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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集锦9篇

时间:2023-11-29 17:30:39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1

1施工前的监管要点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把关上。若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勘察、设计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设计质量责任。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誉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循环,规范所有主体各层次、各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实现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二是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对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项目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管事项

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质量监督机制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主要围绕三大部分: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管。三大部分主要是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为适应现代化高速发展的需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方法科学化。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试验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通过现场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建设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监管过程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任何单位不可代替和越位。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在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掌握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4结语

公路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因素和人员众多,交付使用后直接影响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因此,要求各个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在各个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公路工程建设这一民心工程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 D40-2002)[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2

关键词:质量管理;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能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起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和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二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三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四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五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众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和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4.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为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5.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5.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5.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5.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7.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建设工程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能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起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和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二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三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四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五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众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和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4.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为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5.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5.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5.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5.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3

 

关键词:项目管理;项目咨询;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它的巨大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建设监理体制仍然处在初期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一、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三)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二、基本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三)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四)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重点加强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中标(或直接委托)后的押证制度,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发放总监管理手册,使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督

1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逐渐完成从依赖于政府的附属单位向市场主体的重大转变,而政府也逐渐从过去的工程建设投资者、实施者、具体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宏观管理者。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够深入细致、与政府监督联系不紧密等一些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能有所转变后,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责任、地位以及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联系等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内容、性质、职责、方式等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探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2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区别

当前,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光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难以对其它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而项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它参建单位也很难对项目法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光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量和社会参与力量,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责任,提高其违规成本,促使参建单位自觉控制好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所不同,应区别加以使用。

2.1监督内容有所差别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监督检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社会监督不仅可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此,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对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绝对的主导作用。只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社会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作好记录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2.2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

政府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需求,政府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实体和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种质量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它属于一种智力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的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一般受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在不超越约定的范畴内,行使政府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这种监督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具有咨询的性质,社会监督单位与委托方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委托协作关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立。

社会监督更为庞大、参与度更高的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水利工程建设大部分由政府投资,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没有理由不关注、不监督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工程推进中的保证作用,人民群众通过所掌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来判断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参建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等,然后将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各种传媒将问题向公众公布,从而利用社会舆论促使责任单位尽快将问题妥善解决。

2.3工作侧重点不同

政府监督的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层面。政府监督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规则的主体构架就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一系列法规、标准、规程的颁布,就是要尽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作及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从而实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社会监督更注重发挥细节、具体、微观质量监督方面的优势,大多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来促使工程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因素很多,在施工、材料、设计、管理等等方面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质量问题,这些细节、具体、微观性的质量问题要靠具有一定水利工程建设知识的人员及时发现后加以解决,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一般较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利用社会群众的人数优势和技术水平的广度,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2.4采取的监督方式不同

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式也有所不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较少,但一般来说监督设备较为精良,监督经验丰富,受监工程数量又比较多,因此,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因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社会影响广泛,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以加强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

社会监督主体在监督人数、水平、时间、方位、设备等等各方面因条件有异,其监督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常规检查、抽查、巡回监督等一些方式外,甚至还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旁站监督、抽样检验、明查暗访、举报等等其它的一些形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督,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

3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关联

首先,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合格,能正常发挥投资效益。

其次,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均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的两个不同层次。尽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工作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但如上所述,二者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当前,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的大背景下,要严格控制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果忽视了政府监督或社会监督中的任何一方,势必造成监督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再次,由于监督权限方面的差异,在质量监督管理上,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社会监督行为受政府监督管理,要依靠政府监督部门来达到监督效果,这是因为社会监督主体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权,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将问题反映到政府监督部门,通过政府监督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如果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社会监督,单单靠政府监督机构的那么几个人的随机抽查工作,将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管到位,也难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作出准确的评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反过来,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工作(包括政府的质量监督工作)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政府监督应侧重宏观管理

当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较少,却往往承担着大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这样就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有所偏重,应重点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督的宏观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职责、监督权限。

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社会监督的协同帮助下完成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监督。政府要着重加强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政府监督要将水利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还要将影响范围大、投资额高、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作为监督重点,这类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4.2正确看待政府监督的责任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政府监督机构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核定,客观上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权交到了政府监督机构手中,而一旦质量评定有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定要承担责任,使得政府监督机构变相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反而多了一道挡箭牌,很有可能减轻所负担的直接责任。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是政府授权的,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造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与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之间的矛盾。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抽查、巡查或抽检,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既然相关法律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建造出质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合不合格,建设单位全过程参与,理所当然最有发言权。所以,有必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工作,避免发生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问题。

