务专用章”,于1995年3月3日设立的一个存款帐户。该国库券回购合同到期后,因催款未果,赛迪尔公司遂于1998年3月18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西湖处、武汉市振财证券部返还购券款1000万元、合同回购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126万元并由东西湖处、武汉市振财证券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黄汉东系东西湖处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席位交易员。因另案涉嫌金融诈骗,于1997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通缉。本案一审期间,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于1997年4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东西湖处在该中心预留的印鉴片,该片上预留的是“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处业务专用章”和“祁明才”私章。
再查明:1997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银发〔1997〕243号)《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精神,以武银发(1997)第256号文件撤销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以及各区、县处,原武汉市振财证券部的债权债务由武汉市国债服务部承接,各区、县处未经市振财证券部委托而自行开展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各区、县国债服务部承接。同年lo月,武汉市国债服务部收缴封存了原武汉市振财证券部东西湖证券业务处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为长方形)三枚印章。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东西湖处证券交易席位交易员黄汉东用私刻的单位财务公章,以签订有价证券回购合同名义,通过其擅自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场外设立的银行账户,骗取赛迪尔公司1000万元款项后,分解处分给他人的犯罪嫌疑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东西湖国债服务部对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该院裁定:一、驳回赛迪尔公司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7万元,由赛迪尔公司负担。
赛迪尔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黄汉东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黄汉东系经东西湖处书面授权、具有特定业务身份的特殊主体,其以东西湖处的名义开立了账户,并在东西湖处的办公场所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因此,黄汉东的行为足以使非业内人士确信其系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亦得到东西湖处的追认。(二)东西湖处对黄汉东以其名义从事的证券回购业务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东西湖处对黄汉东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贵认。(三)东西湖处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确实的经济纠纷,原审裁定驳回我公司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是错误的,本案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东西湖国债部答辩称:(一)黄汉东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该行为已涉嫌犯罪。我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员黄汉东,用不属我部有效印鉴的印鉴(可认定为私刻)与赛迪尔公司签订了合同,赛迪尔公司则按黄汉东所指向的用非我部有效印鉴的印鉴所设立的银行帐户(可认定为私设账户)付款,黄汉东则用非我部有效印鉴的印鉴开具代保管凭证给赛迪尔公司,而后,黄汉东将此款据为己有。这些事实证明,黄汉东的行为系诈骗犯罪行为。
(二)原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我部在本案中无过错。黄汉东系我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员,其身份是特定的,除场内交易可以做之外,其他交易是不可以做的。做场内交易时,所使用的公章只能是我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预留的“业务专用章”,交易款项的进出也只能在武汉市人民银行0246074-535账户上进行。本案中所涉及的“代保管凭证”是场内交易中空白的通用凭证,只有当填写内容并盖上有效印鉴后方为有效。黄汉东的犯罪行为与我部之间无因果关系,我部是无过错的。(四)赛迪尔公司至今未举证证明圆形“财务专用章”系我部的,应驳回其推理性的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赛迪尔公司于1995年7月28日与东西湖役理处签订了一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按该合同约定,赛迪尔公司将购券款1000万元汇到了东西湖处,东西湖处也向赛迪尔公司出具了《国债代保管凭证》。该合同到期后,因多次催款未果,赛迪尔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赛迪尔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黄汉东作为东西湖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东西湖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依法决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赛迪尔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赛迪尔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上诉主张有理,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关键词] 机插粳稻 穴苗数 产量性状
[中图分类号] S51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1-0055-02
一、材料与方法
1.试验地点及品种
试验于2011年在金湖县前锋镇同心村进行,田块为淤土,肥力中上等。前茬小麦482kg/667m2。供试品种为淮稻9号。
2.试验设计与方法
试验于6月2日软盘旱育,播量130g/盘。6月22日机插,麦秸全量还田。机插当天,取经机插的秧苗,按试验设计人工定苗,行距30cm,株距12cm,1.85×104穴/666.7m2。试验设四个处理,分别为1苗/穴、3苗/穴、5苗/穴、7苗/穴,每处理5行,每行10株。肥料运筹为纯N 21.5kg/667m2,基蘖肥:穗肥为7:3,穗肥于倒4叶和倒4叶分两次施入。每667m2基施P2O5 6.5 kg、K2O 6.5 kg,其他管理措施均按高产栽培要求实施。
3.测定内容及数据分析
3.1 测定内容
大田期追踪记载叶龄、各蘖位分蘖发生和成穗情况。成熟期室内考种,调查各穗的实粒数和千粒重。
3.2 调查方法
定点:机插当天,各处理取中间行定点,每处理连续定点5株。
叶龄记载:机插当天对定点的5株点红标记,其后自7月3日起每3d调查1次,并按奇数叶标记法标记。
