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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集锦9篇

时间:2024-01-10 10:30:40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意识形态;政治;语境;历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o-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1-0005-06 收稿日期:2011-10-10

作者简介:王宗礼,博士,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小宁,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讲师 730070

一、引言:从“观念的科学”到

“危险的政治情绪”

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思考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的“洞穴比喻”。他认为,人的感官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都是不真实的,就像是洞穴里的囚徒所面对的影像。人们应该使自己的灵魂从黑暗转向光明,从可见世界转向可知世界。然而,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柏拉图“灵魂转向”的理念并未实现,各种“虚假的意识”和“错误的观念”反而使人的灵魂和精神深深陷入与现实世界脱离的幻象之中。直到1620年,英国哲学家培根才率先对中世纪神学和经院哲学的错误观念进行批判,并在《新工具》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假相说”,即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和剧场假相,直接催生了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

后来经过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洗礼,“意识形态”一词首先由法国哲学家特拉西在1796年和1798年间向巴黎法兰西研究院分期宣读的题为《关于思维能力的备忘录》的论文中提出。在特拉西看来,“意识形态”是一个由希腊语中的“理念”和“逻各斯”合成的新词,无涉“价值”的判断,而是一种先验的普遍精神。他把“意识形态”定义为“观念的科学”,并认为人类经验的所有领域,过去大多数是根据神学来加以考察的,现在则应该运用理性来进行考察。因此,特拉西深信这种对于物质具有绝对优先性的“观念的科学”,在社会、政治和教育上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试图设计一种国民教育制度,把法国改造成一个理性的、科学的社会。但是,在追求这些目标的过程中,特拉西和其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家不自觉地逐渐与现实的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这样,意识形态就成为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学说,而不是“观念的科学”了,这不仅威胁到了宗教学说,而且威胁到了世俗权威。尤其是拿破仑上台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把特拉西等意识形态理论家看做是企图削弱其政治权威并在头脑里改造世界的人,认为“就是这些空论家的学说……会给我们美丽的法兰西带来不幸的灾难。”这样,“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就脱离了在特拉西那里单纯学术的含义,被带上了贬抑的色彩,表示“实践上的愚昧”以及“一种危险的政治情绪”,“意识形态”逐渐成为“危险的政治情绪”的代名词。建立在与政治相关联的基础上,“意识形态”概念开始由特拉西的“观念体系”的中性称谓向现实社会中“危险的政治情绪”的贬义性批判转变,意识形态概念的批判性由此产生。在此后,马克思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这一用法,从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出发,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使意识形态这一批判性现象在唯物史观的情景下得到了系统的阐述。

二、“意识形态”否定意义的政治指向及其

与权力、统治之间的复杂关系

当代学者莱蒙德·格斯(raymond guess)在他的《批判理论的理念》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一是“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即在分析某一社会总体结构时,不引入某种价值批评或赞扬这种意识形态,即只作客观描述,不作带有主观意象的评论;二是“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即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但对它的内容和价值采取否定的态度,认定它不可能正

确地反映社会存在,而只能曲解社会存在,掩盖社会存在的本质;三是“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即不光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对它的内容和价值采取肯定的态度,认定它能客观地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

很明显,如果按照莱蒙德·格斯的划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无疑属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定义。尽管一些学者对于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看做第二种意义上的定义存在分歧,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把“否定性”理解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根本倾向。在马克思这里,意识形态首先是指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思辨哲学,他的意识形态“否定性”的建构也正是从对黑格尔的宗教观、国家观的批判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像在网膜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的形成是通过普遍性的话语系统替代并遮蔽真实的权力关系而发生的,因此,意识形态的批判不能仅凭纯粹观念的分析,而应跳出传统意识形态的观念,终结认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思维所有问题的黑格尔式的形而上学观念,从人的实践活动人手,揭示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境遇条件并强化人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的自为性。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随着唯物史观的建立,马克思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直至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和剩余价值的生产,都成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研究的内容。

当马克思在实践意义上展开意识形态的批判时,一条通过批判现实生活来揭示意识形态虚假性与暂时性的道路就被开辟出来,意识形态只不过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刻意制造的欺骗。恩格斯1893年在致梅林的信中写道:“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实际上,统治阶级越是利用这个“精神枷 进行欺骗,这些异化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就“愈发下降为唯心的词句,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马克思在否定意义上把意识形态理解为“有意识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虚伪”,其目的在于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同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决裂,这客观上成为科学的意识形态诞生的一个征兆。对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后来,安德鲁·文森特评价道:“马克思以一种非系统的方式扩展了‘意识形态’一词的含义,‘意识形态’不仅意味着实践上的无能,而且是虚幻的和不现实的。这一看法将‘意识形态’与社会领域的劳动分工、被称为阶级的集团和一定阶级的统治和权力联系在一起了。”而此后意识形态、权力和统治之间复杂关系的呈现,恰恰是以意识形态批判视域的转换为前提的。

进入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意识形态的否定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调和。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探讨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可能性时,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建设性力量。他认为,社会主义是建立在所有人类知识的物质基础上的无产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是根据资本主义的关系自然而然所发展出的一种力量。这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首次明确地突出意识形态的肯定性内涵。

列宁的意识形态概念对以后意识形态概念的塑造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卢卡奇、葛兰西延续了列宁肯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他们都强调成熟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在革命中的引领作用。卢卡奇认为,意识形态反映着参与冲突双方的各自利益,“革命的命运要取决于无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成熟程度,即取决于它的阶级意识,”取决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意识形态的“观念的战役”。葛兰西认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会慢慢地普及化为一般公民的常识,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

不只是通过强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语言、道德、文化和常识的控制,通过观念的霸权来实现的。因此,他倡导无产阶级应该争夺意识形态的领导权。阿尔都塞在葛兰西的基础上提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概念,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表象体系,现代社会通过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进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使个人在主体的幻觉中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认同。“意识形态因此是一切社会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种种事实表明,没有这些特殊的社会形态,没有意识形态的种种表象体系,人类社会就不能生存下去,人类把意识形态作为自己呼吸的空气和历史生活的必要成分而分泌出来。”

后来,尽管在法兰克福学派的意识形态批判中,意识形态问题以一种改头换面的装饰形式出现,然而一个流行的论题却被保存下来,即意识形态、权力和统治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他们把科学技术视为资产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把科学技术本身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霍克海默在20世纪30年代的《科学及其危机札记》中明确指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评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之所以说科学是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因为,科学技术已经作为生产力渗透到社会组织中,它的“合理性”在带来现代社会繁荣的同时,正在以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的意识形态而存在,科学技术开始执行意识形态的功能。马尔库塞对科学技术是如何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他指出:“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并没有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看起来更少意识形态性,相反,在特定的意义上,发达的工业文化较之它的前身是更为意识形态性的。因为今天的意识形态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哈贝马斯进一步发展了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的思想,在他看来,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统治合法性基础。科学和技术作为新的合法性形式,它不再具有“虚假的意识形态的要素和看不见的迷惑人的力量”,而成为“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论的意识形态。”⑦从而使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在当代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性功能。

三、总体性意识形态概念的社会学倾向与

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危害

意识形态的概念从拿破仑“危险的政治情绪”到西方马克思主义呈现的多元化特征,尽管在内容上有所改变,但却保持了同样的政治实践标准,即党派的思想武器。后来,随着意识形态概念的扩展,一种新的理解方式逐渐出现。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其撰写的《伦理的中立性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意义》一文中认为,对待事物应该尽量避免主观价值的涉入,意识形态研究应该抽取各执一词的阶级立场,以一种价值中立的客观立场来进行陈述。莱蒙德·格斯将这种价值中立的意识形态称为“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坚持了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的观点,他试图建立社会学专门的意识形态学说,将意识形态理论从党派、阶级的战斗武器转变为对社会史进行一般性研究的方法。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曼海姆在致力于拓展马克思思想的过程中,概括出一套全面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要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变化,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指出意识形态含义的变化是“如何与社会变化和历史变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二是意识形态是“如何在其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有时意味着评价性态度,有时又意味着非评价性态度的。”究竟什么是意识形态呢?曼海姆指出:“‘意识形态’概念反映出产生政治冲突中的一个发现,即统治集团可以在思考中变得如此强烈地把利益与环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他们再也看不到那种可能损害到他们的支配感的事实。在‘意识形态’一词中暗含着一种洞见,即在一定的情况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对自己而言,也对别的群体而言,造成了对真实的社会状况的掩盖,并也因此使这种社会状况更为稳固。”因此,曼海姆强调,意识形态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会起到颠覆的作用,但它主要的作用是维护特定的既定秩序。据此,他把意识形态概念区分为特定的概念和总体的概念。特定的意识形态概念指向“个人”,目的是通过分析个人心理和个人利益解释反对者一方观点的弱点。总体的概念则是根据一种集体文化以及一个历史时代的整个“世界观”假定来研究意识形态,并指出人们应该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上

升到总体概念,通过毫无偏见的思索自觉地关注我们自己的意识形态信念、生活表现及其历史环境。“随着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一般表述的出现,单一的意识形态理论就发展成为知识社会学。曾经是党派的思想武器的东西转换成了社会和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曼海姆把这种致力于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环境下分析知识与存在之间关系的学术框架称为“知识社会学”。

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曼海姆把意识形态概念从困境中拯救了出来,为我们深刻地理解意识形态的概念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是马克思所没有做到的。他指出:“只要人们不使自己的观点受到质疑,把它看成是绝对的,同时又把其对思想仅仅解释为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的结果,那么,决定性的一步就尚未迈出。……如果分析家不仅有勇气使对手的观点,而且还有勇气使包括其自己的观点在内的所有观点接受意识形态分析,那他们就必然是在使用意识形态的总体性概念。”然而,曼海姆却以失败而告终,因为在相互价值冲突的立场上,对知识与存在的关系进行客观全面的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任务只适合那些“非附属性”的、脱离世俗利益的“自由漂泊”的知识分子。但是,这种方法却为以后意识形态概念以更加隐晦的方式将“生动的政治意识形态吸纳进经过消毒处理的社会学的学术训练”铺平了道路。

随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被更广泛地用于各种“主义”和具有行动导向的政治哲学。它不仅被视为一种推论出政治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行为者的信仰与价值观的方法,而且被当成是一种承认政治分析总是会被打上分析者自身价值观和假定的烙印的方式。意识形态越是这样,它就越是成为一种不宽容、不自由和有限制的观点。到20世纪50年代,随着两极格局的形成和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系列新变化,那些亲身经历过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的人们,普遍把“意识形态”看做是痛苦、不幸和战争的根源,看做是一套危险的欺骗。另外还有一点,“意识形态”的终结正好与社会学的辉煌时代相符合,经过曼海姆对总体意识形态的领悟,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摆脱意识形态束缚的自由前景。”“在特拉西那里,意识形态是用来破除迷信的科学,而在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科学中,意识形态是有待破除的迷信。”可以说,“意识形态终结”思潮的兴起正是对这一特定历史背景的回应。

“意识形态终结论”最早是由恩格斯在1886年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提出的。1945年,法国社会主义党人阿尔伯特·卡莫斯,他在批评法国“社会主义党”的“绝对的乌托邦主义”时,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欺骗”,第一次在西方使用了“意识形态终结”的提法。法国的雷蒙·阿隆则直接把矛头指向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已经破产,就像鸦片只会使人们失去判断,放弃对集体行为独立的价值评判权。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也认为整个世界已经走向一个新型的后工业社会,马克思主义正在瓦解,取代意识形态的则是统一的社会知识。苏东剧变后,“意识形态终结论”达到高峰,美国的弗朗西斯·福山认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是西方意识形态进化的终结和人类政府的最后形式,以苏东剧变为标志的共产主义在全球的彻底失败和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最终胜利,宣告了“意识形态的终结”和“历史的终结”,从此,人类历史将进入资本主义大一统时期,迈进了最为完美的“后历史时期”。

这种看似超脱对意识形态情感诉求污染的实证社会科学的面孔,实际上却在把历史的终结点引向资本主义,引向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否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这种“否定观”完全是形而上学式的显现,与马克思的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完全不同,马克思否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是特指以往的阶级社会中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那些意识形态,而不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作为人类认识世界的思想信仰体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因此,如果笼统地否定意识形态,宣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终结,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科学性。

四、意识形态概念的本质定位及当代价值

“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是试图在意识形态讨论的范围之外寻找一个牢固的阿基米德点的各种尝试的历史,也就是寻求一个从之能够观察意识形态的各种杠杆如何发挥作用的不动地点的历史。”尽管意识形态的概念随着时空的变化,呈现出不

的理论色彩,在价值倾向上也历时性或共时性地经历着或褒或贬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它的本质定位:意识形态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以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为出发点,以一定的政治权力为社会基础,以一定的价值观为核心的旨在保存或改变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和体系。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2

关键词:生态旅游;概念;构建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231-02

一、问题的提出

“生态旅游”一词于1983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H.Ceballos Lascurain首次在文献中使用,其原意是指在强调某种教育目的基础上到那些相对受到较少干扰和污染的区域进行的自然旅行,提出的目的在于通过生态方式的旅游促进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此后,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时至今日,“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仍没有统一。纵观林林总总的生态旅游概念,不难发现,人们对生态旅游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步深化过程。

二、对目前生态旅游概念的新思考

综合专家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认识生态旅游,才能更加科学、完整地把握生态旅游的本质。生态旅游是应旅游业和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生态旅游应着力解决传统旅游无法解决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衰退问题,生态旅游的实质就是追求三者之间的平衡协调发展。

传统的旅游发展模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惜以资源的消耗为代价来满足需要和获取利益,忽视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强调以环境效益为前提目标,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以社会效益为最终目标,力求达到三者结合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以实现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以界定,从宏观角度看,生态旅游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管理系统,以可持续发展、生态学、系统论思想为基础实现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综合效益的最大化。从微观角度看,生态旅游是一种旅游活动形式或旅游产品,通过开发、保护和消费等活动实现政府、开发商、旅游者及社区居民等相关主体行为的协调发展。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生态旅游概念的动态发展性,从发展的角度看,现阶段生态旅游概念正处于以旅游产品开发为其主要形式,并向生态管理系统过渡的时期,追求生态管理系统的整体发展是未来生态旅游概念的实质性发展方向。

在实践中,应将二者统一起来,运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规划,科学设计生态旅游产品,完善监控体系,保护生态旅游的资源环境基础,在取得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真正的生态旅游经历,取得旅游经济效益,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最终达到最佳的社会效益。

三、生态旅游概念体系的构建

生态旅游由理论基础体系、相关主体行为体系、目标体系(见下页图1)三个基本体系构成。

(一)理论基础体系

生态旅游是建立在对生态资源利用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旅游活动,所以,对生态资源的管理首先要遵循生态原则和科学性;生态旅游的功能是要实现旅游地的持续协调发展,所以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生态旅游是一个生态管理系统,涉及到多个主体要素、多方面关系的协调均衡,这就需要系统论贯穿于开发管理全过程,实现系统整体的稳定持续发展。这三个理论相互融合,共同作用于生态旅游,伴随着生态旅游开发、管理、发展的全过程。

(二)相关主体行为体系

对生态旅游的概念的理解还要把握住其行为主体“人”的要素,它不仅要求有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生态旅游者和社区居民,也要求懂环保、懂旅游的开发经营管理者和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政府。在开发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处理好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在尽量减少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条件下,实现各行为主体的综合效益最优化。

(三)目标体系

生态旅游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保护,取得生态效益;生态旅游虽不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但也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还通过对资源的保护和对居民生产、消费观念的转变来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旅游的根本目标在于整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生态旅游是将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学、系统论等相关理论作为指导原则,通过协调相关主体要素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效益的最优化。理论基础体系是在相关主体行为体系和目标体系互动过程中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的基础。其中行为主体要素间的利益分配越合理,综合效益越优化;反过来,良好的效益的实现,会激励行为主体的开发管理分配方式朝着合理化方向迈步。在遵循相关理论的前提下,相关主体行为体系和目标体系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循环反复,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四、生态旅游概念未来发展的思考

随着社会发展,生态旅游的发展将有“重生态,轻旅游”的趋势,生态旅游的定义也将偏重于“生态角度”,追求旅游地相关资源的保护作用,而弱化其他方面的功能,如经济、旅游等。一方面因为社会发展,国民素质提高,再加上高科技时代对环境的破坏,使人们更加认识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此时保护资源已不被看作责任,而应是一种义务,是自身素质的体现,是一种享受。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已有足够的财力、国民也有足够的意识为资源的保护贡献力量,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谋求出路,生态旅游开发所带来的一切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一切为资源保护让路。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偏重生态角度与前面所述的第二阶段不同,前面根本没有意识到整个生态旅游系统的矛盾所在,而这里是在承认相关矛盾存在的前提下,对其中的一些矛盾已经解决,注重保护资源,弱化其他功能。

参考文献:

[1] 张建萍.生态旅游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78-79.

