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集锦9篇

时间:2023-09-27 09:37:19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1

庭审中,孙某等人诉称,我家因拆迁安置的商品房需要被交差价。被告以替张某垫付部分差价为条件,要求张某将305室暂借给其子和儿媳居住。此后,在张某生病需要用钱时,被告要求购买305室,并由张某之子出具收到房款的收条。张某与被告之间一直是借用关系,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房屋及相应车棚。被告钱某则辩称,张某家拆迁时,根据当时安置政策大约多余60多平方米的指标,出于友谊,张某将多余指标让给我享受。我根据张某提供的交款通知单,交纳差价24211.26元后,张某将305室让给了我。以后,我又陆续交给张某及其妻补偿金10000元。2000年3月,为防日后发生纠纷,我让妻子找张某补办购房交款手续,张某吩咐其子补写了收条一份。因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钱某的侄女证明:2000年3月18日,其陪钱某之妻去张某家让张某就交付的房款出具收条,张某让儿子书写,其儿子也将告知父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人虽然与本案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证明的内容与张某之子所写收条能相互印证,应当具有证明效力。结合钱某为张某代付安置房差价及向张某交付现金、张某交付房屋及张某之子代书收条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与钱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方主张本案讼争房屋系张某借给被告使用,并无证据证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告知了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但原告方不同意变更,因此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应当以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等。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否正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仅影响到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而且可能导致能否赢得诉讼。本案中,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被告方则认为是买卖,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而易见,结合本案中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张某与钱某之间就房屋形成了一种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借用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原告方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出现了错误,其在借用法律关系中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显然有误。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2

安全栅栏之一:借款要有借据,手续需认真履行

案例:去年6月,刘某找到常某说:“家里想买辆家用小汽车,手头紧,想借20000元。”因两人关系不错,常某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在交钱时常某出于情面也没让刘某打借条。转眼一年多过去,约定还钱的时间到了。可正在这个节骨眼上,却传来了不幸的消息,刘某驾着家用小汽车出门办事时,由于车速太快,不幸撞在一辆大车上,造成车毁人亡。刘某就因这次车祸永远去了。出于无奈,常某只好找刘某的爱人索要借款,但其爱人却说不知道,拒绝还款。没办法。常某只好诉至了法院。但让常某没想到的是,法院没有支持他,把他的诉讼请求驳了回来,原因是常某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欠了他的钱。

维权提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所以,无论借款给谁,借款时应要求对方履行手续,打张借条,这样才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安全栅栏之二:借款问清用途,用途一定要合法

案例:陈某最好的老邻居郑某找到他,说想借30000元投资大型游戏机馆。陈某认为做这种投资风险太大,不太“靠谱”,在经过考虑后,便一口回绝了郑某。可郑某仍软磨硬缠,并再三保证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会如约还钱,不会影响到对陈某债务的履行。在此情况下,不得已,陈某最终还是把自己积蓄的30000元借给了郑某,并要求郑某打了一张欠条,注明如果发生意外,一切责任全部由郑某本人承担。结果,郑某的游戏机馆开业还没有几天,便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封,这样一来,导致郑某大受损失。这下陈某有些慌了,便多次上门向郑某索要借款,可郑某每次都推说暂无偿还能力,以后有钱再说。思量再三,陈某只好诉诸法庭,要求以郑某的财产抵偿债务。可出乎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还对他进行了罚款,这真是让陈某“赔了夫人又折兵”。

维权提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陈某违反了这一条“意见”,所以,就得到了这种结果。现在很多人对借款用途都存在误区,认为不论借款人借钱用于正当经商还是非法活动,自己都可以主张债权,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这种认识错误,往往导致借出去的钱因用于非法活动而无法索回。

安全栅栏之三:借款支付利息,利率应在法定内

案例:做钢材生意的李某,打听到近期钢材价格要大面积上涨,而他的手头资金又比较紧,为此,他只好决定向别人借款。他找到了以前生意场上认识的一位朋友米某,提出向他借200000元,同时还答应还款时会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支付利息。米某也想借此机会多赚些利息,便答应了。5个多月后,李某购进的钢材全部出手,但他在偿还了米某的本金后,并没有按原来的承诺偿还利息。米某不乐意了,把李某诉至了法院。法院最终对此作出了判决:米某要求李某支付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倍的利息不合法,在法律上只保护4倍的利息,对剩余2倍的利息法律则不予保护。

维权提示:

《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在出借钱财时,出借人切不可乘人之危,收取高额利息,这是违法的。因此,不依照法律而抬高利率,即使在借条上写了也是白搭。

