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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施过程集锦9篇

时间:2023-09-26 18:01:02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1

[关键词]劳动教育;复杂性思维;课程资源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各学段特点,在大中小学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系统加强劳动教育。[1]一方面,在学校教育中设置并实施劳动教育课程是落实劳动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任何课程的实施都以一定的课程资源为基础,课程资源的缺位将阻碍课程的落实。同时,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状况对课程实施效果有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学校的差异性及不同教师和学生各具特点,使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在开发与利用的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复杂性景观。复杂性思维是一种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具有自组织性、自我调整性、非线性、不可还原性等特征”[2]。运用复杂性思维,审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复杂性,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内容进行分析,有助于教师更好地开发与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从而提升劳动教育课程的实效。

一、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复杂性

本文将以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四方面为切入点,辨析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复杂性。这也是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进行有效开发与利用的基础。

(一)学校层面的复杂性

学校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学校所处的场域不同,且呈现出多样的类型和独有的办学理念。“场域指位置间客观关系的网络、空间或构型。”[3]不同场域能为学校提供差异化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场域的自然、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具体来说,城市和乡村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存在不同的机遇与挑战:在乡村场域中,自然风光及农耕文化都是值得开发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而城市场域中的文化馆、科技馆等也是很好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意见》中明确指出,劳动教育要纳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1]因学段及学校类型的差异,不同学校的劳动课程目标也存在差异。学校需根据目标要求,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进行差异化开发利用,并在劳动教育独特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创造性地运用不同方式开发与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场域、学校类型、办学理念三因素决定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在学校层面表现出复杂性。

(二)教师层面的复杂性

教师的专业素养及教学理念的科学程度直接影响着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质量。教师是课程的实施者,肩负着引导学生接受劳动教育、提升学生劳动素养的重任。受教育程度、生活背景不同的影响,每名教师的专业素养及教学理念都存在差异,这将直接影响劳动教育教学的质量。从教师的角度来看,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指将课程资源引入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4]教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及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程度。劳动教育课程的任课教师在年龄、性别、职称、专业背景、生活背景、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等各方面皆存在差异,显示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教师层面的复杂性。例如,教学经验丰富,且深刻意识到劳动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性的教师,更重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三)学生层面的复杂性

学生不但是劳动教育课程的学习者,而且在实施劳动教育课程的过程中,也将被视为一种可开发与利用的劳动课程资源。学生一般都参加过劳动实践,并具有一定的劳动体验,但每名学生都有不同的生活经历。因此,挖掘学生不同的劳动经验,并将其转化为贴近于学生生活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是一个极具挑战的任务。此外,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程度不同,这增强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在学生层面的复杂性。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学校与教师需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选择最适宜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对象进行开发,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劳动教育课程目标,选择恰当的实施方式充分利用这些劳动教育课程资源。例如,在小学阶段,低年级学生的身体机能较中高年级学生弱,自主整理书包等简单劳动更符合低年级学生的实际需要;小学低年级的劳动教育课程的重心应在对学生的劳动意识启蒙上,而中高年级的劳动教育课程重心应在对学生的劳动习惯养成上。

(四)家长层面的复杂性

家校合作协同育人的教育方式有助于提升教育教学的效果,家长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劳动教育课程的实施成效。学生家长本身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与劳动知识,而且他们更了解学生在家中的生活状况及劳动态度。家长主动和学校合作,向学校提供可供开发的资源,有助于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其中,最关键的是家长自身对劳动教育的态度,这是处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在家长层面的复杂性的重要方面。受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部分家长强调智育,而忽视劳动教育。这类家长较难主动向学校提供相应的劳动教育资源,也很难配合学校开展劳动锻炼活动。此外,在乡村地区,一些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中多接受隔代教养,一些老人受能力和精力的制约,难以承担起劳动教育责任,更难配合学校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内容

劳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中的知识、技能与价值观。[5]在结合劳动教育的内容及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复杂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有助于提升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效果。

(一)家校场域资源是基础

学校场域和家庭场域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相较于社会场域中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而言,学生对家校场域中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更为熟悉,因而家校场域中的资源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因此,教师在开发和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内容的过程中,应重视和发挥家校场域中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劳动教育强调身心参与、手脑并用,教师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为学生提供亲历实际、参与劳动的机会。例如,在家庭场域中,教师可以抓住整理房间、洗碗和拖地等日常家务劳动资源;在学校场域中,教师可以抓住装扮教室与打扫卫生、美化校园环境以及清理校园空闲场地等资源。教室装扮与校园环境美化这类劳动资源的使用,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劳动经验,而且能增强学生的集体意识和服务意识,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造能力。校园空闲场地资源具有较强的可开发性,学校加强自主规划,合理利用该类资源,如开辟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可以让学生在劳动过程中体会劳动乐趣,提升劳动技能,激发其参与劳动的积极性。

(二)社会场域资源是重点

虽然家校场域中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能够基本满足劳动教育课程的需要,但要想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劳动教育课程还需要社会场域中的资源作支撑。只有当社会场域中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时,劳动教育课程才能满足学校多样化的劳动实践需求。社会场域中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类型丰富,校外的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工厂等各类实践场所都是学校丰富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来源。在实践场所资源的支持下,学生亲身参与劳动的途径更加多样。由于劳动实践场所自身性质的不同,学生能收获不同的劳动体验。同时,若当地社会场域中拥有学农实践基地、学工基地和服务性劳动基地三类课程资源,学校则可对这三类课程进行充分的开发与利用,以增强劳动教育课程的实施成效。具体而言,利用学农实践基地类资源,可以加强学生对中国传统农耕文化以及现代农业技术的认识,从而提升学生的劳动素质;利用学工基地类资源,可以让学生了解当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增强劳动教育教学效果的时代性;利用服务性劳动基地类资源,可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与奉献精神,升华劳动教育教学效果。

