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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10-09 16:14:55

互联网保险管理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

1.市场准入监管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是必须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还需要具备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工作人员和从业工作人员,还需要满足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做出规定,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讲,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还作出以下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能够通过自己承办网站或者借助其他方式开办网站,但是都必须要求具备营业执照,还必须要有可靠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及保险电子商务系统。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到保监会进行备案就行。像这种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机制是非常宽松的,这就表示保险机构只要能够达到合格的资质,就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从中有效体现监管部门大力推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意愿。

2.风险监管

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最大隐患之一就是存在不确定性,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等等。互联网保险与传统的保险业务相比,面临的操作风险更加明显和突出,尤其是网络信息安全和保险欺诈,不仅具有较高的损失频率,而且会有较大的程度损失,甚至可能对互联网保险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因此,要监督好互联网保险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工作。首先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果保单采用电子保单格式的,应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在网络支付上,要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及数据备份功能;要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故障修复技术能力等,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对保险欺诈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业务规范管理,避免出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欺诈投保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网站上虚假保险产品信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收益,不得销售假保单。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1.同质化风险

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道德风险

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

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

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保险业务因其低成本、广覆盖的优势,目前已成为保险市场拓展的主要渠道,发展前景看好。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相对滞后,各项监管规定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现状可以看出,现行监管制度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创新监管不到位且未对偿付能力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等不足,因此,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77-07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 、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 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 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 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 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 Risk Mark 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 Risk Mark 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 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 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 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 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 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第四,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平衡。互联网保险必须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呼唤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保险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多个层面的改变,将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保险监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坚持透明和公开,实现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力量互动配合之下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监管规则予以重新审视。首先,适当给政府减负,划清政府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边界,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其次,给市场充分空间。政府、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管都是有效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共同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创新和互联网保险监管创新的必然选择。

第五,大力促进我国征信业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征信法规体系,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加快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加强征信监管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建设;五是从培育征信机构、引导征信产品与服务创新两方面入手推动征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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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Comparison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suranc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Our Country

Li Hongkun Liu Fuqiang Zhai Daheng

(School of Finance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dong Jinan 250014)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保险;金融

互联网、移动设备和移动应用的高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创新点,随着2013年9月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开业,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已形成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专业中介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五大类鼎立之势。然而互联网保险业同样面临着各种挑战,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发展趋势和迎接挑战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方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能通过互联网所带来“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信息渠道,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和应用,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中国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从20家增加到50多家的外资保险公司占国内全部保险公司数量的40%,但其占我国保险市场份额只在5%上下。2013年中国全年保费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全球排名第四位。中国保险赔款和给付超过3900亿元,不但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而且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我国的保险业还暴露出一些弱点,如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保险业还处在较低水平,居民投保意识薄弱,保费水平较西方发达国家低;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不高;缺乏保险法规与监管等。

三、传统保险与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与区别

1997年,中国保险业开出首张电子保单,触及互联网的大门。直到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才真正提速。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简单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的一种销售方式,在现有的市场上经常能看到的几种模式有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并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公司网络平台上销售其现有产品;保险公司为第三方互联网公司的销售活动提供保险服务供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在网络并销售某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产品等等,其有别于传统保险的销售方式有以下几点:

1.销售方式的差异

传统保险主要通过销售人员面对面地销售保险服务和产品而互联网保险主要通过互联网作为销售平台,及销售产品。

2.客户定位的差异

传统保险通过保险、人际关系圈和广泛询问寻找保险客户而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营销渠道,尽可能精准定位用户。

3.产品开发速度的变化

传统产品投放更新速度较长,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先了解用户的需求,在第一代产品反馈下迅速开发二代产品。

4.合同与购买方式的差异

购买传统保险时需要签订纸质格式化合同,客户可修改空间少。互联网保险下,客户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及网上支付了。

5.信息透明化

有别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能更大的利用互联网信息透明化的特点来弥补人们对保险的神秘感和信心不足缺点。

四、保险互联网化的必要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底,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91.15亿元,近三年的总体增幅高达810%;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逾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投保客户达5436.66万人,三年间增长了5倍多。在互联网的时代,保险业往互联网方向发展有着不可阻挡的趋势,其必要性和优势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运营及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互联网保险不需要庞大的营销人员队伍而只需要维护好互联网客户端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国的潜在客户销售产品及提供保障服务。