[2] 钭晓东.生态旅游及其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之一[J].四川环境,2003,(3).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3

历史发生原理认为个体的数学认识过程与人类的数学认识过程具有相似性.概率统计教学可以从概率统计的发展史中寻求指导,从而借鉴历史经验,优化教学设计,加速学生对概率知识和理论的接受过程.概率是一般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其处理方式遵循这样的主线:概率是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度量—频率的稳定值—古典概率—几何概率—公理化定义.概率是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一种度量,这一直观概念已被普遍认可.但这只是概率的功能性解释,并不是它的数学定义.概率的解释与定义是在争议中发展的.客观概率学派认为任一事件发生的概率是其客观属性;相反,主观学派则认为概率是人的主观判断.客观概率学派以拉普拉斯在1812年出版的《概率的分析理论》中所提出的概率古典定义为代表,即事件的概率等于有利事件的结果数与所有可能的结果数之比.然而,这种定义讨论的范畴有明显的局限性,只适用于随机试验所有可能结果为有限等可能的情形;而且,对于同一事件,从不同的等可能性角度考虑可算出不同的概率,从而会产生悖论.此外,对于概率的概念又有频率学派、贝叶斯学派、信念学派的不同认识和观点.其中频率学派的观点是大多数现行教材所接受的,即概率是频率的稳定值,频率稳定于概率又需要在概率的意义下来刻画.历史上著名的贝特朗悖论使人们对“何为概率”的困惑放大到了极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当时所有研究成果就不能整合,概率理论成了不体系,也无法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给出概率的严格定义,将概率论公理化,并在此基础上推演概率的理论体系.公理化是19世纪末以来数学的各个分支中广泛流传的一股潮流——将一些假定作为无需证明的公理,其它结论则由公理演绎推出.在这种背景下,1933年俄国数学家柯尔莫哥洛夫在测度论的基础上综合了前人的研究结果提出了概率的公理化定义.概率的公理化定义被广泛地接受使概率论成为严谨的数学分支,对近几十年来概率论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教学中,教师必须了解并熟悉概率这一概念的发展历史,对概念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在教学时穿插这些内容,不仅可以使学生清晰准确地把握概念,还可以增强学生对概率统计的感性认识,从而加深对概念的理性认识,优化知识接受的衔接过程,体会一个学科知识体系建立的严谨性、辩证性和复杂性,从而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发展其创新意识,培养其睿智和实事求是的人格.

2还原知识的历史进程,降低新知识的抽象性

现代数学教材普遍都是按照知识的内在逻辑进行编排,很少按照数学问题的研究进程进行著作.这样的安排在逻辑结构上是科学的、严谨的,但却忽略了数学问题研究的历史痕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尽量地还原知识的历史进程,降低新知识的抽象性.正态分布是概率论中最重要的一种连续型分布,它属于概率论的研究领域,但也是解决统计学问题的基石,它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理论背景和极其广泛的应用价值.在教学中对正态分布的学习,通常是直接给出概率密度或分布函数,将其称为正态分布.但这会让学生感觉接受生硬,理解抽象,记忆困难.理论背景上,正态分布产生于棣莫弗的p0.5的二项分布极限研究,后来拉普拉斯对p0.5的情况做了更多的分析,并把二项分布的正态近似推广到了任意p的情况.二项分布的极限分布形式被推导出来,由此产生了正态密度函数,相应的结果称为棣莫弗-拉普拉斯中心极限定理.经拉普拉斯等学者的研究,20世纪30年代独立变量和的中心极限定理的一般形式最终完成.此后研究发现,一系列的重要统计量在样本量n时,其极限分布都具有正态形式.数学家进而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实际中遇到的许多随机变量或者统计量都近似服从正态分布,可以说这是概率统计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现.数理统计教材中一般是先认识正态分布,中心极限定理则在此之后学习.在学习正态分布的定义之前,教师可以设计一些具有明显正态性现象的数据,而后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给出频率直方图,并解释这种具有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现象是普遍的,也是常态的.对概率论中常见分布的知识背景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教师在课程设计和讲授过程中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和承上启下的相互关系.借助数学家研究数学问题的进程史实,可降低新知识的抽象性,使学生易于接受和掌握,并提高应用的灵活性.

3注重统计思想,引导灵活应用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4

【论文摘要】曼海姆站在知识社会学的立场上,以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为起点,中途经过总体概念,最后上升并回到他构建的知识社会学这一基点,从而诠释了一个全新的流动的意识形态概念。霍克海默以马克思主义为视角对其概念的思辩和形而上学性进行了有力地批驳。

追溯意识形态的渊源,最早可见于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偶像说”( idola) ,“培根的偶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看作是现代意识形态概念的先驱。但是,培根并没有创造出“意识形态”一词,真正第一个创制意识形态概念并把这一概念引人西方哲学史的当数十九世纪法兰西研究院院士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他在研究了孔狄亚克和洛克的哲学后,“创立了他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学科。着人们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深入和理解,继特拉西之后,便有一系列熠熠生辉的名字:黑格尔、费尔巴哈、马克思等,但在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探讨中,却不能不提到卡尔·曼海姆。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是知识社会学思潮的主要代表,他于1929年完成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从而奠定了他在意识形态问题研究领域不可忽视的地位。在该书中,他“概括了一门能对社会生活作出新的和更深刻理解的新学科”,并系统地阐述了知识社会学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新见解。

曼海姆提出意识形态概念的同时,提出了另一个与之相应的乌托邦概念,并认为,意识形态和乌托邦,都是关于“存在之超越的观念”,随之曼海姆又对二者进行了较详尽地区别。最后他发现了一个相当恰当的标准来对二者加以区分,“这个标准就是它们能否实现。同时,曼海姆也承认,乌托邦与意识形态相比更易识别,意识形态往往披有虚伪的外衣,因此,曼海姆把分析的重点放在意识形态之上,这样,曼海姆站在其知识社会学的立场上详尽论述了他的意识形态理论。这一理论的公诸于众,也招致了许多学者特别是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

曼海姆在考察“意识形态”概念时很困惑,他坦言,自意识形态一词创制以来,新含义层出不穷,有必要对此术语的含义作一番分析。而“这样一种分析将表明,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总的说来有两个不同的和可区分的含义—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那么,什么是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呢?曼海姆分别作了回答。“当表示我们怀疑我们的论敌所提出的观点和陈述时,这一概念的特殊含义便包含在其中,”并且,在怀疑的基础上,对论敌的观点和陈述加以歪曲。“这些歪曲包括:从有意识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当然,曼海姆也指出,这一特殊概念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谎言、欺骗或伪装,它的内容和含义是多方面的。如果把其范围扩大,指“某个时代或某个具体的历史—社会集团(例如阶级)的意识形态”,则是这一术语的总体概念。也就是说,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意谓一个时代或一个团体的总的意识结构与特征。

分析了意识形态的两种概念后,曼海姆考察了这两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在曼海姆看来,这两个概念的共同因素在于:它们都不会为了了解论敌真正的含义和意图,而只依据论敌实际的言论。也就是说,为了了解论敌真正的含义和意图,不仅仅依据论敌的实际言论,还依据主体的具体特点和生活状况。它们都是从个体或集体的存在状况出发,因而具有功能化的特点。它们的区别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范围上存在不同,包括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也包括内容范围。特殊概念只表示论敌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总体概念则对论敌的总体世界观表示怀疑。第二,“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在纯粹心理学的水平上对观点进行分析。而总体概念是在精神层次上对观念起作用。第三,“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主要与利益心理学一起起作用,但其总体概念则使用更形式化的功能分析,不考虑动机。”在特殊概念那里,由于利益的动机,便产生谎言、欺骗,而在总体概念那里,利益动机与意识形态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功能分析和结构解构。最后,曼海姆在考察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特殊概念实际上从未脱离心理学范畴,因此,与总体概念比较起来,便没有多大意义。

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到总体概念。曼海姆对两种概念的区分,只为了得出一个结论:发生于心理层次的“揭底”不应混同于更激进的怀疑主义和在本体论和认识论层次上进行的更彻底更具摧毁力的批判性分析。缘于这样一种结论,特殊概念有必要上升到总体概念。但是,这种上升的进程并不是无所依赖与自发的,而是得益于多种因素共同培育的结果。曼海姆总结出三个步骤:“第一个重要的步骤是意识哲学的发展。起初,主体意识到的是一个无限多样化和混乱无序的世界,其后,在这种世界图式中确定了“有领悟力的主体统一性”,用曼海姆的话说,“实际上构成了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雏形。第二个阶段的到来,是在人们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待意识形态总体的,然而是超现世的观念之时。“曼海姆承认,这主要是黑格尔和历史学派的功绩。在这一阶段,在黑格尔那里,“民族精神”这种代表历史上被区分的意识的成分被结合进了“世界精神”之中。很显然,总体的意识概念的历史化“产生于思想的历史—政治潮流与哲学领域的结合”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创造现代意识形态总体概念最重要的一环同样产生于历史—社会进程。在前几个阶段,意识的载体是个体或民族,而现在,阶级取代了种族或民族成为历史上演变的意识的载体。在这一阶段,“民族精神”的概念被“阶级意识”所取代,曼海姆认为,这种阶级意识就是阶级意识形态。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经过了这三个步骤即从意识本身到民族意识再到阶级意识后,特殊的意识形态概念便消融在总体概念之中。起初,主体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主要从心理学上出发,而现在则深入到理论层面,开始分析意识形态的总体结构,正因为如此,“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在理解我们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关联。

从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到知识社会学。曼海姆作为马克思·舍勒开创的知识社会学思潮的继承者,他探讨意识形态的总体概念本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建立他的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在曼海姆看来,从总体概念的特殊领悟到普遍领悟的过程是精神发展史上出现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对本世纪五十年代兴起的以‘意识形态终结’为口号的社会学思潮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他的这一理论也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判,在这些批判中,霍克海默走在了前列。马克思·霍克海默是著名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创始人。1930年,他发表了《一个新的意识形态概念?》的论文,从而对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提出了全面的批判。

针对曼海姆关于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的提法,霍克海默在比较了康德哲学后认为,这一提法,特别是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的提法是从康德哲学中引申出来的。在康德那里,经验知识是通过知性范畴来构成的,它并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而在曼海姆那里,他把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成“在社会环境中的地位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一总体概念似乎有一个广阔的社会的和历史时代的背景。而实际上,“这一背景并不是指真实的生活世界,而只是纯粹的精神运动史。因此,霍克海默指责曼海姆,在这个意义上,他没有比康德提供更多的东西。另外,曼海姆在探讨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向知识社会学的过渡时,指出,“曾经是党派的思想武器的东西变成了社会和思想史的一般研究方法。这样,在曼海姆那里,特定的党派立场就消融在了意识形态之中。这种超党派、超阶级的观念自然也导致了霍克海默的批判。霍克海默指出,“按照曼海姆的观点,知识社会学的规定使意识形态学说从‘一个党派的斗争武器’转变为一个超党派的‘社会学的精神历史’。与曼海姆相对应,马克思肯定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性,马克思告诉我们,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这样,霍克海默在批判曼海姆意识形态概念的超党派和超阶级性时,也有力地维护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的阶级特性。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伊格尔顿;马克思;意识形态;文化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2-0066-08

作为英国文化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特里・伊格尔顿以其所从事的文学批判和文化理论研究而享誉英语世界的马克思思想研究界。2007年他再版了1991年的《意识形态导论》并添加了新序,这一重要文献和他此前的其他相关著述如《审美意识形态》等为我们较为清晰地提供了他的“文化审美主义”的意识形态论地图。本文将其主要内容概括为:意识形态概念界定范式的转换(从认识论范式到社会学范式);意识形态理论研究传统的梳理(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缘起与流变);“文化审美主义”的实践诉求(在文化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

一、概念界定范式的转换:从认识论范式到社会学范式

伊格尔顿在意识形态概念界定上所做的贡献包括:首先,面对意识形态终结论和后现代主义多元主义的挑战,在理论上承认意识形态概念的重要性,并力图在新世纪再版的《意识形态导论》的新序言中继续提倡使用意识形态概念(而不是用“文化”、“话语”等其他替代性概念)的必要性;其次,列举了16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定义,澄清了意识形态概念多种定义背后的两种主要的界定范式,即认识论范式和社会学范式之间的区别,并指出认识论范式的弊端(主要是其中的意识形态虚假论定义的不可信),从而为自己选择走向社会学范式提供了理由;最后,从六个不同方面界定意识形态概念,以此呈现其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尽量周全的解读,尽管读者在这个定义群中解读到的依然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意识形态定义,或许这已是伊格尔顿自己所料,如他自己所言,他无力提供一个唯一的、明确的意识形态定义,他所能提供的就是一个意群,但这个意群却让读者更明确地看到了伊格尔顿在意识形态定义上是如何游离于认识论范式与社会学范式之间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如何从认识论范式向社会学范式转换的。

21世纪的意识形态概念研究呈现出一种奇怪的张力:一方面社会生活中的文化与宗教冲突使得意识形态问题成为空前重要的现实社会发展问题;另一方面在学术界却出现了一种显见的意识形态概念冷淡症――学者们失去了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热情,甚至不敢或不愿谈及这一概念,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解构和替代策略则更是学界对意识形态概念保持“警惕”或“故意忽视”的一个重要表现。2007年伊格尔顿再版了1991年出版的《意识形态导论》,并在新序言中指出:他之所以要再版该书,是因为“当意识形态理论如今已逐渐淡出思想界的时候,恰是它在现实中鼎盛之时”。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绝未终结”,它“越是被解构就越是被不断地滋生出来”[1](Pxiii,xv,xvi)。

