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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集锦9篇

时间:2023-10-27 11:08:54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1

2006年1月,保监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还设计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一法人机构》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一分支机构》作为《办法》的附件。保监会希望以此促进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以提高竞争力。所谓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管理工作其实就是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开始的,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无法游离于内部控制体系之外。一个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企业相关业务财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从事特殊金融服务行业的寿险公司,本身就有风险的集中性、客户的广泛性、经营的长期性和管理的复杂性等经营特点,所以寿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应当且必须将风险防范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又是防范寿险公司经营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二、寿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

1.加强销售控制。寿险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销售队伍。无论是采取人、经纪人销售的方式,还是运用公司的直销渠道,或是借助其他销售渠道,寿险公司都应该严格规定销售人员的职业资格和道德品质,还应完善现有的培训机制,对销售人员加强保险和金融理论等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不可忽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如开展《保险法》教育,讲清在销售过程中不遵从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等。改变传统的强调话术和销售技巧的培训模式,应努力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真正体会到销售保险实际是在散布保障幸福的安全网。此外,寿险公司还应为员工提供持续的教育机会,提倡对保险知识的自学与交流,鼓励他们参加保险方面的国内外专业资格考试。2.加强承保控制。核保人员自身要具备保险学、医学、法律基础知识,最好兼备丰富的社会常识和一定程度的心理学知识,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具备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还要学会怀疑,但不是无根据的猜测,既要有职业道德,又要有责任心。例如,面对着大量的投保信息,核保人员在输入资料和核查信息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得偷工减料,使整个核保过程流于形式。同时,寿险公司应采用具有自我检查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应自动检查输入资料是否存在常识性错误如有无错别字等,并强制要求核保人员输入必须的信息,否则系统自动拒绝信息的保存。寿险公司核保人员应实行责任制,根据其专业原则和核保手册在相应的权限内做出核保决定,权限之外的应上报,绝对不能为了增加业务量而弄虚作假,降低承保标准。当保险金额超过—定额度时,需由核保主管决定或由主管会同负责医师、精算人员共同商榷。寿险公司还可设置专门的核保委员会,负责保险金额过于巨大或较为复杂、难以处理的保单的核保工作,核保委员会由公司的总经理、业务、财务、精算等部门经理和核保主管共同组成。3.加强理赔控制。理赔人员在调查索赔材料时应认真细致,重视细节问题。例如,对寿险业务的投保单内容要逐项核对;检查报案时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规定,是否超过索赔时效;属于附加险业务的,应注意主险是否有效;续保业务是否提供了上一个保险期间的保单副本;检查有效保额,扣除已发生的赔款。明确理赔人员的权限设置。对于预计赔付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尽快通知理赔主管,理赔主管要迅速决定是否启动理赔例外管理应急程序;对理赔权限之外或疑难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及时通过理赔主管向上级理赔部门通报。寿险公司可临时抽调各部门的专家组建理赔决策小组,共同处理重大案件的理赔工作。除此之外,还要细化理赔岗位,明确分离不相容职务。核保和理赔岗位必须严格区分开,由不同的员工担任。在理赔过程中,调查案件情况和计算给付金额的岗位要分离,复核理赔结果和计算给付金额的岗位也要分离,查勘过程应由双人共同参与,互相监督。4.重视并落实预算控制。有效利用预算控制工具控制寿险公司资金的合理支出。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覆盖了保险的销售、费用、投资和融资等环节。寿险公司对各环节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授权,由相关职能部门对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预算控制应抓好以下环节:设置预算委员会,组织、指导公司的预算工作;预算必须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并在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其更加切合实际;明确预算指标的下达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对预 算的落实程序,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进行总量控制,要求营业费用预算年度总额不得超支,各明细科目预算额也不得超支;监控预算的执行过程,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同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下阶段预算的执行。5.完善财务监督体制。财务监督体制是指对寿险公司各个层次的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盈利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资产得以保全、赢利能力得以保证。监督的重点在于持续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并强调问责。完善财务监督体制应做到:对于监督人员进行授权,使其清楚自己监督权限的大小;从会计流程开始实施环环相扣的监督,即复核记账凭证的人员负责监督审核原始凭证和编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汇总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负责监督复核记账凭证的人员,这样就能使会计工作人员之间紧密配合,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审计部门应对财务部门的不同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财务工作人员始终恪尽职守。6.保险资金运用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将聚集的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增值的业务活动。寿险公司必须审慎地依据相关规定确立符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政策,严格遵守入市资金的比例限制。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应定期修正、检查和审批这种政策,以确保投资风险的控制。负责投资工作的员工要有遵守保险法规和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自觉意识,避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行为发生,不要使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形同虚设。内部审计部门可配备专门的员工负责监督整个投资控制的执行情况,还要与风险管理部门、投资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寿险公司还要严格区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到的不相容职务,如投资计划制定,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交易授权,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支付,证券收发,财务核算和资产保管等均属于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一人兼任多职。还要注意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中各岗位对资金运用的权限大小。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2

及时理赔增声誉

问:信誉是保险公司生存的根本,而信誉说到底就是诚信的问题,在这方面,理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目前,很多消费者依然有“承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太平人寿在理赔方面遵循什么原则?有哪些措施?取得了怎样的效果?

