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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10-08 15:43:57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传染病预防 公共卫生管理 干预定位

国家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公共卫生管理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求公共卫生管理能够对大规模的疫情以及控制聚集性的疫情进行及时有效的防控。二是要求强化对传染病患者的及时救治。由于近年来传染病造成的现实影响越来越明显,加强传染病预防的公共卫生管理的干预成为新的公共卫生管理发展要求。本文就公共卫生管理对于传染病预防的重要性以及新时期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定位与干预方法提出一点浅薄的意见。

一、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城市设施的不断完善,城市人口数量逐年快速增长,人口大量的聚集与大规模流动,为传染病的传播创造条件,对于公共卫生管理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公共卫生管理是指对传染病进行监督预防,以及疫情爆发时及时做好传染病的治疗工作。公共卫生管理也包括对药品、食品以及公共环境的卫生监督管理。虽然日常生活中大众对于公共卫生管理的了解不多,但其为大众的健康做出巨大的贡献。只有不断的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力度才能更好的抵御越来越频繁的传染病危机。

二、传染病中公共卫生管理现状

(一)传染病发展现状

随着近年来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传染病形势越发严峻。更具近年来相关报告显示,公共管理领域传染病发病人数为总发病人数的15.8%。主要集中在青少年群体。公共场合以及人口密集区域是传染病的多发易发地区。现阶段的传染病种类主要以麻疹、腮腺炎、水痘、流行性感冒、食物中毒、感染性腹泻等最为常见,虽然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但预测难度较大,并且随着人口的增多以及人口对于抗病能力的不同,使得传染病在爆发时有着很多的特征,诊断与治疗难度较高,一旦处理不当会引发十分严重的后果。

(二)公共卫生管理设施不完善

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相关设施辅助进行,但相关设施的不完善造成患病者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影响对传染病扩散的有效控制。在很多基层卫生领域,卫生条件是十分有限,医生缺乏相关专业素养,医护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做到对大规模疫情的管控与防治。有时,医生对一些症状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疫情发展失去控制进而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卫生管理领域也得到更多的发展,相关从业人员也在逐年递增,通过合理的协调能够在传染病预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传染病在近年来的发展导致对传染病的管理更加复杂与困难,当前的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支持公共卫生在新时期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传染病工作的开展缺少相关标准以及有效指挥,影响到传染病的实际预防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是当前公共卫生领域就传染病防治主要指导,但相关法律内容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传染病控制要求。另外,现有法律过度重视理论内容,对于实际的指导较为缺乏也使得法律力量越来越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三、新时期传染病预防中的公共卫生定位

新时期对公共卫生管理有着新的定义,新时期下公共卫生管理成为现代医疗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卫生管理体系对于预防医学有着指导作用。主要提供保健、管理、卫生、预防等工作,其职能分配为,对相关事宜制定相关对策、建立组织医疗团队并提供良好的公共医疗服务等。在传染病的预防中公共医疗管理定位主要表现为:

(一)对传染源开展公共卫生管理

对传染病的爆发源头进行及时控制是控制传染病进一步扩展的关键。近年来相关数据显示,传染病首先出现于村庄,进而通过牲畜或者人扩散到城市之中。所以公共卫生管理就要定位在村镇中,加强对村镇中的易发病场所的监控,定期对家畜卫生进行检疫,加强对禽流感等疾病的预防,另外加强人流密集区域的卫生工作,防治在敏感地区爆发疫情危机。

(二)对传染途径开展公共卫生管理

传染病常见的传染途径为水、空气、食物等。实现对传染源的控制时也同时加强对相关可能传染途径的控制,防治新传染源头产生。将公共卫生管理定位在传染途径中,加强传染途径的控制力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传染病防治物资的发放,做好相关区域内的消毒工作,实现对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有效控制,防治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或形成新的传染源头。