安全栅栏之四:借款到期未还,有效期内应及时催促

案例:有一天,马某的远方表弟杨某找到他,说是要买住房想借60000元。马某本来不想借,但见是远方表弟杨某张了口,便不好推脱,在思虑再三后,借给了杨某25000元,并书面约好半年后归还。一转眼,期限便到了,马某认为表弟杨某收入不高,手头较紧,加之又是亲戚,便没有好意思去催要。很快,两年多又过去了,马某未见杨某有归还自己借款的迹象,便去讨要。但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来搪塞。一气之下,马某便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但律师听了马某叙述后明确告诉马某,即使打官司也不一定会赢,因为他借出的款,按照借条还款期已经超过了国家保护的可以胜诉的时效期,如果他的远方表弟杨某真的不愿意还他的借款,马某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3

摘要:首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特征、规模以及民间借贷与非民间借贷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介绍,阐述了民间借贷的优势;然后对民间借贷问题深入剖析,分析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的原因;然后从专业角度具体分析了个别关于民间借贷的实际案例;最后结合实际案例带给来的启发,对如何规范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管体制;规范化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features, size and private lending and private lending relationship, to explain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lending; then analyzes the issue of private lending in-depth,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 increase of the current private lending cases; from a professional point of view to analyzes actual cases of individual private lending; actual cases bring to the inspiration of how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rivate lending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the regulatory regime; standardized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未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求借贷的主体合格,借贷合同的条款、借贷合同的担保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的法律规定,且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即可认定有效,而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1民间借贷的优势及现状

民间借贷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途径。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国务院曾《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则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1]。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目前,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十分常见。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了地方经济,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腾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不容忽视,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研究测算,2003年中国民间借贷的规模有7000多亿元,其绝对规模占同期银行信贷绝对规模的比重重大30%左右。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比如,温州市的民间资金规模超过4000亿元,浙江省的民间规模超过了千亿元,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数额之大,比重之高,繁荣之况。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出借人对利益的渴望,以及借用人对资金的需求,如今的民间借贷有一部分正游走于高利贷的边缘,例如东莞民间借贷月息为2%-4%,后半段完全超过了国家的标准,无疑属于高利贷,更应该注意到的,这仅仅是表面上的数字,由于民间借贷市场远非价格统一的市场,个子市场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已经打破了法律的底线。

因此,在看到民间借贷优势之余,也要注意到当前的部分民间借贷正处于金融市场的灰色地带,如果再无严格监管,恐怕将扰乱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发展成严重的经济犯罪。

2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的原因

国家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使得公民手中的财富越积越多。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纷纷走进房地产与股票市场等,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受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股票市场被内幕等不正当的交易笼罩,这种投资不仅没了收益,甚至还会血本无归,人们逐渐把目光转移到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2.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

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大了借贷行为的风险系数。

2.2市场经营存在风险,借贷人风险意识不强

公民风险意识淡薄,随意签字担保,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了解。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盲目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2.3银监部门监管薄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目前银监部门对民间借贷管理不力,出现了许多专门从事民间借贷民间活动的公司或机构,这些公司的实质为向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于此类民间借贷中介行为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规制,除此之外,由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3民间借贷的实际案例及分析[2]

2006年5月,陈某在中输了钱,向舒某借钱,当时口头约定按5%的日利率计算利息,即10000元一天的利息是500元。第一次舒某借给陈某10000元,扣除当天利息,实际只给了陈某9500元;半小时后陈某将9500元输掉了;舒某又借给陈某10000元,同样只给了他9500元,一会陈某又将这9500元输掉了;陈某又提出借钱,舒某接了8000元给陈某后就离开了。是个十多天后,舒某、陈某同坐一辆车去一堵场,路上舒某借给陈某10000元 ,扣除当天的利息实际上给陈某9500元,借钱时陈某均未出具借据。到2006年6月6日陈某没钱归还,便出具了一份38000元的借据给陈某,后舒某向陈某多次催收未获,故诉至法院。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分为多种情况,此案例属于过程中参与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是在过程中,因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债务,或是先借后赌,是指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舒某明知被告而以放高利贷的形式向其提供赌资,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产生的借据应属无效。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4规范民间借贷的方法

在对待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问题上,首先,提出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一是合法化、公开化;二是正确区分民间借贷的正面与负面成分,引导规范与打击取缔并重;三是构建有力的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四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多样化地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五是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其次,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一,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的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第二,建立规范的监管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到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第三,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多样化地解决民间借贷出路。第四,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

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今天,中国的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所需的资本支持有很重要一部分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意识到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提出过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应有的地位。尽管现在,国家有关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法律上的解释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这些法律规章对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应该如何与正规金融机构良性共存,如何规范其活动,都还没有一个完整和有效的说明。可见,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急需补充和完善。基于此,可以认为:尽管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着很多负面因素,但是鉴于其的存在和发展有合理的原因,以及其对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巨大贡献,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位置;其次,在深刻认识其积极效应的基础之上,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将其引上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最后,积极探索民间借贷的出路,充分发挥其有利一面,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5结论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得不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连锁不良反应,严重时会危害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风险,是官方重点的管制对象。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确实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国家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面,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邓宇,蔡康.中小企业融资难,政府扶持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海口晚报,2011,8.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4

