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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集锦9篇

时间:2024-02-01 17:13:36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1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现就我县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以机动车尾气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废气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为重点领域,构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空气问题,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火电、建材、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餐饮业全面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基本杜绝秸秆焚烧现象,灰霾天气逐步减少,县城空气质量稳定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基本建立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继续以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把提升新特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线,扩大清洁生产覆盖面,使得更多企业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并鼓励现有企业通过技术、工艺的更新改造,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切实解决污染问题。

2012年全面启动统一能源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管,鼓励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新型能源。

推进县城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防治工作,对在用的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要求。分步取缔、关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以燃煤、杂物作燃料的小锅炉。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提高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上牌控制标准,力争在2015年前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所有在用汽车要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等手续;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严格执行区域限行规定;鼓励使用环保型机动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县环卫、邮政、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自检,保证上路行驶车辆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冒黑烟机动车的专项治理,鼓励公众举报冒黑烟机动车;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提倡绿色出行。

(三)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绿化,防治地面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提高城区道路水冲洗率和机械化吸扫率,规范环卫职工作业;加强对县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包括土、泥、水等)车辆在县城道路上行驶。

(四)禁止垃圾露天燃烧、秸杆焚烧及其他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的行为

规范垃圾处置工作,要做到“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安全处置各类垃圾,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违章行为。

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发电、秸秆气化(沼气)、工业原料、草编织等技术,全面实施各类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类科技研发,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五)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县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调整和整治散乱的餐饮摊点烧烤时产生的油烟污染问题;对县城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规定燃放时间,划定燃放区域,规范燃放行为;逐步消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设协调机制

建立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监察、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委、文广、环保、城管、物价、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对蓝天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区正常开展工作。

(二)建立完善评估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每年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区、各部门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镇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镇区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改善经济政策

加大县财政在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空气质量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补助力度,并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加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四)加强预警预报

县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综合平台,并组织开展扬尘与气象关系研究,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预警警报,由县相关部门督促敏感区域停止建设施工(县重点项目除外),加密道路冲洗频次,加强秸秆禁烧巡查等活动。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2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3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形式;问题对策

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的速度十分迅速,工业发展的现状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的作用就是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持续稳定的增长,而消极的作用则表现在对环境方面,特别是对大气造成了较大的污染。所以我国在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的时候,其防治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开始越来越多,但是分析目前在大气防治工作当中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大气污染的治理,这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进行不断的深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形势和问题分析

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存在有一些特别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是资金方面存在不足情况、能源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情况和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首先是资金不足的情况。大气的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所以它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以此来作为防治的根本保证依据。而当前环境下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表现出的问题就是投入资金的明显不足。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是没有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相关规范制度加以构建,它会导致这项工作无据可依。另外,在进行环境保护的时候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也无法使其购置这项工作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的作用产生了弱化;

其次,从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性来看。当前环境下我国工业的能源消费结构所表现的不合理的问题和发达国家比起来,因为能源利用率方面不足我国的平均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对于煤炭消费方面存在有极度浪费的情况,因为煤炭消费的不合理情况较为严重,使得煤炭消费量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样会导致大气污染程度进一步加大,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产生一定的困难和影响。

再者,就是经管管理力度不足。为了保证大气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强化,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现在情况下,我国大气防治工作却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就是监督管理手段十分单一,相关技术无法做到与时俱进,没有形成有效的监测实例,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在处理的时候也会表现出一定的薄弱情况,对于相关的决策也无法做到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处理。

二、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分析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其发源地主要是工业生产。基于此,为了有效地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要做好对于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做到较好的节能减排,合理的对煤炭的工业的所需品的排放量进行控制,才能较好地实现这一工作。在这种背景之下,需要做好清洁的相关工作增强清洁工人的环保意识,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作业条件,除清洁生产的工作效益。

(一)从主观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

要在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当中,投入较为充足的资金进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相关防治工作的设施和设备,满足上述条件之后进行相关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投入资金支持,保证大机房这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还需要重点对工业污染进行防治,需要做好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工作,尽量能够做到节能减排合理的对于煤炭等工业所需品的排放量进行控制。与此同时进行相关清洁的管理工作,强化清洁工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有效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并且进一步的发挥出清洁生产工作的模式做。不断地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质量。所以需要针对城市的现状和特点,有效开展区域性的污染防治工作,并且不断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指标进行规范,制定相关的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保证大型企业的排放量实现最大的限度的降低。在此基础之上,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的建设工作,要保证我国大气环境的质量。