(三)在易感人群中开展公共卫生管理

易感人群是传染病的主要受害者也是传染病的主要传播者,将公共卫生管理定位在易感人群中,加强对易感人群的就职以及传染病控制能够很好的对传染病进行防治。在传染病易发季节提前对易感人群做好相P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预防与应急手段,了解疾病的相关知识。另外在疫情易发季节,开展体检活动,对相关人群进行体检筛查,并确定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感染迹象及时进行隔离防治疾病的进一步蔓延。

以上是新时期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定位,明确定位能够就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更好的发挥其功能,更加准确的进行事态的控制。除了明确定位,合理进行传染病预防中公共卫生管理的干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公共卫生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干预措施

(一)完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上文提到,现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城市人口的增多,现有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渐渐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卫生管理力量得以增强,所以,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体系对于现实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预防与控制体系需要得到多方面的协调,在政府方面,加强引导增强宏观调控力度,使得当有疫情发生时,各单位能够及时按照相关指导进行疫情控制。对于有关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地方合理工作的完善,包括疫情预防工作、疫情爆发时应急措施、疫情的后续控制与备案等等方面的工作。使得出现疫情时,相关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能够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操作,促进疫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易感人群,应该提高传染病的防控意识,主动加强对传染病知识的了解,健全自身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当自身出现一些症状时,要努力避免自身对周围人产生影响,例如在咳嗽时可以用纸巾手帕遮挡口鼻,防治产生细菌的传播。在爆发疫情时,公民要严于律自做到不进行谣言的传播,不进行恶意的宣传,发现相关症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主动接受治疗。尽可能的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疾病的大范围传播。对于媒体,日常中要加强对传染病的的宣传提高公民意识,呼吁人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染疫动物。相关部门也要在网络中创建平台,在日常以及疫情爆发时进行宣传以及调控管理,进而使得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的防控。

(二)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要针对现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对公共卫生管理的有效支持,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标准并为公共卫生管理的相关开展进行明确的指导。所以,有必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等法律进行细化,不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更要就法律中实际的指导措施进行完善,以保证相关法律条例能够得到正确执行。定期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演练,严格规范药物、器材、设施等等。

(三)建设完善公共卫生监测系统

对于传染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对其的预防与治疗。所以要建设完善的公共卫生监测系统,首先贾青对传染病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进而建设公共卫生信息平台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和反馈制度,保证疾病信息的真实,透明。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疫情信息控制体系,实现全地区信息掌控。完善的公共卫生监测体系能够保证相关疾病的控制的有效,有助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获得进一步发展,针对传染病的预防与管理也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明确定位并完善相关的干预措施能够保证传染病预防工作收获更多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宽.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定位与干预 [J]. 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 , 2015, (01).

[2]冯喜辉.分析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定位及干预方法的应用 [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 2016, (02).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强以及恐怖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活动猖獗,传染病的防治已经不再是单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传染病1700万人[1]。在过去同传染病抗争的过程中,部分传染病的发展虽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新的传染病也在不断出现,近年来如SARS、艾滋病、川崎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等疾病不断刺激着人们日益敏感的神经。人们说道传染病谈虎色变。新的传染病暴发[2],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患者数量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而专业性传染病医院应对能力有限,设置不健全,抢救能力缺乏,重症监护及抢救能力较低,无法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3],导致大量病例及资源流向综合性医院,而综合性医院应对传染病往往缺少经验以及专业的治疗隔离区域,一旦确诊,往往已造成大面积的流行和传播,这种传播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医务人员,特别的地区二甲及以下级别医院基层医务人员是接触各种传染病的首要目标。据统计[4],在2003年非典事件中,我国医务人员感染人数累计达1000名左右,死亡病例中1/3是一线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而目前我国基层医疗设施不健全,医护职业法律还不够完善,对医务人员的安全无法完全防护。本文就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目前我国基层医院应对传染病现状

