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集锦9篇

时间:2023-11-29 11:09:18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1

[论文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概述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延续的过程中,各少数民族积淀了大量珍贵的传统民族文化,创造出种类丰富、日久弥新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传统知识不仅是民族智慧的凝聚,也是少数民族的特定身份和基因延续。之所以称之为特定身份,不仅是指每个少数民族都有特定的传统知识,能够区别于其他民族,同时,也具备了容易辨识的特点;这种对传统知识的延续,经历了时代更迭,在历朝历代的洗礼中,不仅没有消亡,反而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自己,成为一种民族的传承。

二、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文学艺术类

1.民间文学,主要指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表达形式的民族文学形式,如传说、寓言、神话等;

2.以声音、动作或者声音动作的结合为表达形式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艺术形式;

3.造型艺术,主要是指以手工或其他传统方法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等,比如绘画、雕刻、陶艺、服饰装束、刺绣制品等。

(二)科学技术类

1.科学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物理、数学、天文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积累;

2.技术知识,主要指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知识,比如农耕、医药、房屋建筑、渔猎等技术知识。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药理等知识以其传奇的特色很疗效,奠定了其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中的重要地位。

(三)习俗宗教类

1.包括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等宗教传统仪式;

2.民间习俗,比如传统节日、传统饮食、传统体育项目等;

3.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分析:

(1)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国家政策。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进行保护以及以多高的水平来保护,取决于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作出的公共性政策安排。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传统知识资源丰富,为了保护这部分独特珍贵的文化资源,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理应在制度层面作出合理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工具作用便凸显出来。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而第四部分中,特别制定了专项任务,其中就明确提出涉及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相关的几项任务,其中就有对遗传资源、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的充分保护和开发。

可以预见的是,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背景,我国对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也将日益得到重视和关注。

(2)民族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载体具有同质性。从载体的本质上看,知识产权和民族传统知识一样,都是一种智力成果,两者是普通和特殊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形成是一种保护机制,是对人们智力成果的保护,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也是对少数民族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保护,也是一种保护机制。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与少数民族知识的保护具有相同的特性。在载体上,都是以人为载体,具备非物质性、传承性的特征。

(3)民族传统知识具有私权性。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整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共同形成的,而少数民族作为独特的“个体”,享有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因此,和知识产权一样,都呈现出私权性的特征。

(4)对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少数民族历经成百上千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知识,无论是发明创造之初还是传承保留至今,都非常不容易,理应得到尊重和妥善保护,并可从商业受益中获得其应有利益。但是现有法律体系对传统知识的价值并没有进行应有的保护,而一旦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被少部分人商业化,并且获得高额的回报,却没有可行的措施和政策对同样拥有权利的主体进行补偿。民法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核心理念,而通过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能够公平分配利益,使传统知识的真正权利主体得到合理回报。

(5)对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了对人格权和人权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族群人格实现的方式,尊重传统知识对群体而言是这个群体、民族自我认同与尊严的基础,同时也是外界对这个群体以及他们生存方式的尊重。

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中的重要一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发展是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核心。把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上升到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的政策规章来保护,体现了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充分利用,实现效益,也能进一步得到保护,是一种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途径。

4.保护困境分析:

(1)保护期间难以确定。传统知识的产生难以确定具体的开始日期,往往是与该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的演变而同时进步和发展的。而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要求有确定的时期,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使其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产生了一定困难。

(2)保护主体难以确定。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必须确定化,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由本族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很多传统知识为整个民族拥有或多个民族群体共同拥有,主体多元化,界限难以区分。因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界定,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3)保护客体的不固定。传统知识未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传统知识的流传与保存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这种古老传统的传承方式具有相对不稳定性,可能会随着传承人的逝去、减少而使传统知识流失、消亡。这也给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5.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

(1)立法保护的指导思想。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构成了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部分,从一定意义上看,有没有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意识,哪些着重进行保护,用什么样的法制机制进行保护,这是国家实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政策的机制构建和立法理念。因此,在对少数民族知识产权的法制设计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多元化与本土化。我国的法律设计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上,不仅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以本土化为根据,结合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发展状况,也要迎合国际化的趋势,扬长避短、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在社会文化和经济逐渐多元化的今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上,不仅要保留本质特色,也要主动出击,在国内立法完备的基础上,推动国际立法,实现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本土和国际上的双重保护。

{2}前瞻性与现实性。当代知识产权法的使命,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文化的多样性和传承性。因此,通过现代知识产权的保障机制,建立起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机制,实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延续,丰富了文化内涵,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3}集体权益和社会公益。传统知识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基于特定的少数民族这个群体而产生和发展,而随着社会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认同感越来越强,因此,目前而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不仅具备独特群体拥有的特征,也要具备容纳社会公众分享的气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开发,要摒弃固步自封的落后观念,与社会公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做到保护的同时,妥善平衡好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2)传统知识的保护。从权利形态上看,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权利,但是这是集体的权利,而非个人独占的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宜采取著作权模式,现代著作权法是通过“权利配置”来激励信息生产和传播,其私人产权的存在意义,是使著作权人在其作品被传播前即可获得足以激励其投资的收益,这与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重在维护、传承的立法取向不相一致。但是,不能将传统知识完全排斥在财产权领域之外,在承认其文化价值的同时也应该肯定其应有的财产意义。因此,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采取一种特别的知识产权形态,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构建上看,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补偿性利用。补偿性利用,首先要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利用和补偿进行区别对待,不仅考虑到开发者的经济利益,也要充分维护少数民族群体的经济利益。而由于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群体一个民族,具有规模性的特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利用和开发传统知识,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法定许可的程序,对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开发利用和授权补偿的双赢局面。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2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

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

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

的机会。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3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发展;认识

民族传统体育是从民族共同体文化中剥离与凸显出来的一种民族体育文化形式,是人类社会文化的补充与完善,除了具备一般文化的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民族文化特征。为此,全面、系统、科学地认识民族传统体育,是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内涵

在人类民族文化的原始积淀期,由于生存区域与生存环境、生产劳动与生活方式、文化积累与传播的不同,民族文化共同体中许多具有教育、娱乐、健身功能的社会活动凸显出来,共同构成民族传统体育的内容和方法体系[1]。它寓竞争、娱乐、广适、地域及艺术观赏性、趣味性为一体的综合运动形式,涵盖了“性命双修、心身并育”的生命整体优化理论,把人与环境视为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统一体,并把人体功能的强化和优化看作是一个精神同物质紧密联系的统一体活动[2]。它既是自贯一身、稳定的精神物质文化,又在历史环境的变迁中不断改变其具体的结构式样,呈现出多姿疯狂学习的差别。这种在相承相续中渐进发展的趋向,使得我们民族文化的形成在历史演进中开放出灿烂的花朵,孕育出丰硕的果实,突出地再现民族特色、民族心理和民族意识。

第一,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思想物化品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内涵中最高层次的部分。生产劳动是人类区别于猿类的特征,又是文化创造的开始。当人类作为自然生态环境生命类开始文化创造活动的时候,即使是最粗糙的简单文化,也无不是从自然存在物直接加工开始的。而文化成果又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物质劳动过程中,其技术、社会和价值方式都作为相当复杂的文化体系而存在[3]。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是一个民族在特定区域、特定的社会人群,伴随着一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中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物质体育文化现象。

