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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集锦9篇

时间:2023-10-13 16:08:40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毒奶粉、染色馒头、牛肉膏、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危害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并且动摇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中国产品的信用折价让人痛心,已成为经济转型的最大拦路虎,不仅在国际上销量存疑,甚至在国内都不被信任,国内消费升级最大的受益者可能不是国内企业,而是质量有一定保障的外企。这在奶粉行业上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今年两会上,如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也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大问题,抓紧整治刻不容缓。在食品安全的保卫战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会起到重要作用。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责任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尤其突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能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这对于辅助政府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 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与国外早期产品责任保险具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不同,我国早期产品责任保险更倾向于非食品的产品并带有强烈的涉外性。产品责任保险自开办以来,投保需求不强,因此业务量一直不大。

真正意义上的专门为食品行业打造的责任保险诞生于2008年7月。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家食品经营户代表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单,此举措标志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扬州正式启动。此次签约的商品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业主缴纳300元钱,并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都可以签订一份《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单》。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依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下,由于所生产食品的缺陷或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病、残、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财产损失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年的累计赔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但可以多次请求赔付直至达到赔偿限额。

到目前为止,除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有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外,多数财产保险公司还没有开展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是迫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压力,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一些分公司扩展了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使之具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或者利用一些公众责任险要求餐饮场所业主投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加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和蔓延,大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倾注了更多的关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手段辅助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大力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地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同时,保险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所义不容辞的。面对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愈加强烈的关注,以及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要真正做到“吃得放心”,片面依靠政府监管、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需要引入保险,即采用责任保险的商业化风险管理工具予以配合,从而形成综合的、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二、食品安全保险遭冷遇的原因

(一)立法不足。

责任保险是所有险种中对法律敏感度最高的险种之一。我国至今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缺乏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方面无法可依,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样实行起来会有很多的不便,无法可依。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致害人)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最终目的是对第三方即消费者(受害人)的救济,该险种对于法律和监管的敏感度很高。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相对滞后以及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及执法人员水平不高等,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限,加之处罚与违规所得的数字相差太远,企业违规的成本较低而获利丰厚,即使被查,换个牌子照样生产。消费者由于前述原因或在个人维权意识方面则相对淡漠,食品企业总体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说并不大,从而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的时间较短,目前竞争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承保责任风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极度短缺。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国际平均水平15%有很大差距。责任保险险种推广主要集中在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即使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责任保险,也主要承保的是出口食品,尤其是出口到欧美等国市场的食品,面向国内销售的食品行业的承保率非常低。截至2007年10月,中国人保、大地财产和华安财产在产品责任保险之外开办了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中国人保和大地财产将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列入承保范围,华安财产仅限于承保食物中毒的单一风险,并且保险金额都比较保守。

三、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

我国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由于责任保险人的缺位以及侵权责任人的逃逸或经济能力不足, 使得政府甚至个人成为责任事故的最终承担者, 再加上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使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都受到了严重的抑制。相关数据显示, 2006年我国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4% , 其中食品、医药类占比不到10%。为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作用, 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以下是对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需的法律环境。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1995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之前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上,都有明显的加强。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企业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这一标准。可见,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大了食品企业所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增强了其转嫁风险的需求,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打开了新的市场空间。

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其覆盖面与实施力度均不足以支撑责任保险的发展,只有建立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才能为产品责任保险的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因此,国家应在现有基础上,考虑制定《产品责任法》,逐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于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严格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监管部门监管到位。

由于责任保险的复杂性,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在推动发展时,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保险企业开发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另外,政府还应运用行政手段,将投保作为发放生产许可、经营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条件。

在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设立的监管部门庞杂,执行职能时容易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因此,我国急需理顺食品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弊端。港澳地区由一个监管部门全程独立监督食品安全的做法是一条可以借鉴的思路。

(三)采用基本强制险为主,附加责任险补充的模式。

责任保险与一般保险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承保的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与保险合同无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当然此种保险也会使投保人受益, 如减少其赔偿数额和诉讼费用。但第三人将从中得到的利益可能会大大超过被保险人。因此可以说,此种保险保护的主要是第三者的利益, 从社会的角度看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 能增加社会福利, 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是应该推行的。但是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政策性保险所承保的基本风险的性质, 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大量的消费者, 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会造成很大的冲击, 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于涉足这一市场一直持审慎的态度。这样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产品责任保险的供给将会严重不足, 其正外部性作用将无法得到发挥。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 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去增加供给, 以促进效率的提高, 弥补市场的不足。

