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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集锦9篇

时间:2023-09-24 10:56:40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1

关键字:城市规划规划体系 规划思想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d the problems in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urban planning.Keywords: urban planning, the planning system planning idea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规划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它作为城市建设以及社会发展的领头人,逐渐开始参与调节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乃至对人类发展都将起到不小作用。通过对“城市规划体系”这门课及论文的学习,我对城市规划和相关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对城市规划在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背景下的优劣势和机遇挑战有了进一步了解,在此基础上,我对我国城市规划的一些想法如下所述:

从1898年霍华德“田园城市”构想的提出,到以《雅典》为代表的现代城市规划理论的形成,再到1960年,城市体系作为一个概念得到广泛的研究,城市规划作为一种科学、一种艺术、一种政策活动,正在设计指导城市土地和空间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要。但是,在城市规划领域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城市规划无论在理论指导实践方面,还是城市规划师的角色实现方面,以及在城市规划制度的完善方面等等,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并时常会出现尴尬局面,种种问题的出现制约着规划有效性的提高。对比国外城市规划体系及其实施管理特点,拓展我国城市规划新思路,对于探索城市整体建设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现状

城市涉及多方面,与人类生活的各方面息息相关,但由于知识领域的局限性,使得我们对于城市这个研究对象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因此,规划理论缺乏对城市规划真实过程的认知、分析和解释,规划理论中虽然包含了大量的、相关学科的知识,但没有经过系统的整合,不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虽然城市规划指导城市未来发展,但它却处在一个相对较弱的地位,这是因为,规划在编制过程中,有时不得不受某些权力和意志的“颐指气使”,迫于压力,初始规划在后期往往偏离它的初衷和本意,这说明,规划的权威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还没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作为城市建设者的规划师们往往心怀远大的改造社会的理想与抱负,但在现实社会中,这又和许多个体和政府的利益发生着冲突,并最终时常会依从市场和社会的客观情况而校正。规划师们的理想蓝图难以得到完全的实施,规划师角色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另外,城市规划是以不具备独立属性的技术工具作为其社会定位而存在的,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职业队伍。

改革开放以来“重经济、轻社会”引起了转型期城市规划制度价值判断的偏颇,片面评价业绩标准,规划制度也不能很好的解决市场经济遗留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制度定位的缺失与滞后,和由此引发的对城市规划行为的保障不足与异化,城市规划制度的社会作用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地位。

我国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仍处在较低水平上,主要是因为我国城市规划知识刚刚开始普及,公众对其还没有达到更深刻的了解与理解,人们对规划的要求还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没有涉及城市整体安排。这和我国没有及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并以法律强制执行相关。

总之,目前,中国既面临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又面临着城市更新改造问题;既面临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又面临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激烈碰撞;既面临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又面临着严重的行政干预。因此,可以预见,中国未来二三十年将发生人类文明史上迄今为止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城市化运动,也是发展背景最为错综复杂、各种约束和障碍最为突出的城市化运动。为此,借鉴建立城市规划的新思维,将对我国城市规划发展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2 对比与借鉴西方城市规划体系建设

一般来说,西方现代文明来自于三种文化理论渊源。其一是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的观念,尊重人的思想,融于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其二是公民意识。民众的契约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其三是文明的历史。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有300年的历史积淀的西方现代文明将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在社会文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提升,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文明传统。虽然我国历史悠久,中华文明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但在城市规划的发展方面,对比西方,我国还比较滞后。欧美国家城市规划体系建立的背景具有这样的特征:一是私权体制比较完善。二是成熟的政治制度。三是欧美样式的文化传统。与我国相比,最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制度体系发展的核心是延续的。此外,特别重要的是西方政府依法行政的传统已经确立,他们把国家和政府堪称是社会经济治理结构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与来自民间自发的治理机制是相互补充、合作、竞争和替代的关系。在美国,规划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由分税制的经济手段引导,有通过规划师宣传的公开的决策过程,对公众普及规划知识教育,并引导私人资金投入适宜方向及政府对规划的立法和财力支持等手段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的有力保障。

对我国而言,理性思考,选优引用,是获取国际经验的捷径。城市规划既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高度政治化的活动,是建立和实施的过程。规划法规提供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它决定城市规划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划行政要依法进行,编制体系既是行政管理过程的技术支撑体系,又是规划运作过程的组成部分,要妥善协调城市规划和经济计划之间的关系。

3 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的城市规划思想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龙头,必须把科学发展观渗透到城市规划之中,充分协调城市与人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与人的需要达到和谐。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2

关键词:城市规划;监察;现状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城市规划方案也纷纷涌现,如何选择正确的规划方案,如何确保规划方案的正确执行,都是城市管理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对城市规划进行监察,是确保城市化建设朝着合理方向发展的有效保障。

1、城市规划监察特点

1.1 复杂性

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未来的发展走向,涉及到城市的各个相关部门,对全市居民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其监察自然也就要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具备时效性强,执法难度大的特点。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既要做思想工作,又要依法办事;既要监察规划实施,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城市规划监察工作面临着极端的复杂性。

1.2 地方性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发展方向,也就决定了城市规划的差异。所以,城市规划监察具有地方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历史条件自然环境与发展状况等,结合地方规划监察所依据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因地制宜地展开监管工作。