第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人类社会一项特殊的文化活动方式,孤立的个体活动是不存在的。尽管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常常通过个人的行为方式来体现和进行,但永远脱离不开社会的联系而受制于社会,永远是物质文化的产物。同时,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制约和影响,并为一定社会关系所包围,这种社会关系不论是以物为对象,还是以人为对象,其参与活动的行为包含着社会以人为中心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所形成的血

缘、地缘、行业的组织关系;所形成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表现出规定性、固定性、制约性的链接方式。从而使社会的人按照一定社会所提供的规定条件和可能,依据一定社会所特有的体育方式进行活动。

第三,反映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当中的民族意识、文化心理、哲学思想、价值观念、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规范、审美心理,是人类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是围绕民族体育活动方式,通过抽象事物的艺术表现,来改造人的精神世界的物质内涵、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最终依托体育活动来改造人的主观世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作为验证人的物化世界能力的象征,最根本的是促进了民族心理素质的升华。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和民族学家费孝通认为(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个民族的标志”[3]。因此,民族心理素质是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条件综合作用于民族传统体育精神文化面貌的表现与结果,是民族传统体育生存、发展之灵魂。

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特性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呈示民族的精神面貌和价值取向。民族和文化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民族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文化,而文化则是构成民族的要素。[4]

(一)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本属性。任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存在于特定的地域空间和具体的历史时间之中,蕴涵这一文化的民族特性,也反映出这一文化发展的时代性质。各民族的体育文化,因其民族性而呈现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体育文化特质,又依其时代性而融汇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共性特征。

民族性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代表一定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积淀与特定地域文明的特点,表现为该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类型。时代性则体现体育文化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特征,反映文化发展由低向高的发展方向和文化之间传播、交融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表现为体育文化发展阶段的标识和特定的文化类型所展示的时代风貌与精神。

民族性与时代性统一,民族性存在于时代性之中,时代性反映民族性的共同特征,不存在绝然独立的文化属性。正由于二者的统一,衍生出体育文化的整体性与独立性、连续性与阶段性、自主性与互赖性、兼容性与选择性等等的有机共生。这些特性又表现为民族意识与全球意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民族意识是民族体育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在,全球意识则从世界和人类体育文化发展的高度拓展了各民族的文化视野。民族精神展示出一个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生命力,时代精神则代表体育文化发展的方向和历史演进的阶段特征与风貌。

(二)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

文化的涵延性系指一种文化所具有的兼融涵括、多元共生与传承延续、传播吸收等特性;主导性则是指文化的多元复合结构中,必然呈现该文化的主导倾向,包含明显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性。文化的涵延性与主导性并存,反映着文化存在的结构特性。文化是一个涵延广博的概念,有其丰富的内涵,诸文化因素多元交汇,文化传统的历史延续同文化发展的时代新质共集于一定的社会空间。文化创新是以一定的优秀文化传统之弘扬为前提的,新文化不可以完全独创出来;并且,文化演进还是文化发展多元因素相互吸收、兼容并蓄的过程。正是在继往开来与传播互感的文化整合中,民族文化得以实现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发展。

从文化的涵延性来看,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非常典型地证明了文化特性的客观存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无论从悠久的历史传承还是从广博的丰富内涵以及辽阔的地域分布上都具有鲜明的典型性。从文化的主导性而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经数千年不衰,其交融会通的强大生命力之中,展现出立于主导地位的、与时展相适应的文化特质,居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地位,成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反映出民族文化的主导性特性。

(三)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

兼容性不仅包括了涵延性所规范的文化多元复合与传承演化的因素,而且含指文化发展中精华与糟粕、进步与落后等等因素的并存。有可能区分出文化的精华与糟粕,又有许多无法绝然判定的交汇复合内容,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具体的状况情形下,精华与糟粕的判定受到时代的局限,也受到评判主体的制约。

选择性指文化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选择、吸收所需养分以补充、壮大本体文化、排斥不适应自身需要的民族文化的内在机制。其包括民族文化自身特有的选择、排斥功能,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特点;又由于文化选择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进行的,从而也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意义。选择性同样不能独立存在,也受到兼容性的影响。文化的选择、排斥功能是在兼容性的规范下实现的,选择的结果不是使文化成为单一因素,而是丰富和发展了兼容性。兼容性一样受到选择性的制约,选择的结果是使兼容并包的各种文化因素根据民族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被排斥、淘汰的因素则失去生命力,这就是民族文化发展演进的过程,也代表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过程。

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动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动力表现出三个主要特征,即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继承发展、借鉴吸收外来文化并进行适应本体文化需要的选择和汲取、以及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会通创新,这三者又是密不可分的同步过程。

(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凝聚力

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体现为其民族精神。“文化传统是不死的民族魂。它产生于民族的历代生活,成长于民族的重复实践,形成为民族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无意识。简单说来,文化传统就是民族精神。”[5]

历史证明,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强盛发达国泰民安的时期,往往就是政策开放、民族平等、文化交融、百花齐放的时期。固步自封意味着保守落后,开放创新才是民族兴盛文化繁荣的契机。中国有句名言叫“有容乃大”,民族繁荣是各民族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的结果,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独立个性和存在价值,促进各民族间体育文化的相互沟通和交流,才能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二)交流互感是民族体育文化发展的推动力

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史就是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史,也是对外开放的文化交流史。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文化,除了时代差异外,还有地域和民族特征的差异,在数千年中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各地域文化和各民族文化长期地、不断地交流、渗透、竞争和融合。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是多地域、多民族、多层次的立体结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区域、各民族体育文化的荟萃,交流互感是民族文化发展的推动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交流,有民族间及民族外两种类型。各民族的认同、亲和与交融,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从远古时代就开始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的接触,无论表现为交易、和亲、联盟的友好方式,还是掠夺、复仇、征服的冲突形式,客观上都使民族体育文化得到相互的撞击触发与交流影响,有利于促进民族传统体育的融合。正是在各民族生息繁衍和相互交流中,积育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养分与动力。各民族的文化聚集和交融,共同促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

(三)兼融会通是民族体育文化绵延的内驱力

任何民族的体育文化都有其空气和土壤,有自己的载体和灵性;任何民族体育文化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尊重和学习其他文化的义务;都有继承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汲取融合其他民族文化进行发展创新的责任;也有共同繁荣人类文化进步的历史使命。各民族的文化发展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既有不同的民族特色,却同处并存相互联系,都是其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交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不可能在静止和封闭的状态中发展,都是其内在的新旧更替、进步发展的矛盾运动和外部的文化触击冲突、汲取融合之合力的作用。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兼融会通特质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绵延的内在驱动力。

(四)整合创新是民族体育文化长存的生命力

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基本特性集中体现为文化的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通过涵延传播、汲取更新来实现新文化建设。开放与交融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衰的动因,整合创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长存的 (下转第82页)

(上接第74页)生命力。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兼容并收、各民族间的交融会通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与外来文化的撞击吸收、整合创新是其强劲生命力的重要因素。

(五)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是民族复兴的最终表征

民族传统体育是由中国56个民族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由各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文化创造汇集而成。历来年举行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规模一届比一届盛大,项目一届比一届丰富疯狂学习,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与文化艺术融为一体,将民族体育按照固定的节奏一浪接一浪推向高潮,展示了民族体育文化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由民族文化创造汇集而成,具有共同的基本属性,融会于民族文化的特性之中,这种基本的属性,既可以反映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又表现出兼容性和选择性的一致。从而使全民族对民族文化发展特性认识的同时,充分参与、占有和分享属于全民财富的社会主义民族体育文化。

