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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集锦9篇

时间:2023-11-29 17:30:39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1

关键词:税收筹划;博弈论;非对称信息

Abstract:Asonekindofenterprisefestivaltaxbehavior,thetaxrevenuepreparationmustconformtogovernment’slegislationintention.Butinpresentsituation,thefactthatthegovernmentcollectstaxwhilethetaxpayersrunaftermaximalbenefitshasmadetherelationshipofthembecomeonekindofgame.Therefore,toletthetaxpayershavetheirbenefitslegally,anytaxrevenuepreparationmustbeadjustedtothevariationsofthetaxationlaws.

Keywords:taxrevenuepreparation;gametheory;asymmetricalinformation

一、税收筹划行为弈论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博弈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分析经济现象的重要手段。“博弈”一词的英文单词是Game,是对策、游戏的意思,所以,博弈论亦称对策论。美国经济学家、数学家约翰·纳什(JohnFNash)与另外两位数学家在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分析理论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对博弈论和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奖。这标志着博弈论已和现代经济学融为一体,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博弈论是研究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对方选择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博弈论的基本要素包括:博弈的参与人;博弈时对弈者可利用的信息、行动、策略以及博弈的结果、支付。其中参与者、策略和支付函数是博弈论必不可少的三个基本要素。

税收筹划行为弈论的基本要素可以归纳如下:①税收筹划行为中的对弈者(player),包括作为征税主体的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②税收筹划行为中的行动(action),它是税收筹划博弈者在税收分配过程中采取的决策变量的集合。如征税主体应建立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应采取怎样的征管模式和稽查方式;纳税人应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缴纳税款等。③税收筹划行为中的策略(strategies),就是征纳双方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所采取的税收行动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④税收筹划行为中的信息(information),是指有关税收方面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包括各项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征纳双方的行为特征及行为规律等。⑤税收筹划行为中的收益(payoff),指税收筹划对弈者所得或预期所得的效用,如征纳双方都尽力获得最大效用,即税务机关采取一切策略提高税收收入,而纳税人则想尽一切办法或策略进行筹划以达到少纳税或迟纳税的目的。这是税收筹划博弈中对弈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⑥税收筹划行为中的结果(outcome),是通过筹划征纳双方达到的结果,如税务机关通过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及纳税人通过筹划达到少纳和迟纳税款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空间的博弈论分析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预先的合理筹划与安排,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或者取得货币的时间价值。税收筹划决策流程图为:

从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理财环节,是事前的一种“谋划活动”,其目的是少纳税款或迟缴税款。这种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企业尽量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搜集信息,然后筹划主体通过认真分析与比较,寻找能够达到筹划主体理财目标的各种纳税方案,通过对这些方案进行分析比较,最后付诸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获得的更完全的信息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再修正,而后再实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搜集的信息包括两方面: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它对自身的筹划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和掌握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方面的信息是完全的。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及时了解一些外部信息,如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与调整等,事实上,作为一个企业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外部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方向以及如何变化等。比如国家既定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是透明的、公开的,但是一旦作为立法者的国家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应变调整,就难免要遭受损失。此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国家来讲同样如此(这里为了分析方便将外部环境抽象为涉税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进完善是建立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的反馈信息之上的,但是国家无法及时并准确掌握企业将要如何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在数量上的消长关系反映并决定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指向上相似而在形态上各异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要尽可能的多征纳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会尽可能少的缴纳税款。因此,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与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博弈的双方[2]。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某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而该均衡的前提是双方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以,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纳税人的生存发展,还要考虑税源的可持续增长,从而必然会预先为纳税人留出一定的空间,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三、税收筹划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

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的考察是建立在“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基础上的,所以,谋求主体利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博弈的实质性目标,具体来讲,就是征税人以依法治税为前提的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以可承受风险为最小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绝对的税收遵从模型并不存在,因而征纳博弈就不可避免。如果企业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制度约束下展开(比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比如转让定价)。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收益变得具有风险。企业能不能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下面我们用一博弈模型进行分析。1.模型的建立

参与人:纳税人—企业;征税人—税务机关

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U:企业的收益函数;Y:企业的实际收入;T:企业应纳税额;C: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A:税务机关税收检查的成本;B: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而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

当税务机关不进行检查或者经检查认定筹划行为合法,企业收益函数为:U=Y-T-C+M;反之,若税务机关检查且认为企业筹划行为非法,企业收益函数变为U=Y-T-C-B+M(见图2);具体支付矩阵见图3。

2.对模型的分析

假设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P,检查合法的概率为1-P,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R=1,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为0,该情况下预期收益可表示为:

π(1,P)=P(Y-T-C+M-B)+(1-P)(Y-T-C+M)

π(0,P)=P(Y-T)+(1-P)(Y-T)

令π(1,P)=π(0,P),得均衡概率P*=(M-C)/B

分析说明:

①税收筹划收益M越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也越大;M越小,税收筹划的概率也越小。

②税收筹划成本C越大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C越小时,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