1.1基层医院医务人员传染病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的缺乏 新发传染病由于其不可预知性,发病流行时间、地点无法预测,往往最早接触并上报各种传染病的是基层医院,由于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普遍对新发传染病相关信息相对滞后,专业知识缺乏,认识不充分,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在接诊感染患者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措施[5],同时由于对新发传染病缺乏免疫和有效的预防、诊疗措施,因此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成为了传染病感染中最脆弱的群体,加之基层医院医疗资源匮乏,医务人员每天工作量大、接触的人员广、流动性强,加速了疾病的传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1.2基层医院基层设施差,管理存在漏洞 基层医院基础设施普遍很差,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还保持八、九十年代医疗投入的水平,而医疗行业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医院设备老化、过时现象严重,诊断水平普遍不高,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就医需求。基层医院本身应对各种常规病例的医疗资源就捉衿见肘,超负荷运行,各科室加床现象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再单独设立专门的传染病科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医院为了应付检查,设立了发热门诊、感染门诊或者传染病科,并没有单独的隔离区和防护设备。同时,患者本身对传染病的认识存在偏见和误解,由于缺少相关了解,即使是传染性疾病,很多患者也不愿意到传染病科,因此传染病科往往病员并不多,效益差。医院配备的传染病医务人员力量也很有限,通常是在上级部门通知有相关疫情以后才临时抽调医务人员到传染病科,并未经过专门的培训,不能及时有效的诊疗传染病。同时由于不能及时确诊,也为了减少患者的恐慌,很多传染病并没有执行就近隔离的原则。而是转移到上级医院,造成了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并且很多医院并没有将传染病科的医疗装置单独分开,造成了院内的交叉感染也时有发生。部分医院的传染病病房、科室布局设置也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善。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多分工不够明确,组织分工紊乱,往往各科室为了经济效益,传染病科患者在未确诊前已进入其他科室诊疗,不能达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传染源的目的,延误了病情间接的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6]。

1.3基层医院对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缺乏系统培训,易忽视医务人员本身的安全 我国卫生部2010年即下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都对地区医院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活动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要求,但长期以来由于基层医院在传染病管理上的缺陷,医院以及疾控部门受政府政策影响,不敢承担责任,信息不完全透明,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另外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无法做到有针对性培训,并且部分医务工作者缺乏法律、法规意识,缺乏传染病应对知识及自我防护意识[7],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医疗垃圾处理不合理、传染病事件上报不及时、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措施不合理、发现传染病后处理不当等现象。由于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在传染病爆发时,医务人员往往被荣誉化,而不是职业化,医务人员成为传染病的控制环节中的受害者,而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的针对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感染传染病职业防治保护的相关法律,鉴定职业感染的相关法律也不够完善,使得医务人员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2基层医院应对传染病控制对策

2.1完善传染病相关法律,加大专业传染病医师培训 政府部门应完善传染病的控制相关立法,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医院要定期安排组织相关制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各科室都能及时有效的应对传染性疾病;对隐瞒或者不能及时上报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共卫生服务单位作出严厉的处分,信息及时让民众了解,避免造成恐慌;健全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分工要合理明确,完善机构管理机制[8]。同时对于专业的传染病医务人员要做到专业化,及时学习近期流行的传染疾病特征、诊断及防治办法,加强医院传染病防治医师的考核,提高传染病医师的执业水平。政府监督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管理上的漏洞;简化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导致职业病的鉴定,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避免院内传染病感染的发生。

2.2加大政府投入,设立专门的传染病隔离区域 各地政府应加大基层医疗传染病硬件设施的投入,无法独立出专门的传染病医院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隔离防护区域和传染病房,合理规划,严格执行传染病房管理制度、病房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有专业传染病医师专人负责,长期监管,而不是临时抽调部分医务人员随便划定一个区域应付检查。配备传染病患者专门使用的医疗设施,杜绝交叉感染,降低传染病的扩散风险。

3讨论

面对我们日趋复杂的地区环境,传染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我国地区医疗行业目前现状不容乐观,传染病的防治令人堪忧,部分地区出现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医疗行业的社会责任。在医疗行业补偿机制尚不完善背景下,仅靠病员来维持运营的传染病专业医院普遍存在竞争加剧、应对能力不强、资金链紧张、经营亏损等问题,发展堪忧。而实际担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任落在地区综合性医院,由于医院本身的财政支持下降,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大背景下,传染病很难得到财政支持良性发展。呼吁相关法律部门加强立法和执法,加大政府投入,加强管理,在无法设立专业的传染病医院的地区建立专门的传染病专科,专业人员负责监管,加强传染病员的管理,避免医务人员的感染,降低传染病播散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姚玉红,许国君.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与预防医学发展趋势[J].现代预防医学,2005,32(7):756.

