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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集锦9篇

时间:2024-02-01 17:13:35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监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1999年开始,我国所出现的交易性支付模式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兴起,发展至今,2013年阿里巴巴所运营的余额宝充分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并与此同时实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研发,这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造成极大冲击[1]。此外,在金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导致大量客户的投资方向发生了一定改变,以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但因此而引发的金融风险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以,为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w制,需在明确其风险现状的前提下,提出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监管策略。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而开发的全新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结算、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支付等,以及近年来所研发的众筹融资、余额宝等,其在应用过程中在信息处理、支付成本、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就互联网金融应用风险而言,主要有融资类、投资理财保险类、支付结算类等,实践活动中的所存在的风险也主要在其具体应用环节,如下予以简要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中网络公司与银行签订协约后,应用通信与计算机技术所建立的支付系统,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金融活动主要由非金融机构完成资金的具体支付,具体表现为中介性质的资金收支转账服务。该类金融活动及业务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所进行,常见产品有财付通、支付宝等。具体应用中,第三方支付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呈明显上升趋势,当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资金运行及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会影响到系统的整体运行,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安定与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其二,第三方支付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常见的有系统设置漏洞,若出现客户信息丢失时,极易造成经济损失[2]。

(二)金融筹资风险

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主要有点对点信贷、人人贷等,其具体应用时主要由借款人应用网络平台相关借款信息,并予以固定利率,该方式下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贷款人也是依据网络平台信息,寻找借款人,由双方共同承担借款筹资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风险。金融筹资网络平台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受系统设置限制,导致其阻止黑客攻击能力相对较低,使借贷活动中存在恶性竞争及诈骗行为,影响双方利益的同时,甚至会导致基本信息泄漏及资金损失。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策略分析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完整法律体系是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完整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出发,首先,需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整体环境下,国家立法机构对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行完善,为互联网线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其次,需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明确规章制度,并深化监管部门智能,对金融业务交易进行监督,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相关实践表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构建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进一步的深化与完善,并且法律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强化,并在自身发展建设过程中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以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使其有法可依。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

通过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合理控制,能够充分且有效的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具体管理过程中,首先需依据不同类别对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及其主体进行分类与分级管理,进而依据所划分类别设置管理权限,确保信息安全管理的整体有效性。此外,还需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自身所拥有的主营项目、资金等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交易的信息平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与管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3]。

(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资金的管理力度

就根本而言,互联网金融是在投资双方在互联网平台下所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故而控制其风险的主要方向是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所以,依据其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在进行监管控制时主要从资金监控及管理机制两方面进行。强化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是资金管理机制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资金安全、避免第三方交易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等的有效方式;此外,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能够降低应用过程中互联网交易平台受到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的发生机率,能够有效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结束语

现代化环境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需求也不断强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因其整体运行关系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及国家经济的稳定[4]。但就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应用而言,其发展尚不健全,在信息安全管理及法律法规、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地风险及不安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难以有效保障用户的资金及信息安全,所以需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监管策略,以使互联网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我国现代金融领域创建全新的、快速发展的健康良好环境,为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玉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监管策略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洪娟,曹彬,李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9:42-46.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互联网已经深深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状态以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国务院“互联网+”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加快了生产企业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产业升级的步伐。而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资金,在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创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职能时,创新了资金融通的渠道,改变了过去传统的运作方式,在基于互联网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管理及风险分析,从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网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新型金融服务方式面前,旧有的金融监管出现不适用的状况,需要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确定实施新型的监管方式,保证既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不会妨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有力监督机构

作为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尤其是网络安全维护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同时,对于金融来说至关重要的征信构建,也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所以,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容易出现各种权益纠纷和信息泄露等情况,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督机构也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依据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进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是将保险、股票、债券等业务混合进行混业经营。所以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正确对互联网金融划分监管范围,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业务范围广泛,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出现监管混合,这容易导致各个机构监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个专业有效的监督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有效权益。而有效的监督,更能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2.客户权益难以保障,违法事件多发

