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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健康权集锦9篇

时间:2023-10-12 09:45:41

生命和健康权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1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广大消费者要努力提升素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合格的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消费知识、科学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维权技能,炼就“火眼金晴”,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要大胆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2

同志们:

正当十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政协x次会议隆重召开,全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我们满怀豪情地迎来了200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委成立9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壮大,共调处消费者投诉案件12268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400多万元,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设小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始终站在时展的最前列,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的消费主题是“健康·维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更高层次的权利。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建和谐发展社会,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县消委者委员会讲二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广大消费者要努力提升素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合格的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消费知识、科学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维权技能,炼就“火眼金晴”,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要大胆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3

 

关键词:人权;知识产权;药品专利权 

    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慢慢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从而使得人类的身体健康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也有上升的趋势,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数以千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药品价格极其昂贵,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药品的价格可以单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及时治疗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公共健康事务的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国内的医疗卫生体制较为完备,各种疾病容易及时得到控制。同时,在治疗和药品开发方面的技术优势也使得发达国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也相应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其人民无力购买一些必需的药品。而造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往往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说,对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实现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传统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个体与生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权利等;新的人权观则认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条件下和社会的发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权,因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成为当代人权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论人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之下的,它都不应受到时间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权

    所谓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在各国宪法上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宪法学者倾向于称其为“人权”( Human Rights ),以表明它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德国的宪法学者则习惯称其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 Grundrechte );日本学者则习惯将其称为“人权”或“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学者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用语,称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人权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类将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在被赋予最高规范效力的宪法规范中予以确认和表达,加以保障与实施的一些权利,强调它们作为人类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性质。

    从人类生存意义上来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功能的权利。健康权的基本内容有: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我国,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是绝对,只要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其实,生命权、健康权属于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所谓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是指人为了生存而应享有的权利。在人类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对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生存的权利始终是人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应当得到肯定与保障的权利。对于生存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条件,而我们通常认为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则是生存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因此,在人权理念刚进人人类的思维中时,人类首先主要确立的便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韩大元先生在其主编的《外国宪法》中,谈及法国宪法时,说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可以根据它们与国家的关系类型来分类。借鉴叶林耐克的理论,第一类权利属于‘消极状态’的权利,是‘自由权’,可称之为‘防卫性权

[1] [2] [3] 

利’;第二类属于‘积极状态’的权利,反映了个人参与国家的运作过程,可称之为‘参与权’;第三类权利要求国家作出肯定的行动,属于‘肯定状态’的权利,可称之为‘权利债券’;第四类权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国家予以担保的那些权利,可称之为‘权利保障权’;最后,作为权利的基础,‘平等权’寻求国家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全体个人,并且国家应保证每个人将得到平等对待。”而他所说的“权利债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认的健康权。

二、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照顾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个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不同的经济特性,包括非物质性、消耗无损耗性、非占有性、累积性和再生性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产是将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固化下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其成本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传播性,并且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并使用,从事实上说,任何人都利用它来为自己谋利。那么,于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为其提供专门的保护,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垄断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肯定与补偿,其创新的热情也必然会遭受打击,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将无从谈起。于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垄断的、独占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一旦享有了这种排他的权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开发、智力投人的成本,并获取较高利润。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劳动价值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其次,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全人类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药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保证人类生命健康权基本权利实现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质。由于制药行业比别的行业需要更大的投资,新药的需耗费大量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如果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那么药品研发便成为一种公益活动,而对于制药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难以期望他们继续新药的研发。因此,TRIPS协议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使得受到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扬。药品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利,是法律赋予药品专利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故将药品纳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其本身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从客观上来说,其促进了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情况:这种适合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并无优势可言,因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注册商标的绝大多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却使得欠发达国家增加了发展成本,而且,一些药品研发商和生产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借用药品专利权保护之名,对药品进行垄断,大幅度地提高药品价格,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由于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一些必需药品,所以这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死于各种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药品实施专利,限制药品的获得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固有的垄断性和生命健康权的天然合理性。药品专利权时垄断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垄断性地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左右药品的价格,其昂贵的价格严重影响了贫困地区的居民获得医疗。又因药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证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无力购买的情形下,人们别无选择,只有放弃生命或健康。此时,人类的生命健康权这项基本人权何以实现?目前,尽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疗的,如艾滋病、肿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获得药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药物价格昂贵,这其实是一个社会悲剧。《世界人权宣言》第条第款宣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它明确地表达了人类获取必需药品的权利,可是在这种强势的药品专利权保护体制下,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却困难重重。

