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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集锦9篇

时间:2023-12-07 15:43:51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化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区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在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高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堤脚算起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米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潮、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者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己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己划定管理范围并己办理确权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者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区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检查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2

[关键词]水利施工;围堰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E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12-01

水利工程建设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基础性建设项目,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巨大。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的职责是确保水质不受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诸多外界因素干扰,造成很多问题,影响波及的范围非常广。一般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围堰技术展开处理,首先需要分析施工环境,选择使用合适的围堰技术,保证最终的水利工程建设符合标准。这是发展围堰技术的主要原因,能够有效的解决水利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本篇文章将深入分析围堰技术,为今后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奠定基础。

1 水利工程施工及围堰技术简介

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应该考虑的内容有工程架构、造价、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数量等,按照合理的标准开展施工建设,主要涵盖的有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管理工作以及施工技术等。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已经逐渐的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环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水利工程建设也逐渐开始研究新的施工办法以及管理要求。围堰技术在水利施工建设中的地位非常高,修建的围护结构能够永久性的为水利工程保驾护航,这样就可以在围堰内排水,开挖基坑,修筑建筑物。围堰技术在水利工程建筑中使用非常多,使用完之后就会拆卸。围堰的基本高度在施工现场中是最高的。

2 围堰施工技术改造的原则

2.1 推广和使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的标准技术

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改进,对于水电站的正常使用有很大影响,水电站建设使用的围堰技术都是比较先进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施工技术改造方案顺利执行,另外,设计管理方案还需要标准化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应该结合基本的情况分析水利工程的优化施工,有效的改善水利工程围堰技术,带动水利工程建设能够满足基本的科学技术要求,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

2.2 优化水利工程施工整体布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围堰技术也需要定期更新。开展有关的操作并非是简单的技术以及设备的使用,还有技术施工方案的整体规划说明,结合科学化的施工方式,研究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律,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能够长期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带动整体的进步。

2.3 制定总体设计方针

要想确保围堰技术可以顺利实施,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设计施工建设以及改造措施,是在基本的设计方案上进行的,根据不同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施工开展工程建设,大体的设计管理方案能够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借助相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工程施工,保证水电站的正常运行,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

3 围堰施工技术在水利施工中的应用

3.1 土围堰及土袋围堰施工技术

(1)土围堰施工要求

1)筑堰材料一般应该选取黏性土、砂加黏土以及粉制黏土。填土超出水面之后就可以实施夯实工作,填土应该自上而下。

2)筑堰施工之前,应该把堰底多余的杂物、树木、砂石等全部清理干净。

3)堰顶宽度范围是l~2m。机械挖基时范围不应该低于3m。堰外边坡迎水流一方坡度范围为1:2~1:3,背水流一方范围在1:2之内。堰内边坡度应该为1;1~1:1.5。内坡脚以及基坑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于lm(图1)。

(2)土袋堰施工要求

1)围堰两边土袋堆积使用的是草袋、无纺布袋、麻袋以及玻璃纤维袋等等。袋中填装的黏性土应该不易渗水,基本容量应该是1/2-2/3。袋口需要进行缝合。堰外边坡比例为1:0.5~1:1,堰内边坡比例为1:0.2-1:0.5。围堰中心位置可以填a黏性土。

2)土袋的堆积方式应该自上而下。内外层以及上下层的土袋堆积需要合理摆放,严密堆积,确保平稳。

3)筑堰施工之前,堰底河床的范围、内坡脚以及基坑的间距、堰顶宽度以及土围堰之间的距离都应该一致。

水利工程施工最经常使用的技术就是土袋围堰和土围堰。开展围堰施工必然离不开土,对于土的质量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使用的是黏性土,如果没有黏性土的话,就要使用砂土代替,围堰建设的宽度应该适当的提高,堰身厚度应该结合砂石的大小进行判断。围堰的土质的施工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的渗水程度进行分析,确保基本水压力的稳定性。建设实施过程中,正常土围堰都应该埋藏在1.6m水深直线,并且流速范围应该控制在0.4m/s的范围内,围堰的施工技术对于河床土质的渗水性要求水准并不高。使用土袋围堰正常的水深在4.0m左右,水速约为1.6m/s,河床本身的土质渗水性能要求标准也不高。