互联网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庞大,范围广泛,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地区。这就对互联网金融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客户信息的泄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但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盗取客户的有效信息,进而从事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客户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联网技术不完善容易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受到不法分子攻击,造成客户资金流失,给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及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容易受利益诱惑,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多发的非法集资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使得普通民众的多年积蓄荡然无存,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多样,群众广泛,且交易的产品多样,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重灾区。这就容易造成机构监管面临困难,难以保障社会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3.容易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合格、规范的征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这就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不能有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出现不良资产的概率,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资金来源复杂,客户主体多样,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场,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转,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效应。例如“泛亚”事件及“E租宝”事件,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恶性金融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吸纳社会资金之后,需要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行资金管理从而获得利润。由于投资存在着风险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较小,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会使得风险牵涉的范围广泛,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通过充分研究现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经验,积极制定详细可行的法律法规。既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也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法律。法律条款需要详细规定监管机构及监管方式,并辅以相应的处罚条款,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机率。在法律条文中需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合法经营范围,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红线范围,避免由于范围不清而对有关机构的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户的个人有效权益,不仅包括资金安全问题,还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

2.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范围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状况,需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合理划分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或交叉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金融监督机构,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互联网金融在这些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有关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从金融、技术、税收等多个方面把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有关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库,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交易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能够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状态,快速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端口,并及时有效的实施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安全运作,切实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明确机构监管的目的

相关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实施金融监督的目的,从而才能灵活的采用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实施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监督目标同样适用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措施。消费者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平等。这就需要有关的监管机构介入,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不会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损失。

4.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衍生出的各种经营方式,应该严格区分这些经营业务的性质,从而让这些平台明确自身经营的范围,避免这些平台出现违法吸纳社会资金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系统的区分各种金融服务平台的性质,从而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现错误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特殊,容易成为非法资金洗白的重要场所,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监督各项交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反制洗钱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出现的金融服务平台,所以需要监督机构不断学习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阻止其施行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同时,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严格防范容易出现的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杨义.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

财经大学,2015.

[2]王珂.论互联网金融P2P借贷的法律监管[D].长安大学,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3

关键词:国际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启示

国外有关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较早,但没有“互联网金融”即“Internet finance”的统一称谓,而是根据不同的业态分类有不同的称谓,如,Mobile Payments(移动支付)、Emerging Retail Payments(新兴的零售支付服务)、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电子货币机构) 、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等。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在这些业务的发展中得以跟进和完善。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详见下表)

国际互联金融主要业态及其发展状况

[业态名称\&代表性机构名称\&发展状况\&第三方支付\&Paypal、

Eway(AU)、

Google Wallet\&1998年Paypal在美国加州成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3年,美国Square移动支付公司的总支付额近200亿美元;Paypal的移动支付量为200亿美元。PayPal在法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占据48%的市场份额。\&P2P\&Lending Club、Zopa(UK)、Prosper、

Auxmoney(德国)、Smava(德国)\&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目前融资估值15.5亿美元,Lending Club 有非常多的知名投资机构和个人。2013年,Lending Club贷款超过20亿美元。\&供应链融资\&亚马逊、PayPal、Kabbage\&2012年,马逊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PayPal于2013年4月在英国测试推出针对ebay等平台商家的融资服务。Kabbage目前已经获得累计5600万美元的融资。2012年,Kabbage约借出7000万美元的贷款。\&众筹融资\&kickstarter(KS)\&2009年,美国率先出现了众筹(Crowdfunding)这一创新融资模式,2012年上半年全球共有众筹融资平台450多个。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网络银行\&SFNB、

乐天(日本)

SBI(日本)\&1995年美国花期银行率先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形成了虚拟银行的雏形。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开始营业。2009年日本的乐天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证券\&PayPal MMF、

E*Trade\&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前提是投资者须成为PayPal用户。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互联网保险\&Insweb\&1997美国的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目前,美国部分险种的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车险网上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是互联网支付,方向是瞄准普惠金融,形态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大金融: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加速到来。近年来,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加速发展,全球将迎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2014年底全球移动宽带普及率将达到32%,互联网用户总数将接近30亿,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将达到23亿,其中55%来自发展中国家。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同时,据国外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设备离线交易总额将会迅速突破万亿美元大关,2017年预计将增长至1.5万亿美元。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的较多领域。二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之后才由联合国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互联网大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本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产业重组,兼并的趋势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业向综合业务集成方向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综合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呈现出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及其特征

