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集锦9篇

时间:2023-09-27 16:15:33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1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C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参考文献:

[1]美)罗斯金。工程师应知: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2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5年。

2、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 “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进度”造成的后果。有的业主,为了追求进度,在招投标中缩短定额工期,在合同中又压缩工期,直接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目前国内施工投标绝大部分是挂靠,中标后老板自己聘请几个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安全方面几乎缺失,而受挂靠单位一般也不会真正对其进行安全管理。

4、项目被多次发包,有些业主为了节约时间,把桩基和主体分开发包,还有的以节约总包管理费为由肢解工程,这样总包与分包无合同关系,无法约束,安全方面自然就会出现漏洞。

三、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内部原因

1、监理工程师人员不足。目前存在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备案人员不一致现象,真正参与管理的监理人员无签字权,只有代签,因此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和安全问题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2、急需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有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并不采用国家监理费取费标准,刻意压缩降低监理费,监理单位为了能够有利润自然会少派人或派的人员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无法真正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四、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但如何正确规避责任风险呢?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5)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3

通过对国外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和国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研究,发现以上两种保险产品都属于保险产品中的责任保险范畴。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的显著差异就在于保险标的是法律界定的承保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应是是责任保险研究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Www.133229.cOm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畴”。本文认为,侵权行为和越权行为属于客观事实,过失则属于主观动机,存在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或越权行为的可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决定了过失动机是判别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唯一标准;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过失动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动机导致的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4

去年以来,*市*区纪委、监察局坚持把“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以建设“服务型纪监”为目标,围绕“富民强区,两个率先”这一主题,通过多项创新举措,激活服务潜能,为优化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构建信息平台,畅通服务渠道。以做改革的支持者和促进派为出发点,努力塑造可亲、可信、可敬的新形象。一是公开办事程序。将自编自定的监务十公开、首问负责制、办事承诺制等,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公示栏”、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全面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各方监督。二是创立扩容载体。坚持纪委常委接待日和全委办工作制度,敞门热情接待来访;开展进社区活动,在全区90个社区建立联系点,挂出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鼓励署实名举报;三是开展“双先进”活动。进社区、进企业,广泛开展“你投资我服务、你评议我改进”活动。去年以来,收集各类意见、建议542条,基本做到有着落、有回音;接到群众举报159件(次),属受理范围的147件(次),其中署实名举报占44.3%,同比提高36.7%,老百姓对纪委、监察局的亲和力、信任度明显提升。

二、抓住关键环节,规范行政行为。以反腐败关口前移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一是精减行政审批项目。积极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原来278项行政审批项目锐减141项,保留137项,精减幅度为50.7%;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内部制约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二是加大专项审计力度。对拟提升、有财物支配权、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以及群众反映有经济问题和离任的干部,及时审计,查明事实,作出结论,使离任者不交马虎帐,上任者不接糊涂班。同时,把工程专项经费等纳入审计范围。三是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通过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公开招投标、采购奖惩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建立使用者不采购、采购者不付款、验收者不使用“三分离三监督”采购机制,严格规范采购行为。采购范围由通用项目逐步气势磅礴到部分专业性项目。去年以来,集中采购资金2086万元,较预算节约资金171万元,节约率17%。

三、紧抓执法监察,突破工作难点。以“第一信号”为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把社保资金纳入正常的专项执法。与区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联合,通过规范发放、财务审计等形式,实行多层面、多渠道的跟踪监察。二是监督政府机关借资还款。对区机关13亿元的借资,会同区有关部门,采取提醒、协调、督促、强制还款等方法,不到两年时间基本还清借资。三是全程参与区属企业改制。按照政府企业改制实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资产评估”三监督,参与区属房地产企业改制,对国有资产漏估、低估等现象,一律制止和纠正,避免和杜绝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强化区属行政单位执法监察。先后对区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1997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察,纠正违规执法行为9项,退还违规款296万元,提出监察建议12条。