1.3 长期性

城市发展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也就直接决定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决定其是一项不间断的工作。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人员,要熟悉城市的历史沿革,了解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在长远的工作规划指导下完成工作,而不能只顾当前,不管今后发展,不能单纯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1.4 现实性

城市规划监察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生活生产环境。这就是说,现实性是城市规划监察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城市规划的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虑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正确处理好监察与发展的关系,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未来设想,进行合理实事求是的监管。

2、城市规划中出现的问题

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行政管理工作,对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合理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以致城市规划管理跟不上发展节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违法违章建设等等。现就违章建设中“批少建多”和“未批先建”这两个问题深入探析一下:

2.1 “批少建多”问题

指行为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行为人在实际建设施工中不按照审批的建设面积进行建设,而是擅自进行加层或扩建等。这种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无外乎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利益所致,但是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这种事情屡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长期无法杜绝,就会破坏我们城市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我们的城市化进程,甚至影响到我们的经济发展。因此,除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以外,我们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

2.2 “未批先建”问题

指行为人根本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或是在规划审批手续未完全办理下来的情况下,便私自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这种情况比上一种更为严重,性质也更为恶劣。行为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主要原因有:一是行为人法律观念淡薄,完全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相关部门审批时间过长,导致行为人纷纷望而兴叹,再加上建房时间紧迫,就大胆地铤而走险,来个“先斩后奏”。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仍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3、目前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困境

由于规划监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范围广、矛盾多、情况复杂,存在问题发现难,制止难,处理难,处罚执行难等诸多问题,所以它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往往执法过程当中,发现违法建筑在制止时,又会因种种原因制止不住。有规划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有法律法规没有授权问题或部门协调联动等问题。

3.1 查处违法建设涉及范围较大

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查处一方面靠群众举报、投诉取得案件线索来源,另一方面靠规划监察人员的巡查发现问题,但由于城区范围广,执法人员有限,一些偏僻的地方就会存在违建的隐蔽性,巡查就会出现漏洞。

3.2 违法建设者对抗情绪激烈,矛盾突出

一般每个违法建设案件,都牵涉到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有些人对监察工作不理解,甚至有较大抵触性。即便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会为了自身利益来干涉执法工作,增加监察人员的工作难度。违法建筑制止后在处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甚至于群众不理解,对抗情绪十分严重,有时在现场白天盯晚上干,一离开就接着干,越是违法建筑建得越快。查违章有时成了建设进度的推进剂,可谓困境重重。

3.3 监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在规划监察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情绪化比较严重,不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工作没有成效同时影响了管理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样只能激化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对事情的解决毫无益处。

4、如何做好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

5.1充分认识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地位及作用。

各类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该项工作关系到规划的具体落实。好的规划,如果不依法建设,那么精品规划有可能成为废品。因为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制约城市建设与发展。

二是关系到规划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常说依法审批和建设。依法审批就是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规范进行审批。一旦审批,怎样建,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主动权就掌握在建设单位手里,怎样才能规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就靠批后管理来实现。管理和监督的好,就按要求建设,管理及监督不到位就可能你批你的我建我的,就严重违反了规划法律法规。

三是关系到相邻关系及社会稳定,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仅是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也是维护相邻关系的标准。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就会影响相邻单位、个人的利益,就会产生矛盾,影响相互关系,造成群众上访,甚至会发生刑事案件。

5.2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体系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尽量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城市规划区实现网格化管理,建立详细的摸底排查台账,对已审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两证”内容、开工放线记录等有详细的登记以便于随时巡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利用先进的电子网络工程对背街小巷、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3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察人员综合素质

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就要求监察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熟悉、掌握、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有较强的随机应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要加强监察人员的执法业务学习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在规划监察工作过程当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讲求工作技巧、方式方法,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4 多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机制共同执法

在城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内部,要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形成共同面对违法行为共同查处的工作局面,这样就能在行为上制约一些人情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城市规划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以确保做好城市规划项目的审批、监察等全程监察工作。为做好城市规划项目的全程监察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监察部门应同规划管理部门、其它管理部门构建共同协作的机制,以确保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合理、合情、合法。多部门共同配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及早抑制违章、违法建筑的发展,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5.5 加强规划知识宣传,提升群众城市规划意识

做好群众的规划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普通群众的城市规划意识。为普及宣传城市规划知识,可在群众休闲、聚会场所通过展板、宣传栏等措施,全方面宣传城市规划知识。把城市规划监察工作的一些程序及必要环节为普通老百姓讲解演示。还可以定期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展现出来,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自己居住城市的变化以及城市在规划、建设方面的发展。

结束语

综合上述,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是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开展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为老百姓创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应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监察的职能作用,采取灵活多变的战略战术。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变被动为主动,合理、合情、合法地把违章、违法建筑彻底清除。

参考文献

[1]陈世宏,王雷,陈祥葱.基于3S技术的数字城市规划监察系统构建[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1(01).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6-01

一、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体现。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对此进行过全面修订,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包含: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该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城市规划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于: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二、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各单行法均对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界定,缺乏统一标准,一些内容重复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城市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不够重视。通过勘察协会了解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设计行业由乙方市场转为甲方市场,只要甲方支付设计费,即可获得设计作品。有时为了争取项目的设计权,城市规划企业甚至主动公开设计作品。另外,城市规划企业很少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其法律部门只是处理一般性事务,很少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以环同济产业园为例,该产业园主要以建筑、城市规划、园林等设计企业为主,2012年产值达到198个亿,但是从整体发展来看,却出现逐年缩减的趋势。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太低。