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不少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不仅投保意识不足,而且经济效益也不好,如果再强制其缴纳食品安全强制险的保费,势必影响企业的利润甚至生存。所以在目前我国各个食品企业盈利能力差异明显的环境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采用基本强制险为主,附加责任险补充的模式。即先在每个具体的食品行业设计一款基本的食品安全强制险保单,其保额、保费比较低,既不至于给投保该险的企业曾加过多的负担,也能满足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的抢救和简单的医疗救治需求。如果某食品企业认为该强制险的保障难以满足其需求,则可以再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商业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要求,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呈报及一旦呈报保额、保费的确定则需要在保险公司对该食品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后加以确定。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2011精算研)

参考文献:

[1]鞠珍艳.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上海保险,2010(3).

[2]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1.

[3]都丽峰.《食品安全法》解读及其对食品行业的影响分析.标准科学.2009(11).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10-02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的概念主要从保险学与法学两个角度来定义,其共同之处在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设立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包括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在社会管理的贡献上,责任保险的功能最为强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转移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如果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食品生产商和食品零售商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还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管理,从而很大程度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商业保险公司对食品责任保险的开办,一方面可以保证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舆论压力和财政压力。这样有助于各级政府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严格责任或过失责任的归责制度下,商业责任保险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没有充分的激励,保险人也不可能时刻观察被保险人的行为,这时,强制责任保险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激励较为显著,达到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结构的不合理、信息传递的不通畅、信任不充分等问题都是导致食品安全体系失灵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改进对体系结构和信息交流方式的设计。现行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即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并非以数理统计中大数法则为基础计算得来的,而是根据承保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费率的大小没有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也不能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条款之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率先在行业内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主要为食品制造、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当上述几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而引起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风险,代替这些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还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

赔偿。

三、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赔偿责任较大,保险的缺失将会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二)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逆选择行为

风险较大的厂商可能积极投保,而风险较小的厂商常常选择风险自留,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最后的情况是市场缺少商业保险的存在,仅存的一些商业保险也因为承保条件苟刻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普遍存在

只有满足了保险标的的普遍存在性,保险公司才能承保,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得到分散。我国有着很多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环境、法律意识等参差不齐,每个风险层次的厂商数量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由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将会出现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政府管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由政府安排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供,则可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达到社会整体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建议

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换,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大量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的责任,迅速增长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促使我们积极探索分散风险、加强对受害人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国外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一)完善法律制度

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列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关于“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追究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限制保险

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

五、结论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公众对此十分焦虑一方面呼吁政府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符,保证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呼吁釆取各种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消费者的利益得到补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责任承担上的疲软,保障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补偿,因而为我国学界所普遍关注,但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还很多很多。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持续深化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

按照县局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市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持续深化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年”行动的同时,以“五化”工作法为统领,持续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实施精准管控,确保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化精准管控。要持续深化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做到“心中有数、见微知著、对症下药”,提高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

1.摸清风险底数。各行管单位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计划,依照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指南,对照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清单(见附件3),完善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手册,开展全面的风险辨识和评估,精准摸清各类安全风险的全要素信息,建立安全风险专项档案,准确记录每一家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地理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等基础数据和信息,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基础信息清单、责任分工清单、防控措施清单、监测监控清单和应急处置清单等“五个清单”,确保各类安全风险基础信息清、责任明、措施实。

2.实施动态监管。各行管单位要对摸排出的较大以上风险实施动态管控,动态跟踪掌握较大以上风险“五个清单”信息,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通过“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按月报告较大以上风险情况;要逐项梳理重大风险防控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行业的风险及变化情况,每季将所涉及的各项重大风险中风险程度较高的5个重大风险点信息通过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报送至局安委办。

3.加强跟踪管控。要督促指导企业科学规范制定较大以上风险管控和处置措施、程序,加强较大以上风险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保障,科学实施、精准治理,形成闭环;要动态监测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状态,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遇有风险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置,做到措施严实、可防可控。

4.实施“图斑化”管理。要将本单位较大以上风险点的重要信息纳入月度信息调度的重要内容,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可视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

(二)健全完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各单位要不断推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分别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研判机制。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偶发性和季节性特征,围绕行业安全发展趋势、环境影响因素、风险规律、事故教训和突出问题,加强风险调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安全风险研判。

6.建立健全决策风险评估机制。(1)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各单位领域安全生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制定分析、协商和评估等具体程序。(2)建立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在制定和实施涉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政策制度、重大工程等重大行政决策时,要依托行业相关科研院所、大学等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家作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决策失误。