答: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的承担者,是保险履约的主要责任人,加强保险公司诚信机制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和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赔工作做得如何,是体现诚信度、提高美誉度、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并发展的根本所在。

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自开业起便确定了以“诚信为本、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宗旨,通过完善自身服务流程,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服务,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

投保人之所以感到理赔难,其实主要就是理赔时材料准备不齐全,来回跑,影响了时效。为此,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推行小额快速理赔、上门理赔等举措。在接到报案后,公司会派服务人员到医院或投保人家中看望慰问,同时带去理赔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索赔所需材料,并就理赔的相关注意事项作详尽说明。当投保人备齐申请理赔必需材料后,就可以办理理赔申请,5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可现场结案。投保人也可以通知服务人员上门代为填写申请书、送件、申请和领款。在结案后,公司会以电话和短信通知他并回访是否收到理赔款。

为提高理赌的效率,太平人寿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全国通”服务,为投保人提供全天候无障碍无缝隙的全新服务体验。

在2008年发生的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事故理赔工作中,“全国通”服务充分发挥了优势,使理赔工作得以迅速展开。4月29日,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接到报案,称已经确认两人死亡,另有3人下落不明。北京分公司第一时间将案情报至总公司,根据应急预案,太平人寿设在山东的各级分支机构随之启动“全国通”协助理赔机制。5月4日,当得知受伤投保人已转回北京治疗,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前去医院探望了他。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还对所有VIP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开通了24小时报案专线,为理赔报案做好准备。

人是公司的品牌

问: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代表了一个保险公司的品牌和信誉,如有的业务员存在销售误导,隐瞒合同重要内容,不充分说明除外责任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太平人寿在人管理上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

答:保持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人的素质十分重要,保险诚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合格的保险人应具备诚信告知的素质。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条款内容很少了解,也很难理解,这就要求保险人不能误导投保人,不能为了业绩避重就轻,只说好处,避谈风险。

2001年11月,太平人寿在国内复业,提出了建设“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团队的经营理念,重新树立了社会发展新时期保险人的行为标准。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的人在保险销售方面是非常专业的,他们经过严格考核,取得《保险人展业资格证》后才能正式开展业务。除此之外,公司要求人必须以投保人需求为导向,用人的专业知识为投保人送去最有价值、最适合的保险服务。公司还推出了严禁误导客户、严禁伪签名和代客户体检等内容的“十六禁令”,严格规范人在展业中的各种行为。

同时,公司不惜斥巨资与清华大学合作,为人进行注册理财规划师的专业培训,使人不断拓宽知识面的同时也能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结合总公司独具太平特色的“专业化运作体系”,即“TOP2000”、业务经理季度主题培训、卓越营业部经理研修培训、荣誉体系、视频分享、《个险晨讯》、专业资料库和内勤管理干部研修,推动和提升了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塑造出大批专业人,其业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贴心服务留客户

问:太平人寿在对投保人的服务上,推出了哪些举措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才是提升保险公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才能赢得投保人的信赖。自2002年开业以来,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一直秉承“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在节日或投保人生日时送出祝福、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提醒投保人缴费通知、组织客户联谊会、VIP体检等等,让他们能无时无刻感受到太平人寿的关心和服务。从2005年开始,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开展了“品牌监督员”的评选活动,通过调动投保人对公司管理的参与性、督促公司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公司经常邀请专家举办各种子女教育、健康养生、经济形势分析等讲座,节假日还举行电影招待会等活动回馈投保人。

问:在诚信经营方面,太平人寿还从哪些方面着手,提升公司的美誉度?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3

2011年5月29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下称中国乳协)联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在其官网披露,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总额为11.1亿元。这笔资金分为一次性赔偿金和长期医疗基金两部分,分别为9.1亿元和2亿元。

其中,截至2010年底,已有271869名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根据卫生部披露的信息,统一执行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20万元,重症赔3万元,普通症状赔2000元。

中国乳协称,2013年2月底之前,患儿家长随时可以在当地领取赔偿金,逾期仍不领取的,剩余赔偿金将用于医疗赔偿基金。

而基金目前银行账户余额1.92亿元。据负责理赔的中国人寿披露,自2009年7月31日基金正式启动至2011年4月30日,中国人寿累计办理支付1794人次,支付金额1048万元,基金银行账户余额1.92亿元(含利息及2011年当年由中国人寿垫付但未划账金额)。

按照2009年1月8日相关政府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表述,医疗赔偿基金是“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

中国乳协称,经卫生部组织医学专家论证,认为婴幼儿的泌尿系统再生能力强,奶粉事件患儿治愈后将来发生相关疾病的几率很低。

但是,患儿到18周岁之后如果仍有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倘若届时基金仍有剩余,又该如何处理?