“只有民族才是世界的”。现今世界上任何一项流行的体育项目,都源自于各国的民族体育项目,它们同样是在一定的地域受一定文化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后来随着经济发展、文化渗透、使团表演、广泛普及而逐渐成为世界性的体育运动[7]。实践证明,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其优点和长处。所以才能在世界上和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占据应有的位置,每一个有生命力的民族,都能够在同外来文化的交流中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文化,这就是文化的创造性。同时,我们的创新还必须树立全球意识,从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上把握中国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脉络,只有立足于全球性的意识,才能深入理解和吸收外来文化进步的文明,并与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有效的结合和创新。

四、结语

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华文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的先哲们在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氛围中创造、选择、发明和发展起来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尽沧桑,经久不衰,推动了我国数千年体育文化的发展。尽管时生了变化,但蕴藏在其深层的民族文化精神,仍然影响着人们今天的思想和观念,其体育方式仍为各民族人民采用,运用人类学来加以研究,在强有力的理论指导下开发这个蕴藏量极大的资源,可以为中华民族体育全面走向世界,促进国际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白晋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丰富世界现代体育宝库[J].体育(人大复印资料),2002,(4).

[2]曾于久,刘星亮.民族传统体育概论[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张文勋,施惟达,张胜冰,等.民族文化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赵光远主编.民族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诸形态[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

[5]庞朴.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载朱家桢、厉以平、叶坦主编.东亚经济社会思想与现代化[M].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4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 素质教育 终身体育

目前,我国的学校体育教育在培养学生身体素质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学校体育教育中,仍是以西方体育为主,与国人身体素质、心理感受、民族情感相吻合的民族传统体育内容没有得到很好地普及。因此,在学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不仅可以充实学校体育的教育体系,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还能弘扬民族文化,从小培养学生的民族意识、民族精神和爱国情怀。

一、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中华历史上一个或多个民族内流传或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是指我国各民族传统的祛病、健身、习武和娱乐活动项目。民族传统体育顾名思义,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育的,二是民族的,三是传统的。(1)所谓体育的,是指这类活动项目或运动项目都具有体育的特性,是人类有目的、有计划地按照一定的规则锻炼自己的身体,使自己的身体各个部分得到平衡协调的发展。(2)所谓民族的,就是这类体育活动或体育运动具有民族性。这种民族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民族文化底蕴上。这种民族文化底蕴主要反映在:它的活动或运动项目来自特定的民族,反映了该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俗习惯,为该民族广大民众所喜好,在该民族地域有着深厚的民族群众基础。(3)所谓传统的,就是这类体育项目具有历史继承性,是代代相传的。这类体育项目中,任何一个都是在特定的民族文化背景下,在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淘汰其糟粕,保留其精华,而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的,并具有该民族的民族气派和民族风格,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传统体育的项目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十分丰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了:武术、摔跤、射箭、射弩、秋千、赛马、赛龙舟、打木球、抢花炮、贵摔跤、珍珠球、放风筝、打磨秋、赛骆驼、跳板、打飞棒、波依阔、推竿、跳竹竿、雪地走、东巴跳、跳竹、抛绣球、踢毽子、斗牛、抖空竹等等。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切实可行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三、民族传统体育的教学特点

1.简便易教。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绝大部分内容都具备这样的特点,朴素的品质造就了这些项目的教学应朴实无华,教学过程要讲究实效,避免华而不实的的形式,教师要全面准确掌握项目的比赛规则,并运用到教学中,不断提高学生在规则要求范围内的技术和战术是教学的灵魂。

2.简单易学。民族传统体育绝大部分项目都简单易学,由于民族传统体育长期的教学是口传身教,缺乏经过文字的整理或通过研究得出的技术参数,对教师来说,缺乏教学参考,只有依靠教师自身不断实践后归纳出技术要领和动作组合及技巧。对学生来说,不断摸索通过练习改进动作从而提高技术进而创新和发展。

3.简捷易赛。民族传统体育的比赛经过长期的演变,操作起来比较简捷,很多项目初步掌握了基本技术和战术就可进行对抗,在教学过程中可通过游戏的方式进行练习。

四、民族传统体育在现代体育教学中的开展

1.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意识。树立民族传统体育意识,是学校全面深入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的前提。通过民族体育意识的建立,引导人们逐渐将眼光投向全球体育文化,建立宏观的体育意识。有了正确、积极的体育意识,在学校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就成为一种应尽的义务,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职责。

2.深入挖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整合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教师应好收集、挖掘、整理工作,民族传统体育大都源自民间,体育教师在把某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引进课堂之前,应根据当地实际深入民间生活进行调查考证,对项目名称、发展及技术要求有所了解,真正要引进体育课堂,以繁荣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转贴于

3.统一完备的民族传统体育的教材、教学评价体系学校民族传统体育是在学校这一基地开展的民族文化教育,建立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教学体系是保证中华民族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要培养一些民族传统体育教育人才,这是有效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最活跃的力量,他将以辐射的方式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为民族文化的进一步繁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民族传统体育课程体系,这些课程尽可能地借鉴其他学科成熟的理论与原则,形成有独立性的有体育文化特色的课程框架。

其次,素质教育与终身体育有机衔接。学校的素质教育与人的终身体育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只要能通过教技术、养习惯、重行为等方式有效的培养素质教育中的三个体育素质,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生活习惯,将体育纳入到生活方式之中,就能与终身体育有机地衔接起来。

4.项目的选择应结合当地实际

体育教师除认真上好教材之外,还要根据各地实际,把自己通过努力收集到的内容,在本校传授之后,同其他学校教师进行交流,以便使内容更具科学性、实效性、可行性。积极做好器材的改制和活动形式的改进工作,根据学校体育教学的规模及各年级学生理、心理特点的实际需要,对民族体育器材进行就地取材,自己制作,一材多用、灵活搬运的原则进行必要适当改制,对许多呆板、单调划一的动作在保留实质的基础上改进为适合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灵活多样、欢快轻松的运动项目。

5.加大对体育教师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培训力度

民族传统体育引进学校教学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为了让民族传统体育能够不断延续下去,师资队伍建设是关键。教师不了解民族传统体育的基本技能、方法,就不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更谈不上是学生的领路人。因此,要通过举办各种观摩课或集中授课培训方式,使体育教师提高认识,普及民族传统体育教学方法,真正作到把我国文化瑰宝——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继承并发扬下去。

总之,民族传统体育教学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挖掘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切实有效的运用到现代体育教学中来,从而让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特殊形式的文化遗产,经过提炼与发展为学生所掌握与运用、传播到社会中去,练就健壮的体魄,让学生的体育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高晓峰.浅谈中学民族传统体育教学[M].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04).