分蘖发生情况:每处理连续定点4穴,每穴取1株。从7月3日起,每3d调查一次,记载分蘖时间和对应蘖位,并对分蘖分别挂牌标记。
成穗数、穗粒数和千粒重:成熟时全取各定点穴,进行室内考种。
4.数据分析方法
运用 Microsofi Excel 2003 录入分析数据。
二、结果与分析
1.分蘖节位随穴苗增加而减少
表1分析,1苗/穴的分蘖节位共16个。其中一级分蘖节位7个,分别是03、04、05、06、07、08、09分蘖节位;二级分蘖节位9个,最迟的为62分蘖。
3苗/穴的分蘖节位共12个。其中一级分蘖节位6个,分别为03、04、05、06、07、08节位;二级分蘖节位6个,最迟的为61分蘖。
5苗/穴的分蘖节位共7个。其中一级分蘖节位5个,分别是03、04、05、06、09蘖位;二级分蘖节位2个,最迟的为42分蘖。
7苗/穴的分蘖节位共4个,其中一级分蘖3个,分别发生在04、05、06蘖位;二级分蘖节位2个,最迟的为41分蘖。
无论是一级分蘖节位还是二级分蘖节位,均随穴苗数增加而减少,最迟分蘖时间随穴苗数增加而提前。试验表明,机插粳稻第1、2两个节位分蘖处于潜伏状态,分蘖始于第3蘖位,观察发现,当穴苗数增加7苗时第3蘖位亦处于潜伏状态。
2.分蘖发生率随穴苗数增加而减少
2.1对不同蘖位分蘖发生率的影响
在本试验中,如按分蘖发生率≥75%作为高效蘖位,由表1整理如下:
由表2知,不同处理间的高效蘖位数随穴苗增加逐步下降,总体分析04、05、06为高效蘖位。
2.2对全株平均分蘖发生率的影响
表3分析,1苗/穴的分蘖平均发生率58.82%,3苗/穴的分蘖平均发生率35.29%,5苗/穴的分蘖平均发生率23.53%,7苗/穴的分蘖平均发生率只有17.65%。分蘖发生率随穴苗数增加而减少。
3.不同穴苗数对分蘖成穗率的影响
据表3分析,1苗/穴的分蘖成穗率最高,为81.78%(成穗率%=成穗数÷分蘖数×100),3苗/穴的分蘖成穗率最低,成穗率55.77%,其后随穴苗数增加而增加。
观察品种为16叶,6个伸长节间,理论上有效分蘖临界叶龄为10叶[1],与10叶同伸的07和41节位为有效分蘖。1苗/穴的因群体不足,有8个无效分蘖成穗,3苗/穴的亦有2个无效蘖分蘖成穗,分蘖成穗叶龄推迟至N-n+2,其它处理则无。从观察的时间上看,10叶的抽出期为7月15日前后(见表4),群体偏小的处理,其最迟分蘖成穗日期为7月27日所见的分蘖,距有效分蘖终止期,推迟了10~12天。
4.不同穴苗数对穗粒数的影响
4.1对不同蘖位的谷粒数影响
各处理内不同蘖位间的谷粒数(含二级分蘖)均以04、05、06蘖谷粒数高。处理间同蘖位的谷粒数,随穴苗数增加而下降。如04蘖位谷粒数,1苗/穴的为107.92粒,3苗/穴的为89.5粒,5苗/穴的为94.6粒,7苗/穴的为86粒,见表5。
4.2 对平均穗粒数的影响
处理间的平均穗粒数随穴苗数增加而下降,其中1苗/穴的每穗粒数为109.6粒(含主茎),3苗/穴的每穗92.77粒,5苗/穴的每穗91.65粒,7苗/穴的每穗85粒。3苗/穴和5苗/穴的穗粒数基本接近,7苗/穴的穗粒数下降幅度大。
5.不同穴苗数对千粒重的影响
由表6知,处理内各蘖位的千粒重变化规律不明显,但处理间变化明显,随穴苗数增加,千粒重下降。
6.不同穴苗数对产量的影响
6.1对各蘖位的影响
由表7分析,各处理内均以04、05、06蘖位的产量最高,而处理间同蘖位的产量随穴苗增加而下降。
6.2 对株产量的影响
随穴苗数增加,产量迅速下降。1苗/穴的单株产量最高,为29.97g,7苗/穴的产量最高,为6.75g,差别悬殊。
三、讨论
1.关于优势蘖位
手插稻不同蘖位分蘖对产量贡献已有大量的研究报道[2-10],机插稻不同蘖位对产量贡献的研究还较少,本试验表明,机插稻的04、05、06三个蘖位的分蘖发生率、成穗率、谷粒数、千粒重和产量均较其他蘖位高,因此,04、05、06三个蘖位构成了机插稻的优势蘖位。
2.关于分蘖和产量构成因素
2.1起始分蘖节位
机插稻的起始分蘖节位多数情况下为03蘖位,但穴苗数过多时,起始分蘖节位亦会随之推迟。如本试验中7苗/穴的起始分蘖节位为04蘖位。
2.2分蘖节位数、分蘖发生率、穗粒数、千粒重和分蘖成穗率
机插稻的分蘖节位数、分蘖发生率、穗粒数和千粒重,随穴苗数增加均呈下降趋势,这与穴内的拥挤程度有关。随穴苗数增加,个体间的竞争矛盾增加,各个体的健壮程度下降,生产能力也随之下降。
分蘖成穗率1苗/穴最高,3苗/穴最低,其后随穴苗数增加而增加,表现为先高、后低、再增的趋势。分析其原因主要是,1苗/穴和3苗/穴的前期群体发展缓慢,总量不足,导致无效分蘖成穗,而5苗/穴和7苗/穴的分蘖发生量少且分蘖发生早,这类分蘖距无效分蘖临界期长,有足够时间长叶产根,形成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个体而成穗,同时因其分蘖发生早、群体发展速度快、个体间的矛盾产生早、持续时间长,导致个体不壮、穗粒数、千粒重降低。
参考文献
[1]凌启鸿,水稻叶龄模式的应用[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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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凌启鸿,苏祖芳,等.水稻成穗率与群体质量的关系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J].作物学报,1995,21(4):463-469.
[4]夏仲炎,江文武.水稻群体结构与生产性能[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1995,(增刊):39-42.
[5]夏仲炎,谢元璋,等.水稻壮个体的增产机理及其讨论[J].中国稻米,1997,(1):33-42.
[6]王旭辉,杨祥田,等.水稻强化栽培分蘖成穗特性的研究[J].浙江农业科学,2005.(5):385-387.
[7]李冬霞,隗 溟等.水稻不同节位和数量分蘖对经济产量的作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28(3):366-372.
[8]蒋彭炎.水稻分蘖的发生、控制与茎蘖成穗率的提高[J].中国稻米,1999,(4):7-9.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一、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问题及经营风险分析(一)机构不全,职能不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机构尚需健全,职能有待强化。一些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制部门多隶属于办公室,大多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务人员难以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审查环节,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法律服务机构总体上职能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国有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一些国有企业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坏事。目前,国有企业法律机构的服务范围涉及到企业改制、合同管理、货款清欠、民事纠纷、对外协调、土地赔偿等诸多方面;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约意识,经济合同纠纷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合同行为风险加大。