[2]马洁华,林彩美.甲型H1N1流感的病原学分析及防治措施[J].中国全科医学,2010,13(6):569-570.

[3]易永祥,殷国平,张建,等.重症甲型H1N1流感孕妇的外科干预治疗[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4):2726-2730

[4]桑米."非典"十一年回望[J].当代护士,2014,5(1):12-14.

[5]Shen Tao.Analysis of infectious diseases hospital management optimization[J]. Jilin Medicine, 2010, 31(36):6887-6888.

[6] Jiang Hong-na, Jiang Hong-wei, Kang Ying-hui, et munity-based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chronic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J]. Chinese contemporary medicine, 2011, 18(26):60-61.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行政机构

传染病的发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卫生监督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措施,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针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受到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国家相关部门必须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科学的改善措施,减少社会中传染病的发病几率,保证人民大众的健康。

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卫生监督是有效防治传染病的方式,我国已经成立相关机构专门开展监督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传染病防治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卫生监督工作的现状还是不尽如人意,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多的。

1.1医疗卫生体制存在严重的问题

虽然我国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了很大的改革,但是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卫生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相对还是较多:第一,主要部门职责不清。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卫生监督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其下属的卫生监督部门是真正的执行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规范性的文件对他们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标准等进行明确。另外,对于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存在漏洞,因为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既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办的,又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这样就导致在卫生监督中很难做到一视同仁,对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1.2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在卫生监督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对卫生监督中的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较少,缺乏针对性措施,一些处罚的标准混乱,卫生监督工作很难有序、科学的进行。例如,对于谎报、瞒报门诊日志的,在相关法律中规定要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医疗机构不建立门诊日志,则无从查起,也就不能进行处罚。

1.3人员经费、培训问题

由于卫生监督的对象涉及行业比较多,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等等,这些单位的分布较广,卫生监督的工作量较大,卫生监督人员缺乏。对不同的场所卫生监督的标准不一样,涉及的监督内容不一样,而目前与传染病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门类是最多的。专业化的传染病监督人员比较少,缺少临床医生的加入,对待专业性很强的如《处方管理办法》的执法等,卫生监督的效果很难提高。另外,对于基层卫生监督单位来说,单位性质不明确统一,经费问题也是影响卫生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一大问题,很多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严重不足,往往只能依靠创收来维持单位生计,严重挫伤了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卫生监督员特别是传染病卫生监督员在面临许多新的传染病监管时,对疫情情况、诊疗方案、指南、防控方案等培训滞后,业务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掌握疫情新动向,造成工作被动。卫生监督员的形象未能得到全面提升,未能体现传染病防治的效益外在性。

2如何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2.1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

在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中,要对卫生监督部门、行政部门以及疾控中心三者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制定相关的传染病防治方案和规划。在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之前,设置前置程序,与卫生监督部门一起现场对重点环节进行把关审批。卫生监督部门即卫生监督所具体执行监督工作,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各相关单位。疾控中心则需要对各种传染病防治规划具体执行,同时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吸取实践中的经验,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增强法律的实践性,使其能在卫生监督工作中有更强的操作性。

2.2增强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力

卫生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卫生监督机构从属于卫生行政机构的同时,必须要高于普通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性质,让卫生监督机构保证其执法地位,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能保证中立地位,不偏不倚。传染病防治监督中具有专业化的队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配备足够的卫生监督人员的同时要加强他们的专业素质建设,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引进新鲜血液如法制、临床、药品专业人才,对卫生监督中出现的漏洞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另外,在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中,执行机构要针对具体执行情况制定严格的标准,明确奖惩措施。例如,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管理,采用绩效考核的办法考核监督工作等等, 从整体上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保证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2.3重视传染病信息监测