(三)师生自身经验是向导

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最终要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服务,要想提升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效果,学校需在选择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内容时,以教师和学生已有的经验为导向。教师自身已有的经验主要包括教师对劳动的体验和认识及教师在开展劳动教育过程中所积累的教学经验。教师若能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自身已有的劳动经验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进行深层次利用,就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劳动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学校可采用主题比赛的形式,遴选出优质经验、典型资源和案例等,再按主题分类形成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包,降低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利用难度。学生自身的经验主要指学生已有的劳动实践与劳动经验。知识的获得过程是新知识同原有认知结构发生关联的过程,若缺乏已有知识的支撑,新知识的获取效率和效果将大打折扣。教师在选择劳动教育课程资源时,需考虑资源内容是否与学生已有的劳动经验有关联,若两者之间可以产生一定的联系,则该资源的利用将容易取得更佳的使用效果。

三、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路径

在明晰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复杂性,以及分析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内容的基础之上,为了提升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效果,探究相应的开发与利用路径尤为重要。

(一)因地制宜:发挥场域特色优势

没有挖掘地方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文化特性的劳动课程资源是导致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单一的原因所在。[6]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发挥不同场域的特色优势,为劳动教育课程的高质量实施提供资源保障。一方面,教师要通过调查了解和掌握场域中可供开发利用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和文化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类型与分布情况,为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选取提供有力保障。例如,若某地盛行油茶文化,则当地学校可选取独特的饮食文化作为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的主题,通过开设一系列以“油茶文化”为主题的劳动教育课程,让学生参与油茶的种植、采摘、制作等过程,在立足场域文化基础上,让学生体悟劳动之美。另一方面,教师要善于开发利用不同场域的特色优势资源,为高质量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持续动力。例如,在乡村场域中开展劳动教育有着天然的优势,乡村学校要善于利用学校周边的农田、菜园、果园等课程资源。而城市学校也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工厂和其他各类实践基地等课程资源。

(二)协同育人:加强家校社共育力量

劳动教育的实施需要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格局[7],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样需要重视家校社三方主体的力量。学校要肩负起引领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责任,家庭和社会应予以协助。第一,学校应积极拓宽家长参与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途径,如开设家长课堂、家校劳动活动日等,让家长通过学习和实践提升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理解和开发、利用的能力。第二,教师需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在劳动教育课程中的表现,而家长在掌握相关信息后,应根据学校劳动教育课程的需求,适时挖掘家庭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引导学生参与相关的主题劳动,从而强化学生的劳动知识,提升教学效果。第三,学校应重视对社会场域中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搭建平台与企业、民间团体等建立联系,如设置劳动体验岗位、劳动志愿岗位、研学实践基地等,让学生有机会开展社会劳动。总之,各主体间应相互信任,主动交流合作,真正发挥出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力量,高质量地开发与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

(三)内外兼修:增强教师专业素养

教师专业素养的高低,从根本上影响着其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程度。教师需不断加强其自身的专业素养培养,在实践过程中促进自身能力的发展。第一,教师应主动阅读与劳动教育和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文献,并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进行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积累,以增强自身开发与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能力。例如,教师可以利用学校提供的各类学习机会,在学习思考中成长,也可以主动向周围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能力较强的教师与教研员等学习,在交流互动中成长。第二,教师应主动开发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升能力。在开发和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过程中,教师应理论与实践并重,发挥理论的真正价值,并推动实践。同时,在理论学习与实践过程中,教师要注重思考与创新。第三,教师应重视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掌握劳动教育最新动态,开发符合劳动教育目标要求的课程资源。

(四)深入挖掘:凸显学生主体地位

学生是生活和学习的主体,学生本身蕴含着丰富的课程资源。[8]为了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开发与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过程中,学校与教师要充分挖掘学生自身蕴含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一方面,学校要拓宽学生参与劳动教育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途径,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明白自己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教师在开发与利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过程中,要重视学生已有的劳动经验与体验,开发出契合学生发展实际的课程资源。劳动教育与现实生活世界密不可分,若教师开发出来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脱离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与劳动体验,则不仅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难以保证课程的实施质量。

四、结语

劳动教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重要作用。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实施劳动教育的前提与基础,从复杂性思维视角对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进行探究,助力劳动教育课程资源的高质量开发与利用,可以为实现劳动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可能,加快教育现代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N].人民日报,2020-03-27(01).

[2]熊和平.复杂性思维与我国教学理论的创新[J].课程·教材·教法,2005(2):20-26.

[3]欧阳修俊,谭天美.乡村学校劳动教育课程变革的挑战与方向[J].中国教育学刊,2019(8):56-60.

[4]徐继存,段兆兵,陈琼.论课程资源及其开发与利用[J].学科教育,2002(2):1-5,26.

[5]《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J].教育科学论坛,2020(24):3-11.

[6]徐海娇.劳动教育的价值危机及其出路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8(10):22-28.

[7]谭轹纱,简天凤.劳动教育的家校社协同育人实践[J].中国教育学刊,2021(5):106.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2

二、基本原则          1.实践性原则。劳动教育应以动手操作为主。要有机的结合学生所从事的劳动内容和项目,进行知识联系与渗透,做到手脑并用,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劳动态度,对劳动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较快的掌握知识、技能和技巧。   

      2.综合性原则。根据劳动课的综合性特点,劳动课必须按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三个要素对学生进行素质的综合训练。  

      3.迁移性原则。劳动教育的过程,是德、智、体、美、劳互相渗透:知、情、意、行和谐发展的育人过程,因而要把学生劳动转化为劳动态度,把劳动实践转化为劳动习惯,并内化为稳定的心里品质和劳动技能,形成能力和迁移。   

      4.量力性原则。劳动教育受学生身心发展所制约,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性别和成长经历,选择学生力所能及的无毒无害、无危险的劳动内容和项目,并严格控制劳动量和劳动时间,还要根据各系部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劳动项目,不影响教学与教育计划。      

      5.时代性原则。劳动教育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但要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区培养人才的需求出发,更好地体现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这就要求创造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实施要求1.劳动教育要从保障社会主义教育性质这个角度去实施。

教育工作者都要清楚地意识到,劳动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是保证社会主义教育性质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2.劳动教育要从学生的健康人格成长这个角度来实施。

如果孩子从小就抱有不劳而获的想法,他将来必定会非常自私,那样是不会真正幸福的。如果一个人一生都没有体会到劳动的意义,人生将是非常悲哀的。而引导孩子过有创造性的、充实的人生,能够拥有健康的精神人格,是不能离开劳动教育的。