2.集中数据信息收集能更好支持风险管理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数据缺失不全导致无法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互联网保险的普遍应用将得到一定的缓解。

3.提高公平交易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信心逐渐增加的前提下,互联网保险能使得供求方信息透明化,提高公平交易。赔付过程实现互联网信息透明化,能提高投保人对购买保险的需要和信心。

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符合当代消费者和投保者的生活习惯

产品多样化,及时的更新更能迎合瞬间万变的经济环境和符合客户的保险服务需求。

5.提高保障

互联网保险打破了区域销售局面,保险公司的产品能通过互联网向全国销售,把保障带到全国有需要的地方,从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个人及企业的保险意识。

五、保险互联网化的挑战与建议

面对庞大的市场,金融环境多变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保险业在基于互联网为载体的机制上看到了创新机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例如必须在保险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保证互联网安全交易;保证个人企业的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下做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与灵活性结合;保险公司在追求销售量与公司利益找到平衡点;传统保险通过何种方式加入到互联网保险下能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互联网保险下的偿付能力控制调整;风险管理体系如何进一步调整以符合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从业人员与保险等传统保险行业参与者如何在互联网保险下找到突破点等等。针对这些挑战,本文有以下几个建议:

1.提高监管水平与力度,防范风险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一直没有完善起来。2012年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的建设,这比“偿一代”有了不少改进的地方,但相比起已经在进行的巴塞尔III的银行风险监管来讲还是有一段距离。除了保监会的监督外,保险公司内部也需要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提高其对互联网风险因素的考虑。

2.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与管理水平

进入互联网保险后,对通过大量保险销售人员、关系网销售的需求减少,而对优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这类优质人才将集中在保险数据分析,多元化产品的设计上以迎合市场上各种需求,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有较强的独立数据分析能力。

3.提高保险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

互联网保险的其中一大优点是能从中收集到投保人的需求和特点、风险因子等。这能改进现在很多投保流程“走过场”,大量信息丢失的情况。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公司必须调整及优化内部管理系统,否则不利于长期发展。

4.提高反欺诈水平

互联网保险使得投保人能通过互联网直接购买保险,使通过实名认证、与其他金融机构数据交换和购买等手段改进整体流程预防欺诈更为重要。

总的来讲,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在当前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创新是企业能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保险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的手段。只要保险公司能充分发挥其所长,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其载体,我国的保险业将会进入下一个高速发展期,从生活点滴进一步扩大对广大人民的保障。

参考文献:

[1]2014年中国保险市场现状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趋势报告.中国调研报告网,2014年3月25日

[2]刘愈.保险风险管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9)

[3]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特区报,2013年11月7日

[4]颠覆性或远超互联网金融.中证网,2014年3月25日

[5]王爽.互联网保险井喷三年增幅810%.大众日报,2014年5月1日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4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服务将改变传统服务模式,充分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直接参与、双向互动,通过网络进行实时咨询,客服人员在线解答。保险公司通过完善平台功能,增强客户体验,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资料获取和个体情况分析。同时,保险服务的内容也将发生改变,可以包括保障计划、给付到期提示、保全、理赔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风险评估技术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公司对出险规律、产品定价、保费厘定、寿险的寿命分布规律、产险的出险事故损失额度分布规律等有了更准确的评估和计算。同时,风险评估也将体现个性化差异,对于投保的个体,互联网保险将依据个体差异制定差别化的保单,风险评估和控制精细化到每个投保人,而不是一概而论的风险评定。

三、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信用构筑的影响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机构的信用度将出现分化,一些保险公司保持较高透明度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透明度较弱。其次,在这种新的金融模式下,客户的信用资料将更易于采集。六、互联网金融对保险监管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将在保险监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进行舆情监控,促进声誉风险管理;也可以进行风险暴露分析与监测,增强预防风险的能力;也可以对客户信息进行更为全面地分析,最大限度降低逆向选择。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险监管的模式也应该发生转变。首先,保险监管文化与理念的变革,要做到实时监管,信息监管,互动监管;其次,保险监管内部组织架构需要改革,例如搭建互联网保险监管架构、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模式、引进IT技术人才,制定互联网监管规则等;第三,保险监管原则和方式需要改变,可以采取统一监管规则、属地化管理和互动委托监管;第四,监管合作与协调越发重要,需要更多的与银行、证券监管合作需要与国外监管进行合作协调;第五,可以采取全流程监管,即“关键字”审核,事中、事后评价和实时投诉等。

