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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10-09 16:14:32

劳动局法律法规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1

一、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人才战略以及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依法管理,开创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对象和内容

1、目标

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人事劳动保障专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遵法守法。通过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依法治理。

2、对象

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区、乡(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工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劳动保障管理的人员;全区公务员;广大干部职工。

3、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廉政建设和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方面的政策法规,注重培养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现代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广大人事劳动保障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密切联系人事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学习宣传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基础知识和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突出重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公务员重点学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大企业职工重点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工作措施

1、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1)建立局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确保每个工作人员的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其中,要安排时间组织集中学习,学习内容除时事政治外,要有相当长的时间用于安排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

(2)逐步推行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岗位证书制度。对人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和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的成绩作为取得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岗位证书的一个必备条件。

(3)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重点是“5 x”培训,统一组织考试。

2、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普法任务的完成

普法学习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

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举办法制讲座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五年内对从事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3、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普法效果

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人事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竞赛、开辟法制专栏等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争取宣传范围更广,受众更多,宣传效果更好。在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要集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对人事人才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了解与支持。

(四)步骤

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__年上半年)

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方案工作,为落实今后几年的工作打好基础。建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

2、实施阶段(20__年下半年—20__年)

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人事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3、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接受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的验收。

二、20__年度工作计划

1、认真抓好领导学法活动的开展。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做好笔记。

2、每季组织一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集中学习。学习内容是与本部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主。

3、年内组织一次对劳动监察或人事、劳动争议案例的研讨活动,做到法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学法工作的开展。

4、配合市劳动局组织乡(街道)、居社会保障平台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5、按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好公务员“5 x”培训。及时抓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6、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积极组织人员上门宣传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到企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不少于2场。在全国法制宣传日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2

【辩论】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1.华联商厦是街道所属企业,有关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应由市劳动局管辖,地区劳动局是市劳动局的上级机关,直接对市劳动局所辖单位进行处罚是越权行政。2.《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的“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是指没有任何道理,采用暴力、威胁、围攻、侮辱等积极的方法阻止、妨碍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是—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华联商厦在地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调查时并未采取上述方法进行阻挠,只是对其整改指令提出异议,请求其收回,在其规定的调查、询问的时间由于有其他事情没有如期到场,这些行为并不足以构成“无理阻挠行为”。因此,地区劳动局适用《劳动法》第101条、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之规定对华联商厦处罚款8000元是适用法律错误。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的大数额罚款应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其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罚款8000元,远远超过1000元这一大数额的界限,是较大的数额,华联商厦对这一罚款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区劳动局在下达处理决定前未告知华联商厦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被告辩称:1.地区劳动局是地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劳动行政工作,对全区的用人单位均有管辖权。目前,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我省劳动厅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对下级监察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用人单位委托给下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因此,地区劳动局对本案有完全的管辖权。2.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101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中的第(3)、(4)项的“拒绝”行为既包括明确表示的拒绝提供资料和拒绝解释、说明,也包括对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资料,作出解释说明”的要求不予理睬的默示拒绝。华联商厦对地区劳动·71·局发出的“限期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在其发出携带有关资料接受询问的通知后又不予理睬,是一种“默示拒绝”,构成了“无理阻挠行为”,应予处罚。3.《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法并未明确较大数额罚款的界限,劳动部和我省立法机关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地区劳动局决定对本案不进行听证是不违法的。请求法院判决维持地区劳动局对华联商厦的处理决定。

【判决】1997年5月30曰,赣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招工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所收押金应当退还员工。但被告认为原告阻挠了被告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主要证据不足,罚款数额较大而未告知原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劳动法》第6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第1、3目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赣州地区劳动局劳行决中(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的第1项,即执行整改指令退还员工交纳的抵押金。二、撤销赣州地区劳动局劳行决字(97)1号《关于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书》的第2项,即处罚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200元。被告对—审判决不服,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维持其处理决定书中的罚款8000元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在招工期间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押金,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理应予以退回。在接到上诉人的询问通知后,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按通知的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已构成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上诉人依法作出处罚是正确的。江西省劳动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尚未制定颁布,原审法院自行确定标准,上诉人未经听证程序而作出决定一节认定违法不妥的,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维持赣州市人民法院(1997)赣行初中第3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赣州市人民法院(1997)赣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三,维持地区劳动局劳行决字(97)1号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华联商厦承担。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被告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有管辖权,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关于劳动监察的管辖界定问题,法律、法规都未作明确规定,而省劳动厅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确定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所以被告对本案有管辖权。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劳动;铁路企业;规章制度;法律效力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铁路企业为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内部劳动规则,是铁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加严格。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造成很大的损失。实践中铁路企业涉诉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最终也是左右劳动争议案件胜负的关键。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简单的探讨,以有助于铁路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管理依据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是一些劳动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作出了与《劳动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铁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铁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定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践中哪些“单位、组织”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铁路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铁路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铁路企业(公司),如西安铁路局、路局辅业投资管理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属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主体。