(二)从客观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

从客观方面来讲,需要不断地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到有据可依的支持。在当前环境之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力度方面还不够充足。所以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大气污染的防治监督检查工作,要全方面的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得相关管理人员能够从整体上认识到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的重要性,并且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大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当中。对于全过程进行相关的控制,做好对大气污染的检测,这样能够使区域的大气环境的总量得以有效的平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简单针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形式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探究,并且提到了一些策略和建议。笔者认为,对于现如今的大气污染情况该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进行解决,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为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4

关键词:生态环境 存在的问题 保护对策

一、汶上县环境质量现状与问题

“十一五”期间,汶上县环境污染总量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在较好的状态。无重大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现象发生。所监控的河流水质达标率75%,护城河水质主要指标符合国家Ⅰ类水质标准,小汶河上段主要水质指标符合国家Ⅱ类水质标准,县城、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全县地下水水质尚好,消毒处理达标后可作饮用水;城乡空气质量属清洁水平,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县城环境综合质量有明显提高,乡镇环境面貌有所改善;全县森林覆盖率58.5%,绿化程度83.9%,年森林资源增长量8.66万m3,超出年消耗量达7.45万m3;全县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2万m2,有效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迫在眉睫。

但因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生产、生活、养殖污染在增多,生态破坏趋势在发展,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局部环境问题加剧。

(一)水污染问题

护城河污染严重,下游水质低于Ⅴ类水质标准。乡镇饮用水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源水质合格的仅3个乡镇。因养殖造成的河水、饮用水源污染问题有加深的趋势。

(二)空气污染问题

城郊和乡镇砖瓦窑点多而广、规模小、技术设备简陋,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污染农村环境;私营企业增长迅速,废气排污体制滞后,大量废气直接排向大气;机动车辆剧增,尾气超标排放成为县城空气主要污染源。

(三)城镇脏乱和噪声扰民问题

县城布局较为杂乱,排水排污和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旱式公厕改造缓慢,乡镇缺乏垃圾堆放场,造成城乡脏乱差现象尚难根本改变,城镇交通拥堵、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超标严重。

(四)农业生态环境问题

1、耕地危机,地力下降

县人均耕地面积0.8亩,且无后备宜耕荒地,同时,由于不适当的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加上重用轻养,耕地土壤养分失调,缺磷钾严重,地力下降。

2、水资源短缺日趋突出

县水资源不丰富,人均拥有量2721m3,且分布悬殊,经济发展较好、人口较多的乡镇?水源不足,水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3、水土流失较为严重

全县现有水土流失面积为2.32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15.0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采石场等矿山开发带来的水土流失、生态破坏严重,这些矿点规模小、投资少、开采技术含量低,没有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措施,不仅造成青山、水土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环境,而且严重破坏人口密集区和交通干线周围的自然地形地貌景观,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4、森林结构不合理,城镇绿化不足

多年来汶上县造林多以天然阔叶林为主,造林树种单一,森林内部生态不平衡,不利于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城镇绿化较差,县城建成区绿地率仅17.39%,人均公共绿地3.44m2,离省定要求的6m2以上和30%以上有较大距离,影响县城综合环境质量的提高。

5、防灾减灾能力不足。

汶上县现有水利设施8396次,总蓄水量6600万m3,海堤和防洪堤总长48km,有效灌溉面积1.13万hm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总保护耕地面积仅4533.33hm2,加上老化、破坏、失修,抵御旱涝、台风灾害能力较弱。

二、提高汶上县环境质量的对策

(一)加快污染治理,遏制污染加重,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加强制度建设,控制排放总量。

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将汶上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地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这是遏制污染加重的宏观调控措施,也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础。

2、调整经济结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强制淘汰生产技术落后、耗能高、污染重的产业,发展轻污染型工业和第三产业,并组建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中心的新型农村产业结构,改变粗放型生产模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结合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

要在大力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同时,注重推行清洁生产,达到既加大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资源利用率,又推动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从而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4、抓好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行业的综合治理。

主要是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加大对污染严重的扰民企业和行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同时提高现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率。