那么,如何全面理解这个不断被滋生出来的意识形态呢?伊格尔顿并没有企图提供一个唯一正确的意识形态概念。他不无诚恳地说,“至今还没有人能做到这一点”,而他自己的《意识形态导论》一书也不能例外[1](P1)。与其他相关研究者的基本看法类似,伊格尔顿也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非是对这一概念本身缺乏研究或研究者能力不够,实乃因为这一概念的内涵过于丰富、多样直至宽泛,甚或各种含义之间常有悖逆,以至于“试图将它们整合成一个明确定义”的想法和做法都显得多余――即便这是一项可能完成的任务[1](P1)。“为说明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多样性”,伊格尔顿“随意”列举了16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定义,它们分别是:

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符号和价值的生产过程;特定社会集团或阶级特有的某种思想体系;有助于主导政治力量合法化的思想体系;有助于主导政治力量合法化的虚假观念(false ideas);被系统歪曲的交流与交往;为主体提供某种立场或身份(position)的东西;受社会利益驱动的思想形式;同一性思维;必要的社会幻觉;权力与话语的连接;自觉的社会行为人借以理解其周围世界的中介;以行动为导向的信念系统;混淆语言的现实与现象的现实;话语封闭;个体得以建立其社会关系结构的必不可少的媒介;社会生活自然化的过程[1](P1-2)。

上述所有这些概念定义所依据的界定框架大不相同,并因此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根本属性(即否定性、肯定性还是中性)分别有不同的定义。伊格尔顿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并明确指出,不同的界定框架之分是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反映的是对意识形态概念理解的两个不同的“主要传统”:其一,就是“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卢卡奇等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一脉的认识论派,他们主要关注的是观念的真假问题;其二则是更少关注观念的真假,而更多关注观念或思想的功能的社会学派。与麦克莱伦等人一样,伊格尔顿也认为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上述两个范式都存在[1](P2-3)。但他本人似乎不太满意认识论范式,特别是其中关于虚假意识的论断。

所谓认识论范式,指的是一种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定义或解释的方法论依据或框架,其要点就是从人类认知效果的角度来判断意识形态到底是一种怎样的认知状态,其基本判断包括真假判断,即意识形态到底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意识――如果抱持前一种态度,那就是一种积极的、肯定的意识形态概念定义;否则就是一种消极、否定的意识形态概念定义模式,在后一种情况中意识形态概念除了被界定为“虚假意识”,有时也被描述为“扭曲”的意识。其基本前提预设是假定意识形态与科学是截然对立的。由于意识形态的真假问题直接关涉它本身的存在,因此,认识论范式所探讨的对象同时也是意识形态的本体论问题,由此,它就又链接上了与哲学和形而上学有关的内涵(有时甚至被等同于哲学或形而上学)。随之,越来越多的认识论范式坚持者更多采纳了中性的意识形态概念,即倾向于认为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是真实存在的,换句话说,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来源于对颠倒的现实的颠倒的反映(这样的论断往往依据的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著名的照相机比喻的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解读),因此,与其说意识形态是“虚假意识”(并由此认为这个词是恩格斯更多使用的词汇,而不是马克思的用语,并由此为马恩思想关系添加了更多话语资源),毋宁说它是“虚幻意识”或“颠倒意识”(当然在马克思著述中,被表述为“异化”和“拜物教”)。在认识论范式的著名坚持者卢卡奇那里,它干脆就是“阶级意识”。总之,更多从哲学或形而上学的视角、在一般的意义上来探讨意识形态概念,是认识论范式的主要特征,有时这样的特征也被认为是一种(对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意识形态的)精神现象学的研究方式。由于其过于学究气和过于思辨、抽象,因而使得其很快受到另一种更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的挑战,这就是社会学研究范式。

伊格尔顿倾向于选择的社会学范式,指的是研究者在研究意识形态理论时采取了一种“哲学与经验科学交叉”的视角,同时也“从历史、心理学、政治学以及包括语言学在内的各种文化研究中汲取资源”,其研究成果尽管提供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定义,但主要关注的核心问题却莫过于“观念”(或思想)与“社会结构”的内在关系,以及其与“利益”问题的纠结[2](P91)。实际上,它反映的是20世纪中期的一些学者力图通过对“意识形态内部结构的技术分析”而揭示当时的社会发展趋势及其结构[2](P92)。这种理论旨趣实际上是想寻找一个合适的、折中性道路,以解决意识形态理论研究领域长期存在的哲学与经验之间的对立与张力,并由此也把对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一般)真假问题的关注替换为对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具体)功能问题的关注。尽管早就有学者坚持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而不是一个经验主义的概念”[2](P92),并叹息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论的“形而上学的或认识论的要素”在后来考茨基等为代表的第二国际理论家那里逐渐被消解了,当然也在上述20世纪中期的社会学范式中被抛弃了[2](P116);伊格尔顿却依然对这一范式情有独钟(尽管他也承认认识论范式也有可取之处,因为真假问题是无法全然取消的[1](P23))。我们可以从他提供的意识形态六种定义中窥其一斑。

伊格尔顿认为:第一,“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中的观念、信仰和价值的一般物质生产过程”,意识形态在这里接近于(“中性的”)“文化”概念;第二,意识形态是“把特定的、社会化的集团或阶级的状况和生存经验符号化的观念和信仰(无论其真假)”,也即认为意识形态表现为一种“集体自我表达”的符号系统,类似于“世界观”;第三,意识形态是“特定社会集团在面对对抗性利益时对自我利益的维护与合法化”,此时的意识形态表现为一种“以行动为导向的话语实践”;第四,意识形态是社会主导权力机构的整合行动(但不是“自上而下的”,依然“在认识论上是中立的”);第五,意识形态是“有助于把统治集团或阶级利益合法化”的“扭曲或同化”的观念或信念;最后,即便意识形态中包含有“虚假或欺骗性”,但那也“非源自于占主导地位的阶级利益,而是源自于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结构”(这就是“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的重要结论)[1](P28-30)。

可见,伊格尔顿倾向于把意识形态定义为人们在符号、意义和表征领域开展社会和政治斗争的媒介,是任何集团或阶级自我表达的世界观系统,也即主导社会群体将自身利益合法化的工具(特别是通过话语实践)。这样的定义,一方面框定了意识形态发生的场所,即在语言符号系统(这几乎是英国文化学派的所有成员都首先会关注的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即合法化功能。然而,正是前者使得这一定义似乎有语言学倾向之嫌;而后者则由于将意识形态的主体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阶级”扩展到了“集团”(尽管意识形态的主题依然是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也还是“主导结构”问题)而使伊格尔顿的意识形态概念显得过于宽泛(几乎等同于更加宽泛的“世界观”甚至“文化”概念)。所有这些,特别是在六种不同的界定角度中对意识形态概念中立性的强调,都明显具有上述社会学范式的倾向。

二、理论研究传统的梳理: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缘起与流变

伊格尔顿意识形态论的第二个贡献,就是较为清晰地梳理了意识形态理论研究的学术传统,特别是其主要传统――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缘起与流变。

首先,关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缘起,所追溯的当然就是作为奠基人的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本人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及其主要思想背景了。伊格尔顿的主要观点是:意识形态理论主要是一些唯物主义思想家特别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群体的理论贡献。在那里,意识形态就是一项致力于“再造我们的社会环境,转换我们的感性经验,并因此改变我们的思想观念的社会系统工程”[1](P66),然而这种源自于洛克式经验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尽管唯物主义地强调了“思想观念的社会生活根基”,也有利于18世纪的欧洲在“理性的基础上来重建社会”的政治实践需求,却难免其“资产阶级”倾向,即企图用貌似价值中立的“自然、科学和理性”来替代“宗教、传统和政治权威”,从而更加隐蔽地隐藏了其背后的“权力利益”[1](P64)。当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不过是颠倒的物质生活世界在思想观念中的颠倒的反映的时候,他或许更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当然,这样的洞见并不意味着对其思想先驱的截然拒斥,实际上,关于意识形态是“系统的社会重建工程的理论表达”以及“经济利益是社会生活的最终决定因素”等托拉西式的“观念论”(也即意识形态观)对马克思影响很大,甚至有可能推动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转型,即从“认为意识形态是纯粹的抽象观念”转而认为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政治性辩护”[1](P67-69)。也就是说,意识形态不是纯粹的“思想观念史”,而是“与革命斗争紧密相关”,是“阶级斗争的理论武器”[1](P69)。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内涵由此凸显。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又该如何理解呢?伊格尔顿认为,“最好是把卡尔・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当做其更为宽泛的异化理论的一部分来解读”,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所遵循的是颠倒和异化的一般逻辑”(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为文献依据)[1](P70)。这样的意识形态论和其思想先驱也即法国启蒙思想家(及其直接继承者如19世纪的实证主义、以涂尔干为代表的社会学派以及后来法国哲学家巴歇拉等为代表的“心理学派的意识形态论”者)之间的区别何在呢?根据伊格尔顿的理解,如果说启蒙一派旨在通过祛弊而“恢复理性之光”的话,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则寻求的是“虚假意识的历史原因和功能”[1](P71)。也就是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意识形态理论上的贡献,并非仅仅看到“意识的社会决定性”[1](P72),也并非仅仅认为“观念就是历史生活之源”,因此用新的观念代替旧观念就可万事大吉了,这样的“理性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综合论”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反对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现实的政治实践斗争方可祛除社会观念的虚幻性[1](P72)。可以说,伊格尔顿对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内涵的理解还是与我们今天的主流看法基本一致的。但与英国的文化马克思主义其他代表人物(如威廉斯等)一样,伊格尔顿同时反对后来的继承者(特别是以第二国际理论家为代表的机械唯物主义或经济唯物主义)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观的误读(如他们所使用的“反映”、“回声”和“粗糙的实践”概念――即没能理解马克思“现实的生活过程”全面性的纯粹经济的“实践”)和误解(如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照相机比喻和《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建筑比喻所涉及的“意识”、“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及其逻辑关系的种种误解)。

伊格尔顿的主要看法是:“意识”一词既可指“精神生活一般”,又可指“具有历史具体性的观念系统”(如宗教、法律和政治等)被马克思纳入“上层建筑”领域的诸范畴。在马克思那里,上层建筑的确不同于(或“外化于”)实践的、生产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层建筑仅仅是基础的反映或回声,因为上层建筑(作为“具有异化特征的意识形态话语”)“依然强有力地构成了我们现实生活实践过程的条件”,换句话说,“政治、宗教、性等意识形态信条就是我们借以‘生存’的物质条件的构成部分”[1](P73)。由此,伊格尔顿强调,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意识形态观时,不仅要坚持“一般唯物主义的命题”(以反对唯心主义孤立而极端地赋予意识以绝对优先性的做法),同时更重要的是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命题”,即“把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的意识形式和生产实践中区分开来”,并立足于所区分开来的二者的综合作用(因为“‘外化于’物质生活过程的观念本身构成了同一过程本身的内在要素”,所以,“‘意识’总是‘实践意识’”,也因此,所有的“现实生活过程”都难免经过了各种意识形态话语阐释的过滤,或者说它们是捆绑在一起的)来理解人的本质(即马克思所说的“现实生活过程”或“感性实践”)问题[1](P74-75)。因此,马克思的照相机比喻并非说的是“人的精神就像一个照相机,只被动地记录外部世界的对象”,而是要说明“唯心主义是一种颠倒了的经验主义,取代了后者从现实中导出观念的做法。唯心主义者从观念中导出现实”,在马克思看来,他们都没有充分认识到人类意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即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力量”。由此,《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似乎是在“用知识的社会建构性来反对纯粹的感性经验论,又用纯粹的感性经验论来反对唯心主义对现实的话语中介性的过分强调”,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一方面“超越了启蒙主义意识形态论模式”(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把观念归结为感性生活――尽管这里的生活已被牢固地定义为实践、社会和生产”),另一方面又多少在拿破仑的(否定性)意义上(“尽管和拿破仑的政治立场正好相反”)来使用意识形态概念(即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而“虚幻的唯心论”――尽管他们并不认为所有的唯心论都是意识形态的,就如同他们不会认为所有的意识形态都只是一种“统治阶级的意识”一样)[1](P77-79)。

据此,伊格尔顿总结说,至少可以在三种交叉的意义上来理解早期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首先指的是“虚幻的或缺乏社会关联性的信念系统,它们认为自身就是历史的基础,并通过把人从其实际生活状况(包括人的思想的社会决定性)中剥离出来而为某种压迫性的政治权力提供维护”;其次,意识形态也可指“统治阶级之物质利益的直接表达”,当然这种观念标到是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为目的的;最后,意识形态还可以指“整个阶级斗争得以在其中展开的全部观念形式”[1](P84)。这样,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实践性(也被后继者分别从不同视角阐述为经济性、政治性、阶级性、总体性或结构性及其不同的排列组合形式)和否定性(特别是在认识论或本体论意义上对唯心主义的批判和在社会学意义上对统治阶级意识的批判,将其归结为虚假意识或虚幻的观念体系)内涵由此得以开启与彰显。伊格尔顿继而又指出,在成熟时期(以《资本论》第一卷为文本依据),马克思意识形态观中的异化主题得到了扩展(尤其表现在“商品拜物教”范畴中),以上系统概念的否定性内涵也逐渐淡化,因为“人类主体及其生存条件之间的颠倒”现在更多根源于“社会现实本身”,而非统治阶级的故意为之,总之,意识形态不仅是呈现在思想中的颠倒,而更是对颠倒的现实的理论表征(尽管这种表征有时本身也是颠倒的,但这种颠倒性却并非说明它们本身是虚幻的或不真实的,恰相反,它们都是有其现实生活依据的,正因此,把它们描述为马克思本人从未使用过的“虚假意识”是不合适的),于是马克思实现了由早期对“上层建筑”的关注转而开始更多关注“基础”的问题,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也因此从早期浓厚的哲学的和认识论视角转向后期的政治的和社会学的视角[1](P87-91)。或许这可以解释为何马克思中后期一直主要致力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伊格尔顿之所以在游离于意识形态概念的认识论解读范式和社会学解读范式时所倾向于采纳的滑向后者的做法,是基于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前后期的路向转换的理解基础上的,或许在他看来这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一种继承方式。不过,作为继承者之一的伊格尔顿对于其他继承者却有着自己的判断,这体现在他关于意识形态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流变传统的梳理。

其次,关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流变传统,伊格尔顿简要提及了恩格斯的解读(即虚假意识论)以及紧随其后的第二国际理论家们的机械唯物主义的解读(即认为意识形态就是经济基础的被动反映,或如普列汉诺夫所言,就是所有“具有社会条件性的思维”)以及列宁的解读(即“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或“无产阶级的意识”等)[1](P90)。而西方马克思主义诸流派(特别以卢卡奇为代表的西马早期代表人物、以阿多尔诺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以阿尔都塞为代表的法国结构主义思潮)则是伊格尔顿探讨的重点。