(2)铁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铁路企业法人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个相区别的用人单位,该分支机构有独立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果分支机构在本单位范围内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且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亦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分支机构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从企业劳动管理层面看,虽然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放任管理不加以约束,势必产生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依据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保证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整体的执行效力,铁路企业应禁止或限制所属分支机构出台劳动规章制度。

(3)铁路企业法人依法授权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铁路企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和未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基层单位,性质上属于企业内部机构,没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如其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内部考核办法等,不具有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铁路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所属部门或基层单位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专业管理办法等权限,经授权的管理部门或基层单位在权限范围内是制定具体细则、管理办法的适格主体。

2、内容合法、合理

(1)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内容与实施上是法律、法规的延展和具体,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面临规章制度内容违法、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其中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铁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任意制定。

(2)体现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但不合理,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主要发生在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过程中,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情形细化,而细化后的情形是否合理,就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体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比较容易些,而合理性如何体现比较复杂。铁路企业在细化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的“度”,具体情形的规定不能脱离实际,不能不近情理,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的职工所认同。如果大多数职工都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了。

3、履行法定的程序

(1)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规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铁路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而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铁路企业重要劳动规章制度经讨论和平等协商后,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方能充分体现制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此外,铁路企业应注意保留工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如集体讨论、协商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的签名簿、讨论意见书、会议记录等。

(2)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悉。铁路企业经民主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并注意保存公示告知的书面证据。实践中,一些铁路单位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在铁路局域网上公布,就是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职工是否知悉已公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才是判断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仅仅以文件形式公布还不够完善。实际上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并不难,可以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让职工在签到表上签名或写出学习心得材料存档,或是将规章制度人手一册,让职工领取时签字。

三、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铁路企业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司法机关不作为判案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欠缺合法要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作为判案的依据。企业依据劳动规章制度作出的劳动管理决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所以,铁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应注意与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及时衔接,对原来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并做好变更,保持冲突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劳动规章制度在适用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五、结束语

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铁路企业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企业可以任意制定内部劳动规则,只有符合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履行民主程序和向职工公示告知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有与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相冲突,才能对全体劳动者有实质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文献】

[1] 范希华.新法律模式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20.

[2] 任艳丽.论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经营管理者,2009. 16.

[3] 王巨力.善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08.

【作者简介】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4

检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抽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省人社厅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等职责任务,统一组织、全面覆盖、协调联系,全面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对我局许可的市场主体是否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以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目标对象

1.经本局许可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资制的单位。

2.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地在市区(梅列区、三元区)的用人单位。

(二)抽查比例

对行政许可批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库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中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含备选对象)。

四、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两次检查,11月底以前完成。

五、工作流程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执法检查前,召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布置会,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在局机关党委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二)执法检查

分组对抽取对象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相关资料,查看经营活动合法性、合规性,并填写《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

(三)检查结果运用

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对外公布,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向问题单位发放《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责令整改。

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监管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检查工作进度;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前与受检企业联系,告知检查目的和要求,受检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各方联动,检查人员要与有关职能科室、相关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四)执法全程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件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组织抽查牵头单位

抽查配合单位(跨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区域(全市)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抽查比例

检查具体事项

计划抽查时间

实施检查单位

1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10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上半年

市人社局

2

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6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市人社局

全市

劳务派遣单位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下半年

市人社局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5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6

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市本级

民办技工学校

1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7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企业