(二)加强生态保护,防止生态恶化,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重大规划的规定、重大决策的出台、重大项目的确定,都要从保护现有生态环境、资源的角度出发,权衡利弊,防止和杜绝决策不当带来的环境和生态的破坏。

2、抓好新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和水土保持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四同时”制度,引导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技术和产品,防止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破坏。

3、积极大力引导农村减少使用化肥和农药,多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推广科学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和沼气技术,减少对农村水源和耕地及农产品的污染。

4、加强耕地和水源保护,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兼顾生态”的原则,抓好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对主要河流的水质监测与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行节水技术,防止水污染。

(三)推进环境建设,增强生态优势,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如加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封闭式垃圾中转站和乡镇垃圾堆放场的规划建设,健全完善城镇排污管网,提高道路硬化水平。

2、加强植树造林和城镇绿化。抓好城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重点加强沿海、沿河、沿路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和城镇的道路绿化、小区绿化、花园式广场、绿化隔离带建设,并对部分农田实行退田还林,提高全县森林覆盖率和城镇绿地水平。

3、抓好生态旅游景区的建设与保护。莲花湖湿地作为我县新兴的生态旅游项目,结合生态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抓好生态建设,加强生态保护。

综上所述,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今,利在后世。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搞好综合治理,争取打造最优越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芦燕娟.山东加速建设生态省[J]. 绿色视野. 2005(08)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5

1.科学研判,准确定位,编制部级生态文明示范县规划;制定部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实施意见;召开部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启动会、推进会、协调会。(待相关指标确定后再迅速召开会议,制定规划)

2.推进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宜居、生态旅游项目实施。

3.研判部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指标、现状、问题、对策和措施。

4.划定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生态保护红线。

5.完成乡镇环保所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建设。

6.完成白果乡、罗波乡部级生态乡镇的创建。

7.加大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营造全域生态、锦绣的氛围。

(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

1.制定2016年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实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6家;完成2家企业的除尘、脱硫、脱硝;3家企业清洁生产;5家企业挥发性污染物治理。

3.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建成坤达机动车环保检测线。

4.做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杆-槽-肥综合利用工作。

5.综合施策,治理城市扬尘、道路扬尘、建筑扬尘。

6.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三)开展水污染防治

1.深化流域综合整治,以岷江、思蒙河、护城河、鸿化堰(段)为整治重点,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物为主攻方向,坚持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制定2016年县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严格执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

3.治理规模化奶牛场3家,其它畜禽养殖10户,新建发酵槽30个。

4.完成乡镇污水处理站、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协助整体移交城市污水处理厂。

5.开展岷江、思蒙河、金牛河(段)流域断面水质监测。

6.全面加强监管,试点推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行,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工业企业污水、乡镇生活废水达标排放。

(四)努力办好民生实事

1.实施岷江流域污染综合防治(段)项目。

2.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绩效评估。

3.完成复兴水库扩容、虎渡溪航电、岷东大道、汉阳旅游综合开发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五)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空气自动监测站实行第三方运营,完成省、市政府对我县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任务。

2.完成省、市政府对我县生态补偿、断面考核任务,确保出境断面水质优于入境断面水质。

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度削减量控制在目标值以内,确保完成市政府对我县总量减排考核任务。

4.完成省厅、市局、县委政府交办其它工作任务。

(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1.开展感恩为先、责任为重、自律为大活动,抓班子,带队伍。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6

Keywords:Petrochemical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olicy; Strategy

随着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公众环境意识空前高涨,环境保护成为全球热点问题,世界正经历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博弈,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各国环境政策不断调整变化。

1.国外环境政策趋势分析

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从“末端治理”、“全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发展到“污染预防”、“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建立;企业开始自觉守法,公众环境意识增强,减排温室气体成为新的环保法律。

1.1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思想

美国第一部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是1899年的《河流与港口法》(亦称《垃圾法》),但当代美国环境法体系的真正形成应该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当代所有重要的环境法律几乎全部在这一时期出台。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标志其环境政策和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以治为主变为以防为主,从防治污染转变为保护整个生态环境。《国家环境政策法》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可持续发展,与其相配套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国家环境政策和目标被纳入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成为在决策中同经济等其他因素相平衡的一个重要砝码[1]。