但本次信息披露程度有限,基金性质、赔付标准、申请流程等很多基本信息仍有待进一步透明化。

例如,相关资金来源仍未详细披露。成立之初,中国乳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患儿医疗赔偿基金是根据社会有关方面和法律界专家的建议,参照一些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通常做法,经22家企业反复研究、论证协商决定建立的。”

最终,由22家涉案企业共同出资11亿多元,其中有9.02亿元来源于三鹿集团,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政府在召开的新闻会上消息称,这笔资金由三鹿集团通过借款筹集。

根据央视报道,在剩下的相关企业中,广州雅士利集团与其下属生产商山西雅士利乳业、施恩婴幼儿营养品支付总计6120万,伊利乳业、圣元乳业、蒙牛乳业、光明乳业分别支付4463.3万元、1564万元、997万元、404.7万元。

但以上数据相较11.1亿元的总额而言,仍有数千万缺口。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爆发于2008年9月,席卷了国内众多奶粉生产企业。截至2008年12月2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患儿共29.4万人。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4

[关键词]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个案准备金,在途准备金

自2002年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之后,中国保监会相继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该《办法》首次提出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并建立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制度,其实施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监管机构准确评估非寿险公司负债、防范承保风险、保证充足偿付能力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办法》在指导公司实践中,在数据质量要求、准备金分类认识、评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估原则

在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提出准备金评估四原则:1.准确、可靠的赔款准备金估计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2.准确、可靠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3.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金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准备金估计范围更为准确合理。4.在准确合理的准备金范围内,最合适的准备金值既依赖于各估计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又依赖于财务报告目的。

在我国,准备金管理办法尚未明确提出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但强调谨慎性原则,如“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通过比较可看出,准备金管理办法出于监管的目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的做法非常谨慎保守,但最大估计值可能远远偏离最终实际赔付值,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负债。而在美国实务中,精算师运用精算方法给出准备金估计范围,管理层根据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各种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在评估范周中选择最佳估计作为公司报告值。美国监管会计(sap)也曾偏好于产生最高负债值的方法,并要求机动车辆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劳工补偿险、信用事故险责任准备金必须达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否则提取超额法定准备金,但最终遭到许多公司反对,认为其不能反映负债真实水平,并于2001年取消了这些规定。

二、准备金分类

根据准备金管理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根据险种类别、保单期限,对长期和短期保单计提未赚保费准备金。《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将赔款准备金分为个案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赔案未来进展准备金、重立赔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ibnr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立案准备金)共五类。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为纯ibnb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是由于保险人记录过程消耗时间所导致,实务中两者通常无法区分。声明中还指出,广义ibnb准备金还应包括对未决赔案未来进展的资金准备和重立赔案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结案后支付赔款实际并不重新开案,而是作为已知赔款的未来进展)。

理赔费用发生于赔案报告和理算、赔付的整个过程,已报告赔案和未报告赔案都包含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准备金应与赔款准备金并列,而不是赔款准备金的子类。我国却把理赔费用准备金当作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子类,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列。

我国理赔费用包括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之外费用属于间接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1998年之前,关于独立理算师的费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联邦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了各公司报告的理赔费用一致,规定直接理赔费用仅指与辩护、诉讼和遏制医疗成本相关的费用,所有理算师(内部理算师和独立理算人)费用均被认为是不可分配理赔费用。

三、准备金评估方法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

根据准备金管理办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1/24法或者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1/2法,要求一年内保费收入均匀流人,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如果保费收入集中于上半年,必然高估未到期负债,低估当年利润,使部分利润推迟至下一年反映。反之,会导致准备金提取不足,危及偿付能力。相比之下,1/365法假设条件更为宽松,对现实背离的可能性较低,评估的准确性较高。

对长期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准备金管理办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根据比例法原理,主要采用1/365n(n表示保单期限),是对1/365法的一种扩展。该方法沿用了1/365法“保单期限内,风险均匀分布”的重要假设,而这一点对于长期保单通常不满足,如消费信贷保险风险递减,建筑工程保险风险递增,保证保险风险集中程度较高。因此,采用1/365n法不能准确反映长期保单风险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另外,采用日比例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预期未来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的余额或者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的退保金额,否则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在美国,未赚保费准备金按险种类别、保单期限,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短期合同采用1/365法逐单评估,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长期保单合同,考虑到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最初采用78法则或逆78法则。然而在实际中,风险的分布不可能服从严格的等差递增或递减。因此,1995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规定了长期保单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的3个测试规则,未赚保费准备金不得低于3个测试的最大值。1997年9月,该规则被重新修订并首次要求在1998年财务报表中,精算声明必须包含对长期未赚保费准备金的精算意见。

美国监管会计计提长期保费准备金的财产/意外险包括:职业责任险中,涉及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退休而附加延长期保险保障的职业责任险;质量担保保险;其它趸缴保费或固定保费的保险期超过十三个月的保单。但不包含财务担保保险、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及担保保险。测试1考虑退保因素,未赚保费准备金必须足以应对退保。测试2估计赔付和费用进展及分布,根据未来赔付和费用占总赔付和费用的比例乘以签单保费估计未赚保费准备金。测试2消除了比例法计算内在的“增长惩罚”。如果10%的总赔付和费用发生在保单签发时,那么年末最后一天签发的保单,未赚保费准备金为90%的签单保费。如果采用日比例法,则将所有的保费都转为未赚保费准备金。这样,如果保险人保费增长速度很快,使用监管会计规则,不允许保单获得成本递延摊消,盈余会因为保单获得成本而流失,导致“增长惩罚”。测试3为保费充足性测试,未来期望赔付及理赔费用从发生折现到评估日的现值扣减未来保费从收取折现到评估日的现值。测试3允许保险人用评估日到赔案及费用发生日之间的预计投资收益来冲抵未来赔付支出。由于允许贴现,需要确定风险边际,因而贴现率选取净投资收益率扣减1.5%和5年期债券收益率中的较小值。测试3实际上忽略了签单保费(前两个测试以签单保费为基础),完全根据保单未来风险计算期望净现金的流出。如果保单定价明显低估,那么未赚保费准备金可能会超过签单保费。