2、在建项目

10家

1.检查对象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检查对象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检查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市人社局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5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1号,以下简称《2000年普法要点》)和《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00〕2号,以下简称《“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2000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00〕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00?2002)》(京办发〔2000〕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0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00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00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 “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全国“三五”普法教育规划,2000年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检验“三五”普法成效,巩固法制宣传教育成果,进一步将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引入深入,根据《全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的意见》,现对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全国“三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决议的总体要求和劳动保障部“三五”普法规划,结合各地实际,注重实效,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扩大普法教育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在总结验收中,既要突出劳动保障“三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对象和普法教育中的难点和热点,又要对普法教育的一般情况进行总结,要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实施“三五”普法教育的总体情况。

二是条块结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三五”普法验收工作要与本地区组织的总结验收工作相结合,以服从本地的验收安排为主;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搞好协调,总结验收材料同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是求真务实。劳动保障“三五”普法验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总结“三五”普法的实施情况。通过验收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基本内容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2)各地政府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三五”普法规划的内容。

四、基本标准

(1)对单位的验收标准。领导重视,组织普法工作措施得力,制定有普法教育规划;确定有负责机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加强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建设,有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教材、培训有保证;开展了检查落实,较圆满地完成了“三五”普法知识考核,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对重点对象的验收标准。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到实处;按年度普法计划,参加了规定内容的普法知识考核,有考核成绩记录;通过普法学习,能较熟练地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五、基本方法

总结验收按自下而上、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一级普法主管机关验收下一级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普法办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具体步骤可分三个阶段:

(1)6月以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由各单位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写出自查报告。

  (2)7月至8月为验收阶段。由上一级普法工作机关对下一级普法单位上报的“三五”普法总结进行验收,也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 形式进行验收。

(3)9月为总结评选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普法工作机构写出总结,上报劳动保障部普法办进行评选,参加全国的总结表彰。

六、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布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看待普法工作,提高对“三五”普法工作验收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及早做好布置,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6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系列关于开展依法治区的工作意见,法治建设能力水平实现新的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现报告如下

近几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特别是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这些法律都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法律。贯彻执行好这些法律,是人社部门的重要责任。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我局围绕“法律六进”的要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法律宣传。我们按照“六五”普法、“十二五”依法治理和法律“六进”的要求,组织编印了大量宣传资料,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方案,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各单位、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和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规,更加理解和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二是开展专门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以来,我们通过组织人社部门利用“春风行动”大型招聘会,发放政策法规宣传单8余万份,现场接待群众咨询1.2万多人次;通过组织公开宣传咨询等一系列活动,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组织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人社系统干部职工全员出动,深入企业、重点项目、街道社区等各类单位1000余家,上门宣讲相关政策法规,并发放了宣传单(册)15000余份;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日活动,用展牌、宣传册和现场讲解的办法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组织相关业务股室和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现场业务咨询,咨询内容涉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人才招聘、工资福利、公务员招录以及劳动维权等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政策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三是在线宣讲解答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六五”普法开展以来,我们利用乐山新闻网、海棠社区等网媒开展网络专题对话,局主要领导先后5次带领相关单位、股室负责人,在线宣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电话咨询,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疑难问题。同时,我们还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受理和解答广大群众的咨询。四是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我局抽调人社系统各单位、各股室通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业务能手,组建“蒲公英”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经常开展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创作的《飘舞的“蒲公英”》报告文学在市区相关部门刊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一是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社部门的职能,我们坚持把保障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近五年来,全区共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594起,结案39起,结案率达100%;督促1324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督促54家用人单位为906人缴纳社会保险费3050万元。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落实力度,五年共鉴证各类劳动合同10753份,纠正部分条款违法的劳动合同320份,废止严重违法无效劳动合同156份,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212份。先后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春暖行动”、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整治非法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等多项专项行动,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用工环境、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五年来全区共受理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420起,处理419起,结案率达99.8%;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594起,结案39起,结案率达100。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积极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预防和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五年涉及农民工工资1101万元,清欠率达95%。二是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我局向社会公开作出了“依法行政承诺”,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大力推行“底线执法”和“首违免罚”的作法,强化重在教育、重在服务的执法理念;把依法维权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五步”执法原则(一告知、二听证、三向政府报告、四向媒体批露、五处罚),充分发挥了行政处罚引导、规范、服务功能。这一系列措施,有效促进了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