四、围绕建设工程,创建监管体系。以“堵后门、开前门”为着力点,创建“工程质量优、人员素质优”为要件的建设工程“双优”目标责任管理体系。一是巩固区属重点建设工程“双优”目标责任管理成果。重视健全和完善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考评奖惩等系列性、配套性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遏制、杜绝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二是创新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监管机制。主动把工程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心下移,在全省率先将限额以下(投资50万元)工程项目纳入管理范围,专门制定了《*区投资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通过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招投标专家库,开通投诉热线等积极手段,不断规范操作程序,重点解决立项不规范、不公开、操作随意性大等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管理不留“死角”。三是创立“两书”机制,规范市政项目拆迁。在市政工程项目拆迁中,紧紧抓住拆迁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这个关键性环节,通过签订《*区市政项目拆迁协议书》和《*区市政项目拆迁责任书》形式,积极推进市场化动作。采取这种监督和激励相济的目标责任管理,形成了互为实台,互动互促的互补优势,不仅规范了拆迁单位依法拆迁,还大大激发了拆迁承包责任人廉洁敬业的积极性。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5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部分的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忽视安全监理工作,只把安全监理归入质量控制中,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专门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大多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不力。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直接制约工程进度,并最终影响工程建设效益,是工程能否顺利建成的前提。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如何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目前在理论界未有定论。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实际的的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的全面控制,合同里面一般只会提到安全的管理目标,比如: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文。可以说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从这些方面来说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设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监理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其从事的主要工作见表: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的职责并逐项进行 a.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文件;b.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c.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d.审核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配备;e.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f.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g.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h.现场监督和检查。

3

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可下达“暂时停工令” 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正措施或改正措施不合乎要求时;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记不可越俎代庖,否则极易承担错位责任。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尽量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减少由此而产生的执业责任。

4、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首先,作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一样都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必须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合并或消弱。政府应赋予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统一执法的权力,维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公证性和权威性。其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不应是直接的专业技术责任主体。考虑到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样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由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构建适合于工程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的支撑环境:作为监理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有以下前提条件:①、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②、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一旦赋予监理以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而且要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同时监理费用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3)、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这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尤为重要。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6

【关键词】:监理;安全责任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iscussed the course of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Key words: supervision; safety responsibility

中图分类号:U41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安全监理的现状

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历来是工程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它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交融于各项专业技术管理,关系着参加项目施工全体人员的生产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现在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正逐步认识到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是社会上存在这样一些观点:只要工程实行了监理制度,那么监理人员就应该对工程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不管怎么做都难辞其咎,“监理监管不到位”的帽子到处都可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理的安全责任是法定的,只要是政府职能监管范围以内的工作,监理都要管。若有这些问题监理也都应该承担责任。很显然,上述这些观点对我国建筑业和监理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也不利于遏制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目前安全监理责任在法理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如安全监理深度未明确、责任无法量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都对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做了规定,但法规并没有对监理安全工作深度做进一步规定,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量化。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有总监签字”。但问题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是只需程序性审核还是技术性审核?目前大部分在职的监理人员是否有能力进行技术性审核?

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具体分析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监理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施工,监理未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建设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人员如果未达到上述法规要求,将承担安全责任。

二是由于不当行为引起的安全责任。主要表现为与建设方或施工方窜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的;或由于发出错误指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几种具体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责任的讨论

3.1 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问题而出现安全事故

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及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均规定,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单位组织设计(方案)。与本文相关的施工安全设计内容如:模板支撑架设计,内、外脚手架设计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及选用方案等。对这些审批的责任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这里并没有要求监理人员对其审批承担责任。

那么,监理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很明显,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监理人员的职责。但审核的深度,尤其是对与安全问题最为密切的施工用外架、模板支撑架等,监理规范并未明确规定。是只作程序性审查还是对其所有设计计算都应作彻底的复核?这其中的工作量及承担的风险相差很大,甚至无异于重新编制一份施工组织设计报告。但无论如何,审查还是十分必要的,它至少使监理人员能提前了解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和组织,以便施工方的工作安排,其实这也正是FIDIC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所规定的;但现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审查意图远不至此。在国内目前环境下,合理的解决办法是监理合同中明确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深度及范围要求应明确,以便对工程安全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谈到审核的责任问题,因法律已规定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对设计负责,故按照法律,施工方应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正确性负责;监理人员仅对合同规定的审查范围及审查深度内审查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因法律未规定监理人员对其审查时的失误承担刑事责任,据此,监理人员对此审查承担行政责任及同规定的民事责任。