欧盟的环境政策也经历了从环境保护向环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转变的过程。从欧共体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末,欧盟的环境政策还一直被认为是成员国国内政策。70年代此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环境的不断恶化,保护和治理环境逐渐成为成员国政府并最终成为欧共体的一项重要政策内容。1997年欧盟签署了《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的根本目标,并逐步转化成2001年、2006年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套指导原则。欧盟环境政策主要有四大原则:预警原则、源头治理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一体化原则(各项政策中应考虑这些政策对环境的影响)。

1.2不断丰富环境保护内容

1965年美国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首次采用直接以水质标准为依据的水污染管理方法,制订了排放限值的制定原则。1977年,《清洁水法》正式颁布,此法是在《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的基础上调整和补充而成。1990年,美国修改《清洁大气法》,规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污染源(常规污染物)的执行标准和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1991年,美国环保局出台《固体废物处置场规范》,提出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的措施要求。

从美国污染物控制思路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脉络是由地表水体,向大气,再向土壤和地下水,进而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污染因子控制由常规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氨氮)逐步细化到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等)。

1.3依靠环保标准保障环境质量

分析发达国家炼油和石化废气、废水、废渣排放标准,虽然各国标准不同,但总体上相对我国先进。为了保障严格的环境标准得到落实,环境标准不是作为技术要求而是法规下发的[2],这保证了标准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其次,美国和欧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排放标准与污染源特性密切挂钩,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再次,美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仅是技术数据的罗列,还规定了如何执行技术条款的要求,同时提出对应技术,如BPT、BAT、BCT、BADT等,就使得“末端治理”的控制节点前移,有利于污染预防和源头控制,也有利于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1.4鼓励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生态工业园区具有大型化、基地化、一体化、集群化、园区化的特点,有助于优化配置资源,集中综合利用各个工厂的各种产品和中间产物,方便原料和产品的集中进出,减少水、电、汽、热、风等公用工程系统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可较大幅度减低能耗;同时,园区内“三废”可实现集中统一、高效、规模化、专业化处理,易于实现达标排放,也易于政府管理。目前,世界上已形成了美国墨西哥湾沿岸地区,日本东京湾地区,韩国蔚山、丽川、大山,新加坡裕廊岛,比利时安特卫普等一批世界级炼化一体化的工业区。

1.5积极探索绿色化学

鉴于传统化工工业向大气、水和土壤等排放了大量有毒、有害的物质,给环境造成危害,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1991年,美国化学会(ACS)提出“绿色化学”概念,美国环保署(EPA)随之将其定为中心口号。1995年美国宣布国家环境技术战略,提出废弃物和原材料削减目标。1996年美国设立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随后十年绿色化学成为化学化工界的重要研究方向,绿色化学技术得到蓬勃发展。绿色化学的核心就是要利用化学原理从源头消除污染,通过建立与资源、能源集约化相适应的化工技术体系,达到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等综合目的,为人们奉献绿色化工产品。

2.国内环境政策趋势分析

国内环境保护工作起步相对发达国家较晚,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上很大程度的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保护逐步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渐渐深入人心,污染治理的内容和手段不断丰富。

2.1逐步确立科学发展观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战略,环境政策逐步清晰,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1995年9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200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2.2强化产业政策的环保因素

在国家战略的影响下,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标准逐步完善。国家的产业和经济政策更多地纳入了环保因素,《国务院关于落实学科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改产业〔2007〕2792号)、《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08〕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等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优惠政策持续向污染小、能耗物耗少的企业倾斜,国家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扶植力度不断加大。

2.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国家力求改变过度依赖行政手段执行环境政策的现状,逐步将经济机制引入环境领域,环境经济政策日益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综合利用补贴、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环保税费改革等政策先后出台。虽然目前市场体系尚不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的配套法律、组织机构尚不完备,但各省市试点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积极性高涨。例如,2014年天津发改委公布,从7月1日起天津4种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将由现在的每公斤0.83元上调至7.82元,涨幅近10倍,逼迫污染企业升级改造,减低排放。又例如,党十八大提出生态红线政策,而红线的划定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的发展机会,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的出台迫在眉睫。可以预期,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政策的落实、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水平是国家环保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2.4常态化污染物总量制度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常态化。2006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实施环保总局和发改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将污染物种类从两类扩大为四类,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由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良好、效果显著,总量制度将逐步常态化。“十三五”期间,总量控制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存在将石化行业特征污染物(例如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的可能性。