三是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们对本局行政权力、行政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调整为日常管理项目或者公共服务类项目。此举使我局所有行政审批类项目全部实行“零收费”,基本实现了为民服务提速增效的目标。2014年,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社保局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将15个工作事项下放到基层社区和乡镇,更好服务基层和广大群众。同时,根据工作要求,按照依法、精减、效能的原则,重新编制工作流程图,实现了更加便民高效的目标。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区政府确定我局行政职能,结合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的文明执法教育、人大工作评议、政风行风评议等活动,我们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流程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疏理,明确了每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职权、执法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责任追究办法,并印制了工作手册发放到了每个单位,做到了行政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同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到所有文件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才能印发,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备和及时公开。

二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我们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制定了《乐山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区政府网站上设立了信息公开网页。

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并按上级要求制定了《劳动维权指南》,配合群众工作局等部门编写群众工作手册,及时发放到部门和基层,积极配合区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二是主动接受执法监督。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我们一方面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将行政许可项目内容等利用专栏向社会进行公布,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方便了服务对象;另一方面,我们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通行政执法监督电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和企事业单位代表共15人作为本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对政风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

三是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实行对全区人社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内部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不当或者违法、违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给执法单位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近年来,我局没有发生一起行政执法违法违规案件。

一是完善责任体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的责任体系。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与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同检查、考核。为加强法治工作,我们还聘请了一名高级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二是加强法律学习。坚持每半月一次的全局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创建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学习专栏”;翻印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单行本1300余册,并编印了大量的法律学习资料,做到了全局系统每个股室、单位都有普法学习材料;组织全局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具有执法职能的股室工作人员42人参加了区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证年审;组织干部职工轮流旁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庭审,现场接受教育;邀请法制专家举办了法制和形势教育讲座,每年共举办法制讲座2次;组织全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六五”普法考试;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制教育专题讲座5次;组织局系统业务领导和股长为干部职工讲业务相关法律和政策8次。通过这些学习活动,全人社系统干部职工法制意识明显加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三是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为加强法治工作,我局充实了法治工作人员力量,并将法制工作经费列入了预算。截至目前,全区人社系统执法队伍现有25人,并且按照要求,统一规范了工作行为,统一换发了新的执法证,各行政执法单位满足了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保障了法治建设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7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为确保普法宣传月活动抓出实效,我局组织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为普法宣传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制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普法宣传月工作方案》,确定了目标任务、主要活动内容、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落实了30万元的普法经费,将普法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

二、制定普法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围绕普法宣传活动主题和内容安排,制定了《2013年普法宣传月工作方案》,并有效抓好组织实施。二是积极创新普法宣传载体和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台、日报等媒体开设专栏和专版宣传人社法律法规,印制了2.2万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内容的宣传资料,在人力资源市场、社保中心、各镇街道社保所、劳务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进行发放,现场解答群众咨询,提高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三是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制度,组织全局人员集中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并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时间,集中讲授人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抓好普法培训,共举办普法培训班4期,培训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610人次;组织各镇街区劳动保障所的百余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普法培训,集中学习了就业、社保、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了广大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五是组织全系统人员,开展了行政指责事项及办理流程考试,70%以上的人员成绩优秀,100%成绩及格,保证了学法内容落实到位。六是通过服务大厅、镇街人社所广泛收集对办事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建议75条,采纳17条,改进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服务效率。

三、注重服务对象,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

6月2日至8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人社普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工伤、监察、仲裁等有关科室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宣传普法知识,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各类群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对企业出现的拖欠工资、不全员缴纳社保、延长工作时间等问题现场处理,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100多万元,补签劳动合同500余份,追回拖欠工资及押金78万元,提高了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8

劳动法:及时完善配套而行

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年9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年4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所谓“劳动三法”相继诞生。随后,1947年制定《职工安定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1949年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措施法》,以此促进工人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办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195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法》,1970年代初又制定了《职业训练基本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训了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才,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1970年又制定了《国内劳动法》。由于日本工人工资的提高,为避免工人在经济不景气时生活困难,1971年又制定了《勤劳者财产形成促进法》i为了改善工人的安全卫生状况,1972年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为保障失业工人的生活安定和促进就业,1974年制定了《雇佣保险法》,1976年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为了保证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合法权利,1963年制定了《老人福利法》,1970年制定了~部《勤劳青少年福利法》,1972年制定了一部《勤劳妇女福利法》,1982年又制定了《老人保险法》;日本为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于1986年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男女雇佣均等法》等法律。

此外,日本劳动者以劳动省令形式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即实施细则,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日本劳动法是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它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不断地修改法律,几乎每年都有修改。