4.2 木桩土围堰施工技术

木桩土围堰施工是建设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技术。施工过程中,可以根据木桩土围堰的方式建设,首先应该在河床上打桩,设置竹篱笆,之后进行桩之间的土围堰施工。围堰技术要求水深在5-6m范围内,水速应该在1.6m/s以上的河床。

4.3 钢板桩围堰施工技术

钢板桩围堰的施工原理是把钢板直接的打入河床之中,利用钢板填土的形式不断的固定钢板,形成牢固的钢板围堰。从全面的角度分析,钢板围堰施工技术自身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实用性也比较强,一般钢板围堰主要应用于水流流速比较大、河床比较深的区域,正常施工完成之后,钢板可以再次重新使用,节约资源和成本。钢板桩围堰具体的注意事项是:

(1)坚硬岩石众多的河床不能使用钢板桩进行围堰。

(2)钢板桩整体的尺寸要求以及性能应该严格把控。就是说钢板桩的机械性能和尺寸应符合规定要求。

(3)钢板桩在实施之前,应该根据两岸的观测进行说明,合理的把握围堰的具体方向,进行定位管理。正常实施中,应该有基本的设备保障进行,确保钢板桩的位置方向。

(4)施工建设之前,钢板桩的锁口管理应该使用水材料进行填补,避免出现漏洞。

(5)施工的基本顺序应该是从上而下进行。

(6)钢板桩进行敲打、注水等方式完成下沉,黏土施工中不应该使用射水的方式。

(7)不断的调整、连接能够让钢板桩整体类型进行锁口试验、检查。整体的钢板桩连接管理需要错开分布,不应该全部聚集。

(8)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合理的检查桩的基本位置、桩身的牢固性,不符合标准则应该及时的调整,或者重新规划。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3

1.1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及渠系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为:①输水涵、渠道管理范围,灌溉渠两侧2~3m;②坝塘管理范围,大坝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m;③溢洪道,由工程外侧轮廓线向外100m;④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m;⑤坝塘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土地征用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1]。坝塘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埋设管理界桩并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等工程竣工时移交管理站。

1.2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于50m;坝塘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土地征用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定后,应绘制界图,定权发证,制定管理办法,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界内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爆破采石、建筑等活动,并且在工程附近要搞好工程绿化。

2施工管理要点

坝塘枢纽主要建筑物有大坝、溢洪道及输水涵管等。管理单位对工程各项枢纽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等都应进行经常养护,随时维修,以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