比较可看出,我国保险公司数据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对于短期保单,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能力采用1/365法,部分公司采用1/24更符合公司实际。长期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简单比例法(1/365n法)同美国监管会计3个测试相比,准确和谨慎程度还有所差距,主要体现为:1.不能准确反映长期保单损失不均匀分布的特点。2.我国公司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会带来“增长惩罚”。3.对于偿付能力存在问题的公司,更容易通过低价销售保单“圈钱”来掩饰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此时未来负债可能会高于签单保费,而根据我国保费不足测试,未赚保费永远低于签单保费,从而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方法

已报告赔案的理赔涉及到案件受理、现场勘查、责任审核理赔、残值和追偿款收入估计。在我国,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主要采用逐案估计和案均赔款法。在美国,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由理赔人员的负责,由理赔部门完成,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逐案评估、公式法或平均赔付成本系统。

长期以来,我国财产险公司精算没有得到重视,财产保险主要为短尾业务,ibnb准备金比重相对较小,采用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4%提取,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但随着职业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长尾险种的开发,全民保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已报告赔案最初赔款估计必然无法完全准确,因此采用逐案评估法、公式法和各种赔付成本系统估计已报告赔案,而将已报案赔款的未来进展归人广义ibnr准备金,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一致性,广义ibnr准备金的准确性,会成为必然趋势。

对ibnr准备金估计,准备金管理规定,根据险种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和b-f法,至少同时用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

在美国保险实务中,准备金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三类:损失进展法(包括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损失率法、两种方法的综合(b-f方法和s-b方法)。采用链梯法,准备金评估结果对流量三角型左下角数据极为敏感,进展因子较小的变动就会导致评估结果巨大的波动。而损失率法过于重视近期赔付经验,忽略赔付进展规律,很难符合实际。s-b方法(又称cape-cod方法)同b-f方法类似,都综合运用赔付延迟模式规律和基于风险的期望赔付率,其最大创新之处在于使用历史经验数据来估计最终期望损失率,而不依赖于赔付经验判断最终损失率。因而在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人因缺乏最终损失率,或者当定价精算师的期望损失率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该方法更为有效。

(三)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可分配理赔费用可直接分配到具体赔案,因而可分配理赔费用被分为已报告和ibnr部分,所有对赔款数据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直接理赔费用。当可分配理赔费用与赔付模式一致时,可分配理赔费用与赔款相加以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否则单独评估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目前美国运用最为普遍,最合理的方法是基于操作过程的johnson方法。

考虑到我国保险公司数据库信息不够完善,直接理赔费用数据严重缺失,根本无法采用流量三角形方法进行评估,只能对已报告赔案的理赔费用采取逐案评估法。由于数据积累有限,间接理赔费用的数据达不到johnson方法的要求,因而只能采用比率分摊法。

四、考虑因素

准备金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数据质量、保·单条款、外部环境等。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要求在准备金报告中对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但并未对衡量数据质量的标准详细解释,其他考虑因素都不曾提及。

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指出,数据的趋势、承保、理赔处理、数据处理过程及法律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准确解释和评价已观察数据,选择评估方法非常必要。另外,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特征,熟悉保单条款、免赔额、残值迫偿款、保单限额和再保险安排对准备金评估也很重要。因而在准备金评估中,精算师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数据因素

在《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对数据分类的五个重要日期(事故日、报告日、记录日、会计日、评估日)、数据的组织形式(事故期、报告期、保单期数据组织形式)、数据的同质性和可信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数据分组需要考虑同质性和可信度,按照承保风险性质、风险类别、赔案进展模式等特征进行数据细分,可增强同质性,提高评估准确性。但对同质性的要求不能过于严格,数据分的越细,风险的同质性越强,但同时会导致每一类别数据量的减少,从而影响数据可信度。因而可信度与同质性不能同时兼顾,在进行数据组织和整理时,精算人员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实际操作中,精算师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获得完全准确、合适、充足的数据,因而只能根据可获得数据进行分析。但在1991年asop(精算实务标准)no.9中规定,“如果精算师清楚所获得数据受限,必须进行披露”。在评估之前,精算师还需要识别可疑的数据,确保精算数据同其他财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

在1993年asopno.23中对数据的选择、依赖于其他数据提供者、数据的评论、数据的使用、数据质量的披露等方面给出指引,适用于定价、准备金和价值评估等领域。其中指出,判断数据充足性,若不足以进行分析,精算师应要求获得充足的数据或拒绝任务;评论内外部数据是否一致;描述数据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依赖于其他人提供的数据,应进行披露;精算师应考虑目前数据与过去数据的一致性;任何对数据的调整和修正都必须进行披露。