(一)主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基调是“鼓励金融创新、谨慎业态监管、保护消费权益”。

1、美国

2010年,美国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SEC),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一般都隶属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先取得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2、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倾斜于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同时也注重监管随后跟进。2011年英国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即“P2P金融协会”,建立 P2P借贷的行业准则。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配套推出一揽子监管细则。

3、欧盟

建立内容全面、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成员国采取一致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2011年4月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事先应获得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牌照。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众筹实施监管。瑞典的网络融资与传统业务使用相同的监管规则。

4、日本

注重对现有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2008年,日本金融厅出台了电子货币支付监管等一系列专门法案。同时,近年来日本研究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如《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特征

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监管力度上存在差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主动。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目前尚没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三是强调行业自律。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如,英国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相关行业准则。四是重视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行为监管。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取了注册登记、发放从业牌照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在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经济法律中适时补充互联网金融管理条款。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专业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方面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从立法文本、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快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制工作,如,在往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根据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的职责分工,明确互联网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业态监管的职责权限。完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整合,成立联合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一行三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在互联网科技、信息、机构准入以及经贸行为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建立网络支付、借贷、众筹、证券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

在现有“一行三会”金融管理权责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厘清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设立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办公室,建立工作磋商以及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开展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框架下,由央行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系统,开展相应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风险提示、预警,定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监测报告等。

(四)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出台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工作准则,对各业态创新发展的法制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行为规则,建立日常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实行备案、注册、发放牌照等行业准入制度。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制定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负面清单”,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主体对照清单开展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对于突破法律与监管红线的主体行为予以坚决取缔,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

[3]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财经金融,2013年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发展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保险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进行公司管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国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纷纷设立相应平台开设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中,增加对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针对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在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结算、电子签名、数据获取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调查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对产品做出改变,提高产品的效用,不断创新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推出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形成有别于传统保险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独特优势。同时,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更好的理解客户的行为和偏好,了解客户需求,精准定位客户,实现保险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定国.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众筹融资

一、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已经达到6.6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48.8%。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进步,互联网不断普及和传统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而且发展迅速――诸如结算支付领域的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微信支付等;在电子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P2P、B2B、C2C、B2C等模式;投融资领域的余额宝、人人贷、人人投等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模式。互联网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搜索引擎、新闻门户网站)和传统商业银行、券商等都纷纷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军之中。自从1995年世界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飞速发展,2012年更是被许多人称之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总交易规模已经接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近400%。而到2015年3月底,余额宝的市场规模也已经超过7千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货币基金。到2015年6月末,我国P2P网贷运营平台总数已经超过两千家,比2014年底增加近三成,累计成交额逾6 800亿元。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兴起,符合时代潮流,它虽然难免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从业者构成冲击,但是符合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它能有效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惠及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等,因而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和更大的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对信用风险具有“乘数效应”。而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方面还非常不成熟――对某些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度出现“自由放任”和“取缔关闭”的极端举措,非常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亟待深化和加强。

二、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金融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另一方面,互联网具有传播扩散迅速、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征,因此二者的结合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比传统金融模式更高的风险,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违法犯罪风险。

1.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载体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因此一切与互联网或信息技术有关的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第一,我国在信息技术的核心知识产权方面相当落后,许多关键技术还严重依赖于欧美发达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占有比率较低,在系统设计上还存在不少漏洞,诸如开放式网络通讯系统、有缺陷的密钥管理技术和TCP/IP协议等等,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成潜在威胁。第二,互联网的通讯传播系统有可能受到突发性事故的影响和冲击,比如大地震对传输光缆的毁坏等。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依赖于“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而这些网络平台比较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木马”的感染,一旦客户的关键信息,如交易账号和密码等被盗取或篡改,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2014年2月美国代表性众筹融资网站“Kickstarter”遭到黑客的攻击,许多客户的资料和交易信息被盗取和泄露,造成重大损失。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数据,2014年2月我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终端多达220万个,信息系统安全漏洞数量近700个,网站被篡改的数量超过1.2万个。