2.1工程巡查

坝塘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及非工程设施,包括大坝、输水涵管、溢洪道、库区及管理设施等;及时通报并制止坝塘违章、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反水法规行为。2.1.1大坝。检查有无滑坡、塌陷、坍坑、表面冲蚀及裂缝;背水坡、坝基、坝肩、护坝区有无散浸、漏水、错动;反滤排水设施的渗水有无异常;护坡有无缺损、松动、塌陷,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坝顶路面是否异常变形,防浪墙是否完好;表面排水系统是否通畅,有无损坏、淤积;坝身各部分是否有白蚁危害、杂草生长,是否有弃土、垃圾及杂物积存。2.1.2输水涵管。检查回填土区域内坝顶、坝坡、进出水口、边墙和底板等有无裂缝、渗水和损坏;工作桥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断裂。输水期间洞内有无异常,停水期间检查出口是否流水,出水口有无冲刷;启闭机及闸门是否启闭灵活、损坏,配电等辅助设施是否工作正常[2]。2.1.3溢洪道。检查溢洪道的底板、边墙、泄槽、消力池结构有无磨损、裂缝和损坏,溢洪道有无淤堵现象。2.1.4库区。有无打井、爆破、取土、采砂和埋设管道等危害水库安全和损坏工程的活动;管理范围有无兴建房屋、埋坟、堆放杂物,晾晒粮物、毁坏林木等违章行为;库区有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影响水质的现象;有无非法取水的行为。2.1.5管理设施。检查坝塘的观测、通讯、上坝防汛道路、安全防护设备及附属设备是否损坏、障碍,管理房及启闭机房是否完好。巡查要求如下,一是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巡查分日常巡查、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三类。日常巡查,坝塘管理人员在初蓄水期或水位上升期间每天或每2d一次;在正常运行期间,汛期每天一次,非汛期宜7d一次,汛期高水位时应视情况增加次数。年度巡查,管理单位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组织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特别巡查,是指当坝塘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如大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坝塘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巡查,必要时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三是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进行养护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或险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水位、雨量汛期按防汛报汛要求执行,要有完整的日常记录。每次的巡查记录应认真填写,针对巡查结果进行分析,准确记录,并将记录本(表)、图件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2.2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根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原则,将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5个分区,即枢纽区、料场区、弃渣场区、临时堆土场及施工营地区。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主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进行防治。2.2.1枢纽工程区。枢纽工程区由大坝、输水涵管、溢洪道组成。主体工程在施工结束后全部为建筑物占地,因此本方案不在考虑新增水土保持措施。2.2.2施工道路区。施工道路占地,待施工结束后对路面进行全面土地整治,将其恢复为原旱地功能。2.2.3土料场区。土料场区占地,开采前在料场上缘开挖临时排水沟,排水沟为梯形断面;对剥离表土进行临时堆放,采用编织袋装土临时拦挡;待料场开采结束后对料场进行全面土地整治,旱地将其恢复为原功能,林地整地后对开挖平台覆土并栽植树营造水保林。2.2.4施工营地区。施工营地区现状为耕地,包括施工生产生活区。根据原土地利用情况采取植物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新生地表,从而达到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待工程完成,整地后对开挖平台覆土并栽植树造水保林。2.2.5弃渣场区。本工程共布设1个弃渣场,可满足建设期间施工产生的全部弃渣的堆放要求。根据地形和实际情况,设置挡渣墙进行挡护;待工程结束后,渣面覆土并栽植树营造水保林。

2.3环境保护措施

2.3.1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工程实施对植被造成破坏,使影响区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主要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其措施设计详见水土保持方案设计。2.3.2对“三废”及噪声的防护措施。生产废水采用凝聚沉淀池方式处理后外排,有害生活废水送入化粪池处理。大气污染废气采用喷水、洒水等湿式作业的施工方法和完善通风设施,给施工人员配备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进行防治,个人防护措施按施工期人数人均30元/a计。固体废弃物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仅限于施工区,主要对施工人员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配备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措施按施工期平均人数人均50元/a计。施工生活用水应定期进行化验、消毒。本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程费的0.5%计列,环境保护工程投资见概算。

3结语

纳板河坝塘这座以农业灌溉用水为主、兼有防洪任务的小坝塘建设工程,在水库建成后,通过水库水量调节,可改善灌区灌溉条件,改善下游用水水质,使得农业生产得到改善,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用水质量。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对工程区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由此要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作者:何彩玲 单位:景洪市勐养镇水务站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4

关键词:堤防 水闸 管理体制 研究

1.前言

堤防水闸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行的工程管理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短缺,工程效益衰减等问题,给工程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按照国家体制改革总体思路,通过对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体制进行研究,探索适应工程管理需要的体制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

2.工程管理体制现状

堤防水闸工程管养有管养一体化和管养分离两种模式,目前多数水利工程仍然采用管养一体化模式。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机构主要有珠海市堤围管理中心、区级水利行政部门及区级堤围管理中心,镇级水利部门,实行镇、区和市级的三级管理。三级管理机构和管理内容分别为:一是大多堤闸由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镇级水利部门管理;二是部分堤闸由区级水利部门管理;三是由市级水利部门管理。此外,还有部分堤防工程由所在地自然村管理,部分堤防由投资和受益单位管理。