③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惩罚力度B越大,企业税收筹划的概率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3.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博弈模型分析结果可以表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容易和简单的事,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不可能永远是最优的,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随着税收法律环境条件的不断变化,纳税人一定要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

①企业(纳税人)自身必须全面了解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政策,特别是要通晓税法。正如前面所分析:税务筹划取决于纳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和国家税收制度、政策等外部环境,应该说能够使税务筹划得以真正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是外部税收制度及国家其他(如投资、外汇管制等)政策和制度等外部环境,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独特之处。目前,我国现行税制还不太完善,纳税人应该在认真学习与掌握税收政策后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筹划行为不违法,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真正实现节税目的;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来洞察国家税收政策执行的效果,发现并堵塞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缺陷和漏洞,使税制日臻完善。

②纳税人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不断更新税收筹划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税收政策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同步以便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所以要求纳税人在利用某项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防范筹划的风险。必须指出,在税收的计税差异、政策差异和税制设计缺陷给予的税收空间中,不同纳税人的选择环境都是相同的,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发现并利用空间。“纳什均衡”是一个动态平衡,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税收法规的制度缺陷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地调整税收筹划空间。企业要不断地发现和利用税收筹划空间制定新的筹划方案,伴随着博弈双方对该空间的认知程度,在约束与博弈中达到新的“纳什均衡”[2]。

③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从模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税收筹划的概率,不仅与税收筹划成本有关,而且与预期税收筹划收益有关,所以,这就要求纳税人在一定的财务管理水平下对税收筹划成本及收益进行预测,以节税利益最大化和所花费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现有的条件下权衡利弊,全面分析,开展有的放矢的税收筹划活动,以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另外,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很大,且纳税人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并未分设,虽然规定在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计缴税金应以后者为准,但两者在会计上要统一反映,有时还是难以完全统一的,甚至还有矛盾,所以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税法》的相关制度,力争做到既能使企业受益,又不违反《税法》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2

一、纳税筹划及必要性研究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制定完整的、尽量减少税负的纳税计划,其目标在于降低涉税业务的税负,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国税法相关政策,纳税筹划是对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企业税负合理优化的一种方式。当然,对于纳税筹划本身,并非是偷税漏税,而是依托现在税法制度规范下所进行的减税降负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自主纳税行为,是在遵守税法要求下完成的纳税方案。由于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于不可控因素所带来的利益与计划的不一致现象,可能面临一定的纳税风险。因此,政府只有从税法制度完善上来促进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规范,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也需要从会计人员对税法制度的全面了解与掌握,正确评估企业纳税筹划的收益与纳税筹划方法,才能降低和减少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在完善自我核算、自负盈亏管理中,始终将效益作为企业经营的重点工作。税收的强制性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基础,纳税筹划的实施,也是企业响应国家税法要求,践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其必要性有三点。一是纳税筹划是现行税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基础。由于企业税法政策与税法技术的原因,企业面临的税种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税法核算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二是纳税筹划是企业履行的税收义务。企业在自我增长过程中,需要遵循我国税收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在企业纳税行为上,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而纳税筹划就是从自身经营业务的调整中来合理调节纳税支出,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标。三是纳税筹划是提升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法纳税是必须的,而税法规定的纳税行为又具有一定宽泛性,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优化纳税税款,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收益。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归纳

对于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是纳税筹划人在制定纳税方案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特别是与税法规范不一致的纳税行为。因此,从纳税筹划风险归纳来看,主要有四种风险类型。一是企业经营上的风险。不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具有差异性,企业在对不同业务的收益预测上也存在不确定性,而纳税筹划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计划,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问题,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收益的降低,将会直接影响纳税筹划计划,使其陷入纳税筹划的经营风险中。二是企业纳税筹划人的操作风险。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税收业务的策划、整理与实施,由于财务人员自身操作能力局限,如对整个纳税筹划方案的理解缺乏正确评估,产生理解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未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从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可行性分析来看,税法政策理解偏差、纳税业务执行偏差都可能带来纳税风险。三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应用风险。我国在企业税法政策制定上,一些优惠税收政策在执行上,企业因未能充分理解和应用,可能带来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增加税负的风险,使得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收益。因此,只有加大对税法政策的解读与关注,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才能避免税法政策风险。四是违反税法下的风险。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纳税筹划人因不了解税法制度、规范预期,或者违反税法制度要求,钻法律漏洞,可能导致纳税筹划风险。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必要性;存在问题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筹划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在国外,纳税筹划非常普遍。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刚刚起步,所以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1.税收筹划的界定及特点

1.1税收筹划的界定

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为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而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系列有计划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前提下,纳税人尽量利用多种有关税收的便利条件对自身经营管理进行规划的活动。

1.2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主要有三个特点:(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即没有违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税收筹划还充分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会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可以说税收筹划中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二)超前性。在实际的经济运营中,税收筹划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前,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最终收益。(三)整体性。这是指税收筹划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而不可以只着眼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此外,企业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并非总体税负的轻重,企业应分析“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在面临多种纳税选择时,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1]