【关键词】 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意识

法律基础教育是针对高校中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普法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大学生普法的目的,是让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合理用法。现实中不乏学生知法犯法、知法却屡屡受骗的案例,这让我们不禁要问,学生到底怎么了,法律基础教育到底怎么了,当然再好的思想道德教育也不能杜绝个别人的邪念和臆想,但是作为思想品德课教师,我们不禁要问,怎样才能发挥法律基础教育的最大效用,尽它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让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合理用法。

1 要排除学生对法律的几个思想误区

主要是法律可畏论和法律无用论。

1.1 法律可畏论主要是认为接触到法律、打官司肯定没什么好事,就象到心理辅导中心咨询,就一定是心理有毛病一样。1.2法律无用论。种种现实,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学生质疑法律的作用,除了知道学法不违法犯罪外,不知道法律还能用来做什么:如①自行车、物品被盗是多数人的经历,许多人起初还会打110报案,但是报案后,发现警察来做的也就是勘查一下现场,备备案,多数没有下文。再有类似事情发生,金额小的就自认倒霉算了。再叫报110,多数换来嘘声一片。②对于一些小的纠纷案件,如一个学生在七天的试用期内工作了五天,决定另谋高就,但是老板不肯付五天的工资,索要未果,一般都会放弃,没有谁会为几十元钱费时费力。打官司收益与成本的反差,让许多人选择私了。③现实中的司法腐败,也让学生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劣势群体的自已能否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学生有这种疑问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必须让学生认识到,象人无完人一样,法律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会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方面,与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有较大的关系,因为法制定出来必须由人来实施和执行,执法者的素质高低也影响了法的作用的发挥。客观方面,首先法一经制定出来,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一定能跟得上日益变化的客观社会,出现了新的客观情况,有效制约的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及时制定出来,就会造成某一领域暂时处在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其次,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还可通过政策、纪律、道德等其他方式来调整。

学习法律通过法的预测、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可分是非善恶,从而学会守法;适当用法,有时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惠及其他群众。以物品被盗为例,派出所没破案有时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如案件多,警力和办案经费不足,缺乏线索等,但如果物品被盗,大家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当地派出所就会认为该区治安良好,天下太平。相反每个人都有报案的意识,有案必报,却能引起当地派出所的重视,采取加强该区治案巡逻等相应的措施,预防更多案件发生。同时也可能因为多个群众的报案,找到相关破案线索。

2 重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通过法律基础的普法教育,主要是培养大学生几个方面的意识。即自觉学法意识、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2.1 自觉学法意识。

2.1.1 让学生认识学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大多数还是对法律基础课较感兴趣的,特别是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务员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法、合同法、民法、刑法等。也有个别学生特别是工科学生,觉得只要学好专业课就行了,法律方面只要不违法,学不学法不重要。因此必须让学生意识到学法不仅是为了不违法犯罪,处在这个信息爆炸,科学技术一日千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青年学生必须学会依法办事,用法律思维,用法律来解决问题。不管是学哪个专业的学生,不是把专业学好就行了,还必须掌握与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的依法办事,避免纠纷的发生。

2.1.2 解决课时少,普法无法深入的矛盾。法律基础教育课时少。一个学期涉及法律部分只有10-12个课时,课程内容无法过多深入和展开,只能讲重点,其他的则是蜻蜓点水。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普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法律基础教育除了普法之外,更重要地是培养起学生自觉学法的习惯。掌握学法的方法,自觉学法。

2.1.3 改善师资条件和课堂模式,满足学生学法的兴趣和要求。

2.1.3.1 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学效果与师资水平有很大关系,由于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品德课程内容部分,所以有时会由一些思政专业的教师来担任法律基础课教学,这部分教师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律,课堂教学也只能是照本宣科,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原来对法律基础课充满期待的学生丧失兴趣。所以思政专业的教师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或由部分法律科班出身,或是有法律背景的教师来担任法律基础课教学,对学生更有说服力。其次,教师能否提高水平,紧紧抓住学生的兴趣点,也是能否做好法律基础教育的关键。高水平的法律基础课要求任课教师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备课,拓宽知识面,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信息,收集大量丰富的案例资料,脱稿上课,以情感人,以理动人,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生动的内容,实现台上台下的互动有机结合。

2.1.3.2 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媒体和视频解案说法。改课本死板枯燥的理论为生动的视频案例,使抽象的法律在视频案例的演绎下具体化,直观化,再经教师的分析解说,从而更加入耳入脑。在案例来源上,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由教师提供,另一个由学生提供。通过这个方式迫使学生关注法律,了解形形的案例,当他们遇到有疑问的案例时,就会激发他们解决疑问的兴趣,通过咨询老师或通过自已查找相关书籍这个自觉学习的过程,既掌握了相关法律理论,学生在解决案件疑难的过程产生的成就感又反过来激发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