3.高度重视劳动教育,教师的教育观念要跟上去。

现在有好多社会病态其实是因为人们看待劳动的观念出了问题。要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有良知、有责任感的教育工作者,就应该责无旁贷、高度重视劳动教育。

作为教师,一定要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教育观,要考虑有创造性地去推进劳动教育,不能把劳动教育又变成另外增加的“课业负担”,而是要思考如何把劳动教育和其他科目的学习联系起来,形成综合学习的课程形态,让劳动教育成为激发孩子学习动机、巩固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

4.劳动教育要充分考虑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

这就要求各系针对学生的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学制拿出切实可行的劳动教育方案,以系部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5.劳动教育要循序渐进,由弱变强,逐渐规范,成熟,发展,壮大。

从先搞好个人卫生入手,做好宿舍劳动卫生,完成班级劳动卫生任务,协助家长熟悉家务劳动,服从校内劳动教育要求,积极参加校外劳动实践,主动投身志愿者服务,奉献社会,提升自我。

五、劳动教育的途径 

1.开好劳动课。

2.开好主题班会。

3.各系部开好家委会。

4.组织开展家务劳动、校园劳动、校外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劳动实践活动。

    具体实施措施:

    1.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劳动课教学计划,列好课程表,选派好劳动课教师,规定好时间,可以一月安排一次,也可以一学期安排一次,逐步完善学生劳动教育过程。

    2.由班主任组织开好主题班会,给学生强调: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学生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形成积极的劳动教育氛围。(明确标准和劳动方法和技巧)

个人卫生:洗脸,漱口水,洗头,洗脚,洗澡,洗衣服,洗床上用品,自己动手洗净叠被,压出线来。

公共卫生:宿舍、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扫地、拖地、物品摆放和清洁整理等。

3.各系学生科召开家委会,充分利用家长、家庭劳动教育的资源,对学生适时进行劳动教育。(明确要求和劳动方法和技巧)

    家务劳动:房间、庭院的清扫,卧室、厨房、卫生间的清洁和维护,帮助家长洗衣做饭等,在家长指导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

4.学校将把整个校园按条块状分配到系部,作为定点学生劳动教育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校园内劳动教育区绿地养护,保洁。锄地、拔草、施肥、剪枝等。让学生放手去做,即便刚开始有点破坏,也在所不惜。也要完善对学生的劳动素养教育,让学生体会劳动过程,培养学生对母校一草一木的感情。我们将把操场、学术报告厅整理及卫生保洁作为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培养学生自我服务意识,教会学生为人处世思维。

5.参加学校组织的、没有商业渗透的校外劳动实践。

6.主动投入志愿服务,为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创建争光添彩。  

具体实施过程需要做到 “四结合”:  

(1)课内外结合;

(2)校内外结合;

(3)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  

(4)日常劳动和集中劳动相结合。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3

劳动技术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途径,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育人功能,本文着重论述劳动技术课的德育功能问题。

一、德育不能离开劳动教育

我们说,任何一种教育思想、教育理念的实现都会有适合它的表现形式和载体。随着时代的变化,德育同样需要新的育人方式。对于学校教育而言,课堂教学还是最主要的德育方式。课堂教学既有理论学习,又有实践活动,其中,劳动技术教育课程的设置、学科地位以及德育功能是不可忽视的,劳动技术教育课程是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我们知道,劳动创造了人,成就了人的发展。教育的起源在于劳动的社会分工。而德育则起源于对人的态度,对劳动分工的态度。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劳动技术课承载着培养创新型国家建设所需要的人才的基础作用。而德育需要贯穿到学科教学中,挖掘学科本身的德育价值,并在实践中得以深化、升华,这是德育有效性的理性选择。而劳动技术课便是实施德育的有效载体。德育需要多元化的实践形式,也只有在多元化的实践中才能深化,才能升华,才会更加具有实效性。

二、“以劳育德”理念的时代性

(一)劳动是人的第一实践活动

“以劳育德”是我国教育工作者在劳动技术课的长期教学中形成的重要理念和经验结晶。劳动承载着社会生活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塑造着人的勤奋、责任心、诚实、正义、纪律、严谨、自信、向善、创新等品性和德性。劳动是社会肌体的最好防腐剂,是人生经验积累、成长、成熟、成功的端点,劳动的过程是锤炼人意志的过程。每个人需要学会欣赏劳动的美,感悟劳动中的文化,深刻体味劳动对人格的完善和历练。正像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的:“我们的劳动教育理想是,要使每一个人早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早期就找到这样一种劳动,在这种劳动中能够最充分、最鲜明地展示他的天赋才能,并给他带来精神创造性的幸福。”

(二)素质教育,德育为先

德育是对人的品德的一种教育行为和实践要求,德育是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对“真、善、美”主流社会价值目标的认同教育,是对“温、良、恭、俭、让”人生文明态度的提倡。素质教育就是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德行是做人的基础,劳动是人一切活动的基础。20世纪美国进步主义教育者纳什也曾认为:“当孩子们在一起共同劳动而解决问题和参与民主过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就在理性地学习道德德性。”由此可见,劳动技术教育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道德孵化”、“道德养育”的功能,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以劳育德

目前,劳动技术教育缺乏制度性规定,没有在教育方针的表述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素质教育的实施遇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阻碍,从而导致学生只知知识方面的学习,而忽视劳动技能方面的培养。而教育专家苏霍姆林斯基早就认为:“在‘劳动素养’这个概念里,不仅包括完善实际技能和技巧,掌握技艺,而且包括劳动活动在人的精神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包括劳动创造活动的智力充实性和完满性、道德丰富性和公民目的性。劳动素养还指一个人达到了这样的精神发展阶段:他感到缺少为大众谋福利的劳动就无法生活。劳动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鼓舞力量充实着他的生活,并且从精神上丰富着集体的生活。”著名教育家,南京师范大学心理与事业发展咨询中心主任钱焕琦教授通过自己的研究指出:如果不给今天的孩子进行普通劳动者教育,艰苦奋斗教育,孩子既缺乏吃苦的经历,又缺乏遭受挫折的准备,他们是很难具备良好的素质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济先生认为:“劳动教育既是贯彻教劳结合教育方针的重要措施,又对启智、育德、健体和益美有着重要作用。从我国教育的现实情况来看,又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当前独生子女娇生惯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三、劳动技术课与其他学科的协调发展中的德育作用