三、人权与药品专利权的调适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4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收缴假冒伪劣食品90余个品种,1473个计量单位,物品标值达1·5万元。其中收缴劣质奶粉269袋,过期饮料138瓶,过期食品172公斤。为了达到标本兼治,还同经营食品的超市、批发部以及酒店餐厅鉴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以食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全面推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销售商品信誉卡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撤柜制度等,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商品信誉卡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撤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的放心。县消费者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健康·维权”消费观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诉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努力做好20*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上尊重经营主体,在感情上贴近经营主体,在工作上帮助经营主体,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由过去的“对立执法”走向“和谐监管”。同时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实行专项检查事前告知,重大监管行为举行听证,不搞突然袭击,不搞强迫命令;旗织鲜明地支持经营者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继续坚持“初犯者教育、偶犯者轻处、重犯者重罚”的执法原则,做到教育、引导、监管有机结合,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执能的有效发挥。在这里我也诚恳地,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请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们工商人员循私枉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带好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5

xx市消委会会长xx

各位嘉宾,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中消协确定了“健康·维权”的年主题。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自觉参与“健康·维权”的各项活动,保障生存最基本的权力,促使包括广大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

过去的一年里,市消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消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受理消费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好地履行了社会监督和服务职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2004年,全市共接待来信、来电、来访、提供咨询服务xxx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xxx件,调处xx件,调处率达到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xx万元。特别是农村维权工作,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识假辩假能力,维权网络进乡村、进农户、进田间地头,解决了农民投诉难的问题,使维权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今年,是全党认真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市消委会将紧紧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推进消委组织进乡村,健全农村维权网络,拓展农村维权参与层面,重点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6

关键词: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健康成长。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效。但与此同时,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侵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权益即围绕人的生命而产生的各种生命权益,具体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长寿权以及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身体权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维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人们的生命权益就成为维持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探讨如何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具有相当难度的生命科学技术,其发展为许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性障碍的患者带来重获健康希望。但与此同时,器官移植作为一种实验性的治疗行为,也潜藏着种种风险。尽管现有的器官移植手术是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或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适应性,但由于医方的失误、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状况等原因,依旧极有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诸如身体伤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权益的事件。而在这些生命权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侵害显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会作为供体捐献或提供身体器官,也可能会作为受体而接受他人捐献的器官。而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客观上都存在着其生命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具体说来:

(1)无论作为供体还是作为受体,器官移植手术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创伤及痛苦,并有可能引发某些并发症,导致其健康状况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会使作为供体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储备功能受到一定贬损,导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等存在隐患时,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会导致作为受体的未成年人术后的健康状况比先前更为下降。例如,在供体患有遗传性传染病的情况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会因为接受了供体的器官而染上与供体同样的疾病。

