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医疗卫生环境集锦9篇

时间:2023-10-08 10:25:19

医疗卫生环境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1

关键词:医疗卫生;财务问题;财务规划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已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对医疗卫生事业不断的改革,使得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得以快速发展。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中,资金占据着主导作用,只有足够的资金才能保证医疗卫生事业的稳定进行及持续发展,而资金作为财务管理的载体,由此体现出财务管理在医院管理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卫生单位在新的医疗卫生环境下,应注重其财务规划,从而保证其可得以持续发展。

一、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医疗卫生单位也将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财务管理作为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其财务管理中还是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其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是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保证和基础,直接影响着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一个医疗卫生单位能够得以持续发展,与其医疗卫生单位所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密不可分的,随着国家对医疗服务水平的高度重视,多次强调了财务管理对其发展的重要性,并加强对其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检查监督,但大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却没有真正去对其完善和执行,由于财务管理制度得不到加强和完善,对资金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导致医疗卫生单位的运行受阻,从而影响到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

2、预算管理不完善

医疗卫生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财务活动的根本依据,也是落实收支管理责任的有利保证。虽然预算管理在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各单位也在逐步去进行完善,但我国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预算编制缺乏科学依据、工作人员缺乏预算意识、预算执行缺乏监督管控等方面,由于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产生较大的影响。

3、投资管理盲目性较大

现今医疗卫生单位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有效的投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有效手段。医疗卫生单位的投资主要表现在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如医疗建筑、医疗设备等方面,但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却一味追求眼前利益,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无视国家相关政策,缺乏对医疗卫生单位长远的发展思考,同时其投资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如在医疗建筑建设方面,医疗卫生单位对所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以及资金来源等缺乏科学的筹划与部署,缺乏系统的规划,导致建设过程中造成资金浪费,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新医疗卫生环境下的财务规划及策略

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化,在新的医疗卫生环境下,要想得以持续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规划显得尤为重要,而财务规划是筹资计划、财务管理、投资计划的统称,因而在此提出了相关的财务规划及策略。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医疗卫生单位针对财务管理、财务工作制定的相关制度,其订立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并结合医疗卫生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在实际工作中起规范、指导作用。随着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医疗卫生改革的推进,医疗卫生单位也将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若想医疗服务活动能得以顺利进行,就必须完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完整的、规范的及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财务制度,使医疗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履行财务管理职能。

2、加强预算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单位预算是指未来年度单位运营全过程的计划,是医疗卫生单位经济运行的主线。在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中,其对单位提高管理控制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医疗卫生单位预算管理能够切实可行,在编制预算时需严格按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以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单位的业务规划及工作目标等依据来执行,加强单位预算的管理,确保医疗卫生单位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

3、完善投资管理

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人们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加,给医疗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完善其投资管理,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及发展战略目标,加大在医疗建筑、医疗设备等方面的投资,扩大其发展规模,确保相关投资的质量,保证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无影响,并加强单位科学管理工作的进行,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从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4、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单位在财务管理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为更好地解决财务上的问题,这就要求财务人员需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为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需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对工作的责任心;二是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三是重视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得财务人员通过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通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保证了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其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肖莉.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08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3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产生收集环节

1.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工作步骤

(1)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4月-5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县级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5月-6月)。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抄报同级生态环境局,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

(3)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0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分阶段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

2020年底前,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21年底前,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将排查整治对象清单报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5

[关键词]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思考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协调一致,是为了让子孙后代能够享有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它是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需要人类世世代代的共同奋斗。现在是从传统增长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时期,因而最近几代人的努力是成功的关键。必须从现在做起,坚定不移地沿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下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较高增长速度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严重的资源浪费,生态和人居环境趋于恶化。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受到这种发展的影响,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如医院卫生资源利用与医疗服务效率低下,过度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滥用抗生素致使耐药性产生等。在当前医疗资源浪费严重的情况下,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单位,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提上议事日程。

一、明确卫生部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与现实意义

卫生部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一种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模式,其核心是对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为基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现实意义。

1.是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前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结合当前如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发展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医疗卫生。

2.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与社会生活、社会经济的科学、健康、和谐发展,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环境友好型医疗卫生服务建设。

3.是提高卫生事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卫生行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能合理配置、有效提高我国卫生资源利用率,解决卫生资源相对匮乏,缓解资源瓶颈制约,降低办医成本,增加就诊人数,可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卫生单位的竞争力得到增强。

4.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卫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从源头上治污,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保护环境的主要措施。

5.是人类健康的需要。卫生事业应以积极促进人民健康,预防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治疗,尤其减少抗生素的使用为行业特点。