(一)正确理解德、智、体、美、劳五育的关系

“德育是人全面教育的核心”是指德育居于人的全面发展教育的内核,其他各育则围绕它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人的教育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德育为人的精神成长承担着“种子”的作用,其他各育则是人精神成长的养分,德育则渗透在其他各育之中,引领其他各育的精神方向,其他各育又深化着人的行为培养和精神发展。怎样理解“五育”的关系――以劳育德、以劳增智、以劳健体、以劳益美、以劳促新?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陈桂生指出:“我们不能忽视教育的核心问题――‘立’什么‘德’,‘树’什么‘人’,即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仅影响着个体的发展,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l展。反思当前学校教育实践可以发现,学校培养人的目标大多不是成‘人’,而是成‘材’、成‘器’,这无疑会阻碍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首先应该是成‘人’,一个和谐的‘人’,一个身心各方面都能得到全面发展的‘人’,即使他资质不够,能力平平,但倘若他能够通过教育从生活中获取自己的幸福和快乐,那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样的学校教育就是成功的。”张承先先生认为:“劳技教育是影响人的素质的根本问题。”顾明远先生认为:“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动脑与动手的结合。”人的全面发展教育虽然从理论上把人的教育分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教育或人的教育就是按照这几个方面独立进行的。人的身心发展具有整体性,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人的每一种活动都是人的各种素质的综合表现。

(二)劳动技术课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劳动技术课程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劳动原则,现代劳动技术课是融知识性、实践性、技能性、教育性为一体的一门课程,它蕴涵着勤奋的精神、坚强的意志、劳动的快乐、学习的方法、智慧的启迪以及劳动美感、技术思维、工具意识、规则意识、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团队意识等劳动素养教育的内容。所以,它最能培养孩子的优秀品质。在教织物洗涤,烹饪,花卉与盆景课程时,积极启发学生认识劳动的重要性,教育学生要热爱劳动,树立以劳动为荣,以不劳动为耻的观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用自己的劳动来服务自己,服务他人,将来更好地为让会创造财富,为人类服务。实践证明,在教学过程中,恰如其分地对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的教育,还可以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

总结:我们的德育教育如果缺少和淡化了劳动技术教育,对培养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将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劳动技术教育的课程内容包括了科学文化的品质、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科学方法以及技术文化、技术思维和人文精神。劳动技术教育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潜在媒介,具有传播先进文化的本质属性。我们需要优先发展教育,需要科学发展教育,所以必须重视劳动技术课的德育作用。

参考文献:

[1]纳什.德性的探询:关于品德教育的道德对话[M].李菲,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1).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4

一、素质教育发展及现状

应试教育一味地追求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师优劣、学校好坏的唯一标准,其弊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显现,已经不再适应时展的要求。从1994年6月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在局部地区进行素质教育试验开始,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素质教育旨在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教育形式,它不仅重视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情操,还注重对受教育能力的培养、关注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1999年召开了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内涵和灵魂。由此,素质教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进入新世纪,素质教育经过多年发展成果显著,但是在德育方面有所缺失,特别是在德育中的劳动教育方面,仍然是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的一块短板。劳动教育是指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崇尚劳动精神,热爱劳动,自觉自愿参加劳动活动,是德育的内容之一。劳动教育是联通教育世界与生活世界、职业世界、新兴创客世界等的重要环节,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在要求全面提升素质教育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劳动教育,补齐短板,充分发挥德育在素质教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劳动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劳动教育诠释了素质教育的核心内涵,是提升素质教育的必要手段。当今社会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享受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劳动教育在教育活动中逐步被淡化,出现劳动意识缺乏、不珍惜劳动成果的现象,素质教育得不到更好的实施。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特地位,使得老师对孩子细心呵护甚至溺爱,独生子女很难真正接触到劳动活动,大多数劳动教育流于形式。素质教育的本质意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劳动教育可以使学生获得智商和情商的全面提升。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是智力发展的丰富源泉,劳动可以使大脑得到协调发展,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的智力发育。在劳动活动中,互相帮助团队合作的意识将贯穿始终,学生之间的友情将会加深,处理情感的能力也会随之提升。

劳动教育丰富了素质教育的本质灵魂,是提升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劳动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们通过劳动不断地创造着先进文明成果。劳动教育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从而实现德育的作用。劳动可以锻炼人的意志,学生在参与劳动活动的同时也在养成个人的品格和持之以恒的品质。在身体力行的劳动中懂得劳动光荣,劳动成果来之不易,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感恩为了自己健康成长而不断辛勤劳动的父母和老师。劳动教育的不断完善不仅保证了素质教育的正常进行,而且为素质教育取得预期的效果提供了重要保证。

三、加强劳动教育对素质教育的提升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劳动教育在培养青少年的独立生活能力,勤俭朴实的生活作风,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着其他各育不能替代的作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是学生端正劳动态度和养成劳动习惯的基础,通过劳动教育让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积极引导学生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提升综合素质。

(二)大力弘扬劳动精神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人们充分感受劳动光荣的日子,是体味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的日子,更是一个有效实施劳动教育的日子。国家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是我国重视劳动、鼓励劳动的重要体现,这不仅突出了劳动的教育地位和作用,而且对全面推进劳动教育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积极鼓励参与劳动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5

劳动技术课程;劳动体验学习;生涯教育

张德伟,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世界劳动教育的两大源流

从教育史的角度来考察,自学校教育这种正规教育形式产生以后,教育就与生产劳动分了家,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割裂状态一直延续到了近代职业教育产生以后。虽然职业教育是与经济和职业直接相关的,但是由于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相对而言、作为双轨制中的旁轨而出现并演进的,所以一直到19世纪末近代教育终结时,普通中小学仍然实施的是与生产劳动不甚相关的知识教育和学术教育。而将劳动教育引入普通学校之中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近代教育向现代教育过渡时期的事情。