[2]刘胜利. 对民族传统体育教学的探讨[J]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 2007,(10).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5

关键词: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意识形态;东巴文化

电影作为一种面向大众传播的文化产品,每一部叙事的电影都向大众传达了一种价值观念,这种观念即“意识形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更是承载了传递国家意识形态、传达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我们可以了解国家意识形态与少数民族文化关系的新动态,同时也可了解国民的思想动态。意识形态理论主要受到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的影响。

一、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概况

1.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概况

对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概念探究,主要是要对其概念进行辨析,它区别于民族电影、少数民族电影的概念。对于三者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参考王志敏在其《少数民族电影的概念界定》一文中所说的,判断一部电影是不是少数民族电影,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个根本原则,即文化原则;两个保证原则,即一个保证作者原则,一个保证题材原则。”这句话指的是,少数民族电影的作者本身应当是少数民族人民,所反映的是少数民族题材、少数民族文化内核的电影。陈剑雨认为,对于三者的概念应当从题材和作者的身份出发,即:“少数民族电影应当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少数民族身份的导演拍摄自己本民族生活的影片,二是少数民族身份的导演拍摄本民族之外其他民族生活的影片,三是汉族导演拍摄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影片。”归纳上述观点,少数民族电影的创作人员即导演、编剧与主要演员应该是本民族身份,所反映的是民族气质与精神内涵。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指的是表现少数民族物质生活与文化内涵的影片,对于创作者以及演员没有民族身份要求和限制。

2.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开始由阿尔都塞在其论文《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国家机器”的概念不同,“国家机器”更偏向于国家为了巩固统治而使用的物理手段,如军队、监狱、法庭、政府等;“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是国家统治的软实力,非暴力手段,即宗教、教育、法律、文化等。统治阶级除了要通过国家机器来限制民众的言行,同时还要依赖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提供让人信服的合理化表述,让被统治者心甘情愿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接受自己被统治的身份和地位。

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影响了后人对电影的鉴赏与评价,为电影的批评开启了一条新的方法和道路。意识形态批评改变了以往对电影鉴赏只从电影的文本、历史背景和时代特征等角度进行分析的传统,开始从电影背后所隐藏的内容和意义讨论电影,分析其是如何讲述故事的。意识形态电影批评让人们更加关注电影当中所“没有”讲述的内容,并从电影的根本进行分析,更加深刻地理解其要传达的意味深长的内容。

二、电影《大东巴的女儿》文本分析

电影《大东巴的女儿》是一部典型的反映国家意识形态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该片是全球范围内第一部反映纳西族人民生活的叙事电影,影片由韩志君导演,于2005年上映,在2006年希腊的塞浦路斯国际电影节上荣获“最佳服装设计奖”“最佳女主角提名奖”“最佳摄影提名奖”三项大奖。《大东巴的女儿》是继表现云南少数民族题材的《五朵金花》《阿诗玛》和《花腰新娘》之后, 又一部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这部电影讲述了一位美丽的纳西族姑娘和西从小听不到声音,也不能说话,在姐姐和纳和奥地利朋友杰克的帮助下,和西克服了重重困难,通过自己的努力最终成为纳西舞王的故事。这部影片展现了主流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之间、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之间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与全球化之间互相交融发展的现象。

1.主流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交融

中国是一个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都有着自己不同的传统文化,56种不同的文化交织成中国国家文化,其中国家文化的主体是汉族文化。在不同民族几十年的相处中,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相互碰撞、影响并逐渐走向融合。影片从几个方面展现了民族文化融合的现象。一是剧中主要人物除节日外都身着现代服饰,所用语言都是汉语,只有老一辈的纳西族人才一直身着传统服饰,并知晓传统语言。二是家庭身份地位的转变。传统的纳西人家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如片中客人到家做客,纳西女人不能上桌吃的传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纳这一代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变化。如片中年轻一代纳西人木庚与和纳之间的恋情,木庚对和纳温柔体贴、百依百顺,甚至对和纳说:“以后我为你‘披星戴月’还不成吗?”(“披星戴月”主要指纳西族女性天不亮就出门干活,月亮升起才回家,为家庭日夜操劳,是纳西族女性勤劳善良美的象征)这种变化与国家倡导的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不谋而合,纳西族的家庭观念逐渐向主流文化靠拢。

2.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交融

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许多传统文化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往往面临着被商业化的风险。和云杉与家人和徒弟的矛盾可以说是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交融,在这里可以拆分为两点考虑。

一是和云杉与家人的矛盾,是传统文化和变化创新的矛盾。和云杉不准和纳唱歌时有伴奏,和纳便在纳西民歌的基础上举办了一场盛大的歌舞晚会;和云杉不准和西学东巴舞,和西通过自己的努力,最终成为一名纳西舞王;和云杉不准妻子蓝月在绘画中加入其他元素,蓝月便在画中加入西方绘画艺术元素,使得东巴绘画得到了更好的发展。这些创新最终打动了和云杉,和云杉也接受了这些创新。从这里可以折射出传统文化向文化创新低头,传统文化与创新发展逐渐融合的现象。

二是和云杉与徒弟的矛盾,是传统文化与商业化之间的矛盾。木庚是和云杉最得意的学生,学到东巴文化之后,木庚想要将东巴文化传播出去,但是他在传播中逐渐走向了误区。在他承包的剧场中,他向不懂东巴文化的大众展现的是畸形的东巴文化。在和云杉训斥木庚的时候,木庚反驳道:“观众喜欢看这个。”因为大众喜欢那么就投其所好,不顾文化本身的内涵,一心想着以赢利为目的传播民族文化是不可取的。在后来木庚与和纳的谈话中,木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剧场交给了和纳,这喻示着商业化向传统文化低头,市场经济的盈利思想向传统文化靠拢。

3.少数民族文化与全球化的交融

影片中另一大亮点,就是不远万里专程来到丽江研究东巴文化的奥地利小伙杰克。杰克在影片中是少数民族文化与全球化的纽带。东巴文化作为世界范围内的一块文化瑰宝,吸引着国外众多文化学者、文化精英对其加以了解和探究。杰克作为外国文化的代表,对东巴文化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他成了和云杉的学生,并跟着和云杉如饥似渴地学习东巴文化。这些剧情反映了我们的文化正在走出去,走向全球,民族文化交流已经打破了国界、人种、语言的限制。少数民族文化全球化,是我们国家在新时期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影片的最后,和西和杰克在吊桥上奔跑并最终拥抱在一起,象征着少数民族文化全球化的历史进程。

三、总结和思考

1.国家意识形态可促进民族团结

《大东巴的女儿》为我们展现了主流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之间、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之间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与全球化之间互相交融发展的和谐现象。一方面,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魅力、趣味性的故事以及贴近生活的描述,感染了少数民族同胞,增强了其归属感。同时在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中融入了很多国家主流的意识形态,使得少数民族边缘文化在向着主流文化靠拢,增强了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对于未接触少数民族文化的人来说,电影中的歌舞、艺术、文化无一不在吸引着他们,在影片中常常会有民族大团结的剧情展开,宣扬了各民族平等和谐的思想,这种电影中的意识形态可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从而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2.主流意识形态电影的困境

在拍摄完这部电影之后,导演韩志君拿着这部电影去了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参加评选,在导演看来,年轻人的想法非常重要,年轻人是未来中国的顶梁柱,年轻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是非常关键且重要的。但是在参加完展映之后,导演对媒体记者说:“不应该与年轻人有隔阂。”从这句话中,我们看到年轻人对这部电影的热情并不太高。主流意识形态电影在我们国家来说不算少数,早在“十七”年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鼎盛时期,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主流意识形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这些电影面对并不是很稳固的民族关系等问题,依靠其感染性、故事性、普及性强等特点,将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较好地传递到了各民族之中,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大东巴的女儿》可以说与“十七”年电影非常相似,然而观众对其积极性并不高,主流意识形态强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在当今难有市场。笔者认为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为以下几点:首先,文化内核缺失。《大东巴的女儿》中真正是纳西人的两位演员在整部剧中对话不超过三句,没有纳西族本土的味道,故事中Χ巴文化偏重科普而缺少深挖。其次,刻意强调。影片中,杰克学习东巴文化的表现非常刻意,为了介绍知识而创造剧情,弱化了故事性,观众会感觉是在被灌输知识,会有一种不适感。最后,整部电影的故事性不强,观众从开始观看就能基本猜得到结局,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故事性弱是痛点。