4.3尽快完善共同监督机制

目前,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往往只是依赖于政府监督机构。而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和范围不足,其检查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实际质量状况。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让关乎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受到更为严格、细致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首先,应鼓励社会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目前,这种监督举报制度在我国局部地区已经得以试验性地颁布实施。

其次,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当前我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只有政府成立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多属于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还缺乏其它的监督机构与之互补、竞争。如果政府监督机构的业务水平不高,或监督手段单一,或执法不严,造成监督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豆腐渣工程蒙蔽过关。要打破这种带有垄断性质的监督方式,形成更具活力的监督市场,就应该鼓励社会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市场竞争,提高监督水平。当然,这种监督市场应有别于监理市场,需作进一步研究。

再次,必须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程序,特别是社会监督的监督程序。监督程序要规范化、操作性强,才能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5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施工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人民和国家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严格控制、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是各方工程建设参建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公众利益和维护国家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从整体上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是描述政府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活动结果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是是否形成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过程、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在具体监督过程中,把质量转化过程、质量投入要素和质量的中间产出、过程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相结合,以转化过程监督和投入监督为重点,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保证产出品质量,并且着重是对社会和公众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中间监督和预控监督。

一、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活动结果和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是放在把关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其有意所造成或失误疏忽的质量责任由直接责任主体承担。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依法处罚和监督管理,并记录在案其不良行为,纳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促使改进建设主体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形成信用约束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有效促进,规范所有主体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检查控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点是监督施工的招投标,实现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督的有效结合,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转和规范化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通过市场有效运作;

(三)、对合同文本的监督

重点是监督施工的合同,把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约束各建设主体的活动结果和质量行为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这三方面的内容通过审查监督,实现政府预控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归根到底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管理业主质量行为,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活动结果和质量行为的重要措施。

二、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下,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内容的要求和工作性质。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机构是监督执法,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对委托机关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巡回闭环监督管理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分部即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地基基础。在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中,重点是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提供有说服力、准确可靠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建筑法规、法律和规范的贯彻落实,把握建设工程结构和质量使用安全从宏观整体上。

另外,在加强技术控制的同时,必须加强程序管理。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为技术控制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二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三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四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五是对工程实体完工后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还包括建设单位(业主) 、监理单位在内。应站在执法的地位,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保证工程质量。还有,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网络化、信息化是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关键,也是科学化管理方法的重要标志。

总之,以施工主体为主线是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监理、业主、材料、设计、检测主体及设备供应或生产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活动结果和质量行为纳入监督的范畴,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的环境质量监督,也是重要组成质量监督的一部分。施工中通过监督,质量活动结果有效,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公众和国家质量利益,保证处于受控状态的施工过程质量,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三、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是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能投入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避免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因为低劣工程。其次是把维修、维护和装修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减少或杜绝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由于维护、维修的质量达不到要求。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对维护、装修过程中加强的质量监督管理,得到有效实现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为用户创造舒适、安全、健康的生活、生产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二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审查,确保备案登记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大力推行和提倡工程质量保险,纳入经济管理范畴的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以解决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四、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监督不是责任主体而是政府职能,在这方面不能越位、代替。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及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是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2、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3、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4、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与帮助相结合、执法为民的原则。

5、提高工程质量和全方位、全过程综合治理。

6、以权制权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

7、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核查、抽查、巡查、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8、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9、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危及人民和国家生命财产的安全。严格控制、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于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同时是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工程建设中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而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涉及其制造过程中的人员众多。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这就要求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于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

参考文献

[1]肖生智.浅谈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J].价值工程,2011,12:70.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一、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单位的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的性质,基本上都是股份制的民营。内部人员的组成,是股东与雇员的关系,除了股东和在该公司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能相对稳定在一个单位里执业外,其他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

2、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3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目前,很多业主把监理当作质量检查的工具,仅给监理人员授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权,不愿授予或部分授予监理投资、进度控制权(尤其是投资控制权)。 对于只授予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权的工程,监理人员控制质量的难度就要大得多。这是因为业主未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承包商拿工程款不用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导致监理人员不能很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倘若业主授予监理投资控制权,监理人员就可以运用经济手段来约束施工单位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局部监理的工程,进度控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而工程进度加快,就意味着业主投入的资金周转就能加快。没有实行全面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往往是失控的,因而也就影响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4、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5、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