7.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协同机制。(1)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防控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针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及防范化解措施,充分运用部门间联席会议、联防联控和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等平台,推动实施部门间重大风险信息共享、措施共商、联手共防。(2)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防控上下协同机制。推进实施重大风险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同步防控。(3)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防控内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部署各单位业务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并推进落实。(4)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防控跨区域协同机制。协调解决涉及跨区域的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防控突出问题,提高风险防控的协同能力。

8.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责任机制。(1)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细化明晰各相关单位对重大风险监测、管控、应急等环节具体工作责任,形成重大风险防范责任网络,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2)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将风险防控责任传导到第一线,压实到源头,落细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建立完善风险防控责任链条、责任清单,制定岗位风险防控履职行为规范或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精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因重大风险管控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风险防控责任。

四、方法步骤

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分为实施风险精准管控和防控机制建设两部分,共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底前)。各行管单位要成立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领导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并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风险摸排阶段(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行管单位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计划,完善风险辨识手册,对照重大风险清单,开展风险辨识,精准摸排各类风险底数,完善安全风险分布图和专项档案,建立风险基础信息清单、责任分工清单、防控措施清单、监测监控清单和应急处置清单等“五个清单”,对各类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对较大以上风险的动态管控。

(三)防控机制建设阶段(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县局已将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安全应急“十四五”规划,各行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规划部署和本方案的计划,进一步健全完善深化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各行管单位要认真总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做法、工作亮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局安委办。

五、保障措施

各行管单位必须充分认清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压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风险预判防控能力,严密防范和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压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责任。各行管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部署安排,坚持把“五化”工作法贯穿深化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全过程,切实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作为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作为行业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作为研究、部署和督促督办的重要工作,确保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县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深化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领导机构(见附件1),各行管单位也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深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工作,“一把手”既要挂帅,又要出征,要下大气力研究解决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重视不够、标准不高、措施不实、推动不够、底数不清等突出问题,确保防范化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有序推进。

二要加强统筹谋划,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能力。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切实将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本单位安全应急重点任务,加强重大风险摸排、评估、监测、管控的人、财、物保障投入,解决好道路运输、公路运营、水上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暴露出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精细、不精准问题,解决好行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风险缺乏有效监测、职责边界划分不清问题,要系统梳理长期以来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顽症痼疾,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认知能力、研判能力、决策能力和支撑能力,推动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不断迈向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4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引用标准GB《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规则,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则,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则,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十八条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则,应优先考虑对重大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规则,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当重大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忽视安全、违反本规则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电力 生产风险 生产技术 安全

近几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电力涉及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对电力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电力企业的产能也越来越大。电力企业主要的中心任务就是生产电能,而在生产电能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发生危险,电能的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现代电力企业的自动化水平相对较高,而自动化对电有比较高的要求,任何环节都不能出错,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1]。所以,必须降低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技术,防患于未然。

1 电力企业的生产风险

1.1 电力企业生产的现状

目前,我国工业化建设正处于蓬勃向上的发展时期,各行业对电能的需求比较大,同时,电能浪费现象严重,使电能供应非常紧张,电力安全生产面临较大的压力。据有关资料表明,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有90%以上是因为当事人没有预料到危险点造成的伤害,也没有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

1.2 电力企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电力企业是专门生产电能的企业,而电作为一种非常危险的能源,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人员应该按照规范操作,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预控,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电力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问题,下面做具体分析:

(1)安全生产的意识不高。近几年,我国电力企业也受到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场面,在激烈的竞争中,很多企业处理不好安全、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了追求高业绩,而忽略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得生产存在严重的风险问题。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意识到规范的操作程序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好的习惯,而且,电力监督管理人员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2)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不规范。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在电力产能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企业往往在安全生产口号上下功夫,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没有建立一套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没有健全的奖惩制度,缺乏实践培训和教育体系。(3)安全工具管理不规范。电力企业生产电能所使用的安全工具是其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但是很多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达标的安全工具,特别是一些小型的电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工具。还有一些企业对安全工具的检修工作不重视,日常检修意识不高,一般都是等到工具出现故障,或者不能继续使用了才开始维修,这时工具已经严重损坏,很容易诱发安全事故。(4)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落后。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推动作用、触动作用。现行的管理模式中,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情,业务部门没有正确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意识,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存在一种依赖思想。安全生产工作多是停留在会议上[2]。即便业务部门自己发现了事故隐患,也会心存侥幸,不愿投入精力去整改落实。这样,安全生产管理就成了“运动式”、“救火式”的管理模式。