从世界范围看,在普通中小学中引入劳动教育有两个源头:一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沿着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德国教育家凯兴斯泰纳、美国教育家杜威的思想理论和实验实践的谱系发展开来,创立了“劳作学校”模式和“做中学”模式;二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教育和生产劳动关系的学说,创立了“统一劳动学校”模式。虽然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点上,这两大理论体系具有共同性,甚至在新型学校直接针对旧学校的传统教育这一点上,两者也有共同点,然而由于这两大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在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上存在根本性的不同,所以世界上中小学中的劳动教育可以说有两个源头。

二、世界劳动教育的两个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将劳动引入学校课程和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创造了多种劳动教育模式。这些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重视劳动教育与经济、生产、职业的关联及其效果,单独开设劳动教育课程,比较典型的有苏联及其后的俄罗斯在中小学中实行的劳动与综合技术教育、德国中小学实行的劳动技术教育、法国中小学实行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其二,不特别注重劳动教育的经济效果,侧重于其人格陶冶功能,不单独开设劳动教育课程,而将劳动教育寓于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比如,日本主要在社会科、技术与家政科、“道德”时间、综合学习时间、特别活动等课程教学和劳动体验学习等活动中开展劳动教育。

(一)通过专门的劳动课程实施劳动教育――以德国的劳动技术教育为例

在德国,各州普遍重视对中小学生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其劳动技术教育不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职业训练,而是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奠定基础的“职前普通教育”,具有“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的性质,[1]各州“把它视为学生职业生活和走上社会的重要准备和基础,是学生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

早在20世纪50年代,德国就在普通学校里实行了基本的技术经济教育。1964年,德国教育委员会提出《关于在主体中学建设劳技课程的建议》,主张将劳动技术教育引入主体中学之中,在主体中学开设劳技课,其“劳技教学”“具有自身独立的形式,而不是其他课的附属”。这样,劳技课就确立了独立的学科地位。自此,德国的劳动技术教育大体经历了学科建立阶段、学科调整阶段和学科改革阶段三个阶段。

德国的劳动技术教育贯穿在基础教育的全过程之中。在小学阶段(1-4年级,有的州把5-6年级视为小学的延续),各州劳动技术教育的课程名称不一,一般叫作“常识课”,即劳技课程包含在常识课之中。例如,巴伐利亚州小学各年级常识课每周4节,其中2节为史地、自然常识,2节为手工劳作[2](另有资料表明,该州小学1年级的劳作课为每周1课时)。其中的“手工劳作”就是劳技课,其教学内容主要有纸工、编织、木工、陶器等。巴伐利亚州和勃兰登堡州小学劳技课的设置情况如表1、表2所示。[1]

在中学第一阶段(综合中学、实科中学、主体中学的5-9或10年级),开设劳技课,各州劳技课的名称五花八门,有“综合技术课”“劳技课”“劳动―经济―技术课”等30多种。各州劳技课的基本目标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其相同部分可以归纳为:对学生实施全面的劳动、经济、技术教育,使他们具备适应目前及将来生活的基本能力;引导学生有责任心地、高度负责地从事生产和劳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环境的行为;帮助学生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使他们有能力在技术和经济影响越来越大的社会中谋求发展。[1]其课程内容各州也不完全一样,其相同部分主要有:自我服务方面的劳技分支专业,如家政、营养与烹饪、纺织品材料与加工等;技术及职业准备方面的劳技分支专业,如金工、木工、电子电工等;经济学、信息学、环境科学方面的分支专业等。[1]巴伐利亚州、勃兰登堡州和柏林州中学劳技课的课时分配情况分别参见表1、表2和表3。

表2 勃兰登堡州技术和社会经济教育概况

学段 小学 中学

中学第一阶段 中学第二阶段

1-4年级 5-6年级 综合中学 文理中学 实科中学 文理中学高中部

形式 含在常识课中 必修课 必修课/选修课 必修课 必修课/选修课 技术、信息或经济课作为选修课

课时/周 2 2/2或4 2 2/3 2

表3 柏林各类学校劳技课课时分配情况

学校类型 7年级 8年级 9年级 10年级 形式

主体中学 4 4 8 8 必修

实科中学 0/4 0/4 2/4 2/4 必修/选修

综合中学 1/4 2/4 2/3-6 2/3-6 必修/选修

在中学第二阶段(10或11年级-12年级),有的州(黑森州、不莱梅州、勃兰登堡州等)也开设一定的劳技课,如表1所示,巴伐利亚州的部分完全中学在11年级开设劳技课;再如表2所示,勃兰登堡州的文理中学高中部将劳动技术作为专业开设选修课。

德国开设专门的劳动技术课程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比如,1964年,德国教育委员会对于在主体中学中设置劳技课提出的建议期望,劳技课能够“帮助学生熟悉了解当代生产、服务等领域内各种职业的基本特征,并为其今后能做出明智的职业选择奠定基础”。[3]441969年,德国各州文化教育部长常设会议对改革主体中学提出的建议期望,主体中学7-10年级的劳技课要担当经济―劳动世界的入门指导的任务。[3]441987年,德国各州文化部长常设会议指出,学校劳技课教学的任务是使所有年轻人学会及时调整自己以适应随时可能出现的与劳动、技术、家政、经济等密切相关的生活情境。[3]45这些意见比较充分地说明了德国劳技课的独特作用。

(二)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劳动教育――以日本的劳动教育为例

与通过专门的劳动课程实施的劳动教育不同,日本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实施的劳动教育是另一种模式。

二战后,日本确立了智、德、体协调发展的教育方针,因此劳动教育在日本没有十分显著的位置。然而,日本的中小学开展一定的劳动教育是确切无疑的。1947年制订、2006年全面修订的《教育基本法》对与劳动教育相关的内容作了如下规定:为了实现“完善人格”等教育目的,要实现“重视(教育与)职业和生活的关联,培养尊重劳动的态度”等教育目标。1947年制订、2007年重大修订的《学校教育法》对劳动教育也相应地作了规定:义务教育要实现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关于职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尊重劳动的态度和适应个性选择未来出路的能力”;高中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在发展、扩充义务教育的成果的基础上,“(使学生)基于对在社会上必须履行使命的自觉,适应个性,决定未来的出路,提高普通教养,掌握专门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笔者以教育与经济、职业、劳动的关系为线索,考察日本现行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习指导要领,发现日本的课程分为学科课程、时间课程和活动课程,三类课程中有关劳动教育的内容:

社会、地理历史、公民学科。小学“社会”科:参观、调查当地人们的生产和贩卖工作;参观、调查和查询当地人们生活所需的饮用水、电、燃气的确保和废弃物的处理;调查所在县(都、道、府)的主要产业的概况(3、4年级);调查和查询日本的农业与水产业、工业生产、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社会的状况(5年级);调查和查询在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与日本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人们的生活状况(6年级)。初中“社会”科:在“地理领域”,认识日本国内产业的动向,概观其特色;考察以产业为核心的地区,把握其区域特色。在“历史领域”,理解古代日本列岛农耕的扩展与生活的变化、中世纪农业等各种产业的发展、前近代产业与交通的发展、近代日本的产业革命与近代产业的发展、现代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迅速发展与国民生活的提高。在“公民领域”的“我们与经济”单元,教授“市场的作用与经济”“国民生活与政府的作用”等内容。高中“地理历史”学科:“地理B”科目中设有“现代世界的系统性地理考察”单元,教授“资源、产业”等内容。高中“公民”学科:“政治与经济”科目中设有“现代社会的各种课题”单元,教授雇用与劳动、产业结构变化与中小企业、农业与食材等问题。

家政、技术与家政、“家政”学科。小学“家政”科:了解在家庭中支撑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的是工作,能做自己分担的工作;想方设法快乐地饮食;学习烹饪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学习衣服的穿着和整理以及房间的整理、整顿和清扫的方法;制作生活上有用的物品。初中“技术与家政”科:在“技术领域”,设有“材料和加工技术”单元,对“利用材料和加工技术的制品的设计与制作”等进行指导;设有“能量转换技术”单元,对“利用能量转换技术的制品的设计与制作”等进行指导;设有“生物培育技术”单元,对“利用生物培育技术的栽培和饲养”等进行指导;设有“信息技术”单元,对“关于数码制品的设计与制作”等进行指导。在“家政领域”,设有“饮食生活与自立”单元,对“日常食物的烹饪与当地的饮食文化”等进行指导;设有“衣、住生活与自立”单元,对“衣服的选择与整理”“住居的功能与居住方式”等进行指导。高中“家政”学科:“家政基础”科目中设有“生活自立和消费与环境”单元,教授“饮食与健康”“被服管理与着装”“住居与居住环境”等内容。“家政综合”科目中设有“生活的科学与环境”单元,教授饮食生活、衣着生活、居住生活的科学与文化等内容。“生活设计”科目中设有“饮食生活的设计与创造”“衣着生活的设计与创造”和“居住生活的设计与创造”等单元,教授衣、食、住生活的设计与创造方面的内容。

道德。小学:感知劳动的美好,为大家而劳动(1、2年级);知道劳动的重要性,不断地为大家劳动(3、4年级);理解劳动的意义,知道服务社会的喜悦,为公共发挥作用(5、6年级)。初中:理解劳动的尊贵和意义,具有服务精神,致力于公共福祉和社会的发展。

综合学习时间。小学:各学校要积极地采取自然体验、社会体验(志愿活动等)、物品制作、生产活动等体验活动,以及观察与实验、参观与调查、发言与讨论等学习活动。初中:各学校要积极地采取自然体验和职场体验活动,志愿活动等社会体验、物品制作、生产活动等体验活动,以及观察与实验、参观与调查、发言与讨论等学习活动。高中:各学校要积极地采取自然体验和就业体验活动,志愿活动等社会体验、物品制作、生产活动等体验活动,以及观察与实验实习、调查与研究、发言与讨论等学习活动。

特别活动。小学:在“班级活动”中,理解清扫等值日活动的作用和劳动的意义;在“儿童会活动”中,协力进行学校例行活动;在“学校例行活动”中,参加劳动生产与服务性例行活动。初中:在“班级活动”中,对于“适应、成长和健康安全”,要理解志愿活动的意义并参加该活动;对于“学业与出路”,要理解学习和劳动的意义,斟酌出路的适应性和利用出路信息,形成理想的劳动观和职业观,自主地选择出路和设计未来。在“学生会活动”中,协力进行学校例行活动,通过志愿活动等参与社会。在“学校例行活动”中,参加劳动生产与服务性例行活动。高中:在“班会活动”中,对于“适应、成长和健康安全”,要理解志愿活动的意义并参与该活动;对于“学业与出路”,要理解学习和劳动的意义,理解出路的适应性并利用出路信息,确立理想的劳动观和职业观,自主地选择和决定出路并设计未来。在“学生会活动”中,要协力进行学校例行活动,通过志愿活动等参与社会。在“学校例行活动”中,参加劳动生产与服务性例行活动。[4]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日本劳动教育都是“隐居”在其所在课程之中的。其所隐居的课程都有自己的教学目标和内容体系,关于劳动的内容仅是其课程内容的一部分。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实行课程改革时引入“劳动体验学习”以后,日本表现出日益重视劳动教育的动向。日本的劳动体验学习,是指“让学生在一定的期间体验实际社会的职业,期望(达到)多样化教育效果的学习活动”。[5]日本在1977年、1978年修订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指导要领时,将劳动体验学习引入了中小学之中。当时,日本强调实行劳动体验学习的背景大体是:其一,过去的学校教育陷入了“偏重智育”之中,学校“填鸭式地”教授大量的学科内容,而实行劳动体验学习,就是为了纠正这种弊端;其二,伴随生活环境的变化,儿童们制作物品、培育生物的场合越来越少,因此希望学校通过有组织地开展“制作”和“培育”活动,让学生体验工作的乐趣和成功的喜悦。[6]此后,日本的学校教育中关于劳动的体验性学习活动不断加强。“现在,作为儿童们直接体验活动的一种,各地都在实施劳动体验学习”。[5]从实施主体来看,日本的劳动体验学习主要有三种:(1)以学校为中心进行的劳动体验学习;(2)以行政机关为中心进行的劳动体验学习;(3)以地区的组织和团体为中心进行的劳动体验学习。[5]日本中小学在“道德”时间、综合学习时间和特别活动中实行的关于生产、劳动的体验性活动基本是这种劳动体验学习。