2. 操作风险。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者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或不当会带来风险,比如风险系统管理、互联网金融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客户在信息沟通方面等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事物,它本身的操作涉及较高的技术含量,而且处于迅速更新变化当中,这些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挑战。况且我国许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网民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知识水平方面的方差很大,尤其是占网民总数27.9%的农村网民(人数达到1.86亿)处于相对闭塞、文化水平较低的状态,他们加入互联网金融大军所面临的风险可能更高,关于我国网民的学历结构详见图1。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柜台式金融模式不一样,交易双方一般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对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信誉度的考察通常处于不充分的状态;同时互联网企业对其客户身份、信用程度的验证也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很容易引发资金和信息泄露方面的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9月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我国有74.1%的网民遇到过安全事件,总人数高达4.38亿。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程序员在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发生故障,加上没能对可用资金额度进行妥善校验和控制,导致大规模异常订单的产生,给许多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操作性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3. 市场风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不仅要面临传统金融业的各种市场风险,而且它所面临的潜在市场风险很可能会更大。传统金融行业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淀,在规避市场风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与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制度也比较成熟。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规避市场风险方面的保障机制和措施还非常不成熟。比如,就传统金融业而言,对商业银行来讲,中央银行,尤其是银监会是其对口的监管部门,它们对于存款准备率、同业拆借利率、信用资质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监管;对于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则分别有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

具有“长尾效应”的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从业人员覆盖面广,互联网金融企业种类繁多且不断变化,对于政府的监管而言构成了很大的挑战――从一开始的“完全放开”到后来的“直接叫停”,显然都是不合理的。就目前而言,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主要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这自然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对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在资金的吸引力方面显然处于明显的劣势,这是由资本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相伴而生”规律所决定的。为了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出了“超常规”的资金回报率,而它们提取的风险保障金通常也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例如2012年“人人贷”网贷平台总成交额达3.54亿元,而风险保障金总额却仅为三百万元,杠杆率超高,其流动性风险不容小觑。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比如“股市大涨”、“房价大涨”等等,逐利的资本将会大规模地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撤离,如果处置不当将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4. 违法犯罪风险。由多方面的共同原因,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很大的违法犯罪风险。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监管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加之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巨大潜在牟利空间,对于从事违法犯罪的吸引力就更大了。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匿名性、隐蔽性、取证难、手机和电脑用户身份认证不严格等弱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网络诈骗、各色钓鱼网站、洗黑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频繁发生,每个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手机或电脑用户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9月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在因网络支付发生安全事件的人群中,遇到假冒网站/诈骗网站的比例达到57.1%,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比例为39.3%,资金被盗被骗和账号密码被盗的比例达32.1%。

安装相应的安全软件对于网络诈骗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2013年我国电脑网民安装安全软件的比率已经达到96.5%,然而智能手机安装安全软件的比率却还较低,只有70%。与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网民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安全意识过低,详见图2。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在总体原则上需要做到既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又要确保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创新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改革不合时宜的监管体系、制度,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

1. 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极其迅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亟待完善。为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资格、准入门槛、权益,尤其是责任和义务(比如信息披露,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和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同时,必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本身还处在迅速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很多潜在特征,包括优势、缺陷或者漏洞还没有充分显露,不宜过早地出台操作性细则,而是应当分阶段、有步骤地予以推进。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应当“大胆假设、缜密论证”,首先可以出台一些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文件,例如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财政部等10个中央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不仅应当重视科学性和前瞻性,还应当充分重视借鉴该领域的国际经验。欧美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立法研究和改革,它们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备。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金融立法领域的经验,乃是明智之举。

2. 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搭建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是规范互联网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都是按照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比如银监会对应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对应证券行业的监管,而保监会对应的则是保险行业的监管。然而,随着技术和成本控制因素的推动,以及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发展演变,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存在信贷、投融资、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跨界”经营的现象。