工会:讲独立,重帜蒯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日本于1945年颁布了《工会法》,并于1949年制定了新的《工会法》。日本的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团体或联合团体。臼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是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对于工会会员的资格及条件,日本《工会法》第2条指出,劳动组合(工会)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联合体。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即指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具有雇佣关系,听从别人命令,靠工资谋生的人。另外,处于监督地位或代表资方利益者,不得加入工会组织,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工会组织的纯洁性和独立性,充分体现工会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集体合同的缔结主要经过两个程序即集体谈判和谈判后合同的订立。集体谈判也称团体交涉,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是劳资双方,劳方为基层工会,资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在日本,所有的基层组织都有谈判权。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日本劳动三权中的二权,受宪法保护。日本《工会法》禁止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即规定雇主没有权利拒绝与被雇佣劳动者代表团体工会进行谈判。经集体谈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称为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劳动协议具有自治法律准则的效力。日本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视为无效。无效部分,适用劳动协约规定的标准。同时劳动协约也不能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协约是第二位的法律准则。

最低工资:不能超过的生死线

日本重视生存权高于一切。由于劳动者的生活费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所必需的保障条件,因此,日本于1959年4月15日颁布了《最低工资法》,并进行了多次修改。日本决定最低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劳资协议规定地区的最低工资:二是根据最低工资审议会的调查审议决定的最低工资。雇主对于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必须支付超过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对于根据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其无效部分工资应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

为了保障工资的支付,1976年5月27日,日本又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的《保障法》,其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有:公司内储蓄金保全措施,退职津贴保全措施,支付退职劳动者的工资迟付利息和支付政府垫付的未付工资。尤其是政府的垫款制,更显其保障的强制性。所谓政府垫款,是指政府对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代交的属于工伤保险的劳保福利性质的垫款。政府代替雇主所支付的垫款,雇主有义务偿还。

监督检查:让参与者的眼睛发挥作用

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9

我厅的主要做法是:

一、树立一个理念,勇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排头兵

“打铁还得自身硬”。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组织者、宣传者和推动者,同时也应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者、排头兵。总体上说,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职工比较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但也有少数干警存在“懂法的不用普法,已学过的不用再学”等模糊认识。针对这种情况,“**”普法伊始,我厅明确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一岗双责”、要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者、排头兵,牢固树立“带头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的理念,为推进全社会普法教育进程作出榜样。一方面要求广大干警职工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不搞特殊化、不搞“灯下黑”;另一方面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不搞简单化、一般化,不走过场。在工作体制机制、普法内容、目标任务、普法对象、方法及要求等多方面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与众不同”,力求体现司法行政特色,使普法工作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发展、干警思想教育以及法治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二、坚持两个到位,确保“**”法制宣传教育高起点启动、规范化运行

(一)坚持组织领导到位,形成强大合力。“**”普法启动后,我厅及时成立了由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建新同志任组长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警官职业学院和各市司法局均及时建立健全了这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全系统层层动员,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把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认识。

紧密结合实际,我厅及时制定下发了《**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工作措施与工作步骤,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干警职工深入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法律法规、专业法律法规等,做到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在五年有规划的基础上,我厅坚持每年度年初有计划和要点、年中有检查和督促、年末有小结和讲评,保障和促进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坚持工作督导到位,形成强大推动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点多、线长、面广,干警职工人数众多,队伍结构复杂,人员分布较散。我厅始终本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条块结合、分块实施、分类指导、分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督导。即:举行重大普法活动或组织领导干部的普法学习,由厅政治部负责协调;司法行政管理干部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普法学习,分别由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负责;警官学院教师和学生的普法学习,由警官学院负责;法律服务人员的普法学习、继续教育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其他厅直单位工作人员和厅机关公务员的普法学习分别由各单位和厅机关党委负责。省监狱管理局还把“**”普法工作列入“**”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监管改造和经济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我厅就“**”普法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地各单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成效到位。