(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的转让、质押融资等需要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平台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只有少数省份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也限制了城市规划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

(四)维权成本高

即使城市规划企业有维权的想法,也因维权成本过高而妥协。诉讼维权除了费时费力、取证困难以外,诉讼环节的各项费用都让权利人难以承受。

(五)竞标失败造成作品浪费和侵权

由于城市规划项目采用竞标制,参与竞标的企业需要拿出设计方案。但最终只有一家企业中标,其余的设计方案却得不到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作品的浪费和侵权,不利于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流动性大

全国开设城市规划专业的高校较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进入城市规划行业,其专业素质值得怀疑。并且高校开设的课程多以理论为主,实践课程较少,缺乏与企业的互动交流,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呈现脱钩的状态。另外,城市规划行业的知识产权多以商业秘密来保护,但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跳槽频繁,极易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法典化,并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台针对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该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城市规划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保护能力

要想促进城市规划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是使该类企业及从业人员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

城市规划产业需要通过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平台来传播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通过商务平台来传播市场价值,由价值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来促进知识产权流通,来降低企业成本,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城市规划企业的技术创新。

其次,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应适当放宽行业协会的权限,当发生侵权纠纷时,行业协会应参与调解,从而形成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知识产权诉讼,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四)完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制度

由于手续繁杂,周期长,城市规划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不去申请专利,这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不利。政府应该缩减行政审批程序,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此外,还应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从而降低侵权的风险。

(五)完善教育与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4

*年是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称“*”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为了切实抓好今年的普法工作,根据江西省建设厅《*年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要点》(赣建法[*]2号)和*市《*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余治办字[*]2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从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现实需求出发,大力开展城管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队员的法律素质和城市管理水平,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的奋斗目标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以“一学三讲”为主题,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以领导干部、执法队员、社区居民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年”和“每月一法”学习活动,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将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城管执法队员依法行政能力,使我局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活动。深入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在全局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维护宪法权威。

(二)抓好“八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年,在全局干部职工中重点宣传普及“八法一条例”,即: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企业所得税法、律师法、海关法、法律援助条例。除此之外,还要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学习。各执法大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江西省*年重点普及法律辅导讲话》、《民事诉讼法知识问答》等辅导材料,采取安排自学、集中培训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学习宣传形式,扎实开展“八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三)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1、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执法队员学习城管法律法规,学习的重点内容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中141项行政处罚职能,及相关的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人防、房产、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方面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强化行政执法程序的学习,树立程序法高于实体法的观念。多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广泛进行宣传,使全市民都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扩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要大力提倡和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理念,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2、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宣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重点围绕违章建筑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宣传,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主题活动。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形成“人人守法,人人爱护城市环境”社会风尚。

三、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关于在“*”普法期间进一步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余司法字[*]55号)精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继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八项制度”,局领导班子的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3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特别是熟练掌握城管行政执法程序,采取举办培训班、模拟办案、典型案例交流等多种培训方式学习。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领导班子每月不少于1次专题学法活动;对中队长和法制宣传员,每月组织一次半天集中学习;严格落实“每月一法”学习和考试活动,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通过学习,加深执法队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办案技能,强化“在执法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的理念,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各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安排1到2次学习,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抓好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针对社区居民城管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现状,要以“法律进社区”活动为切入点,在社区开展“学法、懂法、信法、用法”为内容的普法教育。今年要围绕我市违章建筑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切实抓好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居民的城管法律知识和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积极引导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平安和谐社区建设,为“城市管理年”活动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宣传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全局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载体作用,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年要继续将“法律进社区”主题活动作为城管系统普法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针对乱搭乱建、乱丢乱倒、乱停乱放、乱挂乱牵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加强居民自治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有序、文明祥和。“一学三讲”活动要突出宣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人人守法、支持城管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大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不断把我局“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推向深入。

(二)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与城管相关的法制宣传系列主题活动,扩大普法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效果。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普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注重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与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协同媒体搞好城管法制宣传专题报道。各单位要不断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立争在省级以上媒体(含《江西法制宣传》和《江西普法网》)用稿不少于2篇,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二是充分发挥城管网的作用,加强城管普法建设,增强普法工作的指导性。三是运用法制宣传资料、板报、墙报、宣传栏、挂图等形式,开展适合不同对象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采取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学习。定期举办法制培训班、专家讲座、专题辅导、研讨交流会、有奖征文和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城管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寓教于乐,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普法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5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推进“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活动,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改革开放的精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城区城管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建管工作的影响。

(二)、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围绕市委提出的“拥湾发展,环湾保护”和区委、区政府提出“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首善之区”宏伟蓝图,着重突出学习宣传,重点宣传《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长效管理责任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围绕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做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精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活动,开展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重开展“法律五进”活

(一)、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着眼点,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强化领导干部学法,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局领导班子定期学习普法依法理论。二是每季组织科以上干部年度普法考试和岗位学法制度。三是每季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法、普法、依法学习,促进工作落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服务于民。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观念。积极参与上级领导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在老舍公园、音乐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普法宣传展示牌和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咨询活动,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三、立足区情,精心策划,扎实推进“法治”创建工作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城市的一切建设活动都要围绕城市规划来执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实现科学发展的理论保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能够有效保证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最大程度减轻城市发展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能够从宏观角度,对城市经济发展进行布局,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上述一切目标的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通过规范科学的规划管理来实现。