2.2 守法意识。高校一般都会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通过教师的课堂传授,学生考试前的死记硬背,普法的第一个要求:学法、知法已基本达到了。知法,从而自觉守法,避免自已陷入纠纷。但是现实中法制教育与大学生行为脱节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在人民币上写字、无视校规校纪,旷课、迟到、考试舞弊、请人代考等,清华的刘海洋、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成都某高校学生活烤小狗事件等,当这些事情被一件件报道出来的时候,触目惊心,这些都是学过法的大学生,有法律知识却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守法意识。大学生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高素质知识分子的形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应高于一般公民,所以一旦有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发生,当大学生在法律面前表现得比一般民众还要无知的时候,它的恶劣影响就被媒体放大开来。北外女生杀害同窗只想到用钱抵命和以命抵命,无视法律、轻视生命,法律意识之低,令人咋舌。[1]因此任课教师在分析案例时一定要强调法院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法律给予违法犯罪的人怎样的制裁。让学生意识到法律的权威,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敬畏法律,凡事三思而后行。

2.3 维权意识。在美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是较高的,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而且也维护他人利益,甚至达到有点泛滥的程度,当然这和一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有莫大关系,如德国历史上著名的磨坊主告皇帝案,皇帝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后,皇帝也必须认真执行。又如2005年3月美国女植物人案,布什放弃休假介入此案,立法权和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以致布什的民众支持率再创新低,美国多数民众对于司法独立精神的追求大过对伦理道德原则的捍卫。[2]这几年大学生权利意识抬头,维权意识逐渐形成。但总体来讲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如找工作不敢和用人单位谈报酬问题,兼职打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和不支付报酬等。法律基础教育在涉及这个问题时可通过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合同法》几个重要的法律,使学生充分了解在遇到相似问题时该运用哪些法律来维权,并能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方式来维权。同时要教育学生合理维权,不能滥用权利。

2.4 安全防范意识。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差,以致校园内发生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甚至是一些老骗术,如道路遗物诈骗、手机短信诈骗、冒充教师诈骗等。①道路遗物诈骗:即骗子假装在路边发现丢失的钱包等物,另一同伙将路人拉上与其商量瓜分丢弃物,路人同意则要路人用一定钱物作抵押,骗子及同伙骗得财物后逃之夭夭。②手机短信诈骗:即手机收到短信说你中了大奖,只要将税钱寄去,中奖处就会将奖品寄来,等受骗人将钱寄出,奖品就没了着落。③以招聘为名,将应聘的毕业生骗到某地,骗子以公司名义说前来迎接,接到人后,说没带手机,有急事要打电话回公司,借用毕业生的手机,借到后,骗子马上就开车跑了。骗子拿到手机后又向手机里储存的朋友同学的手机发短信,冒充毕业生,说自已到某地应聘,钱包被盗,无钱回家,请朋友借钱应急,将钱汇到指定汇款帐号即可。居然也有一些被求救的朋友上当汇款。④冒充教师诈骗:骗子冒充老师打电话给家长说学生遇车祸或有疾病,要马上寄钱才能做手术,另一方面则冒充警察骗学生关手机或造成电话占线,使家长无法联系学生,心切而受骗寄钱。

对于这些案例,建议学生多看警讯,了解犯罪分子常用的犯罪技俩,遇到类似情况时有所防范,对前两类案例,需加强思想修养,消除贪念。对第三种案例,在陌生人面前要多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对短信借款,要打电话求证。第四种案例,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多与家长沟通,经了解表明,随着时代时步,写信的学生越来越少,多数学生家长对自已孩子在哪个班、班主任的名字都不清楚,有个别学生长期不与家里联系,反过来要家长通过辅导员来找自已的孩子,学生与家长缺乏沟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类案件,如果学生将同学、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名字和电话留给家长,这类案件也就不可能发生。

参考文献

[1]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是“以命抵命”吗?法制日报龙江频道省略/misc/2004-11/17/content_151706.htm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5

常言道,最美不过夕阳红,忙忙碌碌了一辈子,到了老年人生进入硕果累累的收获阶段。虽然国家和政府出台了许多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与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实际生活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经常受到侵犯。颐养天年,安度晚年,老年人要看好自己的“老底”,这是晚年生活的物资保障。所以,老年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捂紧自己的钱口袋

老冯最近很胸闷。2007年初,小女儿将他和老伴接到家中赡养,对他们照顾得很好,老冯一时激动将房屋拆迁分到的80万元以小女儿名义存在银行,将存折交给小女儿保管并且告诉她了存款密码。后来,老冯和老伴又到大女儿家生活,不久他得知小女儿在搬家,在郊区买了大房子。老冯感到情况不妙,追问小女儿80万元存款的下落,小女儿说该款已经被她用来买房子了。得知这个情况,大女儿不高兴了,说父母偏心。老冯无奈到法院了小女儿,小女儿在法庭上说,这笔钱是父母赠给自己的。老冯虽然否认,但是他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暂时存在小女儿处的。