这是当前国有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在产品购销活动中,有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打白条、开空白合同书;由于合同书内容、条款残缺不全,责任追究无合同依据,这样就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往往授人以柄,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反而增加了合同风险系数;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国有企业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国有企业所涉亚龙公司建筑物损坏赔偿一案,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定具体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该国有企业塌陷地南成立汽车运输公司一处”,没有规定具置范围;整个合同条文缺乏规范性,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纠纷,被当事人恶意利用,形成诉讼,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当前有的国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条款的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某国有企业,近几年先后涉及了亚龙公司赔偿案、中煤销售案、废旧钢材销售行政复议案、企业法人年检复议案以及债权、债务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额达两千余万元。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审查不严,权利义务不清、违约责任条款欠缺造成的纠纷占到一半以上,导致一些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是合同担保设定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往来中,必然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合同担保关系,有时为担保人,有时为被担保人。国有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设定担保,可减少风险,保障履约。但如果设定担保时不规范,如担保人无担保能力,担保财产有权利瑕疵等,就会导致担保虚设,一旦发生违约,担保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在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不够审慎,风险意识不强,有时会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却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三)欠款回收难度大,司法判决执行难。
一是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欠款回收难度较大。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市场法律意识不够强,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机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遇有对方违约的合同纠纷,救济途径比较少,一般习惯于和为贵,以协商为主,有时难以奏效。针对困扰国有企业经营的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习惯于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东躲西藏,隐匿财产,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讨债成本,而对仲裁、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这就使得违约者肆无忌惮,长期赖帐不还。这种情况使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弥补,违约方的责任难以落实,对国有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二是依法维权力度不大,司法判决执行困难。国有企业只有重视并行使合同权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权利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会因忽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的撤销权和解约权等,造成被动局面,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一些国有企业申请判决执行的力度不够,对申请异地执行心存恐惧,对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不高;时效意识不强,许多案子既不申请中止执行,又不申请执行,一旦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导致许多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一)健全机构,强化职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健全法制机构,强化职能,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努力构筑国有企业法制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制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制部门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为国有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办、财务科、企管办、监察审计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清欠小组,通过法律途径集中追讨应收货款,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实法制机构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时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同志充实进来。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与政法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三是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是关键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部门、供销科、财务科、审计科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企业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制度化的经济法律知识和营销业务知识专门培训以及人才重组,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建立健全责权利一致的营销责任制度;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合同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合同权益。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在建设专业化经营队伍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例如进行合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营销策略讲座,引进专业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程序,依法维护国有企业权益。法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的权益。