在堤防三级管理中,珠海市堤围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中珠联围两闸和一段堤,通过招标选择养护公司进行养护,并代表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全市堤防管理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区属堤防工程管理中心由区级水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对各镇级水利部门堤防管理的业务指导;镇级水利部门由所在地镇政府领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负责本镇范围堤防管理。

工程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堤防工程“老、险、散”,年久失修,带病运行;管理不到位,问题无人负责,安全保障差;管理体制不顺,单位性质界定不明,不是企业,也不像事业;既有公益性,又有经营性,有的两者兼有;事业经费严重不足等等。

3.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和设计方案

3.1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管理的根本问题是体制,解决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要抓住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强调堤防工程必须设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003年开始,珠海市虽然推行管养分离,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堤防水闸无论是管理方面还是维修养护方面,尚不尽如人意。这说明单纯管养分离不可能解决管理的所有问题,在理顺管理体制、实现有效管理的基础上,管养分离才能发挥真正最大的效果。

显然,目前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和改革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综合考虑堤防水闸工程管理的历史、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管养分离试点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难题,确定了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思路。即对于纯公益性水利工程,无经营性任务,其向社会提供的是免受洪涝灾害损失的效益,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主要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权责、规范管理;建立纯公益性水利工程耗费补偿制度;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3.2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设计方案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提出3个比较方案:一、现行体制改善方案、二、统一管理方案,三、混合方案。

(1)现行体制改善方案:在现行管理方案中,实行的是三级管理,维系三级管理体系的是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但行政、人事并没有形成联系。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通过改善来解决,建议改善的措施为:①明确镇级水利部门担负农工程管理的职责功能,明确管理属于公益事业性质,管理费用由市、区级财政在堤防防护费中安排。②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根据各镇管理堤防的长度和水闸数量,配足镇级水利部门担负管理的合格的人员。③落实市、区两级堤围管理中心对镇级水利部门管理业务的指导。④珠海市堤围管理中心除中珠联围外,直接负责香洲区、高栏港、高新技术开发区堤防管理。⑤镇级水利部门原有其它业务按原有办法不变。

(2)统一管理方案:珠海市堤围管理中心直接负责全市主要堤防、重点的堤防、河道和跨区的堤段、以及堤段范围内大水闸的具体管理,包括中珠和乾务赤坎大联围,香洲区、高栏港、高新技术开发区堤防管理工作;斗门区堤围管理中心直接负责白蕉和大沙联围范围内堤防水闸管理工作,金湾区堤围管理中心直接负责小林联围范围内堤防水闸管理工作;同时,上级堤围管理中心负责对下级堤围管理中心和堤防管理处的业务技术管理。镇级水利部门只负责其余万亩以下小围及内围堤防水闸管理工作。

(3)混合方案:工程管理改革涉及面广,统一管理方案的实施,有一定的难度,以现行体制为基础、分地区实现统一管理的混合方案,既能对目前管理运作有所改善,并且可能在有条件时过渡到统一管理方案。新建立管理机构由珠海市堤围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依托重点堤防水闸泵站工程管理单位,建立由区级水行政部门管理的机构,成立大联围管理处,并分段由镇级水利部门管理。

3.3方案选择

统一管理方案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操作有一定难度。现行的管理模式又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此,针对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管理体制改革宜分步实施,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目前,当务之急宜是以现行条块管理为基础,进行改善。进一步,针对各联围的特点,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在管理中的积极性,分别选择不同模式,加强、调整或新建管理机构,有效地加强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再采用统一管理。

4.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

4.1管理单位的分类和定性

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进行定性,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机构除了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外,没有其它经营性收入,依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定性原则,根据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的功能和管理单位职能、实际收支情况,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机构属于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4.2人员定岗