三、当代劳动教育的新趋向:

通过生涯教育实施劳动教育

当代世界的教育改革如火如荼,各国的教改趋向呈现多元化态势。从宏观上看,与劳动教育相关的教改趋向莫过于生涯教育(Carrer Education,亦译为“生计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在学校教育中推行生涯教育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时任美国联邦教育总署署长马兰的倡导。马兰倡导生涯教育,最主要的是为了消除“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鸿沟”,消除“学术与职业之间的藩篱”。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马兰倡导的生涯教育是一种“有组织的、综合性的教育”。美国学者萨珀认为,不能把“生涯”作狭义的专门职业或者职业指导来理解,应该从广泛范畴和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职业生活的人生全部生活之中来把握人的作用,人的作用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多样化的,这样应当把“生涯”理解为人的生涯发展。[7]那么,生涯教育就是促使人们在人生的各个生活阶段,掌握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职业生活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实现生涯发展的教育。在美国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一场生涯教育改革运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生涯教育又出现了新的发展势头。美国的生涯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即以学校为基础的模式、以家庭为基础的模式、以雇主为基础的模式和以地方寄宿制为基础的模式。[8]其中,最基本、最广泛的是以学校为基础的生涯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把从幼儿园到中学后的职场或大学的期间分为四个阶段:(1)从幼儿园至5或6年级的生涯认知阶段;(2)6或7年级至10年级的生涯探索阶段;(3)11-12年级的生涯定向阶段;(4)中学后教育阶段。[9]这样,美国的生涯教育贯穿整个基础教育阶段,各个生涯阶段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让学生认识和接触劳动世界,探索和参与职业生活,为学生将来的职业选择和定向作准备。美国中小学实施的生涯教育有多种形式,包括组织生涯教育活动和把学科教学与生涯教育结合起来等等。

生涯教育在美国肇始以后,逐渐传播到了西欧、美洲其他国家和日本等。生涯教育在被“嫁接”到输入国的教育体系中时,其内涵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比如,日本自上世纪末和进入21世纪以来引入生涯教育后,其生涯教育成为自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重视与社会和职业的关联的指导理念,在实践中正在采取适应学生发展阶段的系统性生涯教育政策。[10]但实际上,日本的生涯教育几乎被当成了培养学生“理想的劳动观和职业观”的有效手段。

应当指出的是,生涯教育和劳动教育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只是由于生涯教育具有面向职业生活和劳动世界的特点,因而与劳动教育发生了交集,这样,生涯教育只能说是实施劳动教育的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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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6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了50多年,各种运作弊端的产生在所难免,然而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质疑和批评,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立法的完善,司法的保障,执法的科学、规范化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出路。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现实意义;出路

一、劳动教养的涵义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教养的涵义做了归纳,如“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实施制裁并体现劳动教育改造的措施”;“劳动教养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等等。

不管从什么角度释义,“教养”一词都表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即对教养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掌握谋生的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这一目的为改革者所倡导,并被奉为“劳动教养的特色”将在新制度中予以保留且发扬光大。然而“劳动”一词则被指摘:“政治意蕴和强制特征过于突出,而且,劳动’是教养的手段之一而并非目的。因此,为了体现这项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过去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且与国际社会接轨,‘劳动’一词不宜在新制度中沿用。”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劳动教养缺乏充分的适应时展变化的法律依据

从1957年到现在,五十年的时间里,经济、政治、法制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劳教制度本身的很多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立法工作却始终未有太大的进展,至今仍未形成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集程序、实体内容于一体的系统、全面的法律,1982年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依旧是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法的强大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其内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不但不会发挥它固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的作用,反而会因僵化而形成桎梏,束缚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人们的反感、批评、质疑。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谈到一项法律时说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正因为缺乏一部适应时展变化的为各地公、检、法、司部门统一遵守的高层次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随之形成,给劳动教养审批、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增加了执法成本;人民群众对审批工作不信任,易产生不满情绪;相关法律权威性不高、相互矛盾的状况也会影响劳教人员认错伏法的效果。

劳教管理监督体制设计不合理

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置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之下,并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重申了前述规定。然而,所谓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似乎从一开始就只是个虚设的机构,因为它一无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无有效的办事机构,三无统一的领导机构,四无业务经费。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做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但在实际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公安机关独揽的情况逐渐形成,参与该委员会的民政、劳动和司法行政机构最终完全丧失了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参与权,致使在审批工作中出现“审批随意性大、程序违法严重、先行劳教”等等严重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此后,司法行政部门既管劳改又管劳教,对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简单地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 ,致使劳动教养的改革总是跟在劳动改造改革的后面走,其发展始终走不出“二劳改”的模式。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提请呈报、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复议以及劳动教养的执行这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也于1987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工作办法》,这两个法律性文件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劳动教养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并且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等环节的监督权,不明确该由哪级检察机关行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没有明确的对相对人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致使有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劳动教养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改革的出路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劳动教养是社会的“减震器”,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功不可没。迄今,劳动教养机构共收容教养了400多万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他们经过教育矫治后绝大部分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的王利荣教授在其《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兼论以刑事法视角构架保安处分的可行性》一文中对劳动教养制度有这样的评价:“我们在批评劳教诸多弊端之时,轻言废弃劳教,也会导致立法前景不够明朗。”“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需要考虑,借用现有劳教机制和做法,系统解决我国治安中的特殊问题,兴许是一种成本更节省的制度选择。”

改革的出路

既然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那么如何改革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是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为了消除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办法与我国法律、国际条约的冲突,让劳动教养制度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立法应遵循《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适应。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受到强烈质疑、批评的内容上,如: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和司法规律作出的科学的立法决策。这意味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将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继承、改革、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从而使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地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治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2、司法的完善。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符合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未来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将走向司法化,理由如下:与《宪法》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劳动教养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从而有效地避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普遍侵害。在制度设计时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由审判机关认定,确保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过公开质证,有关当事人可以获得机会聘请律师辩护,司法程序上的许多重要制度和措施,如回避制度、备案制度、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先行羁押措施等也都可以适用于劳教实践。由此,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得以重塑。因此,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走向司法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3、执法的完善。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劳教管理机构、劳教场所推行的以“劳教办特色”为宗旨的劳教改革。这里的“特色”是指“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劳动安排功能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下面笔者仅就“教育矫治科学化”和“管理方式多样化”详述之。