伊格尔顿认为,卢卡奇(以其黑格尔式的历史辩证法)有力地反击了第二国际理论家的被动反映论(以虚假意识论为代表),因为在卢卡奇看来,思想的“认知活动和创造活动”是同时发生的,或者说思维对现实的构建是从认知活动的一开始就同步发生了[1](P94)。因此,在时间逻辑上划分先后是缺乏说服力和可信度的。与此同时,坚持认识论解读范式的卢卡奇并没有放弃具有哲学意义的否定性的或批判性的马克思式的意识形态概念内涵(只不过卢卡奇把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借用来的异化概念转换成了物化范畴)――尽管他也列宁式地强调无产阶级意识的重要性,并因此被学界认为和列宁一起共同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流变史上的中立性概念内涵之先河(如果只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否定性范畴的话),但在卢卡奇这里,与具有否定性内涵的意识形态概念相对立的“他者”不再首先是“马克思主义科学”,而是他的“总体性”范畴[1](P95)。在总体性范畴框架下,科学和真理就不再是“意识形态的截然对立物”,相反,“它们恰是特定阶级意识的‘表达’,是工人阶级的革命世界观”[1](P95),是特定阶级对于自身生存环境全面、整体性的认识和自觉,而能完成这一任务的特定阶级,被卢卡奇认定为非无产阶级莫属。于是,黑格尔借助其绝对精神范畴意义上的主客体同一的历史使命就落在了无产阶级肩上,同时也秉承了黑格尔式的“真理存在于整体之中”的信念,只不过与黑格尔不同的是:在黑格尔那里,特定虚假意识是辨证理性运动过程中的一种“自然”现象,而在卢卡奇这里,虚假意识是有其特定“历史性根源”的――即“资产阶级的物化过程”――但这一物化现象(或作为虚假意识的意识形态)的克服却遵循了黑格尔式的解决方案,即借助于一种“总体化”或“辨证理性”过程[1](P99)。伊格尔顿指出,卢卡奇总体性视域中的阶级意识观(这也是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阐释)对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影响颇大,尽管其试图冲破“‘庸俗’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层建筑’模式”的努力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1](P99-100)。因为,一方面总体性范畴为我们理解意识形态概念提供了一个宏大的、类形而上学的(或本体论意义上的)结构性框架和依据;另一方面对于阶级意识及其复杂性的揭示,又使后来者更多关注社会性个体的关系性或生成性存在状况,即个体都是关系性的、生成性地存在,而非隔离性的既定物。这样的解释框架毕竟比传统的“建筑”模式更具灵活性和延展度。因此,卢卡奇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解读、也即“物化+阶级意识”的阐释模式所开启的上述学术传统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很多流派中都得到了响应或延续――如葛兰西用“领导权”范畴来扩展和丰富传统意识形态概念的外延[1](P115);戈德曼运用“谱系学的结构主义”方法“对特定阶级的‘精神结构’的辨认”等理论努力[1](P110-112)。

根据伊格尔顿的理解,如果说此前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大多立足于马克思的“商品形式”理论(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商品拜物教形式)来解读和发展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的话,那么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演化传统中还存在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方向,那就是立足于马克思的“交换价值”范畴来深化理解马克思意识形态观[1](P125)。如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尔诺就认为,“抽象的交换机制正是意识形态本身的秘密所在”,因为“商品交换在本来不可衡约的不同物之间建立了等式关系”,而意识形态思维也遵循了相同的规则,即意识形态是一种“同一性思维”[1](P126),去除意识形态就是废除同一性思维,主张非同一性思维,或者说主张差异论。阿多尔诺由此和他的同道霍克海默一起将启蒙、工具理性等当作遵循同一性原则的意识形态加以批判,并由此拉起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社会批判理论”的大旗,这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学术招牌,同属于这一学派的马尔库塞也以类似的原则反对作为“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其后期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则把关注点转向了话语这个重要的统治中介,即认为意识形态是由权力造成的扭曲的交往系统――哈贝马斯的理论旨趣(特别是对待理性的态度)尽管与该学派的其他成员不太相同,但批判的原则却是共同的,即在他们这里,意识形态概念的否定性内涵以批判的名义被发挥到了极致,并由此承袭了同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卢卡奇等早期代表人物所开创的认识论研究范式。尽管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包含其意识形态观)已被更多地当做“社会理论”,而非纯粹的哲学范畴来加以研究,并因此有了更多的社会学范式倾向,但总体上的认识论范式依然线索明晰,由此也形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阵营中人本主义一派的总体特征,以明显区别于另一阵营也即以阿尔都塞为代表的科学主义一派。

在伊格尔顿看来,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就是“拉康式的心理学和不太明显的葛兰西著作中的历史主义特征的综合物”[1](P137)。因为在阿尔都塞看来,所有思想都是在某种“无意识的‘问题式’”内部得以构建的,“尽管问题式本身不是意识形态的”,但我们却可以说“某具体的意识形态的问题式”,与“意识形态的问题式”相对应的是“科学的问题式”[1](P1137),阿尔都塞因此也与大多数人本主义学者不一样,在科学与意识形态之间进行了截然划分(他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着“真假”判断式的“认识论断裂”),伊格尔顿认为这一做法是向“启蒙理性主义”意识形态观的一次不成功的倒退,理由有二:其一,意识形态并非“纯粹错误”或虚假;其二,“科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一句话,“并非所有的意识形态都是错误,也并非所有的错误都是意识形态”[1](P138)。当然,“阿尔都塞式的科学与意识形态区分,只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而非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区分”[1](P139),因为当阿尔都塞把视线转向社会实践领域时,他并没有彻底贯彻他的“科学与意识形态二分法”的原则,而是借用拉康的镜像理论认为“意识形态是个体对其自身与现实的生存状况之间的想象关系的一种表征”,或者说“意识形态在且只能通过主体显现其自身”[1](P142),同时也是个体被“召唤为”主体的机制和通道,或者说个体主体化(也即社会化)的必要媒介。在伊格尔顿看来,阿尔都塞的这一意识形态观不仅犯了“天赋观念论”式的逻辑错误,而且也是对拉康镜像理论的误读[1](P143-144)。然而,“尽管有其局限和缺陷,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论代表了现代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因为到了阿尔都塞这里,“意识形态不再只是扭曲或虚假的反映,是阻挡在自我和现实之间的一块幕布,也不只是商品生产的自发后果,而是人类主体生产的必要媒介”[1](P148),与人类其他生产活动一样,人类也要开展主体自身的生产过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一生产过程包含了系列“物质活动和仪式(如选举、敬礼等)”,伊格尔顿认为,阿尔都塞这种强调“意识形态的物质性”的做法,的确和葛兰西有着某种不明显的联系[1](P149)。总之,伊格尔顿总结说,阿尔都塞意识形态理论的缺陷在于:“它似乎假定意识形态几乎就只是征服控制我们的压迫力量,因而没有给意识形态斗争的种种现实留下足够的余地;它也包含对拉康的某些严重误解”[3](P173)。因此,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徘徊于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在前一种视野中,意识形态是与科学相对立的虚假或错误意识;在后一种意义上,意识形态又是拒绝真假判断的某种陈述方式[1](P152-153)。如果前者是认识论范式,后者则是社会学范式,徘徊于这二种范式之间,是包括伊格尔顿在内的20世纪后半叶以来的整个欧洲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总体特征之一,是他们力图摆脱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主义和政治主义的理论努力过程中的一个难以克服的悖论。

三、“文化审美主义”的实践诉求:在“文化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

对于伊格尔顿来说,认识论范式和社会学范式所带来的意识形态论困境,具体表现在他对待“文化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态度。如果说在概念界定和理论研究传统的梳理中,所探讨的还是学理层面的问题,那么在这一部分所揭示的则是其学术活动的实践诉求。本文认为,伊格尔顿的意识形态论的实践诉求,是一种介于“文化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的“文化审美主义”。文化审美主义的意识形态论,主要特征就是立足于英国式的唯物主义立场来探讨“文化”这个大主题,特别是挖掘其中的政治意义。我们知道,伊格尔顿之所以关注意识形态问题,是因为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21世纪无可置疑的核心问题,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则是当代全球领域内的“文化与宗教分歧”[1](Pxvi)。因此,本身关注文化(主要是如小说、戏剧等各种文学样式)的伊格尔顿,无论是出于其英国文化马克思主义(威廉斯表述为“文化唯物主义”,以区别于前苏联的辩证唯物主义体系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模式)――以伯明翰文化研究中心为代表――的学术传统,还是出于伊格尔顿自身研究背景,都使得他更容易或更倾向于从文化角度来开展对现实社会(特别是政治问题)的批判性关注,而这种具有学术性意义的关注就是所谓的伊格尔顿式的“审美”活动。

显然,“文化”是伊格尔顿从事审美活动(即通过各种具体的文化样式介入现实,发掘其中的政治实践意义,并予以学理性揭示)的关键词。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伊格尔顿的这种“文化审美主义”,既不同于传统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理性主义”立场,也不同于后现代“文化主义”的解构立场,而是更接近于西方左派的做法,即“从不放弃意识形态概念”――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固守原有的概念内涵――也不执迷于反对某种意识形态,而是更多地从事“根本性的物质批判”活动,也即不停留在揭示对抗本身(如后现代主义文化学者所做的“解构”工作那样),而是进一步“寻求揭示某些价值或观念”的“物质前提”[1](Pxix)。在伊格尔顿看来,这种做法在今天是十分必要的,也正是在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伊格尔顿文化观所具有的英国唯物主义的传统,即更多关注文化与社会、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与体验的维度。由此,伊格尔顿甚至认为他所说的“文化”其实就是“物质”:“从词源学上讲,如今流行的‘文化唯物论’类似于一种统一反复。‘文化’最先表示一种完全物质的过程,然后才能比喻性地反过来用于精神生活……用马克思主义的说法,文化这个词语使得基础与上层建筑在一个单一概念之中得到同一”[4](P1)。可见,伊格尔顿所说的“文化”不仅超越了纯粹精神的领域或传统上层建筑的领域,而是跨越了物质和精神或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领域。

可见,文化概念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伊格尔顿甚至抱怨:意识形态概念之所以在当今学界遭到质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文化概念的滥用,即文化概念内涵的“流动性”(如它用身份认同问题来解释所有的民主、贫困、权力、殖民、资源、地缘政治以及国家的衰落与兴起等等)使得学者们(特别是后现代主义文化人类学者)更愿意采用它来替代传统的意识形态概念。而伊格尔顿自己则在不放弃使用传统意识形态概念的同时,也不拒斥文化概念,即一方面限制文化概念的过剩流动性,另一方面借此稳定和强调意识形态概念的政治性内涵。在他看来,“文化的观念意味着一种双重的拒绝:一方面是对有机决定论的拒绝,另一方面则是对精神自主性的拒绝”;文化“可以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评价性的,既指实际上已经展开的东西又指本该展开的东西”;“文化是一种在我们每个人身上起作用的普遍的主体性”,文化“既非完全游离于社会,亦非完全与之同一”。也就是说,文化不仅是一种“霸权”机制,也是“一种内在的批评或者解构”,“文化要么将会成为奥林匹克式的智慧,要么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一种隐藏的社会批评形式,或者一种深深受制于现状的方式”,“既是批评的力量,又是真实的社会力量”[4](P4-7)。显然,这是一个大文化概念,但不至于泛滥成文化主义立场,因为在他看来,文化主义即认为“人类事务中的一切都是文化问题”,“文化主义结合生物学主义、经济主义、实在论等等,变成一个真正当代的还原论;而对于文化主义,不存在关于自然与文化之间辩证关系的问题,因为自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文化的”[4](P75-76)。文化主义其实是一种后现代主义的用文化来替代意识形态概念的策略,伊格尔顿甚至把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后现代主义对传统意识形态概念的拒斥(他称之为“后意识形态”时代的悖论)与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意识形态终结论”相提并论:“如果‘意识形态终结论’者将所有意识形态都视为封闭的、教条的和僵化的;那么后现代主义者则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意识形态都是目的论的、‘极权主义的’和形而上学的”[1](Pxxi)。然而,伊格尔顿不无讽刺地说,后现代主义“擅长于把别人身体下面的基础踢出来,但是,如果不同时从自己身体下面把它们踢出,它就无法做到这一点”[4](P60),因为无论在任何地方,“只要权力影响意义,将它弯曲得变形并让它与一连串利益产生联系,意识形态就发生了”,“只要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意识形态就绝对必要”[4](P88)。因此,伊格尔顿的文化审美主义拒绝文化主义式的取消传统意识形态概念的做法,并指出这一做法本身的逻辑不可行性。

同时,文化审美主义也不愿意因此滑向理性主义。因为“枯燥的理性主义哲学忽视具体事物的种种感性特征,目光短浅的经验主义(那时和现在都是英国中产阶级的‘官方’哲学)则无法越过这个世界的个别的零头碎片而看到他们有可能构成的任何总体画面”[3](P20-21),而他自己之所以要进行文学批评等审美活动,是因为在他看来,“在某种意义上说,大可不必把‘文学和意识形态’作为两个可以被相互联系起来的独立现象来谈论。文学,就我们所继承的这一词的含义来说,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它与种种社会权力问题有着最密切的关系”,而与政治无关的“‘纯’文学理论只是一种学术神话”[3](P21),“有些理论在任何时候都不像它们在企图全然无视历史和政治时那样清楚地表现出自己的意识形态性。文学理论不应因其政治性而受到谴责。应该谴责的是它对自己的政治性的掩盖或无知,是它们在将自己的学说作为据说是‘技术的’、‘自明的’、‘科学的’或‘普遍的’真理而提供出来之时的那种盲目性,而这些学说我们只要稍加反思就可以发现其实很是联系于并且加强这特定时代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3](P197)。那么,这样的审美批判活动,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工业批判(含文学批判)活动之间是审美关系吗?伊格尔顿指出,卢卡奇和阿多尔诺“分别代表黑格尔式马克思主义的‘肯定’要素和‘否定’要素”,“如果说卢卡奇谋求的是用‘现实’的全部力量来匡正意识形态的谬误,那么阿多尔诺则更是旨在用话语游击战术侧面包抄和扰乱意识形态”[5](P120),而他们之所以都愿意借用美学的方式,是因为美学一开始就与“拒绝斯大林主义”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伊格尔顿也不例外,他也认为斯大林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扭曲,它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只不过不时地可以打捞一些有价值的唯物主义观念”[5](P119)。因此,“‘马克思主义美学’问题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政治问题”[5](P123)。然而,伊格尔顿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悲观主义政治观又很不满,悲观主义“隐含在黑格尔式的马克思主义前提中”[5](P122),“‘经典的忧郁’也贯穿于从葛兰西到阿多诺的一切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主要由无产阶级的失败史而孕育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忧郁性代表了历史唯物主义一个重要方面的重大损失”[5](P190-191)。总之,在伊格尔顿看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转向文化,部分原因是政治虚弱或对政治不再抱幻想。夹在资本主义和斯大林主义之间,像法兰克福学派这样的群体,可以通过转向文化和哲学来补偿他们政治上的无家可归。尽管政治上贫困,但他们可以利用他们巨大的文化资源来对抗文化作用正变得越来越重要的资本主义,从而证明他们依然和政治挂钩。在同一幕中,他们与野蛮的、没有文化修养的共产主义世界脱离了关系,同时,还不可估量地丰富了共产主义先前所背叛的思想传统。然而,这样做,也是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再像它那战斗的革命先辈,而成了彬彬有礼的乡绅,成了幻想破灭、失去了政治权威、墨守成规的学究”[6](P31)。伊格尔顿对此似乎十分不满。

综上所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要对伊格尔顿的意识形态观进行说明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你很难像寻找“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那样来寻找“伊格尔顿的意识形态理论”。但无论如何,“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传统,包含着对马克思本人思想的众多阐释、发展和修改”,“伊格尔顿就广泛地运用了这一思想传统”[7](P9),同时也为之做出了贡献――至少伊格尔顿的文化审美主义提供了一种“文学社会学”的意识形态论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Terry.EagletonIdeology:An Introduction[M].Verso,2007.