(4)由于医方在诊断时存在严重过失,致使不需要和不应当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导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医疗事故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献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时受到损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献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医方的失误而将其右肝摘取;再如,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过程中,医生误将手术器具、药棉等遗留在未成年人体内,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还难以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其他人怂恿或欺骗他们诱使其捐献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经其允许而偷摘其身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为,无疑也将构成对其生命权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来自人类自身,多数情况下依旧需要牺牲一个个体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众多而器官来源又严重不足,导致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具有高利润性的物。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过绑架、麻醉等手段强制摘取未成年人身体器官用于贩卖的情况也会发生。这类情况无疑都会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或造成现实的损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中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生责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术负面效应的不明显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导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笔者以为,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则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当前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专门规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导致医疗实践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极不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未予充分重视和保护。事实上,未成年人作为一类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之黄金时期、生命还相对脆弱的特殊群体,其生命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为此,笔者以为,针对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上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现象,我国应当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的《器官移植法》,通过《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来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权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为此,首先需要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所以,对于公民自愿捐献其身体器官的行为,立法应予以积极的倡导。然而,立法所倡导的这种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其不会对捐献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胁和健康方面的损抑,而且,也不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其他负面效应。当前,活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前提是其不会对供体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而事实上,这一理论前提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证伪性的,就是说,“器官移植并不是绝对不会对供体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 这是因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其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生命风险和健康损害,至少会在短期内给供体带来一些肉体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如对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对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都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损害其生命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难以具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应当仔细权衡、谨慎考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而转而以“成年”作为捐献器官的主体要件之一,如美国的《统一组织提供法》就规定,自愿捐献器官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法国的《关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台湾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是当前各国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倾向。我国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的国家,在基本上还没有什么立法经验可言的情况下,显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作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允许并提倡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拒绝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权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

设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医方对器官移植前后供受体的健康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此为受体的健康状况是否已经恶化到必须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体的健康状况能够允许其捐献器官提供现实依据,提高进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数。同时,通过对供受体术后健康状况的了解和调查,可及时发现那些隐匿的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了解器官移植对供受体生命健康状况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适宜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供受体的生命与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则在于保障医方对将要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提出影响或可能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的因素的分析报告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医疗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不会对供受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设立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器官移植供受体的生命权益显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术许可证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并非任何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这类手术的能力,也并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种手术。所以,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应当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器官移植手术的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备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实际水平和能力等等。这也是防止因医疗单位和医师不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资质而擅自进行器官移植以致损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

在当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数众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器官买卖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它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现实生活中,我国已发生了许多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体器官买卖高利润性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拐卖、诱骗、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强制摘取他人的身体器官加以贩卖,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防护能力,经常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这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当前我国现行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的立法空位,则客观上为人体器官买卖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为此,立法应当明令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对买卖特别是贩卖人体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的行为予以严厉和有效的打击。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一项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国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

(五)设立器官来源的严格审查制度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7

案例(1)

2007年五月十九日下午,青岛理工大学北院篮球场上,几个男孩在打球过程中发生碰撞而发生争执,何某持刀捅伤16岁中学生邵某,邵某心脏破裂,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何某因故意伤害最被非法逮捕。

一次小小的篮球活动,一个不经意间的碰撞,一场不道德的争执,使在场的运动少年完全忽略了自己与他人生命健康,狭隘的内心再也不能容忍对方的存在...最终一位含恨的离去,一位含悔的受惩.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也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一旦失去,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提倡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免以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地发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案例(2)

2006年11月21日,哈尔滨双城市周家镇发生非法"送子车"坠桥翻车事故不具备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的村民关景全驾驶一辆中型客车拉载五十二名小学生,在前往学校途中因严重超载转弯时速度过急侧翻坠入河中,39人受伤,12人重度昏迷,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关景全肇事逃逸他乡,双城市监察机关和交通肇事逃逸处批准对关景全实施围追逮捕。

一辆超载的"送子车",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司机,牵连的是五十二个幼小无知的小生命.生命岂是能这样开玩笑.

提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共同携手,营造良好的氛围,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健康。

案例(3)

2000年10月1日,与小强同村的几个小朋友玩“过家家”游戏.此时,小强路过此处,向他们说了几句“结婚”“亲嘴”之类的脏话。当天下午,“新娘”的父亲和母亲就去小强家中进行质问,并罚小强跪了2个多小时,第二天上午10:30左右,“新娘”的母亲王某、叔叔杨某、“新郎”的父亲何某再次闯入梁家。几人把小强拎到街上,一边让小强罚跪,一边拿酒瓶和椅子对小强进行殴打和辱骂,小强的腿被打得鲜血直流,当时有一百多人围观。小强就这样被打骂着直到下午5:00多才有人报警。被打后,小强4个多月未能上学,双腿发麻发软,双手冰凉,不能独立行走,只有扶着东西或有人搀扶时才能站立行走.