综上所述,针对上面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少数民题材电影应当向商业电影学习,在保证传递国家主流意识的前提下,应加强电影艺术创作,强化电影故事性。我相信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终会迎来既叫好又卖座的一天。

参考文献: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6

(一)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

文化,来自人类的活动,是人类的记忆和活动的印记。人以民族为单位而存在,民族是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的共同体。因此,大凡文化,无不具有民族的烙印。任何文化与文化创造均以民族、民族社会为根基,没有民族社会生活的沃土,文化便无由生根。文化总是表现为各不相同的乃至千差万别的民族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过千百年的锤炼,为前人所普遍认同,曾对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长期地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相当程度上为今人认同和践行。现代文化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传统文化这一根基,须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合理的、进步的、有益的营养成分。

(二)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

其一,存史。

建筑、设施、标识、服饰、器物、工艺制品等物质和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非物质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外在显现。物质和非物质的民族遗产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岁月的积淀,其产生与形成具有自然性和原生态性,反映民族的习俗和意识,本身就是记载和保留民族文化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民族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大众文化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富于本民族特色的物质和非物质就成为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传承方式。通过民族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挖掘及保护,来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记忆,同时将其中所隐含的民族制度、习俗与心理价值趋向等进行有效的传承,可以达到民族传统保存和文化传承的目的。

其二,资政。

一个为政者如果对治地民族的传统文化缺乏应有的认识,就不可能深刻地了解其现在并正确地引领其走向未来。“历史是解读现实的第一把钥匙,研究任何社会问题都需要以对历史的透彻了解为基础。”传统是历史的现代解读。为政者只有重视民族传统文化,并加以挖掘、保护和研究,才能通过保存下来的历史记忆,洞悉其规律,从而更好地指导现实,开辟未来。

其三,教化。

一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形成的优秀传统文化,对其后人具有深刻的影响。后人透过历史记录和保存先人活动的事迹而进行自省,可收到社会教化之功效。文以载道,史以鉴戒。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历程,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目的在于延续存留其中的精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着民族认同,是培养、激发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的重要资源。民族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大量勤俭节约、乐观向上、教人向善等优秀的传统美德,这些有底蕴、有历史的道德教育更能让受教育者在多元文化的环境下恪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在利益诱惑面前以道德的力量做出正确的评判和选择。没有历史文化背景的道德原则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人们基本道德观念的培养形成来自对传统美德的继承。

其四,休闲。

“休闲”一词从产生时起就已经赋予了与人相关的内涵。皮普尔认为,自人类诞生以来,休闲就成为传承文化、延续文明的一种有效方式。他认为,休闲是“一种对社会发展的进程具有校正、平衡、弥补功能的文化精神力量”。民族传统文化中休闲娱乐也一直是节庆民俗中最基本的特征,其意义在于对文化的体验和感悟。民族传统文化的休闲价值主要体现在能为人们提供可资休闲的内容和去处。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极大提高的今天,内容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现已成为人们休闲旅游的重要资源。

二、优秀传统文化在广西的形式及其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路径

(一)优秀传统文化在广西的形式

世界由物质构成,物质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人的意识”即精神,与“物质”相对而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精神,精神依托于物质而存在。因此,完整意义上的“文化”应包括“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客观实在”和“反映客观实在的人的意识”,即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前者是“形而下的”,后者是“形而上的”。对“文化”的完整解读,须将两者合二为一,而不能割裂开来。本文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把握即基于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广西民族传统文化是伟大灿烂的中华文化在广西的一个缩影。它的存在和传承,充实和丰富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库,补充和激活了中华文明的基因。在广西这片多民族聚居的神奇土地上,居住和生活着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广西各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各自的地域,沿着自身的生活轨迹,保持和发展着本民族优秀传统的文化。他们从一开始就受到民族崇拜、民族心理和民族习俗的影响。不同的民族用不同的方式创造着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成了异彩纷呈的广西民族传统优秀文化。这些民族传统都闪烁着广西各民族文明的亮点,既显示出整体性的文化特质,又有鲜明的民族特征,既有共同的语汇贯穿着整个文化,又存在着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差异。广西各族在八桂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共同劳动,创造了广西特有的民族文化。根据2005年4月1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民族传统文化的存在形式有:濒危的民族古文字和语言;记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文献资料;具有代表性的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具有特色的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生产、制作工艺和其他技艺;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服饰、器物、工艺制品;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保存比较完整的自然场所等。这些民族的传统文化既有物质,也含精神。

(二)广西民族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路径

民族传统文化产生于特定历史时期,因此有优秀的内容,也不乏消极的成分,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因此既需有汲收,也需有扬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系统全面了解认识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平台。广西民族传统文化见之于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路径有:

其一,融入教案,展于课堂

大学生对科学文化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掌握主要在课堂上完成并通过课任教师的讲授来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原则是“超本不超纲”。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理论性强的显著特点。这就决定了思政课的教学不能“空对空”地宣教,而应将学生身边的情况作为教学资源有机地楔入教学中。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具有特定的物质载体和丰富的精神指向,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载体,是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的教学资源。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活紧密相连,以生活为基础,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显得质朴,让人觉得真诚,为大学生所熟悉,他们因而易于理解,乐于接受。欲提高思政课教学的实效性,需以学生所能感受到的民族传统文化来进行理论解读。教学中,教师一是可结合课程教材,通过图片展示、文字描述、录像播放等手段将地方民族传统文化渗透于课堂教学;二是可结合教学内容,在课堂上给学生播放电视台、电台或音像部门拍摄录制的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新闻报道或专题片,帮助学生全面深入地了解。

其二,独辟课程,专门讲授

思想政治理论课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必修课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和要求,但选修课由各校作出选择和安排。就广西高校而言,可在大学一、二年级学生中开设“广西民族传统文化概论”课,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限定选修课,以借助思政课这个平台在大学生中广泛传播广西民族传统文化,使其精华得到有效传承和弘扬,同时也为广大学生系统全面认识和了解广西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一个便捷的窗口。广西民族传统文化凝聚着各民族独特的文化形态和强烈的人格精神,并随着人们对本民族文化的重视而重新显现出其价值。其地方文化特色是在长期的生活和劳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特定地域的文化积淀与当地文明发展历程密不可分,是民族本性及其实现方式的浓缩,是民族发展的基础和灵魂。因此,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单独开辟“民族传统文化概论”课程,给大学生进行专门讲授,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不但必要而且必须。

其三,建立基地,课外体验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两个基本环节,前者重在基本知识的传授,后者重在对课堂教学内容的亲身检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拓展。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形成和产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整体合力。欲使大学生真切感受到蕴含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意韵,须结合课堂教学,因势利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引领他们走出课堂下到村寨,以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来体验。2003年10月,国家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程”以来,广西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广西民族传统文化诸保护工程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之课外民族传统文化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高校可在这些地方挂牌建立“民族传统文化大学生课外实践基地”,实行校地共建,在为学生确定固定的学习实践场所的同时,充分发挥高校研究人员的力量,一是对史料做进一步挖掘、考证和整理,丰富其思想文化内涵;二是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课外实践的开展,组织和指导学生深入农村,走进村寨、农家,采访、搜集、整理民族民间传说和民俗故事,为这些传统文化增添趣味性和可读性。通过这些工作促进当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其四,文化之旅,寓教于游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7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文化多样性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