二、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1.完善医疗单位服务功能,实现卫生资源的重新整合,创建“绿色医院”、“绿色机关”,打造资源节约型单位,全面提升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综合实力。立足实际落实“绿色医院”、“绿色机关”标准,围绕“环境、技术、质量、服务”指导方针,按“净化、绿化、美化、亮化”要求,加快创建步伐,增加绿化面积,增加花草树木品种等,确保单位环境整洁优美。切实提高对建设节约型单位重要性的认识,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节约型的消耗管理模式,增强全员勤俭节约意识和绿色环保观念,坚持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加大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加强节能降耗,减少材料消耗,加强废弃物回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进行科学规划、环保建设、垃圾分类回收、生物、医药垃圾安全处置、采取节水措施、太阳能利用等;加大对医院服务流程再造,对一些布局不太合理的就医程序,重新设计,改善诊疗环境。对新建的门急诊大楼、数字化医院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环境优雅、快捷舒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服务。认真组织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掌握动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把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抓出成效,努力打造现代化环保型医疗卫生单位。

严格控制行政成本,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水、电、气、油等资源,减少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开支。切实做到“五个一”。即:节约每一度电,办公室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杜绝长明灯,倡导绿色照明,空调不低于26。C,适当减少电梯运行;推广使用太阳能供热水、供电设施,控制使用电话,降低耗能;节约每一滴水,避免长流水现象,提倡水的重复利用,养成人走关水的良好习惯;节约每一张纸,提倡使用电子政务,办公用品重复使用,鼓励回收报废办公用品;减少行政报刊的订阅任务,推广网上查看,按需订阅,减少浪费。节约每一滴油,加强公车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节约每一分钱,精简会议,从简接待,减少“白色污染”和一次性制品使用;尽量节约人力物力资源。 2.充分发挥卫生行政职能,加大对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督查工作。要以营造和谐的生产环境为重点,加强对厂矿企业的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消毒、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等监管。

监督和指导餐饮业、宾招业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不可降解餐盒、塑料购物袋,严格消毒杀菌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树立环保意识,减少白色污染。加强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监管工作,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科学处置和改进完善医疗废水废物处理流程,做到全程监控,特别要重视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废物、废水的处置。加强对药品容器的回收利用。加强抗生素使用的监管力度,高度关注药物与人体平衡的问题,建立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制度,倡导合理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减少耐药性的发生。提倡使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3.要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卫生政策体系,使循环利用卫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激励。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适度推广运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老百姓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构建合理

的节约型、健康型医药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卫生事业特色的、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路。

三、积极构建和实施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6

[关键词] 医疗卫生服务;影响因素;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9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7(a)-0151-03

Analysis The Impact of Health Service Factors of Residents in Dongguan County

YANG Huan-ye1 HUANG Xiao-feng1 YE Gao-shan2 LIU Xi-ying1 ZHONG Chu-hua1

1.Chashan Hospital of Dongguan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Dongguan 523382,China;munity Health Serice Centre of Chashan County in Dongguan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Dongguan 523382,China

[Abstract]0bjecfive To analysis the impact of health service factors of residents in Dongguan county,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station, improve service quality and provide policy support for health departments.Methods A total of 2760 residents were drawn from a county town and six communities by a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method and the selected subjects were surveyed using interviewer administered questionnaire. Results 84.35% of residents attended to treatment in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station, town hospitals.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station was 39.38%. The impact of health service factors were medical environment(t = 18.530,P = 0.034 < 0.05), technique level(t = 29.511,P = 0.022 < 0.05), service attitude(t = 26.602,P = 0.024

[Key words] Medical and health service;Influence factor;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在卫生服务日趋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形势下,单纯依靠生物医学成就和先进的疾病防治方法,已不能保证取得满意的工作效果和提高人群健康水平,还必须有适宜的卫生服务计划,实施、评价管理技术,才能促使生物医学技术和疾病防治方法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卫生事业的效益和效果[1]。本研究通过对影响居民就医的医疗卫生服务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广泛了解东莞市居民对本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服务的可及性、医疗费用、服务满意度等情况,为提高医疗机构利用率、改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东莞市社区居民(含流动人口)。

1.2 调查方法

参照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设计方法[2],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先将东莞市按经济状况分为好、中、差三类,每类随机抽取两个镇区,每个镇随机抽取460例,共调查2760例。

1.3 调查时问

2012年7月14~23日。

1.4 调查内容

包括一般情况、就医情况、服务的可及性、医疗费用、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1.5 统计学方法

运用Excel电子表格对资料数据进行录入统计,采用SPSS 16.0软件对所有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的统计

接受调查的2760例社区居民中,男女构成比分别为45.39%和54.61%,性别比为1.00∶1.20;65.35%的被调查者年龄为20~39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45.92%。职业以工人居多,占25.71%,离退休人员占2.86%,干部为1.98%,事业单位职工占14.07%,专业技术人员占12.97%,学生4.62%,个体经营者4.62%,商业服务业人员1.98%,其他职业者占12.75%。