2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技术

2.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所有的生产企业都是为人类服务的,电力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生产理念,时刻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积极做到提前预防,积极管制。我国大多数电力事故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没有积极落实安全措施。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主体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2 完善安全检查方式

春秋两季是电力事故的高发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要特别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电力生产设备等进行细致的、大规模的检查,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季节性风险检查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查方式,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建立事先预控机制和预防检查机制相结合,并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健全检查体系,提高安全检查等级,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风险[3]。

2.3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首先,要提高电力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意识,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健全事故责任制,明确划分各级直属领导责任制,责任到人,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样就能极大的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本部门更有责任感的管理下属,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具体化,实现一岗一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真正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做好电力生产安全评估工作

电力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风险因子。根据电力生产的作业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安全评估措施,主要包括:基于电力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直接接触的安全风险因子进行评估排序,其危险因子通常包括机械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心理危害、行为危害以及能源危害等几个类型;根据在对应作业条件下导致的安全风险及事件,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分为人身风险、电网风险、供电设备风险、环境及职业健康风险以及社会影响风险。电力企业必须根据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风险采取合理的评估措施,以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度。

3 结语

总之,电力企业安全风险不容小视,生产的各个环节都会存在风险,作为电力企业领导者,必须加强防范,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生产电能,提高电力企业安全工作进展。

参考文献:

[1] 欧书成.浅谈保障电网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J].内蒙古电力技术,2011(4).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6

对本公司紧急特殊需要的生产任务,不适用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险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审批和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责任

1、企业安委会、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有危险作业部门或个人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危险作业范围: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动火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四、危险作业审批

1、凡属于上述8种范围,在生产中不常见,又急需解决的危险作业。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企业安全科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作业。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总经理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科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7

一、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四、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

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五、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统一由公司管理。

(二)车管员要建立公司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用油等档案,准确掌握车辆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并在月终将有关情况书面向秘书行政处主管领导汇报。

(三)车辆要在指定车库或地点停放。

在外执行任务时要选条件好、较安全的地方停放保管。

(四)每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司机都要及时清洁车辆和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下一次出车的准备工作。

二、驾驶员岗位制度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努力摆正自已的位置,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爱护车辆,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洁,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的状况。

(三)服从领导,按时上下班。

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四)严格执行交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五)建立个人行车档案,做好行车、用油、换油、修理、保养等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三、公司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四、公司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并长期保管。

五、公司应长期检查车辆状况,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牙状态。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三、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四、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六、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七、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车辆保险制度

一、凡属于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保险制度,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车身险、乘座险保足每人5万元。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在脱保期间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车队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技安人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公司向保险公司备案。

车辆保险制度

一、凡属于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保险制度,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车身险、乘座险保足每人5万元。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在脱保期间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车队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技安人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公司向保险公司备案。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技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专人负责保管、备查。

二、凡本车队车辆必须按期进行年度审验,未经检测的车辆不得投入营运,需改型的车辆,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如车主私自改型,造成后果由经营者(车主)自己负责。

三、车辆必须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到运政部门签章备案。

四、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运政部门规定,期满四年一次大修,报运政部门备案,否则取消营运资格。

五、未按上述制度办理车辆例保,二级维护或大修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经营者自行负责。

驾驶员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对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

一、培训范围:驾驶员每年必须进行培训。

二、培训方式:驾驶员由车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聘请市运政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常识培训或参加市运管处举办的专业培训。

三、培训内容:运输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汽车运输的分类、标志;运输车辆、设备及附属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检验方法;运输、装卸操作规程和方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方法;危险品运输的特点、注意事项及措施。

四、培训组织:培训组织工作由车队主要负责人、技安员组织培训,各种操作证办理,审验等业务及安全教育、事故处理和索赔。

车辆保险制度

一、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交强险,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

四、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保险公司备案。

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中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泸江安委[2005]8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排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提高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预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一、开展现场的抢救,处理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必须立即保护现场。

二、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封闭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疏通交通,维护好现场秩序。

三、立即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和保险公司,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

四、积极协助事故处理机关调查取证,检验签定、责任认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查明和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六、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七、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八、以总结分析的形式写出书面材料,提出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一、全年不发生道路运输重大行车安全责任事故。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其它死亡责任事故。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

环境保护制度

一、坚持厂房场地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扫干净,关好水、电、气,避免造成浪费。

二、工作中应做到工具、零件、油污三不落地,要有专门盛装废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环境。