2.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企业会通过各种方法减少税负,可见实施纳税筹划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2.1 税收筹划有利于促使企业生产经营科学化、规范化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让企业少缴税,这样就直接降低企业的的税收负担。因为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也会清楚了解自身产品市场行情及经营管理情况,这样就促使企业选择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及使企业经营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2.2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

现今是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企业的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上大部分企业都很重视税收筹划,如果我国的企业要处于有利地位,就应该借鉴外国企业的成功经验。企业实施税收筹划,不管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外部的税收环境,都会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

3.国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经验

在发达国家,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十分普遍。许多企业都会聘用税务顾问、 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纳税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纳税筹划也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国外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纳税筹划先行的惯例。可见公司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许多跨国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重金聘请专业人士,不过节税也带来了颇多的收益。比如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的联合利华公司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但联合利华公司聘用45 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纳税筹划,一年仅节税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2]

4.我国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同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虽然税收筹划概念在我国已经引进了十多年,但真正在实践中成为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内容的还很少。我国中小企业实施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缺乏重视。大部分管理层人员都觉得纳税筹划对于大企业才有利益可言,他们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去实施纳税筹划。(二)中小企业对税法政策缺乏认识。不少企业往往不去了解相关税法知识,正因为不具备专业知识,中小企业才没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条件。(三)中小企业财力不足。许多中小企业为节省成本开支,一般都聘用非全职会计人员,有的还是不太熟悉会计核算的出纳人员。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业务水平不高,做账往往不规范,存在纳税遵从度偏低的问题。[3]

5.对我国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建议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中小企业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5.1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使企业少缴税,间接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并促使企业选择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及使企业经营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因而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重视。

5.2提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

中小企业可以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税收筹划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税收筹划的能力,主要是:第一,练就扎实的会计专业基础。因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纳税筹划的基础;第二,熟悉了解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明确节税活动的筹划点;第三,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4]

5.3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

中小企业要清楚了解征税纳税的具体流程,理解税法时力求与税务机关的理解相同。只有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企业才能顺利实施纳税筹划。[5]

结语

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保证企业实现财富最大化。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能力普遍不高。因此中小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提高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作者单位:重庆新桥华福铝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燕娣.王菁.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D]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4月25日

[2] 陈爱玲.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3)

[3] 李立.浅析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及解决途径[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0)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4

。通过对风险成因的分析,总结得出有效控制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一些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目前在学术界中,税收筹划风险已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不少学者都曾指出,由于税收筹划具有筹划性、政策相关性等特点以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不合法的可能等原

因将使税收筹划结果偏离预期、为企业带来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沉迷于对不同税项、依据不同政策进行避税、节税的具体筹划措施,而忽略了

税收筹划中潜在的风险。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企业、政府等多方利益的计划,其中存在的种种不确定性往往使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着不小的风险,顺利运用税收筹划方案将

为企业节约宝贵的资金,但是一旦有失误将迫使企业面临直接利益损失甚至信誉危机等难以衡量的间接损失,可见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进行风险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风险及成因分析

我国企业目前广泛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包括: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税收筹划;利用税收漏洞的税收筹划及利用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可以看出,

这些筹划方法都要求制定者对税收政策有准确的把握,并且能够熟练地运用财会和税法知识。同时,企业作为经济市场的主体,其正常经营既受内部环境的约束,也同样受到外部

环境影响,这就要求税收筹划的制定者对市场拥有足够的敏感性与丰富的经验。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门非常深奥的学问,其风险成因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笔者以筹划

方案的形成作为分割点,分别讨论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执行两个阶段中潜在的风险。

(一)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潜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一是税收筹划制定者对政策把握不准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的合规性要求其以相关税收政策为基础,因此税收筹划方案对税收政策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对政策的正确理解是

税收筹划合规性的重要保障。在制定筹划方案时对政策把握的不准确可能会导致税收筹划目标落空,更糟时可能使合规行为变为违规行为。企业对政策把握不准确的原因可能是由

于制定者水平有限或者税收政策的复杂性。

二是税收筹划方案本身质量带来的风险。税收筹划是以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事前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管理行为。税收筹划风险性的主要

原因正是其筹划性。低质量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仅会使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落空,更可能使企业的运营、投资、销售等正常活动受到约束。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只能

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因此,一个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案对制定者的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了解国内外税法及其相关法规,而且还需熟悉企业财会、销售、采购、营销等相关环节的涉

税行为,同时还需要企业全体部门的配合,否则整个方案都将面临着很高的风险。

(二)筹划方案执行时潜在的风险

好的计划没有明智的执行者往往将变成一纸空谈,再适合企业、高效率的税收筹划方案如果不能顺利执行也将失去其最初的功用。由于我国税收环境的复杂化、经济市场发展

变化高速化等原因,在执行税收筹划方案期间往往存在着更多的风险点,更容易造成税收筹划结果的失败和偏差。

在此总结一些执行税收筹划方案中可能为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成因:

一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不稳定性。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在开放的市场中,其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政策法规、经济周期、通胀水平,股市波动等宏观指标都会对企业的正

常营运产生重大影响,而对于税收筹划这一与法律法规紧密关联的经济行为来说,其对政策的变动尤为敏感。二是我国经济市场的不稳定性。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对企业经营水平的

预测,但是市场的不稳定性就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会与预测产生偏差,这时原先的筹划方案就可能失去意义。三是税收筹划方案执行时的偏差。在我国经济市场不断健全的

背景下,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也越来越细致、复杂,而对纳税规范化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我国法律法规对纳税流程有着严谨的监管,对企业税务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企业

的纳税人员稍不注意便会形成纳税不依法行为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提高制定与执行人员的素质

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制定者对政策把握的不准确,未能结合企业营运、财务等现状制定方案等失误都很容易造成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失败;在具体践行筹划方案时,执行

者的素质也对筹划能否按照预期完成有着关键的影响。可见,税收筹划行为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制定者、执行者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二)权衡税收筹划方案的收益与成本

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强调了税收筹划方案质量这一风险点,高质量的税收筹划要全面考虑企业的现况使税收筹划方案更适合企业。不同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阶段性、

经营目标不一致等原因其所能接受的风险也不一样。

(三)树立健康的税收筹划目标定位以上针对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及执行中存在的风险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要控制税收筹划的风险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健康的税收筹划目标

定位。税收筹划目标可以说是税收筹划制定与执行的指导思想,只有在健康的税收筹划目标定位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高质量、适合企业的方案,也只有在健康的税收筹划目标定位

的指导下执行者才能准确的实现税收筹划方案,不出大偏差。(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 吕建锁,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新探,山西大学学报,2005(3)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5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分类;方法

一、什么是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一词是外来语,它的英文意思是tax planning(它源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最终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在国外,税务筹划与避税(tax avoidance)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会计师们把避税称为税务筹划,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条件,控制自己的经营与财产行为,不让或延缓纳税义务的发生,以达到、减少或取消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从其诞生开始,就存在诸多的争议,纳税人是否有权选择纳税方式,并从中获得利益。执法者(税务机关)的观点是不能,在税务机关的眼中,纳税人只能按照他们规定的方式进行纳税,否则你就是偷税。在英国,由于得到法律界的支持,税收筹划得到社会的承认。但在国内,“税收筹划”一直到本世纪初才得到官方的默认,对避税国家尚处于反对的态度,例如国家对关联方交易的各种制约性法规的实施。在这种环境下,纳税人很难寻求司法支持。目前对“税收筹划”在国内尚无公认的定义,各种书籍对税收筹划做出了各种定义,笔者认为,理解税收筹划需要从合法性、筹划性和节税性三方面来考虑。其中合法性是基础,筹划性是特征,节税性是其目的。首先说合法性,企业无论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都要以合法性为前提,离开合法性谈税收筹划是不现实的,离开合法性谈税收筹划,其结果必然是偷税或者逃税。其给企业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巨大的税收风险。其次说筹划性,筹划就是对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进行主动的选择和安排,这种选择表现为纳税人在多种纳税方式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一种方式。最后说节税性,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是有目的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使筹划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纳税人所进行的筹划只能以失败告终。

通过对税收筹划的特征理解,我们可以将“税收筹划”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立法精神基础上,纳税人主动利用国家税收政策,选择纳税方式,以达到整体税负最轻。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

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的就是税收筹划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风险,由于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具有类似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效果,都意味着国家税款的流失,其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我国现有体制的中的制约,判断税收筹划是否合法不在法律界而在政府,虽然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司法保护,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不健全和司法人员素质相对偏低,都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风险。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税收筹划方案本身、政府执法机关对待税收筹划的态度和司法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理解。

(一)税收筹划方案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

前面我们提到,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是方案的合法性,保证税收方案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来看,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最为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

4、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税法才能避免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风险。现行的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有近万条,对方案的制订者提出较高的要求,如片面的理解税法,有可能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中国税法相对稳定的,但也在经常性地作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每年税法都有变化。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不论是自己制定方案还是借鉴别的企业的经验方法都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否则“合理”就完全有可能变成“违法”,避税也就变成偷税、漏税了。相应地,税法也关注避税方法的变化以便自身进一步地改进。

(二)税收执法给税收筹划带来的风险

由于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和执法人员的观念尚停留在以前,都有可能造成方案执行中的风险,一个合法的方案,由于执法者不理解,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这样纳税人不得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据理抗争,必然面临复议、行政诉讼等复杂的程序,耗时耗力耗金钱,企业是否能够承受,而且最大的问题是,即使通过法律手段,纳税人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也有可能出现“盈一次,输十次”的局面。如果接受必然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三)如何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1、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政策条件下起作用,不能片面追求将税收筹划利益最大化。

2、建立健全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是否景气,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法律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等等。

3、加强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此外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除了精通会计、税收政策和法律外,还要通晓保险、工商、金融、贸易等方面的知识。