2.2 就医情况的统计

调查结果提示,居民患病后的首选就诊医疗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39.38%),其次分别是镇(街)公立医院(占33.26%)、村卫生站(占11.89%)、私人诊所(占9.03%)、市级医院(占2.42%)、民营医院(占1.10%)、中医医院(占0.88%)、市外医院(占0.44%),其他(占1.60%);首选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因包括,距离近方便(占21.88%)、社保定点单位(占14.80%)、技术水平高(占13.33%)、收费合理(占12.13%)、服务态度好(占10.75%)、设备条件好(占8.46%)、有信赖医生(占5.42%)、药品丰富(占4.04%)、其他(占1.47%);居民去最近医疗单位所需时间(步行),绝大多数在30 min以内,占81.63%,其中,小于15 min的比例为45.13%,15~30 min的比例为36.50%,31~60 min的比例为13.50%;超过60 min的比例为4.87%。居民的医疗费支付方式主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社会保险、自费和其他,分别占44.82%、20.93%、20.72%、13.53%。

2.3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利用率情况

在本次调查的2760例居民中有1087例接受过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利用率为39.38%;满意率调查结果为79.82%,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有等候时间过长、药品种类少、就医环境差、看病手续繁琐、医疗费用高、技术水平低和其他,分别占17.98%、13.22%、11.31%、11.04%、7.49%、6.95、13.75%。对单因素X检验有意义的变量,用Logistic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提示就医环境、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疗支付方式和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远近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利用率有相关性(表1)。

3 讨论

3.1 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较低的原因

主要原因有两大类:①自身因素如文化程度、收入、享有的健康保障制度等;②卫生资源有限、配置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等[3]。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当地政府加大卫生资源投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卫生人员素质和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优惠便利的卫生服务。

3.2 社区卫生服务利用影响因素的分析

3.2.1 卫生服务 陈英耀等[4]认为,如果人口学特征是影响卫生服务的主要因素,是平等的可及性,而如果社会因素等是主要因素,就是不公平的可及性。本研究结果提示医院卫生服务是首要的影响因素,说明当地卫生服务存在不公平的可及性。因此,如何开创适合目前农村的卫生服务新思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周寿祺[5]提出农村具备社区卫生服务的条件,农村同样需要社区卫生服务。

3.2.2 技术水平和就医环境 医疗技术水平和就医环境是影响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的两个重要因素。本次调查结果提示,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偏低,基层卫生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群众就医更重视医疗条件和医疗质量。造成基层医疗机构利用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医疗及护理技术力量不强,基础设施欠缺,医疗服务质量偏低,从而使农民对其缺乏信心,宁愿舍近求远,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因此,有必要从提高卫生服务利用率和发挥医疗机构作用两方面入手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利用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健全配套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利用率。通过对医疗机构的外环境、内环境、诊疗环境三个方面的建设,改善就医环境、条件,优化流程,通过信息化使老百姓感觉更加方便,缩短就诊时间,还有加强与大医院的资源共享,加强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一系列的措施,更好地改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让老百姓得到实惠。

3.2.3 服务态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曾经以“治病”为住院唯一要求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患者对服务态度、技术水平、管理工作的要求相对也越来越高[6]。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不仅要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还要改善服务态度,满足患者合理需求,注意倾听患者的反馈意见;管理部门还要分析不满意因素相对集中的部门,查找原因,寻找对策。服务态度作为一个影响群众就医的重要卫生服务因素,更多时候体现在细节上,比如就诊时的接待、出院时的指导、在院时的细心关心,能否主动热情服务、能否耐心倾听等等各个环节。一声问候,一个笑容,任何一个环节或是细节没有做好或是忽视,就会引起患者的不满意。因此,要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技术水平,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造福老百姓。

3.2.4 医疗支付方式和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远近 调查显示,首选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距离近方便和社保定点单位,分别占21.88%、14.80%。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就医方便和医疗支付方式是影响居民就医的因素。居民到基层卫生组织的距离与时间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卫生服务可及性指标,调查可知,从目前调查结果来看,81.63%城乡居民到基层卫生组织看病较为方便,卫生服务可及性现状良好,这与东莞市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有关。同时,还应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卫生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7],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基层医疗机构一方面作为准公共产品要保持其公益性,另一方面要获得正常发展又必须向群众收取部分费用。因此,政府必须将基层医疗机构的完善与我国的基层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通过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基层群众可以将自身所要担负的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这样既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摆脱高额的医疗费用,又可以让基层医疗机构通过政府基金补偿获得必要的收入。基层医疗机构与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可以让一些原本连在基层医疗机构都看不起病的社会低收入者(五保户、低保户等)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获得救助资金,然后通过这部分资金在基层医疗机构获取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了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政府必须制定恰当的政策将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与两大制度衔接起来。一方面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建设,做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使每个人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时都能获得补偿。另一方面政府要坚持和完善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不同的政策,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比例,以鼓励群众“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

[参考文献]

[1] 张顺银,张桂荣,李孝宏.科学规划医疗机构设置 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J].江苏卫生保健,2003,5(2):15-16.