本案中,杨某、王某、和某对小强进行殴打、罚跪、辱骂,不仅给幼小的小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且给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他们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在小强被当街殴打长跪的案件中,围观者有一百多人,却没有一个人能够站出来,及时报警,制止这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提倡:作为未成年人自身,应当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树立法律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学习和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在遇到非法侵害时,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法律虽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青少年犯罪现象,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却往往受到社会的忽视。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8

    黄河的生存权作为黄河生命存在的本质特征,完整性、连续性是黄河实现其本体属性和所有功能的根本前提,但黄河的完整性、连续性通常要通过水域,并通过动态的水流来显示其生命的活力。因此,黄河生存的最重要保障是维持黄河的基本水量,只有水量才是显示黄河这条河流存在的基本要素,虽然不同的河流对水量的要求有差别,但通常会有一个基本的水量,这既是河流区别于溪流的特征又是维持河流生态系统的必要条件。因此,完整性、连续性和维持这些特性的基本水量是黄河生存的保证。维持黄河的生存权要求人们在利用黄河资源时,充分考虑不夺取黄河生存的基本水量,不人为分割水域,一切行动均需按照黄河的生态规律,并在观念中把尊重和维护黄河的生存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黄河的健康权黄河的健康权是在黄河生存权基础上的更高权利要求,而这一要求对黄河的存在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必须的。所谓黄河健康生命通常是指黄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受到损害,系统处于正常的和基准的状态。黄河健康状况的评价可以由黄河河道过流能力、水质、河口湿地健康程度、生物多样性和对两岸供水的满足程度等指标来确定。人类认识领域中的黄河健康生命通常是指黄河生态功能与服务于人的经济功能都能处在正常状态,但两者既紧密联系又常常发生矛盾。一方面人类要尽力强化黄河的经济功能,但另一方面人类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又损害黄河生态系统健康,也使得黄河的经济功能被弱化。黄河健康生命的观念需要人们认识到生态功能是经济功能的支撑力量,要求重视黄河的生态功能。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权从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来认识,既不会有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主体,也不会有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主体,任何权利都是与义务对称的。河流承载着对人的义务,必然就拥有自身的权利。作为权利的所有者,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存利益,对侵犯它利益的行为提出挑战。当人类损害它的生存利益时,它有权做出反应。赋予黄河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就规定了对黄河的责任与义务,这意味着黄河不再仅仅只是供人们开发利用的资源,而是需要像尊重其他生命一样,给予黄河必要的尊重。因此,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意味着:(1)必须优先满足黄河的生态需水量,经济活动只能按照黄河生态规律进行,不能让经济用水挤占生态用水。(2)经济活动中的大量污染物不能直接排入黄河,导致河水质量持续下降,使各种生态系统赖以生存的流域环境不断趋于恶化。在黄河这个自然生态系统和开放生态系统中,不能只强调人的需求,还要从黄河本身的需求出发,协调人与大河之间的矛盾等。总之,维持黄河的健康生命权不仅要求基本水量维护黄河的自我维持能力,还要求有清洁的水质,稳定的河道,健康的流域生态系统等。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系统论哲学价值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价值是事物满足人的某方面需要的属性,人是价值评价的主体和参照系。价值既有其客观的存在形式,又有其主观的反映形式。价值在很多领域有特定的形态,如社会价值、个人价值、经济学价值、法律价值等等。离开了人以及人的评价,任何事物是没有价值的。从哲学的对象和任务看,系统论哲学价值论在哲学原理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表象为哲学的价值导向功能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追求使命,它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强化了哲学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提升了哲学的时代感和现实力量,丰富了哲学的基本内涵。关于黄河的价值,目前通常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黄河具有的外在工具性价值,如黄河经济价值、审美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等等,无疑会得到一致的承认。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对黄河内在价值的确认,是关系到黄河能否拥有自身的权利问题。因此,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基本需求出发,通过系统论哲学价值论对黄河具有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认识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科学治理开发和管理黄河的实践,让黄河更好地造福于中华民族。