(二)折现问题

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折现的合适性一直存在争议。1992年asopno.20指出,在并构或转移未到期责任风险时,赔款准备金会被折现。折现率可根据市场利率、投资组合收益率选择,有时会作调整以反映风险、投资费用或税收。a.sopno.9中指出,如果财务报表采用折现值,精算师需要考虑由于折现带来的不确定性,并披露现值、折现利率、折现数额。

(三)报告模式、进展模式。理赔模式

财产保险赔案报告较快,而责任险赔案报告延迟时间较长。保险人的赔案程序会影响个案准备金的进展模式,理赔实务会影响历史进展模式的一致性。理赔处理较快的财产险,赔案准备金估计不确定性较小。相反,理赔处理较慢的人身伤害责任险赔案,最终赔款通常较大偏离最初估计额,它依赖于伤害类型和损失程度,通常还会涉及司法诉讼过程。

除上述因素外,准备金评估还需考虑:

1.损失频数和强度,相同总赔款可能来自于少数大赔案或许多小赔案,但前者的准确性远远低于后者。2.保单条件,如保单限额、免赔额(超赔起赔点)、索赔发生制和累计限额等都会影响评估。3.残值、追偿款和担保物,即使在监管会计下,也可以从赔款准备金中扣减。4.再保险计划改变、净自留额变化、未满期责任转移、结构性赔付都会影响准备金评估。5.公司运营的改变、新的计算机系统的引入、会计的改变、理赔实务和承保政策的改变,都会影响损失经验的连续性、一致性,准备金的计算应反映这些变化的影响。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5

【摘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对保险业实行特殊的会计规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的经营属性决定其会计原则必须区别于其他行业。发展完善保险业会计规则,必须首先分析影响会计规则的各个保险属性。本文力求从理论层面分析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重要属性,进一步充实我国保险会计规则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以推动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属性;保险会计;保险合同;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2]许闲.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国保险报,2008-03-06(5).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6

一、关于实践内容的概述­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古代人类社会中,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很早就萌生了保险思想,并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一定的原始保险形态,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保险有了客观的需求。于现代说,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据考证,“保险”一词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有很大的发展,英文原先的含义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来取的损失补偿”这一表述只勾画出了一个经济活动的轮廓。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保险的解释也在不断地完善,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担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为生产、经营保险的载体,其实务可分为承保、财务、理赔三大部分,因本人实践内容有限,只进行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的实践。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决定的过程。其承保业务环节包括要约、承诺、核查、订费等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可以说,进入承保环节,就进入了保险公司双方就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的阶段。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高低。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并不等于支付赔款,但是保险理赔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无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就应该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从经营角度看,保险理赔充分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理赔也是对承包业务和风险管理质量的检验,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制定和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为提高承包业务质量、改进保险条件、完善风险管理提供的依据,保险理赔还可以提高保险合同的信誉,扩大保险在社会上的影响,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时间的主要内容及安排­

本人于公司实践共3周,分别参与的实践为保险的承保、理赔与现场查勘、理赔与理赔理算。­

(一)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9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9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充分发挥品牌、人才、产品、技术和服务等优势,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强大的保险保障。年以来,公司累计支付各类赔款2600多亿元。在2009年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以及南方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发生后,公司勇担责任,全力以赴,第一时间开展抗灾救灾理赔工作,为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做出了积极贡献。

长期以来,中国人保财险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引领中国非寿险市场的发展,以金牌服务回报客户。同时,公司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热心支持国家教育、体育和文化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赢得社会广泛赞誉。公司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9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二)实践的具体情况。­

第一周,保险的承保。在保险承保之前还有一个至关重要——保险销售。首先保险公司“生产”保险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只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达到保险的“生产”目的,其次保险产品只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才能使保险产品产生效用,实现保险活动的宗旨,第三,保险销售是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重要条件。只有做好保险销售,才能不断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面,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保持偿付能力,实现保险公司的利润目标。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有:①扩大承保面,保证业务数量,以符合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②保证保险质量,接受保险业务要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和承保能力,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与盈利。③合理厘定费率,保证履行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客户来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特别是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复印件,对于续保的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单原件或其他能说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够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于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并要求投保人对机动车种类、厂型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由其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的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录入结束后,保存并提交核保岗核保。核保为承保环节的核心,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信息全面掌握、合适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的谈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通过核保可以防止带入不具有可保性的风险,排除不合格的保险标的。投保的主要目的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据此对保险标的进行分类,按不同标准进行承保、制定利率,从而保障承保的质量。核保的基本原则:①实现长期的承保利润。②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③争取市场的领先地位。④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⑤实施规范管理。⑥有效利用再保险支持。其主要审核项目为:①投保人资格的的审核,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②保险标的的审核。③保险金额的审核。④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⑥表现标的所处的的环境。⑦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⑧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⑨有无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⑩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且注意从其他不同的途径获取保险核保信息,如:投保单、销售人员、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情况进行查勘等。根据审核做出:①正常承保②优惠承保③有条件的承保④拒保。核保通过后,对于同意承保的投保申请,由签单人员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送达投保人手中,并把其相关单证及时缮制、存档。­