4、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变化调整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而且有时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失败。从某个角度讲,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三、税收筹划的分类

税收筹划的分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按照地域进行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

(二)按照纳税人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和企业税收筹划。

(三)按照税种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所得税税收筹划、流转税税收筹划、资源税税收筹划、财产税税收筹划等。

(四)按照提供税收筹划的主体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自行税收筹划和委托税收筹划。

四、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任何活动都有其规律性,税收筹划也是同样,从目前税收筹划的方法看,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直接减免税款

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一些产业、地区和特定人员,往往对特定行业、地区或安置特定人员的企业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家对软件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地区及福利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在创立企业时可以直接考虑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二)间接利用税收优惠

在纳税人不能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另一个选择是否能够间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50%是传统产品,50%为高新技术产品。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必须达到60%以上,由于该条款的限制,企业无法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这时企业可以考虑产品分离,即:新设另外一个企业将高新技术产品剥离到该企业即可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三)利用不同的征税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纳税人可以合理的利用这两种方式进行税收的规划。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沟通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同时缺乏稳定性。种种迹象表明了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在税法构建不完善的领域中,税务机关具有特殊的权利,而且整个企业的财务、税务都要有纳税机关的支持。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保持与税务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就具有重要意义。

(五)利用不同税种的税率差进行税收筹划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产品征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基本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产品和服务,税法虽然规定了两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但由于两个税种征税范围的重合,导致出现税法所规定的“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税法是这样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一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一律缴纳营业税。我们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基本上有两种,一是17%的基本税率;二是13%的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而营业税的税率为:建筑业3%,销售不动产5%。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又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假如企业购进该商品其不含税价格为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00元,销项税额3400元。其缴纳的税款为:

增值税:1700元(3400-1700)

城市维护建设税:119元(1700×7%)

教育费附加:51元(1700×3%)

合计:1870元

如果该业务由两个主体分别进行,一个企业负责产品销售,另外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负责建筑安装。销售价格仍为23400元,但分别由两个企业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20%的毛利销售,其收取价款为14040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12000元,销项税额2040元);剩余的9360元由建筑安装企业收取,该业务纳税情况为:

1、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费款:

增值税:340元(2040-1700)

城市维护建设税:23.8元(340×7%)

教育费附加:10.2元(340×3%)

合计:374元

2、建筑安装企业缴纳的税费款:

营业税:280.8元(9360×3%)

城市维护建设税:19.66元(280.8×7%)

教育费附加:8.42元(280.8×3%)

合计:308.88元

两企业合计缴纳的税费:682.88元

两种纳税方式的差额1187.12元。很明显这两种做法都是合法的,但缴纳的税款确存在较大的差距,与单独缴纳增值税相比,第二种方式比照第一种方式,税款下降了63%。其优势显而易见。

另外当下“买一赠一”的销售行为非常普遍,现举例说明一下。

某房地产公司为应对当下房地产的滞销,决定开展“买房赠奥迪”的促销,一套200平米的商品房,售价500万,赠送一台奥迪A6,市场价格55万,房地产公司最近销售不佳,为减少纳税,决定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

根据规定,房地产公司的“买房赠奥迪”行为属于商业折扣,商品房和奥迪的售价按下列方法计算。

(1)折扣率=5000000÷(5000000+550000)=90.09%

(2)商品房实际收款=5000000×90.09%=4504500(元)

(3)奥迪实际收款=550000×90.09%=495500(元)

(4)应交税金计算

应交营业税=4504500×5%=225225(元)

应交增值税:因房地产公司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交增值税额=495500÷(1+3%)×3%=14432(元)

房地产公司为降低税款将奥迪购入后先作为固定资产,在交房时再作赠品,可按2%的简易办法计税。

应交增值税额=495500÷(1+3%)×2%=9621(元)

降低税费=14432-9621=4811(元)

第二种方式比比第一种方式节税1/3,这可能对销售一套房子来说节税效果不明显,但试想一下一个房地产项目至少有三百套房,这样的话就能节税近150万元,效益是非常可观的。

以上仅仅是税收筹划常见的一些方法,由于每个纳税人各自情况不同,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是多种方法混合使用,只要这样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才能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2]《最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务规划指南》立信会计出版社

[3]《流转税改革与纳税操作实务》(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人民出版社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6

关键词:一般企业 建筑施工 税收筹划

我国通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地位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税负是其重要的支出,直接影响着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好坏。因此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税收筹划已经成为各个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不例外,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每年都要向国家缴纳大量的税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关心我国税法的变化,研究税收政策,努力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和手段将企业税负安排在最佳状态,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理论

1.1 税收筹划的含义和特征 税收筹划的含义是指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在不违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事先筹划经营、财务活动和投资等相关事项的经济方式,以此来达到减轻或延缓企业税负的目的,从而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不断的提高经济效益,最后获得税后最大化的利润,这同有些企业逃税或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是与国家政策和税法原则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也有其自身特点,其不违反法律就是最大的特点,它不是在找法律的漏洞或是缺陷,从而进行避税,更不是不合法的经济行为。另一个特点就是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纳税人事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投资等进行有正对性的安排,就是通过一系列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1.2 税收筹划的原则