根据分类定性和管养分离的要求,《定岗标准》只对管养分离后纯公益性单位和准公益性单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运行、观测等岗位进行定岗定员,管理人员由管理层、操作层和辅助人员三部分组成。经测算:现行体制下,全市堤防管理运行人员测算结果为478人,大中型水闸管理运行人员测算结果为568人,合计全市堤防工程管理运行人员测算结果共1046人。

4.3 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

根据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的机构和岗位设置,通过内部和外部公开竞聘,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选拔任用。竞争上岗的程序是制定方案、公布岗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考察测评和决定任命。人员分流工作中实施“阳光操作”,将相关政策、岗位设置、竞岗条件及时公开,严格资格审查,实行公开竞岗,接受职工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全方位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分流过程中力争做到“风平浪静”,从方案制定、一般人员竟聘、到上岗就位,每一项工作都按既定目标和程序平稳运行,把一切可能发生的因素考虑在前面,为每一位职工“量身定做”多套上岗方案,对改革后各部门人员的优化组合,主动找职工谈心,为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改革后职工迅速到岗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4.4 管养分离的实施

改革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管理和养护的分离,建立“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技术装备资源、水土资源。一般情况下,堤防水闸工程管养分离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进行:

(1)物业管理公司

由工程管理机构内部分流的人员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单位的工程养护维修,人员身份暂不变,保留档案工资,按新的养护岗位定薪。随着改革深化和制度的完善,今后将进行企业化管理。管理单位同物业管理公司暂时按内部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工程的维修养护任务,管理单位负责考核验收。

(2)股份制养护有限公司

以单位、个人入股的方式注册成立股份制养护有限公司,分别组建多个养护实体来承担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维修养护。内部实行招投标,择优同中标公司签订合同,各公司股东风险共担,依股分成。

(3)完全市场化运作

对管理人员少但管理范围和维修养护量大、工程技术含量高的情况,可实行维修养护完全的市场化的运作。按工程量、维修养护项目对外招投标,与有资质的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5.结论

针对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进行了定性,明确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机构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并对其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三个方案。根据珠海市的实际情况,提出现阶段改革适宜采用条块结合的混合方案,待条件成熟时,再采用统一管理方案,可作为有关部门、领导进一步研究和决策的参考。

珠海市堤防水闸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主要从管养分离着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管理和养护的分离,建立“管养分离”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堤防水闸管理机构实现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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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M].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6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实用指南[M].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6].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实用指南[M].北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5

关键词:河道;管理;建设项目;监管

中图分类号:TV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渐提高,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当前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

概述

人们对于河道的理解从狭义上讲,河道就是河床,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从广义上讲,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我们所说的河道是行洪的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的屏障,包括堤防及其之间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等。河流本来是大自然的产物,随着人类为了整治江河,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河流自然资源,大力修建水利工程,经过一系列的人工的整治和改造,堤防、护岸及河道内的各项工程,已成为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所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就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改建、扩建、新建的建筑项目,具体包括河道整治、水利(水电)开发、临河的桥梁、管道、码头、穿河、跨河、渡口、道路、穿堤、缆线、排污口、取水口、相关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河道管理的实际范围在我国《防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有堤防的湖泊和河流两岸堤防上的滩地、沙洲、行洪区、堤防、护堤以及相关水域;而针对没有堤防的湖泊和河流而言,其管理的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水位之间的滩地、沙洲、行洪区以及相关水域。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我国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不高现阶段,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普遍存在水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流域规划相应滞后,涉河建设项目正在逐年增多等现象。

㈠ 水法规不完善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而言,属于行政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许可法》的管理范畴,因此在审批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所涉及到的内容极为广泛,同时也不是针对河道管理行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因此在具体的审判审查过程中很难实现条文和现实的一一对应。针对这一问题,虽然同时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其具体操作的规定依旧不十分明确,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㈡ 流域规划滞后

按照水法规的规定,涉河建设项目能否批准,应以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岸线规划,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为依据,但是由于流域规划相对滞后,建设项目审批时缺乏依据,标准难以把握。