第二周,理赔与现场查勘。理赔的基本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③实事求是。被保险人出险后首先应立即报案。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随后保险人安排现场查勘,查勘前应作准被如下:①查阅抄单。②阅读报案登记表。③带好必要的材料及查勘用具。到达现场后,调查、询问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标的车驾驶员的情况、出险经过、财产损失情况、调查标的车是否有过改装、人员伤亡情况、施救情况,并认真填写好现场报告,详细记录现场物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确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应予立案。在查勘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应予马上立案。立案后,告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索赔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尽快提供索赔索赔需要的各项材料。在查勘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迅速进行定损,提交核赔。损失较大的前往拆检中心共同拆检、定损,后提交理赔理算岗。­

第三周,理赔与理赔理算。其主要任务为赔款的审核,其内容有“①核赔人员在接受报案后,首先要查看抄单,验证保单是否有效与报案通知书的内容详细核对,验证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是否与受损的人相符。②核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③审核索赔人是否对受损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④判定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⑤核定损失赔款。⑥检验材料是否齐全。在核定赔款损失和赔款金额之后,理赔人员要编制赔款计算书。在支付赔款前需根据核赔权限取得上级的审批,然后执行赔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出具赔款收据。赔付后,应整理有关赔案的所有文件和单证,以及查勘照片、声像、文字资料,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留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期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损余物资的处理。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得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款金额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三、公司的成功经验及本人对公司的意见­

(一)经验: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年9月15日余北京奥组委签署协议,正式成为北京2009年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更加彰显了公司品牌实力、社会地位、与行业责任。多年来,中国人保财险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涉及非寿险业务链每个环节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一只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且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员工队伍。再者,中国人保财险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也领先水平,成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

(二)建议:①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中国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②积极稳定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③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④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⑤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讲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多项法律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全社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四、实践的收获与体会

这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收获颇多。开始认为社会实践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一下而已,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帮助,但事实上,通过这次实践,我有了很深的体会,感觉到理论和实践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在实践过程中能主动的请教,虚心的学习,学会了日常业务工作的一般流程、尽量把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去,使自己的理论知识更上一个台阶,而且实践技能与水平得到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与该公司领导和一般科室人员相处关系融洽,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方式、方法,深刻体会到立足于社会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一)对公司实践的体会。­

1、保险的作用是社会不容忽视的,应予大力发展。­

2、应加大保险知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争取达到单点保险知识的普及,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保险、懂保险、用保险。­

3、加大理赔赔付能力。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迅速理赔,做到最后的“售后服务”。­

4、加大对保险公司职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公司效率。­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7

一、客户需求导向型财务管理

(一)高质量财务结算服务 就保险交易相关的结算而言,由于客户的组织架构、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流程不同,对保费及赔款的结算流程会有不同需求。对于VIP客户或长期合作客户,如寿险公司能根据其特别需求,提供专门的保费收款、赔款支付服务等,无疑将有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

(二)全面的财务数据分析 无论出于内部管理还是与客户沟通的需要,均需要掌握基于客户的财务信息,诸如保费、赔款、估损及承保损益等。非寿险公司与客户既是交易对手又是合作伙伴。若双方沟通时,以数据及事实为依据,将有助于达成共识。为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公司对客户会进行分类管理,以识别关键客户,此时,亦需掌握基于客户的财务信息。通过建立分客户核算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基于客户的财务信息。

(三)有效的定价策略支持 非寿险公司一般区分保险产品厘定保险费率。然而,客户的角度可能会有不同。大型集团企业客户或政府机构客户,由于投保险种多,保费规模大,会要求给予额外的折扣。此时,非寿险公司可以基于分客户财务信息,建立一个定价决策机制,支持各种类型企业的及时准确定价,如可以客户为对象,考虑一揽子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定价决策。

综上所述,基于客户的财务信息是客户需求导向型财务管理的关键因素,而分客户核算可以提供基于客户的财务信息,为构建客户导向型财务管理模式建立基础。

二、非寿险业分客户核算的意义

(一)有效识别优质客户 保险风险与特定客户密切相关。客户风险管理意识、风险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流程等健全与否以及客户的经营区域、经营范围、业务模式甚至合作伙伴等均对保险风险产生影响。要求非寿险公司全面获取客户的信息的确勉为其难,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又必须予以评估。分客户核算从保险公司角度,以客户为单位,对一揽子保单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得到客户贡献度、赢利能力、潜在价值、信用度和风险度等指标,对客户相关的风险进行事后评估,可以识别优质客户或客户群,为后续客户分级、核保政策制定及服务资源配置提供支持。

(二)度身定制营销策略 通过对客户分类及核算,非寿险公司可以针对特定VIP客户及客户群,建立不同的定价策略以及产品组合销售策略。如对于赔付水平高或对价格敏感度低的客户,适当提高保费率;对于风险控制能力强,出险率低的优质客户,适当降低保费率;而对于贡献度和服务要求高的客户,制定专门客服策略或特别业务流程等。

(三)提供更多增值服务 分客户核算可为非寿险公司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可以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向客户提供保费、赔款金额及结算进度等信息,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分客户核算提供客户赔付发生特点及相关信息,为理赔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基础;提供保险咨询,通过分客户核算,可以对同类客户的投保险种、渠道等信息进行分析,而发现客户潜在保险需求并进行风险识别,为承保或销售部门提供咨询、策划、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提供支持。