[2]Norman Birnbaum.The Sociological Study of Ideology (1940-60): A Trend Report and Bibliography[M].Current Sociology,1960,(9).

[3][英]特里・伊格尔顿.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英]特里・伊格尔顿.文化的观念[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英]特里・伊格尔顿.沃尔特・本雅明或走向革命批评[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5.

[6][英]特里・伊格尔顿.理论之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David Anderson.Terry Eagleton[M].Palgrave Macmillan.2004.

收稿日期:2011-12-15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6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在我国,产权到目前为止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虽然涉及,但论述缺乏逻辑统一性。如有学者认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的概念,与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概念。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认为产权的内涵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认为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无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总之,这些定义都无法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统一。而产权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支持,产权概念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态无法解决。由于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问题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关于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等形式,没有深入的讨论。如杨紫烜等认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和企业获取盈利的权利。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统一,就是在经济学与民法学上的统一。换句话说,研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与债是饶不开的概念,不解决这一问题,理论就无法实现统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概念与民法的财产权概念的关系没有得到深入研究。

2.产权法

目前,产权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然而,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不确定、与财产法的关系也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尽管《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为知识产权,但民法理论界却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少数学者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认定知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将其与债权进行了比较,但也没有说明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也有学者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权,但同时又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割断了与民法的联系。这样一来,,割裂了财产权、产权和知识产权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丧失了理论的逻辑统一性。总之,知识产权法是一个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基本无关的概念。

德国物权法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排除在物权之外,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也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同时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由于物权法是一切财产法的基础,仍然可以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运用。可见,其理论本身存在矛盾。既然知识产权不属于物权,怎么能毫无根据地将物权法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这是财产权之物权和债权二分法造成的矛盾。因为知识产权只有交易才有价值,因此单纯静态的知识产权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物权的性质、而且具有债的性质。至于其复杂性所需要的专门研究,属于具体操作问题,与财产权的理论划分没有关系。而涉及行政法的问题,也是个操作问题,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领域、从自己的角度进行研究。

关于产权法的专著,迄今国内可能只有陈大钢主编的《产权法原理与实务》这一本。并且,该书关于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内容很少。该书关于产权法的定义是:“产权法是指对市场经济主体支配经济利益的范围进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该专著关于产权客体的叙述来看,其产权法比民法之财产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包括物权和债权,还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及劳务。从该书关于产权交易法的论述来看,其产权法既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也包括股权法(该书的广义产权交易使用了物权交易、债权交易和股权交易三个概念,而狭义产权交易指实物部分的产权交易)。从该书的总体内容安排来看,其产权法主要是产权交易法,并且限于实物交易、即所谓狭义的产权交易法(该书四篇,除了一般理论和仲裁与诉讼外,只有产权交易法和企业破产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制度部分缺乏内在联系,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性。

3.财产法的体系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通常所称物权法,指狭义物权法。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不仅理论上,实践中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关于财产法的体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目前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将经营权等划归物权。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的财产法体系,将限制物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物权法的研究对象和债法的研究对象就发生了重叠和交叉,因为限制物权(他物权)都同时具有债的性质。例如,德国民商法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同时研究担保问题;我国也在物权法和债法中同时研究担保问题,并将抵押权称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称为债权人(显然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抵押权既是物权又是债权)。可见,这种划分理论是不严密的,逻辑上缺乏严格界限。从实践来看,也造成了许多混乱。例如,在国有企业问题上,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物权看待,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则企业没有活力;把企业经营权作为物权对待,只强调企业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放松所有权约束,则导致经理层权力过大,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无法避免。也有学者将经营权作为债来看待,提出了经营契约责任和“三层次两分离”的观点,即所有权与政权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权与经营活动权分离。该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债权化的观点,但债权化的国有企业根本不是国有企业、债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业,二者都是无所有者企业。如果投资者都变成债权人,则企业就变成没有所有者的企业(如果只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投资不债权化、则企业就变成了独资企业),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就变成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这是对公司制度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此外,现行财产法理论也无法说明日本、韩国等国家债权物权化的现象(银行参与企业经营的所谓亚洲模式)。

现有财产法的体系的致命弱点是无法说明他物权的性质。因为在他物权中,物权和债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权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是物权人、又是债人。其中出让部分所有权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权人,受让部分所有权(部分权能)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务人。这里物权和债是不可分割的,处于同一过程、是同一法律关系(产权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

现有财产法理论存在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的定性上。从权利性质上来看,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那么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有请求权(债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存在对股东的义务(债务)。从目前民法的权威理论来看(梁慧星和陈华彬总结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这一点民法学界并无异议),股东权利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权(是限制债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务(是限制债务)。从权利发生上来看,企业法人产权既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也不符合债权任意主义。从权利效力所及范围来看,既不是绝对权或对世权,也不是相对权或对人权。从权利效力来看,既无排他效力、也无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此外,从物权的本质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归属也是含糊不清的。企业法人有对物之直接支配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没有排他保护绝对性。股东也享受利益,但没有排他之绝对保护性。从债权的本质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显然,这些问题目前的财产法理论都无法解释。

尽管有学者已经对财产权的二分法提出批评,但其学习英美法的方案却缺乏现实性。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法的物权和债的概念无法(物权和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放弃这两个概念民法将陷入混乱)。而英美法系本来就没有这种划分,法律上也没有所有权这一概念。

总之,现有理论没有说明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产权、知识产权法和财产法本身也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理论也没有解决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产权概念入手,理清产权、所有权、物权、债等概念及其相互相互关系,进而解决财产法的体系问题。

二、产权的概念

要定义产权的概念,首先应对概念本身有一个正确认识。什么是概念呢?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地运用概念。”

什么是定义呢?定义就是用简单明确的方式来揭示词项所指称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词项本身的含义或所指的明确词项内涵的逻辑方法。换句话说,定义是指出概念对象特有属性,从而使该概念对象和其他类似对象区别开的一种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项包括邻近的属和种差(概念所特有的、具有差别性的属性)。根据被定义项和定义方式的不同,定义分为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归纳定义、语词定义及解释符号的定义等。定义规则,一是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二是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三是定义项中不得有含混的词语、不能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得包含负词项。

概念不同于语词或词项(如姓名),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符号。概念与分类联系在一起,因为种概念是基于属概念进行限制(增加内涵、减少外延)而定义的,而属概念最终是靠外延定义的、其外延是全部种概念外延的集合。定义概念应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对于新概念,一是要确定其属概念,二是要确定其外延,三是要确定是内涵。其属概念取决于该事物的分类地位,内涵取决于外延。因此,要定义概念,首先应确定事物的分类地位和外延,然后对外延进行抽象概括。对于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还要对现有概念进行分析和综合。

关于产权的概念,目前存在众多的定义,但所有定义都没有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产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定义概念关键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统一概念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话和交流的需要,没有统一概念则无法实现交流和对话,特别是产权这一跨学科概念。产权作为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应基于对现有概念的分析和综合,从而确定其属概念、从外延抽象出内涵。

产权和财产权英文都是propertyrights,而所有权英文是ownership,可见产权(财产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和财产权有共性。尽管中外理论界对产权的定义争议很大、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比较一致的,这就是,产权既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又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而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是对世权。所有权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权利。此外,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也是公认的。至于物权,普通法没有这一概念,但完全物权是所有权却是没有异议的。由此可见,物权(所有权)、产权(财产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考虑到目前民法财产权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结合实践中财产权概念的广义使用和产权概念的狭义使用,我们只能将财产权定义为广义的财产权、而将产权定义为狭义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广义财产权就至少包括了物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再考虑到民法财产权排除了部分财产权(如知识产权),广义财产权至少应该有三种形式,即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那么,财产权中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有没有共同属性呢?换句话说,其他财产权是一类还是多类呢?显然,其他财产权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同时具有物权和债的特征。譬如,知识产权就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此外,物权中的他物权既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又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与其他财产权具有共性。由此可见,其他财产权和他物权属于一类。考虑到这类财产权中的主体部分--企业法人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有产权字眼,将其他财产权统称产权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再考虑到民法广义财产权与狭义财产权的划分,为了避免概念冲突,我们只能将民法的广义财产权称之为广义产权、民法的狭义财产权称之为中义产权、而将其他财产权称之为狭义产权。

综上所述,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广义财产权)、中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和狭义产权(即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广义财产权,简称产权)是最为可行的。这既符合定义规则,也避免了概念冲突,并且实现了经济学概念与法学概念的衔接。广义产权指广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物权)、债权和狭义产权。狭义产权指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考虑到狭义产权都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如知识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抵押权等),其共同本质是具有物权和债二重性,狭义产权的内涵概念也就明确了:产权(狭义产权)是同时具有物权性质和债性质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的统一。

三、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从起源来看,产权是所有者和劳动者分离的结果,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共享,没有剩余产品,因此也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产品出现剩余以后,出现了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剩余产品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是伴随私有制出现而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即奴隶主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所有者。这时候,所有权是唯一的广义产权(财产权)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权(完全物权)形式,所有权、物权与财产权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权的权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从所有者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对世权。也就是说,此时的财产权只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世权。后来,由于分工和交换,产生了奴隶主之间的交易。于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债关系。因而,财产权形式发展为物权(所有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关系也发展为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两种。

到了封建社会,劳动者从财产中独立出来,出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分离,即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分离开来,而生产活动需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于是,产生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劳动者(佃农)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产生了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之债关系),所有者的权利是收租、义务是将土地交付佃农使用,劳动者的权利是剩余收益、义务是交租。物权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劳动者限制物权;债也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债,分为所有者限制债权和劳动者限制债务。这时候,物权已不仅仅表现为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而且也表现为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财产关系不仅有人与财产的关系(物权关系),而且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关系)。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物权(限制物权一),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为劳动者物权(限制物权二);人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限制物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限制为债。也就是说,体现人与财产关系的物权已表现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两种形式,同时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债已表现为完全债和限制债两种形式。这样一来,劳动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所有者的限制债务,所有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劳动者的限制债权。于是,财产权分化为所有权(完全物权)、债权和产权三种形式,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诞生了。产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所有者产权,二是非所有者(劳动者)产权。所有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劳动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总之,产权已成为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当然,这时的产权仅限于自然人产权,并且是初级形态的产权。

以企业法人产权为主体的现代产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企业人格化,即法人制度的结果。特别是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产权的发展,产权已经成为经营领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现代产权是沿着两个不同方向发生的,一是物权(所有权)债权化,所有者成为所有权不完整、同时享有部分债权的产权人,非所有者成为分享部分所有权、同时承担部分债务的产权人;二是债权物权化,债权人成为债权不完整、同时分享部分物权的产权人,债务人成为物权不完整、同时债务也不完整的产权人。物权债权化表现在(以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为例),业主(所有者)变为股东(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所有者的物权部分演变成为债权、即股东同时享有部分物权(限制物权)和部分债权(限制债权),股东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同时,企业法人分享限制物权、承担限制债务,企业法人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债权物权化表现在,投资企业的债权演变为限制债权、同时享有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权与限制物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演变为限制债务、同时物权演变为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务与限制物权的统一。

现代产权既包括自然人产权又包括法人产权,并且产权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包括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担保产权、知识产权等)。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企业人格化,使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都成了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不断融合。产权不仅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而且逐步发展为财产权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产权是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是独立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的第三种财产权。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限制债权或限制债务)的统一体;产权具有限制物权与限制债二重性。这就是产权的本质。

四、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

从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来看,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既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又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1.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关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物权也是资源稀缺的产物。在物质财富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护一定物质财富的归属关系,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完全物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法律也必须确认和保护那些没有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去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而不容他人干涉的独占性利用的权利,即限制物权。非所有者物权的出现,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权也变成限制物权。于是,完全物权分割为分属不同主体的两种限制物权----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也就是说,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还是对自己或他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权,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根据限制物权标的物是自有物还是他人之物,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也是法定权利、对世权,只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权一旦创设,即独立于所有者,成为对世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物权的标的只能是一定的物,即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或权利人依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权是有关权利人对完全物权依法分割的结果,限制物权人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自己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标的物即直接实现财产权利。物权是人与财产结合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状态,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完全物权是社会财富的划分手段,限制物权是有效实现完全物权的途径。可见,物权是人与财产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物权只反映静态关系,是物权人的对世权。物权转移时,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债关系。

2.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财产流传过程定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债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

债关系是与物权关系相对应的一种民事关系。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便形成债,这既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交换财产,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与物权相对应,债分为完全债和限制债。完全债包括债权和债务,是独立债,物权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完全物权)。债权是物权完全脱离所有权主体后该主体的权利,是物权的转化形态,是纯粹的信用关系之表现形式。债务是非所有者为获得完全物权而付出的代价。债权人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债务人负有债务,同时享有完全物权。限制债包括限制债权和限制债务,是非独立债,是与物权不可分割之债,是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中间状态。限制债权是物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在放弃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债权人时所享受的权利;限制债务是物权与债务的中间状态,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负义务。也就是说,限制债的主体分享完全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或承担限制债务(如企业法人与股东之债,企业法人享有限制物权同时负有限制债务,股东享有限制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可见,债关系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是人与财产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债只反映动态关系,表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债的表现形式处于静态时、即表现为物权。例如,当借据被盗时,借据对持有人来说就是物,其丧失的是物权。

3.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集合,是除物权(即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之统称。从产权人与产权的关系来看,产权既是对世权、对物支配权,又是排他性财产权;产权以特定物为标的。可见,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是物权。同时,产权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对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享有的某些支配权,是被分割的物权。产权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中的某些权利。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物权、即限制物权;产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产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客体是物、劳务或智力成果。产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反映财产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产权主体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产权制度是反映信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见,符合债的一般特征,是债。同时,所有者产权是物权(即所有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未完全放弃物权而成为债权人时所享有的部分物权和部分债权的集合;非所有者产权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享部分物权与所负部分债务之集合。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债、即限制债;产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产权不仅仅是物权,而是一种具有债性质的处于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产权也不仅仅是债,而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处于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股东产权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债权化、即债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和限制债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产权(与股东的关系中)也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投资企业产权和银行产权是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即物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产权既是静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动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产权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产权具有限制物权和限制债二重性,产权关系具有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二重性。

五、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产权法的定义:产权法是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权即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产权主要是他物权、亦即《民法通则》中所谓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同时包括过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总之,凡是具有物权和债权二重性的财产权都是产权。

产权法包括用益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此外,根据产权标的物的特点,还可以将产权法分为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知识产权等。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产权划分为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鉴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现有的理论是一致的,民法学界对此也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在赘述。