今天老年人遇到的法律困惑也主要围绕在财产纠纷方面。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动产,就是能够移动的财产,金钱显然就属于动产。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是老冯自己以小女儿的名义将钱存进银行的,所以从事实上看,这笔钱已经归属了小女儿。他虽然否认自己赠与小女儿,但是对于这笔钱仍然归自己所有的说法也没有证据支持,所以,在法律上他的诉讼请求已经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挥余热谨防上当

老张从处长职位退下有5年多了,由于老伴去世早,加上儿子在外地工作一直很孤独。2006年他结识了一位40多岁的女商人,女商人提出要利用老张的关系与威信,合伙做生意,年底高额分红,并签订了合伙协议。老张先后投入了30多万元,后来女商人以在外地出差、工作太忙为借口,让老张帮助去别人处拿钱并给人家出具借条,老张也没有多想,不但给人家写了欠条,还把自己的房子也进行了抵押。2007年底,老张发现女商人联系不上了,再后来女商人以诈骗罪被判了无期徒刑;而老张不但30万元养老钱没有了,还有近百万的债务要还―都是老张出具的借条,这些债务的归还对于老张来说也成了他的无期徒刑。

老同志发挥余热无可厚非,但商场如战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更惊心动魄。在高额利息、分红的诱惑下,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拥有一颗平常心,不要被奉承丧失判断力。

看好自己的“老窝”

退休的王女士有一个30多岁嗜赌的儿子,王女士回四川老家探亲一个多月回来,发现儿子偷拿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印章,将自己唯一一套产权房通过公证卖给别人跑掉了……王女士成天担惊受怕,安度晚年成为一句空话。据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统计,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例中,房产类占51.5%,赡养类降至7.6%,后者也往往与住房问题有关。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享有下列权利:第一,与赡养人同住时,享有居住条件不低于子女所住房屋的权利;第二,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不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审查真实性的权利;第三,如果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共有产权转让后,老年人仍然享有居住权;第四,老年人的同住人在可以解决居住问题时,老年人可以让其搬出。老年人在住房问题上,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房屋产权关系或者公房租赁关系,身份证、户口簿、印章一定要妥善保管,防止被他人利用。

再婚老人要分清财产

老杨丧偶后独居,经人介绍认识了老黄,两个老年人你有情我有意,但是双方的子女却都反对两位老人结婚。于是,两位老人召集双方的子女开了个家庭会议,宣读了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公证,打消了子女的顾虑,办了一个热热闹闹的婚礼。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6

和律师“分”费

在一般人看来,法官和律师总是对立的两面,然而,欧绍轩却和一名姓龚的律师结成了好哥们。

2004年7月的一天晚上,刚调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副院长的欧绍轩,赴一个朋友举行的宴会。龚某也恰巧参加了宴会,两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龚某一听欧是高院副院长,顿时两眼放光,意识到一个重大机会摆在了他面前。宴会中,他频频和欧绍轩套近乎。说起来,龚某刚大学毕业时,也曾在广西高院工作,因为这层关系,两人很快熟络起来,能说会道的龚某给欧绍轩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在钦州市中级法院当院长期间已发了点“小财”的欧绍轩,调到南宁后,自然不会就此金盆洗手,相反,官升一级,正可“大干一场”。可是一时人生地不熟,怎么办?认识龚某后,他想到办法了,即用龚某做文章,一名能干聪明的律师,可以做他的好“人”。

此后,各怀着小算盘的两人密切交往起来。一天晚上,龚某请欧绍轩在一家酒店吃过饭后,临走时,试探性地将一只装着―万元现金和一瓶名酒的纸袋放进欧绍轩的车里。欧绍轩没有拒绝,这让龚某大喜过望。

2005年3月,龚某某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与某集团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南湖支行胜诉了,但二审到广西高院审理时却败诉。南湖支行不服,委托龚某,继续打官司。

广西高院立案再审后,龚某找到分管审监的欧绍轩,请求他帮忙。“你这个案子可以得多少费?”欧绍轩关心地问。

“有―百万吧。”龚某说。

“哦,”欧绍轩点点头,又像老朋友拉家常似地说:“像你这么有能力的律师,那些费少的案子不要去做了,要做大案,这个案子还是可以做的。”

聪明的龚某听得出欧绍轩话里的意思,于是承诺说:“欧院长,你若是帮了我的忙,费我给你一半。”

欧绍轩微笑―下,说:“老朋友嘛,帮点忙是应该的。我可以在案件上审委会之前,与有关委员沟通一下,统―意见。”

经欧绍轩的帮忙,龚某的官司最终赢了,他也得到了100万元费。案件判决一个月后,龚某约请欧绍轩吃饭,闲聊中,欧绍轩说:“我打算跟人合伙做生意,还缺几十万,龚兄,你能不能帮我想办法找点钱?”龚某意识到,这是欧绍轩委婉地提示他兑现承诺了,便马上答应说没问题。不久,龚某分三次共给了欧绍轩30万元。