(四)准确与客户沟通 良好的决策是建立在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基础上的。分客户核算提供了客户保费、赔付、利润贡献、应收款账龄、信用等主要信息。非寿险公司面对客户提出的价格优惠、专门服务等需求,可根据客户财务数据进行决策并制定恰当的谈判策略。

三、非寿险业分客户核算模式设计

(一)核算对象 分客户核算对象是非寿险公司重点关注和服务的对象,应考虑公司的产品战略、定价策略以及内部管理考核体系确定。一般可以有两类核算对象,一是按照风险特征将客户细分为不同的客户群进行盈利分析,以针对不同客户群,确定差异化管理策略及资源投入;二是按既定标准确定公司的VIP客户,根据VIP客户的损益分析,制定专门管理策略。VIP客户的标准既可以根据客户对公司的业务贡献,也可以根据客户对公司潜在价值来确定。客户又需要分为自然人客户与法人客户。对于自然人客户,根据消费心理、行为方式及风险特征等因素,可以进一步加以分类,如按照性别、年龄、学历等分为更多客户群。对于法人客户,可以根据行业、经济类型以及业务规模等维度进行分类。不同行业客户由于资产结构、业务流程、经营方式、经营环境等不同,因而风险特征不同。不同经济类型客户,其管理方式、文化传统、经营策略等不同,因而风险特征不同。不同业务规模客户,其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经营策略等不同,其风险特征不同。如按行业分类,可以分为政府部门、金融业、能源业等,如图1所示。按经济类型分类,可以分为政府部门、国有控股、民营企业等,按业务规模分类,可以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等。

(二)核算方案 非寿险公司业务模型中,保单是基础管理对象,基于保单的业务数据详尽而全面。因此,分客户核算主要以保单作为数据处理对象,再辅以间接项目的分摊过程,完成分客户核算基础数据准备,最后通过报表模板生成分客户核算报表。分客户核算方案简要框架如图2所示。

(1)客户标准化编码型。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而大型集团客户的成员企业遍布全国各地。为了有效识别客户,避免同一客户不同保单无法统计的问题,非寿险公司必须建立统一的客户编码体系。对客户的行业、规模、名称(VIP客户)、性别、学历等进行编码。录入保单时,同时录入或由系统自动产生编码,每一张保单均载有客户编码信息。客户信息标准化编码体系应根据分客户核算的要求设计,是建立分客户财务信息数据库的关键,可以为后续分客户损益项目核算建立基础。分客户直接损益项目归集或计算以及间接损益项目分摊因子的确定均依赖于客户标准化编码。

(2)直接损益项目核算。直接损益项目是指可以直接、准确归集或计算到VIP客户或客户群的损益项目。对于与保单相关的业务损益项目,包括原保险业务相关损益项目如保费、赔款、手续费及佣金,再保险业务相关损益项目如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根据保单携带的编码信息汇总到客户;对于专为某客户或客户群发生,能够直接归属到相应客户对象的直接费用,可以通过在费用报销时录入客户编码的方式,实现直接归集;对于根据保费收入计算的项目,如保险业务税金或类似成本项目,具体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业务印花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交强险救助基金等,可以直接按照保费收入或自留保费计算到客户。

(3)间接费用分摊。间接费用是指并非专为某客户或客户群发生的共同费用,如大部分承保、理赔、财务等管理活动费用。间接费用应通过合理的模型,计算分摊至客户对象。构建间接费用分摊模型时,应坚持相关性原则,如将保单印刷费采用保单件数作为因子分摊的前提是保单印刷费与保单件数相关。若某些情况下,费用与因子之间没有直接相关性或其相关性不显著,可应用“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如采用保费收入因子将业务拓展费用分摊至客户。为建立费用与成本对象的相关性,可采用作业成本法,先建立产品开发、营销管理、业务拓展、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再保管理、财务管理等作业中心,将全部间接费用归集或分摊至这些中心,再根据相关性或“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采用合适的成本动因,将作业成本分摊至客户对象。可选的成本动因包括保费收入、保单件数、赔款金额、未决估损等。

(4)其他损益项目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投资收益亦构成分客户损益重要部分。未决赔款准备金系精算师根据历史数据及经验,采用数据模型计算,计量单元一般为风险特征类似的险种或险类。分客户未决赔款准备金可以在分险种准备金的基础上,结合险种特点,考虑未决估损、IBNR(已发生已报告)系数等因素,分摊至保单然后汇总至客户。评估客户的价值或利润贡献不仅要核算承保损益,还要关注保单相关现金流进而对投资收益的贡献。一般方法是先将投资收益总额划分为保险业务相关以及股东权益相关部分。对于保险业务相关部分,再以保费、赔付等项目相关资金积数为权重分摊至客户。资金积数与现金流的时间和规模相关。