我国目前主要的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捕捞权和取水权等。

产权概念和产权法的概念理清了,财产法的体系也就凸现了。显然,财产关系有三种,一是物权关系,二是债关系,三是产权关系。相应地,财产法也分为物权法、债法和产权法。物权法的规范对象是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自物权、完整物权、即物权完全属于某一主体),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只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债法和产权法都以财产的流转状态为研究对象,研究财产的运动状态。其中,债权法仅以债(完整债、即债权和债务完全分属不同主体)为研究对象,研究物权(标的物)完全脱离所有者时的状态,只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只存在双方关系;产权法以不完整物权(限制物权)和不完整债(限制债,包括不完整债权、即限制债权,和不完整债务、即限制债务)为研究对象,涉及多方关系,既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也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

相应地,民法之财产法中物权的种类划分也应调整。首先,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的划分将不复存在。其次,本物权与占有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占有属于产权。第三,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特别物权属于产权。

此外,过去因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造成的无法纳入财产法体系的财产也应全部纳入。这就是说,财产法中财产的概念也应调整,将全部有体物和无体物都纳入财产的范围(即使用广义的财产权概念),即财产概念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括所有财产。

六、重构财产法体系的意义

产权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重构财产法的体系,首先可以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其次,可以解决民法内部的矛盾,实现民法理论的统一性和体系化。第三,可以解决企业制度的难题,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第四,可以同时保护效率和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是从日本传来的德国理论。这决定了我们无法学习英美法的许多做法。尽管我们可以引入判例法,通过判例解决某些实际问题,但我国不可能放弃制定法、也没有必要放弃制定法。况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经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制定法也是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学基本理论的统一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

英美法重视法律技术,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学理论的统一性,也不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与正义原则直接相联系,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而正义的两个基本标准是公平和效率。无论是判例还是制定法,都直接与公平和效率原则相联系。大陆法则不同,特别是德国法,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具体法律建立在分类地位基础上、具体理论建立在基本理论基础上、具体原则建立在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概念建立在基本概念基础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论的统一性,但大陆法却不能不研究。换句话说,我国必须研究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法学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否则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例如,美国的公司制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只要符合这两个原则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制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据这两个原则创设的。而我国法律的制定却是按照其分类地位,根据其上位法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否则,将导致法律的冲突和混乱。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现代公司制度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法系不同,我们却很难学习。根本原因在于财产法体系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导致产权概念无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而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互不相容,不仅影响了经济学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法学的发展。产权概念是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点;解决了产权概念的统一性问题,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实际应该称之为经济法学,因二者都以经济制度为研究对象,前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后者从法学的角度)就实现了概念统一、经济学和法学就可以展开合作。简言之,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和合作开辟了道路,可以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共同发展。

财产法是民法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财产法理论是民法理论的核心。因此,财产法理论的内在联系、外部关系和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权法的独立,实现了物权法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了物权法定主义和一物一权原则,解决了物权理论无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交叉的问题,保证了债权法的逻辑严密性,从而实现了财产法理论的内部统一性。此外,也理清了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企业法人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并且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问题,从而全面理顺了财产法的外部关系。

企业法人制度设计至今缺乏法学理论基础,因此法律的制定主要依靠经济学界。这样一来以来,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法人产权的性质问题、也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无法对话的问题,使企业法人制度设计有了法学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法学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物权法理论只研究静态的财产权,侧重于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只有秩序价值,没有效率价值。债法理论尽管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但只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不研究静态的财产权。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的财产权形式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相统一的产权,实践已经证明产权是最有效率的财产权形式。如果民法理论不研究产权问题,其调整范围势必越来越小。并且,由于产权缺乏法律的保护,必然导致产权交易的混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产权法的独立,可以使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结合起来,既保护公平又保护效率,从而保证经济高效率地有序进行。

摘要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7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经济与法律的统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 (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 ,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 在我国,产权到目前为止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虽然涉及,但论述缺乏逻辑统一性。如有学者认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实际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的概念,与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概念。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认为产权的内涵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 。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认为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无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 总之,这些定义都无法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统一。而产权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支持,产权概念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态无法解决。由于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问题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关于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等形式,没有深入的讨论。如杨紫烜等认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主权和企业获取盈利的权利 。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统一,就是在经济学与民法学上的统一。换句话说,研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与债是饶不开的概念,不解决这一问题,理论就无法实现统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概念与民法的财产权概念的关系没有得到深入研究。 2.产权法 目前,产权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然而,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不确定、与财产法的关系也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尽管《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为知 识产权,但民法理论界却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研究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少数学者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认定知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将其与债权进行了比较,但也没有说明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 。也有学者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权,但同时又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从而割断了与民法的联系 。这样一来,,割裂了财产权、产权和知识产权三个概念的内在联系,知识产权丧失了理论的逻辑统一性。总之,知识产权法是一个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基本无关的概念。 德国物权法将知识产权作为无体物排除在物权之外,认为知识产权虽然也以物权法为基础、但同时需要专门的行政法规。由于物权法是一切财产法的基础,仍然可以依据物权法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解释,也不妨碍物权保护方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法中的运用 。可见,其理论本身存在矛盾。既然知识产权不属于物权,怎么能毫无根据地将物权法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这是财产权之物权和债权二分法造成的矛盾。因为知识产权只有交易才有价值,因此单纯静态的知识产权是不存在的。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物权的性质、而且具有债的性质。至于其复杂性所需要的专门研究,属于具体操作问题,与财产权的理论划分没有关系。而涉及行政法的问题,也是个操作问题,完全可以民法和行政法都在各自的领域、从自己的角度进行研究 。 关于产权法的专著,迄今国内可能只有陈大钢主编的《产权法原理与实务》这一本。并且,该书关于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内容很少。该书关于产权法的定义是:“产权法是指对市场经济主体支配经济利益的范围进行分割和界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该专著关于产权客体的叙述来看,其产权法比民法之财产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包括物权和债权,还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及劳务 。从该书关于产权交易法的论述来看,其产权法既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也包括股权法(该书的广义产权交易使用了物权交易、债权交易和股权交易三个概念,而狭义产权交易指实物部分的产权交易 )。从该书的总体内容安排来看,其产权法主要是产权交易法,并且限于实物交易、即所谓狭义的产权交易法(该书四篇,除了一般理论和仲裁与诉讼外,只有产权交易法和企业破产法)。并且,其原理部分和制度部分缺乏内在联系,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性。 3.财产法的体系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质上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通常所称物权法,指狭义物权法。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不仅理论上,实践中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关于财产法的体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目前都采取二分法,即把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和债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将经营权等划归物权 。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的财产法体系,将限制物权作为物权的组成部分 。这样一来,物权法的研究对象和债法的研究对象就发生了重叠和交叉,因为限制物权(他物权)都同时具有债的性质。例如,德国民商法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同时研究担保问题 ;我国也在物权法和债法中同时研究担保问题,并将抵押权称为最重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称为债权人 (显然这里存在逻辑上的谬误----抵押权既是物权又是债权)。可见,这种划分理论是不严密的,逻辑上缺乏严格界限。从实践来看,也造成了许多混乱。例如,在国有企业问题上,把国家所有权作为物权看待,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则企业没有活力;把企业经营权作为物权对待,只强调企业和经理人员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放松所有权约束,则导致经理层权力过大,腐败和不负责任等问题无法避免。也有学者将经营权作为债来看待,提出了经营契约责任和“三层次两分离”的观点,即所有权与政权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企业经营权与经营活动权分离 。该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债权化的观点 ,但债权化的国有企业根本不是国有企 业、债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根本不是股份制企业,二者都是无所有者企业。如果投资者都变成债权人,则企业就变成没有所有者的企业(如果只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投资不债权化、则企业就变成了独资企业),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就变成了企业与银行的关系,这是对公司制度的否定、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此外,现行财产法理论也无法说明日本、韩国等国家债权物权化的现象(银行参与企业经营的所谓亚洲模式) 。 现有财产法的体系的致命弱点是无法说明他物权的性质。因为在他物权中,物权和债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都是不完整的。在他物权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是物权人、又是债人 。其中出让部分所有权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权人,受让部分所有权(部分权能)者既是限制物权人又是限制债务人。这里物权和债是不可分割的,处于同一过程、是同一法律关系(产权法律关系)的不同侧面。 现有财产法理论存在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的定性上。从权利性质上来看,既然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那么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有请求权(债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既有部分支配权(物权)、又存在对股东的义务(债务)。从目前民法的权威理论来看(梁慧星和陈华彬总结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这一点民法学界并无异议) ,股东权利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权(是限制债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既是物权(是限制物权)又是债务(是限制债务)。从权利发生上来看,企业法人产权既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也不符合债权任意主义。从权利效力所及范围来看,既不是绝对权或对世权,也不是相对权或对人权。从权利效力来看,既无排他效力、也无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此外,从物权的本质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股东财产权的归属也是含糊不清的。企业法人有对物之直接支配权利,并享受其利益(有限性);但没有排他保护绝对性。股东也享受利益,但没有排他之绝对保护性 。从债权的本质来看,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很显然,这些问题目前的财产法理论都无法解释 。 尽管有学者已经对财产权的二分法提出批评 ,但其学习英美法的方案却缺乏现实性。因为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法的物权和债的概念无法推翻(物权和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放弃这两个概念民法将陷入混乱)。而英美法系本来就没有这种划分,法律上也没有所有权这一概念。 总之,现有理论没有说明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产权、知识产权法和财产法本身也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理论也没有解决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产权概念入手,理清产权、所有权、物权、债等概念及其相互相互关系,进而解决财产法的体系问题。 二、产权的概念 要定义产权的概念,首先应对概念本身有一个正确认识。什么是概念呢?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特有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地运用概念。” 什么是定义呢?定义就是用简单明确的方式来揭示词项所指称的事物的特有属性、或词项本身的含义或所指的明确词项内涵的逻辑方法。换句话说,定义是指出概念对象特有属性,从而使该概念对象和其他类似对象区别开的一种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定义项包括邻近的属和种差(概念所特有的、具有差别性的属性)。根据被定义项和定义方式的不同,定义分为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归纳定义、语词定义及解释符号的定义等。定义规则,一是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二是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三是定义项中不得有含混的词语、不能用比喻,四是除非必要、定义项不得包含负词项。 概念不同于语词或词项(如姓名),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符号。概念与分类联系在一起,因为种概念是基于属概念进行限制(增加内涵、减少外延)而定义的,而属概念最终是靠外延定义的、其外延是全部种概念外延的集合。定义概念应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对于新概念, 一是要确定其属概念,二是要确定其外延,三是要确定是内涵。其属概念取决于该事物的分类地位,内涵取决于外延。因此,要定义概念,首先应确定事物的分类地位和外延,然后对外延进行抽象概括。对于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还要对现有概念进行分析和综合。 关于产权的概念,目前存在众多的定义,但所有定义都没有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产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定义概念关键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统一、理论与实际的统一。统一概念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话和交流的需要,没有统一概念则无法实现交流和对话,特别是产权这一跨学科概念。产权作为已经存在许多定义的概念,应基于对现有概念的分析和综合,从而确定其属概念、从外延抽象出内涵。 产权和财产权英文都是property rights,而所有权英文是ownership,可见产权(财产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和财产权有共性。尽管中外理论界对产权的定义争议很大、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但有一点是比较一致的,这就是,产权既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又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而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是对世权。所有权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权利。此外,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也是公认的。至于物权,普通法没有这一概念,但完全物权是所有权却是没有异议的。由此可见,物权(所有权)、产权(财产权)和债权是不同的概念。考虑到目前民法财产权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结合实践中财产权概念的广义使用和产权概念的狭义使用,我们只能将财产权定义为广义的财产权、而将产权定义为狭义的财产权。这样一来,广义财产权就至少包括了物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再考虑到民法财产权排除了部分财产权(如知识产权),广义财产权至少应该有三种形式,即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那么,财产权中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有没有共同属性呢?换句话说,其他财产权是一类还是多类呢?显然,其他财产权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同时具有物权和债的特征 。譬如,知识产权就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此外,物权中的他物权既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又同时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与其他财产权具有共性。由此可见,其他财产权和他物权属于一类。考虑到这类财产权中的主体部分--企业法人产权和知识产权—都有产权字眼,将其他财产权统称产权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再考虑到民法广义财产权与狭义财产权的划分,为了避免概念冲突,我们只能将民法的广义财产权称之为广义产权、民法的狭义财产权称之为中义产权、而将其他财产权称之为狭义产权。 综上所述,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广义财产权 )、中义产权(即目前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和狭义产权 (即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广义财产权,简称产权)是最为可行的。这既符合定义规则,也避免了概念冲突,并且实现了经济学概念与法学概念的衔接。广义产权指广义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物权)、债权和狭义产权。狭义产权指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考虑到狭义产权都具有物权的特征和债的特征(如知识产权、企业法人产权、抵押权等) ,其共同本质是具有物权和债二重性,狭义产权的内涵概念也就明确了:产权(狭义产权)是同时具有物权性质和债性质的财产权,是物权和债的统一 。 三、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从起源来看,产权是所有者和劳动者分离的结果,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财产共有共享,没有剩余产品,因此也不存在所有权问题。产品出现剩余以后,出现了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剩余产品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所有权是伴随私有制出现而产生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即奴隶主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所有者。这时候,所有权是唯一的广义产权(财产权)形式,而且是唯一物权(完全物权)形式,所有权、物权与财产权是完全重合的,所有权的权能是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从所有者与社会的关系来看,财产权是对世权。也就是说,此时的财产权只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对世权。后来,由于分工和交换,产生了奴隶主之间的交易。于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债关系。因而,财产权形式发展为物权(所有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关系也发展为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两种。 到了封建社会,劳动者从财产中独立出来 ,出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分离,即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分离开来,而生产活动需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于是,产生了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劳动者(佃农)享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所有者(地主)享有部分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产生了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契约之债关系),所有者的权利是收租、义务是将土地交付佃农使用,劳动者的权利是剩余收益、义务是交租。物权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劳动者限制物权;债也出现了新的形式------限制债,分为所有者限制债权和劳动者限制债务。这时候,物权已不仅仅表现为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而且也表现为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财产关系不仅有人与财产的关系(物权关系),而且有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关系)。所有者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所有者物权(限制物权一),劳动者与财产的关系为劳动者物权(限制物权二);人与财产的关系表现为限制物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限制为债。也就是说,体现人与财产关系的物权已表现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两种形式,同时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债已表现为完全债和限制债两种形式。这样一来,劳动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所有者的限制债务,所有者既有对财产的限制物权又有对劳动者的限制债权。于是,财产权分化为所有权(完全物权)、债权和产权三种形式,产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诞生了。产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所有者产权,二是非所有者(劳动者)产权。所有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劳动者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总之,产权已成为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当然,这时的产权仅限于自然人产权,并且是初级形态的产权。 以企业法人产权为主体的现代产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企业人格化,即法人制度的结果。特别是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产权的发展,产权已经成为经营领域财产权的主要形式。现代产权是沿着两个不同方向发生的,一是物权(所有权)债权化,所有者成为所有权不完整、同时享有部分债权的产权人,非所有者成为分享部分所有权、同时承担部分债务的产权人;二是债权物权化,债权人成为债权不完整、同时分享部分物权的产权人,债务人成为物权不完整、同时债务也不完整的产权人。物权债权化表现在(以企业法人产权和股东产权为例),业主(所有者)变为股东(独资企业变为公司),所有者的物权部分演变成为债权、即股东同时享有部分物权(限制物权)和部分债权(限制债权),股东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同时,企业法人分享限制物权、承担限制债务,企业法人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债权物权化表现在,投资企业的债权演变为限制债权、同时享有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权与限制物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演变为限制债务、同时物权演变为限制物权,成为限制债务与限制物权的统一。 现代产权既包括自然人产权又包括法人产权,并且产权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包括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担保产权 、知识产权等)。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企业人格化,使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都成了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特别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使物权关系和债关系不断融合。产权不仅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而且逐步发展为财产权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产权是从所有权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形式,是独立于所有权(物权)和债权的第三种财产权。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限制债权或限制债务)的统一体;产权具有限制物权与限制债二重性。这就是产权的本质。 四、产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 从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来看,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既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又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1. 物权是人与财产的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静态关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物权也是资源稀缺的产物。在物质财富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时,需要以法律的形 式来确定和保护一定物质财富的归属关系,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完全物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法律也必须确认和保护那些没有物的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去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而不容他人干涉的独占性利用的权利,即限制物权。非所有者物权的出现,使所有者的完全物权也变成限制物权。于是,完全物权分割为分属不同主体的两种限制物权----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也就是说,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完全的物权还是对自己或他人之物享有受限制的物权,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根据限制物权标的物是自有物还是他人之物,限制物权分为所有者限制物权和非所有者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也是法定权利、对世权,只反映人与财产的关系。非所有者的限制物权一旦创设,即独立于所有者,成为对世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物权的标的只能是一定的物,即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或权利人依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支配的物(限制物权是有关权利人对完全物权依法分割的结果,限制物权人在法定权限内行使自己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自己支配(完全支配或部分支配)标的物即直接实现财产权利。物权是人与财产结合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静态的归属性的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状态,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完全物权是社会财富的划分手段,限制物权是有效实现完全物权的途径。可见,物权是人与财产静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物权只反映静态关系,是物权人的对世权。物权转移时,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债关系。 2. 债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只反映动态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财产流传过程中特定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债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 债关系是与物权关系相对应的一种民事关系。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便形成债,这既是一种动态的流转性的财产权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交换财产,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与物权相对应,债分为完全债和限制债。完全债包括债权和债务,是独立债,物权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享有完全物权)。债权是物权完全脱离所有权主体后该主体的权利,是物权的转化形态,是纯粹的信用关系之表现形式。债务是非所有者为获得完全物权而付出的代价。债权人只有债权,没有物权;债务人负有债务,同时享有完全物权。限制债包括限制债权和限制债务,是非独立债,是与物权不可分割之债,是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中间状态。限制债权是物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在放弃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债权人时所享受的权利;限制债务是物权与债务的中间状态,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负义务。也就是说,限制债的主体分享完全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或承担限制债务(如企业法人与股东之债,企业法人享有限制物权同时负有限制债务,股东享有限制物权同时享有限制债权)。可见,债关系是人与财产的动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是人与财产动态关系之表现形式。 债只反映动态关系,表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债的表现形式处于静态时、即表现为物权。例如,当借据被盗时,借据对持有人来说就是物,其丧失的是物权。 3. 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动态的财产关系的统一 产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集合,是除物权(即所有权)和债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之统称。从产权人与产权的关系来看,产权既是对世权、对物支配权,又是排他性财产权;产权以特定物为标的。可见,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是物权。同时,产权是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基于合同,依法对自己或他人之所有物享有的某些支配权,是被分割的物权。产权人只能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中的某些权利。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物权、即限制物权;产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产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客体是物、劳务或智力成果。产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反映财产在非所有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产权主体 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产权制度是反映信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见,符合债的一般特征,是债。同时,所有者产权是物权(即所有权)与债权之中间状态,是所有者未完全放弃物权而成为债权人时所享有的部分物权和部分债权的集合;非所有者产权是非所有者在享有部分物权但未成为完全物权人与债务人时所享部分物权与所负部分债务之集合。可见,产权是不完整的债、即限制债;产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综上所述,产权不仅仅是物权,而是一种具有债性质的处于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产权也不仅仅是债,而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处于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股东产权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债权化、即债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和限制债权的统一,被投资企业的产权(与股东的关系中)也是物权债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务的统一,投资企业产权和银行产权是债权物权化过程中的财产权(没有完全物权化、即物权化过程没有完成)、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权的统一。产权既是静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又是动态财产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静态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的统一;产权既是限制物权又是限制债,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产权具有限制物权和限制债二重性,产权关系具有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二重性。 五、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产权法的定义:产权法是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权即除去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产权主要是他物权、亦即《民法通则》中所谓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同时包括过去被排除在外的其他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总之,凡是具有物权和债权二重性的财产权都是产权。 产权法包括用益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此外,根据产权标的物的特点,还可以将产权法分为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知识产权等。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产权划分为自然人产权和法人产权。鉴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现有的理论是一致的,民法学界对此也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在赘述。 我国目前主要的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法人产权、股东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采矿权、捕捞权和取水权等。 产权概念和产权法的概念理清了,财产法的体系也就凸现了。显然,财产关系有三种,一是物权关系,二是债关系,三是产权关系。相应地,财产法也分为物权法、债法和产权法。物权法的规范对象是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自物权、完整物权、即物权完全属于某一主体),仅限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只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债法和产权法都以财产的流转状态为研究对象,研究财产的运动状态。其中,债权法仅以债(完整债、即债权和债务完全分属不同主体)为研究对象,研究物权(标的物)完全脱离所有者时的状态,只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只存在双方关系;产权法以不完整物权(限制物权)和不完整债(限制债,包括不完整债权、即限制债权,和不完整债务、即限制债务)为研究对象,涉及多方关系,既研究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也研究财产关系的运动状态。 相应地,民法之财产法中物权的种类划分也应调整。首先,所有权(自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 )的划分将不复存在。其次,本物权与占有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占有属于产权。第三,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划分也不复存在,因特别物权属于产权。 此外,过去因物权法和债法二分法造成的无法纳入财产法体系的财产也应全部纳入。这就是说,财产法中财产的概念也应调整,将全部有体物和无体物都纳入财产的范围(即使用广义的财产权概念),即财产概念的外延不再受限制、而是包括所有财产。 六、重构财产法体系的意义 产权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重构财产法的体系,首先可以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法学的财产权理论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其次,可以解决民法内部的矛盾,实现民法理论的统一性和体系化。第三,可以解决企业制度的难题,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第四,可以同时保护效率和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是从日本传来的德国理论。这决定了我们无法学习英美法的许多做法。尽管我们可以引入判例法,通过判例解决某些实际问题,但我国不可能放弃制定法、也没有必要放弃制定法。况且,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已经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制定法也是与历史潮流背道而驰的,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学基本理论的统一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 英美法重视法律技术,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学理论的统一性,也不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因此,任何法律都直接与正义原则直接相联系,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而正义的两个基本标准是公平和效率。无论是判例还是制定法,都直接与公平和效率原则相联系。大陆法则不同,特别是德国法,重视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具体法律建立在分类地位基础上、具体理论建立在基本理论基础上、具体原则建立在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概念建立在基本概念基础上。因此,英美法可以不研究基本理论的统一性,但大陆法却不能不研究。换句话说,我国必须研究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法学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否则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混乱。例如,美国的公司制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只要符合这两个原则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制定法和判例也是依据这两个原则创设的。而我国法律的制定却是按照其分类地位,根据其上位法的原则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研究,并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否则,将导致法律的冲突和混乱。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的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现代公司制度公平和效率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法系不同,我们却很难学习。根本原因在于财产法体系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导致产权概念无法纳入财产法的体系。而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互不相容,不仅影响了经济学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法学的发展。产权概念是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点;解决了产权概念的统一性问题,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实际应该称之为经济法学,因二者都以经济制度为研究对象,前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后者从法学的角度)就实现了概念统一、经济学和法学就可以展开合作。简言之,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和合作开辟了道路,可以促进经济学和法学的共同发展。 财产法是民法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财产法理论是民法理论的核心。因此,财产法理论的内在联系、外部关系和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权法的独立,实现了物权法理论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了物权法定主义和一物一权原则,解决了物权理论无法克服的内部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债权法与物权法交叉的问题,保证了债权法的逻辑严密性,从而实现了财产法理论的内部统一性。此外,也理清了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企业法人产权法与财产法的关系,并且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结合问题,从而全面理顺了财产法的外部关系。 企业法人制度设计至今缺乏法学理论基础,因此法律的制定主要依靠经济学界。这样一来以来,必然造成法律的冲突和混乱。产权法的独立、财产法体系的重构,解决了企业法人产权的性质问题、也解决了经济学与法学无法对话的问题,使企业法人制度设计有了法学理论基础,因而可以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和法律的冲突问题,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法学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物权法理论只研究静态的财产权,侧重于财产权的静态保护,只有秩序价值,没有效率价值。债法理论尽管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但只研究动态的财产权,不研究静态的财产权。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的财产权形式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相统一的产权,实践已经证明产权是最有效率的财产权形式。如果民法理论不研究产权问题,其调整范围势必越来越小。并且,由于产权缺乏法律的保护,必然导致产权交易的混乱,从而影响经济效率。产权法的独立,可以使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结合起来,既保护公平又保护效率,从而保证经济高效率地有序进行。 摘要 本文将产权分为广义产权、中义产权和狭义产权(简称产权)。广义产权是指广义财产权,中义产权是指目前民法上的狭义财产权,狭义产权是除所有权(物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广义产权既包括所有权权能完整的物权,又包括权能不完整的产权和无权能的债权。产权是所有权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割的结果;产权具有二重性,是限制物权与限制债的统一。 本文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性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本文认为,产权是独立于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权。因此,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不是物权和债权两部分,而是物权、产权和债权三部分。相应地,民法的财产法体系应包括物权法、产权法和债法三部分。 &nbs p;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8