三、对汽车维修保养后的尾气要进行检测,若达不到环境标准应进行仔细检查维修,直到合格为止。

四、厂区产生的任何垃圾应堆放在规定垃圾存放处,以便专用垃圾车运走处理。

五、正常上班或加班时间,应注意各种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尽量避免影响周边群众的休息。

六、经常对本厂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多植树花草,让员工在良好的绿色环保的条件下保质保量地做好维修工作。

车辆运输的环保措施

一、坚持每天清理打扫干净车辆。

二、要有专门盛装废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环境。

三、对汽车保养后的尾气要进行检测,若达不到环境标准应进行仔细检查维修,直到合格为止。

四、产生的任何垃圾应堆放在规定垃圾存放处,以便专用垃圾车运走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8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强制责任保险是发展趋势,与任意性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根据我国环境风险日益增强的现状,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义更为深远。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一)市场潜在需求量大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使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国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规制,审判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受害人不得不个别地与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3]加上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实践,更强化了人们希望通过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愿望。其次,我国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以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业为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石油和化工企业约10万家。[4]何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环境污染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转嫁风险,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也不会陷入困境,能够照常经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任何一个具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必定会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安排,优化资源配置,而环境责任保险则是其首要选择。最后,由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这一块尚未有效开发,其巨大的潜在市场,必然成为国外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其带来的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将直接冲击我国的保险公司,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加大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保险市场,是其得以发展,应对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事实上,从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来看,保险公司的态度非常积极。如人保财险己在辽宁、江苏、湖北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宁波、湖南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p#分页标题#e#

(二)法律制度保障

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为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制环境。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适当的运用,它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无过错的原则增加了受害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了阻碍。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应用,既可以填补受害者的损害,也能避免企业因支付赔偿而阻碍生产的进行,弥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不足。可见,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都为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配提供了依据,另外,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也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参考。

(三)技术可行性

保险是一项双向选择,在投保人因投保获得利益的同时,保险人必须要能够精确估计这种承诺所带来的成本并以此为保险产品定价。因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大量的风险单位。2、损失必须是意外造成的。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4、非灾难性损失。5、损失的几率必须可以预测。6、保险费必须是经济可行的。[6]针对上述几项,我们可以在技术上采取以下措施满足其可保性:

首先,可以让具有类似环境风险的企业组成环境风险共担组织,企业按照风险指标确定各自应该缴纳的"份额',规定发生污染事故后,按照"份额"分摊索赔;环境风险共担组织又可以组成联盟;风险共担组织或者整个联盟还可以向保险人购买再保险。[7]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有助于保险人确定风险,也有助于风险企业相互监督,防范污染,更重要的是,风险企业所缴纳的"份额"比保险人制定的"保费"更能反映被保险企业的环境风险。

其次,利用科学模型给环境风险定价。主要包括:(1)根据特定的环境风险建立明确的法定规范,对生产技术要求、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以及风险报告制度等做出详细的规定;(2)保单的条款要清晰、无歧义;(3)建立科学的风险因素定价模型.。通过精确估计损失的概率和程度,保险人才能给出经济可行的保费。

最后,影响环境风险可保性的还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即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环境风险有信息优势,而保险人却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8]因此,在保单中针对这两大问题设计严密的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可以通过制定差别费率、责任限额、免赔条款、索赔时效和对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等措施,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环境损害事故日益严重,单一制度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9]例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实行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特别补偿基金等。针对这一系列的措施,政府的参与是增加可行性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刺激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必要性范文9

危险化学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和人民对此也寄予厚望。危险化学品对于工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不可须臾离开。

从全局看,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风险还在容许的范围之内,尚没有出现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但这不等于说,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不严峻,可以高枕无忧了。恰恰相反,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事故发生有上升的趋势,如何在发展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同时,尽量降低其可能造成的风险的损害,如何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应该怎样进行有效地应急处置以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广大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面临的一项极其艰巨而又重要的任务。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第一选项和否决条件。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以人为本”把握主体关键,落实企业各层各级人员责任

在导致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多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为再先进工艺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再健全的管理制度要靠人来执行。要把握“人的因素”这一关键,落实企业各层各级人员责任。

一要明确职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从业人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要亲自抓,负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要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其他领导及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管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一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要强化考核。要严格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全面提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切实做好企业“三级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培训和反复的实际操作训练使从业人员掌握有关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技能,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性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要完善制度。危化品生产企业风险程度高,各车间、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千变万化,要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强,程序简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量,将各种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有效置于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管理,以制度促规范,进一步增强企业各层各级各类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工作重在管理监督到位,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根据生产不断发展的需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实现安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的转变,积极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认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要抓好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水平。要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新形势下的安全监管水平,要逐步建立完善起行之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协作配合、公正严格的执法能力,利用各种方式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积极参加培训学习。