首先,对事关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协调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争取支持,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其次,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的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制作法律文书,诉诸法院裁决;诉讼过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妥善处理好各类经济纠纷;对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持辩证态度,深入分析,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执行或提起上诉、申诉。例如某国有企业历时7年最终圆满解决的微山亚龙公司煤炭洗选公司诉我方建筑物损坏索赔一案,即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本案中,该企业积极应讼,取得了省国有局的支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积极作用,严格遵循程序,规避法律风险,在诉讼双方都满意的状态下结束了诉讼,就赔偿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大幅减少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法制部门、公司律师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把好法律审查关。首先要健全采购、销售机制,预防、降低经营风险。国有企业法制部门和公司律师全程介入,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及法律手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签署法律意见,并负法律责任,以降低物资成本和项目风险。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从方案设计到工程施工、监理,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项目责任人要实行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制,减少项目失误,提升工程质量。其次,依法加大对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维护企业经济权益。组织由专门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的追讨债务小组,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收帐款重新梳理分类,对陈帐老帐,采取各种法律手段,通过拍卖划拨、以物折抵、延续债权等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对各项开支行为进行严格审计和法律审查,杜绝违法开支现象;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则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三是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依法追究对方违约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破除特殊企业观念,敢于开拓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习惯作法,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协商不成,可请主管部门或权威第三人调解;调解未果,可依约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国有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相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例如,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长期拖欠国有企业合同价款的问题,如果合同责任清楚,证据确凿,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对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纠纷较复杂,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判强制对方支付价款,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国有企业要重视违约责任追究成本核算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实现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积极与中地煤公司联系协调,经过相互协商与法庭调解,重新订立协议,有效解决了1988年遗留下来的3200万元标的额的“拨改贷”欠款问题,使企业甩下了历史包袱,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发挥内外部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本质而言,就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国有企业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建立由法制部门全程参与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订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服务,引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查、论证及谈判;力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维护国有企业权益。目前有的国有企业已建立了合同审查委员会和法律咨询机构,设立了专职公司律师或聘请社会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维护合同权益,追究违约责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某国有企业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借助法律顾问,依法解决了欠款合同纠纷案、吴庄村土地塌陷赔偿案等6件案件,为企业减少、挽回损失30多万元。
二是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鉴证。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国有企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境地,在经济纠纷中吃尽苦头,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法律注重证据。”因此,企业法制机构应当重视经济合同文本、凭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要及时调查经济往来记录,查阅原始档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提高胜诉的机率。