关键词:词性 概念类别 机器翻译

一、引言

词性作为划分词类的依据一直是信息处理中一项重要的知识属性。在词语处理乃至句类结构分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过,词类更多地偏重于词语在句子中的语法功能,而忽略了词语意义对句子分析的作用,并且词类划分的标准过于粗略,未能从细节上对词语进行描述和区分。在语言信息处理中,对语言现象的分析和研究需要更有效更细致的区分,为此,HNC引入了词语的概念类别的信息。在概念类别中,不仅包含了词类的信息,同时还融入了语义的分类信息,并且构建了汉语词语知识库,对概念类别信息进行了标注。

在汉英及其翻译中,我们对概念类别与词类进行了对照,在源语言(汉语)分析阶段采用词类信息,并将词类信息中的关键类型LV概念作为句子分析的激活点,辅以相应的分析规则,完成目标语的分析。在目标语(英语)生成阶段,由于英语的形态特征比较明显,我们使用词性作为生成的依据,辅以相应的转换生成规则,完成目标语的转换与生成。

本文的工作已经应用于汉英专利文献机器语义翻译引擎中,作为语义翻译引擎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支撑作用。经过测试,语义翻译引擎在小句转换、Eg识别、格式转换、辅块识别、并列结构识别中都有很好的应用效果,使得这些部分分析处理的正确率能够达到80%以上。

二、相关工作

概念层次网络理论[1]是一种服务于语言信息处理的关于语言的语义处理理论,自该理论产生之初,就已经提出了概念类别的划分方法,用以丰富单纯以词性作为划分词语的标准。

《HNC理论(导论)》[2]中,列出了概念类别划分的具体类型,并配以实例说明。但是概念类别的表述过于繁琐,且未对概念类别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长期以来,基于HNC理论的研究一直将概念类别作为重要的知识属性加以利用,在句类分析系统中,LV概念已经作为句类分析的激活点服务于句子结构的判断和语义块边界的辨识[3]。例:但这些信息未能直接在应用系统中进行检验。

概念关联知识是指概念节点、概念集群、概念类别之间关联性的各级类别表现。这是一张非常烦琐而脉络分明的关系网,其内容构成了概念关联知识库。

这些研究和应用都是在一种语言范围之内,尚未涉及到两种语言之间的对应问题。

张克亮[4]基于HNC理论开展了面向机器翻译的汉英句类及句式转换研究,探讨汉英句类及句式转换的一般性规律。李颖[5]研究了HNC机器翻译中语义块构成变换问题。

这些研究也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和构想阶段,对概念类别的描述仅是理论层面的,而且是片面的。对概念类别和词性之间的关系并未做具体的考察和对应,也未能对概念类别和词性两种信息在实际应用中的表现做出清晰的比较和判断。

本文集中于语义知识库中概念类别知识属性的研究,目前语义知识库已经包含了5万常用词语的知识,覆盖了500篇专利文献。另有30万专利领域词库,共计35万条词语。知识库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汉英专利机器翻译系统。文本为说明概念类别而举的例子也都来自专利文献。

三、广义概念类别与狭义概念类别

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汉英机器翻译应用的基础上,所得的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汉英专利机器翻译的实际中。概念类别作为知识库中一项重要的知识属性,对其的标注直接得到翻译系统的检验,根据调试过程中反馈的结果对知识库进行修改和调整,做到知识库和翻译系统同步更新,极大地提高了翻译系统的性能。

概念类别是表述概念的语义类别特征的符号。概念类别是关于词语的概念意义和语用特征的最简明知识,是语句理解处理过程中首先要用到的知识,是进一步调用其他知识的激活信息。

我们根据词语在汉英机器翻译具体应用中的表现,对概念类别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分类。首先,我们把概念类别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以服务于不同层面的语义分类需要。

(一)广义概念类别

广义概念类别是对词语语义信息的广义概括,可以看作是对词语语义的一级分类。分为人(P)、物(W)、静态概念(G)、动态概念、属性概念和逻辑概念六大类型。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取出来,加以概括而形成的。HNC首先把概念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是概念的两大分野,这一划分对知识表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概念可以分为人和物两大类(对应于名词),抽象概念可以分为动态概念(对应于动词)、静态概念(对应于名词)、属性概念(对应于形容词和副词)和逻辑概念(对应于虚词)四类。这些概念类型共同构成了广义概念类别的整体。见表1。

表1:

概念分类 词性 例词

具体概念 人 名词 人员

物 名词 水、装置

抽象概念 动态概念 动词 提供

静态概念 名词 技术

属性概念 形容词和副词 日常;快速

逻辑概念 虚词 对、而且

在知识库中,语义知识属性表示为Feature[Value]的形式,Feature表示知识属性名称,Value表示属性的取值。广义概念类别用GCC表示,如人员的广义概念类别是人,则表示为GCC[P];提供的广义概念类别是动态概念,则表示为GCC[V]。

(二)狭义概念类别

狭义概念类别是对词语语义信息的具体分类,概念类别的基元经过组合,可以构成复合型概念类别。这样,广义概念类别就可以细化为很多具体的概念小类,用以解释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在汉英机器翻译应用中,我们共定义了41种狭义概念类别,相比汉代汉语13种词性的分类[6],更加细化。

1.具体概念

在广义概念类别中,具体概念包括人和物两大类。在狭义概念类别(以下简称概念类别)中,我们把物又分为两小类:自然物ww和人造物pw。用以区分该物的形成是否有人类活动参与,这一信息对于句子中谓语动词的语义角色选定具有重要的限制作用。