2.5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针对大气污染呈现出污染复合型和影响区域性的特点,我国已经开始采取联防联控措施,针对重点区域,统筹环境资源,严格落实责任,形成治污合力。2007年,我国以北京奥运会契机,开展了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2010年5月11日,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塑造区域污染治理新模式。

2013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同时国家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点区域。近期出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都提出重点区域的概念,而2013 年2 月27 日,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就重点区域明确规定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

区域联防、区域共治的思想同样适用于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水域环境的保护、治理,2013年国家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发〔2013〕49号),将联防联控的污染防治思路落实在水体污染防控工作上。可以预见,重点区域的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将成为国家污染控制的重要抓手,重点地区的污染物控制力度将空前加大,标准限值会飞跃性提高。

2.6关注环境风险防范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区域进行修复试点。2011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环保部下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环发〔2011〕128号)。2013年,《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步伐进一步加快。

国内环境风险评估研究起步较晚。1989年3月原国家环保局设立了有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正式提上日程。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9―2004),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2011年国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防风险”作为“十二五”时期环保工作三大重点任务之一。

2012年,环保部《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着手构建基于Web-GIS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系统。

2013年,环保部通过《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要求重点防控企业建立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评估后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境风险防范逐步成为国家着力解决的重点环境问题之一。

2.7提升行业标准要求

对于炼油和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涉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废气、废水国家排放标准,位于不同地区的企业可能相应地执行当地更为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近年来,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先后出台,将全面取代现行标准要求(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实施)。以上环保标准不仅增加了新的指标内容,而且规定了非常严苛的排放限值,特别是特殊排放限值要求,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环保达标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工作难度。例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工艺加热炉等排污环节进行规定,依据排污特征确定排污种类和排污限值,标准的适用性得到了提升。此外,新标准的部分指标要求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

3.石化行业环保技术应对策略

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博弈正在上演,国内外迅速发展的环境政策形势对石化行业的环保工作的影响显而易见,为把握环保工作主动局面、提升行业整体环保水平,石化行业应以技术带动进步,利用先进环保技术,积极应对环境政策形势的快速发展。

3.1强化特征污染物危害性识别研究

石化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种类繁多,但各类污染物的燃爆性、腐蚀性和毒性的大小、种类、作用途径/剂量与效应的关系等基础信息依然未知,这使得整个行业环保工作陷入了被动局面,例如PX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危险废物的巨额处置成本等问题,都是由于目前行业特征污染物的危害性和毒理性不清晰而导致的,开展特征污染物毒性识别的基础性研究需求较为迫切。

3.2加快建立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统计方法

以往环保工作的空白,或未予以重视的领域亟待弥补,例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等。探索新的方法、标准、监测手段,摸清家底,是进一步开展污染治理的基础。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统计为例,VOCs作为石化行业的重要特征污染物,国外已建立了VOCs逸散排放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但由于我国石化装置的建设、维护水平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VOCs统计方法无法照搬国外标准,需要开展研究制定适合于国内石化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以准确确定排放量基础数据,进一步开展VOCs控制。

3.3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装备研发

目前生产企业在环保投资和工程治理方面面临巨大压力,这其中有部分原因在于当前污染减排技术装备依赖进口。以燃煤机组烟气湿法脱硫装置为例,中小型规模的湿法脱硫装置的脱硫湿风机、搅拌器、高性能阀门、检测和采样的一次性元件等关键性设备,国内还没有制造技术,个别能国产化的产品,其质量、性能与国外产品相比有一定差距;600MW及以上机组配套的大型除雾器、脱硫喷嘴、烟气挡板、部分泵、阀等均依赖于外国技术。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染治理核心装备,对于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减轻企业压力意义重大。

3.4加强环境风险控制技术储备

环境风险控制技术储备存在明显需求。一方面,石油天然气开采由陆地逐步延伸至海洋,海上溢油风险加大;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多分布于沿江、沿河、沿海地区,存在较大的水体污染风险。石化行业无法规避环境风险控制工作,随着国家和公众对环境风险的关注增强,风险管理、评估,污染物迁移、扩散、转化研究,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研究应当成为环境技术储备的重要内容。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7