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时存在着多重监管和监管空白两种对立状态。对于“有利可图”的领域,各大监管主体存在重复监管和处罚的激励,从而造成“政出多门”的乱局;而对于某些“无利可图”的领域,各监管部门又有可能相互推诿,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空白状态。因此,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传统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比方说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负责机构,或者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以央行为主导,“三会”为骨干,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的协同参与下,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可以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安排和协调一致。

3. 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它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科技含量较高并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对信息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有比重,尤其是真实身份验证、信用验证具有更高的依赖性,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研发和投入,提高安全密钥和身份验证的可靠性,降低对国外的信息技术依赖。其次,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公民(尤其是网民)诚信档案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库,按照一定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程度进行评级和动态更新,对于涉嫌互联网金融诈骗的企业予以惩罚,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予以信用降级处理。再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建设和投入,聘用具备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技术的科技人才,以及对相关领域现有在职人员进行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培训。最后,在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方面,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保障资金、利率上下限(可以比较宽松)以及资质等做出规定,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因杠杆率过高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大规模资金链断裂的金融风险。

4. 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参与。尽管行业自律组织不能从根本上取代正式的官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但是与政府机构的监管相比,它们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作为“局外人”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信息搜集的速度和对行业动态的敏感度方面通常会存在较大程度的滞后,而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身在其中,在这些方面具备比较优势。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2013年8月,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简称IFC1000),并了纲领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3月26日,一家互联网金融二级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北京顺利诞生。同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了互联网领域的一级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

我国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允许和鼓励新的,更加细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鼓励已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行业自律的功能。

5.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从来就不是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而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国际化程度就更加深化了。要想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早在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就发表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该委员会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2007年,该委员会又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都是互联网金融国际协作的倡导者和受益者。我国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和现实需要,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配合与协作。在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建设方面,争取主动权,提高发言权,确保本国的国家利益。

6. 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最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需要广大民众,尤其是占全部人口半壁江山的网民们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网民众多,网民科学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国家而言,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是很有必要的。

许多网民,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之所以屡屡遭受网络诈骗和信息泄露、篡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网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网络安全知识还比较欠缺。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诈骗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案件发生的频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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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思想史的知识社会学研究”(项目号:14AZD10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潜规则的经济学分析研究”(项目号:15CJL006)。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47-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0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经济平台地不断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取得了新突破。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待完善,虚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了各种机遇和挑战。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沿袭多年的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理念和竞争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运行、避免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网民通过网上支付的用户达到1.87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1995年以来,银行业就开始涉足互联网,大力拓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余额宝带动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到当前的人人贷P2P的发展壮大,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包括保险和基金销售在内的各类传统金融业务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1]。

(二)互联网货币雏形已初步形成

由于网络社区中数据商品对网络市场机制的依赖,现有的网络市场已与实体经济市场已呈现同步发展趋势,互联网货币也初具雏形。从发展模式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其中,互联网货币的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并能够积极推动传统的金融行业迅速发展。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相互博弈,积极发展,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广义的金融体系。

(三)网络银行业务已经逐渐成为推动传统银行创新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渠道

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先进的网络平台,将现代高科技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有机结合,挑战传统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模式,并产生鲶鱼效应,势必将促使各金融机构通过调整战略模式、更新管理理念等方式来改变其传统的盈利模式。随着各银行纷纷建立门户网站开展网络业务,网络银行业务量迅速飙升,业务品种和服务种类全面覆盖主要大中城市,交易份额逐渐上升,品牌战略地位日益上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推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方式,有效填补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空白,成为提高传统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状态下,我们逐步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网络生活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来很难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各类信息都会被详细记录和保存,通过沉淀和积累形成信用记录,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为网上信用体系和生态环境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1.信息技术安全性有待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扩张,必须拥有先进发达的技术设备硬件环境和确保业务顺利完成的快速平稳运行的系统交易平台。目前,网络通讯系统平台处于充分开放自由状态,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需要提升,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高,安全管理不规范,系统认证程序有待统一,信息系统一旦遭到计算机病毒侵略及电脑黑客的恶意攻击,极易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因此,信息技术安全性成为网络信息系统的潜在风险隐患[2]。