2.抽象概念

抽象概念在广义概念类别中划分为动态概念、静态概念、属性概念和逻辑概念四类,每一类又可分为若干小类,这就是狭义概念类别(CC)。下面分别描述。

(1)动态概念

动态概念是抽象概念五元组特性之一。抽象概念需要从动态、静态、属性、值和效应五个侧面加以表述,这就是抽象概念的五元组特性。在狭义概念类别中,动态概念分为“v”和“vv”两小类。

“v”是一般意义上的动词,如“提供”“公开”等。

“vv”是动词中的特殊小类,用以描述后面须接动词的“v”,如“试图”“进行”“予以”等。这些词语本身具有动态含义,但在句子中不能单独作为谓语,必须在其后补充一个动词共同构成谓语部分,后面的动词才是谓语的中心。vv类词语作为谓语的一部分出现在句子中。

(2)静态概念

静态概念是相对于动态概念而言,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抽象概念中的名词类。包括:静态概念g、值概念z、效应概念r、时间概念j1、空间概念j2、数j3、名量概念zz、动量概念zzv、综合概念s。

可以这样认为,g是一般的名词,而z和r是从名词中分离出来的。z表达的是概念的“值”,对值的表达是与数量密切关联的,因此把这个特性独立出来表达显然有利于联想脉络的建立。例如:

(1)厚度为0.3毫米的白色人造纤维布料(0.3 millimeter white artificial silk cloth)

在这个短语中,汉语中“厚度为0.3毫米”是一个小句形式,作后面中心语的修饰成分,翻译为英语则是一个定中短语的形式。这种汉英结构上的转换只靠词性来区分是不够的,必须做进一步限定,汉语小句的结构是“z+为/是+j3+zz”,也就是说,在这个是字句中,主语由值的概念充当,宾语由数量概念充当。如果这样的小句结构做定语,那么转换为英语时,直接变为“j3+zz+z”的结构,也就是数量短语直接修饰值概念,放在值的前面。

g和r都是静态表达的名词,但分别代表因果两极。把两者区别开来,有利于概念的局部联想。

时间概念j1、空间概念j2和数j3都源自于基本概念语义网络,这些概念类别主要服务于时间短语、空间短语和数量短语的辨识。

综合概念s高度抽象的一类概念,主要服务于辅语义块后边界的辨识和包装句蜕的包装品(小句的部分)。如:

(2)含水涂料组合物可以通过浸涂或辊涂的方式来施加。(The aqueous coating composition can be applied by dip coating or roll coating.)(辅块)方法

(3)因玻璃渗漏或结构缺陷而失效的时间将推后。(The time to failure due to glass leaks or structural weakness will occur later.)

例句(2)中,“通过浸涂或辊涂的方式”在句子中做辅语义块,“方式”一词位于辅语义块的末尾,作为辅块和其后面的特征语义块(谓语部分)划分的边界。静态概念的分类及与词性的大体对应关系可如下表:

表2:

静态概念分类 词性 例词

概念 静态概念g 名词 信道(channel) 配置(configuration)

值概念z 名词 厚度(thickness) 参数(parameter)

效应概念r 名词 效果(effect) 毒性(toxicity)

抽象概念 时间概念j1 名词 时间(time) 周(week)

空间概念j2 名词 区域(region) 下侧(downside)

数概念j3 数词 二(two) 万(million)

名量概念zz 量词 吨(ton) 个(-)

动量概念zzv 量词 顿(-)

综合概念s 名词 方式(-) 时间(time)

(3)属性概念

属性概念是修饰限定成分。大体上对应于词性中的形容词和副词。属性概念与被修饰限定成分之间的对应关系更为具体明晰。依据被修饰限定成分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小类,将形容词类属性二分为修饰具体概念的属性x、修饰抽象概念的属性ug和可独立做谓语的u属性;将副词类属性二分为修饰动态概念的属性uv和修饰属性概念的uu属性。具体如下:

x:是具体物的物性,修饰限定名词性具体概念人(P)和物(W),对应于形容词。如:“白色”的概念类别是x,所修饰限定的成分一定是具体物。可组合成白色光(white light),白色颗粒(white particles)等。

ug:静态概念的修饰性成分,修饰限定静态概念g、值z、效应r、综合概念s及时空概念等,对应于形容词。

u:独立的属性,用于描述可以独立作谓语的属性,也就是说,具有该属性的形容词类概念可以构成形容词谓语句。在英语语言中,也就是该类属性可以充当系表结构中的表语。这对汉英句式转换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

uv:动态概念的修饰性成分,修饰限定动态概念v,对应于副词。

uu:描述属性的属性,修饰限定属性成分ug、u、uu、x等,也可以修饰限定动态概念。

属性概念的分类及与词性的大体对应关系可如下表:

表3:

属性概念分类 说明 词性 例词

x 具体物的属性 形容词 杯型(cup-shaped) 白色(white)

ug 抽象物的属性 形容词 便携式(portable) 残余(remaining)

u 可做谓语的属性 形容词 至关重要(critical) 长(long)

uv 动态概念的属性 副词 过度(excessively) 快速(fast)

uu 属性的属性 副词 略微(slightly) 完全(totally)

(4)逻辑概念

逻辑概念是HNC语义网络中的一类重要概念。用于语言单位的组织与连接,大体相当于虚词。按语义及功用可分为语言逻辑、语法逻辑和基本逻辑。

1)语言逻辑

语言逻辑服务于语义块的整体辨识、语义块内部构成的分析及句间信息的提示和表达。具体如下表:

表4:

类型 说明 例词

l0 主语义块标志符 把(-) 被(by)

l1 辅语义块标志符 通过(through) 按照(according to)

l2 两主块搭配标志符 为……所(by)

l3 两语义块搭配标志符 为……起见(For the sake of)

l4 语义块内部两对象组合逻辑 和 或

l5 语义块内部集合关系逻辑 之外(besides) 以内(within)

l6 EK说明符 正在(-) 曾经(ever)

l7 语义块交织表现标志符 受到(-)

l8 辅块综合说明符 手段(means)

l9 指代逻辑 各(each) 任意(any)

la 句内连接说明符 还(still) 也(also)

lb 句间连接说明符 而且(and) 即使(even if)

语言逻辑概念根据其在句子中所充当的作用及所处的位置,分为12小类。其中l0-l3服务于语义块的整体辨识,用来识别句子中主辅语块的前后边界。例如:

(4)使用者将某操作系统308安装到计算机310中。(A user loads an operating system 308 into a computer 310.)

这里“将”的概念类别是l0,由它把两个主要语块“使用者”和“某操作系统308”分开。

L4-l5作为语义块内部逻辑组合符号,服务于语义块内部构成的分析,用来连接词或短语片段,组成一个语块。例如:

(5)依照本发明的文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应用软件、接口层、文档库系统和存储设备。(The document processing syst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invention includes an application,an interface layer,a docbase management system and a storage device.)

这个句子中,“包括”的各对象之间通过顿号和组合符号14“和”连接,共同构成宾语。

同样道理,L6-l7服务于特征语义块的内部构成,l8服务于辅语义块的内部构成,l9指代逻辑服务于广义对象语义块的构成,la和lb分别服务于句内和句间信息的提示和表达。

这一组概念类别的设立就是为语义块感知和后续的语义块组分处理提供激活信息。

2)语法逻辑

“语法”概念用于描述语言使用的习惯。服务于语言表达方式的辨认(包括修辞)和特指语词的辨认。语言中(以汉语为例)一些句式的表达涉及到语言习惯问题,构成这些句式的特征词就用语法逻辑概念描述。例如:正反问句的表达需要特征词“是否”“是不是”,这些都归为语法逻辑类型。

尽管这些特征词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副词的语法功能,但这些词更可能是作为连句成篇的构成单位,而且不同语种使用的手段也会不同,所以,把它从副词中单列出来。

3)基本逻辑

基本逻辑概念涉及基本判断,用于判断命题的基本内容:是否和有无。此处的基本逻辑概念类别主要描述的是充当属性概念的基本逻辑,这类概念一般位于特征语义块的前面作为特征语义块的逻辑修饰语。服务于特征语义块的情态辨认。如“能够”“应该”“必须”等,大体对应于词类中的情态动词。

概念类别是关于词语的概念意义和语用特征的最简明知识,是语句理解处理过程中首先要用到的知识。对语言现象的描述有粗细之分,相应的概念类别也分为广义概念类别和狭义概念类别,用以匹配不同层级的知识特征。狭义概念类别是对广义概念类别的细化描述。在汉英机器翻译应用中,狭义概念类别的应用对语块的内部构成,语块边界的确定乃至整个句子的分析都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是知识库中一项重要的词语属性特征。

四、概念类别在汉英机器翻译中的应用

基于HNC理论搭建了面向专利文献的汉英机器翻译系统大体上包括预处理模块、源语言分析模块、过渡转换模块和目标语生成模块几个主要部分[7]。概念类别的知识在各个模块中都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概念类别在分析模块和转换模块中的应用。

(一)在分析模块中的应用

源语言分析模块主要依据知识库提供的各项知识与分析规则库对文本进行分析,得到句类分析树。

例如,在辅块识别中,对于辅块边界的辨识我们可以依据语言逻辑概念类别。对于辅块标志符我们可以用l1表示,在分析规则(0)LC_CC[l15]+(f){(1)LC_CC[l1h]}=>LC_TREE(L1,0,0)+LC_TREE[BK,0,1]+LC_TREE(L1H,1,1)$时,就主要利用了概念类别信息。“(0)”表示规则调用的起始位置,“LC_CC”表示在语块中词语所具有的概念类别信息,“LC_TREE”表示生成树节点。这条规则的含义是,如果在句子中找到一个词语的狭义概念类别为l15(辅块前边界标志符),且其后面还能找到一个狭义概念类别l1h(辅块后边界标志符),则将两个词语各自在句子中生成节点,且将其与中间的部分生成一个语块BK。这样,一个完整的辅块就可识别出来。

(二)在转换模块中的应用

过渡转换模块主要依据句类分析树以及转换规则库,通过各种调度操作,将汉语句类分析树转换为符合英文表达习惯的目标语句类树。

例如,在并列结构中,有标记名词性并列结构各并列成分的中心语在语义类上显现出一定的相似性,在我们的研究中更细化为词语的概念类别。我们可根据紧邻并列连接词前面的词的概念类别向后寻找相同概念类别的词作为后边界,根据紧邻并列连接词后面的词的概念类别向前寻找相同概念类别的词作为前边界[8],可描述为如下规则:

(-1)LCR+(0)CHN[、]+(f?){(1)CR}=>LC_TREE(AND_TH,1,1) +LC_TREE(ANDMK,0,0)$

(b?){(-1)CR}+(0)CHN[、]+(1)RCR=>LC_TREE(AND_TQ,-1,-1)+LC_TREE(ANDMK,0,0)$

其中“C”表示词语的概念类别(Category),“LCR、RCR”分别表示紧邻并列连接词前、后的词的概念类别,“CR”表示分别向前或向后找到的与LCR或RCR相同的概念类别。

五、结语

本文全面阐述了概念类别的具体内容并给出了概念类别与词性的对应关系,指出概念类别可划分为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两大类型,抽象概念中又包括动态概念、静态概念、属性概念和逻辑概念,并对概念的所指及应用做出了描述。随后,本文对概念类别与词性的关系和差别做出了解释,并给出了概念类别与词性的对应关系。最后,本文描述了概念类别信息在汉英机器翻译中的具体应用,指出,概念类别在汉英机器翻译的分析模块和转换模块(如小句转换、Eg识别、格式转换和辅块识别等)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的工作是,继续扩大词语知识库的规模,在对目标语(英语)的语言特征进行全面细致把握的基础上,标注英语词语的概念类别信息,并结合英语词语丰富的形态变化特征,配合汉英机器翻译引擎的研发,完成英语生成模块的知识库资源构建,以提高翻译系统的生成效果。

(本文受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课题,项目号:2012AA01110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参考文献:

[1]黄曾阳.HNC(概念层次网络)理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2]苗传江.HNC(概念层次网络)理论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

版社,2005.

[3]晋耀红.HNC(概念层次网络)语言理解技术及其应用[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6.

[4]张克亮.面向机器翻译的汉英句类及句式转换.开封:河南大学

出版社,2007.

[5]李颖,王侃,池毓焕.面向汉英机器翻译的语义块构成变换[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6]胡裕树.现代汉语[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

生态系统理论的概念范文9

一、让学生明确理解生物概念的意义

笔者在教学中发现,学生能把生物概念背诵得很熟,但还是不能准确地掌握生物概念的含义。例如:学生对“细胞的结构”这个概念可以背得滚瓜烂熟,各自功能也能做到如数家珍。但是,假如你问他“细胞为什么被说成是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呢,却很少有人能够做出正确的回答。所以,记忆概念只是提高科学素养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要条件。如:通过调查与实验得知,营养物质给我们提供了能量,建构了我们的身体,维持了人们身体的健康,从而知道蛋白质在青少年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作用、钙的作用等,而不应该从总结中得出。

二、充分利用概念图来梳理生物概念知识

在概念教学中,教师需对生物概念进行相关梳理,在明晰其中的核心概念、概念间的层次关系和逻辑关系上,课本中的概念图有着很大的优势,它能帮助教师准确地把握本节课的知识框架。教学中我们应清楚地知道本节课内容在生物学知识体系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把它处理到什么程度,怎样才能使学生客观地认识概念的本质属性。如教学“基因在亲子代间的传递”时,这个概念本来属于新课标二年级“生物的遗传和变异”中的内容,是高中生物必修二中的“遗传和进化”的基础知识。让学生明确知道基因存在的特点,理解基因在从亲代传递给子代的规律,就为以后的高中生物核心概念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三、通过实验来强化学生对生物概念的理解

生物学是一门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观察、学会分析、学会从实验中分析结果,在大脑中形成深刻印象,再上升到理论,形成概念,从而真正理解生物学概念。例如:在教学“生态系统”这个概念时,学生一般知道生态系统的组成,即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分别指哪些生物,甚至知道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的传递规律,但却不知道什么是生态系统,这就是对生态系统的概念没有真正理解。如果在上课前教师能带领学生先动手做几个生态瓶,要求学生想办法尽可能让瓶中的生物生存更长的时间,让他们来考虑必须给其中的生物提供哪些条件。课上再让学生介绍自己做的生态瓶及其中的各种生物有什么作用,另外还需要提供什么样的环境条件。通过交流,相互启发,最后评出最成功的生态瓶。通过教师点拨,让学生理解一个生态瓶、一个鱼缸或是一个池塘都是一个小小的生态系统,维持这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最后总结出生态系统的概念。

四、引导学生探究概念的生成过程

所有的概念都是从具体情景、事例中加以总结、辨别、概括出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的过程。任何一个概念的形成都是由感性认识到抽象概括的过程。初中生物课本提供了大量的图文信息资料。学会恰当地运用这些资源,对提高学生的合作交流能力、思维判断能力及概括能力有极大的帮助。例如,在教学“食物链”这个概念时:

1.激发兴趣。中国有句谚语:“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有句成语:“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说明了生物之间存在着怎样的生存关系?

2.合作探索。通过对感性材料的分析、思考,把农田中的生物之间的食物关系联系起来,做出“食物链”。

3.分析思考。先由老师设计问题,接着提出什么是“食物链”的问题。

4.归纳总结。由学生试着说出概念的含义——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及合作交流能力。

五、关注学生对生物概念的主动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