二、对策。

(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

监理人员的素质是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培训。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监理企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及时、适时及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在施工图审阅和监理时,要克服和消除“施工图是经过审查的”、只要“按图监理就可以”的思想。要领会、理解设计说明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的深层含义,要善于在“纸上谈兵”时,事前发现诸如楼梯梯段净高不足、楼梯平台净宽不足等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规范规定且使用功能等设计疏忽,并在工程施工、隐蔽前发现、协调处理。二是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当今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在各行业更新速度极快,不断更新思想,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更新技术是各行各业生存的需要,不更新就意味着倒退,就意味着等待淘汰。当国家对建筑业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时,当国家对建筑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监理企业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从业人员要克服通过行业准入关就可万事大吉的思想,要及时、主动、尽快掌握相关的法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

(三)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四)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

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预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三、结语。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7

关键词:监督管理主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高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节.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透彻,才能保证在科学理论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1.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负责,称为直接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间接负责,称为间接主体。

1.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3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现阶段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社会监督控制主体除前面提到的监理单位外,还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合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办理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存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理。目前,在我们管理的项目上就存在总监脱岗,代班制度执行不严,资料代签等问题,这务必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形成漏洞,带来一系列的质量安全隐患,所以,建立长效良好的监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4)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 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党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比如质量投诉方面,主要是受理登记,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督促整改,按时回访。

(6)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所通报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跟踪督办。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建设体制的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如图一,这一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内容涵盖建设工程所有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间接主体及中介机构对直接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控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起辅助作用。其中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受到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制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4.1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2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网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5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6结语

我国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 主体、 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 因此, 本文的研究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l】张钜.监督模式转变后如何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0l.

【2】柯凌.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2005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8

【关键词】招商引资项目;工程质量;监管

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建设工程质量活动和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是政府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公众利益的需要,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首要一步。近年来,各地政府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龙头带动和产业集群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园区载体功能,放大区域比较优势,不断健全目标体系和激励机制,着力引进“大高外新”项目,使招商引资日益成为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和“动力源”。但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又确实存在项目尽快达产与工程质量保证、地方政府全力服务项目落地与严格工程质量监管等矛盾,进而产生了违反建设基本程序、忽视工程质量监管等现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要立足政府职能,统一各方责任主体思想,从施工前和施工中两个方面对招商引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管,为招商引资项目顺利投产达效创造良好的质量环境和安全条件。

一方面,要加强施工前的监管,夯实招商引资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的基础。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前的监管,是全面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一是实行施工图审查监管制。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管的内容是由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目标所决定的。要对地质勘察报告以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内容进行监管。要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进行监管,包括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活动及其结果的监管。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从而进一步规范所有责任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二是实行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项非常重要改革。招投标活动已经渗透到建设工程任务委托的各个环节,有利于活跃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要根据《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抓好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投标、规避招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通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招投标参加者的有关资质、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主体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体系的高效运作。三是实行合同文本监管制。要加强合同文本的监管,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强化工程项目全程建设行为管理,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坚决防止建设过程出现“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现象。要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管理,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要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和分包等行为,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四是实行项目代建监管制。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招商引资项目外,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委托符合代建条件且资质好、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拥有相应资金实力的独立法人工程管理公司进行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建设。实行代建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加强管理,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通过签订代建合同,确定各方法律关系,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建设行为。要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纠正、处理代建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五是实行质量保证金监管制。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维修。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项目业主的切身利益,促使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要加强质量保证金管理,严禁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使用的监管,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维修。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范文9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职能的转变

2000年4月7日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工程质量核验制”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改变了十几年来形成的质监机构对工程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作方式,质监机构的职能从以前的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转变成对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主体的行为的管理,客观上对建设各方主体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管理控制与监督责任、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参建各方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2.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2.1.1 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2.1.2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2.1.3 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2.3工程监督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注意以下同点:

(1)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4)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7)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核查、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2.4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工程二次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行为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2.4.1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

2.4.2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而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

2.4.3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监督工作流程

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站和镇区质量监督组的工作做了明确的分工。形成了以下的新的监督模式。

(1)监督站接到工程监督任务后,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初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类别(一,二,三)。按照质量监督等级确定其工地检查频次,对不同工程实行差异化管理。

(2)监督室主任安排监督人员编制详细的监督方案并建立该工程的监督卷宗。

(3)由室主任或主管站长安排监督小组进行监督交底,将监督交战会议记录及对质量责任主体检查记录上传至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并在该工程监督卷宗里归档。

(4)按监督方案对关键部位(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表格、监督文书及其回复资料上传至质监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并在该工程监督卷宗内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