(一)引导作用

城市的规划管理是投资的指挥棒和方向标。经由招商政策、规划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对投资的种类、规模和布局予以规范引导。政府出台并实施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之作为对城市自然资源实行优惠配置的总纲。规划内容包括城市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安排。同时,城市的功能布局和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也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要求。以上这些,都起到了引导经济投资方向的巨大作用。

(二)调控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实现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规划编制和投资项目的审批对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及各投资者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此外,规划管理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还体现在有效控制投资开发的速度和规模上。

(三)规范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通过编制管理和审批管理来实现对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行为会因为投资者对利润的盲目追求发生混乱乃至失败。因此,一个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对于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它能够有效保障市场秩序,给予投资者安全感,是持续投资的基础。

(四)保障作用

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效措施,而这一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划的审批管理和规划的监察管理来实现。当投资人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其在相应地块上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因他人在该地块上进行违法建设损害投资人利益,可以通过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作用

城市的规划管理还具有服务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规划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形象息息相关,成为城市建设软环境的重要组成。实践证明,高水平的城市规划管理服务对经济投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城市规划建设现状

虽然我国的城市建设工作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在欢天喜地地庆祝中国的城市建设取得成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关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中国城市建设的影响不可小觑,如果长期放之任之,不管不顾势必会造成建设资源的浪费,严重阻碍中国城市建设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各级管理部门对城市的规划建设的管理力度有待提高。目前,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鱼龙混杂,在有些城市中甚至出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者身兼数职,这样如何能够将城市规划建设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又如何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城市规划的随意性

城市的规划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广义上讲,城市规划的概念极其的广泛,包括: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社区街道的布置,城市绿化景观的位置、面积,市政基础设施。但是,现阶段在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城市规划常常由于种种原因被改变,随意性很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地方领导的更换可能使得原来领导的规划方案流产。其次,某些地方政府为当地的发展寻求财力支持选择出让土地,土地的出让势必会对城市的原本规划造成影响。第三,城市规划管理者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者,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暗中诱导城市规划进行调整,从而为自己谋求私利。上诉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规划工作随意性极强。

(三)规划缺乏前瞻性

拥挤的交通如今已成为困扰城市居民的主要问题之一,究其原因固然和中国快速发展的汽车制造业息息相关,但缺乏超前意识的城市规划建设亦难辞其咎。由于城市的建设缺乏前瞻性,使得中国很多城市的道路数量和道路宽度已不能满足需求。在中国的大部分城市中你都有机会看到不宽的街道上充斥着数量庞大的汽车这样一幅画面。行路难没有出现在陡峭巍峨的山路上却常见于大城市中人口密集的老城区中。如此拥挤的交通环境将会给城市居民的出行造成不便,降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大量的拆迁现象也都是由于城市的规划缺乏前瞻性导致。

(四)缺乏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每一座城市发展到现在都是时间的沉淀和历史的积累的结果。因此,每座城市都有其相应的文化底蕴和这种文化下所孕育出的大量名胜古迹。但是,目前的很多城市在建设中竟然忽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使得大量历史遗迹遭到毁灭性破坏,让人感到惋惜。

(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城市的生态环境的好坏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是衡量城市规划建设是否人性化的标准。现阶段,国内很多城市的规划建设虽然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是也给这些城市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小的冲击。国内针对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早已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比如说: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但是企业对此不够重视,相关的责任部门对此监督也不到位使得这些法律变成一纸空文,落实不到实处。

三、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措施

(一)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城市规划制定过程中,规划实施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地规范化和体系化,行政决定依据要明确合理,自由裁量权需要进行充分的节制,使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城市规划和设计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者在工作中需要坚持“合理性”的原则,逐步完善与创新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实城市规划的技术性标准与规范,使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和规划技术标准趋向法制化。在城市规划立法中,政府要建立其城市规划审批和法定规划及法定通则之间的制约性关系,使城市规划及其管理、规划的技术标准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形成结构严谨的管理体系,从而保障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与法制化。同时,政府需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许可的审批程序,依据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审批,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以规划申请、资格审查、部门报批、凭证核发与批后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行,以加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化管理,杜绝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与情况的出现。

(二)创新城市规划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权限

传统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主要集中于协调纠纷和项目审批等繁琐任务中,忽视了城市规划的战略研究和宏观决策能力,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因此,管理部门要创新城市规划的管理机制,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其政府参谋的作用,提高其在政府中的行政地位。同时,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的设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权限,从根本上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管理部门要以城市发展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消除既得利益的不良影响,坚持以条为主的条块结合策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实现城市建设规划的统一性,严格按照法律赋予权限开展管理工作,既要明确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的执法主体地位,保证规划权的集中,又要将强制执行权下放给各行政执法部门,消灭城市违规违章建筑,体现城市规划权威性与法律严肃性。

(三)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与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是城市规划政策可以顺利贯彻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不仅要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提出更多合法合理的规划意见,而且要保证城市规划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确保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城市规划的决策更顺应民意,满足社会公众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城市发展建设的需求。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社会公众的听证制度,使每一项城市规划决策都充分的参考了社会公众的建议,从多方而对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有效避免城市规划决策的片面性,提高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不仅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而且要重视城市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培养城市规划管理方而的人才,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例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城市规划人员培训”和“城市规划工作交流”等方式,为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提供完善知识结构和增强专业技能的机会,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管理部门还可以加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管理人员参与第一学历培养,为管理人员提供出国交流的机会,这样既可以拓宽管理人员的眼界,帮助其更新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又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在工作中可以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结语