在21世纪多元文化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目前,世界各国的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临一场深刻的现代化革命,每一个民族都要在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都要协调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的关系,现代化是每个民族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每个民族都不应当拒绝现代化;另一方面,每个繁荣昌盛的民族都应保存自己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本民族的基本特点。丧失现代化将意味着民族的贫困,丧失文化传统则意味着民族的消亡。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如何在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现代化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杂关系,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21世纪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存繁衍与劳动、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与精神产物。由于不同民族创造并发展、拥有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权是一个民族拥有自己民族文化得到保持、保护与发展的权力,对于衡量民族平等及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与团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说来,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这许许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构成了全人类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现象的差异,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构成人类的共同财富,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二)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发展地区,例如在中国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传统医药产品的人均消耗是现代药品的两倍以上,在一些偏远地区,传统医药是穷人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药品;在发达国家,草药的需求近年来也不断增长,仅在欧盟国家市场上1999年就达119亿美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市场上的草药产值已达到430亿美元,并且每年还在以5%~15%的速度在增长。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世界上许多农作物的多样性都是由农民根据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种选择和土地利用习惯而保持的,并为当地带来了其他利益,如食物多样性、增加收入、稳定产量、保护环境、减少虫害和疾病风险,增加劳动力的有效利用等,传统知识还是各种不同风格、不同体裁的文学艺术如音乐、舞蹈、手工艺制品等方面的创作源泉。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21世纪,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面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又深刻的变化。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球化发展趋势彰显。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赋予了新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二、目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

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通过立法形式加以保护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目前抢救、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工作的法治步伐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加快。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6个缔约国,到2002年底,全世界共有125个国家和地区的730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的29项。1989年UNESCO又提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建议各国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也纳入保护范围。2002年9月UNESCO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也在组织起草过程之中,并准备提交UNESCO第32届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还呼吁各国加强立法,建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机制。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它管理的21个国际条约中有6个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在加大努力。2003年7月,WIPO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政府间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第五次会议,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提出了切实的建议。2003年9月22日到10月1日,WIPO成员国大会第39次系列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决定拓展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任务。另外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的表述也适用各国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伊始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近年针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调研和国际国内专题研讨会,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云南省于2000年9月率先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也于2003年1月实施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在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我国某些民族民间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结合本地情况的更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即已出台《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办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积极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现已进入第六稿修改阶段。

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首先是有些方面的情况还没有立法,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困难,省内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方面的不足较为突出,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之处。再者,立法人员的素质亟待加强。现行的法规,只是把可移动的有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包括进去,而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大部分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没有包括进去。无形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空白,无法可依。不可移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如自然人文景观、自然的历史的国家公园等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健全起来。必须通过查缺补漏,把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全部纳入。

(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重开发利用、轻规制保护的问题。往往是某处一经被划入文化遗产或定为国家或地方文物文化保护单位,随之而来的是周围的环境被商业开发,旅游设施也随之建立,而对它实实在在的保护却落不到实处。那些未被划为文化遗产和文物文化保护单位的,仍处无人问津、风吹雨淋状态。在这里,应该指出的问题是由于经济效益和由此引发的示范连动效应,常会在旅游开发区或其周边地带引发一窝蜂式的无序性开发。和周边社区隔离开来的孤立的村寨示范景点,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确实也有质疑的必要。发展旅游产业所带来的收益的公平分配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在现行体制下,很多时候往往是外来投资者和旅游公司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利益,而和旅游目的地社区为旅游产业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有时,也包括文化方面的代价)相比,他们的收益常常是不成比例的。除一些接近于体力劳动型的岗位,当地民众一般是和旅游产业的很多重要职位,尤其是管理岗位无缘的。在不少情形下,地方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获得了很多财政方面的好处,可当地各族普通少数民族民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却未必能够获得应有的收入。

(三)、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目前对传统文化知识权利的保护,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文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保护都存在明显困难和不足。中国近20年来建立的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针对现代知识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很难受到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保护。

著作权法对受保护作品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有限。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就权利主体而言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作者,其创作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缓慢过程的产物,就其保护期限要求是永久的,因此,民族传统文化很难获取著作权法保护。如利川土家族民歌《龙船调》②被不少人演唱获取丰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却没有谁向利川土家族人民支付过报酬,有时甚至连署名权也受到侵害。由于有的少数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传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时间内处于不停的复制之中,而且皆是归私人所有,口头流传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内容相同的作品经民间历代多人的传诵,已有多种不同的版本,这些民族古籍的知识产权问题显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复杂得多,用《著作权法》不完全套得上。现公布出版的少数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头传诵、手工传抄的那些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也应该尊重?如何妥善处理?目前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什么版权纠纷,但已发现在引用这些少数民族古籍不注明出处的侵权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理应加强,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权问题外,由于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民族古籍被倒卖到国外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民族古籍流失,与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关系的。此外,对于收集到的少数民族古籍资料归属权,现在没有立法规定,绝大多数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似乎不够妥当,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

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要求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主要是以在公开刊物发表为标准。而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但在民族地区却基本上是公开的,且专利保护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独特工艺品的生产工艺现在正被不少投机商人利用而大发其财,现实中却无法利用专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一些少数民族通过千百年的劳作和生活习惯积累的土著知识保护了极为珍贵的生物多样性,如西南少数民族保存了数以百计的旱稻品种,但对少数民族保存下来的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却未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这些物种资源被合理利用后,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给有关利用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和精神财富,但土著知识的持有者却通常连署名权都得不到保证,更别谈经济利益了。这些现象凸现了现行专利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的无能。

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但不是所有民族传统文化知识都能满足注册要求,且商标权的转让制度也不适合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只在局部领域可以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进行保护。如对民族特色传统工艺产品可利用商标法通过注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为证明商标,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有未公知的专有技术。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及于表达的建筑、雕刻、绘画、舞蹈等民族传统文艺作品。涉及到可称为文物的物质文化可利用《文物保护法》加以保护,但民族传统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质文化。因此,现有这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以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主体的权利要求。

三、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完善本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是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采取的通用办法。日本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美国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埃及认为民间传统文化是群体的集体财富,国家是文化的拥有者,使用者应向国家缴纳使用费,同时认为传统文化保护期不受限制。突尼斯除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形成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③

如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从根本上说是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完善,积极借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我国在立法上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云南、贵州的立法只解决了行政保护,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二是明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代表人、传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权利客体,即哪些传统文化应纳入保护范围。四是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权利内容: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必须注明出处,必须缴纳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专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六是地方政府保护职责、权限、方法。七是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完善的立法是强化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政府保护行为,减轻政府保护负担,推动民间保护发展的重要条件。

与此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民族地区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上应通过积极的政府行为有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各民族有自由,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自主地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④。等多个方面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这就是说,保护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不被破坏、知识权利不受侵犯,繁荣、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地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因为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民族地区政府作为一个区域内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能充分代表并实现该区域内民族的公共利益。因此,民族地区政府理所当然是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权利主体的法定代表和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有它才能担负起民族传统文化实际的保护职责。

民族地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民族地区政府虽没有立法自治权,但它们在履行保护职责中有立法的提案权。根据我国现实中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政府对立法的推动能很好地促使人大立法。我国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权利迄今缺乏系统保护,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我国是一个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大国,各少数民族都有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绝不仅及于中国,对世界都有深刻影响。加强立法,能充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云南省2000年9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02年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实施看,都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为它们都从根本上肯定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社会价值,规定了保护的原则、范围、方法、措施和责任。目前我国还有广西、宁厦、内蒙、新疆、、青海、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较多的区省尚无据可循。

立法,是当今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族地区政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和出台全国性的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注释:

①CarlosMCorrea.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专利法研究.2003;447~469.