3.2 因施工图设计错误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若监理委托合同包含了设计阶段监理,则审查施工图设计的正确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监理人员的一项职责。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已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的正确性负责。因此,监理人员的职责应与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相同。

在监理委托合同仅包含施工阶段监理的情况下,若监理人员发现图纸错误,按照《建筑法》第32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监理人员有义务报告建设方要求设计方改正;否则,若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监理人员至少应承担行政责任。若施工方已书面向监理提出图纸错误,而监理人员扣压不报,则构成失责,违反了合同第5条规定,除了监理人员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涉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监理人员未能发现图纸中的错误而产生的安全事故,此时责任的认定取决于对监理委托合同第5条“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义务的理解,这是一个很难判断且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本人认为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应是在监理合同中给予详尽而明确的定义。

3.3 与未能遵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的安全控制条款有关的安全事故

首先强调,此处的安全控制条款不是施工质量及进度控制条款。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正常的监理工作”所涉及内容的具体化。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监理规划应报送建设单位,以方便监督。对其中含有的安全控制内容,可以理解为: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控制,或监理单位主动承诺其将按照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进行安全控制;若监理人员违背这些条款而导致安全事故且造成建设方损失的,当这些条款在监理合同中也有明文规定时,即构成监理人员的过错,应按监理委托合同第27条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法律规定监理人员对这方面的过错承担刑事责任。

3.4 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工程施工包括两大块:永久工程的施工与临时工程的施工

对于永久工程的施工,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各种质量验收规范均要求监理人员从各个角度(原材料、施工人员资质、施工操作过程、成品等)进行跟踪、检查及验收,对于成品,监理人员应承担责任是无容置疑的。如果因永久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包括设计错误)而发生坍塌、断裂,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论是由于监理人员与他方(建设、施工)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所致(故意),还是因疏忽而未履行职责所致(过失),都造成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后果,监理人员都应承担责任:未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应按法律及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临时工程,有些项目有明确的技术方案或施工图纸,有些则没有。在目前实施的质量验收规范中,对有些项目明确要求监理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如模板及其支架、基坑开挖的边坡、基坑支护等;而许多项目则没有要求监理人员进行检验验收。对于有明确要求的临时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应当参照永久工程处理。而对于没有明确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图纸且质量验收规范也未要求监理人员进行验收的临时工程,如临时配电房、混凝土搅拌站等,其责任的分摊则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这些问题,本人看法是最好也能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工程验收的细节要求。但无论无何,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规范第6.1.2条第3款规定:“施工中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要履行好这条责任,监理人员对工程现场的任何部分都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从这个角度理解,监理人员因这部分临时工程的质量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至少在行政方面是应承担责任的。

4 结论

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安全工作上要尽力尽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规定的范围与内容,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主要工作程序,提前做好安全措施以免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损失。对于因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及工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事故,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监理人员的责任。鉴于目前安全责任还不明细,很多方面都很难具体准确的界定责任大小,还有待于今后工程安全监理的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安全监理制度,明确监理在工程中责任,使工程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点。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 》杨效中,漆贯学,陆湛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实例 》杨效中,漆贯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7

关键词: 工程监理;监理责任;对策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supervision industry in China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hopes that it is beneficial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二十余年以来,其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工程监理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服务面过于狭窄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集中于质量和安全的监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监理相去甚

远。

(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监理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相对匮乏,不能适应建筑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的需求,并且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不能够对建筑实施全方位的控制,以致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

制。

除专业技能相对欠缺之外,有的监理人员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常利用监理的地位和权限,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与承包商串通一气,致业主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不顾,谋取个人私利,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三)建设单位干预较多,监理单位地位尴尬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对监理单位干预较多。有的甚至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使监理单位无法真正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有的甚至使监理单位沦