重视传染病的常规性数据和一时性数据的收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每年开设的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的开设情况,设施、设备、人员常抓不懈;要对重点单位如微生物实验室,重点科室如内镜室、供应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加强检查、抽检;要对疫情发生时指定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门诊、观察室、病房等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找出存在的漏洞,从而防止医院中感染的产生。传染病爆发时的卫生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通过对疫情的动态及时掌握,从而能保证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疫情爆发之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跟进疫情,对疫情展开恰当的处理,其中包括病人的转运、隔离、消毒等等,同时要将本地的疫情情况及时上报,让上级机构能对本级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评价和分析,对不到位的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另外,在传染病防治中卫生监督单位还应该主动与治病、防病机构、健康教育机构联合起来,形成纽带,全方位控制传染病疫情扩散。

3 结语:

总之,当前我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进展,无论在预防还是在控制疫情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控制措施。但是面对一些突发性传染病的时候,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就显露出来。为了提高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相关部门首先要完善传染病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卫生监督规划和方案,建立高素质的卫生监督队伍,对目前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改善。

参考文献:

[1] 韦雪芳.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现状调查研究[J].医学信息,2011,24(8):4230-4231

[2] 张冉燃.卫生监督如何落在实处[J].望,2012,12(52):50-51

[3] 黄文光,石健.传染病分析和预测及其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J].实用医技杂志,2013,20(1):46-49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我国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专门对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各类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及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及环境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的罚则规定和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创制了诸多罪刑规范,为司法实践惩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在当前防治非典传染病的斗争中,通过刑罚方法制裁有关犯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直接侵犯传染病防治制度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依托是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比照”性的刑事责任条款由于有失科学、合理,不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实为权宜之计。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设置了三个独立罪名,以惩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直接侵犯传染病防治制度的犯罪行为: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本罪是过失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造成法定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不过,本罪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为成立条件。目前,尽管卫生部已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但由于国务院尚未将非典增加为甲类传染病病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目前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只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根据情况增加甲类传染病病种,卫生部无此权力),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过失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目前还无法以本罪定罪处罚。笔者建议,由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及时将非典列入甲类传染病病种,以有效惩治犯罪。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本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及防止扩散作了专门性的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法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构成本罪。本罪为业务过失犯罪,特定人员如果遵守实验、保藏等规则,就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将传染病菌种、毒种予以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本罪。本罪为结果犯,以“后果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某种传染病流行或者有流行的严重危险等。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本罪用于惩治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渎职行为,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即使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只要代表政府从事非典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亦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如非从事传染病防治公务人员,而属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罪而非本罪。“严重不负责任”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它是指行为人在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制定、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划或者监测、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严重违反职责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例如从事非典等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不按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不依法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等等。认定本罪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必须与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条件下行为人没有能力预见到传染病的传播或流行,不能认定为本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罪的,实行双罚制。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其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的有关犯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传染病的防治或者间接地妨害了传染病防治制度。这些犯罪主要包括:

1.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行为人如果投放传染病病原体,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二款)。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的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这些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自然人或单位,没有获得合法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的种类、数量而擅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也可以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3.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前罪是指以秘密方法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前罪,最低处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构成后罪,最低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在疫区内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宣布传染病疫区以及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对于防治传染病的流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的张力如何缓解?该法律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我认为要解决该弊端,应当在确保行政紧急权力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引入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法治精神,设置公民参与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将行政紧急权力对公民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位。

2预防、治疗传染病中的财产和人力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紧急措施,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从实践看,这两种紧急措施对于预防、治疗传染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被征用的财产所有人和征调的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补偿问题,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作出规定。虽然在抗击“非典”中政府给征调的人员进行高额补贴,对被征用的财产给了一定的补偿。但终究是_一些临时性的措施,没有具体的,长期的标准,那么法律在这方面将仍然存在弊端。因此,我认为解决该弊端,必须通过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对因预防、治疗传染病需要而征用财产和征调人员的补偿标准、方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保护被征用(调)者的合法权益。