㈢ 涉河建设项目逐年增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资源开发的需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纷纷与河争地,在河道修建码头、旅游景区、厂矿等各种壅水、阻水建筑物,给河道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地方政府与河道管理单位的矛盾日益凸显。

㈣ 监管力量薄弱

随着涉河建设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基层管理单位的任务越来越重,但由于人员和经费均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缺乏必要的器材和装备,执法手段单一,给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三、加强河道规范化管理几点建议

㈠ 明确河道管理主体

为了加强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必须明确河道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和客体,也就是谁来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㈡ 完善相关法规条款

完善相关法规条款,增强可操作性,为建设项目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从高效、便民服务、手续简化而又利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各级流域管理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责任和主要工作内容,为实施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㈢ 制订和完善流域规划

按照《水法》、《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尽快制定流域综合规划,明确水功能区划、水工程保护范围,完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等等。依据规划的指导,明确河道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使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流域各地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既有利于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也有利于减少国家或个人盲目进行涉河建设项目投资造成的损失。

㈢ 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习,规范执法行为,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的防洪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各环节的时限,对违章建设项目不及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发现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要充分依靠媒体、社会的监督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6

第一条维修基金来源。一是市财政每年下拨的年度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核定的维修费和折旧费。

第二条维修基金管理。市财政下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基金,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由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由市水利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村、按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账,实行“专户储存、指导管理、专款专用”。各饮水工程积累的维修基金原则上用于各个工程,不得调剂使用。

第三条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市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规定正常管理,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提取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市财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差、不调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基金。

第四条维修基金使用规定。各行政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市水利部门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向乡(镇、区)饮水安全管理站申报,乡(镇、区)饮水安全管理站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做出维修预算,审批后运用市财政维修基金给予维修费用50%的补助。新晨

第五条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7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并实施本方案。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八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

第十一条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规划。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规划治理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

第十六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河道、两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内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影响防洪安全:

(十)开展集市贸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设立洗车点;

(十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河道内采砂(石)取土;

(二)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三)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

(三)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内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环保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按照所在地段,分别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影响河道环境的乱搭乱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内乱丢和倾倒垃圾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整治。

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汽车公司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第五章管理机构、范围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城区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沿河两岸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控、管理、处置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娱乐、景观、环卫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

河道两岸乱搭、乱建的监督和查处由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

东风汽车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建设与管理由东风汽车公司负责。

第六章治理与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城区河道治理按照规划确定治理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区河道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防汛、河道建设、工程维护、卫生保洁、河道内绿化、美化等经费。分别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所收费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按比例划拨用于河道维修和水毁修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影响防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河道内开展集市贸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七)违反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堤防范围内未经批准。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案》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在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规定。

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管理,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资源、水工程和河道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跨市的河流、湖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水电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国土、规划、航运、港务、环保、矿产、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编制开发利用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的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

(六)管理全市的防汛,防旱、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等工作;

(七)调处部门、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查处重大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九)复议水行政案件;

(十)负责河道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区)水电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

不设水电局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水政监察工作,水政监察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实施水政监察。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

第八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水力发电的规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航运、城市供水、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与综合规划相协调,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地表水资源为主,地下水资源只是局部地区的用水补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必须建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系统,及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下水位等有关资料,并应严格控制开采量,防止地面下沉。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改善缺水地区的供水条件,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工业用水航运的需要。

第十二条在下列范围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依照流域统一综合规划规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泥河、增江河、珠江干流;

(二)流溪河、新街河干流。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外的水资源,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由市城建部门代管理。

第十三条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必须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取水许可。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量进行调整、限制或者责令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造成源供水能力明显减少的;

(二)严重超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的;

(三)总用水量超过供水能力,没有新水源的;

(四)水质发生恶性变化的;