2.业务操作存在潜在风险。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扩张模式下,当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对操作要求了解不够深入时,业务人员因操作程序不规范、操作流程不统一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这种失误无论是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对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支付结算系统连贯性等环节将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3.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现有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法律及部门规章等监管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面对快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上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互联网金融业务明确的监管界限与法律约束,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与相关监管部门都在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的业务发展规范。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和制约,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潜在金融风险隐忧不可小觑,严重阻碍了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1.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缺乏管理经验。当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良莠不齐,从业经验匮乏、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等管理原因成为互联网交易主体发生金融风险的硬伤。以互联网平台迅速扩大的网贷业务为例,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机制不完善、准入门槛低,导致网贷公司遍地开花,层出不穷的“跑路”事件已成为大众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的焦点和热点[3]。

2.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由于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获取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大瓶颈制约。目前,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难以涵盖全面、有效的经营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环境下,互联网业务交易背景未能与实体经济有效对接,个人信息保护受法律法规和道德风险制约,面对几千万小微企业经营者、贫困群体等受众对象,纯粹依靠虚拟世界的信息去开展风险评估困难重重,违反商业道德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缺乏制约,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尽快完善,囊括全覆盖信息采集、制度建设、信息共享、有效对接等环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3.网络系统数据采集和保护机制亟需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操作便捷,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系统技术不健全、网络技术安全存隐患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容易遭受黑客攻击,涉及交易者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数据丢失现象随时可能发生,相关数据库管理的可靠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应的保护机制亟需完善。

4.违法违规的现象有所突显。由于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鱼目混珠,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素质良莠不齐,非法募资、违规发券、抽奖等变相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表现出继续扩张的趋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管控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逐步形成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一是明确商家、消费者、第三方支付系统等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责对等,规范交易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加强资金管理,限制资金流向和用途,切实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各类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三是细化电子数据信息管理细则,确保电子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

一是创新征信手段,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征信体系数据库。二是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电商经营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三是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核实客户身份,在全 (下转第84页)

(上接第48页)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价,共享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信息,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

(三)关注消费者群体,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加强对关联行业的业务交流,积极开展区域间的协调互动,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二是充分利用各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资源,积极构建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沟通平台,有效畅通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三是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和现代媒介,开展金融消费者安全教育,全面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统一监管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一是探讨统一的监管模式,对监管层次和监管内容予以细分,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赋予监管权限的监管主体。二是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明确非现场监管对象,就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资质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金融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系统,完善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机制。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制定配套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四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明确互联网金融对地域、准入条件、交易主体、业务范围等概念区分,逐步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五是细化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管理标准和流程,明确交易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严重亏损、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运营等情况时,应当有义务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继续履行交易合同,并按照市场退出原则告知客户有关事项,切实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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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强.现阶段国内网络银行的风险特征及对策[J].商业研究,2003(18).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7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8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金的快速融通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并应运而生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而正是由于互联网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两者融合的新金融模式具有复杂多变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类型与特点,从而提出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5.

〔2〕乔玉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J].金融监管,2014(3):47-84.

〔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4〕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4.

〔5〕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87-89.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范文9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上依然处于进化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尚缺少严格准确的标准,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在这一金融模式下,能够实现新市场信息的对称,同时具有便捷的支付功能,资金的供需双方能够直接交易。在此背景下,券商、银行以及交易所等相关的金融中介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同时也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这一描述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状态,但是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依然不能够抛弃传统商业银行直接开展金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包含了保险、银行、券商等传统金融机构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开展的新型的金融经营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了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网络P2P信贷、众筹模式等。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以支付宝为代表,当前我国已发放267张第三方支付牌照,除支付宝之外还有财付通、银联商务、快钱支付、易宝支付等较大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据了近80%的市场规模。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以网络交易为媒介,实现银行、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信息关联。通过资金托管,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公正性,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信用体系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主要是基于非金融机构支付的作用发展起来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支付中介,进行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等相关的支付服务。作为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网络购物中承担了电子支付第三方担保、公共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余额理财等多项业务。它对传统的银行理财市场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同时也普及了理财观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有效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互相欺诈的问题,通过支付宝第三方信用中介建设,有效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大发展。