总之,城市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构建了蓝图,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城市规划建设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城市发展中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做好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社会公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连莹.论新时代下的城市建设管理――以福州中心城区的发展建设为例[J].成功(教育).2007(08)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7

一、经济落后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意识比较

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的城镇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辐射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关键作用的大中型城市。它通常以一定的行政区划为范围,是该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是引领辐射圈内城乡发展的龙头。中心城市集中了区域内主要的人才资源,是体制、管理、科技和观念创新的策源地。中心城市的大小强弱,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从区域的角度上讲,中心城市是经济区域中的经济发达、功能完善,且能够渗透和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行政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统一体。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是人们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生产与生活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现象,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

不同地域中心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区别的,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较强而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要淡薄一些。我们考察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昌、合肥、芜湖、铜陵等城市,我们认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意识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属于自觉的意识,调查显示,上海市民的法律意识有自己的鲜明特点且属于自觉的法律意识:经济、民商方面的法律被高度充分的关注;法律意识具有明显的务实性和实用性;维权意识,特别是民事权益方面十分突出;具有前瞻性和本地特点的法律意识要素体现明显,如环境法律意识、网络法律意识、WTO法律意识、老龄保障法律意识、女性法律意识等。而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属于被迫式的意识,他们既相信法律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当真正遇到纠纷矛盾时,又往往会退缩,而选择别的途径。

2.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关心法律问题,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而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则不是很关心法律问题,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则表现得淡漠一些。

3.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注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则不大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自身的权利缺乏强烈的保护意识。当他们的切身物质利益受到损失时,如果资金数额不是很大,一般人便会选择“算了”。在他们的思想中“宁肯让自己吃点儿亏,也不愿意为了这点利益和别人去理论”的意识占据了主要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以和为贵”的传统习俗又往往会迫使他们放弃自己的利益,而去追求所谓的“和”。与邻里发生纠纷时,忍了、不了了之是他们经常选择的处理方式。

4.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更注重法律约束,而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则更注重道德约束。有时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治安反而不如经济落后地区好,是否能说明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市民法律意识不如经济落后地区呢?答案是否定的。治安状况良好并不是法律意识,而是一种自发的秩序意识使然,是社会和民众对于新建立的社会秩序接受和遵从的证明。法律意识和秩序意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觉的,是以具体法律规则作为意识对象的;后者则是自发的,没有具体法律规则作为意识对象,最多是有道德和习惯规则作为意识对象。

5.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遇到法律纠纷一般选择到法院来解决,而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遇到法律纠纷则更倾向于选择找领导、上访来解决,在感到无奈的情况下有时选择报复。

6.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思维方式表现为理性化,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思维方式表现为感性化。经济落后地区中心城市市民“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不彻底,法律行为不到位,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思维或决策中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或成为主导。”

二、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影响

县域经济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配置资源,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就区域而言,县域是省域的组成部分,就经济而言,县域经济则是省域经济的基础。然而,县域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中心城市一定是领导经济圈发展的先进理念,不管是经济还是文化都是这样的,它是当之无愧的领袖。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心城市必然对县域经济和广大农村起到辐射带动作用,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意识也必然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个体的合法行为是有意识地选择的结果,无论是自觉自律还是受到了外在强制,在观念上接受法律规范的结束,形成法律义务责任感是一个个体保持恒久守法状态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条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中心城市市民的法律意识必然对周边地区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对县域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1.对营造县域法治环境的影响

法治,即法律主治、依法而治,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必须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实施。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改善。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很难设想,在人们法律意识不高的地域却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法治经济。县域内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与群众法律意识提高息息相关,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经济和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环境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效率潜力,应大力提倡向法治环境“淘金”。因此,中心城市市民法律意识也必然对县域居民法律意识产生影响,从而对县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当前,县域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积极寻求“走出去”的法律环境,以取得国外经营的更高效益。另一方面,要大力营造县域地方法治环境,充分挖掘法律环境中的经济潜能,吸引更多的国外客商前来参与大开发。

2.对扼制县域内腐败现象的影响

腐败现象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腐败给国家、社会、人民以及个人带来巨大损失,对县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所以人们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部门都在对腐败打击、扼制。近几年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腐败现象与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肯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3.对县域企业的公平有序竞争的影响

目前,企业的竞争非常激烈,而且,国外公司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除了资金、管理上的优势,最主要的还是客源网络的优势,它们凭借自身国际网络的优势,在抢夺国际客源方面是占据很大优势的。在这种上情况下我国有的县域企业的管理者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竟然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有的县域企业甚至卷入犯罪活动。一些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县域企业的公平有序竞争。

4.对县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的影响

良好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法律意识同样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具有重要作用。县域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县域企业员工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和现代企业制度来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5.有对减少县域企业经营中的法律纠纷的影响