为摆设,难以高效率地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十分尴尬。

(四)监理单位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监理职责

作为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本性使然,无可厚非。但是追求效益的目标不应与其担当的职责相悖。实践中,一些监理单位为追求经效益,让一人担任多个建设项目监理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建设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的旁站监理流于形式。还有的监理单位为赚取所谓的管理费,忽略其监理职责,甚至将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或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企业,这些势必会对工程建设和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二、解决工程监理中现存问题的对策

(一)多渠道并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1、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工程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同时应兼具法律、管理、经济等知识,才能对建筑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因此,从提高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而言,监理人员应保持其知识和技能水平与时俱进,在为客户提供服

务时才能娴熟地运用其技能,做到游刃有余。

2、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理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需要的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为保证每位监理人员都能掌握建设工程所需的最新专业知识,应要求每位监理人员每年必须保证不少于一定时间的学习,至于学习的方式不应过于限制,无

论其是参加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还是参加其他继续教育皆可。

3、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是社会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应时刻恪守职业道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业主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使每位监理人员严格自律,并定期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落

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提高监理人员入职门槛

我国对于监理人员的入职工作经验未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在主管机关进行短期上岗培训后,即可从事监理工作。其缺乏完整的业务能力培训,难以适应现实监理工作的要求。在欧美国家,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认定程序,一般要经过学习(3~5年)、实习(3

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其中法国对此要求更为严格,监理工程师入职至少要有十年以上工程经历。由此可见,实践工作经验对于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提高监理人员入职门槛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欧美国家监理工程师的认定程序可资借鉴,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时,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完善相关监理立法

1、进一步明晰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可见,监理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其目的是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单位服务,帮助建设单位管理好工程项目。其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但因监理单位兼具有法定的监理职责,因此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行使监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约束,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监理单位依法作出的监理行为具有执行力。必要时可以对严重妨碍监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苛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明确界定监理责任的内涵

现行的《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理责任的内涵并未明确规定,以致对监理责任的界定存在困惑。实践中,往往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将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理单位和人员,使监理责任的界定走向极端。如此扩大监理责任范围,不仅加大了监理人员的执业风险,也违背了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的初衷,最终必将损害建设管理效率。因此,有必要明晰监理责任的内涵,做到责权利相一致。

(四)积极拓展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从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这加剧了监理单位的过度竞争,导致监理单位为招揽业务而降低服务质量,对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利。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或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监理单位拓宽业务范围;另一方

面,监理单位也应拓展业务领域,克服单一业务带来的弊端,积极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目标总控制、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投入运营以及项目的后评估等范围。

三、结语

监理是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的监理行业只有顺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不断拓展和延伸服务范围,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监理水平,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周庆彬、李爽、王跃:《略论建设工程监理与国际接轨》,《黑龙

江科技信息》[J],2008 年 06 期。

2、张文成:《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商情》[J],2011 年第 24 期。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8

我到××煤矿工作以来,在矿党政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团结协作,永葆一流”的精神和矿党政总体工作部署,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发挥教育、监督、惩戒的职能,强势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本人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真抓实做,强化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六进”