1.2.1 合法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就是说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去考虑减少或避免税款,为企业增加利润。

1.2.2 稳健性原则 对于企业来说,大都是节约税负越大,利润就越大,但是相应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各种减税、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例如市场风险、税制风险、利率风险等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在风险和利益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保证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1.2.3 财务最大化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润得到最大化,也是就使企业财务利润最大化。纳税人不仅仅只考虑为企业节税,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1.2.4 节约资源原则 企业资源的节约不仅仅指物资的节约,同时包括人力资源的节约。但是在建筑施工行业里,有些单位不时会出现一些偷工减料、扣发职工工资的行为,这些是不属于节约资源的范围。我们所指的节约资源原则是建立在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的,是合法的行为。例如在节约物资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招待费即间接费用的过大开支,按照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能免的毫不留情的免掉,从而减少资金的浪费。在节约人力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对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

2 一般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由于处在不同的税收背景,所进行的税收筹划策略是不尽相同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投资和财务实际状况进行选择。首先需要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甚至差别较大。我国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区域经济,实行了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对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开放区级中西部开发区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措施,选择有利的投资行业和区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这也为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

为企业能够实现合理经营,应当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所谓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指:任何企业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都将面临着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一旦设立,将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拥有自主的财务管理权,将进行单独纳税,亏损不计入总公司。但是分公司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由总公司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将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最终决定时成立分公司和是成立子公司。

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策略是从会计核算税额的因素入手的,企业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存货计价法等等不同的发放进行核算,于此同时利用可列支费用,扣除额、和损失的等来减少税基,从而降低税负。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进行延期缴纳税款,这样企业相当于无形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为生产争得了更多的资金。

3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3.1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回避工程结算 我国现行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结算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企业内部结算工程价款的,无论之前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价款是否包括营业税都应当对其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内部工程最好做到不进行工程结算。

3.2 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我国营业税条例中有关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如果将承揽工程转包或是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企业如果同业主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无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参与施工,都要按“建筑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对工程负责协调,则施工单位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例如某个建筑单位甲对外发包一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乙协助丙承揽下了这个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在此过程中乙未与甲签订合同,只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并支付乙服务费100万元,则乙应当缴纳营业税5万元。但是如果乙直接同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0万元,乙再将工程转包给丙分包额为1000万元,则乙需要缴纳营业税为3万元,乙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税收开支2万元。

3.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果做好合同签订方式的筹划可以减少税务开支,例如:某施工企业甲购买一块价值800万的土地,但是由于手续没有完善,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此之后某建筑施工企业乙想购买甲此块土地,甲乙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总价款为1000万元,预付款为300万元。由于半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经过筹划计将土地转让给了建筑单位丙,在合同条款中同丙约定,乙同甲的协议中止,丙同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丙将300万元预付款支付给乙,并且甲向丙开具委托付款协议,明确将300万元预付款转让给乙,这样乙通过筹划比直接给丙签订转让合同节约了50万元。

3.4 减少建筑施工营业额的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纳税营业额应该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总和。所以,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原材料的购买,降低营业额的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当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在营业额中必须包括设备的费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用时,应当尽量不用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使其营业额中不包含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7

关键词:房地产 税务筹划 风险

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风口浪尖,如何将利润空间加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持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心。税收筹划是在房地产企业不违反国家财务税收政策前提下,以提升企业利润为目的进行的税收谋划,但是在税收谋划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企业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

(一)法律风险

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相关法律制度目前还不是很完善,针对同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者和国家税务机关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就会导致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涉税纠纷甚至于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企业对法律没有深刻的认识,导致出现一些超越法律或者在法律边缘游走的现状发生,这些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政策风险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并不成熟,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这就很容易造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形成巨大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房地产行业和资金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掌控。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建设资金大多是贷款融资的,资金越大,税务筹划的空间就会扩大,在创造高额的经济收益的同时,面临的财务风险也越大。

(四)行业风险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使得很多企业看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纷纷转向房地产投资,但是房地产行业和很多行业都密切关联,与货币政策、利率政策、经济增长、居民收入等诸多方面也是息息相关的,容易受这些因素影响产生连锁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当前房地产税收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中,税收法律体系也不例外。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的税务法律体系,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法律依据,促进房地产企业合法进行相关工作。从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发展来讲,税务法规建立了较完整的体系,法律执行也慢慢的规范,这些都有利于房地产企业依法进行各项工作。

改革开放后,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经济贸易往来,经济发展已日趋国际化,使得税收工作也呈现国际化。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呈现出国内经济主体和国外经济主体共同竞争的收税局势,对税务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房地产行业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周期长、投资大,同时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在许多口径上的差异,以及税收中各税种针对同一计税项目确认的差异,造成了税收计算工作的难度,税收过程的复杂性加大,涉及到多个税种,这些税种是否可以进行合理的规划,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如何有效控制房地产税务筹划风险