例如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即劳动合同内容等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且均有强制性规定。法律虽允许当事人协商签定劳动合同,但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或排斥强制性规范,否则无效。但有些县域企业,特别是一些小的县域企业往往不按照法律法规签定劳动合同,甚至根本不签合同,因而常常发生法律纠纷。出现法律纠纷的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减少县域企业经营中的法律纠纷。此外,还有交易合同纠纷、债务纠纷、股权纠纷、改制中的纠纷等等法律纠纷的顺利解决都需要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6.对县域企业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的影响

法律意识提高了,对于管理者而言,就能够积极促进各项制度的建立,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和行使权力;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就能够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成为自觉的行为。所以,大力培养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依法正确地履行责任。

三、如何培养中心城市市民及县区农民的法律意识

“与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不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产生,它需要外部的灌输。”那么,如何培养中心城市市民及县区农民的法律意识呢?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法律意识领域的助推性健康因素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具体的群体具体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意识启蒙运动。借助各种媒体和生动的形式将法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加快法律的社会化步伐。以法律理念的先行带动法律行为,以法律制度的变革激活人们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变革。

2.推行中心城市先行,城乡共进的法治策略

由于法律意识领域在城乡有着显著的不均衡的差异,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持续,市场经济的重点必然也只能落在城市,城市文明的优越使其更具备较乡村成熟的法治环境,因此城市法治要先行,尤其是中心城市更要先行。先行实现法治的城市带动乡村法治,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三农”发展战略将是持久的,这种边缘化了的外嵌式的乡村社会将不断消亡和转化,最终实现整体秩序的整合和升级。

3.端正在消解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心态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塑造工程。我们不能再忽视这种潜在的因素,法律制度的解决并不必然导致法律意识的提升。观念形态不改变,法治无深化之可能。我们必须整顿法学的研究秩序和体系,变传统的法学教育为大众法学教育和终身法学教育,我们应当变抱怨和容忍的态度为建设性的态度。我们的法治亟须减少的是破坏性的、肤浅的、浮躁浪漫、轻率而片面的臆断和行动。

4.培养和塑造公民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

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把现代法治的精神―― 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内化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构筑公民守法的内在基础,自觉、自愿服从法律规则,有法必依,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公民积极的参与意识,弘扬社会正义精神。

5.高度重视和发挥社区建设的重要作用

将社区建设作为把普法渗透于社会基层和家庭的重要支撑。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基层民主的扩大,社区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不但是市民日常生活的最重要场所,同时也是政府与市民建立经常性联系和实施基层化管理的重要环节。社区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现代社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则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法律文化和社区法治秩序。因此在这一方面,我们不但应着力探讨如何把普法工作渗透于社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而且应当认真总结社区建设如何能够为提高市民法律素质提供社会化长效支撑的有益经验。

6.强化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机制

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传播于全社会。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向公众进行法律信息传递和对其予以宣传教育和引导的最为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普法手段。这是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普法模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

7.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自治

要进一步消融国家优位理念,逐步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要在加强基层民主自治体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努力建成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使公民在自治中培养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样重要的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规则的需求,市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扩张都为法律意识的成长准备了土壤。从历史上看,正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式。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也就没有法治,更谈不上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

8.多种措施提高县域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一是要增强依法办企业的意识。特别是公司法,已实施多年并进行了修改,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

二是要增强按合同办事的意识。由于合同是有法律效率的协议,依合同办事,使双方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保证必备的交易条件和秩序,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增强公平、合法竞争意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自愿;(2)平等;(3)公平;(4)诚实信用;(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这些为经营者划定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应当成为酒店经营者的必备意识。

四是增强自觉服从宏观调控的意识。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功能缺陷、避免市场失衡而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其相关法律很多,酒店企业在自身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有服从调控的意识,自觉地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五是增强按涉外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企业大量业务涉及对外经济关系,因此必须有相关的意识。此外,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应当在领导斑子中配备一名熟悉法律的人,招聘懂法的人参与管理并聘请法律顾问对一些法律问题把关。

六是要在员工中开展法治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可采取以下形式:

1.讲座、报告会、座谈会。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形式正规、气氛严肃等特点,适用于企业管理的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与会期间可邀请企业管理专家进行企业管理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或涉及企业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使管理的领导更加重视依法经营。

2.培训班、研讨班。此类方法具有时间集中、形式正规、受众面大等特点,适用于各级企业工作者。企业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集中学习,更系统的理解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一般企业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参加企业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班,接受到企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特别指导,做到合格上岗。

3.利用网络。现代社会是信息时代,网络作为最便捷的工具以渐渐成为人们索取信息最重要的途径。可以把涉及企业法律、法规的条例、文件附在网上直报的页面上或制成专业网页,使一般企业工作人员都能够随时了解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知识。

4.利用报刊、宣传栏。在各种媒体疯狂涌入的年代,报刊依然是有些地区和个人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工作人员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地区的报刊发行部门合作,制作依法管理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专刊和在本企业内出依法管理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专栏。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8

近年来我国城市林业发展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伴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这便导致城市林业发展于建设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与我国城市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出台直接规范城市林业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林业发展概况着手,分析我国城市林业发展法制的现状与缺陷,以及完善有关城市林业法制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生态环境