3传染病病种的确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这一规定将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的权力赋予给国务院,将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传染病病种的权力赋予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从“非典”的流行情况看,如果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也可享有传染病病种的确定权,那么对于地方政府依法及时、有效地控制“非典”在广东进而在全国的蔓延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实际情况是,直到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才下发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也就是说,直到此时传染病防治法才适用于防治“非典”,显然是滞后了。因此,我认为,解决该弊端,至少应将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种确定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

4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届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组织报告的主体在发现传染病等疫情之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疫情通报和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虽然法律用“应当”、“及时”、“立即”等词表达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高度重视,但是该法并没有设置具体的程序制度给予充分的保障。因此,我认为应以现代行政公开理念构建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的程序制度,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监狱传染病;艾滋病耐药;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对策

监狱作为人员密集的特殊区域,是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对象。一旦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爆发流行,将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加强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应作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一个重点。

1 狱内传染病现状

狱内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消化道传染病、皮肤传染病等。狱内传染病除流感、结核病等少数传染病在狱内感染外,大多数患者是在服刑之前即已患病。本文主要以结核病、艾滋病为例进行阐述。

1.1狱内结核病现状 狱内结核病一直是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直接督导短程化疗)的盲点或薄弱点,很难与地方结核病防治规划同步实施。据我国卫生部(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酎药性基线调查报告:我国结核病总耐药率为37.79%,狱内则更高。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指出:“未来几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

1.2狱内艾滋病现状 艾滋病是指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或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根据《某某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手册》[1]统计,2005年某省艾滋病感染以注射为主,占44.2%、性传播占11.6%;2011年艾滋病感染以性传播为主,占80.2%、注射占11.6%。目前狱内艾滋病罪犯呈逐年增多,且基本都是在监狱外所感染。如:某监狱,2010年艾滋病罪犯为6例、2012年12例、2014年18例。

艾滋病特殊的传播途径决定了它必然与违法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无药可治等特点,使人们“谈艾色变”。而狱劝滋病罪犯也由于身患不治之症,目前监管防控的难度相当大。

2 结核病、艾滋病在监管中的特点和困难

2.1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 目前监狱与卫生疾控部门之间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和技术指导,狱冉岷瞬 艾滋病的控制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在社会结核病高发、狱饶鸵┙岷瞬”壤高、艾滋病罪犯多易感染结核等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地疾控部门的协助,监狱对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难度大。

2.2狱内存在耐药结核病随时爆发流行的潜在危险 由于监狱罪犯流动性大、聚集性强、营养素 不均衡、因合并其他疾病导致抵抗力低下、治疗不规律(多为服刑前患病未规律治疗)等多种原因,易导致耐药结核或超级结核 产生。由于耐药结核病迁延不愈、传染性增加、传染期延长,对管理干警和其他罪犯造成严重威胁。世界卫生组织曾在网站上发出警示,目前所有的抗结核药都难以治疗超级结核。专家也预测,耐药结核病可能升级为新的不治之症[2]。而监狱医院条件有限,对耐药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困难重重。

2.3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 狱劝滋病罪犯增多,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有资料报道:人感染结核杆菌后,其一生中患结核病的机率仅为10%;一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结核病的发生概率将上升到50%左右。

2.4对艾滋病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建设跟不上,依法管教难、监管改造难度大

2.4.1缺乏对艾滋病罪犯管教的执法保障,干警常处于“不想严、不敢严、不能严”[3]的尴尬境界。管理艾滋病罪犯的干警,对他们依法行刑,应无任何特殊可言。个别艾滋病罪犯反改造思想较强,做事不计后果,铤而走险,甚至以传播艾滋病威胁管理干警。所以工作中,有的干警对艾滋病犯往往采取姑息迁就,甚至放任的方式。主要原因,①不想严,主要是基于对患绝症患者抱以同情和怜悯的宽容态度。②不敢严,怕因此而招致艾滋病犯的仇视和报复。③不能严,主要是我们的执法行为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按常规完全可以施行禁闭隔离或加戴戒具来予以防范,但往往因遭遇艾滋病犯的公开甚至暴力抗拒而难以实施。