    对黄河健康生命危机的哲学反思

    每一条河流对于自然和经济社会系统的承载力都是有限的,河流生命的负荷只有在其承载力的范围内,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黄河健康生命的形成、发展与演变是一个自然过程,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对外界行为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力和规范性。因此,一旦黄河健康生命发生危机,以黄河为依托的其他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塔里木河流域罗布泊、楼兰古城的历史悲剧,就是触目惊心的例证。黄河健康生命危机的主要表现近20年,随着流域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黄河承载压力日益增大,以下游断流为标志,黄河健康生命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下游河床显着萎缩,过洪能力急剧下降。由于长期以来人们“与河争地”“与河争水”(超量引水、大量挤占河流生态用水),不遵循黄河自身发展的规律,下游河道长期持续小流量,导致下游河道主槽淤积严重,河道不断萎缩,横比降在加大,“二级悬河”形势不断加剧,大大降低河道排洪能力。二是上中游河床萎缩日益扩展,同流量水位不断升高,以往只有下游河道才有的“地上悬河”在上中游已经出现。上中游河床持续萎缩的现实,已经凸显出黄河生命的脆弱。三是黄河水资源入不敷出,可持续支撑能力正面临极其严峻的危机。目前,黄河以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占全国总数12%的人口和15%耕地的发展。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已高达70%,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四是黄土高原地区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对黄河健康生命危机的哲学认识与反思人类自从在地球上生存之日起就要利用和改造自然界,通过获取自然界的物质资料来维持生存需要和建构社会物质文明。在很长时间内人类对自然的影响是有限的,自然所受到的干扰处在可以恢复的限度内。进入工业文明以来,由于用水需求的极大增加,人类开始盲目地开发利用河流、改造河流,与河流长期处于不协调的状态。由于长期以来忽视黄河本体生命的健康,人们对黄河的开发和索取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承载能力。致使黄河1972年首次断流,此后26年间有21年断流,其中1997年全年断流长达226天,断流河段长达704km,城乡、工农业用水全线告急。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生态危机和河流危机迫使人们从哲学的角度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生态危机和河流危机的认识局限于技术和经济的层面。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逐步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从西方社会文化的深层寻找环境危机的原因已形成一种强大的趋势。有些学者看到了在技术和经济背后有着更深层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导致了生态危机和河流危机。更多的哲学家开始呼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的生态哲学;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确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方向。对生态危机的反思走向哲学层次是对生态危机的认识的深化,它打破了那种认为生态危机仅仅是经济和技术实施的不当而造成的观念,是局部的、偶然的肤浅认识,转而要求建立一种全面的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的生态自然观和价值观。正是在这股的反思潮流中,人们对河流危机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反思。黄河健康生命危机产生的根源是人与黄河的关系被破坏,是人类沿着工业文明的轨迹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工业文明的价值实质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把掠夺和征服自然视为自己的价值核心,那么,河流危机的出现就是不可避免的。工业文明对河流的征服和控制导致了全球性的河流危机,直接威胁着人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人类只有把对河流危机的思考提高到文明批判的高度,才能真正找到解决和克服目前日益严重的河流危机的方法。这不仅需要调整人类的政治经济制度,还需要调整人类的价值观,树立尊重河流的基本态度。