关键词: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市场机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197-02

当前,我国的区域大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可持续发展,能否有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应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目前,珠三角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方面已经初具规模,对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珠三角现有的区域联防联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

(一)综合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强调要突出联防联控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提出珠三角地区要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复合污染治理,并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程,为“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的大气污染治理拟定了一份比较详细的规划。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该决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主要是明确广东省应“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两高一资’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综合运用环保、价格、信贷、土地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首次确立了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确定了任务:(1)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分区控制和总量控制。(2)大力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3)强化常规重点源污染减排,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并深化火电厂脱硫和脱硝工程。(4)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提高新车准入标准,力争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5)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认真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6)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7)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的全过程控制。(8)控制其他大气污染源,努力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源(船舶、建筑、园林及农用机械)的废气污染控制。

5.《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再次强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

6.《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5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在《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基础上,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以控制PM2.5和臭氧等二次污染物形成为重点,以珠三角区域合作解决共同环境问题为范例,提升环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空气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专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排放总量的32%,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因此,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主要针对的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主要有:

1.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确定了机动车污染监管体制,规制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使得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加强油气治理,年可节约5亿元,严格排气污染检测。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体制;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程序等。

4.《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该规划提出,要全面推进联防联控,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应全面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从注重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防控转变,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稳步提升脱硫成效,全面推进降氮脱硝,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大幅减少颗粒物,构建世界先进的典型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体系,逐步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8

1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危害

1.1 康平县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现状

近年来,由于规模养殖快速发展,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康平县原来畜禽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主,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上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有简易综合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占30%左右,大部分养殖企业无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而目前只将畜禽养殖粪便采用传统的堆肥方法进行简单处理,作为农家肥直接施入农田,其它废弃物随意堆放。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1)污染空气粪便堆积发酵后,会产生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污,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环境。(2)污染水质粪便的淋溶性强,尤其是氮、磷很容易发生淋溶损失,能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从而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体变黑发臭,并导致水中的鱼类或其他生物死亡。(3)侵蚀土壤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不考虑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会使粪便大量堆积,造成土质过肥,直接腐蚀农田,使其降低或失去生产能力。(4)危害生物。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如不及时处理,会孳生蚊蝇,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虫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危害人畜健康。

2 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

2.1 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意识不强

大部分畜禽养殖户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任其风吹日晒和雨淋,造成恶臭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水质污染,人居环境恶化。

2.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尽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颂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牲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其条款还是原则性的,缺乏权威性、强制性;另外也缺少统一处理畜禽粪便的技术方法和标准,尤其是对没有达到上述“办法”中规定存栏数的中小型养殖场的法律监控还是空白,职能部门对畜禽粪便治理的管难以到位,尤其对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大户的排污监管不到位,造成畜禽养殖发展越快,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越突出的局面。

2.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不建全

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另一方面,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单独治污资金匮乏,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为了满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5月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管理办法》,2002年初又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畜禽养殖场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了具体要求,2010年底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依据。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的目的是要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对畜禽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1)土地还原。(2)堆肥法。(3)畜禽粪便饲料化。(4)高效厌氧发酵工艺处理。(5)废水生物化学处理。其中高温堆肥和高效厌氧发酵工艺处理,实践证明是简单有效的方法之一。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方针。

3.1 发展清洁养殖畜禽规模化养殖

首先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推广生态化、标准化的养殖模式,发展生态农业。要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清洁生产,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从源头消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提高末端治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2 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一是推广应用环保饲料,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二要推广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倡干清粪工艺,循环水清污,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三要实施绿色环保养殖,农村分散养殖户应发展以农户为对象,庭园为依据,沼气综合利用为纽带,种、养、加工为产业的庭园生态经济,集中处理畜禽粪便,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受益人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水货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设施。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范文9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2010年10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10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高排放车辆目录。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公安、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外省车辆在我省内城市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各地政府必须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有条件的城市政府应当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10年1月1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加油站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XX)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XX)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符合国iii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省物价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出台全省国iii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分别提供符合国iii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应当提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省环保局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标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加快编制和实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稳态工况法)》、《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等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科研单位研究相关排放检测技术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积极引进符合国家检测规范的国外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油气回收治理技术,并推进设备国产化,鼓励开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相应设备,培育和扶持省内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