2.4.2目前对艾滋病罪犯生活补助方面缺乏统一、合理的管理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一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在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如:由于缺乏艾滋病罪犯的伙食补助统一标准,某监出现艾滋病罪犯认为生活补助低了,提出过高要求找监区领导、生卫科,甚至监狱领导;但生活补助费过高,又存在吃不完拿去换其他生活物品等违规行为。

2.4.3由于缺乏相关保障措施,艾滋病罪犯出现并发症后进一步治疗和保外就医较难。由于艾滋病罪犯的特殊性,其发生并发症后,病情达到保外就医条件后,常常因罪犯家属不愿担保,或当地司法机关原因,难以及时保外,易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对抗情绪。如某监罪犯任某某,因艾滋病并发慢性腹泻需作肠镜,联系多家医院都以医院都以达不到消毒标准等多种原因为由不愿作,给罪犯心理和对疾病的治疗信心带来一定的打击。

2.4.4工作中,直管干警存在自身防护与职业暴露问题。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很低,但并不等于零。如干警对艾滋病罪犯的管理中,进行收身、清监时可能被锐器物损伤;医护理人员在治疗中有可能被针头刺伤;甚至使干警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暴露在艾滋病罪犯的突发争吵、打架等身体对抗中,使干警面临很大的职业暴露风险。

3 狱内结核病、艾滋病防控管理对策

3.1与地方疾控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真正将狱内传染病纳入社会统一管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除了普及狱内传染病防治知识、搞好狱内卫生防疫、规范化管理、充分认识耐药结核病的潜在危险性等外,因耐药结核病诊断复杂、治疗困难,艾滋病防控难度大,还应寻求社会帮助,真正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等纳入社会统一管理。

3.2加强狱内结核病患者的跟踪督导治疗。耐药结核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抗结核治疗不规范。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实行DOTS化疗,即直接督导短程化疗,按照“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的原则进行。对达不到住院治疗(主要为入监时已患病、在监外接受治疗病情已稳定)和住院治疗达稳定期、无传染性、疗程未满的罪犯按《某某监狱病监结核病门诊跟踪督导治疗登记表》登记管理,继续在门诊服药治疗,作好跟踪督导,定期复查,直到疗程结束;重新全面检查或到上级医院、结核病专科医院会诊、拟定新的抗结核治疗计划。

3.3多措并举、完善狱内艾滋病罪犯防控措施

3.3.1确定艾滋病病源,严格监测,增强发现力度。主要应把好以下几关:①“凡进必查”,达到“两次筛查”,即罪犯在分流中心全面筛查一次,投入监狱后6个月内再筛查一次,防止因窗口期出现漏诊(艾滋病窗口期最长为6个月);②“定期监测”,对涉毒、涉淫以及可疑的重点对象除了入监筛查外,还应定期监测;③“可疑即查”,对新发现有可疑症象的罪犯,及时检测;④“相互监视”,在罪犯中建立相互监视体系,及时筛查,消除隐患。

3.3.2完善立法,坚持依法管教;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对艾滋病病犯达到应保尽保。

3.3.2.1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狱内有故意传播艾滋病,以艾滋病相威胁的罪犯;或因涉毒、纹身、同性恋等破坏监规,有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的劣行,《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作出规定,应依法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3.3.2.2根据艾滋病罪犯的病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补充必要的营养素,以增强其机体免疫力。

3.3.3监狱要完善职业暴露防范措施,控制高危行为,把意外的职业暴露减少到最低限度。①监狱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个人防护制度,配备职业防护用品。②医务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一旦发生职业暴露除局部紧急处理外,应及时到艾滋病专业防治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3.3.4加强对艾滋病罪犯的心理咨询和人文关怀。艾滋病罪犯受到艾滋病病毒攻击,免疫力极差,极易引发感染,而且艾滋病罪犯对疾病极度敏感,身体上的一点点变化会引发他们的高度紧张和恐惧。所以艾滋病患者的就治除药物治疗外,比其他疾病更依赖于心理干预。只有通过对艾滋病罪犯的生理、心理变化进行积极关注,以人文关怀为基础,做好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矫治艾滋病罪犯。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7