同时,要充分认识合同公证、鉴证的重要作用,对大额合同、重要合同依法进行公证、鉴证,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要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大宗大额合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公证,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对于大宗物资采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不动产转让和受让合同一律予以公证,从而规范了合同法律行为,堵塞了法律漏洞,确保经营活动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合同担保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经济担保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的内容、程序要符合规范,真正用好合同担保制度,降低合同风险。具体而言,国有企业要求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审查对方的担保资格以及用来担保的财产权利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条款,一旦交易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担保责任,实现担保合同权利。国有企业如果是做担保人或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要依法审慎设定,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减小合同担保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权利,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追诉权、诉讼权等,维护己方利益,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与某私人企业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在履约届至之前,该私人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明显无付款能力,此时私人企业却要求国有企业按时发货;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国有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是健全招投标机制,减少合同项目成本。国有企业进行大型设备定货、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项目,标的额巨大,事关重大。除了常规的合同审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实施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合同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企管办和法制部门要从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履行、验收、结算等各个阶段都进行了跟踪管理。公司律师要全程参与招标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履约质量把好“法律审查关”。对重大投资或招标合同项目,要邀请相关经济和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合同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当前买方市场条件下,通过投标者的相互竞争,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又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小合同风险。例如,某国有企业在新井建设的重要项目上,实施招投标机制,保证了工程质量,并节约项目成本近千万元,同时也增加了合同项目的公开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经济违法乱纪。
【关键词】经济发展 金融机构 管理政策
一、引言
在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以后,美国政府作出的最大一项改革就是控制了大型银行金融机构的致癌物规模和存款规模。学术界也对此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并对大型金融机构体系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反思。关于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机构规模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本文立足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
二、模型的构建
(一)家庭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在家庭部门的模型构建中,选取2H个连续的家庭来作为主体,每一期都会有H个新的家庭来取代H个旧的家庭。在这个模型中,每一个家庭都有标准的世代叠加结构。家庭的生命周期可以划分为年轻阶段和年老阶段。在年轻阶段中,每一各家庭没有任何的资产,但是拥有相应的劳动力。在家庭在年老阶段的时候,依靠年轻阶段的储蓄来消费。在这2H各连续的家庭中,每一个家庭都有相应的消费偏好。在家庭的储蓄资产中,会用一部分来购买金融资产。由此可知,在经济体系中,劳动力的供给是没有弹性的。根据相关的计算得出,家庭的最优储蓄率是有折现因子来决定的。因此,本文研究的最优储蓄率是不变的。
(二)生产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本文将生产部门视为企业组成,生产部门是由G个连续的企业构成的,G足够大,但是小于H,其生产是由单个企业独立完成的,企业在经营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劳动力和资本,在研究中,假设所有的资金都是完全折旧的。各个企业之间生产的产品也是不一致的。各个企业之间拥有不同的劳动力和资本,在金融市场筹集资本,在劳动力市场雇佣劳动者,完成企业的生产,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金融部门模型构建分析
本文涉及的进入部门是由Nt家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所构成的。进入机构是有市场量内生决定的,其主要作用是集中所有家庭部门的储蓄金,将家庭的储蓄金提供给企业部门进行生产。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要耗费一定的成本,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也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自由的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根据相关专业的分析,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异同,因此,各个企业的金融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的种类和树立越多,就会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性。就一般情况而言,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其边际报酬也就会越少。由此得知,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低,金融机构的生产边际就越高。
三、市场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的有效性分析
关于市场内生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的问题,是业界一直以来讨论的重点。社会管理部门能否通过对市场中金融机构数量的调整,通过有效的优化来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实现金融部门总产出的增加。本文从金融机构的竞争市场来分析该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局部垄断