1、以点带面,抓示范引路促全面创建。在廉洁文化“六进”上,采取了以廉洁文化示范点创建引路,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重点的开展工作,增强廉洁文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矿分别在采掘区队、煤炭运销、物资管理、非煤公司、物业后勤等单位设立了九个创建示范点,明确了创建的形式、内容、重点、机制和奖惩“五有”标准,各创建示范点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突出不同侧重点和创建特色。如:弘大公司以廉洁文化进机关为切入,突出经营管理流程控制和营销管理工作重点;器材供应站以物资采购、物流管理为重点强化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督,推进廉洁文化“进项目”;洗煤厂与运销科以煤炭运销为重点,围绕构建“煤廉”文化,着力打造“学廉、保廉、促廉”的三个工作体系。我牵头先后组织座谈讨论2次,到各示范点协调指导10余次,又采取现场观摩、互相交流的形式组织召开了廉洁文化推进会,条件成熟时在弘大公司、器材供应站、洗煤厂召开了廉洁文化示范点现场会,推广了这三家示范点的成功做法,以点带面,推动了全矿各单位廉洁文化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2、送教上门,抓重点人群促廉洁自律。管理人员和“四管”人员是发生违规违纪的高危人群,也是廉洁教育的重点对象。一是送教上门。针对他们工作人物重、头绪多工作实际,我采取送课上门、送教育到岗位的方式,根据岗位不同开展有针对性地廉政教育。我本人先后为工资、财务、企管、物资采购、土建工程、煤炭运销部门及非煤公司的管理人员、“四管”人员分别上了八场内容各有侧重的廉政教育大课,1240多人直接受教育。二是案例警示教育。我用发生在矿区内外的典型案例,剖析违法违纪问题的根源及应吸取的教训,满怀深情地警示各级管理人员、“四管”人员绷紧廉洁弦,常敲自律钟,洁身自好,严于律己。三是专题送教。为他们送去了人手一册的《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七个不准”要求的具体规定》小册子等专题资料,制定了自学计划和督导措施,并组织了专题自学效果测试。采取送教上门的方法,使他们真切体会到是组织的关怀和关爱,326名受教育者撰写了心得感悟文章,做出了廉洁从业的庄严承诺。

3、营造氛围,抓关键时期促清廉过节。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薄弱时期,重大节日我们都精心部署开展大型集中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清廉氛围。20__年中秋节期间,开展了“五个一”的廉洁教育集中活动。矿领导班子、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四管”人员逐级公开廉洁承诺、宣誓,全矿签订廉洁承诺书600多份。矿党委书记与全矿各级管理人员的集体廉政谈话,真心实意的帮助他们算好政治前途账、经济收入账、个人荣辱账和家庭幸福账,自觉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规定;廉洁文化“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以社区居民、干部员工家庭为服务对象,组织了廉政箴言展板宣传、廉政建设现场绘画展演、群众廉政箴言签名、廉政文化理念刺绣比赛活动,营造了良好的廉洁文化氛围;“算清廉帐,敲自律钟”大签名等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4、综合引导,抓纪律观念促作风转变。20__年二季度,在全矿党员干部中集中开展了“政治纪律、权力观、廉政勤政”为主题的“三项教育”、倡树“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尽职尽责、追求卓越之风;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之风;艰苦奋斗、提倡节俭之风;雷厉风行、立说立行之风”的五种作风教育活动。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三项教育”倡树“五种作风”活动的意见》,成立了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内容,党群工作部加强了日常教育工作的督导。党的政治纪律教育主要解决服从执行、政令畅通的大局观念;权力观教育主要解决权为谁用、利为谁谋的权责观念;廉政勤政教育主要解决勤政创业、廉洁从业的从政观念。在教育活动中组织党员干部座谈讨论,谈认识、谈体会,并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非煤产业、廉洁文化“六进”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教育活动推动了我矿一贯倡导的“卓越执行、高效落实”,进一步转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

二本文、严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从业行为

根据矿重点工作安排,围绕经营管理运行,推进制度创新,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和“四管”人员的从业行为。

1、系统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实施、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分工,层层签订包保责任状,进一步强化了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制,形成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责任,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了月度记分考核、季度通报、年度兑现。20__年,根据计分考核情况,兑现了管理人员和纪监员的风险抵押奖励,扣减52人,扣款9900元。

2、规范了经营管理关键环节的程序运行。围绕《资金管理规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地销煤销售发运管理规定》、《物质采购和物流管理规定》、《招(议)标管理办法》、《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经营管理制度开展监督检查,抓住物资采购招标、工程招投标、物流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特别是集团公司在特殊时期对经营管理、煤炭销售、资金管理、物资管理和采购等重点工作提出的要求后,依照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对煤炭及副产品销售管理、物流供应管理、财务和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和特别督察。