金钱关系把两人紧紧地联在一起。2005年10月,欧绍轩便亲自给龚某介绍了一单大生意。

某房地产公司缠上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总经理肖某苦恼不堪,四处托人帮忙,后来有人介绍他和欧绍轩认识了。肖某向欧绍轩谈了他面临的官司,希望欧能帮忙。欧说:“你这些官司都比较复杂,必须找个好律师。我认识一个律师,人很能干,你可以找他做。”

于是,肖某通过欧绍轩提供的电话,与龚某联系上了,龚某便成了这家房地产公司系列诉讼案的人。有欧绍轩的暗中相助,龚某的这些案子,自是全部胜诉,这家房地产公司不仅避免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清算的致命危机,已被法院查封的一个房产大项目还获解封并继续施工,可以说是绝地逢生。功劳莫大的龚某为此收到了470万元的巨额费。当然,龚某岂敢将巨额费独吞,他从中拿出了100万元感谢欧绍轩。

托人买车不花钱

分管审监和执行工作的欧绍轩,少不了要跟一些官司缠身的公司打交道。

2006年6月的一天,广西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董事董某,通过朋友介绍和欧绍轩认识了。此时董某的公司,正为一系列债权债务纠纷不停地打官司,认识了欧绍轩后,董某简直是把欧当菩萨一般供奉着,欧绍轩也把这家公司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

一天,董某邀请欧绍轩到一家咖啡店喝茶,聊天中,董某说起他的公司准备去上海买两辆奥迪07越野车,欧绍轩一听,马上意识到捞好处的机会来了,说:“我老婆的公司也正想买辆好点的车跑业务,你们去上海买车时,也顺便帮买一辆回来吧。”董某答应说没问题。

虽然一辆奥迪07越野车售价近百万,但董某知道,他是不能向欧绍轩要钱的,他与总经理林某商量后,两人决定将其中一辆车送给欧绍轩。接着,董某问欧绍轩,车子如何入户,欧吩咐他把车入户到其妻子周某占股份的某装饰公司名下。一切手续办好后,投资公司通过装饰公司总经理王某,将车交给了欧绍轩。

你来我往,董某也和欧绍轩成了好朋友,隔三岔五出去喝茶。又一天喝茶时,董某问欧绍轩平时有什么爱好?欧绍轩摇摇头,董某说:“现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学摄影,你不如也学学摄影吧,改天我去深圳帮你买套摄影器材。”

有人愿意送东西,为什么不要?并不爱好摄影的欧绍轩满口答应。几天后,他就急不可待地上街“看货”去了。在一家高档百货店,他看中了一套摄影器材,价值12.5万元,立即打电话告诉董某,“我看到南宁就有很不错的摄影器材,不用去深圳买了。”董某说:“你列―个清单给我,我叫公司的人去买下来。”

拿到欧绍轩的购买清单后,董某叫林某去这家百货店把这套摄影器材买了下来,之后送给了欧绍轩。

生意不顺让别人填亏

前面提到过,欧绍轩以做生意为由委婉地向龚某要钱,他做生意的事倒是不假。2007年年初,欧绍轩认识了从事宝石加工生意的老板张某,他觉得做宝石加工应该很赚钱,决定与张某合作。

之后,欧绍轩找到董某,说了他的想法,提出向董某的置业投资公司借400万元。这么大一笔款,投资公司当然要做点考察。经考察,置业投资公司认为宝石加工项目投资价值不大,不宜借。

可这是欧绍轩借钱,敢不借吗?董某两头为难,愁得吃不香睡不安,只好先拖一拖,拖不过去了便诉苦,说公司资金紧张,一下子拿不出400万元,最多只能借300万元。300万元也行,欧绍轩认可了。当然他不能亲自出面借,便叫“合伙人”张某以她的宝石经营部名义来借。2007年6、7月间,置业公司先后借了180万元给欧绍轩。

果如置业投资公司考察所预测的,欧绍轩和张某合作加工出来的宝石严重滞销,那180万元也很快用光了,流动资金出现困难。生意总不能半途而废,欧绍轩找到董某,要他继续借款,置业投资公司再借给了他47.2

万元。这笔钱用完后,欧绍轩的宝石加工生意仍没―点起色,欧绍轩继续要董某借款。董某实在不想再借钱了,然而此时,与他的公司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起土地执行案进入执行阶段,还得求助于欧绍轩,于是他索性推心置腹地对欧绍轩说:“你这个宝石加工项目再投钱也是亏本,继续借给你钱实在没有意义。你老哥帮了我公司不少忙,原先借给你的那200多万就算送给你了,不要你还了。现在,公司再送给你150万,这事就算到此为止了,你看行不?”