大数据金融则是互联网金融跟大数据的结合,实现数据技术和思维的有机结合,依靠云计算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通过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和信用体制,逐步实现金融服务的个性化。大数据金融的代表主要是蚂蚁金服,尽管成立时间较短,但是其征信系统大数据已经比较全面。通过对淘宝网、支付宝、阿里巴巴等一系列平台中销售商的信用数据进行整理,并依靠专门设计的信用测试对信息进行定量分析,进而对销售商进行评价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信用客户的评价、贷款发放和利息收回。

而网络P2P信贷则使陌生人之间进行信贷成为可能,它依托互联网公司搭建的信贷平台进行人对人的直接信贷对接,信息披露、交易合同、资金流转等交易环节都依托网络实现。我国的网络P2P信贷平台,依据我国国情进行本地化创新,在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红岭创投这一P2P金融平台,围绕风险准备金计划、本金先行垫付保障等安全措施,提高P2P网络信贷的成功率。基于个人喜好、个人信用系统进行交易,并借助于银行流水、征信报告、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确保借款人还款保障。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P2P平台数量已达5881家。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主要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通常分为四种模式,即公益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等。相对于银行、PE 和VC等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其资金小、数量大的特点为小型创新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途径。目前,我国各类众筹模式的平台总计427家。以众筹网为代表的众筹模式自正式上线以来,涵盖了科技、艺术、农业、设计、音乐、影视、公益、出版、动漫游戏等多个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劣势分析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系列优势。它一方面具有互联网精神,围绕客户为中心??现了平等分享和开放,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有助于消费者更便捷的获取信息,找到自身需求。坚持客户为中心,实现企业价值观念的转变,活力比较大。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精神指引下,有助于优化企业管理机制,激发员工创新能力和想象力,通过自由精神创新意识,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下的最大集约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借助于新技术运用实现机器学习、云计算、智能交互、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重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消费体验。通过应用数据库优化、阿里云计算、分布式访问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良好的访问体验。

互联网金融的劣势在于行业年轻化,经验缺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比较年轻,经验相对比较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和产品设计能力不够强。尤其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层出不穷的金融欺诈等不法行为,风险比较大,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更高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缺少经验和缺少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这一环境下很容易产生管理风险并出现连带效应。互联网金融的另一劣势是对互联网技术过度依赖。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大数据对用户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交易风险,但这种风险管理模式都是基于对个人的分析监管,缺少宏观层面的监控。在出现系统风险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难以抵御,很容易出现大规模交易挤兑现象,并影响到实体经济和传统金融。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因此其安全稳定性要求更高,假如出现网络缓慢、服务器响应时间过长,都会造成客户体验下降并出现客户流失的问题。除此之外,互联网中的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病毒传播、木马攻击,也会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产生影响,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过度依赖互联网信息技术所产生的劣势。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依旧不够成熟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风险因素,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法律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这说明我国社会居民不断增长的金融理财需求、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求和传统金融业务服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依然处于灰色地段。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持续发展,就必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防范。由于当前我国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游走于监管红线内外,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同时一些虚假平台通过圈钱跑路进行集资诈骗,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并对借款人进行高利贷资金发放,涉嫌高利转贷。而众筹平台则存在着诸多监管红线,对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也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成熟,信用卡诈骗、非法洗钱等诸多不法行为也经常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产生,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是交易和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可能面对的交易和信用风险,一方面表现为对中间账户监督不力,很容易引发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对资金的管理,主要存在托管和存管两种模式。存管模式下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资金监督的义务,投资者也不需要在第三方机构或银行另立账户,而是通过支付接口直接将个人资金支付给网贷平台,不能够实现防火墙隔离带的作用,因此交易风险较大。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下,贷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或恶意骗贷风险也比较大。尤其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用风险也一样存在,存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决定的,不管经营类型、风险管控机制的不同,都会存在这种风险。