(三)报表设计 报表是分客户核算结果的展示工具。通过前述归集或分摊流程,已经建立分客户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通过报表输出所需分客户财务信息。根据非寿险公司客户管理活动的需要,可以设计分客户损益及专属资产及负债两种类型的报表,以满足分析需要。分客户损益表反映特定会计期间某VIP客户或某客户群所有保单相关损益情况,在格式上可分为一般格式损益表和分客户边际利润表。一般格式分客户损益表各表项同通用保险公司利润表格式,便于同其他维度利润表比较。分客户边际利润表按照损益项目的可直接归属性,依次考虑保单相关项目、按保费计算项目、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投资收益,分步骤计算出损益。分客户边际利润表含有更多信息,报表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作出判断。分客户损益表同时包括险种的维度,用以分析特定VIP客户或客户群所投保保单在各险种间损益情况。对特定VIP客户或客户群与公司的往来款余额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信用风险。分客户专属资产及负债表提供会计期末,特定VIP客户或客户群相关的应收保费、应付赔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预收保费等项目余额,支持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

四、非寿险业分客户核算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客户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非寿险公司负责人要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分客户核算职责分工,并建立相应绩效考核指标。其次,销售部门应积极与客户沟通,配合及时取得准确的客户信息。另外,核保、理赔、人力资源、再保险、信息技术等部门应积极参与分客户信息相关数据的提供、管理以及相应信息系统开发工作。财务部门作为分客户核算的实施部门,负责核算方案及流程的设计、具体核算执行、核算结果跟踪分析等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建立分客户核算体系是一个过程。从核算方案的设计及信息系统开发到客户编码实施、历史数据整理、直接费用归集、间接费用分摊、分客户损益数据积累等,每一步骤均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经验的积累,有时可能需要耗费数年才能建立比较完善的核算体系。

(二)正确评估客户价值 应用分客户核算结果对客户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特别应注意与险种、渠道、地域、年度等因素相结合,而非只从表面现象武断决策。如由于某期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所有相关保单发生损失而影响到分客户损益,或者因某客户投保的险种具有特殊性,从而无法将该客户的损益与其他客户进行有效比较等。另外,在评估客户价值时,如何看待采用模型分摊至客户对象的间接费用,应结合评估的对象、目的、期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从总体上或在较长期间来看,或者对客户群进行价值分析,采用作业成本法,按照相关性原则及“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至客户的成本应该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应用于类似边际或增量相关的决策,从单个VIP客户或较短期间角度看,依据分摊的间接费用进行价值评估应保持谨慎。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8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9

关键词:保险;税法;税收筹划

一、中国人寿保险的发展现状

保险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一直是规避风险支出、保障财产安全的首选。而人寿保险作为保险中的重要类别,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规划未来幸福人生、管理和传承家庭财富,有着银行和证券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性。保险在国内的大规模发展自1996年以来,迄今只有二十几年,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无论是从保险业的资产规模还是保险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巨大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器,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中,《保险法》自1995年正式颁布以来,先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和2015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和完善,并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保险业的发展打下了可靠的法律基础。同时,保险的理论研究也在逐步完善,很多高校都成立了保险系、保险学院,培养了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为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数量多达235家,保费收入为3.8万亿元,保险密度2724元/人,保险深度4.22%,保险营销员队伍超过800万人。中国的保险市场规模已经先后超过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保险强国,全球排名仅落后于美国升至第二位,在世界500强中有7家中国本土的保险公司,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大国。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保险的发展现状已从初期的基本保障阶段(以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组合为主的产品定位)渐渐向综合保障阶段(兼顾基础保障,教育金、养老金规划,资产保全)转变,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选择保险工具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和传承。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在财富管理的范畴中,资产保全、资产传承与税收筹划是三大核心内容。其中“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作为税收筹划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纳税人(企业或个人)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事前安排及筹划纳税方案来处理自己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进而达到尽可能减轻税务负担的目的。否则就不属于税收筹划,而是逃税行为。

(二)贯穿性从企业的纳税行为来看,纳税实务是贯穿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的,从生产经营、核算收支到缴纳税金,是个循环整体。因此,税收筹划也要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

(三)目的性每一次的税收筹划,都必须结合当前的税务环境,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以达到最大程度降低税收的目的,期间安排的流程都是有目的的,否则很难做到有效地税收筹划。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主要形成于1994年。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8个税种,其中具体的税种架构包括: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行为税类: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特定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类:烟草税、耕地占用税。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等七个行业已不再执行营业税征收,而是全面执行营业税变增值税,营业税已彻底退出了我国的税收舞台。

四、人寿保险的税收筹划

人寿保险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人寿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结合保险法律工具的特点,对投保人的财富安全、传承及节省或者递延缴纳税款而进行的筹划。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所得税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五、保险赔款;”由此可解读为,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身故理赔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了身故理赔金以外,人寿保险金还有多种给付方式,如年金、两全保险到期生存金、分红和分红的累积生息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障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分红的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保险公司直接分配分红,客户在实际领取红利时,由保险公司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保险公司将红利直接购买保额(交清增额)或者保额分红的形式,最终以保险理赔金的形式给付给受益人,按照现有法律要求是可以做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

(二)个人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个人所得税一直都是国民关注的重点,国家经过几次重大的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四类税前扣除项:个税起征点,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五险一金,通常在扣除个税起征点之后,第二项需要扣除的就是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其中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药费用支出,每年可抵扣金额不得超过60000元;其他相关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