四、小结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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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 保险营销 持续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不仅为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对经济市场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为广大行业经营者提供了新的平台媒介,另一方面也冲击着固有的行业理念,加重了保险营销的风险。现如今,人们的保障观念愈加强烈,保险作为维护自身发展,解除后顾之忧的方法,受到了百姓的关注。在这样的实际状况下,保险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想要在比拼中取得成功,就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工作存在的不足,然后提出积极的策略推动行业向前发展,构建合理公平的保险营销体系。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述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就是将互联网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模式,它主要是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为顾客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利用互联网技术办理业务,拓展服务的现象愈加普遍,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而且带动着金融业务覆盖绿的提高,加快了人们的办事效率,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2011年到2017年,我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持续上涨,也为保险营销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推动力。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存在的不足

第一,思想观念较为落后。传统的保险营销行业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显现出了滞后性,难以适应新时期、新经济模式提出的新要求。一是,互联网金融模式重视创新应用,对保险营销策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传统保险行业营销思想过于老旧,过分关注市场与推销,不利于提高整体竞争水平;二是,保险行业参与者固守传统的营销观念,低价促销仍占主导,不利于行业传统的改革,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是推动经济向前迈进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行业之间的竞争已经到来白热化的阶段,以往的营销战略和体系过于保守,缺乏创新性,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另外,在行业体系制定中也没有按照实际情况适当的进行更改,不利于营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营销风险增多。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保险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积极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开展营销活动,虽然为保险行业创造有利的互联网平台,但可能会增加其营销风险。例如,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较为薄弱,未能针对互联网营销而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导致营销风险可能性增大。可见,营销风险不断增多,为保险行业发展提出阻碍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方法

结合上述内容的论述,我们能够清晰的认识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行业遇到的各种问题。想要弥补这些不足,行业发展必须坚持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健全的保险营销策略,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更新保险营销理念

想要从根本上强化保险营销行业,完善服务工作,就必须对固有的理念更新发展,从业人员要立足实际,结合市场转变营销思想,适当的创新相关理念,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现状,认清发展的局势。其次,保险营销要注重质量提升,明确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在推动行业前进的同时,还要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最后,保险行业的服务要站在客户的角度,坚持为他们提供最好的服务,并做好彼此的互动和沟通,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创新保险营销工作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行业想要不断向前发展,就必须坚持创新,开展丰富多样的保险活动,基于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借助互联网平台搭建一个营销的网络体系,派遣专人参与操作执行,并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客户答疑解惑,适时获取反馈情况,通过互动加强联系,扩展营销渠道,以创新促发展。

(三)创建品牌营销方案

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也需要打造专属品牌,树立行业在百姓中的良好形象。具体而言,保险行业要借助互联网渠道,在网站中融入特色产品,在网页的醒目位置做好标志,吸引顾客的注意,占领市场份额。在品牌的创设过程中,还要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联系,及时获取他们的反馈意见,突出客户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还要坚持人本思想,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立足保险行业的发展扩大经济效益。

(四)完善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工作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不断扩展行业空间,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保险行业健全风险评估机制,针对保险产品互联网营销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进行预警,健全风险规避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而消除风险隐患。其次,保险企业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安全技术,如加密技术、信息识别、身份验证等,以确保保险行业信息的安全性。最后,保险行业有必要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定期学习和培训,挑选有能力的人参与企业保险营销服务工作,以增强人才储备实力。基于此,保险行业高素质人才有着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可以促进保险行业更为深人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引导保险行业规避金融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保险营销行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的行业营销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新要求。保险行业想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转变固有理念,不断创新营销模式,树立品牌意识,并强化监督管理和人才建设,从而切实促进保险营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闫铭.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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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粟榆,陈宇靖,张洋.“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模式变革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6.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7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8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研究