对企业税收进行合理的规划,就是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小。房地产行业因为规模相对较大,所以只有高水准的财务管理活动,才能帮助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而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工作,显然是重中之重。为了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重视专业人才的使用

税收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人才有很高的要求,房地产企业需要重视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及任用,定期组织学习财税知识,加强与同行交流,持续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工作水平。

(二)借鉴专业的建议

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房地产企业的决策者可以向一些专家进行咨询,借鉴专业的建议或者意见。将专家的建议和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的对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控制。

(三)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重大的经济业务决策时,应及时将税务筹划工作跟进,企业税务机构人员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充分交流、深入讨论,在完成讨论后,设计出合理的税收方案,同时需要加强税收方案中经济收益和风险的评估,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深入的了解。然后将税务方案递交给企业决策者,相关部门根据税收方案进行实施。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活动实施过程中,也要对经济收益和风险进行实时评估,并进行跟踪记录,在评估的过程中要保持客观性。事后应总结评价,做成资料以备后期参考使用。

(四)加强风险意识

房地产企业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其存在的风险,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从而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及时的掌握房地产行业的最新市场动态,从实际出发,适时地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存在很多方面的风险,为了有效的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进行控制,就要充分的认识企业风险,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合理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使得企业在较少的运营成本下,实现高经济收益和低风险,最终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光敏.如何有效控制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5:114-116

[2]刘贞香.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有效控制[J].经济视野,013;23:186-187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8

一、案例实况

为方便叙述特把《方法》一文中的案例摘录如下:

某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2600万元,该年度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自产面粉400吨,面粉的市场销售价值136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该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捐赠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做收入处理,按企业的商品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并根据增值税的规定按市场销售价值计算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借:营业外支出 117.68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68万元

税务处理:

该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的规定,对外捐赠的面粉400吨应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36万元并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第15行;商品成本100万元确认为视同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14行;视同收入和成本再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和21行计算出主表23行,“捐赠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36万元,该企业应为捐赠而发生的视同销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9万元(36×25%)。

该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的规定,并且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该捐赠支出117.68万元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8行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方法》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税法所规定的实物捐赠视同对外销售货物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只能按捐赠实物的商品成本确认企业的捐赠额,而税法要求按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依据捐赠货物的商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这样就产生了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但视同销售货物的所得并不包括在会计确认的捐赠金额中,所以,企业还要对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笔者完全同意上述分析结论。但“该企业能否既达到捐赠目的,同时又不多缴税呢?”《方法》一文提出了“纳税人不妨将向公益性社会机构捐赠实物,改为先向公益性社会机构销售货物,货款作应收账款处理,然后再把应收公益性社会机构的销售款捐赠给该机构”的筹划方案。即:

会计处理:

(1)销售面粉

借:应收账款―公益性社会机构

153.6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8万元

(2)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3)捐赠应收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153.68万元

贷:应收账款―公益性社会机构

153.68万元

税务处理:

企业捐赠的“应收账款”支出153.68万元(注:笔者认为应该表述为“营业外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捐赠比例,应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8行,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方法》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该企业如果将实物捐赠改为销售货物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由原来的捐赠实物改为捐赠销售款,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笔者注:意思是筹划后“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金额153.68万元全部得以税前扣除,比筹划前117.68万元多扣除36万元,刚好可以和捐赠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36万元抵消)

笔者认为《方法》一文提出的这一筹划方法缺乏普遍意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且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值得商榷。

二、案例分析

让我们分析一下《方法》中的案例为什么能节税?

假定《方法》案例中某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2600万元,更改为捐赠前会计利润2600万元(注:笔者认为,捐赠支出会影响会计利润,所以用于节税比较的会计利润应该为不含捐赠事项的会计利润,即:捐赠前会计利润,否则不可比。下同)。则筹划前后税负对比分析如表1所示。

从表1分析可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筹划前还是筹划后,都不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本例中均为2482.32万元),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比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节税9万元(629.58-620.58)。为何两者会不一样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实际捐赠支出都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况,筹划前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捐赠税前扣除额不一样,其节税额刚好是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比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多享受到的捐赠税前扣除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本例中为(153.68-117.68)×25%=9(万元)。而这正是笔者认为现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极其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

三、问题讨论

(一)该筹划方案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行为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支出,它不会由于对外捐赠业务而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因此,该实物捐赠行为不能满足收入准则有关确认收入的条件和要求,此自产面粉捐赠支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做收入处理,不应该在会计科目上反映为“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而“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转移行为。在本案例中该粮食加工企业将自产面粉进行捐赠,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其不仅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同时因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税收上确认收入,对此项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整,而不是会计上把它确认为收入。

(二)该筹划方案存在局限性,缺乏普遍性

假定《方法》一文的案例中该粮食加工企业2012年会计利润由2600万元,改成捐赠前会计利润1000万元(注:改成捐赠前会计利润理由同上),其它条件不变。则:筹划前后税负对比分析如表2所示。