(二)、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我认为,这样做能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解决危化品企业监管难点问题,使得相关危化品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各类隐患能得到一揽子解决,从而使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治理实效。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在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仍是一项艰巨工作。坚决取缔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督促危险品生产企业制订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等各行业各类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实实在在取得实效。工 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工厂称其为“三大规程”,是指导生产,保障安全的必不可少的作业法则,具有科学性、严肃性、技术性、普遍性。这一项是我们衡量一个生产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就认为有没有一个样,只要能生产就行,这是一个典型的化工生产“法盲”,他们孰不知这“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是前人从生产实验、实践中得来,以致用生命和血的代价编写出来的,具有其特殊性、真实性。在化工生产中人人不能违背,否则将受到惩罚。有的企业领导曾说:“我们以前就是这么干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章的),没出过什么事,不要紧”。这种麻痹思想绝对要不得,尤其是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违章不一定出事故,但是相反,出现事故的必然是违章而造成的。通俗地讲,多次违章必然会发生事故,多次小的事故发生,必然酝酿着重大事故的萌芽,这是我们常说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超前管理,超前控制的基本法则。

四、对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的几点参考意见

化工过程或工艺的危险性,主要来自参与该过程的物质危险性,而过程中的物质处于动态,这往往比处于静态时的危险性要大。此外,化工过程的危险性还有过程本身的危险性,条件的危险性、设备的危险性等。物质危险性属第一类危险源,决定着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化工工艺过程及环境、设备、操作者的不安全因素属第二类危险源,决定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第一类危险源——危险物质的管理

让每个职工了解物料的相关知识,任何化学物质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性。如酸类、碱类,有腐蚀性,除能给装置的设备造成腐蚀外,还能给接触的人员造成化学灼伤。有的酸还有氧化的特性,如硫酸、硝酸。又如易燃液体,它们的通性是易燃易爆,它们的另一个通性是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较大。另外,处于化工过程中的物质会不断受到热的、机械的(如搅拌)、化学的(参与化学反应)多种作用,而且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而有潜在危险性的物质耐受(外界给予的能量,超过其参与化学反应的最低能量,也导致激活)能力是有限的,超过某极限值就会发生事故。因此了解参与化工生产过程的原料的物化性质是极其必要,只有掌握它们的通性及特性才能在实际生产中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否则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第二类危险源——工艺过程的安全管理

1、氧化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氧化过程中如以空气或氧气作氧化剂时,反应物料的配比应严格控制在爆炸范围以外。空气进入反应釜之前,要有净化装置,消除空气中的灰尘、水分、油污以及使催化剂作用降低或能引起中毒的杂质,以保持催化剂活性,减少火灾、爆炸的可能。

在氧化过程中,对于放热反应,应及时将热量移出,适当控制氧化温度、流量,防止超温、超压,使混合气体始终处于爆炸范围之外。

为防止接触器在万一发生爆炸或着火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反应器前和管道中应安装防火器。以防止火焰蔓延或回火,使火灾不至于珠连其他系统。

为防止接触器发生爆炸,接触器应有泄压装置防爆膜、防爆片,并尽可能采用自动控制进行调节以及报警联锁装置。

设备系统中还应考虑设有氮气、蒸汽灭火装置等。

2、硝化过程的危险及防范

硝化是一个放热反应,所以硝化过程需要在降温条件下进行。在硝化反应中若稍有疏忽,中途搅拌停止、冷??,并有多硝基物生成,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对于上述问题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硝化剂具有一定的氧化性,常用的硝化剂有浓硝酸、硝酸、浓硫酸、发烟硫酸[fs:page]、混合酸都具有较强的氧化性、吸水性和腐蚀性。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其与油脂、有机物、特别是不饱和有机化合物接触,否则会引起燃烧,在制备硝化剂时,不能超温或进入少量水保证设备不漏,否则可引起燃烧爆炸。

被硝化的物质大多数易燃,如苯、甲苯、氯苯、萘的衍生物等,这些物质不仅易燃,有的还兼有毒性,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致不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

3、氯化过程的管理

该反应过程所用原料大多数为有机易燃物和强氧化剂,如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液氯等,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火源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以及厂房的防火防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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