三是互联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但互联网信息技术自身存在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力度比较大,围绕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飞速发展。同时信贷信托、民间融资等影子银行发展也呈现爆发式趋势,在缺少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跟传统金融之间的联动效应很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

四是安全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互联网的高度依赖往往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出现比较大的管理风险。如互联网的开放性、木马黑客攻击、加密技术缺陷、系统漏洞等很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具体业务过程中出现问题和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和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不仅如此,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一些核心技术和软件依然依赖于国外的技术,国产化程度不高。

四、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及对策建议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特点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性,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依旧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围绕股权众筹、网络P2P信贷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业态,进一步关注公众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对诈骗、非法集资等不法金融行为进行严加管控,通过持续跟踪和关注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结合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和监管规则,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以此来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确保适用规则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应当同样适用原先针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相?P监管要求,对于传统金融业务监管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除此之外,还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确保监管协作,实现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共同监控,以此来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与传统的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区别,不再拘泥于原先单独的业务屏障。围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之间协调合作机制,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提升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减少非法行为的产生,提高互联网金融管理业务的规范性,切实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和监管要求,强化针对性的科学监管,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在进一步规避和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1.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当前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还都是围绕传统金融业务开展的,这一法律监管现实跟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业态是不相适应的。由于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还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监管。面对不断涌现的法律纠纷,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制定方面还显得比较薄弱。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发展壮大,手段不断创新,内容不断丰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增加,这就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管理实践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在一些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监管要求。要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强化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的完善性。通过明确法律地位和互联网金融性质等,规范监管检查、风险管理、违规处罚、准入资质、运行模式、必备要素等具体要求。

同时还应当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各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坚决杜绝互联网欺诈行为,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创新,还应当在制定过程中切实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阶段,确保法律法规与时俱进,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尽快出台金融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股权众筹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具体问题上,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规则,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减少非法投资以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中寻求平衡点。另外还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要求,确保法律制度及时更新。要根据监管实际,消灭互联网监管方面的死角和空白,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实施动态化监管和完善,对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陈旧条款进行废除,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性。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产业的繁荣提供有力的支撑。通过探索新的金融业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减少金融管理风险,活跃金融市场。

2.强化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发展新的业态,在发展过程中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传递和共享,并在此过程中完成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客户信息、风险管理信息、交易数据信息、客户服务信息都是在互联网中进行存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得益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迫切要求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性,通过强化数字签名技术、防火墙技术、智能卡技术、加密技术等,逐步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的自主产权化,逐步降低进口软硬件的使用比例,切实管控好风险,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安全。一些网站后台被黑客攻破而导致信息泄露,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财产损失。如果P2P平台出现了系统安全问题,甚至是惨遭破解盗取,后果将极其严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将金融与科技进行了结合,大幅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和用户体验,但同时也蕴藏了太多太复杂的风险,所有的P2P平台必须认真对待。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软件平台和硬件产品,通过提高安全系数、确保自主可控、拥有核心技术来逐步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可靠性。对金融数据合法性、安全性、完整性的检查审核,增强宣传力度,提高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从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安全措施的实施,减少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大金融业务软硬件方面投入。重点围绕硬件设备,提升金融服务器的自主可控性能,有效抵御木马、黑客、病毒的攻击,同时对于网站的访问,通过采用加密授权、身份验证、手机密码等方式确保其安全性,在限制非法登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合法用户稳定登陆可靠性。同时还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对数据实行异地备份服务,通过进行数据热备份,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安全性。第二,还应当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相应的互联网产业技术标准进行统一化和规范化,在此基础上有效实现互联网从业企业之间相互协调性,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第三,要强化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信息安全,还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重点强化管理知识、信息技术、金融理论和实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建设,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要进一步关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和风险预警机制,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强化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对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对密钥管理、业务流程、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进行机制化管理,提高风险管控水平。要围绕网络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实现监控业务的不间断运行,进而确保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主动通过与外部安全力量进行密切合作,开展漏洞奖励计划、安全众测以开放的方式开展安全工作,从而有效保证网络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