欧绍轩也为这门生意焦头烂额,听了董某的话,于是借坡下驴,认可了董某的提议。收到董某送的150万元后,他也不拿去继续做宝石加工生意了,全部交给了妻子。

虽然宝石加工生意失败了,但欧绍轩做生意之心仍未死。2008年初,他又与装饰公司(即他妻子有股份的公司)总经理王某合伙,投资129万元购进了一批红木存放起来,以期红木价格上涨后出售获利。

然而半年过去了,红木仍没有涨价,欧绍轩犯愁了,想来想去,他又想到了董某。他找到董某,以430万元的高价向董某推销这批红木。董某是生意人,当然不那么容易哄,他察看了红木后,认为不值这个价,不愿买。

“董老弟,我买这批红木实际上是花了130万元,”欧绍轩只得实话实说,但话题一转,叉说:“现在木头卖不出去,资金压力非常大,你就算帮个忙,买下来吧。”

欧绍轩的话摆明了就是要赚董某公司的钱,董某再次为难。睁着眼做被宰的生意,哪个生意人情愿呀。可偏偏此时公司又有两起执行案得求助于欧绍轩,他与总经理林某商量来商量去,决定与其花430万元当冤大头,还不如直接送给他130万元算了。

“老哥,红木我们就不买了,公司替你出买红木的钱好了,红木你自己处理吧。”董某告诉欧绍轩。“行,这样也行。”欧绍轩表示感谢。

董某公司以假借款给装饰公司的方式,将130万元汇进了装饰公司账户。之后,欧绍轩要求王某,这130万元在付清购买红木的欠款后,余款全部转给他的妻子周某,而周某从中拿走了95万元。后来这批红木―直没卖出去。

执行工作“强硬”也“温柔”

在许多人眼中,欧绍轩抓执行工作十分“强硬”,就连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案件,也敢于按自己的意志强制执行。然而,欧绍轩在强硬的背后,也有着“温柔”的一面。

2009年初,广西全区法院系统进行执行积案摸底调查,发现广西高院自身需执行15件积案,但只完成3件,是全区清理执行积案率最低的法院。为此,在全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现场会上,分管高院执行工作的欧绍轩不得不作自我检讨。

这一“硬”一“软”之间,颇耐人寻味。

和许多贪官一样,欧绍轩身陷监牢后,也开始了对自己的反省,向纪律、检察机关写了一份忏悔书,他分析自己说: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7

两会上,民间借贷是一个大热话题。不少议案提案聚焦于民间借贷,建议与其让大量的资金在金融体系外循环,不如对其立法收编,纳入正规的监管。作为民间借贷历史最悠久、也是2011年最早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的地区,浙江省代表委员更是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极大关注。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周德文甚至牵头起草了《民间借贷法》,通过人大代表递交两会,凸显民间的立法努力。总理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把民间资本引入金融领域,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透明化。这样把民间与银行融资相结合,才能使经济更好地发展。

立法呼声勃然而兴

民间借贷早已有过立法尝试。2008年,央行即着手起草《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

今年两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再度勃然而兴,议论纷纭。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以政协提案及大会发言的形式提出,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揭露称,跳楼老板不申请破产保护却一死了之,是因为很多民间借贷背后非富即贵,他建议,一定要立法监督民间借贷。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也表示,温州一带出现一些民间借贷的问题,就是因为处在地下,遮遮掩掩、见不得光。如果民间借贷阳光化,就好办了,不管借给谁,都有法律保障。

来自浙江的代表、委员,更是对民间借贷的话题有着高涨的热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任期内连续几年的议案中都提及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今年她又提交了“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已提交了数十份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建议。今年,他再度提出了《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关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放开民营金融市场的建议》等议案。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周德文与该院研究员刘兴成合作,在浙江省、陕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历时1年多,共同起草了《民间借贷法》草案,通过浙江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递交。这是中国民间“制定”的第一部《民间借贷法》,周德文成为民间草拟《民间借贷法》的“第一人”。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年底进行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即显示,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双刃剑,它伴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可以说没有民间借贷就没有民营经济的今天,但是,因为民间借贷大都是高利贷,极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短期使用尚可,时间长久定会置企业于死地。要根本解决民间资本的混乱,就需尽快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如出台《放贷人条例》,为此,我已呐喊十年。这次,我们完全自费调研,草拟了《民间借贷法》,我的目的是推动中国对民间借贷立法,并在立法中吸纳我们研究成果的一些合理内容。”周德文告诉时代周报。

民间起草法律探索突破

周德文起草的立法建议稿,突破了之前的一个法律。建议稿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这与迄今难产的《放贷人条例》拟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条款正相契合。而目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央行的《贷款通则》,更是将贷款人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据了解,与《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界定的冲突,正是《放贷人条例》未能通过的首要法律障碍。