从表2分析可见,该粮食加工企业无论是会计利润还是所得税,筹划前后都完全一致。为何两者会一致?是因为在实际捐赠支出都大于税前扣除限额的前提下,筹划前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的捐赠税前扣除额一致(本例中均为105.88万元)。

由此可见,只要在其捐赠支出不能全部(或刚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即实际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支出需纳税调增或无需调整的情形),筹划前后的税收负担一样(利润总额也相同)。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筹划方案并不能达到“既能实现捐赠做善事的目的,同时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目的。

所以,《方法》一文所提的筹划方案,即使实施,也只能以企业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前提条件的,否则,达不到目的。

(三)该筹划方案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另外,从《方法》筹划方案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公益性社会机构最终得到的受赠资产是400吨面粉,而不是153.68万元的现款。捐赠的“应收账款”即货款,是何种性质的资产,这需要捐赠人与受赠人事先在购销合同、捐赠协议等各个环节谋划,而且要取得税务主管机关的认可。如果会计核算上把本不该确认收入的对外捐赠事项刻意地变通为确认收入,这无疑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与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对外捐赠自产货物等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无论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还是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都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视情况而定:

(一)“实际捐赠额

在有足够的会计利润至少能确保筹划前(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都能在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即实际捐赠额

(二)“实际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时无节税筹划空间

在没有足够的会计利润确保企业对外捐赠额都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即实际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本文表2所示情形),无论筹划前(即会计不确认收入)还是筹划后(即会计确认收入)都不会影响企业所交的所得税,也就是说,不存在节税筹划空间。

(三)节税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筹划而是在于税前扣除政策

表面上看第(一)种情况下的节税似乎是筹划的功劳,但为什么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筹划不出节税呢?深入分析可知,实质上是不同会计确认收入方法下税法所认可的、企业实际享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待遇不同所导致的。

笔者认为,在相同条件下企业该交多少税应该取决于税法规定,而不应该因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改变,笔者非常认同“企业缴纳税款的多少,应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而不受使用的会计方法的影响”。为此建议,不管会计处理方法如何选择,同一捐赠事项的税前扣除政策待遇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如何能体现税法的公平性呢?

有人主张,为了有效减少了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差异,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建议企业干脆都采用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方法处理视同销售行为。笔者认为这个建议不妥。因为,既然目前还无法完全统一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确认标准,我们就应该承认和尊重两者之间的差异,一味迎合税法或会计某一方面的需要,都会丧失自身应有的立场与原则,从而影响信息质量;另外,就目前来说,会计制度并没有赋予会计主体有会计收入确认方法上的选择权。

(四)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建议

如何协调解决这一矛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修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的填报事项

笔者认为视同销售成本的税前扣除与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是两个不同环节的扣除。视同销售成本的税前扣除自然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视同销售利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不容置疑的。即本文例题中该粮食加工企业需填写《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第13行和15行“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金额为136万元,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第12行和14行“视同销售成本”确认金额为100万元,同时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行“调增金额”136万元和第21行“调减金额”100万,最终结果视同销售利润36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不管会计上如何确认(会计上如何确认是会计制度的权限),企业有权选择按视同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认税前扣除额(税法上如何确认以税法为依据,企业只要不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且取得了受赠方按公允价值开具的合法捐赠票据即可),何况流转环节已经依照税法规定将视同销售货物的实际成本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计征增值税了!因此,也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原则。目前,税务机关征税实践中对同一视同销售事项计算增值税时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而认定企业该项费用税前扣除时又要按实际成本,这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明显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主张,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该粮食加工企业填写第28行“8.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时填报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支出117.68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可以实际享受的税前扣除额153.68万元(取合法的捐赠票据所载金额与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两者间的较低值);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差额36万元[如第1列>第2列,则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8行“8.捐赠支出”作适当修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按合法捐赠票据所载金额与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熟低原则),取消第4列“调减金额”的“”号,这样既可填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填报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允许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逐步实现免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钧指出“从理论上说,做公益慈善为什么可以免税,是因为企业和个人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做公益慈善,在一定程度上就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和个人把钱捐给社会组织做公益慈善和向政府纳税具有同等意义,所以捐款了也就可以不必纳税了。”笔者完全支持这一观点。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所做的典型的公益慈善,而我国当前税法为涵养税源,避免过度捐赠,作出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一个会计年度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从而成了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增,导致了其实际税负比不捐赠的情况还高,这与全社会弘扬行善的宗旨相悖,实际上也是对多捐赠者的惩罚,很难让捐赠者在认识上、心理上接受,其结果严重伤害了捐赠者做公益慈善的热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从税源衔接上看,捐赠收入免税会导致税源流失,但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机构的公益慈善事业原本就应该是财政支出的范围,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税收链条中断。既然税源没有中断,整个社会都在大力倡导和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益性捐赠支出应该全额扣除。

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范文9

税收筹划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下列基本特点:

1.税收筹划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1)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合法筹划、避税筹划和逃税筹划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并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