1.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保险取得的效果令人惊叹,国家保险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仅2011年,国内28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业保费大约已有31.99亿元,到2012年,国内34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业保费达到了106.24亿元,截止到2013年国内60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营业保费高达291.15亿元,2014年的数据也突破600亿元大关。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表明:无论是在互联网保险投保的人数还是互联网保险网站的访客流量,从2011年到2013年间都有了明显提升。虽然互联网保险取了诸多喜人成就,但其所占的销售比例仍旧处于劣势,行业发展初期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国家尚未在法律层面给予明确保障和监管,从事互联网业务仍旧存在诸多风险。互联网大数据与保险的相互结合是大势所趋,但其可持续发展更是离不开对风险的管理与监控。

2.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风险

2.1数据安全与定价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法则,互联网数据的不断累积会使得保险公司在进一步开发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产生多种标准或非标准化数据,不断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推荐最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是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发展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可靠性,数据错误就可能会造成定价风险的产生。如今,“网路数据水军”无所不在,给大数据的计算增添了困难,开发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计算人员也需采用正确的定价模型,防止数据发生“病变”。

2.2声誉和创新风险

创新是各行各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应始终秉承行业规则进行创新,在抓住机遇的同时发展自身。但积极创新并不是随意创新,行业声誉是大众信任来源的基础。例如:类似雾霾保险、摇号保险、保险等等所谓的“创新产品”,无疑是行业声誉中的病害。如今,变相的保险产品仍在酝酿,这些产品的诞生无疑会使保险行业变味。在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与风险管理同步,行业声誉在其发展中占有实质性的作用。

2.3网络诈骗和信用风险

大数据是甄别客户信用程度的有效法宝,防止诈骗行为的出现可以在大数据中寻找到有效信息。例如众安保险旗下的众乐宝产品,充分运用建立个人数据档案的方式来降低信用风险,这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防欺诈现象有重要抵制作用,但如果监管实施不当,则是人力和财力的严重损耗。互联网保险欺诈现象层出不穷,为更好的实施监管,保监会曾关于防范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违法范围活动的通知,但要想根本上杜绝造假欺诈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加强对于大数据潜在信息的挖掘力度以及与网络欺诈风险的关联性才好。

2.4技术与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保险使得某些原本属于私人定制的产品呈现在大众眼前,诸多精细化创新保险产品成为其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在给企业营销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因为网络独有的开放性特征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埋下了隐患。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做好网络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的防范工作。斯洛登“棱镜门”的经验告诉我们:长远的风险管控计划必须与实际行为及时结合。

2.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危害巨大,严重时会对保险企业形成致命性打击,日本大和和英国巴林银行的失败案例向世人说明了操作风险管理在企业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保险工作人员,在虚拟的平台上操作如果出现失误,轻者影响到公司长远发展,重者则会招致法律官司,因此,操作风险管理应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充分体现。除此之外,互联网保险还面临着衍生出来的新型风险,诸如道德风险,营销风险,设备服务风险等,只有加大管控与创新,才能更好促进互联网保险产业的转型升级。

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

各行各业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走向全面开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然会对传统保险行业造成冲击,互联网保险企业要想进一步高效率推进产品营销,就必须制定正确的发展策略,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依据产品特点和客户群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3.1创新营销组织架构

国内保险营销组织传统机构中的客户实际上是处于最底层的,然后是一线雇员和中高级管理层,这种营销组织架构弊端众多,急需改革。现代企业以顾客至上为工作执行理念,与传统金字塔架构完全相反,客户成为企业的中心置于最上层。一线工作人员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中层管理者为一线工作者提供最大支持,高层管理者置于底层,综合大数据发展的趋势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互联网保险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建立以保护为导向的组织架构是其发展的前提和根本,在保证充分授权和信息通畅的情况下,整合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起权责分明,高效决策的互联网保险营销组织架构。