此外,立法建议稿还打破了现行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规定,认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的利息等内容自行约定”。对此,周德文表示:“立法既要考虑现实,兼顾现有的法规政策,又要考虑未来。中国将来要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的利率都要市场化,基准利率不存在,就无法限定4倍。不限定利率,也是为了体现‘自由交易,欠债还钱’的民间借贷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一般的民间借贷如果超过4倍利息的,但能够协商解决,法律也不会干涉。这样的事情在个人之间、企业之间都很多,很常态。超过4倍利息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但一些案子设计得比较巧妙,钻法律的空子。放贷人对贷款期限分段计算,每段不超过4倍利息,但实际上已超过4倍利息,有时候也能获得法庭支持。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尽管现实生活中并不少,但在法庭上是不受支持的,一般以调解结案。”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杜跃平律师告诉时代周报。

事实上,高息民间借贷规避法律的“窍门”还有不少。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边立鑫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一个广为采用的隐蔽手法是,放贷人在放贷的时候已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但借据上仍标明本金数额。

“这种手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容易导致利率很高的高利贷,复利导致借贷双方的本金和利息账算不清楚,容易产生纠纷和冲突。最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法》中,对这种做法进行了否定。”周德文称。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下发的通知中,也强调了4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今年2月19日,最高法又通知,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尽管相关法律在一步步调整,但相比某些地方“全民放贷”的现实,法律的滞后仍然明显。“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现在有很多,包括投资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等,都在放贷。从法律上来说,这些机构涉嫌非法经营。对这些机构该怎么办,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边立鑫称。

“民间借贷立法,迫在眉睫。而在没有相应法律的时候,对公民来说,应该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应该允许创新。像中小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既已广泛存在,应允许其生长。法律应该为经济基础服务,现有的限制性法律应作出修改。”杜跃平表示。

阳光化伴随争议

“理论上说,民间金融应该全部放开,但这是个长期过程。”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对时代周报表示。“民间相互拆借、调剂余缺本来就存在,但这里涉及到一个借贷规模、借贷双方对借贷行为的理解、对借贷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在金融知识普及发育还很欠缺、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还比较差的情况下,说让‘地下’金融走到‘地上’,这种说法是简单化的。”

据张晖明估算,民间借贷的规模,可能不下于央行直接投放的信贷量。“许多商业银行都在做表外业务的理财,包括信托也在做。央行直接投放七万亿信贷,这块可能也有七万亿,活跃得不得了。对其立法规范、纳入监管的想法是对的,对规范金融秩序有好处,但在经济生活里,监管是管不过来的,始终会存在一部分市场的自身借贷行为。目前的问题是此类案例太多、太离谱,这与对金融风险的理解有关。在走向规范的过程中,还是要培育金融知识和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与控制能力。”

上海社科院部门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建文也告诉时代周报:“民间借贷如果起的是补充作用,根本不用管,可以靠社会本身来协调。若经济生活中的相当部分是靠借钱来支撑的,不规范的话就会出大事情。问题是怎样才算规范化、阳光化?要有个概念,如果阳光化是指纳入银监会管理的体系,形成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就不是民间借贷了。当然这事应该推进,比如民营银行、股份制银行,既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借贷难,同时也分担了金融风险。这时,民间借贷就会仅仅是一个补充,对整体不会有大的震动。”

而民间借贷的高利贷“痼疾”,在杨建文看来,取决于紧绷的资金供求关系。“一种方式是用法律严惩高利贷,这只有极端情况下才可做。另一种方式,是从根本上缓和资金供求关系,降低利率。通过推进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发展,缓解资金供求关系,才是高利贷的根本解决之道。”

不过,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认为,高利贷的产生,其根源还是近年来的泡沫经济。“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是借了高利贷,变成自己的资本金,再去向银行借钱,投向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市场的大泡沫,让每个人都想到里面分一杯羹,高利贷市场就是这么来的。这是个制度问题,很难进行单纯技术上的改进。”

无论如何,非正式金融机构已然试水,如推出村镇银行的试点、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等。然而,不能吸储、“只贷不存”的限制,也让不少小贷公司颇多抱怨,认为未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

与只能在银行另外融得50%的注册资金的小贷公司相比,2月29日,温州第一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试营业,又挺进一步。这家公司名为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最具亮点的政策就是,他们能以“1块钱的本钱,做5块钱的生意”。据了解,3月份,温州还将会有乐清、瑞安等地的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陆续挂牌经营。民间借贷正在渐渐“走进阳光”。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8

一、借条该怎么写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有了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

法律意义上的借条,又称借据,是指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予以归还的书面协议。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白纸黑字,能准确清晰地记载和反映借贷事实,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解决,因而被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只要能充分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就会给予保护,但有了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对于下述情况,有借条也没有用:

1、违法借贷,不受保护

2、诉讼时效已过,法院爱莫能助

3、债务已履行,岂能再起诉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9

关键词: 银行 反洗钱 法律问题 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一)形形色色的洗钱犯罪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通过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疯狂洗钱。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二)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1、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2、部分人员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没有必要盲目跟风,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甚至“睁一眼、闭一眼”,麻木不仁,使银行成了洗钱的工具。

3、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有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4、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多数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银行、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