在研究中,根据相关的假设和预算可以推理出,但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时候,在金融机构逐渐增加时,增加的金融机构并不能减少家庭部门中每个家庭投资资金的比数,不会提高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也不会产生专业化的经济。但是金融市场新增了一定的金融机构以后,必然会增加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的消耗。同理可以推算出,如果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数量,就会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成本。简单的来说,就是金融市场中增加金融机构数量就会增加金融部门消耗的总成本;减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数量,就会节约金融部门消耗的总成本。
根据资金平衡的关系,可以推理出,在家庭部门总储蓄量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消耗的总成本越好,必然就会使得生产部门融得的总资金减少。因此,当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形成垄断的时候,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是过量的;社会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数量过多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数量,通过有效的调整,可以提高金融部门的效率,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总成本。
(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相互竞争
为了更好的分析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把Q作为金融部门为企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金和分析金融机构需要消耗的总成本来判断。在分析中,如果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可以减少金融部门所消耗的总成本,使其达到最小,那么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就是有效的。在金融市场中,如果新增一家金融机构,就会分去原有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比数,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也会得到提高,从而实现专业化的生产,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也会减小。其关系主要如下图所示:
图2-1 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变动趋势及有效的金融机构数量关系图
在图2-1中MTFC指的是金融部门消耗的可变成本,nt指的是有效金融机构的数量。根据上图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得出,当-MTFC>MTFC时,社会管理部门新增的金融机构的数量,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部门消耗的资金总成本,在这个阶段中,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大于金融市场中有效的金融机构数量。当当-MTFC<MTFC时,社会管理部门应该减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的数量,通过对金融机构数量的控制,可以有效的减少金融部门的消耗的总成本,在这个阶段中,金融市场上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是小于有效金融机构数量的。当当-MTFC=MTFC时,不管社会管理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增加金融市场中内生金融机构的数量,还是减少内生金融机构的数量,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都是有效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金融市场中内生金融机构数量是否有效的分析得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管理部门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因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金融市场中内生的金融机构数量的是否有效,都是要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社会管理部门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立强.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复旦大学,2012.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范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人**(**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人袁尚,男,教师,住**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祝庆,男,**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元,12月31日前给付5**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元,12月31日前给付7**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七月八日
[关键词] 甲氯芬酯; 急性酒精中毒; 治疗
[中图分类号] R59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2-032-01
Curative Effect of Meclofenoxate Hydrochloride and Naloxone in the Treatment
of Coma Caused by Acute Alcoholic Intoxication
Wang Jia
(Department of Emergency,the First Central Hospital of Tianjin,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into the curative effect of Meclofenoxate Hydrochloride and Naloxone Hydrochloride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coma caused by acute alcoholic intoxication. Methods 133 samples collected from the patients who suffered from the coma caused by acute alcoholic intoxication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68 patients of the control group got thoroughly gastric lavage and were used Naloxone Hydrochloride for injection, while 65 patients,as the treatment group,were used Meclofenoxate Hydrochloride before the same treatment method of the former group is adpted to them.We compared the curative effect of the two groups by the improvement of heart rate, systolic pressure,the length of time for recovering consciousness and the total dose of Naloxone Hydrochloride used in the treatment procedure. Results All patients' heart rate decreased (P