关键词:传染病;数据库;软件设计;维护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11)04-0688-02

收稿日期:2010-11-10

基金项目:“十一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项目(2008ZX10005-013)

作者简介:李泽庚(1962-),男,安徽桐城人,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医药防治呼吸系统疾病和中医外感热病的基础与临床研究。

传染病(infectious disease)是由各种病原体所引起的一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病原体在人群中传播,常造成传染病流行,对人民的生命健康有极大危害性。传染病属于中医学中的“疫、温疫、温病、疫病”等病范畴,自古以来就有之。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医对传染病治疗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理论与方法,在临床中具有较好的疗效,同时也在预防、治疗等方面积累了较多的经验,推动了中医学的发展。进入21世纪,随着人类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的改变,病原微生物的变差异,传染病构成谱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发传染病正在成为威胁人类身体健康的重要疾病,面对与既往不同的新的传染病发展态势,现代医学往往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而中医药在辨证论治上有着非常大的优势,因此有必要运用多学科联合,系统地总结以往有文献记录以来的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变化之间相关性,为传染病的防治做出贡献。大量的文献资料的分析整理需借助于计算机数据库知识,基于此建立了本数据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之传染病病种,在“十一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资助下,凭借于互联网及大型中医药图书馆,对38种法定传染病的中西医防治经验进行系统的文献梳理和前瞻性研究,并试图通过计算机数据挖掘技术发现某些传染病的发病流行规律,以提高中医药防治重大传染病的能力。为此,我院和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了传染病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的建立不仅解决了资料保管、统计分析使用的难题,而且使资料的储存更加科学、规范、完整、系统。另外,该系统的建立为临床科研人员的培训提供了平台,进一步推动了我院信息管理的深入发展。

1 数据库运行环境和软件系统结构

方正德赛数据加工系统硬件配置满足Windows server 2003运行要求,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好,延续了方正在传统出版领域技术领先的优势,采用ClientServer方式,服务端使用Microsoft SQL Server数据库进行中心存储,是一款强大而可靠的数据管理产品,可以为嵌入式应用程序客户端、轻型Web应用程序以及本地数据存储区提供丰富的功能,有利于保护数据,提高性能。用户可以将自己单位相当数量的馆藏资源建设数字化,成为自有的电子资源,与方正Apabi数字资源平台、数字出版系统相配合,完全实现版权保护。

2 文献的整理及数据库的建立

对古今中医药文献中关于传染病的文献(包括著作、论文、病案等)进行系统整理、分析并汇编成册。对传染病的病因、证候、方药、治疗进行纵向分类研究,取名医经验及有代表性的文献资料,归类整理发掘,进行横向研究。在完成文献整理研究基础上,构建建国以来传染病中医药文献数据库,可以高效地实现数据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供临床教学科研查询使用,实现资源共享。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中医传染病的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和挖掘,按照病名、证型、症状、病因、病机、方药等进行结构化处理,提取其蕴含的多方面信息,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挖掘出建国以来传染病的发病特征和中医药防治规律,以期更好地满足中医辨证论治的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3 以数据库为平台提高临床科研水平

本数据库收集来自临床关于传染病患者的病例资料,通过将这些资料进行数量上统计、归纳,包括疾病监测资料、专题调查,探讨传染病的病因病机,找出传染病的发病特点,及传染病防治的规律,并以此为依据指导临床实践,从而为医疗诊治和临床护理提供详实的依据,使医护人员能非常便捷地查询到所要的资料,积累重要的临床经验,也为科研提供可靠的资料。能够促使中、西医临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做好救治准备,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的流行趋势作出预判,对具体传染病的传变做到拦截防范。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__]70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一,培训目标

1,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3,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提高流调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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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1,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严重并发症(如呼衰,肾衰)的救治技能,ICU知识和技能,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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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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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1,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料》光盘(一套7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隔离与防护;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4,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5,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6,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 规划,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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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15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30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范文9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