3.2实施客户数据库策略

客户信息是保险企业珍贵的内在资源,建立客户数据库是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关键。互联网客户数据库不仅包含客户的基本信息在内,还有客户购买的险种,消费力度,购买地点以及消费方式等信息。信息的有效及时和输送成本在发送者和接受者之间占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险企业的客户信息完整性要求更高。另外,信息的采集与投入成本紧密关联,用户信息获取的难度系数和准确性是企业管理者决策所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就可以设立相应的售后附加条件,以方便信息的采集,尽早建立和及时完善客户数据库信息。如此保险企业的运作效率将会得到大幅度提升,这对于中介结构和人也大有裨益。当下,不少基于互联网的中介机构和人支持系统就是建立在客户数据库基础上,帮助中介结构实现投保。核保、打印保单等职能,反之也促进了保险公司对于保户动态的及时掌控。

3.3培养忠诚客户群

美国寿险管理协会相关统计表明:一个保险公司客户留存量增多百分之五,每年其利润值可增加百分之八点五,保留一个老客户的信任只需投资新客户的十分之一成本。由此可见,培养忠诚的客户群对于保险企业的重要性。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高投入与风险并存的消费决策,消费者需要有足够的信息来支撑其最后的购买决策。市场专家研究表明:高投入决策与低投入决策相比品牌忠诚度更低,建立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具体表现在与客户个性化的沟通方式,特殊客户的优惠体验计划,QQ,短信,邮件等通讯方式的问候与沟通,客户正面的不经意宣传将会提高产品的营销率,减少宣传投入成本。

4.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互联网保险企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制定正确发展策略才能立足于市场。但是,今后的互联网保险业是否会如城商行等股份制银行发展到三百多家的行业规模?是否会由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巨头,银行等从发展到自身取得保险从业牌照?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但国外类似经验表明:如果中国保险的大数据联合中国保监会,就可以让已有的保险产品和保户信息开放,这好比全国银行用户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出现,公开用户的信用水准和相关贷款记录,为保险业新秀进入有数据可查,从而把着眼点放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查询交易平台的创新上,更好的推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保险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07).

互联网保险管理范文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防范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由于业务创新,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用户体验佳等优势,最近几年在国内得以迅速发展,不管是P2P,众筹,网络理财,还是我们熟悉的第三方支付,余额宝等,都大有挑战传统金融业的态势。但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类风险问题也非常突出。今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表明政府对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促其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在充分保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空间的同时积极防控风险,使这个行业能够既迅速又健康的发展,对改善我国金融环境,提高金融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提升用户体验等各方面都是有益的。

与互联网金融业迅速成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来互联网金融也进入了风险的集中爆发期,不少的P2P平台跑路或倒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曝挪用客户备付金。由于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开展业务,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牵涉人员较多,分布范围广,涉及金额巨大,与过去传统的金融业态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突发性更快,传染性更强,更具广泛性,一旦在安全上出现问题,风险就会瞬间爆发,并迅速蔓延开来,由于牵涉人员多,风险爆发集中,极容易引发大规模,危害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当前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主体无法履约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然是一种金融活动,互联网只是技术实现手段,因此,传统金融具有的信息不对称,违约等风险因素并不会因为互联网而消失,反而会更加突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不高,业务过多依赖于线上办理,信用审核的手段和渠道不完善,由于网络作弊行为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会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服务主体与客户无法面对面接触,交易双方在身份确认,信用评级方面信息也不对称。另外,资金流向不明,追偿机制和措施不完善等,都易出现资金违约,信用风险较高。

二、监管风险

监管风险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真空或监管不力带来的风险,简言之就是管不了和管不住的问题,管不了是法律问题,管不住是监管手段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表述模糊,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清晰的市场准入规定,对行业属性和业务模式作出明确定位的也比较少,尽管目前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或征求意见稿,但离实施细则落地尚有一段距离。由于缺乏监管,很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边界模糊,业务随意性较大,比如作为比较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是目前最为活跃的业务之一,P2P网贷,无论从资金来源,信贷客户构成以及业务模式看,其实质仍然是民间借贷。对于线下传统的民间借贷,其所涉及的业务流程、风控管理、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和纠纷处理等,都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相对成熟的体系,但搭上了互联网的网贷,却似乎游离于法律边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红线”,造成风险的集中爆发。

再者是监管手段的缺失,能管,但管不管得住又是个问题,互联网金融所对应的信息技术环境日新月异,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空限制,交易对象模糊,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客户信息、资金流向、资产负债等实际情况,很难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进行监管。