[Key words] Meclofenoxate Hydrochloride; Acute alcoholic intoxication; Treatment
急性酒精中毒系由一次饮入过量酒精或酒类饮料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严重者出现昏迷、呼吸抑制及休克[1]。纳洛酮在酒精中毒治疗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纳洛酮静脉注射起效后持续时间短,仅持续30-60分钟;半衰期短,血浆t1/240-55分钟[2]。治疗中需要多次给药,潜在提高了其毒副作用发生的可能性。本研究旨在观察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患者在接受传统纳洛酮等治疗基础上应用甲氯芬酯治疗,是否可以达到缩短昏迷时间以及减少纳洛酮用量的效果,并观察联合治疗与传统治疗相比对心率、收缩压等基本生命体征有无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病例资料和主要药物选择
1.1.1 临床资料 采用前瞻性对比研究,研究资料选自本院2009年2月-2011年8月急诊收治的急性酒精中毒患者。入选标准为:1)发病前有过量饮酒史且开始治疗时间不超过3小时;2)呼吸、呕吐物中有乙醇气味;3)出现昏迷、昏睡等症状且Glasgow评分不超过5分;4)排除药物、化学性气体及其他中毒、急性脑血管病、心脏病等;5)入院肝肾功能检查结果正常。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入选133例患者分成甲氯芬酯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65例,男性54例,女性11例;年龄(28.75±11.11)岁。对照组68例,男性58例,女性10例;年龄(28.38±9.92)岁。治疗方法取得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1.1.2 主要药物选择 盐酸纳洛酮注射液: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ml:1.0mg;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5g。
1.2 治疗方法和观察指标
1.2.1 一般治疗方法 为彻底清除胃内残留酒精保证临床疗效,全部患者给予洗胃;静脉输液泵按照3ml/min速度序贯点滴复方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静脉点滴维生素B6100mg一次。所有患者均给予保暖、避免误吸等措施。
1.2.2 纳洛酮用法用量 两组患者经另一独立静脉通道首剂给予1.0mg静脉注射;随即给予2.0mg加入5%葡萄糖500ml,使浓度达到0.004mg/ml,按照3ml/min速度使用静脉输液泵持续点滴。序贯治疗至Glasgow评分15分。
1.2.3 甲氯芬酯用法用量 临用前用灭菌注射用水稀释成5%溶液5ml使用。治疗组患者在输注维生素B6、补液治疗前首先给予0.25g缓慢静脉注射一次。
1.2.4 疗效观察 指标患者治疗开始后,每15min进行一次Glasgow评分。Glasgow评分首次不低于11分时记录昏迷时间、心率、收缩压。Glasgow评分达到15分后记录纳洛酮用量。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各组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组间均数比较采用两样本独立的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病例性别、年龄、起病时间、酒类摄入情况和治疗前心率、收缩压等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具有可比性 结果见表1。
2.2 两组患者心率、收缩压情况所有患者无误吸发生,无一例死亡 两组治疗后心率下降,收缩压升高,与治疗前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3 两组患者昏迷时间和纳洛酮用量情况 甲氯芬酯治疗组治疗后昏迷时间较对照组缩短,纳洛酮用量减少,与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近年来急性酒精中毒发病率增加。本研究发现,Glasgow评分极低的中毒昏迷患者收缩压降低,心率加快。提示不仅脑活动受累,血管运动中枢也受到影响[1,3]。患者接受甲氯芬酯联合纳洛酮等治疗后意识恢复,收缩压上升,心率降低,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本研究结果表明,甲氯芬酯治疗组治疗后昏迷时间较对照组缩短,纳洛酮用量减少,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按照本试验方法给药,甲氯芬酯不但降低纳洛酮毒副作用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对心率、收缩压等无明显影响。
盐酸甲氯芬酯从结构上看由对氯苯氧乙酸和二甲氨基乙醇组成。前者能促进蛋白同化作用和细胞氧化还原代谢;后者被代谢转化可促进细胞卵磷脂合成[5]。体内及体外脑薄片研究表明:甲氯芬酯能刺激葡萄糖摄取,促进脑内能量代谢。给予甲氯芬酯后观察到中枢神经系统内乙酰胆碱的含量升高,M受体与乙酰胆碱的亲和力增加,并记录到相应电生理活动明显增加,两者呈平行趋势,且电生理活动的增加可持续更长时间。甲氯芬酯还可降低中枢神经系统内去甲肾上腺素含量,提高多巴胺及5-羟色胺水平[6]。在关于老年大鼠大脑皮层内各种类型的RNA含量的研究中,给予甲氯芬酯后总RNA和mRNA合成明显增加[7]。此外甲氯芬酯可以增加大脑皮层、丘脑、基底节、脑干等脑区的脑血流量,增加机体对各型脑缺氧的抵抗作用[8]。对于大鼠局灶性脑缺血模型,盐酸甲氯芬酯可减少脑梗死面积,改善神经元超微结构,具有明显的抗脑缺血缺氧作用[6]。所以甲氯芬酯对脑细胞能量与合成代谢、中枢神经系统内神经递质含量及其与相应受体的亲和力以及脑血流量有影响。甲氯芬酯的促醒作用或与其有关,具体机制以及对脑内阿片类受体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
综上所述,静脉注射甲氯芬酯联合纳洛酮等静脉输注能够缩短急性酒精中毒昏迷患者昏迷时间,减少纳洛酮用量,对患者有较好的促醒作用。和传统治疗相比联合治疗对心率、收缩压无明显影响。但本试验观察例数较少,且为单中心试验,研究结果可能存在试验偏倚。下一步我们将扩大样本例数,并开展多中心临床前瞻性研究,以期明确甲氯芬酯治疗急性酒精中毒昏迷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文武.急诊内科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665-667.
[2] 向继洲.药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85.
[3] 陈灏珠,林果为.实用内科学[M].第1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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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吕卫红.盐酸甲氯芬酯的药理作用和临床应用[J].西北药学杂志,2004,19(1):47-48.