②《龙船调》原是湖北利川城乡在逢年过节、社火灯会期间演唱的花灯调,名叫“种瓜调”,1956年经初步整理定名“龙船调”,1957年在全国第二届民间音乐舞蹈比赛大会上,利川农民民歌手王国盛、张顺堂演唱了《龙船调》,之后传遍全国,传遍世界,20世纪90年代入选世界25首优秀民歌之列。

③王晔1没有保护,民间文化就会没落[J]1文化月刊,2004,(3)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参考书目:

[1]杨福泉.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J].思想战线,1998(5).

[2]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存教育刍议———以怒江峡谷诸民族为例[J].思想战线,1998(4).

[3]王天玺.建立民族文化大省,政府树立文明进步形象[J].云南社会科学,1999(2).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8

[关键词] 现代化;民族传统文化;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 D6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310-2

在时展日新月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突飞猛进的今天,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现代化已是必然的趋势。这既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做出的历史抉择,又是民族自我意识强化的表现。面对汹涌澎湃的现代化浪潮,目睹一系列民族传统文化因子变异、衰退、淡化的不争事实,一些敏感的学者惊呼:民族传统文化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不能不引起人们高度的警觉。一些族内人士甚至认为,现代化将会给民族传统文化带来灭顶之灾,并为此对现代化采取排异态度和惧怕心理。实际上,惊呼、排异、惧怕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反映了社会剧变时期人们对变化本身的关注与担忧。但是,过分的忧虑又是不必要的,这种忧虑等于是低估了民族传统文化的自我调适功能,是把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截然对立起来的一种不正确心态。

西部民族地区现代化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但传统文化又不能不要。民族地区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如何处理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好了,就可以取得“共生双赢”的效果。反之,不仅会延误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而且也会给民族传统文化带来损伤和不应有的损失。

一、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能否得兼

一个民族要现代化,意味着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要接受现代化的洗礼,民族成员自身也自然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而民族传统文化,我们可以理解为该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群众中世代沿袭的物质、行为、制度、精神等方面的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包括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如语言、文字、艺术、服饰、观念、伦理道德、思维、教育、风俗、、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以及民族自我意识等等。另外,民族文物为历史文化遗产,它是传统文化的外化形式,也是属于传统文化范畴。文物不仅包括有形文物,如建筑、雕刻、绘画、工艺品、墓葬、字迹、典籍、人工器物、天然物等,还包括无形文物,如表演、音乐、技术、工艺等。

民族传统文化是在特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中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它在各民族社会中的作用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民族特性的标志,是弘扬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团结、和睦、认同的稳定剂、凝固剂;另一方面,民族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惰性、落伍的东西,对于本民族的成员来讲,是习以为常的、自我感觉良好的、难以变更的,这就容易对现代化事业构成阻碍。

对于一个具体的民族而言,它不能不要现代化。现代化是世界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人为阻遏是不会起到什么作用的。对于一个民族,它又不能没有传统文化。如果传统文化消失殆尽了,这个民族就不称其为民族了。任何的现代化,都只能在一定的人群、一定的空间中实现,也就是说,不能脱离人、脱离人赖以生存的人文社会环境奢谈现代化。

现代化可能会使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些因子衰退、消失,但却同时会使另一些因子受到激发进而越发张扬。这就是当代已经现代化了的国家,亦即发达国家中民族主义思潮不断涌现的原因所在,也是世界上任何现代大都市中的文化不是单一文化而是多元文化的原因所在。比如说在中国都市中的少数民族成员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语言、文字、观念、习俗、服饰等方面发生了变异,但并没有泯灭他(她)们的民族心理、民族认同感。少数民族出生的知识分子按理说接受现代文化知识最多,在观念心态等方面离“现代化”最近,但他们的民族意识往往最强,其原因大致相同。

显然,对一个民族来说,要现代化,也要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理应是,而且也能够做到“双生共赢”,协调发展。其原因,简单地讲,有这样两个方面:

第一,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并非是水火不容,而是相得益彰的。在世界上现代化进行的最成功的国家日本的经验已经表明:在现代化与固有的民族传统文化之间是能够找得到结合点的;现代化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传统文化中的积极成分来为之张目、导航。在日本的现代化过程中,到处都呈现出双重(二元)结构的现象,即工业上是小型家庭企业与现代大工业并举,思想上是东洋精神与西洋技术并存,“学问技术采于彼,仁义道德存于我”。时至今日,日本某些传统因素不是削弱,而是在继续发挥其功能,社会上虽然也沾染上了工业社会的种种“恶习”,却比较成功地避免了西方工业社会中常见的某些现代病,如都市化程度高而犯罪率较低、劳资关系较协调,等等。这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视。日本工业社会不同于西方工业社会的主要之点就在于它具有“比重视物质生活更重视教育的历史传统”、“官民一体的思想”、“勤劳哲学”。显而易见,这些特征正是日本的历史文化传统所孕育的,表明战后日本的重新崛起并不是单纯模仿西方现代化,而包含有东方式的创新。

我们平时所说的国情,里边就包含着传统文化这一重要因素。所谓现代化建设要符合国情,实际上就有在现代化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传统文化这样一层意思。在我国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之路,同样的道理,在中国西部民族地区进行现代化建设,不能不考虑西部民族地区的区情,不能不考虑西部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因素。只要处置得体,西部民族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不是抑制,而是会加速西部的现代化进程的,即传统文化能为西部民族地区 的现代化插上腾飞的翅膀。

第二,现代化能够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任何的传统文化都包括有两方面成分:一方面传统文化中必然有优秀的、切合时展需要的成分,它们代表着传统文化前进的方向,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中还有逐渐落伍的、与时展相背的成分,它们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被淘汰,并被人们遗忘,失去传统文化的“资格”。传统文化的这种吐故纳新实际上是在不断地进行,人们只要通过“妇女缠三寸金莲”由“国粹”而变为历史陈迹这一简单例子就可感悟到。西部民族地区在历史上类似的陋风恶习同样很多,现在同样有许多已销声匿迹了。评判一种文化现象的优劣,并非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客观的时代。不合时宜的文化或迟或早要被淘汰。这种吐故纳新,不是对传统文化相对稳定性的否定,而恰恰是一种调适,因为只有变迁才是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再生或阻止衰败的最佳方式。这种吐故纳新,实际上就是个文化现代化过程。也就是说,是现代化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活力和生机。

大家知道,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与其产生的生态环境和所属民族的生计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文化传统只要离开了滋生的土壤就无从发展。事实证明,许多民族的文化传统经过不断的改良,往往成为超民族、跨民族的优秀文化。有的甚至成为国粹或人间奇迹。小民族也一样,他们的许多文化传统也有可能成为族际共享的资源。关键的是跨出族界这一步的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仰仗文化现代化来搭桥铺路。

近年来在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兴起的一大“亮点”是文化的产业化。这也是现代化赋于传统文化的又一生机。打这样的文化牌,魅力独具,能够创造新的消费热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保存与发展问题。这对西部民族地区尤其适宜。我们应鼓励和支持西部民族地区发展这种产业,并促使其早日形成行之有效的机制。