一、我国城市林业发展概况

20世纪60年代,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首先开始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城市林业在我国最早是由台湾地区所引用。随后中国林科院开始注重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并设立了专业的研究室,自此我国对城市林业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大。具体来说,城市林业是研究树木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栽培、管理、设计以及合理配置具有城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潜在效益的树木及相关植物,发挥出城市林业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维护城市生态平衡方面的促进作用,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对城市林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研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会出现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由此可见,只有法制的规范,才能保障城市林业事业理性的进行,才能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所以对现行的有关城市林业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我国有关城市林业建设法制的现状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中所规定多类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城市林业范围内的所有自然资源应当认为是包含在宪法条文中的“等自然资源”之中。这也就间接的为城市林业发展与利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培育、保护及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的法规,《森林法》的第七章第四十九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对本法的制定目的、实施范围、林业建设方针、各级政府主管工作、公民义务、奖励及贯彻本法的说明外,同时对“森林的经营”、“森林采伐”及“法律责任”等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林业其经营和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城市森林,城市范围内的森林、树木、及其他植物都属于城市林业的范畴。所以《森林法》条文中的“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是包括城市林业范围内的所有森林资源和国土。此外,还有许多部法律涉及到城市林业的法律条文,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等。

(三)相关行政法规及规章与城市林业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城市林业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做出了更加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其中,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指出,国土绿化的任务是长期的而艰巨的,是群众性与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靠全党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全民的植树任务固定下来,这充分说明了植树造林的重大策略意义,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协调统一的决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往往比相关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灵活性和突破性。如《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管理条例》在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唯一一座位于城市市区内的森林公园开始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还包括:《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

(四)相关国际公约我国缔结或参加了许多自然与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如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此次会议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等国际性文件,不仅强调了森林在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所发挥出来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并且将森林问题的认识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同时《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也明确论述了森林资源在人类生活与发展中的所起到的至关重要作用,为发展我国城市林业提供了指导作用。

三、我国有关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城市林业处于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较完善的法律体制相比,我国城市林业在现行法律、法规方面仍然是相对滞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较多的缺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规划缺失。传统的立法模式是实践先于立法,强调在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后再立法。这种立法方式有其优越性,当然也有其弊端。传统的立法只是对过去事物机械性的调整,并且总是等到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 才被关注,立法规划缺失。如果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仅限于对过去事物的一般性总结,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的话,它就不能适应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在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活动方面的规范要求,那么就不能适应生态园林城市的实际需求。第二,法律保障体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首先,不合理利用林业资源,忽视了林业资源整体利益的协调,对林业资源利用率度且破坏程度大,在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等环节未能形成良性循环,结果导致法律体系整体功能难以发挥;其次,我国还缺乏城市林业领域的专门立法队伍,便难以深入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这也是导致地方立法落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有关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已经到了必须要对其的结构进行重新安排、调整的阶段。第三,法律责任不完善。法律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内容整体性,而且也对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的行为等方面都有直接的影响。其主要缺陷表现在:首先,《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部分法律义务因没有制定相应法律责任而形同虚设,这便会出现有法难依、违法难惩的不良后果。其次,要全面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到林木的经济价值,还有考虑到林木的生态价值,处罚较轻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由此可见,完善城市林业相关法律制度真正发挥法律手段在保护城市林业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

四、完善我国有关城市林业法律制度的对策

城市林业的发展建设与国家、地方城市的宏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鉴于城市林业仍然是一门正在发展中的学科,有关城市林业基础性的概念、范畴等尚存在争议,所以就国家整体而言,制定《城市林业法》的时机是否成熟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重大课题,但从个体城市或地区而言《制定城市林业管理条例》的时机已完全成熟,以此为出发点,探讨《城市林业管理条例》的制定问题。

(一)立法的目的和执法主体目的的设定是立法的首要问题。制定《城市林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就是对城市林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进行合理规范,维护城市内的生态环境不受侵害,在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建设城市林业法律秩序,对城市林业的发展、建设、经营和管理进行统一规范。很显然,本法的执法主体是城市绿化管理局或园林绿化局或有林业、城建重新组建的城市林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的城市森林。

(二)立法原则要坚持理性开发与综合设计得发展原则。追求理性发展的实质就是追求城市林业资源可持续的发展,在尊重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对林业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及利用。城市林业的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需求却是无限的,这是城市林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一直存在的基本矛盾。要想解决这一基本矛盾,在开发城市林业资源的同时要合理确定开发规模、程度,并在此过程中运用综合的环保措施。同时城市林业的发展需要法制、技术、观念多方面的共同支持与相互配合,综合设计共同促进城市林业的发展,提高城市林业资源利用率,从而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责任城市林业是全社会全人类共同拥有的自然资源,受益者与受害者是整个社会。为防止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责任,加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配合,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破坏赔偿制度,不仅关系到《城市林业管理条例》内容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同时也直接影响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以及对其惩治效果。因此从以下三种责任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制裁力度相对要重。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城市林业建设过程中,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等不端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严厉打击有损珍贵树木的行为。依照法律就对其进行惩处,再次,在刑事责任中针对违法犯罪者应该明确规定其有责任恢复被破坏的城市林业资源并补偿其损失。若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判处徒刑的,可准许其适用“代履行”制度。最后,对违法行为人缴纳罚金的要求,不能仅仅依据树木本身的经济价值为其进行处罚,还要综合评估树木所带来的生态价值,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处以罚金刑。第二,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制裁较刑事制裁轻很多。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政责任要与刑事责任进行有效的衔接,从而加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力度,对于不遵纪守法、知法犯法的行政人员,要对其从重处罚。其次,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检查。重点加大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检查,要健全林地征用的审核制度及程序,从而规范对林地的利用制度。再次,对违法行为处以的罚金要做到“专款专用”通过制具体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第三,民事责任。应尽快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破坏林木的同时违法行为人本身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这便难以再继续使其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单纯适用刑事罚金和行政处罚对与保护城市林业远远不够,法律通过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这种递进的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与正义性。因此,要有效的维护林木所有者的权益,就必须制定出新的并且能够解决现阶段问题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完善有关城市林业的法律制度。加快对城市林业发展法制的研究,可以说是新时期生态文明城市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出法的指导、规范、保障作用,使城市发展与林业保护和谐共存,从而营建良好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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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璞.环境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0.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范文9