二手车转让合同简单参考
经双方协商,甲方现将壹辆 车转让给乙方,车牌号为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范文之合同范本:二手车转让协议书。
第一: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乙方将该车的产权、使用权等所有权全部买断。
第二:甲方须保证该车证件齐全有效(包括车辆行驶证、购置证),无假牌、无假证,并且没有抵押给他人,如经查实该在交通车管部门中档案手续不齐全,甲方将退还所有的购车款给乙方。
第三:该车在 年 月 日转让前,甲方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四:在 年 月 日转让后,该车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在壹个月内办理车辆转户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乙方自负费用。
第五:转让时随车交付的证件有:行驶证本,购置证本以及 .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 身份证:
车辆转让合同参考范文
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现将______车转让于乙方______。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车架号为______。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______年__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该车养路费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旬,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 汽车价格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确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
车辆必须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______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合同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执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__所在地仲裁或向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另____份备用。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售车方(甲方):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表达于汽车转让协议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甲方现将 车转让给乙方。该车车牌号码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 年 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 年 月.该车养路费缴至 年 月 旬。
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等车辆质量均表示认同。
第二条 汽车价格
双方商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1.甲方转让车辆时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的各种证件、手续,包括: 。
2.乙方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
车辆必须过户,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 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 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余款 元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 (签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市纪检委软环境办公室: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全市项目工作暨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层层召开会议落实精神,结合法院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为九台的软环境建设服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了为九台市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围绕为促进九台经济发展服务这一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了为九台经济发展服务若干意见如下:
(一)、依法运用法律职能,扶持民本经济发展。
对已具发展规模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引导。对民营企业在资源开发、土地开发、资本投入、高科技投入、入股、参股等领域发生的纠纷,要用足用好法律,政策、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妥善处理好民营企业对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
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对前、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要对申请保全的条件,担保主体资格,保全的标的范围等严格审查、审批,决不重复查封、重复扣押。
对缺乏律师帮助,缺少调查取证能力的民营企业,有必要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将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民营企业已审结生效案件的执行,要慎用查封帐户、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对执行财产评估、作价、拍卖时,要严密程序,严格监督,防止硬性低拍财产而扩大折价损失。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实施司法救助。
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弱势群体走向市场艰苦奋斗,促进全民创业。
(二)、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促进九台经济发展。
坚持依法保障资金融通,化解金融风险,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公正地审理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交易,借款等商事纠纷案件。
审理涉农合同纠纷案件时,以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大对伪劣、假种子、农药、化肥案件的审理力度,争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审理案件,严厉打击和惩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欠帐赖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从而形成平等、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保障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不搞地方保扩主义,但要保护好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稳妥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推进企业改革,保障社会稳定。
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保证按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
依法受理下列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①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②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③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④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⑤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⑥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⑦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依法、及时妥善审理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推进企业改革,保障社会稳定。
为配合工业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要通过审判集中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债务链问题,盘活企业发展资金。
对案情重大,关系企业生存的案件,做到“三个优先”、“三个集中”,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努力做到通过审好案件,为企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好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破产案件汇报制度,对涉及社会稳定,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委、市人大,并与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四)、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促进九台经济发展。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对办案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单位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完善企业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减少和预防经济纠纷的发生。
加强入世后的法律法规宣传,宣讲《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对外地投资企业,要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投资者同等对待,积极创建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
二、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九台市软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九台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步伐,法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审理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作好执行工作的同时,加大法律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服务、调节、保障职能作用,为此,向社会各界承诺如下:
(一)、法院要紧紧围绕九台发展战略,开展审判工作和法律服务。院长及庭长要亲自深入企业,了解掌握涉及企业改制、破产等相关信息和法律需求,形成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服务措施。
(二)、法院要设立专项法律咨询服务电话,对国企改制、破产、引资重组、民营企业发展等相关问题给予法律咨询服务,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立即给予答复,对复杂疑难问题保证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三)、凡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引资重组等相关案件要依法尽快审查,尽快立案,尽快审理尽快执行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减轻涉诉企业诉累,保证做到依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认真做好涉企案件的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有信必复,在三十日内回复,做到有访必答,在十五日内答复。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讲究文明执行和执行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官形象。做到仪表端庄,挂牌上岗语言文明,耐心解答,优质服务;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法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七条禁令”、“八个严禁”。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要求的,我院将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贯彻落实省法院“七条禁令”、“八个严禁”,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
为落实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九台市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九台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我院于月日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就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和省高法“七条禁令”、“八个严禁”进行深入贯彻落实。
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落实“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为重要内容,以公正与效率和创建人民满意模范法院活动为载体,强化四个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确保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一是强化领导的政治责任,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二是强化监督制约,形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立审分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理和执行过程的监督,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承担起执行“七条禁令”、“八个严禁”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强化管理,切实解决审判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流程管理,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强化行政管理,强化考评工作,全面开展卷宗归档大检查和清理超审限工作;四是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切实落实“八个严禁”。要对“八个严禁”的规定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贯彻执行,同时开展执行案件清查工作,并在执行人员中,以落实“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为契机,进行一次教育整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