3、多方位开展效能监察。20__年,在重点完成集团公司规定的20__年度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情况、20__年上半年单项奖和招待费管理两项效能监察的基础上,立足我矿实际,自选题目,先后开展了一季度工资分配发放、物资招标采购、煤炭销售、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干部及“四管”人员经商情况、20__年上半年现金收入收支情况、罚款收入收缴情况七项效能监察,共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29条,督促建章立制5项,促进了生产经营的健康运行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一季度工资奖金分配、发放情况效能监察中发现16家单位(含工段)存在的问题,纪检部门下达了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10日内整改完毕并报送整改情况,对没有按时完成整改的3家单位预计通报批评并予以记分。

4、对重点单位跟踪督察。对器材供应站、煤质运销科、经营管理部、弘大公司、弘兴公司等部门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新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开展“回头看”的同时,矿成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今年以来,先后深入到区队、岗点、现场督导160多次;全过程参与招议标项目监督21项次,组织评委廉政宣誓,督促招标的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了招(议)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牵头各级管理人员调整监督交接20人次。

三、严肃纪律,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力度

20__年调查各类9起,立案5起,其中自办案件3起,司法机关转来2起。给予党纪处分3起3人,1人给予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1人给予一年的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纪处分2起2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20__年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对违纪情节较轻的,采取组织手段予以处理,先后责任追究管理人员32人次,其中附带经济处罚的20人次,累计处罚金额达5900元,通报批评5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7人次。在查办案件同时注重发挥办案治本作用,做到“一案双报告、双分析、双教育”,既每一起案件形成调查报告、违纪成因报告,分析发案原因,分析管理漏洞,教育当事人,警示其他人。

四、强化责任,加强纪检组织建设

在专职纪检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在发挥专职纪检人员作用的同时,注重充分发挥基层纪检组织的作用,扩大了纪检组织的监督范围。在全矿31家党支部组建了纪监网络,选拔了109名 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纪监员。为提高纪监员的业务能力,我们举办一期纪检员培训班,对纪检员进行了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对109名纪检员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风险抵押,缴纳了600-800元的风险抵押金。为发挥纪监员的监督作用,我们出台了《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基层纪监组织的权力和职责,特别强调了基层纪监组织对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有否决权。健全了考核、追究的机制,还制定了《蒋庄煤矿纪监员考核细则》,对没有发挥应有监督责任、单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纪监员采取扣除抵押金本金、取消奖励的考核措施,强化了纪监员的责任。在全矿形成了监管重心下移、全方位监督的监管网络。

五、自我从严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勤廉表率

工程监理责任范围范文9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行为,努力把国家投资工程特别是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党委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廉洁工程”,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目标

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原则,以政策公开、政务透明、准确及时为基本要求,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问责为管理手段,按照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的主要内容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范围

全区国家投资工程特别是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的建设项目从编制规划至竣工验收涉及的主要工作环节,都必须按照规定实施“九公开”;采取BT、BOT等方式进行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责任主体

全区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部门、项目业主等是实施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四、实施内容

(一)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公开。省、市重大项目(3000万元以上),特别是对游仙经济社会发展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规划编制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保障群众对重大决策项目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公开主体:区发改局。

公开内容:游仙区省、市重大项目计划表(项目除外)。

公开方式:游仙区政务网等。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项目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监察局。

(二)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和招标方式核准公开。

公开主体:区发改局。

公开内容:项目的建设地点及规模、资金来源、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除外)。

公开方式:游仙区政务网、招投标交易服务网。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立项(可研批复)、核准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招监办。

(三)征地拆迁管理公开。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解决拆迁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公开主体:市国土资源局三分局

公开内容: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

公开方式:文件、公告等。

公开范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

公开时间:征地拆迁实施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监察局。

(四)招投标过程公开。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到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都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落实“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人自行定标、政府依法监督”的原则,充分保证招投标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1、招标(比选)公告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或项目招标机构。

公开内容:项目立项批复、资金筹措、工程概况、标段划分情况、工程量简介、招标机构、招标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开方式:根据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在《四川建设网》、《四川日报网》、《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等指定的媒介招(比选)标公告。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招标公告备案审批后。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2、招标(比选)文件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或项目招标机构。