二、民族传统文化的出路:与时俱进

置身于日新月异的现代化环境下,民族传统文化确定无疑地要进行变迁。这种变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为的躲避、阻隔、逃逸都无济于事,只有调整心态,主动适应,与时代前进的步伐相协调,与时俱进,走传统文化的更新之路,才是正途。

民族传统文化能否以常态改变其内涵、方式,并得以正常发展、传播,这也是一块试金石,是对该民族及其文化的活力、生命力的充分考验。一个墨守成规、拒绝改革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一种因循守旧、作茧自缚的文化是没有希望的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只有以开放的姿态博采众纳,才能使自己丰富;民族传统文化也只有以虚怀若谷的气度从事与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才能使自己真正强大。

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轨迹大致有三:继承、发展、变革。即继继承并发展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相适应的因素,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保护、宣传、倡导,使其发扬光大;变革过时的、落后的、妨碍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因素,对它们加以引导、限制甚至摈弃,使其脱胎换骨,重新焕发生机。

民族传统文化的革故鼎新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并非一蹴而就。作为族内的一些同志一时可能很难转过思想弯子,认为传统文化发生变异后,就会削弱民族特征,削弱民族意识,进而导致民族的消亡。实际上,这种担忧恰恰反映了该民族传统文化不成熟的一面。有些人臆想着要为民族传统文化构筑一个保护伞,这无疑是多余的,也是徒劳的。民族传统文化与其消极等待被变革,还不如主动变革,赢得先机。关键是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理念,恰如其分地理解它们。比如民族语言的转用现象就特别典型。语言,作为民族传统文化中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应当说是深深根植于民族群众的精神生活中的,其生命力之强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族际交往的加深,不同语言之间频繁的接触和激烈的竞争,使一些原本就处于弱势、使用人数少并且无文字的民族的语言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其中一些民族必然地要发生语言转用,这都是很正常的事。但是,将民族语言同民族特性完全划等号,认为民族成员发生了语言转用现象,就会危及民族的存在或生存,就会使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发生动摇,这又是过于担忧了。事实上,民族的语言只是民族特征之一,在世界各国,没有自己独立语言的民族并不少见,操同一语言的人们也并不就是同一个民族。同时,民族语言的转用及消亡也并不那么可怕,操单一民族语言也并不那么美妙。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民族之间的交往空前密切,“民―汉双语”、“汉―民双语”、“民―民双语”现象已普遍存在,正说明了该民族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民族成员由不流动变为流动这样一个重大变化。这种变化,方向是正确的,是社会发展的自然的选择。

传统文化作为民族特征的一大表征,当关乎到民族的属性判定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民族心理和民族认同感。民族心理、认同感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一分子,并不会伴随着现代化进程而削减,反而可能会因其他要素的削弱而增强。这种增强了的民族心理又可将变化了的文化因子内化为民族传统文化因子,形成新的传统文化内核。传统文化就是要靠这种顽强的自我调适能力,沿袭、发展,没有穷尽,生生不息。

参考文献:

[1]罗荣渠.现代化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18-219.

传统意识与传统民族范文9

关键词:富源县;水族;民族传统体育;现状与对策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以曲靖市富源县水族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大量与水族和传统体育相关文献,为论文的撰写奠定理论基础。

1.2.2实地调查法。通过对富源水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状况惊醒实地调查。

2.研究结果及分析

2.1富源县水族基本概况。云南的水族主要分布在曲靖市富源县古敢水族乡和黄泥河镇、彝良县。据2000年云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云南省水族有1.2万人,主要居住在富源县古敢水族乡和黄泥河镇。富源县古敢乡水族是1988年2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的,是云南省唯一的水族乡[1]。古敢乡居住着水族、彝族、布依族、蒙古族等8个民族,其中水族5249人约占全乡总人口的35%。水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水族的传统舞蹈主要有铜鼓舞、斗角舞、芦笙舞[2]。

2.2富源县水族民族传统体育的开展现状。水族现有传统体育项目30多项,分为武术、棋类、民间技竞、表演游戏、歌舞等5大类,并且大多数项目仍在水族聚居区举行,单就在水族武术类传统体育项目方面就有20多项。地处于我国边疆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对体育运动缺乏科学的认识,少数民族的许多学校对于体育教育教材的舍取、课程分配结构,形式及成绩的评定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加上受到现有教育机制的制约与影响,我国少数民族一些学校,由于学校条件限制及缺乏对体育运动重要性得科学认识能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学校很少。因此富源县水族传统体育的开展在很多方面是缺乏科学的认识,在教育上也缺乏科学有力的组织手段。

3.水族传统项目发展传承存在的问题探讨

3.1现代化进程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带来巨大冲击。有学者对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传统体育了解程度调查显示,有66%调查者能正确回答出一项以上该民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回答有误的占33%。其中有34%的调查对象已经模糊了该民族传统体育。目前,水族保持开展的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有:挑抬棋封(官)棋、速度赛马、铜鼓舞、斗角舞、芦笙舞、斗牛等[3]。由此看出,保持开展的水族传统体育项目在逐渐减少,水族武术和一些民间技艺已濒临失传,现代体育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3.2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认知不足。人们片面的认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功能就仅限于体育的一般功能和价值,认识不到富源水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角色的转化,富源水族少数民族在经济全球化和时间多极化的状况下,已经成为国家向世界展示自己实力的另一个舞台,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通过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富源水族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了解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由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起步较晚,人们认识不到巨大的发展空间,它作为一种文化,有传承的功能;作为一种手段,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3.3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本身存在缺陷。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任何项目的发展都离不开时代背景,如果剥离当时的社会背景,就没有了发展传承的条件,也就没有了文化的内涵,使我们看不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优秀民族文化的一面。如:水族最具特色的“端节”赛马和水族武术的起源就是单纯的祭祀活动和庆祝丰收,带有浓郁的民族特色。但随着现代化的冲击已经被一些现代化元素所代替[4]。

3.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富源水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我国体育事业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近几年人们认识到了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要性,然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不仅仅需要经济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从人们的观念人手,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都了解和接受富源水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扩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受众群众。政治的因素介入很多,它偏离原来的方向发展缺乏自主性,这是整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缺点。

4.对策与建议

4.1加快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学科体系的建设。要尽快构建民族传统体育学的学科框架,把水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学校课程体建设中,形成独立的知识体系,有意识地在水族传统项目的发源地建立“文化生态区”和“水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

4.2加快经济的发展,加强少数民族扶植力度。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人才资金投入,培养能从事教学、训练、科研的专门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而且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4.3摒弃旧观念,树立新思想。把少数民族体育教育事业摆在适当的位置让水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学校教育体系成为现代文化教育的一部分,政府应把建立和完善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负责,并建立能力扎实的教研队伍,加强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作为一项首要的工作任务来落实。并要努力通过下乡宣传,开展短期培训,散发宣传单等一系列有效地途径使他们对民族体育事业的认识提高到体育意识的高度上来,不断开展文化交流和保护。使得少数民族在新的形势下的多元化发展。

4.4注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规范化和规模化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科学性的保障。要培养熟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综合性体育管理人才、体育应用人才、体育主干,选拔,训练高水平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员。以各个民族高校作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的培养基地,以不同形式培养少数民族体育运动和管理人才;以少数民族地区各中小学为民族体育后备人才的基地,选拔培养优秀民族体育苗子,做好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后备军。

参考文献

[1]张瑛.浅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西部科技,2009(8)82-83.

[2]张东秀.水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现状调查分析[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8(6):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