(五)因取水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水费。

用水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加收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属区域性的或对生产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停止供水,应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第十七条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向前款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省、市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在地区之间交界线两侧三公里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四章水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修建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航道水量、防洪排涝或对水工程有不利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有的工程效益,或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和转移。

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调度和运行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营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经林业主管部门纳入采伐更新计划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证,免缴育林基金。

第二十五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资源、设备、技术力量,为国家创造财富。

第五章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泥河、珠江干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管理;

(二)流溪河、增江河、新街河干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河涌、湖泊(含人工湖),由市城建部门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堤防的河道,其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属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其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阻水堤坝;

(二)种植危及堤防安全的竹木;

(三)设置有碍防洪的拦河渔具和竹木存放场所;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五)建房、开渠、开井、挖洞、葬坟等。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兴建各类建筑物和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占用河道许可证。涉及航道、港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航运、港务、海监等主管部门批准。

滩地的利用,按规定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航道、港区的,还应事先征求有关的航运、港务、海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占用河道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在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的,按规定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矿产部门批准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涉及航道、公路、桥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航运、港务、海监等主管部门批准。

港务、航运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疏浚、整治港池和航道的,应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营利性疏浚、整治河道(含航道)的活动,免缴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受河道堤围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防洪工程)维护费。

高速双体船及其他高速航行器,因快速航行危及两岸堤围,经营单位和个人也应缴纳河道堤防维护费,具体办法,依照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和维护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六条防汛抗洪工作,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防汛抗洪岗位责任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治特大水灾的应急措施。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八条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需要增大下泄流量的,须经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汛情紧刀的情况下,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权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人员和决定林木采伐,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汛抢险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显著成绩和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水法规行为有功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的;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二款的;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七)违反第三十八条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有关责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一)不按取水许可制度有关规定取水的;

(二)拒不提供取水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绝或防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调整、限制取水方案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9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于2012年4月联合印发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对移民工作和移民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规范移民档案管理是移民工作的需要,也是档案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也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历史,在这些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征地、拆迁、移民工作,而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与老百姓的利益联系更密切,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进行了修订,其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或其移民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011年8月国家能源局的《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2012年3月水利部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移民档案管理是移民安置验收主要内容之一,并应满足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移民档案真实记录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全过程,它对移民工作的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但移民档案如何管理,如何保证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直是移民部门和档案部门关心的问题,此《办法》适时出台满足了移民部门和档案部门工作之迫切,又符合实际。

2 《办法》内容全面,对移民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作用。《办法》是规范性文件,共六章三十三条,并有一附件。该《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提出了移民档案定义、移民档案工作性质、移民档案工作的目标。第二章“管理与职责”,明确了移民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并明确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以及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的档案工作职责,提出了“三纳入”要求:纳入移民工作计划,纳入移民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四同步”要求: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强调了在签订移民工作任务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移民档案收集范围、整理标准、移交时限及质量要求,特别提出了声像材料收集整理要求。第三章“归档与移交”,明确了移民档案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并根据移民工作主要内容: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提出了相应档案整理要求及移交时间、移交手续,提出了可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在移民安置验收后,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反映移民安置实施主要过程和结果及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复制件或扫描的电子文件提交项目法人备查。第四章“移民档案验收”,明确了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提出了移民档案验收组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明确规定各相关单位可制定实施办法,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附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根据移民工作主要内容提出的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既是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对照检查移民档案工作开展情况的衡量标准,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移民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移民档案验收的依据之一。

3 进一步规范移民档案工作,又能反作用推动移民工作规范。该《办法》是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要求,按照移民工作程序提出的移民档案工作要求,既解决了移民档案按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还是按科技档案管理的困惑,又为涉及具体移民工作任务的单位(部门)提出了文件收集、整理、移交的要求,特别是根据移民工作内容提出的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做好移民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根据文件归档、移交质量可以看出移民工作中不完善的方面,如文件归档不全可以看出移民工作或没有按正常程序进行或进行了但工作没有结束,因为只有文件归档了此项工作才算结束,因此《办法》对规范移民工作也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