公开内容:招标文件。

公开方式: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

公开范围:在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进行了注册的投标人。

公开时间:招标文件备案审批后。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3、开标过程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或者招标机构。

公开内容:开标全过程、评标办法。

公开方式:现场公开开标。

公开范围:行政监督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的纪检监察部门,投标企业。

公开时间:按招标文件约定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发改局、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广电局、区水务农机局。

4、评标(比选)过程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单位或者招标机构。

公开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

公开方式:视频监控。

公开范围:评标专家、行政监督部门人员、项目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

公开时间:评标的全过程。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广电局、区水务局等。

5、评标结果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单位或者招标机构。

公开内容:各标段中标候选人。

公开方式:《四川建设网》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评标结束备案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发改局、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广电局、区水务农机局等。

(五)施工管理公开。

项目业主单位、现场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科学组织,规范施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

1、项目业主单位的施工管理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单位。

公开内容:项目工程概况、施工许可、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方式、廉政制度、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资金筹措、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公开方式:项目建设的现场公示。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规定的施工期内。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广()电局、区水务农机局。

2、监理单位施工管理公开。

公开主体:监理单位。

公开内容:负责合同段工程概况、履约情况、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方式、廉政制度、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资金支付、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公开方式:现场公示。

公开范围:项目施工所在地、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公开时间:施工期。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区规划建设局、区广电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农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特邀监察员。

3、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公开。

公开主体:施工单位。

公开内容:负责合同段工程概况、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廉政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质量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情况等内容。

公开方式:文件、现场公示。

公开范围:项目实施所在地、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公开时间:施工期。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项目业主、区规划建设局、区广电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农机局等主管部门,特邀监察员。

(六)设计变更管理公开。

设计变更应严格管理程序,周密调查,科学论证,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并经过专家充分研究论证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1、设计变更过程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单位

公开内容:相关变更设计原因、依据、主要技术标准、主要设计方案和变更费用、合同单价、合同金额等内容。

公开方式:会议、文件资料。

公开范围:项目实施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变更主管部门。

公开时间:设计方案确定前。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广电局、区水务农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2、设计变更批复结果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单位。

公开内容:变更设计原因、依据、设计方案和变更金额等。

公开方式:文件,《建设网》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期到工程竣工审计后止。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农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七)质量监督公开。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从业单位都必须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公开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被授权的单位。

公开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名称、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联系方法,质量监督机构年度监督的工程项目名称、项目监督负责人、联系方法,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检查结果,项目质量鉴定结果。

公开方式:现场公示,《建设网》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施工过程中。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广电局、区水务农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八)竣(交)工验收公开。

工程竣(交)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程序进行。

1、交工验收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单位。

公开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名称、交工验收时间、组织单位、参加单位,工程质量等级、项目综合评价及各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

公开方式:文件,《建设网》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交工验收后。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2、竣工验收备案公开。

公开主体:项目业主。

公开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名交工验收时间、组织单位、参加单位,项目审计、工程决算、验收等情况,工程质量等级、项目综合评价及各参()建单位的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

公开方式:文件,《建设网》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竣工验收期间。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规划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九)建设市场管理公开。

建设市场管理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信息管理和资质管理。资质包括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认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评定、工程设计、勘察、施工企业资质的行业审查意见。

1、从业信息公开。

公开主体:区规划建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公开内容:从业单位名称、资质情况、履约情况、相应项目从业评价等级。

公开方式:《建设网》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公开范围:全社会。

公开时间:随时。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监察局。

2、资质审查、审批公开。

公开主体:区规划建设局。

公开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需填报的审批表格、行业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

公开方式:文件,《建设网》等。

公开范围:各有关从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全社会。

公开时间:随时。

公开监督检查部门:区监察局。

五、工作要求

实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要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长效机制,着力抓好几项工作:

(一)明确责任。在实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范围、时间、监督检查部门六项内容的要求,落实责任到人、明确监督到人、问责追究到人,确保各个环节的公开工作都能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领导有力,措施有效,落实到位。对应在游仙政务网公示的内容,必须集中公示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栏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