一、充实完善领导机构,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把手工程来抓。针对我局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完善了普法组织机构,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设系统“五五”普法领导组》;制定出台了《xx市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编印了《建设法律法规汇编》,为建设工作者提供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工作手册和知识读本。此项工作受到了建设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省建设厅已将此书作为目前山西建设行业最好最全的专业法律工具书。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具体日常事务落实了专人负责。根据《xx市2011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及细则》要求的各项内容,明确了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及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定时不定时地专题研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干部职工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建设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二、加强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民主法制理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建设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五五”普法学习中,我局购了《住宅与房地产业法规知识读本》、《行政处罚与行政救济法规知识读本》、《城乡规划与建设法规知识读本》、《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知识读本》等“五五”普法教材81套,1600本,基本做到了科级以上干部人手一套,一般执法人员人手一本。2011年3月14-16日举办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建筑系统各相关执法单位政执法人员46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主的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邀请了省建设厅刘玉坤处长、杨璇副处长,检察、纪检部门领导讲授了城市规划法、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建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有错必纠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不作为追究、错案追究和免于追究的责任范围。落实了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年初建设局与各执法人员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实行领导负责,责任到人,将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干部职工岗位考核评议结合起来。并对建设行政执法职权和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目标、任务,行政执法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和奖惩办法,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措施,健全完善了《xx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xx市建设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xx市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xx市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12项制度,通过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做到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保障了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项工作中,我局一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发放学习资料等形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政能力;二是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建设法制宣传教育。1月31日在《xx日报》上全文刊登了王若东局长撰稿的《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全力服务三大工程和双百双千项目建设》文章;2月28日在《xx日报》组织专版刊登了《城乡规划法》全文;5月16日至28日刊登了6期有关《城乡规划法》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问答。5月29日公开刊登了《城乡规划法》有奖知识竞赛题,

8月5日又刊登了省建设厅统一编写的《城乡规划法》知识竞赛题。3月15

日与8月5日分别在市民广场、世纪广场设立了咨询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主要解答广大市民关心的关于《城乡规划法》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100余人走上街头开展现场宣传,解难释疑,参与活动群众达15000人次。印发了《城乡规划法》宣传手册5000份、印发了《城乡规划法》3000份,宣传传单8000份、展出展板6块、图片60余张,在市区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标语50条。8月6-16日又组织大型宣传车深入大街、小巷、街道办、乡村进行了为期10天的深入广播宣传活动。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在xx市营造了浓郁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氛围,掀起了《城乡规划法》落实年活动新的高潮。

五、健全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依法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对干部职工进行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继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全面深入地开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和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制定,进一步推进了我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严格实施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制度,保证了我局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比如,xx建设行政许可窗口进驻新迁址的xx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对外行政审批办公。按照“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推行精简、集中、公开、承诺、监督的一站式服务,实行相关职能科室派员进驻大厅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并承诺办事时限,限期完成审批事项,为广大群众提供统一、简便、高效的服务环境。目前,xx建设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的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共47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44项,非行政许可项目3项。XX年以来,xx建设行政审批窗口极大地提高了建设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截止目前,共办理了建设“一书两证”300件。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目前,建设局编印了10余万字《xx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手册》,将47项建设行政许可分为12类,具体把建设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

同时,我局全面实施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明确了执法主体,规范了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必须具有合法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今年来,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未发生一起、越权执法、越级执法和超时限执法的现象。

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各项重点工程建设运作规范,富有成效。近几年来,我们实施了城市绿化亮化工程、滨河北东路和北西路改造工程、建设南街拓宽改造工程、交通路拓宽改造工程、桥头街拓宽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龙凤北大街顺延工程、北川河改造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长治路与久安路续建工程、集中供热二期工程等30大项80小项为民利民建设工程,投资近30亿元,所有建设工程都坚持规范运作,发挥城司资金最佳效益,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了建设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建设工作实现了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xx市、区建设部门整合归并上划以来,严格办理“一书两证”,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使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率60%,质量监督覆盖率、验收合格率均达100%,工程优良率达32%,公开招投标率达到100%。XX年以来,共查处违章建筑230余起,拆除违法建设110处,拆除面积XX0余平方米。与此同时,勘察设计业进一步规范专业资质管理,大力培育市场,加大施工设计图文审查和合同备案力度。房地产业加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解决“半拉子”工程,进一步规范“放心房”管理机制,提高住宅质量。市政公用事业以保证“喝洁净水、用安全气”为目标,依法开展生产安全监督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增添后劲。小城镇建设认真贯彻《规划法》和落实总体规划,陆续建成了一批规范适度、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心城镇。近几年来,建设系统未发生一起重打刑事案件和重打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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