    对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建议

    马克思和恩格斯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关系要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人同自然的和谐要以人与人的和谐为前提。当代的社会生态学也强调把人和自然的关系放在社会关系中考察,强调社会改革对于建立健康的生态的优先性。从现实看,人和人之间的不和谐造成人和自然之间的不和谐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人们破坏自然环境和河流健康生命时的一个借口是发展经济。殊不知,很多时候缺的不是发展,而是均衡的、和谐的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河流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流域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河流的命运直接映射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兴衰。为此,针对当前黄河科学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实践要求,结合对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系统论哲学思辨,对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提出以下建议。重新认识黄河要重新认识黄河,就是在原有认识的基础上,要与时俱进,不用老观念、老思路看新形势,加深认识黄河的特殊性,认识黄河在全国水利上的地位和重要性。黄河自古以来水沙关系就不平衡,民国之前的不平衡是被到处漫溢的危害遮盖了。人民治黄以来,黄河安澜,岁岁平安,但安澜中潜伏着危机,现在黄河下游河道比1950年长高了2~4m,大约100亿t的泥沙淤积在河道内。这主要是水沙关系不平衡造成的,认识到这种特点,结合黄河的实际去开展工作,就要学习借鉴前人的治河经验,坚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指导治河实践,坚定不移地去推进调水调沙,实现黄河的水沙平衡,以此为基础才能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深入研究黄河认识黄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黄河的问题,解决黄河的问题需要靠科学的手段。黄河上现在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比如,“2004.8”洪水,当时小浪底下泄流量大约是2500m3/s,小浪底至花园口区间加水不多,但洪水演进到花园口断面的流量却达4000m3/s,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驼峰现象”呢?是不是由于高浓度细沙的水流在演进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变化,30年来多次出现类似这样问题,其机理究竟是什么?与河床变化有何关系?与泥沙的颗粒级配有何关系?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揭示其变化的规律。诸如此类的问题依然很多。深入研究黄河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研究;必须将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新要求与黄河存在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去研究;必须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勇于实践,针对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去研究;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必须与时俱进地去研究。只有掌握黄河的规律,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生产运行体系,才能更好指导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实践。更加尊重黄河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就是从尊重黄河的角度出发的。20世纪之前,治河以控制为手段,但是,一味地控制洪水出现了很多其他问题。1958年,花园口出现22000m3/s的大洪水时,黄河下游河道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8000m3/s;1982年,花园口出现15300m3/s的洪水时,下游河道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6000m3/s;1996年花园口出现7600m3/s的洪水时,下游河道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3000m3/s;进入21世纪,黄河没有发生一场超过4000m3/s的大洪水,2001年,黄河花园口下游主河槽的过流能力是1800m3/s。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措施治理,塑造黄河的主河槽,加上游荡性以及“二级悬河”发育,一旦发生大洪水将直接冲击大堤,有决口改道的危险。尊重黄河就要正确认识黄河的所有问题,要辩证看待这些问题

生命和健康权范文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主体。一方面,在管理上要宽严相济,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放宽政策,减少限制,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努力营造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进而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建设诚信**,打造诚信工商,加强消协诚信体系建设,从而推动企业信用创建工作。要利用我市现有资源,积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消协职能作用,用心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去一年,市消协共办理团体投诉四起,人数达120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202人次,接受电话咨询268次、受理投诉252件,结案235件,结案率达100%;,全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加大消协调解纠纷工作力度,在全州率先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共调解消费纠纷235件,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年来,市消协通过加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提高了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的服务水平;通过依法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消费侵权行为。你们所做的工作,市委、市政府是十分满意的。针对当前消协工作,我提三点希望: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改进工作方式,研究工作方法,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影响。要把握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加强干部素质建设。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狠抓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打造“学习型”队伍,增强干部职工驾驭市场经济、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三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三、提高消费者健康维权意识

今年“3·15”宣传的主题是“健康·维权”。从现实情况看,我们的消费安全环境尚难令人乐观,在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工业酒精勾兑的酒致人失明、死亡、甲醛泡制水发食品、垃圾油、有毒大米等。无不让人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