[2]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J].中国医院,2005,9(1):3-11.

[3] 龚幼龙.卫生服务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1-32, 182-183.

[4] 陈英耀,王立基,王华,等.卫生服务可及性评价[J].中国卫生资源,2000,3(6):279-282.

[5] 周寿祺.农村同样需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4):3-5.

[6] 李广茹,冯玉华.出院患者电话回访对医院行风建设的影响[J].中国病案,2010,11(8):48.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7

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净化患者就医环境,市卫生局决定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1污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4医院感染管理方法》

5消毒管理方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主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一)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立即认真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平安制度、平安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二)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

三)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四)分层管理。严禁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

五)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置;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方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防止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平安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医疗废物平安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污染病传达和环境污染事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三)加大力度。

处置不当对环境和群众健康平安将造成巨大威胁。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和《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依据《年省污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48号)立即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立案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全行业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加强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四)落实责任。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还大量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造成环境污染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监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的通知

时间:*-11-05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过程中还大量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造成环境污染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监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539号),我省将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共7类。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重点抽查方式,抽查对象应包括上述7类医疗卫生机构,且每类的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该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30%。

三、检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9月1日~15日启动检查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医疗卫生环境范文9

关键词: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预算;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197-02

财务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既是追求利益的医疗服务供给者,又是社会福利产品的供给者。财务管理为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具体的、定量的数据与信息,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时性,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经营绩效。

一、当前中国医疗卫生机构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成本核算不全面。市场经济下,医疗卫生机构不但要融入一般市场活动中,还必须参与医疗服务这个特殊市场的竞争,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引入成本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在成本核算上,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的成本核算比较局限,没有采用全面成本管理法,没有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组织和成本管理网络,成本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

2.内控制度不完善。一些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和隐患:一是没有建立重大财务事项会商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随意性大;二是没有建立重大项目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实施后的效果无人过问;三是没能建立严格的设备、药品、材料付款审核审批制度,容易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四是没有建立完备的财产管理控制制度,一部分药品、耗材、试剂等“以领代支”,大量存放在使用部门,脱离了财务监管,以至于出现回购、变卖、流失等现象;五是没有规范严格的医疗收费核缴、退费处理程序,使一些别具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极易造成资金的流失。

3.预算编制不科学、执行不到位。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不重视财务预算,编制方法和过程不科学,预算编制基本上是由领导和财务部门依据上年决算数据推算而成,缺乏必要的事前论证和事后评价过程,缺乏对经济行为的导向作用,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的控制监督。即使预算编制出来,财务部门由于在预算编制时没有得到其他部门支持而得不到有效执行。

4.风险管理缺失。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额或者差额预算管理,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经营风险。随着未来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和企业存在一样的风险。医疗卫生机构风险意识浅薄,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在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出现财务风险。

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对策

1.坚持成本核算,节能降耗。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工作说到底是为病人服务,以体现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本质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不断降低医疗成本来实现。为此,的目的就是通过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成本管理,注重成本核算,要让医疗卫生机构各个科室、各个部门及全院干部职工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立部门要将成本管理的指标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各科室、各部门,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实行全程控制,监督执行。要通过成本控制,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讲求经济效益,节约资金,将降低医疗成本贯穿于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始终,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经济管理水平。

2.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完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控制的遵循和执行,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目标、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经济业务活动要贯彻这一原则时,要(下转212页)(上接197页)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医疗卫生机构经营任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建立科学、严密的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安全、有效的财务管理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抓好关键人;把握关键部位;管好关键物件;内部控制关键工作岗。

3.做好内部财务预算。建立资金管理体系,通过全面预算,充分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对资金流量的严格控制。实现审批一支笔,严控收支两条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效益,各部门、各渠道的资金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所有经济实体都要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集中收入,调剂使用,以确保医疗、药剂、基建,后勤资金的需求。内部财务预算是医疗卫生机构对有计划的经济往来实施财务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单位内部预算不仅仅是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单位对整体工作的安排。正确编制预算和财务预算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4.有效利用财政资金,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环境。医疗卫生机构的硬件建设是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竞争力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的硬件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绿化和美化、病房及病床的设置、医疗设备、基础设施等建设和购置。而要完成这些改造,就必须有相当的资金作后盾。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尽可能争取财政资金,并有效地利用这些财政资金解决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从而达到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内外环境的目的,为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竞争实力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