首先,教育矫治科学化。“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一种活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因为他们是实施了刑法边缘行为的刑法边缘族,必须通过教育达到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品德,学习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正常公民。教育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手段,应当把它摆在首要的地位,让它发挥主导作用。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教育”的方针,体现劳教的特色,司法部于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意见,在此意见的指导下,各劳教机关纷纷在传统的思想政治、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形势政策、习艺劳动等专题教育的基础上推出了教育矫治的新招。

其次,管理方式多样化。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是我国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直接实施的教育挽救活动及日常生活事务管理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它是维护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稳定以及促进劳教人员思想转化和恶习矫正的重要保障。当前,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当中。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施执法管理的三种基本模式:封闭式管理是基础,半开放式管理是主要模式,开放式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劳教所根据劳教人员罪错性质、主观恶习程度、表观情况、执行期限和社会帮教条件,分别采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模式,实行分阶段动态管理。劳教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三种管理模式升降级的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效果不错,不同级别劳教人员享受不同的处遇,极大地激发了教养生产改造的积极性,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并且对自己充满信心,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改造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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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7

关键词:劳技课;创新;劳动意识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8-028-01

劳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源泉,通过劳动,人类从盘错交织的古树走向陆地,从愚昧无知的远古走向文明。人类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步劳动史。劳动创造了历史,劳动改变了世界。而如今社会的发展,无论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要靠知识,人才去创造它。而这一切终究要依靠劳动来实现。

按照传统的劳动分类理论,劳动分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两大类。在当今教育形式的影响下,很多人认为,脑力劳动的教育远远胜于体力劳动,在很多学校,很多劳技课被取消了。学生没有机会和时间去实践课本上学到的知识,去体验劳动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和艰辛。有的学生学习成绩有优秀,但是连基本的生活技能没有,甚至连打扫自己的房间,打扫教室都不会。培养21世纪的优秀人才,不光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实际动手的能力也应该加强。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他的名字原来是取作陶知行。他觉得应该有丰富的知识,才有可能去实践。但是后来的经历让他知道,原来只有亲自的去实践劳动才会知道书本上更多的没有的知识,于是他把自己的名字改为了陶行知。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只有重新认识到劳动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让学生在劳动中体验劳动带来的快乐,才能健康成长。

一、培养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意识

劳动让人类靠爬行的猿类进化成了双脚走路的人类,并且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使得人类有了延续和发展。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不仅要培养大批怀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而且要让受教育者牢固树立敬业守信、精益求精等职业精神,让千千万万拥有较强动手和服务能力的人才进入劳动大军。要使享誉全球的“中国制造”更多走向“优质制造”、“精品制造”,而且要补上服务的短板。还要求,要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用改革的办法推进职业教育,使社会更多力量都能进入职业教育,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让社会各方兴办职业教育。在目前的职业教育中设立劳动的课程,并且让学生有劳动光荣的意识是十分迫切的要求。他还表示,要走校企结合、产教融合、突出实战和应用的办学路子,依托企业、贴近需求,建设和加强教学实训基地,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让现代职业教育助推经济社会取得更大更好发展。在教育部关于劳动教育的研究中,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形成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是关键性基础目标。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对劳动的尊重,关键要在劳动实践中进行。什么是庶务,烧饭,扫地,种菜等应让学生去感知和体验,由学生躬亲从事。当然在目前普通的职业学校中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一定的设施和基地。再配合培训相应的老师,同时还要保证有劳动教学的时间。这样从基础上开始,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

二、在劳动中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在劳动出智慧、

理想的劳技教育,应该注重劳动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劳动中出智慧,以便引导学生手脑结合,培养学生创新的能力,使得学生多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陶行知先生对于手脑结合有过自己的看法:“中国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中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教育要手脑并用,在用脑的时间,同时用手去实验。用手的时间,同时用脑去想,才有可能去创造。手和脑在一块干,是创造教育的开始。手脑齐全,是创造教育的目的。”在我们的教学中利用一些有趣的实验和略微复杂的劳动,激发学生动手和动脑结合,并且发挥他们的丰富想象力和创造力,这样能有效的促进学生动手和动脑能力的发展。同时,在劳动中,还能锻炼学生吃苦耐劳,勇于实践的精神。这样持之以恒后,学生抗挫折能力加强了,分析问题能力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改善了。

三、制定有效课程,选拔优秀师资

劳技课程的设立需要经过严谨的思考,它不仅要考虑到学生其他课程的安排,还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动手能力的高低进行设置。并且由于它是一门技能型较强的课程,所以不仅需要教师具有教学的基本素质,还需要教师有某方面的特长。教师是直接接触学生的人群,也是最有发言权教育权指导权的人群。因此选择一支高素质高要求的教师队伍是成就这门课程实施的关键之重。劳动课程课程的选择,可以突出这门课的实用性和创造性上进行。譬如,园艺,烹饪,计算机,手工制作等。这些课程能使学生在学中用,在用中学。能使学生有一技之长,还能激发学习的兴趣和乐趣。当然选择一些有特色的课程也非常合适。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选择一些适合本校的劳动课程。譬如机电类职业学校可以选择下厂实习。旅游类职业学校,可以选择兼做导游课程。这样能使课程和实践结合,让学生感到亲切,有趣。

四、学校,家庭,社会,学生共同来做一件事

在很多家长的心目中,把孩子送进学校,委托班主任管理,并且住校以后,家长就完全轻松了。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还有些家长认为,学习只要做题,背书,学校教室里的知识就可以了。在家庭里,不让孩子动手做一件事,更加不会按照孩子的意愿去学习。这样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限制很多。特别是限制了孩子的动手能力。只有放手让孩子自己去体会这个世界,孩子才会成长。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8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和 “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 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 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 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 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 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 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 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 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 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 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 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 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 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 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 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25页。

劳动教育实施过程范文9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育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犯罪”,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犯罪”,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3)《刑法学》,主编:高铭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