三、强化三个重点,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在普法对象上,我厅在做好全体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校学生等普法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以来,厅党委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各单位党委(组)中心组均建立健全了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列入重要学习内容,每年安排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各级政工、教育部门坚持把法律知识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实际,我厅在系统内广泛征订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等法律读物,多次开展依法行政暨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等,进一步提高执法干警素质。20**年,我厅组织大规模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全系统有1万多名干警提笔应试。通过采取以考促学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系统“**”普法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重点法律法规宣传。在普法内容上,我厅在深入组织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和工作实际,突出了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据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来,先后组织全系统干警职工深入学习了《宪法》、《物权法》、《公务员法》、《公证法》、《律师法》、《监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调解条例》、《**劳动教养条例》、《**公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促使广大干警养成严格遵守法律、自觉执行法律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三)强化重点普法活动开展。一是大力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法律六进”活动。全系统各单位利用举办报告会、召开学法用法座谈会、观看法制录像、组织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知识测试等形式,积极推进和延伸“法律六进”活动。省未管所结合实际开展以“进社区、进机关、进监区、进分监区”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九成监狱分局邀请黄山市司法局开展4次送法进监活动,近3000余名罪犯受到教育。二是在“12·4”、综治宣传月、志愿者日等期间,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警官学院师生走上街头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展出法制宣传展板,印制散发专业法制资料,举行大型文艺演出等。三是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如省女子监狱用鲜活的案例向社会各界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宣传监狱民警执法形象。庐江监狱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促进广大民警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为。四是积极宣传司法行政专业法律法规。《公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条例》出台或修订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均运用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宣传。省监狱管理局以《监狱法》宣传活动日为载体,分组到省内十余所高校开展“珍爱阳光、构建和谐”《监狱法》系列宣传活动。白湖监狱分局、合肥监狱在民警中积极开展《监狱法》知识竞赛活动。

四、坚持四个融入,积极推进特色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我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服务大局的理念,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创新,在全面开展形式多样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紧扣司法行政发展主题,不断创新形式,拓展普法领域,坚持做到“四个融入”,积极推进特色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打造“**”普法工作新亮点。

(一)融入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中。一是全系统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将办理案件与深化普法宣传结合起来,通过案件办理宣传法律知识,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今年上半年,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省律师进社区进乡村法律服务团工作,引起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的积极关注。全省1000个律师事务所、司法所与结对服务的1000个社居委(村委会)签订“律师进社区(乡村)法律服务协议书,以服务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黑砖窑事件”发生后,省律师协会积极为萧县一童工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全省114个法律援助机构20**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691件,今年前7个月已办理法律援助案7012件,同比增长49.6%。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还组织资深律师参与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工作,依法化解纠纷,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作用。今年3月至6月,我厅组织开展了以“迎奥运、促和谐”为主题的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全省19万名调解员全身心投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之中。全省共调处成功各类纠纷32895件,调解成功率达98%,调解协议书履行率达98.6%,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三是我省各地开通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广大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仅合肥市12348专线近年来就接听咨询电话和接待来访上万次。一根普通的电话线,架设了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被誉为合肥市民共享的一张“法律名片”。

(二)融入到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过程中。我厅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罪犯劳教人员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三课”学习计划,抓好罪犯劳教人员的法律常识教育,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一是加强载体建设。着力加强普法宣传,利用《**新岸》、监(所)内广播、黑板报等载体,强化法律知识教育。二是加强课堂化教育。省直监狱系统将罪犯法律知识学习作为计分考核和半年评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习法律知识较好的罪犯予以奖励,对学习法律知识不积极的则予以批评。省直劳教系统20**年全年普法教育达560课时,近4000名劳教人员接受了系统化教育。在司法部劳教局组织的《法律常识》全国统考中,我省劳教人员入学率达100%,及格率100%,其中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抽考的蚌埠劳教所劳教人员平均成绩96.3分,获得全国第六名的好成绩。三是开展监所法律援助活动。省直监狱劳教系统进一步加强所内法律咨询密度,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普法以来,仅省直各劳教单位场所内就举行法律咨询200余场次,咨询法律问题1025件,提供民事案件法律援助14件。