三、流动性风险

同传统金融业一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一旦资金链断裂,必然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集中于第三方支付和网贷领域,第三方支付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问题集中在对沉淀资金的不当利用上,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存管处置不当,擅自挪用备付金,就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而P2P拆标错配是引发P2P平台流动性危机的主要根源,即P2P平台将项目拆分为更小金额或更短期限的标的进行招标,例如把12个月500万的标的,期限缩短为三个月,滚动放标四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偏好,增加交易量,但由于存在明显的时间期限错配,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或偿还逾期时,就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挤兑,进而引爆流动性风险,那些卷款跑路的P2P企业,往往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四、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模式创新,必然受制于技术缺陷而产生风险,甚至有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技术风险,非业务创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的开放背景下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完全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日常操作主要通过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进行,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软件存在的漏洞,计算机病毒的存在与传播,普通用户IT知识的缺乏等,都给黑客提供了可乘之机,当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时,就有可能受到有目的的网络攻击而导致信息泄露或资产损失。

此外,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支撑,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对数据的创建、存储、传输、使用、销毁整个生命周期建立起完整的保护机制,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在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泄露。

再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保证交易的实时性,数据的完整性,对服务器在线率,软件的可靠性、安全性等都有高于一般应用的要求。因此,在目前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设备采购,技术开发,安全管理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技术性风险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但如果防范和处置不当,就会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危害,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是管理者,经营者,投资者必须认真考虑的事。针对以上四类当前比较突出的风险,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防范和处置信用风险

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引入独立、权威的第三方评级机构,采取科学的评级方法,合理,规范的评级程序,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性、管理能力、产品信息、财务信息和负面信息等指标进行查证,客观真实地评估其经营能力,最终以符号形式明示出来,供投资者判断企业风险状况,做出投资决策。在建立评级体系的同时也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对失信企业或个人采取公开警告,黑名单或强制退出市场等惩罚。

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将互联网金融统计逐步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经营状况和重大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交易者的信用状况进行提取核实。

二、防范和处置监管风险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要明确监管主体,做到有法可依,针对监管中的空白领域,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业务模式、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加快立法进度,完善监管执法体系。目前,已有一些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更多的规章制度也正在起草或修定之中。这些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无疑对规范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降低风险发生提供了重要法理依据和保障。

但个人认为,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微观主体创新需求,不宜管得过严过死,对互联网金融立法可参考自贸区建立的“负面清单”制度,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划出清晰界线,同时也为创新留足空间。

对于监管手段缺失或滞后的问题,应加强监管部门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储备,及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对新技术的引进可以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新设备的开发和采购采取社会化招标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市场化技术力量进入。

三、防范和处置流动性风险

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危机,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准备,在资金的存量和流量间找到一个平衡,可以仿效央行对银行机构设立的存款保险金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风险备用金制度,与备用金托管银行合作设立备用金专用帐户,按一定比例划入风险备用金,一旦发生流动性危机,可先启用风险备用金进行垫付。

同时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模式,规范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存管行为,严禁挪用客户备付金或以备付金为他人担保,严禁P2P企业拆标,债权转让,自设资金池等行为,设立抵押制度和联动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与法院,拍卖行,典当行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建立合作机制,一旦借款人出现履约风险,可将抵押品顺利变现,从而保证了投资者的投资能得到相应的资金兑付保障。

四、防范和处置技术风险

金融管理者对技术风险管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始终将技术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严密的安全管理策略和制度并严格执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设计要符合计算机安全技术标准和金融行业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确保系统各层级安全。对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网络层隔离互联网和内网,并对网关做病毒过滤和入侵行为检测,配置不同分工的服务器,设置防火墙确保网络访问安全,对数据加密传输并做好异地备份,加强软件开发和测试确保应用程序安全。同时,要将日常技术安全检查纳入到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中。

除此以外,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职能,引领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在社会中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也具有重要意义。

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策略做肤浅的探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新兴行业,随着创新的不断深入,必然会有新的风险形式不断出现,需要我们不断做更加深入的研究。(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艳玲,周云岩.浅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建议[J].科技经济市场,2014(5):41-42.

[2] 陈昱杉.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当代青年:下半月,2015(9):126-126.

[3] 林巧巧,王士娜,王溪.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与征信体系建设[J].中国市场,2015(25):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