(三)融入到专项活动中。结合“以案析理”,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我厅注重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以案析理”,力求转化教育成果,提升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全系统共发放15000册教育读本,供全系统广大干警集中学习。省直监狱劳教系统组织“以案析理”大讨论分别达394和59场次。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教育和整顿活动,广大干警执法为民的观念和公正、文明执法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结合反腐倡廉建设,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省劳教局先后在宝丰、南湖、蚌埠和女教所召开4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使每名民警接受了一次思想净化和心灵洗礼。合肥监狱结合实际,将在该监服刑的职务犯的典型案例整理汇编成一册《我的忏悔》,作为反面教材。白湖监狱分局将2003年以来全局发生的监管安全事故,编辑成《监管安全警示录》,分发到每位民警手中,取得了较好效果。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为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年以来,我厅在全省深入开展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管理、监督与服务,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服务市场,使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融入到大众传媒宣传中。近年来,我厅开通了“**司法行政信息网”,在“**普法网”开辟司法行政专页,与**电视台合作推出大型法制宣传教育片《超级调解》、《牵手行动》、《法治**进行时》,与**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法律援助在身边》、《司法连线》系列节目,与**法制报联合推出《司法连线》专版等,通过这些载体,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省厅团工委联手省律师协会、新安晚报社等单位成立青年律师志愿团,为百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传播法律知识。马鞍山市司法局配合市电视台创办的《法与大众》栏目,成为面向广大基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的重要窗口。合肥市148指挥中心与**商报开设了《每日说法》专栏,将典型案例整理后配发律师点评,为读者答疑解惑。省监狱管理局利用《**监狱》、《**新岸》、《**监狱网》等内部载体,开辟普法专题栏目,刊载权威法律条文解释,交流民警学法用法心得、体会,解答罪犯提出的法律问题。白湖电视台制作或播放法制教育专题片,长期进行宣传教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五个推进,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依法治理是普法的提高和升华。我厅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学法和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诚信执业为重点,以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全省司法行政事业良性循环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大力推进司法行政立法工作。多年来,我厅注重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形式为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出台《**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劳动教养条例》、《**公证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法制宣传教育以来,为支持引导和规范人民调解行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和谐**”建设中的作用,我厅积极推动《**人民调解条例》立法工作。20**年12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条例》,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目前,《**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稿,上报省政府。另外,在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我厅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厅法制处审核、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向上级机关备案等程序,并适时清理。去年以来共制定规范性文件10余件。

(二)大力推进《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多次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厅目前实施的14项行政许可项目,均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暂无与其他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也无2006年4月30日后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将“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律师审批管理”、“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等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交由省律师协会实施。同时,我厅认真实施司法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

(三)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政务公开。一是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区)司法局、厅直属单位、在肥监狱劳教单位和全省1492个司法所、86个公证处全部接入司法行政专网,实现了四级联网。统一组织开发了办公自动化和律师管理、公证管理等应用系统,并全部投入应用。其中,法律服务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四个行业1700多个法律服务机构、9000多名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信息全部在“**司法行政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二是力促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建设。将律师执业审核等9项许可的许可时限均由原法定的20日调整为15日。随着司法行政立法的推进,司法鉴定、公证等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出现较大变动,我厅在工作中及时对这些许可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并编制了所有审批项目和便民项目的“窗口权限”等八项公开内容,在省政务中心和我厅网站上同时公布。从成立至今,我厅窗口投诉率始终为零,并多次被评为“红旗窗口”。

(四)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执法质量建设。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厅在全系统明确以行政首长为主要责任人的领导和组织机制,先后出台了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重大责任追究制等执法制度。同时,坚持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建立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执法质量。建立涉法事务专家咨询工作制度。我厅积极创新工作形式,组建了一支吸收**大学等高校、实务部门法学专家学者参与的厅涉法事务专家咨询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截至目前,已多次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对重大涉法事项进行论证。同时厅涉法事务专家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司法行政工作当前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通报有关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厅涉法事务专家组工作档案。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年我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率先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出台《**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对各市司法局(含部分县区级司法局)、各监狱单位和各劳教单位的执法质量进行全面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优受奖资格。当年年底,我厅启动20**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对17个市司法局、17个县(区)司法局、19个监狱、8个劳教所的执法质量进行了全面考评并通报,产生了强烈反响。

(五)大力推进司法行政执法监督。省厅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治监、依法治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我厅重点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法制机构建设。截至目前,法制机构在省直14个监狱、6个劳教所及5个市属监狱劳教所全部建立并运转有序。监狱劳教单位的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等重点执法环节的执法监督制度已全面建立,生活卫生、生产经营、内部管理三项执法监督制度正在积极推进之中,监狱劳教单位法制建设的触角将进一步延伸到监狱劳教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执法监督主力军、执法综合协调等服务与监督作用逐步显现,进而有力推动了我省监狱劳教工作全面法制化的进程。

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的同时,我厅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如20**年2月,我厅依据《律师法》规定,对6名向法官行贿的律师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在全系统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